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谈谈新闻业务:中青报“李庄案”报道有哪些问题
近日,前律师李庄起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时隔三年半后重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李庄2009年曾代理重庆一打黑案件,期间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次日,《中国青年报》发表名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的文章。文章称,李庄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减轻罪责,一手“捞人”一手“捞钱”,还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2010年,李庄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出狱后,李庄于2011年12月向北京东城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青年报》社及撰文记者郑琳与庄庆鸿侵犯其名誉权。
“中青报”的报道刊发后,本刊发表徐迅雷的文章《“律师李庄案”首篇报道剖析》,从新闻写作的角度对这篇报道的问题做了剖析,在这里摘录部分内容,供感兴趣的读者探讨。
《中国青年报》对李庄案有大篇幅的系列报道,其中最早引起全国性反响的,就是该报记者郑琳、庄庆鸿所写的《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这篇长篇报道,是值得从新闻写作业务的角度进行剖析的一个文本。文中有许多措辞很不专业,这对一家著名大报而言似乎很不应该。
▊ 缺乏冷静客观中立的“未审先判”
先说标题,《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这一标题,是典型的未审先判,在见报的2009年12月14日就定性为“律师造假”;而且使用了造噱头的文学性的新闻俗词“惊曝”、“捞人”,以及多义歧义的“被捕”一词,从而缺少了法制类报道的冷静、客观、中立。
报道的第一段是: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该段同样是未审先判,将龚刚模、樊奇杭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庄本来就是要为龚刚模辩护的,彼时龚刚模案压根还没有上法庭。只有法庭经过审判才能给龚刚模定性,判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前,记者行文,至少要加上“涉嫌”二字。
报道的第三自然段是: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这里记者记住了“犯罪嫌疑人”里的“嫌疑”二字,但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的,记者写成了“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事实”,这不是检举者说了算的,同样需要法院庭审的认定,此前,谁都不能排除检举者做伪证的可能。
接下来一段是: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这里的问题跟标题是一样的,就是用“造假”来定性。“造假门”这个措辞,使用了“某某门”这种格式,看起来似乎含义更广,因为“门”内的东西往往较多,但这“造假”二字已经使“门”的含义被定了性。若一定要用流行的“门”来措辞,那么,相对中性的语词应该是“律师门”。
▊ 文学性描写与“污名化”措辞
第二个小标题为:《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这样的标题,取李庄名字的谐音为“装”,“捞人”与“捞钱”对偶工整,具有很强的文学形象性,也具有很强的概括力,但已把未经审判的李庄置于“罪恶的境地”。
这部分的第一段是这样写的: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这里的“混迹”一词让我大吃一惊。这简直是写革命叛徒的措辞。另,“其实更重在‘捞钱’”这样的措辞,也是定性分析,又把李庄置于道德崩溃的境地。
在举例之后报道这样分析: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远未审判,就轻言“经不起推敲”、“不攻自破”。而“设置更多障碍”“炮制新的质疑”的措辞,则是进一步“污名化”。
▊ 重要事实缺乏证据交代
第四个小标题为:《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这个标题置李庄于道德死地。
该部分的第一段是: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炫耀”、“滔滔不绝”之类的渲染性措辞,让读者感到这李庄简直就是一个小混混、一个“骗钱假律师”。
随后的报道是: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组建“跨区域打捞队”也好,支付245万元也好,“还要两三千万元”也好,都需要证据说话,而这里恰恰缺乏证明之据。
下面一段是: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李庄发这样的“信息”(或者是“短信”),更需要证据的支撑,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向谁发出这样的“信息”?报道中没有任何交待。庭审后,辩护律师说:李庄没发过“人傻钱多快来”的短信;开庭16个小时,没有出现过任何证据证明有这样的情节。
(原文刊于《新闻记者》2010年第2期。阅读原文及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纸质版《新闻记者》)
作者: 徐迅雷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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