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刘海明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媒体法规案例

[复制链接]
2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7:40 | 只看该作者
2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8:39 | 只看该作者
法庭设媒体席是对司法公开的积极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同时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标准提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10月25日《人民日报》)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同时裁判文书和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也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接受媒体监督。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同时,公允的报道必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实现公正。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媒体监督会与司法的独立存在一方排斥、一方侵犯的关系。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就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因此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国家与社会赋予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的典型性原则,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官吏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同时也更容易使揭露和报道的新闻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司法需要传媒介入,原因是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法庭设立媒体席,为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少葵   发布时间: 2010-10-27

23#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8:51 |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0-11-26 18:02: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青岛报社遭暴徒打砸抢,记者编辑被砍青岛, 暴徒, 打砸抢

25日中午11时许,多名暴徒携带砍刀、斧头闯入青岛《都市便民报》社打砸抢,其中有人更是扬言打死记者 ,现场多名记者编辑受伤,此祸或因该报舆论监督。


25#
发表于 2010-11-26 18:02:38 |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0-11-26 18:04:11 | 只看该作者
曙光院长带暴徒打砸抢报社
多人受伤其中一名记者被砍伤 周健等五名暴徒昨日下午已被抓获警方
来源:2010-11-26 15:27:00
本报11月25日讯  本报今天刊登了为市民伸张正义的报道《就诊曙光医院病人难寻“曙光”》后,今天上午11时许,光天化日之下,自称是“黑社会老大”的青岛曙光医院院长周健,竟然带领多名暴徒,携带砍刀、斧头、铁棍等凶器,公然来到本报肆意打、砸、抢。暴徒行凶过程中,将本报一名记者砍伤,暴徒当场还残忍地殴打多名记者,砸毁报社电脑,相机等办公用品,抢夺记者随身财物,初步估计财产损失达10万元。记者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抓获周健,涉嫌打砸抢的暴徒中,已有五人相继落网。目前,警方正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

院长闯报社殴打女记者

“我正在工作时,一名男子冲进办公室一拳将我打倒!”受伤女编辑说,当时这名男子情绪激动,对着他大喊大叫并殴打她,后来本报记者认出,这名是曙光医院院长周健,被打女记者的项链还被周健抢走。随后记者发现,周健还带来六名暴徒,他们分别手拿砍刀、斧头和铁棍等凶器,她们先把报社的玻璃门砸碎后,又开始殴打记者,在殴打过程中,周健还宣称自己是黑社会。“现在我还一直非常头晕目眩,腰酸背痛。”这名女编辑说,被打后感觉总是头晕,心悸。下午准备休息时,闭上眼睛就闪现当时的周健打人的场景。据这名女编辑介绍,暴徒进报社后,不光打人还大肆的打砸门窗玻璃以及各种办公用品。“当时的情景非常吓人,我现在想想都后怕,真是太暴力了,我当时戴的项链都被周健抢走了。”这名女编辑说,周健等人当时的气焰十分嚣张,不光是打、砸,居然还抢夺贵重物品。

砸毁相机电脑企图毁灭证据

“我当时从外面采访回来,正准备将照片保存到电脑上,一伙不明身份的男子闯进办公室就砸。”一名说,这群男子气势汹汹,拿着刀、斧、铁棒等凶器冲进办公室,看到他正准备将相机连接到电脑上,一名男子竟然说别让他们保留我们打人的证据,紧接着这群人就开始疯狂的打砸办公室,电脑和相机被砸的时候还冒着白烟和火星。一名个子不是太高的男子竟然搬起机箱来连摔了两次。口中念念有词的说“这里面可能都有我们打人的证据,使劲砸!”
“为了保护好相机,我当时把相机紧紧抱在怀里。”这名男记者说,两名男子见状后,竟然同时拿着铁棍向他的头部打去,他下意识的弯下腰把相机用衣服紧紧护住,一根铁棍重重的砸到他的后背上,另一根铁棍砸在他身后的墙上,墙壁上瞬间被砸出了一个大窟窿。随后多名暴徒一涌而上将相机抢走,并在地上接连摔了几次。这时一名暴徒自称叫周健,是青岛曙光医院的院长,他命令歹徒们将损坏的相机也拿走。暴徒们的一阵狂砸,办公室里所有的办公用品被砸的一片狼藉。

