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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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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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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 20:26:45 | 只看该作者
邓晓芒 | 什么是科学精神?


选自:《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邓晓芒,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对科学这个概念,我们做了一种实用化的理解。我们把科学变成一种实用的东西,就是技术嘛。西方的科学,英文的science,德文的Wissenschaft,它们的词根都有“知识”的含义,都是一种知识。在西方呢,都起源于哲学,也就是“爱智慧”,西方的科学起源于“爱智慧”。那么,说“爱智慧”呢,就是以追求真理作为生活的一种方式。哲学家,爱智慧的人,他的毕生的追求目标就是追求真理,就是爱真理、爱智慧。所以它最初与实用没有必然的关系,西方的科学最初是不实用的,而且是拒斥实用的,不打算实用的。他们把“实用”看作是低层次的东西。比如说柏拉图,柏拉图的学园就明确地反对把几何学用在实际的测量当中。几何学哪里是为了测量嘛。测量术在印度、巴比伦、埃及,都非常发达的,我们说古希腊的几何学同样受周边几个古老文明的高度发达的几何学、数学思想的影响,但是古希腊人有一个特点,他把这些数学的东西接受过来加以发展,而且朝着一种非实用的方向发展。比如说欧几里德几何,欧几里德几何完全是为了一种理论兴趣。你如果说实用的话他用不着搞出什么《几何原本》,搞一个体系出来。他只要掌握那些定理,一些记忆力好的人把它记下来,运用在某个具体的场合之下,就够了。东方历来是这样搞的,埃及也是这样搞的。但希腊人在这方面作了一种非实用的,超功利的这样一种理解。在柏拉图的学园里面,据说曾经有一个学生问柏拉图:你的学问有什么用?柏拉图就给他个银币,叫他开路。在伊壁鸠鲁和斯多亚派那里呢,对自然的知识的追求,最终还是要达到自己“不动心”的这样一种境界,哲人的境界,但是也没有什么实用的考虑。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原子在宇宙中的运动,等等,这些东西都不是求实证的,也不是求实用的,就是为了使自己安心,达到一种哲人的超越的境界。它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生活态度。

到了中世纪,知识更加是如此。中世纪的知识,甚至有一些科学的早期形态,比如说炼金术等,其实这些知识中世纪的人主张都是为了上帝的信仰,本身不是为了实用。当然,最后肯定有实用的目的,比如说炼金术为了给教皇聚敛财富,于是去进行早期的化学试验,做各种试验。但是对于这些炼金术士来说,寻找哲人之石、寻找炼金方法啊,实用的考虑倒是其次的。他们还是要追究物质的秘密,上帝把什么样的秘密隐藏在物质里面了?我们能不能把它发现出来?所以他们还是为上帝的信仰服务的。那么这种哲学,也就是本来意义上的科学,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它确实是起源于人的惊奇感、惊异。哲学起源于惊异,起源于好奇心,如同审美似的一种生命冲动。这是属于人的本性里面的。哲学的这种起源也就是科学的起源,科学精神里面就包含有哲学的层次。到了近代的科学,虽然它发挥了巨大的实用价值,但是它的科学精神仍然是立足于这种好奇心,仍然是立足于亚里士多德所讲的这种惊异感,也就是对真理本身的一种热爱和追求。人都有这样一种自发的冲动,孩子从小就已经表现出来了,只要你不把它压抑下去,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一种科学精神,这就是科学精神。

我们古代有科学技术但是没有科学精神。“五四”以来,我们对西方的“赛先生”加以引进,但是没有注意到这些方面。我们从来都是从有用和无用的角度来看待科学。比如说20世纪20年代,科玄论战,科学与玄学之战,它的主题就是:科学能否解决人生观的问题?或者说,科学是否万能?那么反对科学派的玄学派就讲,科学不是万能的。科学不是万能,我就把它抛弃了,或者就把它贬低了,但前提就是说,他们需要一个万能的东西。玄学是万能的,科学不是万能的。玄学派方面是这样理解的。那么科学派方面呢?相反,科学派就认为,科学是万能的,科学的那些问题,也要拿到科学本身的基础上加以解决,它们是可以解决的。张君劢认为科学不能解决人生观的问题,丁文江和胡适等人呢,就认为可以,而且必须把人生问题、社会问题、精神问题都纳入到科学的范围内进行考察,不能够允许“玄学鬼”在这里立足。他们把玄学派称之为“玄学鬼”,说他们是一种迷信,一种非科学的东西。那么前提就是说科学是万能的。既然说是“万能的”,也就是说科学是一种工具。由于科学是一种万能的工具,所以科学派必须坚持它;而由于科学不足以成为一种万能的工具,所以玄学派要贬低它。他们的前提是共同的,都是要寻找一种工具。那么,双方的这种理解,都是对中国传统的一种继承,就是对客观知识的一种理解。玄学派继承了中国历来对客观知识的一种蔑视态度。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说得很明白吗?“闻见之知”那只是小知,大知就是“诚明所知”。“诚明所知”呢就是道德,道德知识那是最高的,诚则灵。至于“闻见小知”,“耳目之知”,或者是对自然科学的那种知识,那是不值得追求的,它不能够解决我们的道德问题。所以,玄学派是继承了中国传统的这一方面,把科学看作一种具体操作层面的东西。当然它是有用的,但仅仅是操作层面上的一些雕虫小技,“奇技淫巧”,这在中国传统的语境里面当然是个贬义词了。你搞得很巧,如此而已。但是西方近代由于显示了这种“奇技淫巧”的威力,迫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它。所以科学派就抓住这个东西了,就认为它是万能的,它能解决一切问题。所以这一场论战,我们通常认为是科学派取得了胜利,胡适,丁文江这些人取得了胜利。但是这种胜利不是因为在理论上占了上风,理论上并没有占上风,而是当时时代的迫切的需要,是科学的工具作用压倒了对生命的个人的沉思,压倒了玄学。玄学有什么用呢?我们现在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当然要用科学,当然就要把一切都纳入科学的范畴里面,一切问题都放在这里面来加以解决。正是由于这种实用主义的需要才使得科学派得到了胜利,但在理论上并没有澄清问题啊,甚至没有跟玄学派划分界限。你科学派和玄学派划分界限了吗?实际上你不是科学派,你只是技术派,当时的科学派实际上是技术派,如何让这种技术能更高一点,不是那种具体物质层面上的技术,而是“救国”、“保种”的高等技术。但是科学精神你继承了多少呢?可以说没有。

科学精神完全是出于对真理本身的兴趣,为真理而真理,出于一种对知识的惊异感,一种自由的探索的精神。这一点在科学派里面呢,实际上也是非常微弱的。所以西方科学在传到中国来的最初阶段,实际上处在一种“夹生状态”。就是说我们知道西方的科学很厉害,但是西方的科学精神我们并没有理解到,我们还是以中国传统的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待西方的科学问题,所以我把它称之为“夹生状态”。中国人对科学的这种解释,始终没有脱出实用主义的窠臼。我们上次专门谈到实用主义的理解,已经讲到这一点了。科学有用,所以有用的就是科学。我们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很容易滑向实用主义的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凡是实践检验是成功了的,那就是科学的。这种理解跟传统的迷信有什么区别呢?迷信也是因为它有用、它“灵”,才有人迷信它,并不是无条件地迷信。我求神拜佛,有效的我才去求,没有效的我就不拜了。我换一个,我到另外一个庙里去。如果有效了,实践检验是真理了,那肯定有效,下次我还到那里去。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要看在什么语境下说。如果你还是处于传统实用主义的语境的话,那跟迷信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马列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在我们看来,也是因为它在中国革命实践中导致了成功。至于这一科学它的真理体系到底是什么,没有人关心,没有人感兴趣,没有人有好奇心。讲了这么多年的马克思主义,谁有好奇心为了看他的原本去学点德文,把他的原著拿来看一看,有没有这种好奇心呢?有没有这么搞马克思主义的?好像没有,好像一个都没有。你为了学马克思主义去学德文,你把原本拿来看一看,看看翻译错了没有,看看我们的理解,我们的解释错了没有,看马克思有没有一些话跟我们现在流行的马克思主义者讲的那些话相冲突?没有人有这种兴趣。所以它是完全实用主义的。

科学在今天被称为“第一生产力”,更加成为了一门技术。它是生产力啊,生产力是什么?生产力当然是一门技术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嘛。真正的科学精神已经丧失殆尽。我们的科学为什么不发达?为什么没有创新精神?因为没有兴趣嘛。什么叫创新精神?创新精神、自由的研究是建立在兴趣之上的,建立在好奇心之上的。你不好奇怎么能创新呢?你一切都是别人已经说过了,我只要把它搬过来就是了,那怎么能创新呢?所以科学精神丧失以后,这样的科学就更加不适合作为一种安身立命的人生观的基础。这就是对西方的科学精神的偏离。这种偏离就导致了人生观的基础中,科学是一个空白。所以就有非理性主义、东方神秘主义、新儒家、新保守主义来填补这个空白。安身立命的地方你没有把科学精神放进来,那肯定就把别的精神放进来了,把非科学的精神放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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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甲乙哲学(公众号)


编辑:李梦瑶



212#
 楼主| 发表于 2025-1-17 11:19: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永义 | 论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关注议题呈多元化特征,主要体现于科技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环境伦理、动物伦理、商业伦理、国际伦理、职业伦理等关键议题域。在实用哲学传统影响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多具鲜明的公益性和很高的社会参与度,职能逐渐由学术研究向教学和社会治理与服务拓展;在研究与教学上具有显著的实用性、跨学科性、前沿性。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总体态势。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发展在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强化跨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化程度三个方面尤具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应用伦理学  应用伦理研究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应用伦理学——间或被称为实践伦理学——获得了与其短暂历史形成鲜明对比的长足发展。道德哲学家的工作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具有最重要的应用”[1](165)。应用伦理研究在现代社会受到广泛关注,众多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应运而生。这意味着在客观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平台的实体建构与发展趋势对于应用伦理研究而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托性价值。国外较早成立的各类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绝大多数运行至今依然颇具引领性和前沿性,其发展状况相当于应用伦理学史的重要断面,不啻应用伦理学科发展与演进的缩影,是应用伦理学在社会实体建构层面的直接映射,当为应用伦理学科富有价值的重要研究样本。因此,本文以专门机构为研究对象,不单纯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建制史研究,而以应用伦理学科自身视角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进行特定性论析,在应用伦理学与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间勾画深层关系,着重研究其包括多元议题和研教特色等在内的发展现状与态势,从而探究更多有关现今国外应用伦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为我国应用伦理研究平台建构以及应用伦理学科发展提供参考与镜鉴。
一、伦理学+”模式促生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多元议题
传承苏格拉底、柏拉图、奥古斯丁、阿奎那、休谟、边沁等众多富含道德哲学应用思想先哲的现实关切情怀,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从较早时期的正义、权利、平等、战争、死刑、堕胎等,逐渐转向稀缺资源分配、动物权利、生态环境、科技向善、国际责任等社会焦点问题。当前较具集中度的研究议题主要包括科技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环境伦理、动物伦理、经济伦理、国际伦理、职业伦理等。由于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方式直接、具体且特定,故其议题较为多元,生成路径大体依循伦理学+”的模式。所谓伦理学+”,即通过伦理学与其他学科、重要议题或特殊道德对象相结合生成应用伦理研究的一般对象并为其研究设定论域的方式,通常包含跨学科合作、社会热点融合、伦理共同体扩展三个层面的内涵。与其他交叉学科相比,伦理学+”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细密深透的扩展性和严密浑成的延展性。细密深透的扩展性乃伦理学学科自身特性之使然,因为在伦理学意义上,人的行为及其各种规范皆为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与排序之结果,而无论是道德选择,还是价值判断与价值排序,皆须经由伦理介入或参与才能完成,因此伦理学+”的介入对象几乎涵盖全部的无争议或有争议的社会生活范畴,这是通常由两个或稍多若干学科交叉而成的其他交叉学科所不能比拟的,因为它们不具备伦理学+”细密深透而又普遍应用的扩展性。严密浑成的延展性盖因伦理学+”模式的永恒延展特性,亦即不仅伦理学应用对象个体自身是历时演进的,而且伦理学+”的对象群体也是永恒延展的,这在科技伦理和观念变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并且这种延展性必须严密周全而又浑成统筹。
科技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焦点几乎都由伦理学+科技前沿热点的模式促生,其当前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由新兴科技引发的各类社会伦理问题以及预防或解决这类问题的伦理对策与工具等,集中关注与科技相关的隐私、公平、透明度及责任问题,由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技术、机器人技术、无人驾驶技术、大数据学习等新兴科技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科技与人文之间的关系问题等,而此类议题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遵循着伦理学+科技前沿热点的内在结构,其基础性缘由在于,机器的自由度越大,它就越需要道德标准”[2](134)。代表性的国外科技伦理研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匹兹堡大学科学哲学中心、匹兹堡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科技伦理中心、圣母大学技术伦理中心、慕尼黑工业大学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所、图宾根大学国际科学和人文伦理中心、牛津大学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所、成立于2005年并于2024年关闭的牛津大学人类未来研究所、斯坦福大学麦考伊社会伦理学家庭中心(社会伦理学与本科伦理教育亦长)、圣克拉拉大学马克库拉应用伦理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等。如何利用伦理学的规范性价值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进行合理规制,防止科技力量超出人类掌控范围并最终危及自身,在技术及其产物与人类价值观之间追求合宜与对齐,是这些机构共同关心的主题。
在医学与伦理的关系上,希波克拉底充满道德律令意味的誓言至今仍是医者遵循的职业伦理守则,而学术意义上对生物与生命的伦理思考和道德关怀亦早已有之——“尊重每一个生命体,视其为目的,并尽可能地善待”[3](4)。1969年成立的海斯汀中心(或黑斯廷斯中心)和1971年成立的乔治城大学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都是早期的且至今仍负盛名的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它们为当代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传统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国外出现了更多同类机构,如哈佛医学院生命伦理中心、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伯曼生命伦理学研究所、前身为慕尼黑道德能力中心(2005—2021)的慕尼黑大学伦理学与实践哲学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苏黎世大学伦理中心、贝勒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政策中心、乌得勒支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政治哲学、技术伦理和环境伦理亦长)、北海道大学应用伦理与哲学中心、麦吉尔大学MUHC应用伦理中心、汉堡-埃彭多夫大学医学中心医学史与伦理研究所、匹兹堡大学生命伦理与健康法中心等。近年来,国外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的关注范围越来越广,涵盖神经伦理学、卫生保健伦理、临床伦理、医学研究伦理、疫情伦理等。在该类机构当前颇具前沿性的研究议题中,伦理学+”模式的广泛影响再次得到印证:伦理学+现代新兴医技是此类机构议题生成的基本方式,包括与基因技术、生物安全、AI在生命与医学中的应用、再生医学、精准医疗、末期病患与死亡辅助、性别多样化等密切相关的伦理考量在内的诸多医学伦理前沿议题几乎都由此模式促生。
没有人希望最后人类情景”[4](155)的思想实验成为即将发生的现实。大自然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人类是否对大自然负有道德义务?保护大自然的道德要求究竟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据,还是非人类中心的理由?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的争论构建了环境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域。国外的环境伦理研究机构多于20世纪80年代及之后建立,这些机构将大自然纳入道德考量的视野,对自然界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予以论证,通过对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研究提出解决现实中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冲突的具体办法。牛津大学乌希罗实践伦理学中心(生命/医学伦理等多议题研究亦长)、北得克萨斯大学环境哲学中心、美国东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迈阿密戴德学院大地伦理研究所、纽约协和神学院大地伦理中心、环境伦理与法律中心、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莫里斯·杨应用伦理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犹他谷大学伦理学研究中心等是知名的环境伦理研究机构,其研究议题覆盖了从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到各种新兴技术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公共政策等广泛领域。伦理学+”模式对国外生态伦理研究机构议题造成的影响同样存在,而且该模式的内涵在此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学科融合或社会热点结合,其特殊含义在于通过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的方式扩展伦理共同体范围。在此意义上,气候伦理、大地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森林伦理等都是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模式的产物。
与环境伦理相似,国外动物伦理研究机构的议题设置也依循着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的内在理路。动物伦理研究在较早时期常被归于环境伦理范畴,其原因在于动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对生态伦理的关注自然包含对动物的道德关怀。但是,这容易使人们忽视动物伦理的特殊属性与地位。这不仅因为支持动物伦理的道德理由不尽相同于支持环境伦理的道德理由——主张为动物权益进行辩护的人未必对环境伦理抱持同样的热忱,反之,基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理由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可能更认同环境伦理而非动物伦理,亦因近年来人们对动物伦理的重视使得动物伦理具备了独立于环境伦理的条件,尤其在平等考虑利益原则”[5](21)被有力地论证和推展于动物之后。在目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中,动物伦理研究工作已经更多地由独立运行的动物伦理研究机构承担,而不再仅仅是作为环境伦理研究机构的一个分支主题。2006年,世界第一个动物伦理研究中心——牛津动物伦理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通过动物伦理的学术研究、教学以及出版物等方式积极宣扬有关动物伦理的进步思想,为后起的动物伦理研究机构树立了典范。此外,剑桥动物权利法中心、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动物伦理研究中心、荷兰国际动物伦理研究所,亦为当代动物伦理研究的重镇,它们致力于增进社会关于人与动物之间伦理关系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人类社会对待动物的道德水平和对动物权利的保障水平。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对经济伦理的研究主要体现于中观层面的商业伦理和微观层面的道德领导力,至于宏观层面的问题——经济活动本身的道德属性以及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角色等,则非关注重点。其对商业伦理的探讨较集中于商业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道德领导力则指建基于正确价值观、良好道德修养、敏锐道德判断力、出色道德感召力之上的领导与管理能力。在国外,二者经常共存于同一类型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旨在培育更具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的行业人士,使其在社会各领域的活动中以更合乎道德的方式推进行业发展。由于此类机构的工作重心主要是面向商界人士或商学院学生提供商业伦理和道德领导力的相关咨询和培训,因而学术性本身或许并非重点。尽管如此,伦理学+商业的结合模式还是催生了它们。而且由于此类机构具有提供商业交流机会、社会资源融合、社交人脉共享等功能,通常可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支持,因而此类研究在国外颇受重视。道德与合规倡议组织可能是最早帮助领导者创建企业道德文化、确立工作场所道德准则、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伦理研究机构,该机构的历史可追溯至1922年。如今,澳大利亚应用伦理研究所、德国维滕贝格全球道德中心、圣母大学德勤道德领导力中心、沃顿商学院齐克林治理与商业道德中心、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奥尔森应用伦理学中心、克兰拉纳道德领导力中心、罗格斯大学商学院道德领导力研究所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机构活跃于此领域,它们围绕商业活动中的伦理操守、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精神、领导者的价值观塑造、领导者的道德决策能力培育、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责任等主题进行研究和教学。
伦理学+国际问题是国外国际伦理研究机构议题生成的重要方式。国际伦理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在国际层面和全球问题上如何适用道德原则与行为规范,关注全球化时代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互动过程中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关系,旨在解决国际事务和全球议题所涉的伦理问题、道德原则和价值排序,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冲突与和平、人权保护与人道责任、国际正义与全球治理、移民与难民的伦理问题、全球公共利益与道德义务、全球贫困与发展援助等,其主要思想大类可被认为包含世界主义和反(非)世界主义”[6](199)。成立于1914年的卡内基国际事务伦理委员会是国际伦理研究的领军机构,它在一百余年间持续探讨如何在国际事务个案中公正行事,并致力于促进国际社会在多个层面对重要国际问题的伦理共识。近年来,该机构较多关注全球公共健康与伦理、新兴技术治理与国际多边主义、军事应用场景的人工智能伦理、太空伦理、国际法伦理、全球治理伦理等。牛津法律、伦理与武装冲突研究所则侧重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伦理问题,对国际法、伦理与国际关系领域的广泛主题进行跨领域研究,试图深入理解与武装冲突相关的伦理、法律与政治挑战。伯明翰大学全球伦理中心、斯德哥尔摩大学战争与和平伦理中心、海牙全球正义研究所、纽约大学法学院人权与全球正义中心、利兹大学跨学科道德应用中心、林雪平大学应用伦理中心、多伦多大学伦理学中心等亦为较侧重国际伦理的研究机构。以道德规约介入的方式促进和维护国际事务与全球议题中的人类尊严、公正平等、和平互惠,是国际伦理研究机构的主要指向。
伦理学+特定职业亦为伦理学+”模式的例证。相对而言,职业伦理与应用伦理的关系显得暧昧不清。在某些伦理学论者看来,应用伦理学中可能没有职业伦理的一席之地。尽管二者同属伦理学应用,但应用伦理作为一门具有特定内涵的学科,其前沿性、批判性、革命性等特征是一般职业伦理未必具备的。然而,国外职业伦理研究机构的出现与应用伦理学科的兴起遵循的是同样的逻辑,二者皆为现代性问题在伦理学领域的反映。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复杂化、专业化的今天,为防范高技术行业的伦理风险、明确集体行为的伦理责任、提高从业者的道德水准,以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职业伦理对各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成为必要。当前国外较具代表性的职业伦理研究机构包括哈佛大学E&L萨夫拉伦理中心、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职业伦理研究中心、俄亥俄大学应用与职业道德研究所、北卡罗来纳大学夏洛特分校职业与应用伦理中心、实践与职业道德协会等。这些机构的社会参与度较高,主要职能包括提升各行业从业者、各专业学生对于本行业或本专业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决策能力,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向不同行业的群体提供职业道德培训,为不同单位定制内部特定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守则等。
由此观之,伦理学+”模式对于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议题多元化的影响是深刻的且具有普遍性的,与此同时,该模式下的议题多元化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应用伦理学区别于伦理学理论研究的关键在于其实用性、当代性和具体性,紧密贴合当下现实需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宝贵品格。但是,伦理学+”如果被泛化或滥用,则会产生社会问题泛伦理化的风险,可能导致对伦理学+”在不具备深刻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问题上的简单套用,导致泛社会化议题的泛伦理化,这就使得伦理学难以在时代变迁中展现其应有的进取品质和学科旨趣,毕竟,应用伦理研究的价值在于提供充分理据和察微知著前提下对现代社会多种有意义伦理症候的前瞻与疗愈。概言之,应用伦理研究本需解决最具前沿性和复杂性的高价值伦理难题,而非套用于经由道德常识或既有规范即可消解的议题。如果对伦理学+”的对象不加考虑并仔细斟酌,应用伦理研究则可能被滥用,成为生造伦理话题和制造道德焦虑的工具。
二、北美实用哲学传统铺陈应用伦理机构跨学科研教底色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时空分布与应用伦理学科发展特点相对应。共时观之,它们较早出现于具有深厚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北美,另外多分布于欧洲的德英等国。19世纪70年代,皮尔士《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开启了实用主义哲学先河。之后在詹姆士和杜威等先锋学者的加持下,实用主义哲学落地生根并对思想界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相信语言的目的不在于描述或反映现实而在于将语言和思想视作预判和解决问题以及行动的工具之观点,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主旨和关切特性完全相合,对应用伦理学产生了直接作用。历时观之,20世纪50年代以前,国外就已经有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出现,不过数量很少,发展很不充分,尚未形成主流态势。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是初步发展期,机构数量明显增多,多为特定领域的专业型机构,以实用为价值取向,目的性和功能性凸显,而同时研究多个应用伦理议题的综合型机构则较少。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是长足发展期,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不同议题方向的研究机构相继出现,其中以综合型机构和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居多。进入21世纪后,机构数量增速有所回缓,但是研究范畴继续扩大。纵观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时空分布特点大体上与应用伦理学科发展历程相对应。整个20世纪上半叶,占据伦理学研究主场的是理论伦理学研究,尤其是元伦理研究。20世纪下半叶,在战争反思、科技爆炸、生态运动、动物解放、罗尔斯《正义论》出版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哲学家们逐渐意识到理论研究对于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局限,不再满足于理论论争而转向务实探究。在此背景下,切入社会现实问题、以实用主义为重要导向的应用伦理研究遂兴。
在实用哲学传统的影响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关注公益、注重实效、职能日趋丰富。组织属性方面,国外机构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高等院校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第二类是独立的地方性或国家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第三类是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其中第一类是主流类别,多数机构以高校为依托,但在研究上则保持着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且常会特地说明不存在利益关系。这也与其另一特点——公益性——有关。由于前沿议题常具争议性,或在特定场景中对公众传统道德认知构成某种挑战,或与利益相关团体存在价值目标冲突,为避免其研究结论受到观念约束,避免其客观性与中立性受利益影响,绝大部分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保持非营利组织机构属性,其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企业或私人捐赠等社会化募集渠道,研究目标和社会责任意识较为明确。近年来,伴随着应用伦理学重要性的日益提升,科研、教学、社会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越来越多。部分机构在既有应用伦理专业学位的基础上,还增设应用伦理博士后工作岗位。此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常会采取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辅助其研究和教学,以推进其对实效性的特别关注。以教学为例,较为常见的形式包括应用伦理暑期学校、应用伦理读书会、道德竞赛、道德碗(伦理碗)、应用伦理午餐会等,其中,道德竞赛或道德碗(伦理碗)的道德困境赛题或案例,通常并不来自应用伦理的研究机构或教学单位,而多由行业人士或行业协会设计和提供。
作为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基础职能的科研与教学具有三个核心特色——实用性、前沿性、跨学科性。应用伦理学主要滥觞于具有深厚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北美,其自出现之日起就表现出明显区别于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研究的实用性。应用伦理学的关注点始终在于如何将伦理学理论资源应用于解决公共生活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和道德困境,它并不特别关心何种伦理学说有望通达终极的道德真理,相反,它更关心各种理论在解决现实伦理冲突中的效用。如同实用主义一样,对应用伦理来说,重要的问题不在于理论精妙与否,而是有没有具体的现实价值。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便深刻体现着这种实用性。制定能够有效预防或解决这些伦理问题的具体道德规范,设计合乎理性的伦理商谈程序或公共辩论机制,参与组建伦理委员会,对特定领域的相关决策、工程、项目、计划、实验等进行伦理评估、审查与监督,为其重要任务。应用伦理教育亦以实用性和实践性为导向,应用伦理硕士和博士教育以深耕社会的方式培育具有应用伦理素养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同时也通过辅修课程或继续教育帮助非伦理专业学生或特定从业者提升自身专业或行业的道德敏感度和道德宏观度,强化道德责任意识,从而实现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消解伦理冲突为鹄的。
而在通常研究中,最具现实价值的议题则是该学科的前沿问题。如前文所指,技术风险、生物安全、环境危机、动物权益、企业责任、国际冲突、职业道德等,深刻影响着当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共同凸显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研教活动的前沿性特色。作为伦理学回应现实召唤的方式,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亦具强烈的当代性,因此注重密切关注人类文明发展最新成果带来或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探究风险技术的伦理可接受性”[7](37),以伦理学视域反思当代世界面临的紧迫性和争议性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当一般的伦理学理论与具体的实践境遇之间存在抵牾,或普遍的道德原则与淳朴的道德直觉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用伦理所需的反思平衡就有可能反过来刺激伦理学基本理论的自我革新,甚或造成颠覆流俗道德观念的道德革命。这意味着在教学上,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重视对学生批判思维能力和道德判断力的训练,为学生提供很多公开演讲、自由辩论、道德竞赛的机会,给予学生充分自由的思考空间,着力培养学生参与前沿应用伦理论争和解决现实道德难题的能力。
应用伦理学的魅力在于,它将不同的专业领域结合起来,为我们的日常决策提供指引。”[8](8)不同专业、学科的结合有助于强化研究和教学的实用性与实效性。跨学科研究是应用伦理学实现其实用哲学取向的必然要求。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深具跨学科特点,这体现于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人员构成、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等多方面。在研究对象层面,其主要议题均深涉伦理学以外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科技、生物、医疗、生态、经济、公共管理等。与此相应,其研究同样不可能仅局限于伦理学传统研究使用的一般人文科学研究方法,而必然要求吸纳更多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实证研究、经验观察、定量分析等方法。很多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行政事务关系存在于高等院校的非哲学的院系或研究机构,例如医学伦理研究机构隶属于医院或高校医学院,而大部分商业伦理研究机构或道德领导力中心则隶属于商学院。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亦具鲜明的跨学科特性,其研究者既有伦理学人士又有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或从业人士。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生源通常来自非哲学专业。经过跨学科教育的系统训练,学生最终取得的学位证书或培训证书可能会显示跨学科特性,比如美国福特汉姆大学伦理教育中心颁发医疗保健伦理学高级证书,威斯康星医学院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人文中心颁发神经伦理学研究证书,苏黎世大学伦理中心颁发应用伦理学高级研究证书等。
纵观而言,北美实用哲学传统深刻影响了国外现今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空间分布格局及其发展水平,在此渊薮下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日益关注公共性、注重实效性,其职能日渐丰富,在研究与教学方面呈现鲜明的实用性、前沿性和跨学科性,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角色。
三、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态势
随着功能向社会服务方面不断拓展,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社会融合程度日益加深,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应对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和教学方式以更加多元的形式协同发展。为保证研究的实证性、教学的实用性以及研教成果的转化率,更加深入的跨领域合作成为必然选择。为有效化解现代社会共同面临的世界性或全球性伦理难题,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与合作平台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因此,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态势。虽然这是很多学科领域的常态和趋势,但其对于现今应用伦理学及其研究机构而言更具特殊意义与价值。这一方面乃因深度社会融合而非书斋式自我循环当为伦理学之学科使命,深刻应用于从宏观至中观再至微观社会空间的伦理学,方为有生命力的伦理学,方能体现其以直接方式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为旨归的特殊学术价值;另一方面,跨领域国际合作下的协同发展是伦理学在全球化时代——尽管逆全球化现象的不时存在与局部回流——背景下的特别因应,毕竟,若跨领域的国际化合作与协同缺失,诸如生成式AI、推荐算法、大规模自主致命武器等一系列超越领域、国界和文化的前沿事件所引发的热点伦理问题就无从得到前瞻性回应和实质性化解。
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正日益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大——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到公民利益冲突协调,其社会融合度日益增强。以技术风险防范为例,现代社会很多技术是在人们对其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缺乏充分认知且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出现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通过开展伦理调查、提供伦理论证、拟定伦理规约、协调伦理禁区、执行伦理审核、强化伦理监督等方式作出回应。此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对于调解医患纠纷、促进生态和谐、规范企业行为、仲裁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公正、推进民主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提升公民素质等亦具积极作用。随着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更加多元化。除积极参与日渐普及的伦理委员会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还以针对性地发起伦理倡议、启动伦理议程、提交评估报告、开办道德诊所、提供伦理诊断、编纂伦理手册、开展道德共识或价值分歧调查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
如果说理论伦理学的发展是有关伦理学基础问题在学术界内部争论不断升级的结果,那么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则主要由伦理学之外领域的现实变革推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主题还显得较为单调,多集中于生命/医学伦理和商业伦理,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相对较少。而在当下,其研讨议题已经愈加丰富,且多领域性的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已占近乎一半的数量。不难想见,随着社会诸领域伦理问题的不断涌现,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将更加多元和细化,人工智能伦理、数据/数字伦理、气候(变化)伦理、公共健康伦理、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武器伦理、太空伦理等范畴日益成为重要关注议题。同时,随着应用伦理学在特定问题研究上的不断深入,某些领域或部门研究愈发可能逐渐发展为具有固定问题域和依循特定方法的独立的应用伦理分支,例如环境伦理语境下的水伦理等。在教学层面,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较早期主要以面向医学生的医学伦理辅修课和面向社会的职业伦理与道德领导力培训为主,少数机构建立起从硕士到博士的研究生教学体系,大多数机构提供的教学方式选择并不多,甚至很多机构不提供教学。不过这种状况已经改变,越来越多高校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业已积累多年培养经验,并辅以暑期课程、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更加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故此,多元研究议题和多元教学方式协同发展的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将成为主要方向。
在哲学学科体系中,应用伦理学是最需要跨领域的分支学科,跨领域合作是应用伦理学科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跨领域合作既包括跨学科合作,也包括跨部门、跨行业合作。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属性需要较为完备的知识结构与复合型学科背景,否则应用伦理研究的实证性和应用伦理教育的实效性便难以保证。而跨部门合作则是跨学科合作的重要实现方式,即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与其他学术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匹兹堡大学生命伦理与健康法中心通过与该校迪特里希艺术与科学学院、法学院、医学院的深度合作,分别开展了对生命伦理学硕士、法律与生命伦理学硕士/博士、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硕士/博士的培养,促进了不同部门间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深入广泛的跨领域合作——尤其是跨行业合作——还有助于提升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和社会效益,可以促成应用伦理研究成果更直接地转化为社会服务成果,更高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因故,此趋势将会持续强化。
当今许多问题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像应用伦理学这样的知识领域研究不可以目光短浅”[9](xiii),信息安全风险、算法偏见、责任AI、生态危机、气候变迁、自主致命武器、核威胁、贫富差距扩大……,面对这些挑战,难有国家或个人独善其身。但是,在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各国和各文明间如果缺乏充分的对话与沟通,应用伦理研究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就难以有效开展,作为一种程序伦理”[10](15)范式的应用伦理就难以诉诸可达致普遍性目标的民主协商程序,进而,不同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间分歧与冲突的调解将愈不可期,基于民主、平等、理性等价值理念的程序共识则愈不可及。而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是研究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要平台与机制化载体,对化解全球性伦理危机和新兴伦理问题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目前国外绝大多数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依然偏小,辐射范围有限,国际影响力还不充分,对于全球性应用伦理问题的共识与方案之达成还力有不及。因此,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重要性将会愈发凸显。相较单一性和区域性的机构,国际性机构的优势在于:为全球性伦理难题和新兴伦理困境的协商和解决提供了更具进取性的平台,能更具建设性地促进国际层面不同观点的交流沟通;越来越多的尤其是新兴的伦理挑战是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崛起将会提升应用伦理问题的研究效能;在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下,人们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达成国际社会的应用伦理共识,可以促进全球性伦理标准和国际性伦理规约的制定与实施,这在生物技术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环境伦理、国际伦理等领域尤为必要。
四、启示与结语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当代发展表明,应用伦理研究绝非昙花一现的学术热潮,而是伦理学针对现代社会系列重大变化所作的深度哲学反思和回应。同样,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已然形成的发展积淀与活跃现状亦非偶然之果,而是现代人为解决现代性伦理问题所作的有意义的实践尝试。
作为缩影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发展通常反映应用伦理学学科发展的主流态势,对我国相应机构在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强化跨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尤具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其一,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的程度及效能是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在根本意义上的具象化。这种具象化反映于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诸多指标性观察断面上——社会治理参与能力、社会服务导向观念、对社会管理的间接或直接作用性、公共生活敏锐度、对现代社会的渗透力与回应力等,最终指向社会治理话语权和社会服务转化率。其二,强化跨领域合作是提升应用伦理研究实证性和效能度的主要方式。跨领域合作不局限于较为通行的跨学科研究,亦注重跨行业和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建构,因为行业与部门乃是应用伦理问题场域的滥觞之地,而实际情景下的应用伦理问题研究在议题消解力上远胜于书斋式研究。前者的意义不仅在于对问题议程自身的参与和成果转化,而且在于对议题养料的源源获取,亦在于灵活高效的跨领域合作机制之建构。此外,诸多现代性与公共性问题,乃至包括气候变化、生态环境、跨国犯罪、流行病、恐怖主义和难民与移民在内的全球特质问题,都需要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与协作研究。故此,深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国际化水平与程度的前景是显在的。随之而来的应当是我国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在议题和议程上的国际影响力提升和国际话语权强化,这对于我国参与国际性应用伦理规则的讨论与制定颇具意义。
虽然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之启示有助于我国应用伦理研究平台建构及应用伦理学学科建设,但在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抱持积极性前瞻之前,对其作出综合评价的诸多困难也不应被忽视。毕竟,目前人们还不容易对其究竟在何种程度满足了时代需要和社会期许作出准确的评价。这种评价上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首先,对于以科学研究、知识传承和社会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而言,其成果最终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和采纳,乃至成为社会规约,自然受到非机构自身所能决定的诸多因素之影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不能脱离这些影响而得到评价;其次,尽管研究议题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人们同样能够想到应用伦理的边界在哪里,诸多道德困惑是否可如人类历史长河中一直以主流方式存在的那样经由道德常识和公序良俗在公共生活中自然地被判断和消解,而非危言耸听地进入夸张式研究,从而避免公共生活泛伦理化。诚然,伦理问题普遍存在于方方面面,但是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伦理研究或许是不必要且不可能的。如果某种应用伦理研究既不能刺激、修正、丰富、反哺既有的伦理学理论,又大体上无助于实质性解决当下或未来的凭借大众道德常识或社会公序良俗难以化解的伦理冲突,那么此研究不仅意义贫乏,而且很可能使伦理学自身失去本应拥有的可信性与可期待性。最后,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教学方式的多样化,目的在于培养有能力解决社会伦理难题的专业人才,但是对应用伦理专业人才后续如何化解这些难题及其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目前仍然难以作出恰当评价和精准分析。毕竟,诸如堕胎、代孕、安乐死、再生医学、基因技术、隐私权、稀缺资源分配以及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冲突等颇具争议性与复杂性的问题,并不会在每个具体的伦理场景中轻易得到解决。尽管存在这些疑虑,人们还是可以注意到,相对于漫长的哲学史,无论是应用伦理学学科还是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其生命力和赋能力尚未充分展现。因此,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进行更加客观而准确的评析,不仅需要使其社会效用性得以充分显现的长周期,也需要伦理学理论和应用伦理知识体系观照下的经验研究、思辨研究和质性研究。
参考文献
[1]STEINBERG D.The Multidisciplinary Nature of Morality and Applied Ethics[M].Cham,Switzerland: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20.
[2]PICARD R W. Affective Computing[M].Cambridge,Mass:MIT Press,2000.
[3]JAHR F. Bio-Ethik.Eine Umschauüber die ethischen Beziehungen des Menschen zu Tier und Pflanze[J].Kosmos.Handweiser für Naturfreunde,1927,24(1).
[4]ATTFIELD R. The Ethics of Environmental Concern[M].Oxford,England:Basil Blackwell,1983.
[5]SINGER P. Practical Ethics[M]. 2nd ed. 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6]SHAPCOTT R. Chapter 11:International Ethics[C]//BAYLIS J,SMITH S,OWENS P.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th e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7]TAEBI B. Ethics and Engineering:An Introduc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
[8]JACKSON E,GOLDSCHMIDT T,CRUMMETT D,et al. Applied Ethics:An Impartial Introduction[M].Indianapolis,I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21.
[9]MAY L,DELSTON J B. Applied Ethics:A Multicultural Approach[M].6th ed. New York:Routledge,2015.
[10]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2.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9.

