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将羞耻感视为公共舆论中的核心情感,认为公众不但为自身缺陷的暴露而羞耻,也会为他者缺陷的暴露而羞耻。公众为他人而感到的替代性羞耻很容易转向充满道德正当性的集体义愤,这既是公共舆论的情感基础,也是媒介建构公共舆论的情感机制。以揭露羞耻、激发义愤为业的新闻报道和媒介呈现,很可能会加剧这些情感的极端化,使正当化的羞耻、羞愤和义愤日益走向超越正当性的群情激愤。因此,现代社会的公众和媒体都游走在羞耻与羞愤、义愤与激愤、理性与感性、正当性与危险性的边缘。
随着网络社会的日益崛起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共舆论和网络舆论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中的情感随之也成为很多研究的关注焦点。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笼统地讨论群众心理或情感动员[1][2],第二类则是关注各种具体情感,比如同情、嫉妒、怨恨[3][4][5][6]。这些研究的重要贡献在于,将学术界对公共舆论的关注重心从认知层面转向情感层面,使人们更为明确地意识到了情感在当前舆论中的重要作用。但其缺憾在于,在研究内容上缺乏对于羞耻感的关注和重视;而且分析相对较为分散,未能以有效方式将公共舆论中的不同情感联系起来。
为弥补这些缺憾,本文试图将羞耻感视为公共舆论中的核心情感,并从羞耻感出发,以羞耻、愤怒、义愤、激愤及同情之间的联系为基础,深入论述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建构的情感机制。具体而言,本文将通过学理剖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阐明:1.我们每个人不但会为自我而羞耻,而且会为他者(尤其是自己所属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而羞耻。2.为他者而羞耻或替代性羞耻可能会引发人们强烈的羞愤和义愤,羞愤和义愤的社会性、道义性使其成为公共舆论的情感性基础和正当性源泉。3.以揭露羞耻之事、激发集体义愤为己任的新闻媒介,不只是如实呈现各种情感,而且还会有意或无意地建构公共舆论中的羞耻、羞愤和义愤。4.亢奋中的公共舆论本身很容易从正当的羞耻、义愤滑向极端的公愤、激愤,而新闻媒介对公共舆论中的羞耻和义愤的建构,则加剧了这些情感的极端化。如何平衡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建构中的羞耻与羞愤、义愤与激愤、理性与感性、正当性与危险性,是所有公众和新闻媒体都需要面对的困境。
一、羞耻的含义、类型与后果
虽然羞耻感日益受到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关注,但它们几乎都主要关注个体因为自我的不足或缺陷而感到羞耻,没有意识到或很少关注个体为他者的不足或缺陷而感到的羞耻。即使有些研究关注到了羞耻在人际互动的传递性和累积性[7][8][9],但也并未深入阐述为他人而羞耻的社会意涵,更未从这一角度思考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呈现的一般性质。于是,在展开论述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呈现中的羞耻感之前,首先需要从学理上阐明羞耻感的基本含义、不同类型及其可能后果。
(一)羞耻的含义与类型
尽管对于羞耻感的界定莫衷一是,但可以基本认为,羞耻感指的是当人们的不足和缺陷在现实性或想象性他者面前暴露时的感受。它既是一种因自身缺陷的暴露而产生的自我感受,也是一种看重现实性或想象性他者的社会感受。因而羞耻感本身内含着对自我、他者及其所属的共同体或社会的重视,恰当和适当的羞耻感将有助于道德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维持,但当羞耻感的累积和压抑超过一定程度时,将可能导致冲突、暴力等严重问题(王佳鹏,2017a)。
