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媒介伦理案例库 |浅析商业人脸识别中隐私权的侵犯浅析商业人脸识别中隐私权的侵犯 作者:郑灵毓 指导老师:李理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然而,该技术的滥用不仅会侵害个人隐私,还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之中,然而该技术还面临独特的监管难题,在某些场景下甚至具有道德伦理的隐忧。比如消费者被动的进行数字劳动,并被当成商品明码标价售卖,这种个人隐私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本文以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报道《被售楼处人脸识别拍到,买房多花30万?有人被迫戴头盔看房》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当商业使用是否会给公民隐私安全带来风险。此外,就如何加强监管,保障个人信息隐私安全,促进人脸识别信息的合法合规流通提出了一定建议。 【关键词】人脸识别 个人信息隐私商业化 数字劳动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face recognition as an emerging technology has brought people a convenient life. However, the misuse of this technology can not only infringe on personal privacy, but can also cause significant property damage to society. Currently,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s widely used in the commercial sector, however, the technology also faces unique 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in some scenarios even has moral and ethical concerns. For example, there are numerous instances of personal privacy violations where audiences are passively performing digital labour and being sold as commodities at a price. In this article, we use a report from the Southern Metropolis Daily, "Caught on camera by face recognition where houses are sold, and it costs an extra 300,000 to buy a house? Some people are forced to wear helmets to view properties" as an example for specific analysis to explore whether the improper commercial use of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may pose risks to citizens' privacy and security. In addition, certain suggestions are made on how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safeguard the privacy and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omote the legal and compliant circul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Keywords】Face recognition;Commercialis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Digital labour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22日,经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满足房企需求,多家公司推出“人脸识别渠道风控”产品。以深圳市明源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其官网宣称,相关产品已覆盖“80+”城市、“1100+”项目。佛山市大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介绍,疫情之下看房者往往戴着口罩,但其系统上线一个月以来,识别率仍然高达97.77%。 (图片源自网络) 房地产中介袁宇表示,房企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与其“分销模式”有关。该系统是为了帮助房企判断某个购房者是什么类型、是谁的客户,佣金应该发给谁。然而,同一套房屋,消费者从不同渠道购入,差价会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记者摘引了2019年12月7日“重庆地产news”的一篇文章,由于人脸识别和购房优惠挂钩,只要购房者第一次到访项目并当场下单,各种折扣算下来可以少花30万元。但购房者必须是第一次到访,即此前没有被摄像头拍到过。 (图片源自网络) 因此,为保护隐私,不被人脸识别系统储存信息,出现了2020年10月27日的“济南一男子戴头盔看房”的极端案例。 (图片源自网络) 在南都记者的调查中,多家售楼处承认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更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的系统每一个公司都有”。然而,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晓人脸识别的存在,因此与房企、中介产生纠纷。 记者摘引了2020年8月17日,一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的案例,他认为售楼处擅自采集了他的人脸信息。在2020年7月12日,该网友在天津“XX文苑新房售楼处”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屋,而在8月4日,售楼处告知他人脸识别系统曾经识别到与他相似的人独自看房,因此他属于自然到访客户,不属于中介渠道客户,不能享受渠道优惠。之后,在8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反馈称,该事件“属于合同纠纷,建议市民到法院自诉解决”。对于网友提到的售楼处“侵权私自获取人脸信息”的行为,河西区政府并未回应。 (图片源自网络) App治理工作组专家何延哲认为,主打“无感”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存在明显的合规问题:既没有单独向看房者告知收集、使用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没有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此外,人脸识别将看房者区分为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优惠力度,还有“价格和服务歧视”的嫌疑。 其次,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使用该系统的正当性、必要性令人怀疑。在房屋销售的场景下,看房者的人脸信息会关联其他个人信息,相关数据一旦泄露,危害极大。 【案例来源】 案例分析 一、成因分析 (一)技术层面:个人信息商品化 人脸识别技术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及一些数据分析软件的应用,以及数据可视化技术。丹·席勒曾预见大数据的两面性与利害: 信息垄断巨头依靠它来获取经济利益与“宰制”的权力; 而消费者手中的信息权力在未被告知情况下被无形“褫夺”,信息垄断方与消费者之间出现巨大的权力“落差”。 消费者商品论是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斯麦兹提出的概念,他认为“消费者是商业媒体的主要商品”。从“被售楼处人脸识别拍到”引起的购房纠纷来看,生产人脸识别系统产品的明源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单纯采集信息,还会来访客户的隐私信息都储存到数据库中以便在支付环节进一步比对。究其本质,是数据公司通过技术性整装及市场化运作,将消费者信息转变为商品卖给房企以获利。由此可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轻易地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这对消费者的隐私和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法律层面: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 知情同意规则一直被视为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其中核心要义之就是“知情同意”规则。该法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且明晰的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其收集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保存的期限等涉及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必要信息。并且在此基础上,信息处理者应当给予信息主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由此可见,“告知”与“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两个核心要素。 然而在“被售楼处人脸识别拍到可能多付30万”的事件中,生产人脸识别系统的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故意突破数据收集使用范围和用途,在不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没有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人脸数据视为其盈利工具,导致消费者的自由意志不被尊重,与其利益攸关的个人信息被占有并窃取。 (三)企业层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成常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如果数据企业对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超过与用户约定的使用范围、目的,则数据企业的收集、处理和应用活动遵循目的限制原则。 但是在实践中,数据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经常突破目的限制原则,使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数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所必须收集使用的范围。