来源:哲学中国(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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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3 21:24: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学术前沿 | 张永义:论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color=rgba(0, 0, 0, 0.9)]
摘要: 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关注议题呈多元化特征,主要体现于科技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环境伦理、动物伦理、商业伦理、国际伦理、职业伦理等关键议题域。在实用哲学传统影响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多具鲜明的公益性和很高的社会参与度,职能逐渐由学术研究向教学和社会治理与服务拓展;在研究与教学上具有显著的实用性、跨学科性、前沿性。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总体态势。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发展在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强化跨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化程度三个方面尤具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研究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应用伦理学——间或被称为实践伦理学——获得了与其短暂历史形成鲜明对比的长足发展。“道德哲学家的工作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具有最重要的应用”。应用伦理研究在现代社会受到广泛关注,众多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应运而生。这意味着在客观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平台的实体建构与发展趋势对于应用伦理研究而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托性价值。国外较早成立的各类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绝大多数运行至今依然颇具引领性和前沿性,其发展状况相当于应用伦理学史的重要断面,不啻应用伦理学科发展与演进的缩影,是应用伦理学在社会实体建构层面的直接映射,当为应用伦理学科富有价值的重要研究样本。因此,本文以专门机构为研究对象,不单纯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建制史研究,而以应用伦理学科自身视角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进行特定性论析,在应用伦理学与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间勾画深层关系,着重研究其包括多元议题和研教特色等在内的发展现状与态势,从而探究更多有关现今国外应用伦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为我国应用伦理研究平台建构以及应用伦理学科发展提供参考与镜鉴。

一、“伦理学+”模式促生国外

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多元议题

传承苏格拉底、柏拉图、奥古斯丁、阿奎那、休谟、边沁等众多富含道德哲学应用思想先哲的现实关切情怀,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从较早时期的正义、权利、平等、战争、死刑、堕胎等,逐渐转向稀缺资源分配、动物权利、生态环境、科技向善、国际责任等社会焦点问题。当前较具集中度的研究议题主要包括科技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环境伦理、动物伦理、经济伦理、国际伦理、职业伦理等。由于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方式直接、具体且特定,故其议题较为多元,生成路径大体依循“伦理学+”的模式。所谓“伦理学+”,即通过伦理学与其他学科、重要议题或特殊道德对象相结合生成应用伦理研究的一般对象并为其研究设定论域的方式,通常包含跨学科合作、社会热点融合、伦理共同体扩展三个层面的内涵。与其他交叉学科相比,“伦理学+”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细密深透的扩展性和严密浑成的延展性。细密深透的扩展性乃伦理学学科自身特性之使然,因为在伦理学意义上,人的行为及其各种规范皆为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与排序之结果,而无论是道德选择,还是价值判断与价值排序,皆须经由伦理介入或参与才能完成,因此“伦理学+”的介入对象几乎涵盖全部的无争议或有争议的社会生活范畴,这是通常由两个或稍多若干学科交叉而成的其他交叉学科所不能比拟的,因为它们不具备“伦理学+”细密深透而又普遍应用的扩展性。严密浑成的延展性盖因“伦理学+”模式的永恒延展特性,亦即不仅伦理学应用对象个体自身是历时演进的,而且“伦理学+”的对象群体也是永恒延展的,这在科技伦理和观念变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并且这种延展性必须严密周全而又浑成统筹。

科技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焦点几乎都由“伦理学+科技前沿热点”的模式促生,其当前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由新兴科技引发的各类社会伦理问题以及预防或解决这类问题的伦理对策与工具等,集中关注与科技相关的隐私、公平、透明度及责任问题,由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技术、机器人技术、无人驾驶技术、大数据学习等新兴科技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科技与人文之间的关系问题等,而此类议题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遵循着“伦理学+科技前沿热点”的内在结构,其基础性缘由在于,“机器的自由度越大,它就越需要道德标准”。代表性的国外科技伦理研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匹兹堡大学科学哲学中心、匹兹堡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科技伦理中心、圣母大学技术伦理中心、慕尼黑工业大学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所、图宾根大学国际科学和人文伦理中心、牛津大学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所、成立于2005年并于2024年关闭的牛津大学人类未来研究所、斯坦福大学麦考伊社会伦理学家庭中心(社会伦理学与本科伦理教育亦长)、圣克拉拉大学马克库拉应用伦理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等。如何利用伦理学的规范性价值对迅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进行合理规制,防止科技力量超出人类掌控范围并最终危及自身,在技术及其产物与人类价值观之间追求合宜与对齐,是这些机构共同关心的主题。

在医学与伦理的关系上,希波克拉底充满道德律令意味的誓言至今仍是医者遵循的职业伦理守则,而学术意义上对生物与生命的伦理思考和道德关怀亦早已有之——“尊重每一个生命体,视其为目的,并尽可能地善待”。1969年成立的海斯汀中心(或黑斯廷斯中心)和1971年成立的乔治城大学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都是早期的且至今仍负盛名的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它们为当代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传统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国外出现了更多同类机构,如哈佛医学院生命伦理中心、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伯曼生命伦理学研究所、前身为慕尼黑道德能力中心(2005—2021)的慕尼黑大学伦理学与实践哲学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苏黎世大学伦理中心、贝勒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政策中心、乌得勒支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政治哲学、技术伦理和环境伦理亦长)、北海道大学应用伦理与哲学中心、麦吉尔大学MUHC应用伦理中心、汉堡-埃彭多夫大学医学中心医学史与伦理研究所、匹兹堡大学生命伦理与健康法中心等。近年来,国外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的关注范围越来越广,涵盖神经伦理学、卫生保健伦理、临床伦理、医学研究伦理、疫情伦理等。在该类机构当前颇具前沿性的研究议题中,“伦理学+”模式的广泛影响再次得到印证:“伦理学+现代新兴医技”是此类机构议题生成的基本方式,包括与基因技术、生物安全、AI在生命与医学中的应用、再生医学、精准医疗、末期病患与死亡辅助、性别多样化等密切相关的伦理考量在内的诸多医学伦理前沿议题几乎都由此模式促生。

没有人希望“最后人类情景”的思想实验成为即将发生的现实。大自然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具有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人类是否对大自然负有道德义务?保护大自然的道德要求究竟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据,还是非人类中心的理由?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的争论构建了环境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域。国外的环境伦理研究机构多于20世纪80年代及之后建立,这些机构将大自然纳入道德考量的视野,对自然界作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予以论证,通过对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研究提出解决现实中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冲突的具体办法。牛津大学乌希罗实践伦理学中心(生命/医学伦理等多议题研究亦长)、北得克萨斯大学环境哲学中心、美国东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迈阿密戴德学院大地伦理研究所、纽约协和神学院大地伦理中心、环境伦理与法律中心、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莫里斯·杨应用伦理中心(多议题研究亦长)、犹他谷大学伦理学研究中心等是知名的环境伦理研究机构,其研究议题覆盖了从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到各种新兴技术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公共政策等广泛领域。“伦理学+”模式对国外生态伦理研究机构议题造成的影响同样存在,而且该模式的内涵在此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学科融合或社会热点结合,其特殊含义在于通过“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的方式扩展伦理共同体范围。在此意义上,气候伦理、大地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森林伦理等都是“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模式的产物。

与环境伦理相似,国外动物伦理研究机构的议题设置也依循着“伦理学+伦理共同体新成员”的内在理路。动物伦理研究在较早时期常被归于环境伦理范畴,其原因在于动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对生态伦理的关注自然包含对动物的道德关怀。但是,这容易使人们忽视动物伦理的特殊属性与地位。这不仅因为支持动物伦理的道德理由不尽相同于支持环境伦理的道德理由——主张为动物权益进行辩护的人未必对环境伦理抱持同样的热忱,反之,基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理由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可能更认同环境伦理而非动物伦理,亦因近年来人们对动物伦理的重视使得动物伦理具备了独立于环境伦理的条件,尤其在“平等考虑利益原则”被有力地论证和推展于动物之后。在目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中,动物伦理研究工作已经更多地由独立运行的动物伦理研究机构承担,而不再仅仅是作为环境伦理研究机构的一个分支主题。2006年,世界第一个动物伦理研究中心——牛津动物伦理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通过动物伦理的学术研究、教学以及出版物等方式积极宣扬有关动物伦理的进步思想,为后起的动物伦理研究机构树立了典范。此外,剑桥动物权利法中心、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动物伦理研究中心、荷兰国际动物伦理研究所,亦为当代动物伦理研究的重镇,它们致力于增进社会关于人与动物之间伦理关系的科学认知,进而提升人类社会对待动物的道德水平和对动物权利的保障水平。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对经济伦理的研究主要体现于中观层面的商业伦理和微观层面的道德领导力,至于宏观层面的问题——经济活动本身的道德属性以及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角色等,则非关注重点。其对商业伦理的探讨较集中于商业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道德领导力则指建基于正确价值观、良好道德修养、敏锐道德判断力、出色道德感召力之上的领导与管理能力。在国外,二者经常共存于同一类型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旨在培育更具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的行业人士,使其在社会各领域的活动中以更合乎道德的方式推进行业发展。由于此类机构的工作重心主要是面向商界人士或商学院学生提供商业伦理和道德领导力的相关咨询和培训,因而学术性本身或许并非重点。尽管如此,“伦理学+商业”的结合模式还是催生了它们。而且由于此类机构具有提供商业交流机会、社会资源融合、社交人脉共享等功能,通常可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支持,因而此类研究在国外颇受重视。道德与合规倡议组织可能是最早帮助领导者创建企业道德文化、确立工作场所道德准则、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伦理研究机构,该机构的历史可追溯至1922年。如今,澳大利亚应用伦理研究所、德国维滕贝格全球道德中心、圣母大学德勤道德领导力中心、沃顿商学院齐克林治理与商业道德中心、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奥尔森应用伦理学中心、克兰拉纳道德领导力中心、罗格斯大学商学院道德领导力研究所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机构活跃于此领域,它们围绕商业活动中的伦理操守、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精神、领导者的价值观塑造、领导者的道德决策能力培育、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可持续发展与企业责任等主题进行研究和教学。

“伦理学+国际问题”是国外国际伦理研究机构议题生成的重要方式。国际伦理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在国际层面和全球问题上如何适用道德原则与行为规范,关注全球化时代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互动过程中的道德责任和道德关系,旨在解决国际事务和全球议题所涉的伦理问题、道德原则和价值排序,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冲突与和平、人权保护与人道责任、国际正义与全球治理、移民与难民的伦理问题、全球公共利益与道德义务、全球贫困与发展援助等,其主要思想大类可被认为包含“世界主义和反(非)世界主义”。成立于1914年的卡内基国际事务伦理委员会是国际伦理研究的领军机构,它在一百余年间持续探讨如何在国际事务个案中公正行事,并致力于促进国际社会在多个层面对重要国际问题的伦理共识。近年来,该机构较多关注全球公共健康与伦理、新兴技术治理与国际多边主义、军事应用场景的人工智能伦理、太空伦理、国际法伦理、全球治理伦理等。牛津法律、伦理与武装冲突研究所则侧重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伦理问题,对国际法、伦理与国际关系领域的广泛主题进行跨领域研究,试图深入理解与武装冲突相关的伦理、法律与政治挑战。伯明翰大学全球伦理中心、斯德哥尔摩大学战争与和平伦理中心、海牙全球正义研究所、纽约大学法学院人权与全球正义中心、利兹大学跨学科道德应用中心、林雪平大学应用伦理中心、多伦多大学伦理学中心等亦为较侧重国际伦理的研究机构。以道德规约介入的方式促进和维护国际事务与全球议题中的人类尊严、公正平等、和平互惠,是国际伦理研究机构的主要指向。

“伦理学+特定职业”亦为“伦理学+”模式的例证。相对而言,职业伦理与应用伦理的关系显得暧昧不清。在某些伦理学论者看来,应用伦理学中可能没有职业伦理的一席之地。尽管二者同属伦理学应用,但应用伦理作为一门具有特定内涵的学科,其前沿性、批判性、革命性等特征是一般职业伦理未必具备的。然而,国外职业伦理研究机构的出现与应用伦理学科的兴起遵循的是同样的逻辑,二者皆为现代性问题在伦理学领域的反映。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复杂化、专业化的今天,为防范高技术行业的伦理风险、明确集体行为的伦理责任、提高从业者的道德水准,以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职业伦理对各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成为必要。当前国外较具代表性的职业伦理研究机构包括哈佛大学E&L萨夫拉伦理中心、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职业伦理研究中心、俄亥俄大学应用与职业道德研究所、北卡罗来纳大学夏洛特分校职业与应用伦理中心、实践与职业道德协会等。这些机构的社会参与度较高,主要职能包括提升各行业从业者、各专业学生对于本行业或本专业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决策能力,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向不同行业的群体提供职业道德培训,为不同单位定制内部特定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守则等。

