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殷玉鑫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二

[复制链接]
21#
 楼主| 发表于 2015-7-22 16:49: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央视翻拍《新大头儿子》被判侵权 赔偿百万

《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状告央视动画公司侵权并索赔160万一案,因涉及到“大头儿子”这个风靡全国20年经典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该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央视动画公司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构成侵权,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126万元。

经典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一部人气动画片,其主要人物造型是刘泽岱。

据了解,刘泽岱于2012年将1995版动画片三名人物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男子,而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

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该公司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央视动画索赔156万。

但央视动画当庭否认侵权,其代理律师表示,当年刘泽岱设计的只是三个动画形象的正面设计草图,并不是最终的成品。随后刘泽岱和央视口头约定,这部动画片的造型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央视动画曾在庭审上表示,著作权一直属于央视。

滨江法院最终认定,1994年刘泽岱是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法院审明,刘泽岱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著作转让给洪姓男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落款时间均明确表示认可,刘泽岱与洪姓男子之间的转让合法有效,洪姓男子依法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取得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

滨江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综合到其他因素,法院认为是否停止侵权行为还应兼顾公平原则,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近126万元。

来源:中新网
http://www.mediaob.com/rt/2015/0722/2416.html


22#
 楼主| 发表于 2015-7-23 21:27: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网络侵权致中国网民人均损失124元

  中国网信网报道(程旸 申丽)7月22日,2015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论坛在京召开。论坛上,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了《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在权益认知方面,网民普遍认为在网络上隐私权是最重要的权益,其次是选择权和知情权。近一年来,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人均124元。
  《报告》显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网民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其中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网民的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包括通话记录、网购记录、网站浏览痕迹、IP地址、软件使用痕迹及地理位置等。在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上,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报告》显示,在典型应用场景侵权现象方面,网民认为搜索引擎上最为普遍的侵权现象是“搜索到假冒网站/诈骗网站”;购物过程中,“网络水军/虚假评价”的侵权现象最为严重;在网购渠道方面,网民认为“不明来源的购物APP”风险最大;在使用即时通信工具过程中侵权现象主要集中在“收到病毒信息”“收到‘钓鱼’信息”“收到商业信息”和“收到色情信息”;在使用电子邮箱过程中,“收到含有欺诈内容的邮件”这一侵权现象最为严重;“垃圾信息多”是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工具中主要的侵权现象;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夸大产品收益率”是最为普遍的侵权现象。
  《报告》还罗列了网民遭遇到的五类典型诈骗现象,其中最严重的是“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占比达76.3%;其次是“冒充10086、95533等伪基站短信”和“冒充公安机关、卫生局、社保局等公众机构进行电话诈骗”,占比都超过半数。
  此外,《报告》还显示有85.5%的网民遇到过有网站“诱导用户点击”的现象,这在对网民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侵犯中最为严重。此外,“无法关闭广告信息”“手机、电脑中有些软件不知怎么来的”“预装软件无法卸载”等现象也十分突出。

http://news.sina.com.cn/m/wl/2015-07-23/doc-ifxfhxmr6324099.shtml

23#
 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20:58: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武汉晚报称楚天都市报侵权









武汉晚报罗列的证据

传媒大观察消息 7月24日下午,武汉晚报在微博发文谴责楚天都市报侵权,微博称,楚天都市报将武汉晚报独家稿件《一女子“卖卵”遭遇卖淫陷阱》,删掉文中“武汉晚报”字样,并以楚天都市报名义在今日头条上发布。武汉晚报要求楚天都市报立即删除该篇严重侵犯该报知识产权稿件,并在今日头条同等影响力的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武汉晚报新媒体将不遗余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以下是微博原文:

今天@楚天都市报 将本报独家稿件,删掉文中“武汉晚报”字样,并以楚天都市报名义在今日头条上发布。请@楚天都市报 立即删除该篇严重侵犯我报知识产权稿件,并在今日头条同等影响力的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武汉晚报新媒体将不遗余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中国记协

