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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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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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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发表于 2013-5-17 00:4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Prof-Han
碾过以后就再也爬不起来了这才是更大的悲哀好么。顺便说下,原贴这句话在过去n年里已经看到过n遍了可没一个人知道谁是原创。 //@悟本土Ubuntu:金句!

@凡人肖申克
刚看到网易北京网友说"中国人最大的悲哀就是刚被历史的车轮碾过,还没等爬起来,就发现历史在倒车…"这句话挺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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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 23:33來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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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7:36: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范东升
//@王以超: 我也有几次接到这种电话,顿时觉得世界更美好了。。。//@媒体人刘江: 现在,转发时能写上来源的就已经算良心级官微了//@朱学东: 转发微博

@徐一龙
刚刚接到一个版权电话,对方是北戴河一青少年中心,他们希望在自己的官方微信上发表中国周刊的一篇文章,征求我们的同意。新媒体运营者对版权如此尊重,我意外并感谢。没有版权意识的传播,最终会扼杀传播本身。倒是很多传统媒体,常常不告而取。几乎算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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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2:01來自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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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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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8:01: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伐客老五
显峰是好同志。其实署名很重要,署名背后的责任分担与评价机制同样重要。很鄙视现在有的高校不算论文非第一作者工作量的做法。一面呼吁合作,一面又打压联合署名。真搞不懂!

@显峰冷言
开编前会,另一部门同事要求编辑在稿子的执笔人后再加一位记者的名字,编辑提出异议:执笔人怎么可能是两个呢?两个人怎么同执一支笔呢?我觉得挺有道理,但一想不对:现在谁还用笔啊,都是键人。钢琴还四手联弹呢,电脑怎么就不能?编辑被我说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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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鐘前來自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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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23:36: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之友
上周五,德国联邦参议院(Bundesrat)通过修改版权法的法案,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将由50年延长至70年。由多位艺术家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延长保护期,从最后去世的一名艺术家死亡之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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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 22:15來自新浪微博

315#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5:49: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洪波维奇
这是宋博士啊!老宋!//@雀舌911: //@宋慧献de边缘微语: 版权是激励还是扼杀创造力?均无法证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文化市场上,完全取消或无限扩张版权,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支持版权、同时也支持CC!

@新浪公开课
【TED:版权会扼杀创造力吗】http://t.cn/zTXG5Yt

网络时代是知识共享的时代,日趋极端的版权保护会扼杀创造自由吗?听听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arry Lessig教授的回答。在演讲中,他鼓励知识与信息的自由共享,探索“分享”与“保护”的平衡点。更多:http://t.cn/7h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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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09 : 09來自专业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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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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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8:38: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大江网练蒙蒙
最近,各类客户端,商业网站以及商业网站地方站在着大量侵权行为, //@大江水手:转发微博

@大江网
版权声明:根据2010年江西日报社社委会规定,江西日报社已授权大江网站为报社唯一数字版权出口单位,由江西大江传媒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详情:http://t.cn/zHkSt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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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楼主| 发表于 2013-6-30 09:36: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阿虎哥儿世界
一字不能删。昨日,人民日报就新疆问题发表评论员文章。广州日报是党报,予以转载义不容辞,可是却"略加删节",这很不应该。因为这评论义正词严,明显是代表中央发声,十分重要。其实只要在头版压缩一行标题,就可以刊登全文的。可见这是个政治眼光和敏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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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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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8888:对版是很滑稽的事情,就是所谓的格式一样,一字不动。如此以来,其他报纸的灵魂没有了。 (10秒前)


318#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12:34: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泛美時訊中文網
尊敬的右边博友您好:感谢您百忙中予以回复。我们从没有说您抄袭,而是说您自己也做不到每条微博都注明是源自哪里或者还是您本人原创,除非新浪微博管理方可以让这类标注文字不计算在140字之内。何况很多内容根本找不到原创者是谁,微博本身就是碎片化特性//@马千里咨询: 你检查我的微博去,可有抄袭?

@Arion微博
@算术本 莫心慌,@马千里咨询 不过是沽名钓誉之徒罢了! 请注意图片中帖子的发帖时间,看看到底谁是可耻的抄袭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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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1:20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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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319#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6:27: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3-7-13 17:08 编辑

【案例】
许林2009
@费 这是破坏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费茂华-爱捡照片的人:不仅侵权,而且裁剪得不像样子,这是不是还涉及破坏“公物”//@许林2009:我们CFP的图片也常有单位不经授权“使用”,这不仅对新华社和CFP构成侵权,而且还对作者侵权。//

@费茂华-爱捡照片的人
今天上微博,发现一朵奇葩:一个蓝色大V@网络新闻联播 发了两张照片,居然是把我社记者@界-咸鱼 拍摄,摄影部签发,新华网首发的照片裁扁了,把下面新华网的标志裁掉发上来的,难道你们天真地认为这样发就会让大家觉得你们央视网昨天也有人在现场吗?央视天天宣传产权保护,真是有嘴说别人,无嘴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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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4:41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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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郑根岭-央视网  16:56:54
我看看,咋回事?刚才在来机场的车上睡着了。
郑根岭-央视网  17:00:46
CFP的照片,不知央视网买了没有。这个照片团体,盯得挺紧。
320#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1:41: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EverFurnitureUK盗播侵权行为和广播电视行业伦理有关系吗? //@王良其律师: //@宁清平律师: 盗版行为如同小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良其律师21日上午,作为安徽广播电视台首席法律顾问,本人接受了安徽电视台《新闻聚焦》电视栏目记者专访,就安徽某市电视台盗播安徽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版权)的电视剧进行了点评,并就其盗播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行业伦理,宣传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等发表了法律意见。@安徽卫视轉發(282)|評論(185)2012-3-2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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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3 17:34
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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