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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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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7:20: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创VS无授权转载 "骑士"出马能否保护原创之花?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6-04-11 09:41

一段时期以来,传统媒体、原创作者面对这样的困境: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运营者可以很方便地从互联网复制、粘贴、发布,就对原创方的作品轻松完成侵权。而原创者要想维权,就要取证、诉讼等,成本高、效果差。因此,一方面原创者深感“没有精力管”,另一方面侵权者觉得“反正没人管”,这让原创版权保护长期陷入“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窘境。(相关报道可见本版2015年10月16日《网络任性转载:是病,得治》)

然而最近,不少习惯了享用“免费午餐”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编辑后台收到了“讨要版权”的留言。

一个版权保护新现象:“维权骑士”

在湖南长沙,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邓宇像平日一样登录后台发布文章,却意外地收到一条消息:“您好,我是维权骑士××,微信ID是××。本人为知乎作者‘叶落孤舟’的版权维权代理方维权骑士官方指定的维权沟通人……贵公共号于××年××月××日发表的《××》一文未经授权转载××文……”按照与原作者的约定,“维权骑士”向邓宇提供了两种侵权补偿方案:一是“按照100元/千字标准补偿作者稿酬”;二是“删文加次日首页头条单独文章推送致歉声明”。

在广东深圳,被邓宇转载文章的原作者、知乎用户“叶落孤舟”经常在网上发表原创文章。他的文章未经允许多次被肆意转载甚至不署名:“给转载者发过的私信不下百条,请他们署名或删文,但几乎没有收到过回复。”一度失望得“不想发表任何东西”的“叶落孤舟”,在去年9月成为“维权骑士”第一批签约原创用户,如今他的网络主页注明:“本人已委托维权骑士为我的文章进行维权行动。”

这个“维权骑士”,是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一个新生现象:专门利用网络代理协调维权,调解和处理着远隔千里的原作者与转载者之间的版权争议。

一种版权保护新做法:网上代为协调维权

“维权骑士”是由陈梓荣组建的创业团队。陈梓荣网名“陈敛”。去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被无授权转载和篡改“磨得没脾气”的知乎用户“chenqin”在网上发起了“请你来维权,收益全归你”的竞拍活动。陈敛花了120元钱竞拍了“chenqin”的两篇原创文章,向侵权者索赔近千元,净赚七八百元。

“为什么不用这种方式唤醒人们对原创版权的保护意识呢?”受此启发,陈敛拉着5个小伙伴组建“维权骑士”,目前已有20多个核心成员以及一批客服“骑士”。这群平均年龄为23岁的年轻人从制作表格人工搜索做起,开发了实时监测的网络系统,通过录入签约原创者的文章,能快速、全自动地查找到未授权转载的公众号等新媒体。

“原创者自愿与我们签约,从侵权内容搜查、已授权内容管理,到维权沟通、补救及举报整个流程,全包下来。若收取到侵权赔偿款,原创者愿和我们五五分成。”陈敛介绍。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维权骑士”替近1000位签约作者成功处理了5万多篇次原创文章的侵权行为。陈敛统计,这些作者的原创文章累计被侵权次数多达10万量级,最多的有一位作者的原创文章被侵权转载近2万多次。

为了确保所维护的“原创”是真正的原创,“维权骑士”设置了两道复审流程,责任到人,防止误判,提交侵权材料之前,会与作者反复确认。但网上也有不少公号运营者表示并不能信任这种判断和委托。

陈敛表示,“维权骑士”向侵权者发送通告,是受原创者委托进行的一种调解过程,“道歉和赔偿不是必选题,都是基于自愿。如果侵权者不理睬,我们提交侵权材料,交由侵权内容承载的平台,例如微信公众平台,来进行审核、处理。”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则,针对抄袭等侵权行为,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以后将面临封号7天到永久封号等后果。

陈敛想打破当前互联网原创维权难的“冰封”现状,“要和平台、原创者、转载者共同促进原创文字版权意识的觉醒。”

专家看法:为无授权转载再敲警钟

成立之初,“维权骑士”因“是否具备法律资质”“赔款账户是个人账户”“收赔偿款不能开发票”等问题饱受诟病。

一些网友还认为“维权骑士”对于原作者的身份认定仍然存在风险,并不能完全信任。也有网友提出,原作者、侵权方、“维权骑士”三方的法律关系、赔偿款项、经手环节似有待进一步理顺。

在邓宇看来,“原作者有权获得赔偿,但要把这件事完全公正合法地做起来。”

对于质疑,陈敛表示,“维权”行动都在法律框架下、以签约作者的名义进行,只要有一点点触碰底线的行为,都坚决改。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到,“维权骑士”以杭州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注册,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赔款账户已经改为公司账户。发票可以提供。”陈敛和他的团队也在关注着网上的质疑,“我们会不断完善。”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说,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规定,如果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没有经过作者授权许可,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即便注明了原作者姓名和来源,即便声称不是商业目的,也属于侵权,这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就目前来看,‘维权骑士’的维权手段是相对温和的,索要的每千字100元赔偿也在国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每千字80—300元范围内。”袁真富认为,“只要得到了原作者的合法授权且授权是真实的,并且‘维权骑士’的维权活动未超出作者授权的范围,就符合法律规定。”

