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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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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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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6 00:55: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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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说明一种内在论的道德理由观,在这篇文章中,科斯嘉探讨了康德的解决方案。所谓道德理由的内在论指的是道德判断本身必须能够激发起人们的行动。对于一种内在论的道德理由观的说明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基于人们所普遍具有的欲望或动机去设想道德,比如霍布斯就是基于人们的自我保存这种普遍欲望去建构道德的,由于人们都有保存自身的欲望,因此当人们理解了这样的理由之后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相应的动机;另一种是基于人们为道德而道德的动机去设想道德,也即设想人们具有一种行道德之事的原初动机,当人们认识到了某种道德理由之后,那么自然而然的就会据之而行。其中,康德的方案属于第二种。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娜·马瑞恩·科斯嘉(Christine M. Korsgaard),当代著名哲学家,哈佛大学亚瑟·金斯利·波特哲学教授。她师从约翰·罗尔斯,于1981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任教于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芝加哥大学,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哈佛大学哲学系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曾担任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分会主席(2008-2009年),获得梅隆杰出成就奖(2006-2009年)。主要领域包括道德哲学和道德哲学史、实践理性、行动性、人格同一性、规范性、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

来源:科斯嘉著,康德对义务的分析——《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葛四友译。思想与文化,2013(00):26-55。

I 道德的规范性

近来道德哲学有一个关于道德判断的争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内在(internal)”理由还是“外在(external)”理由。照内在论者看来,如果某人知道或接受了一个道德判断,那他必定具有据以行动的动机。行动的动机是道德判断之内容的一个部分:“某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这个理由是“要去做它”的理由。照外在论者看来,情况不一定如此,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我理解“为什么我去做一件事情是正当的”,但我又没有任何动机要去做它。由于大多数人认为,“某个行动是正当的”是实施该行动的一个理由,所以内在论看起来要更可行一些。它抓住了我们对道德判断具有规范效力的那种感觉(sense)的一种成分:它们是驱动性的(motivating)。但是也有些哲学家认为,内在论若是正当的,则会给道德理由强加一种限制。道德理由若要具有驱动性,就必须来源于行动者的个人欲望和承诺。这就不是那么的有吸引力了。驱动道德行为的那种欲望和承诺,除非是普遍且不可避免的,否则就不能对所有人提出要求。因此,内在论就会遗漏我们对道德判断具有规范效力的那种感觉的另一种成分:它们是约束性的(binding)。然而,有些内在论者的主张则是反其道而行之。如果道德理由必须具有驱动力,且我向你表明了某个行动是道德上正当的,那么我事实上(ipso facto)就为你提供了要去做它的动机。道德理由之所以有驱动力是因为它们被设想为具有约束性的。按照这些内在论者来说,好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或者是出于职责(duty)的动机。

18世纪的唯理论者与情感论者之间的争论预示了当代争论中的各种转变(moves)。争论的核心在于义务(obligation)这个概念,他们当时主要是用它来指职责的规范性。“义务”这个术语是混乱的根源,因为“一种义务”有时松散地用作“一种职责”(即所要求的一个行动)的同义词。但是“义务”与其说是指一个行动,不如说是指该行动的被要求性(requiredness),即其规范的拉动力(pull)。当我们说感到有义务,或者是处于一种义务之下时,我们是用此来表达这样一种感觉:道德的主张是强加于我们的。“道德行为是义务性的”这一思想如同“道德判断是表达内在理由”这一思想一样,都是用来表达道德规范性具有两种成分:它既有驱动力也有约束力。当试图组合这两种成分时,18世纪的道德论者正如当代的内在论者一样,都遇到了困难。

唯理论的道德哲学家对其对手的批评是:他们没能力解释我们如何受约束要去履行我们的职责。例如,克拉克(Samuel Clarke)将此抱怨对准了他认为属于霍布斯的这个观点:道德法则是主权者(可能是上帝)的实定法(positive laws),他有权力去强制执行它们。克拉克强调,要么我们有义务服从主权者,那么这种情形下义务优先于实定法,要么我们根本就没有任何义务。按照后期的唯理论者来说,情感论者也受到完全相同的反驳。例如,情感论者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就提出上帝给了我们一种道德感,使得我们赞成仁爱并且视其为美德。但是唯理论者主张,提供这样的一种道德感,赋予我们具有某种道德性质的动机,这就是上帝通过实定制度来创造道德的一种方式。哈奇森承认这一点,因为他说上帝也可以给予我们以一种赞成邪恶的道德感,只要上帝这样选择。不是因为仁爱本身是义务性的,而是因为上帝是仁爱的,并且赞成仁爱对我们是好的,上帝这才致使我们赞成仁爱。但是唯理论者普莱斯(Richard Price)抱怨道,这使得道德成了一种幻觉。我们可能实际上具有道德“感知(perceptions)”,但是除非我们感知到的东西确实是在于行动之中的正当性,否则该行动并不是真正地正当的,由此归根结底不是真正地义务性的。普莱斯说道德感理论蕴含着“不存在任何内在地(intrinsically)合宜或不合宜、正义或不正义的事物;没有任何义务性的事情······”行动之正当性不可能是外在于它的某个东西,即像第二性质一样,是通过一种感觉的作用而投射于它的。某个行动要想是义务性的,那么它必须是内在地义务性的。

但是情感论者反过来批评唯理论者没有能力解释我们如何受驱动去履行我们的职责。按照唯理论者来说,正当性是行动或“行动与其情境之间关系”的真实属性,由理性所甄别。但是仅仅“领会一种理性的道理”看来没有任何驱动力。休谟做出了有名的抱怨:

······人们常常受其职责的管辖,因不正义之舆论而不去做某事,而又因有义务之舆论去做另外的事情。

因此,既然道德对于行动和感情具有影响,这得出它们不可能派生于理性;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证明了的,单凭理性永远是不会有这种影响的。

问题在于要找到这样一种义务论说(account),它能够组合规范性的这两种成分:动机与约束性。

康德也继承了这个问题。当时德国的主流伦理学理论是某种形式的唯理论,无论是在天性上还是后天的训练上,康德都是一个唯理论者。但是他也极为欣赏英国的情感论者。早在所谓的获奖论文中,康德就将义务[Verbindlichkeit]看作是伦理学的“主要概念”(“Enquiry Concerning the Clarity of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Theology and Ethics”.[关于自然神学和伦理学之清晰性的探究],以下简称《论文》,第198页)。他在那里论证道德哲学的方案就是要表明:如何能够存在着义务,它被理解为一种既是驱动性的也是约束性的无条件的“应该”。我们很容易明白,行动对于目的如何才是必然的,但是对于一个无条件的“应该”而言,这个目的本身也必须是必然的(《论文》,第298—299页)。在其职业生涯的这个时期,康德把下述沃尔夫式伦理学原则看作是“一切义务的主要形式根据”:你要尽可能做最完善的事,若有事情会阻碍你去实现有可能的最完善,不要那样做(《论文》,第299页)。但是康德针对此原则的挑战后来也被黑格尔用来挑战康德自己的观点:就其自身而言,它们构成了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据之“得不出任何确定的义务”(《论文》,第299页)。康德推测,道德的内容必须由不可分析的情感运作而确定。他赞扬了哈奇森用道德感作为这种内容的一种可能来源的想法(《论文》,第300页)。但是获奖论文对伦理学的讨论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康德说:“······首先有待观察知识或情感的能力是否······唯一决定了实践哲学的主要原则。”(《论文》,第300页)

到康德的批判时期,唯理论和情感论之间的这种摇摆结束了,唯理论获得了胜利。像任何哲学问题一样,义务问题也必须以两阶段来解决。由于道德的概念是纯粹理性的概念,我们开始必须以形而上学的论说来表明:纯粹理性如何产生这些概念,它们(分析性地)包含什么。但是,声称纯粹理性的概念适用于这个世界,这却是综合的。不过,康德不可能像早期的唯理论者那样简单地坚持,可以在事物的本质中直观到合理的道德秩序。无论是在理论哲学还是在伦理学上,独断的形而上学都是没有容身之处的。这样我们必须转向批判综合来表明,道德的概念适用于其打算要适用的那部分世界:我们。第一步就是表明义务是什么,也就是说,义务概念包含什么。这也是我在本文中所关心的。第二步也就是综合的那一步,要表明这个概念是有适用的,即,我们具有义务。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二部分,康德看来认为在义务概念的分析上没有任何困难。义务将由绝对命令所规约,对绝对命令的分析直接把我们导向了普遍法则公式。康德说:

······我们首先将探讨:绝对命令的单纯概念是否不能提供包含单独就可以成为绝对命令的那种命题的公式······

······如果我思考一个绝对命令,那么我马上就知道它包含什么。因为既然这个命令除了包含这个法则之外,只包含准则必须符合这个法则的必然性,同时这个法则不包含它所受制于的任何条件,因此绝对命令除了包含一般而论的这个法则(这是行动的准则必须符合的)的普遍性之外,就没有任何东西了······

因此,只存在一个绝对命令。它就是:只按照你同时意愿其应该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0—421页,我加的强调)

事实上,这些隐晦的段落中所给出的分析几乎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中的论证是一模一样的。

本文的目的是要表明:康德对义务的分析(包含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之中)如何能回答唯理论与情感论争议之中的义务问题。我在第二节会更为详尽地解释:义务这个概念本身如何产生那个核心争议的困境。我会在第三节重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表明这个困境的出路何在,并且在这样做时表明义务必定是何种类型的东西。

II 休谟的困境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是试图给出我称之为正当行动概念的“动机分析”,以便发现那个概念适用于什么,也就是说,何种行动是正当的。动机分析是根据道德上的好人在行动时的动机来定义或确定正当的行动。康德的分析起点是道德上的好行动是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或者我们可以说,正当的行动就是道德上的好人因为该行动是正当的而做的行动。如果这个分析有用,那么康德的成就就是从正当行动的这个特征得出了“确定何种行动是正当的”那种实质性道德原则。为了欣赏这个成就的重要性,我们必须鉴于休谟的一个论证来考虑它,因为休谟的这个论证是用来表明这恰恰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个论证引出了我称为的“休谟的困境”。

相对于“职责感是唯一的道德动机”这个论点而言,休谟主张,“赋予任何行动以功绩的第一美德动机,从来都不可能是对该行动的美德的尊重,而必定是某种其他的自然动机或原则。”他指出,当我们表扬某个行动且将其看作是有美德的时候,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认为它具有一个有美德的动机;且:

假定对于行动美德的单纯尊重可以是第一动机,它产生这个行动并且使其成为有美德的,这就是一种循环推理。在我们能够具有这种尊重之前,这个行动必须是真正有美德的;且这个美德又必须是派生自某种美德动机:因此,美德动机必须不同于对行动的美德的尊重。美德动机对于使得某个行动是有美德的是必要的。在我们尊重一个行动的美德之前,它必须是有美德的。因此,某种美德动机必须先于那种尊重。

这个论证可以根据正当性来改写。假定正当行动在本质上或根据定义就是由道德上的好动机促发的。要知道哪种行动是正当的,我们必须知道何种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唯一的好动机就是职责感,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休谟在这里所描述的那种循环。我想做正当的事情,问你什么是正当的事情。你告诉我说:正当的行动恰恰是“因为它们是正当的”这个理由而做的那些行动。我从这里如何能够得到任何内容呢?这个反驳可以看作是某种版本的“空洞形式主义”反驳,因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这个原则看起来就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按照休谟来说,在出于行动的美德或正当性来做它们之前,我需要先验的信息来确定何种行动是有美德的或正当的。这表明了需要一种道德感,它使我们能够挑出使得行动正当的美德动机。而为了在这个体系中引入某些内容的话,这种道德感必须赞成不是职责感的某种动机。这就让我们得到了一个困境。如果我们保留“正是动机在本质上使行动成为有美德的”这个论点的话,那么显然它必须不是“尊重正当性自身”这个动机。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保留“有德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职责动机”这个论点的话,那么我们必须具有某种方法来鉴定正当行动或对之下定义,并且不依赖于这些行动的动机。

情感论者选择了动机分析,但是代价不菲。基于休谟和哈奇森的观点,使行动有德的是我们对于驱动这些行动的自然情感的赞同,相应地,以休谟的话来说,这些动机是道德上正当行动的“第一美德动机”。这导致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有关义务的事实,另一个问题是有关义务感或职责动机。我已经提到了有关义务的事实问题。某个行动被认定是正当的是因为我们赞同它的动机。但一旦给予我们的是一种构成上不同的道德感的话,我们也许会赞同一个不同的动机,由此赞成不同的行动。这样一来,这个行动就并不必然是正当的。但那么一来,我们就很难明白它如何能够是义务性的。义务性的行动就是有约束性的行动——必然要做的行动。但是如果某个行动并不必然是正当的,它又如何能够是必然要做的呢?当代的内在论者对于外在论者做出了类似的反驳。如果道德动机不过就是诸如仁爱这样的自然情感,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不能具有任何义务,因此我们又如何能够有义务去具有“要赋予我们以义务”的那种动机呢?而除非我们有义务要具有那种产生行动的动机,否则我们又如何有义务要去履行它们呢?如果具有这种动机不是必然的,那么履行这种行动就不是真正地必然的。这两种反驳背后的思想是:行动的正当性不可能是外在地赋予的。如果我们必然会具有一种赞成仁爱的道德感或仁爱动机的话,那么这必定是因为仁爱行动是内在地义务性的。如果仁爱的行动并不是内在地义务性的,那么无论是专断地植入的道德感,还是那种可有可无的自然情感,都不能使其如此。

如这些论证表明的,“我们事实上有义务”这个思想自然地伴随着“我们应该出于义务动机而行动”这个思想。“有义务去做某个行动”就是认为,它是正当的行动且在那个事实中发现一类动机必然性:这个行动是由情境所要求或需求的,那就是做它的动机。这给我们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如果“第一美德动机”是值得赞美的自然动机,那么义务动机必定最多只能起一个从属作用。

相应地,哈奇森剔除了义务中许多“混淆”或“含糊”的东西。当我们说某个人在道德上有义务做某个行动时,我们意指的仅仅是道德感赞成该行动:存在着一个证成性(justifying)理由来支持它。我们谈论的不是激动人心的或驱动性的理由。道德规范性的这两个部分(它的约束力或证成能力和它的驱动能力)具有不同的根源。但是哈奇森抱怨道:

有些人把这个问题搞得更复杂了,他们断言:“决定赞同的同一个理由应该也会刺激去选择。”

哈奇森显然不同意这点。好的行动不一定是由这个行为者对它的赞成所驱动的。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行动是由我们对它的道德赞成所驱动的。哈奇森说:

自我认可的快乐前景实际通常是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行动的动机;但是这假定了道德感或赞成的决定是先于选择的。

休谟有关出于职责动机而做的行动的论说是类似的:

但是没有其他的动机,道德感或职责感可不可以产生一个行动呢?我的回答是,它可以:但这不是对当前学说的反驳。当任何的美德动机或原则是人性中共有的时候,若一个人感觉其内心缺乏这种原则,他是会基于该论说而憎恨自己的,由此可以没有该动机而出于某种职责感而做该行动,以便通过实践而获得那个有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可能地掩饰他自己没有这种动机。

在这两种论说中,义务动机都被还原成了一种自我赞成的欲望。它还被还原成了一种附属的道德动机;出于自发的自然情感的行动在更本真的意义上是有德的。

这相悖于这一广泛持有的思想:义务是道德体验的核心,至少有某些行动是在“它们是义务性的”这一意义上应该被做的。然而本世纪一直有人主张,我们应该摒弃有关义务的这些思想。在其1958年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中,安斯康(Elizabeth Anscombe)主张,道德的“应该”和“义务”是特别现代的概念,而像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古典哲学家不用它们也做得非常好。安斯康主张,这些观念自然地伴随着伦理学的神圣法观念,在缺乏后者时,它们是没有意义的。在《伦理学和哲学的局限》一书的最后一章,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也做出了类似的指控。但是安斯康,还有威廉姆斯(尽管程度低一点),与其情感论先辈共享一个重大的假设,他们都倾向于认为:说我有义务做某事的主要效力在于,如果我不做的话,我就会受评判、惩罚、指责或者自我指责。这种强调是情感论的特征,它是从旁观者或法官的立场来建构道德,把“赞成与否的情感”看作是我们最根本的道德观念的根源。对于情感论者而言,义务观念只能在把不赞成转向自己时才能出现。然而,对于唯理论者而言,聚焦于义务是来自于行为者本位视角或者审思视角,而不是来源于道德法官的视角。“我有义务做某个行动”,这样说的主要审思效力不是“如果我不做的话,我会责备自己”,而是“我判断这是正当的会促使我们去做它。”这至少与一种更古老的思想相关,它显现于古典哲学家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做有德的行动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和为了高贵的缘故。他为一种伦理品质所打动而行动,这种品质指一种道德的美或高贵性,这是他在行动中所领会的。他的行动不仅仅是基于自发的自然情感,而把判断的赞同放在一边。道德行动的这种成分——它从行为者的观点看起来怎么样的这种特征——实质上剔除了情感论。

我相信,这点与伦理唯理论在18世纪还保持活力有莫大的干系。哈奇森与休谟对早期唯理论的攻击在许多点上都是有效的,而后期的唯理论者,特别是博尔盖(John Balguy)和普来斯,特别钦佩哈奇森。但是无论是相对于情感论者还是相对于霍布斯的观点来说,克拉克的伦理学体系都更好地把握了义务的这个思想以及它与动机的联系。在把正当的行动描述为“适宜于做的”、“合情理的”和“相称的”时候,克拉克试图把捉这种意义:正当的行动是由其情境所召唤或需求的,即它们具有一种可比拟于可证实的真理的那样一种理性必然性。他论证“一切的原初义务······是事物的永恒理性”,这种道德动机就是这种义务感:

因为人自己心灵的这种审判和良知,以及有关事物的合情理性和适宜性,他的行动应该符合这样的(或这样一种)规则或法则;也就是最真实的和最正式的义务;相对于任何有关法则的制定者的权威之类的意见,或者相对于他具有的对于任何由奖惩而来的制裁的关注而言,甚至是在一种更恰当和更严格的意义上是如此。

随着18世纪的进步,我们发现争论两边的哲学家越来越多地致力于把情感论的最好见解与义务的一种更具唯理论意义的论说加以组合。

但只要接受休谟的论证,唯理论者也要付出代价。因为休谟的论证使得情况看起来是这样的:若要维持“职责动机是正当行动的首要动机”这一思想,代价是要牺牲这个思想,即正当的行动在本质上是根据好的动机来定义的。相反,唯理论者必须认为正当性在于所要求行动的本性之中。如普莱斯所表述的:

······毫无疑问,一切行动都具有一种本性。也就是说,肯定有某种特征属于它们,不管怎么样都有对它们的真正肯定。这可能是,它们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错误的。如果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没有任何行动就其自身要么是正当的,要么是不当的,······那么它得出,它们就其自身而言完全都是无关紧要的。

既然这是不可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得出,“正当和不当是行动的真实特征”。当然,这消除了就行动的正当性而言去做它们的一切困难。如果正当性就在于行动之中,我们肯定就是为了那种正当性的缘故而做它。但是唯理论者负担上了这样一种观点:正当性(落伍地说)是一种非自然属性,是行动中固有的,是由理性所直观到的。唯理论以这样一种方式似乎让我们纠缠于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德实在论,还有一种认知直观论,而这两者都是不如人意的。对于康德而言,这种反驳尤盛。因为他的谋划禁止这种未经批判的假设:我们通过理性直觉就可以在事物的本质中发现必然的原则成立。尽管唯理论者拒绝了理性的经验主义理论,从这种理论可以得出理性不可能有驱动性,但唯理论者也没有这样的论说:我们如何能够为理性真理所驱动而使其起作用。唯理论者看到义务只有以这种方式才可能:对于正当行动的约束性的感知必须是驱动我们的东西。但他们不是去解释这是如何可能的,而只是一味坚持情况就是这样。

在英格兰,事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更糟。在本世纪,罗斯(W.D.Ross)以一种类似于休谟的论证来捍卫直觉主义。在《正当与善》一书的开头几页中,罗斯攻击了正当性的动机分析的可能性。当我们说一个行动来自一个好的动机时,我们是说它是道德上善的。这样一来,说“正当性容许一种动机分析”就是说“正当”意味着“道德上善”。但是罗斯说他能够表明这是错误的,或者如他令人震惊地表述的:“应该做的事情从来都不是道德上善的。”他的一个论证是这样子的。那些“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的人通常认为这里的动机是职责感。但是:

······如果职责感就是我做某个行为的动机,那么它必须是做那个行为就是我的职责那种感觉。因此,如果我们说“出于职责感而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那么这意味着“出于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的那种感觉来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这里的整个表达却与其自身的一部分相冲突。整个句子是说“出于—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的—那种—感觉—来—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但是我认为句子后面部分蕴含的东西是简单的做—行为—A是我的职责。

很可能感觉到这不是那么的清晰明了,罗斯重述道:

再次,假定我对你说,“出于职责感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那意味着“出于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的那种感觉去做行为A是你的职责”。那么我认为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是你的职责,但是我又表示你应该在这个假设之下行动,即做某种事情是你的职责,不管动机如何,即在一种我必定认为是错误的假设之下行动,因为该假设与我自己的假设相矛盾。

唯一能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职责是做某种事情,而不是出于职责感而做它们。

就像休谟的论证一样,这个论证取决于这个思想:除非你已经独立地知道了你的职责是什么,否则你不可能出于职责的动机来履行你的职责。如同休谟一样,迄今这都是开放的,即出于某种不是职责动机的动机来行动是我们的职责。但是罗斯还有其他的论证,他认为可以拒绝对于动机有任何道德要求。这个论证取决于“应该蕴含着能够”这一原则,这是罗斯认同的。他说:

情况不会是这样子的:我能够在瞬间的注意下在自己那里通过选择产生出某种动机(无论这是日常的欲望或是义务感),更不用说我能够在瞬间的注意下使得它能够有效地刺激我去行动。

罗斯因此得出情况不可能是这样子的:我应该做的事情是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

像早期的唯理论者一样,罗斯得出正当性必定不过是某种行动的一种属性。但是相对于其先辈而言,罗斯所处的时期更难以解释正当性的规范效力。因为克拉克、普来斯和博尔盖都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内在论者。他们相信,把一个行为感知为正当的(或者他们认为是相同的东西,即感知为义务性的)就是做它的动机。这样一来,罗斯在后一论证中关注的问题,即我们必定不能在瞬间的注意下征召起义务感,在他们那里根本不会出现。正如普莱斯所说:

当我们意识到某个行动适宜做或我们应该做它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够无动于衷,或者缺乏行动的动机,这是不可思议的。与这样的一个人相争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他否认这样一点,或者坚持行动的适当性和合情理根本就不是去做它的理由,行动的不道德性或不合情理根本就不是反对做它的理由;一种刚直不阿的感情或倾向是不可能与对它的看法相分离的。

然而,罗斯追随普里查(Prichard)是一个外在论者。像有些内在论者一样,罗斯和普里查德认为一个好人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但是他们把职责动机不是看作领会“该行动是正当的”这种事实中所包含的东西,而是看作是类似于欲望之类的东西,从而把正当行动作为其欲望的对象。这样一来就如同哈奇森一样,罗斯实际上把证成性理由(该行动是正当的那个事实)与驱动性理由(做正当的事情的欲望)分开了。既然这种“欲望”有可能就是不能出现,出于它而行动就不可能是我们的职责。我们能说的一切就是出于它而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这也意味着对于罗斯而言,只有当“做正当事情”的欲望碰巧出现且我们感兴趣的时候,“某件事情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才在动机的意义上是我们去行动的理由。不仅如此,罗斯否认正当的行动无论如何要是好的行动。因为,他论证,如果一个人出于坏的动机或不相关的动机来做正当的行动,这充其量也只是工具意义上是好的。没有任何保证它甚至是那样,因为“正当”既不意指“产生好的后果”(因为“正当”是不可分析的),也从未表明它与那种属性是偶合的。这样一个正当的行动也不必然是工具意义上好的,根据罗斯的观点来说,它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罗斯说,有价值之处在于“因为行为是正当的而做它”。但是正当性本身“根本就不是一种形式的价值”。那么,正当性据其本身根本就没有规范效力。这就使得为什么罗斯是个外在论者一目了然了。既然正当性不是一种价值,那么做正当事情的欲望就不是对于一种价值的回应了。因此,它看来也不是一种特别理性的动机。就像情感论者的自然感情一样,它不过是我们碰巧具有的动机罢了。这样一来,正当性本身既没有驱动性也没有约束力,我们也不根据理性或职责的束缚而受约具有做正当事情的欲望。由此对于罗斯而言,结果就是正当性的整个规范效力就是来源于我们碰巧具有的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的那种所谓的内在价值。

III《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

在《奠基》的序言中,康德说他在该书第一部分的方法是“从常识(common knowledge)分析性地行进到其最高原则的决定”(《奠基》,第392页)。特别地,《奠基》第一部分寻求“道德的共同理性知识”背后的原则(《奠基》,第393页)。因为康德是分析常识,所以他从“预期读者一旦认识到就会接受”的那种观念开始:除了善良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是无条件地善的。只要我们见证了这样一种意志的运用,那么我们就认为我们已经见到了具有特殊价值的行动:独立于“其效果或所获东西”的价值,由此而是无条件的(《奠基》,第394页)。为了发现道德行动或无条件地善的行动的原则,我们需要发现善良意志会根据什么原则来行动。

职责概念包括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因为职责概念是在“某种主观限制和障碍”之下运作的善良意志的概念(《奠基》,第397页)。因此,为了发现刻划了善良意志的行动原则,康德提议我们查看这样的情形,那里我们应该说一个人是“出于职责”而行动。他进而区分了三类动机。人们的动机可以是出于职责(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而做它)、出于直接的倾向(做一个行动是因为一个人享受它)或出于间接的倾向(做一个行动是作为促进一个进一步的目的的手段)。康德四个例子中的第一个是商人因为好名声有利于商业而不去欺诈不幸的顾客。这是一个间接倾向的例子。我们不大可能将这样的行动与出于职责的行动相混淆,康德说:

因为很容易确定符合职责的行动是出于职责还是因为某种自私的目的而做的。但若行动不仅符合职责,而主体也有直接的倾向做它,我们就很难注意到这种差别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7页)

其他三个例子都是用来阐明这一点的:在每个例子中,我们都考虑人们应该出于职责而做某个行动,但是人们也可能有自然倾向于去做它。例如,康德说,存在这样的人:

他们具有这样的同情心构成:没有任何虚荣心和自私心,在传播快乐时得到内在的享受,很高兴能使得其他人得到满足。(《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

以此为基础而做的行动是“尽责的和友善的”且“值得赞扬和鼓励”,然而它们并没有呈现出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的那种道德价值(《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要发现职责和善良意志的本质,我们必须找到我们据之区分这些行动与出于职责的行动的基础。

非常重要的是,我们不要把这些例子的意义与诚实商人例子的意义相混淆,后者是“既不出于职责也不是出于直接倾向,而是出于自私目的”而行动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7页)。按照对这些段落的一种常见但错误的解读,康德对于道德动机之外的所有动机都持有一种粗糙的快乐主义理论:他认为道德行动之外的所有行动都是为了个人自己的快乐缘故而做的,这样一来它们都是同样自私且没有道德价值的。这样理解的话,康德想要强调的就是出于直接倾向与出于间接倾向之间的类似性:就像诚实商人一样,他们的目的在根本上是自私的。但康德在此强调的,一清二楚是直接倾向与间接倾向之间具有的差别,他明确地说这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是“没有任何虚荣心和自私心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他赞扬此类行动是“友善的”,甚至是“尽责的”(pflichtmabig),并且把它们与出于荣誉而做的行动做对比,他在其他的地方将后种行动描述为道德的“影像”(《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第26页)。事实上,我们若假定,康德对一切出于倾向而做的行动的目的均持有一种快乐主义理论,那么无论是直接倾向与间接倾向的区分,还是(我马上就会表明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部分的一般论证,就都没有什么意义了。相反,康德是把同情者的行动设想为出于自身的缘故而做的行动。同情者助人之为乐并不是一个终极目的,反而是他为什么把助人作为其目的的理由。快乐不是他的行动的目的,而是他采用目的的根据。

人们若出于职责而帮助他人,则也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这样做。正如康德在其他地方所交待清楚的,这里的职责是把他人的幸福作为自己目的的职责(《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30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85、388页)。正是因为目的的这种类似性,同情者的行动才被刻划为“尽责的”,尽管它们没有道德价值。超越康德的话,我们可以说,同情是道德的影象,因为它是由他人中的人性所激发的冲动,这正如荣誉是道德的影象一样,因为荣誉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服从某种严格的行动法则的动机。这样一来,富有同情心地帮助人,尽责地帮助人,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其目的,而必定在于其他地方。这把康德导向了其“第二命题”:“出于职责而做的行动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不在于通过它而获得的目的之中,而是在于据之而决定该行动的准则之中”(《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9页)。

说行动的价值不在于其目的,而在于其准则,这就是说其价值在于随其目的而一起据之被选择的行动的根据之上。不幸的是,在论证的这一点上,康德没做任何铺垫就引入了准则的这个思想——他在一个脚注中笨拙地将之归于其第五种用法,仅仅说准则就是“志愿(volition)的主观原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0页)。事实上,准则的这种看法对于康德解决义务问题是不可或缺的。

按照康德来说,理性的存在者是“在自由的观念”(《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48页)之下行动,我们从这个事实得出,他是出于理由而行动,或是基于一个必须认作是自愿地认同的原则而行动。这里的要点与理性存在者在从事审思和选择时思考其行动的方式很有关联。当你做出选择时,你并不把自己看作是简单地因为欲望或冲突而被迫接受它。相反,它就好像存在“超越你的一切欲望”的某个东西,即就是你,来决定你的哪个欲望(如果有的话)要得到满足。你当然可以选择基于你的欲望而行动,但那并不意味着你是受它所迫的。这意味着你将此欲望作为一个理由,或者以康德的语言来说,你使得满足这个欲望成为你的准则。你甚至可以选择根据你最强的欲望来行动,但这还是没有意味着是它的强力(strength)在逼迫你。这意指的是你把强力作为满足何种欲望的一个理由,从而满足你最强的欲望成为你的准则。因此你的准则表达了你把什么东西采纳为你的行动理由;既然理由是来自于原则或法则的,它就表达了你的法则观。

康德认为所有人类行动都是目的性的,以致每个行动准则都包含一个目的(参见《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7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81页;第384—385页;《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第4页)。因此,行动准则通常就具有这样的形式,“为了实现目的P我将做行动A”。只有你使得“实现目的P”也成为你的准则,你才会根据那个准则行动。既然这个准则也必须出于理由而采纳,由此存在具有目的的理由,它们再次在准则中加以表达。尽管康德没有强调这一点,但很容易就会想到准则是分层组织的:“我将做行动A来实现目的P”,这是基于“我将实现目的P”(加上一个相关的假言命令)而采纳的;“我将实现目的P”反过来是基于一个进一步的准则而采纳的,诸如“我使得获得所欲望的东西成为我的目的”或任何可能的东西。

因此,当康德说同情者与尽责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他们的准则时,他心里的对比是这样的:尽管同情者和尽责者都具有帮助他人的目的,但他们是基于不同的根据来采纳这个目的的。同情者将帮助他人看作是快乐的事情,那就是他为什么使它成为他的目的。有价值者把帮助看作是被要求的,或必然的,这才是驱动他将其作为目的的因素。

一个共同的抱怨是这个想法表示:若个人不情愿帮助人但坚定不移地帮助人,他在道德上比一个高兴地且出于自发的仁爱而帮助人的人更好,而这既反直观,也让人讨厌。然而,这个抱怨是基于对康德观点的误解之上的。这里要记住三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康德交待得很清楚,他对比自然情感的情形与缺乏自然情感而职责动机起作用的情形,其原因在于,职责动机的作用在后一种情形中特别清楚。尽管这种策略引出了误解,但所对比的这两种人具有的本质差别,不在于帮助这个行动是否惬意,而是在于,个人去帮助人是因为这种享受,还是因为帮助被设想为是必然要做出的。没有任何东西阻止出于职责动机而行动的人也具有同情心。实际上,我们在此必须区分出两种情形。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形,那里个人的同情心起着补充与协作动机的作用,以对职责动机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单独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所发展出的那种意义上来说,若没有同情心支持职责动机,他就不会或不会总是做所要求的帮助行动,则这个人的动机是不纯粹的(《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24页)。这确实降低这个人的道德价值。然而另一个人,既有同情心,职责动机也能完全或充分地驱动他,这样即便同情心没有出现,他还是会去帮助。这个人具有道德价值,不过他的天然同情心会加强他对行动的享受。

然而,第二点甚至更为重要。康德在此谈论的是据之采纳和持有目的的根据。我们必须区分促使我们采纳目的的情绪、情感和欲望,以及由于采纳一个目的而导致的情绪、情感和欲望。一旦你采纳了某个目的,并且安心地追求它,就自然会导致某些情绪和情感。特别是在日常环境中,促进目的的实现会使得你幸福,不管你初始是因为自然倾向还是职责而采纳它。这样一个尽责者,毕竟还是真正重视他人的幸福,由此将在使他们幸福中得到快乐。

这是康德在其后期的伦理学作品中交待得很清楚的一个观点。例如,当康德在《美德的形而上学原则》中解释仁爱职责时,他说:

仁爱是一种职责。无论是谁,若经常这样做,看到他的仁爱目的取得成功,则最终会真正地爱上他帮助过的人。因此,当说“你应该爱邻如己”时,这不是意指你(开始)应该直接地爱并且通过这种爱(由此)有益于他;而是相反,“善待你的邻居”,这种仁爱会在你那里产生对人类的爱(作为对一般仁爱倾向的一种铺垫)。(《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402页)

