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首要原则—公共性
何宏亚 20152502001
摘要:新闻媒体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有许多,客观、真实、平衡、人文关怀等等,这些原则归于一点,都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等权利,即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应当是公共性。
关键词:公共性 批判 公共事务 多元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个领域都在经历结构性状态过渡,多重结构性矛盾凸显,加之公民意识的觉醒,对媒体的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新闻媒体由于其所处的社会瞭望塔的位置及其掌握的传播资源,而被赋予重要的社会期望,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基本的伦理原则。梳理了客观、真实等诸多原则后,笔者以为,以上原则可归为一个原则—公共性。
公共性的理论来源主要集中于新闻自由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新闻自由理论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的发展及革命而产生,强调真理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中自我辨明和修正。新闻自由赋予公众知道和表达的权利,新闻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表应当维护这种自由,同时新闻自由也是媒体公共性得以实现的前提。汉娜·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公共领域理论由政治学谈起,论及新闻媒体的公共性问题,着眼于社会成员能够在公共场所不受干预的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交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强调面对面的口语交流,大众传媒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
公共性的相关理论引入中国后也有所发展。夏铸久学者提出了公共性的四个维度[1]:批判性的言论、涉及国家管理、关注非政府组织与团体的政治空间及具备政治原则。可见新闻媒体的关注对象应当是国家管理等公共事务,以此为报道边界,秉持批判的话语立场,激发社会中多元话语主体的表达和参与,扩大政治参与。公共性既是新闻媒体的实践原则,又是媒体的实践目标。在公共性首要原则之下,又可以从细分出的客观、真实、公正、全面、人文关怀等多个方面辅助促进公共性的实现。
然而,新闻媒体的市场化及中国特殊的媒体环境使得媒体公共性的完全实现仍然任重道远。新闻媒体是公众获知信息和表达言论的载体,同时也是有商业考量的市场主体。公共性原则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权利与效率、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李希光教授曾指出“商业化了的新闻学正在改变公众的胃口,传统的新闻学正让位于金钱驱动的商业化了的新闻学。”[2]许多新闻媒体对于商业利益的过度追逐使其丧失了思考的独立性,成为消费主义的附庸。此外,我国缺失西方的权力制衡体系,各新闻媒体由党委、党组领导,“最高规范是共产党的党性原则,而不是法律”[3]。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公共性在媒体中得以遵循与实现的重要条件,然而这一点不仅在如今的中国,西方国家也无法完全实现。
[1] 夏铸久. 公共空间[M].台北艺术家出版社,1994:14
[2] 李希光. 商业化社会下的媒体尴尬[J]. 采.写.编,2004(04):30.
[3] 陈婉莹 钱刚. 中国传媒风云录[M]. 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8:209-225.
【点评】
这个角度较为新颖,应该肯定。我的问题是:具有公共性的东西不该仅仅是新闻信息和新闻机构的服务。如何区分新闻机构的公共性和其他机构公共性,这是个有待继续思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