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价值判断,作为认识、选择 和权衡——评论教学日志
原创 2015-09-30 马少华 少华读书
昨天是新闻评论课的第4次课,接着讲“新闻评论的观点”一讲,开始讲新闻评论中的价值判断。
在这一环节,我介绍2009年我阅读杜威作于1943年的《价值判断与直接性质》时的一个感悟: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判断,它是一种明白清晰后果的认识。即,只有认识到事物的“条件和后果”,才算进行了价值判断。而“与这种价值判断有关的满足:喜欢、享受,它们本身还不是价值”,而只是“价值判断的潜在材料”。“如果仅仅宣布事实上人们享受或喜欢某一事物,还不是对所享受的这一事物的价值所下的判断。”
这个环节中的案例,我介绍了我们学院的学生媒体《新闻周报》2014年9月29日的评论《“方便”不是评价门禁的标准》,还有2015年1月28日《新京报》评论《以尊重生命的名义改造限高杆》。前者判断“安全”的价值高于“方便”的价值。而后者,在针对一次因公交车撞上限高架而导致人乘客死亡事件,判断人的生命价值才是道路设施安全最终要保护的价值。
在这个环节,我新引入的一个案例是:今年9月24日微信公号“腾讯新闻”发布的《法律认定“扶不扶”责任不难》,(作者特约评论员戴昕,中国海洋大学副教授)中的一个段落:
如果在五五开案件中,法院限于司法事实认知能力的天然局限,不得不在放任鲁莽撞人者和错误追究见义勇为者这两种错误中做出选择,那么犯前一种错误好于犯后一种错误。除了维持诬告成功需要支出的成本、避免所谓好人“寒心”、社会“转冷”外,这样的制度选择也不会为撞人者逃逸制造额外的激励。
我在这个案例下设置了一组提问:
你如何理解这种特殊情境中的价值判断?它与前面案例中的价值判断有什么差异?它的普遍性又在哪里?
同学们对于这一组问题发表了见解,因为这涉及到的是一个涉及司法的、相对专业的判断情境,一些法学专业之外的同学可能不够了解。虽然发言的同学较多,但讨论和理解,也许并不深入。
实际上,以往的讲义中,我曾引用过美国批判性思维教程《批判的思考》中的这样一段话来说明这种价值选择情境,更容易理解这种“消极意义”的价值选择:
在刑事法庭上,证明有罪是原告的责任。被告无须证明自己无罪。正如我们所说:“在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实际上,如果举证责任由原告和被告均等分担,更多的审判可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也就是说,有罪者被判有罪,无罪者被判无罪)。但是,我们明智地做出了判断,即如果我们要犯错,我们宁愿犯让有罪者逃脱的错误,而不是宣判无罪者有罪的错误。
——即使这一段话,其实文面也没有详细论证,它需要诉诸人心,诉诸深远的社会效果,诉诸像赵作海、佘祥林、呼吉格勒图那样的案,才能够理解。
而在后面一节课提到的2011年9月17日《新京报》社论《“无尸不诉案”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则对这个价值权衡原则有所论证:
2001年北京女孩刘婷婷突然失踪。八年之后,刘婷婷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范某为了立功,举报当年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婷婷。随后李、崇两人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三尺,也没找到尸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两人。刘婷婷的生母高秋红,对此不能理解,上个月她提出了刑事自诉。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错杀(哪怕只是错抓)一个好人,对社会的伤害也远比放走一个坏人更大。大家想想佘祥林、赵作海的蒙冤,和两案中两具无名尸体至今找不到凶手,就应明白前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一旦降低证据标准,冤枉好人,就会让整个社会陷入恐慌之中。
文中提到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语出《尚书》。其文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思维资源,尽管“罪疑惟轻”离现代司法的“疑罪从无”还有很大距离。但确实体现了在“疑”——事实判断困难情况之下的价值判断权衡。
这正是我引用第一个案例想要提示的特点。因为我觉得,这比较突出地显示出价值判断的特点。
当然,也有一位上学期选修过我别的课的小曲同学认为:司法判决只应该在原告、被告两者之间考虑公平公正问题,不应该考虑到案件之外的社会引导效果。她指的是类似“彭宇案”等“扶老人”纠纷。她说的有一定道理。但赵作海案、佘祥林、呼吉格勒图案等由国家起诉,关涉到公民生命的刑事案件,哪怕就是美国那个被人普遍认为是被“枉纵”了的辛普森案,则正是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
在讲到价值判断的一个特性“选择性”的时候,我列举了。《催生一场伟大的爱情还是制造一个悲剧》中“我们宁愿看到平凡的喜剧,也不愿意看到伟大的悲剧”一句所体现的生命价值至上的原则:
2008年1月23日,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乘长途大巴回老家途中,滞留在株洲,失去联系。男友为找到她,沿京珠高速的雪地徒步走了100多公里。结果,冻倒在路上,衣服结成了冰,头发上结满了霜。他说,“爬也要爬到她跟前。”
针对舆论对这一事件当事人的热烈关注,社评写道:
……催生一场伟大的爱情,还是制造一个悲剧,是在感动之余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而我们每一个旁观者,都是参与者。隐隐地,我们能看到一种危险的倾向:数家媒体参与了报道,以全程电话跟踪的方式向读者传递着每一个细节,鼓励并推动着杜登勇“将爱情进行到底”,未见只字劝阻;网友们的关注热情一浪高过一浪,些许的质疑之声被彻底淹没,显得有些不知趣———恕我直言,我想起了杨丽娟,一个在媒体和大众的怂恿和操纵下,追星追得几近疯狂的悲情女子。
与其等待理想中最浪漫的事发生,不如现实地做点事情吧。要么劝阻杜登勇停下脚步,要么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前行。路途漫漫,对爱情如此,对人生亦如此。在切实的困难面前,我们宁愿看到平凡的喜剧,也不愿意看到伟大的悲剧。
在后面的新法班的课上,由于时间相对宽裕,我提到了一个不符合这个价值原则的反例——中国古代男青年尾生与女生相约桥下,因“抱柱守信”被涨上来的洪水淹死的故事(《庄子·盗跖》)。我在一次给小学生讲到中国古人“守信”的品德,差点讲到这个故事,事后一位家长为此惊出一身凉汗。李白《长干行》(就是那个“青梅竹马”的诗)中“常存抱柱信,岂上望夫台”一句就藏着这个典故。中国古代常有这一类“畸节”。我还讲到十几年前某银行在歹徒的威胁之下交出银行保险柜的钥匙而被银行开除的真事——因为她没有为保卫国家财产与歹徒“殊死搏斗”。
