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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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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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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28 19:0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 | 做一个有反省精神的中国人
按: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于2017年3月17-19日举办了“陈家琪与当代哲学”学术研讨会,以庆祝著名哲学家陈家琪教授几十年来在哲学研究和哲学教育方面所做的巨大贡献。在研讨会间隙,我们专访了陈教授的多年挚友邓晓芒老师。


1:邓老师好。今年是恢复高考四十周年,我们都知道您跟陈家琪老师在77、78年高考之前做过了很多事情,您也从事过很多的职业,我们特别想知道在那个历史转折点的时候,是什么让你们选择考大学?

邓:哦,那是顺便的事情了,我不知道家琪怎么样,我本身就在学习,自学。不管是下放农村当知青,后来回城做临时工,当搬运工,我觉得那都是维持生活的手段。我主要关心的是哲学,不光哲学,那时没有界限,就是思想,文史哲不分家,这些都关心,最关心的是哲学、方法论。所以哪怕没有高考、没有考研这一套东西,我还是会一直学习下去,那是我一辈子关心的一个事情,甚至不是业余,人家说业余哲学家、民间哲学家,都不是,那就是我一辈子的职业,就是想搞这个事。后来我当搬运,纯属是为这个服务的。那时搬运三级工,35-36元一个月,维持生活够了,解决了我糊口的问题。然后就是精神上面的一些探讨和享受,如果没有高考的话,打算就这样一辈子了。


2、就是边做事情,边追求自己的理想?

邓:对呀。搞搬运是为了养活自己,独立,凭力气养活自己,凭脑子来干自己的事情。后来突然说77年可以高考,我确实兴奋了一阵子,但当时湖南政策规定超过25岁就不能报考,我已超过了,所以就打消了考大学的念头。那时感觉也没什么遗憾,因为我们受的苦太多了,这算什么。以前招工农兵学员,也没我们的事,也没什么好遗憾,因为出身不好嘛,觉得很自然。有些人改了年龄报名考上了大学,但我是想都没想,不上也没关系。后来1978年考研,我倒是真动了心。考大学超龄,考研还是可以试试,也就去试了一下。那根本不是我选择的,是我碰上的。1978年算是考上了,但政审没有过关,1979年又考了一次,考武汉大学,当时父母的右派问题已经改正了,政审通过了,我总算入武汉大学了。


3、那您比陈老师晚一年进入学校?

邓:对。我是他的师弟。他78年,我79年。当时我们的共同的老师陈修斋先生对我们两个是最看好的,在所有招的学生里,第一届78年是陈家琪,第二届79年是我,本来他们准备第一届招了,不打算招了,隔一年再招。后来发现我没没有被录取,因为我报的第一志愿是中国社科院,第二志愿报考的是武大,但是中国社科院政审没过关,也没有把我的材料转到第二志愿这里来,等到开学了,中国社科院把我的档案材料退回了我单位,而陈修斋先生还以为我考上了社科院。


4、那时陈修斋先生已经知道您这个人了,是吗?

邓:我给他写信了,1978年考研,我给第一、第二志愿的导师都写了信,而且寄了两篇文章,业余写作。陈修斋先生蛮看好我,他本来第二年不招学生了,后来考虑到我还没考进来,于是第二年连续再招了一届,我就被招进来了,也算是了了陈先生的一个心愿。这样就和家琪成为同学,成为了很好的朋友。


5、那后来您跟陈家琪老师是怎么成为好朋友的?

邓:因为完全是同类人呀。其他人呢,有的太年轻了,根本不是一辈,还有的呢追求不一样,我跟家琪,还有陈宣良三个人都有相似经历,说什么话都是在一条路上,有共同的语言,所以在武大就成为三位一体。


6、我记得陈家琪老师回忆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就是你们三个人绕着东湖,一个是讨论阶级的问题,还有一个是讨论第三次世界大战会不会发生。

邓:喔,他记得太清楚了,我都完全忘记讨论的内容了。他有记日记的习惯,每天都把当天的事情记下来,我已经很早停止记日记了,我原先记过,但觉得这太恐怖,你记得心里话都要被检查,要交心,太恐怖了,“文革”以后我就终止了记日记。他还一直在记。


7、你们在读书期间,最难忘的一件事情是什么?