袁真富同时提醒,江苏省高院在前不久的一次判决中认为,如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授权、发放许可及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法律规定,“‘维权骑士’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辨识和防范这一法律风险,严格依法以委托人即签约原创者的名义进行代理维权”。

目前,知乎、今日头条、简书等10余家网络平台与“维权骑士”展开合作。“我们不是故意做所谓‘找茬’‘讨债’的生意,而是希望人人都能在自己原创作品的应用中获得尊重和价值回报。”陈敛说。(记者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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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12:04:3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上)
2016-04-01 北京高院民三庭 北京审判

编者按:本公众号于2016年3月30日刊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相关法律问题,从本期开始将分两期刊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调研形成的《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敬请关注。

1983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简称“春晚”)的开播,开创了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先河。电视综艺节目为满足节目受众不断发展变化的审美意识也日益多元化。近几年来,各大卫视为提高收视率不断推陈出新,形成了诸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综艺节目。与此同时,3G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各类新媒体正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涉足网络自制综艺节目,与传统媒体竞争综艺节目的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北京法院陆续受理了围绕综艺节目产生的著作权案件,并审结了一些新型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综艺节目的著作权案件。在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发现一些新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为了能够更好的统一执法标准,鼓励原创,促进电视娱乐节目产业的发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综艺节目著作权法律问题”[1]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此调研报告。

一、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情况

从数据统计来看,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案件绝对数量不大,自1999年至2014年共计受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案件约600余件,除少量反不正当竞争案件[2]、商标侵权案件[3]外,绝大多数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且上述案件主要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总体上,北京法院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原告的类型。原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某作品作者或某节目的表演者,如陈佩斯、朱时茂起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案[4]。另一类是综艺节目的权利人。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1)原始权利人,即制作综艺节目的电视台或公司,如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5]。(2)继受权利人,即自综艺节目制作单位受让取得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主体,如湖南绿色创意公司受让取得选秀节目“花儿朵朵”的著作权[6];(3)独占被许可人,即经综艺节目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独家授权,如央视国际网络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取得“春晚”节目独占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7]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湖南广播电视台许可成为“我们约会吧”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8]

2、涉案综艺节目的类型。涉案综艺节目绝大部分是央视和多家地方卫视台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知名度的各类综艺节目。如晚会类的“春晚”和“元宵晚会”、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和“我们约会吧”、娱乐节目“快乐大本营”和“百变大咖秀”、选秀节目“花儿朵朵”和“中国梦想秀”等。

3、原告主张综艺节目的性质。绝大部分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少数案件中,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为录像制品。[9]另外,也有个别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的广播组织者权。[10]

4、被告主要的侵权行为类型。从案件数量来看,网络侵权行为所占比例极高,主要包括提供在线播放、在线轮播、下载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上传侵权视频的存储空间服务,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在PC终端视频软件中同步直播综艺节目,或者通过拦截电视台信号同步直播综艺节目,或者通过手机终端应用软件同步直播综艺节目等行为。除网络侵权之外,其他被诉侵权行为还包括综艺节目模式抄袭[11]、未经许可出版发行收录综艺节目中单个作品或表演的VCD[12]、未经许可在电视台播放综艺节目[13]、未经许可复制综艺节目内容[14]等。

5、损害赔偿数额情况。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调撤率较高,判决率较低。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判决率不超过15%,判决损害赔偿额从900元至12万元不等。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晚类综艺节目的侵权赔偿数额较高,最高判赔额为12万,最低判赔额也达到4万元。涉及地方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多为数期,原告通常以其中一期节目或数期节目起诉,索赔数额最高为5万元,不同法院的判赔数额按照每期900元至8000元计算不等。

回顾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9年至2008年。此阶段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较少,主要涉及综艺节目权利人与节目中作品作者、表演者之间的纠纷。法院适用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1990年《著作权法》)时多将综艺节目认定为电视作品或录像作品。比如,在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春晚为电视作品;在湖南经济电视台诉《音乐大观》杂志社一案中,一审法院将涉案的《幸运1999》节目认定为电视作品,二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录像作品。[15]该阶段的侵权行为多是比较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在VCD、DVD中使用“春晚”中的作品和表演,涉及网络的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尚未出现。此外,该阶段已经出现了综艺节目模式抄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海淀法院审理的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面罩”节目案[16]。

第二个阶段是2009年至今。此阶段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开始出现,并成为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最主要的类型。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诉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提供“2009年春晚”在线点播和下载服务一案为本阶段的起点,之后央视国际网络公司每年对春晚的网络侵权均进行了维权。除央视之外,地方卫视也开始围绕知名综艺节目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如“非诚勿扰”、“我们约会吧”、“花儿朵朵”、“平民英雄”、“女人如歌”、“百变大咖秀”等节目。除了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或提供存储空间之外,还出现了实时转播电视台的综艺节目新类型的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对“春晚”的实时转播。地方卫视的综艺节目通常按照每周一期的频率播出,权利人获得授权后按照每期分别提起诉讼,造成了大量关联性案件出现。[17]2014年开始,部分权利人按照整个年度“打包”诉讼。[18]权利人以一期或数期综艺节目诉至法院进行试水,经过法院审理或与被告达成若干期节目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或协商未果后依据法院判决的酌定赔偿数额调解解决剩余节目的赔偿问题。此阶段,法院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识出现分歧,有的法院认定构成作品,有的法院认定构成录像制品。

