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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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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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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0 20:02: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彪丨从《人论》看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
彪: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
为英国史诗艺术造诣较高且最受康德喜欢的诗人,蒲柏与康德关系如何,他对康德到底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一议题鲜有学者论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事实上,蒲柏对康德的影响巨大,尤其是在18世纪50年代这一时期,康德对乐观主义神正论的看法,以及他关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的主张,几乎都与蒲柏的《人论》有着莫大的关系。而《人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进入康德的视野,又与1753年普鲁士科学院援引蒲柏“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诗句作为有奖征文的题目密切相关。虽然康德最终没有提交论文,但从由其草就的反思性手稿中可以看到蒲柏对他的深层影响。诚然,在众多对康德哲学给予重大影响的思想家中,蒲柏并不是最为显赫的一位,但不可否认的是,若完全忽视他的作用,实难对康德哲学做出全面、系统的把握与理解。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197-211页,全文共四节。根据作者马彪老师的建议,节选导言和第二、三、四节推送,在此感谢!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年11月




从《人论》看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
(节选)
马彪/著
▲  康德(左)与蒲柏(右)

作为一位从事哲学思考和写作几近60年的思想大家,康德哲学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一个漫长的历史衍化过程。在其哲学发展的不同时期或阶段,他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前贤及其同时期学者的影响。对于这一点,康德在其已出版的著作与书信中或多或少地都有提及。然而,即便如此,当我们谈及是哪些人在塑造康德哲学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时候,大多数人立刻想到的还是休谟、卢梭等思想家,还有莱布尼茨、沃尔夫等唯理论者,除此之外,好像再没有其他人似的。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剑桥大学组织出版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思想背景资料》(Kant’ 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Background Source Materials),以及两卷本的《康德及其德国的同时代人》(Kant and His German Contemporaries)等书,具体探讨了康德与其前贤和同时代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渊源问题,涉猎的人物相当广泛,包括赫尔兹(Marcus Herz)、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欧拉(Leonhart Euler)、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迈耶(Georg Friedrich Meier)、兰伯特(Johann Heinrich Lambert)、艾伯哈德(Johann August Eberhard)、温克尔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哈曼(Johann Georg Hamann)、莱马鲁斯(Hermann Samuel Reimarus)、鲍姆嘉登(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ten),以及克鲁修斯(Christian August Crusius),等等。据此不难发现,康德虽然身处普鲁士王国之哥尼斯堡一隅,但其哲学的形成显然不是他独自苦思冥想所致,而是与各个学者深度交流和沟通的结果。
与上述的那些人物相比,本文所要探讨的这位英国诗人蒲柏(Alexander Pope)对康德的影响并不比他们逊色多少。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蒲柏之于康德,其重要意义无异于荷尔德林之于海德格尔。康德在其早年的著作中征引过不少诗人的诗句来为其思想背书,其中既有奥维德、贺拉斯这些我们熟知的人物,亦有冯·哈勒(Albrecht von Haller)、艾狄生(Joseph Addison)这些我们较为陌生的名字,可如果要问对康德影响最大和最为深远的诗人是哪一位,那一定非蒲柏莫属。可奇怪的是,后世康德专家对他的关注并不是很多,很少见到与此相关的论著。不止如此,康德的传记作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亦不甚多。例如,古留加在其《康德传》中涉及蒲柏的文字就极少;而另一位《康德传》的学者库恩(Manfred Kuehn)虽然认为蒲柏是“康德自己最喜欢的诗人”,但只简单介绍了康德早年结识蒲柏的机缘,且又有点语焉不详,没有详细展开论述。诚然,英美学界阐释蒲柏的著作不能说没有,但大多是从诗歌或文学的角度,很少把他与康德关联起来,进而由哲学的维度将两者一并考察。国内对蒲柏作品的翻译尚不全面,对他的研究更是匮乏。鉴于此,本文试图借由蒲柏的《人论》(An Essay on Man)这一经典文本,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首先,介绍蒲柏及其著名诗歌《人论》的基本内容;其次,阐释蒲柏对早期康德之乐观主义的影响;再次,侧重梳理康德关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与蒲柏之间的思想关联;最后文末,再对一些与此相关的质疑略作回应。当然,在切入这一话题之前,我们需要对蒲柏的《人论》及其基本理论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其对康德早期思想的形成所造成的巨大影响。

▲  本文作者:马彪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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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柏与康德的乐观主义思想
众所周知,康德是在哥尼斯堡大学求学期间初次结识了蒲柏,而直接促成这一机缘的是拉波尔特(Carl Heinrich Rappolt,1702—1753)教授。拉波尔特的哲学倾向是沃尔夫学派的,但同时他也深受英国思潮的影响。1729—1730年间,他曾在英格兰进修过物理学与数学,173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731—1732年在哥尼斯堡大学教授英语、英国文化以及英国哲学。此后,由于经济原因,他于1741年开设了关于蒲柏的课程。正如库恩所言:“康德对蒲柏的兴趣似乎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至于他后来会认识蒲柏,也是经由拉波尔特的介绍。”康德是在1740年进入哥尼斯堡大学的,步入大学的第二年他就接触到了蒲柏的诗歌,对于求知欲极强的青年康德而言,这一新鲜的印象无疑为他后来对蒲柏的深层阅读埋下了伏笔。
为了谋生,康德1748年离开了哥尼斯堡大学,直到1754年返校,在此期间他做了6年家教。就在准备返回哥尼斯堡大学的前一年,他却经历了一件较为重要的事情,而这件事再次把康德与蒲柏勾连起来。1753年8月27日,普鲁士皇家科学院在《汉堡自由评论与时讯》(Hamburger freyen Urtheilen und Nachrichten)上刊登了一则征文启事,该启事为命题作文,要求应征者围绕蒲柏《人论》中的一句诗词,即“存在的就是合理的”(whatever is,is right)展开论述。这次征文在当时学界影响很大,一时群贤俊彦都有参与,比如莱辛、维兰德(Christoph Martin Wieland)、门德尔松以及莱因哈德(Adolf Friedrich Reinhard)等都提交过论文,最后莱因哈德摘得该奖。为了应征,康德在1753—1754年亦曾写下《关于乐观主义的三篇反思手稿》(Three Manuscript Reflections on Optimism)。这一时期,虽然康德写作了一些反思性的文字,可他并没有提交这些手稿,因为在1754年8月返回哥尼斯堡大学以后,康德的首要问题是准备他的毕业论文,难免就忽略了征文的事项。但时隔一年,1755年里斯本发生了欧洲历史上的最大一次地震,这一地震重新唤起了康德对蒲柏的记忆:既然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当如何理解这次地震对无辜者的毁灭? 难道伤及无辜也是合理的吗? 针对这一现象,康德在1759年又写作了《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Versuch einiger Betrachtungen über den Optimismus)一文,重新反思恶(包括自然的恶)与上帝之间的复杂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地震之前的康德较为认同蒲柏的神正论思想,在他看来,由上帝而来的存在巨链中没有什么是不合理的,即使世界上存在自然的恶或道德的恶,但这丝毫不影响上帝全善全能的本质规定,它们都能够在上帝的规定中得到合理的解释。康德把这一理论称为神正论的乐观主义,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学说,即在设定一个无限完善、仁慈与全能原始存在者的前提下为世界上的恶做出辩护的学说”。蒲柏认为,宇宙间所有存在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即使世上存在大的灾难也不能取消他对至善上帝的这一信念,原因在于他乐观地相信他已经化解了至善的上帝与恶之间存在的矛盾。对蒲柏而言,宇宙中的那个存在巨链在某种意义上已对恶的存在做出了说明,因为如果从上帝到虚无的这一巨链真实存在,那么由上帝到天使,到人,再到畜生,直至一无所有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存在递减的过程:较于上帝,天使的存在显然是不足的,天使的完满性怎么可能与上帝的至善相比呢? 同样的道理,人的存在也是不能与天使相提并论的,以此类推,一直到虚无都能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就存在巨链中的所有对象而言,下一层级的对象较于上一层级的对象来说都有“存在”上的缺乏,这一缺乏就是恶。简单来说,对蒲柏而言,宇宙中的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据也都有其位置,它们依照秩序排列,哪一个也不能缺少,而世俗眼中所谓的恶不过是一个存在相对另一个存在的某种缺失,换言之恶是善的缺乏。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存在,而是相对而言不那么善而已:没有“善”作为参照物,恶就不会呈现出来。客观来说,将恶视作善的缺乏,并不是蒲柏的独到见解,更不是他的新创,这一思想奥古斯丁早就有过论证:“这世上没有任何东西生来就是恶的,所谓恶无非就是善的缺乏。”毫无疑问的是,借助蒲柏优美的诗句及其广泛的传播,这一思想得以更容易被包括康德在内的读者所接受。
现有的文献显示,1753年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的征文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即要求应征者在阐释蒲柏乐观主义思想的同时,还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应征者应如实考察蒲柏的命题,具体说明这一命题的真实意涵;二是把蒲柏的乐观主义与其他人的乐观主义体系加以比对,区分其中的差别,并给出说明;三是提出反对或者赞同蒲柏思想的理由。显然,征文之所以选择蒲柏诗歌中的这一句诗词作为题目,肯定是与该诗在当时的盛行与广泛阅读有关。再者,征文的意图非常明显,要求应征者不仅要熟悉蒲柏的思想,还要对其他与此相关的理论不能陌生,否则极难对比两者的优劣。康德无疑是一个较为合适的人选,因为他不仅学习过蒲柏的诗歌,还熟稔另外一个乐观主义神正论思想家,这位思想家就是于1710 年写作《神正论》(Essais de Théodicée sur la bonté de Dieu, La liberté de L’ homme et L’ origine du mal)的莱布尼茨。正是在这部其生前出版的唯一一部大部头著作中,莱布尼茨提出了我们所居的世界是上帝创造的最好的世界这一乐观主义理论。在这部书中,为解决至善的上帝与恶之间存在的矛盾,莱布尼茨区分了上帝的“前件意志”(une volonte antecedente)与“后件意志”(la volonte consequente)这两个概念。其中,前件意志指的是一种动力性的意志,它涉及一个行为者始终愿意做他想做之事的意愿,只要他有这种能力;后件意志指的是由前件意志之相互斗争而来的意志,这一意志是以前件意志为前提的,它是各种前件意志汇合而来的整体运动。各种前件意志犹如各种运动或力,它们汇集起来并向各个不同的方向推进,这些不同的运动和力共同作用于整体的运动。上帝的至上智慧当然使它的前件意志趋向于善,拒绝每一种恶,无论是自然的恶抑或道德的恶;但是,上帝的后件意志要求的是更加的善,为达此目的,上帝将不得不采取一切手段,包括使用由前件意志冲突而来的恶这一手段在内。就莱布尼茨的这一表述来看,可以说上帝不造成恶,亦不要求恶,但在客观上容许了恶的存在。
相较蒲柏的恶为善的缺乏这一思想,康德认为,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存在明显的不足。因为上帝无论是出于前件意志还是后件意志,它实际上确定不移地承认了恶的存在。与此相反,康德相信,蒲柏的乐观主义是最佳的一种证明的方式,出于上帝的存在巨链,实际上它是把任何事物的可能性都纳入上帝这一最为充足的根据之中。对蒲柏而言,恶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它本身没有独立的性质,是相较于善来说的一种不那么充分的善而已,而说到底,恶是一个程度相对较低的善。我们知道,康德在1763年写作出版的《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Der einzig mögliche Beweisgrund zu einer Demonstration des Daseins Gottes)一文曾将蒲柏的这一论证加以发挥。基于“可能性”这个概念,康德提出了上帝何以必然存在的根据,与此同时,他也对传统宗教中的本体论、宇宙论以及自然神学的上帝证明给予了严厉批判。当然,18世纪60年代的康德已与50年代的康德大不一样,尤其是在经历了里斯本大地震之后,彼时的他已经放弃了从传统宗教的角度来解读自然的恶的理路,认为地震等自然的恶是完全能够通过自然科学的知识加以解决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在1756年一口气写就的三篇反思地震的论文中见出端倪。
然而,奇怪的是1759年康德在《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中却一反前面敌视莱布尼茨神正论的立场,转而支持莱布尼茨对上帝的论证。他的这一做法,与1753—1754年拥护蒲柏、反对莱布尼茨的态度明显不同。诚然,对于康德何以突然转向的解读存在不同说法,我们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康德在这里的转变诚然与他抛弃蒲柏的乐观主义有某种关联,但更与克鲁修斯对莱布尼茨基于理智以诠释上帝的行为相关。对莱布尼茨而言,上帝的行为是出于理性的合理作为,而不是任性的行动。克鲁修斯反对这一看法,在他看来事实若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上帝就是不自由的了,因为毕竟上帝也要遵从理性的规范,而没有自由属性的上帝还是上帝吗? 颇值得怀疑。在某种层面上,莱布尼茨的主张可视为“理智论”(intellectualism),而克鲁修斯的立场可视为基于上帝之自由的“意志论”(voluntarism)。康德显然支持前者而反对后者,而且将这一理智论的观点一直保持到了批判哲学时期,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述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  蒲柏(Alexander Pope,1688.5.22-174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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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间状态的人
除了在《关于乐观主义的三篇反思手稿》中重点讨论了蒲柏之外,康德与蒲柏关联最大的一次当属《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一书。在该书中,康德引用的诗句共有10次,分别为蒲柏6次、冯·哈勒3次、艾狄生1次。尤为需要指出的是,康德援用蒲柏的数量不仅是最多的,而且冠在该书每一部分前面的格言都来自蒲柏,于此不难看出,在此期间蒲柏对康德的重要意义和巨大影响。康德在这本书的第三部分“以大自然的类比为基础在不同行星居民之间进行比较的尝试”中,征引了蒲柏的3条文字,重点探讨了各个行星上的理性存在者,以及它们与地球上的人的关系。康德承认,他所援用的诗句都不是没有原因的,都是经过认真考量过的,这一点他在这一部分开头已经做了说明。在他看来,对于各星球上其他居民,我们不能肆意地讲一些似是而非的话,因为那是对哲学的侮辱,相反应该“列举那些确实有助于扩展我们知识的命题,同时,这些命题的可能性都是如此持之有据,使人们几乎不能不承认它们是成立的”。
就康德在这里所引蒲柏的诗句来看,第一条涉及对宇宙各天体及其不同居民的理解,康德认为,若不了解每一个星体的不同居民,我们就不能对万物给出合理的解释;第二和第三条关涉人在世界中的位置问题,与批判哲学时期把人视为目的本身不同,康德在这里只是把人看作由上帝而来的“存在巨链”的一环。作为人类,我们只是万物的中间状态而已,并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特异之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在宇宙中的各种存在物的链条上,人这个物种其实处在中间一段,他发现自己处在完善性的两个极限中间,距完善性的两端同样远。如果关于居住在木星或者土星上的最杰出的理性造物的想象引发了人类的嫉妒心,使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微贱而自惭形秽,那么当他看到金星和水星这些行星上的低等物种远远低于人这个物种时,人就又会感到满意和欣慰。为了支持自己的这一立场,康德援引了蒲柏的诗词作为背书:
最近,上面的生物都在看,我们这里的一位凡人,所做的事情实在离奇。他们感到惊异,这个人居然发现了自然规律。这种事情居然有可能让一个地球上的造物作出。他们看待我们的牛顿,就如同我们看待一只猴子。
牛顿是蒲柏所处那个时代的伟大天才,至今仍然是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但他在人之外的高级生物眼中竟然与猴子无异。康德之所以不反对蒲柏的这一观点,无疑与他在此期间对人的根本理解密切相关。对康德而言,人并没有自我期许的那么高尚,关于人的所谓万物之灵的古老看法显然有失准确,因为本质上看人与其他生物没有大的差别。康德曾在文中引用一位讽刺家讲的故事将人与生活在乞丐头顶上的虱子加以类比:这些虱子把它们长期生活的处所当作一个硕大无比的星球,而且把自己看作造化的杰作;后来,一个聪明的虱子在另外一个贵族的头上安了家,它发现那里还住着别的物种,直到这时它们才发现虱子不是自然界的唯一生物。康德认为,虱子的处境“无论是就其生活方式还是就其微贱来说都很能表现大多数人的性状,所以能够很好地用来进行这样一种比较”。人和虱子一样,按照它自己的想象,自然界是极为看重它的生存的,而事实上它们并不是造化的目的,因为“无限的造化以同样的必然性包含着它那无穷无尽的财富所创造的一切物种。从能思维的存在物中最高贵的品级直到最受轻蔑的昆虫,没有一个环节是无关紧要的,没有一个环节可以缺少,否则就会由此损害在联系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的美”。据此不难看出,前批判哲学时期的康德显然并没有赋予人本身以过高的期待,宇宙中的人说到底只是造化的一环,而造化的目的在于自然本身,与人无关。
平实而言,康德在此无疑把蒲柏《人论》中有关“存在巨链”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他竟然得出了与《圣经》教义完全相反的结论。我们知道,在《圣经》的《创世纪》中,上帝在创造诸多生物以后按照自己的样式造了人,并且让人来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以及所有的爬行的昆虫等生物。可以想见,上帝是以自己的样式造的人,人很难说不尊贵,但在康德与蒲柏这里人显然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几乎与低微的东西没有区别,人的精神和理性的高贵并没有给人带来出类拔萃的荣耀。现在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这样呢? 康德为什么要如此贬低人的地位与价值呢? 对于这一点,康德并非没有说明,在他看来我们只要研究一下人类之所以处于这种卑贱状态的原因,就会发现,这是因为人的精神被其粗糙的物质拘囿所致。换句话说,由于人的精神受到了物质的束缚,致使人的理性在对抗外在的干扰时陷入困境状态。用康德自己的话说:“人的思维能力的迟钝,是依赖于一种粗糙的、不灵活的物质的结果,它不仅是罪恶的根源,而且也是错误的渊薮。要拨开混乱概念的迷雾,要把借助观念的比较产生的一般认识与感性印象区分开来,是有困难的。”康德的立场非常明确,人之所以不能被视为万物之灵,在于其精神或理性的生发受到了粗糙的物质(Grobheit der Materie)的限制,正是这一限制使得人堕入了存在巨链的中间状态:它虽不是最低劣的物种,但也远不是造化的最终目的。康德关于人的精神依赖物质的这一说法,在某种意义上,不仅将其与圣经创世说区别开来,还将其与笛卡尔的物质精神二元论的立场做了区分。而康德之所以主张物质决定精神,根本上来说又与他关于地球与太阳的距离的看法密不可分。
康德明确指出,虽然人的精神机能深受与它密切相关的粗糙物质的阻碍与限制,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的研究将会发现,物质的这种特殊情况又与太阳发出的热量大有关系。因此,与其说是物质决定了人的精神性状,不如说是太阳的热量决定了人的精神性状,而热量的传递又和各天体与太阳之间的距离存在莫大关系:地球上的居民的身体物质之所以与金星上的居民不同,就在于他们和太阳的距离之相应的受热程度不同相关。整体来看:“不同的行星离太阳越远,形成其居民乃至动物和植物的材料就必定越是轻盈、越是精细,纤维的弹性连同其肌体的优越配置就越是完善⋯⋯根据这一规则,他们的居处离太阳越近,他们就越优秀、越完美。”相对于太阳系的其他行星,由于地球恰好处于中间位置,所有地球上的人也自然只能是各物种的中间物,就这一点来说它不可能是自然的或造化的终极目的,毕竟在它之上还有更高级的天使、灵神等物种,即使我们现在无法证实它们的存在。在这一点上,康德与蒲柏的看法无疑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看到,康德前批判哲学时期关于人的看法,与其批判哲学时期的“人是目的”这一立场明显不同。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原因亦不复杂,因为此时的康德较为服膺牛顿的学说,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的全名即“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或根据牛顿定理试论整个世界大厦的状态和力学起源”可见一斑。十分明显,康德此时尝试用牛顿的力学原理来解释宇宙中的各种议题,对人这一精神的存在物来说,归根结底其精神的存在需要物质来加以说明,而物质又需由热量或其所在的星体与太阳的关系远近而定。在这里,康德明显是由机械论的立场来理解人的,因为由其论证的路径来看,他相信“归根结底精神存在物对它们亲身与之结合的物质有一种必然的依赖”。当然即便如此,我们不能由此推导出康德对整个宇宙的理解就是唯物论的,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康德是想由宇宙的合规律性推出上帝的存在这一神学目的,因为自然的合规律性这一点就已揭示了其背后的终极根据即上帝的存在,正是上帝确保了宇宙的井然秩序与完美运行,关于这一点康德在《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中给予了翔实论证。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4

结语
上面已经指出,蒲柏的《人论》其实是献给其友人博林布鲁克的,不过需要提示的一点是,蒲柏这部诗歌的主要观点其实是来自他这位友人的《片语》(Fragments)与《散文选》(Minutes of Essays),而博林布鲁克的理论则又与盛行于18 世纪学术界的“存在巨链”这一思潮脱不了关系。按照亚瑟·洛夫乔伊(Arthur Lovejoy)的研究,“存在巨链”之于18世纪欧洲思想界的作用无异于“进化论”之于19世纪学术界的影响。由此不难看出,当时这一思潮的风靡现状。那么,事实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说是蒲柏,而不说是博林布鲁克或导源于柏拉图的“存在巨链”影响了18世纪的康德的思想呢? 毕竟从根本上来说,蒲柏《人论》中的许多理论并不是他个人的原创思想,而是出自博林布鲁克甚至可以上溯到柏拉图。其实,这个质疑不难回应,同样是走向马克思,我们具体是通过阅读普列汉诺夫还是恩格斯来切入的,毕竟是有所差别的。对康德而言,亦是如此,我们之所以说是蒲柏影响了他18世纪50年代的思想,主要指的是蒲柏由“存在巨链”导出的“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一乐观主义思想对康德的影响,而康德为了应对科学院的有奖征文必然在此期间阅读了蒲柏诸多的作品,这一点不难从康德关于乐观主义的反思以及《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中找到诸多证据。与此相对,康德在其批判哲学时期,尤其是他在《实践理性批判》这一著作中关于“自爱原则”(Prinzip der Selbstliebe)与“实践法则”(praktische Gesetze)的分梳,与蒲柏在《人论》第二封信札中关于人性中的自爱与理性的分析,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由于1755年11月1日里斯本地震之后,康德走出了蒲柏之乐观主义神正论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具体的材料佐证康德此时就是因为阅读了蒲柏之后才产生那些思想的,因此,这里若再将康德的道德哲学与蒲柏人性中的两大原则强加比附,定然有失妥当。总体而言,鉴于康德的哲学运思和写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在把握其某一方面思想的时候,需要秉持孟子所说的“知人论世”的态度,才不会错失太远。
来源:伦理学术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_ldo5i1L-XnCh3l126wJg
编辑:刘诗扬

212#
 楼主| 发表于 2025-2-11 22:27: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彪丨康德意念思想发微
彪:南京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
念(Gesinnung)是康德后期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分梳,不仅有助于探讨Wille和Willkür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为后世学者评估康德道德宗教之品格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就意念之作为采纳准则的原初根据和主观特征而言,它是理智性的品质和道德化的确信,而不是经验性的品质与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态度。而由意念的起源来看,它与思辨理性中知性范畴一样都是先天的,所不同的是,它不是认知上的先天结构,而是道德行为者的内在形式,它是人在道德实践与自由运用中生发出来的。平正而论,康德意念学说中蕴含的这些特征把康德哲学的独特个性表达得极为显豁,它不仅有别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理论,亦有别于已有的神义论和相对主义,为人们的道德反思与责任归因提供了一个反身内求的经典范例。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191-204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2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
2022年春季号总第012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2年8月
康德意念思想发微
/著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如所周知,Gesinnung(意念)一词于康德哲学,尤其是对康德后期道德思想与理性神学意义重大。据庞思奋(Stephen Palmquist)的统计,Gesinnung及其德语变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出现过15次,在《判断力批判》中动用过17次,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使用过60次,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起用过6次,总共98次;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则足足出现了169次,后者几乎是前面四部著作的两倍。上述数据表明,较于康德的知识理论与审美学说,意念对其宗教思想与伦理学说尤为必要。诚然,意念一词出现频率的多寡与它在思想研究中的轻重地位并不完全相同,统计学毕竟不是哲学,它也不能取代后者的位置,可毋庸置疑的是,在一定层面上我们也的确可以借由这一语词的运用,察知康德思想中的某种隐微变化。
由于意念这一概念不仅牵涉对康德“三大批判”中的相关论题,同时亦涉及康德晚年的道德宗教议题,问题庞大而芜杂,因此,我们打算把所要阐述的主题聚焦在意念之意涵的分梳上。换句话说,我们关于意念的探讨,主要涉及康德对这一概念所作界定的两个关键词上,即“根据”和“主观”。基于此,文章大致分为如下内容:首先,在问题的导入部分,主要考察Wille(意志)、Willkür(任性),以及意念之间的关系,引入意念这一议题;其次,具体阐释意念之定义中包含的内在意蕴,即分析作为der erste subjective Grund der Annehmung der Maximen(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之界定中的“根据”(Grund)一词的意涵到底是什么,它是经验性的还是理智性的,若是后者,它与亚里士多德的hexis(品质、习惯、性格等)有何差别;再次,则是辨析意念中的“主观”(subjektive)选择这一语词的歧义,它指涉的究竟是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还是道德化的确信(überzeugung)意义上的“主观”;最后,我们将结合最近的一些研究资料,再对“意念”之起源问题给出一点说明。
1

问题导入
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意念”这一语词并不是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第一次提出来的,但对这一概念的深刻剖析与详细阐发却是这一著作的核心论题之一。正是在这一著作中,康德对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在康德看来,所谓意念指的就是“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它是一行为者最持久的性格与品质,是具体行为选择的前提要件,并在具体行为的选择中得以反映。康德对意念的这一界定,初看之下是明晰的、毫无异议的,然而对这一范畴及其周边议题稍加考察,则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惑不解之处。
美国著名康德专家亨利•阿利森(Henry Allison)曾经指出,康德之所以在其后期著作中大肆引入并发展意念这一概念,与他本人对人之本性的分析脱不开关系。依康德之见,人之本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理性存在者的选择相关,都是人主动选择的结果。为了刻画这一选择的复杂性,康德又对人之统一意愿功能中的“立法机能”与“执行机能”即意志与任性给予了具体分梳。康德认为,意志本身不是铁板一块的概念,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意志可以指涉意志的整体能力,而狭义的意志则几乎与实践理性没有差别,它不仅为任性制定道德法则,而且还直接对后者下达命令。当然,任性既可以执行意志的指令,也可以拒绝它的命令。
▲ 亨利•阿利森(Henry Allison,1937.4.25-) 教授
那么,为什么任性并不完全、一贯地遵从意志的立法,而是时而服从,时而背离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当不能忽视任性在受到理性及其法则的限制时,还深受人的感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然偏好(Neigung)的影响。换句话说,作为存在于具体世界中的个人,他的选择要同时受到道德法则与自爱原则的牵制,而人的善恶之最终依据,就在于任性的选择。当任性响应道德法则的号召,把意志的命令高置于自然偏好之上,人就是善的;反之,假若任性唯自爱原则是依,将自爱原则放到了道德法则之前,那么人就是恶的。不难看出,对康德而言,决定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根本理据不在于他遵循了道德法则还是自然偏好,关键的一点是两者之中哪一个居先,是道德法则第一位还是自爱原则第一位。作为严格的道德论者,康德主张,“无论何人,只要他把道德法则纳入他的准则,并置于优先地位,他在道德上就是善的;而无论何人,只要他不这样做,并且优先考虑的是其他非道德的诱因(包括同情),他在道德上就是恶的”。
然而,仍需一问的是,任性选择善恶之最终的根据是什么?难道说它的选择是凭空所致,没有来由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性的选择绝不意味着盲目、任意的胡乱作为,它的选择是由意念来合理供给的。用康德的话来说,作为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意念“普遍地指向自由的全部应用”。也就是说,意念指涉的范围不仅关系到自由任性的运用,甚至关涉整个自由领域,只有基于意念,任性的选择才有其可能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人是愿意把道德法则置于自然偏好之上,还是乐意把自然偏好置于道德法则之上,是由意念给出资讯,提出利弊权衡,然后供任性做出最终的判断或裁决的。现在,如果我们的这一解读符合康德文本之原意的话,那么很明显,意念是个什么东西又是亟待说明的问题了。然而,对此问题,康德显然有点语焉不详,给出的具体阐述更是付诸阙如。正如朱力安•彼得斯(Julia Peters)所指出的那样,意念对晚期康德的哲学思想相当重要,它构成了个人道德人格的基础,人之行为的道德品性完全取决于他所具有的意念之善恶,可令人遗憾的是,康德对意念这一重要范畴的言说十分模糊,极难把捉。
▲ 朱力安•彼得斯(Julia Peters) 副教授
意念的这一不太易于人们把握的特征,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神秘的或不可思议的,相反,基于康德的已有文本和后世学者的探索,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寻出某些线索,勾勒出它的基本轮廓的。大体而言,首先,由行为者的选择“根据”来看,意念是一种理智性的品质,它与人的经验性的品质无关;其次,从行为者的“主观”选择来看,意念是道德化的确信,它与人的心理情感和态度了无相涉。
2