邓:最难忘的就是那次东湖远足,还有就是每周一次讨论课,实际上就是漫谈,但非常有目的。陈先生会提供一个题目,肖捷父先生、杨祖陶先生,中西哲三个元老,当时中西哲没分,叫哲学史教研室,我们在一起讨论,由他们设计这次讨论什么,下次讨论什么,那个讨论热烈的不得了,现在的人无法想象,每个人都争着发言,面红耳赤,有时吵起来,各持其见,每人都有自己一套。


8、会不会觉得原来您可能觉得思想是您生活的一部分,但进大学后,讨论的氛围让您觉得不虚此行。

邓:那肯定是,上大学肯定是对的,不然你找不到这么多谈话的对手,也有些朋友,但那都不成对手,到这里可以找到真正的对手,每个都有自己的主见。因为我们年纪都挺大的,我考研时都31了,家琪也是31了,都过了三十而立之年了,所以每个人都有自己一套比较成熟的世界观。一谈问题,只要摊开来谈,那肯定是要碰撞的,所以我们几个导师,陈先生呀,满意得不得了,我们这些学生根本不用教,就是提供一个场所,让我们来讨论,以后就再也没有这样的学生了。我记得当时每次讨论完非常满意,有一次,那是一次西哲的研究生讨论,陈先生就说我们的这些讨论都是国内一流的。就是说他参加的学术讨论,陈先生参加的学术讨论肯定是很多,他说我们这个研究生的讨论是一流的,当时我们非常自豪。毕业以后,家琪到了华工,我留校当老师,有一次陈先生还把我们几个人召集起来,编那本人民出版社的《欧洲哲学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每个人写了一章,整整三天的讨论,每个人嗓子都哑了,都在那里争论。那个学术氛围现在不可想象。我跟家琪没有大的分歧,只是我们两人的思维方式有点区别,我是比较理性的,他是比较感性的,所以张念说我是“行走的概念”;陈修斋先生也是比较冷静、理性的。



9、您是研究康德哲学这方面的大家,您是一开始就关注康德哲学,还是慢慢的有个过程?
邓:我最开始关注的是黑格尔。我自学的时候,全文读过黑格尔的《小逻辑》,做了详细的笔记。进大学以前也读过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那是从图书馆借的,后来别人又送给我一本蓝公武译的《纯粹理性批判》,那个东西看不进去,文言文,意思也不贯通,真看不进去。《实践理性批判》倒是做了详细笔记。入大学以后,我当时关心的是美学,所以选的方向就是康德的《判断力批判》,而且为了这个,我还自学了德语。其实当时我要考陈先生的博士太容易了,他知道我的兴趣不在德国的莱布尼茨,不在英法哲学,而是在德国哲学,陈先生把自己保留的德语教材都送给我了,他知道我的志向,不勉强我,陈先生真是宽厚。一般来说,导师研究莱布尼茨,学生也应该帮着搞,自己的得意门生更应该搞这个。陈先生如果向我提这个要求,我是不会拒绝的,我肯定会搞莱布尼茨。而且陈先生研究莱布尼茨,有他自己独特的一套想法,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当时不太瞧得起莱布尼茨,因为我觉得那跟德国的康德、黑格尔比起来还是差一个档次。陈先生没逼我,所以我也没读博士。现在有的介绍我说是什么西方哲学博士,我说我不是博士,我是硕士,跟家琪一样,我们都不看重学位这个东西,做学问不在乎这些,这个都是晋升的门槛,只要能干这个事情就行了。