当然,你可能会奇怪,在康德的《奠基》例子中,尽责者为什么不享受这种帮助行动。康德提出了两种场景。一个场景中,行动者“内心正悲伤,由此他不具备许多其他人所具有的那种同情心”(《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在另一个场景中,行动者是“天生冷酷,对他人的痛苦漠不关心,也许是因为其天赋中有着特殊的坚韧和刚毅”(《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398页)。这些状况使得这两种人没有能力从帮助其他人那里得到享受。按照康德来说,正是在这里,职责动机光彩夺目,因为促进他人的幸福可以如此清楚地设想为必然的而不仅仅是快乐的。但这两种情形都没有表示,尽责者在日常条件下不会具有采纳目的通常会产生的那些情绪:追求成功后的享受以及实现追求时的快乐。

一旦人们接受这一点,那么共同抱怨背后的直觉应该会消失,这是第三个重点。这个抱怨是基于对例子的通常误解,那里出于职责而行动的人被设想成了并不真正把他人的幸福作为其目的的人。这是一个错误。职责并不是不同的目的,而是采纳目的的不同根据。同情者的动机比尽责者的动机更为狭隘,这样说能够更好地把捉康德在此的思想:两者都想帮忙,但是尽责者这里对帮助的驱动性思想上有一个进一步的扩展,而单纯的同情者则没有这样的想法。这个思想的进一步扩展所关注的是:如果没有任何帮助的话——说得更好一点,如果没有任何人把帮助的需要设想为一种理由,或一种对帮助的要求的话——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子。这样的一个世界将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我们把自己的需要看作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得到帮助的理由(《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3页;《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453页)。把我的需要视作对他人的规范,或如康德的说法,使得自己成为他人的目的,我就必须将他人的目的看作是对我的规范(《德性的形而上学原则》,第393页)。这就是说他人的需要是对我的一种法则。这样一业,有道德价值的人去帮助人,这是因为他认为他人的需要对他提出了要求,这样存在着一种规范需求或一种法则:他应该帮助。我们对例子所表明的观点这样来刻划,就走向了康德的第三个命题:“职责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执行行动的必然性”(《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0页)。这里最重要的是记住:康德这里所做的是对职责或正当性概念的动机分析。康德是在分析善良意志,将其刻划为“因为行动是正当的而做它”的意志,以便发现无条件地善的行动的原则。这种分析背后的假设是:一个善良意志者“为什么做一个行动”的理由和“这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的理由是相同的。善良意志者做正当的事情是因为它是正当的事情,这样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善良意志者为什么会做它,那么我们事实上就(ipso facto)发现了它为什么是正当的事情。这个分析所揭示的是,善良意志者为什么做这个行动的理由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助于某个目的,而是因为做这个行动或具有这个目的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法则。这个行动的准则,或这个目的的准则具有我称为的一种“合法特征”:它是规范的,它具有表达一种对我们提出要求的能力。既然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就是驱动善良意志者的东西,那么正是它,再没有其他的东西,使得这个行动或目的是正当的。康德的分析把行动的正当性在本质上认同为其准则的合法特征。

现在我们走到了关键的一步。康德的分析得出,准则必须不能从外在于它本身的任何东西得到其合法特征。因为如果存在着合法特征的外在根源,那么不是合法特征本身,而是那个根源,才是使得行动正当的东西。相反,准则的合法特征必须是内在的(intrinsic):它必定具有我称为的“法则式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合法特征或普遍性必须理解为法则式形式,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可普遍化的要求。康德这样得出这个结论:

既然我已经从意志那里剥夺掉了所有冲动(但可以出于服从任何法则来到意志面前),则除了意志的行动要服从一般而论的法则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作意志的原则了。我永远不要以这样的方式行动,即我不能意愿我的准则应该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单纯服从一般而论的法则(不用假定适用于某种行动的任何特定法则)可用作意志的原则,如果职责不想成为一个徒劳的幻觉和荒诞的概念的话,它就必须用作这样的一个原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02页)

这一点很微妙。一开始你也许会假定,善良意志者据之而受驱动的那种合法特征可能来自于不是准则的法则式形式的其他某种东西。例如,你可能假定行动是某种由法则规约的,而这种法则的根据是独立于康德在这里所说的任何东西的,而准则可以在这个意义上是“合法的”,即它符合这个独立的法则。康德在上述引用中加上“不假定适用于某种行动的任何特定法则”就正是想拒绝这种可能性,明白它为什么被拒绝是重要的。假定存在这样一种法则,它规定了行动,我将称之为外在法则(external law)。假定我们说准则不是从其内在的(intrinsic)法则式形式,而是从“行动是由外在法则所规定的”这个外在的(extrinsic)事实得到其合法特征。那么我们不得不问,在我们发现为什么这个行动是正当的真正理由之前,为什么外在法则是法则。那也就是说,我们不得不问,为什么外在法则是生效的,即为什么它是规范的。因为很显然,单纯普遍性的语法形式不可能使得任何东西成为法则:法则必须是规范的。法则并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对我或对包括我的群体提出的,从而就能对我提出要求。它必须来自于能够控制我的一种可理解的根源,即约束我的能力。但是那样一来,不是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而是外在法则的规范性这种根源才是驱动善良意志者的东西。善良意志者的动机就是外在法则为什么生效的那个理由,而不是这个准则具有法则式形式的事实,因为前者才是这个行动为什么是正当的真正理由。而这与康德对职责动机的分析是相悖的。

举个例子会使这点更为清楚:假定正当的行动就是那些由上帝制定的法则所命令的行动。按照康德的分析,善良意志者做这些行动是因为这样做是一种法则。但是为什么这样做是一种法则呢?答案在于:因为上帝是这样命令的。现在,这两个理由中的哪一个才是善良意志者做这个行动的理由(它也是为什么这个行动是正当的理由)呢?如果这个行动是正当的是因为上帝命令了它,那么它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的准则是内在地合法的;善良意志者做它的理由将不是对其合法特征的领会,而是对神令的回应。这悖离于康德的分析。行动的准则必须本身是合法的,这只能是因为它具有法则式形式。宗教道德论者可能想回应,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和这个行动是神令的是一回事。但是准则符合神圣法则只能使得它是外在地而不是内在地合法的。这样困境仍然还在:如果这个人是由神令所打动的,那么合法特征并不是动机,职责动机就没起作用。既然准则的合法特征和行动的神令性质在分析上并不是一回事,那么正当性在本质上必定在于其中之一或其他的东西,按照这个分析来说,它必须是这个准则的合法特征。这样一来,它必须是其内在的法则式形式。由于只有合法特征和法则式形式是分析性地或本质上同一回事,所以这个论证将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意图:从准则的内在法则式形式之外来推演其合法特征。

上一个论证使得这一点很清楚:为什么准则的合法特征不可能来自于外在法则。但是其结论——它因此必须来自于法则式形式,如可普遍化检验所规定的——看来远没有那么明显。那么,康德为什么得出,仅当准则具有经可普遍化检验确定为法则式形式的东西之后,它才具有内在的合法特征呢?要理解这点,我们必须记住两点。我已经提到了第一点。为了成为一个法则,一个原则在语法上是普遍的是不够的。它必须对于遵循它的那个人是规范的:对于它为什么能约束那个人必须存在某种可理解的(intelligible)理由。第二点是关注可普遍化检验起作用的方式。这个要求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能够同时意愿我们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的方式去行动。如果一个准则通过了这个检验,这个行动就在宽泛意义上是正当的——它还行,是许可的,不是错的。只有当准则不能通过这个检验时,我们才得到了一个职责——做这个失败的准则所说的相反的事情的职责,或更确切地说,采纳这个准则所说的相反东西为法则的职责。这样一个职责的准则不仅仅是你能够意愿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是你必须意愿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这意味着该准则是你自己的意志要承诺的一个法则。但是你自己承诺的一个准则对你是规范性的。而返回到第一点,这就是原则为了成为是对你的法则而必须的东西——它必须对你是规范性的。

再次,一个例子将会澄清这一点。我将举康德最容易的例子,那个许假诺的例子(《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2页)。某个穷人考虑许假诺来骗钱。他的准则是“为了得到钱,我将许假诺”。他问自己,他是否意愿其准则同时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意味着他设想一个世界,那里每个缺钱的人都许假诺,且同时设想,他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且意愿这样的一个准则。他的问题在于他是否能够意愿这整个事态。现在他的准则是派生自一个假言命令:“如果你想得到钱,许假诺”。这个假言命令反过来是派生于一个理性原则,即无论谁意愿一个目的都会意愿其必要手段,以及这个“因果”法则,即许假诺是得到钱的手段或原因(《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17页)。然而,在这个准则普遍化的世界里,这个“因果”法则并不成立。因为如果每个缺钱的人都试图许假诺的话,康德说,“没有任何人相信他所做的许诺,只会把任何这样的断言当作花言巧语而付之一笑”(《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2页)。例子中的那个人不可能同时理性地意愿既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又意愿这样的一种事态,因为这个事态会破坏那种派生出按照这种准则行动的合理性的因果法则。一个人若意愿在追求自己的目的中使用许诺制度,则必须意愿这个制度将起作用。除非许诺一般是真诚地做出的,否则这个制度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只要它意愿这个特定的准则,他本人就承诺了意愿这个法则:人们应该真诚地做出其许诺。因此,他就不可能理性地既意愿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又同时意愿其成为一个法则。

这里要明白的重要事情是,正是这个人自己的意志使得他承诺了这样一个法则:如果要做出许诺的话,许诺应该真诚地做出。这个论证不在于:许诺一般是有用的制度,或守诺的正当性写人了事物的本性中。这个人由自己的准则而承诺了许诺的制度,因为他意愿采用它作为实现其目的的一个手段。正是他自己的意志,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使得他不可能意原许假诺的普遍性。可普遍化检验以这种方式向我们表明,我们自己的准则使我们承诺了意愿何种原则为法则。正如康德所说,如果这个人确实意愿这个准则,他也不可能意愿其为一个法则,反而必须把他自己看作一个例外(《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424页)。

让我离题一会。正是在论证的这个点上,康德针对沃尔夫的反驳—“空洞的形式主义”反驳——进入画面成为了对康德自己的一个反驳。按照这个反驳,普遍法则公式缺乏内容,因为对于我们能够意愿为一个法则的东西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对我们必须这样来意愿没有任何影响。现在我希望我刚刚给出的例子将表明这个反驳是错误的,存在着我们自己的意志确实使我们承诺的法则。但是同样重要的是要明白,解决空洞性问题的一种提议错在何处。有时候提出这种建议的人,例如黑格尔,一方面赞成康德的道德动机论说,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普遍法则公式是空洞的。这种建议认为,需要某种外在法则或规范考虑输入这个体系,从而解决所谓的空洞性问题,给予我们的职责以内容。

这曾是康德在获奖论文中的解决办法,那里引入了道德感的判断以赋予这种义务以内容,“做完善之事”的原则是这种义务的形式。康德在《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变体表明了为什么要拒绝那个解决办法。要么这个行动本身具有它的完善,要么我们做它不是基于它的完善,而是基于什么给予它以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就是道德感的赞成。“为什么这个行动是完善的”的理由和“为什么一个好人做它”的理由必须是完全相同的。这个行动的完善不可能是由道德感来外在地赋予的,而必须是内在于这个行动本身的。由此,我们已经明白,“用外在的规范根源来引入内容”这种方式是如何违反康德的分析。

我们现在可看到简单得多的论证方式,可以用来反对外在法则。再次,我们假定外在法则生效是因为它是上帝意志的法则。这就是假定什么使得它是规范的。但如何做到呢?仅当服从上帝的意志是我自己意志的法则时,上帝的意志对我才是规范的。这是一个古老的霍布斯思想——没有东西是对我的法则,除非我受约束要服从它,而除非我有动机服从它,否则没有东西能够约束我服从它。但是康德比霍布斯走得更远。除了我自己的意志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得一个法则对我是规范的。即便是施加制裁也不可能绕过我的意志,因为只有当我意愿得到奖赏与避免惩罚时——即,如果我使得我的利益和保存应该是一个对我的法则成为我的准则——奖惩才能约束我的意志。只有那些由可普遍化检验表明是必然的准则——只有那些我自己的意志使我承诺的那些准则——才是内在地规范的。而正如唯理论者一直主张的,这就是一个义务所必须是的东西。自主性是内在规范性的唯一可能根源,义务也是如此。

由此而来的后果是表明:英国唯理论者在某种程度上搞错了他们的目标。他们反对霍布斯主义、道德感理论和神的命令理论,所有都是基于这些使得道德成为了一个实定法的问题,如他们所想的。但是康德的分析表明实定性(positivity)并不是一个问题。事物本性中的法则,如果被理解为外在于意志的理论的或形而上学的原则的话,也会引起神圣法则完全相同的问题。事物本性中的法则只能使得我们的准则是外在地而不是内在地规范的。这些理论所具有的问题不在于它们的法则是实定的,而是他们的法则不是自主地意愿的,由此就不是内在地规范的。但是康德式的自主性法则就是实定法则:道德法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制定了它们。

当时英国更一般的道德哲学家的另一个错误目标,是道德概念的可分析性。普莱斯和哈奇森同意道德在根本上是“简单的”,只能由同义词做一些无足轻重的界定。这个想法回响在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关注中:因为“快乐”和“善”,例如,不可能看作意指相同事物,摩尔得出“善”是简单的观念。罗斯追随摩尔,对“正当”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这些论证中的道理是这样的:比如说,有关快乐或最大化快乐的主张并不是内在地规范的,而主张正当和善的那种方式却是的。一个伦理概念的规范性不可能派生自任何非伦理概念,这样就没有任何伦理概念能够完全根据自然的或事实的概念加以分析。所有这些哲学家都得出规范概念是不可分析的。结果他们认为,我们对规范概念的理解使得我们不能挑出其对象,因此我们必须诉诸一种感觉或像一种感觉那样起作用的直观能力。

但是康德的分析并没有把规范概念还原为非规范的概念;相反,它把规范的内容还原为规范的形式。这个分析所产生的东西是,正当的行动是那些具有法则式形式的准则,这种形式是规范性本身的形式。假定我们能够使得绝对命令程序起作用,那么康德的分析确实使得我们能够挑出这个概念的对象;它使得我们能够确定我们的职责。我们通过明白何种准则具有规范形式来发现道德的内容。

但是,18世纪和20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一直以来犯下的最根本错误,也许是接受了休谟困境。因为休谟困境留给我们的是一个很不幸的选择。如果行动的美德是由其动机赋予的,那么该动机不可能是义务的动机。唯理论者发现这是可反驳的,既是因为看起来好象至少有些真正应该做的行动确实是出于义务动机的,也是因为义务的事实看来依赖于这种动机的可能性。唯理论者挽救了义务,但代价则是把道德定位在行动的形而上学属性中而不是人们的动机属性之中。

《奠基》第一部分的论证向我们表明,我们没有必要接受休谟困境。因为康德表明休谟论证的前提——出于职责动机而履行职责是空洞的形式主义——是错误的。义务,或者出于职责动机的行动是行为者本人必须意愿作为一个法则的。恰恰在其本性的本质本身上,它是一个自主地意愿的行动。要完成这个论证且表明义务真正存在,康德仅需要表明人类是有能力自主地驱动的:我们能够为我们必须意愿的那些法则所驱动。如果我们有能力为自己立法,那么我们就具有义务。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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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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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8 00:18: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实践智慧专栏 | 罗伯特·哈里曼:何谓人类世的明智?

实践智慧专栏简介

实践哲学的两大基本问题是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和有效性问题,即“为何行动”和“如何行动”的问题。后一问题的核心便是实践智慧。它洞悉实践事务的真义,理解当下实践与生活整体之善的内在关联,并做出适宜的行动。这使其根本区别于理论智慧:实践智慧把握具体情境中特殊而可变的实践事务,针对实践中的异质性;相比之下,理论智慧抽离具体情境,以同质性的方式把握普遍而抽象的规律。这一区分在二十世纪的实践哲学复兴浪潮中得以凸显,成为将理论嫁接于社会技艺的现代工具理性思维的解毒剂。如今,实践智慧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重要的方法论,并在伦理、政治、教育、医疗等实践领域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指引人们探寻通向至善的道路。
本栏目以实践智慧为主题,不定期推介古今中外学人对该主题的探讨,以期交流观点,互为资鉴。
——专栏主持人  刘宇(西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罗伯特·哈里曼(Robert Hariman),美国西北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覃万历,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特聘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校者简介:

刘宇,西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实践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提要:本文试图表明通过调整明智(phronêsis, prudence, practical reasoning, or practical wisdom)这一独特政治判断模式可以应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明智是对偶然事态进行推理以选择最佳行动方案的模式。它使规范性、计算性和表演性技巧协同动作,反映的是政治行动的多元性、偶然性和实践性状况。然而,明智的惯常用法偏向于小型问题、长期进程以及政治上适度,也就是说,它无法解决大规模和紧迫性问题。为使明智可以应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尤其是全球变暖问题,必须对它进行调整。调整包括评估并融合与解决问题密切相关的诸知识形式——活跃在公共话语中的政治、技术、伦理和艺术的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并扩展明智判断的典型特征——重申富足,改变繁荣的标准,并把美视为交往和共同体的一种资源。

关键词:明智;政治判断;人类世;富足;美

一、引言

我所谓“明智”指一种独特的政治判断模式,以及对这种模式的反思传统,这种传统从古希腊发展而来,一直延续至今。我希望解决的问题是,经过调整的这一传统能否为应对人类世的核心文明问题——全球变暖问题,提供一些必要资源。这旨在改变现代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灾难性轨迹,以创造一种生态可持续的先进文明。

把判断理论化而有助于有效治理的其他方法也是可行的,通常还更具权威且使用更广泛:有关心理、行为、制度、意识形态、伦理及理性选择的理论是社会科学和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些常规理论相比,明智判断具有这样一些优势:它并不密切相关于生存问题的产生,它包含多种多样的行动者、利益、思维方式(mentalities)和善(goods),以及它具有可持续性而非优选性(optimization)的特点。当然,与任何理论一样,它依赖技巧的应用和基于不完整信息的预测,而且常常失败。[1]它也有不同的倾向。一般来说,它的话语是格言式的,而非系统性的,刻画个人典范,而非集体行动的程序。更糟糕的是,明智偏向于小型问题、长期进程以及政治上适度,而当前的危机则是全球性的、极端紧迫的,并且需要文明的转型。

鉴于问题及明智的性质,没有一种方法是充分的。但是,通过激活并扩展明智思维的语境,或许可以产生一个允许出现多种解决方案的平台。在一些定义性的预备工作之后,我将评鉴一种具体的明智概念,把它置于应对全球变暖的相关思维方式之中,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扩展明智,以应对当下的危险。它或许还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建构性思维方法。

我所谓“文明问题”指对一般福利的威胁,它涉及大规模的过程、极端的复杂性和灾难性的潜力,这是文明自身成功的产物。因此,我们处于人为的全球变暖时代,这不是因为现代性和资本主义失败了,而是因为它们成功了,尤其是通过建立基于技术密集型资源开采、工业生产以及大量消耗的大规模全球经济。这些问题也是“棘手问题”(wicked problems)[2]的例子。一般来说,它们证实了马基雅维利的格言,严重问题在难以察觉的时候很容易解决,而一旦得到公认就很难解决了。[3]文明问题是悬而未决的灾难,已成为正常系统运转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改变系统才能避开——如果真的可以。



“人类世”一词指人类对地球的地质和生态具有显著影响的时期,特别是全球变暖。尽管这一术语还不是地质分期的官方标签,但它在科学、政府和公共领域得到广泛应用。[4]尽管在学术争论中,它因分配责任的同时掩盖罪责——例如,资本主义的、第一世界社会的、采掘业的和政治利益的——而受到批评,但作为公共讨论、科学组织和集体动员的手段,它仍远远优于人们提出来的其他方案,例如资本世、克苏鲁世。(拒绝这些替代方案是明智应对危机的一个小型例子。)尽管具体日期是科学争论的长期主题,但可以从现代工业化以及1945年后急剧加速中确定其轨迹。后一个发展被称为大加速(the Great Acceleration),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通常在生产和消费的许多方面呈指数变化。不幸的是,气候变化是这些加速过程的必然结果,这表明生存的威胁如何被既得利益掩盖,而这暴露出来时或许为时已晚。

有关全球变暖的不可避免性和灾难性后果的证据如今已是数不胜数。议题包括资源枯竭、物种灭绝、粮食和水安全、海平面上升、都市和国家栖息地丧失、沙漠化、水灾、污染、公共卫生问题、环境种族主义以及气候难民迁移,等等。实际上,宿命论(fatalism)既是那些致力于减轻损害的人的真正担忧,也是一种理性的反应。指出这种文明问题可以通过明智的经济和政治管理来避免,这不过是于事无补的安慰。如果现代文明以明智为导向,而不是以创新、扩张、道德风险和傲慢为导向,那么它将是一种不同的文明。问题依然是,是否可以激活、复制、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应用明智判断来解决危机,并找到通向更好未来的途径?我们需要考虑什么是明智或它可能是什么,以及它是否能够应对挑战。

“明智”(prudence)在英语中与“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明断”(judiciousness)大致上是同义词。早期术语中最突出的包括希腊文phronêsis,拉丁文prudentia和意大利文prudenzia。西方反思传统的核心表达来自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关于phronêsis的讨论,并通过在《政治学》和《修辞学》中的使用得到补充。随后它在罗马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得到明确表达,从而提供了另外的变化,但随着启蒙运动主张理性和自由以及现代知识的相应发展,这一概念与修辞艺术一道被忽视了。[5]即使在最近明智的复兴时期,这一概念仍然保留着古典的内涵和理智上的老套,与现代科学、艺术、哲学和学术研究的许多学科的惊人范围不相匹配。

由于这些文明成就无法防止灾难,或被卷入毁灭的动力之中,或许我们有理由要重新利用更加成熟的决策基础,例如明智。为此,人们可以基于亚里士多德找到一套核心准则,并在反思传统中获得进一步完善。[6]明智是为了选择最佳行动方案而对偶然性问题进行推理的方式。偶然事件不可能被确定地知道,而行动只有相关于某种何为好的观念才能理解。这两个问题总是处在争议中,只有通过思虑(deliberation)——即通过相互地阐述、对比和评价那些体现了互竞视角或目的的主张,才能得到合理解决。同样,分析他人可能如何行动和确定自己的目标都需要思考总体上什么是好的。因此,明智就是确定什么对个人和他人都是好的。因为明智必须以行动为终点,所以它还包括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达到这些相关目的。因此,明智需要可以通过经验获得的特殊知识,这种通过个案所习得的知识将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因为它在一个人的行为倾向中是根深蒂固的。明智还包括模仿典范,并最终体现在品格而非技巧上。当这种品格融合了有助于在令人不安的环境中采取代表互惠和公益的有效行动的其他品质时,例如自制和对他人困境的同情,这种品格就会完全实现。总之,明智综合了就人的全部需要和义务来说的所有足以让人活得好的美德。

显然,明智包括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态度。上面概述的计划似乎有些好得令人难以置信。然而,第一个声明是,明智确切来说不是一种判断理论,它不会要求系统的知识。相反,其目标是造就反思性的实践者。这种明智的行动者能够在惯常的实践和无关语境的理论之间找到平衡点。明智的行动者并不仅仅依靠直觉,尽管这对于许多日常活动已经足够;也不依靠学术讨论的延伸性论点,尽管它们可以为决策提供重要资源。明智需要及时行动,但要比简单反应需要更多的思虑。

二、明智的诸维度

第二个声明是,明智的诸定义在描绘它如何运作方面价值有限。同样,注意政治实践者的话语习惯不仅表明他们不像期刊论文,而且表明他们的明智思维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日常言语和思考体现出来。因此,我们找到的不是规律,而是经验法则;不是理论,而是顾问和箴言;不是原则或教义,而是基于个案的分析和反映了矛盾与妥协的决定。[7]也就是说,明智判断可以是一种复杂的分层式理智。为了说明这种独特的复杂性,我指出明智判断需要兼顾三种不同的决策模式,分别涉及规范的、计算的和表演的(performative)[8]准则。

明智的第一个维度是规范性明智(normative prudence)。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对某种善作出回应,但定义明智的是一种处理多种且往往不可通约的善的推理形式。[9]规范性明智不是利用政治达到某种善的目的,甚至不是为了平衡伦理与权宜;相反,它是我们试图实现安全与自由、效率与共有、人权与繁荣等的时候如何思考的问题。这是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在他关于马基雅维利的精彩文章中提出的问题:“让我再重复一遍,马基雅维利的主要成就是,他揭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他实际地认识到,各种目的同样终极,同样神圣,可能相互矛盾,整个价值体系可能发生冲突,且没有合理仲裁的可能,不仅在特殊情况或事故或错误中如此……而且(这无疑是新的)是正常人类状况的一部分。”[10]政治本质上是当人们不得不对极端多元的善进行协商时出现的过程。[11]



我们可以用目的(purpose)、预见(foresight)和角色(role)这三个术语来概括明智的三个维度。它们是对政治行动的三种状况的回应:多元性(plurality)、偶然性(contingency)和实践性(praxis)。一个明智的行动者能够平衡不可通约的善,洞悉可能的行动方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他人互动。当任一模式支配其他模式时间过长时,就可能做出不明智的决定。我们可以观察到典型的症状:规范性明智倾向于道德说教和过分轻信,计算性明智倾向于自闭和妄想,表演性明智易于在上演好戏的内在满足中忘记效果。但其中没有任何保证,尤其是当我们不能启动三个维度中的任何一个,或不能很好地协调它们时。

即使关于明智思维的这种分析是有用的,但它的一个缺点可能是分析的对称性。明智更多的是积累性的或模块化的而非系统性的;它的模型不是简明的逻辑论证,而是摘录本(commonplace book)。正如我所说的,它的设计原理是一个近乎分解的系统,单元内的关系比单元间的关系更密切。[15]一个可比较的例子是,在修辞手册中,论证技巧、风格技巧、谋篇技巧、发表技巧之间关系比论证、风格、谋篇和发表之间关系更紧密。这种灵活性反过来允许它在依赖相对有限的分析和表演技巧时能持续适应环境。它还需要密切注意构成政治共同体的交流媒介和公共话语。明智现在不必只是为了精英统治者(历史上一直如此),它可以成为一种公民教育,在共同体设计和管理中以明智公众和民主参与为最终目标。

三、扩展明智


如果上面的总结足以基本上理解明智,那么接着我们可以指出它的额外发展。当代许多关于明智的文献都在于把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和主张用于一个个的局部应用领域:国际关系、行政管理、公司战略等。这些应用典型地将明智与更技术化、官僚化、权威化或以市场为导向的体系进行对比。[16]这一路径是可以预料的,因为它反映了对具体情况的实际适应程度的关注,这是明智及相关机构的一个核心兴趣。但我想突出另一种方法,它由徐长福提出,并与当前危机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密切相关。

虽然我没有读过徐长福关于明智的大部分著作,但他2014年发表在《全球话语》(Global Discourse)上的文章很有启发性。他的主要看法是,明智不应该像通常那样局限于实际的协商和管理问题,它还应该用于解决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和组织的深层问题。然后徐长福讨论了在国际秩序中——其中中国应该是一个主要行动者——定义中国认同这一问题,而将明智定位于中国之内。这项任务所处的历史时刻是(在我看来确实是)在迷信马克思主义和全球化的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通过调整西方关于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的区分,他尝试在这些对社会现实的极端简化中找到正确方向。这种区分被认为是西方在现代取得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因为它能够在应用背景下运用多种理论,而不是强迫实践遵循某种单一的学说。

徐长福提出,作为遗产的明智需要两个改变,以解决形成认同的深层问题。第一,要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区分,即把明智从理论智慧中分离出来过于极端。亚里士多德把phronêsis与科学推理(epistemê)、技术推理(technê)、智慧(sophia)和领悟(nous)进行对比,以确定它的核心假设和主要操作。[17]结果,按照徐长福的说法,实践和理论割裂开来,从而难以适应科学和其他先进知识形式的现代发展,以及它们跟政府、其他组织、企业形式的结合。相反,他的改变了的明智强调,它何以成为一种使用、选择以及融合其他知识形式的手段。因此,明智是一种朝向理论的实践态度,而非一种完全反对理论的思维。(让我补充一下,有些明智的倡导者极其反对理论,我认为这种方式需要纠正。[18])此外,还可以补充说,这种知识多元主义也很符合修辞传统,其中,掌握不同话语的构成规则是主要的教学内容。

这种多元主义随着徐长福的第二个改变得到进一步发展,即明智授予任何参与实践的人发言权,以及对“不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人事务而且是公共事务”的决定权。[19]这种强调源于实践推理的核心特征,特别是它是所有人都具备的,而且,只有通过反映各种现实情况、经验和价值的参与才能实现互利互惠。我认为,这种对深层相互关系的强调放在中国的语境下会更容易理解,这也是中国人与明智传统的接触何以增进理解的一个例子。还应注意,这种强调如何直面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错误:它纠正教条化的绝对主义和激进的个人主义,并且警惕国家主义的常规化和基于市场的财富和特权等级秩序。

这两个拐点在讨论中国重建认同危机时得到整合与延伸,其中既涉及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之间关系的内部问题,也涉及它在国际社会中形成相应认同的外部问题。采用的方法可被视为徐长福的应用软件,这极有意味。关键的区分是,“基于‘同’的小人全球化”(petty globalization of mere agreement)与“和”(harmony)。这种区分来自孔子,但在西方,它与几乎被遗忘的公民共和主义思想——公共事务的崇高性、达成共识的高价值以及无私的优秀领袖——有着历史的关联。如今伴随这些思想的是许多包袱或怀疑,但如果转变为多元主义社会的一种道德和审美理想——例如“和”也许能提供,那么就可能有益于全球合作。更重要的是,把小人的思维与“和”区分出来,是对越来越极端化的民主政体中仍可能有如此多政治操纵的错误之处的恰当批判。自由主义因其程序主义而广受批评,但“小人”推进了这一点,尤其是当官僚们促成交易时,他们并不具有解决生存危机所需的权衡(scale)或政治意愿。

综上所述,在提出对明智和明智传统的理解时,我试图对这种形式的政治智慧做进一步内在区分,并扩展其范围,这主要是通过强调它与实用性、生产性的修辞艺术之间关系达到。碰巧的是,我(2003年)得出了一个临时结论,即有必要去解决新一类的政治问题,而需要发展的最重要的明智形式是把生态思维阐述为一种政治实践。徐长福的主张既巩固也修正了这一结论。一方面,把明智扩展到普通政治之外以解决深层问题确实至关紧要。另一方面,剖析生态的明智并非更好的方式。当然,有些人应该会这样做:考察生态话语(科学和公共话语)的范围,以便理解这种思维如何非常适合或不适合于制定所需的政治决策,以及它如何既包含政治判断的传统资源、又提供观念和态度上的革新,这可能会将明智扩展为反思传统和判断的一种形式。也许有一天这种思维会普遍内在化,然而目前它只是诸多选项之一。与徐长福一道,我认为现在更好的方式是,把明智理解为一种评估和运用多种理论、其他知识与交流形式以及思维的实用过程,使广大人群走向人类世所需的全球合作。

为此,我将评价解决全球变暖的一些相关思维方式,讨论它们就明智准则来说的优缺点,并提出几点调整明智思维的建议,以应对生存危机。

四、人类世的诸思维方式

我们必须从多元主义开始。没有任何一种学科或理论能够涵盖或缓解全球变暖,也没有一种学科或理论能够完全阐明明智。明智并没有宣称一种普遍认知规则或价值等级,它也许可以提供一个平台来关联、比较、融合不同思维方式,来应对社会组织不同层面的行动这一复杂问题。因此,明智判断可以从如下方面开始:政治的、技术统治的、伦理的和艺术的思维方式(这只是一种简要陈述,不包括一些必要的细致分析)。我要表明的是,每一种思维方式如何包含明智的功能(因为每一个都包含明智的因素)和问题(因为每一个都小于或超出了明智判断的范围)。[20]

(一)政治的思维方式

这个背景下,我认为有些思维方式是理所当然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在任何政府、政权或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中都能找到的政治的思维方式。这里的“政治”指一个共同体用以分配资源和规范行为的集体决策以及统治、管制或支配关系。政治协商如今明显是通过统治机构和行动主义的社会运动进行,它们共同活跃在当代国际环境中。任何政治事业都会自动服从明智评估,这是深植于系统的。具体来说,在常规、审议、负责的意义上,各机构应该是明智的。即便如此,我们很快会看到,目前的政治与往常一样并不明智,如果完全是明智的,我们就不会陷入危机。基本问题有两个方面:尤其是任何政治系统都可能被特殊利益集团占据,导致其行动并不会代表共同利益。这种倾向的存在是因为这一更深层的问题,即政治机构中的明智行动者最关心的是政治的可持续性而非生态系统或现代文明的可持续性。目的是确保政治系统的延续性以维护自己的权力,这种政治系统使其权力和利益(例如,所代表的共同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显然,这种态度是极其狭隘的,它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一个原因。例如,为维持选票,包括稳固它们所需的巨额资金,而持续不断地干扰或左右其他问题。

活动家(activitists)从相反的方向例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活动家的运动被认为是越轨的:他们的作用是促使和推动系统对具体关切做出更积极的反应,他们这样做是不遵循机构行动者的规则,尤其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特权。明智的社会运动或游行示威本身即是一种矛盾。另一方面,活动家的成功运动通常会在运动的领导方面施行许多明智的做法。决策遵从广泛而公开的审议,个人有行动的自由,但在受到攻击时需要保持自制,在不同且有时相互敌对的选区建立联盟,根据需要邀请或雇佣机构行动者,以及理念(一旦决定)必须付诸行动。就是说,根本的限度是,没有现成的机制把运动的理念和能量转化为统治。实际上,运动的成功部分是因为动员了缺乏统治兴趣、技巧或时间的人,而统治通过使这种过渡变得困难以保护它的能力,即确保那些成功进入(和改变)系统的人具有维持该系统所需的奉献精神和学习能力。

