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5-7-19 18:34 编辑
【案例】
向黄庆畅邹伟两位记者讨教
更新2015年7月19日
河北老民
黄庆畅先生是人民日报记者,而邹伟先生则是新华社记者。二人近期联手推出打击律师犯罪集团的重磅文章《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不久,又推出一篇《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
有了第一次的风头,第二次又加了不少记者助阵。人民日报新华社,再加上央视,这种气势比起两报一刊时代的梁效还要辉煌,人生得意莫此更甚啊。
不过我站在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想在此跟二位记者讨教一些文章中提到的问题。因为我既不是法律人也不是媒体人,所以问的问题外行请不要见怪。
1,
二位写的《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从标题上看显然是公安部的意见。既然如此,你们一定是采访了公安部的负责人,引用其说法。可是我通篇没有看到采访了公安部什么人,没有见到你们描述的事实来自公安部那个人之口。倒像是你们二位本人是办案人员,不但在嫌疑人的律师见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你们可以随意见,而且你们甚至有能力调阅所有相关案件的卷宗,连嫌疑人的口供也能原话录制。即便是办案人员的同事恐怕都不应该随意看到口供吧。
所以我想讨教,是否中国的大媒体记者可以兼职到公安局办案?或者刑侦警察可以到媒体去兼职当记者?在二位回答之前,以下请教还把你们当记者。
2,
文章中也出现过“办案民警介绍”,是不是这位民警就代表了公安部?所以想请教一下我国的警务机制,是否公安部有直辖的刑事侦查民警?还有,据说记者采访应该尽量包括采访人的姓名和身份以增加可信度。是否因为特殊原因,办案民警的身份不宜透露?
3,
听说新闻报道有个所谓中立原则,如同法庭有控辩双方,法官不能偏向。但是我在你们二位的报道中,只看到局部有“办案民警介绍”,但从没有“嫌疑人律师介绍”。
所以我想请教,单方面的介绍是否就是全部事实呢?古人都明白的“兼听则明”是否对当代官方主流媒体反而无效呢?
4,
关于引号的用法。二位在涉及到“维权”和“访民”两个词的时候都使用了引号。根据我的浅薄语文知识,如果引号不是引用别人说法,那就代表不是真的,而是“所谓的”之意。我听说所有的律师都是为了给当事人维护权利(个别官方指定除外),也听说那些“访民”都怀揣一大摞冤情诉状。所以我请教一下,被指控的律师如果不是维权,那是为什么?即便是想出名也和维权没有矛盾啊。那些“访民”不是真访民是什么?是街上喝醉了就要闹事的痞子吗?
5,
二位在文章中一开始就提出“为何屡屡出现律师挑头闹事、众多“访民”举牌滋事?”这话问的好。无风不起浪,事出有原因。下面是网上搜到的两张图,律师在看守所门前举牌要求会见,可以说是挑头闹事吧。下面的众多访民举牌算是滋事吧。
如果二位真能仔细探究为何闹事滋事的原因,以便寻找解决之道,那就做了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可惜的是,文章后面根本没有提到任何一起闹事滋事的原因,反而去追究到底是谁组织人马去抗议的。我想请教二位记者的是,你们主流官媒的记者要探究的原因究竟是事件背后隐藏的可能的公权力违法还是反抗这种违法行为的抗议者。李宗吾之厚黑学里提到锯剑法,佩服你们二位得到真传。以后再有反PX上街,有你们二位就足以平息,真是国家维稳栋梁,百姓平安之福星啊。
6,
关于“炒作”。炒作这个概念在老百姓看来不外乎是高调宣传。你宣传的东西有人听就有作用,每人听就没作用。“送礼就送脑白金”肯定是炒作吧,人家炒作赚人家的钱,你想省钱不听他忽悠不就完了吗?怎么着炒作就成了犯罪呢?没有听说刑法里有炒作罪啊。二位的报道中常出现非法炒作的字眼,在此请教二位记者,什么法律规定了非法炒作与合法炒作的界限?是不是二位记者的单位如何宣传都是合法炒作,亩产万斤也无所谓,而老百姓在微信微博上发点议论就是非法炒作呢?