理智性的品质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意念指的不过是一行为者之持久的品质(character)或性格,它是行为者之具体选择的原初根据与前提,而它本身的特性又在这一具体选择中得以呈现。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的任性所做的每一项选择与每一次行动,其背后的终极根据都要落实到意念的层面之上,也正是意念通过它的一系列的具体选择和具体行动,形成了我们各具特征的生命人格与道德气质,并最终将“我”和“他者”,甚至将“彼时的我”与“此时的我”区分开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康德哲学中的意念与性格、品质、态度,以及倾向等范畴沾染甚深,使得人们,尤其是西方学者很自然地将其与亚里士多德的hexis(习惯、性格、品质)等同视之,或许正是由于意念所提供的那种性格特征,使得人们联想到了亚里士多德哲学意义上的品质。表面看来,两者的确相仿,但细究起来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毕竟与内在于康德自由概念之中的意念无法相容。毫无疑问,在与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比对中,更易彰显康德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的品质不是受动的情感,而是因以某种方式对待事物而形成的固定倾向,它对我们的具体选择与行为深具指导与引领作用,而德性与邪恶正是人的这一品质的展现。具体说来,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品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我们可以借助某人的品质来对其已有的具体行为给予说明,比如“张三每年都(不)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因为他是个(不)良善的人”;其二是我们可以根据某人的品质来预测其将要发生的具体行动,比如“因为张三是个(不)良善的人,所以他明年(不)会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在上述命题中,张三的品质就对他为什么会采取这一行动,而不采取那一行动给出了合理的说明,甚至对他的未来、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出正确的推断。以此类推,在宽泛的意涵上,我们可以确切地说,凡是具备某一品质的人,都可以、也应该由其品质来加以说明(explanatory),因为品质决定行为。也就是说,一旦我们知道了某个人的性格或品质,我们就能够预判他会以某种方式行动,选择某一立场,并且能够顺利地推断他在未来的某个时日发生什么事情,以及采取什么行动。
与亚里士多德思想中所呈现的具有现象、经验性的品质不同,康德所说的意念显然与自由的任性休戚相关,就这一点而言,人们只能在本体、理智性的层面上来把握它。行为者在意念中的选择虽说是由主体做出的,但不是随心所欲的,更是与人的自然冲动相隔悬远,因为这后一观点明显将善或恶的议题归结为偶然性这一因素,进而摧毁了道德的根基。在康德看来,亚里士多德所极力刻画的人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他要反对的,且与之对立的立场,因为亚氏的品质说到底只不过是人的欲望、喜好、习惯等各种感觉机能的综合,事实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对此机能,我们不仅不能控制,而且还会滥用,进而将深具道德意义的善恶问题变为儿戏。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一旦我们将康德的意念误读为亚里士多德的品质,那么这就意味着理性行为者是在一个因果链条中锻造自我,以及与自我切身相关的品质,而因果链条的选定,也就同时宣告了人之性格的确立与固定,在此基础上,自由将没有遁形之所。毫无疑问,康德是断然不会接受这一主张的。
当然,上述误读之所以会发生,也不全是后世学者的粗心之过,康德本人亦有推卸不掉的责任。仅就对意念的界定而言,康德认定它是准则之采纳的主观“根据”,而明眼人于此不难看出,其中的“根据”明显可以做出两种意义完全不同的解读:一种是因果关系(causality)上的说明,一种是理性(reason)上的逻辑辩护。不幸的是,康德在其已出版的著作中并没有给予特别的提点。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1794)一书中,上述两种意义上的“根据”,竟然在他的行文运思中交互使用,这就难免给人造成一种混乱的印象,康德似乎没有对作为“根据”的因果性说明与作为“根据”的逻辑性辩护给出区分,致使人们将前者的那种具有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品质等同于康德思想上的意念。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康德的思想并不是僵死的,而是一直在变化着的。就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面世的第四个年头,康德在其出版的《实用人类学》(1798)一书中,对“根据”这一概念的表述则较《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已有很大的差别。在那里,康德指出:“绝对地具有一种品质,则意味着意志的这样一种属性,按照它,主体把自己束缚在某些实践原则之上,这些原则是他通过自己的理性不变地为自己规定的。”话虽如此,康德在此还是没有鲜明地点出他的思想与亚氏的相异之处,而对这一问题给予最为切当、最为清晰之阐释的当属康德的未竟之作《〈人类学〉反思录》(Reflexionen zur Anthropologie),该书收录在德文《康德全集》学院版第15卷。在这一作品中,康德明确指出,他所说的意念关涉的是“思维方式的品质”(Charakter der Denkungsart),而非“感觉方式的品质”(Charakter der Sinnesart),正是前者而非后者真正构成了人在意念上的根本特质。我们判断一个人的道德人格,一定不能只看他已做或将做什么事情,而是要考察其所作所为背后的道德品质是什么,现实中许多生动的案例告诉我们,出于卑劣动机的行为,其结果照样也有可能是符合道德法则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我们认定康德是在选择整个因果链条中来构建自我的话,那么这一见解无疑忽视了康德极为重视的实践语境,以及与此相关的且应为之负责的意志品格。诚如康德自己所言的那样:“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什么?以及,他应该成为什么?是善还是恶?这必须由他自己来造成,或者必定是他过去所造成的。善与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性的结果,因为若不然,他就不能为这二者负责。”此处的关键语词是“在道德的意义上”这一限制性的表述,因为它说明,只有在这一最基本的层面上,人才会被视为是在自我选择和自我构建。
综括前述,借助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资源,特别是与其思想中的重要概念hexis的比照与分梳,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康德哲学中的意念完全是一种理智性的品质,与亚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完全是基于“思维方式”(Denkungsart)而非“感觉方式”(Sinnesart)之上的一种气质或性格。我们要想对它有一正确的理解,只能诉诸实践的逻辑关系,而不能诉诸经验的因果关系。诚如阿利森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由于“作为意志的普遍规定的准则和较为具体的实践规则,以及在诸规则之下的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属于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因此,意念所作的基本选择和理性行为者依照他们的意念所作的具体选择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广义上的(broadly)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所以,我们不能把理性行为者的具体行为……看作是行为者的意念在因果关系上的结果”。之所以说它属于广义上的逻辑关系,是因为从意念到由此而来的行为之间不是简单、僵化的机械演绎过程,这其中还有任性的采纳问题,意念只规定了行为人的基本取向而不是整个行为过程,毕竟它还为任性的实践判断留下了足够的选择空间。
3

道德化的确信
通过对行为者之选择“根据”这一核心语词的澄清,我们大致勾勒出了康德哲学思想中意念的理智性品质这一重要特质,以及它与其他思想家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区别,这无疑十分有助于我们对康德哲学之特征的认知和理解。不过,要想深层次地把握意念的确切含义,我们还须对意念之界定中的“主观”这一关键语词给出进一步的说明。作为任性之选择的前提条件,意念毋庸置疑是自由领域的概念,对它的探讨自然应该在道德的论域中展开,然而一旦将其与“主观”一词并置,意念还会是任性所作选择的最高准则和根据吗?“主观”的加入是否在某种层面上会减弱道德的纯粹性和实在性?事实证明,我们的疑虑不是多余的,后世学者就有不少试图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来对此诠释的,其中较为著名的是维尔纳•普卢哈尔(Werner Pluhar)。
普卢哈尔承认,康德之意念中的“主观”与我们日用常行意义上的主观随意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意涵也不是现在的心理学这一学科所能穷尽的。然而,话虽如此,从康德的行文以及他对意念之使用来看,意念的主观特性主要还是偏向道德心理或心理情感(psychological feeling)这一维度。基于这一认识,普卢哈尔主张,Gesinnung这一德文词与其翻译为disposition(倾向),不如译作attitude(态度)更为契合康德的思想原貌。因为意念标识的不过是人心中一连串变动的状态,它决定着我们看待自我与他者的态度,并从根本上决定着我们行为的最终根据。而且,事实一再证明,我们的所作所为无不和我们与之采取的态度密切相关,而我们的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印证着我们的态度正确与否,并为我们接下来的进一步活动给出方案或提出警告。在普卢哈尔看来,作为人之行为背后的态度,意念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针对某一事实与事态的看法,或对于某一事实与事态的情感;第二,以某一心态或方式面对应激事件的立场;第三,它是心灵中的消极的、敌视的状态,比如冷酷、高傲,等等。可以看出,基于康德之意念概念语词上的多维意涵,普卢哈尔试图从中辨析出意念在道德心理学上的意义来。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意念本身所包含的内容与普卢哈尔的“态度”并不完全雷同,稍作解读即可发现,普卢哈尔道德之心理学向度的诠释不能与康德思想中的意念等量齐观,因为他虽然察觉到了意念之“主观”界定中道德情感层面上的内涵,却错失了“主观”一词所携带的道德化的“确信”(Überzeugung)这一层面上的意思,这显然有违康德思想之原貌。
在康德哲学中,所谓“确信”指的是一种“视之为真”(Fürwahrhalten)的主观认定,当我们断定某物为真时,必然涉及主观判断,假如这一主观判断不仅对下此判断者当下有效,并且一直普遍有效——只要他具有理性的话——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这样的判断就是“确信”;反之,若其普遍必然性只是暂时的或偶然的,则可称之为“置信”(Übeeedung)。换言之,确信做出的判断虽说是由自己的“主观”而来,但其使用范围不限于行为者的当前语境,还涉及它的普遍适用和一贯之道。按照庞思奋的解读,康德哲学中的“确信”有两种不同层面上的运用,一是认知或思辨层面上的使用,二是行动或道德层面上的使用,而“意念”指的就是后一层面上的意涵。为了彰显认知上的“确信”和行动上的“确信”之间的关键差别,庞思奋甚至建议用convincement来翻译前一概念,而将conviction留给后一概念。而作为道德层面上的“确信”,意念具有的鲜明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特殊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真正的宗教信仰才得以产生。由于“道德确信”与“视之为真”关系至为密切,要想把握前一概念,我们不能不对后一概念的框架有所揭示。结合劳伦斯•帕斯特纳克和庞思奋的研究所得,我们列出如下简单图表,以便察看“道德确信”和“视之为真”框架下的各“子概念”即“知识”(Wissen)、“信念”(Glaube)、“意见”(Meinung)之间的关系。
上图可见,与主客观都充分的知识以及主客观皆不充分的意见(如“其他星球上有理性的存在者”)等不同,道德上的确信虽是主观的,但却具有主体之间普遍有效的规定性和约束性,显然意念作为主观选择的根据和准则,只能坐落于道德确信领域,而道德意念只不过是道德化了的主观确信而已。只要随意浏览一下《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我们将不难发现,作为道德确信之意义上的“意念”,在康德的这一最重要的宗教学术著作中随处可见。就上帝应该被如何敬拜这一议题而言,康德就曾指出,真正的上帝崇拜应该基于人之主观普遍必然的道德意念,人应该把这一意念体现于他们的善的生活方式之中,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活出上帝的样式来。虔诚的信徒绝不是整天喊着“主啊主啊”的人,而是内心虔敬,并且身体力行以尊奉上帝之意志的人。对上帝口头上的承诺和赞颂可以说是极为轻巧的一件事情,世上奉上帝的名义以逞其私的人比比皆是,但所有这些都与对上帝的敬拜无涉,因为纯粹的宗教信仰一定与在道德意念中对上帝的诫命即义务的遵循紧密相连。不唯如是,那些供职于圣洁事业的祭司,以及献身于上帝的教宗、牧师等神职人员,他们身处的场所即教会也应该是一个用于在道德意念方面进行教导和激励的聚会场所,否则他们的这种信仰只能说是历史性的信仰,而不能称之为纯粹理性的信仰。为了揭示这两种信仰的本质差别,康德还对犹太教和基督教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比对。康德认为,犹太教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宗教,而是一群人的联合,因为犹太教的信仰是基于外在的规章和制度,而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意念,虽说犹太教中也有上帝,但是上帝在那里只是作为一个世俗的君主来被加以敬重的,人们并不对自己的良知提出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十诫,毋庸置疑会对人们的行动施加道德上的约束作用,然而,在康德看来,即便如此,十诫也只是外在力量对人的强制而已,它们“根本不是伴随在遵循它们时的道德意念(后来,基督教把它的主要工作就建立在这里)的要求一起被给予的,而是绝对地仅仅着眼于外在的遵守”。因此,犹太教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根本只能被视为历史性的信仰。与此相反,植根于人之道德意念上的基督教与纯然理性的道德信仰最为契合,并为未来真正的宗教的确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由上论述,可以看出是人的道德意念成就了宗教,真正的信仰是基于人的道德意念之上的。一如庞思奋所指出的那样,正如科学是出于逻辑上的确信(logicalcon viction)的知识一样,宗教则完全是出于道德上的确信(moral conviction)的信仰。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人们无法自己实现与道德意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至善的理念,而尽管如此,我们却在自身中发现了必须致力于此的义务,所以,人们发现自己被引向了对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的信仰,只有借助他的协助和安排,至善的目的才能实现。仅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完全可以说,意念是真诚致力于一种信念的道德实践,正是在此道德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构筑了一种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且不管这一生活方式是善的还是恶的,那都是自己的选择所致。例如,关于人之本性的“根本恶”思想,康德就曾不止一次地指出,它源于人的自由选择,是人咎由自取、自我招致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这一恶才被称为根本意义上的恶。相对恶而言,向善的禀赋更为根本,它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原初特质。然而,在康德看来,当我们说善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时,与这里所说的人性中的、与生俱来的向善的禀赋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人被造就为向善的,人的原初禀赋是善的,但人还没有因此就已经是善的,而是在他把这种禀赋所包含的那些动机接纳入自己的准则(这必须完全听任于他的自由选择)之后,他才使自己成为善的或者恶的”。
▲ 斯蒂芬•庞思奋(Stephen Palmquist) 教授
行文至此,不难发现,就意念的“主观”特征而言,它只能坐落于视其为真的“确信”的范围,尤其是在行动层面上的确信论域,它是人之道德化的确信。它与认知上的确信不同,更与道德心理学上所说之偶然的、特殊的“主观”天地悬隔。相反,它是人持之以恒的一贯之道,而所谓的宗教信仰以及善恶的生活形态,只有基于道德意念才能得以合理地解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意念不仅仅是人之性格的基础、行为的理据,更是人之持守的基本信念。作为人之选择的主观准则,意念与随心所欲无关,就某种层面而言,这里的主观与思辨领域中的先天认知形式极为相仿,不同的是在这里它是人之道德人格的基本框架和内在结构,而不是使知识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不过,要想充分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得不对意念之起源问题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4

意念的起源
经由上面的简单探讨,我们对意念大致已有所了解,不过这一了解也仅限于对意念之属性或特征的描述层面,而其属性与特征之背后的深层问题,比如意念是如何产生的这一议题,尚未给予明确分梳,依旧属于未明的隐晦状态。我们知道,意念这一概念的引入,旨在为选择的合理性以及行为的可归因性奠立基础,为任性的抉择提供最终的理据,没有这一原初理由(meta-reason),我们的选择要么是无穷回溯,要么就是没有根据的、荒谬的,而这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可接受的。就此来说,我们终极问题的解决都确定不移地指向了意念及其根源问题。
那么,意念到底是如何获得的呢?康德给出的答案很简洁,意念是天生的,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过,这里所说的“天生”不是指时间上的“与生俱来”,而是理性或概念上的“与生俱来”,正如康德在解释“恶”的起源时所做的那样,恶的根源是不能归因于现象或时间领域的,它只能在理性的、自由的范围内给出合理的解释。用康德自己的话说,人之所以天生具备善的意念或恶的意念,并不意味着这一“意念根本不是由怀有它的人获得的,即是说,人不是意念的造成者,而是意味着,它只不过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即任从幼年就一直是这样的或者那样的)罢了”。换句话说,意念的获得离不开特殊的实践语境与伦理场域,善恶的意念只能在这一语境与场域中给出解释,它与行为者的自由实践密切相关,决不能将其根源诉诸因果链条的学说之上。因此,当康德断言意念是有着“前时间”或“无时间”的起源时,实质上他的意思不过是说,人的意念是与人的道德生命一起产生、成长起来的,即它是与自由运用共同延展开来的,而不是在时间或现象的维度中“与生俱来”。
进而言之,如若我们将意念的获得与纯粹直观形式以及知性范畴的产生略作比对,则将更为切实地明了康德对于意念之根源的态度。由《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感性论”与“先验逻辑”部分可知,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我们的先天认知结构,它们像知识之网一样,负责对感性杂多的质料进行整合与归摄,没有它们我们就不可能认知世界,它们是我们的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要件。然而,当我们继续追问: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为何前者只有两个,而后者却有十二类,为什么就不能多一个或少一个呢?这时我们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虽说康德对这一问题也有回应,即“它们也许来自某种共同的、但不为我们所知的根基”。但对于某些学者而言,康德这一回应跟没有回答毫无差别,因为康德的意思无非是我不“知道”,作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不为我们所知”的。当然,不为所知(know),绝不等同于我们对它们的不可思议(think)。按照齐良骥先生的看法,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康德之(新生论”的主要内容,它是在反对既有之“预成论”和“自生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首先是所谓的“预成论”,它的主张在于认定有机体在性细胞中就已经以现有的胚胎存在了,有机体其后的发育不过是预先存在的各器官在量上的增长,这一主张在17到18世纪的西方生物学界占统治地位,当然它也是上帝创造世界的一种神学立场的变种。将这一立场用在康德的哲学语境中,无异于是说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来源于上帝,康德肯定反对这一看法,因为它不过是康德早先就已经批判过的神学上的天赋学说。其次是“自生论”,它原本指生物体从无生命物质自然发生的一种主张,这一观点较早出现,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的《动物史》中就已经提出鱼源自泥沙,而昆虫始自腐土的观点。在康德的思想语境中,“自生论”的哲学意涵等于主张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来自经验,是经验使得概念得以可能。毋庸置疑,这一观点与康德的基本哲学立场,即概念使得经验成为可能的哲学立场相矛盾:毫无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经验怎么可能会产生具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呢?最后是“新生论”,它断言性细胞中并不存在任何雏形,生物体原先并不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器官都是在发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以此作为参考和对照,康德认为,我们的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既不是异类的过渡,也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同一种之内每一新的个体的发生、成长的结果,它是自然在发展过程中“每一个体有机物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完全合乎理性,是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时空直观与知性范畴是人之理性自我产生、自我发展的结果,它们与自身之外的事物无关,亦不能向自身之外的事物求取。
▲ 齐良骥(1915-1990)先生‍‍‍
按照阿里森的解读,与时空的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一样,康德哲学中的意念学说也应该站在“新生论”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不能将它的起源问题诉诸人的主体之外,意念的主观特征并不意味着肆意妄为,本质上它也是人之理性的先天结构,只不过与时空和范畴的先天结构不同的是,这一先天结构不是思辨的、认知的,而是道德的、行为的,它与我们作为道德行为者的本性不可分割,同时又是构成这一本性的要素,即它是我们的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康德之所以一再重申它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其目的只不过是想强调它是在道德和精神的发展进程中获得的而已,甚至可以说它是道德和精神之发展的先决条件,进而是那种可以在道德范畴内加以设想的生活之可能性的前提要件,正如时空以及范畴是经验之可能的先决条件一样。
不难看出,康德通过主张一个人的意念必须被视为获得的,但又拒绝视为从时间中获得的这一看法,不过是给意念的起源问题一个理性或概念上的解决方案,其解决之道离不开对归因之可能性条件的反思,以及对道德主体人格的凸显。在某种程度上,康德认定,是人自己要成为他自己,人在道德意义上的为善与为恶之因最终只能诉诸自身。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应该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行动。关于这一原则,康德不仅将其贯彻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中,还扩展到了对意志的普遍规定中,在此意义上,似乎可以说康德对意念之学说的论述是否成功完全取决于他对道德法则以及义务之奠基的处理是否稳固。当然,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提出的意念学说,能否完全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道德法则和义务学说中推导出来,或者说,前者的有效性是否要以后者的有效性为充分条件,依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商讨的议题。
5

结语
综括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康德后期哲学中一个极为核心的范畴,意念不仅深化了意志与任性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推动了道德与宗教之间的内在联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标识出了康德实践哲学的独特品格,并由此而与传统思想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区别开来。关于意念所具备的理智性的品质、道德化的确信,虽然基于思辨理性的立场尚无法加以认知,但是这并不影响它的客观实在性(Realität),以及见之于经验世界的现实性(Wirklichkeit)。与作为纯粹的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一样,意念也是先天的,稍微不同的是,它不是经验或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而是人之道德行为的(善的或者恶的)先天结构和内在形式。诚然,康德对意念的这一论述未必人人认同,加之他对这一学说的阐释时间跨度较大,论点亦较为分散或模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后世学者的梳理和解读难度,但无论如何,康德对人的道德之行为归因的反思,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意念学说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学术资源,因为在某种层面上对康德之道德意念学说的否定,只能要么走向神义论的路数上去,要么堕入相对主义的深渊,而要想避免这两种命运,康德的研究工作还是不容忽视的,仅就这一点而言,康德的意念学说值得我们一再回顾和解读。
来源:伦理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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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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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6 22:17: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康德式超绝哲学与单义性存在论问题——一个德勒兹哲学视角下的考察

