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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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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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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发表于 2011-10-31 21:47: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度完善《信息技术法》加强网络监控  
2011年10月31日 18:59:00  
来源: 光明日报  
新华微博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印度是一个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国家之一。由于印度在科技文化上紧跟西方,因此以英文为平台的印度社交网络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社交网络基本是一体化的。根据印度电信管理局的官方数据,到2014年印度社交网络的使用者将会突破7200万。目前在印度,脸谱的用户达2210万,谷歌的Orkut用户达1850万,二者几乎占据印度社交网络的大部分份额。推特和其他社交网络在印度也十分流行。

    网络和信息技术在为印度人提供大量方便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不断显现。特别是2008年11月26日发生的孟买恐怖袭击事件,让印度政府痛苦地感受到,网络等高科技工具是一柄双刃剑。有迹象表明,恐怖分子使用了谷歌地球、黑莓手机、卫星电话、全球定位系统和推特等技术设备来帮助策划和实施那次袭击。另外,有趋势表明社交网络已成为印度东北部地区分离主义分子使用的工具。基于这些原因,印度政府一直计划加强对互联网施行全面的网络监控。

    早在2000年6月,印度政府就颁布了《信息技术法》,该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印度也成为世界上12个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2001年9月,警方又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市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发生后,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印度政府着手研究如何采取措施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在2008年修订的《信息技术法》中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处以罚金或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案还对网络恐怖主义作了明确界定,对那些客观明知或主观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印度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2011年,印度继续修订《信息技术法》,旨在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网站。新法案规定:印度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有权查封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运营商须告知用户不得在网站发表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印度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网站在接到当局通知后应该在36小时内删除不良内容,否则网站所有者将面临长达三年的监禁。新法案还对网吧经营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网吧业主须保留客户所访问的所有网站为期一年的日志,并要求客户在上网前出示身份证。网吧的所有电脑应配备安全与过滤软件,以避免用户对淫秽、色情、恐怖主义等网站的访问。印度互联网和移动协会表示,新法案将对社交网络在印度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因为新法案将影响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评论、视频、博客和照片。

    2010年9月,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印度对黑莓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监控。一年之后,印度网络监控又直指社交网络巨头脸谱和推特。印度网民人数众多,各网络运营商都想抢占印度巨大的互联网市场,虽然不情愿,但黑莓去年也同意印度政府监控其手机服务,包括雅虎、脸谱、推特等在印度的网络运营商,都愿意协助政府删除那些涉嫌违法的内容。此外,印度警方还告诫年轻人“洁身自好”,不要触碰法律,因为他们在网上的犯罪行为可以很容易被发现。(原载于《光明日报》2011年10月20日08版/记者 汤先营)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10/31/c_111136460.htm
232#
发表于 2011-10-31 23:43: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思磐://@女权之声: 此类新闻报道常常出现,挺麦子!~// @麦子家@女权之声
@麦子家:【站街性工作者也有肖像权,也有隐私权!!!】网易新闻:福建泉州便衣警察突袭抓获15名站街女,随行记者拍照并且暴露早网易网站上,其中不乏直接裸露性工作者的肖像于世人的照片。我只能说有些新闻记者为了猎奇,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性工作者也有人human权rights!!!http://t.cn/S75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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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发表于 2011-11-1 23:50: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11-1 23:51 编辑