根据暴露出的不足或缺陷的来源,我们可将羞耻感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我不足的暴露而羞耻(以下简称“为自我而羞耻”),另一种是为他人不足的暴露而羞耻(以下简称 “为他人而羞耻”),也有人将后一类羞耻称为替代性羞耻(vicarious shame)[10]。正如休谟所言:“人们如果在我们面前作出愚蠢的行为时,我们也由于他们的行为而感到羞耻,即使他们不表示任何羞耻感,或者丝毫也不意识到自己的愚蠢。” [11]当自我跟暴露出不足的他人归属于同一个群体时,尤其会为他人的缺陷而感到羞耻。这里所归属的“群体”几乎可以无限地放大,从一个家庭、社区、机构到整个人类社会,为他人而感到的羞耻感则可能会随着群体范围的放大而具有逐渐淡化的趋势。
人们为何会为他人尤其是同属一个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而感到羞耻呢?一种解释认为,由于羞耻感的传染性或传递性[12],身处同一互动情境之中的人们会感受到相同的情绪氛围。这一解释更多是描述性而不是分析性的,实际上从他人自己感到的羞耻到我们为他人而羞耻的传递或传染,在根本上源自于人们对他人的不足、缺陷或犯错可能也会分担部分责任。于是,替代性羞耻感可能不只是源于羞耻感的传染性,更不是源于利益考虑,而是因为共同规范的被违背。也即,羞耻感之所以具有传递性和传染性,是因为某个群体成员所违背的是该群体所坚信和坚守的共同规范,正是这种共同规范使该群体及其成员凝聚在一起,形成了显著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由于某个人自己的不足或犯错会使其所属群体及其中的其他成员都具有连带责任和间接责任,所以导致人们会为他人而羞耻,为跟他同属一个群体而羞耻。
(二)两种羞耻的不同后果
此前研究由于未能明确地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羞耻及其社会意涵,因而没有认识到不同类型的羞耻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两种羞耻所可能导致的不同后果。第一种羞耻的后果在诸多研究中都得到了一定的揭示。概括而言,它可能导致三种后果。第一是对自我的否定,包括自我退缩、自我隐藏甚至自我谴责,最极端的自我否定便是自杀。羞耻感首先导致的是自我退缩或遮掩,这一点几乎是所有心理学研究都基本赞同的共识。第二是恼羞成怒式的愤怒,甚至不惜采取暴力,这一后果可能是在自我否定和自我遮掩中因为过度压抑而导致的外向性发泄,舍夫的羞耻-愤怒螺旋(shame-anger spirals)理论便是对这一点的很好概括。[13]第三是无意识地无耻或有意识地无耻抵抗,这一点似乎未受到应有的关注。鲁迅的阿Q精神或许是对此的绝佳刻画,但鲁迅的阿Q形象也只是刻画出了自我的丧失和无意识的无耻,他似乎没有意识到,人们有时会有意识地运用无耻来进行抵抗。于是,这里还可以细分为两种无耻,一种是完全否定和放弃道德自我之后的无耻状态,另一种是有意识地将无耻作为抵抗主流规范和社会要求的手段。[14]
相比而言,第一种羞耻是因自我不足的暴露而羞耻,主要是自我导向性的,其首要反应是自我退缩和自我否定,当自我否定、自我压抑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走向自我发泄或无耻抵抗。第二种羞耻则是因他人不足的暴露而羞耻,是他人导向性的,其首要反应是揭露和纠正他人的不足及其对群体造成的损失(尤其是荣誉和名誉上的损失),尽管为他人而羞耻也内涵着人们为他人不足而负有的连带责任。因此,虽然羞耻本身就意味着对他人意识和社会评价的重视,但跟为自我而羞耻相比,为他人而羞耻或替代性羞耻具有更为显著的群体性、社会性和公共性。这种羞耻的后果通常不是个体的自我退缩和自我压抑,而是集体性的义愤填膺和公众性的群情激愤。或许,为了与舍夫所提出的羞耻-愤怒螺旋相区别,我们可以将第二种羞耻及其后果称之为替代性羞耻-义愤螺旋(vicarious shame-anger spirals)。
二、羞耻、义愤、同情:公共舆论的情感基础与传导机制
从基本含义来看,羞耻本身是一种强调他者性和社会性的情感;但区分了两种羞耻及其不同后果后,可以发现,跟为自我而羞耻及其引发的愤怒相比,替代性羞耻或为他人而羞耻要具有更显著而强烈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更可能公开地表现和表达出来,形成集体义愤和群体公愤,从而构成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呈现的情感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同情是一种缺乏实质内容的情感,但它是羞耻、义愤等情感以及整个公共舆论的重要传导机制。
