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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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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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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发表于 2012-6-23 16:06: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余文生律师 加關注

受著名摄影家@周雁鸣 的委托,今天我特向人民日报社发了律师质询函。由于周先生即将通过诉讼解决与@环球时报 著作权纠纷问题。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必须与人民日报社核实。在此我特别希望62年来,没有说过假话的人民日报社,能够据实答复我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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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业微博:转发微博 (3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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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它已经向人民叫了62年的板了!//@张杰_大成律师: 叫板是不是? (7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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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辟没有说过假话的谣吗//@天上天天掉馅儿饼: 欢迎人民日报辟谣! (12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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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迟钝相信还有明天:在此我特别希望62年来,没有说过假话的人民日报社 我笑了。 (1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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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不小心,抽了人民日报社一巴掌。//@周丕东: 62年没说假话,你这不是打了人家一巴掌?//@端木赐香三糊涂: 推起! (1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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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精:关注! (15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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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明月@陈孟君律师 (19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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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东:62年没说假话,你这不是打了人家一巴掌?//@端木赐香三糊涂: 推起! (20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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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天天掉馅儿饼:欢迎人民日报辟谣! (20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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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赐香三糊涂:推起! (2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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辕门射戟吕奉先:你真牛啊。建议您去帮下@凤凰网上访市长女儿的微博3 ,一起问问算了?! (49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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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上长毛依法治国,既然不属于国务院明令不需登记的人民团体,有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吗?如果也没有民政部的社团登记、工商的企业登记,那就是黑单位,难道是私生子? (今天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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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ywmy1960@胡锡进 出来走两步。 (今天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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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eng:注册登记这事可不能说太细啊。 (今天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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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环球时报》社在工商有登记,但没有发现它承担环球时报的事实依据。//@律师Rayham同学仔: 报社主管部门是广文新局,主管部委是新闻出版总署。但不知道大五毛报纸是否有依法登记成立的~ (今天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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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ayham同学仔:报社主管部门是广文新局,主管部委是新闻出版总署。但不知道大五毛报纸是否有依法登记成立的~ (今天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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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画森林:再次关注并转发。 (今天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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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君律师:再次关注并转发。 (今天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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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抱忱:关注!顶一下! (今天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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茗礼堂-红茶味道V://@周京平: 转发微博 (今天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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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bo.com/1959841025/yoNRW9NwU
322#
发表于 2012-6-26 20:10: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成为媒体报道禁区

 大众传播学视角解读2012年刑诉法大修系列
  □徐迅 张立芳

  5月10日,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1995年出生,犯罪时16岁)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2011年9月,陶某因与少女周某发生矛盾,遂往周某身上泼洒打火机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周某严重烧伤毁容。事件发生后不断被媒体跟进报道,在此期间,陶某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不断被披露。

  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媒体对“少女毁容”事件保持关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了犯罪者的身份——一个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作了规定,其中,不公开审判和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限制。刑诉法修订相关内容说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已经从专门法转向部门法,并且更为严格,必须引起新闻从业者的注意。

  此类案件消息来源被压缩

  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包含11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调查、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与媒体的新闻报道密切相关。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也就是说,媒体在其中并不享有任何采访和调查特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合法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安排了两个新制度:首先,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修订刑诉法则提高了不公开审理的上限,扩大了保护范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当然谈不上公开报道。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作出了更具体的安排,规定某些特定组织与人员可以派代表到庭,这些人员中不包括新闻记者。这是对现行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一次完善与细化。

  第275条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知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信息及犯罪情况的亲属、学校、律师、社区、公检法机关等提出了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有助于他们的改造与回归社会,但对媒体而言则是严格限制,对此类案件的报道空间将急剧压缩。

  回顾背景资料须谨慎

  刑诉法修订后新增的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最大亮点。

  刑诉法修订后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点与《刑法》第八次修订后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相对接。从国际规则看,犯罪记录封存与国际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相似,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做人。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无论当事人已经成年或者仍未满18周岁,他们未成年时期、5年刑期以下的犯罪记录都将处于被封存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查询,而依法可以查询的也负有保密义务。

  在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类似于背景资料的介绍性内容随处可见,在这种报道模式下,诸如犯罪“前科”的信息往往会作为补充资料被再次披露出来。2013年1月1日修订刑诉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刻意挖掘和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具违法性,即便之前曾经被公开披露过,媒体也不得将该部分资料再次挖掘出来公开报道。

  尽量避免涉足以规避风险

  刑诉法修订后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意味着犯罪记录是否封存要先经过法院的判决。但现实情况是,媒体往往在案件一发生就开始报道,并且不可能预先判断被报道的案件是否属于封存范围。这对媒体而言又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显而易见,修订刑诉法为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了重重束缚,为了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这一领域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媒体新闻报道的禁区。