由此观之,“伦理学+”模式对于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议题多元化的影响是深刻的且具有普遍性的,与此同时,该模式下的议题多元化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应用伦理学区别于伦理学理论研究的关键在于其实用性、当代性和具体性,紧密贴合当下现实需求是应用伦理研究的宝贵品格。但是,“伦理学+”如果被泛化或滥用,则会产生社会问题泛伦理化的风险,可能导致对“伦理学+”在不具备深刻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问题上的简单套用,导致泛社会化议题的泛伦理化,这就使得伦理学难以在时代变迁中展现其应有的进取品质和学科旨趣,毕竟,应用伦理研究的价值在于提供充分理据和察微知著前提下对现代社会多种有意义伦理症候的前瞻与疗愈。概言之,应用伦理研究本需解决最具前沿性和复杂性的高价值伦理难题,而非套用于经由道德常识或既有规范即可消解的议题。如果对“伦理学+”的对象不加考虑并仔细斟酌,应用伦理研究则可能被滥用,成为生造伦理话题和制造道德焦虑的工具。

二、北美实用哲学传统铺陈

用伦理机构跨学科研教底色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时空分布与应用伦理学科发展特点相对应。共时观之,它们较早出现于具有深厚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北美,另外多分布于欧洲的德英等国。19世纪70年代,皮尔士《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开启了实用主义哲学先河。之后在詹姆士和杜威等先锋学者的加持下,实用主义哲学落地生根并对思想界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实用主义哲学相信语言的目的不在于描述或反映现实而在于将语言和思想视作预判和解决问题以及行动的工具之观点,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主旨和关切特性完全相合,对应用伦理学产生了直接作用。历时观之,20世纪50年代以前,国外就已经有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出现,不过数量很少,发展很不充分,尚未形成主流态势。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是初步发展期,机构数量明显增多,多为特定领域的专业型机构,以实用为价值取向,目的性和功能性凸显,而同时研究多个应用伦理议题的综合型机构则较少。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是长足发展期,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不同议题方向的研究机构相继出现,其中以综合型机构和生命/医学伦理研究机构居多。进入21世纪后,机构数量增速有所回缓,但是研究范畴继续扩大。纵观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时空分布特点大体上与应用伦理学科发展历程相对应。整个20世纪上半叶,占据伦理学研究主场的是理论伦理学研究,尤其是元伦理研究。20世纪下半叶,在战争反思、科技爆炸、生态运动、动物解放、罗尔斯《正义论》出版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哲学家们逐渐意识到理论研究对于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局限,不再满足于理论论争而转向务实探究。在此背景下,切入社会现实问题、以实用主义为重要导向的应用伦理研究遂兴。

在实用哲学传统的影响下,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关注公益、注重实效、职能日趋丰富。组织属性方面,国外机构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高等院校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第二类是独立的地方性或国家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第三类是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其中第一类是主流类别,多数机构以高校为依托,但在研究上则保持着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且常会特地说明不存在利益关系。这也与其另一特点——公益性——有关。由于前沿议题常具争议性,或在特定场景中对公众传统道德认知构成某种挑战,或与利益相关团体存在价值目标冲突,为避免其研究结论受到观念约束,避免其客观性与中立性受利益影响,绝大部分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保持非营利组织机构属性,其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企业或私人捐赠等社会化募集渠道,研究目标和社会责任意识较为明确。近年来,伴随着应用伦理学重要性的日益提升,科研、教学、社会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越来越多。部分机构在既有应用伦理专业学位的基础上,还增设应用伦理博士后工作岗位。此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常会采取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辅助其研究和教学,以推进其对实效性的特别关注。以教学为例,较为常见的形式包括应用伦理暑期学校、应用伦理读书会、道德竞赛、道德碗(伦理碗)、应用伦理午餐会等,其中,道德竞赛或道德碗(伦理碗)的道德困境赛题或案例,通常并不来自应用伦理的研究机构或教学单位,而多由行业人士或行业协会设计和提供。

作为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基础职能的科研与教学具有三个核心特色——实用性、前沿性、跨学科性。应用伦理学主要滥觞于具有深厚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北美,其自出现之日起就表现出明显区别于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研究的实用性。应用伦理学的关注点始终在于如何将伦理学理论资源应用于解决公共生活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和道德困境,它并不特别关心何种伦理学说有望通达终极的道德真理,相反,它更关心各种理论在解决现实伦理冲突中的效用。如同实用主义一样,对应用伦理来说,重要的问题不在于理论精妙与否,而是有没有具体的现实价值。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便深刻体现着这种实用性。制定能够有效预防或解决这些伦理问题的具体道德规范,设计合乎理性的伦理商谈程序或公共辩论机制,参与组建伦理委员会,对特定领域的相关决策、工程、项目、计划、实验等进行伦理评估、审查与监督,为其重要任务。应用伦理教育亦以实用性和实践性为导向,应用伦理硕士和博士教育以深耕社会的方式培育具有应用伦理素养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同时也通过辅修课程或继续教育帮助非伦理专业学生或特定从业者提升自身专业或行业的道德敏感度和道德宏观度,强化道德责任意识,从而实现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消解伦理冲突为鹄的。

而在通常研究中,最具现实价值的议题则是该学科的前沿问题。如前文所指,技术风险、生物安全、环境危机、动物权益、企业责任、国际冲突、职业道德等,深刻影响着当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共同凸显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研教活动的前沿性特色。作为伦理学回应现实召唤的方式,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亦具强烈的当代性,因此注重密切关注人类文明发展最新成果带来或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探究“风险技术的伦理可接受性”,以伦理学视域反思当代世界面临的紧迫性和争议性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当一般的伦理学理论与具体的实践境遇之间存在抵牾,或普遍的道德原则与淳朴的道德直觉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用伦理所需的“反思平衡”就有可能反过来刺激伦理学基本理论的自我革新,甚或造成颠覆流俗道德观念的道德革命。这意味着在教学上,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重视对学生批判思维能力和道德判断力的训练,为学生提供很多公开演讲、自由辩论、道德竞赛的机会,给予学生充分自由的思考空间,着力培养学生参与前沿应用伦理论争和解决现实道德难题的能力。

“应用伦理学的魅力在于,它将不同的专业领域结合起来,为我们的日常决策提供指引。”不同专业、学科的结合有助于强化研究和教学的实用性与实效性。跨学科研究是应用伦理学实现其实用哲学取向的必然要求。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与教学深具跨学科特点,这体现于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人员构成、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等多方面。在研究对象层面,其主要议题均深涉伦理学以外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科技、生物、医疗、生态、经济、公共管理等。与此相应,其研究同样不可能仅局限于伦理学传统研究使用的一般人文科学研究方法,而必然要求吸纳更多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实证研究、经验观察、定量分析等方法。很多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行政事务关系存在于高等院校的非哲学的院系或研究机构,例如医学伦理研究机构隶属于医院或高校医学院,而大部分商业伦理研究机构或道德领导力中心则隶属于商学院。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亦具鲜明的跨学科特性,其研究者既有伦理学人士又有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或从业人士。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生源通常来自非哲学专业。经过跨学科教育的系统训练,学生最终取得的学位证书或培训证书可能会显示跨学科特性,比如美国福特汉姆大学伦理教育中心颁发医疗保健伦理学高级证书,威斯康星医学院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人文中心颁发神经伦理学研究证书,苏黎世大学伦理中心颁发应用伦理学高级研究证书等。

纵观而言,北美实用哲学传统深刻影响了国外现今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空间分布格局及其发展水平,在此渊薮下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日益关注公共性、注重实效性,其职能日渐丰富,在研究与教学方面呈现鲜明的实用性、前沿性和跨学科性,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角色。

三、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

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态势

随着功能向社会服务方面不断拓展,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社会融合程度日益加深,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应对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和教学方式以更加多元的形式协同发展。为保证研究的实证性、教学的实用性以及研教成果的转化率,更加深入的跨领域合作成为必然选择。为有效化解现代社会共同面临的世界性或全球性伦理难题,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与合作平台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因此,深度社会融合与跨领域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发展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态势。虽然这是很多学科领域的常态和趋势,但其对于现今应用伦理学及其研究机构而言更具特殊意义与价值。这一方面乃因深度社会融合而非书斋式自我循环当为伦理学之学科使命,深刻应用于从宏观至中观再至微观社会空间的伦理学,方为有生命力的伦理学,方能体现其以直接方式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为旨归的特殊学术价值;另一方面,跨领域国际合作下的协同发展是伦理学在全球化时代——尽管逆全球化现象的不时存在与局部回流——背景下的特别因应,毕竟,若跨领域的国际化合作与协同缺失,诸如生成式AI、推荐算法、大规模自主致命武器等一系列超越领域、国界和文化的前沿事件所引发的热点伦理问题就无从得到前瞻性回应和实质性化解。

当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正日益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大——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到公民利益冲突协调,其社会融合度日益增强。以技术风险防范为例,现代社会很多技术是在人们对其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缺乏充分认知且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出现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通过开展伦理调查、提供伦理论证、拟定伦理规约、协调伦理禁区、执行伦理审核、强化伦理监督等方式作出回应。此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对于调解医患纠纷、促进生态和谐、规范企业行为、仲裁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公正、推进民主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提升公民素质等亦具积极作用。随着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更加多元化。除积极参与日渐普及的伦理委员会外,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还以针对性地发起伦理倡议、启动伦理议程、提交评估报告、开办道德诊所、提供伦理诊断、编纂伦理手册、开展道德共识或价值分歧调查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

如果说理论伦理学的发展是有关伦理学基础问题在学术界内部争论不断升级的结果,那么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则主要由伦理学之外领域的现实变革推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主题还显得较为单调,多集中于生命/医学伦理和商业伦理,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相对较少。而在当下,其研讨议题已经愈加丰富,且多领域性的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已占近乎一半的数量。不难想见,随着社会诸领域伦理问题的不断涌现,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研究议题将更加多元和细化,人工智能伦理、数据/数字伦理、气候(变化)伦理、公共健康伦理、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武器伦理、太空伦理等范畴日益成为重要关注议题。同时,随着应用伦理学在特定问题研究上的不断深入,某些领域或部门研究愈发可能逐渐发展为具有固定问题域和依循特定方法的独立的应用伦理分支,例如环境伦理语境下的水伦理等。在教学层面,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较早期主要以面向医学生的医学伦理辅修课和面向社会的职业伦理与道德领导力培训为主,少数机构建立起从硕士到博士的研究生教学体系,大多数机构提供的教学方式选择并不多,甚至很多机构不提供教学。不过这种状况已经改变,越来越多高校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业已积累多年培养经验,并辅以暑期课程、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更加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故此,多元研究议题和多元教学方式协同发展的综合型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将成为主要方向。

在哲学学科体系中,应用伦理学是最需要跨领域的分支学科,跨领域合作是应用伦理学科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跨领域合作既包括跨学科合作,也包括跨部门、跨行业合作。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属性需要较为完备的知识结构与复合型学科背景,否则应用伦理研究的实证性和应用伦理教育的实效性便难以保证。而跨部门合作则是跨学科合作的重要实现方式,即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与其他学术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匹兹堡大学生命伦理与健康法中心通过与该校迪特里希艺术与科学学院、法学院、医学院的深度合作,分别开展了对生命伦理学硕士、法律与生命伦理学硕士/博士、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硕士/博士的培养,促进了不同部门间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深入广泛的跨领域合作——尤其是跨行业合作——还有助于提升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和社会效益,可以促成应用伦理研究成果更直接地转化为社会服务成果,更高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因故,此趋势将会持续强化。

“当今许多问题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像应用伦理学这样的知识领域研究不可以目光短浅”,信息安全风险、算法偏见、责任AI、生态危机、气候变迁、自主致命武器、核威胁、贫富差距扩大……,面对这些挑战,难有国家或个人独善其身。但是,在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各国和各文明间如果缺乏充分的对话与沟通,应用伦理研究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就难以有效开展,作为一种“程序伦理”范式的应用伦理就难以诉诸可达致普遍性目标的民主协商程序,进而,不同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间分歧与冲突的调解将愈不可期,基于民主、平等、理性等价值理念的程序共识则愈不可及。而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是研究应用伦理问题的重要平台与机制化载体,对化解全球性伦理危机和新兴伦理问题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目前国外绝大多数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依然偏小,辐射范围有限,国际影响力还不充分,对于全球性应用伦理问题的共识与方案之达成还力有不及。因此,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重要性将会愈发凸显。相较单一性和区域性的机构,国际性机构的优势在于:为全球性伦理难题和新兴伦理困境的协商和解决提供了更具进取性的平台,能更具建设性地促进国际层面不同观点的交流沟通;越来越多的尤其是新兴的伦理挑战是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崛起将会提升应用伦理问题的研究效能;在国际性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下,人们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达成国际社会的应用伦理共识,可以促进全球性伦理标准和国际性伦理规约的制定与实施,这在生物技术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环境伦理、国际伦理等领域尤为必要。

四、启示与结语

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当代发展表明,应用伦理研究绝非昙花一现的学术热潮,而是伦理学针对现代社会系列重大变化所作的深度哲学反思和回应。同样,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已然形成的发展积淀与活跃现状亦非偶然之果,而是现代人为解决现代性伦理问题所作的有意义的实践尝试。

作为缩影的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之发展通常反映应用伦理学学科发展的主流态势,对我国相应机构在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强化跨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尤具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其一,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的程度及效能是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在根本意义上的具象化。这种具象化反映于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诸多指标性观察断面上——社会治理参与能力、社会服务导向观念、对社会管理的间接或直接作用性、公共生活敏锐度、对现代社会的渗透力与回应力等,最终指向社会治理话语权和社会服务转化率。其二,强化跨领域合作是提升应用伦理研究实证性和效能度的主要方式。跨领域合作不局限于较为通行的跨学科研究,亦注重跨行业和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建构,因为行业与部门乃是应用伦理问题场域的滥觞之地,而实际情景下的应用伦理问题研究在议题消解力上远胜于书斋式研究。前者的意义不仅在于对问题议程自身的参与和成果转化,而且在于对议题养料的源源获取,亦在于灵活高效的跨领域合作机制之建构。此外,诸多现代性与公共性问题,乃至包括气候变化、生态环境、跨国犯罪、流行病、恐怖主义和难民与移民在内的全球特质问题,都需要国际合作范型下的协同与协作研究。故此,深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国际化水平与程度的前景是显在的。随之而来的应当是我国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在议题和议程上的国际影响力提升和国际话语权强化,这对于我国参与国际性应用伦理规则的讨论与制定颇具意义。

虽然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之启示有助于我国应用伦理研究平台建构及应用伦理学学科建设,但在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抱持积极性前瞻之前,对其作出综合评价的诸多困难也不应被忽视。毕竟,目前人们还不容易对其究竟在何种程度满足了时代需要和社会期许作出准确的评价。这种评价上的不确定性主要在于:首先,对于以科学研究、知识传承和社会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而言,其成果最终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和采纳,乃至成为社会规约,自然受到非机构自身所能决定的诸多因素之影响,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不能脱离这些影响而得到评价;其次,尽管研究议题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是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人们同样能够想到应用伦理的边界在哪里,诸多道德困惑是否可如人类历史长河中一直以主流方式存在的那样经由道德常识和公序良俗在公共生活中自然地被判断和消解,而非危言耸听地进入夸张式研究,从而避免公共生活泛伦理化。诚然,伦理问题普遍存在于方方面面,但是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伦理研究或许是不必要且不可能的。如果某种应用伦理研究既不能刺激、修正、丰富、反哺既有的伦理学理论,又大体上无助于实质性解决当下或未来的凭借大众道德常识或社会公序良俗难以化解的伦理冲突,那么此研究不仅意义贫乏,而且很可能使伦理学自身失去本应拥有的可信性与可期待性。最后,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教学方式的多样化,目的在于培养有能力解决社会伦理难题的专业人才,但是对应用伦理专业人才后续如何化解这些难题及其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目前仍然难以作出恰当评价和精准分析。毕竟,诸如堕胎、代孕、安乐死、再生医学、基因技术、隐私权、稀缺资源分配以及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冲突等颇具争议性与复杂性的问题,并不会在每个具体的伦理场景中轻易得到解决。尽管存在这些疑虑,人们还是可以注意到,相对于漫长的哲学史,无论是应用伦理学学科还是应用伦理研究机构,其生命力和赋能力尚未充分展现。因此,对国外应用伦理研究机构进行更加客观而准确的评析,不仅需要使其社会效用性得以充分显现的长周期,也需要伦理学理论和应用伦理知识体系观照下的经验研究、思辨研究和质性研究。


来源:当代伦理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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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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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7 22:26: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理性有极限:奥古斯丁的五大思想


在人类文明史上,若论“作品超过1500万字”的思想家,有文学家鲁迅、史学巨擘杜兰特。


若论“影响力超过1500年”的思想家,各大文明也有其代表。如古犹太的摩西、古希腊的柏拉图、古罗马的西塞罗、中国的孔子。


但是,若论两者兼而有之的思想家,古今中外可能只有一人,那就是奥古斯丁。


神学家阿奎那称他是“最伟大的心灵医生”,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称他是“思辨的集大成者”。


事实上,这些头衔都不足以彰显奥古斯丁的伟大。在古典文明衰亡、人类彻底绝望的时代,奥古斯丁通过捍卫并践行超验信仰,提出了至少五大原创思想,深刻影响了历史的走向。


不夸张的说,奥古斯丁对西方乃至现代文明的影响,比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要重要。


人类有原罪


柏拉图说,组建城邦的不是木头和石头,而是人类。人性构成了社会的一切大前提。持怎样的人性观,就会建成怎样的社会。
各大古文明的主流思想,几乎都持“人性本善”的信念。他们认为人性可以变成至善,社会出现问题,都是人性不再向善所致,因而常把精力放在“改造人性”、“弘扬道德”上面,古代对“明君贤相”的追求,正是这种人性观的外化表现。

是奥古斯丁,率先提出了系统的“原罪论”。在《原罪与恩典》中,他主张:人类始祖亚当因悖逆而堕落,导致其后代一出生就承继了始祖的原罪。所以人之作恶,是因为人原本就有罪。而由他所著的、被称为“人类第一部自白文学”的《忏悔录》,更是勇敢地解剖了自身内心的罪恶、无意识的悖逆。
原罪论塑造了西方特有的“幽暗意识”,成为西方思考一切社会制度的起点。后世西方人都习惯从“赦罪”“灵魂”来反思自身。
而那些否认原罪的族群,常常因对人性的某种期待,导致制度漏洞,滑向“治乱循环的怪圈”。


人类有自由


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现代社会的法治、市场,乃至科学艺术,无不源自对“自由”的肯定与传播。

然而,各大古文明都普遍蔑视自由,甚至将自由视为秩序的死敌。比如在古埃及、古罗马,都广泛存在着奴隶制。即便相对自由的古希腊城邦,也只允许集体的政治自由,不允许苏格拉底那样的个人自由。
也是奥古斯丁,率先提出了“人类拥有自由意志”。在《论自由意志》等著作中,奥古斯丁指出:神爱世人,所以祂赋予人自由。人有自由,这是人与其他物种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但人也常常滥用自己的自由,导致恶的出现。所以,真正的自由,应该是顺服上帝的意志,挣脱魔鬼和世俗的捆绑,远离放纵和享乐,去过圣洁、合宜的生活。

自由意志的理念,塑造了西方独有的文明基因:捍卫个体权利、维护个体意志的“法治理想国”;自己是自己的第一负责人,人要用道德真理约束自己;学术、科学、艺术在宽松的土壤中生长。

反观其他文明,从来没有把自由抬高到这种地步。东方文明除了道家之外,甚至没有“自由”相关的表述。其科学、法治落后于西方,也就不足为奇了。


理性有极限


人类走向现代的历史,也是理性崛起的历史。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快速发展,更使人类对理性的崇拜达到了极致。

但其实,奥古斯丁早在1500年前就已经指出,理性有极限,信仰比理性更重要。
在《论信望爱》中,他区分了信仰与理性的秩序:造物主高于被造物,上帝是自有永有的造物主,而理性是被造的、有限的存在;所以对于上帝,人要先相信才能理解,而不是先理解、后相信。

在《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等著作中,他更是反复强调:就连耶稣也是被造的、有限的普通人,他有所不知、有所不能;人必须“像耶稣一样谦卑节制,并依靠圣灵,才能有份于上帝的生命和性情”。

古往今来的信仰经历,都验证了奥古斯丁的伟大发现——当一个人在弥留之际,唯有信仰能让他坦然面对死亡;当一群人陷入仇杀或绝境,唯有向上而来的力量,能让他们宽恕仇敌、看见希望。
与此相比,那些一味崇拜理性、博弈的民族,常常在各种“算计”中走向衰败。


国家不神圣

在人类文明史上,大国的鼎盛或衰亡,都会引发人们的向往或绝望。各种帝国、公国、共和国,常被人们视为永恒的存在、绝对真理的化身。

公元410年,雄踞800多年的罗马城,被日耳曼蛮族攻破,无数帝国公民遭到屠杀、抢劫和奸淫。一些罗马人指责,是基du教导致罗马变得软弱,引来罗马诸神的报复。很多思想家哀哭道:“连永恒之城都衰亡了,世界要毁灭了……”
但是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率先指出——国家不神圣。

他认为,一切受造物(creature)都是必朽的,包括地上的国。所以,肉体的欲望、智力的愉悦、尘世的荣耀,都不能超越时间空间限制,都会走向堕落、衰亡。只有“上帝之城”才是神圣的、至善的,才配成为“地上之城”的永恒向导。
他认为,国家其实只是为公共福祉而创造的“必要的恶”。如果国家背离了上帝规定的美德与正义,那它将与强盗无异。造物主是一切时空的掌权者,世俗的掌权者不过是暂时的托管人;所有建立“地上天国”的企图,都是对上帝主权的背叛与挑战。
所以,希腊城邦、罗马帝国的衰落,都是它们背叛上帝主权的结果。而蛮族恰恰是因为接受了文明的信仰,才脱胎成为“上帝之城”的子民。
这种超验的历史观、消极的政治观,影响了阿奎那、路德、柏克等思想家,塑造了现代西方的有限政治。
反观其他文明,历来都主张国家权力的神圣性和扩张性,却鲜少意识到,利维坦才是最危险的邪恶势力。


宇宙有秩序


社会没有秩序,集体就会消亡;心灵没有秩序,个人就会陷入癫狂。但怎样的秩序才是永恒的秩序,一直是人类争论的焦点。

古希腊人认为世界源自诸神,但这些神的性情,却充满了败坏和矛盾;某些族群则认为,“世界根本没有秩序,本质混沌”;有些东方思想家则认为,秩序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只有Bible信仰主张,世间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由上帝创造的“超验秩序”。这种秩序是宇宙“本该有的样子”,是人类无法更改的。比如“道德真理的永恒”“世俗权力的有限”。


也是奥古斯丁,率先阐释了这一原理。他在《论秩序》等著作中指出,是上帝创造了永恒的物质、心灵秩序,比如分开光暗和水陆,使万物“各从其类”。人类有上帝的形象,是上帝创造的巅峰。所以人对上帝的责任,就是恢复本来的秩序。


所有遵循该超验秩序的社会,都实现了科学与道德的和谐。而无视该秩序的社会,只能反复陷入迷信或者癫狂。

时至今日,人类已经分化成“接受奥古斯丁的人”和“拒绝奥古斯丁的人”。而所有拒绝奥古斯丁的人群,从来没有产生过发达的科学、自洽的道德、良善的政治。

就连敌对基du教的罗素都不得不承认,无神论的乌托邦主义,也要借用《上帝之城》的诸多概念,将自己装扮成救世主。遗憾的是,极少有人读懂奥古斯丁的本意,而市面上的二手解读,大多局限于他的神学。

因此,无论我们是否信仰基du教,是否喜欢西方文明,都应该阅读奥古斯丁的原著,尤其是他最精炼的《论信望爱》《忏悔录》,以及集大成的鸿篇巨著——《上帝之城》,感兴趣的书友,识别下图二维码,即可一键收藏。



来源:槛外记(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215#
 楼主| 发表于 2025-1-28 15:21: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霍恩丨康德德性伦理学中爱的概念



霍恩(Christoph Hom):波恩大学哲学系古代哲学及实践哲学讲席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柏拉图主义、康德政治哲学及当代政治哲学。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集中讨论了爱的概念。然而,对比他在其他文本中的相关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不但在使用爱的概念上存在不一致性,而且对作为情感的爱在道德重要性上持有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通过区分康德对于爱的广义与狭义应用,康德在概念使用上的问题得以澄清;通过将爱狭义地理解为准则,进而将之视为要求行善的德性义务,爱作为道德情感的性质得以说明:它在道德上的充分性在于它是通过道德行动并在习惯化的过程中被塑造而成的情感;同时,作为实践的爱它仍是情感性的,在道德上发挥的作用仅仅是间接或次要的。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68-92页,全文共四节。公众号节选导言和第一、二节推送,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11



康德德性伦理学中爱的概念(节选)



克里斯托夫·霍恩/著 沈捷/

本文作者:克里斯托夫·霍恩(Christoph Horn)教授


在康德公开发表的伦理学著作中,的道德意义并不引人注目,尽管爱的概念——正如我们通过诸多资料所了解到的那样——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讲座的一个重要主题。这可能会让我们草率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康德在大学讲座中把当作一个有点外行的话题,它或许出自官方课程或更广泛的公众的要求。然而,在《德性论》中,他用了十几页的篇幅来讨论(《道德形而上学》VI.401-2448-61),并且补充了一些关于友谊的思考,他认为友谊是一种基于爱与敬重的关系(《道德形而上学》Ⅵ.469-73)。这些段落相对而言不甚为康德学者所关注。康德在讲座中扩展了爱与友谊的主题,但是,《道德形而上学》第二部分中对于爱与友谊的说明可以被视为关于这一主题的集中概述,因而值得进一步细究。