停工四小时损失10余万

以周建为首的“恶势力”,在报社打、砸、抢的恶行,一度给报社造成了工作秩序的混乱。由于报社办公室的设备和网络被暴徒破坏,整个报社的正常工作被迫停止了四个多小时,在报社全体工作人员的通力配合之下,今天下午3时许,报社的正常工作才逐渐恢复。

通过初步统计,以周建为首的“恶势力”打、砸的办公用品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仅报社办公室内就有五台电脑、三台打印机、两部数码相机和多部电话,以及整个报社的网络设备被砸毁。一些电脑主机甚至被砸成了薄饼,饮水机被砸碎后因漏水将电脑浸泡,许多办公桌椅被砸碎。暴徒在冲进报社的过程中,将报社的大门和办公室的玻璃门、5扇房间木门砸碎,部分地板被损坏,墙面八处破洞,还致使一名保洁人员被玻璃划伤。周建为首的“恶势力”在实施打砸的过程中,还用砍刀和铁棍等凶器将报社的墙壁砸碎,雪白的墙壁上到处是一个个的窟窿。



院长扬言要打死记者

   一名男记者听见走廊里一阵躁乱,想出来看看。结果一出自己办公室的门就被暴徒把头按住。暴徒将他的头往墙上猛撞,这名记者的头部受伤,鼻血喷涌。当他下意识的用手去用手捂鼻子的时候,右手无名指被暴徒用刀砍伤。还有一名男记者刚好上楼,结果暴徒被暴徒将其后背砍伤。这名砍人的暴徒,手持砍人的大刀,足足有六十厘米长,十余公分宽。这名男记者身穿厚夹克内穿毛衣衬衣等,结果歹徒的刀还是在他的后背砍出了一道大口子。

“上楼就看见有人在打同事,结果没明白过来怎么回事,自己也挨了一刀,幸亏穿的衣服多,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这名男记说当时的场景十分吓人,周健一伙暴徒满嘴脏话,一名暴徒趁他不备,连续挥刀向他的背部砍去。他听到衣服被刀口砍碎的声音,正准备躲闪时,另一名暴徒拿出一把更大的砍刀,足足有六十公分长,十余公分宽,狠狠的向他的背部砍来。紧接着,他感觉到背部一阵发凉随后是难忍的疼痛。此时残忍的暴徒竟然抓住这个时机,连续用脚踹向他的伤口,鲜血顿时溅到了四周的墙壁上,剧烈的疼痛让他感觉到眼前一黑晕了过去。

手段残忍暴徒要取人命

“这些暴徒出手太狠了,见人就打!”被砍伤的男记者说,当时暴徒在砍他时,嘴里还不不停的喊着砍死他往死里砍。被砍男记者说,暴徒们用力非常大,他当时没有任何防备就被暴徒砍伤。记者从医院了解到,本报被砍伤的男记者已经度过危险期,背部刀口长近10厘米,深三厘米。由于该名男记者失血过多,现在精神萎靡,心慌气短,头痛头晕,并产生了应激性高血压。“我现在感觉一直不是很舒服,头晕的厉害,也很恶心,浑身疼。”记者告诉记者,他感觉身体状况不是很好。

“我的眼眶现在还疼,都是那些暴徒给打的。”报社一名工作人员也是被暴徒突然袭击的。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他的头现在一直晕,眼睛也非常疼。突然被打心理上也受了很大的惊吓。