这一简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不能指望政治过程来拯救除它自己之外的任何东西。就当前危机的其他主要动因以及判断与行动的其他基础来说,明智不得不与这种过程共存。我将简要评论其他三种相关思维方式,它们依次代表明智判断的计算性、规范性和表演性维度。

(二)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

技术统治(technocratic)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一个主要关切对象。技术科学无疑是现代文明最具独特性、革新性和有效性的特征。这是现代文明取得惊人成功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生存危机的主要原因。这种联系还在进一步加深,迄今为止,那些在科学和技术——以及科学发现和应对全球变暖上——有着最高投资、众多机构和成就的社会,也是受环境破坏影响程度最高的社会。如果技术科学是通向可持续的未来的桥梁,那么这座桥梁的成本实在太高。即便如此,没有科技投资和创新加入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可能,要么就会使人类遭受巨大的代价。

由于地球工程的相关提议,在关于全球变暖的公开辩论中,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最为突出。这种方法至少就目前的所有提议来说是非常不明智的:它包括在高度无知的情况下行动,制定可能会加剧要解决的问题的干预措施,并取消几乎所有促成有效变革所需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实践。它受到了尖刻批评和极少投入,不管怎样它应该被看作是非典型的。很多解决环境问题的研究所、研究项目和报告提供了关于技术统治方法的更好例子。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与自然和平相处”(“Making Peace with Nature”),其中不知多少科学知识被收集起来为当前危机提供详细和全面的说明。而且,可以清楚看到实践智慧充斥于该报告,从前言认为希望正处在危险中,到承认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过度和不公平地消耗资源,再到呼吁“公共、私人和公民社会部门的所有行动者”的参与,最后指出变革的“杠杆”和“杠杆点”(即可行措施)。[21]

该报告是明智何以作为科学机构的指导方法发挥作用的一个例子,科学机构本身无法说明产生变革所需的实践上的权衡或政治意愿。然而,除了技术统治的规则,技术统治的话语也有局限性。第一,报告最终具有一种伦理或其他理想主义文本的修辞结构:它所能做的只是劝告,而不是命令、影响或指导实施。动词“应该”在最后章节反复出现,由于它只是一份行政/科学报告,所以缺乏任何其他论坛必定采用的具体论证和呼吁。第二个问题是,技术统治思维(单独)无法避免再现我所谓的“现代性的赌博”:相信技术密集型社会所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解决。[22]这一赌注并不荒谬:许多问题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也就有可能解决。但这是一场赌博,赌注越高,输掉一切的可能性就越大。当赌注被用来否认危机的严重性以及回避任何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的解决方案时(通常如此),这种风险就会扩大。

(三)伦理的思维方式

伦理话语提供了另一种显然与明智和人类世相关的主要思维方式。明智必须包括规范性的讨论,但不限于任何一种道德,或并非只限于纯粹判断而与行动无关。尽管现在关于全球变暖的思考主要是从自利(以及一种全球化的自利,这是公共利益的另一名称)的角度来定义的,但环境运动的行动者、学说和主张通常具有一种强力的伦理基础。这种取向越来越与技术统治的思维方式相互对峙。

也许当下关于人类世的伦理话语的最佳例子是教皇弗朗西斯(Pope Francis)的(公开)通谕《愿祢受赞颂:关爱我们共同的家园》(Laudato Si’: On Care for Our Common Home)[23]。教皇通谕是罗马天主教当前承诺的主要声明,会由宗教和世俗受众阅读。《愿祢受赞颂》基于对技术统治和资本主义的复杂批评,并强调可持续性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以全面解决环境危机。对技术科学(该术语的使用:103)的态度是重要的:通谕明确表示它是基于“当今可用的最好科学研究”(15),并承认科学能极大改善人类生活品质,甚至有助于“‘跃进’美丽世界”,这对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是极其重要的(103)。它还直接针对“技术-经济范式”(53),把它当作全球可持续性和人人享有美好生活的主要障碍。这一范式与造成生存危机的意识形态和权力结合起来——实际上,通谕清晰表明了技术统治如何依赖于现代性的赌博(60),使自然物化、关系分裂和所有价值从属于利润,以致问题不断加剧和恶化,并回避全面和公正的解决方案所需的多样性观点。“对出现的每一个环境问题只寻求技术补救办法,是将现实中相互联系的事物割裂开,并掩盖全球系统真正的和最深层的问题。”(111)

相比之下,通谕为公正的和可持续的社会提供了一种道德视野和一套纲领指南。就此而言,它差不多为明智判断提供了一个模型。我仅指出这一模型的某些特征。也许第一个是,它超越目前的政治形势来解决文明的深层问题,并提供一种统一的自然秩序的视野,而不是批评现代文明如何因为它关于“人类自由是无限的”(2, 210)神话而破坏了这种秩序。这种由“技术-经济范式”推动的自由主义神话,显然没有注意到明智的适度性。这一模型的第二个特征是,通谕记录了多种重要思维以及原则和权宜,它们在现代实践和政策中交叉(或不交叉)。其中包括与罗马天主教教义不相容的信仰体系的无缝融合: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权话语与经济正义的社会主义观念。[24]这些思维的融合也不是通过遮掩它们的差异达到:对资本主义共同利益的批判,最强烈的莫过于说“企业通过核算与支付所涉成本的一小部分而获利”(56);伦理行为通过承认私有财产,但对当今和后代具有充分的透明性和责任感而得以定义(56, 94)。这种多元主义在呼吁对话,特别是在包括所有阶层的所有国际行动者的讨论中得以贯彻(14),在以“辅助性”(subsidiarity)为导向的政治组织中,则将政治决策的制定分派给社会机构(家庭、邻里、社区等,现在也在生态和经济正义方面得到定义)分层设计的最低实践层面。[25]对“关于日常生活的生态”的关注延伸至对各种机构和实践活动的实际考量,以及通过几个仪式剧本和祈祷(表演)结束通谕以呼吁团结。

尽管通谕融入了明智准则,但它也表明伦理话语如何会妨害明智判断。基本问题被这一提问捕捉到:“教皇有几个师?”由于斯大林,这被政治现实主义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无休止地提及。对任何决策者来说,更不用说实用主义者,仅限于道德劝告并非理想的情况,而现实主义者和空想家都急于怀疑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问题。通谕的宗教角色突出了这一问题,因为许多人不熟悉或者不接受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和象征,最后沦为完全表演性的话语,这清楚表明伦理话语的说服力是多么有限。然而,这种名义的转变是更深层问题的一个症候,即伦理视角通常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某种道德本体论:认为特定价值是绝对的,是现实的共同基础。这种本体论可能是或不是基督教的——世俗环境主义者提供了相关例子,但它要与明智判断相一致则并不容易。尽管教皇声称“相对主义”是现代性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如果没有价值的多元、对自然的敬畏以及对人类差异的尊重,就难以想象他自己的视角或任何可行的可持续性实践计划如何可能成功。即使这些美德与个人对普遍价值的信仰是兼容的——正如通谕表明它们是可以的,但当利用政治和经济权力来强制实施道德绝对主义时,这种兼容性就会消失。正如徐长福所说,把“理论”强加于“实践”与明智是不相容的。

(四)艺术的思维方式

艺术(artistic)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生态-艺术(eco-artistic)的思维方式为理解普遍价值与适应某种文化的价值之间关系提供了一种不同方法。有关环境的倡议一开始就依赖艺术再现,艺术作品仍是关于环境保护、环境退化、全球变暖、环境正义和可持续的主要公开应对方式。从标志性图像到长期的畅销书排行榜,艺术作品为自然美、生态视觉、资源合乎伦理的使用以及可持续性的生活提供了公共关注和定义。然而,由于明显的艺术性质,它与政治没有特定关系,更不用说明智思虑的程序,并且现代艺术和艺术家概念通常是相对于制度秩序和个人节制等来定义的。使之可能的架构是文化而非政治行动,所以人们可能会怀疑它是否需要明智。然而,明显的是,如果明智的思考者想要获得重要的资源来理解当前的灾难,为代表可持续性的政治组织提供模型,并说服不同受众接受必要的变革,他们就需要认真对待这种思维方式。

很难概述广泛的艺术作品,但比较容易认识到它的普遍性。绘画、摄影和文学展览具有很大影响力,并且现在很多艺术及体裁正转向倡议,包括雕塑、装置、音乐、表演艺术等。关于艺术的这种公开使用纠正了文化产业在现代否定性实践中的复杂介入。正如阿米塔夫·高希(Amitav Ghosh)所言:“毫无疑问:气候危机也是文化的危机,因此也是想象力的危机。”[26]高希声称,对人类世的生存问题的全面忽视,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知识分子阶层和文学现代主义的主导美学(包括他自己),它们创造了一种由这一假定所定义的文学,即自然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只会非常缓慢地变化,并且聚焦于自由主体的“个人道德冒险”,而非大范围的集体关切。这种“大紊乱”(great derangement)使大多数形式的艺术和文学成为掩盖的方式。最糟糕的例子是资产阶级现实主义的现代小说,强调日常生活的规律性和微小互动,并教导读者忽视灾难性的危机、避免或抵御这场对公众的攻击所需的团结。相比之下,高希在较为边缘的体裁中找到这些资源,比如前现代史诗和科幻小说,呼吁对艺术进行更全面的重新定位,以从紊乱/掩盖转向对公正和可持续共同体的建构。

许多艺术都接受了这一挑战,尤其是视觉艺术,当然其他艺术也一样。即便如此,很多当代艺术家仍然在自我定义(以及艺术市场)的框架内工作,这把他们推向了表现的主观性、声明的边缘性、定位的差异性以及公众的模糊性。更具体来说,“明智”将被判决死刑,有关个人特质和对社会逾越的各种概念支配着艺术的类型。然而,许多艺术家也在突破艺术的模式,更加注重公共宣传:以环境为导向的视觉艺术家的名单很长且令人印象深刻。[27]在文学领域也有生态艺术思维方式的例子,因为一些作家正致力于影响公众舆论,并为此创作了一种文学体裁。

作品包括极具影响力的文本,比如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沙乡年鉴》(A Sand County Almanac),不太有名但备受推崇的作品,加里•斯奈德(Gary Snyder)的《禅定荒野》(The Practice of the Wild)及其他著作,目前的畅销书还有罗宾·基默尔(Robin Wall Kimmerer)的《编织香草》(Braiding Sweetgrass)。[28]此类文本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思维方式之间存在大量重合之处:他们最为彻底地阐明了一种明确的伦理话语(并通常带有精神的或宗教的概念及主张),有些适应或促进了土著生活。他们的区别是艺术上的。他们因写作也因其要旨而闻名,其论证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对自然的抒情式描写,以及伴有其他艺术品(比如《沙乡年鉴》中施瓦兹[Charles Schwartz]的绘画)或生成其他艺术品、展览及公共活动。更具体来说,他们培育了一种作为环境实践的阅读概念:一种进入生态意识的手段,反思大范围的破坏和小范围的责任,采用被视为环境智慧必不可少的诸如谦逊之类的精神美德,调和资本主义与可持续性、科学与口述传统这类似乎不可通约的实践,以及培养团结和希望。

他们还提供可以模仿的计划: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斯奈德的“自由的礼仪”以及基默尔的“感恩文化”不是理论,而是在一个环境中引导自己和共同体的明智形式,这个环境现在包括尊重非人类物种、承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愿限制人类自由,以及对制定更广泛、以国家为中心的政策持保留态度。[29]这些形式利用了浪漫主义的、超凡的、佛教的以及土著的先驱,其政治含义往往是模糊的或复杂的:内容上是进步的,但也包含未被注意的自由意志主义的或其他叛逆的情绪。他们面对的是公共受众,但也规避与之混同:公众被邀请进入他们的世界而非他们进入读者实际生活的世界。换言之,他们刻画的是个体的而非集体的行动——被该文学体裁所支持的一种偏见,所以他们冒着高希所谓的西方文学的一个重大失败即移位(the displacement)的风险。

我们或许可以说,生态艺术文学不是在宽泛意义上而是在集中意义上是明智的。第一种情况下,它是根据会使它在政治效力方面失效的文化惯例来建构和聚焦的:它作为文化而非政治发挥作用;它颂扬边缘、逾越、分离以及标新立异,而非与那些仍被习惯、意识形态或现状(status quo)中的必然性所束缚的事物打交道;它与非人类物种、非西方传统、土著以及当地共同体,而非定义现代社会的科技、经济利益以及机构制度相一致;它包括阅读,并在策划个人体验时达到顶点。这些特征使它面对人类世所造成的破坏时只能处于失败的中心,虽然它为想象、社会以及政治的作品提供了丰富的可能性,但也在广泛领域的参与、多因素的考虑以及所需的大规模的解决方案等方面严重限制了该计划。更大度一点来说,该文学本身即搭载着明智:它假定政治现状包括变革的可用杠杆,总是触手可及,只要文学体验提供的意识轻推一下。

然而,这不是全部的故事。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在集中意义上是明智的,它巩固并扩展了明智的历史。首先,它是一种智慧文学:智慧既是目标,也是实现目标的途径。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说,它是一种人类世的智慧文学:它针对的是导致生存危机的傲慢、贪婪以及其他恶,包括“计算性心智”、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以及精神空虚。与其他智慧文学一样,它面对一场具体的历史灾难而把永恒真理建立在宇宙和谐的基础上,它想象一种漫长的犯错、审判和赎罪的过程,如果选择明智,那么最终就是一个深爱的共同体得以恢复的景象。对于人类世,它所充满的洞见既是关于灾难程度的,也是关于可能复归的实践的,这些实践可减轻损害并通向成为现代的更好方式(“未来雏形”)。[30]这样的愿景或许容易被贴上理想主义的标签,但也让我们在说智慧文学并非明智性的之前应该要犹豫一下。




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也符合徐长福的标准,即包容所有的声音和比较不同的理论。重新定义自然、尊重其他物种、融入本土居民以及关注传统实践是该文学的主要内容。这些分析并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前现代社会以及亚洲的描述都好得难以让人相信,但都是些小问题。生态艺术的明智属于每个人,因为我们都是由同样的不确定性所定义的共同世界的公民。同样重要的是,该文学努力融合看似不可通约的认识以及生存于世的方式。利奥波德精通于林业和土地管理的新科学,同时还以来自耕作土地的知识作为补充;斯奈德作为职业的诗人和散文家致力于融合东方、西方与土著文化以及语词与场所;当下最引人注目的是基默尔的《编织香草》,其副标题是“土著智慧、科学知识与植物的教诲”(Indigenous Wisdom,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he Teachings of Plants)。

基默尔的文本是把土著知识和科学知识结合起来的雄心和挑战的一个极好例子。她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是明智思考的一个案例。谈到传说,她说:“然而,这些不像戒律或规则那样的‘指令’:而是像指南针:它们提供方向,而不是地图。”[31]经验法则不是规则,指南不是命令;再次,明智被拿来与更系统的专业知识或规范控制的管理体制相比较。基默尔是“波塔瓦托米公民部落”(美国的一个土著政体)的成员,致力于恢复他们的传统知识,她是环境和森林生物学教授,也是一位敬业的教师和有天赋的作家。她了解科学,并通过各种实践,无论是在课堂还是野外,体现对知识的深层承诺。她自己的实践就是不断发现、比较和翻译,她同等重视现代生物学的严格系统知识和土著学问的体验式学习与沉浸式理解。

在也许是她最成功的关于两种知识之间翻译的例子中,基默尔指出波塔瓦托米语包含一种“具生命特征的语法”,它不同于西方科学分类体系中的任何东西,她还希望它更具相关性和平等性的本体论可能会在“物种的民主”中培养对和谐生活的同情和尊重。[32](我们可以直接与这种文学中的其他文本关联起来,尤其是利奥波德呼吁成为大地的公民,大地重新被定义为“环流土壤、植物和动物的能量源泉”[33]。)明智寓于土著学问之中,它是一种智慧文学,通过口述文化以及在耕作、狩猎、捕鱼、庆祝时与其他物种互动的可持续性实践来传播,也是一种在传统知识与科学知识之间来回运作的实践。无论是在科学的以及其他专业性的共同体中,还是贯穿公共领域,第二个表述对于广泛传播可能更加重要,但在这方面,这本书所展示的比它所讲述的要多得多。文本的大多数内容——其吸引力的大部分基础,涉及基默尔对自身历史和居住地的探索,以及她在那里发现的传统智慧的广度和深度。翻译工作,更不用说敲定政策所需的集中考虑,仍然在我们进入的世界之外。她对该世界的理解通过她的旅行得以补充,然后转型,这是他人可以效仿的极佳模式,但也反映了这种题材的核心承诺:改变只能来自内心的改变。[34]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为了更有系统、更有计划和更加集体的选择,我们还必须看看其他地方。

总之,生态-艺术的思维方式体现了所有相关思维方式的一个问题:每一种思维方式都提供明智的一种形式,但都是不完整的形式。每一种思维方式都为面对人类世的生存危机提供重要资源,以及每一种思维方式的局限都是构成性的,可能会成为导致它无所作为的惰性的一部分。因此,人类世所需要的明智判断是这些思维方式之间的不断比较和交流,以及可以在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发生的广泛的思虑过程。这种比较过程可以是通过指导、模仿和实践传授的明智技巧的一部分。

五、调整明智

明智不只是一个打谷场。我们还可以问,如何通过借鉴这些思维方式来提高作为综合实践的明智。如果这些都不是明智的充分形式,那么这种充分形式只能来自对所谓明智思维的扩展,以至包括它们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实践。我将就此提出几点意见作为结束。

这些观察和想法是复合性的而不是系统性的阐述。原因是双重的:明智反思应该警惕系统化,诸如摘录本和小品文等格式更适合,但目前我无法提供更具纲领性的分析。我希望,与其用一种傲慢取代另一种,不如承认我们被眼前的问题压倒了。人类世的第一个明智准则应该是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规范性的调整

我们可以根据明智思维的规范性、计算性和表演性维度组织一些建议。对于规范性的考虑,关键一步可能是挑战不可通约的传统范例。过度、不公平、不可持续的增长,以及否认全球变暖的理由,往往取决于繁荣与监管、增长与公正、现代化与不确定性等类似僵局的对比。如果明智是不可通约的善的协商,那么可以通过打破传统的对立达到。(仍有许多不可通约性有待解决,因此诸如保持平衡之类的技巧依然有意义。)繁荣可能会受到监管的阻碍,但也完全取决于监管。资本主义社会的增长造成不公平,这成为进一步增长的制约。现代化是对抗不确定性的堡垒,现在也是不确定性的产生方式。明智思维不应该否认事实,但它也需要认识到,这一层面的真理在另一层面表现为神话,以及复杂的系统通常包含矛盾的过程。这种观点与现在正陷入由自身造成的矛盾状态的文明密切相关。

也许最有必要消除的二元对立是环境限制与富足(abundance)。现代消费社会的进步神话是通过不断展示以越来越多样的方式出现的丰富商品而奏效的。否认全球变暖、抵制环境监管、持续占领公地以及类似的实践,都依赖于这种威胁,即任何对生产的限制都将违背现代关于人人都有美好生活的承诺。不幸的是,许多进步主义的拥护者持有同样的核心信念,认为如果破坏性的实践被限制,就必须接受匮乏。这一假设在《愿祢受赞颂》中也很明显,在其中它既符合教会史上的禁欲主义实践,也符合现代社会创造一整套物质消费以弥补精神空虚的当前主张。然而,要求人们在更多和更少的欲求之间选择并不完全是一个机会均等的条件,尤其是如果他们已经看到其他人比他们拥有更多,或者如果他们真的因为没有良好生活的基本资源而受苦。因此,关于可持续性的争论被转移到对人口过剩的担忧,聚焦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或转向无法支撑众多人口的原始主义运动。

简单地生活、节约不可再生的资源、分享而不是囤积、精神财富代替物质消遣等当然是明智的。然而,对富足生活的呼吁不应该被放弃,哪怕它只是统一广泛人民和思想的一条可靠线索。作为出发点,从工业、化石燃料文明到后工业、绿色技术文明的转变可以确切描述为,学着认识和使用丰富的自然。我们可以想象,回过头来看,一个沐浴在阳光下的星球——每分钟都在吸收大量的能量,如何不断地从地上挖掘能量(凝结的阳光),这是令人惊奇的。风、水、生物及其他形式的能量也是如此:我们淹没在能量之中,但只有最小的一部分可以获得利用。富足是一个可以直接与可持续性匹配的概念,而不是隐晦的对立面。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说,它还可以成为我们时代的一种伦理:反对囤积,提供一种富有想象力的视野,以恢复公共空间,与复杂性共处以及激发创新。[35]

(二)计算性的调整

说到计算性明智,我们回到技术统治思维,因为在效率、权宜等因素方面,它是主要角色。这里的明智思维首先是要认识到,任何解决生存危机的办法,更不用说为现代资源的使用发展可持续性的替代品,都必须涉及集约的科学与技术投入。这种投入正在进行,科学界的动员也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因为它们依赖于政府资助,但在气候变化方面却往往不足。)当然,企业环境是另一回事,即便当企业更多致力于宣传绿色技术而不是投资它们时,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明智的行动者在应对这种复杂环境时,可能仅限于两种基本策略。一种策略是挑战并改变衡量指标。计算是中立的,但标准不是。正如倡导者所指出的,把投资从现状转向更可持续的实践的一种方式是,改变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健康的标准:尤其是从GDP、生态破坏以及不算在内的不平等转变为经济活动与生活质量之间关系的标准。更根本的是,对增长的过高评价——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被纳入许多当前的衡量标准,而不是寻求稳定、内在均衡等的衡量标准。ESG运动——环境、社会、治理,是将这些关切结合在一起来进行企业规划和评估的一种尝试,也是说明这是多么困难的一个例子。[36]

第二个策略是为技术统治政策设置护栏,一方面不应该全面禁止技术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地球工程项目应该受到高度怀疑。一种想象的前工业化时代的纯净不是现实主义的选择,但是轻率的、盲目的或者任何未经证实的措施都应被视为愚蠢。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许多选择。理想上,不断重复的助长危机的任何实践都应该被区分出来,并就具体的工业或技术来说尽可能进行补救。许多创新领域,从电池技术到储水,再到任何可以想象和检验的事物都应该被探索。这样一来,政治行动者及公众都需要在不同层面上发展更多的思考技巧。现代化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它把生产力扩大到惊人水平的超常能力。一个结果是,数字具有压倒性,人们很容易在各个方面被误导:例如,认为消费中的小型实践不会产生大规模问题,或者认为企业对生境修复的百万捐赠是一项巨大投资,或者认为90亿人的能量需求无法由绿色技术提供。然而,如果在合理的技术统治投资的护栏内,能够把对尺度的思考发展为一项公民技能,从而作为公正且可持续的共同体的适当衡量标准:这可能是一个明智计算的计划。

(三)表演性的调整

明智思维的表演性维度似乎是一种奢侈,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人们便再也无法做到。或者有人会说,仍有一件事情保持不变:必然有劝说发生,演讲、书籍、照片、电影及其他媒体将继续被有效地用于这一目的,从阿尔·戈尔(Al Gore)的《难以忽视的真相》到格蕾塔·通贝里(Greta Thunberg)的全球倡议,气候变化行动主义已经有了自己的成功故事。(戈尔获得诺贝尔和平奖,通贝里获得三次提名。)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让我提出几种方法来发展明智判断的表演性维度,以应对人类世的问题。第一个源于之前的工作,其他的则具有代表可持续性的艺术倡议的明显特征,尤其是视觉艺术。第一个考虑可能是把分析和指南导向明智公众的形成,而不是试图直接影响政策精英。公众能够形成明智的判断,比如,通过评估品质、承认限制、平衡不可通约的善、确保共同利益以及奖励修辞技巧。[37]当事件、经验、媒体报道及其他偶然因素结合起来促进这种推理结构时,这些品质就会变得活跃,当机构行动者(政治家和专家)陷入相同的错觉时,它们就会变得突出。它们还需要时间使正确的判断显现,并且是极其临时的、不稳定的形式。公众可以是相对理智或不理智的,这取决于问题及其与私人生活、媒体报道和其他因素的关系,默认的态度介于自满和冷漠之间。然而,风险可能很高,尤其是在定义和检验当今社会的问题的规模和复杂性方面。精英成功控制全球变暖的可能性很小;只有通过动员全球公众,才能在监管、技术、市场方面带来必要变革,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被有效采用。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不应该等待舆论自发形成;理想地说,明智的公众是可以培养的。

一些组织者和作者确实接受了这一挑战,但可能还需要继续努力和其他策略。如何促进明智的公众舆论的形成:什么问题,何种类型的共同体,何种公民参与、媒体及体裁可以利用?专栏(op-ed)文章由媒体提供,以帮助形成对公共问题的判断,但它们本身不必然是明智的模型。党派主义日益突出,整体上延宕了意见形成的过程,而媒体生产与消费使这一过程越来越片段化,以致它主要成了两极分化的手段。示范性辩论及其他促进公民话语的尝试定期举行,但它们都带有学究气。另一个复杂问题是,明智推理可以在与经验相交时获得动力,但关于人类世的经验可能是令人困惑的:第一,气候与天气之间的裂隙有利于否认和自满;第二,变革往往受到经济现实的直接限制,比如工厂造成污染的同时也提供工作。这些问题的简单解决办法是等待破坏日益明显,但这浪费了减轻损害所需的时间,并产生了不必要的痛苦。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小规模动员的实践,这可以解决大规模的问题,针对最初关于问题的限制和权衡,鼓励各种各样的行动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与更广泛的媒体和机构网络建立良好关系。这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应该有助于发展明智的公众。问题是,是否有事例来说明该如何做?

例子是有的,尽管它们在主流媒体中很少受到关注。很多努力正投入使用艺术来进行环境倡议。这些活动存在于所有媒体中,通常包括当地组织为展览、音乐会及其他艺术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推广。因为这些活动具有明显的艺术性,所以(通过形式和物质的体验)激活了普遍和特定的反应。与政策规划和辩论相比,它们还有更大的试验空间。一个结果是,有些尝试在艺术上或修辞上都失败了。然而,即使这些也有助于扩展公民的想象力——一种已经明显耗尽的资源。实际上,今天的气候变化倡议似乎陷入一种倡议但没有未来的矛盾状态。人类世的明智思维必须解决深层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使可行动的范围缩小。对许多人来说,一个可持续但不公正的世界根本不会改变。没有进步的神话,习惯性偏见就会减少,限制损害的呼吁仍会导致一个反面乌托邦。相信“历史的弧线向正义弯曲”是假定了时间不再可用以避免灾难。这正是艺术特别有效的地方。艺术可以使悖论转向创新,并鼓励小规模的冒险,从而为更大的应用带来新的设计。

这些项目还为具体的修辞和认识论问题提供新颖的解决方式,例如交流大量信息以及使人们习惯全球范围的思考。我们还可以注意到,许多作品是基于科学研究,有时还涉及前沿的科学和设计项目。同样重要的是,它们有助于实现增加参与集体商议的明智目标。与科学和政治场所相比,艺术提供了要求更少、更便于使用的门户网站来处理棘手问题,而且它们在当地的站点越多,尤其是与建构环境和公共空间相结合的设施,就越有助于与自己的体验相融合,以及与他人相一致的思考。然而,这种经验基础并不排斥乌托邦式的诉求:艺术能够为超越当前竞争利益之间的僵局的思考提供空间,并走向更可持续的实践。

然而,直接的经验是不够的,艺术还提供形式思考的手段:确切来说,跨越广泛领域的思考(比如在贝壳和星系的螺旋线之间),以及考虑对集体生活的替代设计。我只提到几个需要采取的步骤,以进一步发展明智的表演性(美学)维度,以回应人类世的挑战。

第一个任务是改变审美样板。深层的审美敏感性不是西方明智文献的一部分。更具体地说,那里它是非常有限的,历史上受限的:公民生活既是善也是美的一般观念(希腊语中的kalos);以及为了这一目的的得体(decorum)概念(适合、适当:希腊语to prepon;拉丁语decorum)。[38]尽管比现代对这一术语的理解更宽泛,但得体在意大利的城市规划和宫廷文本中才得到最彻底的表达,比如卡斯蒂利奥内(Castiglione)的《廷臣手册》(The Book of the Courtier);也就是说,它与现代的政治或艺术概念相去甚远。得体为明智的精英行动者提供了背景、理想视域及表演技巧,但几乎没有多少美学方面的知识。

需要对这种审美样板进行两个调整。第一,得体必须调整而非放弃,以不只适用于活跃在讲话场景中的环境、习俗和品位。我们仍需要根据受众调整自己的话语,但不限于此。得体作为一个概念必须得到扩展——从局部问题转向深层问题,以便包含一种关于设计的更强意识,因为这涉及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关系。恰当地说,我们必须在可能且可行的情况下,比如推进为正在失去平衡的文明恢复平衡所需的形式原则和模式。这种平衡是生态的,也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以及文化的。然而,“平衡”可能是一个存在问题的标准,因为所需的平衡可能不仅在于适度(以及使错误的等同合法化的风险),而且在于新兴的形式。许多涉及地方社区的艺术实践都是鼓励出新的尝试。这些尝试通常涉及从本土或当地文化中恢复遗失的资源,但要在全球可持续性的不同环境中展开大规模工作,就不能仅止于此。平衡将随着可持续性生活模式的出现而到来,这种生活模式既不是前现代的,也不是现代的,而是适合于由现代的成功及其灾难性的隐藏代价所创造的条件。

明智的审美样板还需要另一个改变:得体必须用美的概念来补充。西方的“美”被降低为美术,因此脱离了实用性,然后在现代主义艺术中被诋毁为一种概念遗迹(conceptual relic)。温迪·斯坦纳(Wendy Steiner)关于把美恢复为批判性概念的概述,是对20世纪现代主义的一个简明批评,现代主义“造成一种文化贫困,我们现在才从中恢复。它包括双重的非人化:艺术沦为物;受众沦为刻板”[39]。相比之下,她认为“当代艺术和批评的任务是将美想象成一种共情与平等的体验”[40]。简言之,“我们必须停止把美视为一种物或品质,而是把它视为一种交流”[41]。

这一主张在关于环境保护主义的文献中产生深刻回响。景观、植物、动物、生态系统的微小与宏大动态,以及地球本身就它们的美而言被反复描述。这是有充分理由的。正如蒂莫西·莫顿(Timothy Morton)所说,“审美体验是关于同所与物的休戚与共”[42]。因此,艺术的充分体验“为在人类与非人类之间想要达到的生态伦理和政治共存提供了一种模式”[43]。当然,“美”也可以随着艺术面对生态灾难和进入生态美学而改变。观念的这些转变可以包括一种神秘感,这显然对传统明智概念提出了挑战。[44]更宽泛来说,在欣赏自然的过程中,常常会引起敬畏或惊奇的态度。(请记住“哲学始于惊奇”[45]。)一个直接的结果是,大众赞赏和批评性倡议之间的传统分裂被消除:简单的(以及通常是商业上成功的)参与可以让人们产生批判意识,而忽视或诋毁这些审美反应的倡议则是徒劳的。

关于这种调整如何进行的例子已经存在。《愿祢受赞颂》通过反复宣称,思虑和重构必须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世界的“美”的“敬畏”和“惊奇”,以补充其伦理思维。这种对审美体验的敞开是《愿祢受赞颂》具有的一个深层而浓厚的价值:在首段以及通谕的关键时刻是明显的;它通过阿西西的圣方济各(Saint Francis of Assisi)(教皇的同名人物)与博爱联系起来,并与剥削的态度对比(11);它提供一条理解终极现实的道路,并被认为与自然有本质关联,这是就其深层关系(“和谐”)来理解的;它提供一种从技术科学还原主义中得到“救赎的方式”(33)以及比“自利性实用主义”更好的选择(215);通谕以声明“公正、和平、爱和美”作为结尾(246)。这一视域还承认,美被那些从当前全球秩序中获益的人所密藏(45),我们需要超越纯粹“设计”的“另一种美”,通过适应环境和相互帮助确保所有人的良好生活质量(150)。也许可以说,通过提升“美”,通谕赋予美学以规范性伦理力量。






因此,如果明智要成为防止灾难、促进可持续性和公正社会的判断程序,就需要认识到美作为一种想象和交流方式的吸引力。美可以毫不费力地跨越自然与文化,尤其是因为艺术一直致力于模仿自然形式。它唤起一种所有人都能获得的形式上的共鸣,并且美意味着跨越艺术与社会组织的和谐概念,尤其是在许多非西方文化中。正如伊莱恩·斯卡利(Elaine Scarry)的总结,美是空前的、神圣的、慎思的以及救命的:就是说,它有一种促进反思的突出精神能力,并将人从意识的牢笼中解放出来。[46]这些品质要么与明智重叠,要么扩展了明智。[47]美体现了效率与共鸣的结合,这对于好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而共情与和谐对好的交流是必要的。也许最重要的是,美意味着一个人人皆可享有的丰富世界。这种大度可能是解决发达国家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持续失衡,所造成的大规模人为匮乏的最重要态度。

六、人类世的明智

人类世对政治判断提出了特殊挑战:迄今为止尚未遇到的挑战。我尝试表明,如何可以通过更新明智的古典概念以应对这些挑战。这一方法包括评估并融合与解决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思维方式,同时应用、调整及扩展明智判断的典型特征。关于人类世,我描述了三种对变革必不可少的思维方式——技术统治的、伦理的和艺术的,并就它们有关明智的资源与局限来评估它们。我还表明,如何相应地改写明智的思虑:调整并补充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可以持续且有吸引力的考虑程序。

沿着这条进路本可以做得更多。有些重要思维方式被忽略了,尤其是土著对当代倡议、其他精神传统、艺术与科学设计以及生态本身的贡献。每种思维方式都可以用更大的篇幅来说明——利用额外的文本和项目,以充实、调整和扩展所提供的术语。然而,这种典型的学术建议应该附带一个声明:我所指出的明智不是一种优化程序,而是一种在可持续性方面培养类似“正念”(mindfulness)[48]之类的尝试。这种正念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它不仅能在阅读或沉思中找到,而且能在许多形式的参与和工作中找到。[49]它不应该被导向一种禁欲主义的生活方式来应付匮乏,而应该导向能维护一个富足世界的公正的生活模式。明智的行动者需要站在现代性本身的一旁,同时还要生活在现代性之中,并与它的承诺和资源携手共进。他们需要承认非人类行动者,为集体生活确立新的可能性,适应跨越自然与文化的共鸣,同时继续实践可能的艺术,而不放弃人人都可享有美好生活。这种正念既需要谦逊,也需要大胆,最显然的可能是作为一种美学。或者作为一种奇特的行动中的美学,它既是神秘的,也是实用的。不管怎样,我们可能要思考的是,它如何在涉及通过巧妙交流而使他人团结起来时得到发展。

来源:实践哲学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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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153#
 楼主| 发表于 2023-9-29 00:25: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只有规则和制度才能遏制人性的阴暗

01

据说盗墓一般要两个人,比如打一个洞,其中一人下去取珠宝玉器,另一人上面用绳子系上来,但一开始,经常发生了拉绳人见财起异抛弃下面同伙而去的事。

于是演变为盗墓团伙以父子居多,但也发生了儿子扔下墓里亲爹的事。

最后形成行规:儿子下去取货,老子上面拉绳子,就再没出现过把人落在墓坑的事。如果这算是制度建设的鼻祖,那么不妨以贼为师。

02

德国有习惯,前面的人喜欢帮别人扶门,有人说德国民众天生素质就高,其实也不尽然。

真正的原因是联邦德国成立后,政府制定了一套规则,比如德国有法律规定,关门时不小心把人撞了,你得无条件赔偿,还得帮人医治。

这些规定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还有遵守交通规则、按秩序排队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良好的行为就变成了习惯,这个社会就变得文明起来了。


03

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的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从概率上来说,每一千个跳伞的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

军方要求厂家必须让合格率达到100%才行。厂家负责人说他们竭尽全力了,99.9%已是极限,除非出现奇迹。

军方(也有人说是巴顿将军)就改变了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奇迹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04

有一段时间,英国政府雇佣私人船只运送犯人,按照装船的人数付费,多运多赚钱。很快弊端出现了:罪犯的死亡率非常之高。

政府官员绞尽脑汁想降低罪犯运输过程中的死亡率,包括派官员上船监督,限制装船数量等等,却都实施不下去。

最后,他们终于找到了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将付款方式变换了一下:由根据上船的人数付费改为根据下船的人数付费。船主只有将人活着送达澳洲,才能赚到运送费用。

新政策一出炉,罪犯死亡率立竿见影地降到了百分之一左右。后来船主为了提高生存率还在船上配备了医生。


05

另补充两例:   

例1:   

两人分西瓜
谁有拿刀分瓜权,都可能给自己划大些,给对方划小些(除非是父母对子女)。

于是规定:   一个人有权分瓜,另一个人有权先挑选。
问题解决了。

例2:   

欧洲某国,议会有权通过给议员加薪的法律。
但规定,必须在下一届议会任期方可实行。

06

其实,无论在组织还是社会里,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本性的好坏也是随时而变的,只有在明晰了名分之下的责权利,再有一套组织制度去监督,这样才能人尽其能,才会有一个和谐的环境。

人性有光辉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有句话说的好:不背叛,只是因为背叛的筹码不够大,这种利诱大到一定程度,人性阴暗的一面就会被诱发。

不要过分高估人性,只有规则和制度,才能让人性中的阴暗无处发挥!