7,
关于“犯罪团伙”。二位的报道中说,“一个由“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分工精细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其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实、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种种黑幕也随之揭开。”
这种报道给人的感觉是律师本身成了黑社会。但凡犯罪团伙,总是有自己的纲领章程和宗旨目的,没有成型的,也有不成型的。在我们看来犯罪团伙根本目的是为了搞钱,无论是偷盗抢劫经营赌场妓院还是行贿捞人,都是为了钱打转。至少此犯罪团伙打出的旗号是维权正义公益,团伙目的也不是搞钱吧。黑律师听说过不少,都是勾结公检法的,没有听说勾结穷访民的。 你们的报道是这样描述这个团伙的犯罪行为的:“维权”律师经常在微信群里发某个敏感事件的视频或照片,以及一些极具煽动性的看法。如果事件没有炒起来,“维权”律师就会直接到现场去。这时,就会有一些人组织“访民”,打着追求事实真相的幌子去现场“声援”,以此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也就是说,在微信群发照片,发表煽动性看法,律师去现场,访民声援,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等等,都是核心犯罪行为。请问根据这个逻辑,在法院判罪之前,CCTV播放视频,你们发表犯罪团伙的言论,到现场采访被迫认罪的嫌疑人,轰炸式传播,这些是不是同样性质,但更严重N倍的犯罪行为呢?
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老百姓可以了解一些事情的原委,但还有很多事不明白。我们希望记者能真实全面的报道各种事件,而不是变成某一利益相关方的传声筒。潍坊事件,访民给贪官站台,老百姓大部分不理解。但是案件的程序是否有违法之处?毕竟贪官里也有朱胜文这样公认被冤枉的。如果简单的说访民就是为了六百块钱,千里迢迢自费跑到那给贪官站台,这个解释是说不过去的。更何况网上能查到的郑州事件、建三江事件、江西高院事件都是明显的律师合法会见权被剥夺造成的。
所以我想请教二位记者,能否把你们了解的各种敏感事件原原本本做个介绍?但是千万别像央视介绍徐纯合事件一样把每个步骤的原因都去掉,让人感觉徐纯合带着母亲孩子买票去车站是为了堵门,堵门是为了招徕警察,招徕警察是为了袭警,袭警是为了被击毙。
8,
关于“维权圈”。二位的报道中说,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维权圈”究竟是怎样的?警方查明,“维权圈”大体分为三个层级:组织核心层,包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行政助理刘四新、律师黄力群等人;策划行动层,包括律师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吴淦、翟岩民、包龙军等人;跟风参与层,包括刘星、李某某等“访民”。
在老百姓看来,维权就是维护自己的人权和公民权。所有的律师都是为了维权而存在。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有自己的交往圈子,没有微信微博没有交际人群的律师肯定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可是根据二位的定义,维权圈特指围绕周世峰律师打转的维权人士才叫维权圈。 故此请教二位记者,是否跟周世峰不搭界的其他律师和千万万万为自己和他人维权的人是否都无权自称维权人士,自己的朋友圈都无权自称维权圈?二位的报道中提到曲阜事件,还有不少事件,没有看到跟周世峰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是否说明只要是维权人士的交往圈子,即便跟锋锐律师事务所没有关系也都是犯罪团伙呢?
9,
关于资金问题。二位的报道中提到资金来自募捐,有时候也有境外资助。这里请教的是,无论是募捐,还是境外资助,违反了国家的哪条法律?这里感谢你们没有把募捐都说成国内反动势力,也没有把境外资金统统说成国际反华势力。其实,只有真正涉及到犯罪,才有必要提到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如果不涉及犯罪,谁给钱并不重要。
10,
关于“死磕”。二位的报道中借黄力群律师之口说“周世锋自称律师界的宋江,专门招收一些不遵守法律准则的‘死磕’律师,用违法的手段炒作代理的案件。”并且,“办案民警介绍,遇有敏感案事件,这些“死磕”律师在庭内、网上公开对抗法庭”。
在老百姓的眼里,死磕不过就是较真的意思。死磕就一定违法吗?我看了不少律师的解释,所谓死磕,就是沿着法律轨道能走多远就走多远的意思。比如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被非法拒绝,那就可以告看守所违法;假如法院不接受告看守所的案子,那就向检察院投诉法院违法不立案;如果检察院继续不按照法律处理,还可以到人民代表大会投诉检察院不作为。利用现有的法律程序,纠正当权者的违法滥权,这是多么的和平理性法治啊。这样的死磕律师难道不是最令人敬佩的文明世界的法律人吗?
所谓对抗法庭,因为没有具体事实,不是很明白。但是网上搜索一下典型的事件,有些是律师要坚持不受安检的权利,有些是被怀疑带有手机被搜查,有些是法庭上被法官禁言坚持辩护,有些是认为法官有利益关系要求回避。这里主要涉及一个法官和律师的尊严问题。律师和法官可能都有不尊重对方的地方,但他们应该是人格上平等的法律人,法律人之间有矛盾和冲突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没什么大不了,这怎么就成了律师对抗法庭的罪行?