10、那您大学毕业后跟陈家琪老师的交往会有什么变化吗?您后来怎么没去海南?
邓:我们经常交往,没什么变化,华工离武大很近,我经常骑四十分钟自行车,晚上跑到他那儿去聊天。我跟陈家琪、陈宣良是最好的朋友,后来陈宣良去了北京,再后来又去了法国,也就剩下我和家琪两个。家琪后来去了湖北大学,我还经常跑湖北大学,一直来往很多的。到他去了海南,我们来往就少了。他特别希望我去海南,动员我好几次,还跟我爱人做工作。我最后没去海南是因为我懒得动,没必要折腾,我就想安心在那里做一些学问,到海南一切又要重新开始,又要面临很多新问题。我在武大分了一间房,已经安顿下来了,何必再跑。我前半辈子已经跑够多了,我下放就下放了三个地方:江永六年,转回我老家耒阳三年,后来又转浏阳一年,最后才回长沙,这就十年。回来做临时工,转了好几个劳动服务大队,不断跳槽,最后去当搬运工,满意得不得了。后来公司发现我喜欢学习,就想把我调去搞供销,坐办公室,我坚决不同意。为什么呢,搞供销那要出差呀,要在外面跑业务什么的,那太麻烦了。我坚决拒绝,我说我进来的时候就说好了的,我决不跳槽。当时为什么招我去搞搬运,那是因为我的前任闹情绪,说是搞搬运找不到老婆,人家一听搞搬运的根本不跟你谈,公司就把他调到车间当工人去了。这样就缺了一个搬运工,他们招工时就强调不能跳槽,我说我决不跳槽,现在又要调我去搞供销,我不干,搞搬运多舒服呀,每天只要不到三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当然得出一身大汗,毕竟是体力劳动,搞完了以后洗个澡就随便你在那里干什么了,我就在那里看书。干半天活,其实半天都不到,就可以看书了,那多好呀!照发每个月35元工资,一切劳保福利什么照发,多好的工作,我干嘛要去干供销,我愿意这样干一辈子。坐在司机房间的那个小床上,一屋子的人都在那里打牌、聊天、下棋,我就坐在一个角落里看书。不管旁边的人干什么,我看书是不受影响的,我看我的书。我爱人就问我:“我唱歌不影响你看书吗?”我说绝对没影响,她唱她的,我看我的。

11、1981年的时候,华工开过一次会,纪念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两百多年,主题是“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您当时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邓:当时这其实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马克思是从黑格尔来的,对康德的批判比较多,所以我们几十年来都是批判康德,而不是黑格尔。黑格尔一直是显学,很多人研究黑格尔,没有受到什么冲击,因为黑格尔是马克思的来源,其实康德也是,但很多人认为,康德是不可知论、唯心主义,批评比较多,所以研究康德的人少,研究黑格尔的人多。1979年李泽厚发表《批判哲学的批判》,那是一个非常轰动的事件,我马上就买了,包括后来的修订版。李泽厚开启了中国的康德学研究,打开了一个视野,对当时国际上的康德研究,简略地介绍了一个概况,美国有什么观点、苏联有什么观点、德国有什么观点,在里面都有一些蛛丝马迹。大家都觉得很有意思,觉得研究康德比研究黑格尔要有趣得多,更符合时代。所以开这么个会其实是个政治事件,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就是要改革开放还是要固守传统。当时李泽厚先生是主张要康德的,康德的主体性纲领,主体性这个概念是他首次打开的,是不是他第一个提出来,不知道,但是他首次打开,人的主体性,就是人的自由、权利,当然没有说得这么明确,但中国人开始意识到人应该有主体性,不应该人云亦云,不应该上面说什么就是什么,应该有自己的思考,这是李泽厚提出的。第一次好像是在上海开的会议上提出,后来出了一个文集,第一篇就是李泽厚的《康德哲学与建立主体性论纲》。他就提出黑格尔太专制,康德还保留了一些主体性。跟现代的存在主义等思想比较能够相通。当然后来考虑也不一定完全是这样的。

12、今天您再回头看这个问题,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要康德还是黑格尔?
邓: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如果从学术来讲,我既要康德也要黑尔格,他们各有长处也各有短处。我专门有篇文章在去年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的第一期上,就是谈重审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确各有利弊,黑格尔确实比较封闭,康德是开放的。

13、我曾看过您的一个采访,有一句话我影响很深,说黑格尔“一不小心搞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他是在舍身炸碉堡啊!”
邓:在当时那个情况下,首先是要炸破这个体系,炸破以后回过头看,德国有这个体系让你去炸,让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去炸毁,这也是他的一个功劳,不搞个体系,让人去炸谁呀?没人炸。所以我觉得搞体系还是有必要的,但你不要迷信体系,不要以为搞个体系就万古千秋了,你搞个体系就是让人来炸的。所以我觉得这两个人都是功不可没,康德也想搞体系,但他的体系不成体系,物自体和现象世界是分裂的,有待于把它弥合起来,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就是做了这个工作,最后黑格尔的就成了一个体系了,但有了这个体系呢,又有待于炸毁,这就是进步,就有了马克思,还有一系列的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哲学思潮。