        楚天都市报某记者在该微博下回应称,楚天都市报网站标注了来自武汉晚报。并且楚天都市报一直在每周反侵权声明中抗议今日头条随意刊用本报稿件,不会给今日头条供稿,武汉晚报应该去找今日头条要说法。



来源:传媒大观察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724/2460.html
24#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22:25: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寻求立法突破

宋慧献/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古籍整理包括对古籍加注标点、划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 [1]对于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由于中华书局就“二十五史”点校版提起的系列诉讼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借助于这些案例判决,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不少人相信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理所当然。
然而,2013年以来,上海法院对相同案例的判决发表了否定性意见,再次将这一问题置于舆论的焦点。其实,即使北京法院在过去多年已经形成了貌似一致且成熟的意见,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问题并没有从法律与法理上得到真正解决。而上海法院的否定性判决则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并解决问题的机会。
从两地法院的判决谈起
2005年,北京高院就中华书局诉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肯定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为此后北京各法院处理类似争议定下了基调。在该案中,法院坚持的基本观点是:古籍整理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古籍整理活动的性质与主观要素(理解、推敲、判断与选择),决定了古籍整理属于创造性劳动,进而决定了其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即作品。负责一审的北京一中院强调,“古籍整理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古籍经整理后形成的作品是一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整理者)对整理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总之,其间包含了这样一种逻辑:非简单劳务=智力创作=独创,智力成果=独创成果=著作权保护对象。
另一方面,对于古籍整理之客观结果本身,该判决仅仅断定、而非证明其是一种表达方式。但它究竟属于何种表达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并未进行说明和解释。这似乎可以让人推断:某项智力成果本身是不是具有作品的属性,决定于产生这项成果的主体特征及其主观活动性质。
在几年后的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公司一案中,北京海淀法院和一中院基本延续了上述观点。[2]但在此同时,法院显然意识到,只一味地强调古籍整理者的主体素养和整理活动的所谓创造性,毕竟空洞且难合著作权法理;尤其是,依照著作权法上的两分法原则,应受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3]。所以,为了增强说服力,该案判决特别强调了作品与表达的重要性。
北京法院坦承,古籍整理“力求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表意一致”,“此种为‘复原’他人作品的创作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一定争议”。而《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整理人,所以法院就必须证明古籍整理成果属于作品——与原作保持相对独立的第二作品。
于是,法院为证明“古籍整理是一种表达”的观点,进行了别出心裁的推理:“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的表达”,无论结果形态如何,“其均是在对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含义进行表达。……方式的特殊性并不影响这是一种表达的定性”;并且,古籍整理作为表达还具有无限多样性,“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古文点校作品的表达空间是因不同点校者历史知识,古籍整理经验不同而有较大差异的,……并非仅有非常有限的表达方式。”由此,任何整理者都可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整理成果,并享受著作权保护。
可是,在周锡山诉陆林、江苏凤凰一案中,面对相同的案情,上海两级法院均做出了与北京法院完全相反的判决。[4]
比较来看,上海与北京两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在不少方面具有共识。但在一个最具决定性的关键性问题上,即古籍整理成果本身是不是整理者的表达和作品,两地法院的回答截然相反。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上海法院认为,“古籍点校终以复原古籍原意为目的,基于客观事实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基本原理,古籍点校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点校者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无法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该点校结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该法院坚持了有表达才有独创性的原则,而古籍整理的实质情形在于,整理者“始终会忠于点校者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新的表达,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