依法维权的死磕,当然会赢得舆论的支持。无论是访民,还是其他公民,只要支持的是律师的正当合法抗争,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此请教一下二位记者,你么认为这样走法律程序死磕的律师是违法犯罪吗?你们是否赞同某发言人的说法“法律不是挡箭牌”?
11,
关于法庭内外抗议的危害性。二位的报道看起来也像个起诉状,所以下面用指控二字请予以理解。死磕律师们被指控进行了庭内外的抗议,假如这是罪行的话,至少应该有社会危害性。可惜怎么也分析不出来危害在哪里。
首先,二位报道没有指出拿一个案子是屈从了律师的抗议活动而枉法裁判的。这说明这种抗议根本没有影响案件裁判的公平性。
其次,二位的报道中提到不少事件聚集了一些人。但是没有一次提到因为人群聚集造成了什么损失。有哪次造成交通中断多长时间吗?没看到。倒是不少城市因为大人物来临警车开道,干道戒严经常阻碍交通。
翻墙搜索一下,发现每个事件几乎都是官员首先违法引起的抗议。这些抗议影响我们老百姓的权益了吗?影响公平正义了?我说给身边的任何亲友,没有一个人感觉到。受损害的是那些违法禁止律师会见的看守所、违法禁止律师发言辩护的法官、违法禁止律师阅卷的院长们。如果他们都守法,还会有访民的抗议吗?抗议者又没有进行人身威胁,也不可能决定法官的升职和奖金,仅仅是对公正执法的监督就够成犯罪了?
受到危害最严重的是某些涉事的领导干部。这点应该承认。江西高院的院长被设了灵堂,受到了侮辱。但他可以去告上法庭啊,诽谤罪本来就是告诉才处理,有什么必要动用公权力呢?给警察李乐斌安慰奖的副县长被人肉搜索出来一堆问题,这是人肉搜索的错吗?本来这些人就不该带病提拔。你自身清正,由何怕人肉搜索你的违法犯罪的短处呢?
在此请教二位记者,打击律师和维权推手访民这个人群,究竟防止了什么社会危害,保护了哪些人的利益?
12,
关于名利。名是名声,利是利益。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所以追求名利也正常。二位的报道里分析一干人等的利益在哪里,倒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但是名利也不是跟良心完全无关的。有些人在网上发帖,一个帖子五毛钱,也有些人在网上发帖子,为了传播自己的知名度,但同时也有些人在网上匿名发帖子也没有钱也事不关己,就图个心里舒坦。这其实就是所谓的良心。所以符合公义的事情,就容易获得人们的支持,邪恶的事情就容易遭到众人的反对。为了名利也没有错,关键是以符合公平正义的方式获得名利,还是以损害公平正义的方式获得名利。以访民为例,大部分人直接目的是获得家乡领导重视,把自己的实际利益需求解决掉。但是这并不能说有了这个目的其维权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医生行医,律师济困,出发点都是赚钱,但并不能因此就断定他们的行为都是卑鄙的。
这里请教二位记者的是,你们在写这些报道的时候,摸着自己的良心想一想,这里面没有任何名和利的因素?跟业内名声、领导赏识、日后提拔有没有关系?
13,
关于政府形象。二位的第一篇报道,借嫌疑人之口,道出这次打击的目的所在。“我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交通堵塞等严重的社会混乱;错误引导了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让他们对政府产生不好的印象,甚至也要参与进来;给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炒作的机会,达到他们丑化政府形象以及更多不可告人的目的。”
所谓交通堵塞,从来没见报道过,也没有见过哪个政府爱护交通到这种程度,拉链一样反复修路制造拥堵的现象到处都是也没见谁因此被抓。识字的人都知道,后面的“丑化政府形象”才是真正的打击目标。但是,如果一个人脸上干干净净,你赢说他脸上有屎,那是谁也不信的。如果他脸上真沾了一块屎,应该赶快洗掉而不应该把说他脸上有屎的人的嘴封上。
在二位报道的敏感事件中,为什么敏感?估计也就是涉及到政府形象了吧。但是一贴上敏感的标签,老百姓就不能问个究竟吗?政府不是自称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机构吗?说到底,还是涉及某些人的利益。政府形象不过是个吓人的虎皮。聂树斌案冤杀案平反不了,谁都知道是涉及的官员太多。为了河北政府形象,谁提聂树斌谁就犯了法吗?
在此请教二位记者,是政府形象重要,还是公平正义更重要?