康德在《德性论》中将所有德性义务分为对人的义务和对非人类存在者的义务,并进一步将对人的义务分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道德形而上学》VI.413)而对他人的义务又被细分为爱的义务敬重的义务(《道德形而上学》VI.448)众所周知,康德将道德义务视为要求我们做出某种行为的强制,而非我们或可遵循的道德建议,无论是法权义务还是德性义务都是如此。因而康德认为,就义务之于行动者的绝对性而言,各种道德义务之间没有区别。那么,什么是爱的义务”? 行动者能被强制去践行爱吗?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我们得知它们包括行善的义务、感激的义务和同情的义务(Wohlthätigkeit, Dankbarkeit, Theilnehmung(《道德形而上学》)。此外,我们还了解到,爱在友谊中发挥着重要(尽管不稳定)的作用。康德将友谊描述为爱与敬重的均衡结合:对于接受善行的人来说,爱产生了对行善者特有的依赖。施动方,即行善者,值得感激和敬重,因此,受动方比他的行善者低了一个等级”(《道德形而上学》VI.45815-6)。由于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因此在真正的友谊中,爱必须辅以敬重。(《道德形而上学》VI.470

至此,爱在道德上的重要性似乎还很有限。不过,在康德的著作中,这些相关文段更加广为人知。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我们可以找到康德对《圣经》诫命(《马太福音》2238-9爱邻人、爱仇敌、爱上帝简短但著名的注解。在这两段文字(《道德形而上学奠基》Ⅳ.399和《实践理性批判》V.83)中,康德反对将诫命解释为要求我们实践病理学的爱”(pathological love),并指出《圣经》真正要求的是实践的爱”(practical love)。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我们被告知作为偏好的爱是无法命令的,但行善出自义务本身。因此,爱的恰当规定是实践的爱,而不是病理学的爱;它在意志之中,而不是在感觉的倾向之中,在行动的原理之中,不是在温存的同情之中;唯有这种爱才是可以要求的。因此,爱必须被理解为一种态度,它促使我们行善。在这个意义上,爱是一种道德义务,它独立于我们固有的情感状态而对我们施加强制。爱作为一种善行,不仅在行动者对他人没有积极情感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而且在行动者对他人怀有消极情感的情况下也具有约束力。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填补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相关段落的不足:他将道德德性作为趋向神圣的进程这一论述建立在对经文的解释的基础之上。根据解释,《福音书》通过万法之法law of all laws)所要求的,是我们通过不断的但却无限的进程来接近道德的完善。

鉴于康德在使用爱的概念上存在不一致性,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感到惊讶或恼火:一方面,他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谈论爱的义务;另一方面,他又宽泛地将爱视为所有道德法则的总括。此外,康德对自爱的使用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他在许多段落中将自爱原则与我们心中和道德截然对立的偏好相提并论,但《圣经》诫命显然包含了自爱的要求。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1 康德的爱的概念:一些基本特征

因此,如果我们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论述及其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相应内容与康德在《德性论》中关于爱的论述进行比较,一个事关理解的关键问题就会出现:实践的爱的概念与在之后语境中再次被谈及的那个概念是否相同? 或者说,爱的义务是否依存于另一个概念框架? 在我们的三个文本中,爱都被规定为善行,但1797年的文本又引入了额外的元素,即感激和同情。尽管很难判定这三个文本中的爱的概念的含义是否发生了变化,但至少,显而易见的是,《德性论》暗示了爱在道德中的另一种功能:在我看来,这不是宽泛地使用,而是一种对较为狭义的的使用。这样说的原因是:在康德的解释中,《圣经》中的爱的诫命——在实践之爱的意义上理解的——完全等同于他自己的定言命令,但他却把爱的义务说成是道德义务中一个非常特殊的子集,既不同于法权义务,也不同于敬重的义务(以及其他几个子集)。他所说的爱的义务显然是一个人必须履行的一类非常具体的义务。换句话说,康德认为,《福音书》的诫命并不局限于那些他称之为爱的义务的义务。

如果参照康德在其他段落中对经文注释的扩充,我们就可以证实这一观点。对《圣经》文本最直接的论述或许是《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的一段话。它写于1794年,因此与《道德形而上学》大致处于同一时期。在这段文本中,康德描述了耶稣基督的伦理教义,认为它与自己的道德哲学基本一致。康德的描述包括将爱的诫命解释为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的结合:
最后,他(即耶稣基督)把所有的义务概括为:(1)一个普遍的规则(这个规则自身既包含了人们内在的道德关系,也包含了人们外在的道德关系),履行你的义务,除了出自对义务的直接尊重外,不要出自任何其他动机。也就是说,爱上帝(一切义务的立法者)甚于爱一切。(2)一个特殊的规则,它作为普遍的义务涉及与其他人的外在关系,即爱每一个人如同爱自己,也就是说,出自直接的,并非从自私的动机引申出来的善意来促进自己的福利。这些诫命不仅是德性法则,而且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圣洁性的命令,但就圣洁性而言,单是这种追求就已经叫作德性了。(《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Ⅵ.160,24-161,3

尽管康德在这段话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些《圣经》诫命在多大程度上与他自己的立场一致,但很明显,他希望耶稣基督提出的道德要求与他自己道德体系中的要求相一致。在这段文字中,我们甚至找不到丝毫反对将爱作为一个统括的或综合的概念来描述整个道德义务领域的意思。相反,它似乎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则的要求。康德说,爱上帝的诫命恰恰具有以正当的动机履行义务的含义,而爱他人的要求等同于出于直接的而非间接的道德理性出发来行动。

如果目前为止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现在就不得不面对一个难题,它可以被称为爱的广义或狭义应用的问题(the problem of the wide or narrow application of love)。康德怎么能够用同一个概念,一方面描述道德的全部范围,另一方面又描述作为部分的极为具体的一类义务呢? 或者说,爱的两种使用是否在含义上存在差异?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一旦我们进一步考察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关于爱的论述。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病理学的爱与实践的爱之间的区分? 这种区分至少会产生三个问题:(1病理学的的含义远非明确。康德是否暗指该词的本义,即被动的”“激情的,因而是情感的? 是否病理学的爱,并且只有这种爱才是情感? 就像《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表明的那样。正如康德的解释,病理学的爱由行动者的自然倾向引起。他是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实践的爱是一种非情感的东西?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假定存在非自然的(理智的或精神的)情感呢? (2)康德为什么说作为偏好的爱,即病理学的爱,无法被命令? 这两种爱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以至于实践的爱有可能受到道德强制? (3)同一文本似乎声称实践的爱能与行善相提并论。是否如此? 显然,简单地将两者等同起来是不可能的。行善是一种实践,而爱是一个人对他人(或自己)所持有(或缺乏)的情感或非情感状态。如果这是对的正确描述,那么这个难题肯定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总结一下我们的上述三个问题:康德是否部分地把爱视为一种情感态度,部分地把爱视为一种非情感态度(如一种理智的或精神的态度)?他是否认为实践的爱可以被命令,而将病理学的爱排除在外? 他是否认为爱的适当形式是行善? 乍一看,这三个问题似乎都应该得到肯定的回答。人们可能会得到这样的印象,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他(1)区分了情感的爱和非情感的爱,他(2)把非情感的爱视为可能的强制对象,他(3)把非情感的爱与行善相提并论。但这些印象都是错误的。相比之下,在《道德形而上学》第二部分中,对爱的论述要精确得多,我们看到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否定的回答。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将援引这段论述的开头:

1)爱是感知的事情,不是意愿的事情,而且我能够爱,不是因为我愿意,但更不是因为我应当(被强制去爱)。因此,一种爱的义务是荒谬的。(2)不过,仁爱(amor benevolentiae)作为一种行为可以服从于义务法则。但是,人们常常把一种对他人无私的善意(尽管不是本义的)也叫作爱;不错,在善意所涉及的不是他人的幸福,而是使自己的所有目的完全并且自由地顺从于另一个(哪怕是一个超人的)存在者的目的的地方,人们说的是同时对我们而言是义务的爱。(3)但是,一切义务都是强迫,是一种强制,哪怕它是按照一个法则的自我强制。不过,人们出于强制而做的事,并不是由于爱而这么做的。

4)尽我们的能力向他人行善是义务,不论爱不爱他们,即便人们不得不作出忧伤的说明,真可惜,我们的族类并不适合于在人们更仔细了解它时,可以认为它特别值得爱,也丝毫无损于这种义务的重要性。——仇视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恨的,哪怕它没有实际的攻击而仅仅在于对人的完全抛弃(分裂主义的厌恶人类)。因为善意始终还是一种义务,哪怕是对于仇视人类者,人们当然不可能爱这种人,但毕竟可以向他表示善意。

5)但是,憎恶人身上的恶习,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违背义务的,而是对恶习的一种纯然厌恶感,意志对这种情感并没有什么影响,或者反过来这种情感对意志也没有什么影响。行善是义务。经常履行这种义务,并且实现了自己的行善意图的人,最后就真的爱上了那个他曾经对之行善的人。(6)所以,如果这叫作你应当爱你的邻人如你自己,那么,它就并不叫作你要直接地(首先)去爱并且借助这种爱(然后)行善,而是叫作对你的邻人行善,并且这种行善将在你心中造成人类之爱(作为一般行善偏好的能力)!

7) 因此,唯有对满意的爱(amor complacentiae)才会是直接的。但是,对这种爱(作为一种与一个对象的实存的表象直接结合的愉快),亦即被迫对此感到愉快,这是一个矛盾。 (德性论导论.十二.3.人类之爱[VI.401-2]

这段内容可以这样来理解:(1)既然爱是一种情感现象,它就不可能是一种任我摆布的东西;它不是意志的产物。因此,我不能决定拥有它或不拥有它,所以(鉴于不存在超出我能力范围的义务—— ultra posse nemo obligatur)拥有它不可能是我的义务。(2)有一种爱,即善意,至少在不被理解为一种感情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我们道德义务的一部分。但是,只有当这种爱意味着一种无私的态度时,它才是一种道德义务;然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不能被恰当地称为爱。另一种普遍但同样不充分的观点是,爱——不是在促进他人的幸福的意义上,而是在完全屈从于他人的目的的意义上——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3)每项义务都意味着某种强制(如果不是外在的强制,那就是内在的、自主的强制)。但强制与爱互不相容。(4)针对他人的善行是一种道德义务,但这与我对他人的情感无关,也与任何人类学事实无关:即使人类可能不值得被爱,我仍然对人类负有道德义务。即使是厌恶人类的人(他可能根本不是一个令人倾心的爱的对象),我们也必须以完全道德的方式相待。(5)憎恶他人的道德恶行与我们的义务无关,因此既不被要求,也不被禁止。它只是一种情感,既不是恰当的道德态度的结果,也不是其原因。相反,行善(Wohlthun)才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并且,通过行善,我们开始爱我们行善的对象。(6)《圣经》诫命爱邻人如己并不意味着爱是道德行动的适当起点。它甚至不意味着爱是一个充分的动机。相反,它描述并要求一个习惯化的过程:如果我行善,我就会因此获得爱,作为我的品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情感性的爱作为一种现象,之于道德的重要性只是次要的而非首要的。(7)还有一种爱(除了善意之外),即对一个人的满意。但由于这种爱是建立在愉悦的基础上的,所以它不可能成为我们道德义务的对象。

如果这一阐释是正确的,那么人们可能会这样来解读它:康德在这里认为所有类型的爱都是病理学的,即被动的和物理的状态,因而在道德上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此一来,对他而言将不可能存在实践类型的爱。他的意思似乎是说,作为道德义务的善意不是爱,而是行善。因此,爱的每一种形式在道德上都是不充分的。康德甚至以一种非常警惕和间接的方式解释《圣经》诫命,似乎想将它相对化或放弃。令人惊讶的是,他对这条诫命的重视程度如此之低。在这段话中,他似乎严格而彻底地否定了爱在道德上的重要性。

当然,这样来解读文本会使康德后来的爱的理论与我们在上文关于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的段落中发现的学说之间产生巨大的不和谐。但幸运的是,我们可以证明刚才提出的解读是一种误解。通过回答我们的三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后文与前文完全一致,但康德的整个立场却与我们的预期大相径庭:(1)所有类型的爱都是情感性的,无论是仁爱(amor benevolentiae)还是满意的爱(amor complacentiae)。因此,2)任何一种爱都不能成为强制的对象。然而,道德必须以强制为基础。因此,(3)每一种形式的爱在道德上都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是一种情感。道德所要求的不是作为情感的爱,而是作为实践的行善。但是,既然被理解为善意的爱可以从行善的实践中产生,我们就有权说它在道德上是适当的,哪怕只是以一种后于习惯(ex post-habituation)的间接方式。因此,它表面上的不足并非最终定论。《圣经》诫命中的善意就在于此,《圣经》希望我们认识到的是,我们首先应该行善,从而获得与之相关或由之产生的情感态度。康德补充道,人们常常误解和夸大爱的意义,因为他们错误地理解了具有同情或厌恶的情感在道德上的意义。康德还说,对于真正的道德而言,仁爱慈善的情感并非必需,厌恶人类的情感也不是障碍。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康德认为所有形式的爱都是情感性的,因此,至少从表面上看,在道德上是不恰当的。如果我对此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找到了解决我所说的爱的广义或狭义应用问题的办法:这两种谈论爱的方式都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彼此不相冲突。统括或综合地使用概念典型表现在康德对《圣经》诫命的解释中,它仅限用于一个人可能的情感上的完美状态。这个人不仅会行善,而且还会获得一种(永久的)善意的情感状态。与此相反,狭义或具体的则导向一种准则,它是为所有行动者采纳的义务:行善、感激和同情的准则。这类准则涉及一些具体的道德实例,有别于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对非人类动物的义务等。请注意,即便在第二种用法中,康德也没有对爱作为一种情感做出任何让步。

如果我们看一看《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话,就会对爱的概念的第一种使用有更多的了解。康德在解释《圣经》诫命时告诉我们,《福音书》描述了在其全部完善性中的道德意向die sittliche Gesinnung in ihrer ganzen Vollkommenheit);但这种神圣性理想是任何受造物都无法实现的。相反,我们有义务在无限的进程中为之奋斗。完善的境界无法实现的原因是:为了遵循所有出于爱的道德规范,受造物必须完全摆脱欲望和偏好;出于爱的道德行为需要一个没有物理性状的本性。康德随后说道:

因为既然它是一个受造者,因而就它达到对自己的状况完全心满意足所要求的东西而言总是有依赖的,所以,它永远不能完全摆脱欲望和偏好,欲望和偏好由于以物理原因为依据,不会自发地与来源完全不同的道德法则相一致,因而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使得有必要考虑到它们而把受造者的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道德强迫上,即不是建立在心甘情愿的服从上,而是建立在对法则的哪怕是不乐意地发生的遵循所要求的敬重上,不是建立在那并不担心意志对法则的任何内在拒绝的爱上,但仍然使这种爱,亦即纯然对法则的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则就会不再是命令了,而主观上要转变为神圣性的道德性也会不再是德性),成为自己努力的不懈目标,哪怕是无法达到的目标。因为对于我们所尊崇、但却(因为对我们的软弱的意识)畏惧的东西来说,由于更容易适应它,充满敬畏的畏惧就转变成好感,敬重就转变成爱;至少这会是一个致力于法则的意向的完成,如果一个受造者有朝一日有可能达到这种意向的话。(《实践理性批判》V.84,2-21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爱是一种积极和自愿的态度;它不畏惧或领会意志对法则的抵触。但是,由于物理的受造物总是被源于感性欲求的利益所决定,他们的幸福不可能与道德完全一致。因此,出于爱而行动并因此完全符合道德理想,至少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幻想;鉴于我们必须生活在物理条件下,神圣性理想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一种情况下,爱才是恰当的:如果爱不是道德态度的原因,而是道德态度的结果。

然而,由此又衍生出一些问题。先抛开神圣性不谈,把爱解释为准则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作为情感的爱不可能成为道德约束的对象?我们为什么要采纳爱的义务所包含的准则?

2 作为准则的爱

《德性论》第25节告诉我们,如果不把爱当作感觉或情感,而是把它当作准则,那么它在道德上就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爱在这里并不是被理解为情感,即理解为对他人的完善性的愉快;不是被理解为对愉悦的爱(因为不可能由别人赋予义务来具有这种情感),而是必须被设想为善意(实践的爱)的准则,它以善行为结果。 (《道德形而上学》Ⅵ.44917-22

实践的爱是对行善的一种比喻性修辞吗? 正如《德性论》的引文所示,行善不能恰当地被称为爱。康德是否出于传统或日常语用的考虑,使用了一种反常的表达方式? 不,我认为正确理解他的表达的关键在于把爱重新表述为准则的想法。但在这里,困难似乎又出现了。怎样才能制定一条准则,让一个人把爱强加于自己的行为呢? 一个人如果采用了诸如如果我认为自己迫切需要钱,我就要借款并且承诺还款,尽管我知道我永远还不了款(《道德形而上学奠基》Ⅳ.422)。这样的指导原则,那么他或她就选择了一条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以及在未来类似的情况下,他或她要根据这条规则行动。康德式的准则必须能够通过普遍化检验:要么这条规则仅仅是主观的(不可普遍化),要么它是可取的——或是无关紧要的,或是客观法则(如果它能普遍化而不自相矛盾的话)。现在的困难在于:一方面,行动者不能选择一种情感,因为这不可普遍化;另一方面,当行动者采用了行善的准则,他或她所做的就不会与实践爱的原则相同。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第二部分,康德借由这条并不完备的准则引入了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这一概念,准则是这样表述的:他在看到别人必须极其辛苦地奋斗时(他也很能帮助别人),却想这与我有什么相干?(《道德形而上学奠基》Ⅳ.423)如果我们据此推断出康德可能想到的一条道德上正确的准则,它可以是:如果我看到别人身处窘境,并且我可以帮助他们,那么我就会促进他们的幸福。(参见《道德形而上学》VI.388)但是,根据康德自己的反对意见,我们应该称之为行善的准则,而不是爱的准则。

那么,爱必须被视为一种准则,而不是一种情感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文本是《德性论》第27节(《道德形而上学》VI.450-1)。康德在这里将善意的准则规定为全人类彼此间的义务,并将其与《圣经》中他称之为完善法则“law of perfection”)的诫命相提并论。在这里,正如他对《圣经》文本的其他解释一样,他区分了对人类的实践的爱和作为情感的实有的爱(没有使用病理学的一词)。在搁置了某些人类是否值得爱这个据说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之后,他阐明了爱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具有准则的形式。康德认为,为了正确理解人类彼此间的道德义务,我们应该用纯粹理性来表述这种义务,即遵循准则的自由行动的一种关系,这些准则获得了普遍立法的资格,所以不可能是利己主义的。他随后说道:

我愿意任何他人都对我有善意(benevolentiam),因此,我也应当对每个他人有善意。但是,既然在我之外的所有他人不会是所有人,因此准则不会具有一个法则自身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对承担义务来说毕竟是必要的,所以,善意的义务法则也将在实践理性的命令中把我一同理解为这一法则的客体。

通过这段文本我们首先了解到爱的准则的内涵:它是对全人类行善的命令。第二,这一准则可以恰当地普遍化,因此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我们必须想象人类的相互关系是由彼此间的善意决定的。康德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一准则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即为什么必须采纳这一准则,正如我们不清楚这一准则的确切含义,以及我们应该平等地分配善意还是优待某一些人(我将在下一节中提出这些问题)。不过,第三,它将审核或检验准则的人包括在内。审核准则的人必须是作为善意对象的人类的一员。康德随后告诉我们,这并不意味着我有义务践行自爱,而是允许将我自己纳入我的各种善意对象之中。这又回到了开头提出的一个问题:如果自爱在道德上是不可容忍的,而以自身为对象的善意却是允许的,那么这两种现象的分界线在哪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回头看看康德关于爱的两个最著名的文本,即《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段落。虽然这两个文本都承认存在两种类型的爱,其中一种在道德上是充分的,另一种则是不充分的,但它们在解释《圣经》的理由上似乎有很大的不同。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我们被告知作为偏好的爱不能成为道德强制的对象。由此,康德得出结论,《圣经》诫命的意义必须在别处找到,即在实践的爱中。我们已经看到,所谓实践的爱的含义由完全出于义务的行善阐明,而病理学的的含义则由感觉的倾向温存的同情等表述来解释。但是,康德真的认为情感性的爱不可能成为道德义务的对象吗? 乍一看,我们可能会认为——就像拉尔德·科尔(HaraldKöhl)认为的那样——其原因在于这样的信念:情感不是由行动者支配的,也就是说,行动者不能随意改变它们。但是,康德真的认为情感不受我们的控制,它们无法被产生或创造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得出结论,实践的爱并非情感——但康德难道不应该明确地这样宣称吗? 此外,是否真的存在一种没有任何情感成分的爱呢?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为第一种爱的不充分性和第二种爱的充分性提供了一个略有不同的理由:我们现在被告知,通过偏好来爱上帝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不是我们感官的可能对象。因此,康德再次告诉我们,诫命的意义必定在于实践的爱。然而,尽管这两个文本中的结论是一致的,但对于不可能命令病理学的爱,却似乎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更糟的是,我们因此无法理解康德在这两段文字中的意图。第二个解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情感引向一个非感性的对象? 至少,其中的原因绝非显而易见。许多宗教信徒——比如犹太人、基督徒和穆斯林——都会强烈质疑爱上帝不能是一种情感行为的说法。此外,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对于实践的爱的第一个辩护是极其薄弱的:为什么我们应该把情感看作一种纯粹被动的东西呢? 情感并非完全不受我们控制。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存在着一个悠久且令人印象深刻的哲学传统,它塑造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情感不仅仅是被动的心理状态。根据这一传统,情感包含了行动者的评价性和情境性的判断,因此可以被影响甚至被改变。科尔本人在解释《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这段文本时承认,说情感根本不可能是行动者的对象似乎有些夸张。行动者至少会对他的情绪产生一些影响,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他的不恰当情绪极有可能受到来自他所处环境的道德约束。此外,我们将自然的情感与非自然的情感区分开来,并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例如,如果一个人的亲友去世了,我们会期望他感到悲伤。

所有这些考量都提醒我们,在对《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关于病理学的爱与实践的爱的二分进行轻率地解释时,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康德对《圣经》诫命的第二种解释中的这一小段话,对于充分理解这种二分法至关重要:

一个要人们乐意做某事的命令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我们已经自发地知道我们有责任去做什么,如果我们除此之外也意识到自己乐意去做此事,这方面的一个命令就是完全不必要的,而且如果我们虽然做了此事,但恰恰不是乐意的,而是仅仅出自对法则的敬重,那么,一个使这种敬重正好成为准则的动机的命令所起的作用就会恰恰与所命令的意向背道而驰。 (《实践理性批判》V.8316-22

康德的基本观点并不是情感不能被影响。与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那些人一样,他接受——正如《德性论》所表明的——在一种道德教育中,情感是通过习惯建立起来的。他认为命令产生已经存在或完全不存在的情感的想法是荒谬的。康德提出的替代方案如下:要么一个人已经拥有这种情感,也就不需要命令,而是限制;要么他并不拥有这种情感,也就不需要获得。对康德来说,命令某种东西就是强迫它;强迫已经作为行动者的自然倾向而存在的东西是毫无意义的。反过来说,如果我没有情感性的爱,我就不需要通过道德行动来获得它。因此,引文的有趣之处在于:它并不依赖于道德情感与非情感性的道德动机之间的对立。对康德来说,一种偏好(不充分的动机)和敬重(充分的动机)都是情感现象。事实上,引文中的对立建立在这样一种区别之上:一种是我们乐于遵循的东西,它是我们物理本性的结果;另一种是我们通常拒绝认可的东西,因为它源于道德,与我们的物理本性相对立。道德行动不能以我们的感性偏好为基础。众所周知,康德认为,定言命令的必然性反映了我们的某种人类学性状,即我们不具有遵循道德要求的自然倾向(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奠基》Ⅳ.449.454)。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病理学的爱属于他通常称为自爱原则的那种态度,而实践的爱必须被视为真正的道德。其关键原因在于,病理学的爱产生于自然倾向;而实践的爱则是后起的,它从最先由道德法则激发的坚定态度中衍生出来。此外,康德认为情感性的倾向不适合作为道德行动的基础,因为它们太不稳定、不可靠。而敬重也是如此:作为一种情感,它也是不稳定的。但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其他内在现象,例如我们对幸福的兴趣和我们的自爱。在《德性论》中,我们被告知,强迫一个人为自己的幸福而奋斗是毫无意义的(《道德形而上学》VI.3861-7),同样,强迫一个人实践自爱也是不可能的(《道德形而上学》VI.451,10-2)。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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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7 23:34: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从康德以来,哲学家们思考的是时间,空间遭到贬值
【编者按】当代新闻学研究者对时间的关注局限于当下,很少关注新闻文本的未来(历史)价值。至于空间问题,在意的是实用性的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最大化。至于新闻在社会空间的真正价值,似乎较少思考。没有对新闻时空问题的深度思考,这门学科就只能把应用学科当做理所当然的幌子,逃避自己肩负的新闻研究超越既往的学术使命。

巴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著作《圆形监狱》(Panopticon)发表于18世纪末,从那以后就逐渐被人遗忘。但是,你在《规训与惩罚》中却把它称为“人类心灵史的重大事件”,“政治秩序中的哥伦布之蛋”。你认为它的作者是“警察社会的猎犬”。我们对这些都不甚了然,你是怎么读到这本书的?