14、我们也注意到武汉当年的学术位置在当年是非常重要的。
邓:当时很多人可能没有注意到,不管是北京还是上海,当时的时代潮流都把注意力放在追新赶后,不断出新东西。八、九十年代,自从那个会议以后,李泽厚提出主体纲领——要康德还是黑格尔以后,这个话题就没有继续下去,而是转向了其他方向,弗洛伊德、萨特、海德格尔、尼采等这些方向,就把康德、黑格尔全部撇到一边,不管他了。当时北京上海都是这样,武汉也有,但武汉的重心还在古典哲学这块,基本没什么挪,对新的东西也关注,但是不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上面,还是有一种学术上的坚守,西方现代的东西也是从古典发展出来的,你如果对古典的东西都还没搞清楚,那么对现代的那种东西的追赶,其实是不踏实的。既然已经在八十年代已经提出是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那么不管是康德对也好,黑格尔对也好,还有费希特、谢林、费尔巴哈这些人,都得深入研究一下。在武汉倒不是太追新赶后,主要是武大,也有象江天骥先生搞分析哲学,在他的弟子写的介绍里说:“紧跟西方现代哲学思潮”。江先生有一点,但是陈先生、杨先生不搞那个,都是守住自己那一块。我们这些弟子一方面关注现代西方哲学、现象学、解释学,另一方面还是立足于古典哲学、文本解读。古典的先搞懂,不然现代的、再时髦的都是没有根底的,搞不长久,追赶上了又怎么样?你也不能出自己的东西。我们还是强调,一个是西方古典的文本,再一个就是中国人自己的解读,加入中国人自己的体会。不一定跟着那些西方解读者,我们有我们自己的解读,我们自己的理解,我们自己的翻译。翻译很重要,当时我记得现代外国哲学的那一帮人,在一起讨论的时候,他们就说中国人就搞翻译得了,北京上海普遍的意见都是这样,不用搞什么研究,搞翻译就行了,但武汉这帮人还是坚持在翻译中要有自己的研究。不能老是去追赶人家,模仿人家,那是没有底气的,搞到最后还是一个模仿,不能形成一个思想。武汉这拨人,包括志扬都是比较注重思想的。就是要从学习西方哲学过程中,形成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思想,中国人从来都没有自己真正的哲学思想,现在要有。现在通过我们学习西方哲学,形成哲学思想,这是武汉人坚持研究的一个方向,很独特的。现在他们都知道了,包括北京的那些人,你光是翻译,翻译的对不对还是一个问题,你不理解怎么翻译。翻译、解读,然后建立自己的思想,建立自己的哲学,当然当时还没有提出这个目标,但是有这个思考。

15、在陈老师的回忆录里,八十年代有很多的会议,很多的思潮的转折点,我们特别希望,您能对中国整个思潮的发展大体勾勒出几个阶段吗?
邓:这方面,家琪可能比我更熟悉。我很多会议都不参加,包括现代西方哲学的会。但现在现代西方和古典哲学合并了,有时候就会去参加一下,但是八十年代,包括九十年代,我从来没有参加过他们的会,但我参加过西方哲学史的全国会议,没有参加西方现代哲学的会议。家琪他们参加过,我没有参加过,所以要全面的勾勒,我恐怕勾勒不出来。但我可以稍微总结一下,八、九十年代是一个追新赶后的时代,到了二十一世纪,有了变化,西方的新和后已经穷尽了,再没有新的提出来了,后现代那个不算,还没有成体系,也有很多人在追赶后现代。西方没有新东西,那我们怎么办,我们追新赶后,追谁,没有可追的了,于是回归国学,老祖宗的那些东西可以拿出来,所以到了二十一世纪后期就已经回归国学。那些返回传统的人,就是当初追新赶后的人,而我们还在原地。我觉得中国最需要的其实还是古典哲学、启蒙哲学、十八世纪的东西。你不要说他们已经过时了,在西方已经过时了,但在中国还没有,中国是急需,很多基本的东西还没有搞懂,这个我相信家琪也是这样看。首先要把古典哲学搞懂,然后对于西方现代哲学才知道他的来龙去脉,而且这样才能明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立场,给我们自己定位。西方现代否定了这个东西,也是口头上否定,但其实否定不了,他们的传统已经渗透到他们的血液里面。但我们还没有,我们去否定他们,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