“黑社会”院长迅速被抓
记者拨打报警电话后,警察迅速赶到现场。正在一片混乱中,以周健为首的暴徒听见警笛声后,拿着凶器仓皇而逃。很快周健便被公安部门抓获,记者从窗口看到,这伙歹徒分别乘坐两辆汽车逃走。记者记下了其中一辆车的车牌号码,是一辆鲁B5S555的宝马车。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报社玻璃门被暴徒砸碎

报社办公室门被暴徒用脚踹碎

办公室里电脑、相机等办公物品被暴徒砸毁在地

记者衣服被暴徒用刀砍破

记者身上被暴徒砍出的伤口长达十几公分

记者身上被暴徒砍出的伤口长达十几公分

带领暴徒打砸报社的曙光医院院长

报社走廊墙壁被暴徒砸出了两个大窟窿

记者头部被暴徒砸的冒出了血丝



http://qingdao.dzwww.com/daocheng/jzdc/201011/t20101126_6001122.htm
王振杰 该用户已被删除
27#
发表于 2010-11-27 09:52:5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8#
发表于 2010-11-27 23:04: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宪政主义的背景
Fred Schauer

    人们有这样一种期望,认为美国人对宪政主义具有独到见解,联系到刚才佩里教授所讲,因为我们美国人没有象中国人哪样制定一部又一部宪法,在过去的210年中,我们美国人没有制定任何一部新宪法,这一点对认识美国宪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我来说,进入今天的讨论的适当方式不是先谈美国宪法,而是要讨论宪政的基本原理。如果我们要对宪政的这些最基本原理进行讨论,首先要谈论的适当国家不是美国,而是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

    为什么我们要从这三个国家溯源宪政主义基本原理呢?这是因为在当今世界上,几乎只有这三个国家没有一个称作成为宪法的单独文件。如果你说想看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的宪法,那么这些国家无法提供一份单独的宪法文件,也没有一份特定的老百姓可以说出来的宪法文件。尽管如此,人们不可因此得出结论说:这三个国家没有宪法。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在联合王国,众所周知的是,没有女王陛下签字,议会立法不得生效。但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女王陛下在签署法律之前,不得因为她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而拒绝签署。讲到这儿,我觉得有趣,我希望你们也觉得有趣的是,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人们都知道:如果女王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每一个人,或者几乎每一个人都会认为女王违宪,即使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人们还是认为女王这样作违反了宪法。同样,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因为老百姓与政府各执一端,便可将老百姓关进监狱,人们会认为这样的议会立法违宪。因为,几乎不容质疑的是,所有这三个国家都坚信: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政府与老百姓之间达成的一种不成文的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即使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明白地写着这些权利。

   英国宪法的上述事实告诉我们,回答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一种深刻的法律理论。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Understanding)理解这一整套惯例的最好方法是将这些宪法惯例看作是对处于第一等级序列(First-Order)的政治决策进行限制的第二等级序列(Second-Order)中的一系列限制性规范。意即根据这些范围更为广泛、意韵更为深刻,我称之为第二等级序列的限制性规范为背景进行判断,即使眼下看来正确的政治决策仍有可能是错误的。

  现在,让我暂时将上述三个国家撇在一边,或者实际上不再谈论这三个国家。我将你们的思路带到这三个国家,只是为了从概念上将宪政原理与叫作宪法的成文文件进行区分。尽管宪宪政原理与成文宪法是不同的,但实际上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除了我在上面提到的三个国家,他们都认为将宪法惯例固定下来的最好办法是将他们写在一个单独的文件之中。我认为有趣和重要的是:在过去10-15年中,世界上发生宪政转型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效法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模式,尽管这些国家的不成文宪法模式能恰当运作,这些国家也可以列入恰当意义上的民主社会。非洲、亚洲、东欧或者前苏联的共和国都选择了成文宪法道路。

  因此,如果将我上面讲的与我们已知的近现代以来中国及其他国家拥有无数宪法这样的事实对照起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首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宪政文化来说,一部单独的成文宪法是不必要,即使有一部这样的成文宪法,也是不够的。