【案例】
王云岭:【一位记者在记者节前的公开信:龙岩电视台记者实名举报贪腐被砍断左腿】福建龙岩电视台记者采访遭威胁,被砍伤。当地警方法院涉嫌串通不作为,且看当事记者陈词....求扩散!(转自@北京李海 )
234#
发表于 2011-11-2 20:42: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QQ聊天欲抢劫被抓 网友热议“隐私”成罪证2011年11月02日 11: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魏荣华 周娟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南都漫画邝飚
@南都深圳读本:【Q Q聊天欲抢劫被抓,该不该抓?】大运前夕,三网友Q Q聊天相约购买麻醉枪抢劫,还没行动即被网警发现,三人被抓。其中之一的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既没实施抢劫,也没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够不上《刑法》上的犯罪预备。我发起了一个投票【Q Q聊天欲抢劫被抓,抓人妥否?】
网聊商谈抢劫,被网警监控查到,三名男子还未出手便被逮捕,这本是一件看起来振奋人心、成功打击犯罪的新闻,可是仔细想想,总觉得有点不对。人家网聊你是怎么知道的?还没犯罪,甚至只是口头商讨阶段,能否定为犯罪预备?昨日,这个新闻被@南都深圳读本放到网上,顿时引起网友大讨论,相关投票也很火爆,迅速成为新浪微博和移动微博的热门话题。
支持抓
@梅林关外一枝花坚决支持警察扼杀犯罪于萌芽:“将犯罪分子扼杀在罪恶的摇篮中,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警察叔叔很了不起。(怕泄露)隐私你还去上网?(怕泄露)隐私你还去买枪?隐私再大也大不过公众安全吧?律师说得也没错,但一个心存剥夺别人生命(想法)的人,也不配别人给予他同等的隐私权利。”@娟小小更是举了一个例子:“这个就跟你老公跟别的男人在Q Q聊天调情一样,他们在网上打得热火朝天,难道你就不生气了?你能用你老公还没跟人上床来安慰自己吗?等上床后才来抓证据,你玩得出来么?警察识破了,我倒觉得是一种幸运,杯具还没有发生。”@sm ile兰子理性分析道:“想想暗号应该也不会贯穿聊天的始终,网警应该没有断章取意,而是有经过一番仔细查证,才最终判定他们的罪行的。现在网络那么发达,把聊天记录作为破案的一种手法是个不错的选择。”@听说君君是个疯子也赞成警察的举动:“有这样的犯罪意识下一步说不定就行动了。难道要等抢劫了才抓?那自杀的在他还没死之前是不是就不用救人了?”
反对抓
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blag525vam就说:“‘穷啊,怎样才能发财呢?抢银行吧!不想工作怎么办?傍个大款呗。’这种话我跟熟人之间就经常说,如果真要抓估计被抓好多次了。”@小徐安也说:“那Q Q聊天欲脱衣是不是算卖淫啊?Q Q讨论罂粟怎么种是不是贩毒啊?”@ M r- Dream海认为警方取证有问题:“取证途径就是违法的,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罪依据的。”@嫦认为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当犯罪证据?没有真凭实据,不可信,这么下结论,未免有些草率。”微博认证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广州律师-胡周雄也反对抓人:“支持王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这种取证手段也不光彩。”@ aagun更是讽刺道:“那些经常在网上问候对方女性成员的小心了,随时会被起诉强奸未遂。”
关注隐私
除了关心三个青年是否应该被抓以外,更多网友表达了对Q Q聊天记录被监控、隐私泄露的担心。@追梦sun很傻很天真地问:“我觉得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网警怎么得知Q Q聊天的信息的?难道是监控吗?”@ D anny田也发出同样疑问:“这个问题讨论之前是否要问,为什么私人聊天是被监控的?”@一碗梦则大声疾呼大家不要跑题:“喂喂,这里的关键是Q Q对聊天记录的监控吧?”@贝壳迪算是明白了:“原来Q Q,短信,电话的聊天都是被监控的。以后短信要高雅,低俗会惹监听者笑话的。”@世界的末了也恍然大悟:“原来,我们每天的悄悄话都被监视着!”@裴裴七号的发言让人不寒而栗:“想想我们在跟亲朋好友聊天时,都有另外一双眼睛吃着薯片看着热闹……”@W INNIE凤凰涅磐则显然被吓到了:“我向毛主席保证,以后聊Q Q绝不开玩笑!”
(来源:新浪微博、移动微博整理:魏荣华周娟)
Q Q聊天欲抢劫被抓,抓人妥否?
南都深圳读本发起 1634人参与 数据截至1日21时
A 消灭犯罪于萌芽,没什么不妥。
B 聊天记录怎能当犯罪证据?不妥。
C 如果抢劫麻醉这些是朋友间玩笑暗号咋办?
D 法盲飘过。默默觉得Q Q无隐私了。
E 不用Q Q不关心。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11/02/10354880_0.shtml

235#
发表于 2011-11-5 00:50: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微博联播[url=http://weibo.com/verify][/url]:#默多克新闻集团丑闻升级# 路透社消息,周五(4日),一名太阳报的记者由于受贿指控被捕,至此,刚刚告一段落的默多克新闻集团电话黑客丑闻可能进一步蔓延。《太阳报》是英国发行量最大的日报,同有168年历史、今年7月被新闻集团停刊的《世界新闻》是姐妹报。CNTV邹娴编译报道


转发(5)|评论(1)34分钟前 来自CNTV微博
236#
发表于 2011-11-5 11:42: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南京拟制定户外广告管理规章 街头广告面临下岗

 2011年11月03日09:40  扬子晚报 微博

  南京正在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规章,按照新的要求,如今南京街头的不少广告牌可能要下岗了。《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住宅建筑、楼顶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以登录详细查阅。

  草案部分要点

  10种情况不得设户外广告

  该办法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在10种情况下,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广告牌不得侵犯“阳光权”

  这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关注了户外广告牌侵犯“阳光权”的问题,明文规定: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对于当下时兴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归城管

