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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级肖淑娟新闻日志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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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发表于 2014-7-3 12:29:00 | 只看该作者
文艺学院第11届团学干部换届大会举行
628日早上930分,文学与艺术学院第11届团学干部换届大会在东八F座会议室举行。文艺学院副书记肖国健、梁波老师、教科办主任周斌老师,以及文艺学院学办主任饶晓露老师、余艺芸老师和张雅斐、张剑等辅导员老师作为评委莅临现场。老一届团学主席团也出席了大会。
在答辩正式开始前,余艺芸老师为大会致辞。她向在场的老一届学生干部表示了感谢,也对新一届即将上任的学生干部表示祝贺和鼓励。之后,余老师宣布换届答辩正式开始。
参加换届答辩的共有来自团委和学生会的21名同学,他们竞选的职务包括文艺学院团委书记助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艺术团团长等。每位同学有35分钟的演讲时间,进行自我介绍、工作总结以及对未来的职务规划。在自我陈述后,评委老师会向参选同学提问,问题涉及学生如何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冲突、办过的最自豪的活动等多个方面,同学们都应答如流。
172#
发表于 2014-7-3 12:29:20 | 只看该作者
在答辩中,有的同学着重阐述了自己今后的工作计划,有的同学表达了对于团委、学生会的不舍和感谢。场面融洽,掌声此起彼伏,有同学甚至感动落泪。
答辩在1240 分结束,肖国健副书记发表讲话。他对于各位老师和同学表示了感谢,同时,肖国健副书记还说,团学组织是锻炼的平台、服务的平台和奉献的平台,这个团队中的每位同学都是“幕后英雄”。对于即将上任的同学,肖副书记希望他们能实现自己在竞选中所说的计划,而不继续留任的同学则能调整心态,努力学习。
173#
发表于 2014-7-3 12:30:03 | 只看该作者
包容、理解:和谐宿舍的相处之道



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女生小西(化名)一直有个困惑:为什么自己宿舍里的同学间老是有隔阂,没办法亲近?“感觉我们可以好好相处,不吵架,但就是没办法成为交心的真朋友。”当来自不同生活环境的人被安排住在一起,朝夕相见,要如何和谐相处,成为大多数大学生心中的疑问。
说还是不说?这是个问题
小西今年读大二,已经住了两年六人间宿舍,但对于室友的一些行为,她仍然觉得有些难以理解。
“其实并没有什么很大的矛盾,”小西称,“但是就是针对像晾衣服占了很多位置、早上起床很吵之类的问题,老是会产生摩擦。”
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对室友的行为有了不满,到底要不要说出来?
小西同宿舍的一个女生,喜欢早起收拾东西,总是把大家吵到,对此整个宿舍都心有不满。“私下有其他人和我说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人和她提过。”小西和其他室友们觉得,如果说了,别人会觉得自己斤斤计较很小气,但不说,“受伤”的又会是自己,这样的两难,实在难以选择。
174#
发表于 2014-7-3 12:30:28 | 只看该作者
有人憋着,自己“受罪”,而有人说了,结果似乎也没那么称心。
住在西南科技大学东一男生宿舍的杨同学最近刚和自己的室友干了一架。当时正在打电话的他,让在玩闹的室友小声一点,对方却不服气地挑衅,声称“我就大声了,你来打我呀”。于是,把不满摆上台面的男生们,直接将摩擦升级成了“兵戎相见”的场面。矛盾没解决,反倒给互相留下了更加恶劣的印象。
对此,杨同学也很懊恼,“不知道为什么会遇见这种‘奇葩’。”他十分羡慕那些气氛和谐的宿舍。
“我们只是平庸的宿舍”
对于“和谐宿舍”这一概念,丫丫同学很有发言权。
“丫丫”是室友给她起的名字。“我们宿舍还有‘猫爪爪’,是个胖胖的女生,很可爱,还有很漂亮的‘娘子’和外向到像疯子一样的‘嗨妹’。”说起室友,丫丫有说不完的话。四人间里住的全是“川妹子”,性格外向随和,爱互相开玩笑。四个人在宿舍里疯起来,隔壁宿舍的曾一度以为她们在吵架。
175#
发表于 2014-7-3 12:30:47 | 只看该作者
除了偶尔笑笑闹闹,宿舍生活很平淡。早上八点,室长起床,洗漱到差不多的时候,其他三人也就陆陆续续起床了。丫丫和“嗨妹”通常是赖床到最后的,两个人都是看到对方起床才会起床,最后慌慌张张出门,赶八点半的课。没课的时候,四个人在宿舍也是自己做自己的事情,间或聊聊天,看到好笑的东西也招呼其他人一起看一起笑。“我们就是很平庸的一个宿舍,没什么出类拔萃的人。”在丫丫眼里的“平庸”,却造就了很多人所希望的“和谐”。
初识的时候,四个人“实在没什么话题”,都拿着手机摆弄,但那时候的她们在学校里只认识身边的三个人,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四个人无论是上课还是吃饭,都形影不离,“有时候甚至有点刻意迎合别人”,但时间久了,大家互相熟悉了,相处起来也就轻松了。“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以后,就发现了每个人的共同点和不同的地方,不对盘的地方也能相互避开了。”时间长了,四个人之间也就有了感情,每天的打打闹闹也成为了不同于其他人的互相陪伴。
176#
发表于 2014-7-3 12:31:0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摩擦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女生嘛,心总是要细一点。有时候意见不合,或者是一些小事情做得不妥,就会闹矛盾。”但在丫丫和室友们看来,只要没触及到原则性的问题,大家做事情的出发点也是友好的,那就没什么大问题。而冷战在这个宿舍里也根本行不通,因为总会有一个人主动示好,然后两人“一笑泯恩仇”,又继续嘻嘻哈哈玩在一起了。
宿舍生活,相互理解是关键
从云南大学马加爵事件,到复旦大学投毒案,一次又一次类似事件令人们的困惑不断加重:宿舍生活的和谐真的那么难吗?要怎样才能使不同性格、不同背景的人和谐相处呢?