14,
在二位记者所写的第二篇报道中,除了看不出违法事实的闹事和骂架式的贬低用语,毕竟还有一些具体的事件描述。
关于云南大理的案子,网上没有搜索到庭审什么情况,但是搜索到一些案情相关材料。因为在微博中,大家需要到这个里面去找: 根据这个帖子给出的文书造假图片,可以确信该案有极大的枉法嫌疑。
再看看二位描述的吴淦罪行:
据介绍,吴淦等人开着一辆车在法院门口不停兜圈,法院保安被迫让其车辆进入,吴淦等人又开着车在法院院内来回转,并高喊着法院院长的名字。
看了半天,还是不明白,究竟是吴淦的车开进法院是违法了呢,还是在法院内转圈违法,还是高喊法院院长的名字违法。如果开车进法院转圈是违法犯罪,那就是法院保安在协助违法犯罪;如果是喊院长名字就是违法犯罪,我等老百姓就要倒吸一口凉气,比法院院长大的官多的是,哪天一不小心喊出哪个大官的名字就成了要抓进监狱惊动全国顶级媒体批判的重罪。
请教一下二位记者兼办案人兼检察官兼法官,我们老百姓如果想见某个大官又见不到,有没有喊他名字的权利和自由?
15,
关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案子。二位的描述如下: 法院视频资料显示,庭审刚一开始,几名辩护人就高声叫喊起来。审判长多次要求遵守法庭纪律,但这几名辩护人根本不听,反而无理要求合议庭人员全体回避。他们不顾审判长、法警劝阻,继续大吵大闹,并公然辱骂包括审判长、法警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其中的领头者正是锋锐律所的女律师王宇。她走出辩护席、带头叫骂,指着法警的鼻子大骂其是流氓、禽兽,将庄严的法庭变成了骂人、撒泼之地,使得庭审无法进行下去。 可是,网上能查到的关于此事的完整描述如下: 这个博客是冯律师根据几位开庭律师的回忆整理的。根据这个博客文章,王宇确实指着法警骂流氓,估计也有禽兽二字。但当时情况是当事人一个小女子因情绪激动被四个彪形大汉法警牢牢按住,王宇出于女性同情才骂人的。随后也被拖出法庭。那么当事人为什么情绪激动呢?因为受到过刑讯逼供,而且三个同案一起审理,不应单独审理。是当事人的激动情绪造成庭审进行不下去,而这和审判长本身也有一定关系。王宇骂人是后来看不下了才骂的。
请问二位记者,你们神通广大,能把嫌疑人的供述都搬到新华网上,能不能把庭审视频也搬到新华网上让大家看个究竟?注意大家想看的是原始视频啊,不是剪辑加解说的。
16,
关于靖江事件。二位的报道如下: 2013年4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起案件开庭前,辩护人、与王宇同为锋锐律所律师的王全璋,与无律师执业资格的李某某到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无理控告承办人及主审法官。庭审中,王全璋以申请回避、捏造事实等方式干扰庭审进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用“云录音”状态的手机录音、拍照,企图传到网上炒作。李某某未经允许,两次擅自闯入审判区坐上辩护席。鉴于其行为违反法庭秩序且情节严重,王全璋被依法治安拘留。
关于这件事,网上找到了周缘来律师的博客文章: 周律师是倾向于赞同司法拘留王全章律师的,所以这篇文章至少不会在立场上偏向王全章律师。根据这篇文章的介绍,拘留王律师是王涉嫌在法庭录音。跟二位提到的李某某没有关系。法官没有提供王录音的证据,王没承认录音,但也没有否认录音。这篇文章就是对王可能的录音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拘留10日的分析。 法庭上录音即便真的发生也是有明确解释如何处理的条文。何况没有证据证明王进行了录音。可以判断的是,法官庭审后拘留王全章律师,有司法报复的成分,否则也不会因为有人老打手机就放人。假如打法官手机能影响判决,薄粉估计能动员上千万人打电话。
想请教二位记者,你们提到的沈阳案件还说到看了庭审视频,那么靖江事件你们是看了什么材料,采访了什么人才这样写的呢?你们二位神通再大,也不可能未卜先知吧。
17,
二位的报道通篇都是以律师违法犯罪为前提。但是从40余起违法犯罪事件中精选出三个例子却让人满腹怀疑:
第一个是在法院喊了院长名字;第二个是涉嫌庭审时录音;第三个是法庭上骂了法警。
我们不相信如果还有更明显违法犯罪的事实,二位会故意隐瞒,所以只能遗憾的说,如果这三件小事,都可以成为指控九名律师和十来位公民涉嫌刑事犯罪的理由,那全国27万律师可以抓起来90%以上。
想请教二位的是:你们就不能把律师们真正犯罪的事实说出来一些吗?用这点小事抓捕传讯警告超过二百多个律师和公民,造成国际舆论对中国人权的纷纷指责,难道就不是给中国政府的脸上抹黑吗?
2015年7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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