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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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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发表于 2012-12-7 17:10: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络新闻免费时代终结 《华盛顿邮报》或收费


腾讯科技讯(明轩)北京时间12月7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消息人士周四透露,一直抵制向网络用户进行收费的美国《华盛顿邮报》,可能会在2013年改变其原来的决定。

消息人士称,《华盛顿邮报》可能将会在2013年夏季推出计量收费--这意味着《华盛顿邮报》的网站将准许普通用户在缴纳订阅费之前,免费阅读一定数量的文章。此外,《华盛顿邮报》还将会上调印刷版报纸的售价。

《华盛顿邮报》正在应对其核心业务--印刷广告业务--营收大幅下滑的问题。今年前三季度,《华盛顿邮报》的运营亏损达到5630万美元;营收同比下滑14%,降至1.607亿美元。今年春季,《华盛顿邮报》的首席营销官离职,搜索替任者的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美国的许多大报纸,包括《纽约时报》和甘尼特旗下的本地报纸,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都已经推出了网络版收费服务,旨在增加营收冲减印刷广告业务下滑给公司带来的影响。但是在大报纸当中,《华盛顿邮报》几乎一直在坚持其网络版不收费的政策。《华尔街日报》的网站早已推出了收费服务。

《华盛顿邮报》董事会主席丹·格雷厄姆(Don Graham)长期来一直辩解称,《华盛顿邮报》是一家地区性的报纸,同时又拥有全国性的网络读者群体,这让《华盛顿邮报》不适合对网络版进行收费。在本周初举行的瑞银集团投资人大会中,格雷厄姆甚至还在强调,《华盛顿邮报》的数字广告营收增长强劲,收费将会给其带来影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华盛顿邮报》的前董事、以及格雷厄姆老朋友,“股神”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一直是《华盛顿邮报》网络版收费的支持者。

格雷厄姆本周表示,“我们一直在考虑各种类型的收费模式。只是我们目前仍没有对网络版收费的原因,是我们发现没有一种模式能够迅速增加公司的利润。不过我们仍将会研究所有的收费模式,并认真思考是否仍保持免费的问题。”

由于预算的竞争,已经导致《华盛顿邮报》的编辑管理团队在近期出现了重大改组。《华盛顿邮报》的执行编辑马库斯·布拉克里(Marcus Brauchli)已经离职,《波士顿环球报》的马蒂·巴伦(Marty Baron)将在今年年底接替他的职位。《华盛顿邮报》发行人凯瑟琳·韦茅斯(Katharine Weymouth)当时曾表示,有关网络版是否收费的争论并不是布拉克里收费的原因。不过她当时曾表示,“我们对网络版收费的问题一直持开放的观点。”截至目前,韦茅斯对此报道未置可否。

消息人士透露,《纽约时报》网络版收费取得的成功,让《华盛顿邮报》再次开始考虑对网络版收费的问题。《纽约时报》在大约18个月之前推出了收费服务,目前已经拥有超过50万数字订阅用户。

http://www.looooker.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1845&extra=

272#
发表于 2012-12-10 12:56: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倩烨归来

//@刘洋硕: 在大陆,买一本书的钱还不够吃两碗面呢… //@范以锦:这是一个很尴尬的话题!纸质出版物经营越来越困难,稿费太高,最终大家同归于尽。 //@天下一人:稿酬差异大,背后是什么?