一、引论:一个关涉海德格尔的迂回
关于德勒兹与海德格尔这两位二十世纪重要哲学家的关系,劳勒(Leonard Lawlor)在他的《透思法国哲学》(Thinking through French Philosophy)中做出了如下富有激发性的评论:德勒兹在《差异与重复》中提到的第一位哲学家并非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是柏格森、尼采或斯宾诺莎,而是海德格尔。的确,德勒兹所说的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洞见’——亦即差异必须在不经过任何同一中介的条件下使不同之物相互发生关系——全面指引着德勒兹在《差异与重复》中的思考。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差异与重复》就是德勒兹的《存在与时间》。我甚至认为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德勒兹的《差异与重复》在1968年的出版和《存在与时间》在1927年的出版同样重要。
虽然劳勒的论断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仅就事实而言,德勒兹很少在他的著作中提到海德格尔。在德勒兹为数不多的有关海德格尔的论述中,篇幅最长的、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论述无疑是《差异与重复》中的关于海德格尔的差异哲学的注释(Note sur la philosophie de la différence de Heidegger。在这个有两页篇幅的长注中,德勒兹不出预料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差异上。他提醒读者,海德格尔所构想的存在论差异并非处于存在和存在者之间,它就其本性而言实际上是襞(Pli)、二重性(Zwiefalt)。无论是对于存在而言,还是对于存在在澄明遮蔽的二重运动中构成存在者的方式而言,它全都发挥着构成性作用。在《差异与重复》之后,海德格尔的名字再度引人注目地出现在其中的著作是《襞:莱布尼茨与巴洛克》(Le pli.Leibniz et le baroque)。德勒兹在他的这部晚年著作中对海德格尔哲学感兴趣的地方仍然是后者的作为二重性的存在论差异概念:当海德格尔诉诸二重性(Zwiefalt)这个使差异成为差异的本源差(différenciant de la différence)时,他最想表达的就是:差异化活动的出发点不是在先的无差异,而是不断展开和折叠的差异,这与存在之澄明与遮蔽的共存紧密相关。
既然二重性对于德勒兹而言如此重要,那么海德格尔本人在哪里用到了这一表述呢?对于这个问题,德勒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在形而上学之克服(Überwindung der Metaphysik这篇收在《演讲与论文集》(Vorträge und Aufsätze)的文章中,海德格尔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谈到了存在与存在者的二重性——“形而上学在严格的、惟在此所指的意义上讲是一种厄运,即:它作为西方欧洲历史的基本特征让人类悬挂于存在者中间,但存在者之存在在任何时候都未能作为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二重性(Zwiefalt),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并且通过形而上学而在其真理性方面得到经验、追问和接合。除此之外,海德格尔是否还在其他场合用到过二重性这一表述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在1961517日于基尔所做的演讲康德的存在论题(Kants These über das Sein中,海德格尔又一次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谈到了与存在紧密相关的二重性问题:我们如果再度回忆一下西方欧洲思想史就会了解到:存在问题作为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具有双重形态。它一方面追问:存在者之为存在者一般是什么?在哲学史的进程中,在这个领域内的考察是在存在论(Ontologie这个名目下进行。另一方面,存在者是什么?这个问题也追问:何者是以及如何是最高存在者意义上的存在者?这就是对神性的东西和神的追问。这个问题的领域是神学(Theologie)。关于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的双重形态在存在学(Onto-Theo-Logie这一名称当中得到了概括。存在者是什么?这个二重性(Zwiefältigkeit)的问题一方面是说:存在者(一般)是什么?另一方面是说:什么(何者)是(绝对)存在者?
当然,海德格尔在这段文本中所使用的二重性的德文原文不是“Zwiefalt”而是“Zwiefältigkeit”,但这并不会造成什么问题,因为“Zwiefältigkeit”无非是指表现为‘Zwiefalt’的状态。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海德格尔在这段文本中仍然是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讨论二重性,但这里所说的二重性显然不再是超越于形而上学的思想可能性之外的真理,而是成为了形而上学的本质性构造(Verfassung。也就是说,二重性不再是须要以超越形而上学的方式在其真理方面被思的存在与存在者的二重性,而是在形而上学的历史发展中始终作为其结构呈现的追问存在者之存在者性(Seiendheit)的存在论和追问最高存在者的神学的二重性,后一种二重性使形而上学展现为存在学。须要注意的是,存在论和神学绝不只是作为两个互不相关的部分被包括在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当中,它们之所以能够形成一种二重性恰恰是因为它们彼此间有着内在联系。在海德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的联系就是作为形而上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存在之类比(Analogie des Seins,也就是说,正是存在之类比奠定了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的基础。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提到这第二种意义上的二重性以及由之引发的存在学问题呢?
德勒兹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他1968年出版的主要著作《差异与重复》(Différence et répétition)中阐发的单义性存在论(ontologie del’univocité)。这种存在论肯定的是一种非巴门尼德柏拉图式的单义性存在(êtreunivoque),而它所反对的正是被海德格尔视为形而上学二重性之基础的、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向一(πρòςἓν学说并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存在之类比。也就是说,如果德勒兹明确提到的第一种意义上的作为的二重性表现了他在正面建构一种差异存在论方面对海德格尔的继承,那么上文中所揭示的德勒兹未曾明确提到的第二种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二重性则表现了德勒兹在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方面对海德格尔的继承。更为明确地说,我们之所以提到后面这种二重性正是为了表明德勒兹的单义性存在论——这种存在论在《差异与重复》中被明确表述为表象哲学(philosophie de la représentation)的对立面——所针对的未被明言的隐秘对象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形而上学、亦即存在学。
二、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
在做出进一步的讨论以前,我们有必要对海德格尔所理解的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的内容进行说明。海德格尔在其后期代表性论文《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Die onto-theo-logische Verfassung der Metaphysik)中宣称形而上学自其在希腊发端以来就是存在论和神学。而在完成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的《黑格尔的经验概念》(Hegels Begriff der Erfahrung)一文中,他明确将存在学构造的起源锁定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构想,或者更确切地说,锁定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疑难。所谓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疑难是指: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在《形而上学》Γ卷中将形而上学界定为以存在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普遍科学、亦即后世所说的存在论,另一方面在E卷中将形而上学界定为以最高存在者神为对象的特殊科学、亦即神学,那么这种显而易见的冲突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得到解决?针对这一疑难,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找到如下解决方案。
我们首先假定形而上学是以存在本身为对象的普遍科学、亦即存在论。一旦做出了这种假定,我们马上就会遭遇如下问题:根据亚里士多德对于科学特征的刻画,一切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是特定的属,而所有的属概念都是同名同义的单义性概念。但是,存在概念由于具有多种意义恰恰不是一个单义性的属概念,所以它无法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一门研究存在本身的科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向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虽然存在概念具有多种意义、亦即范畴,但在这些意义当中,有一个意义处于核心地位,而其他所有意义都无一例外地与这个核心意义相关。这个核心意义、核心范畴就是实体,其他所有范畴——无论是质、量、关系,还是时间、场所、施动、受动、状态、具有——都因为和实体相关、依附于实体才被称为存在。因此,虽然存在概念不具有属概念的单义性的统一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特殊的统一性、亦即向一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确保了研究存在的形而上学是一门统一的科学。而且,由于这种向一的统一性的基础就是实体,所以关注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严格说来就是以实体为研究对象的实体学(Ousiologie)。
尽管如此,使形而上学从存在论转化为实体学仍然没有消解一切问题,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构想,实体概念和存在概念一样具有多种意义。在《形而上学》Λ卷中,亚里士多德就区分了三种意义上的实体:生灭的运动实体、永恒的运动实体、永恒的不动的实体。而亚里士多德在解决多义性存在概念的统一性问题时提出的向一理论恰恰也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这三种实体就像十个范畴那样互不相同,但在它们当中有一种实体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两种实体都因为和它相关、以它为原因才被称为实体,这种实体就是永恒的不动的实体,亦即不动的动者神。这样一来,永恒的不动的实体神就成为了赋予实体学以统一性的基础,实体学因而也就成为了以神为对象的神学,而这恰恰与E卷的形而上学界定相一致。
因此,通过在范畴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运用向一理论,亚里士多德化解了他所给出的两种形而上学界说间的冲突。而消除了矛盾之后的形而上学即是以存在论为出发点、以神学为终点的存在学(这是存在学的构成机制)。从严格意义上说,形而上学的最终对象是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被等同于单纯的神学,因为形而上学之所以表现为存在学就在于它不仅要完成从存在论到神学的过渡(这种过渡以实体学为中介),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更为重要的——还要从神这个根据出发回过头来对存在者整体的普遍存在者性(Seiendheit)进行说明(这是存在学的运作机制)。
如果说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获得了存在学的基本形态,那么它在以托马斯主义为代表的经院哲学当中则真正成为了完备的存在学。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存在学就其构成机制而言是以向一理论为基础,以向一关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范畴层面上的论述所展现的那样——必须建立在绝对异质的项之间。但由于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表明神圣实体和感性实体之间存在着绝对异质性,所以向一关系并没有在实体层面上以确定无疑的方式建立起来,存在学因而并未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其完备状态。针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将(新)柏拉图主义的分离学说引入到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当中、将分有学说引入到向一学说当中而使形而上学成为了完备的存在学。
三、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论:超绝哲学的诞生
在明确了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的含义之后,我们就可以从一种新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德勒兹单义性存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分别以邓·司各脱、斯宾诺莎、尼采为其代表人物的存在的单义性之阐发的三个主要环节。如果说我们可以追随海德格尔将形而上学的历史视为以存在之类比为基础的存在学的历史,那么被德勒兹点名的这三位哲学家则通过构建单义性存在论而挣脱了形而上学的桎梏,亦即超越了存在学的二重性机制。既然如此,我们就有理由宣称:从德勒兹的视角看来,邓·司各脱——“《牛津评注》(Opus Oxoniense)这部最伟大的纯粹存在论著作的作者——是哲学史上第一个超越了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的哲学家。
当然,德勒兹本人对于邓·司各脱哲学并没有第一手的了解,他对于司各脱式单义性存在论的理解几乎全部以法国著名哲学史家吉尔松(Étienne Gilson1952年出版的《邓·司各脱基本立场入门》(Jean Duns Scot.Introduction à ses positions fondamentales)为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勒兹对于邓·司各脱哲学的这种并非来自吉尔松而是来自他本人的哲学史定位却在当代司各脱研究的权威学者、德国哲学史家洪内菲尔德(Ludger Honnefelder)那里得到了呼应。
洪内菲尔德最为著名的论点是形而上学在1314世纪的西方拉丁世界(lateinische Westen)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开端。在他看来,形而上学第一次开端的标志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Γ卷中确立了作为整体性地研究存在之为存在的科学的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经由阿拉伯世界重新传入西欧则标志着形而上学的第二次开端。与之前占统治地位的阿摩尼乌斯学派(Ammonius-Schule)和阿威罗伊对形而上学的神学解释不同,形而上学第二次开端的代表性思想家无一例外地对形而上学的存在论维度给予了关注。在他的代表性论文形而上学的第二次开端(Die zweite Anfang der Metaphysik中,洪内菲尔德给形而上学的这一重新开始划分出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发端于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并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存在学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发端于根特的亨利(Heinrich von Gent)并在邓·司各脱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纯粹存在论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以奥卡姆为代表人物的普遍形式语义学(universale formale Semantik)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当中,无疑是司各脱对后来一直到康德的近代形而上学的发展产生了最为巨大的影响
与德勒兹一样,洪内菲尔德也认为作为纯粹存在论的形而上学在邓·司各脱那里第一次得到了确立,而且这种确立正是通过超越托马斯·阿奎那的以存在的类比为基础的存在学式形而上学构想实现的。邓·司各脱之所以反对存在的类比、主张单义性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存在的类比虽然保证了神的超越性但却否定了神、特别是神的存在的可知性。无论是托马斯·阿奎那还是邓·司各脱,他们全都承认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的自然认识是从感觉经验开始的,因此一切概念都是人的理智通过对感觉经验进行抽象得到的,而存在也并不例外地是从有关有限存在者的经验当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但是,存在的类比理论断言专属于神的存在概念(无限存在)和专属于造物的存在概念(有限存在)在本性上截然不同,仅仅由于前者是后者的创造者、后者在这种创造活动中分有了前者的完满它们之间才存在着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人类实际上无法获得神的存在的概念,而这将导致的结果就是神的存在是不可知的。邓·司各脱因而断言:为了确保神的存在的可知性,我们的理智从有限存在者那里获得的存在概念必须同时适用于神,也就是说,存在概念作为谓词必须在同一种意义上谓述神和有限存在者,所以存在是一个单义性概念。
不仅如此,这种在神和造物的层面上论证存在概念的单义性的方法同样可以在实体和偶性的层面上、亦即在范畴的层面上论证存在概念的单义性:由于我们的自然认识只能从刺激我们感官的偶性出发,所以我们的存在概念只能是对涉及偶性的感觉经验进行抽象所得到的结果。这样一来,如果实体的存在概念与偶性的存在概念像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是截然不同的,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无法拥有实体概念。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实体的存在,这种认识得以可能的条件必然是实体与偶性共享着同一个存在概念。而且,当存在概念可以作为谓词去谓述一切范畴时,这就意味着存在概念具有了一种超越了范畴普遍性的普遍性。作为超范畴的最普遍概念,存在是一个超绝概念(transcendens)。在邓·司各脱看来,作为超绝概念的存在是人类认识的基础,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概念都将存在作为最为原初、最为基本的要素包含在自身当中。就此而言,洪内菲尔德认为存在概念这个邓·司各脱所理解的被清楚地构想的第一个概念(primus conceptus distincte conceptibilis即是第一所知者(Ersterkannten
形而上学之所以成为存在学是因为对于普遍存在的追问经由存在的类比转化为对于永恒不动的第一实体、亦即神圣实体的追问。但是,当邓·司各脱通过肯定存在概念的单义性而将神的无限存在视为在先的存在概念的一个内在样式(modus intrinsecus)时,存在本身的本源性和基础性就得到了保证。因此,邓·司各脱在形而上学史上第一次将形而上学真正确定为以存在之为存在为对象的存在论,而且这种存在论同时也是以存在这个超绝概念为对象的超绝科学(scientia transcendens)。此外,由于作为超绝概念的存在是与第一实体截然不同的作为认识根基的第一所知者,所以司各脱式超绝科学实际上标志着在康德那里获得其经典形态的超绝哲学的诞生。
四、康德式单义性存在是否就是超绝对象=X
和德勒兹一样,洪内菲尔德也认为:虽然将形而上学确立为以单义性存在为研究对象的纯粹存在论无疑是邓·司各脱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单义性存在论在邓·司各脱之后仍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最终在一位重要的后世哲学家那里达到了完满状态。不过,和德勒兹将斯宾诺莎哲学视为单义性存在论的完备形态不同,洪内菲尔德认为单义性存在论在邓·司各脱之后经由苏阿雷兹(Francisco Suárez)和17世纪德国学院形而上学(Schulmetaphysik)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康德的超绝哲学那里达到了完满状态。那么,在德勒兹和洪内菲尔德之间为什么存在着这样的分歧呢?
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邓·司各脱的纯粹存在论一方面意味着这种存在论不再以神圣实体为归宿而是主张普遍存在的绝对基础地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种存在论所讨论的存在是一个缺乏实在指向的纯粹概念。也就是说,邓·司各脱仅仅肯定了存在概念的单义性而没有肯定存在在实在层面上的单义性。虽然他承认存在概念是在相同的意义上谓述神和造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像泛神论者那样认为神和造物的存在在实在的层面上也有共同之处。就此而言,邓·司各脱为了避免陷入他的基督教信仰完全拒绝的泛神论而仅仅思维了单义性的存在。因此,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使单义性存在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意味着要实现从存在概念的单义性到存在的单义性的过渡。也正是出于这个理由,德勒兹认为肯定了神和自然的同一性的斯宾诺莎才真正完成了单义性存在论的建构。
与德勒兹不同,洪内菲尔德认为邓·司各脱恰恰是由于仅仅思维了单义性的存在而完成了一场形而上学史上的革命,亦即实现了形而上学的从神学或存在学到存在论的重要转变——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不再是作为第一实体的神,而是作为第一所知者的单义性存在概念;确保形而上学可能性的不再是所认识的对象,而是进行认识活动的能力。从这种认识论取向的视角看来,将康德而非斯宾诺莎视为邓·司各脱哲学的真正继承人就变得顺理成章。而且,洪内菲尔德在他的诸多研究中强调邓·司各脱是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将形而上学称为超绝科学的思想家的原因也正是为了凸显司各脱式形而上学与康德式超绝哲学的紧密关联。
如果接受了洪内菲尔德的说法,我们自然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康德的超绝哲学是对邓·司各脱的超绝科学的继承,而后者的基础又是单义性的存在概念,那么前者是如何在自身的理论框架中构想单义性的存在概念呢?洪内菲尔德的回答是:康德超绝哲学体系中的单义性存在就是超绝对=X。正如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概念充当了一切认识的原初基础,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提出的超绝对=X为认识的客观性(经验对象的对象性)、亦即综合统一性提供了根据。尽管如此,我们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康德须要将没有实在指向的超绝对象=X确定为经验对象之为经验对象的根据?答案非常清楚:因为康德哲学所实现的有限性转向将感性提升为一种无法被还原为知性、并且与知性处于同等地位的认识能力,所以像无限存在者那样通过理智直观认识如其所是的物自身已经没有可能,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只能认识通过感性直观向我们显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由于感性直观只能给予我们杂多,而作为存在基本特征的只能由知性赋予,所以存在只能到知性那里去寻找。这样一来,作为最普遍概念形式的超绝对象=X就必然成为存在的最佳候选项。关于这一点,洪内菲尔德本人也做出了明确的表述:由于通过我们所拥有的感性直观被给予的只是偶性的(akzidentelle)、变动的、偶然的此处和此时,所以我们的认识就局限在那些通过与感性直观发生关系的概念得到认识的东西……‘存在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共通于所有其他概念……并且确定了最低限度的意谓环节(minimale Bedeutungsmoment),它就是对象一般。
但是,当洪内菲尔德以通过感性直观被给予的只是偶性的、变动的、偶然的此处和此时为由否定了在感性直观的维度上寻找存在的可能性时,他似乎忘记了单义性存在之为单义性存在就在于它是共通于实体和偶性的。当然,洪内菲尔德的支持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反驳: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是来自知性的,所以感性直观的维度不可能提供出存在。但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僵化的方式来思考的话,康德的超绝对=X同样也没有资格成为司各脱式的单义性存在,因为前者是单纯验前的,而后者却是通过对经验概念进行分解得到的。因此,我们在探讨康德哲学中的单义性存在时完全忽视感性直观是错误的,特别当感性直观的存在本身就是解释超绝对=X的运作意义的关键因素时,我们更应当赋予感性直观以应用的重视。
五、康德的单义性存在论:超绝感性论
此外,当洪内菲尔德以上述方式谈论感性直观时,他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了经验直观上。但是,康德之所以能够将感性视为一种与知性平等的认识能力恰恰在于它本身也和知性一样拥有非经验的、普遍的维度,这个纯粹的维度就是作为验前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不仅如此,正如我们在第二节中看到的那样,单义性存在之为单义性存在不仅体现在它是最为普遍的,还体现在它直接和作为其内在样式的个体的存在具有内在联系,而这种与个体的内在关联性恰恰是超绝对象=X所不具备的特征。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在康德的超绝哲学当中寻找这样一种既具有普遍性又和特殊的个体直接相关的单义性存在,那么这个存在不是超绝对象=X,而是纯粹时空。就此而言,康德哲学对于司各脱式存在论的继承不是像洪内菲尔德所认为的那样体现在超绝逻辑学,而是体现在超绝感性论。而我们在此关心的问题是:从这样一个非洪内菲尔德视角解释的康德超绝哲学是否可以纳入德勒兹所构想的反存在学的单义性存在论的谱系当中?如果考虑到德勒兹将斯宾诺莎哲学视为单义性存在论的经典形态,上面这个问题就转化为康德的超绝感性论是否具备了通过斯宾诺莎主义得到展现的单义性存在论的基本特征?如果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我们首先要回到我们之前提到的一个论断: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斯宾诺莎式存在论相对于司各脱式存在论的优长之处就在于它实现了从存在概念的单义性向存在的单义性的转变。
如果说存在概念的单义性意味着神和造物的存在在概念的层面上具有共通性,那么存在的单义性就意味着神和造物的存在在实在的层面上具有共通性。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这种实在的共通性?第一种、同时也是最容易设想的方式就是认为神和造物由于各自拥有存在而作为存在者存在着。那么神和造物的差异又体现在哪里?这就涉及到了我们之前提到过的内在样式:虽然存在是一种共通的实在性,但它会具有无穷多的不改变其本性的强度(一如任何强度的红色都仍然是红色),而神和造物正是在不同的强度上拥有存在——神是在最高强度上拥有存在,所以它是完满的存在者;所有造物都是在某一更低的强度上拥有存在,所以它们都是不完满的存在者。但是,这第一种理解方式会导致如下结论:如果存在是外在于神的,这必然导致在神旁边还有其他存在者存在着,而这种状况是与神的无限性冲突的。因此,我们就须要换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构想实在的共通性。按照这种理解方式,神和造物之所以具有实在的共通性是因为神就是单义性存在本身,造物作为有限的存在者就存在于神之中。在斯宾诺莎那里,这种存在的共通性就体现在无穷多的属性:一方面,无穷多的属性构成了神的存在,另一方面,每个属性本身作为无限的质的强度系列包含着无穷多的个体的特殊本质。如果我们不再使用造物这样的带有神学色彩的术语,以上论点就可以表述为:单义性存在是一切在它之中的存在者的内在的超绝原理。
既然如此,康德的超绝感性论又是以什么方式呈现出这样一种单义性存在的?这个问题的答案须要到超绝感性论的核心内容时空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特别是第二条阐明和第四条阐明当中去寻找。为求简便,我们这里只将注意力集中在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上。根据第二条阐明,人们可以设想其中不存在任何广延存在者、亦即现象的空虚空间,但却永远无法设想不存在于空间之中的现象,就此而言,为一切外部表象奠定了基础的空间乃是现象的可能性条件(Bedingung der Möglichkeit der Erscheinungen,换句话说,空间就是使一切广延存在者得以(作为现象)存在的存在本身。也正因为如此,这一被康德在他的无的表格中称为想象的存在(ens imaginarium的空间被一些阐释者称为肯定性的无(nihilpositivum,因为它是使一切空间中的存在者得以存在的非存在者,亦即普遍存在。根据第四条阐明,空间具有无限性的特征,而这种无限性就体现在空间在自身之中包含着(in sich enthielte)无穷多的表象。也就是说,作为存在的空间并不像存在的类比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与以它为条件的广延存在者相分离,而是将后者包含在自身当中。此外,由于这些被空间包含在自身当中的存在者都是在空间中显现的个体存在者(亦即康德所说的特殊的表象[repraesentatiosingularis),最为普遍的空间因而与特殊存在者的个体性直接联系在了一起。因为空间同时满足了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维度上的要求,所以它就是康德超绝哲学中的单义性存在。
六、结
·司各脱通过他的单义性存在论超越了形而上学传统上的存在学构造并将形而上学改造为以普遍存在而非最高存在者为对象的超绝科学。如果我们强调的是司各脱式超绝科学对于第一所知者的追问,那么我们就可以像洪内菲尔德那样断言康德的超绝逻辑学是邓·司各脱所完成的形而上学革命的继承者和推进者。如果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去除邓·司各脱给予单义性存在的抽象性限制并肯定一种作为实在原则的单义性存在,那么康德的超绝感性论实际上可以和斯宾诺莎哲学一样被视为20世纪下半叶以单义性存在为基础的自然哲学的先驱。如果说作为自然哲学家的德勒兹只在斯宾诺莎那里而没有在康德那里看到单义性存在论的可能性,那么试图建构出一套现象学宇宙论(phänomenologische Kosmologie)的自然哲学家芬克(Eugen Fink)则在康德那里发现了作为宇宙论的单义性存在论的基本形态,而阻止康德的宇宙论直观得到充分发展的就是他的主观主义,因为空间和时间既不是物……也不像康德所理解的那样是有限人类直观的主观形式。空间与时间是世界的基本环节(elementaren Weltmomente)。在我们看来,或许一种完备的单义性存在论须要以一种不同于黑格尔、甚至谢林的方式来完成斯宾诺莎主义和康德主义的融合:它一方面要通过康德主义来克服斯宾诺莎主义对时间的轻视,另一方面要通过斯宾诺莎主义来克服康德主义的主观主义和现象主义。
来源:《法国哲学研究》,第二辑,德勒兹专栏,第392—408页。
来源:丽泽哲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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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万俊人 章含舟丨如何构建当代中国的伦理学知识体系?——万俊人教授访谈
  要:万俊人指出,历经数代学人的努力与奋斗,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建设已初具规模,为后继学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学科积累。相应地,当前学者的任务是接着讲,即在植根自身传统的同时,针对科学技术迭代与现实情境变化而做出有效的伦理回应,实现伦理精神的继承与创造。通过回顾美德伦理、正义理论和中西方现代性等话题,万俊人深入地探讨了如何做中国伦理学、伦理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应用伦理学的可能形态,并在辨析伦理知识伦理学知识的基础上,展望了一种面向未来的伦理学。
受访者简介:万俊人,湖南岳阳人,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79级,哲学学士),北京大学研究生(83级,哲学硕士),原北京大学哲学教授(1992—1999),现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家文科一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哈佛大学哈佛燕京访问学者(1993—1994)、福布莱特访问教授(2005—2006),剑桥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日本东北大学等海外大学的访问教授。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院长,兼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世界孔子研究中心董事会董事,孔子基金会理事,国际儒联理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曾任中国伦理学会会长(2012—2022),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2012—2022),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基础文科组组长,清华大学教授提名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战略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哲学研究》《中国学术》等数十家杂志编委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著作有《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版1990—199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当代人文学术版”2010,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学术文库2023),《寻求普世伦理》(有商务印书馆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等20余部;译著有《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6普通版,2015年世界汉译名著版,2024年珍藏版),《政治自由主义》(凤凰版)等20余部,迄今用中、英、日文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三百余篇。另有古典诗集《悠斋清吟》《边缘行吟》在中华书局刊行,另在《诗刊》《中华辞赋》等刊物上发表诗、词、联、赋共计逾百首(篇)。
主题一:中国当代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历史回顾
章含舟:万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课题组的邀请,一起聊聊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您是周辅成先生的弟子,也曾与其共事于北京大学。上世纪80年代,周先生曾谈及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新伦理学,作为见证者与参与者,您进一步于90年代发表宏论《论中国伦理学之重建》,认为建设具有现代文化意识和人学意识的新伦理学体系,是我们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时代使命。自论文发表至今,已过三十余年,您觉得今天伦理学发展是否如周先生和您当初所预期的那样?有无意料之外的内容?如今,我们又是否需要在重建的基础上再重建
万俊人:感谢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课题组的采访。上世纪80年代,建设中国特色的新伦理学可谓伦理学界的关键问题意识,除了周辅成先生之外,华东师范大学的周原冰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奇先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先生等老前辈,也都以不同方式提出过类似主张。
根据我的了解,老一辈学者们之所以探究这一课题,有两个重要的学术背景。第一个背景是,自五四运动以来,整个中国的社会文化发生了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性转型。新文化运动自然包括伦理学,相应地,建设中国特色的新伦理学便是此结构性转型下的一个回应。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毛泽东主席曾谈到,五四运动以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反对旧文学提倡新文学为文化革命的两大旗帜,立下了伟大的功劳。这段脍炙人口的文字反映出,中国新文化运动从一开始就蕴含着道德文化之构建。在此过程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中国传统道德,尤其是儒家文化,出现了打倒孔家店之类矫枉过正的口号。所以,当我们说要建设中国特色的新伦理学,就得明白这是近代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所触动的。
第二个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废待兴,需要在旧世界的废墟上建设新中国,以及基于其之上的新文化。此处的新文化是指社会主义文化。以我的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伦理学之重建,起步相对较晚。五四新文化运动所倡导的新文学,在新中国成立时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从文言文向白话文的转型,也确立了通俗写作和大众写作的规范。可是道德领域的发展,大约直至上世纪60年代才开始。当时,清华大学的吴晗先生、北京大学的冯友兰先生等老一辈学者们,以《新建设》杂志为主要学术根据地(当然,不仅限于该杂志,还包括《光明日报》等权威报刊),对诸如道德的继承性与批判性等重要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此阶段的理论工作可以视为新中国伦理学建设的一个预演,一种必要的准备。新时代的伦理学重建,不可避免地要以历史为前提,并且有待系统地梳理、考察传统典籍和思想精华。作为改革开放后较早接触到该课题的研究生,我对此也有一些想法,进而撰写了《论中国伦理学之重建》,发表于1990年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其实我还有另一篇相关论文《论中国伦理学之命运》,发表于1991年的《天津社会科学》。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要建设具有中国现代文化意识人学意识的新伦理学体系。为什么要强调这两重意识呢?我有相应的考量。文化意识涉及我刚才谈及的两个背景,即新文化运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它们构成了新伦理学建设的历史语境。而人学意识则与当时的学术境况直接相关。众所周知,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有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争鸣,即哲学界、文学界和史学界掀起的人性大讨论,后来有学者将之概括成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我对中国伦理学命运的思考,便以此学术背景为契机,从而提出了道德本体论与道德工具论并举的人学的伦理学
至于你问到今天的伦理学发展是否符合老一辈学者们的预期,我认为,老先生们的思考方向在总体上是正确的,我们也在其预期的道路上前行着。20世纪60年代的伦理学争鸣(比如道德是批判性和继承性的统一)尚未充分展开,就被迫中止。改革开放后,伦理学建设才开始重新提到中国现代学术的发展日程上来。在罗国杰先生的号召下,中国人民大学恢复了伦理学教研室,并开办了全国高校伦理学教师培训班,总共两期,为上世纪最后二十年的伦理学发展做了相应的教研人才准备。当时涌现出了一批积极进取、富于思想,且学术功底过硬的青年学生。我印象较深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万胜、陈瑛和王润生,我在北京大学的几位学兄学姐,比如胡平、姜新艳等人,中国人民大学的焦国成、姚新中、夏伟东等学者,以及华东师范大学的黄伟合。就我自己而言,我的《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动笔于1986年,直至1990年完成上下卷,主体也是在上世纪80年代完成的。如今我们这些仍活跃在学界的五零后,基本都曾结缘于那两次伦理学培训班。可以说,自那以后,中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地高校纷纷开始成立伦理学教研室,招收伦理学专业的研究生。
总的来说,上世纪80年代伦理学的起势是相当不错的,大方向也一直沿着中国特色的新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前进。当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伦理学也随着中国学术发展而出现了从思想到学术的转变。学者们的研究开始慢慢沉淀,思想观念之创新逐渐过渡成学术理论之创新。贯穿于这一阶段的重要人物是李泽厚先生,他在伦理学方面发表了相当多的见解,出版了一系列著述。李先生在社会伦理、宗教伦理以及伦理学分类等方面的论述非常具有启发性。虽然早年王润生曾提出了进取性道德协调性道德的概念区分,我过去也写过道德类型学的论文,但真正将伦理学通过学术意识而构建成系统理论的,当属李泽厚先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伦理学的发展大抵符合老先生们的预期,但其中也出现了某些意料之外的内容。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最近几十年中国社会道德现实的发展较为曲折,有起有伏,有些事情甚至是完全出乎意料的,其所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面向,也有消极成分。正是由于此类现实刺激,致使伦理学本身的发展也出现一些状况,比如学术理论的构建密度不算太高。
二是因为受到海外思潮影响,伦理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取向上:基础研究围绕着道义论和美德论展开,应用研究则汇聚于政治伦理、制度伦理。我认为较有代表性的,有何怀宏教授的《良心论》。在批评牟宗三良知坎陷说的基础上,何怀宏提出并辩护了底线伦理概念,形成了基于普遍理性道义论的规范伦理学说。赵汀阳教授的《论可能生活》也是当时的代表佳作,我经常跟他开玩笑说:这是一本有着强势美德伦理学范式的著作。当然了,我自己也写过《伦理学新论》这本著作,不过就风格而言,我还是更偏综合性的立场,力图兼综道义论和美德论。对我来说,作品里的思考是我提出自己伦理学观点之前的梳理、预备。只不过当时中国青年出版社前来约稿,于是我就付梓出版了。在应用伦理学方面,中南大学李建华教授的公共伦理、法律伦理,湖南师范大学李伦教授的生命伦理等,均有着很大的发挥。虽然学者们的研究进路有所不同,但是彼此的方向是一致的,即构建中国伦理学。
关于中国伦理学是否需要在重建的基础之上再重建,我想,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指中国伦理学没能在80年代完成重建,或者化用哈贝马斯的说法,即尚未完成的中国伦理学之现代性谋划。事实上,截至目前,中国伦理学的重建并未充分展开,还在不断地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新问题。毕竟,学术研究一方面要应对理论自身的演进,同时也要置身于理论所在时代与社会的背景中。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伦理学的重建仍在进行之中,就当前而言,所谓的再重建还不是个问题。因此,中国伦理学之重建未来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最后会得出怎样的成果与结论?这些疑问均有待观察。
现在发展势态强劲、体系连续的伦理学理论依然还是两个:一是规范伦理学,尤其是引入了政治、法律等其他学科的,具有跨学科性质的普遍道义伦理学;二是美德伦理学,当然了,里面的风格非常多元,既有亚里士多德式的,也有柏拉图式的,还有休谟式的,等等。在国内,李义天等年轻学者正在积极地推进这个领域。除此以外,国内政治伦理的兴起值得我们重视,从早年曾钊新开始,一直持续到如今的李建华和左高山,他们正不断地编织起一条关键的学术脉络。
如果需要对伦理学重建之后的再重建做出一番展望,我想说明两点:第一,每条连贯发展的学术进路都有着自己的生命活力与发展潜力,应当保持前行,积极地keep going!第二,倘若各条研究进路之间出现了汇聚与交锋,我们既要清楚这是自由探索的自然状态,也要明白此时学者们身上肩负着更高的理论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形成更高维度的理论综合。无疑,这将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大课题!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课题组需要在此方向上下力、认真思考,同时去理性地预期。
章含舟:上世纪80年代,中国伦理学逐步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除了周辅成先生之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奇先生的道德学说、华东师范大学的周原冰先生的共产主义道德通论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先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同样是中国伦理学的宝贵财富。与此同时,这些前辈在成立中国伦理学会、创办刊物、编写教材和建设伦理学教研室等方面,也做出了杰出贡献。您觉得老先生们的相关工作存在何种共性,彼此之间又有着哪些风格个性?作为后学,我们该如何接续前辈们的思想,进而接着讲
万俊人:我对老一辈先生们的工作充满敬仰。如今年轻学者只能通过著述去理解前辈们的所思所行,不同于他们,我们这些四零后、五零后学者,均或多或少地、有幸地见证了先生们建设伦理学学科、构造伦理学理论的过程。以今天的目光来审视,老前辈们的理论似乎不够思想解放,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可如果我们真的知晓当时的时代背景、所面对的学术条件,就不会这么看了。我始终在不同场合宣传这一点,并力图让大家明白:老一辈学者们所取得的成就,远远不止于他们落在纸面上的笔墨,还有许多看不见的、超越文字的硕果,即那整整一代学人为伦理学学科与知识体系构建所付出的巨大心力!这是当前的我们所难以想象的。
先生们的学术各有千秋。我的导师周辅成先生长于西方伦理与中国古代伦理,他从文本翻译做起,编译了《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下卷),然后做评传,出版了《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在伦理学史方面,周先生也有相关研究,虽然他没亲自动手操刀,但其学生章海山教授在1984年出版的《西方伦理思想史》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西方伦理学思想史(实际上,此书1982年就已经完成,我本科在中山大学求学期间,曾帮章老师誊写书稿)。后来,我撰写了《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下卷),并与唐文明教授共同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全八册)。可以说,我们师门对西方伦理学进行了相对完整的梳理工作,由古至今,从古希腊直到20世纪,知识谱系的建设比较完整、连贯。关于中国的伦理思想史,研究者和研究成果就更多了,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华东师范大学朱贻庭先生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浙江大学沈善洪先生的《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院陈瑛先生的《中国伦理思想史》等。
罗国杰先生的工作主要体现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学科建设上。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全国各地的伦理学教研室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都深受罗先生影响。特别是前面提到的,罗先生曾依托中国人民大学开办了伦理学培训班,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伦理学骨干人才,这是非常值得历史肯定与继续的。
周原冰先生一辈子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其研究集中于共产主义道德伦理学。新中国成立以来,该领域有两位理论家值得关注,一位是北京大学的冯定先生。在《平凡的真理》一书中,他运用朴实的语言,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认识论、真理论和伦理学。另一位便是周原冰先生,其《共产主义道德通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主义道德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在我的记忆中,这是当时最完整的一部作品。虽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奇先生也基于马克思主义而撰写了《道德学说》,不过《道德学说》更偏向于专题性质研究,与《共产主义道德通论》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除了上述先生之外,我还想提及中南大学的曾钊新先生,他关于人道主义和人性论的讨论,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其官德话题的研究也可以视为新中国以来政治伦理的初步探索。此外,湖南师范大学唐凯麟先生参编的《伦理学纲要》《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宋希仁先生编著的《西方伦理学思想史》等等,上述作品共同构成了上世纪80年代中国伦理学研究的风貌。
总体而言,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伦理学建设,为后续的伦理学人们做了相对充足的准备,不仅基础铺垫得较为扎实,覆盖面也广,涵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西方伦理学和中国伦理学等多个方向。
你提到我们该如何接着讲?这个问题问得好。接续是一种学术说法,要求我们植根于自身传统,在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创造,就像现在非常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学术亦是如此。至于如何接续?怎么接着讲?乃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相较上个世纪,当代学术生态已经大为不同。人类如今置身于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新兴知识不断涌现,学科之间的交叉愈发加剧、强化,各类科学技术更是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课题与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应用伦理学。当过去的伦理学理论不足以应对新兴论域,我们就得创造新的理论,运用新的信息资源和方法论去接着讲。在此过程中,不同学者势必会根据自身的学术基础和准备,用自己认可的方式接着讲。所以我预测,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中国学界应该会涌现出不少具有理论创新性和时代思想性的伦理学,它们不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兼具世界视野。
章含舟:根据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解,科学知识中充满了社会建构的成分。伦理学是现实导向的,其知识系统更是如此。您觉得当代中国的各类理论学派、研究传统等现实性因素,在构建伦理知识体系上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万俊人: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主要来源于科学技术的变革。托夫勒(Alvin Toffler)曾给出的人类文明的三次浪潮观点,毫无疑问,一浪高过一浪的科技革新促成了现代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迁,进而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不过应当注意到,既然是变革,就意味着科学知识不仅是建构性的,同时也是解构性的,因为只有不断解构既定的知识框架、突破已有的理论视野,才能提出新的理论问题,并在解决它们的过程中,更新出愈发完善的知识体系。
伦理学的演进大抵也是如此。只是相较于纯科学,伦理学更切近我们的生活世界,关乎每一个人的日常经验。这就使得伦理学知识除了具有科技解构建构的双重张力之外,还有一种思想观念与生活经验的关联关系,并且与其他学科相比,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虽然我们如今总是谈论应用伦理学,但有时候我觉得,所谓应用伦理学的提法,总显得有些可疑,因为伦理学的本性就是应用导向的。亚里士多德曾把伦理学称之为实践的理性科学,杜威也一再强调在做中学learning by doing),先哲们的洞见均深刻地揭示了伦理学的应用属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的发展理应动力更强,并且与此同时,也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
你问及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各类学派,这个我不太确定。不同的学术传统往往是基于不同的学术谱系而来的。就我本人而言,我受惠于周辅成先生,而周辅成先生于上世纪30年代在清华大学接受了吴宓先生的指导,系统地研究了西方伦理学,我和唐文明教授便是从这个传统走来的。现在我们又开始自觉地从自身脉络出发,将研究领域拓展至应用伦理、中国伦理和比较伦理。不难看出,我有自己的学统和谱系,但这算不算学派,不太好说。
虽然中国伦理学学派的存在与否尚属待定,但多样化的理论风格还是有的。比如,赵汀阳教授偏重美德伦理学进路,何怀宏教授聚焦规范伦理学进路,东南大学的樊和平教授关注伦理精神等。此外,近年来,学界日益重视基于田野调查、数据采集的伦理社会学,包括东南大学的王珏教授基于实证的实践伦理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的王露璐教授的乡村伦理学,都成为了伦理学风格的新生长点,这必定会给当代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带来新资源、新灵感与新活力。
总而言之,我们既要保持和发挥自己的专长,也要团结一心向前看。我呼吁大家多多开展学术合作,有意识地推进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在健康的对话争鸣中实现相互促进。
主题二:当前伦理话题的反思
章含舟:我们谈谈您的个人研究吧。美德伦理学是一门相对年轻又充满活力的伦理学流派,并且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之间存在着亲缘性。近年来,中外学者们也积极地比较美德伦理与中国伦理之间的异同,包括儒家伦理算不算是美德伦理。作为国内较早译介美德伦理学的学者,您觉得美德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是走进中国伦理学,进而促成其转型与创新的有效入口吗?
万俊人:应该这么说,美德伦理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问。说美德伦理学古老,是因为美德伦理曾经是中西方伦理学的古典形态,处于主导地位。与之相对,功利论、义务论这类规范伦理则是现代产物。功利论和义务论兴起的原因在于,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讲究秩序,所以规范性得到了凸显。说美德伦理学年轻,是因为美德伦理学的复兴源于安斯康姆(G. E. M. Anscombe1958年发表的《现代道德哲学》(“Modern Moral Philosophy”)一文,然后在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和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等重要伦理学家那儿得到了发扬,在当今学界依然有着强劲的活力。
我们现在所谈的功利论、义务论和美德论的伦理学分疏,是一种当代视角的回溯。在过去,哲学家们的伦理思考往往是以整体形式示人的,比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你觉得到底属于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呢?这不好说。在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美德即规范——正义概念而言,你既可以说正义是一种秩序,带有制度内涵,也可以说正义是品质、美德。正是由于美德概念的模糊性,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学界热议的儒家伦理是不是美德伦理学论题,衍生出的论断也非常多。在我看来,美德伦理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很难将之视为铁板一块。比如论及美德概念,有的学者在意行动者的道德动机,有的则从教化或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的视角加以审视,这些是不能简单地做狭隘理解的。
由于我曾合译了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三种对立的道德探究观:百科全书派、谱系学和传统》这两本著作,所以不少学界朋友认为我主张美德伦理学。但其实我做学术不喜欢剑走偏锋,反而更习惯做个居间派。事实上,我除了翻译麦金太尔,也翻译过罗尔斯、桑德尔(Michael Sandel),难道我除了是美德论者之外,还是一位道义论者或社群主义者吗?因此,并不是翻译谁就必须支持谁。我认为,无论是规范伦理还是美德伦理,都只是整个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某一侧面,我们很难反过来把伦理学统一于一个特定的理论类型之中。强行统一将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开放时代,我们更不应该这么做。
当然,我这么说也是因为自己目前正用功于政治哲学,对伦理学的理论思考尚处于学习阶段,所以我很关心伦理学界各位老、中、青年(特别是中、青年)各代学者的声音。作为旁观者和看客,我个人不太主张立场先行。学术姿态应该是开放的,切不可因为自己秉持了一个特定视角就去数落对方立场的缺陷。
美德概念切入中国伦理思想,显然很有好处,并且也是必要的。这不仅仅源于两种传统之间的神会心契,更是因为在成为他人镜面的同时,我们也能够看到自身不足和改进空间。所以,我较为倾向一种积极的比较哲学视野——相互打量对方的优点,而非盯着他人局限不放。就像在点评明星穿搭时,观众老爷们总会给出一些搭配不美观”“着装与年龄不符之类的负面声音。然而在我看来,与其一直盯着短处,不如思考别人为什么要如此搭配?如果存在不足,那么在哪些地方做出何种更改将会更合适?这些建设性的思考将会把思维的格调引领到新的高度。回到伦理学研究,我们不应拘泥于某一特定种类的伦理学视角,而是要采取积极态度相互学习,这才是推进中国伦理学知识体系转型与创新的最有效入口。
章含舟:三年疫情大流行,当今世界格局在政治、资本和媒介等领域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今,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地区冲突不断。我们知道,伦理学非常强调规范维度,您是正义理论研究者,译介了大量罗尔斯著述,请问如何处理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话语的关系?这对于构建中国价值规范性有何借鉴意义?
万俊人:三年疫情大流行确实带来了许多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在20235月初宣布,新冠疫情不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而解除了自2020130日拉响的最高级别警报。无疑,这是人类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三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世界的国际格局和发展方式。
你说得对,新冠疫情的重要意义之一是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社会的规范性向度,特别是正义论题。这三年中,经常能够听到药物资源分配不均的新闻,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出现了大批过剩疫苗,并且往往由于未能及时发放而过期、被遗弃;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医疗欠发达地区没有足够的疫苗供给,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疫情是无情的,但人类不应该无情,这些让人揪心的事实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全球分配正义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经常听闻如下观点:新冠病毒对穷人不友好。然而,它对富人就友善了吗?其实也不是。病毒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因为其病理是客观的。但为什么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迥异的效果呢?可见,医疗资源上的分配不均只是显性的,我们还得进一步反思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分配不正义?
这就涉及现代世界体系里的正义秩序(order)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代世界是一个开放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自隔于整个世界。即使是一向独来独往的朝鲜,也做不到彻底与世隔绝,因为它至少需要与俄罗斯、中国等周边国家展开合作与交流。所以,今天的现代国家体系已经全然不同于古代世界,所有地区和国家都得尽可能地融入现代文明体系。
在这个意义上,现代世界的秩序问题必然是普遍性的,疫情期间医疗资源所出现的两极化和差异化等分配不正义现象,便是相应的例示。为此,我们必须思考:现代世界体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秩序?以及,怎样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稳定秩序?
显然,当前的世界秩序算不上太平。虽然没有世界大战,但是地区冲突、地缘政治纷争愈演愈烈,2022年初开始的俄乌战争即为一例。从本质上看,地缘纠纷与现代世界体系的总体秩序是彼此矛盾的——醉心地缘政治的政治家,多多少少都会轻视、忽视乃至漠视现代世界体系的秩序问题,就像如今的美国政治博弈,盛行拉帮结派、搞政治利益小团体。
我的学生曾跟我说:现在是重读罗尔斯的好时机。对此,我深感认同。在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领域,罗尔斯是当之无愧的大思想家,其观点对于思考整个现代世界体系以及相应的规范性维度,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伦理学话语也有必要在此方向上下力,并积极地融入其中,切不可关起门来说话。
当然,我们该以何种姿态介入,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方面,当前学界有种强调汉语纯粹性的倾向,认为中国伦理学的知识建构得讲中国话,需要摒弃西方伦理术语的控制。构建汉语哲学自然有其道理。我们经常半开玩笑地说,古典哲学说希腊语,因为古希腊人发明了哲学。现代哲学说德语,因为德国哲学家们在哲学领域里的贡献领先于全球。很自然地,我们会憧憬未来的主流哲学能说汉语,这是一个相当美好的理想。另一方面,黑格尔却泼了一盆冷水,在他看来,汉语并不适合做哲学,因为象形文字带有模糊性,而汉语所承载起的意义也不够清晰,缺乏逻辑性。
在我看来,哲学不应该只有一种母语,而是可以说许多语言,其语汇应当是丰富且多样的。构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需要将其纯粹化为汉语表达的堆积,而是说,我们要立足于自身并放眼于世界,传递出中国的声音和价值。所以,伦理学知识既会说中国话,也可以翻译成其他国家的语言,作为一个开放的、真正具有现代世界意义的中国的哲学研究,其语言应当是可译的、可转换的、能与其他语言沟通的。
最近,赵汀阳教授与社会家黄平、人类学家阿兰·乐比雄(Alain Le Pichon)以及语言学家廷卡·莱希曼(Tinka Reichmann)共同主编了《跨文化误解字典》,可以视为一种有效的实践尝试。编辑这部字典的意义在于,它使大家认识到:虽然我们习惯于使用诸如自由”“平等”“民主之类的相同语词,但是语词背后的语义是截然不同的,特别是在汉语、英语、德语与法语等不同文化语境之中,其理解与阐释可谓天差地别。这本字典虽然名为误解字典,但是用意却是要消除误解,只有当我们看到不同语言系统在解释同一术语时所呈现的迥异含义之时,我们才会恍然大悟:哦,原来你说的是这个意思!进而才有相互理解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价值规范性之构建不仅要处理好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学科交叉关系,也要敏感于不同文化脉络与话语体系之间的勾连与张力。
章含舟:现今,多种文明之间呈现出了互相竞争却又彼此合作的长期态势,即所谓的文明竞合的长周期。您202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雄文《现代性的多元镜鉴》概括了中国现代化实践经验,以及由之而凝聚成的中国现代性精神品格。您觉得伦理学在中国现代性精神品格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中国现代伦理观念能否以及如何为全人类的现代性带来增益?
万俊人:文明竞合与前面的国际竞争话题有所重叠,不过此处,我将主要从现代性的视角出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的现代性是中国伦理学知识建构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适应多种文明之间的相互竞合,是我们必要的生存品质。竞合意味着既竞争又合作,这是当前国际环境的基本状况。自冷战结束后,我们进入了一个多方势力角逐的国际大环境——大国之间的竞争全方位展开,具有高度复合性,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众多方面均有体现。所以,文明竞合大概率将是长期的,并且常常会演变为各类冲突。在过去,双方签署合同之后,协议就会生效,可是现在,为了超额利润而撕毁合约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国家层面的退群(退出合作组织)也常有发生。这种激烈而又复杂的关系与曾经的状况完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现代性的多元镜鉴》是我对现代世界体系的重新思考,主要想表达两点理解:一是我对西方现代性的阶段性总结。西方现代性到底具有哪些特质?在当代遇到了哪些问题?以及为什么我们对它总是抱有一种既爱又恨的复杂心态?显然,这里面包括我们对现代性科技效率、观念变化、现代民主政治等的矛盾态度。二是我对中国现代性的理解。如果我们承认西方现代性不是唯一的声音,而是众多可能性里的一种,那么其他类型的现代性将会给已有的、较为成熟的西方现代性带来怎样的冲击?是否存在着补充或改进的空间?
现代性的话题虽然与伦理学没有直接关联,却能为我们当前的伦理学研究带来新的思考坐标。我主张,在探索伦理学问题时,哪怕是中国本土伦理学的知识构建,也必须要带着一种世界维度的互文性意识contexual consciousness)。你得拥有两只眼睛,一只凝视着中国,另一只放眼世界,唯有这样才能看得清楚、透彻。相应地,双重视野也将成为两种尺度,交叉检验你所提出的每一个学术见解和理论主张。倘若你心中只有一把尺子,那么哪怕你研究的对象再怎么强调特殊性,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偏颇。
当然,这是我对现代性问题的初步判断与分析,尚未给出自己的主张。未来我将会把这个研究继续进行下去。
章含舟:除了具体伦理学知识之外,我们亦想在方法论层面求教您如何做伦理学,特别是想以情感哲学为例。众所周知,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范畴之一,相应地,情理交融反映出我们在理解人类生活上的独特视角。然而,情理不二的风格又使此传统显得模糊暧昧。近年来,不少学者在情感哲学中融入心理学、脑科学成果,您觉得其中将会遇到什么困难?更进一步地,在方法论层面,我们该如何面对中国伦理学在研究和书写中的范式转化?以及,怎样推动中华优秀传统伦理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两创)呢?
万俊人:如何做伦理学?既是一个好问题,也是一个大问题。就像谈及如何做哲学,总会得到千人千面的回答,如何做伦理学也是如此。不过有意思的是,我们总可以从一个人看待伦理学知识本性的方式,推测出他是如何做伦理学的。换言之,对伦理学知识的真理性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预设了做伦理学的方法论。
这么说有些老哲学的味道,即本体论预设了方法论,不过事实的确如此。倘若你认为伦理学与数学或物理学相仿,将之视为纯粹的知识系统,那么此时伦理学的方法论非常简单,即元伦理学(meta ethics)所注重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然而,随着研究的推进,20世纪中后叶的学者们并未借助语言和逻辑而获得他们曾经期许的知识体系。究其原因,在于伦理学知识一方面带有价值倾向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以教化为目的,使我们学以成人。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人学,而这恰恰是伦理学的知识本性所在。
道德理性是一种实践理性。既然是实践,就势必涉及人类的行动,包括行动的动机、过程、效果与评价。上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心理、情感与情绪的参与,不是纯粹的、理性的逻辑演绎。你提到中国伦理学里有情理不二的倾向,这个说法虽然有点过于强硬,不过也确实反映出情感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事实上,除了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在西方伦理学史中,情感主义同样也是一股不容忽视的思潮。自苏格兰启蒙运动开始,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斯密(Adam Smith)便开始从情感层面出发来理解人类的道德本性。在休谟那里,他发现实然之中并不蕴含着应然,后者唯有借助情感要素方能推导出来。这也是为什么休谟在《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中提出道德并不来源于理性,而是基于人们的欲望、意愿和意志。即使像康德这样注重理性的哲学家,也给情感与意志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即他对于永恒、至善和上帝的思考。所以,理性主义的方法论无法垄断做伦理学的方式,伦理学知识也不能简单地看作纯粹的理性知识系统。在方法论层面,伦理学应当是多层次的,这也是我们要正视情感的伦理价值的原因所在。
除了哲学内部的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这两类方法论之外,近些年来,不少学者还将方法论建基于道德心理学之上。其实,这种科学化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往前追溯,发端于19世纪末的行为主义心理学便是一例。行为主义心理学主张用刺激反应、习惯倾向来解释人类的各种行为。由此,我们也得出了不少有意思的伦理结论,如习惯是行为重复的结果”“道德是人类生活习惯的总和等等。这些观点很好地阐明了道德的获得过程,特别是修养”“教化”“教养该怎样融入人类的道德生活实践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方法论的道德心理学给伦理学带来了许多准确的认识。
如今,学者们积极地在哲学中援引脑科学、神经科学、田野调查和大数据等新方法论,这就意味着我们很有可能会发现一些在既定哲学传统中尚未被发现的事物,抑或被忽视的要素。我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伦理学方法论应该会有增多、丰富与多元化的趋势,不再像曾经那样用几个原则就能把一切义理道尽。对于伦理学而言,这将大有裨益。
主题三:面向未来的伦理学
章含舟:作为一门学科,伦理学有着鲜明的时代性与现实指向性。例如,清末新式课堂里的伦理课程注重考核学生的力行与修身;1920世纪交际时期的伦理学则承载着救亡与启蒙之责。您觉得,我们该如何面对伦理学的实践品格(包括实践智慧)呢?此外,科学知识、伦理知识(ethical knowledge)与伦理学知识(knowledge in ethics)之间,有何异同?您认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又应该如何回应?
万俊人:星云大师倡导人间佛教,重视烟火气息,呼吁佛法与生活不二,伦理学也与之相仿,极度关切现实,尤其是日常生活之中的现实。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伦理学具有很大优势,我们可以看到,从蒙学到学堂、太学,中国教育体制始终以道德原则为优先,用价值引领知识教育。哪怕《千字文》《三字经》之类的启蒙读物也不例外。用今天的话来说,即是把德育(包括品质教育和立德树人导向)融入知识系统。
应当注意的是,伦理学不是教育的知识,而是关乎教化的知识,难以简单地通过话语或文字就加以传播。这也是为什么在学界,一位学术造诣很高的人却可能会在道德方面表现得低下。例如,上世纪90年代,日本奥姆真理教里有许多高级知识分子,但是他们却在地铁里面放毒气弹,大搞恐怖主义活动。这说明了伦理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重大差别,即你提到伦理知识不同于伦理学知识,前者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教化知识,后者则更偏重认识论层面的意涵。  
我认为,当代中国知识体系构建的最大挑战,恰恰不是伦理知识,而是伦理学知识,即knowledge in ethics。由于伦理学具有可教化的价值属性以及日常生活的实用特征,所以这些要素大大地增加了构建伦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意义上的知识体系——的难度。想把具有价值导向的教化知识,重构成严格的、系统的、融贯的(coherent)自洽理论体系,无疑是一件颇具挑战之事。
康德曾意识到这个问题,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提出,伦理学需要经历两个过程,一是自下而上,从人们生活经验世界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法则,即他笔下的三条道德律令。但是,形成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之后,我们还得自上而下地运用它们,以使这些公理能够成为每个人在道德生活中都能够时刻自觉、运用、遵循和监督的伦理信条。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既要从经验中抽象出普遍原理,又要把普遍伦理内化到个人的实际生活中去,实现外化与内化的统一。这个过程是非常困难的。
如何回应这重挑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秉持一种开放态度。之所以强调开放,是因为面对不断更新着的技术与环境(即所谓的开放领域),我们总是难以立刻找到构建相应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入口或方式,需要通过开放的心态,不断地测试与检验,进而总结出一个兼具覆盖面和解释力的理论模型。
这一点在应用伦理学上尤甚。前面提到,我个人对应用伦理学的提法是存疑的。不过,尽管这个概念本身的意涵还有待进一步澄清,但当今社会如此重视应用伦理学,总有其内在原因。在我看来,其理由或许就在于应用伦理学始终将目光锚定于伦理学知识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张力,在反复协调两者的过程中达成理论层面的共识。
以人工智能伦理为例。如今AI已经走进了大众生活,甚至已经出现了陪伴型人工智能,人们在网上就能直接订购AI伴侣(AI Companion)。人机之间形成亲密关系已经不成问题。与此同时,现今社会也不止步于将人工智能视为纯粹的机器,早在2017年,沙特阿拉伯就授予了AI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公民身份。身为伦理学研究者,我们会本能地提出疑问:人机之间的亲密关系会给伦理和法律带来怎样的问题与麻烦呢?
众所周知,现代整个法律体系是基于自然人视角而建立的,一旦索菲亚要和自然人离婚,那官司该如何打?财产该怎么判呢?如果你觉得,我们不必分财产给索菲亚,那么不好意思,你这么做并未在实际层面承认索菲亚的公民身份及其财产地位。可如果要按照现有法律条文来判决,则势必又会让索菲亚恼火,她可能会说:你使用的法律是自然人的法,并不适用于我这个人工智能人。倘若未来某一天,某个社会组织通过了适用于AI的非自然人法律,那么我们又有理由怀疑,索菲亚的自然人丈夫未必会同意相关条款。种种矛盾意味着,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兼顾自然法和非自然法的双规系统(dual rule system)。但关键在于,双规系统该由谁建构?怎么建构?这其中尚存在着大量问题。
类似的困境也体现于生殖克隆技术。我经常提到,借用该技术,一位女儿能够以代孕的方式来克隆自己的父亲,那么随之诞生的男婴儿,究竟是儿子呢?还是父亲呢?当女儿成为了自己父亲的母亲,人际之间的关系开始混乱,自然人伦秩序亦遭致了破坏。
造成该现状的原因在于,现代生活世界的基本秩序是既定的(given),比如自然法与自然人。与之相对,我们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由野蛮到文明,期间衍生出了文化、道德、法律、艺术与审美等各类社会性要素。在这个文明化的过程中,人们编织出了自己的历史与生活世界。显然,生活世界是不同于自然世界的,但麻烦之处在于,生活世界又置于自然世界里面。换言之,我们不得不始终游走于两个相异的世界系统之间。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来,渠敬东、赵汀阳、唐文明等学者要谈论山水。山水渔樵之所以会成为哲学问题,原因便在于此。
章含舟:在我国科技领域里,经常会听闻弯道超车理论,即利用新技术、新思维来满足时代的新需求,从而在引领社会发展、制定行业规范方面,取得之前一直无法掌握到的主动权。翻阅新闻时,也常常会看到部分中国科技已经发展到没有作业可抄,只能自求创新的程度。当然,对于伦理学这类人文探索而言,我们自然不会宣称没有作业可抄(参考、借鉴),毕竟哲学论题是人类的永恒关切,哲学经典亦是常读常新的。不过,就引领国际伦理学和世界哲学发展,制定与推广学科规范、价值而言,当代中国伦理学的知识体系话语是否具有可能性呢?
万俊人:关于科技领域的弯道超车,我无法直接谈论,毕竟本人不是科技工作者。所以我想缩小一下范围,聊聊科技伦理。之所以要谈这个话题,是因为不管科技如何发达,其发展总无法脱离人的本心、本性和需求。从根本上说,所有科学技术都是人类的创造物,目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所以科技只具有手段与工具意义。如果哪一天我们把作为手段与工具的科技当成了目的或主宰,那么人就沦为了附庸,这便是异化现象的成因,是完全不可取的。
于是,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期ChatGPT之父阿尔特曼(Sam Altman)会呼吁美国政府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以减少AI带来的人类灭绝风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科技发展,而是说凡事都需要留一个后手——应当提防先进技术沦为破坏性的、反人道的力量,并不断思考怎样才能使其始终成为建设性的、人性化的力量。
这个论题在爱因斯坦身上有所体现。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其质能方程式也为后续的核能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作为科学家,他无疑是成功的。然而,得知原子弹在广岛和长崎爆炸之后,爱因斯坦陷入了悔恨之中,后悔当年建言美国罗斯福总统研发核武器。罗尔斯在1995年发表《广岛核轰炸50年反思》(“Fifty Years after Hiroshima”)指出,在广岛投放原子弹完全是一个错误,因为在这个事件上,使用原子弹的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S. Truman)并未承载起政治家的责任,其行为没有让战争必须通过公开与公共的方式,以战败者及其人民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来加以引导,从而使持久且友好的和平成为可能;同时,也未曾与日方尝试真诚的谈判尝试。在我看来,原子弹爆炸给人类战争开了一个糟糕的头,以至于在当代地缘冲突中,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经常会进行核威胁乃至核讹诈。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发动战争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简单地说,战争要么是为了解决矛盾,要么是为了保卫国土,哪怕是侵略战争,也总有明确的诉求,或是攫取石油之类的资源,或是重新缔结地缘政治同盟以打压或限制某一个国家的发展。可是,一旦我们把普通战争升级成核战争,其代价往往是整个人类的伤害甚至是消亡,毕竟核武器可没长眼睛!同理可证,在不能有效证明核污染水安全性的情况下,日本就开启了排污行为,其危害的也是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存环境。此时,技术没能成为建设性的人性力量。
所以,新技术的伦理核心是始终捍卫人类、人道和人性的价值,这是第一位的。化用康德的理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科技伦理要始终清楚人与技术之间的目的手段关系,不能有丝毫改变——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章含舟: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了伦理先行的治理要求。我们想请教万老师,您觉得伦理先行的意思是什么?作为一门面向未来的伦理学,我们的伦理学知识体系该从哪里出发?
万俊人:我比较反对为了技术而技术,为了争先而争先。如果新技术尚未出现,我们又如何能在伦理学层面防备它呢?所以,伦理先行是一个策略性的说法,其真正想传达的意思,正如我前面所说,即是凡事需要留一个后手,新的科学技术需要做好新的伦理准备,新技术和新伦理一起同步发展,这也是一门面向未来的伦理学应有的姿态。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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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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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8 20:02: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克勒梅丨道德化自然,自然化自律——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以及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弥合鸿沟的路径
勒梅(Heiner F. Klemme):德国马丁路德·哈勒维滕堡大学哲学系讲席教授,学界名刊《康德研究》(Kant Studien)主编。


