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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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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发表于 2013-2-2 13:07: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朝日新闻中文网

RSF报告称“日本排名下滑的原因是政府禁止媒体自行采访报道福岛核事故”,此外“自由记者还受到了警方的威胁及司法骚扰”。该排行榜包含179个国家,倒数三名是厄立特里亚、朝鲜及土库曼斯坦。(共同社)

@日本共同社 【“记者无国界”发布新闻自由度榜单 日本排名下滑】“记者无国界”组织30日公布了世界各国新闻报道自由度排行榜。日本的排名从去年的第22位下滑至第53位,主要原因是与福岛核事故相关的信息缺乏透明度。美国的排名比去年上升15位,升至第32位;中国也比去年上升1位,列第173位。http://t.cn/zYU1xFM轉發(1592)|評論(299)2月1日 11:02 來自专业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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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发表于 2013-2-6 10:27: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权观察批中国言论自由状况 党报称自由需守法

2013-02-06 03:43:08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 有11130人参与

“人权观察”,像往年一样,今年再次发布了年度全球人权报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所谓的“观察”。该报告无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巨大成就,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武断指责,横加抹黑。

中国是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几乎没有其他的国家能够与之匹敌。互联网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网络基础设施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为民众通过网络这种无国界、低门槛、去中心的交流平台,就公共事务和大家所关心的其他问题,“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突发性事件进行讨论,创造了条件,为个体切实享有和行使人权公约所列明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承认和保护的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和物质基础。

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人权保护“黄金规则”的要义是,不能以自己的无限的“自由”损害他人的正当自由,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网络不端和不法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对网上自由流动的各种消息进行合法的管理和引导。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对政府来讲,针对产业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法律政策,制裁违犯法律规定的相应人员,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广大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网络公司的服务条款,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会产生外溢效果的网络信息、观点等的发布行为,予以注意。当个别用户不注意自己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时候,这种言论不仅会对其他用户产生误导,还会影响到网络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网络公司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公司有权,也有义务依据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对通过自己服务器的内容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导、约束。互联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服务条款实施的运营行为,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尽管与言论有关,但不能就此定性为对言论自由的干涉。

笔者认为,“人权观察”报告事实依据不足,反而借助移花接木、倒果为因和以偏概全等手法,对中国过去一年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一些现象进行歪曲描述和解读,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言论自由以遵守法律为基本前提

“人权观察”《2013年度世界人权报告》继续指责中国“十年来人权方面毫无进步”,其中“言论自由”部分更是通过一些虚构事例来臆断中国“违反了国内及国际法律”。然而,报告在批评中国对媒体进行“监管”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微博服务商“可以使3亿用户表达观点和不满”。这样自相矛盾的评价反而说明了一个事实,中国在言论自由方面实际上始终是持支持和开放态度的。在一个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规制的今天,对中国通过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努力进行无端指责,只不过是那些居高临下地自诩为道义评判者的强词夺理和“唱衰中国”的政治共谋而已。

近年来,中国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做出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明确承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同时,从各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尤其在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更是确认了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各方面的具体权利。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民,网民通过网络平台不仅可以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独立见解,还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乃至举报。事实上,网络表达和网络参与已成为当前中国最为常见的言论自由行使方式,许多腐败案件、侵权行为、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都是通过网民的自由言论而引起政府重视进而得到解决和处理的。

法国思想家卢梭早就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其实,言论自由也从来就是有法律乃至政治限度的。如西方舆论界默认并共同遵守的“政治正确性”法则就是对言论自由进行“自我约束”的最典型表现。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更是早已有之,早在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吉特洛诉纽约州案”时即确认,“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即任何人可以不负责任地任意发表言论或印行出版物而不受惩罚”,这就确立了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言论是自由的,基于言论而采取的行动是不自由的。这一原则不仅已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案件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逐步成为各国认同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近年来网络言论中肆意泛滥的造谣、谩骂、诋毁、泄露个人隐私乃至诈骗现象越来越引起民众的不安和反感。2012年底,中国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现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讨论。通过充分的讨论,大多数舆论和网民逐步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为了维护网络言论的洁净环境,必须对不负责任的言论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样基于理性的广泛共识而催生的法律规制,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民众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尊重,决不是那些隔岸观火的人权卫士们可以轻易贬损和否定的。