16、能不能问一个比较敏感一点的问题,我微信上有个朋友,是您的铁杆粉丝,经常会转很多您的文章,但他同时又是刘小枫老师的粉丝,他曾经为您两人非常苦恼,您觉得您和刘小枫老师的根本的分歧在哪里?
邓:根本分歧,我觉得是他后期说的很多话不真实,我跟他没有很多的交往。前期,我很欣赏他,特别是他跟蒋庆的那种分歧,他跟蒋庆其实也是好朋友、同窗、同门,但蒋庆后来转向国学,而且是那样的一种国学,纯粹政治化的东西,我们有时开会,他老是讽刺蒋庆。他很聪明的,一句话说出来,觉得就是我们的心里话,所以我是很欣赏他的。他早期的一些著作我也很看好,如《诗化哲学》、《拯救与逍遥》。但到了《拯救与逍遥》,我已经开始有些不太同意了,我准备与他讨论一番的,后来没进行,主要是自己也忙,再加上他那个东西很大,要从头说起,不是一两句可以说清楚的。再后来,越来越觉得他走向另一条路了。当时,就是萌萌还在的时候,我们还是在一条战线上的,不单是交情上,而且在学术上,在思想上,还都是同道。记得当时萌萌发起读毛姆的《月亮与六便士》,要求我们每人要写一篇评论,最后就我写了一篇,周国平写了一篇,他们也都答应了,但后来都没写,也是很遗憾的事。当然各人有各人的事情。所以当年其实都是朋友,刘小枫也是。后来刘小枫有很多转向,又到基督教,基督教也可以,基督教的精神,不管他信不信宗教,是不是真正的基督徒,这个我不管,人家说他是文化基督徒,这没关系,只要他把基督教的精神传过来,也不错。虽然我不信基督教,但我觉得基督教的精神可以弥补中国文化中的很多东西,虽然对刘小枫的介绍有些不敢苟同,就是他那种用中国文人的心情去体会基督教的爱,这个我不太赞同。基督教有很多种,天主教可能跟他更合拍一些,但是新教不是那么黏糊的,刘小枫是很黏糊的。但是我觉得这个都还可以理解,都没有什么,而且很可爱。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他2012/2013年的国父论,当然他也有前面的铺垫,从廖平、康有为,卡尔施密特,列奥斯特劳斯,特别是施密特,这种完全政治化甚至是法西斯的东西,只讲分清敌我,不讲是非对错,这不是一个学者应该关注的事情,我觉得他有点走偏了,也可能文人的劣根性,他就带有文人气质。文人气质在我的语汇里不是一个褒义词,中国人的劣根性在文人气质里表现的非常透彻,就是这种自作多情和自以为纯洁。但是他早年我都还可以理解,也还欣赏,《拯救与逍遥》我非常欣赏,这几个概念抓得非常准,他凭感觉能抓住西方的拯救和中国的逍遥,非常准,几个字就概括了,我觉得他感觉特别准。还有他发表的一些文章,有些我都很欣赏。但他对鲁迅的那种批评,我是不能接受的。鲁迅对文人的批评恰好走出中国文人情结中的一个标志。鲁迅是很看不起文人的,他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文人,我也有同感,我对鲁迅是很认同的,但他对鲁迅没法理解,我觉得这恐怕有点问题,但是也仅仅是问题而已,这个都可以讨论的。但是,国父论这个东西就必须认真对待了,这篇文章原来也是家琪发给我的,我接到看了以后,马上给他回了一封信,感觉这恐怕不行,这需要认真对待一下。家琪不做声,家琪有他的原则,但是我觉得在思想界,这必须要表个态,所以就花了十来天写了一篇文章。在网上发了引起那么大的反响,我也没有想到。我知道会有反响,但没料到会有那么大的反响。因为有很多年轻人是他的粉丝,所以后来我几次采访我都反复说刘小枫很有才气的,其实我那个文章里头其实也讲到了,我说对刘小枫的这种变化我感到“痛心”,这么有才华的一个学术界标杆性人物,居然落到了为文革的这种东西去辩护,觉得太痛心了。我要思考的是这是为什么,这是归结到中国文人这种劣根性。中国有句老话“一为文人,便不足观”,就是一成为文人就没什么可说的,文人无行。所以我后来有一系列的怪论:自先秦就是“百家争宠”,中国文人的劣根性就表现在这里,百家争宠,不管你是什么观点,最终是为了争宠,以便获得权力。中国文人,中国知识分子应该走出这个文人情结。不要去争宠,迎合什么东西,捞一点什么话语权之类的东西,有什么意思?你还不如做点扎实的学问。但是刘小枫这个还是属于文人的范畴。