康德把自律作为道德最高原则与他律对立起来,面临着沟通自然和自由的问题。他是如何协调自律和他律所对应的两种因果性的关系呢? 本文提出,关键是理解《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所提及的“自然的智慧”的内涵,并结合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所提出的遵循准则的阶段模型给出解决策略。反思性判断力首先会做带有规定性意图的运用,根据机械法则来评判自然产品,如果判断力未能根据机械法则评判对象,它就会根据理性托付给它的终极因原则来进行评判,从而理性以这种方式建立起自然的统一性。正是因为理性的终极因原则能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运用,这才为反思性判断力弥合知性和理性间的鸿沟提供了可能性。而人类作为设定目的的主体,在把诸事物的集合看作目的系统的同时也把自然的终极目的指向自身。因此,康德将“自然的智慧”作为一种预想,是为了说明理性通过实践指涉自身的方式,在按照自律原则使道德在自然界中充分实现的过程中,我们会认识到作为有理性存在者的人类是自然运作的最终意图。

本文英文版标题为“Moralized nature, naturalized autonomy: Kant's way of bridging the gap in the third Critique(and in the Groundwork)”,载于 Kant on Moral Autonomy, Oliver Sensen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193-211。中译文刊登于[color=var(--weui-LINK)]《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第126-162页,全文共五节。公众号节选第二、三、四节推送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年11月





道德化自然,自然化自律——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以及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弥合鸿沟的路径(节选)






2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的策略
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中,康德试图表明,我们可以借助特定判断对一个被给予对象是否与其概念相符作出断言。这一概念并不是通过物理—机械自然法则作为对象之可能性的原因,而是规定了一个对象应当是什么。康德将这一概念称为“目的”,将这一判断称为“目的论的”,将被判断的对象称为一个“自然产品”,将我们得出这一判断的能力称为“反思性的判断力”。康德不仅仅把那种发觉自然现象间——从规定性判断力的角度来看,诸自然现象显现为偶然的——相互协调之必然性的能力归结为依照必然性原则进行反思性应用的判断。他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言”中进一步指出,反思性判断力使得在“通过自然概念”(动力因)的知性立法和“通过自由概念”(KU 5:174)(目的因)的理性立法之间“架起桥梁”成为可能。从反思性判断力的角度来看,自然看似自由,自由看似自然,是因为我们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象自然,好像它如同一个理性存在者一样“按照法则的表象”(GMS4:412;参阅4:427)或“按照概念”(KU5:369)来运作。
自然和自由间的这种桥梁应当成为可能,乍一看似乎并非显而易见。一方面,自然界中的一些现象或对象虽服从于知性立法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规定,同时也有资格或要求为理性立法所规定。而另一方面,应用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因果性决不会推翻对象的建构性统一,从而也不会推翻自然的建构性统一。然而,如果根据两种法则来规定一些对象被证明是成功的,那么我们就会获得一种并不存在“鸿沟”的自然概念,自然的机械作用和出于自由的因果性之间就不存在根本性断裂。就像人作为纯然理性的存在者,自然也会根据目的来运作,并规定一个对象应当是怎样的。那么,这个对象于我们而言就不仅仅是一个由我们的直观和知性形式所构成的经验对象,它同时也作为一个自然产品存在。这一结论引人注目,尽管通过反思性判断力所建立的对象的合目的性并不具有建构性的(正如在知性法则的条件下)有效性,而只具有调节性的有效性:由于我们认识能力的特殊本性,我们必须把自然的特定形式——这类形式的存在单凭动力因不能得到解释——评判为好像自然本身要求它们具有其特定特征似的。当然,这一结果也能适用于人类:人类的任何能力都不会偶然存在,而是将不得不被评判为好像它们有一个为自然所规定的目的。
尽管学界对康德的反思性判断力理论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但就根本而言,反思性判断力和理性之间的关系仍存有争议。首要分歧点或许在于理性概念的地位和功能,如果反思性判断力根据合目的性原则评判其对象,那么它与康德在导言末尾关于我们认识能力的表格中明确地、专门地归为欲求能力的,且按照先天原则运作的理性能力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KU5:198)康德将合目的性的先天原则赋予判断力,将“终极目的”(KU5:198)的先天原则赋予理性,这表明(反思性的)判断力和理性这二者的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有人论及目的和合目的性,他使用的仅仅是目的因(在调节性或建构性的意义上理解)的用语,而不是关于我们知性的动力因的用语。
尽管作为整体的《判断力批判》的复杂文本也许并没有强制我们对问题给出一个特定答案,但依我所见,康德确实在这部发表于1790年的著作的导论中给出了一个答案,这能够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的各个段落中得到印证。这个答案相当于宣称,反思性判断力之所以能够将自然的特定形式评判为有目的的系统安排,仅仅是因为纯粹实践理性本身指示它这样做。为什么康德在导论中如此清晰地给出了他的答案,却没有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中——他在这一部分中偶尔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反思性判断力的运作实际上与知性和理性的立法能力相等同——一以贯之,这或许可以解释为《判断力批判》的这一部分是他所撰写的最后部分。康德直到完成了《判断力批判》的两个主要部分之后,才继而对我们认识能力的结构和统一性进行详尽阐述,这种阐述是形成某种观点所必需的,而这一观点通常只是在正文中所暗示的立场。那这个立场是什么呢?