古籍整理成果构成作品与表达?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要明确的核心问题往往是,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之表达。在本文所涉两个案例中,两地法院都在借智力成果、作品、表达、独创性等基本概念来解决侵权问题。
由此,本文所涉两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每个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成果是否形成了整理者本人的独创性作品和表达,或者说,古籍经过整理是否在古籍之外产生了另一部独创的第二作品。
我们还需回到著作权法的几个基础概念上。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这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做解释,没有提到表达和智力成果,间接提及独创性但未做解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解释显然很模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第三条),同时未对智力成果做解释。总的来说,法律没有为这些基础概念提供判断标准,给法院留下不小的解释空间,但这种空间会使问题变得复杂。
依据通说,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独立创作。[5]独创性在实践中的判断之所以难有确定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独创性本身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模糊的概念,甚至是一个主观性概念,可以任由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做不同的解释。其中,独立相对容易判定,只要非抄袭他人即可。但何为创作或创造?客观可循的标准是永远找不到的。[6]而更具实质意义的是,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必须是针对特定作品的判断,而该术语本身并不包含对作品属性的要求。如果一件客体不是作品,无论它有何种性质、多高程度的独创性或创造性,都不可能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相反,一件客体如果确属作品,只要它是某人的独立创作,则独创性或创造性判断可能并无必要。
相近而又不同的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是智力成果,并要求其具有创造性。但是,即使某个智力成果被公认具有创造性,却未必受到专利法保护,因为它必须首先能够被归类为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爱因斯坦提出的相对论肯定具有创造性,但思想的创造性成果原本不是技术发明,不属于专利客体。
所以,对于古籍整理成果,单靠笼统地主张其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并无太大意义。所以,法院也都在纠结于表达的有无:上海法院认为点校者始终会忠于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不会产生新的表达;而北京法院坚持,古籍整理者是借古人作品、表达本人所理解的古人的思想(不是表达本人的思想),最终产生了本人的表达、本人的作品。但是,这种观点具有说服力吗?
理论上,只有本人的表达才能构成本人的作品,并成为本人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古籍整理本来是对古人表达进行一种呈现方式(只是方式,而不是呈现或表达本身)的改动,何以产生了整理者本人的新表达呢?这一问题的理解还需回到有关表达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
除了著作权法,表达一词(与表现同意,英文名词是expression,动词是express)主要是现代人权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外延相当宽泛,创造信息、发出信息、持有信息、寻求信息、获取信息等,甚至还有游行示威及其他行为,都属于可受人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享有的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按照此种宽泛意义的表达,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活动当然应该归入其中。由此我们也可以继续推演:围绕出版物,书店的销售、读者的购买、阅读甚至出借等,都可归入此种表达。但是,书店和读者能因为其销售与阅读行为获得著作权吗?显然不能。
无作品则无著作权保护,书店和读者的上述表达行为没有产生作品,故不能获得著作权。依据表达行为的性质与结果,我们可将其区分为生产性表达、传递性表达和消费性表达,与其对应的就是作品的创作、传递与阅读。传递、阅读以已有作品为对象,且不对作品做出改变,不产生新作品;而创作产生了作品,即使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也可产生演绎性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正是这种狭义的,即生产性、创造性表达行为的成果即作品,而决非那些单纯的非生产性的表达。
如果说古籍整理者通过整理活动形成了自己的表达或作品,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整理成果客观上是否属于整理者本人的独创表达,或者说,整理成果中的哪些语言文字成分是整理者本人创作的?
按照北京法院的判决,整理成果所包含的分段、标点、错误修正等,就是整理者自己的表达。但这不符合有关标点符号之功能与属性的一般认识。整理者确实为古人作品增添了新的显示方式,但这也只是显示的或表达的方式,而不是表达本身。可以承认,标点符号与分段也是一种表达符号和方式。语言学上,标点符号的基本功能是标示书面语的停顿,并具有显示语气、修辞、简化等功能,但这些都属于辅助功能,它不能独立承担语言文字的功能。