来源:第一哲学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gDzJcbGgWTI3nI0ksj_RQ
编辑:秦克峰
15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1: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的道德哲学看穿人性之恶




作者邓晓芒 原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

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

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所以在这里笔者谈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是想从一些新的视角和语境出发,将那些中国人通常不能够完全理解的、在我们内心没有引起过震动的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

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的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哲学。对于他的道德哲学如果要具备一个完整的视野的话,那么首先它针对的就是通俗道德哲学,所以在他那里就有了这样一个思路:

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样的思路引导下,他就以通俗的道德哲学作为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层次。

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哲学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

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大致介绍如下。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嚼舌头)。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欢对他人议论、做出道德评价的就是那些长舌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非常厌弃那些长舌妇的行为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嚼舌头)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

通过这样一些长舌妇议论人、制造流言蜚语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

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

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

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

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为商业诚信是带来利益的。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闭也不卖假货,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为。

第二个例子就是“不要自杀”。康德认为人不去自杀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但是有这样一个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仍然不自杀,坚强的活着,那他的行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

第三个例子就是“发展自己的才能”。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应该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也是道德行为。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帮助别人”。你要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列举的,而是按照一种严格逻辑顺序编排起来的,代表着四种不同的道德境界:“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是一种完全的义务(消极的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则属于不完全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所谓完全义务就是你绝对不要去做的,没条件可讲的,而后面两个是不完全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谅的。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形而上学。以上谈到了康德列举的通俗道德中的四个例子,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格言,比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这些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规范。这些规范都是通俗道德。

正因为它们是通俗的道德,所以对于它们背后的“依据”,很多人并不了解,而这个“依据”就是康德所强调的先天根据。

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如果不为通俗道德找出普遍性的根据,这样一些格言就很可能将道德和不道德混为一谈。

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求这种道德箴言后面的道德律,从而提出了道德哲学的第二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康德提出来的普遍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

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主观的),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客观的)。

这条原则也可以用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孔子把它称之为“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但孔子是一种通俗的表达,而康德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是一种逻辑形式化的表达,要比日常表达更加精确。

通俗的表达往往是有漏洞的,但是康德的表达把这些情况排除了,他建立的是一个理性的、形式化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之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康德说这样一条道德律是无条件的,是绝对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仍然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把条件去掉,这个命令就不成立了。

来源:慧田哲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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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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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5: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曲红梅 | 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方向与培养理念

作者简介:曲红梅,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长春 130012)。



〔摘要〕高校在设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时需要思考一些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理解“应用伦理”的学理性与应用性的关系、“应用伦理专业硕士”教育该如何定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等。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确认“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方向和培养理念,明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可以应用在哪里。

〔关键词〕应用伦理专业硕士  定位  以学生为中心  培养理念

2022年9月教育部发布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并要求自2023年开始实施。在新版目录中,作为01号的哲学学科最大的变化是除了代号0101的“哲学”还增加了一个带星号的“应用伦理”(0151)。我们在新版目录的“说明”中可以看到,“名称后加‘*’的仅可授硕士专业学位”。“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of Applied Ethics,以下简称MAE)的获批对我国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发展意义重大,对我国的道德建设和伦理治理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是与人类生活最为切近的一个哲学领域,千百年来都发挥着道德评价和行动指南的作用。我们的MAE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是高校设立MAE学位的前提性问题。我们只有考虑了MAE应用在哪儿,才知道如何定位MAE教育以及如何培养MAE人才。

一、“应用伦理”是不是伦理学的应用?

为了突出MAE作为专业硕士学位同伦理学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的差别,有学者提出要区分应用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前者强调以规范伦理理论理解和分析具体的现实问题,更偏重理论研究;后者强调伦理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更偏重实际操作。这样区分的主要意图是提示大家,在设立MAE学位、培养MAE人才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突出“应用伦理”的可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基于此,我们就面临着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MAE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应用伦理学研究还是伦理学的应用?通常来说,既然MAE是一个专业硕士学位,要培养的是在具体岗位上能够进行实际的伦理审查、伦理评估和伦理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人才,因此,MAE人才的培养是一定要注重伦理学的应用的。

但上述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里面涉及复杂的学理关系以及哲学理论与人类实践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伦理学研究内部是否存在理论伦理学研究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分立(或者说伦理学要不要区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一直存在争论。自G.E.摩尔在20世纪初从元伦理学的角度指出规范伦理学普遍存在的“自然主义谬误”之后,后者的发展被大大遏制了。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对道德概念和命题的中立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在现实中面临的道德问题。规范伦理理论于是在不同的应用伦理学领域重新焕发生机。应用伦理学最初就是以“决疑论”(casuistry)的样貌出现的,人们根据某种伦理原则和规范对某个具体道德问题或情境做出裁决。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道德问题甚至难题不断出现,需要决疑论提供判断的地方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对应用伦理学产生这样一个固定理解: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应用,是将固定的伦理学理论和规范原则套用到实际问题上以便获得准确结论。这就给人一种思维定式:任何新出现的道德问题都可以通过某种既有的伦理学原理的指导和运用获得解决。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伦理学才被区分为理论伦理学(对伦理学基础问题的理论研究,比如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应用)。这种对伦理学的理解不符合伦理学自古以来的理论特质和研究本性,也不符合当下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趋势。无论是中国伦理学还是西方伦理学一直以来都体现为对人类生活的真实关切,我们在儒家伦理学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都可以看到对“知行合一”和“实践智慧”的强调。任何一种伦理理论都在意其可实践性,但任何一种伦理理论也都不是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人的不变法则。因此,应用伦理学绝不是某种伦理原则与实际问题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不同领域内人们面对全新问题时以理性分析产生对道德本质的全新理解。正如戴茂堂所言:“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不可以截然两分,应用伦理学一定是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不可以截然两分,伦理学一定是应用的。”

在MAE的培养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伦理学的理论性和应用性分离开来,也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等同于伦理学理论在某些具体问题中的应用,更不能把作为理论研究的应用伦理学与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伦理对立起来。哲学作为一门古老的理论学科,一直以“重思辨”为主要特色。在哲学门类下增加的MAE学位,势必会带有强烈的理论思辨色彩。伦理学研究者们担心,我们在这种传统哲学教育方式的影响下培养出来的MAE人才,与伦理学专业的学术型硕士没有本质的区别,学生进入实际的工作领域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满足不了社会上对此类人才的真实需求。这种担忧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因为这种担忧而忽视或者轻视对MAE人才的理论素质培养。或者说,MAE人才的基础理论培养是哲学专业特有的,是MAE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学到的最宝贵的东西。也就是说,适当区分应用伦理学和应用伦理是必要的,强调MAE人才培养要适应行业产业发展需要也是当务之急,但我们也要注意不要让这样的区分和强调过于刻意。思辨在哲学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哲学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最主要的特色。MAE是哲学门类下的一个专业学位。我们固然要重视MAE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也要警惕矫枉过正,不能完全放弃哲学专业的自身特点,不能忽视对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理论思维是用理论把握现实、引领实践、推进文明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力量”,提升理论思维水平是在哲学专业培养MAE人才的特有方式。

国外一些大学比较早地开设了一年制或者两年制的伦理学专业硕士学位,我们可以从这些大学的人才培养经验中获得一些启示。比如,荷兰的乌德勒支大学就设有应用伦理硕士学位。这个项目聚焦于如何深度理解道德实践与道德理论的相互作用(interaction),从而切实探索道德理论与实际生活难题的关系。这是一个为学生量身定制的项目。其灵活性表现在参加者可以自主选课,并最终根据学生独特的学术背景和职业诉求来安排国内和国际实习。在学习结束的时候,学生会拥有一个伦理学的理论背景,他们了解应用伦理领域的重要研究方法和争论,也知晓伦理分析和判断中所蕴含的法律和政治框架。这说明,MAE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需要包含关于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和对伦理学方法的分析及应用课程。我们应该培养了解伦理学理论并具有成熟的道德信念的人才,他们不是以日常道德去做判断和评估,而是具备伦理学专业素养并能够理性地运用描述的、规范的乃至元伦理的方法去理解和评估社会实践并同时完善自身的道德生活。

二、MAE教育如何定位?

正是基于上述对于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用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关系的理解,我们在定位MAE教育时首先需要认识到,MAE教育是一个难度非常大、要求非常高的研究生教育领域,需要全方位、体系化的资源配套和立体化、专门化的培养方案。

首先,MAE教育不是哲学专业自己就可以做到的事情,而是要整个大学乃至社会共同发力才行。MAE教育是适应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需求的一个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指出:“要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MAE教育的发展体系正是将应用伦理学研究、应用伦理学科发展和MAE人才培养融为一体的发展体系。这个体系不单单是为社会培育所需人才,更是通过人才培育扭转人们对于伦理学以及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传统认知,提升全社会对道德在人类生活中重要性的认识,使得应用伦理专业成为提升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媒介。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新纲要》提出:“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MAE教育就是以专业的方式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从而更好地促进伦理理论与道德实践的结合,并为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建设水平和道德治理成效做出贡献。这不是在某个学术研究领域和某个研究生学位项目内部就能解决的问题,是面向全社会的大问题。

其次,应用伦理是一个天然的交叉学科,需要来自不同学科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共同构成MAE培养的体系。应用伦理学在产生之初就具有强烈的跨学科色彩,涉及不同领域中的伦理争论和探讨。国外很多大学和研究机构设立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和应用伦理(或实践伦理)研究生项目,都是为了促进不同领域内道德问题的评估和分析,形成一整套联结教学、科研和职业发展的体系。专业的研究者也大多希望通过在应用伦理学研究机构的工作将自己在伦理学专业领域的贡献转化为可以影响公共政策和民生福祉的具体手段。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对动物保护和有效利他主义的呼吁、美国学者拉里·特姆肯(Larry Temkin)根据其对不平等理论的分析所作的医疗保险建议、美国学者弗朗西丝·卡姆(Frances Kamm)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伦理顾问直接影响了不同国家对健康、平等和生命意义的看法。这些知名学者为我们提供了哲学和伦理学服务社会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同各个具体实践领域内积累的实际道德问题共同构成MAE教学的案例库,体现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

2020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新文科建设宣言》中指出:“新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奔腾而至,社会问题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应对新变化、解决复杂问题亟须跨学科专业的知识整合,推动融合发展是新文科建设的必然选择。进一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推动文科专业之间深度融通、文科与理工农医交叉融合,融入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文科教育,实现自我的革故鼎新,新文科建设势在必行。”文科建设为发展MAE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MAE教育中所体现的学科交叉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很大程度上,它不只是人文社科内部的交叉,而是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这种跨越多学科的研究和学习对师资力量和培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高校应以综合性大学为宜。

最后,我们需要实施顺应国家战略需要、服务地方社会需求的MAE人才培养。每一个设立MAE的学校和科研机构,都需要凝练自己的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确立明确的研究方向。也就是说,MAE研究虽然重视应用伦理的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却不能把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混合在一起,煮成一个大杂烩或者摊成一张大饼。具有人员齐整、成果丰硕、理念前沿、特色鲜明、方向明确的研究和教学团队才能为MAE教育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凝练研究方向上,我们除了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也要顺应国家治理需要,服务地方社会。

在对国内几所已经或者正在申报MAE学位点的高校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比较切实地感到各个学校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重点关注。在顺应国家政策需要方面,多个学校提出以科技伦理、生命和医学伦理、人工智能伦理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第四个方面强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并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看作重点领域,需要制定相应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意见》中之所以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作为重点突出出来,是因为这是人类目前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最容易出现伦理冲突和争议性问题。对这类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以及应用,都有规范而系统化治理的必要,并且要“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这表明,伦理治理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全方位展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伦理审查、制度建设、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领域都会产生对MAE人才的需求。现有的从事科技伦理咨询和管理以及医学伦理审查管理的从业者,大多是来自自然科学各领域或者管理学领域,缺乏跨专业进行应用伦理分析、评估和建议的能力。虽然他们会定期接受培训,但由于长期接触实际业务,几乎没有进行过伦理理论学习,对于伦理学基本理论以及对新政策、新规定的领会和理解可能不够深入,无法把应用伦理的发展同国家道德建设和国家伦理治理体制融合在一起。基于此,高校在MAE教育中需要重点发展与国家战略需要紧密相关的专业方向,培养国家重点需求的人才。

各个高校也应拥有能够展现自己特色的发展方向,与地方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每个学校和科研机构在确立MAE培养的重点方向时也要兼顾从自身出发可以为自己所在地区做出哪些贡献。国外的MAE教育也是如此。比如,瑞典林雪平大学的应用伦理学硕士学位就注重以应用伦理应对生活中的真实问题,特别是本土化的实际问题。现代社会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对于瑞典来说,养老与健康关怀问题、全球化与全球正义问题以及近些年产生的移民问题是他们关注的重点。林雪平大学的MAE教育就更加重视政治伦理、健康伦理和移民伦理。这不仅跟学校自身较好的相关研究有关,更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直接需求相关。

国内多所已经或正在申请MAE学位点的高校也在确立培养方向方面展示了自身研究与地域发展的密切关联。东南大学将“道德发展与伦理治理”确立为发展方向之一,就是因为东南大学自2013年以“道德发展研究院”为实体建设江苏省“道德发展高端智库”(命名为“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致力于“研究和解决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关于中国道德发展的理念、理论、信息和战略,科学、创新性地为中国伦理道德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基于前期取得的卓越成果和对江苏省道德发展的调查研究,东南大学MAE教育以“道德发展与伦理治理”为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企业伦理”和“法律伦理”两个方向也是结合学校自身跨学科合作的优势,面向政府部门、企业和机构的直接需求而确立起来的。吉林大学的“职业道德教育”方向主要针对我国各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等问题,通过社会调研、数据分析、理论阐释等教学与研究方法确定我国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制定各行业职业道德发展指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最终推进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研究和教学人员在社区工作者职业操守、国企职工职业伦理等重点方面有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并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为服务地方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方向致力于培养在具体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三、如何培养MAE人才?

当我们明确了MAE教育的定位,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切实地完善MAE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发展专业学位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并且指出到2025年,国家会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MAE人才培养需要按照《方案》提出的指导意见,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发挥课程建设主体作用,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创新考核方式,探索建立符合MAE教育发展规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MAE人才的培养重在满足学生需求,为学生量身打造合适的学习方式和社会实践方式。结合MAE教育的特点,我们提出关于MAE人才培养的几点看法。这些看法的核心在于“以学生为中心”,一方面为在校生提供产教研融合的培养模式,另一方面为毕业生提供后续的学术支持和职业培训。

在日常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首先表现在要为学生提供机会和舞台,让他们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获得思维上的锻炼。具有内在关联和影响的理论课程(lectures)是MAE课程体系的核心。这些课程会介绍和解释伦理学的核心理论和概念。这种对理论和概念的阐释需要授课教师具有强大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不仅要使学生能够在案例和具体情境中理解伦理学概念和理论,还要设置足够的讨论环节,使学生具备以某种伦理学理论或原则为指导来辩护或者反对某个立场的能力。在研讨中,教师不是以掌握真理的权威的形象给学生以教导,而是以平等对话者的身份,把自己当作同样对某种理论或概念感兴趣的个体表达看法。“在教学中的学术对话和讨论环节,携带自身独特生命体验的个体,可以以应用伦理学的视角去重构自己在不同领域所遭遇的道德困境,并在与他者的对话中思考和建构起某种共识。”在此,传统的苏格拉底式对话法仍将发挥重要作用,持不同意见的学生自由分组,通过辩论与对话,澄清对概念本身的理解。哲学教师的优长在于,“以自己所受过的哲学的、逻辑的、伦理学的训练,厘清概念,缜密推理,在不断地辨证中,调整自己的论证,再审慎地得出合理的结论”。教师可以对讨论环节做合理把控,引导学生围绕主题充分讨论,不断提升理论思维能力。对理论和概念的认识和反思是锻炼哲学思维的一种最好的方式。师生研讨能够将个体化、片面化的信息和理解汇聚和升华为更具包容性和规范性的共同看法。这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教师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都可以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

“以学生为中心”还表现在要注重发现学生的兴趣点和敏感点,师生不断共同发现和探索新问题。应用伦理是一个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跨学科领域,倾向于解决关于一些人类实践生活中具有挑战性的道德问题。在极易获得信息的时代,很多人会借助网络自己寻求问题的答案。但这种学习方式对于MAE学生来说并不完全有效。应用伦理面对的常常是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无法在网络上获得既有答案。万俊人认为,应用伦理问题的前沿性使这些问题的解答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某个或某些人的一次甚或多次讨论而达于定见”。应用伦理教育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寻找问题和分析问题,开启学生自身的理智思考,使他们具备自己寻求答案的能力。现实世界是变化的,问题的答案也一定是开放的。但这种对问题的探究和对答案的探索却不是任意的。如何结合专业知识,引导学生深入分析他们所关注的时代性问题和社会性问题,成为MAE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MAE培养同伦理学学术型硕士培养区别最大的地方。从“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出发,MAE教育必须考虑两个层面:专业领域的特殊知识和与实践应用的相关技能。两者缺一不可,但又不能是“两张皮”的状态,这就涉及从专业向职业转换的重要性以及提升学生实践智慧的重要性。理论教育的核心主旨是为学生打开专业领域的大门,为未来他们自己在这个领域进行符合伦理学特色的探索奠定基础。一个MAE项目还应该提供给学生足够的方法和技能,使他们在后续反复面对的任务和案例中能够不断锤炼自己,做出系统、稳定的判断,不断提升实践智慧,这就需要为学生提供合适的专业实践。MAE培养采用校内外双导师(或导师组)共同指导的方式为宜,校内导师以学业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实践在时间安排上需要考虑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的各自优势,将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将专业实践和就业实践相结合。有人提出,在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可以不采取以学位论文作为毕业设计的方式,而是要更多地体现实践教学的成果,让学生设计实践方案作为毕业设计。但我国尚处于MAE培养的初期阶段,这种方式暂时无法实现。我们的学生甚至一些教师可能都没办法高水平地完成非论文的毕业设计。这其实是对设立MAE的学院和科研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实践要求,也从侧面反映了专业实践对MAE学生培养的重要性。

“以学生为中心”的MAE培养还表现在为学生的长远发展考虑,在学生毕业之后提供持续支持。在此,我们有必要强调终身学习(Ongoing learning)的重要性。MAE人才即使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学习伦理理论,掌握伦理学发展前沿,更新对文件和法规的理解,提高自身的道德认知和反思能力。高校为MAE毕业生和有相关需求的社会人士提供定期培训以及提供非全日制招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定期培训是应用伦理从业者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我们需要在MAE培养的起步阶段给学生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不经过伦理学的理论学习和思维训练,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握到的都是浅层问题,不仅不利于学生个体的完善,也不利于应用伦理领域的实际发展,无法实现真正的学科融合。比如,一个MAE毕业生要为某个银行提供相关的道德问题调查报告,不仅需要该学生对银行体系有基本的了解,也需要她/他对这一行业道德问题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有所把握。这就要求学生具有理解和分析问题的学科敏锐度和领域敏锐度。但是,学校通过两年的培养并不能给学生提供非常完善的行业背景知识,相关的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部门要求等都会发生变化,伦理学领域内部也会不断触及新问题,产生新方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学生在校时要为他们提供足够多的实践技能和实习经验,也需要在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继续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政策宣讲,使得MAE毕业生的实际工作与应用伦理的发展不脱节,甚至相互促进。

非全日制培养也是MAE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形式。尤其我国MAE研究生项目起步较晚,国家和社会对MAE人才需求却很大。这就需要一个解决目前状况的更为有效和直接的办法,也就是非全日制培养。非全日制MAE面向的群体是已经在某些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需要通过MAE项目丰富伦理学相关知识、获取伦理学研究方法、接受相关理论与实践训练的人。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的应用伦理学硕士学位就包含非全日制的形式。但这个项目并不是在晚上上课,而是在工作日上课。学位申请者可以在平时不忙的时候到学校上课。能够实现上述培养方式与荷兰比较自由的工作时间相关,也和提供MAE非全日制的学校具备丰富的师资和全面的课程体系有关。乌德勒支大学提出,只要申请个人在连续两年内完成需要修习的学分,并且每周可以花20小时在学业上面即可。牛津大学哲学系下属的乌希罗实践伦理学中心和继续教育系共同开设了非全日制的实践伦理学硕士项目。这个项目由六个模块学习和一篇学位论文组成,只要完成了必要任务就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复旦大学2023年在公共管理专业下招收第一届非全日制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其目的也是满足相关行业对MAE人才的强烈需求,旨在培养兼具专业技术和哲学伦理学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非全日制的MAE项目主要的任务是为公司、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工作人员提供进一步提升伦理学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践的技能。

总之,MAE教育不仅要给学生提供应用伦理学理论的系统训练,使他们具有宽广而坚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专业化的工作方法和实际工作历练,使他们学有所用,学而能用。我国的MAE教育虽然起步晚,但发展态势好。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国内各大学还可以在实习平台建设、线上课程开发、方法论研讨等方面整合资源,既保持各自的发展特色,又能够实现资源共享。2023年7月,全国应用伦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委员会将会在MAE教育资源共享和合作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联结作用。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zCyEvO_m-dtjOLcLdVXKQ
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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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38: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培超 | 再思应用伦理学“三问”

作者简介:李培超,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 410081)。



〔摘要〕以对现实道德问题关注为立足点,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和应对现实道德问题,以从根本上来澄明和指引人生意义或敞开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路向为目标,来回答“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三个问题,旨在论证应用伦理学并不是以理论范式的革命而是以现实关切为特质,不同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也规定了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方式和支持资源,对形上价值理念的坚执是应用伦理学对伦理学使命的一以贯之的诺行。这也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发展应该是社会道德资源的充分调动与整合,它应走出书斋、课堂和实验室,通过生活化和现实化的转向减少自身的“精英气”“学究气”,强化“烟火气”“大众化”;通过生活素材积累和话题转换不仅为具体道德问题的应对提供“道德算法”,而且更要通过价值引导与前瞻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的价值穿越。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三问”  后人类“生活领域”  道德工具主义  伦理学使命

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以及当下展开的哲学学科的专业调整,应用伦理学这个原本就特别活跃的学科板块又增加了几分热度。今天应用伦理学的活跃又重新引起人们对应用伦理学“三问”这个“初始问题”的关注。

所谓应用伦理学的“三问”实际上关涉的是应用伦理学合法性的三个问题:“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三个问题在应用伦理学一开始出现时就反复受到追问,当然由这三个基础问题还可以衍生出其他相关性问题,例如,应用伦理学由谁来应用——是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专业人员、科学技术人员抑或是社会普通民众?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何处——是特殊的生活境遇还是普遍的生活场域?如此等等。时至今日,在应用伦理学已经得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几个问题有待继续讲清楚但又面临着讲不清楚的“窘境”。但或许也正是由于这种境况,才有必要不断地提起这个话题。

一、应用伦理学是什么?

从事理论研究的人都习惯于将问题域边界清晰、概念范畴内涵外延明确作为理论研究的前提或者是作为剖析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似乎这些问题讲不清楚,那么一种理论研究就很难进行下去或者说这个学科的发展就会受到阻抑。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值得斟酌的,因为任何学科或理论都不是在初始阶段就可以划分出确定的论域,它总是要通过与生活世界保持敞开互动的态势,才能够获得发展动力并获得解释和干预生活的能力,从而也逐渐明确其“能力范围”;同理,任何概念范畴也是需要通过不断地被时代、生活赋意才能够体现出理论的生命力或保持思维对存在应有的张力,从而使得由这些概念范畴搭建起来的理论体系逐渐显露出“理论范式”的模样。这就像人离家越是久远越是容易滋生乡愁一般,理论越是发展也越是需要不断回溯到起点以检视其存在的基础,因而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总是要被不断地提起,而且也并不会形成某种“一劳永逸”的答案。依据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说:“应用伦理学研究无需定论”,“恰恰相反,没有终极结论,只有基于相对合理性的道德伦理共识,很可能是这类前沿性应用伦理学问题及其探究的正常情形。”应用伦理学的这种“无需定论”或“讲不清楚”的状况反映出的并不是其自身理论上的“混乱”,而是由于其所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所导致的。

“应用伦理学是什么”这一问题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其一,该问题域一直处于一种伸展或成长的状态,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并不存在一种静滞的或固定的关照对象。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环境领域、医学领域、工程领域、传播领域、商业领域、企业领域、军事领域等,都是其关注的问题域,而随着人类生活场域的拓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也必然会不断拓展;从纵向的角度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一个领域也都在向深层掘进,如医学领域从器官移植到基因编辑,这种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生命的替代性挑战更加严峻,也对道德干预的需求更加迫切。其二,其关注的问题成因是复杂的,应对方式也是复合型的,伦理道德的应对也只是其中的应对方式之一。应用伦理学的出现从根本上说不是伦理学理论逻辑自身演化的结果,而是源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即当现实问题的出现需要道德的干预并且已经超出了传统道德资源的干预能力时,应用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因此应用伦理学一开始就带有明确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指向性。但是任何应用伦理学所针对或指向的现实问题都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其出现不是由于纯粹的道德方面的原因,其解决也不能诉诸单纯的道德干预,但是道德是解决或应对这些现实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或方式。以环境问题为例,环境问题从本质上看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等诸多因素,当然也有道德方面的问题。同样,要改变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状况也必然需要多管齐下,需要制度政策的规制、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需要科技的投入、需要经济杠杆的调控,当然也需要道德的介入。而且道德的介入还必须在其他各种手段的共同支撑下才能够发挥作用。另外,尽管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现实问题都带有“新质”的特征,仅仅诉诸传统的道德资源难以做出解释或解答,所以必须推动理论的发展更新,但是这种发展更新并不意味着对传统道德资源的否定,而是一种创新性发展或创造性转化。统合来看,并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应用伦理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都是综合性的。其三,其牵涉的人群范围是非常宽泛的。这里所说的牵涉的人群范围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若从“谁来应用”的视角来追问,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并不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或伦理学专家所专属,他们参与应用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会对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指导提供重要的建议,但是他们并不是应用伦理学应用的唯一主体,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实践并不是在大学的教室里或学术会议中讨论“道德难题”;应用伦理学之应用也不仅仅为专业技术人员所操控,他们固然对具体技术领域中的道德问题有更为直接的体验,但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实践也不是仅仅局限在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此外,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与社会管理、调控紧密相连,必然会涉及制度、决策和权力等因素的介入,因而组织和政府也必然会成为重要的主体。若从受影响的范围来看,应用伦理学所关照的“利益相关者”遍布于各处,因此它会像空气一样环绕于人们的周遭。

所以,我们的确很难给出“应用伦理学是什么”一个“精确”的界定,因为无法寻找到一种完全的理论来将复杂的且变动的生活世界严丝合缝地覆盖起来。因而迄今为止,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方式也都是描述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这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从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现实背景以及理论积累来看,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体现了应用伦理学的特质的。一是应用伦理学所关注或针对的问题都是实际问题或者说是现实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虚拟的或者是悬置式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应用伦理学是立足于或扎根于现实生活世界的伦理学。这里所说的现实生活世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抽象,而是现实的人栖居于其中的且可知可感的生活场域。二是应用伦理学并不以道德推理和逻辑演绎或概念诠释为目标,而是以问题的解决为圭臬。当然这里的“解决”并不是一种工程思维意义上的“完工”或获得一种符合数据逻辑的“解题”结果,而是追求一种问题应对的价值合理性出路。当然,价值合理性也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如有以自我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有以关系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还有以超越自我和关系本位为基础的价值合理性等等不一而足。但无论如何,价值合理性强调的都是主体行为选择以符合“正当性”或“应然性”原则为目的指向,这里的“正当性”或“应然性”不是建立在目的与手段对立前提下的,它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质性的。而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价值干预性和渗透性,它不是一个确定结果,而是参与问题解决的一个动态的视角或过程。

因此,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与解答就成了应用伦理学最重要的理由——既是其产生的理由,也成为其存在的理由,还成为回答应用伦理学“如何应用”以及“应用为了什么”的前提,更是其理论建构所围绕的主题,即现实问题属性或问题意识是决定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最重要的因素。

当然,在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上,目前理论界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其基本倾向是以理论上的分疏而不是以问题导向来确定应用伦理学的特质,虽然说这些成果对推进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留下许多晦暗不清的理论问题。

在关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中,将应用伦理学称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并且认为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更重要的是标志着伦理学范式的革命或者说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巨大飞跃。这种判断在国内学界是很有代表性的。

将应用伦理学的出现抬升为范式革命,这一判断中预设了一种关于应用伦理学独特的内涵规定。这种独特的内涵规定是建立在两方面参照的基础上的:一是将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进行比较,二是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进行区分。通过比较区分来证明应用伦理学是既不同于传统伦理学又与理论伦理学存在明显差异的新的伦理学理论形态。但这两种比对都是很难得出清晰的结论的,因而对于应用伦理学的特质也很难做出一种“划界性”的甄别。原因就在于究竟何种伦理学可以认定为传统伦理学,何种伦理学又可以认定为理论伦理学?