福柯:那是在我研究诊断医学的起源的时候,我正在研究18世纪下半叶的医院结构,当时医学机构的伟大改革运动正在展开。我想搞清楚医学的目光是怎样制度化的,它怎样在社会空间打上烙印,新型的医院为什么既是这种目光的后果又是对这种目光的支持。在考察1772年迪约旅馆第二次火灾后一系列不同的建筑规划时,我注意到,在一种中心化的观察系统中,身体、个人和事物的可见性是他们最经常关注的原则。

就医院的情形而言,这个一般性的问题引起了进一步的困难:有必要避免不适当的接触、污染、身体的接近和拥挤。为了保持空气的流畅,既要把空间分隔开来,又要保持开放,确保一种总体的和个人的监视,同时把监视下的个人隔离起来。我曾经以为这些问题是18世纪的医学及其信念所独有的。

接着,在研究刑罚系统的时候,我发现所有对监狱进行改造的重大计划(从稍后一段时间,也就是19世纪的上半叶开始)都围绕着与此相同的一个主题,而且都要提到边沁,几乎没有一份监狱改造的建议书不提到边沁的“设备”——“圆形监狱”。


其原则是这样的,一个像圆环一样的环形建筑。在中央造一座塔楼,上面开很大的窗子,面对圆环的内侧。外面的建筑划分成一间间的囚室,每一间都横穿外面的建筑。这些囚室有两扇窗户,一扇朝内开,面对中央塔楼的窗户,另一扇朝外开,可以让阳光照进来。这样就可以让看守者待在塔楼里,把疯子、病人、罪犯、工人和学生投进囚室。简言之,地牢的原则被颠覆了。阳光和看守者的目光比起黑暗来,可以对囚禁者进行更有效的捕获,黑暗倒是具有某种保护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边沁之前,已经有过这样的考虑。第一个可视的隔离模式系统在1751年就出台了,那是巴黎军事学校的宿舍。每个学生都被分配了一间带有玻璃窗户的单间,这样他整晚都能受到监视,无法与同伴有丝毫的接触,甚至还发明了一种复杂而奇妙的装置,可以保证理发师给军校学员理发的同时,不与他们发生身体上的接触。小伙子的头从一个门窗里伸出来,身体却留在另一边,通过玻璃窗,所有发生的事情都可以看到。边沁说,是他的兄弟在参观军校的时候产生圆形监狱的想法的,当时这种构想在很多领域流行开了。

克牢德尼古拉斯·列多在阿克塞纳斯建造了食盐加工厂,也是根据这种可视性的原则,而且还添加了一些设施。这里存在着一个中央监视点,作为权力实施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记录的中心。尽管在边沁之前就有圆形监狱的想法,但他是第一个对它进行表述和命名的人。“圆形监狱”这个词是非常关键的,它指明了一种系统的原则。所以边沁想象的不是一种为解决特定问题——例如监狱、学校或医院——的建筑方案。他声称这一个真正的发现,是一个“哥伦布之蛋”。

确实,边沁向医生、刑罚学家、工业家和教育学家建议的东西,正是他们一直在寻找的。他发明了为解决监视问题所设计出来的权力的技术。有一点很重要:边沁说,他的观看系统是一种创新,为权力的简易而有效的实施所必需。事实上,从18世纪末以来,它一直被广泛运用。但是,现代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权力的程序就更为丰富和多种多样了。如果说,从19世纪以来,可视性的原则支配了所有的权力技术,那是不正确的。
佩罗:所以关键在于建筑!建筑作为政治组织的形式,这确实值得研究。18世纪流行的思想认为,一切都是空间化的,不管在物质还是在精神的层面上。

福柯:我以为,在18世纪末,建筑开始被牵涉到人口、健康和市镇问题中去。在这之前,建筑的艺术与权力、神性和力量的表达相关。宫殿、教堂以及有权势的人都采用巨大的建筑形式。建筑表现力量、统治和上帝。它的发展长期围绕着这一中心。然后,到了18世纪末叶,新的问题出现了:空间的配置问题与经济政治的目的密切相关。


某种特定形态的建筑开始出现。菲利普·阿里耶斯(Philippe Ariès)写过一些我认为很有价值的东西,他说,直到18世纪,建筑物都不被分割成特定用途的空间。里面有一个个房间:你可以在随便哪一间里睡觉、吃饭、接待客人。逐渐地,不同的空间具有了特定的功能。这一点可以从1830年到1870年间“工人城区”的建设中看出来。工人阶级家庭的住所应该固定下来,他们的居住空间应该包括一个厨房,一个吃饭间,一间屋子给父母,让他们可以进行繁殖活动,一间屋子给孩子,这样就可以确保家庭的道德。有时候,情况还能更好一些,男孩和女孩各有各的屋子。

应该写一部有关空间的历史——这也就是权力的历史——从地缘政治的大战略到住所的小策略,从教室这样制度化的建筑到医院的设计。令人吃惊的,是经过了很长的时间以后,空间的问题才作为历史—政治的问题浮现出来。空间曾经看作属于“自然”——也就是说,是既定的、基本的条件,是一种“自然地理”,属于“前历史”的层面,因而不被重视。有时它又被设想为人、文化、语言和国家的栖居之地和扩展范围。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和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研究过农村空间和航海空间的历史。这种研究还应该进一步延伸,不仅要说空间决定历史的发展,而且历史反过来在空间中重构并积淀下来。空间的定位是一种必须仔细研究的政治经济形式。

空间为什么被人忽视了这么长的时间,我只想列举一个原因,这与哲学家的话语有关。在18世纪末,当空间的政治开始发展的时候,空间物理和理论物理的成就剥夺了哲学对有限或无限的宇宙的古老的发言权。政治实践和科学技术对空间问题的双重介入迫使哲学只能去研究时间问题。

从康德以来,哲学家们思考的是时间,黑格尔,柏格森,海德格尔与此相应,空间遭到贬值,因为它站在阐释、分析、概念、死亡、固定,还有惰性的一边。我记得十年前参加过对空间政治问题的讨论,人家告诉我,空间是一种反动的东西,时间才与生命和进步有关。这一责备来自一个心理学家——心理学,19世纪哲学的真理和污点。

02

佩罗:还是与建筑问题有关,你是否认为像医生这样的人,他们在18世纪末积极参与制订社会政策,因而也在某种意义上参与了空间的配置?这是在社会卫生问题开始出现的时候,在健康和洁净的名义之下,一切对空间的安排都必须受到控制。随着希波克拉底医学的重新复苏,医生又变得对环境问题十分敏感,这些我们在霍华德对监狱的调查报告中都能读到。

福柯:在那时,医生同时也是空间的专家。他们提出了四种根本性的问题。当地的条件问题(区域气候,土壤,干湿度:他们把当地的这些决定因素及其随季节的变化结合起来研究,认为它们在某一时期特别适合某种疾病);共存的问题(人与人的共存,人口的密度,人与物的共存,水源的问题,污水处理,通风,人与动物的共存,马厩与屠场的问题,活人与死人的共存,墓地的问题);居住问题(环境、城市问题);安置问题(移民,疾病的传播)。医生,再加上军队,是集体空间的首要经营者,但是军队主要关心“战斗”空间(因而关心“通道”)和要塞的建筑,而医生则关心居住和城镇空间。很多人在孟德斯鸠和孔德那里寻找社会学的起源,这真是太无知了。社会学知识是在像医生们这样的实践中形成的。例如,在19世纪,盖邦(Guepin)对南特城进行过卓越的研究。

事实上,如果在这一时期医生的干预居于首要地位的话,这是因为一系列新出现的政治和经济问题要求他们这么干,而这强化了有关人口的“实际情况”的重要性。

佩罗:边沁的思考中更给人印象深刻的是有关人的数量问题,他不断声称已经解决了大量人口在少数人控制下的纪律问题。

福柯:他就像他的同时代人一样,面临着人口增长的问题。但是经济学家是从财富的角度来考虑的(人口既作为劳力、经济活动和消费的源泉构成了财富,又造成了贫困,当人口过多和闲置的时候),边沁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人口是支配关系的对象。我想,甚至在法国这样具有高度发达统治的君主国家中,权力的机制也留下了很多漏洞。这是一个非连续性的、蔓生的总体性体制,但是在细节上却有很多忽略,其权力的实施是通过对特定社会群体的控制,或者是某种示范性的干预(我们在其财政制度和司法系统中都能看到这一点)。权力只有很弱的“解析力”,如果我们用照像的术语来说的话,它无法对社会机体进行个人化的详尽分析。但是18世纪的经济变化却要求权力在更具有连续性的微观的渠道也能得到流通,能够直接贯彻到个人、他们的身体、他们的姿态和日常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权力即使是在统治各色不同的人的时候,也能像对一个人那样起作用。


佩罗:18世纪人口统计学的发展一定也对这种权力形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巴鲁:法国大革命中,像拉法耶特(Lafayette)这样的人也欢迎圆形监狱的计划,这岂不令人惊讶?我们知道他在1791年帮助边沁获得了“法国公民”身份。

福柯:我要说边沁是对卢梭的补充。激励了众多革命者的卢梭式的梦想是什么呢?那是梦想一个透明的社会,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梦想一个没有任何黑暗区域的社会,那些黑暗区域是由王家和其他组织的特权建立起来的。那是梦想每一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都能洞察整个社会,人的心灵可以沟通,他们的视觉不受任何阻碍,公众的观点相互可见。斯塔罗宾斯基(Starobinski)关于这一点在他的《自由的透明度、障碍和创造》中有很好的说明。

边沁既是这种观念的体现,又是它的对立面。他提出了可视性的问题,但是把可视性想象成完全围绕着一种统治性的、无所不见的凝视。他发起了普遍的可视性的计划,该计划为严酷而细致的权力服务。所以,边沁的这种实施“全景”的权力的技术观念,是嫁接在伟大的卢梭主题之上的,后者从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大革命的诗意的音调。两者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卢梭的抒情主义和边沁的执著。

佩罗:《圆形监狱》中有这么一句话:“每一个同志都变成了监视者。”

福柯:卢梭肯定会说相反的话:每一个监察者都会变成同志。拿《爱弥尔》来说吧,爱弥尔的教师是一个监察者,但他也必须是个同志。

巴鲁:法国大革命者阅读边沁的方式与我们很不一样,他们甚至在他的计划中发现了人道主义的意向。

福柯:是的。当大革命提出有关新的公正的问题的时候,它怎样看待这种公正的原则呢?对大革命来说,公正问题的新的视角,并不在于惩罚过失者,而是要从根本上杜绝过失的可能性,通过把人置于完全可视的空间,这样他们的观点、思考和有关他人的话语就可以避免导致有害的行为。这种观念在大革命时期的文字中经常出现。

佩罗:大革命对圆形监狱的接受也受到了当时形势的影响。监狱问题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国和法国,对这个问题有过很大的关注。从霍华德对监狱的调查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那本书在1788年被翻译成法文。在巴黎沙龙的知识圈中,医院和监狱是两大讨论的主题。他们认为,如果听任监狱像当时那样充满邪恶和罪行,极不卫生到了致人死命的地步,那真是社会的耻辱。医生们说,人体在那样的条件下肯定会败坏。法国大革命导致了全欧洲范围内的调查。有一个叫杜克诺的人授命就所谓的“人道设施”撰写一份报告,这个术语指的既是医院又是监狱。

福柯:18世纪下半叶有一种普遍的恐惧:对黑暗空间的恐惧,害怕阴暗的帷幕遮掩了对事物、人和真理的全部的视觉。人们希望打破遮蔽光明的黑幕,消除社会的黑暗区域,摧毁那些见不得人的场所:独断的政治行为、君主的恣意妄为、宗教迷信、教会的阴谋、愚昧的幻觉统统是在那里酝酿形成的。甚至在大革命前,封建城堡、时疫检查所、巴士底狱和修道院就激起了普遍的怀疑和仇恨,各种政治因素又加剧了这种怀疑和仇恨。除非这些场所被消灭,新的政治和道德秩序难以确立。

在大革命时期,哥特小说发展出全套有关石墙、黑暗、隐蔽所、地牢的幻想世界,那是匪徒、贵族、修士和叛徒的窝藏之地。安·拉德克利夫的小说的背景就是由高山、森林、洞穴、废堡和死寂黑暗的修道院构成的。当时,这些想象的空间就如同是对大革命所要建立的透明度和可视性的一种对抗。当时不断兴起的“看法”的统治,代表了一种操作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权力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现实来得以实施,即在一种集体的、匿名的凝视中,人们被看见,事物得到了解。一种权力形式,如果它主要由“看法”构成,那么,它就不能容忍黑暗区域的存在。如果边沁的计划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这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可以施用于许多领域的公式,即“通过透明度达成权力”的公式,通过“照明”来实现压制。在圆形监狱中,有一种形式与城堡很接近——由围墙环绕的塔楼——用它来实现清晰的视觉。

巴鲁:启蒙时期的一个任务也就是要消除人心中的黑暗区域。

福柯:正是这样。

佩罗:同时,人们对圆形监狱中所使用的权力技术也印象深刻。它基本上是一种注视,但也是一种说话,因为监视者拥有那根著名的“铁皮管子”,把他与每个据边沁说可以关押不止一个犯人的囚室联结在一道。最后,边沁在他的书中发出了重要的劝告。他写道:“必须使犯人们永远处于监视者的目光之下,这样可以消除犯罪的力量,甚至犯罪的念头本身。”这里,我们来到了大革命最关注的问题的核心:防止人们干坏事,驱散他们想要干坏事的念头。换言之,使人们处于不能和不愿的状态。

福柯:我们这里谈到两件事:注视和使某种观念深入人心。这岂不是为了权力而付出的基本的代价么?事实上,权力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实施。显然,存在着一种最小的代价,边沁也谈到了这一点。圆形监狱需要多少监视者?整个机器需要多少费用才能运转起来?但是这里还存在着特定的政治的代价。如果你太强暴了,就有可能激起民变。如果你的干预太宽疏,种种抵制和违抗就会见缝插针地冒出来,而这又会使你在政治上付出代价,这就是君主政治权力运作的状况。例如,司法机关只逮捕很小一部分犯罪的人,于是就有这样的看法,认为惩罚应该激烈,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于是就产生了暴力形式的权力,企图以树立榜样的模式来达到天衣无缝的统治。18世纪的新理论家对此加以反对:这种形式的权力与其达成的效果相比,代价太大,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暴力最终仅仅是为了树立榜样,甚至有必要不断增加暴力,但是这样又恰恰增加了反抗。

佩罗:这就是发生在绞刑架下的暴动。

福柯:与此构成鲜明的对照,监视的体系却只需要付出很小的代价。没有必要发展军备、增加暴力和进行有形的控制。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一种监视的目光,每一个人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之下,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视。这个办法真是妙极了:权力可以如水银泻地般地得到具体而微的实施,而又只需花费最小的代价。当边沁认识到他的发现的意义之后,禁不住要把它称为政治思想的哥伦布之蛋,这个方案与君主体制的统治正好相反。在现代权力技术中,注视占有重大的地位,这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如我所说,这不是唯一的技巧,甚至也不是主要的技巧。

03
佩罗:看来边沁主要关心对个人的小群体实施的权力。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他把部分看成整体——如果我们能在小群体的层次上成功,我们就可以把这个程序推广到全社会中去吗?要么就是全社会范围内的权力控制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设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又为什么呢?

福柯:这涉及消除阻挠和障碍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障碍来自特权集团、教会、地方当局等权力机构的决定。资产阶级清楚地知道,新的宪法和法律并不足以保障它的统治。他们认识到,必须发明一种新的技巧,来确保权力的畅通无阻,从整个社会机体一直到这个社会的最小的组成部分。这样,资产阶级不但发动了革命,还成功地建立了他们从来未曾放弃的社会霸权。所以,这些发明非常重要,而边沁就无疑成了权力技术的发明者的典范。

巴鲁:然而很难辨别谁能从边沁构想的有组织的空间得到好处,以及这些人究竟是谁,这甚至对占据或造访中央塔楼的人来说也是不确定的。人们宛如面对一个地狱模式,监视者与被监视者都无法从中逃脱。

福柯:这真是边沁的创意及其应用的可怕的一面。这里,权力并不完全属于某个单独可以对他人实施控制的个人。这是一台巨大的机器,每一个人,无论他是施展权力的,还是被权力控制的,都被套在里面。我认为这就是19世纪确立的社会的特点,权力不再是某个个人凭借他的出身而拥有和实施的东西。如今没有一个人能够单独拥有它,当然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某人可以占据处于优势的地位,具有较大的影响。阶级的统治依然存在,但是权力与个人的能力越来越分离。

佩罗:从这一角度来看,圆形监狱的运作具有自相矛盾的意味。有一个主要的监视者在中央塔楼上对囚犯们进行瞭望,但是这个人对他的属下也在进行观察。主要的监视者对他手下的其他监视者并不信任。他甚至对他们公然表示蔑视,尽管他们被认为是他的助手,边沁在这里倒又像个贵族!

同时,在工业社会中,管理阶层的选择也是个问题。对老板来说,寻找对工厂进行管辖和监视的工头和技术人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福柯:这个问题在18世纪就已经相当突出了。当时,在军队里就需要有经验的军士来引领士兵完成战术动作,随着步枪的不断完善,这些战术动作也越来越复杂。军事行动、转移、队列和行军都需要这样的人来实施规训。工厂也以自己的方式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学校的校长、教员和督察也是如此。当时,只有很少的机构,例如教会,拥有下层干部。修士既不是很有文化,又不是毫无知识,他们和教区牧师一样,在管教成百上千的孩子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到了后来才拥有下层干部,至于医院,它的大部分成员一直是修女。

佩罗:修女在妇女工作方面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19世纪有一些很著名的居住设施,妇女在里面工作,她们就处于受过工厂管理训练的修女的管辖之下。

圆形监狱的观念在这些事务中是随处可见的,只要我们想一想那个主要的监视者是怎样通过塔楼的窗户对他的手下和犯人进行从不间断的监视和观察,想一想那句格言:每一个同志都要变成监视者。这种圆形监狱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我们在它面前会有一种眩晕的感觉:这是一种连它的发明者都无法控制的发明。正是从边沁开始发展出对单一权力,也就是中央塔楼的依赖。当我们阅读他的著作的时候,会感到疑惑,他究竟要把谁放上塔楼?那是上帝的眼睛吗?但是他几乎没有提到上帝,宗教只起着一种实用的作用。那又是谁呢?最后,我们只好得出结论,连边沁也不知道要把这个塔楼托付给谁。

福柯:他谁也无法托付,因为没有人能够占据国王在旧制度中的地位,即作为法律和正义的源泉。君主制度的理论要求对国王的信任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他自身的存在植根于上帝的意愿,使他成为正义、法律和权力的源泉。他本人施展的权力只能是好的。一个坏的国王只是历史的偶然事故,或者说是上帝的惩罚。另一方面,如果权力是在精密复杂的机器一样的系统中实施的话,起作用的是人在系统中的位置,不是他的本质,那就无法依赖单独的个人。如果有人能站在这台机器之外单独对它进行操纵,权力就会与这个人同一,那么我们又回到了君主形式的权力。在圆形监狱中,每一个人根据他的位置被所有的人或某些人所观察。这里存在着总体的和不断流通的猜疑,因为没有一个绝对的点,完善的监视形式导致犯罪意识的强化。

巴鲁:如你所说,这真是一架恶魔一样的机器,它不放过任何一个人。这也正是今日权力的图景。你认为这种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呢?它出自谁的意愿,又是怎样一种意愿?

福柯:如果我们在看待权力的时候,仅仅把它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国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就一定会把权力的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如果不拥有权力机器,就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就拿18世纪大工场里的劳动分工来说吧:如果没有在生产力管理层面上新的权力分配的话,这种任务的分工怎么可能达到呢?现代军队也是如此。光有新式的装备、新的征兵制度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拥有新的权力分配,即所谓的规训,带着它全套的结构和等级、检查、操练和各种制约。如果没有这些的话,从18世纪以来的军队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

巴鲁:不管怎么说,是否有人带头发起了这一系列的运动呢?

福柯:这里有必要加以区分。显然,像军队、工厂这样的机器,或类似的机构和权力体系,都具有金字塔式的结构。当然有一个最高的顶点。但即使是这样,这一顶点并不像光线汇聚的焦点那样(这是君主权力的意象),构成生成权力的“源泉”或“原则”。在这一等级制度中,最高点与较低级的要素处于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一种相互的“维持”(权力是相互的和不确定的“敲诈勒索”)。

但是,如果你问我:“这种新的权力技术在历史上是否起源于某个可以确定的个人或群体,他们决定实施这种权力技术,以扩展他们的利益相对社会机体的利用?”我会回答:“不是这样的。”从一开始,这些策略就是根据局部的条件和特殊的需要创造和组织起来的。它们是零零碎碎地出现的,并没有一种系统的策略把他们融合成一种庞大而严密的整体。还应该注意到,这些结合体的内部分布并不是均匀的,不同机制的权力带着它们各自的特质,在相互的交缠中进行运作。

所以,当今天我们考虑儿童问题的时候,家庭、医疗、精神病学、精神分析学、学校、司法机关的因素并不是均质分布的,而是在相互之间建立联系、交叉指涉、补充、划分界限的关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自身的特定样式。

04

佩罗:你反对权力是超结构的观念,但是你也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权力与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体的,它构成了一部分生产力。

福柯:一点也不错,而且权力不断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得到改变。圆形监狱曾经是一项规划和一种乌托邦的幻想。但是,空间化、监视、禁锢——换句话说就是监禁的权力——的主题在边沁的时代就已经被其他更精致的机制所超越了,那些机制用来对人口进行调节,控制人口的浮动和种种不规则的情况。边沁的想法在强调监视的重要性这一点上是过时了,但是他赋予权力的技术以普遍的重要性,这又是非常现代的。

佩罗:边沁并没有提到一个整体化的政体:只有微型社会、微型世界的建设。

巴鲁:圆形监狱体系的实施不是同工业化社会的整体有关吗?这不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作吗?

福柯:工业化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我无法回答。在这一点上,还是让历史学家来说话吧。

佩罗:资本的积累确实是工业技术和全部权力机器共同实施的结果,但是同样的过程在苏联也发生了。在某些方面,斯氏与资本积累和激烈的权力形式的实施是相对应的。

巴鲁:这又把我们带回了有关利润的观念——边沁的非人性的机器被证明了是某种价值连城的占有,至少对某些人来说是这样。

福柯:当然! 19世纪的“时髦人物”有一种天真的乐观主义,把资产阶级想象成蠢货。正相反,我们还是得承认他们是很聪明的,能够建立权力来保障利润的流通,而利润的流通又反过来强化和改造了权力机器,使之呈现为一种动态的模式。封建权力主要通过苛捐杂税和穷奢极欲得以发挥,最终把自己给埋葬了。资产阶级的权力是不断自我强化的,不是通过保护的方式,而是进行不断的更新。因此它与封建主义不一样,没有一个明确的形态。因此它既不稳定,又充满了创新。因此它失败和革命的可能性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它的历史密不可分。

佩罗:我们注意到边沁对劳动的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他不断地对之加以论述。

福柯:这与权力是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这样一个事实是相符的。我这里说的是广义上的生产——这也可以是对毁灭的“生产”,例如军队。

巴鲁:当你在书中使用“劳动”这个词的时候,很少指的是生产性的劳动。

福柯:因为我恰好探讨的是生产性的劳动圈子以外的人:疯子、犯人,还有现在的孩子。对他们来说,劳动主要具有惩戒的价值。

巴鲁:劳动作为一种“驯服的手段”?从来都是这样吗?

福柯:当然啦! 劳动一直具有三重功能:生产功能,象征功能,“驯服”或者说惩戒功能。就我研究的个体来说,生产功能几乎为零,但象征功能和惩戒功能却十分重要,通常来说这三者是共同出现的。

佩罗:无论如何,我认为边沁还是很自信的,相信观看的目光具有的穿透力。我们感到他不太意识到那些需要被改造和结合进社会中的材料——囚犯们的不透明性和阻力。那么,边沁的圆形监狱是否同时又是对权力的一种幻觉呢?

福柯:这种幻觉是18世纪的改造者们所共有的,他们认为公众舆论具有很大的潜力。既然公众舆论肯定是好的,是全社会机体的直接意识,他们认为人们只要在全社会注视的目光之下,就会变得善良。对他们来说,公众舆论是社会契约自发的再现。他们忽视了公众舆论产生的真实条件,公众舆论的“媒介”,陷在权力机制中并以报刊、出版及以后的电影和电视形式出现的物质性。



佩罗:当你说他们忽视了媒体的时候,你的意思是说他们不能看出通过媒体来进行工作的必要性。

福柯:也不能看出媒体必然是在经济政治利益的支配之下工作的。他们不能察觉公众舆论的物质和经济构成。他们相信公众舆论天生是公正的,是自发地产生的,是某种民主的监督。新闻界,这一19世纪的主要发明,把观看的政治的所有的乌托邦性质发挥得淋漓尽致。

佩罗:这些思想家都不能充分理解他们的系统在具体发挥效用时的困难。他们不能认识到他们的网络总是有漏洞,会遇到阻力。就监狱来说,犯人不是一种被动的存在,只是边沁让我们那样设想而已。

监狱的话语在成形的过程中,仿佛没有人来面对它似的,除了白板一样的主体,这些主体被改造,又返还到生产的流通中去。事实上,它不得不同材料——犯人——来打交道,犯人会进行强大的抵抗。泰勒主义(Taylorism)的情形也差不多。泰勒主义体系是一个工程师的非同寻常的发明,用来与懒惰和一切降低生产效率的行为作斗争。我们可以这样问:“泰勒主义什么时候真正起过作用呢?”

福柯:这确实也是使边沁沦入幻想领域的一个因素:人们的有效的抵抗。米歇尔·佩罗,你不是对此进行过研究吗?工厂和“工人城区”中的人是怎样抵抗这种监禁和奖罚记录的体系的?他们意识到禁制、控制和监视的种种难以忍受的特性吗?换句话说,有没有对观看的反抗?