@罗志渊
@罗志渊:低稿酬正消灭作家群体】在美国,全国发行刊物千字稿费750-2000美元,《纽约时报》千字文章稿费2000多美元,即4800-12800元。欧洲报刊千字人民币为4000—5000元。而中国报刊稿费千字100元人民币左右,低稿酬正消灭中国作家群体。——中国新闻周刊【渊评天下】专栏文章http://t.cn/zjxB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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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13:55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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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发表于 2012-12-12 11:32: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 转发者被判赔偿1000元
2012-12-12 09:33:00 作者: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刘洲君 通讯员 周武和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看到美图,轻点鼠标,转到自己的微博上当下不少人有这一习惯性动作。然而,此举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而成为被告。昨天,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转发微博的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案发:微博转图被诉侵权
  北京A图片公司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广东P家居公司于2012年未经其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A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北京W网络公司是该微博的开办公司,因此P公司和W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要求P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2万元,P公司、W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
  法庭上,P公司表示,公司转发的涉案图片转自“皮皮时光机”,这既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另外,原告诉求的赔偿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商业使用,微博转发没有获利。
  据悉,P公司1994年成立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为家具安装、建材等。W公司位于北京,为利用互联网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
  焦点: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举证,A公司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那么,P公司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呢?P公司在庭上称图片是转载来的,但皮皮时光机上的涉案微博上仅标注“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并未明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了侵害著作财产权。对于P公司称其转发的微博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未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称,P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P公司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目的是宣传公司”。
  判决:转发者败诉要赔钱
  法院表示,W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网络经营者,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的审查义务,要求其对于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不合实际,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A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W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现A公司要求W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法院已判决P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再判决W公司删除已无必要。
  法院还表示,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酌定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昨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P公司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至此,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一审以被告败诉落幕。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对话法官
  判断侵权与否关键看有无商业目的
  昨日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办该案的法官。
  记者:作为广州市首例这类案件,审理时有什么难点?
  法官:难点主要是关于微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是空白,另外就是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就本案来说,首先被告是一个企业,我们综合考虑了这个企业微博设立的目的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力,也就是利益方面来断定它是否构成侵权。
  记者:当下很多人都在使用微博。微博转发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界线在哪里?
  法官:因为微博是个新兴载体,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怎么才算构成侵权或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的界线。我个人认为,如果使用微博图片是由于自己的喜好或者是好玩的原因,并没有给个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这种情况下,不是说不构成侵权,但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你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但侵权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了。
  记者:有些媒体的微博在发布新闻信息时,经常转载其他媒体微博发布的信息,然后用“via”标注出处,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法官:如果纯粹是新闻方面的,我觉得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为了提高自己媒体的影响力而转载,没有标注权利人身份也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那也应该是构成侵权的,毕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媒体总体的影响力。 (编辑:姜琼)
http://www.gdzf.org.cn/zfyw/201212/t20121212_343632.htm
274#
发表于 2012-12-15 21:34: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齐树华
求联系方式。

@在西安
[#网友即时报#]
@oxygen_oo
说:“我暑假在西安晚报实习,按要求写了几篇文章交给深度报道部的张潇,她当时是我的指导老师。今天中午上网搜了下才发现,我之前写的两篇文章被指导老师完全以自己的名义投稿到《金秋》杂志并已经刊登。她却压根没跟我说过这事儿。我简直和‘搜索’里的杨佳琪一样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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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发表于 2012-12-17 13:07: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星WX
今天各个门户都险要位置转了南都周刊起底王立军报道的第三篇《打黑真相》,全部都是洗稿为“齐鲁晚报”,也没作者@季天琴
名字。不知道哪个门户获得了南都周刊的授权。洗稿是行业现实,但用起来也有高下之分,腾讯和新浪在文末注明“来源:南都周刊”,搜狐和网易则只字不提。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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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发表于 2012-12-23 19:43: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1-16 17:27 编辑

【案例】"一女二嫁"再引纠纷 刘明清:数字版权能单独存在吗

2012年02月14日 13: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长刘明清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 王维亮/摄

     原题:数字版权可以单独存在吗?
     作者:刘明清(资深出版人、发行人、书评人、专栏作家。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编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长。)

     2011年1月份,著名作家贾平凹将小说《古炉》数字版权“一女二嫁”,引发了人民文学出版社与网易读书的版权纠纷。事件的起源,当然是贾大作家本人,因为利益的考量将本来属于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数字版权,又卖给了网络媒体。

    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在出版界普遍存在着。特别是一些热门作品的作者,一方面将自己作品的出版权向出版社授权抽取不菲的版税,同时又将所谓的数字出版权卖给那些数字新媒体以及一个个数字技术商、设备商,图谋再“捞一票”。至于那些数字新媒体、技术商和设备商,早些时候还主要是从出版社那里争取内容授权,而近些时候干脆也直接去找作者拿授权了。以至于出现了如贾平凹《古炉》这样令人不解的事件。