(人民日报海外版)
http://news.163.com/13/0206/03/8N0IGK5G0001124J.html
273#
发表于 2013-2-8 12:40: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方流芳:亲历欧式“言论自由”和“言论管制”
发布时间:2013-02-08 08:56 作者:方流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755次
  牵扯进中欧法学院项目之后,接触了不少欧洲“法律精英”。在中国宣讲欧式“言论自由”,是“法律精英”加盟中欧法学院的重要使命。和每个人交谈,你会发现他一定自称是言论自由的忠实信徒,一定为那些不能和欧洲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的民族感到惋惜。可是,我又发现:只有当中国人保持沉默或者一味附和时候,“法律精英”才有“言论自由”的风雅,只要有一个中国人和他们“叫板”,他们立刻就群起而攻之。

  我不能说这个群体在欧洲法学界具有代表性,因为他们都是一些具有外交政治背景的人物,他们都曾围绕着欧盟对外合作项目转过几圈,他们在海外的行为——特别是在一个他们认为“缺乏法治”的社会中的行为——与他们在本国的行为是受不同的规则和道德哲学支配的。如果有人说:“你在这里谈的只是一个特例”,我无可评论。

  一、合伙人会议与言论自由

  1、多数派给少数派界定言论范围

  中欧法学院合伙人团队由16所合伙人院校组成,欧盟封汉堡大学为“领头合伙人”。在理论上,中方有三个合伙人院校,实际上只有中政大一家与此有利害关系。在合伙人会议上,中政大除保持沉默或者附和欧洲合伙人之外,没有多大作为。按照“合伙协议”,中政大是无足轻重的少数派,表决票为十六分之一,即使能联合中方另外两家合伙人也不到五分之一。我从来不指望合伙人会议能做出任何有利于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为这根本就不是欧方合伙人的目标。只有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框架,中政大与汉堡大学才是一对一。

  在法律和事实两方面,除汉堡大学之外,欧方合伙人并不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伙人,相反,它们是汉堡大学的合伙人:汉堡大学给欧洲合伙人“派活”,欧洲合伙人“接活”,派遣“飞行教授”来华工作2天到一周。除了从欧盟资助报销的交通费和领取生活津贴之外,“飞行教授”没有其他报酬,但是,“飞行教授”备课、讲课的工作时间按照欧洲标准计算为合伙人院校对中欧法学院的“贡献”——每讲授一个学分的课程,“飞行教授”的成本(“贡献”、补贴、交通费和助教)是聘任专职教授来华授课的5-6倍。“飞行教授”为汉堡大学节约了聘请专任教授的现金开支,而汉堡大学又能按照“飞行教授”的成本提取7%的现金佣金——飞行教授的费用越高,汉堡大学的佣金越多。合伙人院校的教师、博士生都能申请中欧法学院的研究资助,而欧洲合伙人研究资助的发放机构又是汉堡大学。因此,在利害关系驱动下,欧洲合伙人有强烈的动因靠拢汉堡大学。

  从2008-2011年,在大部分合伙人会议,中方“领导”都是“露脸”、致辞之后,在掌声中离去,其他中方合伙人在场也不知道说什么好,通常坐几个小时就告辞,以致大部分时间只有我一个中国人在场。一位“资深领导”见此情景,颇为感概地说:“中政大就让老方一人在那里应对,也太难为老方了。”我不知道说什么好。

  2、“方教授,你是否懂得尊重言论自由?”

  合伙人会议主席是汉堡大学代表。从2010年春季开始,尤里斯担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尤里斯原先是德国外援署派驻北京办事处的政府官员,在“合作项目”的名义下,他贴近中国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界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由此形成的“人脉”远远不止是“混个脸熟”。尤里斯总是不失时机地“秀”几个中文单词,如:“干杯”、“谢谢”、“你好”,甚至自我解嘲地称自己为“老外”。虽然,我从来没有听到他说一句完整的中文,外国人都把尤里斯看成是“中国通”,这当然是见仁见智。2010年,尤里斯完成了一次快速转型——从德国政府的驻华官员一跃而成汉堡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代表汉堡大学与欧盟接洽,担任合伙人会议主席、管理委员会委员、项目办公室主任,并且像其他德国教授一样,在名片上赫然写上了“ProfessorandDoctor”。