  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的具体落实,体现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尽量避免涉足这一领域,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履行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彰显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作者:徐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张立芳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http://news.sina.com.cn/m/2012-06-26/172024660617.shtml?bsh_bid=103154957
323#
发表于 2012-6-29 11:43: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被检方指控有罪

2012年06月28日04:18  中国青年报

  电视台播放虚假医药广告 首度被刑事指控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案件审出多项全国“第一”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2012]万检起字第422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如清苏肺宁胶囊、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被告人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直接负责该台广告工作,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勇明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承接;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文作为广告主,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同时在万州区对广告商品进行销售;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谋取非法利益179万元,情节严重;广告主徐文谋取非法利益91万多元。

  检方认为,身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向裕新和该台广告人员王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而广告主徐文利用广告销售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应追究刑责。

  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

  庭审中,被告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的诉讼代理人对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所播出广告有夸大成分,但不构成犯罪。

  向裕新表示,万州区电视台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而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他含蓄地指出,所播广告上面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主管部门重庆市电视总台的监督。“他们并没有指出我们播放有违法行为。”

  颇有意味的是,该台广告员王勇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而被检方视为广告主的徐文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的业务员,不是广告主,同时称自己没有90多万元非法所得。

  检方认为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600多页证据,证实被告单位播放了虚假广告,并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两次因播放夸大违法广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13次被工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这1600多页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

  一个例证是,该电视台对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苏肺宁胶囊”的宣传。厂家的药品说明书载明:产品主治:清热,祛痰,镇咳,平喘。用于肺内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呼吸道感染等。而控方提供的从被告单位提取的视听资料证据——在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所播广告宣传的功效是:包括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肺心病、尘肺、烟肺、肺结核、肺癌,并说胶囊效果好,吃一个疗程,可以消除肺气肿、肺心病的症状,不用3个疗程,终生告别肺病。

  公诉机关还指证电视台人员为逃避虚假广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未将他们播出的内容拿去审查,而是以其他方式蒙混过关。

  向裕新辩护人则称:许多广告的播出单未经向裕新签字就播放了,广告内容夸张是目前众所周知的现象,只要不超过公众的容忍度,不能视为虚假广告。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轮回

  庭审结束时,王勇的家属抱着他嚎啕大哭。而在半年前,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职业打假人刘江(又名黄勇)的家属,也曾经晕倒在该法庭上。

  今年46岁、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刘江,在四川省颇有名气。因曾与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叶光等人数度联手,有“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之称。

  2011年8月19日,万州区电视台广告员王勇举报刘江涉嫌敲诈勒索,刘后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年底和2012年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刘江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刘江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后,刘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刘江案审理中,刘的辩护律师罗秋林将举报信寄往公安部,称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法院判决认定,刘江在打假期间,利用举报违法广告的方式,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赔”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那些提供证据证明刘江等人有罪的电视台,也证明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子结束后,我向法官提出了质疑:为何打假人被押到了法庭上,而发布(虚假广告)者却逍遥法外?这样的判决会让虚假广告更加泛滥。”罗秋林称,一位法官立刻告知,已经有一名电视台广告负责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其实,去年7月刘江案第一次开庭时,重庆警方派员旁听,很快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调查。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反映了更多问题。”罗秋林称,打开电视,到处充斥着令人恶心、充满欺诈、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以前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此次电视台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多名证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反证了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以至于违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

  罗秋林说,他们已经寄送了几百封举报信,向本案涉及的309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广电、公安、药监部门控告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寄信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渎职责任。

  虚假广告案中没有一个赢家

  罗秋林等人的举报已得到重庆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在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指控虚假广告罪的庭审中,被判有罪的职业打假人刘江也被检察机关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交了证言。

  因工作关系常在各地出差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团队的电脑硬盘中,有数百个小时的电视台违法广告资料,涉及几十个市县电视台。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指出,此举可能拉开消费者以刑事诉讼手段维权的大幕,而由刘江案到此次电视台及相关人员被诉虚假广告罪一案可以看出,圈内的生态链清晰可见:从电视台做虚假广告——刘江收集虚假广告证据——举报电视台虚假广告——电视台给钱——电视台举报刘江敲诈勒索——刘江被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电视台、向裕新、王勇、徐文等被追究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位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打假人刘江被判有罪,在于警示公益维权的限度不能超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限度,而此次指控电视台违法,则体现了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如果只追究打假人的过当维权,而不惩治发布虚假广告的源头——一些违法的媒体,则会令虚假广告继续泛滥。

http://news.sina.com.cn/m/2012-06-28/041824670857.shtml
324#
发表于 2012-7-6 09:57: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文物局:文物拍卖禁用“国宝”等词