(一)从替代性羞耻到义愤填膺:公共舆论的情感基础
羞耻感本身就内含着对他人和社会的重视,而公共舆论便是众多他者意见所构成的社会力量。当一个人做出不符合他人意见和公共舆论之事时,他自己可能会感到羞耻;无论他本人是否感到羞耻,其他人尤其是跟他属于同一群体中的其它成员也会为他的所作所为而羞耻。违背和冒犯社会规范的事情或时刻,最易于激发出他人的意见和公共舆论的声音,因而为他人而羞耻自然是公共舆论的重要情感基础。
义愤同样也是人们对于违背社会正义和基本规范之事所产生的强烈感受。作为正义的或道义的愤怒,义愤主要指对不公或不义的愤怒,而且不是为自身遭受的不公和不义而愤怒,而是为他人遭受的不公和不义而愤怒。义愤尤其是道德义愤或道德愤慨不是个人的私愤,而是民愤和公愤。因此,跟为他人而羞耻一样,义愤所关心的也是他人的不公遭遇或社会规范的维持与否,也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替代性羞耻和集体义愤都是人们因为他人违背规范而产生的社会感受。李普曼曾言:“公众舆论不是上帝的声音,也不是社会的声音,只不过是旁观者的声音。” [15]而为他人不足的暴露而羞耻,为他人的不公遭遇而义愤,都是旁观者的强烈感受,而且这些感受还具有明显的社会评价性。舆论的现实基础不是理性观念而是习俗和成见,“无论激发起什么成见,都会受到相应情感的裁断” [16]。替代性羞耻和义愤作为旁观者的两种强烈感受,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情感裁断”和道德裁断。[17]但需要指出的是,跟我们通常认识不同的是,义愤不只是产生于对他人不公遭遇的同情,更源自于自身所珍视之价值和规范的被违背。而当违背自己所珍视之价值和规范的人是自己所属群体的成员时,我们首先会为他及我们所共同归属的群体而感到羞耻,其次才会因此而产生羞愤和义愤。
羞耻和义愤的这一关联,或许早已蕴含在孟子的道德四端学说之中。所谓“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也即羞耻感是公义和正义的源泉。这里的羞恶之心,不只包含个人因自我不足而感到的羞耻,也包括人们因他人不足的暴露而感到羞耻或嫌恶。羞耻心或羞恶之心是正义之端,而义愤感则是正义被违背时的强烈感受。因此,从为他人的所作所为而羞耻到对他人的所作所为而感到义愤这一心理转变,是公共舆论的情感性基础和正当性来源。作为强烈的社会感受和公共情感,羞耻和义愤为公共舆论及其传播奠定了道德情感基础,赋予其强烈的正义性和约束性。正是羞耻和义愤这些道德情感起到的支撑作用,才使公共舆论不仅仅是个体意见的简单集合,而是源自于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的集体意见。社会规范和社会习俗被严重违背之时,往往是人们最强烈地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之时,同时也是公共舆论及其媒介建构最为热烈之时。
相比而言,当前公共舆论和公共情感研究则过于强调作为旁观者的公众对受害者的同情和他对施害者的愤怒,但忽视了公众还会为施害者的不当言行而感到羞耻,这种替代性羞耻会进一步转向或强化因基本规范和社会正义的违背而产生的集体义愤。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当前的一些社会事件及相关的公共舆论。比如,在2018年4月爆出来的原北大教师SY事件中,本应该感到羞耻的SY竟然“无耻”否定北大女学生GY自杀有自己有关,对于自己的过错似乎毫无羞耻感。SY本人的所作所为以及北大当时的从轻处理和后来的不及时公开信息,导致很多人“为有这种老师感到羞耻”,“为P大感到羞耻”。在此,感到替代性羞耻的不只是北大师生和北大校友,而且包括很多非北大人。因为“北大”“中文”“老师”“教授”这些词语都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上的象征意义,北大是中国的北大而不只是北大人的北大,北大中文系教授按理最应该成为全中国人的道德楷模,然而SY的实际所为或对他的媒介呈现却树立了一个反面典型。正是由于他违背了这种默会性的集体规范和象征意义,才使北大中文系和北大的师生、甚至全国的师生和全国人民都为SY而羞耻,为北大中文系和北大而羞耻。正是人们为SY这位北大中文系教授和北大这所高等学府而深感羞耻,才造成了义愤填膺和群情激愤的网络舆论。