  在2011年10月18日,学院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进入实质讨论的时候,中方就剩我和一位助手在场,外方是十二人。

  首先发言的是德方委派的新任院长TB教授。我多次提醒他:TB是肺结核的简称,用之不雅,建议他改一下,但他认为用之多年,习以为常,弃之可惜。我给他起了一个中文名字“布哈”,比TB好听得多,但他怀疑我给他起的名字有隐喻,不太乐意使用。既然如此,恭敬不如从命,我亦随之而称TB。TB发言说他需要一个“学术助手(academicassistance,原话如此)”,这个助手需要来自他的祖国,他来北京之前已经为此进行了准备,而“方教授刻意阻挠,令我气恼(irritated)”。接着,按照以往的套路,会场上冒出了一个“接棒手”,强调欧方院长是学者,除了配备秘书,还要有‘学术助手’,否则,无法在中国开展工作。“这样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拖延几个月还解决不了?联席院长如何合作?”“接棒手”紧皱眉头,摊开双手,作茫然相。

  在欧方各路神仙轮流将一个声音重复若干次之后,我举手发言,我说:“聘请学院工作人员是两位联席院长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虽然,欧方院长有利益冲突,我本可单独决定此事,但我一直试图搞清楚:‘把德国国籍作为应聘条件的理由是什么?’‘学院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在欧洲,是不是只有德国人才具有这样的语言优势?’更重要的是:中欧法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学院,她的人事问题不需要麻烦合伙人会议讨论。”这时,一位欧洲教授打断了我的话:“方教授,你是否懂得尊重言论自由?在欧洲,我们都尊重言论自由,欧盟组建中欧法学院也是为了推进言论自由。”在会场上只有一个中国人发言,而打断这个中国人发言的理由居然是为了“言论自由”。我说:“如果言论自由不是发出一个声音的自由,那就请让我继续讲下去。我对言论自由的珍惜不亚于在场的每个人,但我比在场的任何人都更有可能因为言论自由而付出代价,因为我深知自己在得罪多数派。”

  每个列入日程的话题议论完毕之后,尤里斯都要出来总结,梳理出“共同意见”,以便他的助手能够按照他的意思草拟会议纪要——他说:“多数代表同意,中欧法学院应当为欧方院长聘请学术助手”。这时候,我不得不提醒尤里斯:“你只能代表你自己,是不是存在多数意见,当以表决为准。”

  二、“方教授,你在进行言论审查!”

  2011年3月,一个外国人向学院英文刊物“ChinaEULawJournal”投稿,文章主题是中国宪法第37条的人身权研究,主旨是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这位作者的研究方法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作者只是简单地用“人身”、“人身权”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或者其他电子数据库进行搜索,找到相关法条、案例,然后按照他的审美观“撮堆”、“排列”,插入一些评论,文章结构杂乱,看不出什么独到见解。我只是大致阅读一遍,就发现了几十处“硬伤”,因此,我不同意刊登,也不认为有任何修改价值。这位作者甚至不愿意披露他的真实身份,他在来稿中声称是“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访问学者”,在我表示质疑之后,他终于披露实际上是挪威外交部官员。

  一名当时在中欧法学院访问并担任助理编辑的德国博士不同意我的看法,他说:“难道你真的认为作者是反对中国政府吗?”这样的政治陷阱实在太小儿科,我忍不住呛他一句:“在德国,你们审查稿件的时候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吗?”在明知我的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德国博士不经我和高美莲院长同意,擅自通过Springer的电子编辑系统,将这篇文章发到了编辑部。我和高美莲共同给Springer发出信件,声明这篇文章的投递未经主编同意,要求撤回。同时,我们最终签发的发稿目录也不包含这篇稿件。ChinaEULawJournal创刊号确实没有那篇文章。但是,一年之后,我发现此文并没有从德国Springer出版社的网站上撤下。于是,我向出版社重提一年之前的要求,并询问“为什么不执行主编的决定?”