佩罗:确实存在对观看的反抗。工人们公开表露对居住在“工人城区”的厌恶。“工人城区”长期以来一直是失败的,还有在圆形监狱体系中形成的对时间的分配。工厂的工作时间表一直引起消极的抵抗,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工人压根就不去上班。工人们把“神圣的星期一”创造为休息日。对工业体系的反抗有很多种形式,它们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在最初阶段老板不得不作出让步。换一个角度来说,微观权力体系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这种类型的监视和等级体系最初是在以妇女和儿童为主的局部区域发展起来的,这一部分人已经习惯于服从。但是,在机械工程这样更加男性化的领域,情况就很不一样了。在那里,管理阶层在监视的实施方面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在19世纪上半叶,他们必须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别人。他们在同一群劳动者打交道的时候,通过他们的头领,通常是最年长和最有经验的工人。

我们看到熟练工人对权力实施的真正的对抗通常是双面的:其一针对老板,以维护工人团体的利益;另一则针对工人自己,因为工人中的小头领也压迫他的学徒或同伴。事实上,工人阶级对权力的这些反抗形式一直维持了下去,直到管理阶层能够充分地发挥当年未能实现的功能。到了那个时候,才能废除技术工人的权力。我们可以举很多的例子:在磨坊中,工头有能力反抗老板,直到采用了半自动化的机器。在很短的时间内,热力控制的机械取代了技术性的手工作业,人们能够一下子判断什么时候原料已经加工完毕,只消读一下温度计就行了。

福柯:既然如此,就应该用战略和战术的术语来对圆形监狱的抵抗进行分析,一方发起的进攻都会遭到对方的反攻。对权力机制的分析并不天然倾向于表明,权力是既匿名又无往不胜的。它更是要确立一种已经占据的位置和各方势力的行为模式,对各方来说,都存在着抵抗和反攻的可能性。


巴鲁:战斗、行动和反行动,进攻和反攻:你说起来倒像个战略家。对权力的抵挡在本质上具有物质形态吗?斗争的内容及包含在这些内容中的渴望又是什么呢?

福柯:这确实是理论和方法的重要问题。对此我认识到一点,某些政治话语利用了势力关系的语言:“斗争”是最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当人们面临这种用法的后果的时候,却又犹豫了。他们也不愿意提出这种词汇中隐含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应该把这些“斗争”作为战争的一个个阶段来进行分析?是否应该以战略或战术来作为对它们进行解码时的坐标?在政治秩序中,各势力间具有一种战争意义上的关系吗?我个人无法用是或不是来进行明确的回答。据我看来,对“斗争”的简单而纯粹的肯定在权力关系的分析中不能作为一切解释的开端和终结。这一斗争的主题只有当具体地明确了——在个案中——谁在进行斗争,这种斗争为的是什么,如何进行,在哪里进行,凭借何种理性的方式,这时候才能是有效的。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严肃地断言斗争是权力关系的核心,我们就必须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过去适用的旧的有关矛盾的“逻辑”在揭示实际过程的时候已经不够充分了。

佩罗:也就是说,如果回到圆形监狱的话题上来,边沁并没有仅仅陈述乌托邦社会的规划,他描绘的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

福柯:他以乌托邦形式的一般系统,描绘了一种真实存在的特定机制。

佩罗:连囚犯们接管了中央塔楼也没有用吗?

福柯:是的,只要这不是行动的最终目的。你觉得如果让囚犯而不是狱监坐在中央塔楼里来管理圆形监狱,事情会更好吗?

本文摘自《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

来源:历史与秩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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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0 20:02: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彪丨从《人论》看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
彪: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
为英国史诗艺术造诣较高且最受康德喜欢的诗人,蒲柏与康德关系如何,他对康德到底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一议题鲜有学者论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事实上,蒲柏对康德的影响巨大,尤其是在18世纪50年代这一时期,康德对乐观主义神正论的看法,以及他关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的主张,几乎都与蒲柏的《人论》有着莫大的关系。而《人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进入康德的视野,又与1753年普鲁士科学院援引蒲柏“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诗句作为有奖征文的题目密切相关。虽然康德最终没有提交论文,但从由其草就的反思性手稿中可以看到蒲柏对他的深层影响。诚然,在众多对康德哲学给予重大影响的思想家中,蒲柏并不是最为显赫的一位,但不可否认的是,若完全忽视他的作用,实难对康德哲学做出全面、系统的把握与理解。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197-211页,全文共四节。根据作者马彪老师的建议,节选导言和第二、三、四节推送,在此感谢!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年11月




从《人论》看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
(节选)
马彪/著
▲  康德(左)与蒲柏(右)

作为一位从事哲学思考和写作几近60年的思想大家,康德哲学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一个漫长的历史衍化过程。在其哲学发展的不同时期或阶段,他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前贤及其同时期学者的影响。对于这一点,康德在其已出版的著作与书信中或多或少地都有提及。然而,即便如此,当我们谈及是哪些人在塑造康德哲学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时候,大多数人立刻想到的还是休谟、卢梭等思想家,还有莱布尼茨、沃尔夫等唯理论者,除此之外,好像再没有其他人似的。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剑桥大学组织出版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思想背景资料》(Kant’ 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Background Source Materials),以及两卷本的《康德及其德国的同时代人》(Kant and His German Contemporaries)等书,具体探讨了康德与其前贤和同时代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渊源问题,涉猎的人物相当广泛,包括赫尔兹(Marcus Herz)、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欧拉(Leonhart Euler)、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迈耶(Georg Friedrich Meier)、兰伯特(Johann Heinrich Lambert)、艾伯哈德(Johann August Eberhard)、温克尔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哈曼(Johann Georg Hamann)、莱马鲁斯(Hermann Samuel Reimarus)、鲍姆嘉登(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ten),以及克鲁修斯(Christian August Crusius),等等。据此不难发现,康德虽然身处普鲁士王国之哥尼斯堡一隅,但其哲学的形成显然不是他独自苦思冥想所致,而是与各个学者深度交流和沟通的结果。
与上述的那些人物相比,本文所要探讨的这位英国诗人蒲柏(Alexander Pope)对康德的影响并不比他们逊色多少。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蒲柏之于康德,其重要意义无异于荷尔德林之于海德格尔。康德在其早年的著作中征引过不少诗人的诗句来为其思想背书,其中既有奥维德、贺拉斯这些我们熟知的人物,亦有冯·哈勒(Albrecht von Haller)、艾狄生(Joseph Addison)这些我们较为陌生的名字,可如果要问对康德影响最大和最为深远的诗人是哪一位,那一定非蒲柏莫属。可奇怪的是,后世康德专家对他的关注并不是很多,很少见到与此相关的论著。不止如此,康德的传记作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亦不甚多。例如,古留加在其《康德传》中涉及蒲柏的文字就极少;而另一位《康德传》的学者库恩(Manfred Kuehn)虽然认为蒲柏是“康德自己最喜欢的诗人”,但只简单介绍了康德早年结识蒲柏的机缘,且又有点语焉不详,没有详细展开论述。诚然,英美学界阐释蒲柏的著作不能说没有,但大多是从诗歌或文学的角度,很少把他与康德关联起来,进而由哲学的维度将两者一并考察。国内对蒲柏作品的翻译尚不全面,对他的研究更是匮乏。鉴于此,本文试图借由蒲柏的《人论》(An Essay on Man)这一经典文本,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蒲柏对康德思想的影响:首先,介绍蒲柏及其著名诗歌《人论》的基本内容;其次,阐释蒲柏对早期康德之乐观主义的影响;再次,侧重梳理康德关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与蒲柏之间的思想关联;最后文末,再对一些与此相关的质疑略作回应。当然,在切入这一话题之前,我们需要对蒲柏的《人论》及其基本理论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其对康德早期思想的形成所造成的巨大影响。

▲  本文作者:马彪 副教授


2

蒲柏与康德的乐观主义思想
众所周知,康德是在哥尼斯堡大学求学期间初次结识了蒲柏,而直接促成这一机缘的是拉波尔特(Carl Heinrich Rappolt,1702—1753)教授。拉波尔特的哲学倾向是沃尔夫学派的,但同时他也深受英国思潮的影响。1729—1730年间,他曾在英格兰进修过物理学与数学,173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731—1732年在哥尼斯堡大学教授英语、英国文化以及英国哲学。此后,由于经济原因,他于1741年开设了关于蒲柏的课程。正如库恩所言:“康德对蒲柏的兴趣似乎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至于他后来会认识蒲柏,也是经由拉波尔特的介绍。”康德是在1740年进入哥尼斯堡大学的,步入大学的第二年他就接触到了蒲柏的诗歌,对于求知欲极强的青年康德而言,这一新鲜的印象无疑为他后来对蒲柏的深层阅读埋下了伏笔。
为了谋生,康德1748年离开了哥尼斯堡大学,直到1754年返校,在此期间他做了6年家教。就在准备返回哥尼斯堡大学的前一年,他却经历了一件较为重要的事情,而这件事再次把康德与蒲柏勾连起来。1753年8月27日,普鲁士皇家科学院在《汉堡自由评论与时讯》(Hamburger freyen Urtheilen und Nachrichten)上刊登了一则征文启事,该启事为命题作文,要求应征者围绕蒲柏《人论》中的一句诗词,即“存在的就是合理的”(whatever is,is right)展开论述。这次征文在当时学界影响很大,一时群贤俊彦都有参与,比如莱辛、维兰德(Christoph Martin Wieland)、门德尔松以及莱因哈德(Adolf Friedrich Reinhard)等都提交过论文,最后莱因哈德摘得该奖。为了应征,康德在1753—1754年亦曾写下《关于乐观主义的三篇反思手稿》(Three Manuscript Reflections on Optimism)。这一时期,虽然康德写作了一些反思性的文字,可他并没有提交这些手稿,因为在1754年8月返回哥尼斯堡大学以后,康德的首要问题是准备他的毕业论文,难免就忽略了征文的事项。但时隔一年,1755年里斯本发生了欧洲历史上的最大一次地震,这一地震重新唤起了康德对蒲柏的记忆:既然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当如何理解这次地震对无辜者的毁灭? 难道伤及无辜也是合理的吗? 针对这一现象,康德在1759年又写作了《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Versuch einiger Betrachtungen über den Optimismus)一文,重新反思恶(包括自然的恶)与上帝之间的复杂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地震之前的康德较为认同蒲柏的神正论思想,在他看来,由上帝而来的存在巨链中没有什么是不合理的,即使世界上存在自然的恶或道德的恶,但这丝毫不影响上帝全善全能的本质规定,它们都能够在上帝的规定中得到合理的解释。康德把这一理论称为神正论的乐观主义,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学说,即在设定一个无限完善、仁慈与全能原始存在者的前提下为世界上的恶做出辩护的学说”。蒲柏认为,宇宙间所有存在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即使世上存在大的灾难也不能取消他对至善上帝的这一信念,原因在于他乐观地相信他已经化解了至善的上帝与恶之间存在的矛盾。对蒲柏而言,宇宙中的那个存在巨链在某种意义上已对恶的存在做出了说明,因为如果从上帝到虚无的这一巨链真实存在,那么由上帝到天使,到人,再到畜生,直至一无所有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存在递减的过程:较于上帝,天使的存在显然是不足的,天使的完满性怎么可能与上帝的至善相比呢? 同样的道理,人的存在也是不能与天使相提并论的,以此类推,一直到虚无都能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就存在巨链中的所有对象而言,下一层级的对象较于上一层级的对象来说都有“存在”上的缺乏,这一缺乏就是恶。简单来说,对蒲柏而言,宇宙中的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据也都有其位置,它们依照秩序排列,哪一个也不能缺少,而世俗眼中所谓的恶不过是一个存在相对另一个存在的某种缺失,换言之恶是善的缺乏。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存在,而是相对而言不那么善而已:没有“善”作为参照物,恶就不会呈现出来。客观来说,将恶视作善的缺乏,并不是蒲柏的独到见解,更不是他的新创,这一思想奥古斯丁早就有过论证:“这世上没有任何东西生来就是恶的,所谓恶无非就是善的缺乏。”毫无疑问的是,借助蒲柏优美的诗句及其广泛的传播,这一思想得以更容易被包括康德在内的读者所接受。
现有的文献显示,1753年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的征文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即要求应征者在阐释蒲柏乐观主义思想的同时,还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应征者应如实考察蒲柏的命题,具体说明这一命题的真实意涵;二是把蒲柏的乐观主义与其他人的乐观主义体系加以比对,区分其中的差别,并给出说明;三是提出反对或者赞同蒲柏思想的理由。显然,征文之所以选择蒲柏诗歌中的这一句诗词作为题目,肯定是与该诗在当时的盛行与广泛阅读有关。再者,征文的意图非常明显,要求应征者不仅要熟悉蒲柏的思想,还要对其他与此相关的理论不能陌生,否则极难对比两者的优劣。康德无疑是一个较为合适的人选,因为他不仅学习过蒲柏的诗歌,还熟稔另外一个乐观主义神正论思想家,这位思想家就是于1710 年写作《神正论》(Essais de Théodicée sur la bonté de Dieu, La liberté de L’ homme et L’ origine du mal)的莱布尼茨。正是在这部其生前出版的唯一一部大部头著作中,莱布尼茨提出了我们所居的世界是上帝创造的最好的世界这一乐观主义理论。在这部书中,为解决至善的上帝与恶之间存在的矛盾,莱布尼茨区分了上帝的“前件意志”(une volonte antecedente)与“后件意志”(la volonte consequente)这两个概念。其中,前件意志指的是一种动力性的意志,它涉及一个行为者始终愿意做他想做之事的意愿,只要他有这种能力;后件意志指的是由前件意志之相互斗争而来的意志,这一意志是以前件意志为前提的,它是各种前件意志汇合而来的整体运动。各种前件意志犹如各种运动或力,它们汇集起来并向各个不同的方向推进,这些不同的运动和力共同作用于整体的运动。上帝的至上智慧当然使它的前件意志趋向于善,拒绝每一种恶,无论是自然的恶抑或道德的恶;但是,上帝的后件意志要求的是更加的善,为达此目的,上帝将不得不采取一切手段,包括使用由前件意志冲突而来的恶这一手段在内。就莱布尼茨的这一表述来看,可以说上帝不造成恶,亦不要求恶,但在客观上容许了恶的存在。
相较蒲柏的恶为善的缺乏这一思想,康德认为,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存在明显的不足。因为上帝无论是出于前件意志还是后件意志,它实际上确定不移地承认了恶的存在。与此相反,康德相信,蒲柏的乐观主义是最佳的一种证明的方式,出于上帝的存在巨链,实际上它是把任何事物的可能性都纳入上帝这一最为充足的根据之中。对蒲柏而言,恶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它本身没有独立的性质,是相较于善来说的一种不那么充分的善而已,而说到底,恶是一个程度相对较低的善。我们知道,康德在1763年写作出版的《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Der einzig mögliche Beweisgrund zu einer Demonstration des Daseins Gottes)一文曾将蒲柏的这一论证加以发挥。基于“可能性”这个概念,康德提出了上帝何以必然存在的根据,与此同时,他也对传统宗教中的本体论、宇宙论以及自然神学的上帝证明给予了严厉批判。当然,18世纪60年代的康德已与50年代的康德大不一样,尤其是在经历了里斯本大地震之后,彼时的他已经放弃了从传统宗教的角度来解读自然的恶的理路,认为地震等自然的恶是完全能够通过自然科学的知识加以解决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在1756年一口气写就的三篇反思地震的论文中见出端倪。
然而,奇怪的是1759年康德在《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中却一反前面敌视莱布尼茨神正论的立场,转而支持莱布尼茨对上帝的论证。他的这一做法,与1753—1754年拥护蒲柏、反对莱布尼茨的态度明显不同。诚然,对于康德何以突然转向的解读存在不同说法,我们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康德在这里的转变诚然与他抛弃蒲柏的乐观主义有某种关联,但更与克鲁修斯对莱布尼茨基于理智以诠释上帝的行为相关。对莱布尼茨而言,上帝的行为是出于理性的合理作为,而不是任性的行动。克鲁修斯反对这一看法,在他看来事实若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上帝就是不自由的了,因为毕竟上帝也要遵从理性的规范,而没有自由属性的上帝还是上帝吗? 颇值得怀疑。在某种层面上,莱布尼茨的主张可视为“理智论”(intellectualism),而克鲁修斯的立场可视为基于上帝之自由的“意志论”(voluntarism)。康德显然支持前者而反对后者,而且将这一理智论的观点一直保持到了批判哲学时期,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述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  蒲柏(Alexander Pope,1688.5.22-1744.5.30)‍‍


3

作为中间状态的人
除了在《关于乐观主义的三篇反思手稿》中重点讨论了蒲柏之外,康德与蒲柏关联最大的一次当属《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一书。在该书中,康德引用的诗句共有10次,分别为蒲柏6次、冯·哈勒3次、艾狄生1次。尤为需要指出的是,康德援用蒲柏的数量不仅是最多的,而且冠在该书每一部分前面的格言都来自蒲柏,于此不难看出,在此期间蒲柏对康德的重要意义和巨大影响。康德在这本书的第三部分“以大自然的类比为基础在不同行星居民之间进行比较的尝试”中,征引了蒲柏的3条文字,重点探讨了各个行星上的理性存在者,以及它们与地球上的人的关系。康德承认,他所援用的诗句都不是没有原因的,都是经过认真考量过的,这一点他在这一部分开头已经做了说明。在他看来,对于各星球上其他居民,我们不能肆意地讲一些似是而非的话,因为那是对哲学的侮辱,相反应该“列举那些确实有助于扩展我们知识的命题,同时,这些命题的可能性都是如此持之有据,使人们几乎不能不承认它们是成立的”。
就康德在这里所引蒲柏的诗句来看,第一条涉及对宇宙各天体及其不同居民的理解,康德认为,若不了解每一个星体的不同居民,我们就不能对万物给出合理的解释;第二和第三条关涉人在世界中的位置问题,与批判哲学时期把人视为目的本身不同,康德在这里只是把人看作由上帝而来的“存在巨链”的一环。作为人类,我们只是万物的中间状态而已,并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特异之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在宇宙中的各种存在物的链条上,人这个物种其实处在中间一段,他发现自己处在完善性的两个极限中间,距完善性的两端同样远。如果关于居住在木星或者土星上的最杰出的理性造物的想象引发了人类的嫉妒心,使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微贱而自惭形秽,那么当他看到金星和水星这些行星上的低等物种远远低于人这个物种时,人就又会感到满意和欣慰。为了支持自己的这一立场,康德援引了蒲柏的诗词作为背书:
最近,上面的生物都在看,我们这里的一位凡人,所做的事情实在离奇。他们感到惊异,这个人居然发现了自然规律。这种事情居然有可能让一个地球上的造物作出。他们看待我们的牛顿,就如同我们看待一只猴子。
牛顿是蒲柏所处那个时代的伟大天才,至今仍然是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但他在人之外的高级生物眼中竟然与猴子无异。康德之所以不反对蒲柏的这一观点,无疑与他在此期间对人的根本理解密切相关。对康德而言,人并没有自我期许的那么高尚,关于人的所谓万物之灵的古老看法显然有失准确,因为本质上看人与其他生物没有大的差别。康德曾在文中引用一位讽刺家讲的故事将人与生活在乞丐头顶上的虱子加以类比:这些虱子把它们长期生活的处所当作一个硕大无比的星球,而且把自己看作造化的杰作;后来,一个聪明的虱子在另外一个贵族的头上安了家,它发现那里还住着别的物种,直到这时它们才发现虱子不是自然界的唯一生物。康德认为,虱子的处境“无论是就其生活方式还是就其微贱来说都很能表现大多数人的性状,所以能够很好地用来进行这样一种比较”。人和虱子一样,按照它自己的想象,自然界是极为看重它的生存的,而事实上它们并不是造化的目的,因为“无限的造化以同样的必然性包含着它那无穷无尽的财富所创造的一切物种。从能思维的存在物中最高贵的品级直到最受轻蔑的昆虫,没有一个环节是无关紧要的,没有一个环节可以缺少,否则就会由此损害在联系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的美”。据此不难看出,前批判哲学时期的康德显然并没有赋予人本身以过高的期待,宇宙中的人说到底只是造化的一环,而造化的目的在于自然本身,与人无关。
平实而言,康德在此无疑把蒲柏《人论》中有关“存在巨链”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他竟然得出了与《圣经》教义完全相反的结论。我们知道,在《圣经》的《创世纪》中,上帝在创造诸多生物以后按照自己的样式造了人,并且让人来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以及所有的爬行的昆虫等生物。可以想见,上帝是以自己的样式造的人,人很难说不尊贵,但在康德与蒲柏这里人显然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几乎与低微的东西没有区别,人的精神和理性的高贵并没有给人带来出类拔萃的荣耀。现在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这样呢? 康德为什么要如此贬低人的地位与价值呢? 对于这一点,康德并非没有说明,在他看来我们只要研究一下人类之所以处于这种卑贱状态的原因,就会发现,这是因为人的精神被其粗糙的物质拘囿所致。换句话说,由于人的精神受到了物质的束缚,致使人的理性在对抗外在的干扰时陷入困境状态。用康德自己的话说:“人的思维能力的迟钝,是依赖于一种粗糙的、不灵活的物质的结果,它不仅是罪恶的根源,而且也是错误的渊薮。要拨开混乱概念的迷雾,要把借助观念的比较产生的一般认识与感性印象区分开来,是有困难的。”康德的立场非常明确,人之所以不能被视为万物之灵,在于其精神或理性的生发受到了粗糙的物质(Grobheit der Materie)的限制,正是这一限制使得人堕入了存在巨链的中间状态:它虽不是最低劣的物种,但也远不是造化的最终目的。康德关于人的精神依赖物质的这一说法,在某种意义上,不仅将其与圣经创世说区别开来,还将其与笛卡尔的物质精神二元论的立场做了区分。而康德之所以主张物质决定精神,根本上来说又与他关于地球与太阳的距离的看法密不可分。
康德明确指出,虽然人的精神机能深受与它密切相关的粗糙物质的阻碍与限制,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的研究将会发现,物质的这种特殊情况又与太阳发出的热量大有关系。因此,与其说是物质决定了人的精神性状,不如说是太阳的热量决定了人的精神性状,而热量的传递又和各天体与太阳之间的距离存在莫大关系:地球上的居民的身体物质之所以与金星上的居民不同,就在于他们和太阳的距离之相应的受热程度不同相关。整体来看:“不同的行星离太阳越远,形成其居民乃至动物和植物的材料就必定越是轻盈、越是精细,纤维的弹性连同其肌体的优越配置就越是完善⋯⋯根据这一规则,他们的居处离太阳越近,他们就越优秀、越完美。”相对于太阳系的其他行星,由于地球恰好处于中间位置,所有地球上的人也自然只能是各物种的中间物,就这一点来说它不可能是自然的或造化的终极目的,毕竟在它之上还有更高级的天使、灵神等物种,即使我们现在无法证实它们的存在。在这一点上,康德与蒲柏的看法无疑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看到,康德前批判哲学时期关于人的看法,与其批判哲学时期的“人是目的”这一立场明显不同。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原因亦不复杂,因为此时的康德较为服膺牛顿的学说,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的全名即“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或根据牛顿定理试论整个世界大厦的状态和力学起源”可见一斑。十分明显,康德此时尝试用牛顿的力学原理来解释宇宙中的各种议题,对人这一精神的存在物来说,归根结底其精神的存在需要物质来加以说明,而物质又需由热量或其所在的星体与太阳的关系远近而定。在这里,康德明显是由机械论的立场来理解人的,因为由其论证的路径来看,他相信“归根结底精神存在物对它们亲身与之结合的物质有一种必然的依赖”。当然即便如此,我们不能由此推导出康德对整个宇宙的理解就是唯物论的,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康德是想由宇宙的合规律性推出上帝的存在这一神学目的,因为自然的合规律性这一点就已揭示了其背后的终极根据即上帝的存在,正是上帝确保了宇宙的井然秩序与完美运行,关于这一点康德在《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中给予了翔实论证。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4

结语
上面已经指出,蒲柏的《人论》其实是献给其友人博林布鲁克的,不过需要提示的一点是,蒲柏这部诗歌的主要观点其实是来自他这位友人的《片语》(Fragments)与《散文选》(Minutes of Essays),而博林布鲁克的理论则又与盛行于18 世纪学术界的“存在巨链”这一思潮脱不了关系。按照亚瑟·洛夫乔伊(Arthur Lovejoy)的研究,“存在巨链”之于18世纪欧洲思想界的作用无异于“进化论”之于19世纪学术界的影响。由此不难看出,当时这一思潮的风靡现状。那么,事实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说是蒲柏,而不说是博林布鲁克或导源于柏拉图的“存在巨链”影响了18世纪的康德的思想呢? 毕竟从根本上来说,蒲柏《人论》中的许多理论并不是他个人的原创思想,而是出自博林布鲁克甚至可以上溯到柏拉图。其实,这个质疑不难回应,同样是走向马克思,我们具体是通过阅读普列汉诺夫还是恩格斯来切入的,毕竟是有所差别的。对康德而言,亦是如此,我们之所以说是蒲柏影响了他18世纪50年代的思想,主要指的是蒲柏由“存在巨链”导出的“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一乐观主义思想对康德的影响,而康德为了应对科学院的有奖征文必然在此期间阅读了蒲柏诸多的作品,这一点不难从康德关于乐观主义的反思以及《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中找到诸多证据。与此相对,康德在其批判哲学时期,尤其是他在《实践理性批判》这一著作中关于“自爱原则”(Prinzip der Selbstliebe)与“实践法则”(praktische Gesetze)的分梳,与蒲柏在《人论》第二封信札中关于人性中的自爱与理性的分析,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但由于1755年11月1日里斯本地震之后,康德走出了蒲柏之乐观主义神正论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具体的材料佐证康德此时就是因为阅读了蒲柏之后才产生那些思想的,因此,这里若再将康德的道德哲学与蒲柏人性中的两大原则强加比附,定然有失妥当。总体而言,鉴于康德的哲学运思和写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在把握其某一方面思想的时候,需要秉持孟子所说的“知人论世”的态度,才不会错失太远。
来源:伦理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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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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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1 22:27: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马彪丨康德意念思想发微
彪:南京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
念(Gesinnung)是康德后期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分梳,不仅有助于探讨Wille和Willkür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为后世学者评估康德道德宗教之品格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就意念之作为采纳准则的原初根据和主观特征而言,它是理智性的品质和道德化的确信,而不是经验性的品质与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态度。而由意念的起源来看,它与思辨理性中知性范畴一样都是先天的,所不同的是,它不是认知上的先天结构,而是道德行为者的内在形式,它是人在道德实践与自由运用中生发出来的。平正而论,康德意念学说中蕴含的这些特征把康德哲学的独特个性表达得极为显豁,它不仅有别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理论,亦有别于已有的神义论和相对主义,为人们的道德反思与责任归因提供了一个反身内求的经典范例。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191-204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2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
2022年春季号总第012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2年8月
康德意念思想发微
/著
▲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如所周知,Gesinnung(意念)一词于康德哲学,尤其是对康德后期道德思想与理性神学意义重大。据庞思奋(Stephen Palmquist)的统计,Gesinnung及其德语变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出现过15次,在《判断力批判》中动用过17次,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使用过60次,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起用过6次,总共98次;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则足足出现了169次,后者几乎是前面四部著作的两倍。上述数据表明,较于康德的知识理论与审美学说,意念对其宗教思想与伦理学说尤为必要。诚然,意念一词出现频率的多寡与它在思想研究中的轻重地位并不完全相同,统计学毕竟不是哲学,它也不能取代后者的位置,可毋庸置疑的是,在一定层面上我们也的确可以借由这一语词的运用,察知康德思想中的某种隐微变化。
由于意念这一概念不仅牵涉对康德“三大批判”中的相关论题,同时亦涉及康德晚年的道德宗教议题,问题庞大而芜杂,因此,我们打算把所要阐述的主题聚焦在意念之意涵的分梳上。换句话说,我们关于意念的探讨,主要涉及康德对这一概念所作界定的两个关键词上,即“根据”和“主观”。基于此,文章大致分为如下内容:首先,在问题的导入部分,主要考察Wille(意志)、Willkür(任性),以及意念之间的关系,引入意念这一议题;其次,具体阐释意念之定义中包含的内在意蕴,即分析作为der erste subjective Grund der Annehmung der Maximen(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之界定中的“根据”(Grund)一词的意涵到底是什么,它是经验性的还是理智性的,若是后者,它与亚里士多德的hexis(品质、习惯、性格等)有何差别;再次,则是辨析意念中的“主观”(subjektive)选择这一语词的歧义,它指涉的究竟是道德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还是道德化的确信(überzeugung)意义上的“主观”;最后,我们将结合最近的一些研究资料,再对“意念”之起源问题给出一点说明。
1