(一)关于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

将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区别开来,赵敦华先生的观点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在他看来,传统伦理学之“传统”并不是一个仅仅代表时间序列的概念,而是代表确定理论形态或理论范式的概念。一个完整的应用伦理学理论形态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作为本体的基本原则,作为部门伦理学的中间原理以及作为行业和职业伦理的应用规则。目前缺乏的或需要重建的是作为本体部分的基本原则,而传统伦理学是不能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原则的。因为传统伦理学有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又有两个共同特点:其一是都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而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都是建立在实事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这导致规范伦理学提出的许多规范性要求都是建立在不证自明的前提基础上,因而其规范性要求缺少合法性支持;其二是有心理主义的倾向,就是用人的心理状态来解释和描述道德规范,其缺陷在于把人的道德行为都看成是有意识的行为,而忽视了它们常常是习惯的产物,并不需心理要素的参与。而传统伦理学的这两个特点所造成的缺失就是把人想得太好。认为人与动物有根本的、不可逾越的界限。由此,作为应用伦理学本体部分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重建而不能将传统的伦理学照搬照用。他提出了作为本体的应用伦理学原则要从人的存在这个最简单的事实出发,而不能从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出发;要把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而不要对人性做出太多假设;要完成从“金律”“银律”到“铜律”的转变。所谓“金律”是“欲人施之于己,亦施之于人”,“银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铜律”即是“人施于己,反施于人”,“铁律”则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毫无疑问,“金律”和“银律”是善的、高尚的原则,“铜律”是一种非善非恶的价值中立原则,而“铁律”则是反道德的因而要被抛弃的原则。上述转变旨在夯实应用伦理学的现实基础。与本体重建相适应,应用伦理学要在方法上实现从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的转变以及要重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墨子、荀子、韩非子的思想资源。

赵敦华先生的上述分析给出了关于应用伦理学特质的诸多归纳和发展构想。这种构想一方面在强调应用伦理学的“现实性”品格——不做过高的价值预设和理想化的人性设定,用现实性来纠正片面性;另一方面所建构的应用伦理学应该是整全的或者说是立体的、全面的,那么如何来理解这种整全性或立体性呢?首先是应用伦理学不应该是简单的直接作用于具体生活层面的应用性规则,它应该而且特别重要的是要进行本体层面即核心理念的建构。其次则是作为理念部分的本体应该以自然的或人性的本然状态为基础。这样的应用伦理学本体实际上不是抛弃了传统伦理学,而是涵盖了传统伦理学,而且把传统伦理学仅仅作为其本体的一部分,这样的伦理本体消除了实事与价值的二分,也消除了实然与应然的紧张。很显然,这是一种无所不包的“伦理大全性范式”,但是这样一种范式能够建构起来吗?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难以完成的理论构思。

第一,若将传统伦理学确定为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三种类型或三种范式,其实这三种范式的伦理学是无法被超越的更无法彻底被取代,无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上说都是这样。即便是上述赵敦华先生提出的以现实的本然的人为基础的应用伦理学范式也根本无法与传统的伦理学范式绝缘。虽然说,这三种范式的伦理学从时间上说形成的较为“传统”,但是其理论自身的延续力以及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并未曾枯竭。实际上,任何一种伦理学范式都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当然也有其存在的片面性,因为其关注生活的视角是有差异的,也是有其侧重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与世界交往的面向是多维的。所以从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来看,伦理范式是共存的,而并不是由于此消彼长而呈现为线性流动的。同时,由于致思理路和价值导向上的差异,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是无法结合为一种圆融无碍的理论体系的,更遑论可以发挥引导生活的作用。即便我们将这三种范式涵盖其中,又加进诸多以现实的、本然的人性为基础的价值元素,这样一种本体性的价值理念究竟如何能够“化合”成为一种具有本体意义的存在?

第二,退一步讲,即便我们可以建构出一种大全性的“伦理学范式”,那么这种作为本体的范式与中间原理和应用原则如何贯通联结更成为一个复杂的或许根本就无法贯通互动的问题了。如果这三个方面脱节了,这种以范式革命为标志的应用伦理学的意义又如何得到体现呢?

第三,循着范式革命的应用伦理学建构的思路,我们会发现,其思考问题的实质并没有契入应用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本质需要,思考的仍然是目的论、义务论、功利论等伦理学范式的局限性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没有很好地解答“应用伦理学是什么”这样一个应用伦理学的原初问题。

(二)关于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

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相比照,以此来体现应用伦理学的新质规定,其实这种比照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在伦理学的类型或分支学科中,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并不构成一种直接比照的关系。因为伦理学类型的划分,除了理论伦理学之外,还可以划分出描述伦理学、比较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等若干类型或分支。这种划分其实也并没有严格的划界意义,而只是表明这些伦理学类型或分支存在着有差异的理论架构或研究重点而已,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间也存在着研究领域的交叉重叠。或许这种分类的意义只是在差异中寻找一定的研究共性,便于人们分门别类地把问题弄清楚。

其二,从内涵和外延上看,目前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理论伦理学和什么是应用伦理学等给出的界定也大多是描述意义的,其内涵和外延也并没有被严格的逻辑地限定。如理论伦理学(theoretical ethics)是“专门研究伦理学基本理论的学科。伦理学分支之一。西方的道德哲学。与‘实践伦理学’、‘描述伦理学’相对。主张伦理学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只应研究在道德方面的哲学问题,对道德理论只作哲学上的思辨。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强调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相结合。在现代西方,理论伦理学的主体是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与规范伦理学原理相对应的伦理学科。以伦理学原理为依据,着重研究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使伦理道德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应用伦理学中的应用本质上是将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规范运用于具体的道德生活领域,并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规范,以推动伦理学的进步和完善。基本特征表现为:在研究对象上侧重研究规范伦理学理论在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在研究任务上以指导人类道德生活的具体实践为目的,在研究方法上以实证方法、描述法和解惑法为主,注重伦理道德作用和效能的发挥”。“理论伦理学是从根本上、总体上研究人生及其相关的社会、世界、宇宙问题,它所提供的是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它所构建的是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应用研究,或者说是伦理学研究的应用化。这种研究立足于不同领域人类生活的实际和需要,根据伦理学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提供适合人类生活不同领域实际需要的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具体生存理念、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解答人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为规范和引导现实服务。这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旨趣之所在。”

我们从这些描述中实在看不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区分的“严格性”。这种状况实际上也反映了应用伦理学的现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砥砺前行,应用伦理学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也面临着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挑战甚至否定。”

其三,从现实功能上看,并不存在“不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和“不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对应焦点就是在“应用”上,若认为理论伦理学就是纯粹“讲理但不干实事”,应用伦理学就是“只干实事却并不讲理论”,则失之虚妄,这与任何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形态都是不相符的。即便是把元伦理学作为理论伦理学的主体,也不能说元伦理学就与应用是完全“绝缘的”,因为元伦理学所力图纠正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的要害之处就是由于它所制定的道德规范缺乏科学的严谨性而失去了引导善行的合法性,而不是纠正其现实性指向。

综上所述,对于“应用伦理学是什么”的解答,应当本着一种“问题思维”——直面问题而且解决问题,而不是本着一种新的理论构想——范式转换或理论革命。质言之,应用伦理学是一种以寻求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的伦理学。

二、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

“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这一问题中的关键词是“应用”,这也是被探究得最多的问题,因为不廓清其意,就无法回答“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其实,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生活中,也无论是从词源考辨还是时尚之物的选择上,“应用”一词与“运用”“使用”“利用”等词在内涵上都有很多的重叠或交叉,没必要把这样一个语义明朗的词汇硬是要反思成一个聱牙佶屈的概念。但是为什么还要在“应用”一词上如此较真,实际上还是为了避免“道德工具主义”的嫌疑。

在伦理学的视阈中,道德工具主义并不是一个褒义词甚至也算不上是一个价值中立的语词,通常被看成是与道德相对主义或实用主义、享乐主义等关系密切的带有否定性价值指涉的语词。这些语词之所以不代表“正能量”与语词本身的构成或要素结构并无关系,而主要因为它反映了人的本质存在这个根本问题。道德工具主义在人性预设上会把人的自然属性当成是人的本质,因而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甚至是自私利己都会被判定为正当的或善的。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把人降格为一般的生命存在了,或者说把人的存在庸俗化了,因为没有把人之为人的尊严、价值、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独属于人的规定性表现出来。与此相关,道德工具主义在看待人与道德的关系上也把道德外在化、工具化了,忽视了道德对于人的内在性和目的性,道德对于人类来说就如同一件可以随季节或温度变化而随意穿脱的衣服,这也意味着对人的内在尊严和价值的消解。

因此,为了避免落入道德工具主义的陷阱,因而在关于“应用”一词的解释上至少加入了两方面的限定,其一是应用场域的限定。认为应用伦理学不是应用于生活的常态的或一般的生活领域,而主要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困境和道德难题或者说主要是探讨如何在面对道德困境时通过搭建一种协商对话机制而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其二是应用方式的限定。强调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必须要有道德哲学的支撑,因而其应用应该体现的是哲学伦理学的反思性批判之用,而不是市场理性的计算博弈之用,或者说仍然要保持其“道”的品格而不能将其降低为“术”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倡导应用,但不等于倡导道德工具主义。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与其所面临的道德问题的类型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密切相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们提出应用伦理学是一种以寻求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的伦理学。而现实问题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是可感可知的,是要实际面对的,而不是只存在于观念世界的,可以通过精神或心理暗示克服的或可以绕过去的。

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本是一个整体,围绕着人的生活形成和展开。人的生活可以有不同面向,因而生活世界也就可以划分出不同的领域或层面,与此相对应,人们所遇到的现实道德问题大致也可以划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一)日常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日常生活领域即是直接面向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展开的活动领域,诸如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领域对所有人都是敞开的,也是同质性的,当然也有具体场域的差异。在以往的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中,一般不会把日常生活与应用伦理学联系起来。基本理由在于,日常生活是恒常的,自人类诞生就存在,而应用伦理学是“新生的”,是新出现的伦理学形态,所以二者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实际上,以时间上的落差为由把人的日常生活与应用伦理学完全隔离开来并无充足理据。一方面,认为人的日常生活是恒常的,这充其量只是形式上的归纳,若从实际内涵上说,无论从历时性还是空间性上看,差别都很大。因为即便是与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相关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在历史中生成的并获得肯定的或满足的,而不是始终处于一种周而复始的状态。另一方面,日常生活领域也是各种道德境遇实际生成的领域,也正是这些具体的道德境遇构成了道德问题的基本要素。进而言之,若从现实着眼而不是基于假设或抽象,现实的道德问题包括道德难题都会发生在具体境遇中(时间、地点、场合等都是具体的),而不会只是出现在实验室、教室或是教科书中,而且直面或经历这些问题的往往就是日常生活世界的芸芸众生,而不是站在讲台上的教师、坐在教室里的学生、埋头苦读的学者或者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专业人员。因此,日常生活领域也必然应当是应用伦理学关涉的领域——既是道德问题产生的领域也是寻求解决道德问题的领域。

(二)职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根据社会需要而划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场域。如果说公共生活主要体现人的生活的场合性和需要的基础性,那么职业生活主要体现的是人的生活的角色性或需要的社会性。职业生活涉及人员众多,差异性也非常明显,这种差异本质上是社会分工造成的。社会分工的状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分工出现了,不同的人被相对固定在某种具体生产领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也不断扩大,职业领域也分化得越来越细密。而当生产力得到最充分发展时,社会分工被消除,职业也就不存在了。人们的劳动不再是按照社会的需要被强制地固定在某个领域,而是体现为个人的意愿和选择的自由。即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人有可能随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儿事,明天干那儿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自己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时,职业活动仍然是人们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是通过承担一定的职业角色来体现和落实社会的要求或需要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职业活动与个人需要不相关,而是说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是通过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来体现和满足个人需要的。职业角色不仅是一种工作角色,更重要的是一种职责要求或责任担当。也就是说人们是通过承担职业责任的方式来完成社会任务或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伦理学中的许多问题就是社会问题,是个人所不能单独应对的,必须体现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如环境问题、企业问题、医学问题等都会转化为职业领域中的问题,也需要通过职业活动来解决或应对。

(三)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专业生活是一个很难精确化的问题,对其可以做这样一种描述:如果说公共生活更多的是通过人们的日常交往而形成的,职业生活主要反映的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而专业生活则主要是以知识的分化为支撑的。应当说,职业生活与专业生活有很大的重叠地带,都具有部门化的特点,但是专业生活所涉领域更为狭窄一些,它也可以专指是由专业化知识分工所形成的活动领域,因而也可以指称为专业性职业活动领域,这样的生活领域带有全新的知识密集型特征。其所服务的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其从业主体则是受专业知识所限定的。实际上今天许多职业生活领域都存在着许多专业化的部门,它们是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或者说是“高端地带”,是由受过专门知识训练的人担纲的,是决策者或顶层设计者。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称为“专业知识垄断性道德风险问题”。顾名思义,即是由于知识专门化造成的封闭性或垄断性导致业内与业外或“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后者很难完全监督或观测前者的行为,因而前者可以以“合法”“道德”的名义使“违法”“败德”之事畅行无阻。相对于日常生活领域、职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更具有前沿性和隐蔽性,其“技术性含量”很高,也必然是应用伦理学需要重点关照的现实问题。

(四)“后人类”(posthuman)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后人类”是近年来谈论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比较复杂。“而各种‘后人类’之说则源于法国和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后学’传统,posthuman一说的问世就是明证。”本文不对此概念进行溯源梳理,也不对其语义演变进行详细考辨。笔者认为,“后人类”一词从根本上是反映了人类对科技发展所造成的对“自然人”的替代这样的后果的忧思,即当科技发展“所制造出的人”无论是从生理、心理、智力等各方面都已经超出了人的自然生命体时,人将如何生活?这一问题虽然说还带有一定的“潜在性”,但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了,而且这也成了当今应用伦理学所应直面的具有最大挑战性的问题。

今天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与其刚开始产生时的助力条件似乎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即人类知识领域的分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成为其飞速发展的直接的“助推剂”。但是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不是在原有的轨道上的“提速增量”了,而是一种质的改变,这种质的改变沿着内在和外在两条道路在前行,但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对“自然人”的替代。

所谓内在道路主要是指以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所开辟的方向,其标志就在于通过基因的改变使人的自然生命演化的过程和结果都发生改变。从人的自然生命进程来看,生老病死本为常态。死之大限,似乎是个体生命的“缺陷”,但却是人类整体生命的优势——通过个体的自然消亡使整体保持着代际遗传的动力并通过代际的差异体现出人的生命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然而生物技术的发展,从器官的移植替代(作为供体的器官也可以是非人类的器官)到基因选择,其结果则是充分暴露了人的自然生命个体的缺陷——有死的自然生命体与不死的生命“假体”之间的无力竞争,而且这种技术操作的结果也使得人类自然选择的机制和动力失去了意义。

所谓外在道路是以AI的出现为指向的。如果说内在道路是从打破人的自然遗传过程的角度来取代人,那么AI则是从外在“工作”的角度来代替人。AI出现之前的科学技术还是人的知识或经验的外化、对象化,结果只是辅助增强人的体力和脑力,还是以人的工具的形式出现的,并不会催逼出人的“过时性”或被替代的问题。而AI出现之后情形则完全不一样了。AI意味着人的心理或智慧的外化、对象化,其结果不再是简单地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了,而是一种“自主性”存在了,尽管这种建立在程序逻辑自组织前提下的自主性与建立在自由意志内在自我决定前提下的自主性并不一样,但是起码在不受外力任意驱使的自主性表现上具有共同性。因而,如果说AI出现之前的科学技术只是暴露了人类个体的或者是人类外在的不足或缺陷(诸如体力、运动能力、计算能力等),那么AI则暴露了人类整体的不足或缺陷,从外在到内在的不足或缺陷。

而无论是内在道路还是外在道路,实际上最终的结果就是从根本上撼动了人的存在基础,这一存在基础即是我们习惯于表述为“人的本质存在”。人的本质存在即人的根本性存在,因为本质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对于一个事物来说是唯一的。在关于人的本质规定上,劳动、制造和使用工具、自主性等都曾被看成是人的本质存在,是唯有人才拥有的,也被看成人优越于其他存在物的属性。可是在生物技术和AI面前,人的这些根本性存在不再是根本了,因为人的基因、大脑甚至心灵也不再是先天具备且不可替代、超越的了,也是可以制造或复制的东西。正像尤瓦尔·赫拉利所言:要搭上21世纪的列车“就必须了解21世纪的科技,特别是生物科技和计算机算法的力量。这些力量的潜能远大于蒸汽机和电报……21世纪的主要产品将会是人的身体、大脑和心智”。这就意味着,在新的科学技术面前,作为人的本质规定的诸多属性都可以被生产或复制了,其唯一性遭到解构。这种境况对于人来说意味着三种选择。一是人要与作为自己的假体的人和作为人工智能体的人共同“生存”,共同分有“人的本质”,不能仅是将通过科技制造而不是自然生成的人当成是工具而予以贬低或歧视。二是终止假体和人工智能体的生产。这也就意味着,生物科学技术和计算机科学要终止面向替代人的研究或者说要把替代人的研究列为探究的禁区。三是“自然人”最终会被自己制造出的“假体”或人工智能体所取代,人类的历史也因此被终结了,人类的历史书写也因此而被终结了。

当我们面临着“若人被替代,人如何生活?”这样一个对人来说“釜底抽薪”的问题时,上述三种选择实际上就被筛掉了两种。因为,若能够终止“自然人”的假体或人工智能体的生产(且不考虑能否终止或以什么方式终止),人如何生活的问题就又是一个老问题了,对其思考又会回到已有的思维轨道;若是“自然人”被自己制造出来的作为自己的假体或智能体所取代,那么在“自然人”消失的前提下思考其如何生活的问题就是不具有现实性了。所以,“后人类”生活领域真正具有现实性的问题就是,“自然人”如何与被制造出来的作为自己假体的人和作为人工智能体的人“共存”的问题,即共同生活。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使用的概念是“生活”而不是“活着”。生活是对活着的一种升华,意味着更好地活着或者说有价值有意义地活着。

以上是对现实生活领域中道德问题的一种粗略的分析,旨在说明,以现实道德问题为关注对象的应用伦理学在应对不同生活领域的现实道德问题时,对“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应当是不同的。当然这种生活领域的划分并不是在严格逻辑意义上的,更不是在严格科学意义上的,只是给出了一种我们分析应用伦理学面对的现实道德问题类型的参照背景。在这样一种分析基础上,我们认为回答“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可以循着这样的思路。

第一,应用“道德习惯”。“道德习惯”是应对和处理日常生活领域中的现实问题的主要方式。道德在现实生活最基础性或“最素朴性”的存在就是道德习惯,表现为人们广泛遵守、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强调应用“道德习惯”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是基于,首先,日常生活领域是现实道德问题存在的最广泛的场域。现实道德问题不是隐秘的,而是开放的。从问题的影响效度来看,其现实性是与其开放性成正比的,可以说正是由于其开放性越高,其受关注的程度就越高,其需要解决应对的迫切性就越强烈。应用伦理学所指向的现实道德问题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而公共生活就是一个最具有开放性的生活场域。其次,应用伦理学之应用也应该是一种公众参与的行为,换言之,不仅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现实道德问题具有开放性,而且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应该具有开放性,即要面向社会大众,也只有社会大众参与其中,才可以说现实问题得到了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最后,社会大众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中现实问题的处理和应对常常并不是在做好了充分的知识准备和专业训练的前提下才开始的,而经常是在偶发的现实境遇中“卷入”其中的,因而他们所应用的只能是经验和习惯。当然,经验和习惯也不是先天就拥有的,也是需要经过学习和教化才能够获得的。这里实际上所强调的是,思考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问题,不能远离社会大众这个参与主体,不能远离社会大众的生活习惯和经验,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主体局限为少数精英,不能把应用伦理学的应用资源局限为专业化道德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反,任何专门的道德知识和专业技能都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和方式转化为社会大众的生活经验和日常习惯,即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必须向大众日常生活世界渗透和转化。

第二,应用“道德规范”。这里所说的“道德规范”专指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领域是人们道德实践的主要场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由于职业领域是发现和解决道德问题的主要场域。而应用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将职业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为规矩来约束从业者的行为,从而达到处理和解决职业领域中的道德问题的目的。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有一种观点明确提出,应用伦理与职业伦理是应当相对划界的,即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特殊的境遇性伦理学,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博弈才能够达成共识的;职业伦理学是面向普遍的、常态的生活领域,是很容易形成道德共识的,尽管不否认二者的联系,但还是反对将二者混淆。实际上,道德博弈就是价值博弈,即通过价值比较来做出价值取舍。价值博弈与数学难题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它难就难在价值取舍之难,即价值主体常常由于“分身无术”而陷入“角色冲突”的境遇之中,即无法在特殊境遇中将多种角色责任同时履行,只能从中做出选择,在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忍痛割爱”。职业划分就是角色划分,就是责任划分。所以道德博弈并不是与职业活动全不相干,而是关系密切。即便把应用伦理学窄化地理解为道德价值博弈,职业领域也是道德价值博弈频发之地。职业是按照社会需要而划定的劳动领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广泛性;职业道德规范体现了职业特点,凝结和积淀了从业者的职业生活经验,以此规约从业者的行为,对在职业领域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行价值干预是非常有效的。所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必然要通过职业道德的应用实践。

第三,应用“道德决策”。对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实施价值干预必须要发挥道德决策的作用,即道德应当进入顶层设计或决策程序之中。前文已经提到,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道德风险)由于其成因的复杂性或专业性,因而完全诉诸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自律是很难得到解决应对的,因而必须借助于相应的政策或制度介入才能减少非道德行为的发生。因此,这里所说的道德决策不是指个体自我的善恶心理判断,而是指组织或政府的决策行为,在对专业生活领域发展做出道德风险评估或前瞻性引导的前提下,以禁止性义务或责任要求对专业领域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行价值干预,从而为专业领域中现实道德问题的解决应对提供一种外在的保障机制。道德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但是如果不借助于相应的机制或载体的支持或辅助,道德的作用是很难得到体现或发挥出来的,或只能处于一种“防君子而不防小人”的无奈状态。专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风险通常是社会影响大且影响持续时间长,不能仅仅诉诸于从业者的道德自律也不能任其自然发展来降低道德风险,而必须借助政治权力和组织行为,通过道德决策来实施有效的价值干预。因此,通过相应的方式让道德进入决策程序,产生一种道德力量释放性效应,让道德从一种个体性、内在性或美德论的存在环境中“解放”出来,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性”的重要体现。

第四,应用“道德智慧”。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的确,当今人类要和谐地生活在一起,不仅仅需要建立起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还需要运用人类的智慧。而当面临“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时,即当面对人类要与自己所制造出来的作为“自然人”的假体和人工智能体在一起生存时,而且这种假体和人工智能体在诸多方面都暴露了“自然人”的“缺陷”,人类就更需要应用“道德智慧”。

为什么对“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的解答和应对需要应用“道德智慧”?因为问题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我们寻找答案的路径。首先,“后人类”生活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人类向何处去”的根本问题。这一问题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了,而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一劳永逸的解答,因为问题本身的绵延性就不兼容一个静止性的答案,而且这一问题也不是哪一代人凭他们有限的知识或经验所能解答的。这一问题的绵延性体现在每当人类生存发展出现重大转折时都会被重新提起,但问题中所反映的人类遭遇的关键性矛盾或困境已经大不相同了。如,当“上帝死了”后,“人类向何处去”就被提起;当“自然死了”后,“人类向何处去”也被提起;当世界遭到霸权主义的霸凌和肢解后,“人类向何处去”又被提起;而当“后人类”时代到来时,“人类向何处去”自然会成为关注的问题。其次,“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的解答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道德革命或范式转换。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的重大转折也引发了道德价值体系的震荡和重构。但是无论何种震荡和重构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生成和评价机制,或者说体现人类优越性和尊严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体系并未受到根本动摇。但是“后人类”生活领域问题出现后,人类就必须面临着在承认自己“弱小”的前提下设计出且自己需要遵循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意味着新的道德评价机制或道德话语体系的彻底重建——我们需要自己设计出超越自身价值立场的道德体系,因为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人类如何更好地在一起,而且是人类如何与优于自己的“替代品”更好地在一起的问题。

而人类对接这样问题的只能是“道德智慧”,即只能通过启动“道德智慧”来应对“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问题。“道德智慧”又被称为实践智慧,本身也是一个很难精确界定的概念。道德智慧的复杂性是与其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实践智慧的基本特点在于把普遍和个别沟通起来。实践智慧包含普遍原则,而‘原则’是涵盖万有的,不可能兼顾任何一种特定的情境,人的实践则展开于一个个特定的情境之中,如何把普遍的规范或原则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沟通起来?这是‘实践智慧’所面对的关键问题。这里重要的是我所说的‘存乎其人’,因为没有一般的程序或形式可以完全左右这一过程。实践智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能完全被程式化或形式化。所谓‘存乎其人’,主要指通过行动者自身的综合能力,将相关方面沟通起来。仅仅强调普遍原理或仅仅着眼于特定情境,都无法实现结合。真正要把这两者沟通起来,还需依靠具体的实践者或行动者。对道德领域来说,实践者也就是道德主体:正是道德主体,将普遍原则与具体情境沟通起来。”那么“后人类”生活领域问题的应对如何与道德智慧实现对接呢?

首先,必须明确道德智慧所包含的普遍原则。这一普遍原则是一种价值原则,也是运用道德智慧解决现实问题或对现实问题进行价值干预所要遵循的原则。道德智慧所包含的普遍原则不是含有世界万物的普遍性原则,而是专门指向人的普遍性。人的普遍性作为道德智慧关注的问题,不是停留在人的实际存在层面的事实普遍性,而是面向人的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当然人的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不能脱离人的事实存在的普遍性,否则价值实现的应然的普遍性就是一个失去“肉身”而完全流于虚妄的抽象问题了,所以道德智慧的普遍性原则应该是一个兼具人的事实性和价值性的普遍性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人的“安身立命”,即人生的安顿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对此各有不同的释义,分别立足于“出世”与“入世”、“世俗”与“脱俗”、“今生”与“来世”不同的视角,对人生安顿问题解释的侧重点自然不同。在西方文化谱系中,不同的理论派别对此也有不同的解答,感性主义、理性主义、情感主义等都各有不同的强调。但通而观之,人生安顿无非就是身与心或者肉体与精神的依归问题,无论古今中外,这都是人生的普遍原则。其次,人的“安身立命”这一普遍原则问题与“后人类”生活领域这一具体境遇的结合就转变为一个具有实际要求的问题了,即“自然人”如何在与制造出来的“非自然人”(“自然人”的假体和智能体)“共在”的情况下做到“安身立命”。最后,对这一实际问题的解决所依赖的道德主体只能是现实的人(“自然人”而不是制造出来的“非自然人”),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所遭遇的这个“后人类”生活领域的问题只能依靠现实的人来解决,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道德主体的现实的人是指人类整体而不是个体。质言之,如何能够在这种特殊境遇中安身立命需要诉诸人类整体的道德智慧,因为这不是任何单独的个体、族群、组织甚至单独的一代人所能应对的问题,人类必须在一个命运共同体的视野中共同地、有责任地参与到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中。

三、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

“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目标指向问题,即面向现实问题、以价值干预的方式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伦理学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循着两条思路:一是在遵循和贯通伦理学的固有目的性逻辑前提下来思考;二是在“岐出”伦理学的目的逻辑前提下来解答。我们选择的是前者。

之所以要遵循和贯通伦理学的固有目的性逻辑,首先是因为,通过对“应用伦理学是什么”“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的思考和探讨,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并没有改变作为一种伦理学的性质,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还是伦理学。因此,也只能在“伦理学为了什么”这样的逻辑前提下来思考“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

其次,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要谋求一种伦理学生活化、现实化的进路,即通过面向现实问题、干预现实问题让伦理学与生活世界的接触面不断拓展、扩大,减少伦理学的“精英气”“学究气”或“书生气”,让伦理学沾染上人间的“烟火气”,而不是偏离这一进路。所以应用伦理学主要不是谋求理论的创新或范式的转换,更多的是要通过话题的改变或问题素材的积累来增加对现实关切的力度和温度,并且通过这种现实关切充分调动社会的道德资源来显示出道德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力度,或者说让道德从个人内在性的框架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一种社会“统筹性”精神资源。从这种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应该成为一道由社会道德颁布的推动道德大众化、生活化的“动员令”,因而它更应当通过实践维度而不是通过理论维度表现自身。所以,应用伦理学应该始终保持着并强化伦理学的实践理性特色。

最后,应用伦理学以面向现实问题并干预现实问题的解决为前提,而现实问题是具体的、杂多的,那么应用伦理学是否也应面对不同的问题而提出不同的价值目标?或者说应用伦理学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就是要给每个问题提出各自不同的“道德算法”?我们认为,价值干预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穿越”,即以共同的价值理念覆盖或穿越不同的问题域或者说针对不同的现实问题提出共同的“药方”,而不是也不可能根据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价值设计。换言之,应当是“不同的现实问题,但相同的应用伦理学”。比如,以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同与价值干预的方式来解决医学生命领域的问题、商业领域中的问题,所依赖的解释知识是有差别的,但所贯穿的价值理念在根本上应当是相通的。

而上述应用伦理学的伦理学性质、实践理性特色和价值穿越本质实际上也都指向了应用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继续追问和履行伦理学的使命。

伦理学的使命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伦理学之于人意味着什么?而这一问题自伦理学产生以来就不断地被提起、被追问。立足于不同的视点,对于伦理学的使命就会有不同的思考和解答,有学者将伦理学的使命概括为“为整个社会现行道德文化的设计和运行服务”“为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提供价值指导”“为人类实践所遭遇的各种现实道德难题答疑解惑”“为国际社会的交往制定公正合理的道德规范”“为个人道德生活提供实践智慧”。还有的认为伦理学的使命可以分为“知识使命——促进伦理知识发展”“价值使命——确定伦理价值方位”“生活使命——推动生命优化”,等等。这些思考不无启发意义,但是也存在把伦理学的使命与其一般功能或作用相混淆的局限。

对于人来说,使命是对根本性的责任或义务的负载与履行;而伦理学以省察和反思人生为立足点,其使命也意味着从根本上对人生意义的澄明与指引,即敞开并指示人追寻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生活路向,这也是伦理学存在的根本理由。

或许具体到某一个时代或者个人身上,判断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的标准并不相同,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可以在跨越时代和个体生存的意义上达成对这一人生追求的共识;同理,人们或许会对伦理学的一般作用和意义做出不同的或多维度的解析,但是仍然可以从其生成发展的历史中获得对其所承担的根本使命的共同的认肯。

明确了伦理学的使命是从根本上来澄明和指引人生意义或敞开好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人生路向,也意味着解答了“应用伦理学为了什么”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解答并不是为了也不可能获得一种实证性的结果,而是通过这种带有价值前瞻性的预设为应用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一种形上的价值规定。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这种形上的规定就是设定一种价值理念,让它与具体生活境遇结合,在某种具体应用性机制和资源的支持下,在干预具体现实道德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和落实。就如同“月印万川”或“理一分殊”,来找到这种形上价值落实、落地、落细的方式或途径。

第二,通过这种形上规定使得应用伦理学发挥出价值评价性和引导性的积极作用,改变其“马后炮”或“防火墙”形象,从而也弱化其一些消极性、被动性、防守性和解释性、“善后性”的功能。

第三,通过这种形上规定使得应用伦理学避免被部门化的规约所淹没,也避免被碎片化的知识所替代,使其不仅有问题意识、现实关切,而且更有思想深度。因为“所谓思想,就是去想他人、社会、国家和世界。不想大事情,就不是思想,而是感想”。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5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ot8BED9t1vxx_D9DGbMvA
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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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 00:42: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臧峰宇 | 应用伦理的实践规定与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质


作者简介:臧峰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应用伦理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北京 100086)。



〔摘要〕应用伦理是一种关于道德实践的学问,体现为解决道德难题和重构伦理学理论的过程。面对事实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和元伦理难题,应用伦理研究采用历史的具体的适度原则,在特定情境中做出及时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定。作为哲学门类第一个专业硕士学位,应用伦理教育旨在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伦理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伦理学知识,具有道德研究的前沿创新能力和卓越实践能力,掌握伦理商谈程序与达成道德共识的思想方法,成为具有明确问题意识、道德情怀和综合学养的各行业专门人才。

〔关键词〕应用伦理  道德实践  问题意识  时代特征  应用伦理教育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复杂问题的交织,人们的道德意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始重新设定处理现实问题的伦理准则。面对各种道德冲突和伦理难题,进行实证考察并做出道德判断和道德决定,彰显了伦理学符合时代需要的实践智慧,进而体现为一种生活态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渐有“应用伦理学运动”的态势。作为面对道德难题做出批判性反思与权衡的探索,应用伦理(applied ethics)是一种关于道德实践的学问,体现为解决道德难题和重构伦理学理论的过程。基于实践的应用伦理研究不仅将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生命、科技、网络、环境、人工智能等领域,做出符合善与应当的道德选择,而且在特定道德情境的选择中校正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应用伦理研究在实践中整合与提升伦理观念的努力以尊重所有道德行为主体为前提,并在解决道德难题的过程中改进道德规范。

一、应用伦理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指向

伦理学是运用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解析经验事实并做出道德选择的学问,是从目的至善的追求开始实现自我的过程,“应用”是其作为实践智慧(phronesis)的应有之义。与界定伦理学概念与意涵、确证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的元伦理学和解答“什么是正当的”行动并做出有力辩护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应用伦理学不只在寻求绝对知识或某种终极道德体系,而是在解决道德困境的权衡中达成新的道德共识,做出道德决策。当然,应用伦理学并不是简化为工具化或操作性的道德主张,而是在实践层面确认适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道德规范与价值准则,并在反思中体现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双重向度。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的应用伦理学是由环境污染、核威胁、种族歧视、人工流产、器官移植等现代性问题引发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医疗、科技等诸多领域。很多问题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将普遍的伦理学原理与方法应用于道德难题的解决,即使再优化的方案也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这里既存在运用同一伦理原则在特定情境中自相矛盾即陷入“道德悖论”的问题,亦存在秉持不同伦理理论的人们对同一道德事件产生不同判断即“伦理差异”的情境。道德悖论和伦理差异都将造成道德冲突,人们在两难选择中不得不违背其中一种义务或规范,从而一度陷入道德困境。这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伦理学诸理论引入具体的道德难题造成的,伦理学诸理论本身的差异往往无助于道德难题的解决,相反却可能是在解决道德难题的过程中得到校正的。在黑格尔看来,“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到概念的统一”。在具体的伦理情境中进行道德推理,是在实践中检验伦理学理论并使之得到完善的必经之途。