  Springer出版社执行主编的回复是:“撤回已在网站发表的文章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得到证实的剽窃;(2)侵犯版权;(3)无法通过更正或更新而纠正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内容错误,如:给人身健康构成危险。”执行主编又说:“(你提出的)撤下某先生的文章的要求显然表明着一项针对内容的表达审查(”censorship”)。我们得考虑作者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作者不同意撤回并公开此事,中欧法学院和出版社都会大丢面子。”最后,他向我提出“强烈警告”,让我不要得罪这位已经“颇为知名”和“深受欢迎”的作者(“Iwouldliketostronglywarnyouagainstwithdrawingthearticle.Thiscontributioniswell-knownandpopular.”)。

  我强调说:“出版合同规定得很清楚,刊登任何文章必须有主编共同同意。问题是主编没有同意,你们就发表了,这是你们的过错,怎么能和表达审查沾上边?”主编改口说:“不能让作者对组织者的疏忽负责。”“究竟是‘组织者的疏忽’,还是表达审查?”我提出了一个注定不能得到回答的问题。
  把表达审查的污水泼向一切让他们感到不快的中国人、中国机构和中国政府代表,这已经成为一种最廉价的政治正确表演和最小风险的政治诽谤(中国人绝对不会提起诉讼)。

  三、“网管”心态

  1、每次会议之后,欧方总要抢占会议纪要的制作,他们能把会上从来没有讨论过的事说成“共识”,也能把他们信誓旦旦的承诺从纪要中抹去,在这方面,我没有发现他们有任何心理和道德障碍。我一贯坚持的立场是:“我在会上的表述,我自己写;我没有同意的事,不能算‘共识’,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都要得到表述。”在2010、2011年,欧方抢占会议纪要制作权一直占不到什么便宜。但是,2012年之后,学院实行“联席院长、管委会、大学和政府四个层次的管理”,在内部,管委会主任、校长、中政大领导小组多边掣肘;在外部,合伙人会议、汉堡大学、外方院长轮番轰炸,我已独力难支。

  在许多意义上,2012年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都是中欧法学院的一个转折点。此次会议之后,“资深领导”、中政大校长与尤里斯直接对话,一切信息都对我严格保密—管理委员会议事日程、纪要、决议都是“资深领导”和尤里斯两个人拍板,但拍板之前,“资深领导”总是会和中政大校长事先“通气”。“透明度”曾经是欧方自我标榜的招牌,也是欧方攻击中方的利器,但是,在中欧法学院,欧洲“法律精英”与中方领导一样擅长秘密政治,只有我带领的中方管理团队保持了“透明度”。

  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之后,“决议”由“两位主席”共同商定(我一直拒绝承认尤里斯是管委会外方主席,因为没有任何会议决议确认他的地位),我不知道他们正在把哪些东西写进“决议”。可是,TB遏制不住内心的兴奋而提前发难,从而把外方的意图、中、外方之间正在进行的交易一一暴露出来,他有时甚至会把一些邮件错发给我——我不知道他这样做是有意还是无意,但我每当收到这样的邮件时都会忍不住笑出声来。TB言辞严峻地给我写信,称:“以后,在学院网站刊登任何文字,都要经过我同意,这是两位管理委员会主席已经达成的共识。”可是,学院网站管理既没有列入2月18日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也没有在会议期间开展任何讨论,而会议是全程录音的,会议纪要如何能无中生有?一个真实的过程是:尤里斯给“资深领导”列出了欧方要求写进决议的清单,“学院网站公布任何信息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是清单内容之一,只要“资深领导”首肯,该清单就变成“管理委员会决议”,得知“资深领导”和中政大校长准备全盘接受之后,尤里斯大喜过望,通知TB提前“收官”。

  收到TB来信之后,我分别向中政大校长、资深领导表达了以下意见:

  (1)从注册、设计、编辑、日常运作,外方对学院网站都没有一丝一毫贡献,任何人要把我带领的中方团队辛勤工作的成果作为厚礼献给外方,我不得不抗命。

  (2)即使我愿意遵命,也没有可操作性,因为:

  ——TB不懂中文,他同意或不同意刊登中文文稿都没有任何价值;

  ——即使他懂中文,TB每个月都要去汉堡述职,学院网站的信息更新无法等待;