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售楼处在没有明示或征得客户的同意下就对人脸进行识别和抓拍,这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四)政府层面:监管效果不理想 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但是,从人脸识别纠纷报道中看出,目前的“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头执法”监管方式效果并不理想,无法有效地监管强制采集和信息滥用的情形,特别是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引发的侵犯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人脸识别技术引起纠纷事件利弊得失分析 (一)利端:多家媒体报道形成舆论倒逼 “人脸识别技术引起纠纷”事件自“戴头盔看房”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广泛讨论后,南方都市报和澎湃新闻也对相关人脸识别纠纷事件进行报道,引发了众多网友对企业非法识别人脸信息的不满,也表达了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担忧。对人脸技术带来的隐患舆论甚嚣尘上,形成了舆论倒逼机制,促使国家政府出台对该技术行业的相关政策,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除此之外,相关人脸识别纠纷案件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21年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 (二)弊端: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从南都报道中可以看出,从“男子戴头盔看房”,“售楼处工作人员否认向消费者隐瞒摄像头”,“房地产媒体曝光人脸识别跟30万元购房优惠挂钩”到“网友在“领导留言板”投诉天津某售楼处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这些事件无一不说明了当前商业资本为了谋取利益而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脸识别作为敏感的生物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在南都记者摘引的房地产媒体报道中,只有购房者第一次到访某项目并当场下单,各种折扣算下来才可以少花30万元。但是“货比三家”是人之常情,也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权利,而房企用上人脸识别之后,就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给人身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人脸识别技术引起纠纷”事件对策建议 人脸技术虽然在安防、交通和医疗检测等领域占据了广泛的应用空间,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不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个人权益的现象也广泛存在。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条例,在政府层面加强执法实施力度;在企业层面明确隐私信息合法使用边界;在个人层面上,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一)法律层面:建立商业人脸识别中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要明确组织收集、使用、存储和销毁公民隐私数据的标准,制定详细的政策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准则的组织和个人严厉处罚,加强行政处罚,防止严重侵权行为发生。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减少非法获取数据的活动频率,保护公民的隐私和安全,为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提供保护武器。最后,应及时更新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二)政府层面:加强执法实施力度 政府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应加快制定并出台人脸识别应用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人脸识别行业规范化运作,提高执法效率,对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企业,应及时惩处,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 其次,人脸识别信息的技术性强,形式上的检查、排查并不能有效制止商主体利用人脸识别设备非法获取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政府可以建立专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生根。应赋予专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组织调解的职责职能,当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专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应当支持其维权。 (三)企业层面:明确隐私信息合法使用边界 在商业应用人脸面部识别时,应遵循严格限制企业使用模式,具体来说应严格确立“事先明确同意”原则,人脸识别技术只有在公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并商用,并应赋予公众在面部信息等隐私数据已无商用价值或在撤回“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相关行业永久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同时,相关行业在应用面部识别技术之前,为了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众证明其是适格的主体,应该制定相关的隐私条例或企业政策。 (四)个人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提升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应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让消费者意识到自身信息的重要性,维护隐私和个人信息要从自我做起,在日常使用中尽量通过隐藏或者使用虚拟信息等方式保护个人隐私,如果相关企业侵犯了个人隐私或对财产造成损失,应该使用合适的法律武器进行反击。 四、自身启示与体会 人脸识别技术是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该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发现自己似乎无所遁形,特别是一些无良企业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突破限制,非法收集储存人脸等生物信息,由此看出,个人隐私安全已经变得岌岌可危。但是人脸识别技术作为新生事物,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完善的体系、详细的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来对大数据技术进行规制,人们也普遍没有较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因此,如何在信息化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一个法律和伦理问题,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保护隐私”的现实困境,努力探索保护个人数据的途径。 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商业人脸识别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同时政府应督促人脸识别行业规范化运作,及时惩处滥用人脸信息的企业;而企业自身也应该严格遵循“同意原则”,制定相关的公司隐私条例;最后,作为消费者的个体同样也需要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在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之下,相信人脸识别技术能在更合法的范围之下,为人们带来更多便利。 五、相似案例比较 (一)相似案例简介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不当的事例层出不穷,地产行业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就将这一技术的使用方售楼处告上了检察院。 2021年1月,杭州的李小姐辗转几个楼盘看房,当她打算通过中介机构分销享受购房优惠时,却被无情劝退。中介给出的理由是她已经被售楼处的人脸识别记录了,没办法享受优惠。 随后,李小姐通过拨打全国检察服务电话12309进行举报。 接着,浙江慈溪检察院派出检察官暗访,发现在他们走访的10多个楼盘,大部分在售楼处的角落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 2021年3月4日下午,慈溪市检察院以“如何加强房企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安全监管”为议题,在全省率先就宁波杭州湾新区部分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涉嫌侵犯不特定消费者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召开检察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马津津认为,杭州湾新区部分房产企业售楼处收集买房人脸部信息的做法,涉嫌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听证会委员会达成共识,建议拆除摄像头,加强人脸信息保护,刻不容缓。同时建议,杭州湾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对人脸生物信息安全的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实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进治理创新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相似案例来源 (三)比较分析 1.相似之处 两个案件都是由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技术引起的纠纷,两则新闻中的消费者都通过自己的方式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人脸信息的企业进行举报。 2.不同之处 前一则新闻中消费者虽然努力的维护个人权益,但是都处于被动的局势,比如“戴头盔看房的男子”,亦或是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天津某售楼处擅自采集人脸信息的网友,他们都是由于保护人脸隐私信息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政府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职责,所以他们的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而后一则新闻中,李小姐的举报切实得到了回应,并召开了检察听证会,对人脸信息保护的制度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此可见,虽然人脸隐私相关的法律推进过程是艰难险阻的,但是也在实践中不断进步得到了补充和完善。 来源:JCR媒匠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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