2018年4月的SY事件跟2016年4月的辱母案件,具有很大的可比性。二者的区别在于2016年发生的辱母案则说明了羞耻-愤怒螺旋,而不是替代性羞耻-义愤螺旋。追缴高利贷的讨债人员严重违背和刺激了公众的道德底线,由于公众并不与他们属于同一个群体,而是将其排斥在我群之外,因而并不为他们而羞耻,而是更同情受害者于欢。于欢由于目睹母亲受到讨债人员的羞辱和侮辱,在羞耻和羞辱感的刺激下,愤而采取暴力来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SY案和辱母案虽然有所区别,但它们都可以说明,对基本规范的严重违背往往会导致强烈的羞耻感、愤怒感或义愤感。在SY案中,SY作为北大中文系教授(一个具有最强烈道德象征意义的身份),却做出了违背基本师德的丑事;而在辱母案中,讨债人员对于欢母亲的羞辱和侮辱,违背了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性道德和性伦理。另外,这两个事件都跟性有关,在以耻感文化为特色的东亚社会中,对基本性道德的违背或许是最为严重的冒犯。
(二)同情:公共舆论的传导机制
更多学者将同情而不是本文所论述的羞耻和义愤,视为公共舆论的情感基础(陈颀、吴毅,2014;袁光锋,2015)。这一观点似乎延续了亚当·斯密的思路,但休谟却并不完全赞同斯密的同情理论。休谟将同情界定为“情绪和情感的传达” [18],而不是某种具有特定实质内容的情感。于是,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同情在公共舆论中的作用及其限度。
正义的愤怒或义愤确实离不开同情的传导作用,但仅有同情却未必会产生羞耻、义愤,也未必会形成公共舆论。或者说,同情会起使羞耻、义愤以及整个公共舆论得到广泛扩展和传播,但不会导致羞耻、义愤及公共舆论的产生和强化。尽管它们实际上交织在一起,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本身也内含着同情之义,倘若没有同情心的话,人们似乎将很难为他人的所作所为而感到羞耻或义愤。但在总体上,设身处地和感同身受的同情是公共舆论和公共情感得以扩展与传播的重要心理机制,而羞耻和义愤是则是公共舆论和公共情感得以产生与强化的道德心理基础。不过,同情本身在传递或传播公共舆论和公共情感时,其主要媒介是人本身具有的身体和心灵而不是身体之外的媒介,媒介呈现的介入使公众的同情变得更为复杂。
羞耻、义愤与同情的结合,使每个个体都发挥着其集体成员的责任和作用。哪怕不是自身的不足暴露或自己遭受不公,也会为他人而感到强烈的羞耻和义愤,以及经由同情机制而广泛传播。从这一角度看,网络上的各种热门事件和悲情叙事,并不只是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更重要的是让人们经由同情而感到自身所珍视的社会规范和共同价值的违背,并为那些违背规范的他人而羞耻和义愤,甚至发发起集体行动维护共同价值。比如,SY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网络风暴,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不是源自于人们对于受害女生的同情,而是由于人们为SY这位北大中文系教授和北大这所高等学府而深感羞耻,并经由强烈的替代性羞耻而形成了义愤填膺和群情激愤的网络舆论。在辱母案中,更是以羞耻感、羞辱感和愤怒感为主,同情在其中起到了扩展和传导这些情感的重要作用。再如,在2006年4月发生的许霆案中,网络舆论表明的“并不是公众对许霆的同情和包容,更不意味着公众对许霆行为的肯定和赞许,而是注入了一种内心压抑已久的激愤和情感,它来自于明显畸重的判决结果对人们心底公平观念的冲击、银行的‘官商’派头在人们心中的怨恨印记” [19]。其实,人们在评论对许霆的审判时,更多人将其视为“司法的羞耻/耻辱”。这说明人们在感到激愤和怨恨之前,首先对不公平的审判感到了强烈的羞耻感,甚至耻辱感。
三、从替代羞耻到义愤填膺、群情激愤:媒体建构公共舆论的情感机制
羞耻与愤怒,尤其是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是公共舆论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内在情感基础。但在媒介发达的现代社会,公共舆论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新闻媒介的传播。媒体尽管追求客观中立,但其报道和呈现在实际上却总是偏颇的。就本文而言,在媒体和网络的作用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新闻传播和媒体呈现会对公共舆论中的羞耻感和义愤感起到多种多样的复杂作用。
