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 读霍布斯的《利维坦》十七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也将社会推向了近代史的阶段,这个时期造就了一大批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霍布斯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对人性复归的呼唤是这个时代的主题,因此人性问题成为了这个时代的哲学家关注的重点。 霍布斯的人性观:由于霍布斯曾担任过培根的秘书,因此领会过许多培根的自然哲学观,培根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是构成自然界的一部分。而霍布斯则沿着这条道路研究了人的本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论证了平等、自由、功利、理性的“合理性”,从而提出人生而享有的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权利。在《利维坦》中他公开地以人性反对神性,以人权反对神权,坚持人造国家与君权神授。他的人性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利己之心,即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是互不相容的,且他们彼此平等并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这便在所难免地会出于自保、掠夺等目的发生冲突,这便是霍布斯假定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为了生命安全与自我保存,就必须结束自然状态寻求和平状态。 霍布斯的契约思想:接着他便提出了他的契约思想:“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利维坦》第十七章《国家的产生》 在霍布斯这里,权利的交换就是契约,而不必是其他物品的交换。这便将原本作为经济活动之原则或方式的契约辅以自然法则,从而上升为了一种社会与权力的组织方式。一般认为霍布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创始人与系统阐释者,他的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后来的洛克、卢梭的契约论思想。 2024年3月26日 契约形成的两重基础——情欲与理性 作为一个机械唯物主义者,霍布斯认为人的生理活动以及感情、欲望、思想都会受到机械力学原理的支配。“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不可能没有欲望,也不可能没有畏惧,也正如同不可能没有感觉一样。”(《利维坦》第七章《论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而人的天性便是利己,人生就是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过程,而欲望的享受不会在某一刻享受殆尽,因此“为了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所有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不但是要求得到满意生活,而且还要保证这种生活。”(《利维坦》第十一章《论品行的差异》)因此为了自我情欲的满足,便需要个体之间签订契约,建立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在霍布斯假定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自然权利,而这种自然权利便是指“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利维坦》第十四章《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人的天性中包含着求安全、求利以及进行侵犯三种因素,而人生存的主要目的在于自我保护。因此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人人竞争的局面,人们出于理性考虑开始相互达成协议,形成契约以保证和平。这些恰恰出自人类天性中的另一因素——理性。 2024年3月27日 第一自然律与第二自然律:何为自然律,即“理性所发现的戒条与一般法则”“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第一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自然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都应当自愿放弃自然人那一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的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满足他人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然权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达而达人) 基于以上两条自然律,为了获取和平,人们便联合起来,互相达成协议,每一个 人都放弃或相互 转让一部分权利,这种权利的相互转换,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而第三条自然律则要求人们去执行所缔结的契约,这便是正义的开端与源泉。社会也是缔结契约的结果。契约行为充分体现了人的理性本性,正如霍布斯本人所说“因为人们所有出于意志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最有助于达成其目的的行为则是最合理性的行为。”(这里也可看见功利主义的影子)(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五章《论其他自然法》)契约不仅仅是人们为了保全自身,达到利己之目的,更是理性的承诺与最终选择。 第二自然律中的双重义务:契约的形成便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在让渡权利的过程中,对于被让渡一方而言,让渡权利的一方便受到了约束,不妨碍后者的行动便是他让渡权利所产生的相对于后者的义务。因此霍布斯也认为任何义务的产生就其根源就是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此外还有一种单方面的放弃权利,即自由赠予。在霍布斯的契约国家里,权利的相互让渡是个体间的,这导致人与人之间会形成相互尊重等多重义务,而自由赠予则是每个人将一部分权利交给了主权者,因此个人便产生了对主权者服从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单边的,却是建立在个体互相让渡权利而建立的义务之上的。由此可见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的个体对主权者服从的义务是一种双重义务。 2024年3月28日 以人性为基础的契约的价值取向 功利主义价值取向:自然人们订立契约,都是出于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人们遵循自然法则,信守契约,其最直接目的就是因为契约作为人与人交往关系的纽带,能带来利益的平衡,对缔 约者生存及生存方式有利,达到更好的自我保护。这也符合第一自然律的要求。“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 回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霍布斯《利维坦》第十四章) 伦理价值取向:霍布斯认为履行契约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自然法本身便是永恒不变的,契约的内容本身便具有道德规范与道德约束力,契约依据的公平、互利等原则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起着规范作用。履行契约便意味着正义,违背契约便意味着不义。即使一则契约在旅行过程中已不再具备功利价值,但由于其依然有效,因此仍然起到约束与规范作用,因此这时便体现了其伦理价值,即契约内部的道德律令。此外,霍布斯也将契约关系看作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道德模式,是联系人与人进行和平相处的道德律令要求。通过契约行为,人们的相处机制与交往行为会得到调整,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自洽状态。“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须放弃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从一方面看这是达成契约自然人需要做出的牺牲,从另一方面看在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社会中,这种契约要求也升维成了普遍的社会规范。契约的存在为订约人划定了行动的界限(道德准绳),这不仅仅是为了确保自我利益的达成(利己)也是为了保证他者利益的实现(利他)。这样,守约而不毁约就是为善而不为恶的表现,这后来也导致了资产阶级的德性范畴。 政治价值意义:即契约的达成还需要外在的强制力量作为保障,即法律。基于契约建立的国家的统治者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与强制力;此外,契约还要求统治者对人民负责,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与权利,否则其统治权也将不复存在,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契约的一种制衡作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体现的也是契约的制衡作用) 2024年3月29日 霍布斯契约论的困境 霍布斯契约的前提是人生而平等与自由,但这种假定却经不起推敲,现实中的人从出生那一刻起便会存在智力、财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契约并非是普遍与永恒的。且霍布斯认为人们出于自保和对死亡恐惧的目的会寻求和平,签订契约,但他忽略了个体的多变性,如历史上的戊戌六君子视死如归,并试图重新修订封建王朝的契约,这并不符合霍布斯对人性的假设。 在他的契约论中他假定人都是拥有理性的,因此会与其他个体签订契约,但在18世纪以后康德提出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休谟也认为“理性原则”也不过是一段历史时期人类的某种意愿,而非人类自身的固有合理性。 契约的价值与功能是割裂的。契约是出自人们内心的主观意愿而建立的,由于缺乏外在强制性,霍布斯提出用法律来限制签约者,但他也认为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却不属于契约的立约者,因此是凌驾于契约之上的。在政治领域契约地价值与功能的割裂尤为明显。 2024年3月30日 信约的义务困境。自然状态下的个体为寻求和平获得利益而选择让渡权利、履行契约。这是出于情欲与理性的双重考虑。但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并不是即时的,一定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存在延时履约的情况,这便导致履约有了先后之分,而处于对对方不遵守承诺、履行契约的考虑,会使人们产生猜疑与恐惧,因此霍布斯契约论的真正难题并非履约,而是信约的订立。既然人们能凭借理性产生建立契约的构想,自然也会产生“合理猜疑”,对对方是否能履约的考虑使个体停留在对信约的权衡之上。因此人与人之间便无法通过建立信约而形成约束性义务,更不要谈契约的履行。在签订信约阶段仅仅靠必须履行契约的理性规定注定了契约无法被履行,因为对对方是否能履约的合理猜疑也是理性应做的。若假设存在共同权力的威慑才能使订约双方按时履约,那么这一假设注定不是合理的,因此签订建国契约的目的便是建立这一强制性的共同权力,不能用果去反制因。霍布斯虽然考虑到了人性的合理猜疑,但他却从未考虑到这点对于契约建国的危害性。 2024年3月31日 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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