所以说,标点符号只是书面表达的辅助工具,本身不属于表达。比如,口语不需要标点符号,中国古代作品也没有现代标点,但它们都是表达和作品;相反,没有语言文本,标点符号则失去存在的必要。古籍整理中,整理者既然要复原古人的原意(经整理者本人解读的),就只能是在古人认为应该或可以分段的地方分段、应该或可以加某标点的地方添加该标点、在古人笔误的地方替古人做出修改。所以说,古籍整理都是替古人做辅助工作,绝对不能增加任何传递本人思想的文字成分,所以不能被视为整理者本人的创作与表达。
完整的表达必须是融合主客观两方面的整体,即作者以其本人的表达媒介、传递本人的思想,形成其本人的表达成果即作品——一个独一无二的意义载体。
然而,在古籍整理中,整理者是在理解古籍的基础上,以还原古人原意为目标,借助公认的专业规范和手段,对古人作品进行分段、标点,并修改错误,以帮助他人对古籍进行阅读和理解。所以,整理者是帮助后人阅读古籍的阅读助手,同时也可以被视为一场穿越时间隧道的辅助工作,是原作者的创作与出版助手。他虽对古籍进行指指点点,却没有借此添加用以传递本人思想或其他信息的语言文字,没有产生任何具有独立性的意义载体,实质上不是创作。
比如,经过专家点校整理过的《史记》,即使整理版本无数,却依然是司马迁的《史记》。而且,所有古籍整理者都认为,他的整理最符合原作原意,而决不会有人宣称他的版本更具自己的独创、是一部与原作不同的第二作品。也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解释,“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按照思想表达重合说,有限的、尤其是唯一性的表达方式难免与思想重合,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为了克服这一法理障碍,北京法院在肯定古籍整理属于表达的同时又指出,古籍整理成果可有多种可选的表达方式;并且,经验越是丰富的古籍点校者,越是能做出与一般点校者不同的表达。
但是,这一观点自相矛盾。既然该法院承认每个点校者都以复原古籍为目标,那么经验丰富的点校者最有可能接近古籍原样,而不是歧异百出。并且,此论也不符合古籍整理的事实和规律:经过众多整理者的不断探索,有关古籍作品的材料乱局与理解分歧会趋于减少甚至消除,形成一部公认的善本。否则,所有古籍整理者若都可整理出与众不同的成果,一万个整理者就可以搞出一万部《史记》,又怎能还原原作原意?
报刊编辑对来稿的修改可以与此类比。就目的或目标而言,这种修改只是帮作者更正某些不当或错误,也有可能会按照自以为更好的方式进行改动,但也只是适当调整,而不应该大量增删。依常理常规,只有这样修改后的作品才依然是原作者的。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因此也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文字性修改、删节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原作,没有形成新作品;后者则不同,改变内容也必然是对作品表达的大幅度改动,难免形成与原作不同的新作。而古籍整理者甚至不能有意对古籍做任何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所以更不会形成古籍之外的新作品。
总之,古籍整理无论多么具有智力性、甚至被称为独创性,其成果不构成新的表达和作品,整理者也不是作者。所以,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古籍整理成果无法享有著作权。
立法建议:为古籍整理者提供邻接权保护
古籍整理成果没有产生新作品,因而无法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以我国现行法律进行规范性分析的逻辑结论。但这种结论似乎有悖于人们直觉的正义感:整理者付出了智力性劳动,就应该能就其成果享有利益,并以此促进古籍整理事业。这种正义感曾支持了北京法院的判决。[7]但著作权法是一个逻辑严整的规则体系,与之不符的案例事实是不得随意套用的。
为此,赋予古籍整理者以利益,需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加以解决。这就是说,在现行《著作权法》无法适用于古籍整理成果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发,审视以著作权法保护古籍整理成果利益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决定能否将古籍整理成果保护纳入著作权法体系;然后则再进一步设计出妥适的制度规则。
本文承认,以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古籍整理成果的利益,具有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但为了遵循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之逻辑,不应在作者权框架下保护这种利益,而应该考虑诉诸邻接权体制,创设一种保障古籍整理者利益的权利。比如,《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可考虑增设一项“古籍整理者权”。
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际应该是与作者权有关的权利。比较而言,如果说作者权保护的理由在于作者创造了作品,邻接权保护的理由则是作品传播者或载体制作者的市场利益。作品表演者、出版者等传播者或制作者不能决定作品的产生,但它对作品的传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应该就其行为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古籍整理没有产生新作品,却使古籍的呈现方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有助于古籍的传播与利用。考虑到整理者的付出以及古籍事业的发展,依法保护古籍整理者的利益,完全合乎邻接权的制度理念。
同时,考虑到其间的利益平衡,法律在增设“古籍整理者权”的同时,要对该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加以限制。司法救济上,侵权认定的标准以及权利救济方式等,也应与作品著作权不同。比如,鉴于古籍整理旨在复原原作的目的,对前人整理成果的借鉴应该是自由的,与他人整理成果的相同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侵权。只有通过严格的专业鉴定,如借助于校勘记等作为证明,才可以认定侵权发生的发生。在这方面,现有判例有关抄袭与否的认定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8]
当然,这种新权利的具体保护规则该如何设计并如何获得具体救济,仍值得进一步讨论。在这方面,德国著作权法第70条所保护的科学版本(ScientificEditions)与古籍整理成果有类似之处,值得借鉴。
[原载《出版发行研究》2015年第7期]