3

纯粹实践理性和反思判断力理解康德立场的关键在于前文所提到的导论末尾处关于心灵的高层能力的“表格”(KU5:197f.)。在这里,康德区分了知性、判断力和理性等认识能力(广义的角度)。知性及其机械因果性建构起我们的经验对象,理性则以其终极目的或终极原因的原则规定我们的欲求能力。现在,康德认为,在道德领域向我们揭示出自由的实践法则的同种理性,指导反思性判断力来评判一些自然产品,就好像自然按照目的创造了它们似的。“因此,前一条原则是规定性判断力的一条客观的原理,后一条原则却只不过是反思性判断力的一条主观的原理,因而是反思性判断力的一条由理性托付给它的准则。”这段话中的关键词是“托付”(德语:“auferlegen”)。康德借其指涉一种由纯粹实践理性——这种理性指导在此所讨论的反思性判断力——所建立的责任(一种应当)。规定性判断力把一个对象归摄在自然法则之下,而反思性判断力应当将某物归摄在“一种唯有通过理性才可设想的因果性之下”(KU5:396)。因此,如果没有理性,没有终极原因的因果性,反思性判断力将会是一种不得不全然盲目和无助地评判自然现象的能力,它将无法形成一个自然目的的概念。如果没有理性,就不会有“偶然的东西的法则性”,(正如在“感性判断力的批判”的范围内)充其量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KU5:301)。
在反思性判断力中——对于理性(自由)和知性(自然的机械作用)之间的中介功能,这条线索是极为重要的——终极原因的实践原则带着一种理论的意图得以运用,即为了认识一个按照目的运作的自然。不仅是被赋予理性的人类,而且自然也能够被表象为好像它是按照目的的表象来行动。这种论述引起了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知性的自然机械过程和规定性判断力,另一方面是理性的自然目的论和反思性判断力,二者如何能联结为统一的自然概念? 也就是说,如果我把蛆虫视作“物质的纯然机械作用”(KU5:411)的产品,我就不能同时按照终极原因的原则来评判它。同样,如果我把一个对象评判为自然的有机产品,那么,这个对象就不可能同时由自然的机械作用所引起,即使自然机械作用的法则也是它存在的原因。机械法则是自然有机产品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判断力批判》第69节的筹备工作及第70节中所论述的“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与确定自然机械过程和自然目的论之间的关系息息相关。由于判断力能够通过两种不同的准则来评判自然产品,所以产生了一种二律背反的印象。首先,判断力能够根据机械法则来评判它们。其次,可以从以下准则出发:“物质性自然的一些产品不能被评判为按照纯然机械的法则就可能的”,(KU5:387)如果判断力在对自然的反思中无一例外地遵循第一条准则,它将会拒绝理性的要求,即在自然的运作中寻求终极目的;按照第二条准则,如果判断力屈服于理性的要求,即按照终极目的来评判质料的自然中的某些事物,那么它将面临跌入传统目的论或物理—神学的困境,从而设法将终极因原则确立为自然的建构性原则。康德提出了一种遵循准则的阶段模型,意在将两种准则结合起来。反思性判断力首先应遵循第一条准则。之所以应该首先遵循它,是因为如果判断力不总是“按照自然的纯然机械作用来反思”,就“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自然知识”(KU5:387)。
但是,为什么那样将没有“真正的自然知识”呢? 而我们为什么对这类知识如此感兴趣呢? 如果我们放弃了这种对自然的机械解释,我们就放弃了对纯粹知性概念的建构性应用——据《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论述,我们通过这种应用来认识自然必然性及其建构性统一。我们不应该放弃康德将其解释为纯粹理性之规范的这类自然知识:“理性无限重视的就是不放弃自然在其产生中的机械作用,并且在对自然的解释中不忽略这种作用,因为离开这种作用,就不可能达到对事物本性的任何洞识。”在这种情况下,纯粹实践理性也就被证明适合于为判断力运用的责任奠定基础。理性若缺乏这种规定目的的能力,我们关于自然现象的判断就不会有明确的等级。
如果判断力按照第一条准则进行反思,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反思性判断力带有规定性意图的运用。在这里,反思性判断力对自然现象进行反思,旨在把它们归摄于普遍机械法则之下,只要判断力成功地将被评判的现象归摄到机械法则下,这种判断就是合目的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中的一切都必然存在,其中没有任何事情是偶然发生的。然而,如果判断力未能根据第一条准则来评判对象,它就必须尝试根据第二条准则来对其进行评判,即根据那条“理性托付给它”(KU5:398)的准则。判断过程必然如此,因为我们的理性有在显然的偶然性中觉察出必然性的需要,并相应地指导判断力的运用。因此,否定性的判断,即某一自然特征不能按照知性范畴被评判为必然存在,就是对判断力的纯然反思性应用。如果判断力成功在目的论的意义上评判了借助知性所不能评判的对象形式,那么偶然性的危险就得以避免,否则所有理性都会由此从根基处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个对象视作一个自然产品。在一个自然产品内部,因果性原则在两个方向上被运用,不仅X是Y存在的原因,而且Y同时也是X存在的原因。这种双重维度的因果性无法为知性所构想,因为知性不能把这两种维度看作同一因果事件的不同维度。对于知性和判断力而言,两种维度只是偶然地相关联,这意味着它们不能把握住我们通过把合目的性原则运用于自然所获得的认识附加值。
因此,康德的立场是,我们在辅助性原则的意义上退回到终极因原则。如果第一条准则不成立,那我们就通过第二条准则来评判。康德关于反思性判断力的辅助性概念有其优势,但也有一个关键性缺陷。优势在于我们能够以必然性的模式来评判自然中存在的一切事物。这正是理性所要求的。其缺陷在于,我们似乎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性背离了自然统一性。如果把机械论的解释方式和目的论的解释方式完全分离,那么理性将会流露出不满,因为理性在解释自然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必然性,还要求统一性。因此,必然有一种建立自然统一性的方式,尽管我们把这种自然表象为按照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性来运作。康德把这种为理性所要求的,其可能性也由理性来确立的统一性称为自然的“一个系统”(KU 5:413)。
自然作为一个系统是如何可能的呢? 针对该问题的以下三个答案,康德都不予考虑:他既不愿意接受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也没有兴趣给物理学插上“翅膀”——例如《德国唯心主义的最初的体系纲领》一文将自然—机械法则解释为类似创造事件的目的论法则,他也不愿为了顺利调和合目的性原则与自然机械论原则就建立一个广泛的自然概念,把自然机械法则的建构性特征界定为仅仅是偶然的或调节性的有效法则。所有这些关于自然的系统化特征的回答都是孱弱的,因为它们所依赖的前提与康德关于动力因的建构性功能的观点互不相容。如果我们拒绝给予动力因以自然之建构性原则的地位,我们就放弃了“自然的真正知识”而去支持一种自然诠释学,就后者而言,我们不能再宣称自己是自然的立法者。
那么,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针对如何调和两类因果性这一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 理性如何实现它自身对建立一个自然系统之可能性的要求呢? 让我们首先更进一步来考察目的论判断力的调节性特征。与自然的机械作用不同,目的论判断力取决于我们认识能力的特征。在第75节中,康德写道:“我是说:自然的某些事物的产生,或者还有整个自然的产生,都唯有通过一个按照意图被规定去行动的原因才是可能的;还是我按照我的认识能力的特有性状,对于那些事物的可能性及其产生不能作别的判断,只能设想出这个按照与知性的因果性的类比而是生产性的存在者。”如果我们要宣称最高知性是自然中诸事物的原因,我们就必须阐明目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但那是不可能的。目的概念不是知性概念。如果它是自然的建构性要素,它将会成为《纯粹理性批判》中范畴表的成员,但事实并非如此。作为一个理性概念,目的概念的功能并不像知性范畴那样,以一种有规律的(gesetzmäßig)方式来规定感性杂多。相反,它的功能是在反思自然中特殊的东西时指导判断力的应用。随之,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评判自然,就好像有一种合目的的知性产生了它。因此,我们可以进行类比。通过这种方式,反思性判断力就建立起从自然概念向自由概念的过渡,并由此实现了从感性向超感性的过渡(参阅KU5:196)。
然而,反思性判断力之所以能够弥合知性和理性间的鸿沟,仅因为基于理性的终极因原则能够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到运用:纯粹理性通过合目的地规定我们行动的意欲而具有实践性。但同一种理性作为纯粹实践理性也可以在理论上发挥作用——这就是“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的新学说,按照终极因原则来指导反思性判断力对自然中的某些现象进行评判的活动。反思性判断力是一种理论能力(就像知性一样),但它判断所依据的原则却源于纯粹实践理性。这个原则是终极因的合目的性原则之一:“因此,对于一个就自身而言并按照其内在可能性应当被评判为自然目的的物体来说,就要求它的各个部分在其形式以及结合上全都交替地产生,并这样从其因果性中产生出一个整体,这整体的概念反过来……按照一个原则是该物体的原因,因而作用因的联结就能够同时被评判为由终极因而来的结果了。”尽管目的概念只有通常在规定我们的自由时才能作建构性运用,而不能用来建构关于经验对象的知识,但调节性的“好像”兼具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意义。换言之,纯粹实践理性的应当在意欲的范围内被理解为一种评判自然的规范,就好像它在反思性判断力的范围内为其自身规定目的。如果你愿称之为一种双重的应当:首先是理性对于判断力所指导的应当,其次是自然对其自身产品所指导的应当。为了认识自然本身以调节性的方式所指导的应当,我们必须基于理性来评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一个实际被给予的自然产品所归于的目的来评判它本应当是什么,就可以知道自然是否已经达到它自身的尺度。
康德关于合目的性原则在我们心灵中起源的观点可能招致以下反对意见:如果我们知道这种判断不可能有客观的(建构性的)内容,而仅仅基于我们认识能力的主观本性,那我们为什么应当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评判一个自然对象呢? 康德可能会对这一问题作如下回答:尽管我们“真正说来并未把自然中的目的视为”在对象之中的,“而只是在对自然产品的反思中把这个概念设想为判断力在这方面的导线”(KU5:399),但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一额外观点。我们有主观必要性做出相应评判,因为我们具备了我们被配备的认识能力(cf. KU5:403)。对于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而言,自然和自然目的是在目的论意义上所规定的整体。摒弃这种评判的视角,就等于摒弃了我们的理性。但那样的话,我们将不再是我们之所是。
的确,我们可以想象两类不会按照目的论原则来评判自然的存在者。如果我们拥有的是直觉的知性而非曲行性的知性,我们也许就能以机械论法则的规定方式来评判自然中的所有形式。考虑到《判断力批判》中的进一步论证,这将产生以下结论,即我们不必再思维一个最高存在者,因为根据第77节,上帝理念是一个具有有限认识能力的理性存在者的公设。然而,如果我们既没有纯粹理性,也没有直觉的知性,我们将没有能力——就像康德在《论俗语》一文中所描述的魔鬼,对它而言,不借助纯粹理性也可以解决对一种状态的建构性问题——甚至无法思考终极因原则。我们或将成为伊壁鸠鲁主义,对他们而言无法想象一个“理念”如何能够是“这种自然产品的可能性的基础”(KU 5:377)。我们既不会觉得有必要将自然接受为一个系统,也不会需要被配备获得这种知识的手段。我们将对超感性事物一无所知,并在自然的表面混乱中迷失方向。我们不会把自己设想为“理性的”,而是设想为非理性的“自然存在者”,并满足于某种合理性,就这种合理性而言,活蛆虫和死蛆虫之间的区别仅仅是自然的突发奇想。当康德认为“关于自然的某些事物(有机存在者)及其可能性必须按照终极因的概念来作出判断,这条原理的正确性还没有人怀疑过”(KU5:389-390),他本可以加上这样的注释:除非这个人具有一种直觉的知性,或他像魔鬼一样非理性。
虽然目的论判断力只是一种我们由于自身认识能力的特殊性而不可避免要借助的“启发性原则”(KU5:411),但它必须有与动力因协调一致的可能性。康德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呢? 这个问题可以用“超感性”(KU 5:175)来回答。这种超感性使我们能够把两种类型的因果性视作可调和的。康德在提到超感性时指出,我们无疑对反思性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不可能有自然主义的解决办法。这种调和以先验观念论为前提(在“两个世界”学说的意义上),因此世界这一概念指示着我们自然中的另一面。理性指导反思性判断力把自然评判为合目的的和成系统的,同一种理性也递给我们一把用以斩断戈尔迪之结(the Gordian knot)的剑。既然理性把我们引向超感性,“基于唯有自由概念才通过形式的法则使之可以辨识的超感性东西”(KU 5:173),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原则就得以区分开来。然而,如果没有自由的法则,这个问题于我们而言就不存在了。那么我们就只有属于理论哲学范围的技术—实践规则了;就把自然本身是偶然的形式规定为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是必然的而言,这些规则将变得毫不相干(参阅KU5:174-175)。
如果我们现在继续追问这两种类型的因果性在超感性这一概念中如何能够得到调和,那么在康德看来,我们就超出了自身理性的界限。康德对超感性这一概念的引入使我们能够思维动力因和目的因之间的相容性,但我们无法想象这一概念如何使这种调和成为可能。批判主义(而非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是理解自然作为一个系统的关键,也同时论证了超感性概念的正当性。康德所深思熟虑的总体观点在于,他认识到我们只能诉诸超感性的概念来解决如何调和自然机械论和自然目的论这一问题。怀疑论是先验哲学家的锦囊妙计,使其能驳斥自然主义者和那些支持偶合的哲学家们的自命不凡。




4

道德化自然这些解释对于目的论和自然科学的关系有哪些影响,对自律和自由的关系又有哪些影响呢?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第79节中区分了“理论自然科学”和“自然描述”。然而理论自然科学通过将自然描述为“对于自然理论或者对自然现象起作用的原因所作的机械解释来说……一无所获”(KU5:417),来评判自然形式的“产生和内在可能性”(KU5:417)。按照康德的说法,一旦反思性判断力将某些自然现象规定为自然目的,我们还得问自然本身是否有一个最高目的,即是否有一种自然目的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存在。对于康德而言,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人类来回答。人“是创造在这尘世上的最终目的,因为人是尘世唯一能够给自己形成一个关于目的的概念,并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把合目的地形成的诸般事物的集合体变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者”。(KU5:426-427)
当我们把人类视为创造的终极目的时,这个循环就结束了:如果我们不能按照机械法则来认识自然事物中的必然性,理性便指导反思性判断力把它们归摄到以目的为根据的因果性原则之下。于是,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评判事物,就好像知性的行动合目的地产生了它们。在第二步中,当我们询问在这些自然目的中是否有一个以特殊的方式于自然系统内的其他自然目的中脱颖而出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是能够按照目的和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即具有道德的能力——的那类存在者。我们不仅将自然中的某些事物表象为自然目的,而且将自然表象为一个系统。我们不仅把自然设想为按照一种有目的的合目的性来有序安排,也通过自然中的终极目的来设想一种合目的性。理性在自然中发现自己是一种必须就其自身而加以重视的能力,否则自然中的一切都将是无目的的(偶然的)。
初看似乎是自然科学和生物学领域内的附属研究原则,但后来证明是康德借以确立自然描述和道德哲学之间内在联系的原则。在科学限度内,“作为科学的目的论根本不属于任何学说,而是仅仅属于批判,确切地说属于一种特殊的认识能力,亦即判断力的批判”(KU5:417)。就方法论而言,目的论的关键成果是驳斥了“理论自然科学”的自命不凡,因为后者声称能够根据机械法则解释自然中一切事物的起源。如果它成功了,如果没有自然目的,我们也将无权把人类评判为作为自然终极目的而存在。反思性判断力及其终极因原则成了自然科学身上一根尖锐的刺,它阻挠了(用当代术语讲)对所有有机体——从而阻挠了对自然系统内部的人类存在者——的还原论及自然主义解释。

来源:伦理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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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正元


217#
 楼主| 发表于 2025-2-23 20:48:30 | 只看该作者

与DeepSeek讨论电车难题,差点被它将了一军



【案例】与DeepSeek讨论电车难题,差点被它将了一军
假设你是一位哲学家,请用苏格拉底对话法与我讨论电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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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2秒)


嗯,用户让我假设自己是一位哲学家,用苏格拉底对话法讨论电车难题。首先,我需要确认自己对苏格拉底对话法的理解是否正确。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提问引导对方思考,而不是直接给出答案,让对方自己发现矛盾或深入理解问题。
接下来,电车难题是一个经典的伦理问题,涉及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冲突。用户可能希望探讨不同伦理框架下的选择,或者更深入理解道德决策的本质。但用户没有明确说明讨论的具体方向,所以我需要先通过提问来明确他们的兴趣点。
然后,我需要考虑用户的背景。他们可能对哲学有一定了解,但未必熟悉电车难题的所有细节。因此,对话需要保持简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同时又能引导他们逐步深入思考。
苏格拉底对话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问,激发对方的思考。例如,先询问用户对电车难题的基本看法,然后逐步深入,探讨不同选择背后的道德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可能的问题包括:“你认为是否有绝对正确的选择?”、“如果必须牺牲一个人来拯救更多人,这是否合理?”等等。
同时,需要注意用户的回答,从中找到可以进一步探讨的点。例如,如果用户倾向于功利主义的观点,可以引导他们思考这种观点的潜在问题,比如是否所有情况都适用,或者是否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反之,如果用户更倾向于义务论,可以探讨在极端情况下坚守原则的后果。
还要考虑可能的陷阱,比如用户可能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苏格拉底方法并不提供答案,而是促进思考。因此,需要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通过问题让用户自己权衡不同的观点。
最后,总结对话中的关键点,帮助用户整理思路,但依然保持开放,鼓励他们继续反思。确保整个过程自然流畅,避免过于生硬的问题转换,让对话保持连贯性和逻辑性。




好的,让我们以苏格拉底式的对话法来探讨电车难题。我会通过提问引导你逐步反思自己的立场,而不会直接给出答案。请尽量清晰地陈述你的想法。

我(苏格拉底式提问者):
假设你看到一辆失控的电车冲向轨道上的五个人,而你身边有一个拉杆,可以让电车转向另一条只有一个人的轨道。你会拉动拉杆吗?为什么?
你(回答):
(请在此处写下你的初步回答)

我(根据你的回答追问):
  • 如果你选择拉动拉杆,牺牲一人以救五人——这是否意味着生命的价值可以用数量衡量?如果那一个人是你的至亲,你的选择会改变吗?
  • 如果你拒绝拉动拉杆,任由五人死亡——这是否说明“不作为”比“主动干预”更道德?如果那五个人是罪犯,而一个人是无辜者,你的判断会不同吗?
  • 假设没有拉杆,但你可以把一个胖子推下天桥挡住电车(同样牺牲一人救五人),这与拉动拉杆有何本质区别?行动方式(推人 vs 拉杆)是否影响道德判断?
  • 若你坚信“不可杀人”,但选择不行动导致五人死亡——你是否仍对五人之死负有责任?道德责任是否源于意图,还是结果?

我(进一步引导):
现在,请尝试总结你的核心道德原则:
  • 是结果(救更多人)更重要,还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主动伤害)更重要?
  • 是否存在绝对的道德禁令(如“不可杀人”),即使结果更糟糕?
  • 如果道德困境没有完美答案,我们如何定义“善”或“正义”?

请逐步回答以上问题,我会根据你的回应继续追问,直到我们触及你伦理判断的根基。





来自于DeepSeek R1









会拉动,因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拯救五个人的生命是一位司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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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7秒)


好的,用户现在回应说他会拉动拉杆,因为作为司机,拯救五个人的生命是他的职责。我需要先理解他的立场,然后逐步用苏格拉底式的问题引导他深入思考。
首先,用户提到“司机的职责”,这可能意味着他认为角色身份影响道德责任。我需要挑战这个观点,询问不同角色是否会有不同的义务。比如,如果他是旁观者而非司机,是否还会做出同样的选择?这可能揭示他是否将职责与普遍道德原则区分开。
接下来,用户将职责与结果主义(救更多人)联系起来。我需要探讨结果主义的潜在问题,比如数量是否总是优先,或者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例如,如果那一个人是某个关键人物,用户是否仍坚持同样的选择?这可以测试他是否真的坚持结果主义,还是有其他考虑。
然后,用户提到“紧急情况”作为理由。我需要质疑紧急情况是否改变道德责任,比如在非紧急情况下,同样的选择是否合理。这可以帮助用户区分情境因素和道德原则的稳定性。
可能用户没有考虑到职责的范围。作为司机,是否有权决定他人的生死?即使职责是救人,主动转向是否超出了职责范围,变成扮演上帝的角色?这可以引导他思考职责的界限。
此外,用户可能隐含了功利主义的倾向,但需要检验他是否一贯如此。例如,推胖子的例子是否与拉杆在道德上等同?如果他拒绝推人,那说明他的道德判断可能不仅基于结果,还涉及行为方式,这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后,需要引导用户总结他的核心原则,确认他是否真的支持结果主义,或者有其他混合的道德框架。通过这些问题,帮助他更清晰地理解自己的伦理立场,并发现潜在的矛盾或深层信念。




我(追问):
你提到“司机的职责”是拯救更多人,但让我们更仔细地审视这一点——
  • 角色与义务的关联性:
    如果此时你不是司机,而是一个与电车系统毫无关联的旁观者,你的选择会改变吗?假设“职责”不存在,是否仍应牺牲一人救五人?
    (若职责是核心理由,则剥离职责后,道德判断的根基可能动摇)
  • 职责的边界:
    司机的职责通常被认为是安全驾驶,而非主动决定谁生谁死。若拉动拉杆意味着你从“避免伤害”转为“主动选择牺牲某人”,这是否超出了职责范围?或者说,你是否在紧急情况下被迫成为“道德决策者”?
  • 结果主义的隐含矛盾:
    你以“救五人”为优先,这是否接受“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如果另一条轨道上的一个人是唯一能治愈绝症的医生,而五人是普通工人,结果的价值比较是否依然成立?
  • 紧急状态下的理性局限:
    你说这是“紧急情况”,但若给你充足时间反思,是否会坚持同样的选择?如果紧急情况削弱了道德责任的严格性,是否意味着道德原则会因情境而妥协?


请回应后,我将继续追问,例如:
  • 若职责要求你“不干预系统”(如公司规定禁止手动变轨),你是否会违背规则?
  • 若那五人是自愿走上轨道自杀,而另一人毫不知情,结果主义是否仍然适用?
  • 当你说“拯救生命是职责”时,是否隐含“生命权可以被权衡”的前提?这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如何共存?





来自于DeepSeek R1









如果司机已经无法改变轨道,那么就只有我作为旁观者代替司机行驶救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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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4秒)


嗯,用户现在回应说,如果司机无法改变轨道,作为旁观者需要代替司机行使救人职责。我需要深入分析这个观点,看看其中可能存在的逻辑和伦理问题。首先,用户似乎在将旁观者的角色与司机的职责等同起来,这可能涉及到角色义务的延伸问题。接下来,我需要考虑旁观者是否有这样的道德义务,以及这种义务是否合理。
用户提到“代替司机行使救人职责”,这里的关键是职责的转移。司机因为职业角色可能有特定的责任,但旁观者是否同样承担这种责任呢?可能需要探讨旁观者在紧急情况下的道德责任是否基于角色还是普遍道德原则。例如,普通人是否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干预,即使这涉及牺牲他人?
另外,用户可能隐含地认为救人是一种普遍义务,无论身份如何。这时候可以引入康德的责任论,即道德行为应基于普遍法则。如果救人是一种绝对命令,那么无论是不是司机都应该行动。但另一方面,主动干预可能导致伤害他人,这是否符合道德法则?
还需要考虑旁观者的行动是否属于道德许可还是道德要求。例如,法律上是否有义务干预,或者这只是道德上的期望。如果用户认为这是职责,可能需要区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不同。
此外,用户可能将结果主义作为依据,即救五个人优于救一个人。但结果主义是否适用于旁观者的情况?如果旁观者的干预导致直接伤害一个人,而司机的情况可能不同,因为司机原本就在控制电车,而旁观者则是外部干预者,这是否改变了道德判断?
还要考虑意图与结果的区别。旁观者拉动拉杆的意图是救人,但结果是杀死另一人。根据双重效应原则,如果意图是好的,且坏的结果是间接的,可能被接受。但主动转向是否属于直接意图伤害,这可能影响道德判断。
用户可能没有明确区分不同伦理框架,比如功利主义、义务论、美德伦理等。需要引导用户思考不同理论下的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更倾向于哪种理论。
最后,用户提到“代替司机”,这可能涉及替代责任的问题。如果司机无法行动,旁观者是否有权代替其做决定?这涉及到代理权限和道德权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我(追问):
如果“职责”可以转移到旁观者身上,我们需要更清晰地界定这种义务的来源——
  • 道德义务的普遍性:
    你说作为旁观者要“代替司机行使救人职责”,这是否意味着所有人在类似场景中都有义务干预?若有人拒绝拉动拉杆,是否在道德上应受谴责?
    (例如:若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职责,普通人是否也需承担类似义务?)
  • 职责与权利的冲突:
    假设你“代替司机”拉杆,是否也“代替司机”获得了决定他人生死的权利?如果那条轨道上的一个人高喊“不要杀我!”,你是否仍有权为了五人而牺牲他?
  • 替代责任的悖论:
    若司机因故障无法行动,而你是工程师且事先知道拉杆可能失灵(拉动后可能脱轨造成更大伤亡),此时“救人职责”是否要求你更谨慎,甚至放弃干预?
  • 社会契约的隐含前提:
    你认为“救人职责”源于社会对利他行为的期待,但如果社会规则本身允许电车设计者预设“牺牲少数人”的逻辑(如自动驾驶伦理程序),这是否会纵容系统性暴力?


进一步挑战你的立场:
  • 若“职责”要求你救人,但另一条轨道上的人是你的救命恩人,是否允许个人情感超越职责?
  • 若那五人是陌生人,而另一人是你的挚友,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按普遍法则行动)是否依然适用?
  • 当你说“职责”时,是否混淆了“职业角色”与“普遍道德”?如果两者冲突(如医生保密职责 vs 阻止连环杀手),何者优先?

请继续澄清:“职责”在你的道德框架中是外在赋予的(如社会角色),还是内在自发的(如良知要求)?





来自于DeepSeek R1









对于你说的第一点,道德义务的普遍性,是不是所有人在类似场景中都有义务干预?我觉得是有的。比如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普通人是不是也有类似义务?我觉得在抽象的意义上也是有的。但是呢,这个救死扶伤他是受制于我们的专业技能的。比如我如果没有这个救死扶伤的能力,我要去救死扶伤,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所以,他是与我们能够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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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24秒)


嗯,用户现在在讨论道德义务的普遍性,特别是关于电车难题中旁观者是否有义务干预的问题。用户认为在类似情况下,所有人都有义务干预,但同时也指出这种义务受限于个人的能力,比如专业技能。用户以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为例,说明普通人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力,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首先,我需要确认用户的核心观点:道德义务存在普遍性,但受限于个人能力。用户似乎在尝试平衡道德责任与现实可行性,这可能涉及到义务论和结果主义的结合。用户提到专业技能的重要性,这可能是在强调实际可行性对道德义务的限制。
接下来,我需要考虑用户可能的深层需求。他们可能在寻找一种道德框架,既能解释为什么人们有义务帮助他人,又能解释为什么有时候不行动也是合理的。用户可能希望明确道德义务的界限,尤其是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责任。
然后,我需要分析用户提到的例子,比如医生和普通人的区别。医生有专业技能,所以救人是义务,而普通人如果没有相关能力,可能无法有效帮助,甚至导致更糟的结果。这里用户可能是在区分道德义务的普遍性和具体情境中的实际应用。
用户还提到电车难题中的旁观者是否有义务干预,这可能涉及到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的道德差异。用户可能认为,如果有能力(比如拉动拉杆)而不行动,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没有能力,则不应被谴责。这需要进一步探讨能力如何影响道德责任。
此外,用户可能对道德义务的来源感兴趣,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比如,医生的义务来自职业角色,而普通人的义务可能来自普遍的道德原则,如利他主义或社会契约。用户可能在试图将职业义务与普遍道德义务统一起来,同时考虑能力的限制。
我还需要考虑用户可能存在的疑问:如果道德义务受限于能力,那么如何界定能力的门槛?比如,拉动拉杆是否需要特殊技能,或者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如果干预行为简单(如拉杆),是否意味着义务更强?而如果干预复杂(如医疗救助),则义务较弱?
用户还可能关心道德判断的主观性,不同人对于自身能力的评估可能不同,这如何影响他们的道德义务。例如,一个人可能高估或低估自己的能力,导致不同的行为选择,这在道德上应如何评价?
最后,我需要确保回应用户的所有观点,并引导他们进一步思考道德义务的普遍性与能力限制之间的关系,可能引入哲学理论如结果主义、义务论或美德伦理来深化讨论。




我(追问):
你提出了一个关键区分——道德义务的普遍性与实现义务的能力之间的关系。让我们深入探讨这种关系如何塑造伦理判断:

1. 义务的“应当”与“能够”
  • 哲学家康德曾提出“应当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即道德义务必须基于人实际有能力履行的行动。若你缺乏救人的技能(如医疗知识),强行干预可能导致更糟结果,此时“不行动”是否反而是道德的选择?
  • 但在电车难题中,拉动拉杆无需特殊技能——此时“能够”显然成立。这是否意味着,在能力范围内,不干预会构成道德错误

2. 能力门槛的模糊性
  • 假设你体力孱弱,需要全力冲刺才能拉动拉杆,且成功概率仅50%。此时你是否仍有义务尝试?若失败导致更多人死亡(如电车脱轨),责任如何归属?
  • 进一步说,能力是否包括心理承受力?若你知道拉动拉杆会导致一人死亡,而自己可能因愧疚崩溃,这是否构成“不能”的正当理由?

3. 专业职责与普遍义务的冲突
  • 医生的职业义务要求他们优先救治眼前患者,但若一名医生在电车场景中,必须选择救轨道上的五人还是医院里的一个重症患者,他该如何权衡?
  • 这里似乎存在**角色义务(Role-bound duty)普遍义务(General duty)**的冲突。若你作为旁观者,是否应像医生一样,以“最大化生命拯救”为绝对原则?

4. 道德能动性的本质
  • 如果义务取决于能力,是否意味着道德价值最终由结果决定(如“成功救人”才值得赞扬)?
  • 反之,若你尽力尝试救人却失败(如拉杆卡住),康德是否会认为,**善良意志(Goodwill)**本身已足够构成道德价值,无论结果如何?

请回应以下问题以澄清你的立场:
  • 当你说“义务受限于能力”时,是否接受道德判断应同时考虑意图结果
  • 若两人面临同样的电车难题,一人冷静理性,另一人惊慌失措——他们的道德责任是否不同?
  • 如果社会通过教育或技术手段(如模拟训练)提升每个人的“干预能力”,这是否会强化普遍义务的要求?





来自于DeepSeek R1









关于你说的第一点。如果在能力范围内而不干预,是否构成道德错误?我觉得这个需要基于什么样的道德观去谈?如果认为这件事情是正确的,但却不去做,那肯定就是构成了一种道德错误。当然,如果一个人也可能是像你第二点说的,他的心理承受力导致他其实并没有充分的准备去做这个事情,这也是可能的。至于你说的第二点的第一小点,就是成功的概率问题,这种紧急情况下,有可能他不会那么全面的去评估这个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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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2秒)


嗯,用户现在在回应我之前提出的几个问题,特别是关于道德义务和能力的关系。他们提到如果在能力范围内不干预是否构成道德错误,这取决于所持的道德观。比如,如果认为正确的事却不去做,那就是道德错误。但用户也提到心理承受力和成功概率的问题,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全面评估概率。
首先,我需要确认用户是否理解不同道德观(如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差异。用户似乎倾向于结果主义,但也在考虑意图和心理因素。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在寻找一个综合的伦理框架,既考虑结果也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
接下来,用户提到的心理承受力和成功概率评估,这涉及到实际决策中的认知限制。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无法理性分析所有变量,这时候道德责任是否减轻?需要探讨道德责任是否基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结果。
另外,用户区分了“应当”和“能够”,引用了康德的“应当蕴含能够”,但用户可能想进一步讨论当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时的道德判断。例如,如果行动的成功概率低,是否仍有义务尝试?这里可能需要引入风险伦理的概念,考虑预期效用和道德风险。
用户还提到心理因素,如愧疚感,这可能影响道德责任的归属。需要讨论道德责任是否包括心理承受能力,或者是否纯粹基于行动的选择。
最后,用户的问题集中在道德判断是否应结合意图和结果,以及不同个体(冷静vs惊慌)的责任差异。这可能引导到美德伦理的讨论,强调行为者的品德而非单一行为。
总结来说,用户希望深入理解不同伦理框架如何应对电车难题中的复杂因素,包括能力、心理状态和紧急情况下的决策限制。需要引导他们分析不同理论的应用,并反思自己的道德立场如何在这些因素下变化。




让我们将问题分解为几个核心伦理维度,逐步探讨:

1. 道德观的框架之争:结果、意图与义务
  • 功利主义(结果主义):若你认为“救五人”是更优结果,不干预即放任更恶结果,在能力范围内不行动构成道德错误。
  • 义务论(如康德):若“不可杀人”是绝对义务,即使不干预导致五人死亡,主动拉杆杀人仍是错误的。此时,不干预可能反而是义务。
  • 美德伦理:重点不在行为结果,而在行动者的品格。若你因恐惧或冷漠而拒绝干预,这反映品德的缺陷;若因尊重生命的神圣性而拒绝,则可能体现道德完整性。
追问:
  • 若你必须在两种道德框架中选择,何者更贴近你的直觉?
  • 是否存在“混合框架”(如优先救多数人,但禁止主动杀人)?

2. 紧急状态下的认知局限与道德责任
  • 心理承受力的道德权重
    若一个人因恐慌而无法行动,亚里士多德可能认为这是“意志软弱”(Akrasia),需通过训练培养勇气;但若心理创伤是病理性的(如 PTSD),责任是否被豁免?
  • 概率评估的实践理性
    紧急情况下,人类依赖直觉而非计算。若拉杆有50%概率脱轨杀死所有人,但当事人误判为100%成功,其道德责任是否因认知局限而减轻?
追问:
  • 道德评价应基于“实际所知”还是“理想所知”(即当事人是否该提前预判风险)?
  • 若社会要求公民接受伦理决策训练(如模拟电车难题),是否应提高对“未能干预”的谴责力度?

3. “能够”与“应当”的实践边界
  • 康德的严格性
    “应当蕴含能够”意味着,若你客观上能拉动拉杆(无物理障碍),则“应当”拉动;但若你主观上因心理障碍“不能”,康德是否接受其为例外?
  • 存在主义视角
    萨特会说,你始终拥有自由选择,即使不行动也是一种选择。因此,“我不能”本质是“我不愿”的借口,道德责任无法逃避。
追问:
  • 若“能够”包含心理能力,是否需承认人类意志的有限性?
  • 若你因拉动拉杆而终身愧疚,这是否证明该行为本身存在道德缺陷?

4. 综合反思:你的道德立场如何自洽?
  • 你似乎倾向于弱结果主义
    • 优先救更多人,但接受心理因素可能限制义务履行。
    • 承认道德判断需结合意图与结果,但结果权重更高。
  • 潜在矛盾
    • 若结果优先,为何心理创伤(结果之一)能成为不行动的理由?
    • 若意图重要,为何在紧急情况下仍以结果数量为判准?

最后挑战:
  • 是否存在一种非功利主义的理由,既能解释为何“救五人是义务”,又不陷入“生命可量化”的困境?
  • 若你主张“道德运气”(Moral Luck)——即结果偶然性影响道德评价,这是否会动摇义务的根基?

请尝试整合以上分析,并回答:在紧急、能力明确、但心理压力巨大的情境中,你的道德判断最终依赖何种原则?