    而在一部作品的出版当中,出版社无疑要付出最艰辛的劳动,投入最多的物力与人力成本:也许从作者的创意开始,出版社编辑就要介入与作者共同讨论作品的主旨、结构以及语言风格;如果是学术著作则要在学术创新方面为作者提供参考性意见。作品完成后的编辑加工、审读、校对,以及版式、封面设计等等更是出版社富于创造性且使作品得以价值提升的工作。当然作品的市场推广、作者的影响力传播,同样是出版社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知道一些作品之所以走红、畅销,一些作者之所以从默默无闻到一鸣惊人,往往背后凝聚了出版社的汗水与付出。即便如此,绝大部分出版人并未意识到,作品的专有出版版权事实上包含着传统纸质出版权和数字出版权在内,或者说数字出版权是依附于传统纸质出版权而存在的,是不可独立存在的。

    为什么我认为数字出版权是依附于传统纸质出版权而存在,而不是独立存在呢?最根本的理由,我们认为数字出版权是一种邻接权,是独立于著作权(版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只是专有出版权的组成部分。尽管邻接权来源于著作权,也就是作者的授权转让,但邻接权一旦转让就不再属于作者而属于受让方,也就是专有版权持有人。就像作品出版形式有平装版、精装版一样,作品也可以以数字版的形式出版。你可以设想,如果作者在授权出版社出版自己作品的时候,还要将平装版、精装版授予不同的出版社,也许这样作者的利益被最大化了,但出版者的利益必然严重受损。从平衡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立法者在制定《版权法》(《著作权法》)时,一般不会鼓励作者如此滥用权利对专有出版权进行分割,而是维护专有出版权的完整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出版社在出版作品的时候,到底是采用平装版的形式,还是精装版的形式,多从市场角度出发而决定,这时只需要知会作者,而不需要作者分别授权的。同理,所谓的数字版权,理论上也只是出版的形式(版本)的一种,从选题创意、编辑加工、审读、校对,到市场推广和销售,除了没有印制和物流环节外(数字版的销售对象多为终端读者),所有涉及出版的创造性工作都是必须要做的,与采用平装版、精装版无本质上的区别。

    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贾平凹的小说《古炉》,虽然著作权属于贾,但专有出版权则属于人民文学出版社。相信,出版社在出版《古炉》的过程中,一定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所谓的数字版同样无疑也是作者与出版社共同的劳动创造成果,所以出版社获取因享有专有出版权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完全是理所应当的。显然贾平凹先生没有理由将所谓的数字版权重复转授第三方(贾本人声称不懂数字版权)。

    出版业界对于所谓的数字版权存在着模糊认识,与我们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也有一定关系。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的数字版权做相关规定,导致作者、出版者普遍以为,出版者尽管取得了专有出版权,但如果作者没有专门授权出版者依然无法享有数字版权;作者可以将传统纸质图书出版权和数字出版权分别授权,以争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着这样的模糊认识,以致出现了社会上愈演愈烈的所谓数字版权之争的乱象。

    最后,笔者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数字版权为专有出版权的组成部分(即邻接权),而不可与专有出版权分割授权。这样做的结果,对于出版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将有极大的益处:

    第一,是可终止时下愈演愈烈的关于数字版权之争的乱象。

    第二,是激励出版产业市场主体,也就是出版单位专心做好、做强内容,同时对作品市场推广、作者影响力打造投入更大的力量,因为他们不必担心因数字版权的分割而让别人(数字技术商、设备商和渠道商)搭便车让自己利益受损的事情发生了。

    第三,更有利于数字出版产业本身的健康发展。让长于做内容的做内容(出版社),让长于做技术的做技术(技术商),让长于做渠道的做渠道(网站,电信、移动平台),这样的优势互补、相互推动,何愁产业不大繁荣大发展?
http://www.ce.cn/culture/gd/201202/14/t20120214_23070740.shtml



洪波维奇
然也。 //@新出版-张金:即使某企业有网络传播权了,其权力仍然受到限制,即:他不能转授权,只能是自己使用。//@新出版-张金: 出版者尽管取得了专有出版权(纸书),但如果作者没有专门授权出版者网络传播权则出版者依然无法享有数字内容的网络传播权;作者可以将传统纸质图书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分别授