问题导入
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意念”这一语词并不是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第一次提出来的,但对这一概念的深刻剖析与详细阐发却是这一著作的核心论题之一。正是在这一著作中,康德对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在康德看来,所谓意念指的就是“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它是一行为者最持久的性格与品质,是具体行为选择的前提要件,并在具体行为的选择中得以反映。康德对意念的这一界定,初看之下是明晰的、毫无异议的,然而对这一范畴及其周边议题稍加考察,则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惑不解之处。
美国著名康德专家亨利•阿利森(Henry Allison)曾经指出,康德之所以在其后期著作中大肆引入并发展意念这一概念,与他本人对人之本性的分析脱不开关系。依康德之见,人之本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理性存在者的选择相关,都是人主动选择的结果。为了刻画这一选择的复杂性,康德又对人之统一意愿功能中的“立法机能”与“执行机能”即意志与任性给予了具体分梳。康德认为,意志本身不是铁板一块的概念,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意志可以指涉意志的整体能力,而狭义的意志则几乎与实践理性没有差别,它不仅为任性制定道德法则,而且还直接对后者下达命令。当然,任性既可以执行意志的指令,也可以拒绝它的命令。
▲ 亨利•阿利森(Henry Allison,1937.4.25-) 教授
那么,为什么任性并不完全、一贯地遵从意志的立法,而是时而服从,时而背离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当不能忽视任性在受到理性及其法则的限制时,还深受人的感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然偏好(Neigung)的影响。换句话说,作为存在于具体世界中的个人,他的选择要同时受到道德法则与自爱原则的牵制,而人的善恶之最终依据,就在于任性的选择。当任性响应道德法则的号召,把意志的命令高置于自然偏好之上,人就是善的;反之,假若任性唯自爱原则是依,将自爱原则放到了道德法则之前,那么人就是恶的。不难看出,对康德而言,决定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根本理据不在于他遵循了道德法则还是自然偏好,关键的一点是两者之中哪一个居先,是道德法则第一位还是自爱原则第一位。作为严格的道德论者,康德主张,“无论何人,只要他把道德法则纳入他的准则,并置于优先地位,他在道德上就是善的;而无论何人,只要他不这样做,并且优先考虑的是其他非道德的诱因(包括同情),他在道德上就是恶的”。
然而,仍需一问的是,任性选择善恶之最终的根据是什么?难道说它的选择是凭空所致,没有来由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任性的选择绝不意味着盲目、任意的胡乱作为,它的选择是由意念来合理供给的。用康德的话来说,作为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意念“普遍地指向自由的全部应用”。也就是说,意念指涉的范围不仅关系到自由任性的运用,甚至关涉整个自由领域,只有基于意念,任性的选择才有其可能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人是愿意把道德法则置于自然偏好之上,还是乐意把自然偏好置于道德法则之上,是由意念给出资讯,提出利弊权衡,然后供任性做出最终的判断或裁决的。现在,如果我们的这一解读符合康德文本之原意的话,那么很明显,意念是个什么东西又是亟待说明的问题了。然而,对此问题,康德显然有点语焉不详,给出的具体阐述更是付诸阙如。正如朱力安•彼得斯(Julia Peters)所指出的那样,意念对晚期康德的哲学思想相当重要,它构成了个人道德人格的基础,人之行为的道德品性完全取决于他所具有的意念之善恶,可令人遗憾的是,康德对意念这一重要范畴的言说十分模糊,极难把捉。
▲ 朱力安•彼得斯(Julia Peters) 副教授
意念的这一不太易于人们把握的特征,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神秘的或不可思议的,相反,基于康德的已有文本和后世学者的探索,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寻出某些线索,勾勒出它的基本轮廓的。大体而言,首先,由行为者的选择“根据”来看,意念是一种理智性的品质,它与人的经验性的品质无关;其次,从行为者的“主观”选择来看,意念是道德化的确信,它与人的心理情感和态度了无相涉。
2

理智性的品质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意念指的不过是一行为者之持久的品质(character)或性格,它是行为者之具体选择的原初根据与前提,而它本身的特性又在这一具体选择中得以呈现。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的任性所做的每一项选择与每一次行动,其背后的终极根据都要落实到意念的层面之上,也正是意念通过它的一系列的具体选择和具体行动,形成了我们各具特征的生命人格与道德气质,并最终将“我”和“他者”,甚至将“彼时的我”与“此时的我”区分开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康德哲学中的意念与性格、品质、态度,以及倾向等范畴沾染甚深,使得人们,尤其是西方学者很自然地将其与亚里士多德的hexis(习惯、性格、品质)等同视之,或许正是由于意念所提供的那种性格特征,使得人们联想到了亚里士多德哲学意义上的品质。表面看来,两者的确相仿,但细究起来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毕竟与内在于康德自由概念之中的意念无法相容。毫无疑问,在与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比对中,更易彰显康德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的品质不是受动的情感,而是因以某种方式对待事物而形成的固定倾向,它对我们的具体选择与行为深具指导与引领作用,而德性与邪恶正是人的这一品质的展现。具体说来,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品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我们可以借助某人的品质来对其已有的具体行为给予说明,比如“张三每年都(不)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因为他是个(不)良善的人”;其二是我们可以根据某人的品质来预测其将要发生的具体行动,比如“因为张三是个(不)良善的人,所以他明年(不)会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在上述命题中,张三的品质就对他为什么会采取这一行动,而不采取那一行动给出了合理的说明,甚至对他的未来、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出正确的推断。以此类推,在宽泛的意涵上,我们可以确切地说,凡是具备某一品质的人,都可以、也应该由其品质来加以说明(explanatory),因为品质决定行为。也就是说,一旦我们知道了某个人的性格或品质,我们就能够预判他会以某种方式行动,选择某一立场,并且能够顺利地推断他在未来的某个时日发生什么事情,以及采取什么行动。
与亚里士多德思想中所呈现的具有现象、经验性的品质不同,康德所说的意念显然与自由的任性休戚相关,就这一点而言,人们只能在本体、理智性的层面上来把握它。行为者在意念中的选择虽说是由主体做出的,但不是随心所欲的,更是与人的自然冲动相隔悬远,因为这后一观点明显将善或恶的议题归结为偶然性这一因素,进而摧毁了道德的根基。在康德看来,亚里士多德所极力刻画的人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他要反对的,且与之对立的立场,因为亚氏的品质说到底只不过是人的欲望、喜好、习惯等各种感觉机能的综合,事实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对此机能,我们不仅不能控制,而且还会滥用,进而将深具道德意义的善恶问题变为儿戏。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一旦我们将康德的意念误读为亚里士多德的品质,那么这就意味着理性行为者是在一个因果链条中锻造自我,以及与自我切身相关的品质,而因果链条的选定,也就同时宣告了人之性格的确立与固定,在此基础上,自由将没有遁形之所。毫无疑问,康德是断然不会接受这一主张的。
当然,上述误读之所以会发生,也不全是后世学者的粗心之过,康德本人亦有推卸不掉的责任。仅就对意念的界定而言,康德认定它是准则之采纳的主观“根据”,而明眼人于此不难看出,其中的“根据”明显可以做出两种意义完全不同的解读:一种是因果关系(causality)上的说明,一种是理性(reason)上的逻辑辩护。不幸的是,康德在其已出版的著作中并没有给予特别的提点。而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1794)一书中,上述两种意义上的“根据”,竟然在他的行文运思中交互使用,这就难免给人造成一种混乱的印象,康德似乎没有对作为“根据”的因果性说明与作为“根据”的逻辑性辩护给出区分,致使人们将前者的那种具有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品质等同于康德思想上的意念。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康德的思想并不是僵死的,而是一直在变化着的。就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面世的第四个年头,康德在其出版的《实用人类学》(1798)一书中,对“根据”这一概念的表述则较《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已有很大的差别。在那里,康德指出:“绝对地具有一种品质,则意味着意志的这样一种属性,按照它,主体把自己束缚在某些实践原则之上,这些原则是他通过自己的理性不变地为自己规定的。”话虽如此,康德在此还是没有鲜明地点出他的思想与亚氏的相异之处,而对这一问题给予最为切当、最为清晰之阐释的当属康德的未竟之作《〈人类学〉反思录》(Reflexionen zur Anthropologie),该书收录在德文《康德全集》学院版第15卷。在这一作品中,康德明确指出,他所说的意念关涉的是“思维方式的品质”(Charakter der Denkungsart),而非“感觉方式的品质”(Charakter der Sinnesart),正是前者而非后者真正构成了人在意念上的根本特质。我们判断一个人的道德人格,一定不能只看他已做或将做什么事情,而是要考察其所作所为背后的道德品质是什么,现实中许多生动的案例告诉我们,出于卑劣动机的行为,其结果照样也有可能是符合道德法则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我们认定康德是在选择整个因果链条中来构建自我的话,那么这一见解无疑忽视了康德极为重视的实践语境,以及与此相关的且应为之负责的意志品格。诚如康德自己所言的那样:“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什么?以及,他应该成为什么?是善还是恶?这必须由他自己来造成,或者必定是他过去所造成的。善与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性的结果,因为若不然,他就不能为这二者负责。”此处的关键语词是“在道德的意义上”这一限制性的表述,因为它说明,只有在这一最基本的层面上,人才会被视为是在自我选择和自我构建。
综括前述,借助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资源,特别是与其思想中的重要概念hexis的比照与分梳,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康德哲学中的意念完全是一种理智性的品质,与亚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完全是基于“思维方式”(Denkungsart)而非“感觉方式”(Sinnesart)之上的一种气质或性格。我们要想对它有一正确的理解,只能诉诸实践的逻辑关系,而不能诉诸经验的因果关系。诚如阿利森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由于“作为意志的普遍规定的准则和较为具体的实践规则,以及在诸规则之下的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属于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因此,意念所作的基本选择和理性行为者依照他们的意念所作的具体选择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广义上的(broadly)逻辑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所以,我们不能把理性行为者的具体行为……看作是行为者的意念在因果关系上的结果”。之所以说它属于广义上的逻辑关系,是因为从意念到由此而来的行为之间不是简单、僵化的机械演绎过程,这其中还有任性的采纳问题,意念只规定了行为人的基本取向而不是整个行为过程,毕竟它还为任性的实践判断留下了足够的选择空间。
3

道德化的确信
通过对行为者之选择“根据”这一核心语词的澄清,我们大致勾勒出了康德哲学思想中意念的理智性品质这一重要特质,以及它与其他思想家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区别,这无疑十分有助于我们对康德哲学之特征的认知和理解。不过,要想深层次地把握意念的确切含义,我们还须对意念之界定中的“主观”这一关键语词给出进一步的说明。作为任性之选择的前提条件,意念毋庸置疑是自由领域的概念,对它的探讨自然应该在道德的论域中展开,然而一旦将其与“主观”一词并置,意念还会是任性所作选择的最高准则和根据吗?“主观”的加入是否在某种层面上会减弱道德的纯粹性和实在性?事实证明,我们的疑虑不是多余的,后世学者就有不少试图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来对此诠释的,其中较为著名的是维尔纳•普卢哈尔(Werner Pluhar)。
普卢哈尔承认,康德之意念中的“主观”与我们日用常行意义上的主观随意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意涵也不是现在的心理学这一学科所能穷尽的。然而,话虽如此,从康德的行文以及他对意念之使用来看,意念的主观特性主要还是偏向道德心理或心理情感(psychological feeling)这一维度。基于这一认识,普卢哈尔主张,Gesinnung这一德文词与其翻译为disposition(倾向),不如译作attitude(态度)更为契合康德的思想原貌。因为意念标识的不过是人心中一连串变动的状态,它决定着我们看待自我与他者的态度,并从根本上决定着我们行为的最终根据。而且,事实一再证明,我们的所作所为无不和我们与之采取的态度密切相关,而我们的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印证着我们的态度正确与否,并为我们接下来的进一步活动给出方案或提出警告。在普卢哈尔看来,作为人之行为背后的态度,意念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针对某一事实与事态的看法,或对于某一事实与事态的情感;第二,以某一心态或方式面对应激事件的立场;第三,它是心灵中的消极的、敌视的状态,比如冷酷、高傲,等等。可以看出,基于康德之意念概念语词上的多维意涵,普卢哈尔试图从中辨析出意念在道德心理学上的意义来。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意念本身所包含的内容与普卢哈尔的“态度”并不完全雷同,稍作解读即可发现,普卢哈尔道德之心理学向度的诠释不能与康德思想中的意念等量齐观,因为他虽然察觉到了意念之“主观”界定中道德情感层面上的内涵,却错失了“主观”一词所携带的道德化的“确信”(Überzeugung)这一层面上的意思,这显然有违康德思想之原貌。
在康德哲学中,所谓“确信”指的是一种“视之为真”(Fürwahrhalten)的主观认定,当我们断定某物为真时,必然涉及主观判断,假如这一主观判断不仅对下此判断者当下有效,并且一直普遍有效——只要他具有理性的话——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这样的判断就是“确信”;反之,若其普遍必然性只是暂时的或偶然的,则可称之为“置信”(Übeeedung)。换言之,确信做出的判断虽说是由自己的“主观”而来,但其使用范围不限于行为者的当前语境,还涉及它的普遍适用和一贯之道。按照庞思奋的解读,康德哲学中的“确信”有两种不同层面上的运用,一是认知或思辨层面上的使用,二是行动或道德层面上的使用,而“意念”指的就是后一层面上的意涵。为了彰显认知上的“确信”和行动上的“确信”之间的关键差别,庞思奋甚至建议用convincement来翻译前一概念,而将conviction留给后一概念。而作为道德层面上的“确信”,意念具有的鲜明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特殊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真正的宗教信仰才得以产生。由于“道德确信”与“视之为真”关系至为密切,要想把握前一概念,我们不能不对后一概念的框架有所揭示。结合劳伦斯•帕斯特纳克和庞思奋的研究所得,我们列出如下简单图表,以便察看“道德确信”和“视之为真”框架下的各“子概念”即“知识”(Wissen)、“信念”(Glaube)、“意见”(Meinung)之间的关系。
上图可见,与主客观都充分的知识以及主客观皆不充分的意见(如“其他星球上有理性的存在者”)等不同,道德上的确信虽是主观的,但却具有主体之间普遍有效的规定性和约束性,显然意念作为主观选择的根据和准则,只能坐落于道德确信领域,而道德意念只不过是道德化了的主观确信而已。只要随意浏览一下《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我们将不难发现,作为道德确信之意义上的“意念”,在康德的这一最重要的宗教学术著作中随处可见。就上帝应该被如何敬拜这一议题而言,康德就曾指出,真正的上帝崇拜应该基于人之主观普遍必然的道德意念,人应该把这一意念体现于他们的善的生活方式之中,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活出上帝的样式来。虔诚的信徒绝不是整天喊着“主啊主啊”的人,而是内心虔敬,并且身体力行以尊奉上帝之意志的人。对上帝口头上的承诺和赞颂可以说是极为轻巧的一件事情,世上奉上帝的名义以逞其私的人比比皆是,但所有这些都与对上帝的敬拜无涉,因为纯粹的宗教信仰一定与在道德意念中对上帝的诫命即义务的遵循紧密相连。不唯如是,那些供职于圣洁事业的祭司,以及献身于上帝的教宗、牧师等神职人员,他们身处的场所即教会也应该是一个用于在道德意念方面进行教导和激励的聚会场所,否则他们的这种信仰只能说是历史性的信仰,而不能称之为纯粹理性的信仰。为了揭示这两种信仰的本质差别,康德还对犹太教和基督教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比对。康德认为,犹太教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宗教,而是一群人的联合,因为犹太教的信仰是基于外在的规章和制度,而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意念,虽说犹太教中也有上帝,但是上帝在那里只是作为一个世俗的君主来被加以敬重的,人们并不对自己的良知提出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十诫,毋庸置疑会对人们的行动施加道德上的约束作用,然而,在康德看来,即便如此,十诫也只是外在力量对人的强制而已,它们“根本不是伴随在遵循它们时的道德意念(后来,基督教把它的主要工作就建立在这里)的要求一起被给予的,而是绝对地仅仅着眼于外在的遵守”。因此,犹太教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根本只能被视为历史性的信仰。与此相反,植根于人之道德意念上的基督教与纯然理性的道德信仰最为契合,并为未来真正的宗教的确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由上论述,可以看出是人的道德意念成就了宗教,真正的信仰是基于人的道德意念之上的。一如庞思奋所指出的那样,正如科学是出于逻辑上的确信(logicalcon viction)的知识一样,宗教则完全是出于道德上的确信(moral conviction)的信仰。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人们无法自己实现与道德意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至善的理念,而尽管如此,我们却在自身中发现了必须致力于此的义务,所以,人们发现自己被引向了对一个道德的世界统治者的信仰,只有借助他的协助和安排,至善的目的才能实现。仅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完全可以说,意念是真诚致力于一种信念的道德实践,正是在此道德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构筑了一种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且不管这一生活方式是善的还是恶的,那都是自己的选择所致。例如,关于人之本性的“根本恶”思想,康德就曾不止一次地指出,它源于人的自由选择,是人咎由自取、自我招致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这一恶才被称为根本意义上的恶。相对恶而言,向善的禀赋更为根本,它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原初特质。然而,在康德看来,当我们说善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时,与这里所说的人性中的、与生俱来的向善的禀赋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人被造就为向善的,人的原初禀赋是善的,但人还没有因此就已经是善的,而是在他把这种禀赋所包含的那些动机接纳入自己的准则(这必须完全听任于他的自由选择)之后,他才使自己成为善的或者恶的”。
▲ 斯蒂芬•庞思奋(Stephen Palmquist) 教授
行文至此,不难发现,就意念的“主观”特征而言,它只能坐落于视其为真的“确信”的范围,尤其是在行动层面上的确信论域,它是人之道德化的确信。它与认知上的确信不同,更与道德心理学上所说之偶然的、特殊的“主观”天地悬隔。相反,它是人持之以恒的一贯之道,而所谓的宗教信仰以及善恶的生活形态,只有基于道德意念才能得以合理地解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意念不仅仅是人之性格的基础、行为的理据,更是人之持守的基本信念。作为人之选择的主观准则,意念与随心所欲无关,就某种层面而言,这里的主观与思辨领域中的先天认知形式极为相仿,不同的是在这里它是人之道德人格的基本框架和内在结构,而不是使知识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不过,要想充分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得不对意念之起源问题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4

意念的起源
经由上面的简单探讨,我们对意念大致已有所了解,不过这一了解也仅限于对意念之属性或特征的描述层面,而其属性与特征之背后的深层问题,比如意念是如何产生的这一议题,尚未给予明确分梳,依旧属于未明的隐晦状态。我们知道,意念这一概念的引入,旨在为选择的合理性以及行为的可归因性奠立基础,为任性的抉择提供最终的理据,没有这一原初理由(meta-reason),我们的选择要么是无穷回溯,要么就是没有根据的、荒谬的,而这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可接受的。就此来说,我们终极问题的解决都确定不移地指向了意念及其根源问题。
那么,意念到底是如何获得的呢?康德给出的答案很简洁,意念是天生的,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过,这里所说的“天生”不是指时间上的“与生俱来”,而是理性或概念上的“与生俱来”,正如康德在解释“恶”的起源时所做的那样,恶的根源是不能归因于现象或时间领域的,它只能在理性的、自由的范围内给出合理的解释。用康德自己的话说,人之所以天生具备善的意念或恶的意念,并不意味着这一“意念根本不是由怀有它的人获得的,即是说,人不是意念的造成者,而是意味着,它只不过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即任从幼年就一直是这样的或者那样的)罢了”。换句话说,意念的获得离不开特殊的实践语境与伦理场域,善恶的意念只能在这一语境与场域中给出解释,它与行为者的自由实践密切相关,决不能将其根源诉诸因果链条的学说之上。因此,当康德断言意念是有着“前时间”或“无时间”的起源时,实质上他的意思不过是说,人的意念是与人的道德生命一起产生、成长起来的,即它是与自由运用共同延展开来的,而不是在时间或现象的维度中“与生俱来”。
进而言之,如若我们将意念的获得与纯粹直观形式以及知性范畴的产生略作比对,则将更为切实地明了康德对于意念之根源的态度。由《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感性论”与“先验逻辑”部分可知,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我们的先天认知结构,它们像知识之网一样,负责对感性杂多的质料进行整合与归摄,没有它们我们就不可能认知世界,它们是我们的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要件。然而,当我们继续追问: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为何前者只有两个,而后者却有十二类,为什么就不能多一个或少一个呢?这时我们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虽说康德对这一问题也有回应,即“它们也许来自某种共同的、但不为我们所知的根基”。但对于某些学者而言,康德这一回应跟没有回答毫无差别,因为康德的意思无非是我不“知道”,作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不为我们所知”的。当然,不为所知(know),绝不等同于我们对它们的不可思议(think)。按照齐良骥先生的看法,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是康德之(新生论”的主要内容,它是在反对既有之“预成论”和“自生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首先是所谓的“预成论”,它的主张在于认定有机体在性细胞中就已经以现有的胚胎存在了,有机体其后的发育不过是预先存在的各器官在量上的增长,这一主张在17到18世纪的西方生物学界占统治地位,当然它也是上帝创造世界的一种神学立场的变种。将这一立场用在康德的哲学语境中,无异于是说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来源于上帝,康德肯定反对这一看法,因为它不过是康德早先就已经批判过的神学上的天赋学说。其次是“自生论”,它原本指生物体从无生命物质自然发生的一种主张,这一观点较早出现,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的《动物史》中就已经提出鱼源自泥沙,而昆虫始自腐土的观点。在康德的思想语境中,“自生论”的哲学意涵等于主张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来自经验,是经验使得概念得以可能。毋庸置疑,这一观点与康德的基本哲学立场,即概念使得经验成为可能的哲学立场相矛盾:毫无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经验怎么可能会产生具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纯粹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呢?最后是“新生论”,它断言性细胞中并不存在任何雏形,生物体原先并不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器官都是在发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以此作为参考和对照,康德认为,我们的纯粹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既不是异类的过渡,也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同一种之内每一新的个体的发生、成长的结果,它是自然在发展过程中“每一个体有机物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完全合乎理性,是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时空直观与知性范畴是人之理性自我产生、自我发展的结果,它们与自身之外的事物无关,亦不能向自身之外的事物求取。
▲ 齐良骥(1915-1990)先生‍‍‍
按照阿里森的解读,与时空的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一样,康德哲学中的意念学说也应该站在“新生论”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不能将它的起源问题诉诸人的主体之外,意念的主观特征并不意味着肆意妄为,本质上它也是人之理性的先天结构,只不过与时空和范畴的先天结构不同的是,这一先天结构不是思辨的、认知的,而是道德的、行为的,它与我们作为道德行为者的本性不可分割,同时又是构成这一本性的要素,即它是我们的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康德之所以一再重申它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其目的只不过是想强调它是在道德和精神的发展进程中获得的而已,甚至可以说它是道德和精神之发展的先决条件,进而是那种可以在道德范畴内加以设想的生活之可能性的前提要件,正如时空以及范畴是经验之可能的先决条件一样。
不难看出,康德通过主张一个人的意念必须被视为获得的,但又拒绝视为从时间中获得的这一看法,不过是给意念的起源问题一个理性或概念上的解决方案,其解决之道离不开对归因之可能性条件的反思,以及对道德主体人格的凸显。在某种程度上,康德认定,是人自己要成为他自己,人在道德意义上的为善与为恶之因最终只能诉诸自身。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应该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行动。关于这一原则,康德不仅将其贯彻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中,还扩展到了对意志的普遍规定中,在此意义上,似乎可以说康德对意念之学说的论述是否成功完全取决于他对道德法则以及义务之奠基的处理是否稳固。当然,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提出的意念学说,能否完全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道德法则和义务学说中推导出来,或者说,前者的有效性是否要以后者的有效性为充分条件,依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商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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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括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康德后期哲学中一个极为核心的范畴,意念不仅深化了意志与任性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推动了道德与宗教之间的内在联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标识出了康德实践哲学的独特品格,并由此而与传统思想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区别开来。关于意念所具备的理智性的品质、道德化的确信,虽然基于思辨理性的立场尚无法加以认知,但是这并不影响它的客观实在性(Realität),以及见之于经验世界的现实性(Wirklichkeit)。与作为纯粹的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一样,意念也是先天的,稍微不同的是,它不是经验或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而是人之道德行为的(善的或者恶的)先天结构和内在形式。诚然,康德对意念的这一论述未必人人认同,加之他对这一学说的阐释时间跨度较大,论点亦较为分散或模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后世学者的梳理和解读难度,但无论如何,康德对人的道德之行为归因的反思,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意念学说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学术资源,因为在某种层面上对康德之道德意念学说的否定,只能要么走向神义论的路数上去,要么堕入相对主义的深渊,而要想避免这两种命运,康德的研究工作还是不容忽视的,仅就这一点而言,康德的意念学说值得我们一再回顾和解读。
来源:伦理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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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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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康德式超绝哲学与单义性存在论问题——一个德勒兹哲学视角下的考察