二、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特点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整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虽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其数量在2012年之后大幅攀升。以海淀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仅3件,2012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则上升至159件。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各家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频繁推出多档综艺节目,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竞争激烈。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吸引网络用户,部分视频网站开始大量、频繁使用综艺节目充实网站内容,从而引发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着综艺节目投资制作成本的攀升,权利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市场,越来越重视打击侵权问题。

第二,涉案综艺节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相关意见,大体将综艺节目分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类、真人秀类等类型。其中综艺娱乐类、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节目占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绝大部分,访谈类节目较少。

第三,网络成为综艺节目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视频网站积极网罗包括电视台综艺节目在内的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以增加网站获利。视频网站与视频内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在二者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规则的情况下,涉及互联网的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是必然结果。

第四,综艺节目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处遏制了部分诉讼的发生。综艺节目在我国的繁荣发展总体上受到欧美日韩港台综艺节目的影响,各大卫视纷纷效仿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造成节目雷同现象较为严重。2010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向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反映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涉嫌抄袭其交友真人秀节目《我们约会吧》。[19]上述纠纷经行政主管机关协调后未进入诉讼。

第五,主要争议问题均涉及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权利人主张的综艺节目到底是什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问题是基础性问题,只有明确权利人主张保护的综艺节目的定性,才能理清单个节目作者、表演者、综艺节目制作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了综艺节目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目前,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观点不一

根据调研,司法实践对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类电作品。这是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安排与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

二是汇编作品。实践中,针对“春晚”等晚会类综艺节目。有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在每年除夕夜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是一台由若干个文艺节目组成的大型综艺晚会。这些文艺节目由晚会导演从各地选送的众多节目中精选出来,并按照一定顺序编排、串联,同时对现场表演进行摄制和直播。组成晚会的各个节目涉及多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作为音乐作品的歌曲,作为戏剧作品的地方戏、小品,作为曲艺作品的相声,作为舞蹈作品的舞蹈,而作为节目呈现在舞台上的则是这些作品的表演。这些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并非中央电视台,且在晚会播出之前业已存在或基本确定,故中央电视台对于整台晚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报送节目的选择以及对节目顺序的安排上。从大量备选节目中挑选出形式新颖、内容精彩、符合观众欣赏口味的精品搬上春晚舞台,这种选择明显具有独创性。而另一方面,对于节目演出顺序的编排同样体现独创性。春节联欢晚会作为一个整体属于汇编作品”。[20]有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亦有类似论述,但其认定的是“春晚”的现场表演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春晚”的汇编人,对其汇编的作品“春晚”享有著作权。[21]

三是录像制品。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类案件的另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通常而言,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凝聚了剧本编写、演员表演、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的综合性智力成果,其对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春晚’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作品相近,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然而尽管如此,其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创作方法上仍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电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22]有的法院将晚会类综艺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其理由除上述独创性未达到电影作品要求的高度外,还认为“电影作品的特征还体现在用连贯的画面表达思想感情,即用连贯的画面讲述故事,画面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而涉案节目(元宵晚会)是由各个单独的节目组成,节目与节目之间并未形成连贯的故事情节,各个节目之间的画面无内在联系,不符合电影作品的特征。”[23]

由于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存有不同认识,有的法院在审理时回避了综艺节目定性问题,根据原告获得的授权内容笼统加以保护。

虽然从目前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不统一并未导致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差异,综艺节目权利人起诉的案件也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不解决此问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综艺节目权利人到底对综艺节目享有何种权利不够清晰。比如认定为作品和认定为制品使权利人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不同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综艺节目中单个节目权利人和综艺节目制作方之间关系的厘清,比如认定为类电作品和汇编作品,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对于综艺节目摄制完成之后是否可以控制利用是完全不同的结论。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尚待深入研究

综艺节目的跟风抄袭与综艺节目模式紧密相关。节目模式到底是什么,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如果属于前者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说认为,包括综艺节目在内的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节目模式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海淀法院在情感访谈节目《面罩》一案中,表达了上述观点,其认为,“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24]国外对于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2003 年7月26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节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权法的保护。[25]