对于同一宿舍的同学关系不和的现象,宿管阿姨见得很多。西南科技大学东九女生宿舍的楼长唐蓉阿姨对此的看法是:“同学们来自五湖四海,有不同的生长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分歧很正常。作为室友,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唐阿姨说,她来学校八年,在男生和女生宿舍都工作过,经常遇到男生打架、女生吵架的情况,“常常有同学来找我,要求调宿舍,但是这个很难。”唐阿姨觉得,整栋宿舍一千多人,几百个宿舍,不可能一一照顾到,辅导员的作用可以发挥得更大。
但因为时值周末,记者未能联系到相关辅导员。
177#
发表于 2014-7-3 12:32:03 | 只看该作者
现行条件下我国媒体诽谤状况初探
摘要:我国现在尚未出台完善的有关媒体的法律,但关于媒体的犯罪与保护已经成为公众和学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有关媒体诽谤的问题引人关注。近年来,关于媒体、记者因为涉嫌诽谤而成为案件被告的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对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关于诽谤的界定、诽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背景下的网络诽谤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媒体;诽谤;言论自由;网络诽谤

诽谤罪的界定
2013年9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步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178#
发表于 2014-7-3 12:32:18 | 只看该作者
规定一出,“转发500次”成为网民调侃时常用的话语,而这一规定也让“诽谤”一词以更重大的姿态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之中。那么,诽谤罪的确切定义是什么?在媒体来说,又有没有什么不同?
根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而根据《媒体法》一书的解释,诽谤性声明是一种倾向于损害某人名誉的声明。这种造成损害的趋向是诽谤诉因的先决条件。[ [英]萨莉·斯皮尔伯利:《媒体法》,2004年2月第1版]由这二者可知,“损害名誉”和“故意的趋向”是诽谤罪的两个关键词,而对于媒体来说,由于长期和文字打交道,难免出现纰漏,对人或机构造成名誉的损害。此时,判断其行为是否是诽谤的根据,就是媒体或媒体人是否故意对他人或机构、组织进行诋毁。
但是,萨莉同时也指出,“诽谤”一词没有一个令人完全满意的定义,在“名誉”的定义方面也是一样的。通过案例法所发展而来的定义是对诽谤损害行为得以凸显自身的方式的一般说明。[ [英]萨莉·斯皮尔伯利:《媒体法》,2004年2月第1版]在相关法律相对完善的英国,关于诽谤尚未能给出完全清晰的界定,对于在这方面相对滞后的我国来说,道路则更为长远。
179#
发表于 2014-7-3 12:32:37 | 只看该作者
诽谤与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些法律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厘清诽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西方媒体素来有着“无冕之王”、“第四权力”等称号,我国的媒体也有着监督社会的作用和使命。但近年来,地方“一把手”在受到“诽谤”或某种超出常规方式的批评时,就利用职权,动用自己领导、掌握的公、检、法系统,将“诽谤者”逮捕下狱,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公民或记者“因言获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很多案件最后因为网民们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以及社会、媒体的强大舆论压力而“流产”,但这样的环境,这样打着“诽谤”的旗号打压言论的自由和批评的自由,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健康舆论环境的建立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180#
发表于 2014-7-3 12:32:59 | 只看该作者
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新闻诽谤诉讼中,中国新闻媒体的平均败诉率为63%,其中,在原告是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官员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高达65.07%,而在原告是普通公民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是60.94%。与此同时,法官判决新闻媒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的概率为85%,平均赔偿额为6698元。而且,判决新闻媒体侵权赔偿额逐年增高。而在美国,关于新闻媒体在新闻诽谤诉讼中的败诉率,一项研究成果表明:新闻媒体作为被告赢得诉讼的几率很大,占89.8%,而原告获胜的几率只有5.1%,另外5.1%庭外和解。美国爱荷华法学新闻传播学院和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多年的研究结论为:近30年来,美国新闻媒体遭遇新闻诽谤诉讼时的败诉率为9%,而胜诉率为91%。其中,在原告是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官员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为4%,而在原告是普通公民的诉讼中,媒体败诉率是24%。另外,约有80%的新闻诽谤案件是在开庭前即以判决的形式判决新闻媒体胜诉。[ 参见罗斌、宋素红:《中美新闻诽谤诉讼理念比较——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新闻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初探》,《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整体看来不乐观的形势,实际上让媒体在遭到诉讼的顾虑下,放弃了一些发表自己合理合法言论的机会,而居高不下的败诉率,也在时刻“警示”这媒体和媒体人们:这里是禁区。这实际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媒体人也是人,也会犯错,如果真的造成诽谤而毫无监管和惩处措施,则无法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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