  根据该办法草案,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过对于其他产权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牌收益问题,该办法草案没有涉及。

http://news.sina.com.cn/m/2011-11-03/094023407941.shtml
237#
发表于 2011-11-5 13:52: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虚假报道道歉
深圳儿童医院称媒体已就8毛钱治病报道致歉

2011年11月04日21: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11月4日电(连肖)第十九届全国儿童医院院长会4日在渝召开,因“八毛门”事件一度陷入舆论漩涡的深圳市儿童医院院长钟山此间称,“八毛患儿”手术出院后,相关媒体已向该医院致歉。

  钟山说,“八毛门”事件最初因一名家长带患儿到深圳市儿童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症,需花数万元做手术,家长拒绝后将孩子转到另一家医院,声称花八毛钱就医好了病,此事一经媒体报道,深圳市儿童医院被推上风口浪尖。

  此后患儿的病情恶化,武汉一家医院对其的诊断和深圳市儿童医院相同,最终患儿还是入院手术。孩子出院后,其家长向深圳市儿童医院道歉。整个事件前后共持续45天。

  “就在昨天,相关媒体也找到了我向医院道歉。”钟山认为,此番道歉意义重大,因为此后媒体在报道医患事件时会更加严谨,而非推波助澜,或一不小心充当了“审判官”。

  “八毛门”也引发医院反思。北京儿童医院院长李仲智告诉记者,医院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还要主动和媒体沟通,通过媒体让社会正确地认识医院,同行间也要团结互助。

http://news.sina.com.cn/c/2011-11-04/212023416717.shtml
238#
发表于 2011-11-9 10:09: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诽谤"省领导被撤职

2011-11-08 21:09: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58954人参与

核心提示:11月2日,云南省纪委通告称,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李瀛因在境外发布题为《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网帖,对云南省某领导在换届期间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中央及云南省领导指示,撤销其党内职务及电视台频道总监职务。

2011年9月,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和省委领导的指示,省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李瀛在省委换届期间利用互联网恶意诽谤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案件。2011年11月2日,省委省直机关纪工委决定,并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李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省广播电视局决定,撤销其电视台某频道总监职务。

李瀛,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湖北宜昌人,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参加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党支部书记。

经查,李瀛在云南电视台工作期间,因对个人工作岗位调整等不满,对电视台主要领导产生怨恨。为泄私愤,李瀛自2010年10月起,先后多次编写电视台主要领导的举报信,以匿名方式分别邮寄给中央、省多个部门及领导。期间,李瀛认识了移居国外的华商杨某某,并迅速发展形成了特定关系。杨某某许诺利用他在国内外的人际关系,帮李瀛实现报复的目的。李瀛将一些道听途说的省级某领导的传闻,通过杨某某等人编造成《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文章,于2011年9月8日发布在境外某网站。两小时之后,该网贴在国内被原文转载。随后,相关内容在省内网站和手机短信转载传播,造成极坏影响。


省第八次党代会以来,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纪委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先后查处了多个诬告诽谤他人的案件,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但李瀛置若罔闻,顶风违纪,为发泄个人私愤,在省委换届期间,伙同他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不但损害了他人声誉,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省委换届工作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决抵制和反对诽谤、诬告陷害等歪风邪气,带头执行换届纪律,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第九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

http://news.163.com/11/1108/21/7ICA12VM00014JB6.html
239#
发表于 2011-11-11 08:40: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版署:媒体严禁刊发未经核实网络信息

2011-11-11 01:03:15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5772人参与

核心提示: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文件,要求新闻机构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文件规定记者须持记者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2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核实相关证据。

据新华社电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规定。

《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对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解读

刊登虚假新闻须及时更正

问:《规定》对刊发虚假新闻的报刊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新闻媒体对刊播的新闻报道负有完全责任,为此,新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规定》明确要求媒体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对于已经查实的虚假新闻,《规定》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建立更正制度。要求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记者严重违规吊销记者证


问:《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媒体机构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是否有明确划分?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本次出台的《规定》对记者、相关负责人和媒体机构分别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如对违规的新闻机构,要求媒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道歉。如果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假新闻,则明确规定可以责令新闻机构负责人引咎辞职,甚至对媒体做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新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新闻记者,责任追究重点放在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业上,如对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吊销新闻记者证,还要列入不良记录,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工作。
http://news.163.com/11/1111/01/7IHRAE4E00014AED.html
240#
发表于 2011-11-12 20:02: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野天化石:CNN不是不了解中国国情。 //@陆吴双:// @老茂儿妈 : 这里是中国的一部分吗??? 还是独立王国???
@我是新疆:分享图片真打,不管你是谁,连美国CNN记者照样被打的抱头鼠窜,落荒而逃。器材被抢,车子被砸,记者满脑袋全是包。。。


转发(676)|评论(233)今天 16:59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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