2012-07-06 02:38:3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237人参与

核心提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文物拍卖审核工作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文物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鉴宝节目不得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综合新华社电 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明确“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拍卖。

意见强调,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国家文物局5日举行记者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指出,《意见》对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过去,对标的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或审核上的明确要求,文物部门管真不管假,造成一些企业知假拍假。现在如果标的是唐代的,鉴定专家就必须拿出其唐代出土的、或是传世的证据,而且必须签字。”

8类标的不得上拍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附属构件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珍贵文物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鉴宝节目禁暗示专家“提价”


据新华社电 针对当前个别广播电视鉴宝类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的现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照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须为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节目要科学展示文物鉴定的复杂过程,明确提示投资文物收藏风险,文物估价要提供市场依据。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员扮演“持宝人”,不得暗示或要求专家修改文物评估结果、高估文物市场价格。
http://news.163.com/12/0706/02/85MRBVHF00014AED.html
325#
发表于 2012-7-6 21:39: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薇薇vivi礼 //@子强归来: 人家说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完全是法律
@财新于达维这相关的是哪家的法律,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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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发表于 2012-7-8 11:21: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克勤【现场4,2012年7月8日10时45分,什方市相关部门给我提供了今天出版的<今日什邡>,报纸上有篇报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两嫌疑人深感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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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发表于 2012-7-8 23:04: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叶落知秋yl//@芒果Radio益阳之声陆海峰://@老白水: //@王天雷: 墙裂谴责殴打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
@德厚聰睿【打在新闻自由的脸上。。。?】齐鲁电视台女记者王曦在德州临邑为村民解决问题时,遭到了村干部谭传合掌掴和村干部的围堵,一群人抢夺记者的摄像机并阻止拍摄。乡里的书记视而不见。最后记者们乘坐采访车才脱离了险境。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子?凶手不严惩,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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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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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55: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电总局: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

2012-07-09 18:01:22 来源: 新华网 有45143人参与

核心提示:7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发言人称,部分网络视听节目出现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等问题,为坚持正确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实行先审后播。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9日在京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答: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是,部分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刻意展示低级趣味的场面,有的毫无遮饰地展示血腥暴力动作和场面,等等。对此,一方面是网民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致力于制作、播出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视听网站反应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及时约束,防止不良节目占据优良节目的时间和空间。根据网民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如何通过《通知》做到引导和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

答: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如何既能顺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又能坚持正确导向和传播主流价值,这是政府管理部门制定政策的立足点。《通知》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制作优秀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同时,《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发展的措施,一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二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三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承担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对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负责。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审核人员培训与考核,抓紧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通知》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同负起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管理要求。

http://news.163.com/12/0709/18/8607DFMR00014JB5.html
329#
发表于 2012-7-11 09:4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国规定政府电视台播节目必须带字幕

2012年07月11日04: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乾)国务院昨天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

  影视制品应配字幕

  条例要求,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同时还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做了要求。条例规定,其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禁占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而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此外,条例对于残疾人驾车停车问题也作出规定。要求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完善紧急呼叫系统

  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还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http://news.sina.com.cn/c/2012-07-11/041724750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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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2:46: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旅游报社原社长涉贪受审
陈志学在法庭上为自己做辩护。本报记者裴晓兰摄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原巡视员陈志学被控在担任中国旅游报社社长期间,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1万余元。昨天,陈志学因涉嫌贪污罪在市二中院受审。


  检方昨天指控称,2009年至2010年间,陈志学在自己联系的业务或报社自来业务中,指使两名下属采取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业务费提成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97427元;2010年间,陈志学指使下属签订虚假合同,将中国旅游报社应收广告款转入陈志学与下属等人共同成立的华旅大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占有公款9万元;2010年间,陈志学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业务费用61500元;2011年间,陈志学伙同两名下属将公款6.8万余元侵吞,陈志学实际分得2.3万元。

  去年10月30日,陈志学在国家旅游局纪委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追缴赃款4万元。

  法庭上,陈志学认为指控内容与事实有一些出入。他说,在行业报,社领导拿业务费提成很普遍。但他为了报社的经营发展,于2006年左右规定社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业务不能拿提成。在第一笔19万余元的指控中,他认为自己仅在一些业务中起到了牵线作用,不能算做是他联系,所拿提成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三笔他称自己根本不知情。

陈志学承认自己与下属等人合伙开公司,并将报社的9万元广告款打入该公司,也承认在离任前私分公款一事,并称那都是自己犯下的严重问题,不应该那样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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