这些“反例”都反映出: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和价值序列并非天然普及,它至少曾经需要在评论中论证和传播。其实,十多年前,我在中国青年报的评论岗位上,真的曾为那位被开除公职的银行职员写过一篇评论:《不是英雄,也有权利》,其中阐发的,就是生命高于财产、个体生命高于国家财产的价值观。也曾经把它当作教学案例。后来删掉了。
接着,我根据孙伟平《价值与事实》中谈到的“价值推理”的原理,讲到一个案例——2014-1-3《北京青年报》“青评论”周刊上的文章《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并不冲突》。这篇评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价值推理,它根据价值序列在不同的社会和法律价值之间进行排序,然后对看起来冲突价值困境给予清晰的、合理的判断。同学们课后可以找来这篇好好体会一下。
这个议题涉及的争议是有关部门设置“弃婴岛”而(至少是暂时)引发了更多的弃婴行为。文章对此分析道:
理论上讲,法律具有生命、自由、财产、秩序等多重价值。这些不同法律价值对应着人类生理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基本需求,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不分上下的,而是有主次、先后之分的。生命自由价值任何时候都优于财产和秩序价值。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分别实现不同的法律价值。
这必然导致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也有主次和先后之分,同样道理,那些致力于保障生命自由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理应优先于维护财产和秩序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如此一来,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孰主孰次,孰先孰后,便一目了然了。设立“弃婴岛”是为了切实保护弃婴的生命健康权,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而追究遗弃罪只是为了处罚违法犯罪者,旨在恢复被遗弃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秩序。显而易见,在保障生命健康权这种最高位阶的法律价值面前,制裁犯罪这种维护秩序的法律价值必须“退居二线”。
因为离11点半下课还剩五分钟时间,我又给他们介绍了我本来从案例是删除的一组评论:2013年9月16日《今日美国》围绕着一项强迫厂商给生蛋的鸡更开阔的生存空间的法令两篇对立观点的评论文章。
其中社论《Chicken cage compromise is not radical》强调的鸡的cruelty处境:
Granted, (诚然)it's easy to make jokes about peoplepushing "rights" for chickens. But there's nothing funny aboutcruelty — which includes forcing egg-laying hens tospend their entire lives in spaces so tiny they are barely able to turn aroundor spread their wings.
而“反对的观点”,则是众议员STEVE KING的文章《Protect free trade among the states》——它强调的是美国人民享有的自由贸易体系,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害:
When Californians voted to ban the use of certain cages for egg-laying hens,California egg producers were disadvantaged. So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banned the sale of eggs not produced under these standards, thereby applying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of one state onto the rest of the nation.
This policy is called protectionism, and has failed throughout history. Such policies undermine the efficient system of trade we have always enjoyed, andthe burden of regulation will drive food costs up.
所以,在这一讲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同学们介绍了自己理解的价值判断的两个标准:
功利标准:以一个事物所能达到的客观效果作为标准。
非功利标准:纯以主观的道德或美学为标准,不管事物的客观效果。
这两个标准,基于我读《Rhetoric of Argument》第三版的这样一段话:
Judgments based on moral standards can sometimes conflict with judgments based onconsequences.
Many actions may have neutral or even harmful consequences, but we still choose thembecause we judge them to be the right thing to do.(p230)
考虑到课时的原因,我删掉了原来为说明这两个标准而准备的相应案例,但是,如果以上面那个美国的动物福利法令的争议来看,那种认为虽然我们会承受鸡蛋涨价却仍然主张给让鸡活得更舒服一点的判断,正是后一种价值判断:非功利标准的判断。因为:we judge them to be the right thing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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