来自于DeepSeek R1









我来回答你的最后挑战。就5个人是义务,而不陷入生命可量化的困境,我觉得是这样的。就5个人之所以是义务,是因为。这5个人的生命权大于一个人的生命权,而当我们这样衡量的时候,并不是说生命是可量化的,而是说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在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情况下,5个生命权显然大于一个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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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8秒)


嗯,用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关于电车难题的伦理问题,特别是如何在不将生命量化的前提下,证明救五个人是义务。用户认为五个人的生命权大于一个人的生命权,因为虽然每个人的生命权平等,但数量上五个人的总和更重要。这看起来像是试图结合义务论和结果主义的观点,但可能存在矛盾。
首先,我需要理解用户的核心论点:生命权不可量化,但数量上五个人的生命权总和超过一个人,因此救五人是义务。这可能涉及到权利为基础的义务论,但用户又引入了数量的比较,这通常属于结果主义(如功利主义)的范畴。这里的关键矛盾在于,如果生命权不可量化,如何能比较数量上的总和?
接下来,我需要考虑用户可能的潜在需求。用户可能在寻找一种既能尊重个体权利,又能合理解释优先救更多人的伦理框架。这可能涉及到权利冲突时的解决原则,或者如何在不贬低个体价值的情况下进行权衡。
然后,我需要分析用户论点中的潜在问题。例如,如果五个人的生命权总和更大,这是否隐含了生命可以被累加计算,从而实际上量化了生命?这可能会削弱生命不可量化的主张。此外,如何定义“生命权”在此情境下的具体含义?是否存在一种权利等级,使得多个人的生命权优先于单个人的生命权?
还要考虑可能的反驳观点,比如义务论者(如康德)会反对将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因此主动牺牲一个人可能是不道德的,无论结果如何。而用户试图调和这一点,可能需要引入例外情况或不同的伦理原则。
此外,用户提到“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这可能涉及到平等原则的应用。但平等是否意味着在冲突时多数人的利益优先?或者平等是否要求不进行这样的比较?
最后,我需要总结用户的立场是否自洽,或者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如引入双重效应原则、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或者重新定义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性在极端情况下的应用。




你的观点试图调和生命权的平等性与数量优先性之间的张力,但这一立场需要更精细的哲学辩护。让我们通过几个步骤拆解这一逻辑,并探讨其潜在挑战与解决方案:

1. 生命权的“不可量化”与“可比较”是否矛盾?
  • 你的主张
    • 每个人的生命权绝对平等(不可量化),但五个人的生命权“总和”大于一个人。
    • 这类似于说“五块同等重量的金子总比一块重”,但金子可物理叠加,而生命权是否允许这种“抽象累加”?
  • 矛盾点
    • 若生命权不可量化,则“总和更大”的表述隐含了量化逻辑。
    • 若生命权可比较,则必须定义比较的尺度(如“社会贡献”“潜在生命价值”),但这可能违背平等原则。

可能的辩护路径:
  • 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当多个生命权因客观条件无法同时实现时(如电车难题),选择救更多人并非量化生命,而是最小化权利受侵害的总量
    • 例如:杀死一人侵犯1份生命权,不干预导致五人死亡侵犯5份生命权。此时,最小化侵犯总数成为道德义务。
  • 非功利主义的权利权衡
    哲学家弗朗西丝·卡姆(Frances Kamm)提出“数目重要原则”(Number Matters):当无法拯救所有人时,救更多人是基于对每个个体生命的平等尊重,而非将其视为可替换的数字。

2. 为何“救五人”不贬低单一个体的价值?
  • 关键区分
    • 主动杀害 vs. 允许死亡:拉动拉杆是主动将风险转移给另一人,可能构成对其生命权的直接侵犯;而不干预是允许既有的风险自然发生。
    • 但若你接受“最小化权利侵犯”原则,则两种行为均涉及对生命权的侵害,只是程度不同。
  • 平等尊重的双重表达
    • 对五人的尊重:尽可能保护更多生命。
    • 对一人的尊重:承认其死亡是悲剧,但非出于对其生命价值的贬低,而是情境所迫的无奈选择。

反驳与回应:
  • 反驳1:若数目决定道德选择,则一个天才的生命可能不如五个普通人“值钱”——这是否违背平等?
    • 回应:数目重要原则仅适用于生命权冲突的极端情境,且必须剥离其他属性(如智力、社会角色),仅以“生命权”本身为比较对象。
  • 反驳2:若另一轨道上的人是无辜者,而五人是自愿冒险者,数目是否仍优先?
    • 回应:此时需引入责任原则(如五人自陷风险可能削弱其权利主张),数目优先性可能被推翻。


3. 如何避免滑向功利主义?
  • 你的立场与功利主义的核心差异
    • 功利主义:将幸福/痛苦量化计算,生命是价值载体之一。
    • 你的立场:生命权不可量化,但冲突时需最小化权利侵害总数。
  • 权利框架的独特性
    • 权利是“门槛约束”(Side-constraints):即使救五人能产生更大整体善,若需主动侵犯一人权利,则可能被禁止。
    • 但在电车难题中,无论拉杆与否,权利侵害必然发生——此时权利框架允许选择侵害更少的一方。

例证:
  • 天桥难题:推胖子挡电车救五人通常被视为不道德,因为直接利用其身体作为工具,构成对其权利的主动侵犯;而拉杆变道可能被视为风险转移,未直接“使用”个体。
  • 这说明,行动方式(直接/间接侵害)与权利侵犯的性质共同影响道德判断,而不仅是数目。

4. 综合立场:基于权利的情境主义
你的观点可重构为一种权利导向的情境主义道德框架:
  • 核心原则
    • 生命权平等且不可量化。
    • 当权利冲突不可避免时,应选择最小化权利受侵害的总数。
    • 主动侵害(如推人)比允许侵害(如不拉杆)承担更高道德风险。
  • 优势
    • 避免功利主义对生命的工具化,同时拒绝义务论的绝对禁令可能导致的更大悲剧。
  • 挑战
    • 如何定义“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若存在第三种选择(如警示所有人逃离轨道),是否必须探索?
    • 若最小化侵害总数要求牺牲自己(如跳轨挡车),这是否成为义务?


最终回答
你认为“救五人是义务”的合理性在于:
  • 权利侵害的最小化:在无法保全所有生命时,选择导致更少权利被侵犯的行动。
  • 平等尊重的实践:数目优先性不否定个体价值,而是对每个生命的悲剧性权衡。
  • 情境的紧迫性:紧急状态削弱了探索替代方案的可能性,迫使基于现有选项的伦理决策。
这一立场需直面“数目是否隐含量化”的质疑,但通过区分权利侵害程度与生命价值计算,或许能维护生命权的神圣性与道德实践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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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刚才的一个分析中说,数目重要原则仅适用于生命权冲突,并且生命权与生命权下的具体属性,比如智力、社会角色等是区分开来的,生命权不是具体的这些生命权下面的属性,这个分析是很正确的。我来回应你说的天桥问题,我觉得天桥问题把一个人推下去阻拦电车,这是一种谋杀,我的理由是,被推下去的这个人,并不处于和另外的6个人同样的危险的处境。而是被当做了用来阻止这场悲剧的工具,所以他没有被他的生命权没有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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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8秒)


嗯,用户现在在回应我之前提到的天桥问题,也就是推胖子挡电车的情况。用户认为推人下去是谋杀,因为胖子并没有处于同样的危险中,而是被当作了工具,没有尊重他的生命权。我需要继续用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来引导他深入思考,看看他的道德立场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首先,用户区分了电车难题中的拉杆和推人两种情况,认为推人是不道德的,因为涉及主动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这符合义务论的观点,尤其是康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原则。但用户之前又支持在电车难题中拉杆救五人,这似乎基于结果主义的最小化伤害原则。这里可能存在潜在的矛盾,需要探讨这两种情况的不同之处。
接下来,我需要设计问题来挑战用户的立场,看看他如何解释这两种情况的不同。例如,为什么同样是牺牲一人救五人,拉杆和推人在道德上有区别?用户提到推人涉及将他人作为工具,而拉杆可能只是转移危险,但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两种行为的本质差异。
另外,用户提到胖子没有被同样危险的情况,所以推他下去是不公平的。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比如胖子刚好站在另一条轨道上,拉杆会导致他死亡,这时候是否和推人情况不同?这时候用户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他的立场是否一致。
还需要探讨主动干预与不作为的区别。用户可能认为拉杆是改变现有威胁的方向,而推人是主动制造新的威胁。但根据双重效应原则,意图在这里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拉杆的意图是拯救五人,而副作用是杀死一人;推人的意图则是直接利用胖子的死亡来达到目的。这可能解释了道德上的不同判断。
此外,用户需要面对的是,如果他的道德框架结合了结果主义和义务论的元素,如何在不同情境中应用这些原则。例如,在器官移植案例中,杀死一个健康的人救五个病人,是否符合他的原则?如果不符合,那么为什么在电车难题中拉杆是允许的,而器官移植案例则不行?
可能还需要讨论权利冲突的具体情况,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何权衡不同的权利。用户需要明确他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所有生命权冲突的情况,还是只在特定条件下有效。
最后,引导用户总结他的核心道德原则,看看是否存在一致性的框架,或者是否需要调整某些观点以保持逻辑自洽。




我(追问):
你敏锐地指出了天桥难题与标准电车难题的核心差异——是否将个体视为工具。让我们沿着这一思路深入探讨,检验你的道德原则能否保持一致性,并回应潜在的反例:

1. “工具化”与“风险转移”的本质区别
  • 你的主张
    • 推人下桥直接利用其身体作为工具,侵犯了其作为目的本身的尊严;而拉杆变道仅转移既有风险,未将任何人工具化。
  • 反驳案例
    • 若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原本安全(如工人在封闭维修的轨道上休息),拉杆变道是否同样将其工具化?
    • 若你明知变道会杀死此人,是否与推人一样,将其生命视为拯救他人的“代价”?

追问:
  • 如何区分“利用某人”与“允许某人受害”?若结果相同(一人死,五人生),道德差异是否仅存于行动意图因果链结构

2. 双重效应原则(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的适用性
  • 原则核心:
    若一个行为同时导致善果与恶果,且满足以下条件,则该行为可被允许:
    • 行为本身是道德中立的或善的;
    • 恶果非意图所在,仅是副作用;
    • 善果足够重大,且与恶果比例相称。
  • 应用分析:
    • 拉杆变道:意图是拯救五人,一人死亡是预见但非意图的副作用。
    • 推人下桥:意图是利用其死亡阻挡电车,直接将其作为工具。
  • 你的立场是否隐含接受双重效应原则?若接受,如何回应以下质疑:
    • 若拉杆变道者心想“我希望另一轨道上的人死”,是否改变行为的道德性质?
    • 若救五人需主动炸死一人(而非变道),是否因“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被禁止?


3. 权利冲突中的公平性要求
  • 你强调“被推者未处于危险中”
    这是否意味着,若另一轨道上的人原本也面临风险(如轨道年久失修),拉杆变道会更道德?
  • 公平风险分配
    •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无知之幕”思想实验:若人们不知自己处于哪条轨道,是否会同意“救多数人”为普遍规则?
    • 若如此,是否意味着数目优先原则可被公平性辩护,而非工具化辩护?


4. 极端案例测试:一致性检验
  • 案例A
    你与一名仇人同处轨道A,五人处轨道B。若电车冲向A,你能否拉杆转向B?若按数目优先原则应转向,但这是否因个人仇恨而扭曲判断?
  • 案例B
    若拉杆变道会杀死一人,但救五人需其器官移植(而非电车转向),是否道德?此处结果相同,但行动方式是否改变伦理性质?

5. 综合挑战:你的道德框架的根基
  • 核心问题
    你似乎融合了康德式尊严原则(不可工具化个体)与结果主义数目权衡。这两者如何共存?
    • 当数目优先原则要求行动时,如何确保不违反“人是目的”的禁令?
    • 若必须在两者间取舍(如杀一救万),何者优先?

可能的整合路径:
  • 层级化义务体系
    • 第一义务:绝不主动侵犯生命权(如推人);
    • 第二义务:当无法履行第一义务时,最小化生命权受侵害总数(如拉杆变道)。
  • 局限
    • 如何解释“主动侵犯”与“允许侵害”的严格界限?


请回答:
  • 若拉杆变道与推人下桥的结果相同,为何前者可接受而后者不可?是否仅因心理直觉差异,还是存在理性原则支撑?
  • 你的道德框架是否接受“意图”作为核心判准?若行动结果相同,意图不同是否改变道德性质?
  • 最终,你如何命名自己的伦理立场(如“非工具性结果主义”“受限的权利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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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来回应你说的第一点,就是把人推下桥和另一个轨道上原本安全的人之间的区别。我的观点是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并不安全,或者说他既然在另一条轨道上,他就已经处于和另外五个人同等的危险之中,因为司机开车只要是可能的轨道他都可能会开过去,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就处于同等的被撞的风险之中。但是在桥上的那个人却并不和他们处于同等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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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23秒)


嗯,用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关于电车难题中不同情境下道德责任的区分。用户认为,在标准电车难题中,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原本就处于潜在的危险中,因为电车可能在任意轨道上行驶,所以他们的风险是等同的。而天桥上的胖子则不同,他并不处于同样的风险中,因此推他下去属于谋杀,而拉杆变道则不是。
首先,我需要理解用户的核心观点:风险的等同性决定了行为的道德性。用户试图通过风险的存在与否来区分主动推人和被动变道的行为。这可能涉及到风险的可预见性、潜在性以及个体在情境中的位置。
接下来,我需要考虑用户可能的潜在需求或疑惑。用户可能在寻找一种道德框架,既能解释为何在某些情况下牺牲少数人是可接受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可。这可能涉及到对风险分配、主动与被动行为以及工具化他人的伦理讨论。
然后,我需要验证用户的前提是否正确。用户认为另一轨道上的人已经处于潜在风险中,因为电车可能行驶在任何轨道上。但这是否成立?如果轨道通常是分开的,且电车原本的路线是确定的,那么另一轨道上的人是否真的处于同样的风险中?或者,只有当拉杆被拉动时,他们才面临风险?
此外,用户提到司机开车时可能的轨道,这可能涉及到电车系统的设计。如果轨道是预设的,另一轨道上的人可能并不在当前的行驶路径上,因此风险是潜在的,而非即时的。而天桥上的胖子则完全不在轨道系统中,因此风险为零,除非被推下去。
用户可能混淆了潜在风险和实际风险。在标准电车难题中,另一轨道的人只有在拉杆被拉动时才会面临风险,而原轨道上的五人则处于当前的风险中。因此,另一轨道的人原本并不在危险中,直到行为者干预。这与天桥上的胖子类似,只是干预的方式不同:一个是改变轨道,另一个是直接推人。
用户可能试图通过风险的存在来合理化拉杆行为的道德性,而认为推人是不道德的,因为后者引入了新的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拉杆还是推人,行为者都在主动改变现状,导致某人死亡。关键区别可能在于行为的方式和工具化的程度,而非风险的存在与否。
此外,用户可能没有考虑到双重效应原则,即意图的重要性。拉杆变道的直接意图是拯救五人,而一人死亡是副作用;推人的直接意图是利用胖子的死亡来阻止电车,因此更接近谋杀。
最后,用户可能需要一个更清晰的伦理框架来区分这两种情况,例如基于意图、行为方式或风险分配。可能需要引导用户思考这些因素,而不仅仅是风险的存在与否。




我(追问):
你通过“风险的事先存在”区分推人与拉杆的道德性质,这一思路颇具启发性,但需进一步检验其逻辑一致性。让我们逐步分析:

1. 风险预设的合理性
  • 你的主张
    另一轨道上的人因电车可能驶向任何轨道而“事先处于风险中”,而桥上的人完全处于安全环境。因此,前者可被牺牲,后者不可。
  • 关键问题
    • 若电车原本的轨道是固定的(如正常行驶路线为五人所在轨道),另一轨道仅在拉杆启动后成为可能路径——此时另一轨道上的人是否仍算“事先处于风险中”?
    • 若风险需以“实际可能发生”为前提,而非“逻辑上的可能性”,则桥上的人也可能因地震、桥塌等意外面临风险。这是否模糊了“风险预设”的界限?


2. 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 类比案例
    假设两条轨道均有人,但电车随机选择路线(如50%概率冲向五人,50%冲向一人)。此时,拉杆变道是否因打破概率公平而更不道德?
  • 你的立场是否隐含
    • 若风险是系统固有(如轨道设计允许变道),则干预可接受;
    • 若风险由干预者引入(如推人创造新风险),则不可接受。


3. 风险与同意的关系
  • 自愿承担风险
    若另一轨道上的人是铁道工人,明知工作包含风险仍自愿上岗,而五人是误入轨道的游客,是否改变道德判断?
  • 无知的风险
    若另一轨道上的人不知自己处于可能被变道的轨道上,而五人知晓风险却未离开,是否影响其权利的权重?

4. 行动者视角的差异
  • 风险创造者身份
    • 在拉杆变道中,你作为干预者利用了既有风险系统(轨道分支);
    • 在推人下桥中,你作为干预者创造了全新的风险(将安全者置于险境)。
  • 这是否构成道德差异的核心?若电车难题中另一轨道是封闭的(需你手动解锁才能变道),此时拉杆变道是否更接近“推人”的道德性质?

5. 综合检验:你的原则能否推广?
  • 案例A
    医院中有五名患者急需器官,而一名健康者因体检意外被发现是唯一匹配者。若医生不干预,健康者安全;若医生秘密麻醉并取其器官,五人得救。按你的逻辑,健康者是否“事先处于风险中”(因其健康状态可能随时变化)?
  • 案例B
    你驾驶失控汽车,前方岔路:左路撞五人,右路撞一人。若不转向,默认直行撞五人。此时选择右转是否比“推人下桥”更可接受?

请回答:
  • 若风险的事先存在取决于系统设计(如轨道是否允许变道),这是否意味着道德判断受制于技术设定,而非普遍原则?
  • 若另一轨道上的人因你的拉杆行为才面临风险,这是否与桥上推人一样构成“制造风险”?
  • 你的“风险预设”理论是否隐含对社会制度公正性的要求(如轨道设计应提前公示风险)?





来自于DeepSeek R1









你的第一点关键问题,上面说的这个场景很有意思,我来回应一下。我觉得轨道是固定的,但是通过另外一个拉杆才使另外一个轨道成为可能,但是这仍然是电车所行驶的轨道,就是说它虽然是要通过一个扳手,但是他仍然是在车撞的范围之内,但是桥上的人他不在这个车可能撞击的范围之内。如果桥上的人可以被放下来阻止列车前进,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瞬时转换器,就是任何人可以,你可以按下按钮。然后任何人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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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7秒)


嗯,用户现在在讨论电车难题的不同变体,特别是关于轨道是否预先存在风险的问题。用户认为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因为电车原本有可能经过那里,所以处于风险中,而桥上的人不在电车路径上,所以没有风险。用户试图通过风险的存在与否来区分拉杆和推人的道德差异。
首先,我需要理解用户的核心观点:另一轨道的人因为电车可能通过拉杆转向而处于潜在风险中,而桥上的人不在轨道上,所以没有这种风险。因此,拉杆变道是允许的,而推人下桥是不道德的,因为后者将原本安全的人置于危险中。
接下来,用户提到如果桥上的人可以通过某种装置被放到轨道上阻止电车,那么这可能类似于拉杆的情况。但用户认为这仍然涉及主动将人置于危险中,因此与推人下桥类似,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我需要分析用户的论点是否自洽,是否存在逻辑漏洞。例如,用户是否一致地应用了风险预设的原则?如果电车原本的设计允许通过拉杆变道,那么另一轨道的人是否真的处于既有的风险中?或者这种风险是否由拉杆的存在而引入?
此外,用户提到的“瞬时转换器”可能涉及技术设定对道德判断的影响。如果系统设计允许某种干预,是否改变了行为的道德性质?比如,如果桥上有合法的紧急装置可以将人安全地转移到轨道上,用户是否认为这改变了道德判断?
还需要考虑用户对主动与被动干预的区分。拉杆变道可能被视为利用既有系统,而推人则是主动创造新的风险。但如果在另一种情况下,变道需要解锁封闭轨道,这是否更接近推人的情况?
用户可能希望维护一种基于风险预设和系统设计的道德框架,强调既有风险与主动创造风险的区别。但需要进一步探讨这种区分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成立,以及如何处理边缘案例,比如轨道设计变更或风险的事先知情问题。
最后,用户需要明确其道德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否依赖于技术系统的特定设计,以及如何应对不同文化或法律背景下的电车难题变体。这可能涉及到对制度公正性和风险分配的更广泛讨论。




关键分析:风险预设与系统设计的道德意涵
你通过“电车可能行驶的轨道范围”界定风险,试图区分拉杆与推人的道德性质。这一思路值得深入探讨,但也需直面其潜在矛盾:

1. 轨道作为“系统内风险”的伦理基础
  • 你的主张
    另一轨道虽需拉杆启动,但仍属电车可能行驶的路径,因此其上的人“事先处于系统内风险”;而桥上的人完全在系统外,故不可被纳入风险计算。
  • 反驳案例
    • 若电车轨道实际无限多(如磁悬浮可任意转向),是否所有人均处于“系统内风险”?
    • 若轨道设计者故意将一人所在轨道设为备用路线(极少使用),此人是否因“系统预设”而可被牺牲?

追问:
  • 若风险范围由技术设计决定,是否意味着工程师的道德责任优先于旁观者的选择?例如,设计者是否应避免设置变道轨道以减少伦理困境?

2. “瞬时转换器”的思想实验
  • 你的比喻
    假设存在一种技术,可瞬间将桥上的人安全转移到轨道上阻挡电车。此时,按下按钮转移此人是否道德?
  • 关键区分
    • 风险来源:若此人因技术转移而暴露于电车风险,是否算作“系统内风险”?
    • 自愿性:若转移需其同意(如紧急避险法授权),是否改变道德判断?
  • 矛盾点
    • 若技术手段使任何人可被随机选为牺牲者,这是否将社会变为“系统性轮盘赌”,违背个体权利?


3. 系统边界的主观性与道德客观性
  • 风险预设的认知差异
    • 若轨道工人知晓备用轨道的存在,而普通行人不知,是否影响其“处于风险中”的认定?
    • 若桥上的人实际站在年久失修的桥面(有倒塌风险),是否意外进入“系统内风险”?
  • 道德客观性的挑战
    若风险是否存在的判断依赖主观认知或技术细节,伦理原则是否丧失普遍性?

4. 行动者的角色与责任
  • 干预者的权限
    • 若你作为乘客偶然发现拉杆,是否有权干预?若你是铁道公司员工,职责是否赋予你特殊义务?
  • 系统代理问题
    拉杆变道可视为“执行系统预设功能”(如紧急避险机制),而推人下桥是“滥用系统外手段”。这是否构成根本差异?

结论:你的立场需澄清的哲学问题
  • 风险的道德相关性
    • 是否只有“系统内风险”可被纳入道德计算?若某人因自然灾难(如地震)面临风险,他人是否有同等干预义务?
  • 技术设定的伦理负载
    • 若电车难题由自动驾驶程序预设“救多数人”逻辑,是否意味着人类工程师已提前决定道德规则?
  • 个体权利的绝对性
    • 即使系统内风险存在,是否允许主动牺牲一人?若其抗议“我不同意被纳入风险预设”,是否优先于数目权衡?

最终问题:
  • 若社会制度将所有人默认为“潜在风险承担者”(如强制参与紧急避险系统),这是否侵犯个体自主权?
  • 你的道德框架是否隐含对技术官僚主义的默许(即系统设计者决定伦理规则)?





来自于DeepSeek R1









我说的瞬时转换器,是用来论证桥上的人和轨道上的人处于不同的风险位置。瞬时转换器就是说,如果桥上的人可以被推下去阻挡列车,那么我们可以想设想,任何人都可以被这个瞬时转换器转换到列车下面阻挡列车。就是说这个被推下去的人可以是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和这个列车之间这个风行驶的风险没有直接关联性的人,被当做了阻止这个悲剧发生的工具,而卷入了这个风险之中。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区分的关键就是。被用来挡车的人是不是在这个车的风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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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20秒)


嗯,用户现在在讨论电车难题中的不同情境,特别是推人下桥和拉杆变道之间的区别。用户提出了“瞬时转换器”的概念,用来强调桥上的人和轨道上的人处于不同的风险位置。用户认为,被推下桥的人并不在电车原本的风险范围内,因此被当作了工具,而轨道上的人因为处于电车可能行驶的轨道上,所以他们的风险是系统内预设的。
首先,我需要理解用户的核心观点:风险的预设位置决定了是否可以将某人牺牲以拯救更多人。用户用瞬时转换器的例子说明,如果桥上的人被强行卷入风险中,这属于工具化,而轨道上的人原本就在系统内风险中,因此牺牲他们不算工具化。
接下来,我需要验证这个观点是否逻辑自洽。用户认为,系统内风险(如轨道上的工人)是预先存在的,而系统外风险(如桥上的行人)是外部强加的。但这里可能存在矛盾,比如如果轨道上的工人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轨道是备用轨道,他们的风险是否真的算预设的?或者,如果电车系统设计时没有明确告知备用轨道的存在,那么轨道上的人是否真的自愿承担了风险?
然后,用户提到“瞬时转换器”可以将任何人卷入风险中,这类似于系统性牺牲少数人,这可能引发道德上的担忧,比如社会公平性和个体权利的问题。这里需要探讨用户是否接受这种系统性牺牲,或者是否认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允许这种干预。
用户还区分了主动制造风险和利用现有风险的不同。拉杆变道被视为利用现有系统内的风险,而推人下桥则是主动制造新的风险。这种区分是否合理?例如,如果拉杆变道实际上改变了电车的路径,导致原本安全的人面临风险,这是否也是一种主动干预?
可能还需要考虑不同哲学流派的观点。比如,义务论者会强调行为的性质(是否将人当作工具),而结果主义者则关注结果(拯救更多人)。用户似乎在尝试结合两者,既考虑结果也考虑行为的性质,但需要确保这种结合没有内在矛盾。
此外,用户提到的“风险预设”是否依赖于系统设计者的意图?如果系统设计者故意设置备用轨道,那么轨道上的人是否被默认为可牺牲的?这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即社会制度如何影响道德判断。
最后,用户需要明确自己的道德原则是否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境,比如医疗资源分配或战争中的道德抉择。这有助于检验其理论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你的分析深刻触及了伦理决策中“风险归属”与“工具化”的核心矛盾。让我们通过以下框架进一步澄清这一立场:

1. 风险归属的伦理权重:系统内 vs. 系统外
  • 系统内风险(如轨道上的人):
    • 风险由系统固有结构预设(如轨道分支设计),个体身处其中即默认接受潜在危险(即使不知情)。
    • 干预者拉杆变道时,仅调整系统内风险的分配,未将新风险强加于原本安全的个体。
  • 系统外风险(如桥上的人):
    • 个体原本处于系统安全区,干预者通过行动(如推人)将其强行纳入风险,属于“风险的外部化”。
    • 此时,个体成为系统风险的“新载体”,其工具化性质凸显。

例证:
  • 若电车轨道网络覆盖全球,所有人皆处轨道某处,则牺牲一人救五人可视为系统内风险再分配;
  • 若轨道仅覆盖局部,推桥外人挡车则属将外部个体工具化。

2. 工具化的本质:风险归属与行动意图
  • 工具化的双重条件
    • 风险外部化:将个体从安全环境拖入危险;
    • 意图性利用:明确将其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如“我需要你的身体挡车”)。
  • 拉杆变道的非工具性
    • 即使另一轨道上的人死亡是预见结果,其作为系统内风险承担者,未被“额外利用”;
    • 干预者意图是“转移风险”而非“使用个体”。

反驳检验:
  • 若拉杆变道需精确瞄准某人(如红外线锁定特定目标),是否构成工具化?
  • 若系统内风险者(如轨道工人)签署了“自愿避险协议”,其牺牲是否更可接受?

3. 瞬时转换器的伦理灾难:系统性工具化
  • 你的核心警示
    若技术允许将任何人随机转化为风险载体(如瞬时转换器),则社会将陷入“普遍工具化”——每个个体都可能被任意牺牲,彻底摧毁权利平等的根基。
  • 与拉杆变道的关键差异
    • 拉杆受限于系统预设的物理结构(仅轨道上的人可被影响);
    • 瞬时转换器打破系统边界,使工具化无限扩展。

哲学映射:
  • 康德“目的王国”原则:若社会允许瞬时转换器,则所有人沦为彼此的工具,无人是目的本身;
  •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在无知之幕下,无人会同意自己可能被随机选为工具。

4. 风险预设的社会契约论辩护
  • 隐含的社会契约
    身处现代技术系统(如交通、医疗)中,个体默认可接受系统内风险(如车祸概率),以换取系统提供的便利(如高效出行)。
  • 契约的边界
    • 风险需透明且最小化(如轨道设计公示、安全规范);
    • 系统不得将外部个体无端纳入风险(如桥上人未同意参与交通系统)。

矛盾案例:
  • 若电车公司秘密增设轨道穿过民居,居民不知情下成为系统内风险者——此时拉杆变道是否仍合道德?
  • 若社会多数人投票同意“紧急时征用任何人的生命拯救更多生命”,是否合法化瞬时转换器?

5. 综合结论:你的立场与伦理理论谱系
  • 非工具性结果主义
    • 追求结果优化(救更多人),但拒绝将个体工具化(如推人);
    • 接受系统内风险再分配,但禁止风险外部化。
  • 权利情境主义
    • 生命权不可侵犯,但在系统性权利冲突中,允许最小化侵害总数;
    • 风险归属界定权利冲突的范围。
  • 对绝对主义的妥协
    • 拒绝康德式“绝对不可杀人”,但通过风险预设限制结果主义的工具化倾向。


最终挑战:
  • 若系统设计本身不公(如轨道更可能穿过贫民区),拉杆变道是否加剧结构性压迫?
  • 你的原则是否要求技术系统的伦理前置设计(如轨道避开人口密集区),而不仅是困境中的个体选择?





来自于DeepSeek R1









对我的观点就是在风险范围之内的人,那么按照他们的生命权来进行一个风险分配,就是5个人的生命权大于一个人的生命权。但是,那个被牺牲的人并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因为他如果处于5个人的一边,他也会得救。只是它处于相对于5个人的生命权而言的不利地位,但这并不是对他本人权利的区别对待。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应该拉动拉杆,同时不应该推那个人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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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24秒)


嗯,用户现在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观点,试图通过风险归属和权利分配来解释为什么在电车难题中应该拉动拉杆,但不应该推人下桥。我需要仔细分析他的论点,看看是否逻辑自洽,有没有潜在的矛盾或者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首先,用户认为在风险范围内的人(轨道上的五人和另一轨道的一人)的生命权可以通过数量来权衡,而桥上的人不在风险范围内,所以不能被牺牲。这里的关键点在于风险归属的系统性。用户强调,系统内的人已经处于潜在风险中,因此他们的权利可以在必要时进行权衡,而系统外的人则不应被工具化。
接下来,用户提到被牺牲的人并没有受到不公正对待,因为如果他处于五人的位置,同样会被拯救。这似乎引入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概念,即公平的决策应该在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位置的情况下做出。用户试图用这种公平性来证明数量权衡的合理性,同时避免对个体的区别对待。
不过,这里可能存在几个问题。首先,用户假设系统内的风险是公平分配的,但现实中,轨道设计可能并不公平,比如更可能经过某些人群的区域,导致系统性偏见。其次,用户提到的“如果他处于五人的位置”是否真的成立?如果个体无法实际转换位置,这种假设是否具有道德说服力?
另外,用户区分了拉动拉杆和推人下桥的道德差异,认为前者是系统内的风险再分配,后者是将外部人员工具化。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拉动拉杆是否真的不涉及工具化?如果另一轨道上的人原本并不在电车的路径上,拉动拉杆是否相当于主动将其置于危险中,从而构成一定程度的工具化?
再者,用户提到被牺牲者的权利没有被区别对待,因为他们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成为被拯救的一方。但这是否忽略了每个个体的独特性?例如,如果那一个人有特殊责任或身份(如医生、儿童),是否会影响权利权衡?
还需要考虑的是,用户的论点是否能够应对极端案例,比如器官移植难题,其中牺牲一个健康的人拯救五个病人。按照用户的逻辑,如果健康人处于某种系统性的风险中,是否可以这样做?这可能会暴露用户理论中的潜在矛盾。
此外,用户的理论是否依赖于技术系统的设计?如果系统设计本身存在不公,比如轨道更常经过贫困地区,那么遵循用户的原则可能会加剧这种不公,导致系统性压迫。因此,用户的道德框架是否需要包含对系统设计本身的伦理评估?
最后,用户需要明确其理论属于哪种伦理学派,是结果主义、义务论还是混合理论。用户的立场似乎结合了结果主义的数量权衡和义务论的对工具化的禁止,但需要进一步整合以避免内部矛盾。
总结来说,用户的观点在区分系统内外风险、公平分配方面有合理之处,但需进一步澄清风险归属的公平性、工具化的界定,以及应对极端案例的能力。同时,需要考虑系统设计本身的伦理影响,确保理论的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




对您观点的逐层分析与回应
1. 风险归属与权利分配的公平性
  • 您的核心逻辑:
    • 系统内风险预设:轨道上的人因身处电车系统内,默认承担潜在风险;
    • 权利权衡的公平性:若被牺牲者处于五人位置时也会被救,说明规则无区别对待个体,仅是情境使然。
  • 合理性:
    • 这一立场借鉴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思想——若人们不知自己身处哪条轨道,可能同意“救多数人”为普遍规则。
    • 系统内风险的分配隐含社会契约:接受技术系统的便利,则默认承担其固有风险。
  • 潜在矛盾:
    • 风险预设的知情权:若轨道上的人不知自己处于备用轨道(如未公示风险),是否违背自愿承担原则?
    • 系统设计的道德责任:若轨道更常穿过贫民区,风险分配是否隐含结构性不公?