  ——即使他每天都在北京,在他办理工作签证,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我也不会和他分享这一权力,因为他在中国的法律身份是外国访问学者,而不是学院行政负责人。

  (3)把会议上根本没有讨论,或者讨论而无共识的事项作为“一致意见”写进会议纪要,这是不诚实的。

  由于我的反对,“资深领导”把尤里斯提出的“学院网站公布任何信息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改为“学院网站发布任何通知都要联席院长共同批准”,希望我接受。我表示:“看看TB是否愿意和中政大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再说。”为此,我特意安排将“网络安全责任书”翻译成英文,提交TB签字。该责任书第一条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坚持…….。’他看了一半,就不想读下去,他说:“我恐怕不能签。”

  我一再对TB表示:“你在学院网站发表任何意见,无论是代表你个人或者你的老板,都不会受到阻挠。”我这样说的时候,是诚心诚意的,我确实希望公布真相和在真相大致清楚的情况下讨论分歧。

  2、德国学生来信

  2012年3月2日(周五)下班之后,收到一位已毕业的德国学生给我和TB写信,称他看了学院网站刊登的新闻之后,感到不舒服,抱怨我公开了内部事务,给学院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紧接着,又收到了TB给我写信,要我重视这位学生的看法。让这位德国学生感到不舒服的,是两则英文报道,现翻译如下:

  (1)“本院减少对欧洲飞行教授的接机服务

  从2008年9月到2011年1月,本院派员赴机场接送外教共181人,参与该项工作的有驾驶员、学生和行政人员。然而,汉堡大学代表称:根据欧盟财务规则,该项费用不可报销。汉堡大学指派的普华永道审计质疑该项开支的合格性,他们认为:鉴于来华人员的每日补贴覆盖率落地交通费,学院不应当再派人去机场接送外教。即使中国政法大学不从欧盟资金报销该项费用,而是将该项开支列入“行政费用”,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财务贡献,也不可接受,因为,按照资助合同,“行政费用”是汉堡大学独占的。因此,从2012年2月开始,本院只对首次来北京的外教提供接机服务(2012年2月15日上传)。”

  (2)“汉堡大学拒绝为外教购买机票

  WolfgangD?ubler教授将在本学期前来为2011级学生讲授劳动法,汉堡大学拒绝为之购买机票,理由是WolfgangD?ubler教授的课程列入中国法学硕士课程,而不是欧盟和国际法课程。(2012年2月11日上传)”

  刊登以上两则新闻,我确实有一番考虑。当时,汉堡大学已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把中政大逼到了无路可退的地步。同时,我又得到可靠信息:尤里斯已召集全体欧方合伙人于2月6日在布鲁塞尔开会,欧盟官员参加了会议,他们决定“统一思想”、“统一口径”,在即将召开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大举发难,以“证明欧方愿意继续已经开展的项目,而中方则不愿意接受另一个项目(注:指中欧法学院项目二期)(“…..todemonstratethattheEuropeansideiswillingtocontinueagreedproject,whiletheChineseisnotrespectivelywantsanotherproject.”)。

  在此情形下,只有公布真相、引发讨论才可能找到解决方案,因此,我决定在管理委员会召开前夕公布以上两则英文信息。信息刊登之后,TB当即转达了汉堡方面抗议,我建议他写一个声明澄清事实,一并刊登,他不愿意。

  现在,既然管理委员会会议已经结束,根据学生要求,撤下这两则信息并无不可,因此,我当即回复学生,同意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月5日)撤下上述信息。

  3、互传信息,互表决心

  汉堡方面咄咄逼人,中方“领导”一味绥靖,我决定对双方发出同等程度的抗议。

  2012年3月4日,我给校方写信表示:作为学院唯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学院网站是我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确表示“抗命”。

  3月5日下午,TB见两则信息撤下网站之后,笑容满面地走进我的办公室,称:“你做出了一个理智的决定。”TB的笑容提醒我:为了避免误解,我应当发一篇更醒目的评论或者报道代替撤下的两则信息。当天晚上,我就在学院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中、英文评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教育主权原则”(http://www.cesl.edu.cn/idxnewsview.asp?id=1636),并在第一时间提醒TB关注。