与节目跟风抄袭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各电视台近几年花费高额成本自国外引进综艺节目“版权”,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否是“版权”,如果是版权,那么必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节目模式通常属于思想范畴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什么?电视台和国外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认识需要在法律上重新检讨。
综艺节目模式如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综艺节目是否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而且现实中,综艺节目的模仿之风虽然盛行,但确实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台综艺节目。综艺节目如果构成作品,理论上确实存在抄袭的可能性,但如何进行比对,如何进行抄袭认定,还是在《著作权法》之外有更为合适的法律保护途径,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高低不一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基本上以法院酌定方式确定,考虑因素与影视作品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一致,如节目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目前适用酌定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权利人怠于对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部分原因在于当前法院对于权利人的举证多不予采信,比如某影视作品的商业许可使用合同,多数法院认为作为权利人自己提供的合同可能会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难以反映合理的市场价值,故不予采信。法院对证据采信率较低影响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2、司法判决中笼统罗列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未进行深入论理,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参考赔偿标准,各法院自由裁量尺度差别较大。不同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考虑酌定赔偿的具体情节,不但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紧密相关,而且受法官业务素质、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很大,因此甚至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也有差异较大的情况出现。3、调解数额和判赔数额差异巨大。有的法院统计,90%以上调解结案综艺节目案件案件,对于地方台综艺节目,权利人可接受的调解数额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数案件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的赔偿额。判赔数额在900元/期至8000元/期不等,判决与调解数额差异大,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赔数额不满,降低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1]本调研课题所研究的综艺节目,是指在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文艺汇演类、才艺竞秀类等。
[2]海淀法院受理了少量涉及综艺节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同步直播权利人网站提供的节目、未经许可在综艺节目播放文件上加注权利人标识、未经许可在综艺节目海报和短篇中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虚假宣传。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5076号、(2012)海民初字第15079号、(2013)海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9)一中知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5]上述三家单位分别是涉案综艺节目“中国梦想秀”、“非诚勿扰”、“王牌碟中谍”的制作单位,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07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8931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52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4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中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主张“我是歌手”为录像制品,其自录像制作者处取得该节目音频部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10]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
[11]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12] 即前文所提的陈佩斯、朱时茂案。
[13]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79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知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15]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79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幸运1999》是湖南经济电视台策划并创作的一台电视文艺节目。该台电视节目不是对现场演出的一种简单、机械的录制,而是经过节目策划人、导演及录音录像师等许多工作人员共同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创作完成的,符合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录像作品的特征”。
[1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17]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受理了一批“我们约会吧”综艺节目维权案件,原告按照每期节目分案诉讼,共计提起51起案件。
[18]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934、9935、9936、12445、12446、1244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将某一年度的综艺节目在一个案件中进行诉讼。
[19] 湖南卫视称:其在2009年12月播出号称“中国第一档单身潮人交友真实秀节目”《我们约会吧》,而江苏卫视在2010年1月开播的《非诚勿扰》在节目理念、节目形式上都与《我们约会吧》极其相似,在舞美场景、人物设置、环节设定等方面有明显的抄袭嫌疑。而江苏卫视则称,《非诚勿扰》的创意是参考了国外十几个真人秀和相亲节目,但主要创意还是来自江苏卫视之前的《人间》节目和选秀节目《绝对唱响》的配对赛,《我们约会吧》是一档娱乐节目,而《非诚勿扰》是真人秀节目,两者的规则和呈现方式不一样,抄袭指责不实。原国家广电总局对其申诉答复双方协商解决。
[20]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号民事判决书。
[22]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77号民事判决书。
[23]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号民事判决书。
[24]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考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14-120页。




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2LTkbQ6WjXboVHIn#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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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1:26:39 | 只看该作者
爱奇艺起诉江苏IPTV未经授权播《何以笙箫默》
分类:国内2016-03-30 09:47:01来源:新京报新媒体作者:王巍
因认为“江苏有线(南京地区)IPTV”擅自传播影视作品《何以笙箫默》,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江苏有线(南京地区)IPTV”的运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提供《何以笙箫默》的在线播放业务,并赔偿50万元等。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认为“江苏有线(南京地区)IPTV”擅自传播影视作品《何以笙箫默》,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江苏有线(南京地区)IPTV”的运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提供《何以笙箫默》的在线播放业务,并赔偿50万元等。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爱奇艺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何以笙箫默》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江苏有线(南京地区)IPTV”的运营单位,未经其允许,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何以笙箫默》的在线播放服务。
  爱奇艺认为,《何以笙箫默》是热播影视作品,截止至2016年1月,仅在爱奇艺网页平台累计的点播数就已经突破23亿次;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雪莹 艾峥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6/03/30/398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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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7:45:42 | 只看该作者
自毁版权的“中央厨房”相当危险 ——五论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
2016-03-27 张立伟 报业转型

编者按:“中央厨房”是今年初掀起的报业转型又一高潮,特别是报业两会期间推出的“中央厨房”,引起极大关注;但本文认为:中央厨房,连半成品也尽其所有地免费提供,其“滚动采集、滚动发布、多元呈现、多媒传播”的理念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挑这么大的一块砸!?

作者说了,这篇是“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的封笔篇,该说的话都说够了,也说到位了,你们就看着办。

大事发生,不是在喧闹时刻,而是在宁静时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文,认可科技期刊电子版“拖延”,这是中国版权保护的重大突破。

一、“一定期限”专有

2015年11月3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强化科技期刊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大力推进将科研成果在发表的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科研成果的公共利益最大化。”①

“一定期限”——网络开放,是在纸质版期限之后。为避免纠缠字眼,兹对照另一文件。2012年6月12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第十二条:“获得资助的期刊……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②这数据库是免费开放,要“及时”提交电子版上网。

3年前要求“及时”上网,3年后认可“一定期限”,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时刻,中国版权保护有了重大突破。五部门文再次肯定版权的根本属性:一定期限的专有性(期限内是私权,由版权人垄断、独占、排他,不上网);期限外的共享性(期满后私权终止,进入公共领域,开放,上网)。

之所以重大突破,这是版权理念同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7条,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③直言之:专有以激励原创,开放以促进传播。专有与开放是矛盾的,一定期限,正是协调这矛盾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三代电子版 自毁版权

一定期限——说出来就点得着火,照亮电子版迄今已3代。

电子版的实质:网上更快免费供给纸媒所有内容。④这是第一代电子版,PC端的PDF版奠定的。有这基因,复制和变异为第二代:移动端的App;再复制和变异为第三代——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滚动采集、滚动发布、多元呈现、多媒传播”,现多关注其生产流程,我关注其完整复制电子版基因:更快、免费、所有;如果这“供给”方式不改变,对纸媒的损害比前两代还大,因中央厨房覆盖PC和移动端。新闻作品,通讯可浓缩为消息,消息可浓缩为简讯,你把“核心信息”放弃“专有”,连半成品都“开放”得铺天盖地,谁还买你的报纸?

