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媒体舆论监督之真伪
央视驳斥人民邮电报:发改委调查电信垄断没错2011年11月15日02:10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2186)
图片为中国网络电视台有关电信联通垄断调查一事专题报道截屏 中新网11月15日电 (IT频道 王雅南)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发改委证实电信联通因涉嫌价格垄断遭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于电信联通是否涉嫌垄断,各界众说纷纭,《人民邮电报》甚至在头版发表文章,以“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为题对央视有关报道提出质疑。 反垄断“动真格” 发改委调查电信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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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官方网站中国网络电视台就电信联通垄断调查一事制作专题报道,并专访电信政策专家高红冰,对“目前各界众说纷纭”的问题进行解读,专题列举了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有关文件等证据,并引述高红冰的介绍称,“电信联通垄断事实确凿”。 “电信联通垄断事实确凿” 此前,有媒体引述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的话称,发改委在调查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就在全国影响力巨大的媒体上公布此事的做法“欠慎重”,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垄断,要用事实、证据说话。在没有得出企业垄断的正式结论之前,不宜公布,否则对企业不公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难以扭转。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企业才能心服口服,政府才有公信力。” 高红冰表示,在央视报道本事件中,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公布调查的进展之时,已经指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一个企业是不是垄断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这个企业是不是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但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判定垄断的唯一标准,关键是要看这一垄断企业是否针对弱势竞争者,滥用了其垄断地位,采取了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相关部门就可以认为企业的垄断是成立的。 高红冰认为,根据调查与研究显示,与2/3的市场份额相比,在某些区域市场上,这一数字甚至更高,因为与其他行业垄断形态不同的是,宽带接入的市场的垄断是以地方割据形态存在的。比如说中国联通在北京的市场份额几乎近于独家垄断。从全国来看的话,中国电信占有南方21省的固网宽带市场,中国联通是占有北方10省的固网宽带市场,是各自占有的割据市场。 报道称“与消费者无关”说辞荒唐 此前有媒体称,此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专线接入市场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最终结论如何,都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没有关系。 中国网络电视台报道称“与消费者无关说辞荒唐。” 据高红冰分析,由于存在着割据垄断的状况,电信与联通之间的互联就成了大问题。互联互通状况非常的不好,要远远的低于目前工信部规定的互联互通的带宽的时延或者丢包等其他服务标准,对消费者的巨大损害就已产生。 首先,针对专线的接入用户存在巨大的资源浪费问题。例如各个部委的信息中心、各个国有大企业的信息部门或者是信息机构等,在需要区域之间的宽带接入时,由于电信与联通的两个网络之间的连接质量不好,就必须要用专线分别连接到这两个网络,那么就会造成一个巨大的资源浪费,或者说是给这些的用户制造了巨大的选择障碍; 另外,对于普通的家庭用户存在链接不畅问题,比如北京的联通用户去访问南方中国电信的网络,要先跨过北京联通的网,用通过互联互通的带宽到南方中国电信的网站上进行访问,但由于互联互通的通路很窄,就会出现有时候连得到,有时候连不到的状况,这直接就会导致普通用户在使用的时候出现障碍,权益受损。 专家建议采取两项措施 根治价格歧视 《人民邮电报》报道称 “互联网接入”分为不同领域,发改委此次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起的调查,是针对SP接入市场而不是公众市场,SP接入市场不涉及普通用户。高红冰解答 “价格歧视”这一行为表现时,建议对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垄断行为形成一个裁定。针对不同用户分类后区别对待,并采取两项措施真正解决问题根蒂。 用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用户就是跟他们有竞争关系的“弱势运营商”,是指不在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行政性的资源范围内运营商;比如说长城宽带、歌华有线、铁通等,这些,还有国际性出入口的带宽,当这些运营商需要接入服务时,电信和联通就会采取更高的价格,并且指定必须由集团审批,必须到指定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节点接入。另一类用户就是没有竞争关系的运营服务商,像大的互联网络公司则给予一个低价。可以促进互联网发展步伐,避免新兴弱势运营商永远也发展不起来的弊端。 高红冰建议采取以下两个措施:首当要将这两个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的带宽加大,要把它互联互通的障碍给它解除掉了。目前设定的互联互通的资费是在2007年参照2006年国家的标准去制定的,相对较高,这几年发展过来了,已经滞后了,所以就需要及时的去调整这两个网之间互联互通的带宽指导价格。 其次,政府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去扶持新的竞争者或者运营主体进入这个市场参与竞争,具体的做法是,让占市场支配地位的运营商提供出30%甚至50%资源开放给那些弱势运营商去使用,而且给他们的价格要打折,比方说30%的折扣甚至是40%的折扣,而且一定要允许弱势运营商做穿透带宽,所谓的穿透带宽就是弱势运营商的用户在接入到电信网后,可以穿过这个网络到联通网去访问,使得弱势运营商能够组成一个独立自治的网络系统。为此,必须穿透带宽要合法化并且质量必须要得到保证,如果强势运营商不能保证这一点的话,弱势运营商的服务就没法去做。 另外,强势运营商有很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性的资源。比方说国际出入口的带宽。而政府应对这些服务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监控,就是所谓“不对称管制”,以此去帮助弱势运营商去发展,打造一个有多家的服务商存在,多个经营主体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 反垄断里程碑案 调查具破冰意义” 《人民邮电报》报道本事件时认为,中国地域宽广,农村和偏远地区所占面积大,宽带建网的难度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不可同日而语;我国也尚未把宽带上升到国家战略。宽带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基础设施之一,是与国情和人均GDP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导致某一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普及率差异,是很自然的。 高红冰回应指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要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无论哪个行业,都跟网络直接相关,所以中国要建设成一个互联网的强国,如果我们的宽带基础设施不能够去迎接这个挑战,不能够很好的服务好的话,这个瓶颈无疑是会拖我们的后腿的。另外,我们的产业经济在跟发达国家去竞争的时候,如果我们的宽带基础设施不能够充分的竞争、开放的话,也会成为我们国际竞争中的一个短板,这两个短板会严重的影响制约到我国国家战略,所以,站在这个高度上来讲的话,宽带这个瓶颈一定要去打破,宽带的垄断体制一定要去打破,所以依据《反垄断法》,发改委做出这样一个处罚,是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 高红冰还认为,发改委的处罚如果最终得以下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首先,这是《反垄断法》出台三年后,对国有企业第一次实施了反垄断的处罚,因为反垄断法的精神核心就是让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有所约束,而不是肆无忌惮的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悬剑本身是让这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都要认真地学习《反垄断法》,看看自己、检讨自己是不是有违《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且,市场化的机制也将有助于国有企业提高它的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光靠行政的资源而不去发展市场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国企的下一步市场化的竞争实际上是一个巨大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就是宽带接入市场的瓶颈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甚至影响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主战场,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了,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从这一意义上讲,发改委的这次反垄断调查是无论怎么肯定都不为过”。
http://news.qq.com/a/20111115/000055.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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