一、引论:一个关涉海德格尔的迂回
关于德勒兹与海德格尔这两位二十世纪重要哲学家的关系,劳勒(Leonard Lawlor)在他的《透思法国哲学》(Thinking through French Philosophy)中做出了如下富有激发性的评论:德勒兹在《差异与重复》中提到的第一位哲学家并非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是柏格森、尼采或斯宾诺莎,而是海德格尔。的确,德勒兹所说的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洞见’——亦即差异必须在不经过任何同一中介的条件下使不同之物相互发生关系——全面指引着德勒兹在《差异与重复》中的思考。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差异与重复》就是德勒兹的《存在与时间》。我甚至认为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德勒兹的《差异与重复》在1968年的出版和《存在与时间》在1927年的出版同样重要。
虽然劳勒的论断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仅就事实而言,德勒兹很少在他的著作中提到海德格尔。在德勒兹为数不多的有关海德格尔的论述中,篇幅最长的、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论述无疑是《差异与重复》中的关于海德格尔的差异哲学的注释(Note sur la philosophie de la différence de Heidegger。在这个有两页篇幅的长注中,德勒兹不出预料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差异上。他提醒读者,海德格尔所构想的存在论差异并非处于存在和存在者之间,它就其本性而言实际上是襞(Pli)、二重性(Zwiefalt)。无论是对于存在而言,还是对于存在在澄明遮蔽的二重运动中构成存在者的方式而言,它全都发挥着构成性作用。在《差异与重复》之后,海德格尔的名字再度引人注目地出现在其中的著作是《襞:莱布尼茨与巴洛克》(Le pli.Leibniz et le baroque)。德勒兹在他的这部晚年著作中对海德格尔哲学感兴趣的地方仍然是后者的作为二重性的存在论差异概念:当海德格尔诉诸二重性(Zwiefalt)这个使差异成为差异的本源差(différenciant de la différence)时,他最想表达的就是:差异化活动的出发点不是在先的无差异,而是不断展开和折叠的差异,这与存在之澄明与遮蔽的共存紧密相关。
既然二重性对于德勒兹而言如此重要,那么海德格尔本人在哪里用到了这一表述呢?对于这个问题,德勒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在形而上学之克服(Überwindung der Metaphysik这篇收在《演讲与论文集》(Vorträge und Aufsätze)的文章中,海德格尔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谈到了存在与存在者的二重性——“形而上学在严格的、惟在此所指的意义上讲是一种厄运,即:它作为西方欧洲历史的基本特征让人类悬挂于存在者中间,但存在者之存在在任何时候都未能作为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二重性(Zwiefalt),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并且通过形而上学而在其真理性方面得到经验、追问和接合。除此之外,海德格尔是否还在其他场合用到过二重性这一表述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在1961517日于基尔所做的演讲康德的存在论题(Kants These über das Sein中,海德格尔又一次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谈到了与存在紧密相关的二重性问题:我们如果再度回忆一下西方欧洲思想史就会了解到:存在问题作为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具有双重形态。它一方面追问:存在者之为存在者一般是什么?在哲学史的进程中,在这个领域内的考察是在存在论(Ontologie这个名目下进行。另一方面,存在者是什么?这个问题也追问:何者是以及如何是最高存在者意义上的存在者?这就是对神性的东西和神的追问。这个问题的领域是神学(Theologie)。关于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的双重形态在存在学(Onto-Theo-Logie这一名称当中得到了概括。存在者是什么?这个二重性(Zwiefältigkeit)的问题一方面是说:存在者(一般)是什么?另一方面是说:什么(何者)是(绝对)存在者?
当然,海德格尔在这段文本中所使用的二重性的德文原文不是“Zwiefalt”而是“Zwiefältigkeit”,但这并不会造成什么问题,因为“Zwiefältigkeit”无非是指表现为‘Zwiefalt’的状态。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海德格尔在这段文本中仍然是在形而上学之历史的视角下讨论二重性,但这里所说的二重性显然不再是超越于形而上学的思想可能性之外的真理,而是成为了形而上学的本质性构造(Verfassung。也就是说,二重性不再是须要以超越形而上学的方式在其真理方面被思的存在与存在者的二重性,而是在形而上学的历史发展中始终作为其结构呈现的追问存在者之存在者性(Seiendheit)的存在论和追问最高存在者的神学的二重性,后一种二重性使形而上学展现为存在学。须要注意的是,存在论和神学绝不只是作为两个互不相关的部分被包括在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当中,它们之所以能够形成一种二重性恰恰是因为它们彼此间有着内在联系。在海德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的联系就是作为形而上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存在之类比(Analogie des Seins,也就是说,正是存在之类比奠定了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的基础。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提到这第二种意义上的二重性以及由之引发的存在学问题呢?
德勒兹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他1968年出版的主要著作《差异与重复》(Différence et répétition)中阐发的单义性存在论(ontologie del’univocité)。这种存在论肯定的是一种非巴门尼德柏拉图式的单义性存在(êtreunivoque),而它所反对的正是被海德格尔视为形而上学二重性之基础的、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向一(πρòςἓν学说并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存在之类比。也就是说,如果德勒兹明确提到的第一种意义上的作为的二重性表现了他在正面建构一种差异存在论方面对海德格尔的继承,那么上文中所揭示的德勒兹未曾明确提到的第二种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二重性则表现了德勒兹在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方面对海德格尔的继承。更为明确地说,我们之所以提到后面这种二重性正是为了表明德勒兹的单义性存在论——这种存在论在《差异与重复》中被明确表述为表象哲学(philosophie de la représentation)的对立面——所针对的未被明言的隐秘对象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形而上学、亦即存在学。
二、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
在做出进一步的讨论以前,我们有必要对海德格尔所理解的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的内容进行说明。海德格尔在其后期代表性论文《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Die onto-theo-logische Verfassung der Metaphysik)中宣称形而上学自其在希腊发端以来就是存在论和神学。而在完成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的《黑格尔的经验概念》(Hegels Begriff der Erfahrung)一文中,他明确将存在学构造的起源锁定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构想,或者更确切地说,锁定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疑难。所谓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疑难是指: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在《形而上学》Γ卷中将形而上学界定为以存在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普遍科学、亦即后世所说的存在论,另一方面在E卷中将形而上学界定为以最高存在者神为对象的特殊科学、亦即神学,那么这种显而易见的冲突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得到解决?针对这一疑难,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找到如下解决方案。
我们首先假定形而上学是以存在本身为对象的普遍科学、亦即存在论。一旦做出了这种假定,我们马上就会遭遇如下问题:根据亚里士多德对于科学特征的刻画,一切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是特定的属,而所有的属概念都是同名同义的单义性概念。但是,存在概念由于具有多种意义恰恰不是一个单义性的属概念,所以它无法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一门研究存在本身的科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向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虽然存在概念具有多种意义、亦即范畴,但在这些意义当中,有一个意义处于核心地位,而其他所有意义都无一例外地与这个核心意义相关。这个核心意义、核心范畴就是实体,其他所有范畴——无论是质、量、关系,还是时间、场所、施动、受动、状态、具有——都因为和实体相关、依附于实体才被称为存在。因此,虽然存在概念不具有属概念的单义性的统一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特殊的统一性、亦即向一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确保了研究存在的形而上学是一门统一的科学。而且,由于这种向一的统一性的基础就是实体,所以关注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严格说来就是以实体为研究对象的实体学(Ousiologie)。
尽管如此,使形而上学从存在论转化为实体学仍然没有消解一切问题,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构想,实体概念和存在概念一样具有多种意义。在《形而上学》Λ卷中,亚里士多德就区分了三种意义上的实体:生灭的运动实体、永恒的运动实体、永恒的不动的实体。而亚里士多德在解决多义性存在概念的统一性问题时提出的向一理论恰恰也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这三种实体就像十个范畴那样互不相同,但在它们当中有一种实体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两种实体都因为和它相关、以它为原因才被称为实体,这种实体就是永恒的不动的实体,亦即不动的动者神。这样一来,永恒的不动的实体神就成为了赋予实体学以统一性的基础,实体学因而也就成为了以神为对象的神学,而这恰恰与E卷的形而上学界定相一致。
因此,通过在范畴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运用向一理论,亚里士多德化解了他所给出的两种形而上学界说间的冲突。而消除了矛盾之后的形而上学即是以存在论为出发点、以神学为终点的存在学(这是存在学的构成机制)。从严格意义上说,形而上学的最终对象是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被等同于单纯的神学,因为形而上学之所以表现为存在学就在于它不仅要完成从存在论到神学的过渡(这种过渡以实体学为中介),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更为重要的——还要从神这个根据出发回过头来对存在者整体的普遍存在者性(Seiendheit)进行说明(这是存在学的运作机制)。
如果说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获得了存在学的基本形态,那么它在以托马斯主义为代表的经院哲学当中则真正成为了完备的存在学。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存在学就其构成机制而言是以向一理论为基础,以向一关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范畴层面上的论述所展现的那样——必须建立在绝对异质的项之间。但由于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表明神圣实体和感性实体之间存在着绝对异质性,所以向一关系并没有在实体层面上以确定无疑的方式建立起来,存在学因而并未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其完备状态。针对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将(新)柏拉图主义的分离学说引入到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当中、将分有学说引入到向一学说当中而使形而上学成为了完备的存在学。
三、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论:超绝哲学的诞生
在明确了形而上学的存在学构造的含义之后,我们就可以从一种新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德勒兹单义性存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分别以邓·司各脱、斯宾诺莎、尼采为其代表人物的存在的单义性之阐发的三个主要环节。如果说我们可以追随海德格尔将形而上学的历史视为以存在之类比为基础的存在学的历史,那么被德勒兹点名的这三位哲学家则通过构建单义性存在论而挣脱了形而上学的桎梏,亦即超越了存在学的二重性机制。既然如此,我们就有理由宣称:从德勒兹的视角看来,邓·司各脱——“《牛津评注》(Opus Oxoniense)这部最伟大的纯粹存在论著作的作者——是哲学史上第一个超越了作为存在学的形而上学的哲学家。
当然,德勒兹本人对于邓·司各脱哲学并没有第一手的了解,他对于司各脱式单义性存在论的理解几乎全部以法国著名哲学史家吉尔松(Étienne Gilson1952年出版的《邓·司各脱基本立场入门》(Jean Duns Scot.Introduction à ses positions fondamentales)为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勒兹对于邓·司各脱哲学的这种并非来自吉尔松而是来自他本人的哲学史定位却在当代司各脱研究的权威学者、德国哲学史家洪内菲尔德(Ludger Honnefelder)那里得到了呼应。
洪内菲尔德最为著名的论点是形而上学在1314世纪的西方拉丁世界(lateinische Westen)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开端。在他看来,形而上学第一次开端的标志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Γ卷中确立了作为整体性地研究存在之为存在的科学的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经由阿拉伯世界重新传入西欧则标志着形而上学的第二次开端。与之前占统治地位的阿摩尼乌斯学派(Ammonius-Schule)和阿威罗伊对形而上学的神学解释不同,形而上学第二次开端的代表性思想家无一例外地对形而上学的存在论维度给予了关注。在他的代表性论文形而上学的第二次开端(Die zweite Anfang der Metaphysik中,洪内菲尔德给形而上学的这一重新开始划分出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发端于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并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存在学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发端于根特的亨利(Heinrich von Gent)并在邓·司各脱那里达到完满状态的纯粹存在论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以奥卡姆为代表人物的普遍形式语义学(universale formale Semantik)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当中,无疑是司各脱对后来一直到康德的近代形而上学的发展产生了最为巨大的影响
与德勒兹一样,洪内菲尔德也认为作为纯粹存在论的形而上学在邓·司各脱那里第一次得到了确立,而且这种确立正是通过超越托马斯·阿奎那的以存在的类比为基础的存在学式形而上学构想实现的。邓·司各脱之所以反对存在的类比、主张单义性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存在的类比虽然保证了神的超越性但却否定了神、特别是神的存在的可知性。无论是托马斯·阿奎那还是邓·司各脱,他们全都承认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的自然认识是从感觉经验开始的,因此一切概念都是人的理智通过对感觉经验进行抽象得到的,而存在也并不例外地是从有关有限存在者的经验当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但是,存在的类比理论断言专属于神的存在概念(无限存在)和专属于造物的存在概念(有限存在)在本性上截然不同,仅仅由于前者是后者的创造者、后者在这种创造活动中分有了前者的完满它们之间才存在着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人类实际上无法获得神的存在的概念,而这将导致的结果就是神的存在是不可知的。邓·司各脱因而断言:为了确保神的存在的可知性,我们的理智从有限存在者那里获得的存在概念必须同时适用于神,也就是说,存在概念作为谓词必须在同一种意义上谓述神和有限存在者,所以存在是一个单义性概念。
不仅如此,这种在神和造物的层面上论证存在概念的单义性的方法同样可以在实体和偶性的层面上、亦即在范畴的层面上论证存在概念的单义性:由于我们的自然认识只能从刺激我们感官的偶性出发,所以我们的存在概念只能是对涉及偶性的感觉经验进行抽象所得到的结果。这样一来,如果实体的存在概念与偶性的存在概念像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是截然不同的,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无法拥有实体概念。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实体的存在,这种认识得以可能的条件必然是实体与偶性共享着同一个存在概念。而且,当存在概念可以作为谓词去谓述一切范畴时,这就意味着存在概念具有了一种超越了范畴普遍性的普遍性。作为超范畴的最普遍概念,存在是一个超绝概念(transcendens)。在邓·司各脱看来,作为超绝概念的存在是人类认识的基础,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概念都将存在作为最为原初、最为基本的要素包含在自身当中。就此而言,洪内菲尔德认为存在概念这个邓·司各脱所理解的被清楚地构想的第一个概念(primus conceptus distincte conceptibilis即是第一所知者(Ersterkannten
形而上学之所以成为存在学是因为对于普遍存在的追问经由存在的类比转化为对于永恒不动的第一实体、亦即神圣实体的追问。但是,当邓·司各脱通过肯定存在概念的单义性而将神的无限存在视为在先的存在概念的一个内在样式(modus intrinsecus)时,存在本身的本源性和基础性就得到了保证。因此,邓·司各脱在形而上学史上第一次将形而上学真正确定为以存在之为存在为对象的存在论,而且这种存在论同时也是以存在这个超绝概念为对象的超绝科学(scientia transcendens)。此外,由于作为超绝概念的存在是与第一实体截然不同的作为认识根基的第一所知者,所以司各脱式超绝科学实际上标志着在康德那里获得其经典形态的超绝哲学的诞生。
四、康德式单义性存在是否就是超绝对象=X
和德勒兹一样,洪内菲尔德也认为:虽然将形而上学确立为以单义性存在为研究对象的纯粹存在论无疑是邓·司各脱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单义性存在论在邓·司各脱之后仍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最终在一位重要的后世哲学家那里达到了完满状态。不过,和德勒兹将斯宾诺莎哲学视为单义性存在论的完备形态不同,洪内菲尔德认为单义性存在论在邓·司各脱之后经由苏阿雷兹(Francisco Suárez)和17世纪德国学院形而上学(Schulmetaphysik)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康德的超绝哲学那里达到了完满状态。那么,在德勒兹和洪内菲尔德之间为什么存在着这样的分歧呢?
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邓·司各脱的纯粹存在论一方面意味着这种存在论不再以神圣实体为归宿而是主张普遍存在的绝对基础地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种存在论所讨论的存在是一个缺乏实在指向的纯粹概念。也就是说,邓·司各脱仅仅肯定了存在概念的单义性而没有肯定存在在实在层面上的单义性。虽然他承认存在概念是在相同的意义上谓述神和造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像泛神论者那样认为神和造物的存在在实在的层面上也有共同之处。就此而言,邓·司各脱为了避免陷入他的基督教信仰完全拒绝的泛神论而仅仅思维了单义性的存在。因此,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使单义性存在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意味着要实现从存在概念的单义性到存在的单义性的过渡。也正是出于这个理由,德勒兹认为肯定了神和自然的同一性的斯宾诺莎才真正完成了单义性存在论的建构。
与德勒兹不同,洪内菲尔德认为邓·司各脱恰恰是由于仅仅思维了单义性的存在而完成了一场形而上学史上的革命,亦即实现了形而上学的从神学或存在学到存在论的重要转变——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不再是作为第一实体的神,而是作为第一所知者的单义性存在概念;确保形而上学可能性的不再是所认识的对象,而是进行认识活动的能力。从这种认识论取向的视角看来,将康德而非斯宾诺莎视为邓·司各脱哲学的真正继承人就变得顺理成章。而且,洪内菲尔德在他的诸多研究中强调邓·司各脱是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将形而上学称为超绝科学的思想家的原因也正是为了凸显司各脱式形而上学与康德式超绝哲学的紧密关联。
如果接受了洪内菲尔德的说法,我们自然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康德的超绝哲学是对邓·司各脱的超绝科学的继承,而后者的基础又是单义性的存在概念,那么前者是如何在自身的理论框架中构想单义性的存在概念呢?洪内菲尔德的回答是:康德超绝哲学体系中的单义性存在就是超绝对=X。正如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概念充当了一切认识的原初基础,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提出的超绝对=X为认识的客观性(经验对象的对象性)、亦即综合统一性提供了根据。尽管如此,我们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康德须要将没有实在指向的超绝对象=X确定为经验对象之为经验对象的根据?答案非常清楚:因为康德哲学所实现的有限性转向将感性提升为一种无法被还原为知性、并且与知性处于同等地位的认识能力,所以像无限存在者那样通过理智直观认识如其所是的物自身已经没有可能,作为有限存在者的人只能认识通过感性直观向我们显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由于感性直观只能给予我们杂多,而作为存在基本特征的只能由知性赋予,所以存在只能到知性那里去寻找。这样一来,作为最普遍概念形式的超绝对象=X就必然成为存在的最佳候选项。关于这一点,洪内菲尔德本人也做出了明确的表述:由于通过我们所拥有的感性直观被给予的只是偶性的(akzidentelle)、变动的、偶然的此处和此时,所以我们的认识就局限在那些通过与感性直观发生关系的概念得到认识的东西……‘存在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共通于所有其他概念……并且确定了最低限度的意谓环节(minimale Bedeutungsmoment),它就是对象一般。
但是,当洪内菲尔德以通过感性直观被给予的只是偶性的、变动的、偶然的此处和此时为由否定了在感性直观的维度上寻找存在的可能性时,他似乎忘记了单义性存在之为单义性存在就在于它是共通于实体和偶性的。当然,洪内菲尔德的支持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反驳:邓·司各脱的单义性存在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是来自知性的,所以感性直观的维度不可能提供出存在。但如果我们以这样一种僵化的方式来思考的话,康德的超绝对=X同样也没有资格成为司各脱式的单义性存在,因为前者是单纯验前的,而后者却是通过对经验概念进行分解得到的。因此,我们在探讨康德哲学中的单义性存在时完全忽视感性直观是错误的,特别当感性直观的存在本身就是解释超绝对=X的运作意义的关键因素时,我们更应当赋予感性直观以应用的重视。
五、康德的单义性存在论:超绝感性论
此外,当洪内菲尔德以上述方式谈论感性直观时,他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了经验直观上。但是,康德之所以能够将感性视为一种与知性平等的认识能力恰恰在于它本身也和知性一样拥有非经验的、普遍的维度,这个纯粹的维度就是作为验前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不仅如此,正如我们在第二节中看到的那样,单义性存在之为单义性存在不仅体现在它是最为普遍的,还体现在它直接和作为其内在样式的个体的存在具有内在联系,而这种与个体的内在关联性恰恰是超绝对象=X所不具备的特征。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在康德的超绝哲学当中寻找这样一种既具有普遍性又和特殊的个体直接相关的单义性存在,那么这个存在不是超绝对象=X,而是纯粹时空。就此而言,康德哲学对于司各脱式存在论的继承不是像洪内菲尔德所认为的那样体现在超绝逻辑学,而是体现在超绝感性论。而我们在此关心的问题是:从这样一个非洪内菲尔德视角解释的康德超绝哲学是否可以纳入德勒兹所构想的反存在学的单义性存在论的谱系当中?如果考虑到德勒兹将斯宾诺莎哲学视为单义性存在论的经典形态,上面这个问题就转化为康德的超绝感性论是否具备了通过斯宾诺莎主义得到展现的单义性存在论的基本特征?如果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我们首先要回到我们之前提到的一个论断:从德勒兹哲学的视角看来,斯宾诺莎式存在论相对于司各脱式存在论的优长之处就在于它实现了从存在概念的单义性向存在的单义性的转变。
如果说存在概念的单义性意味着神和造物的存在在概念的层面上具有共通性,那么存在的单义性就意味着神和造物的存在在实在的层面上具有共通性。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这种实在的共通性?第一种、同时也是最容易设想的方式就是认为神和造物由于各自拥有存在而作为存在者存在着。那么神和造物的差异又体现在哪里?这就涉及到了我们之前提到过的内在样式:虽然存在是一种共通的实在性,但它会具有无穷多的不改变其本性的强度(一如任何强度的红色都仍然是红色),而神和造物正是在不同的强度上拥有存在——神是在最高强度上拥有存在,所以它是完满的存在者;所有造物都是在某一更低的强度上拥有存在,所以它们都是不完满的存在者。但是,这第一种理解方式会导致如下结论:如果存在是外在于神的,这必然导致在神旁边还有其他存在者存在着,而这种状况是与神的无限性冲突的。因此,我们就须要换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构想实在的共通性。按照这种理解方式,神和造物之所以具有实在的共通性是因为神就是单义性存在本身,造物作为有限的存在者就存在于神之中。在斯宾诺莎那里,这种存在的共通性就体现在无穷多的属性:一方面,无穷多的属性构成了神的存在,另一方面,每个属性本身作为无限的质的强度系列包含着无穷多的个体的特殊本质。如果我们不再使用造物这样的带有神学色彩的术语,以上论点就可以表述为:单义性存在是一切在它之中的存在者的内在的超绝原理。
既然如此,康德的超绝感性论又是以什么方式呈现出这样一种单义性存在的?这个问题的答案须要到超绝感性论的核心内容时空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特别是第二条阐明和第四条阐明当中去寻找。为求简便,我们这里只将注意力集中在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上。根据第二条阐明,人们可以设想其中不存在任何广延存在者、亦即现象的空虚空间,但却永远无法设想不存在于空间之中的现象,就此而言,为一切外部表象奠定了基础的空间乃是现象的可能性条件(Bedingung der Möglichkeit der Erscheinungen,换句话说,空间就是使一切广延存在者得以(作为现象)存在的存在本身。也正因为如此,这一被康德在他的无的表格中称为想象的存在(ens imaginarium的空间被一些阐释者称为肯定性的无(nihilpositivum,因为它是使一切空间中的存在者得以存在的非存在者,亦即普遍存在。根据第四条阐明,空间具有无限性的特征,而这种无限性就体现在空间在自身之中包含着(in sich enthielte)无穷多的表象。也就是说,作为存在的空间并不像存在的类比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与以它为条件的广延存在者相分离,而是将后者包含在自身当中。此外,由于这些被空间包含在自身当中的存在者都是在空间中显现的个体存在者(亦即康德所说的特殊的表象[repraesentatiosingularis),最为普遍的空间因而与特殊存在者的个体性直接联系在了一起。因为空间同时满足了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维度上的要求,所以它就是康德超绝哲学中的单义性存在。
六、结
·司各脱通过他的单义性存在论超越了形而上学传统上的存在学构造并将形而上学改造为以普遍存在而非最高存在者为对象的超绝科学。如果我们强调的是司各脱式超绝科学对于第一所知者的追问,那么我们就可以像洪内菲尔德那样断言康德的超绝逻辑学是邓·司各脱所完成的形而上学革命的继承者和推进者。如果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去除邓·司各脱给予单义性存在的抽象性限制并肯定一种作为实在原则的单义性存在,那么康德的超绝感性论实际上可以和斯宾诺莎哲学一样被视为20世纪下半叶以单义性存在为基础的自然哲学的先驱。如果说作为自然哲学家的德勒兹只在斯宾诺莎那里而没有在康德那里看到单义性存在论的可能性,那么试图建构出一套现象学宇宙论(phänomenologische Kosmologie)的自然哲学家芬克(Eugen Fink)则在康德那里发现了作为宇宙论的单义性存在论的基本形态,而阻止康德的宇宙论直观得到充分发展的就是他的主观主义,因为空间和时间既不是物……也不像康德所理解的那样是有限人类直观的主观形式。空间与时间是世界的基本环节(elementaren Weltmomente)。在我们看来,或许一种完备的单义性存在论须要以一种不同于黑格尔、甚至谢林的方式来完成斯宾诺莎主义和康德主义的融合:它一方面要通过康德主义来克服斯宾诺莎主义对时间的轻视,另一方面要通过斯宾诺莎主义来克服康德主义的主观主义和现象主义。
来源:《法国哲学研究》,第二辑,德勒兹专栏,第392—408页。
来源:丽泽哲学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Gp1QcogsxKVNtWK5Ors4w
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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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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