无论在基本职责和职业性质方面,还是在传播过程与传播后果方面,新闻媒介都在有意或无意地建构着公共舆论中的羞耻和义愤。在基本职责和职业性质方面,揭露羞耻之事、激发集体义愤几乎就是新闻传播和媒体报道的职业使命。在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会扩展公共舆论中的羞耻感和义愤感,扩大其传播范围,强化其感受程度。在传播效果和心理后果方面,新闻媒体的建构作用既会扩大羞耻和义愤的公共性、正当性,也很可能会强化其危险性和极端性,网络社会和各种新媒体尤其会加剧羞耻、义愤等情感的极化。
(一)揭发羞耻之事、激发集体义愤是新闻传播的基本职责
就基本职责和职业性质而言,通常认为,新闻传播和媒体报道的目的是揭露真相、报道现实。新闻传播和媒体报道的历史,几乎就是不断揭露各种丑闻和真相的历史。但其揭露的丑闻或真相往往都是见不得人的坏事、错事和丑事,其中大多是令人羞耻之事。因而,可以说,新闻报道的本职工作似乎就是揭露羞耻之事,激发集体义愤。正如李普曼所言:“新闻报道的最高法则便是说出真相、羞辱恶魔/令恶魔羞耻(shame the devil)。”[20]尤其是各种调查性新闻报道,其直接目标就是通过羞耻的展现(the performativity of shaming),来确立新闻职业的身份正当性和整个社会的秩序性,甚至有人认为“哪里有调查性新闻,哪里就很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羞耻(shame)” [21]。
正是由于新闻传播和媒体报道的这一职业使命,使各种媒体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负面新闻和负面报道。跟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社会和各种新媒体更是以揭露羞耻、激发义愤为能事,而且更加毫无限制。在近些年来发生的许霆案、辱母案、SY事件等各种热门新闻中,都可以看到,网络和新媒体在揭发羞耻、激发义愤方面所起到的展现性和建构性作用,尽管其呈现和建构具有很大程度的正当性。
(二)新闻传播会扩大羞耻、义愤的感受范围和感受程度
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新闻传播和媒介呈现会通过有意或无意地建构方式,使公共舆论及其中的羞耻感、义愤感得到扩展和强化。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无论公共媒体还是自媒体,其报道和呈现都是有所偏颇的。媒体本身的运作机制,就蕴含着对真实信息的选择性呈现和对大众情绪的渲染。因此,媒体呈现不仅是扩大了羞耻和义愤的传播范围,而且增强了它们的感受程度,渲染了这些情感所构成的情绪氛围。
羞耻和义愤的广度与强度也会相互强化,也即其传播范围越广,羞耻和义愤的程度就越强;而其程度越是强烈,它们的传播范围和受关注程度也就越大。因而,上述论及的许霆案、辱母案、SY事件之所以会具有广泛的传播和影响,主要便依赖于网络社会和新媒体在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它们对于羞耻感、义愤感的扩展和强化。
不过,羞耻和义愤广泛而强烈的传播,不只是由于新闻报道的职责,同时也因为它们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用途。也即,媒介化的羞耻和义愤不只是新闻媒体揭示真相和追求正义的方式,也是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实现其利益诉求的手段。尤其是羞耻感和羞耻之事本身所具有的强大吸引力,往往使其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对于犯错之人和不当之事的报道及其所引发的羞耻和义愤感受,经常会成为媒介化和娱乐化的大众消费景观。[23]
(三)从替代性羞耻、义愤填膺到群情激愤:舆情传播中的心理嬗变