  为什么在世界上许多地方国家,仅仅有一部成文宪法尚不能称其为宪政主义国家呢?为什么这些国家的成文宪法不能成为第二等级序列的牢固的限制性规范从而能够限制第一等级序列的政治决策呢?为了进一步进行我们的讨论,现在有必要引入“法院”这个词。

   在此,我引入荷兰这个国家作为例子,尽管我在此谈论的并不局限于荷兰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我要涉及“西欧”国家,涉及瑞士、涉及比利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成文宪法。但是,在这些国家,如果发生违宪,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荷兰也有一部成文宪法,上面清楚地写着哪些事情政府不许做,但是,如果政府犯规,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去法院改变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这是因为在荷兰,即使有成文宪法,宪政主义或者对政府的牢固的限制性规范的作用方式也如同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这三个国家一样。即在荷兰存在着一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写在宪法之中,人们广泛认同这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是不可违反的,如果违反这些宪法惯例,在政治上是不可想象的,即使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

    当然,更为常见的是,美国宪政模式是当今世界上一个正在增长上升的模式。但是,归根到底,所谓美国宪政模式的成文宪法是指如果成文宪法被违反了,会有一个法院出来宣布宪法被违法了。但是,尽管美国解释成文宪法的法院可以说政府行为是违宪的,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但是对宪政文化的存在来说,还需要更多的要素。只要当公众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按照法院所说去作为或不作为的时候,整个宪政文化结构才算存在。在美国宪政文化中,政府不遵守法院判决同样是政治上不可接受的,因此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法院没有军队可供调遣,无法使用警察力量,也没有任何强大的能力去实施判决。在这方面,美国在21世纪发生了两个最重要的并不属于宪法判例的宪法事件。

  第一个事件发生在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制度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当时有许多人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他们认为这是“坏宪法”和“坏政治”。其中之一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该州州长。另一个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将军。但是当阿肯色州试图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尝试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

  第二个宪法事件也有类似性,也许更著名,这个事件就是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这个事件是最高法院披露出来的一个丑闻事件的一个部份。最高法院下令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交出涉案的文件和录音带。一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尼克松便通过他的律师指出:他不会遵从法院命令。尼克松这种政治上孤注一掷的做法引发了公众强烈抗议。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最终强迫他下台的法院命令。

  总结以上两个例子提供的教训并结合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情况,可以看到:宪政主义作用如何,最终取决于公众对宪政主义的接受程度。但是宪政主义不能产生公众接受。宪政主义需要存在一个作为背景的,大众化的、公共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作为条件,需要人们相信这些限权观念应该得到贯彻实施。

  今天我在此谈论的宪政主义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两个最伟大的法律理论家的思想相联系。这两个法律理论家一个是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Han Kelsen )另一个是英国人哈特(H.L.AHart)。这两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

  现在,一旦我们更多地明白了宪政实际上怎么一回事,美国模式在当代世界便显得不那么特别重要的了。虽然在美国、加拿大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宪法是靠最高普通法院实施的,但美国模式仍然是处在上升态势的不多见的和稀有的模式。

  当今世界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模式是“宪法法院模式”,它源于德国。这种模式已经被大部份东欧国家、大部份前苏联共和国以及非洲国家接受。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宪法法院的唯一工作是解释宪法。采取这种模式的理由之一是: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必须承认宪法到底不是普通的法律,它的解释除了需要解释普通法律所需要的技能外,还有更高的要求。宪法的解释涉及到经济、哲学、政治等一系列更深刻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只需要普通技能的法律解释角度看难度较高,因此,需要设立单独的法院来对宪法进行解释。