应用伦理研究将应用伦理学理论现实化,其面对的道德难题大体上有三种:事实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元伦理难题。事实性道德难题是因人们对事实判断的分歧而导致陷入道德选择的困境,规范性道德难题是由道德规范缺失、道德规范冲突或特定道德情境中的角色冲突导致的,元伦理难题涉及伦理学出场的合法性以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等问题。为此,要明确道德难题的成因及其中存在的利益关系,把握伦理冲突的实质,提出和论证符合实际的道德规范,从责任伦理层面解决对抗性道德冲突问题,进而在时代语境中重新界定道德实践的基本范畴。

现代社会的道德难题并非凭道德直觉或根据既定的职业道德守则就可以解决的,有些难题因其复杂性而被长期搁置,道德难题反映了人们面对着多重境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多重利益,运用何种体现公共性的伦理原则,如何实际解决道德难题,需要一种反思性均衡的考量。回答关于安乐死、堕胎、基因编辑、代孕、克隆、同性恋、核能、代际公平、气候正义等问题的道德根据,要对特定情境中的道德冲突作审慎的道德论证,并给出规范性的伦理解释。道德难题反映的并非显而易见的好与坏、是与非、对与错的差异,诉诸伦理委员会进行符合程序正义的商谈并达成共识或更新共识,这样的共识往往是相对好的建设性方案,最终的选择往往由道德主体做出,这样的选择因可能性情境尚未发生而带有永远的不确定性。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不提供终极的解决方案,往往体现为在特定情境中做出及时的道德抉择,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对道德问题的理性诊断,并以商谈伦理为方法,考虑伦理学原则在特定情境中的可接受性问题,可接受性体现了应用伦理研究的适度原则,是历史的、具体的。

应用伦理研究体现为新兴的交叉学科群,包括生态环境伦理、生命医学伦理、经济伦理、行政伦理、工程伦理、教育伦理、新闻传播伦理等研究方向,具有丰富的学科资源和明确的问题域,但并非学科之间的简单组合,而是要在学科交融中呈现基本价值立场和有效研究方法。面对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环境正义、知情同意、正当与善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医患关系、亲子鉴定、器官移植等现实的伦理问题,研究者既要具备对伦理学基本理论的深刻认知,也要了解各种道德难题存在领域的专门知识。若迫切研究社会生活领域中各种复杂伦理问题而缺乏伦理学学养,就可能进入一种没有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研究;若对各种伦理难题做纯然理论分析而缺乏对相关领域的基本认识,就难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合宜方案。因而,应用伦理需要一种跨学科研究的自觉,并在新的道德推理过程中促进伦理学理论的发展。

应用伦理研究面向公务员、教师、记者、律师、医生等职业,但并非传统的职业伦理研究,其关注的重点不是与不同职业的特殊性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准则,而是各种职业中存在的道德悖论和伦理冲突,因而其解决方案并非形成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道德准则,而是面对道德难题产生的特定情境,在道德推理中遵循程序正义,实际解决伦理学疑难,平等地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在表达个人自我决定的意见场域中商谈并达成共识。应用伦理研究因而需要一种道德权衡的协商机制,一种顾及各种道德意见操作程序,以避免个人的偶然或任意的选择。此举并非消解以某些信念、道德直觉和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前提,而是在道德主体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经协商而相参的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不是相对化的,而是依据新的经验事实检验曾解决过类似道德困境的某个伦理学原理的有效性,摆脱实际的道德困境,促进道德规范不断完善的一种实践探索。

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虽然是基于元伦理学而做出审慎的道德选择,但也要实现一种交互有效性的道德认可。应用伦理研究要引导公众走出受情感左右的道德两难选择,不诉诸抽签之类的任意或偶然性决定,既要综合运用后果论、道义论、德性论、功利主义、契约论等道德哲学研究理路,也要借鉴道德心理学、道德社会学、道德人类学等交叉研究方法,遵循不伤害、维护尊严、履行责任、自主选择、守持公正等原则,通过合乎程序正义的道德权衡与商讨,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对道德难题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每个道德主体根据自己的立场和某种道德原则表达意见,在深入探讨中通过鉴别、比较、权衡,确认一种可普遍接受的伦理主张和道德选择,因而,应用伦理并非道德主体的个人决策,而是基于理性的道德权衡,在特定道德情境中对各种道德推理方法进行对比并作出综合判断的过程。

因而,合宜的应用伦理研究应当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应当将“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理性判断和选择”的原则置于道德优先的地位。“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应用伦理研究不提供唯一正确的道德选择方案,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论框架,不寻求绝对知识或终极的道德真理,往往整合各种伦理学理论与方法,运用底线伦理以保障基本道德秩序,带有一定的策略性和权宜性,形成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切实可行的道德纠错机制。因而,应用伦理研究运用“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伦理商谈参与者共同分享的规范性伦理观念,并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做符合规范的道德有效性探索。应用伦理研究既在现实语境中校验伦理学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也使伦理学理论研究摆脱与现实生活近乎脱节的境遇,因而是伦理学探赜与道德实践的双重需要。

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体现为对伦理学基本理论、符合程序正义的多数原则和特定道德情境中的实践的纠错机制的综合运用。既考虑在特定社会习俗中培育人们的道德直觉、立场、信念和动机,也践行安顿自我与关乎他者的责任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旨在促进道德行为主体在非强制前提下达成共识,解决特定情境中的道德难题,而非消除道德差异。应用伦理的应用范围不仅涵盖各行业领域,而且涉及日常生活诸领域,因而有全球伦理、家庭伦理、体育伦理、灾疫伦理、旅游伦理、音乐伦理等等之谓,深入现代世界的具体情境中,以伦理规范和实践智慧创造性地改变世界。这种对现代生活中的道德难题进行具体的历史的伦理诊断并达成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道德共识的研究使伦理之思在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自由往来,为解决现代社会不断产生的复杂道德难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伦理根据。

二、关于道德实践的应用伦理研究及其问题意识

应用伦理是关乎道德本质及其对象化过程的科学,并非一种纯然知识化、工具化研究。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伦理研究“是对本身的善以及有利的事善于考虑,不是对于部分的有利,如对健康、对强壮有利,而是对于全部生活有利”,因而是关乎幸福的整体性思考。实践反思贯穿应用伦理研究过程,确认适用于实现美好生活理念的基本道德规则,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一种可能性的实践智慧,是应用伦理研究的价值根基。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明确问题意识的“伦理学+”,实际体现为哲学研究新形态。

应用伦理植根于哲学基础理论的探究,但这种置于特定道德情境中作符合实际的判断并通过伦理商谈达成道德共识的过程直面道德实践,因而亦有实践伦理之谓。“现代战争问题、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所面临的新问题、‘性革命’所导致的道德问题、现代医学以及现代高科技所引起的人伦关系问题、环境问题等都要求伦理学的介入,这便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人们在道德实践中直面道德难题产生的时代环境,了解这种复杂的精神现象由来的物质根由,使应用伦理研究体现直接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道德实践这种精神生产活动是物质行动的表现,应用伦理研究面对的现实问题正是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物质行动场域产生的。

在应用伦理研究中运用功利主义的整体算计,抑或契约论的理性博弈,都不能满足所有道德主体的价值选择。纵然满足整体利益最大化与每一个体利益最大化都有得到多数人认同的理据和可能,但持有不同道德原则乃至同一道德原则的不同角度,都可能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不同的判断,因而需要充分商谈且在道德规范层面做出一种交互性的补充,以期得到道德主体的具体认同。这种认同并不指向终极的道德真理,而是体现为人们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做出理性的道德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既要尊重大多数人的道德判断与选择,也要对其合理性进行深刻反思和论证。通常情况是,通过对伦理学诸原则比较权衡并作出字典式排序,面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在一种综合判断中做出最终决定。例如,在关于“电车难题”的讨论中,人们普遍认为,不能为救多数人而以牺牲少数人或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因为每个平等的人都是目的本身,每个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作为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不能成为用于收支计算的对象。

在面对伦理冲突一时无法达成道德共识时,采取符合程序正义的多数人的愿望和需要往往被视为合宜之举,从中尽可能尊重道德主体的自主意志和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同一伦理原则可能使处于道德困境的人们陷入矛盾之中而难于选择,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之间也会产生观念冲突。这是一种类似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取舍,我们要在应用伦理研究中确立正当与善的存在论基础,确认符合大多数人愿望和需要的道德公理。

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蔚为大观。自1956年达特茅斯学院会议确立以量子计算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学科以来,关于机器模拟、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和方法得到深入讨论。虽然霍金等科学家关于警惕人工智能的警告言犹在耳,但人们对“超级智能”机器的开发仍乐此不疲,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关于智能机器“失控”的忧虑与人类的身份认同危机。虽然这项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将人类价值和道德转化为可编程的代码与智能语言,关注其惊人的能力及其与个人技艺之比较,但关于ChatGPT等生成性人工智能与原始蛋白质等研究涉及机械化的世界观是否已经深入人类心灵,诸如此类的“机器伦理”探究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道德主体,以及能否由此进入一个“后人类”时代的问题。这里既涉及如何合宜、适度使用智能机器的伦理思考,也在探究智能机器能否成为承载伦理功能的道德主体,进而重建时代语境中的生存意识。

当今时代,人们不仅考虑生命的存在根据、内在理由等生命伦理问题,也考虑临床医学诞生以来愈益为人们所关注的个体生命康复中的各种伦理问题。用于医疗的人造细胞、人造血液、人造子宫、人造心脏等比传统医疗技术更有效,但也带来生命伦理问题,例如,人工优生的正当性、合成生物可能取代自然生物的危险、基因研究对人的尊严和基本自由的威胁、通过辅助生育技术诞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如何认定、克隆的生命在道德上能否被接受、活体生命在何种道德情境中可以成为器官捐献者。面对这类问题,应用伦理研究运用道义论、后果论、权利论、直觉主义等理论,强调尊重自主性、不伤害、行善、公正等原则,结合特定的道德情境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上述生命医学伦理研究为我们在生命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做出重大判断提供了重要理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也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

伦理委员会包括行业专家和伦理学家,后者主要提供道德反思和伦理诊断,其中的规范性思考并非经验或常识能够替代的。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活动不受讨论对象的影响,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等方式,依照程序讨论公域行为的道德依据,确保讨论对象的尊严、权益和安全受到保护。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标准开展相应工作,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研究医疗方案是否科学且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常见的伦理审查包括药物试验、试管婴儿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探索如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不能擅自开展研究。

面对特定情境中复杂的道德难题,“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传统的道德规范难以为解决现代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现代生活世界确立人们认同契约之后的伦理功能,将道德作为一种整体的系统观念。应用伦理研究因而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运用实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强调知行合一,考虑到可能接受的条件,“如果人们无法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来确定一种具体的道德观作为标准的、决定性的东西(人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确立这种观点本身预设了一种道德观点,而后者也是需要论证的东西),那么,道德内容和道德指导的一般的俗世权威的唯一来源就是同意”。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研究不遵循某种单一的普遍化标准,而倾向于尊重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差异性,运用体现时代精神的伦理学原理,在道德实践中安顿我们的精神世界。

当我们面对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生态环境恶化等道德难题时,就直观地感受到应用伦理研究已成为一种内在需要。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至暗时刻”,不乏哲学家追问人们的生活是否已经进入“例外状态”,并从不同角度追问造成“例外状态”产生的原因。关于如何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建构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如何认识“生命政治”,如何捍卫日常生活,如何恪守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道德边界,如何保护生物大数据的隐私安全,由以克服各种现代性危机,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经历过隔离的人们渴望聚餐、渴望郊游、渴望与亲人和朋友握手和拥抱,但疫情使人们保持着足够的距离,使人们几乎不敢共乘一部电梯,甚至对如何打开来自远方的快递充满警惕。疫情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变得有些紧张,也变得更加紧密。人们珍视平凡生活的价值,思考如何承担道德责任,并在灾疫之后重建生活世界和精神家园。严峻的现代性危机令人们深谙应用伦理研究的现实必要性,确认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征,审思应用伦理教育的发展前景。

三、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质与发展前景

2022年,教育部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应用伦理”成为哲学门类第一个专业硕士学位。应用伦理教育旨在培养具有明确问题意识、道德情怀和综合学养的各行业专门人才,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伦理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应用伦理学知识,具有道德研究的前沿创新能力和卓越实践能力,掌握伦理商谈程序与达成道德共识的思想方法。使学生了解应用伦理研究的缘起、概况与前景,了解环境伦理、生命医学伦理、企业伦理、教育伦理、新闻传播伦理、工程伦理等研究的问题域和方法论原则,具有敏锐的道德判断力,塑造符合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伦理思维,以深厚的伦理学养和道德实践经验面对道德困境,使应用伦理这门面向实践的学问因解析鲜活的现实问题而不断彰显理论活力。

应用伦理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人的德性成长,旨在培育娴熟掌握和运用应用伦理的交叉复合型人才。以哲学的方式从事应用伦理教育,要在现实语境中塑造学生的道德学养,使学生掌握如何“用高度综合性的哲学智慧去评价有争议的行为和制度,去指导行为选择、制度改变和建设”,努力实现成学之教、成人之教和成己之教。应用伦理教育在培养各行各业道德建设从业者的同时,也要培养应用伦理教育工作者,传授符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伦理意识,使人们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念,传承应用伦理教育的内核,承担社会道德建设的职责。

应用伦理教学涵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西伦理思想史、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道德心理学等伦理学基本理论,引导学生掌握辨析伦理悖论的道德推理方法,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跨学科融合,只是依靠哲学和伦理学专业背景的教师显然不能胜任培养合格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工作,在课程设计和任课教师方面,需要根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标准,进行多学科的联手合作,这也是打造‘新文科’的应有之义”。学习这门跨学科专业课程,要具备跨专业研究和实践的素养,在掌握伦理学理论的同时,至少还要掌握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医学、法学、新闻传播、教育学、科技等领域的某一门专业知识,具有职业道德信念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案例教学中要使学生运用伦理学知识进行道德推理,对所持的价值立场和道德信念做有说服力的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通过行业实践,采取双导师共同指导等方法,使学生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实际,认真面对与行业相关的道德难题,运用所学知识做深入的道德推理并参与伦理商谈,提出符合实际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进而形成展望行业道德发展愿景的自觉。

应用伦理教育是塑造道德人格的现实方式,它不是传统的道德说教,而是通过深入解析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热点与难点问题,使学生形成道德自觉。爱因斯坦说:“要是没有‘伦理教育’,人类就不会得救。”今天,无论是关于认识安乐死、器官移植、人工智能等与人们的幸福生活或改善生活相关的积极的道德问题,还是关于认识核战争、生态危机等避免现代性灾难的消极的道德问题,都会在应用伦理研究中得到认真面对。在讲授应用伦理的学科特质并分析道德悖论的基础上,应深刻揭示应用伦理教育的时代特征。人们的伦理判断和道德自觉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古典时代以来伦理学史上的观念变迁切实表明伦理学的时代质感,应用伦理教育使学生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做出富有时代感的道德决断,进而实现道德上的进步。

作为一种具有明确问题意识的道德教育,应用伦理教育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使学生置身于特定的道德情境,通过再现道德事件并加以典型化处理,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研讨,提高学生的道德推理能力和决断能力,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应用伦理的理论与方法,对所持道德主张做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辩护。实践教学使学生置身于实际的行业,熟知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其中的道德困境,在开放、自主的环境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道德难题的对策。实践教学是巩固学生的伦理学学识的重要途径,是使学生从认识走向实际应用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场域,是使学生在产学研一体化中综合提升应用伦理能力的过程。

在科技昌明与日常生活愈加智能化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具备解决现实难题的应用伦理学养,解答当今存在乃至未来将会出现的道德悖论。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在现代社会聚焦特定道德领域的实际问题,合理运用道德应然之思回答伦理实然之问。应用伦理教育既要解析伦理观念演进与社会道德生活的内在关联,也要在现实的道德思辨中培养人们形成伦理生活的习惯。创造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要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发挥应用伦理研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精华在解析现实道德难题中实现时代重塑。

面对当今各种复杂的道德难题,应用伦理研究面临新挑战,也因引导人们走出伦理困境而成为一种时代的需要。控制科技带来的道德风险,探究道德观念体系的认知平衡机制,思考强人工智能改变世界带来的伦理冲击,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应用伦理研究,对其中一系列新旧道德难题叠加的情境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伦理审视。可以说,充满活力的应用伦理研究为应用伦理教育提供了前沿知识,对应用伦理诸领域的现实问题做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方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以国际视野和人类情怀研究全球性重大伦理难题,建构中国伦理学知识体系,不断规范专业建设标准,因而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四、结  论

综上所述,应用伦理研究具有伦理学理论基础与明确的现实指向,对复杂的道德悖论和伦理困境做具体的历史的探析并提出及时的解决方案,进而校正伦理学理论与方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成为人们追寻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深刻理解中国社会道德难题的变迁,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做出合宜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与时俱进的道德观念资源。加强应用伦理专业研究生教育,使之具有厚重的应用伦理学养和解析道德难题的实践自觉,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难题做有理论深度和现实力度的推理和论证,夯实道德治理理论原则与方法,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创造,是哲学教学与研究应当承担的时代使命。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5期



来源: 道德与文明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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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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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6 22:15:35 | 只看该作者
首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为道德认识和行为寻找跨学科基础
在世界动荡加剧、经济衰退、分裂日深、战争不停、规范秩序日趋瓦解的今天,复旦大学全球伦理中心的同仁们感受到,重启全球伦理的探讨、凝集世界理性的力量、诊断今日世界之病症、引导世界文明的方向非常急迫。于是我们在急迫中决定举办“第一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对30年前的1993年由世界宗教议会签署的《全球伦理宣言》进行哲学的反思,将其宗教的进路,转向为哲学的、科学的和文明互鉴的进路。我们邀请到了来自美国、英国、荷兰、意大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高校近30名学者,其中有著名哲学家、世界哲学联合会主席Luca M. Scarantino教授,荷兰《全球伦理杂志》主编、鹿特丹大学Des Gasper教授,美国著名康德研究专家、北美康德协会主席Robert Louden教授,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的Jon Mandle教授,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前主任林远泽教授,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士、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经济、伦理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社会人类学系主任Joel Robbins教授,伦敦大学学院公共卫生伦理专家James Wilson教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前院长、人工智能、元宇宙、区块链研究专家蔡恒进教授进行了真正跨学科、跨宗教、跨专业之间的探讨和交锋。这就是2023年9月23日到24日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复旦大学全球伦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一届全球伦理国际会议”。会议分为三个环节:开幕致辞、专题研讨和闭幕总结。
“第一届全球伦理上海论坛”海报