电子版三代同堂,基因同危害也同,其通过4个环节:合成的谬误、网友免费拿、网偷组织偷、依法难维权——彻底毁掉了版权。

合成的谬误。电子版,中国比美国还盛行。人家的App不少收费,这就杀死一批第二代;中央厨房,人家仅有尝试,我们接过来大搞。为什么?背后有中国逻辑。电子版的传播理念适用于两类信息:宣传性信息、公益性信息,三代电子版,都有传播它们的成功案例。

但是,由于某一原因对部分对,便据此认为对整体也对,就犯了逻辑错误:合成的谬误。以为画出最美的眼、唇……合起来就是绝代佳人,就是这谬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整体会产生部分不具有的协同效应。把适合两类信息的传播扩大为电子版,其整体效应,是制造版权的对立物。

版权各项:
a.版权人的专有财产权——你去免费;
b.一定期限——你去更快;
c.版权保护智力原创表达——你去所有,到中央厨房,连半成品也尽其所有地提供。
版权是一定期限智力原创表达的专有财产权,⑤竟有电子版这伟大发明,处处和版权对着干。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何必挑这么大块?
网友免费拿。砸脚即自毁版权。版权作为财产权有多种,毁什么?首先自毁发行权。香港《信报》创办人林行止说:“香港报章上网只会抢走本身的生意。以笔者来说,每天花十多分钟已浏览完本港主要报章的新闻与副刊的题目……笔者对这种不必要付费没有代价的‘网上读报’有点歉疚,可是……愈多人浏览网上报章,理论上其广告效力愈大、广告收费相应愈高,想到这里亦就释然了。”⑥

这段话信息量很大。作为报人,他有健全常识:电子版就是抢发行“生意”;作为公民,他为不付费“歉疚”,但又被时髦理论说服;同样作为报人,理论又战胜其常识:“理论上”网上更好。电子版并非中国发明,分析过中国逻辑,还得分析全球理论:网上更好。这理论是个“关键假设条件”,它需要实践检验;如果假设错了,就要修改整个战略。

但纸媒以坚定性弥补现实感的缺乏,不顾实践检验网上冲,这一次错了,没关系,咱们继续试错……失败之母生失败之子,那是遗传。我找到遗传密码,论证那“关键假设”是错的!报刊无法“弃纸上网”生存,网上报刊广告少、收费难。⑦1995年起全球大搞电子版,20年历史证明,你靠抢发行生意上天堂,没有天堂,唯有抢发行生意。但是,你追逐天堂的理论和行动,把网友免费拿的“歉疚”也打消了,他帮你上天堂——不买报刊。殚精竭虑20年,你终于把免费消费电子报刊的社会习俗给培养出来了。网友边吃免费午餐边抱怨质量差,然后鼓腹等免费晚餐和早餐……

网偷组织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网上使用作品,就是网偷。@彭晓芸2015-12-13新浪微博:“所有原创媒体、原创自媒体都干不过雇着最廉价小编到处攫取文章的那些小偷们……小偷赃物最多流量最大。”“媒体不是死于网络,而是死于版权保护不力。”但有电子版就“无法”保护!当前的技术社会条件,除极少数例外,上网就是“开放”,它是去“专有”、反“专有”的。遇上有组织地偷你束手无策,偷完他还回头笑报纸“炒剩饭”。再好的原创,只要先上网、后见报,就是为网偷作嫁衣裳,同时自毁第二种财产权——复制权。

复制权(copyright)是版权的本义,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财产权,你禁止不了,网偷做大做强。PC时代,追究大公司稍为好办;移动时代,网偷小组织愈来愈多。“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不少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全部来自转载、抄袭,……在全平台内容不能实现开放搜索的情况下,多如牛毛的抄袭剽窃难以统计、难以监察”。⑧这是第一。第二,网友网偷难分清。一个自媒体,不知“自用”还是“营销”;自用可转为营销,亦友亦偷或称“友偷”?知道友偷在营销你还不知道营销者。追究门户网站略有作用的“取证”“诉讼”,对自媒体完全失效。

网友免费拿、网偷组织偷,随之毁第三种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毕竟有正派商人来谈判,荆楚网总编辑张先国说:“一些商业门户网站与报业集团签协议,一年只给10万元。”⑨你让网友白拿、网偷大偷,那信息必然泛滥,对其“期望价值”就低,当然压你的价。

依法难维权。网偷猖獗,纸媒求助法律。那倒有法可依,我国版权立法愈来愈细、愈严,从早期的《民法通则》,到《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但司法就难,据报道,主要因为:一、案件数量几何级数增长,法院受不了,不鼓励诉讼。按:知道法不责众吧?二、法院立案,原先允许将同一被告的全部侵权报道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后来改为以每篇文章作为一个诉讼案件,一个案子拆成上千个案子,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⑩按:你放任免费拿、亦友亦偷难分,以“一个案件”立案,误伤了你的网友亲,就不好了……