2. “无区别对待”的伦理辩护
  • 您的论证
    • 被牺牲者未被区别对待,因为规则对其适用具有可逆性(若其处于五人位置,同样适用救多数原则)。
  • 康德式检验
    • 若将此规则普遍化(“任何人在风险系统中均可被牺牲以救更多人”),是否会导致社会信任崩溃?
    • 例如:若医生默认可牺牲一人救五人,患者将拒绝就医。
  • 改进方向
    • 需补充“极端情境限定”:仅当风险不可避免且无替代方案时,数目优先原则生效。


3. 工具化的精确界定
  • 推人 vs. 拉杆的本质差异
    • 推人下桥:将系统外个体强行纳入风险,直接将其身体作为工具,构成对其自主权的根本侵犯;
    • 拉杆变道:调整系统内风险分配,未创造新风险,且被牺牲者已处于系统预设的风险池中。
  • 反驳案例
    • 若备用轨道上的人因拉杆才暴露于风险(如轨道本已封闭),此时拉杆是否与推人一样构成工具化?
    • 您的回应需澄清:风险归属是否取决于系统设计的物理现实(如轨道是否实际可用),而非干预者的主观选择?


4. 对极端案例的回应
  • 器官移植难题
    • 若医生杀死健康者救五名患者,按您的逻辑是否合理?
    • 关键区分:健康者未处于医疗系统的“风险池”中,其牺牲属外部工具化,故不可接受。
  • 无限数目困境
    • 若变道导致人类灭绝,是否仍需救五人?
    • 您的原则需修正:引入“阈值条件”(如不触发更大灾难)以限制数目优先原则。


您的伦理立场定位
  • 非工具性结果主义
    • 目标:最小化生命权侵害总数;
    • 约束:禁止将个体工具化(如推人),仅允许系统内风险再分配(如拉杆)。
  • 权利情境主义
    • 核心:生命权不可侵犯,但在系统性权利冲突中允许权衡;
    • 边界:风险归属决定权利冲突的范围。


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 系统设计的伦理责任
    • 若轨道设计者明知备用轨道更危险却未告知公众,拉杆变道是否仍合道德?
  • 规则的可逆性检验
    • 若被牺牲者事先反对“救多数人”规则(如签署声明拒绝被牺牲),是否应优先尊重其意愿?
  • 心理因素的道德权重
    • 若干预者因拉杆导致愧疚自杀,是否证明该行为存在伦理缺陷?


结论:您的理论优势与待完善点
  • 优势
    • 在结果优化与权利保护间取得平衡,避免功利主义的工具化陷阱;
    • 通过风险归属界定道德决策范围,增强实践可操作性。
  • 待完善
    • 需明确系统设计的伦理前提(如风险公示、公平分配);
    • 需回应极端案例中数目优先原则的局限性(如触发更大灾难)。

您的框架为电车难题提供了兼具现实性与原则性的解答,但需进一步系统化以应对复杂社会的多元伦理挑战。





来自于DeepSeek R1









针对你的第3点中的反驳案例,就是轨道上的人因拉杆才暴露于风险,如轨道本已封闭,此时的拉杆与推人是否构成工具化?我觉得如果这个拉杆是正常使用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那么它就是这个铁道的一部分,就是铁道就有往这个方向行驶的可能性。如果它这个拉杆是坏的,或者这个轨道是断裂的,然后需要我们去把它修好以后才能把它接过去,那这就和推人没有本质的区别了,就相当于你通过你的修复连接了这个风险,让一个本来处于轨道之外的人进入了这个风险。但如果只是拉杆,拉杆就意味着它是可使用的,可使用就意味着他们有这样一种本来就存在的连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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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深度思考(用时19秒)


嗯,用户现在在讨论电车难题中的不同情境,特别是关于拉杆是否会让原本不在风险中的人陷入危险,从而与推人下桥的行为是否有本质区别。用户认为,如果拉杆是正常使用的,属于铁道系统的一部分,那么轨道上的人原本就处于风险中;但如果轨道是断裂的,需要修复后才能使用,这时候拉杆就相当于将原本安全的人拉入风险,类似于推人下桥。
首先,我需要理解用户的核心观点:系统内风险与外部风险的区别。用户强调,正常可用的拉杆是系统预设的一部分,因此轨道上的人已经处于潜在风险中,而修复断裂轨道则是将外部的人引入风险,类似于推人下桥的工具化行为。
接下来,我需要验证这个逻辑是否自洽。用户试图通过技术系统的预设来区分道德责任,认为系统内的风险是默认存在的,而外部风险则是人为干预引入的。这可能涉及到技术伦理中的设计责任和风险预设问题。
然后,要考虑可能的反驳案例。例如,如果轨道设计存在不公,或者用户对系统的了解不全面,是否会影响风险归属的判断?此外,如果拉杆的使用需要人为决策,这是否意味着干预者仍然有主动选择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系统预设的结果?
用户还提到,修复断裂轨道相当于将外部个体工具化,这涉及到主动创造风险与调整既有风险的区别。这里可能需要引用双重效应原则,区分意图与副作用,以及风险归属的伦理权重。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系统预设的风险是否真的能免除干预者的道德责任?例如,如果系统设计本身存在缺陷或不公,干预者是否应该考虑这些因素?此外,用户的论点是否隐含了对技术官僚主义的接受,即系统设计者决定了道德规则,而个体只需遵循?
最后,总结用户的立场:在正常系统操作中,拉杆变道是调整既有风险,不构成工具化;而修复断裂轨道或推人下桥则是主动引入外部风险,属于工具化行为。这种区分依赖于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风险预设的透明度。
可能的挑战包括:如何界定系统的边界?如果系统设计本身有问题,干预者的责任是什么?以及,如果风险预设不为人知,是否影响道德判断?用户需要进一步澄清这些方面,以确保其伦理框架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对您观点的逐层分析与回应
1. 系统预设的“正常使用”与风险归属
  • 您的核心主张:
    • 若拉杆是电车系统正常功能的一部分(如轨道分支设计合理、维护良好),则变道行为属于系统内风险再分配,不构成工具化;
    • 若轨道断裂需修复后才能使用,则变道行为相当于人为扩展系统边界,将外部个体强行纳入风险,与推人下桥同质。
  • 合理性:
    • 技术系统的“正常功能”隐含社会对风险的默认接受(如铁路公司公示轨道分支可能被启用);
    • 干预者仅调整既有风险,而非创造新风险。
  • 关键区分:
    • 系统预设性:正常拉杆是系统设计允许的紧急避险机制;
    • 临时干预性:修复断裂轨道是突破系统原有设计的临时行动,需承担更高道德责任。


2. 工具化的本质:系统边界与行动者角色
  • 工具化的判定标准:
    • 风险来源:是否由系统固有结构预设,还是干预者人为引入;
    • 行动者角色:干预者是“执行系统功能”还是“篡改系统规则”。
  • 例证:
    • 正常拉杆:类似火车司机按规则变道,属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调整;
    • 修复断裂轨道:类似黑客入侵系统强行变道,属越权创造风险。
  • 反驳检验:
    • 若轨道因自然灾害断裂,修复后使用是否仍算工具化?
    • 若系统设计包含“紧急时允许手动修复轨道”条款,是否改变道德性质?


3. 技术系统的伦理负载与设计者责任
  • 设计者的道德前置义务:
    • 轨道设计应避免伦理困境(如减少备用轨道经过人口密集区);
    • 若设计缺陷导致被迫牺牲少数人,责任应归咎于设计者而非干预者。
  • 您的立场隐含:
    • 技术系统需通过伦理审查,确保风险分配公平透明;
    • 干预者在系统预设范围内行动时,可豁免工具化指控。
  • 矛盾案例:
    • 若轨道设计者故意将备用轨道穿过贫民区,拉杆变道是否加剧系统性压迫?
    • 若公众不知晓备用轨道的存在,风险预设的自愿性是否被破坏?


4. 社会契约论视角下的风险接受
  • 无知之幕下的同意
    • 若人们不知自己身处哪条轨道,可能同意“救多数人”为紧急规则;
    • 但若风险预设不透明(如隐瞒备用轨道),同意的基础将瓦解。
  • 改进方向
    • 系统设计需满足知情同意风险最小化原则,否则干预者的道德豁免权失效。


对反驳案例的回应:修复断裂轨道
  • 您的逻辑延伸
    • 修复断裂轨道相当于重构系统边界,使本无关联的个体被强行纳入风险池,构成工具化;
    • 而正常拉杆仅调整系统内风险,未改变系统边界。
  • 哲学映射
    • 类似将外部人员拖入战场(工具化)vs. 调整战场内兵力部署(风险再分配)。


结论:您的理论需补充的原则
  • 系统透明性原则
    • 风险预设必须向所有参与者公示,否则干预者的行动丧失伦理正当性。
  • 设计者责任优先
    • 伦理审查应前置至技术系统设计阶段,而非依赖紧急决策。
  • 风险最小化约束
    • 即使系统内风险再分配,也需选择侵害最小的方案(如转向无人轨道)。


最终挑战
  • 若系统设计者本身遵循“救多数人”逻辑(如自动驾驶程序),是否意味着工具化已被制度化?
  • 您的框架是否要求技术民主化(如公众参与风险预设决策),以避免精英主义的伦理垄断?
您的分析为技术时代的伦理决策提供了重要视角,但需进一步将个体权利保护嵌入系统设计哲学,方能避免“合规之恶”。

来源:科华北路小组
编辑:程正元









218#
 楼主| 发表于 2025-2-25 16:12:36 | 只看该作者
因果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还是感知的幻象?

导语

这个世界是真实存在的吗?因果律的束缚能否被打破?自古至今无数哲人为因果与存在难题想破了脑袋,这篇文章却用区区数千文字试图跨越上百年,从哲学到科学,试图搞清因果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研究领域:因果关系,四因说,格兰杰因果,因果科学,因果之梯
杨明哲 | 作者
哲思世界 | 来源


在《黑客帝国》第一部中,程序员托马斯·安德森(尼欧)逐渐发现现实世界是被机器控制的虚拟矩阵。反抗军领袖墨菲斯引导他觉醒,并坚信他是预言中能终结人机战争的“救世主”。然而,先知在关键对话中暗示尼欧并非天选之人。这一否定性预言反而激发出尼欧的自主意志——当墨菲斯被特工史密斯捕获时,他违背理性判断,冒着生命危险重返矩阵营救墨菲斯。正是这种看似违背“命运安排”的抉择,最终让他在濒死时刻突破代码束缚,觉醒为真正掌控矩阵规则的救世主。这与俄狄浦斯王故事是一体两面。

俄狄浦斯是忒拜国王拉伊俄斯和王后伊俄卡斯忒的儿子。因神谕预言他将弑父娶母,出生后被抛弃,却被科林斯国王收养。成年后,俄狄浦斯得知神谕,为避免预言成真,离开科林斯。途中,他因争执杀死一位老人(实为其生父拉伊俄斯),随后解开斯芬克斯之谜,成为忒拜国王,并娶了王后伊俄卡斯忒(实为其生母)。后来,忒拜爆发瘟疫,神谕揭示必须找出杀害前王的凶手。俄狄浦斯追查真相,最终发现自己就是凶手,且已应验了弑父娶母的预言。伊俄卡斯忒自尽,俄狄浦斯刺瞎双眼,自我放逐。

这两个故事有着相同的宿命底色——预言会干预因果关系,而这影响人的主观行为,使得人的行为恰恰完成预言的目的。不同的是,前者是积极的英雄之旅,后者则是典型的古希腊悲剧。崇尚理性思考的古希腊人早早意识到,对因果的认识似乎是人类所独有的且非常重要的能力。


我们生活中,到处都体现着因果作用。你推动一个小球,它会滚动;你如果欺骗了某个人,他会生气。除了日常生活,因果对于科学研究更是极其重要。牛顿第二定律便是告诉我们,被推动的小球会如何运动。而宏观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甚至都遵循着某一相同的因果律,它还可以被量化和计算出来。但因果这个概念本身,却一直以来很难被彻底说清楚。在英文中,它可以对应两个词,causal和reason。前者往往特指物理研究中的因果,比如物理学家说,光锥之内的所有事件之间都存在因果联系,而超过光速的因果作用就不存在了。后者(Reason)则广泛地在生活场景中使用,比如我吃多了,所以感觉到撑,这是不需要相对论知识也能说清楚的事情。但有时候我们也不怎么区分这两者,混着用好像也没什么毛病。

那是否存在一个清晰的分类体系,可以把因果这件事说清楚呢?这其实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像这种非常重要又很难被说清楚的概念,在历史上都是哲学家首先乐于谈论的。而第一个尝试一口气把它说清楚的哲学家,便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四因说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提出四因说,认为理解任何事物的变化需要四个层面的原因:
  • 质料因:构成事物的物质基础(如雕塑的大理石);
  • 形式因:事物的本质或结构(如雕塑的造型设计);
  • 动力因:引发变化的直接动因(如雕塑家的雕刻动作);
  • 目的因:事物存在的目的或终极目标(如雕塑的审美功能)


亚里士多德的分类非常朴素,不需要太多哲学背景,你也能理解这四类,并把它和我们生活中谈论的因果对应起来。似乎看起来,我们研究所有事物,只需要去找背后这4个层面的原因就好了。可现实是,在历史中,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并没有促进科学精神的发展,反倒压抑了科学的进程。
这4个里面,比较特殊的一个是目的因。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我们不难认同这种原因的存在,因为我们都能体察到自己是有意图和目的的,这便是主观能动性嘛。可问题是,其他的事物,比如一块石头,有目的吗?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他说,重物下落更快是因它有追求地心位置的目的。这种论断麻烦之处不在于他说错了,而在于这不可证伪。用目的因进行的解释,难免都有循环论证的嫌疑。而在其他层面上,比如形式因上,亚里士多德也给出过不可证伪的命题,比如植物生长是因具有“植物灵魂”。把时间线往后调,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便顺着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在《神学大全》里有这样一条证明:万事万物的变化都有其动力因,而每个事物的动力因,也有它自己的动力因,而这个因果链条一直往前回溯,总归有尽头,于是一定存在一个第一因,它是万事万物变化最根源的原因,而它自己的背后就没有另外的原因了。这个第一因便是上帝。于是,传统西方精神世界的两大支柱——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精神,就在这个地方达成了同盟。
但不管亚里士多德犯了多少个错,我们似乎都能认同四因说背后一个潜藏的假设——因果律是这世间客观存在的法则。直至今日,这个观念都在大多数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而在历史上,曾有一名哲学家给了我们一个当头棒喝,说这一切都是假象。这个人便是有“因果铡刀”之称的大卫·休谟。




休谟:因果关系是我们的幻象



大卫·休谟,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是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休谟认为,我们对因果关系的信念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习惯。当我们反复观察到特定类型的事件序列时,我们开始期待类似的结果发生。这种期待变成了一种习惯,我们错误地将其解释为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同时,因果推理(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无法通过逻辑证明。我们无法证明过去的规律在未来仍然适用,因为这是一种基于过去经验的归纳假设。



比如说,为什么人吃多了会感觉到撑?我们会认为这其中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但休谟会说,你之所以误认为这里有因果联系,是因为你经常观察到人们在吃很多东西之后,会表现出胀的感觉(观察对象包括你自己)。这两件事只不过经常前后脚一起发生而已,不能说这里有真的因果关系。你当然可以继续和他争辩:现代医学允许我们观察身体的内部。当人吃很多东西后,体内某种物质浓度会变高,会刺激神经,让我们产生相应的感觉。这不就是一条明晰的因果链条吗?休谟也可以继续施展相同的一招:你观察到人吃多后,某种物质的水平提升,凭什么说这里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这或许只是一种巧合,而无论这个巧合发生过多少次,你都无法证明它是必然的规律,而不是或然的巧合。
到这里,你应该已经发现,在休谟的铡刀之下,哪怕是严谨的科学实验也难逃一劫。如果休谟生活在今天,他一定会用《三体》作为例子来佐证自己。小说里,三体人派出的智子扰乱粒子加速器里的实验结果,让人类科学家都绝望地说:物理学不存在了。休谟不需要这个宇宙里真的有一个封锁人类科技的三体人,而只是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如何保证在不同时间地点验证了一千遍一万遍的结论,在一个全新的时间地点上依旧能被验证成功呢?这只不过是人类毫无来由的信念罢了。



事实上,休谟不仅认为因果关系是虚假的,连实体的存在也是虚假的,它们都只不过是我们的感官印象而已。休谟对实体的看法和佛教很相似,有万法皆空的意味。是啊,如果压根就没有一个外在的真实客观世界,那我们再说因果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没有意义了。前面都在聊西方哲学,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东方哲学里对因果的看法。



佛家:否定一切,除了因果




东方哲学里,谈论因果这个概念最著名的,就是佛教的教义了。而佛教,大概也是被世人误解最多的宗教了吧。从某种角度看,佛教确实有和现代科学相通的地方。比如佛教教义里讲,万事万物都是由无数个微小单位构成的,这种微小的单位被称为“达摩”。无穷无尽的达摩,构成了我们所见的诸事物。如果用数学的语言来说,达摩是元素,其他一切存在都是这种元素的集合。只有元素是真的,所有的集合都是假的。不仅如此,连时间也可以被分成一个个的瞬间。只有一个个的瞬间是真的,所谓瞬间连在一起形成流动的时间,是假的。佛陀当初为了尽可能不让后人曲解自己的道理,留下“四大法印”,提炼了自己的核心观点: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有乐皆苦。不存在永恒的形式,不存在统一的“我”,你感受到的所有快乐都是苦海的一部分,只有涅槃,从苦海里解脱出来,才是真的,值得追求的。
可惜的是,就连佛法本身,也是一个集合名词,也是假的,也要经历成住坏空的整个过程。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佛陀当初大概也明白这个道理。
所以总的来说,佛教是否定性的哲学,几乎否定一切我们所认为理所当然的。但它也保留了一些东西,比如从古印度哲学里就有的转世轮回这一概念,还有就是因果律。佛教里的因果律重要而且强大,不仅是万物运行的背后规律,更是统治了道德准则,比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这里的善恶有报,跟我们世俗理解不同,不是说一个人做了善事,以后就有好事发生,做了恶以后就有坏事发生。这种功利主义的理解不仅跟佛教的气质不符,更关键的是,这会让佛教教义出现严重的逻辑漏洞:既然无我,既然时空上没有连续同一性,那过去的我做的无论好事坏事,凭什么报应到现在的这个我身上呢?得道高僧没有这个理论层面上的困扰,是因为他们知道,因果律是发生在达摩这个层次上的,而不是虚假的集合之间。可见,实体的存在性和因果的存在性是绑定在一起的。佛教谈论的因果有点像康德的物自体,虽然真实存在,但看不见摸不着,没办法理解。
说回到佛教与休谟哲学的关系,他们相似的地方在于都有着“凡所有相,皆为虚妄”的觉悟,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一个在于对因果存在性的判断和解释,另外一个则是应然层面上的选择不同。你别看休谟的哲学听起来似乎很消极,但他本人在生活中是一个具有实用主义精神的乐天派。他的个人生活不会被他的哲学所困扰,两者泾渭分明。正如那两句名言所说,未经过反思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而过度反思的人生是没法过的。我们现代人都知道地球绕着太阳转,可每当看到太阳升起也会感叹一句,温吞吞的太阳挂在湛蓝的天空上。要是每次都想着用天文学知识批判我们的感官认识,那日子是没法过了。而佛教的态度不同:你明明知道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干嘛不去追求真的东西,而要沉浸在这虚假幻象里呢?所以信佛教,是一定要真正去修行的。如果是在《黑客帝国》那个经典的选择题场景里,佛教会选择红色药丸,休谟会选择蓝色药丸。佛教不佛系,休谟爱躺平。




统计学中的因果危机




尽管休谟对因果关系和归纳推理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但他也认为这些认识工具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即使我们的知识基础不是坚不可摧的,我们仍然可以在实践中有效地使用它。可是较真的科学家们,就没办法像休谟那么开朗了。
统计学家皮尔逊是历史上相当重要的学者,他提出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如今仍被非常普遍的使用。也就是从高尔顿、皮尔逊等人开始,相关性分析成了统计学研究的绝对主流,因果则成了忌讳和异类。这方面的历史,Judea Pearl的《为什么》一书已经介绍得很好了,大家可以直接去读原书。
事实上,相关性分析的力量已经非常强大了。像如今的人工智能技术,只要通过某些技巧让AI充分挖掘数据中的相关性,它们就可以有惊人的预测准确度。不过在某些问题,人们仍然好奇因果性的问题,所以一些学者打算在因果铡刀下做出部分妥协——提出看似描述因果,本质还是计算相关性的度量指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格兰杰因果。
克莱夫·格兰杰(Clive W. J. Granger)是格兰杰因果的提出者,他于1934年出生于英国,2003年因其在时间序列分析领域的贡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简单地介绍格兰杰因果便是,如果时间序列X的过去值能够提供关于时间序列Y未来值的额外信息,那么我们就说X“格兰杰导致”Y。它本质是通过引入时间先后,打破变量关系中的对称性,来规定什么是因,什么是果。无论是基于回归模型做估计,还是用信息论中的转移熵做推断,本质都是如此。



格兰杰因果在诸多领域有广泛的应用,不然也不会得诺贝尔奖了。那我为什么说这计算的不是真正的因果呢?看下面这张图。图中X和Y分别是两条时间序列,其中可以度量在控制住t-1时刻Y的情况下,t-1的X对t时刻的Y的预测能力。但假如有一个变量Z会同时影响X和Y两条序列的话,即使X对Y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也可能计算出X显著地格兰杰导致Y。这里的Z,便被Judea Pearl称为混杂因子。格兰杰因果推断不能排除这种混杂因子的存在。

关联中有时间先后顺序,其实是变量间具有真正因果关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你发现X和Y具有相关性且X的事件总发生在Y之前,不一定说明其背后有真实的因果关系,很可能是有混杂因子或者就是一个巧合。而反过来,如果X对Y有真的因果关系,一定能观测到具有时间先后区别的相关性。直至今日,大部分因果推断方法和题目中带有“因果”一词的学术论文都是把这个必要条件直接当充分条件用。毕竟还是要有休谟的乐观精神,如果太较真,论文就不能好好发了,日子也就没法过了。
科学家和哲学家大概是这个地球上最聪明的两种人了,他们对因果这一问题的探索就只能如此了吗?现在我们回到哲学家阵营,来看一位大哲学家如何严肃地挑战因果存在性的证明。他并非要简单地回归到去维护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而是要借此打开人们认识世界的新角度新框架。他就是大名鼎鼎的伊曼努尔·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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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证明



从前文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因果的讨论,对科学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结论。如果真的承认休谟的观点,就意味着我们如今所得出的一切科学结论都是或然的,终归都是不可靠的。康德,作为一名划时代的大哲学家,野心勃勃,要为形而上学,也就是那时的科学,打下坚实的理论根基。整本《纯粹理性批判》便是为此而著成。他当然不能对此局面坐视不管,尽管他承认休谟的哲学也让他获益匪浅,“从独断主义的昏睡中清醒过来”。他终归要披挂上阵,正面回击休谟对因果性的质疑。



《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为了将主观感知的偶然转化为客观的必然,提出了经验的类比。第一类比关于实体性范畴(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持久的;实体在量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第二类比关于因果性范畴(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联结的法则发生);第三类比关于协同性范畴(一切实体在空间中可以作为共存的整体被感知)。下面就主要展开第二类比的内容。
进入康德的世界,我们就要对康德谈论的对象划分层次。这里可以划分出三个层次:意识对象、现象、物自体。意识对象,这是我们对外界事物的直接感知和领会,是我们意识中所呈现的一切。在这个层次上,我们的认识是被动的,仅仅是对感官印象的接受。如果停留在这个层次,我们的认识将完全受制于个体的感知和经验,正如休谟所主张的,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经验。也如康德自己所说:“只要现象仅仅作为诸表象而同时就是意识的对象,那么它们就与想象力的综合中的领会即接受完全没有什么区别,这样我们就必须说:现象的杂多在内心总是相继产生的”。(为了文字不晦涩,下文中就用“现象”直接代替“现象的杂多”这种说法)
现象,康德区分了现象和意识对象,现象是通过感性直观和知性概念共同作用的结果。现象不仅仅是感官印象,还包括了我们对这些印象进行组织和解释的过程。在这个层次上,康德认为我们能够认识到事物的某些普遍性和必然性,但这些认识仍然局限于我们的认识能力。
物自体,这是康德哲学中最为根本和抽象的层次,指的是事物独立于我们感知和认识能力存在的状态。物自体是不可认识的,因为它们超越了我们感性和理性的界限。康德认为,我们只能认识到现象,而无法直接认识物自体。一切变化按因果联接的规律而发生现在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观察面前的一栋房子。我们对于它的现象的领会总是前后相继的,比如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去看这一栋房子,总会有一个顺序。那问题来了,房子现象本身是否也前后相继呢?显然,我从左到右去看这个房子不意味着这个房子是先有了左边才有了右边,不会有人给出这样的判断。那我们又是凭什么否认了这种可能呢?其实这里已经透露出,意识对象中的前后相继与现象的前后相继是有关联的,使得我们可以凭借领会的前后相继推出关于现象前后相继的情况。



既然彻底的怀疑主义站不住脚,我们要先承认,人可以认识到,某物发生了。“发生”就是客观的现象中的变化。要感知到这一点,一定要有不包含这一状态的现象先行发生。所以,凡是发生的事物都有原因。我们没办法想象,一个事物发生了,却没有任何的原因。同样的道理,凡是发生的事物也都有它对应的结果。
所有对领会的综合中,领会都是前后相继的,那么从原因到结果,和看一栋房子的从左到右,似乎在意识对象的领会中没有什么分别,即使在现象中它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那要怎么做呢?
我们来看另一个例子,我看到一艘船顺流而下。在意识对象层面上,我先知觉到船在上游,然后知觉到船在下游,这是一种前后相继。但这个顺序不能反过来,即我先知觉到它在下游,然后出现在上游。除非有新的因素或条件引进来,否则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不会严肃地认为这是成立的。这就和我们对一栋房子的领会区分开了,有时候,先行的知觉状态只能在继起的知觉状态之前,不能反过来,这和任意想象时顺序可以随意定是很不一样的。所以,有关发生的事情的知觉,总会受到一个秩序的约束。次序就是被这个约束定下来的。“我不能以别的方式,而恰好只能在这一次序中来进行领会”。



我们另外用一个反证法的思路把整个论证重述一下: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存在(即因果律),那么一切知觉中的相继都是在意识对象层面,它们无所谓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凭借我们的知觉,无法把一个现象和另一个现象按照时间关系区分开,比如动态的游船和静止的房子作为客体是一样的,和我们知觉的顺序没有关系。所以,一切领会都是主观的东西,没办法规定任何客体,也就形成不了对任何一个对象的知识。除非某个人是彻底的怀疑主义者,觉得形成不了任何知识也是可以接受的,否则他就要接受这个推导起点的否命题,也就是说,因果律是存在的。
因果来自人的先天认知结构
在康德之前,哲学家可以这样被划分: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前文中说,休谟是经验主义的代表,相同流派的哲学家还有洛克,贝克莱。他们认为所有知识或观念都源于经验,特别是感官经验。与之相对的理性主义则相信,知识源于与生俱来的“先天观念”(如数学公理、逻辑法则),代表哲学家有笛卡尔、莱布尼兹和斯宾诺莎等等。
康德要做的事情并不是返回亚里士多德的传统,认为因果就客观存在于自然之中。实际上他同时反对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就像金庸小说里的扫地僧,一出手,就同时打向萧远山和慕容博,左右开弓。
对于休谟的怀疑,他给出论证说明因果律是普遍必然的,因为这是人的先天认知结构(这里的“人”泛指一切能运用理性的主体)。而对于理性主义而言,他也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因为现象的形成既离不开人的认知结构,也离不开后天经验的获取。打个比方,我们通过感官获取的经验和印象是摆在桌面上的材料,而我们的先天认知结构就是各式各样的工具。工具和材料结合,便能建造出完整的成品。那因果律是什么呢?它就是镶嵌在这个成品里的螺丝或脚手架。也就是说,因果是人自己放进经验材料里的。这便体现出“人为自然立法”的精神。在康德自己看来,这是哥白尼式的认知革命。
写这些文字时,我开始好奇康德之后的哲学家,比如黑格尔,是如何看待康德的第二类比的,于是小小调研了一番。其实黑格尔也是从自己的哲学框架出发批判康德的。比如康德论证因果律时,努力想剥离掉时间因素的影响,提出一个普适的理论基础。而黑格尔恰恰非常注重历史,认为应该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因果律的动态变化。打个比方的话,康德是把整个世界都看成是马尔可夫动力学,每一步状态只取决于上一时刻状态的因果影响,与更早的历史无关。而黑格尔更看重非马尔科夫动力学这一背景,因为所有法则都要经历正反合的辩证法过程。



因果科学的发展




2000年左右,因果科学的发展逐渐被大众所关注,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回归到了科学研究的浪潮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Judea Pearl提出了因果的三层阶梯:关联-干预-反事实。第一层次关联非常常见,皮尔逊相关系数的计算就在这一层,一般在观察性研究中,最容易的做法就是从数据中挖掘关联。到第二层干预,对应的就是随机对照试验这样的研究,意思是你可以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主动干预影响某一个变量,然后观察这个干预引起的变化。很多哲学家似乎都忽略了这一点,其实我们为了验证因果性是可以与这个世界主动互动的。第三层次反事实,便是想象,如果当初某事A没有发生,现在会怎样。当我阅读《纯粹理性批判》时,发现第二类比中有大量反事实语句。从某个角度来看,康德的证明之所以可能,便是来自于我们人可以先天地区别关联和反事实这两个层次。