开幕环节,首先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张双利教授致辞,她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介绍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的学科设置和成员构成,并指出伦理学是吸引学院科研兴趣的最重要领域之一。张双利教授强调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她指出,在过去几十年间,哲学界对全球正义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而这些讨论大多伴随着对于全球正义与秩序的乐观心态。然而,环境已然发生巨大变化,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既包括理论上的,也包括结构上的。因此,如何从理论上思考这些困难的挑战,如何复兴全球伦理的建设性讨论,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话题。最后,张双利教授再次对各位学者的到场表示感谢,并预祝讨论顺利。
接下来国际哲学联合会主席Luca M. Scarantino教授发表致辞。Scarantino教授首先对张双利教授和邓安庆教授的邀请表示感谢。他赞许本次大会的目标,即提出对汉斯·昆的全球伦理模型的一套修订方案,为道德认识和行为寻找一个共同的跨学科基础。接着他分析了本次研讨会的总体社会背景,如各种全球性危机的浪潮、新的全球问题如环境与科技问题的涌现、政治经济等力量的集中、全球文化差异的缩减等等。他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哲学家在内的学者能够发挥连接世界的关键作用。他指出,重建全球规范性秩序的理想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是文化专制的立场,另一方面是文化相对主义。有鉴于此,二十世纪的一些道德反思转而关注形式规则的理念,认为跨文化交流的理论条件并非某个普遍伦理,而是形式的道德法则。这样的形式法则在不同的语境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开放的道德世界。最后,Scarantino教授邀请邓安庆教授继续举办系列全球伦理会议,并在明年罗马举办的世界哲学大会上,设立分会场和圆桌会议,深化和发展这次会议的成果。
第三位是复旦大学全球伦理中心主任邓安庆教授发表致辞。他首先对各位学者克服了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前来参会表达了感谢。接着回顾了全球伦理讨论的历史进程。他指出,三十年前世界宗教会议签署了《世界伦理宣言》,汉斯·昆提出的“没有全球伦理,人类无法共存”得到了人们的共识。彼时全世界的人们仍带着对全球化的美好想象,追求着共同的全球化理想。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全球化的结果与人们的想象背离,而共同的全球化理想也已破灭,世界进入了迷失的黑夜。在这样一个令人迷茫的时刻,复旦大学全球伦理研究中心的成员认识到,世界需要改变,全球急需伦理,在规范秩序瓦解的现实面前,重塑面向全球化的世界精神,探寻在世界精神的范导下让传统伦理精神发扬光大的道路,是当今思想的当务之急。最后,邓安庆教授祝愿各位学者在大会讨论中贡献出各自的思想与才情。
张庆熊教授作为全球伦理的前辈研究者、汉斯·昆(Hans Küng)《世界伦理新探—为世界政治和世界经济的世界伦理》的中文翻译者,本来也安排了大会致辞,但由于身体原因未能赶上开幕式,而后来在报告环节,分享了从前三位著名学者来复旦大学访问时对全球伦理的看法。第一位自然是汉斯·昆(Hans Küng)教授。张庆熊教授回忆说,为了使他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一份初步宣言》能够通过联合国审批,汉斯·昆曾向中国学者寻求支持。遗憾的是,他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对此,他的反对者、德国著名哲学家阿佩尔指出,世界伦理在目前尚不具备实现基础;第二位是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教授。罗蒂持有一种实用主义的伦理观,主张伦理尽管对人的生存是必要的,但它的应用取决于特殊环境,因而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所以,解决当下全球困境,只能诉诸政治手段,即建立一个世界政府,全球伦理才具有规范有效性;第三位是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曾访问过复旦大学,张教授说,哈贝马斯和罗蒂一样,支持用政治方法解决世界问题,并提出了“无世界政府的世界治理”主张。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是人造物,而伦理是自然物。只有在设计良好的政治系统的担保下,人类才能生存。
在会议研讨环节,共有23位学者作了主题报告,每人基本上发言20分钟,讨论10多分钟。第一个报告的是鹿特丹大学的Des Gasper教授,他的题目是“Thoughts on Global Ethics–from a social scientist”(全球伦理—来自社会科学的思想),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展示了他对全球伦理的思考。他首先介绍了自己在全球伦理方面关注的议题,如发展伦理、民族主义、国家间主义、世界主义、国际和全球规范的建立、环境恶化的挑战等。接下来,他展示了上述议题的一些关键方面,如全球伦理不只是国家间的关系,描述性的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规则制定与改变的过程的重要性等等。Gasper教授认为,全球环境变化是目前全球伦理面对的最大挑战,尤其是它对贫困人口造成了巨大伤害。全球伦理的发展需要团结,问题是如何促进各种类型的团结?Gasper教授指出存在五种团结,当地团结、国内团结、区域团结、全球团结乃至行星团结。尽管不是所有种类的团结都是好的,但我们仍能够促进各种团结间相互兼容地发展。而为促进团结,我们要研究诸如理解无辜者所受到的伤害,从HRBA方法中汲取营养,分析各种不安全等等议题。
接着复旦大学邓安庆教授以“全球伦理新构想”为题,指出重构全球伦理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强调全球伦理的重建首要在于诊断之前的全球伦理构想为何遭遇失效的危机,根本原因在于西方伦理研究的一个通病:不是从生活世界本身,而是从生活世界之外的宗教和生活世界之上的形而上学构造一个普遍伦理原则,之后再将此原则“应用”到生活世界之中。这样探讨伦理的方式,必然导致一种倾向,伦理原则的规范有效性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国家来推动,让其落实到制度层面,变成“礼法”规范。我们不用说这种他律化的方式之弊端与伦理“为仁由己”的意志自由不合,考虑到“全球伦理”,总是考虑要像解决国内伦理那样,依赖于一个“世界政府”来实施,这既不现实,也相当有害。因此,在当前急需思考和承认的是,“全球伦理”如果采取国内伦理那样以政治和国家来维护其规范有效性的“外在原则”向生活世界内部“应用”的模式必然会失败。康德、黑格尔、罗尔斯世界正义理论都是这样一种模式,因而它对解决国内正义具有有效性,而对全球伦理却不可能具有伦理性。所以,邓安庆教授做出了一个思想的冒险,试图从中西哲学史上将“伦理”阐释为“世界”之“存在”的内在实存机制,是使所有“存在者”得以“存在”起来并获得规范秩序的内在生命机制。因而这样的“伦理”首先就是存在之正义,是使世界造化为世界,人造就为人的存在力量。这样全球伦理才有实存论根基,才能理解汉斯昆所说的“没有全球伦理,世界无法生存”的主张。在这样的存在之正义的伦理基础上,我们就有了一个共存的世界概念,这才是全球伦理所探讨的世界:没有人类的共存,世界就将毁灭。在中西方伦理学史上,我们是可以寻找到这样一个一元论的作为造就自身之世界的存在机制的伦理概念的,只是对柏拉图、黑格尔的哲学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误解,使得共同体主义复兴黑格尔式版本的全球正义思想去弥补康德-罗尔斯版本的自由主义全球正义成效甚微。而斯宾诺莎主义的复兴,为我们寻找到了一条新的可能性。因为借助于他,创造自然的自然,这种自然的自由秩序成为可以设想和接受的。所以,全球伦理依然可以使存在之正义和个体之自由统合起来。全球伦理作为世界依其自然本性而成就自身的生成机制,一方面,既是人类全体“共存”性的生存原理,也是世界中每一个人的个体性的生存原理;另一方面,“由己之自然”的伦理也将伦理之自由本性呈现出来,在这种自由伦理范导下的“全球世界”就将是一个无强制、无中心、但有自身法度的自然自由的世界。可见,全球伦理将自然法的绝对效力与作为现代性原则的自由贯通于自身之内,自然而自由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使得全球伦理得以作为从全球社会的共存机制中内生出的普遍法则、超越一切民族国家之习俗伦理的正义根据,有力抵抗单一国家的强权与霸权,有权取消单一民族优越论和优先性;另一方面作为普遍的世界精神,全球伦理让各民族的特殊性在“世界法庭”中自由登场,同时引导有限民族的客观精神与有限个人的主观精神趋于完善。
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的Jon Mandle教授作了题为“Global Public Reason”(全球公共理性)的报告。他从罗尔斯(John Rawls)对多元主义的回应出发,指出罗尔斯虽然提出了全球公共理性的概念,但未作详细的阐述。因此Mandle教授试图发展此一概念。所谓“公共理性”,是一个针对社会正义和政治实践决策的恰当的规范性框架。不同的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公共理性。虽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指向的是自由民主社会,但也应该考虑非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基于价值的,而它的功能则是排除那些不太可能决定,至于公共理性是否恰当,则取决于考虑的对象和语境等。Mandle教授认为,全球公共理性概念要考虑三种社会,一种是罗尔斯式的自由民主社会,另一种是非自由但有良好秩序的社会,即一种正派社会(decent society),最后一种是负担社会。全球公共理性关注于机构的建设,而非个人层面的行动;全球机构的价值必须要使第二种体面社会所满意,尽管这并非该价值的核心;而对于那些超出地方机构能力范围的事情,如突如其来的灾难等,全球机构要有所介入,及时处理危机,保护人权和人类需要。通过以上理论分析,Mandle教授试图表明,罗尔斯为全球伦理的思考提供了有益的方向或框架。
台湾政治大学的林远泽教授作了题为“从友爱到团结——论全球伦理的道德基础”的报告。为了说明全球伦理之理论研究的独特性与必要性,以及全球伦理的道德基础,林教授首先借助约纳斯(Hans Jonas)的“未来责任伦理学”、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跨主体有效的团结责任伦理学”与哈贝马斯结合正义与团结的“对话伦理学”,展现了全球化的道德挑战与全球伦理的新性质。林教授指出,全球伦理预设道德社群的扩大包容问题,而为使人们认同全球社群并作为其中的成员,需要复兴团结的道德意识。这种团结的道德意识过去只表现在友爱的理念中,然而如何使团结的道德意识超出友爱的限制,以克服友爱的团结所难以避免的排他性与特殊性,进而形塑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化意识,实系建构全球伦理最重要的道德基础。为此,林教授指出了两种能够为团结之义务规范性奠基的社会国理念,即Steinvorth的“财产共有的社会国”理念与Kersting的“无需世界政府的国际团结”理念,基于此,我们才有可能不在国家本位主义的考虑下,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后民族主义认同中,思考并实践全球伦理的道德责任要求。
剑桥大学Joel Robbins教授作了题为“Anthropology and the Diversity of Morals: Relativism, Value Pluralism”的报告。Robbins教授指出,在过去几十年以来,人们关于如何生活、如何组织社会的地方性信念越来越受到挑战,并得到愈加充分的讨论。然而,如何构建一种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全球伦理的问题,不仅变得十分紧迫,而且变得难以回答。为了探索全球伦理思考的领域,Robbins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不同文化和哲学传统中的各种道德直觉是否不可通约?第二,人类目前能够达成的关于文明的最低共识是什么?Robbins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回答这两个问题。他指出,人类学研究从学科开端时就发现了不同的高阶价值(high-level values)及与之关联的道德直觉。不过直到上世纪80年代,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发展道德相对主义解释上述不同。但80年代后,作为人类学的核心理念的相对主义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而人类学家则不想再回避道德判断。然而,他们对道德判断标准的理解却只是复制了在自由民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人权伦理。因此,Robbins试图推荐一种价值多元主义立场,以保留人类学的某些优势,又不必回避道德判断。在此立场下,我们可以看到每种文化都能教给我们一些有助于全球伦理发展的高阶价值。Robbins进而建议,为寻求人类面对多元世界能够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我们第一步不妨围绕“消极的普遍性”(即每个人和社会都应该摒弃恐惧和残酷)展开对话,同时也看到,既然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人类的不争事实,那么想要对最高的积极善达成共识,最起码也是个长期的工程。
伦敦大学学院的James Wilson教授作了题为“Structural Problem, Global Ethics, and the Role of Philosophy”的报告,他基于一种对哲学的实用主义立场,探讨了全球伦理如何有助于应对当代的多极危机。他认为,哲学的确可以建立起一种全球伦理,但常见的三种思路——经验论方法、先验论证以及诉诸普遍价值——都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相较之下,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主张为如何实现跨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好的解释。然而,即使我们真的建立起了某种单一的全球伦理,它也很难解决现实问题。一方面,全球的紧密相联催生了集体行动问题,面对集体造成的伤害,个体行动似乎无足轻重,另一方面,当下全球危机的驱动因素是稀缺性,价值体系的分歧只是潜在冲突的来源之一。对此,我们需要的不是某种割裂于现实的理论,而是寻求一种能够在伦理原则和现实行动之间进行翻译的哲学方法。结构概念尤为重要,它代表着被所有制度或习惯性行为模式所支撑的一套价值观念。全球伦理的关键在于思考是什么结构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苦难和冲突,以及如何通过改变激励机制来促进变革。
复旦大学汪行福教授的报告以“View from Nowhere--A Global Ethic for All Human Beings and Our Common Habitat”为题,分析了两种竞争性的全球伦理理论,提出了一种“不来自任何地方的全球伦理”的概念。他认为,全球伦理在今日享有紧迫性和重要性,汉斯·昆和希瑟·维多斯(Heather Widdows)代表了现有讨论中的两种不同立场。汉斯·昆持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伦理”观,认为全球伦理的基础是主要宗教传统所共享的普遍观念和原则;希瑟·维多斯则支持一种“全包的全球伦理”,要求全球伦理必须服务于特定的实践目的,涵盖包括战争、移民和气候变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其局限性。对此,汪行福教授指出不应该割裂全球伦理的正当性问题和可行性问题。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该“不来自任何地方”,它要求个体从人性普遍性和人类整体性的客观视角出发,放弃自己的特殊立场,但与此同时,实现全球伦理的法律和实践又总是根植于特殊的情境之中。
南京邮电大学陈凡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宽容能否成为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对莱纳·弗斯特宽容思想的批判性阐释需要”。他的报告基于对莱纳·弗斯特思想的批判性阐释,探讨了宽容是否能够成为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他指出,根据弗斯特的思路,全球伦理的基础不能被还原为特殊的善观念,而应是使多元共识得以可能的实践原则,即宽容。宽容以正义为核心,它要求行为者以具有“普遍性”和“交互性”的道德规范为底线,理性接受伦理观念的异见者为自身辩护的权利,努力促成多元文化的和谐共生。弗斯特的主张受到了一些激进的社会批判理论家的质疑。温蒂·布朗(Wendy Brown)认为,宽容作为一种权力话语反而会助长一系列的不平等关系。陈凡老师认为,捍卫弗斯特观点的关键是澄清道德想象究竟是理性的事实和信念,还是来自历史的内在逻辑。尽管如此,宽容能否成为数字化时代的智能技术设计原则仍有待思考。
复旦大学王金林教授作了以“客观精神的‘萌芽’——全球伦理刍议”为题的报告,他借用黑格尔的概念重新审视了《全球伦理宣言》。他指出,该宣言发表三十年以来,全球伦理的理论框架与概念,尤其是其中所谓的“金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批评。虽然宣言提出的全球伦理概念可被定位为全球化时代客观精神的“萌芽”,但它对概念中蕴含的历史性尚缺乏充分的自觉,未能真正突显全球尺度上人类迄今的文明道德成就。人类当下处境的变迁要求对全球伦理进行重新定性。王金林教授认为,全球伦理的合法性主要源于历史或历史理性,而不是源于诸宗教或文化所分享的共同性。而且,对文化多样性、价值多元化与主权的尊重,对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的追求,不能危害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客观精神的逻辑,全球伦理的力量终究会在历史进程中显现出来。
山东大学谢文郁教授的报告题目是“Global Ethics: Based on Sentimentality or Ideology?”,他将适宜感视作伦理生活的起点,并以此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伦理学。一种伦理学致力于建构一个有关完善的道德法则的概念框架,它将适宜感与正义问题相联系,正义被视作道德的基础,而正义观念的建立依赖于对真理的认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中世纪基督教会定义的规范伦理学、理性主观主义的功利主义,以及现代自由主义背景下的个人主义都属于这一传统。以儒家为代表的另一种伦理学则认为适宜感来自于个体的内在情感秩序,并力图揭示符合天命的情感的自然秩序以充当道德的基础。谢文郁教授认为,前一种伦理学对建立道德而言是不充分的。从实践角度看,一种能够长存的道德只能以情感为基础。
东南大学的Ionut Untea教授的题目是“Semioethics as Responsibility toward Life in the Global Ethics Debates”,他从伦理符号学的角度展开了对全球伦理的思考。他指出,皮埃尔·阿多(Pierre Hadot)认为古代哲学能够使人将当下每一时刻的经历与整体宇宙的生命联系起来,但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哲学只向智者敞开,普通人因为激情倾向于把世界用作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容易在和世界失去接触的过程中陷入一种病理状态。伦理符号学提出了一种竞争性的观点,即现实的“去总体化”。它拒斥对世界的工具主义态度,强调促进相互联系性和多元化,同时又向每一个体开放,超越了智者和普通人的区分。在符号过程彼此互动的“符号域”(semiobiosphere)中,去总体化的要求促使人类以一种共生的方式向他者的符号学习,进而逐步改变人类活动的进程,培养人类对包括自然界在内的生命的责任。
南缅因大学的Robert Louden教授以“Out of Time”为题,指出康德对于“国际联盟”的构想一方面为我们思考全球性问题的应对方式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也当被视为对我们当下生存现状的警示。康德本意是将“国际联盟”作为消除战争的手段,而如今战争已然不是人类最紧迫的伦理挑战,但康德的构想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国际联盟不仅有助于消除战争,也有适用于应对人类面临的所有基本威胁(如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因为这些威胁需要人类共同面对,并采取集体行动与国际合作。但“国际联盟”是一个调节性理念,它仅仅暗示了世界性社会产生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并不构成人类历史进步的担保。人类历史取决于作为自由人的我们选择做什么,但无论是现代国家与法律制度,还是艺术、教育、宗教等,都不是这一理念的表现。因而,康德的思想似乎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困惑与不安:至少我们当下的处境并不乐观,没有足够多的个人或政府有意改变自私自利的行为。或许,留给我们人类的时间已然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的龚群教授以“论伦理共识之可能”为题,考察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史蒂文森如何试图克服和消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上的分歧和冲突,进而思考人类如何在价值多元与价值冲突的世界中达到伦理共识,从而建构起全球伦理。史蒂文森提出了两种工作模式,即第一工作模式和第二工作模式,两个工作模式彼此关联,即第二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的推进。第一工作模式主要建立于道德语言的情感性特征上,利用道德语言的情感作用以谋求伦理上的共识和一致。然而,第一工作模式可能过于简单化,导致在伦理上的劝说力量不足。第二工作模式在第一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判断理由或事实性描述的内容,从而使得解决分歧和克服冲突更有说服力。这说明信念(belief)在克服伦理分歧、达成伦理共识和一致的重要性。
厦门大学张会永教授以“康德论作为普遍教会的伦理共同体”为题,指出康德的伦理共同体学说对我们研究普遍主义、进而探索全球伦理的可能性具有启发意义。康德的伦理共同体理论用实践理性制定的普遍道德法则来检验历史上的各种教会共同体。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反思普遍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康德看来,伦理共同体是理性人自愿联合起来对抗邪恶统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彼此平等、自由,他们都按照理性制定的道德法则行事。第二,伦理共同体相当于一个不可见的教会,它是理性的规范性理念,尽管它无法在经验世界中完全实现,但它赋予了人类社会以意义和方向。第三,伦理共同体不是排他性的封闭共同体,相反,这种普遍主义可以包容特殊性。因为它并不完全否定教会在历史上的意义和价值,而是为历史上的特殊教会提供意义和方向,决定特殊教会存在的合法性。最后,伦理社会不是一个盲目乐观的社会。它承认人的局限,因为如果没有对上帝的信仰,人类无法实现道德完善。总之,康德的伦理共同体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温和理性的普世思想:一个真正的普世主义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确立普世价值和目标,但只有同时相信上帝的帮助,他才能完全实现这些价值和目标。
华南师范大学刘凤娟教授以“康德哲学中德性义务与至善义务的统一性”为题,指出康德对于德性义务与至善义务的区分与联系包含了全球伦理的维度,至善义务所要求的实践公设将诸多践行德性义务的个人联结在一起,并且只有在人类全部历史中被考察,才有希望实现人的族类的至善。具体来说,至善义务并非分析地包含在德性义务之中,而是作为结果综合地与后者相联系,人们对德性义务的践行并不是至善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此外,人们还需要上帝实存和灵魂不朽的公设,以便来补足人们在德性义务层面的有限性。至善义务相较于德性义务多出了对道德之结果的关照,而不仅仅着眼于道德动机的纯粹性。一方面,个体借助对德性义务的履行,不仅促进了其自身至善的实现,也参与了整个族类的至善的实现;另一方面,人类整体的至善虽是在上帝的预设中被考察的,但还是需要每个个体具体而微地在其德性义务中劳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李日容老师以“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会影响道德自律吗?——从一种融合海德格尔与康德思路的视角看”为题,探讨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这一当代技术哲学或技术伦理学的核心议题。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无法通过传统人本主义伦理学的框架得到合理的解释,因而整合与革新传统伦理学资源乃当务之急,探求内在主义的技术伦理研究成为必然要求。在这样的理论关切之下,如何兼容技术物的道德相关性与人之道德自律成为重要的议题,而对于海德格尔与康德理论的“融合”可以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思想资源与可能路径。
安徽大学的张广教授以“康德‘学院—世界’的哲学概念:世界公民的智慧启蒙”为题,通过揭示康德批判哲学的两个面向说明其理论建构的实践指向与启蒙的普遍—世界维度。“学院”与“世界”这两个哲学概念的区分表明了康德的批判哲学不止于阐明科学体系的建构,也意在确立普遍的道德法则。因而也就将先行进行知识论批判的康德批判哲学由说明科学何以可能的方法论指向了建立普遍规范的纯粹理性建筑术。在拓展和深化批判哲学的含义的同时,批判哲学也因为受制于《纯粹理性批判》对于理论分析的侧重,从而缺少实践建构的格局,这为批判哲学留下了如何将知识和道德两个不同领域整合于一个理性系统的疑难。因此,有必要利用这一区分来重申,批判哲学不仅利用具有实践意义的世界概念批判了理论学习的理性启蒙,同时也通过一个理论的理性解析为修正已有的道德实践,为贡献一个具有世界公民意义的智慧启蒙提供了可能。
复旦大学王新生教授的报告以“卡尔·拉纳对话理论与实践的全球伦理维度”为题,阐释了卡尔·拉纳思想中所蕴含的全球伦理维度。全球伦理旨在追求和确立全球各种文明社会在伦理上的最小公约数,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天主教神哲学家之一,卡尔·拉纳在对话理论方面提出“匿名基督徒”(“匿名基督教”)理论,认为一个人只要凭良心行事,即便他并不知道耶稣基督及其教诲,他也可以作为“匿名基督徒”而得救,以此打破教会历史上“教会之外无救恩”的桎梏,为当代天主教“向世界开放”和“跟上时代”开出理论新局。在此一理论的基础上,拉纳不仅展开亚伯拉罕宗教内外的对话,而且展开与科学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对话,力图寻获比他那个世代更加有效的表达信仰的语言。卡尔·拉纳对话理论与实践的开放性及其成果为我们反思后现代社会全球伦理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亮光。特别是他对人类首次登月的评论——在人类能够离开地球的时候更应关注地球上身边人的苦难——体现出了某种慈悲为怀和仁爱之心,而在这方面中国文化更是有着丰富的资源,而全球伦理的非宗教根基的厘定,恐怕离不开西方文明与中国文明的对话。
湖南大学的花威老师以“良知的困境:从保罗、奥古斯丁到孟子”为题作了报告,该报告就良知问题进行了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花威老师指出,奥古斯丁借由对《罗马书》的诠释,转换了保罗时代的核心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的确首次发明了内省良知议题。不同于保罗的“刚强的良知”,奥古斯丁在意志论和恩典论上确立了皈依前的“受折磨的良知”,即内在心灵中出现善、恶两个意志的持续冲突;而预定论上确立了皈依后的“受折磨的良知”,即信仰的自我宣认并不能确保将来的救赎,内在心灵在预定的总体确定与救赎的个体不确定之间反而经受着更深层的折磨。自此以降,内省良知所遭遇到的确定性危机不仅为四、五世纪的修道运动和禁欲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也进而引发了中世纪的敬虔主义和神秘主义。花威老师认为,虽然类似于保罗的“刚强的良知”,但与保罗和奥古斯丁不同,孟子认为,良知在萌芽状态时就本性自足,根本不需要再向上帝或天祈求恩典的不断帮助,而是只要不断扩充良知,人们就完全可以既实现自我培养,并实现对堕落世界的拯救。然而,张灏对此反思和批评说,以孟子为代表的这种自我扩充和自我拯救的儒家乐观主义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软弱和幽暗意识,以至于没有重视以外在制度来约束内在欲望对良知的败坏,从而其所论证的从内圣到外王的扩充道路从来没有在中国历史上实现过,以至于到了近现代中国也没有开辟出民主传统。
武汉大学的蔡恒进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大语言模型观照下的人类个体意识的凝聚及其对全球伦理的意涵”,该报告讨论了全球伦理在人工智能时代建构自身原则的急迫性。大语言模型的成功意味着机器能够掌握人类的集体意识,人造物是人类主观意识的对象化和物化,是设计制造它的一群人的意识凝聚,是人类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媒介其智能水平存在超越人类的可能性。蔡恒进看到,意识具有可迁移性与凝聚效应,包括大语言模型在内的人造物都是意识凝聚的载体。语言的产生使得人类意识的可迁移性急剧增强。反推回去,寒武纪物种大爆发可能就是因为存在某种增强的物种间基因交换机制。在生命形成前期也可能因为生命结构的可迁移性,使得生命肇始就具有利他本能。正是因为前生命阶段并不是封闭独立于他者的,而是具备同理心、他者视角的基础,才使得生命得以成形。在元宇宙中运用区块链技术以记录可信历史,为分级治理AI、激励创新、缓和财富配置的两极分化、实现德福一致提供了可能。但因为人类自我肯定的需求,利他本能可能被遮蔽。需要有能力、有影响力的人引领大家共同建构伦理原则,AI的快速进步有利于这种建构,能够缩短达成共识的时间,否则人类有可能被机器取代。
复旦大学罗亚玲老师作了题为“共同责任如何可能?——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的洞见和问题”的报告,针对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思想进行了阐释与批判。阿佩尔受韦伯和约纳斯的影响,试图建构一种对话—责任伦理学,将责任伦理的思想整合进其对话伦理学之中。共同责任是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的关键概念,它指的是我们对于认识和解决生活世界问题的共同责任。阿佩尔在其先验语用学路向的对话伦理学中,通过两阶段论证表明这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责任,是我们作为对话者的原初责任。共同责任作为原初责任,是一种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是可以落实到个人的团结责任,是制度之上的责任。阿佩尔还提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各种对话和会议提供了承担共同责任的真正机会。但是罗亚玲老师指出,对话与会议的存在有着双重前提,一是制度性前提,二是人的自主意识前提,后者尤其与“有勇气使用你的理性”的启蒙格言相关,不过这恰恰暴露了阿佩尔对话—责任伦理学缺乏美德伦理维度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的李金鑫老师的报告“再思‘伦理秩序’”结合理论动态与现实状况,探讨了数字化空间世界的伦理秩序建构问题。本世纪初,中国学者基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意味着我们要建立公民—权利范式的现代伦理秩序。当下,伦理秩序的构建不但面临着宗法—习俗断裂、权利撕扯,而且也面临着数字技术的挑战。数字化生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一,数字世界的伦理秩序是现代伦理秩序构建的题中之意。构建现代伦理秩序应该在秉持学者们世纪初提出的个体权利本位的同时,捍卫公民的数字权利,进行积极的伦理连接,使伦理在这个分裂多元的时代获得普遍性的品格。李金鑫老师指出,数字信息技术在改变着人类的传统生活方式,影响着社会伦理框架。当前,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建构仍然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认真对待公民的数字权利,以此为基础发展公民的数字赋权能力,探索数字权力的运行基础,发展公民的普遍伦理连接能力,加快数字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伦理秩序的构建提供制。李金鑫老师认为,当前我们亟需根据数字发展的逻辑重新审视伦理边界,重塑伦理秩序,以数字技术发展为契机,推进普遍伦理的建设,这也需要一种复杂伦理学以及全球伦理的视野。
北京师范大学朱会晖老师作了题为“Enlightenment, Principled Pluralism, and the Future”的报告,讨论康德哲学中的有原则的政治多元主义。朱会晖老师指出,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对政治学来说是必要的,这些原则规定了我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并且为政治共识提供了方向和边界。康德实际上并未像以赛亚·柏林所批评的那样,主张政府通过外在的强制实现人的积极自由,而只是认为无论如何我们不应该伤害自我和他人的人格。罗尔斯基于康德的思考强调了政治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其政治哲学虽然也基于一定的形而上学原则,但这些原则可以得到人们的认可,从而成为重叠共识。朱会晖老师还强调了自由意志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不预设自由意志的实在性,那么我们就无法建立普遍的规范,多元主义也就有走向相对主义的危险。朱会晖老师认为,康德的实践政治哲学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而其关于国际政治的原则一方面表现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理想主义的面貌。通过将康德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政治哲学做对比,特别是分析康德的自由和义务概念,朱会晖老师展示了康德政治哲学对于多元主义的独特贡献。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马成慧老师以“Why Arendt Was Right?——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Banality of Evil and Defence of It”为题,为阿伦特“恶之平庸性”进行了辩护。近年来,随着新的史料的出现,对阿伦特“恶之平庸性”概念的批判日益流行。基于对这一概念的分析,马成慧老师认为批评家是不正确的。马成慧老师还认为“恶之平庸性”这个概念代表了阿伦特从政治到哲学的转折点。为了说明上述两点,马成慧老师首先考察了“恶之平庸性”的含义。在揭示了德雷福斯事件中的暴民、不能以“非技术”方式思考的知识分子与艾希曼之间的相似之处之后,马成慧老师试图证明“恶之平庸性”不仅指向艾希曼,而且还指出了精神缺失的普遍问题,而我们能有理由对“恶之平庸性”是否有效的质疑予以反驳。此外,如果理解阿伦特政治理论的理论基础,即她在极权主义背景下从制度问题到个人责任的反思,就能更好地理解阿伦特运用“恶之平庸性”的目的。最后,马成慧老师说明,阿伦特转向康德的第三批判,是为了在现代寻求一种反抗“恶之平庸性”的方式。他认为,阿伦特用“恶之平庸性”这个概念来阐释艾希曼案例,并分析我们目前在重建政治和伦理生活基础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这是正确的。
在两天的精彩报告与热烈讨论之后,邓安庆教授作闭幕式发言。他指出,本次全球伦理国际会议取得了比预想更大的成就。在两天的讨论中,与会学者们展开了对世界的多层维度反思,基于各自的立场对现代性和全球化的危机进行了诊断,他因此认为,全球伦理首先是诊断性的,即对传统以小共同体和民族国家共同体构造伦理生活的规范,往“天下”“世界”外推的模式的根本失败的诊断,共同面对全球伦理危机作为人类共同面临的伦理难题,探讨现代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应该如何坚守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与伦理原则。世界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依赖呼吁一个共同的国际秩序,这种国际秩序只能建立在现代文明基本价值之上,不能任何一个单一民族的特殊伦理价值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如何转向现代文明是当下中国学者所面临的严峻课题。中国与世界的分歧看似在道德上不可通约,但它们的基本理念应该是相通的,世界生生之大道与全球人类之正义这是中西伦理不同语言表达的共同“天理”。因此,大会希望通过推动全球伦理的研究,缩小中西文化之间的分歧和对立,在推进全球伦理的进程中,让优秀的中国传统伦理智慧发扬光大。
最后,与会的国内外学者都纷纷承认,这次会议圆满成功,消除了最初尚存的不明究竟的隔膜,取得了共同推进全球伦理研究,引导世界精神朝向文明方向发展的基本共识,大家表示,期待明年在罗马的世界哲学大会上继续深入探讨的意愿,国外教授还表示,会邀请其他一些知名教授加入到全球伦理研究中来。
来源:澎湃新闻
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831058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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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8 23:18:21 | 只看该作者
甘绍平 | 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视角转换
内容提要: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到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一是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二是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所有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得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关键词:霍布斯  契约论  道德  利益  囚徒悖论  结构伦理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一、引言
在伦理学基本理论流派的大家庭里,契约论独树一帜之处并不在于它对人类自主性的强调,因为自主性理念也构成了后来出现的康德义务论的鲜明特色;也不在于它对人类利益在伦理学中地位的认可,因为功利主义也重视人的利益与福祉。契约论有别于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后者均是以以“我”为名的单一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立足点,而前者则是以以“我们”为名的双重行为主体(或交互行为主体)为观察道德问题的出发点。
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做法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人都是个体性的,伦理学家审视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理应放在个体之人身上,即所谓从自我的视角开始。德性论从单个的行为主体的品行素质来解释其道德行为。义务论从单个行为主体所先天拥有的作为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推导出该行为主体应当施行可以屏蔽和排除任何私人欲求、利益希冀之考量的道德举动。功利论尽管不仅着眼于行为者,而是更注重行为后果,但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也是从单一行为主体的身份出发,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均相信可以构造出一种以虚拟的“我”为中心角色的普遍的伦理思维模式。按照这一模式的运行逻辑,我的所思所想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依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规律,我怎么想,他、他们、我们肯定也都这么想。从“我”如此中,可以顺畅地推出“我们大家”也都是如此;任何人如果不是如此,则结果对他并不利,逻辑上也说不通。借用一句歌词来说,“只要世间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得美好的人间”。东西方都推崇的古老的道德金律也反映出这样一种以自我为中心观察问题的思维习惯,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诚然,人都是个体性的,考虑问题从自我出发并立足于自我的视点完全合乎正常的思维逻辑。但问题在于,伦理道德是人际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约束性的准则。道德主要不是针对如何对待自己的,而是针对如何对待他人的。这样,道德便不可能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私事(所谓私德之概念完全是可疑的),不论是道德的起源,还是其论证、辩护、建构、修正、反馈、监控、制裁等等,都应当是在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正如霍曼(Karl Homann)所说,“道德服务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它并不服务于个体面对上帝的辩护,而是服务于对社会交往的型塑,最终目的在于使双方及所有各方的利益得以调适的合作。即便是‘针对自己的义务’,……也是需引自隐含或清晰的社会关联,因而需解释为伦理学的临界情形。”这样便显露出了思考伦理道德问题时,仅仅从自我的视角这一做法所隐含着的缺陷。从我应当怎样做,推出别人、任何人也都应当这样做,这一点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是一种善意的一厢情愿。逻辑上讲,我应当这样,他人一般的确也应是如此。但事实上,情况又未必如此简单。一是他人有可能不像我这样地“应当如此”,甚至他的所思所想恰好是我的反面。这或许取决于多元社会中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二是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高度复杂的结构性变化,不义之举很容易逃避识别、监控与惩处,失德行为甚至可能获得令人惊喜的奖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守个体自我的立场,一厢情愿地从单一行为主体的善良动机出发,则对方恶意的反应或环境的负面的反馈,便会使我单方面的道德举动难以为继。
契约论的过人之处,恰恰就在于它不仅认可“应当如何”是道德的本义关照,每一位行为主体都应秉持“道德应当”这样一种行为动机,而且也注重这样一种“道德应当”应该是行为主体之间协商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契约论不仅仅着眼于以“自我”为名的单个行为者,而且也考虑到主体之间的交往。于是,契约论便开启了一种新的伦理学的视角,即人们不仅要承认行为主体道德动机对行为的牵引,而且也要注重交往着的行为他者对自身动机的回应与反馈,研究对方对本行为主体的反作用与影响,关注复杂的历史环境以及多维的社会条件对本行为主体的制约力量。一句话,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
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体现了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与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模型。它反映了作为个体的道德行为主体如何在由优秀的品格或善良的意志或美好的情感所构成的道德动机的驱使下做出道德举动的线性过程。这一视角或模型具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应用性,但无法涵盖与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内容的全部,因而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产生,是对这种局限性的深刻反思与试图克服的一种必然结果。基于现代社会高度的流动性、匿名性和人际交往巨大的复杂性的现实特征,这一视角的倡导者认定仅仅出于单一主体善良的动机行事,就会被那些不善良的行为者所利用,因而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霍曼总结道,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出现,来源于对单一行为主体模型所遭遇到的历史惨痛经验教训的汲取。就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而言,“中心并非是一种行为者的视角,而是一种牺牲者的视角。因此,这里并非关涉到一种行为或行动理论,而是关涉到再行为理论;并非关涉到一种通常理解的动机理论,而是关涉到一种学习理论,这里处于中心的是从对恶劣经历(或者恐惧)中的学习”。按照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道德行为的持续不仅取决于单一行为主体动机的坚定性,而且也依赖于多重行为主体之间意志与作为的协调作用,依赖于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的稳定性。
康德无疑属于现代伦理学的开拓者,他通过将道德来源归溯为人类个体的理性结构而彰显了人之个体的主体地位。但是,康德的义务论仍然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那样,其道德主体仍然仅仅局限于个体自我,他所关注的是个体的自我立法。更早的霍布斯不仅没有忽视对人之自主性地位的强调,而且还突破了单一行为主体视角的局限性;认定不仅是作为个体的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要与作为行为伙伴的对方共同立法,因为我怎么“应当”并不能保障对方也如此“应当”。康德为了论证道德行为的普遍性,认定个体行为主体的道德动机取决于摒弃了一切利益、贪念、欲意的纯粹先天的善良意志,这就使其道德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全部内容的解释力。而霍布斯认为如果采用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那么每位行为主体对自身自保的考虑,对对方不善行为的防备,对自己的好意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的警惕,都会迫使当事人以及所有社会交往的参与者首先将利益作为道德考量的出发点,将对各方利益的保障作为道德规范存在的目的。这样,霍布斯便将自主与利益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契约论自身不同于其他伦理学理论流派的独特地位。
总之,康德的单一行为主体的自我立法是一种思想实验,而更早的霍布斯的多重行为主体的共同立法也是一种思想实验。但这两种理论模型或逻辑范式代表了两个不同的道德观察的视角。康德代表着一种单一主体的视角,它从我应当如何做,合乎逻辑地推出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它的出发点是自我的品德、自主的善良意志,这个“我”是一种行为者、参与者。而霍布斯则代表着一种多重主体的视角,它不仅从自我出发,而且也要看对方的态度,同时还要考虑到自我的社会处境与生活环境等客观因素;它不仅承认道德“应当”,而且也认为“应当”要以“能够”为前提,以对方的反应作为这种“应当”的允许条件。多重主体不仅是行为者、参与者,而且也是观察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多重主体的视角克服了单一主体视角的局限性,它不再是单一的、片面的,而是一种复合的、全面的道德观察的视角。
二、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
当然,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绝不意味着后者对前者的取代,而不过是对其的一种补充。因为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内容有其不容忽视的存在价值,所以不可能轻易受到取消。这种所谓不容忽视的内容表现在如下三个层面。首先,在单一主体视角的康德那里,表现为纯粹的善良意志;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人的品德、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善良意志与品德、德性两者具有大致相同的属性,故在本文中被统称为个体作为内在行为动机的道德素质。其次,在单一主体视角的休谟、斯密、哈奇森那里,上述那种不容忽视的内容,就是指人类的道德情感。最后,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一般也都重视对道德冲突、伦理悖论予以恰适处置的伦理智慧。
第一,道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它构成了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的行为理由,从而使外在的道德行为得以驱动,同时也决定了其外在的品德形象。道德素质是人的行为的内在约束机制;装备着道德素质者,守规范、尽义务、行善举都是其内心意念所致,无需反思、不用权衡、知行合一、自然而然。反之,如果没有尽责,就会遭到良心的煎熬,深受负罪感的重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以权衡算计为前提;为道德素质所塑造者,其道德行为取决于自身对好坏善恶的原本洞见,亦即由内在理由所驱动,故属于一种非外在因素算计的行为。“非算计之行为(至少在给定时间点上)是单方面做出的,并且不取决于参与者们的交换条件。真正的爱与算计的动机是不相容的,正如诺齐克所言。”这让我们想起康德所说,真正的道德行为均是因行为者本身纯粹善良意志的缘故,而无需关涉对任何外在因素的考量。“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内在驱动地行动的。为什么狄金森(Emily Dickinson)写诗却一行都无意发表?为什么卡文迪许(Henry Cavendish)在他的实验室做实验,却无意将结果予以公开?”在道德素质里,公正作为人皆有之的道德直觉,无疑构成了一种核心的、建构性的要素。它驱动人们坚定地遵纪守法,而无需对违法的得失予以考量。“我不想不公正,不想让合作活动处于一种状态,在这里我自己获益,为了我自己多余的个人好处却以对他人的利用为代价。”例如,民众之所以依法纳税,并非摄于国家对逃税的打击,而是“个体感知到了程序正义,推动其守法,即便是其结果对其本身并不有利,而违法却可以给他带来许多好处”。就纳税道德而言,弗雷(Bruno S. Frey)对比了纳税积极性较高的瑞士、美国与逃税比例较高的德国、法国、奥地利与意大利的情况,指出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税收决策过程是否公平有效;对国家税收体系充满信心的民众,自然会为公共益品的增加和收入再分配的实施做出贡献。按照瑞士的经验,公民的民主程序直接参与机会的增加以及公共诉求表达机制的成熟,还能进一步调动起纳税的积极性。“更高程度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导致一种更高的纳税道德”。再如,在大规模选举中任何单张选票一般而言都不会对结果造成决定性的作用。若出于对自身投票所费时间、精力、物力成本的权衡,人们前来投票并非是明智之举。但这恰恰说明选民的投票行为,是以内在的方式,通过其正义的道德信念所驱动的,而不是以外在的方式,即通过对自身成本的考虑以及对选举结果的作用的权衡来做出的。“如果选民知道,依据所有的预测他的那张单一选票对于选举结果不会有丝毫的影响,则他便拥有好的理由,在投票中恰恰不是以策略的、利益的导向方式行事。换言之,只要他前来投票,就说明这是基于并非策略性的理由。由于他在某种程度上较高的选举参与中无法运用策略性的因果影响,则他马上也就会是以其道德信念为导向”。
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无需外在激励的驱动。例如,利他倾向是一种重要的道德素质。“所有精神健康的人都——多多少少——拥有着利他的兴趣。这种利他兴趣首先产生于近亲,针对亲朋好友。但在远的范围里,许多人也有着某种利他的兴趣,尽管与近亲相比已经大大弱化”。这种纯粹利他的倾向构成了道德素质装备者道德行为的内在驱动理由,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独立于通常是由奖惩因素体现出来的外在动机的左右。因此这种利他是纯粹出于行为者素质的利他,不可回溯为对其任何意义上的自我利益的满足。因为许多利他行为的所谓回报,当事人余生根本就等不到。国外曾有养老院试行对住户的奖励制度。若老人们在自己住处完成如整理房间或者清洁地面等一定的任务,便可获得在院内商店换取物品的奖励券。但是此项措施效果不佳。老人们感到自己似乎无需对什么事情负责,只是因为给了奖励券才行动起来,这无疑伤害了老人们的自尊。后来此项做法遭到放弃。类似的例子是,瑞士政府选择瑞士中部的一个地区为核废料储存地。尽管大家都知道对健康损害的可能性,但是有50.8%的瑞士当地居民均表示同意。之后瑞士议会决定对民众做出平均每人2500元瑞士法郎的补偿。但这一补偿决断却导致赞同人数降至27.4%。政府的善意却激起了相反的效果。这两个例子表明作为外在因素的物质或金钱奖赏,对于由内在道德动机驱使者未必有激励的作用,甚至有可能不利于其道德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奖赏的隐形代价”。这种隐蔽的代价是指,物质与金钱奖赏作为外来的一种干预,会对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起排挤和控制的作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行为因此而受到限制,他也就很难维持其自我责任感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自尊,其自我表达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大大减少;更严重的是,在外来干预的重压下自身内在动机的销蚀所导致的其自我评价的迅速降低。“当一种外来的干预蕴含着相关当事人内在动机的不受尊重,这便意味着对其动机的蔑视。这个人会感受到自己的努力与能力得不到尊重,这便会削弱其在人际交往中的价值。对于一位内在驱动的人而言,如果其活动是受外在的奖赏或命令的话,则展现其对活动的兴趣和积极性的可能性便被剥夺了”。值得指出的是,“奖赏的隐形代价”只是呈现出了金钱与物质鼓励对于内在动机驱使者可能造成的不幸的消极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外在的激励也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内在行为动机发挥积极正面的影响。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因外在干预而产生被控制的感受,而是相反地有了得到支持的体验,则其内在动机便因此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塑造。“如果外来的干预被当事人视为支持性的话,则这种干预便强化其内在动机。在这种情况下便建构起了自尊。个体拥有一种感觉,即自己获得了更大的行为活动空间,这便是提升了其自我决定”。
总而言之,从行为主体主观的视角来看,拥有道德素质者,其道德行为均是出自纯粹善意的动机,并超脱了对任何短期或长期益处的考量,更不在于逃避违规后可能招致的惩处。如果行为不由素质品性驱动,而是出自机会主义的权衡,则对道德规范的接受与遵守便无从谈起,因为并非每次严格的守规对于当事人都是完全合算的,有时甚至可能需要承受某种损失。但从行为主体客观视角来看,从其个体本身长期发展来看,一种对道德规范的恒常的接受态度,一种对品德的习惯性坚守的立场,一种超然于一件件具体事例而永久保持的整体性的行为动机以及普遍的素质储备,完全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长远利益的满足。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道德来自于基因塑造及其进化发展,群体配备着一种利他的道德基因,可以使其显示出进化上的巨大优势。“我们人类尽管仅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自然性的、近亲导向的德性储备,但同时我们也是拥有德性的生物,其品格特质可以通过社会与人工(如休谟所言)的方式得以继续塑造。其结果归根到底自然是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利益”。人类生活完全依赖于交往与合作。合作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则以最低程度的正义感和善意为前提。诚实守信的高素质者可以赢得长远的人生成功。“当某人拥有品德,周围就会知道,人们可以期待他什么和不必害怕什么”。
第二,道德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它也是个体深度的自我意识与内在行为理由的一种组成部分。无可否认的是,认可自利为人类行为之基,构成了亚当·斯密以及其他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传统。但这一传统也并未无视人类道德情感普遍存在的现实性。亚当·斯密、休谟、哈奇森,从一种人类学提供的人的图景出发,将道德奠基于人们共有的作为天然禀赋的同情、移情、善良的情感,这种道德情感构成了当事人道德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动机。“就我们的动机性和情感性的结构而言,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某种同情、同感和善意并非是全然陌生的,尽管这些感受因人因时差异巨大”。这种道德情感属于自古以来就在人际分享的客观存在的经验事实。道德教育的任务便在于通过习俗、榜样、文学、宗教而使良好的道德情感在每个人的内心得以强化和深化。道德情感的生发具有自然性。“每个人至少在自己的集体中期望针对儿童、老人、病人和残疾人遵守道德,因为他自己也会有孩子、变老、生病和随时成为残障。人们也会乐于重视针对亲朋好友以及针对人们会有同情感受的一般人的核心道德的倡导”。当然对他人境遇的感同身受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想到自己终将进入他人类似的状态。道德情感也可以出自于完全的利他立场。例如,一般而言男性受到强奸的威胁并成为受害人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有的男性也未必有会受到此种伤害的女性亲友。但他仍然会反对强奸。理由就在于对于一位拥有道德情感者而言,即便是陌生人的困苦对于自己也并非是无足轻重、可以漠视的,他完全能够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运用自己公正的直觉深切地感受到对方身心的痛苦。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情感的投射总体来讲依据对象的不同而有着程度上的差异性。即便是休谟也承认,利他情感主要适用于近亲,特别是在家庭范围之内。道德情感无法为一种超越近亲关系的、具有广泛适用性以及社会整合效力的普遍的理性道德奠立坚实基础。
第三,道德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即即便是传统的秉持单一主体视角的伦理学家,也都需要运用道德智慧,对自己所遭遇到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情形审慎应对,力求合宜的化解之道。这里可以举所谓脏伦理(Dirty ethics)领域的讨论为例。属于脏伦理领域讨论对象的有四个行业,军火、烟草、博彩和情色。这里每一种行业都难以摆脱对社会明显有害的一面。但在许多国家这些行业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又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烟草工业的发达依赖于烟民的上瘾。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每年因吸烟后果导致的死亡人数为400万,此数字到2025年由于烟草消费的后续恶果还会上升到每年1000万人。仅德国因与吸烟相涉疾病的死亡者每年有14万人。吸烟致死率远高于艾滋病、非法毒品、交通事故、谋杀、自杀等死亡率的总和。西方工业国健康支出中因吸烟疾病的花费就占6-15%。与此巨大的健康危害相对的是,烟草工业所强调的烟草带来的益处。吸烟作为社会习惯的一部分构成了烟民享受生活的一个要素,同时它也体现了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一项成果:直到19世纪香烟还无法大量生产,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够享用;工业生产规模化之后,吸烟才得到普及。一百多个烟草种植国中,80%属于发展中的国家。对于农民种植烟草具有储存和运输便利、世界市场价格稳定的优势。而烟价的四分之三都被用于国家税收,故烟草业因其交易广、利润高、作为国际贸易不可忽视的内容等因素而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见,烟草业的利弊鲜明。卫生部门掀起控烟运动,倡导无烟社会;而烟草工农业界则强调其对经济的好处。两派之间的矛盾对立是结构性的,没有妥协的余地和共识的可能。吸烟的危害尽人皆知,但任何一种主管都不得剥夺烟民吸烟的自由权利,就像野外探险风险巨大但也不得下令阻止那样。烟民固然享有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但也要遵循自负责任的原则为吸烟的健康代价承担后果。在现实或潜在的利弊大体上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尊重每一位当事人自主的选择便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处置原则。这就如同我们对待转基因产品或实验性新药的态度那样。就此而言,从吸烟的有害不能简单得出烟草行业的有害与不道德的结论。“专业的领域不应考虑个人的偏见。它需从某种程度上——正如上述,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舍弃对善恶之考量。一个来自被划为脏伦理领域的企业,就此而言至少是不能从一开始便被视为坏于比如来自生态领域或新生能源领域的企业”。
三、利益与道德相容论
霍布斯开启的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产生于启蒙运动之后人们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努力寻找坚实的根基这一宏大的历史背景。启蒙运动的一项成果,便是上帝丧失了为伦理道德提供论证的来源的地位。人们便需要为道德找到新的辩护基础与阐释依据。这种道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现代性社会展现了劳动分工的深化、市场关系的扩大、族群界限的打破和地域性共同体归属性的弱化等趋势。在这一背景下独立自主的个体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一种冲破狭隘共同体界限并适用于开放社会的、对所有单个行为主体都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塑造的要求便合乎逻辑地确立了起来。这样一种人工建构的伦理也许是脆弱的,但却顺应了现代化时代社会联系及道德规范的无界限性这样一种历史发展。“作为市场参与者,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在这一发展的乐观的解释中,人们首先也寄望于一种道德的普遍化,一种独立于出身、语言、种族、阶级或信仰的原则上的平等对待,一种对任意维护的优先权与特权的抑制”。其二,这种新的普遍道德必须拥有一种坚实的根基。笛卡尔认为,道德的基础来自于科学提供的保障。康德则认为这种基础来自于人类本身具有的理性的事实——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具有理性性、规范性的特征,其普遍适用性通过摒弃人的所有经验性动机、利益性诉求、取巧性权衡、偶然性冲动、情感性刺激,并克服机会主义、相对主义、多元主义而得以保障。藉由这种纯粹性,人们便可达到一种普遍认可的道德理解与伦理立场,从而实现和平与正义的世界图景。由此可见,康德因坚信人的自由、自主性的原则而体现出了启蒙运动与现代性的鲜明特色,但他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适性却又完全否定了行为主体自身利益的地位与存在价值。在他看来自利与任何其它希冀、欲求、冲动、情感等一样都无可普遍化,故会玷污道德的纯洁性。康德这里道德行为与利益,特别是与自利尖锐冲突、根本对立的立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康德似乎确立了一种伦理教条,道德便意味着当事人应与自己的自然欲望抗争,竭力阻止和避免自身自利的贪念、失控的情感、盲目的冲动、冷静的理性算计,通过教育达到自发意欲的彻底改善。这些都是为了他人之好,为了所有参与者的益处。德国有研究项目,询问是否有人自称其经济行为是出于自利的考量?结果是一年下来竟然找不到一位这样的人,每个人都自称自己是出于道德的理由行事。康德以其理念立场的坚定性、彻底性,将道德合理性与自利尖锐地对立了起来,完全排除了利益或启蒙的自利被视为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之外另外一种行为动机的来源的可能性,否定了主体间通过合作来共同获益的道德性,这便使自己从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传统基督教伦理的基点上去了。
由此可见,正是霍布斯才通过从单一行为主体视角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转换,真正实现了近代伦理学的革命,其成果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霍布斯开创了道德契约论,而只要谈到契约,就不可能够离开对彼此利益的考量与顾及。契约论的要义就在于:道德规范的有效适用性取决于相关行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关照所签订的契约。这样一种理性的道德,尽管是对彼此行为自由的某种限制,却可以给所有的当事人带来益处。霍布斯契约论的道德论证方式有两大优势,其一,坚守了尊重行为者自主性的原则。道德来自于当事人的自主设置,而不是出于他人的强加,这样就体现了自由为道德奠基这一现代伦理的启动逻辑。其二,道德在于维护人的基本利益。反思道德之立足点,不在于形而上学的神秘启示,而在于单纯经验性的人际事实。人性从本质上含有维护其利益的需求,道德的功能就在于对这种利益提供保护与调节。守德的结果在于不与利益之需相冲突,也不与人性诉求相违背。
其实,利益与道德相融论并非是近代的发明,早在古希腊就有如下的信念:“只有当德性引导与道德规范之遵循从长远和整体上有益于人的利益更好的满足,道德从根本上讲才有意义。”只是到了近代,道德与利益并不对立、道德可以带来利益的增进的观念在英格兰与苏格兰思想家那里又得到了强劲的复兴。
霍布斯能够在近代实现这种观念的突破,依靠的是他独到的观察问题的眼光。首先,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固然有意义,但不起主导的作用,“而是社会关联决定哪些道德论据能够成功得以显现,因而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这样,“道德行为并非是导自于相关行为个体的品格特征,而是来自于一种社会激励,如以道德论据的形式”。其次,既然不是个体固有的素质德性,而是社会环境影响了当事人的行为,那么所谓社会环境又表现在何处?这就是与行为主体交往的对方,所谓社会关联便在于主体之间形成的交往关系。在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竞争与获利冲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只要不是谈到单一的主体,而是谈到主体之间,则利益需求便是一种必然的考量。于是,人们便不能再简单专注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质与利他动机,而是应着眼于双方利己的动机,着眼于所有的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欲望,并因此而需要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这样,道德便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的品格素养的诉求,而是要以人的利益需求为原始的出发点。在竞争的状态下,道德行为便不再是通过行为者的意向性,而是通过竞争者对利益追求的过程得以体现。
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人都是社会动物,要想维持生存只有与作为对方的无数他者合作,通过对贡献的相互做出和相互交换从而保障和促进双方的福祉。出于纯粹自利的动机行为主体进入合作,其结果必然也就实现了他利。休谟举抢收谷物的例子说明合作的重要。你的谷物今天成熟,我的明天。我们两人若互相帮助,则对于双方都有益;反之,则双方均受损。在此情况下,我通过帮你先行做出贡献,并相信你随后也会帮我而予以回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利他的理由。我对于你并无偏好,也知道你对我同样如此。但恰恰是出于自利的考量,我们双方都自然会选择合作并守诺。“你的行为选择合作,只要你既不想损害你的可信度,也不想损害你的自利”。“借用信守诺言,理性决断者可以无需有彼此偏爱和无私相助的准备,来解决重要的合作问题”。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合作使自利与道德结合在一起了,或者更准确地讲,合作本身便推出了一种被理解的道德:行为主体出于纯粹自身有益性的考量,会向对方做出一种善意的投资,结果是赢得对方同样善意的直接的行动返回;一种可信行为或者说一种道德行为便在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与人的普遍心理状态里获得了强大的动机。“这本身便是一种规范性质的要求,即‘好’的规则应如此塑造,即理性的个体在由规则所设置的激励下,乐于出于自利而展示道德上所期待的行为”。
这种全新得到理解的道德——合作的道德,是奠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自利并非是愿望与欲求的随意生发,而是主体之间交往的前提下得到认可的合理愿望与诉求,故亦被称为“启蒙的自利”或“启蒙的利益”。这种合情合理的启蒙的利益为所有的人类个体所拥有,包括未出世的未来人类。这样,我们便在道德上首先要为自利或利益正名。合作的道德奠基于利益,而无需诉诸任何形而上学的前提。“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经验给出的事实,即所有的人均拥有某种基本性的利益这一理论认定,这些利益通过某些道德规范的社会适用而得以持续的促进。借此道德规范便得以论证,它们赢得普遍的认同和社会上的通行”。
这样也就完全刷新了以往人们对道德与利益关系的认知。道德奠基于利益,奠基于一种经济的基础,它体现了个体对益处、利益的期待,使得个体恰恰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乐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行为者必须是能够出于自利来满足道德上的应当之要求”。道德不仅奠基于利益,而且同时也直接服务于当事人利益的满足,道德规范的适用应使每一个人受益。“道德、道德行为必须长期给行为者带来个体性的、这里所运用的含义的‘益处’,或者至少是给予令人信服的承诺”。休谟也强调:“一种道德理论必须能够指出,它所倡导的所有的义务,也是每位个体真实的利益”。例如,每个人都拥有活下去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禁止杀人”的律令;每个人都具备公平对待的欲求或利益,奠基于该利益基础之上的道德规范便是不偏不倚的公正的顾及。
既然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那它便不可能意味着是对利益的抑制,不可能代表着一种无限的利他主义,而是提供了一种设置,使行为主体即便是出于自利也会遵守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守德而维护他人合法利益,通过相互顾及而共同获得好处,通过增进他人福祉而最终也达到自利的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他带到完全是出于自利来促进一种不偏不倚的对所有的人的顾及。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基点’与一种利益的基点是一致的”。
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利益,这样也就确定了道德是为了人而存在这样一种工具性的地位。道德本身并不是目的,并没有超然于人的需求之外的所谓内在的存在价值,而是一种旨在解决复杂的交往问题,使人际双方及各方的利益得以满足,使得相互行为期待的可靠性得以保障的人为的约束机制。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作为契约论与功利论的基本立场,完全有别于康德的义务论。康德的考量是只有从纯粹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出发,才能实现道德规范的普适性。契约论的考量则是,不能从行为主体复杂多样的行为动机出发,而应是专注于其行为效果。一种以自利为立足点,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自觉约束,从而达到有意或无意地增进他人的益处,最终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的道德思维模式,也完全能够满足道德的普适性的要求。这种合作的道德也是一种无限范围的道德,一种普遍的道德。“道德自然而然就奠基于利益,藉由其对利益追逐的实际贡献,道德便功能性地得到了论证。由此霍布斯为近代开启了以利益为基础的伦理学构想广阔的巨流。这样的理念的吸引力在于,放弃强烈的形而上学前提以及像理性、语言、商谈这样高品味的概念,而是(乐于)从完全弱化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会有意义地争辩的前提,即从利益出发。道德的论证就在于,它服务于利益、意愿、期望、偏好,最终服务于古典的幸福概念”。
道德与利益的契合,也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获得了伦理上的辩护。逐利不仅给个体带来收获,而且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合法的行为理念构成了人类共同生活的运行基础及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合宜的制度框架条件下,对利益的竞争可以促成广泛的社会繁荣。这种福祉不仅是金钱和物质上的,而且也关涉到更高程度的自我决定、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和平均预期寿命的普遍提高。“这样一种对自利追求的复兴,决不意味着对价值的重新评估,它倒是规划性地坚守了作为除了个体自由与尊严之外的道德最高原则的所有的人的团结:自利追求的伦理辩护仅仅奠基于,其一,自利追求体现了每位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二,在相应的框架秩序下持续地服务于所有的人的团结。因此自利追求并不是摩尼教式的人的原始冲动,对之人们需要道德上予以斗争与驯化。追求自利反而需要得以发展、强化;也就是说,需得到解放,当然要在合宜的框架秩序规则的限制之下”。
综上,道德奠基于利益,服务于行为主体逐利欲求的实现。但从遵守道德规范到获得经济效益,并非是一种直线性的逻辑过程。守德不过是使人们进入了一种看似有些吊诡的设置,在这里行为主体要借由先期的道德投入,借由预先的对道德费用的付出或者承受,而在最终结果上赢得整体性、长远性的利益。这就是说,从短期来看道德行为是对行为主体极端的、眼前利益的一种限制,它意味着当事人应该付出的利益代价,或者更准确地讲意味着一种道德投资。道德要求的实现需先要让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费用或利益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有助于追逐经济利益。但吊诡的是,它这样做,首要在于它是先于且独立于利益”。“存有这样的情境,即若谁都不着眼于其直接的益处,则结果便是对于每个人都有好处。因此道德可以是一种‘理性的诡计’”。但不幸的是,比起遥远的事物人们往往倾向于对眼前的事物予以更多更大的关注,很难意识到普遍道德与自身利益并不对立;道德行为的经济益处绝对不可忽视,但道德的积极后果往往只有在中期、甚至是在远期才得以显现。于是,能否做出道德行为,不仅要考验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储备与伦理战略眼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行为者的财政活动空间或资源积累。“按照伦理标准做出决断的经济前提,是企业能够付出相关的成本。因为其经济状态要有保障并且市场对其行为要有回报。就依靠高质量复杂技术之投资对象的供应者而言,它基于伦理标准的考量,比起在国际竞争市场上可替代的标准产品的供应者,要易于做得起”。
总之,道德对于当事人意味着一种投资,从长远和整体上看,行为主体能够从对道德原则的遵守中赢得益处和回报。“道德使得逐利成为可能,方式在于道德上所遵守的事物能够后来被称为是有助于利益的”。从道德投资到利益回报,需要时空因素的支撑。当事人要付得起也要等得住。这固然对于行为主体的承受能力构成了一种考验,但任何一位有识见的社会成员——不论个体还是团体——都应当认知到,自己想要真正盈利,从长远来看一定有赖于对社会期待的及时顺应,对生态维度的完整顾及和对所有与自身相关涉的人的冷暖与利害的全面关照。这就决定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从其内部层面来讲,企业要向其员工进行道德投资,通过企业收益一定程度的让渡使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得以改善,这样企业最终便可从员工展示的认同性与忠诚度中获益。企业的工作合同有形式上的和“内蕴性”的。形式上的合同面前,员工依据自己的所得而做出相应的贡献。而在“内蕴性”的合同面前,员工向工作倾注热情与价值。形式的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力,“内蕴性”合同赋予经理以权威。权力具有强制力,权威则赢得员工的自愿服从。一种“内蕴性”合同的企业毫无疑问具有道德感召力,员工可以在紧密的归属感的激励下发挥出巨大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企业赢得意料之外的经济回报。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就其外部层面来讲,企业家要实现长远的整体性的盈利,就得拥有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一个法治透明的社会里,企业形象是其内在心灵的反映。而形象又取决于企业制定的生态政策、推进的劳工福利和做出的社会捐赠。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塑造了企业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可信度、可接受性则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业绩。顾客不仅考虑产品的价格,而且也顾及产品制造者的形象。可见企业的道德行为能够促使公众建构起信任联系的纽带,伦理道德是企业获得长期盈利的基础与保障。“行为者必须拥有能力与其社会环境的道德需求打交道,如果他们想逐利的话”。