报刊下跌,近几年美国趋缓、中国提速,重要原因是美国杀电子版,从付费墙开始就杀第一代;中国生电子版,于全球报刊战略错误,再叠加中国特殊逻辑错误,生得祖孙三代同堂,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版生产国。不搞App、中央厨房,报刊大多自给自足;越搞,亏损倒闭越多;美其名曰“试错”,杀鸡取卵、砍了门槛当柴烧,那个错你试不起。

三、收回权利跨三关

当务之急不是“试错”,是“纠错”。撤掉电子版,收回财产权。这要跨三关:个体坚持、行业组织、法律保护。

个体坚持:禁止网偷促进发行。电子版基因是免费、更快、所有,相应就有撤掉3途径:收费、拖延、残缺。但更快(或与纸质版同步)的付费墙在自媒体面前显出大漏洞。网偷买去,抹掉来源变“原创”,其追求的人气、影响力等传播指标也是报刊需要的;更快或同步收费,仍控制不了网上复制。现在看,“一定期限”最重要,它直击版权的核心。期限,即拖延上网,收费也要拖延。期刊适合拖延,报纸因时效性,更适合残缺。

撤电子版的目标,第一是收回复制权,禁止网偷!你残、拖上网,地贼星石迁数字化转型办IT公司也偷不着。第二是收回发行权。上网者或残或拖,纸质版才是:第一时间、完整内容、唯一渠道。供应线上线下差异化的产品,再加“纸”的天然屏障,保护一定期限专有,保卫纸质版的发行。

目标蛮清楚,实践有困难。常听人说:撤,得大家一起撤。这有心结:上网扩大影响力。首先,残、拖不是叫你不上网,宣传性、公益性信息仍然中央厨房吧;其次,有多种利用网络方式;第三,美国版权专家斯坦·利博维茨研究“偷窃运动鞋”现象。一帮街头小混混偷了一批运动鞋,恰巧是当地最流行的款式,他们穿上四处招摇,招来更多人买,提高了这款鞋的销量。但利氏说:“我还没有看到有人严肃地提出这一类观点,即盗窃合法化可能使社会获益。”⑾利氏低估了媒体混淆是非的能力,坚持“一起”撤的,不就认为盗窃使“大家”获益?媒体有神逻辑:供给的内容+偷走的内容=内容的影响力!再简化:小偷扩大影响力!这是影响力≠变现力的根本原因。虽则看原创偷到全世界喜得喝水也饱,饱了也有因贫贱而百事生哀。

我到报社交流常问3个问题:你的纸媒赢利吗、你的新媒赢利吗、你还搞三代电子版杀纸媒多久?撤掉电子版,当然有代价,你被偷走的鞋的“影响力”会缩小;收益是你销售的鞋的“变现力”增加。保卫变现,个体坚持即可。

强调“坚持”,一半儿支吾一半儿软、一半儿推辞一半儿肯……不行。版权,你不坚持就不给你。前面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要求及时提交电子版上网。它们“及时”吗?我2015年12月25日进“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查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几本资助期刊的网上最新:《新闻与传播研究》是2015年4期,《文学评论》2015年2期,《中国史研究》2014年4期,《哲学研究》2015年4期,《经济研究》2015年2期——每一本都拖延,少则8个月,多则一年。真该感谢这些先行者,其特立独行不顾人之是非量变促质变才有“一定期限”的新规定。管理者也是与时俱进的嘛,民众也是,有更多个体坚持,才能破除免费拿的社会习俗。

行业组织:难替代的结盟转让。个体加以组织,可比单独报刊更有力地追求撤电子版的第三个目标:收回信息网络传播权。把残、拖上网的“部分”内容转让给网媒,转让价格,部分取决于替代品,一家报刊,替代品太多价难高;几家报刊,如有行业或地域联系,结盟“规模”转让难替代的“同类”内容,就能提高定价权。这就凸现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版权中介机构等的重要,由它们评估版权价值、制定转让标准、探索授权定价机制……一句话,改写商业规范。

行业组织这次有广泛基础,五部门文中署名第一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其法人网站介绍: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204个,其中理科42个,工科70,农科15,医科26……只要有“一个”学会,有“几本”高层学刊,就“一定期限”达成共识——结盟“拖延”电子版,因它们没有替代品,转让价格就上去了。结盟,还有常被忽略的重要盟友:作者。版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后者主要指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尤其在网偷抹掉作者胡乱删改又难于发现的情况下,更需作者(撰稿人、记者、编辑等)发动“人民战争”搜索网偷、结盟声讨,与报刊合力维权。

法律保护:依法确权强制执行。对版权法有很多讨论,但往往忽略前提。版权要“确权”,尤其新闻作品,同已有定论的文艺作品不同,法律保护“哪些”,要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主管机关确权,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版权法属于民法,其确权是对社会习俗和商业规范的正规化。没有社会支持,立法也会修改或废除。因而,收回权利跨三关,首先是个体坚持,破除免费拿的社会习俗;然后是行业组织,改写原创廉价的商业规范;最后才是确权等等的法律保护。习俗规范和法律互相补充,习俗规范处理大量的小型侵权,因其执行成本较低;法律处理少量但重大的侵权,因它可强制执行。这三道关,时间可以并行,逻辑不可颠倒,山上高塔塔上楼,你别只见楼,先得关注保住楼的高塔和支撑高塔的巍巍大山。