  3月6日,TB临时临时取消了工作例会,专程到欧盟驻华大使馆和中政大校长那里投诉此事。接着,我接到中政大领导的电话,而他们在此前则接到了欧盟大使馆的电话。3月6日下午下班之前,TB神情激动地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大声说:“我是一个国际公法专家,对主权问题有很多研究。在我看来,你的看法是一种偏见。如果每个国家都强调主权,就没有国际合作,中欧法学院是一个国际合作项目,你们的政府既然同意把欧盟规则作为政府协议的一部分而受之约束,就是在同一程度放弃了主权。”我建议他写一篇文章批评我的观点,放到学院网站上,以开展讨论,他说:“这不正是你所期待的吗?我不会和你进行书面讨论,只要求你撤下这篇文章。”我说:“新闻检查制度在贵国最盛行的时候好像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当时,您还没有出生,如何会如此热衷此道?”他顿时暴怒,一字一句地说:“明天我回欧洲,就能见到欧盟的高层人物,我一定会报告此事。”我付之一笑:“何必告诉我?这和我有什么关系?”TB狠狠地说:“方教授,你要知道:你的处境很危险,你已经成了我们必须移走的唯一障碍。欧盟高官会干预的,你就等着吧!我可以告诉你,这篇文章是否撤下,关系到中欧法学院是否继续存在?”说完,他愤然离去,用足最大的气力怦然摔门,声音之大,以致学院工作人员都受到了惊吓。

  3月7日,TB给我写信,称:“我再次要求你从网站撤下‘教育主权’一文。正如我昨天告诉你的那样,这违反了中欧法学院赖以组建的协议,也是无视我的反复要求——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非经事先通知并获得我的批准,任何信息不许上传学院网站。我将在明天飞往汉堡,报告当前形势及其后果。”(“Irequestyoutoagaintoremovetheentry"edcationalsovereignty"fromtheWebsite.AsItoldyouyesterday,itnegatestheAgreementsuponwhichCESLisfounded.Itfurtherneglectsmyrepeateddemands,thatnothingisputonourWebsitewithoutmypriorInformationandApproval,inaccordancewiththeJMCdecision.IwillflytoHamburgtomorrowtotalkabouttheSituationandtheconsequencestobedrawn.”)
  我回复说:“我没有想到,这篇短文会令您如此不快。我的评论不过是就事论事地谈中国法规,没有其他意思。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不得不说:尊重中国教育主权是一切教育国际合作的基础,而您的要求(撤下)似乎和欧盟提倡的言论自由原则不符合。”

  四、告状闹剧

  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欧方一直在策划:在国务委员刘延东访问欧盟总部期间,如何向她施压,一举将我撤换。为此,汉堡大学得意地向欧方合伙人宣布:“在汉堡/德国,(我们的)政治支持是强大的”(“PoliticalbackinginHamburg/Germanyisstrong.”)。同时,尤里斯召集中、外合伙人于4月19日在瑞典Lund大学再次召开合伙人会议——如果施压奏效,他们就在会议上宣布胜利;如果施压不奏效,他们就以合伙人的名义弹劾我。为了“不给方某任何机会表示抗议”,欧方直到4月16日才给我发出参会邀请函,而我显然不能在一天内取得签证—欧方的一贯做法是,攻击一个人的时候,从背后开始,不给他任何申辩机会。

  4月18日,刘延东访问欧盟布鲁塞尔总部,欧盟高官一见面就发难:“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骂欧方院长‘法西斯’,双方都无法合作了,此事如何处理?”其实,我只是就事论事地反对言论检查,从来没有把周围的任何人看成“法西斯”。相反,我认为:在欧洲,言论检查历来是‘脏活’,即使在纳粹时代,德国也没有什么正派的、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愿意干这事。

  在仅仅听信TB一方的言辞而不给我任何申辩机会的情况下,欧盟高官指控我说了我从来没有说过的话,这不止是“以言治罪”,而且是用诬陷对我实施政治迫害。如果我是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一个欧盟官员在外交场合,当着我所在国的高官对我无端指责,将面临一场必败无疑的诉讼,外交豁免权也无济于事——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在豁免范围。但是,我是一个中国公民,所以,他们可以毫无顾忌。有些事,欧洲人在“自己人”之间是绝对不会做、不敢做的,但当他们在中国并针对中国人的时候,常常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放手大胆。