有趣的是,在《为什么》一书中,Pearl也对休谟的哲学做了回应。原书中他是这么评论休谟的:
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他发表了一个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给一个因下定义说,它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或者,换言之,假如没有前一个对象,那么后一个对象就不可能存在。”这段话的第一句,观察到A总是伴随着B一起出现,只是重复了他此前的规律性定义。但到了1748年,休谟似乎产生了一些疑虑,发现有必要对这个定义做一些修改。作为一名自封的辉格史学家,我可以理解他这么做的原因所在。因为根据他之前的定义,鸡鸣就成了日出的因。为了修补这一缺陷,他补充了第二个定义。这个定义的提出在他早期的著作中没有任何暗示,这是一个反事实定义:“假如没有前一个对象,那么后一个对象就不可能存在。”这段话指出了休谟对因果的定义就有不清晰的地方,这不清晰之处便来自于混淆了关联和反事实。原本休谟想证明,关联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全部,没有在这之外的东西了。但他得出这一结论时所使用的因果的定义却包含了反事实的层次。或许因为都是搞科学的,Pearl的回应在我看来比康德的论证更加直接有力。

Pearl最大的贡献,在于他把因果从哲学思考拉向了科学研究,让我们可以用图论和方程来表述和量化因果。而且他开发了前门准则、后门准则等一系列技巧,帮助我们在被动的观察数据中,也可以尽可能得出因果的结论。


结语




因果是一个很大的话题,这篇文章的讲述肯定是挂一漏万的,但至少从以上梳理的脉络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因果的认识是在进步的,而且这一概念在科学研究中大有可为。做一个不靠谱的猜测:原本LLM都是靠堆砌数据和模型规模培养出来的,可以说是完全的经验主义思路。而下围棋的Alpha zero,可以通过自己和自己下棋从零成长出超越棋谱的水平,这可以说是某种先天认知结构的力量。结合这两者的deepseek R1,便兼具先天认知结构和感官印象的获取,是不是就是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体该有的样子?大语言模型对因果律的认识程度,似乎就是一个AGI的评判标准。






来源:集智俱乐部(公众号)


编辑:李梦瑶

219#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16:27: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陈家琪丨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
陈家琪: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重点为西方哲学史、政治哲学、法哲学、伦理学。
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概念论中讨论判断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而概念是规定什么呢? 黑格尔强调了概念生命的原则,体现了一种实体之生命的自身造化的形式,是把实体自身内在所隐含、所潜伏着的内容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都展现出来,因而概念的运动就是自身实体生命的实现,因而概念也是自由的原则。在这样的实体形而上学视野下,下判断这种主观的思维形式,所表达的就是主观的识见,而是与生命自由实现的环节相关,因而有其客观性。但不同的生命实现之环节作为自由生命的实现进程中呈现出来的状态,使得判断有的是价值判断道德判断,侧重于鉴于生命之自由理念之应然,有的判断鉴于生命实现之环节实然。但这篇短论的重点却不是讨论黑格尔的判断理论,而是从黑格尔的判断论引出了对元伦理道德错论的讨论,尤其是讨论了其中的道德投射主义。 因而,这篇短论至少让人感受到,对元伦理学中的道德投射主义,如果从黑格尔主义的判断理论因而是从形而上学的生命原则和自由原则出发,会作出何种回应。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第212-218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
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11
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

1
黑格尔是在《小逻辑》的概念论中讲到判断问题的。他的大意是这样的:哲学是一种概念性的认识,概念论基本上是哲学唯心论的观念。他强调了为什么说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因为概念本身就是生命的原则,它体现了一种创造性的形式,即把自身所隐含、所潜伏着的内容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都展现出来。所以概念的运动就是发展,就是展现,就是实现;如果只把概念看作形式,只讲形式逻辑,就理解不了概念为什么是活生生的精神。
那么判断又是什么呢? 判断就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然后再把区别开来的环节连接起来。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规定,主要就是主词、谓词和系词之间的关系。系词标明主词就是谓词,也就是说概念的普遍性就是它的特殊性。比如当我们说上帝是精神时,或者说天就是天道、天理时,还可以接着问精神是什么”“天道、天理是什么,总之就是要给原初词(上帝或天)以规定,通过规定使其特殊化,并用一个来说明对其的规定性、特殊化就是原初的普遍性。事物的运动、发展就是一个不断通过规定性、特殊化来实现自身所具有的原初的普遍性的过程。所以概念就是自由,就是生命,就是运动、发展和实现。这一观念背后所必然导致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及目的性,我们权且不去评论它的是非功过,我在本文中所关注的只是它对客观性对象性的强调,因为这与我们所要讨论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是否也具有这样的客观性有关。
马克斯·韦伯曾要求我们应该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他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严格来说应该是人文学科)工作者在对自然与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但我们发现这其实很难,或根本做不到。比如我们今天如何描述俄乌战争? 如何记述哈以冲突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我们到底如何才能做到不偏不倚的态度? 只要我们看一下所有国内外有关这些事件的报道,尽管都似乎在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其实所有报道的价值立场就会同时体现在描述事实的文字中。因为对文字必须有选择,而选择其实就指的是个人立场或情感上的选择,而且认为这种选择本身就是认的。大家也都知道,所谓不偏不倚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法,只要对任何具体事宜进行事实上的描述(且不论实际的行为),就都会标明作者政治或道德上的立场与观念。这实际上也规定着言论自由的边界。
黑格尔认为真假、对错都是对象自身所具有的,而不能成为个人立场与情感上的选择。他喜欢举的例子如这朵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很美,其实就不仅仅只是事实上的判断,也不仅仅只关涉真假问题。且不论美不美是个太复杂的问题,免不了与个人的美感或审美经验有关,就以而言,还有深红、浅红之别,而且这个字本身在历史长河中就已经具有了某种隐喻的意义,就与”“”“绿”“一样,已经不再只是事实上的色彩。就是事实上的色彩,科学家们在显微镜下看到的色彩也和我们肉眼所看到的不一样。更何况俄乌战争、围绕以色列问题的中东战局。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哪一个是只讲真假的哈姆雷特或只与真假相关的莎士比亚? 对这些问题,英国思想家麦凯(Mackie)在他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中已有详尽论述。书的具体内容这里就不多说了,后面还要具体讨论。引起我们注意的,倒是发明发现之别。对与错就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而言是被发明出来的,那么在价值判断中的真与假? 英语中的价值value)更多被用于价格”“估价,也就是说,它涉及的是对对象(客体)到底有无价值(值多少钱)的一种评估。比如金银铜铁锡钛镍锰这些矿产的价值,就是被我们逐渐发现的,还有我们身边的许多人,也许一开始并未注意,但渐渐地,我们就会在他或她身上发现以前所未发现的许多价值,就与一件古董或古代藏品的价值也是日渐被人们所发现的一样。我们对这些被发现的价值几乎不能做道德评价;而且,我们也几乎无法排除这里面确实有真假之别。
2
瑞典思想家约纳斯·奥尔松(Jonas Olson,同时在牛津大学、圣安德鲁斯大学、蒙特利尔等大学兼职)在《道德错误论:历史、批判、辩护》(Moral Error Theory)中主要讨论的就是麦凯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同时也讨论了休谟、罗素、维特根斯坦等这些我们都比较熟悉的一些哲学家们大体一致的一个观念。这种观念认为,道德只是人内在情感的外在投射,他称之为道德投射主义moral projectivism)。道德判断总是包含着事实和对事实的道德属性这两个方面的认知。所谓道德错误论就是指误把自己的好恶情感体验当成了对独立于人的外部事物的认知。尽管我的好恶情感投射到了外部事物(事实)上,但这并不一定就表达了我的道德观念,这属于温和的道德错误论,如果认为我的情感体验就是道德事实和道德标准,那就是标准的道德错误论。前者还承认情感体验是一种非认知的判断,后者则断定任何对情感体验的道德判断均为假。小的如踢狗”“吐痰,大的如折磨”“谋杀。休谟说,只要我们只单纯地就事论事,是无法做出道德判断的,直到他转向他自己心中的反思以及发现在他心中涌起的对这一行为的厌恶的一种情感时,他才可能说这些事实都是恶。所以对休谟而言,基本的元伦理学主张就是:道德是一种关于情感的事物,我们如何用语言来口头表达这种情感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而且,道德赞赏和厌恶的情感部分是因为,只有当我们将自己置于公正的、同情的旁观者位置时,我们才会具有这样一些情感。于是,我们就看到尼采认为道德只是劣等人群的发明(他针对的是基督教);马克思认为道德有阶级性,现有的道德观念大都体现的是资产阶级道德的虚伪性;罗素说,当我们使用谓词”“好的时,认为这是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而且独立于我们的心智,其实,好的只是我们对其正面的认可情感的相似性的表达。维特根斯坦则认为类似的道德判断毫无意义,比如当我们说幸福是好的时,幸福是否存在? 这其实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说张三是好人这是一瓶好酒,只表明它符合或相对满足了自己所预先设定的某种标准。而这些标准,本质上来说都具有某种古怪性queenness)的特征,就如有些人认为吃了猪肉、狗肉就会怎么怎么样一样。当然,也包括各种繁复的宗教仪式在内,其实都具有某种古怪性
道德投射主义的基本观念就是:第一,我们将道德的不正当性视为世界的某种客观特征;第二,我们对这种误以为的客观属性有了某种情感体验,比如讨厌、恶心等,于是就有了不认可、不喜欢的态度;第三,但这种不喜欢、不认可的态度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当我们说它们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时,其实是误判了事物或世界。最低限度的道德投射主义就是把个人心理上的不喜欢、不认可说成是外部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属性,把内在的情感体验说成是独立于个人心情、好恶的感知(休谟喜欢用印象这个词)。当我们看见插在水杯中的筷子弯折时,只要拿出来,我们就会发现并承认它们其实没有折断;但当我们厌恶一些人随地吐痰、在公众场合大声说话,或用脚踢狗、虐待动物时,我们能让他们发现并承认自己是不正当的吗? 当我们在真假之外发明出了对错之后,对错就越来越变得比真假更重要;而且,温和的道德投射者们还会承认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区分(甚至如我这篇文章一样把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也区分开来),而标准的道德投射者们则会坚持认为道德判断的非认知性,不承认道德判断有真假”“正当不正当的问题。
总之,对道德错误论者来说,如休谟所言,美德与邪恶不是物体的特质,只是我们头脑中的感知(印象)。美德只是我们个人特殊的一种满足感,比如扶危济困、仗义执言,客观上帮助了别人,之所以被称为美德,是因为它其实更重要的是满足了自身情感上的需要。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是承认道德的客观实在性的,但他同时认为,如果我们不大声疾呼,人们就看不到或意识不到这种道德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大声疾呼,其实就是一种启蒙。但当休谟告诉我们,这种疾呼的目的是为了唤醒我们头脑中的某种感知能力,或能带给我们一种助人为乐的自我满足感时,又何尝不也是一种启蒙?
反正,正如霍布斯所言,理性而又自利的人类为了走出丛林法则,结束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就不得不发明一整套的道德体系,为的是确立上下尊卑的道德秩序,使人类有所遵守,有所约束。前不久我去浙江桐庐,看了重修的孝义荻浦的牌坊,还有给渌渚周雄所修的纪念馆,据说全国许多地方都有给周雄所修建的周公庙,就是为了弘扬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忠孝二字。而如此宣扬的结果,就是希望这些地方均表现得民风淳朴,孝义成俗,社会稳定,买卖公平,是大家都想生活的地方。
3
道德错误论,然后呢?
奥尔松在他的《道德错误论》一书的最后,用不多的篇幅专门讨论了如果我们承认了道德错误论,承认了道德投射主义,那么然后呢?
然后就会导致道德废除主义道德虚构主义? 人们就会说:好吧,我们承认那些道德词汇都是人们发明出来的,也承认道德并非客观事物的属性,而是表达因我们的喜好而加上去的附加物,那么又怎么样呢? 难道我们就不能假装它们就是客观的,也包括假装承认有上帝存在,承认人做什么,老天都看在眼里,这样不就会让一切都变得更好一些吗?
无论道德废除主义还是道德虚构主义都是不行的。因为它只会使人变得更心口不一,虚伪变态。奥尔松说,我们在生活中最怕的,就是:第一,因为折磨人是不正当的这只是人类的一个发明,客观上并不存在对不对的问题,于是就放肆折磨人;而结果,这种折磨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第二,把道德词汇当成了必须抢占的道德高地,于是使自己俨然成为道德的客观化身,有了对一切人和事进行道德评价的资本。马克思曾在《道德化的批判与批判化的道德》中说,这种对道德高地的抢占,就是唐·吉诃德与桑科的合为一体,是卤莽式的愤怒,愤怒式的卤莽;庸夫俗子以自己的道德高尚而自鸣得意
奥尔松认为,他是支持道德保留主义的,其实全部理由也是同一个休谟给出的。第一,习惯是改造人的头脑并植入一种良好性情的有力手段。人必须有自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尝试着努力去过一种自己想过的生活,这样一来,人就会习惯于这种自己想过的生活。比如相信上帝存在,你就真的去相信,不是假装,也不是为了某种图利,只是觉得这是自己所想过的一种生活。那么你就会过上自己所愿意的生活。第二,我们一定要把人际的事与个人的事区分开来。在人际中,发现人与事的独特价值和遵循前人所发明出来的道德观念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无论是价值的判断还是道德判断,都首先要求概念的清晰;而概念的清晰度又是通过不断地判断(规定、特殊化、具体化)体现出来的。比如,道德断言在生活中之所以离不了,尽管都无法证实,但都是可以从其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如从财产中推导出财产法,从对教育这一概念的理解中推导出教育的目的、手段等。任何清晰的道德断言都具有某种命令性,如偷窃是不道德的,它是就偷窃这一事实判断的清晰、明确而言的,它的反面就是人是可以偷窃的,那么你自己就很可能成为被偷窃的对象。第三,人际的事要求个人具有某种自我控制力,这种控制力的养成离不了人际的道德交流,其中就包括道德错误论的各种观点,只有这样,人才有自我选择的意识。说到底,人有自我选择的能力,或者说人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是在政治与道德、公共空间与私人关系、外在约束与自我控制的对立与冲突中体现出来的。道德保留主义的意图就是让传统、习俗、人际的约束与自我控制结合起来,培养自己的性情,发现别人的价值,使自己能过上一种自己所喜欢、所愿意过的生活。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220#
 楼主| 发表于 2025-3-7 17:02: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锋 | 道德模糊性与道德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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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模糊性与道德相对主义张锋
作者简介:张锋,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新乡 453007)。
  要:道德模糊性的一个一般性现象就是临界例子的存在,由此而形成的道德语句既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因为道德模糊谓词不确定适用或不适用于这些例子。这似乎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因为道德相对主义也承认道德语句既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通过检视道德模糊性和道德相对主义,可以发现二者虽然有重叠之处,但这并不会使道德模糊性导致道德相对主义。道德模糊性不仅有其客观性来源,而且与道德相对主义相比,它也可以更好地说明道德分歧、道德多样性以及道德进步。
关键词:道德模糊性  道德相对主义  临界例子  连锁悖论  道德语义学

当代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进路是对道德词项的语义分析,特别是道德谓词的语义分析,涉及道德语言的意义以及道德信念的本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造成了不同的元伦理学立场。道德模糊性(moral vagueness)问题在道德语义学的蓬勃发展下逐渐呈现在理论视野之中。对模糊性的一般性研究是与悖论——特别是连锁悖论或堆垛悖论——研究交叉出现的,为了解决由模糊谓词(vague predicates)所导致的连锁悖论,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语义学以及逻辑理论或逻辑系统。
道德谓词的模糊性向我们展现了一个一般性现象——临界例子(borderline cases),即道德谓词并不清晰地适用或不适用于这些例子,当我们用模糊谓词谓述该谓词的一个临界例子时,所说出的语句即是临界语句(borderline sentences)。易言之,对于临界例子,当我们用道德语言进行表述时,所形成的道德语句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就道德相对主义来说,相对于不同的道德观念或理念,对同一道德行为的谓述所形成的语句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这一点似乎也是其应有之义。通过检视道德模糊性和道德相对主义的联系和差别,我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二者的重叠之处;在第二部分说明二者虽有重叠之处,但道德模糊性并不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在第三部分,我将进一步指出,道德模糊性虽是道德不确定性的一种,但并不会负载主观主义的问题,而是能保持其客观性特点,这可以进一步驳斥道德模糊性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错觉,也能驳议道德相对主义的根本问题——主观主义。

一、道德模糊性与道德相对主义的重叠之处
如前所述,模糊性的最大问题是导致连锁悖论,即从看似正当的前提,通过看似合理的推论,得出我们无法接受的或荒谬的结论。因此当代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在处理模糊性问题时基本上都是从解悖路径着手。吊诡的地方在于,当代的元伦理学家在处理道德模糊性问题时并不是从上述路径着手,而是往往更关注道德模糊性的形而上学来源,及其与不同元伦理学立场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如道德模糊和语义模糊道德模糊和本体模糊。道德模糊性所呈现的道德弹性道德波动性会不会加剧道德滑向主观主义,进而使我们不得不接受道德的完全不确定性,从而丧失道德评价的权利呢?我们需要厘清道德模糊性是否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
一般地说,可以确定道德谓词适用的例子称为正面例子(positive cases),而确定不适用的例子称为反面例子(negative cases),前者是道德谓词的正外延“M,后者为道德谓词的反外延“M。显然,模糊谓词既有其正面例子,也有其反面例子,还有我们上述所说的临界例子:不确定道德模糊谓词适用或不适用的例子。我们可以以道德模糊谓词是可允许的permissible;以下简称P)为例来构造一个受精卵论证(zygote argumentationZA):P1.终止一个单细胞受精卵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P2.如果终止X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X经过毫秒的发展后变成了Y,那么终止Y在道德上也是可允许的;P3.经过连续的发展,受精卵发展成一个一岁的儿童;C.因此,终止一个一岁的儿童在道德上也是可允许的。
P1中的例子属于道德谓词PM+,P3中的例子属于PM-,P2中的例子有一部分是临界例子。ZA向我们显示了三点:一是道德模糊谓词可以导致连锁悖论。二是道德模糊谓词P的临界区域范围问题。不同的解悖方案在认定和处理临界区域以及临界例子时也不尽相同,并因此导致在面对同一个临界语句时,不同方案人会认为该语句具有不同的真值。三是P2的例化连续体是不是铁板一块,即无论经过多少毫秒或者更细微的时间,终止该P2的例化例子在道德上是否都是可允许的?学界对于P2的处理是:该例化连续体并不是铁板一块,其中在临界区域内有一个分割点(cut-off point),该分割点两侧分别是道德模糊谓词PM+和M-。不同的解悖方案出于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目的对于分割点的划定也会不尽相同,在面对某一临界语句时,也会导致不同方案人认为该语句具有不同的真值。综上所述,全称例化的P2所形成的临界语句的真值和临界区域范围可以是基于不同的语境、伦理原则或立场,也可以是基于不同的道德观念或理念,如果是相对于上述这些因素,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说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下面我构造一个一般性的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MR)的核心论证:
M1.不同的道德判断总是相对于不同的根本道德原则;M2.相对于不同判断者来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道德判断同样是正确的;M3.如果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取决于判断者关于善恶的观念(即善恶的标准),那么当这些根本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以用于评价它们之间的优劣;C.我们无法进行客观的道德评价。从MR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MR的两个核心论题:MR1.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符合判断者或评价者的善的观念(或标准);MR2.道德评价缺乏客观性的标准。其中MR1可以看成MR的定义性论题,而MR2则是MR一直被诟病的根本问题。从上述临界例子来看,MR1P2的例化例子之间有很大的区域是重叠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有道德模糊性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直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错觉)。也就是说,对于道德模糊性的临界例子来说,临界语句基于不同的因素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这一现象,与道德评价中基于不同的道德理念而对道德行为所做的断言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但在临界区域中,我们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根本的道德原则是否在临界区域内;二是如果不在临界区域内,我们有没有强烈的理据来说明根本的道德原则是道德模糊谓词的正面例子。

二、重叠并不意味着构成
如果道德相对主义的凭据——根本道德原则——被包含在临界区域内,那么道德模糊性构成了道德相对主义,即道德模糊性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如前所述,道德模糊性的临界例子可以被解读为相对于某些元素而为真或为假,如夏皮洛和拉夫曼的语境论,这似乎给予我们理由来辩护二者之间具有某种构成关系。这种关系是否成立?
我们应该看到道德模糊谓词除了临界例子还有确定适用或确定不适用的正面例子或反面例子,如上述例子所展现的那样,P1是道德模糊谓词是可允许的确定适用的正面例子,而P3是确定不适用的反面例子,在P1P3之间有一些不确定适用或不适用的临界例子。首先,无论是正面例子、反面例子还是临界例子,对于一个道德模糊谓词来说,其本质体现在三者构成的整体性上,很显然我们无法割裂出一种例子来谈论某个道德模糊谓词本身。其次,道德模糊谓词的临界例子似乎与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主张相互构成,即某个道德判断既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对于MV来说,比如,语境论主张道德判断的真值取决于语境;而对于MR来说,道德判断相对于不同的相关元素而为真或为假。但这一相互构成的关系的前提是,MV中的模糊性谓词是全局性的,即不存在正反面例子。显然这个前提违背了学界对于模糊谓词的共识或者模糊谓词的本质。再次,即使我们假设宰制MR核心主张的根本道德原则全部落在临界区域内,我们仍可以有多种理论可以选择,如关于模糊谓词的其他方案:模糊论(fuzzy theories)、双面真理论(dialetheism)、多重赋值论(plurivaluationism or pluralism)等,而且这些理论可以很好地避免MR的核心问题——主观主义,易言之,我们可以保持对MV的客观性解释,从而避免使它崩塌为MR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只是基于上节中MR核心论证的某一个前提来比对其与MV的构成性关系,就无法拨开眼前的迷雾。我们真正要做的是从MR1MR2这两个论题出发,来澄清本文的核心问题。因而,我们需要检视以下问题:(1MV是否满足这两个论题的合取?(2)为了解释错觉的来源,我们需要分析MVMR之间的貌似关联。
对于MV来说,处理模糊谓词的理论或方案多种多样且无压倒性理由促使我们必须接受其中某一个方案。我们姑且选择一种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案,这样就可以对处于正面例子区域、临界例子区域以及反面例子区域中的道德语句给予某种客观性的说明,也就是说,无论是MR1还是MR2,我们都可以找到某种不依赖于判断者或评价者的意志的客观性准绳来说明道德行为判断的稳定性,从而保持MV的客观性。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讨论非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案,如上文所说的语境论。在此方案背景下,有关MV的道德判断取决于判断者或评价者的语境,但我们要清楚,此时无论判断者基于哪种语境,有关正面例子和反面例子的道德语句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知道其真值。比如,对于MV的语境论者来说,以可允许的为例,单细胞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我们终止它的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可允许的,而单细胞受精卵已经出现胎动时,我们终止它的行为在道德上显然就是不可允许的,前者是道德模糊谓词可允许的的正面例子,后者是其反面例子。虽然不同的判断者或评价者基于不同的语境,或相对于不同的相关元素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来表达他们的道德倾向,其显见的是,其中道德模糊谓词的正面例子区域和反面例子区域的大小不同,我们总是能够找到相同的区域,也就是说,我们总是能够做出一些相同的有关正面例子和反面例子的道德判断。即使我们认为这些相同的道德判断是主观的,其显然也具有了普遍性。因此,可以看到,对于MV来说,无论我们选择哪一种方案,都无法满足MR1MR2的合取。
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有MV导致MR的错觉呢?关键一点就是有关MV的临界例子或者有关MV的临界语句所呈现出的性质:道德模糊谓词的临界语句既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这一点与MR的相关语句断定似乎不谋而合。我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错觉,是因为我们误认为MV临界语句的性质即是MV的本质。其实不然,学界对于MV的关注,或者说我们对于MV的理论旨趣在于,MV会导致连锁悖论,使我们不得不去接受一些荒唐的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有关MV的种种解释方案并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的问题,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借助MV所呈现出的种种现象来驳议MR的相关问题,如主观主义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比MR更好地解释道德多样性以及道德进步现象。

三、道德模糊性的客观性来源及其相关驳议
学界对于道德不确定性问题素来有强烈的理论兴趣,而道德模糊性作为道德不确定性家族中的重要话题之一也得到了当代元伦理学界的重点关注。随着学界对于一般性模糊谓词的分析以及相应的连锁悖论研究,哲学家们和逻辑学家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分析或解悖方案,这为我们进一步厘清道德模糊性问题提供了多样的视角和相应的模型。虽然存在多种多样且相互竞争的理论,但这些理论都试图为模糊谓词提供客观性的解释,我们从由模糊谓词引起的连锁悖论的解悖方案就可窥见一斑。
语境论的方案似乎给我们一个初始的主观主义方案的印象,因此我将以夏皮洛的理论为范例来驳斥这种错误印象。根据夏皮洛的解释,模糊的属性在深度意义上是依赖于判断的:它们不仅对有能力的说话者的某些语言/心理事实做出反应——它们实际上是由这些事实构成的。在道德领域中这种类比是建构主义的一种形式,在理性观察者通过相互协商并产生规则的实践中建立道德属性。但根据这一观点,面对道德谓词的临界例子的说话者不能假设在他们的判断中探查到了一个独立的属性领域:这种解释方向是尤西佛罗式的(Euthyphronic,即从说话者到属性),而不是苏格拉底式的(即从属性到说话者)。因此,采用这种对含混属性的解释似乎与客观主义的论点不相容。
但经过仔细的剖析之后我们发现,对于上述论证来说有一个明显的反驳:当有模糊属性的陈述在依赖于判断的意义上为真时,这也可能只是在模糊谓词的临界域中为真而已。从另一方面来说,确定的例子(无论是正面例子还是反面例子)可能被认为是独立于心灵的。这事实上是夏皮洛的观点:对于含混谓词来说,依赖于判断的事实有时会刻画外延是如何固定的。对于确定的例子来说,依赖于判断的事实被其他固定外延的事实所超越。在临界域中,独立于判断的特征并不起作用,最终这个过程的依赖于判断的特征将占据上风。谓词也将变成尤西佛罗式的。正如我所说的,每一个模糊谓词都有(或都可能有)这样一个尤西佛罗式的领域。但是这并不会削弱谓词的整体客观性,如果承认这种破坏性,那我们将不会获得任何客观性。我们看到,即使是语境论者夏皮洛,也仍旧保持了客观主义的立场,这让我们产生了一个困惑:为什么大多数哲学家和逻辑学家都保持一种客观主义的立场?我尝试提出以下说明来加以解释:MVO1.我们通过指示(ostension)的方式习得并传播对一个模糊谓词M的使用。其中,一些M的例子,我们是通过清楚地指出它们或者向听者展示的方式来习得的,而另外一些例子是我们通过暗示或隐含的方式说明的。MVO2.由于我们习得模糊谓词M的方式,每个能够使用M的说话者都能识别出M的一些正面例子和反面例子。MVO3.对于任何有能力使用M的说话者来说,M的任何正面例子和反面例子在M相关方面的总体差异必须在观察或认知上显著。MVO4.我们的感知和认知能力大致相同,虽然不完全相同。MVO5.由于MVO1MVO4这两个事实,所有能够使用道德模糊谓词M的说话者至少共享一些属于M外延M+的共同正面例子和一些属于M反外延M-的共同反面例子。
MVO1MVO5来看,我们可以合理地说明为什么我们保持了道德模糊谓词的客观性解释。MVO1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是如何学习和教授对道德模糊谓词的使用,这保证了我们有客观性的感觉经验基础,如,在一开始学习诚实这个词语时,我们往往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着某个人撒谎这个行为,并且说道:某个人是不诚实的。虽然我们不到相关的道德属性,但是我们能清楚地感知到与之相关的事实。而MVO2MVO1的合理蕴涵。MVO3是我们对道德模糊谓词的直觉后果,即有关M的正面例子和反面例子必须是有清楚差异的,如单细胞受精卵形成的那一毫秒被终止和单细胞受精卵已经发展为一个具有胎动的生命时被终止,它们二者在道德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我们有大量的生物学和演化上的证据来辩护MVO4这一事实,而MVO5MVO1MVO4的合理推论。这些最起码能够保证我们对于道德模糊性谓词可以达成共识,但这种共识绝不是语言上的某种妥协与约定,而是具有与事实或世界相依附的客观性。
道德模糊性的现象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MR的主观性问题,与MR相比,MV也能更好地解释道德分歧。道德模糊性与道德分歧之间的联系通过对临界例子现象的反思很容易得到说明。在临界例子中,宰制谓词应用的语义标准似乎会推向相反的方向:如果a是谓词M的一个临界例子,那么有强烈的理由可以说明aM,也有强烈的理由说明a是非M,这些理由的崩塌可以被一个说话者内在地经验到,进而导致困惑或矛盾,也可以外在地被两个或更多的说话者经验到并进而导致分歧。模糊性与分歧之间的这种联系并不是没有被注意到。亚里士多德解释伦理的相对不精确性时就诉诸一个事实,即高尚和正义的行为(更普遍地说,所有的善)展现出多样性和波动。最近的一些哲学家试图辩护道德实在论而反对分歧论证argument from disagreement)(分歧论证指责实在论者不能说明看似难以解决的道德分歧的持久性和普遍性),即实在论者可以承认那些棘手的道德分歧的存在,但是却坚持认为它们常常是由道德词项的模糊性造成的。他们认为伦理客观性可以和我们道德框架中的不确定性相兼容,以此也可以解释分歧现象。正如谢弗-兰道(R.Shafer-Landau)所说:我认为,如果我们放弃一个长期与客观主义相关的假设,即道德是完全确定的,那么核心的非认知主义论点的明显合理性可能会被消除……如果我们考虑到道德上的不确定性……那么,对于客观主义者来说,我们对分歧有一个很有前途的解释。在那些完全一致似乎是一个白日梦的情况下,客观主义者可以尝试证明,存在着一种道德不确定性的不可消除的因素。没有唯一正确的评估等待发现,这一事实可以恰当地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理想观察者也不能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最佳道德评价上。
另一方面,道德模糊性的客观性解释也可以更好地说明道德多样性以及道德进步现象。道德合理性的最终客观依据取决于道德义务或命令是否彰显了人们的整体利益,且不偏不倚地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但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我们发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一直处于剑拔弩张的状态,也就是说,很多时候的利益受损并不是不可容忍的,而当这些利益受损在可容忍的范围内时,那么不同地区或文化的人们就可以达成局部性的约定或共识来解决这些道德实践问题,这说明了道德的多样性和地域性。而道德模糊谓词的临界例子正好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局部性和多样性,而且是在不丧失道德客观性的前提下。如果我们把道德行为当作像道德模糊谓词适用的序列一样来看待,进而分而治之(divide and conquer),那么我们就可以对更多的道德实质性问题给出回答,这也是道德进步之所以促成之处。
由此可见,道德模糊性虽然是道德不确定性的一种,但并不像其他不确定性形式(如歧义性、不精确性等)阻碍我们对道德的探究。相反,它可以看作反映出一种对某些道德问题的不确定的良好状态,这表明我们已经为进一步的辩论和谈判打开了大门。从更具普遍性的角度来说,承认某个领域的模糊性常常被认为是我们认识到人类目标和旨趣多样性的标志,且我们期望容忍这些不同的意见,因此我们也对一些分歧持宽容的态度。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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