四、分类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卫发行,但多数报刊回不到没网络之前;那就少吃李子多吃桃,少卖了读者,多卖些给网媒,收回信息网络传播权。不管个体还是结盟,都要改革,改现在流行的“一次卖断”为“分类转让”,以尽可能多的形式卖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兹讨论4种。⑿

分时限转让。转让有时限,而当前转让是永久的,一次买断;甚至把电子版上网不管不顾,永久馈赠。新媒体由此茁壮成长,在PC端,用来做“网络新闻专题”,集纳多家报刊的文字与图片,多种报道体裁……纸媒惊呼:海量呀!你愿当大海的一滴水,怪谁!在移动端,用来做“最终页”,即看到文章的页面,文末常有拷贝或链接的“早前报道”或“相关阅读”,以此留住用户,增加移动端的黏性。有需求就好,针对进行供给侧改革,从此转让有时限(馈赠的“早期”电子版更该立马撤掉),超出时限,你要做“网络新闻专题”或“最终页”,欢迎来到转让王国——添酒回灯重开宴!

分地域转让。残、拖上网,五大洲都可转让。而我国两岸三地均加入WTO,适用TRIPS协定。中时电子报总编辑刘善群说:“看(我们的)翻爆App,你会发现我们把《环球时报》都放进去了,你现在就不用买了,点进去就有了。新闻是这样看的,你要找哪一天的《环球时报》,就挑到哪天。”⒀——刘先生与《环球时报》想必有转让协议吧?但听合作伙伴这样说自己,总感觉哪里不对……既然两岸三地适用TRIPS协定,要转让,台湾就“独家”给翻爆App,这也是维护对方权利,防止台湾地区其他网媒侵权。

分内容转让。向奥运会学习,其电视转播权分三类:赛事新闻报道权、画面集锦使用权、转播权。电视使用比赛画面超过3分钟,必须购买赛事新闻报道权;集锦超过15分钟,必须购买画面集锦使用权;实况转播或录播,必须购买转播权。买了转播权,不等于有集锦权,可以自行编制或无偿使用集锦。⒁奥运会能如此是无可替代,一家报刊很难,但如有“几家”结盟细分内容——专版、专栏、专题、评论、头条、图片等,“规模”转让“同类”内容,不就类似奥运会的难替代?

分媒体转让。新媒体的竞争比传统媒体还激烈,我论述过把面包卖给竞争双方,它们就可以继续打下去,它们斗得愈厉害,对纸媒就愈好。有前面几种细分,面包花色品种更多,更方便把不同面包卖给势如水火的新媒体,以内容激化竞争;或者,付费让我退出,连“不转让”都赚钱。⒂

以上分类,要以启动特定市场为目标综合使用。以图书为例,它在不同时期启动精装书、平装书、缩写本、少儿版以及降价滞销书市场,是发行权、复制权在不同市场的多次使用。版权的特征,是有多少种形式的使用,就有多少种形式的财产权,像发行权、改编权、汇编权、摄制权、翻译权……而这也说明,纸媒转让给网媒的,只能是“部分”内容,以确保纸质版是“第一时间、完整内容、唯一渠道”,以此保卫发行。多一种财产权不好吗?何必念念叨叨“死的是纸”,先抱失败心态——人犹如此,报何以堪?!

毁一种媒体容易成一种媒体难啊!今冬还令人振奋,新华社社长蔡名照表示:“新闻作品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新华社已经启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行动,组建新华社保护版权专门队伍”。⒃——梧叶落、蜡梅开、阴气退、暗香来,把新华社“行动”与五部门文“理念”合观,中国版权保护已有、并还将有重大突破。认真消化这些信息——冬天进补,春天打虎!(作者为四川省社科院新闻所二级研究员)

(本文刊发于《中国记者》杂志2016年第2期,转载请务必注明转载自《中国记者》期数、作者等要素。)

注 释: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2015-11-11,http://www.gapp.gov.cn/news/1663/268504.shtml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2012-06-12,http://www.npopss-cn.gov.cn/GB/219469/18158561.html③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235页、(二)388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④张立伟:《撤掉电子版 拯救纸媒》《纸媒防御战的第一块盾牌——二论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App是报刊战略失误——三论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报纸先止血 再复苏——四论撤掉电子版拯救纸媒》;《中国记者》2011年10期、2012年2期、2013年10期、2015年6期⑤夏良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10、12、253页,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⑥林行止:《四时山色》,刘绍铭编选,46页,中华书局2014年版⑦张立伟:《媒体融合:纸媒如何取舍?》,《新闻战线》2015年11期⑧人民日报社编:《融合元年——中国媒体融合发展年度报告(2014)》,43页,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⑨陈国权:《媒体融合:成绩下的困惑、问题及探索实践——对几家传统媒体集团的调研与思考》,《中国记者》2015年8期⑩鞠靖、叶飙、刘炎迅,实习生张维等:《先分是非,再谈利益 媒体版权十年战争》,《南方周末》2014-06-12⑾转引自爱德华多·波特:《一切皆有价》,127页,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⑿同注5,305页⒀李芳、李秋华:《刘善群:寻找科技与人文的交叉点》,《两岸传媒》2015年1期⒁王晓东、柯佳:《媒介融合时代奥运会转播权开发研究》,《新闻战线》2015年10期⒂张立伟:《进军新媒体赢得纸媒优势》,《中国记者》2014年12期⒃蔡名照:《依法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12-0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03/c_1284943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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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1 10:56: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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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22:07: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首例卫视台标被侵权 旅游卫视获赔两百万