[1]中华书局诉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276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0号。
[3]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也可称不保护思想原则。该原则已被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2条规定为一条国际性准则。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涉及,而国家版权局提交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则已将它纳入。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如无特别标注,关于此案的引文均来自该判决书。
[5]美国法院有关独创性(originality)的费斯特标准似乎已经成为通说,即独立创作加上最起码的一点点创造性(independentcreation plus a modicum of creativity)。参见FeistPublications v. Rural 499 U.S. 340 (1991)。
[6]美国法院所谓“一点点创造性”,德国著作权界所谓“小硬币的厚度”,显然都是很模糊的主观性概念,难以作为标准支持客观性判断。
[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0号。
[8]周锡山诉陆林、江苏凤凰一案中,审理法院围绕抄袭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与认定,参见(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IP知识论坛”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1NjI5NA==&mid=208219109&idx=1&sn=b3e3e50639f71ff3bfb43e4729c76c86&scene=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rd


25#
 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22:10: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殷玉鑫 于 2015-8-16 17:09 编辑

【案例】

楚天都市报诉“今日头条”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


  针对楚天都市报诉“今日头条”侵权一事,今日头条中午微博回应称,头条号“楚天都市报”为楚天都市报方面申请开通,如果其坚称非己所为,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称“今日头条”涉嫌非法转载其所属媒体《楚天都市报》原创作品,对拥有“今日头条”网站和客户端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0日立案受理。
  起诉书说,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今日头条”网站和客户端,自2013年1月以来,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非法转载等方式,使用原告所属《楚天都市报》的大量文字、图片等原创作品。从2015年1月起,“今日头条”未经原告授权,采取设立“楚天都市报头条号”、进行深度链接等方式,复制、转载《楚天都市报》大量原创作品。“今日头条”还违法转载第三方媒体作品至“楚天都市报头条号”栏目下,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认为,“今日头条”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楚天都市报》负责人表示,原创新闻作品是有成本、有价值的,也是原创者依法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以“新技术、新平台”为借口无视原创者的劳动与付出,肆意侵犯他人享有的合法著作权。
  而另据媒体报道,今日头条昨晚间发声明称2015年1月,楚天都市报工作人员与今日头条建立联系,表达了开通官方头条号的意愿,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愿。3月,今日头条工作人员赴武汉拜会楚天都市报,与其分管新媒体的副总编辑洽谈并正式明确合作关系。今日头条称,这些事实,我们都有记录,并有证据存档。不过楚天都市报对今日头条的说法予以否认,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今日头条”曾多次陷侵权风波:
  去年6月,搜狐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广州日报》称“今日头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经营的移动客户端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且使用量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因此提起诉讼。
  《新京报》曾发表社论对今日头条的版权提出质疑,提出今日头条“深度链接”等同于剽窃。
  去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做客微访谈时表示,“今日头条”构成侵权,已积极整改。
  另有消息称,新华社已暂停与今日头条的内容合作。小编到今日头条搜索新华社、新华网内容,发现头条号“新华网”的页面内容为空,头条号“新华社发布”最新一条消息是7月30日。