  欧方这样做,无非就是报复我在中欧法学院抵制了欧方的言论检查。镇压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这是欧方法律精英在中欧法学院身体力行的自我证明。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报道刘延东4月18日访问时,欧洲媒体居然毫不沾边地扯上一句:“中国人走到哪里,就会把表达审查带到那里。”(见:http://euobserver.com/884/115935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dlpl/whpl/2013/0208/76801.html#
274#
发表于 2013-2-11 19:53: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声音2012]“言论和集会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其中任何一种自由都不是进行煽动或诉诸暴力的特许证。在我们所居住的这个世界里,分歧经常被利用来为短期的政治利益服务。温和的大多数人应该不再沉默,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增强,向偏执狂和极端主义分子说:你们不代表我们!”——秘书长潘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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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前 來自联合国 |  檢舉



275#
发表于 2013-2-26 12:49: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clueless
//@曹保印啦啦啦: 回复@肖鲲:看来,这个“军令”的级别高,而且范围广。 //@肖鲲:我们也接到了。

@曹保印啦啦啦
你不得不承认,李天一的背后,有强大的势力。可也正是这种势力,从一开始就毁了李天一,并将最终彻底毁了李天一,使其走向真正的不归路。有央媒已经接到“上面”关于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封口令,只是不知道,这令算不算是“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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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00:33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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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发表于 2013-3-1 13:12: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凤凰卫视雷宇
家里凤凰的讯号被掐了。哎,两会还没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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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发表于 2013-3-1 20:29: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赵相斌
支持!!!!!//@葛文秀律师://@高和: 支持,连战站到了道德、道义、历史的制高点

@柏举散人
【连战建言:言论自由】连战:台湾与大陆都是中国领土,国民党和共产党是一个国家的两个政党,是兄弟,共同目标是中华民族复兴。本着对等原则,希望共产党到台湾办电视台、报纸,同时台湾国民党和其他党派也能到大陆办电视台、报纸,实现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言论自由,希望得到共产党和大陆同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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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鐘前 來自魅族手机


278#
发表于 2013-3-1 20:3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法医王雪梅
发表了博文 《法医王雪梅强烈抗议禁言恶行、誓死捍卫话语权!!!》 - [通知] 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3-03-01 16:40 您的文章《范妈妈和她的爱女爱婿是我眼中极...》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 http://t.cn/zYYERRP

法医王雪梅强烈抗议禁言恶行、誓死捍卫话语权!!!作者:法医王雪梅发布于:2013-03-01 20:19:08[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3-03-01 16:40
您的文章《范妈妈和她的爱女爱婿是我眼中极...》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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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12:33
您的文章《我的博文出轨了吗?》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3-02-10 10:52
您的文章《除夕夜,请不要再次剥夺我为范妈...》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3-02-07 15:15
您的文章《请尊重一个白发晚辈对一个革命老...》已被管理员转移到回收站。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3-02-06 23:49
您的文章《帮帮范妈妈,救救谷开来!》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2-10-10 13:24
您的文章《法医王雪梅严重质疑尼尔·伍德死...》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2-10-04 08:27
您的文章《请允许我发表来自内心的独立思想》已被管理员转移到回收站。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通知]亲爱的新浪博友:
2012-09-29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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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鐘前 來自新浪博客


279#
发表于 2013-3-1 20:48: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瀟湘墨人
【连战建言:言论自由】连战:台湾与大陆都是中国领土,国民党和共产党是一个国家的两个政党,是兄弟,共同目标是中华民族复兴。本着对等原则,希望共产党到台湾办电视台、报纸,同时台湾国民党和其他党派也能到大陆办电视台、报纸,实现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言论自由,希望得到共产党和大陆同胞的支持。




280#
发表于 2013-3-6 12:43: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杨桐
证实了一件事:昨晚的禁令是真的,纠结的媒体人只好绞尽脑汁玩版面语言,这就是他们的中国式的言论自由 //@时言平:

@记者刘向南
今天出版的吉林长春的另一份报纸《城市晚报》,是一份小开报纸,同样是在大家都能知道的环境之下,对于小皓博被害消息的处理,相较而言,相信是动了一番心思的。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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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鐘前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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