     日前,旅游卫视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台标侵权一案获得一审判决,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使用侵权商标,赔偿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2013年11月,旅游卫视发现爱美德公司于2008年、2012年将其台标结合英文“travelhouse”在18类旅行包、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并将此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包商品上通过京东及其他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进行宣传和销售,销售量和违法所得巨大,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百万元人民币。
旅游卫视logo与爱美德公司商标对比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前后十余次开庭,双方举证多达七十余份。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亲赴北京和浙江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旅游卫视台标而伪造多份证据,并唆使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于2015年4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经过证人出庭作证及法庭辩论,宣判旅游卫视胜诉。同时,针对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大兴区法院开出北京法院历史上最高罚单,对爱美德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法院判决书

   反观我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琼瑶诉于正侵权、QQ商标争议、电影《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乐视诉电信IPTV侵权争议案、去哪儿网诉去哪网案、山寨“一站到底”App手游侵权案等,著作权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在媒体行业领域。但由于著作权侵权案形式多样、取证困难等特点,原告方的维权之路都走的较为艰难,维权成本极高,但回报极低。
   前几日,北京市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的诸多细项进行了说明。正值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笔者相信,日渐优化的法律环境将使知识产权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

来源:新浪传媒
http://news.sina.com.cn/media/gbds/2015-04-23/doc-icczmvup0140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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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22:04: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首例卫视台标被侵权 旅游卫视获赔两百万
     日前,旅游卫视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台标侵权一案获得一审判决,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使用侵权商标,赔偿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2013年11月,旅游卫视发现爱美德公司于2008年、2012年将其台标结合英文“travelhouse”在18类旅行包、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并将此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包商品上通过京东及其他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进行宣传和销售,销售量和违法所得巨大,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百万元人民币。
旅游卫视logo与爱美德公司商标对比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前后十余次开庭,双方举证多达七十余份。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亲赴北京和浙江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旅游卫视台标而伪造多份证据,并唆使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于2015年4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经过证人出庭作证及法庭辩论,宣判旅游卫视胜诉。同时,针对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大兴区法院开出北京法院历史上最高罚单,对爱美德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法院判决书

   反观我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琼瑶诉于正侵权、QQ商标争议、电影《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乐视诉电信IPTV侵权争议案、去哪儿网诉去哪网案、山寨“一站到底”App手游侵权案等,著作权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在媒体行业领域。但由于著作权侵权案形式多样、取证困难等特点,原告方的维权之路都走的较为艰难,维权成本极高,但回报极低。
   前几日,北京市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的诸多细项进行了说明。正值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笔者相信,日渐优化的法律环境将使知识产权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

来源:新浪传媒
http://news.sina.com.cn/media/gbds/2015-04-23/doc-icczmvup0140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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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7:31: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版权局:网媒转载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2015-04-22 14:0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中新记者姓名} 责任编辑:孙静波
2015年04月22日 14: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国家版权局。中新社发 张浩 摄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国家版权局今日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要求,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通知还指出,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4-22/7225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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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2:59: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澳政府拟出台法案禁止国民从网站非法下载

人民网悉尼3月27日电 澳大利亚拟制定一项新的法律,禁止澳人免费下载电视剧集,包括从海外盗版网站进行非法下载。

据澳大利亚新闻集团报道,这项法律的草案已于本日送交议会审议,它将允许版权方向澳大利亚当地法院申请禁令,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掉海外的盗版网站。这意味着,澳大利亚人将无法访问提供电视剧、电影以及音乐非法下载的网站。

澳大利亚通讯部长腾博表示,这项法律将为版权方保护原创提供有力保障,借以扭转之前人们无视版权,免费下载各类资源的恶习。他强调,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理上,公然藐视版权方的权益都是错误的,这是一种盗窃行为,并称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平衡好版权方的利益。

对此,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称,资源较少且价格昂贵是促成澳大利亚人非法下载盛行的主因,他们支持政府加强版权方权益保护的行为,但希望不要矫枉过正,殃及池鱼,影响到用户的正常下载。

评论称,澳大利亚是目前全球网络侵权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政府此举意在遏制住势头的蔓延。(陈奕冲)

来源:人民网(北京)
http://news.163.com/15/0327/08/ALN01CU6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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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8:39: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财新诉南京大众证券报商标及域名侵权

 财新传媒今日发表声明,题为《商标域名遭侵权 财新起诉南京大众证券报》,全文如下:

  近日,财新传媒就南京大众证券报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财新商标权和域名权一案提起诉讼。

  2014年3月,南京大众证券报有限公司注册1caixin.com.cn域名,开办财信网,此种行为涉嫌侵犯财新传媒的商标权和域名权。为此,财新传媒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已受理该案,定于2015年5月5日在南京中院开庭。

来源:新浪传媒
http://news.sina.com.cn/m/2015-03-25/1000316431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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