来源:新浪传媒

http://news.sina.com.cn/m/pm/2015-08-12/doc-ifxftvni8979440.shtml




26#
发表于 2015-8-17 10:28: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8-17 10:32 编辑

【案例】
名之曰“落地” 岂能成抄袭
2011年03月17日 15:35:52  来源: 中国记协网

                              



        2004年2月23日,《南国早报》第7版刊登记者署名的《中学校园“红娘”令人忧》一文后,接到举报说这是一篇抄袭稿。经编辑部核实,原文是江苏《都市时报》刊发的,题为《中学校园竟有“媒婆”作怪》,报道的是哈尔滨的事情。记者移花接木,“落地”成南宁的故事,除了地名、人名之外,其他的情节都差不多。早报对该记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罚。
    然而,抄袭的情况并未就此终结。2005年8月,有读者举报,《南国早报》部分署名为“本报记者”的文章涉嫌抄袭。编辑部为此进行了认真调查,发现有四名记者抄袭了《人民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北京晚报》等报刊的经济类报道,有的是部分抄袭,有的则是全文抄袭。这种抄袭的手法,主要是将外地的稿件改个地名,“化”成南宁的稿件,具体篇目如下:
    一、8月2日第44版《今夏家电卖“节能”》一文,三分之二的内容抄袭《人民日报》7月11日第一版文章和《市场报》7月25日文章;
    二、8月2日第45版《节能冰箱标准不一,要想看懂着实不易》一文,抄袭《消费日报》7月20日文章;
    三、8月4日第46版《国产车“闯”世界任重道远》一文,抄袭《中国经济时报》5月11日的相关报道;
    四、8月9日第45版《手机交友的尴尬经历》一文,抄袭《假日100/E消费》头版文章和《拿开你的黑手》(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一书;
    五、8月9日第46版《手机游戏,开始玩真的》一文,除第三部分外,其余内容从《京华时报》《精品杂志》《华西都市报》抄袭、整合。
    六、8月12日第50版《观望两月房价未见下跌》一文,抄袭《北京晚报》8月9日的报道;
    七、8月12日第52版《路网加密“一石二鸟”》一文,基本抄袭《新地产》杂志第34期的一篇文章;
    八、8月18日第46版《梳理驾驶员心情》一文,抄袭中华网3月30日文章。
    对于上述八篇涉嫌抄袭的文章,编辑部对涉事的记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通报批评,以儆效尤,以增强记者的职业道德。
    教训:
    做人要诚实,作文也是如此。抄袭他人文章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有损报纸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从事文字工作的人来说,抄袭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记者可以借用、参考外地媒体的一些观点以拓展思路,但绝对不能照抄照搬别人的文章。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1-03/17/c_13783961.htm

《我们错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5-56页。
27#
 楼主| 发表于 2015-8-18 21:00: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新京报称四家电视台侵权新京报动新闻

编者按:新京报公告称,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江苏城市台、安徽公共频道、湖南都市台四家电视台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新京报原创且拥有知识产权的关于天津爆炸事故的3D动新闻视频。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及个人,凡在互联网、无线客户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使用《新京报》拥有版权的作品及新闻信息,须事先取得《新京报》的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和转载。

2、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版权作品及新闻信息的,《新京报》将予以警告,并定期在《新京报》和新京报网上公告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

3、对于警告无效者,《新京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未经许可的各类非法转载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我们将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我们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新闻作品版权事务联系电话: 010-67106089

以下电视台侵权使用新京报原创且拥有知识产权的3D动新闻视频:

1、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SCTV-4)

3D解读天津爆炸事故威力 2015-08-13

http://www.sctv.com/v/xw/201508/t20150814_2439424.shtml


新京报动新闻原视频:

《3D解读天津爆炸事故威力:相当46枚战斧式巡航导弹》

http://www.bjnews.com.cn/video/2015/08/13/374208.html

2、江苏城市台

天津滨海危化品爆炸3D全景 2015-08-14

http://www.jstv.com/c/cs/ttsph/201508/t20150814_15912914.shtml


新京报动新闻原视频:

《两分钟3D俯瞰天津爆炸全景 损毁情况是这样的!》

http://www.bjnews.com.cn/video/2015/08/14/374257.html

3、安徽公共频道

催泪3D:天津爆炸 消防员3个感动瞬间 2015-08-14

http://www.ahtv.cn/c/2015/0814/00576254.html


新京报动新闻原视频:

《催泪3D:天津爆炸 消防员3个感动瞬间》

http://www.bjnews.com.cn/video/2015/08/13/374254.html

4、湖南都市台

天津:滨海新区大爆炸——3D俯瞰爆炸现场全景 2015-08-14

http://www.hunandushi.net/plus/view.php?aid=22254


新京报动新闻原视频:

《两分钟3D俯瞰天津爆炸全景 损毁情况是这样的!》

http://www.bjnews.com.cn/video/2015/08/14/374257.html



来源: 新京报动新闻(公众号)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818/2715.html
28#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21:30: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殷玉鑫 于 2015-8-20 21:31 编辑

【案例】
偷搬新京报原创 移动手机报被判侵权

版块:第A16:拍案    时间:2015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作者:李禹潼

移动手机报运营商未经授权转载的新京报原创稿件手机界面截图(部分)。手机截图

]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中国移动手机报——新闻早晚报未经授权,转载使用《新京报》多篇独家原创新闻报道,北京市东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移动手机报的运营商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侵犯新京报著作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新京报与移动手机报的合作协议已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但此后的2013至2015年间,移动新闻早晚报仍大量转载使用新京报的原创稿件。侵权方式不仅通过新闻早晚报,还存在于其外部站点和客户端上。早期还会注明出处,后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有时直接从第三方网站上转载新京报独家稿件,且不注明出处也没有署名。新京报曾多次发邮件或口头通知,要求咪咕公司停止侵权,但没有效果。
  今年5月,新京报社正式授权全资子公司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派博公司),将咪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咪咕公司停止使用新京报的版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咪咕公司辩称,涉案新闻报道属于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原著作权人没有禁止转载,故被告属于合理使用。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 咪咕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手机报增值服务中向用户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文案不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咪咕公司的使用行为系移动增值服务的商业性使用,而新京报网已经明确禁止转载,故咪咕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咪咕公司赔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新京报反侵权公告
  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现郑重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及个人,凡在互联网、无线客户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使用《新京报》拥有版权的作品及新闻信息,须事先取得《新京报》的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和转载。
  2、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版权作品及新闻信息的,《新京报》将予以警告,并定期在《新京报》和新京报网上公告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
]  3、对于警告无效者,《新京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未经许可的各类非法转载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我们将对举报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我们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专家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银良认为,本案中,被告咪咕公司多次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删减作品字数、隐去作者署名,并更改标题后向用户发布,此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侵权行为严重。
  刘银良说,目前,媒体作品涉及被侵权的情况严重,为保障自身权益,媒体可先通过发布公告、私下告知等方式,如果无法制止,起诉是最有效的制止侵权的办法,此外,还可通过公开报道扩大影响。

来源: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8/20/content_594366.htm?div=-1



29#
 楼主| 发表于 2015-8-29 17:5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现代快报公开质疑无锡今日头条抄袭

编者按:《现代快报》勒令无锡今日头条把所有剽窃的现代快报新闻删除,今后不得再有侵权行为。否则法庭见。


以下是《现代快报》致无锡今日头条的一封公开信:

无锡今日头条:

首先,我们自我介绍。

现代快报创刊于1999年10月12日,是新华通讯社重点报刊。发行覆盖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影响力遍及全国,是一个集纸媒、网媒、掌媒、屏媒于一体的现代传媒集团。