、囚徒悖论与结构伦理
前面已述,现代伦理学的特点之一在于霍布斯开启的一种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这种转换并非意味着多重主体视角对单一主体视角的简单取代,而不过是前者对后者的补充或延展。因此,多重主体视角本身并不漠视单一主体视角所强调的如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等重要内容。但是只要启动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转换,只要不再拘泥于单一主体,而是关注到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系,则利益诉求便是一项无可回避的要件。所谓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恰恰在于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接下来,我们需要着手对所谓多重主体视角本身的深入考察,说明多重主体的视角就体现在行为主体的道德举动要以对方或他人作为的性质为考量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道德行为并非像康德所说是无条件的,而恰恰是有前提的。如果作为陌生人的对方或他人没有展现合作的道德,则本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意图与举动也就难以为继。换言之,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这便是霍布斯视角转换所呈现出的巨大理论突破与贡献。康德的义务论体现了单一主体的视角。他认为道德义务为每位行为主体所必须履行。这种履行出自于当事人自身纯粹的道德动机,依赖于自己的道德装备而独立于内外的奖赏因素,独立于对方或他人是否跟进。而道德行为取决于外在原因者,便不配享道德之美名。这一立场完全无视人的道德行为动机复杂的维度。康德的思路是,“论证规范、形成动机、传导行动”,但是“道德意向对于行为的道德性是一种必要的,但并非充分的条件”。善良意志仅是一种“应当”,但未必一定逻辑地导出“能够”。哈贝马斯指出,“从讨论而来的洞见中并不出现肯定的向行动的转化”。从意志到行动,从应当到能够,行为主体还需要观察和等待相互交往的对方或他人的反应与回馈。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之间得到内容上的确证与效力上的适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我纯粹出于善良动机限制自己的私利,则别人也一定会同样如此。就此而言,康德强调个体意志的坚定性,无法为处于现代社会复杂的交往关系中的个体提供行为导引。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复杂性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通过囚徒悖论的范型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囚徒悖论为现代人际关系提供了一种清晰的社会结构的模型。而“囚徒悖论构成了一种情境,其中甲的行为结果总是也取决于乙······如何做。这里关涉到一种互动的结构,其中个体无法独自掌握其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说明了行为的相互依赖”。于是,“囚徒悖论结构情形中,道德问题并不在于个体行为者,其意志、其品格、其‘素质’······,问题是在于他者或者他们。决定性的问题在于,与他人或他们的合作如何能够得以保障”。面对囚徒悖论的情形,相关行为主体有两种可能的应对方式。第一种,行为主体针对对方首先释出善意,或者主动做出先期投入。这第一轮的合作态度奠基于对对方也会善报的信任之上。一般而言,正常社会里这种信任落空的可能性比较小。行为者之后每一轮的举动都要视对方所为而相应做出,这一战略被称为“一报还一报”。若行为者从对方获得积极的回应,则在多次博弈中大家都采取合作的态度就会使双方始终均受益。但若主动释出善意者发现对方并未跟进,则就意味着其道德行动完全被利用,那么做出先期投入的行为主体就会转而采取自保的举动。第二种方式是行为主体不愿主动示好,担心自己单方面的道德举动有可能受到剥削,同时也不确信对方的态度,则为了自保他就会直接采取反剥削、反被利用的防备战略。这种状态便是17世纪中叶霍布斯描绘的所谓自然状态,这里残酷的竞争支配着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处于激烈的个体对利益的争夺之中。尽管竞争构成了社会进步的动力,但同时竞争也会导致竞争者之间因囚徒悖论的结构而严重限制道德行为的可能性。为了预防遭受不道德的对方的剥削与利用,人们基本上失去了遵守道德规则的兴趣。由此可见,在由一种囚徒悖论范型填充的社会结构里,伦理道德问题并不在于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是否坚定,并不在于他能否从善良动机中顺利地导出利他、团结、友爱的行为,而是在于行为主体对他人举动的不确定性的深度忧虑。每位行为主体的作为都是在对方行动的巨大的未知性中展开的。因此,如果当事人采取自利的举动,就不能仅仅归因于其原始的行为动机,而是应作为一种自保的本能并顺应囚徒悖论的运作逻辑,即对他人行为的反应来理解。“人们不遵守道德规则的一个本质性原因在于,他们在悖论结构中必须害怕受到那些不那么道德的交往者的剥削。这些参与者实际上总是潜在的竞争者”。于是,如果不重视由道德动机激发的那些乐于先期投入、先释放善意与合作态度的行为主体后来却被并不道德的竞争者所利用和剥削这一现象,那么我们在现代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研究最基本的道德问题,便失去了应有的重要焦点。由于囚徒悖论的结构标识出了个体由动机驱动的道德行为的界限,由于行为主体的出发点原则上并不在意志的强弱与素质的优劣或品格的善恶,而是在于对对方可能的系统性剥削的防备,因此在一种由竞争逻辑支配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行为主体道德行为的持续践行,便取决于一种公平的、具有制裁能力的框架机制所提供的支撑。又由于在现代巨型、匿名的社会里,合作伙伴频繁更换,对他人进行道德剥削的成本极低,逃脱处罚的机会巨大,于是这样的规则体系就应当是刚性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的力量。这样一种规则性的框架机制对于所有的行为主体均发挥着奖惩的作用,使道德行为者持续获得好处或至少不会带来坏处;使得非道德行为者不再获益,而是即便出于自利的动机也能够道德地行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的存在,便藉由其内容的公开透明而使得所有的行为获得了可预期性。这样,一种所谓秩序伦理、结构伦理、机制伦理的概念,便通过社会对规则性框架机制的建立而得到了体现。所谓结构伦理就是一种伦理设置,它以对防止行为主体道德行为持续、系统地受到不道德的对方或他者的剥削的考量为出发点,将道德要求熔铸进一种对所有的游戏活动参与者均有严格约束作用的游戏规则里,这样的一种道德秩序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那样,在大家以理性的方式无法指望善意起作用的地方,引导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关注到对他人与社会福祉的促进。结构伦理体现了:“现代社会里道德不再存在于行为者的动机中,而是在于规则里。正因为此在现代,秩序伦理支配着行为与德性伦理。······现代市场经济中系统的、当然不是唯一的道德场所便是框架秩序”。因此,“在一种现代经济中道德似乎并不在市场行为者直接的行为动机里,它以游戏规则的方式表现在对行为的约束上。游戏规则必须对所有竞争者同样起作用。需要确定的是,个体竞争者的道德行为不能受到竞争活动的剥削”。需要指出的是,结构伦理的构想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行为者德性或素质伦理的取代,而是一种补充或支撑。行为主体的善良意志固然非常重要,但道德考量不能仅局限于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而是也要向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转换。这就意味着,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要考虑到作为其制约因素的他人行为的可靠性,要以所有的人可信的行为约束为前提,以道德发挥作用的稳定性先决条件为基础。在囚徒悖论的结构下,行为条件比行为动机更为重要。而对于这里所谓的可靠性、前提、基础,唯有一种严格的装备着制裁的框架机制才能提供保障,从而使行为者足够确信交往伙伴也同样会道德地行动。结构伦理表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所有的行为者均能够乐意的道德结果,并非是通过单个行为主体各自的道德意向性可以取得,而是要通过在合宜的框架秩序下所有的人对自利的持续的追求活动才能达到。这样,结构伦理便为道德提供了两次“出场”的机会。一次是道德要求渗透在或寓居于对所有的人均有约束力的框架机制之中;另一次是在饱含道德要求的规则制度之下,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使整个社会获得了普遍的富裕与繁荣,提升了民众的福祉,从而达到了道德的目的。总之,结构伦理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的存在意义,它使个体的德性伦理、素质伦理得到了扩充与强化,更准确地讲,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撑。“只有籍由以制裁装备起来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此创造前提,即目前只是对信念有约束力的道德法则,对于全体的行为也(能够)拥有约束力”。结构伦理的构想是对以往伦理学里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式的个体道德论一统天下状况的一种冲击。连黑格尔都意识到这种个体伦理观念的影响巨大。霍曼认为,黑格尔之所以没有单独推出一部伦理学著作,而是把伦理问题放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加以讨论,就是因为黑格尔自己也是推崇机制伦理学说的。黑格尔认为个体德性更多是在英雄时代,即缺乏得到法律和规则塑造的社会秩序的时代才得以倡导的。结构伦理之所以被称为伦理,有四个层面值得论及。一是结构伦理作为游戏规则的框架机制的设计塑造,要灌注进丰沛的道德内容,如人道、自主、尊严、团结等等已深植于人类道德意识之中、并体现现代文明精髓的伦理价值。这表明在现代社会,制度的道德性要远重于个体道德的分量。二是这样一种渗透着道德意蕴的游戏规则,还应特别体现道德公正的一般性的要求。它不能仅仅是以行为主体的自我利益为导向,把道德仅仅作为当事人达到自身短期目标的工具,而必须是从所有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利益基点出发。结构伦理要把握一种超个体性的、具有最大普遍意义的观察问题的视角,将当事人行为的后果对他人、社会、环境、生态等的影响作为道德考量的对象。三是结构伦理专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效果,而对其根本就无法成为把控对象的行为动机持开放的态度。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于行为主体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结构伦理无法为人们的生活目标与幸福理念提供一种一般性的方位导引,而只能是为人们在追寻各自生命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创造一种统一的行为规则基础,使行为者在决断时因能够对竞争者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外在机制性条件的存在而获得安稳感,使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中相互行为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得以加强和保障,最终使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能够获得实现。四是结构伦理赋予竞争以道德性。结构伦理的理念是现代社会顺应制度建构的道德作用日益凸显的趋势而提出的,故它有不同于传统伦理规范价值取向的地方。传统伦理注重同情、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即便是追求合法的自我利益,也应秉持中庸中道原则,严禁无度与极端。在这样一种道德理解的影响下,许多现代人也认为企业应当盈利、不然无法生存,但不得将盈利最大化视为企业的目标,而是应满足于一种一般的收益,也就是说获益不得太多,从而合乎自身的生活风格以及社会外在环境的规范性的要求。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适度中庸的原则在零和游戏的前现代社会是行之有效的,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规范只能导致经济的停顿,甚至是普遍的贫困。基于适度与中庸原则,太多的利润和收益在道德上是可鄙的,这种理解是将着眼点确定为在事物的量的意义上。然而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关注的重心不应是在盈利的规模与数量上,而应是在对追求利益手段的性质好坏的考察上。“只要手段在好的框架秩序下得到允许,自利的追求就应是无限的和得到解放的。用流行语来讲‘超高的’获利、收入,只要是在公平竞争中,在遵守规则的条件下获得,在道德上便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为它体现了社会的需求;它的功能就在于吸引投资、扩大供给,使得高收入与获利得以降低。收入与盈利在现代社会拥有一种调控作用:不论收入与盈利的规模怎样,他们都不仅应是可允许的,且甚至是被要求的,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为所有的人的福祉完全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结构伦理表明,道德体现在规则上,这种规则一方面禁止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行为者自利能量的激发,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以达到道德所期待的整体富裕与繁荣极大增进的目标。因此在结构伦理的框架里,得到鼓励的不是中庸之道,而是秩序下的竞争。因为如果社会的普遍福祉、人的积极生活机会以及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的提高被视为道德的一种意图的话,那么竞争便是一项不可回避的有效途径与手段。竞争可以强化人类生产与创新的积极性,扩大人们成功生活的机会,通过社会经济蛋糕做大做好而实现所有的人的团结。“就此而言,竞争作为系统律令不仅在经济学上,而且也在伦理学上得到良好的论证”。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竞争而盈利不仅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在道德上也能够得到巨大的鼓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逃避竞争反而不道德”。结构伦理不仅体现出一种公平的价值,而且也是一种效率的伦理,它鼓励人们“遵守竞争的逻辑,也就是说越过直接的利他主义的意向性,(而是)相信系统提供的团结的作用,即审慎地追求可持续的益处及收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其他行为者因此而陷于不利或者陷入经济崩溃。这里适用的口号:竞争比分配更具团结性”。
五、结语
现代社会以各领域、各部门的功能分化为特征,每个社会系统都拥有自身的运作逻辑并构成不同科学的研究对象。“道德并没有塑造自身的功能系统。它在某种程度上横贯于这些功能系统,因此其作用也只有在且通过这些功能系统的逻辑才得以展现”。因而伦理学与其他作为功能系统的学科的关系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伦理学通过道德原则与规范对这些研究领域起一种价值引领的作用,从而形成应用伦理学的各种分支学科,即所谓部门伦理。另一方面,这些学科领域也可能借由各自发展规律与运作逻辑的呈现,为伦理学理论本身的演进深化提供学理养料和观念启迪,这就导致了传统伦理学应依据变化了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文化风貌而启动向现代伦理学的转型。从单一主体视角向多重主体视角的变换,就是这种整体转型的一个层面。
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往往比较有限,它向家庭关系、村落内外的人际关系提供调节行为的规范。在共同体的边界之内,所有的成员均具备可识别性,他们自觉将维护整体幸存作为自己不可避免的义务。现代伦理学以市场经济、法律统治、凸显个体的地位为历史发展的背景,它一方面从个体行为者的人性需求和自主选择出发,确定道德规范具有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相互调节并维护所有当事人的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功能,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立新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它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现代伦理学呈现出的所谓道德不过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它要求行为主体在行动时能够瞻前顾后。瞻前,是指当事人要想到自己的存在取决于前人创造的条件;顾后,是指当事人要权衡自己行为对他人与环境的影响。它要求行为主体善于站在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上,超出自身视野的局限性来关照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尽管这一模式作为人类的一种发明会对行为者产生一定的行为限制,但它通过营造信任关系而使人际相互行为期待获得了稳定性,从而使奠基在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的成功成为可能。一位行为主体如何具体运用道德思维模式,如何应对他所遭遇到的社会境遇,如何考量交往伙伴的回应与反馈,最终还要取决于其能否具备充分的信息知识储存、守规的行为习惯、敏锐的道德判断力以及成熟掌控的伦理智慧。
来源:哲学中国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PbgrZ-UOf75lLMmafYLPw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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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6 19:41: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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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 | 朱贻庭主编《应用伦理学辞典》
《应用伦理学辞典》
应用伦理学辞典》是国内第一部应用伦理学的专科辞典。本辞典约请全国各高校和相关研究所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撰写,主编朱贻庭,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应用伦理学辞典
作者: 朱贻庭(主编)
出版社: 上海辞书出版社
出版年: 2013-6-1
页数: 801
ISBN: 9787532638574
内容简介
本辞典是一本大型伦理学专科辞典。共收词5千余条,包括名词、术语、学说、学派、人物、著作、刊物、组织、事件、会议等,按学科分类编排。本辞典坚持知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除全面展示伦理学的基本内容外,还重点展现了应用伦理学的相关内容:如经济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制度伦理学、职业伦理学等。同时,对中国伦理思想、外国伦理思想亦作了详尽介绍。书后附有“中国伦理思想史大事年表”、“外国伦理思想史大事年表”、“建国以来伦理学著作书目概览”等附录,以及“词目汉语拼音索引”、“词目笔画索引”、“词目外文索引”等索引。本辞典为广大伦理学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伦理教学,研究和学习提供了一部收词较全、较新、释义准确、规范,并尽可能反映国内外伦理学发展的新成就和新趋势的大型伦理学工具书。
关于作者
   
      朱贻庭,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市伦理学会名誉会长。长期致力于中国古典伦理学研究,曾获中国伦理学会“终身成就奖”等多项杰出奖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著有《中国传统伦理史》、《中国传统道德哲学6辨》等,主编《伦理学大辞典》、《应用伦理学辞典》等辞书。其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一书入选2016年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英译本(A Panoramic Histor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Ethics2021年6月由世界著名学术出版机构Springer-Verlag出版。
前言凡例分类词目表
应用伦理学概论
经济伦理学
环境(生态)伦理学
生命(医学)伦理学
科技伦理学
计算机(网络)伦理学
社会伦理学
制度伦理学
行政伦理学
法伦理学
管理伦理学
教育伦理学
职业伦理学
恋爱婚姻家庭伦理学
性伦理学
人口伦理学
军事伦理学
军人伦理学
正文附录:附录一  外国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附录二  中国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附录三  外国应用伦理学人名中外文对照表词目笔画索引词目外文索引前 言
西方自20世纪60-70年代起、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新兴学科发展迅速,现已成为当代伦理学学科的主要形态,为回答和解决人类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态以及医学、科技、教育、网络等各个领域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和道德难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具体展现了伦理学在推进人类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生命活力。为了适应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和普及,在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编纂了这本《应用伦理学辞典》。本辞典以应用伦理学概论为导论篇,选列:经济伦理学、环境(生态)伦理学、生命(医学)伦理学、科技伦理学、计算机(网络)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制度伦理学、行政伦理学、法伦理学、管理伦理学、教育伦理学、职业伦理学、恋爱婚姻家庭伦理学、性伦理学、人口伦理学、军事伦理学、军人伦理学等分支学科17篇,收入应用伦理学常用的名词术语、主要著作、重大事件和著名学者等词目约1200条,并有中外应用伦理学大事年表和外国应用伦理学人名中外文对照表等附录。
作为我国首部单卷本综合性的应用伦理学学科辞典,为研究和普及应用伦理学提供了一本必要的工具书。作为一种学科类的辞书,其主要任务是以辞典编撰的方式全面、精当地概括该学科研究的现有成果,是集知识性、精确性与科学性于一体的知识库,从而成为研究和学习该学科的一种可资信赖和值得参考的工具书。据此要求,我们特邀在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卢风、高兆明、王正平、李兰芬、王泽应、刘云林、安云风、李桂梅、王顺义、曹开宾、任重道、朱少华、龙兴海等主持各分支学、科的编撰。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负责编撰各自分担的学科词条,反复修改,精益求精,保证了本辞典的质量。
本辞典的编撰出版还得到了赵修义、章海山、徐大建、陆晓禾、李培超、陈泽环、鲁品越、黄力之、郝云、黄勇、孔文清等专家学者的热情帮助,得到了上海钢联物流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诚挚谢忱。
在本词典的结构体系设置中,有的分支学科未能单独列篇,如“政治伦理学”、“体育伦理学”、“国际政治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等,它们或因与相近的学科交叉重合,或因该学科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为保证本词典收词的完整性,已将这些学科的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分别收入到相关的类别中。
本词典在编纂中,吸收了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伦理学大辞典》(修订本)中有关应用伦理学的一些内容,并对原有分支学科的收词数量、词目释义等作了大量的增补、充实和修订,分类编排也作了调整。同时又新增了多个分支学科的内容与条目,以便更适应读者的实际使用需要。相信本辞典出版后会得到读者的欢迎。
限于主编的学术水平和精力,本辞典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主编朱贻庭2013 年 1 月 3 日
来源:大地上的伦理学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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