  假定你们在此聚会的一个目的是讨论宪法转型,那么,注意下面我要描述的宪法之间的不同是十分重要的。美国宪法有8,000字;南非宪法有大约105,000字;巴西宪法有160,000字。宪法文本长度的戏剧性的差异大部份是由立宪时的环境造成的。有120年历史的美国宪法是由55个富有的男性白种基督徒关在房间里写出来的,不仅如此,这些立宪会代表还需发誓保密。每当这些人离开这所房子,他们得接受武装警卫的检查,以确认他们没有随身挟带出任何便条和宪法草案条文。相较之下,南非宪法则几乎是在电视上制造出来的,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如果立宪过程有经验教训的话,我们从南非和巴西立宪中可以看出:如果一部宪法是公开制定的,各派政治力量在政治上是十分容易将自己的东西塞进宪法的。可以这样说:如果某些政治力量想在宪法中加入某些东西,那么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放进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宪法变得越来越长。对我来说,当你们思考宪政转型的时候,在我看来,非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往往急切地把时间花在新宪法应该写些什么内容这个问题上,而对立宪时的环境如何则没有花足够的时间予以考虑,并且对立宪程序的重视也不够的。

  下面让我来谈一些关于宪法的内容方面的问题。迄今为止,我所读到的有关中国宪政思想和中国宪政转型的东西大部份是关于政府的性质和转型方面的。当代世界国家立宪提供的教训更多的不是来自于美国,而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其他一切国家,这些国家在立宪时面临着要诸如国家身份和国家性质认同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政治分歧这样一些棘手的问题。这方面最好例子不是美国,或者魁北克与加而是加拿大。加拿大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语言问题”。是否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部份?拿大分成两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国家?是否加拿大讲英语的国民可以将他们的意志置于讲法语的国民意志之上?(讲法语的国民亦然)这些问题在宪法术语中很好地规定了吗?我们从加拿大立宪中过程中得到的一个教训是相同的,这就是我在今天一再强调的主题的再现:如果魁北克不服从新的宪政转型,加拿大的宪政问题最终会发展到究竟是“使用强力”和“使用基础性的政治意愿”这样的复合问题上。

  当我从远距离观察中国和中国的宪政转型问题时,我目前忧虑的问题是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宪法上,似乎认为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政治意愿的转变,能够改变政治文化、改变政治惯例,将宪政转型看作政治转型诱因,而不是政治转型的结果。尽管如此,宪政转型还是具有重要目的,套用经济学家的一个术语就是:宪政转型有一种信号作用(Singnaling Effect)。因为宪政转型有可能向世界发出政治惯例转型的信号,即使政治惯例没有改变,宪政转型的信号也能在国际上带来反馈机制,从而带来一些政治转型的“压力”机制,一些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s)也可能因此会产生作用。

  在今天的演讲的开始,我就说过,在过去的15年中,世界上的宪政转型国家没有一个效法大不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些国家不紧跟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宪政模式的理由不是因为英国的宪政模式较美国的宪政模式糟糕,不是因为新西兰的宪政模式比德国的坏,这是因为,借用经济学家的术语说是,在宪政转型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羊群行为”。大多数国家有不断增加的“欲望“也许在此使用这个词不正确,他们认为:有一部宪法、或有某种类似的宪法、或者将宪法的某些规定付诸实施,这些都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份将是不可接受的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哪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日本在19世纪40年代末,南非在90年代,都渴望融入国际社会,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最后走向了宪政。有人认为日本是因为有麦克阿瑟的帮助才实行了宪政。但是南非没有麦克阿瑟的帮助也做到了,这是因为南非渴望与国际接轨。因此中国只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强烈要求,有希望融入国际社会的压力,中国也应可以实现宪政。南非是一个很好向宪政文化转型的模式。  

  我的结论是:宪政主义的背景是宪政主义需要关注的最深刻的问题。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97569
29#
发表于 2010-11-27 23:05:46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回答了什么叫宪政?中国会何时向宪政转型?

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Understanding)理解这一整套惯例的最好方法是将这些宪法惯例看作是对处于第一等级序列(First-Order)的政治决策进行限制的第二等级序列(Second-Order)中的一系列限制性规范。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份将是不可接受的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哪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30#
发表于 2010-11-27 23:06:0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很需要楼主这样的科普,13亿人每个人都被洗脑了十几年,很需要ZL这样的文章来解毒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