现代快报无锡官方微信“无锡头条”是无锡地区热门公众微信,曾创下单条微信阅读量18万次的奇迹;现代快报无锡官方微博“快报无锡”是无锡最权威、影响力最大的微博号之一,第一时间发布热点新闻。

我们的记者,总是第一时间奔赴新闻现场,兢兢业业撰写稿件,但他们的劳动成果被无锡今日头条无情剽窃。

下面,我们罗列部分无锡今日头条所剽窃的现代快报新闻。



无锡今日头条甚至恶意把现代快报记者薛晟改为中国江苏网记者薛晟。



现代快报记者的报道,就这样成为无锡今日头条牟利敛财的工具,情何以堪!


在无锡市工商局官网查询,无锡今日头条注册公司为无锡新纳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市场调查、商务咨询服务”。没有采编权限,公司性质为广告公司。也就是说,无锡今日头条并没有采访、发布新闻的资质,所有员工均没有记者证。



正如前不久与今日头条对簿公堂的楚天都市报所言,作为传播平台,“今日头条”对原创力缺乏最基本的尊重。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科技如何进步,传播手段如何变迁,优质的原创内容,都是社会进步的最大推动力。然而,“今日头条”却不经原创者授权当起了“新闻的搬运工”。且问,“搬运”来别人的东西,为自己牟利,这样堂而皇之的窃取,底线何在?此番诉讼,既是为了维权,更是为了维护新闻原创的尊严!

无锡今日头条,在未经现代快报同意,肆意剽窃现代快报新闻。在此,我们表示强烈谴责!我们勒令,无锡今日头条把所有剽窃的现代快报新闻删除,今后不得再有侵权行为。

不然,我们法庭见!

来源: 无锡头条(公众号)
http://www.mediaob.com/industry/2015/0828/2840.html


30#
 楼主| 发表于 2015-9-2 17:04: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青报诉新浪网侵权案开庭

版块: 第A10版:本市·社会  时间:2015.9.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昨日,北京青年报起诉新浪网侵权案在海淀法院开庭。新浪网未经北青报许可,对《京津新城别墅惊现七折特惠》、《快递员到底多挣钱?》、《蓝翔学挖掘机不如工地拜师?》等9篇文章进行了13次转载使用,北青报遂以新浪公司侵犯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为由索赔共计7万余元,并要求新浪赔礼道歉。法庭未当庭宣判。
    新浪被指擅转9篇文章
    作为原告的北青报起诉称,新浪网在未经北京青年报社同意,也没有向北青报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网大量转载本报享有著作权的《京津新城别墅惊现七折特惠》、《快递员到底多挣钱?》、《蓝翔学挖掘机不如工地拜师?》、《新能源车免税首日销量暴增》等9篇文章。其中4篇涉案作品进行各2次转载使用,共计使用13篇次,约3万5千字。
    在发现新浪侵权后,北青报向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向新浪发函,要求停止对原告作品的擅自转载行为,立即删除有关链接,并支付稿酬等,但新浪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北青报将新浪网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新浪曾因侵权败诉赔款
    今年1月份,新浪网曾因侵犯北青报著作权而被北青报首次起诉,最终新浪网被判败诉,赔偿北青报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100元。昨日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青报和新浪网的代理人现身法庭。
    庭审中,原告北青报认为,新浪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北青报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收益的权利,并给北青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新浪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道歉声明、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和费用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侵权文章尚有链接未删除
    面对起诉,新浪网否认侵权,并拒绝道歉。其辩称,新浪方只是出于善意的转载,为了服务大众及网友,令其能及时获得时事新闻资讯。对于改动文章标题,新浪方称,虽然对标题作出了修改,但保留了关键词,没有侵犯修改权。
    “目前新浪网是否所有涉案文章已经删除?”主审法官询问时,新浪方代理人称:“还有两个链接没删。”昨日,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该案。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5-09/02/content_152074.htm?div=-1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