新闻报道或媒介呈现的基本职责(揭露羞耻、激发义愤)和传播过程(强化和扩大),可能在会在传播效果和心理后果方面使人们从为他人羞耻到义愤,逐渐走向集体义愤和群情激愤。如果说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充满着正当性和正义性的话,那么,群愤和激愤则很可能会超出正当性和正义性的界限。满怀愤恨、激愤和怨恨而不是正义的键盘侠,即使不会诉诸于公开行动,也会对各种事件展开怨恨式批评。[23]在许霆案、辱母案、SY事件中,可以看到,人们出于替代性羞耻和集体义愤,在各种媒介上对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展开了多种多样的无端猜忌和强烈谴责。2010年的药家鑫案件就已经显著体现了群愤、民愤和激愤对事件所起到的激化作用。“与很多普通案件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的过程一样,‘民愤’依然是药家鑫案的幕后推手,……无论从持续时间的长度还是状态激烈的强度,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民愤’都堪称‘历史之最’。正是在这种‘义愤’之下,上百万网民发帖求药家鑫一死,一时成了戏剧化的奇观,也演化成一场非理性的情绪发泄和戾气释放。甚至包括著名学府的教授也在媒体上宣称:‘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24]在二审维持死刑,并予以执行后,群情激愤才逐渐冷静下来。
或许由于羞耻感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不可见性,通常不会直接地表现和表达出来[25],尽管为他人而羞耻相对会更显著地被表达出来。于是,当前研究主要强调的都是民愤的极端化和群众心理的骚动,而没有注意到,在这些民愤、激愤和义愤背后都潜存着一定程度的羞耻感,无论是为自我而羞耻,还是为他人而羞耻。实际上,很多群体事件的发生,并不仅仅由于借机发泄、逆反抗拒、英雄情结、盲目从众、法不责众等群众心理[26],而是由于社会规范尤其是底线伦理被违背后的替代性羞耻和集体性义愤,当义愤填膺和群情激愤亢奋到一定程度时,上述群体心理才会加剧羞耻和义愤的极端化。
从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到集体义愤和群情激愤,是公共舆论在质上的极化或嬗变。这一方面是因为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因其正当性和道义性而具有强大的情感动员效果,它们会使人们脱离理性的束缚,在大众中形成的群情激愤很容易因为个体责任的消除而导致暴力等反常性的集群行为。另一方面,各种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替代性羞耻和义愤的感受在范围和程度上都得到了无限扩展,渲染出了一种以羞耻和义愤为主的集体性情感氛围,使人们的感受神经变得日益尖锐化和敏感化,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爆网络。强烈的羞耻、羞愤、义愤和激愤所引发的行动不是自我灭绝,便是灭绝他人,甚至不只是灭绝那些直接的伤害者,而且会向无辜之人发泄,于是才会形成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和“社会泄愤事件”。
四、结语
当一个社会的基本规范和基础道德被严重违背之时,往往是人们最强烈地为他人而羞耻和义愤之时,同时也是公共舆论和新闻传播最为热烈之时。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共舆论主要就由旁观者的替代性羞耻和集体义愤所构成,新闻传播和媒介呈现的基本职责就是揭发羞耻、激发义愤。然而,由于公共舆论本身的非理性和媒介呈现的偏颇性,公众的替代性羞耻和集体义愤很可能会超出正当性的限制,走向脱离理性束缚的群情激愤。
因此,无论是公共舆论中的羞耻和义愤,还是媒介对它们的呈现和建构,都是处于理性与感性、正当性与危险性的边缘,游走在这一边缘的所有公民和媒体都面临着揭露羞耻之事的界限问题。在法律方面,这意味着隐私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权限界定问题;在社会心理方面,这意味着如何既揭露羞耻之事,令当事人和公众感动适当的羞耻和义愤,从而推动自我改善和社会改善,但又不令其过于群情激愤和无端泄愤;在媒介伦理方面,这意味着如何使羞耻和义愤的媒介呈现可以促进社会正义,而不是成为维持社会不公的再生产工具。
编辑:冉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