@洪波维奇
中经网:"一女二嫁"再引纠纷 刘明清:数字版权能单独存在吗?http://t.cn/zOAQvK6@累不够的老马 @涂鸦老生 @版权律师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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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3:40來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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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手机版




277#
发表于 2012-12-24 23:27: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2-12-25 12:05 编辑

【案例】师曾志
@北大公共传播 @晶丹儿-正能量 //@Anna一涵:文字的魅力. //@刘春:能告诉我执笔者是谁吗? //@王丫米:不狡辩的认错太讨喜了。//@斌悟空: //@骆新:雄文如斯,未来有救! //@西门不暗:危机变品宣。写得好

@网易新闻客户端
一封致歉信。@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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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前 來自iPhone客户端

【以下是2012-12-25】
邵明波
新周刊的脸是本着的,不好玩儿。//@barton: //@梁树新:看,新周刊客户端和网易客户端,端端在调情呀。//@王以超: //@邓布利多:居然还有回应

@新周刊
@网易新闻客户端 :道歉收到。若这份聪明不在公关而在内容,则必不致此。信写得机巧,而事情本质却因此被娱乐化,这也正应了新媒体的特性吧。另外,你喜欢的雷蒙德卡佛还推崇过这句话:不需要廉价的花招。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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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鐘前 來自新浪微博


278#
发表于 2013-1-3 11:27: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詹国枢
《静下来,想一想》:评论员杨禹微博:央视评论员2013元旦献词,由我执笔。今微博上有传此文为其他媒体之作,谬也。特意再发,感谢阅读。新年握手,一同出发。詹评:美文也,概括简练,留有余想。可作各种解读,央视能发如此文章,亦算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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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鐘前來自新浪微博


279#
发表于 2013-1-5 11:25: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何兵
【法律小油灯】依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部长擅自修改《南方周未》新年献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可请其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损失。(按:本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不是美国的。)




280#
发表于 2013-1-9 12:18: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1-16 20:36 编辑

【案例】
台湾首家正版成人频道开播
2013年01月09日10:18  《海峡导报》第40版
http://epaper.taihainet.com/hxdb/20130109/index.htm

  台海网1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靖东) 日前,台湾第一家正版成人频道正式上架。该频道负责人许瓈元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版权保护十分严密的台湾,只有成人影片是不受版权保护的,而该频道的做法,或许能促进台湾当局改变这一现状。
  不受版权保护 致成人片在台泛滥
  在台湾,由于提倡“言论自由”,只要不触法,在管理上都较宽松。如《苹果日报》曾推出的“动新闻”,因为太过腥膻色,引起民间团体强烈反弹,最后才被台当局开罚。而成人影片在台湾可以合法买卖,但因为台当局不承认其版权,所以也就不存在对盗版片的管理问题。这导致成人片在岛内大行其道。
  除了在网上横行,在台湾的街头巷尾,也有很多大剌剌写着“成人电影”的盗版碟小店,100元新台币买四送一,实在是“便宜又大碗”。法律上的漏洞,导致管理上的疏失,让人无可奈何。
  “盗版碟家里没有,电视上的频道我们也可以锁,但网络世界那么大……如今的父母难为啊”,家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阿元,提到台湾泛滥的成人影片就气愤不已。
  台网站卖盗版成人片 曾遭日本公司跨海提告
  上个月,日本8家成人片大厂负责人发现台湾某网站公开贩卖该公司旗下成人电影,便集体赴台提告。台北警方最终抓到3名嫌疑人,警方审问后依“著作权法”将其起诉,这件事在台湾社会引发广泛讨论。
  “台湾原本不承认成人影片的版权,所以这些网站有漏洞可钻”,许瓈元说,在台湾有三四家营业者在经营成人影片,电视可看的成人频道就多达12个,网上更是随处可见。
  今年初,“潘朵啦高画质完美台”历时半年多的申请,终于获批,并经中华电信MOD正式上线,该频道可以通过密码锁台,以完善对未成年人管理。该电视台与日本相关公司合作,引进正版成人片播放。
  这个新开播的频道收视价格很便宜,让公司做好了“连亏三年”的准备。许瓈元表示,在开发市场阶段亏损很正常,而正版片的引进或许会让台当局正视成人片盗版泛滥的问题,从而对市场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http://news.sina.com.cn/m/2013-01-09/101825992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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