17、那您觉得那个人怎么会同时喜欢您跟刘小枫? 他都特别喜欢。
邓:这个很好理解,如果你的思想还局限于文人情结,那你就会既喜欢他,也喜欢我。因为我也有文人的一面,但我超出了文人的范畴,我用哲学超出了文人。刘小枫是喜欢哲学的,他也文人,当年是文艺青年,他至今还是文学青年,你让他讲哲学,他是讲不了的。所以我说他关心政治哲学,完全走错门了,不应该关心政治学,你去搞基督教都可以,你搞文学比较什么都可以,你不要涉及政治,也不要涉及哲学。你要搞政治,你的心太软;你要涉及哲学你必须要有长期的训练;你谈学理,你必须得有学理上的训练,这个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所以这方面,我觉得他完全是搞错了。他突然关心起政治来了。当然他本来可能就有这个情结,研究什么施密特、尼采,权力意志都包含有这个,文人“学而优则仕”嘛。但是你不要直接的去跟政治挂钩,你谈一谈别的都可以,你谈孙中山、毛泽东做啥,不是你谈的,你守住你的那一块地,是很好的学问家,也是很好的思想家,他有思想的,《拯救与逍遥》、《走向十字架的真》、《沉重的肉身》,这些书名都很好的,都非常有意义,大有深意的,我都很欣赏他,不管他里面写的什么,我可以不同意他,但就这题目,抓住问题了。



18、我有个问题,也是很唐突、冒昧的,可我真很想问,您刚才说您身上也有文人的一面,但您是超越的,能不能再多说几句
邓:我信批判主义,首先就是自我批判,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以为我是文革式的大批判,尽批判别人,不批判自己,这是误解。每个中国人,中国的文人,特别是中国的知识分子,都应该从自我批判开始,来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是我对当今文化界的一个总体期盼。一个人如果没有自我批判精神,至少你要象巴金、韦君宜那样有自我反省,如果连这个都没有,中国文化根本就没有希望,你会衰落,越来越衰落,甚至灭亡。我就是想绝地反击,死里求生,中国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们能不能避免象埃及文化那样的绝路,埃及文化已经灭亡了,现在我们要考古学来挖掘,来考证埃及文化和印第安玛雅文化,中国千万不能象那样。那就要靠我们这些人有自我反省、自我批判的精神,来超越我们自己,我们自己当我们的考古学者,第一个考古对象是自己。我当然也是中国文化熏陶出来的,虽然我家里不是什么书香门第,我父母是革命干部,满脑子五四青年的那些东西,革命传统的东西,但是仍然是中国文化。只要我看书、识字、想问题、用汉字,就是中国文化,就要反省。所以我提出新批判主义,首先就提出批判自已,当然我提出批判自己,并不意味着我不当自己了,我还是自己,我还是中国人,但是要有一个反省精神。中国人要有这一点,而中国知识分子最缺的就是这一点。你不应该把自己变成西方人,我也基本上没有出过国,也不想成为西方人,我就是中国人,应该是一个有反省精神的中国人。



19、您跟陈家琪老师这么多年的朋友,您觉得这么多年来他最不变的是什么,然后的最大的变化又是什么?
邓:我没觉得他有什么最大的变化,虽然我们现在并没有很多的交往,唯一能想到的变化,就是最近一些年,他年轻时代的雄心勃勃好像要消极一些,在他发给我的邮件照片里,风景、旅游的照片偏多,当然这是各有所好,我不是说他不该这样,他也该这样了,他都到这个年纪了,但我跟他有一点不一样,他更有文人气质,用萌萌的话来说,我更有泥土味。我更加专注于不是精神享受的那些东西,而是干活,我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要干活,我这辈子就是苦命,要干活干到底。我发现我周围当年的朋友,现在还在干活的很少,几乎不干了。家琪好像曾经宣布过他封笔了,好像他已经不写什么东西了,他现在经常发的是一些可以欣赏的风景照片呀,虽然是应该,但总觉得没有那份雄心了。

20、那您觉得当年他在哪方面是很雄心勃勃的?
邓:当年那是舍我其谁呀!当年我们在一起时,那这个世界就是我们几个人呀,整个中国就我们几个人,那个气势是完全不一样的。那时是不一样的,那时是敢做事情。

21、有的雄心可能是干活的雄心,陈老师可能是一种浪漫的雄心。
邓:对,他有一本书《浪漫与幽默》,最欣赏他的《人生天地间》

22、我最喜欢陈老师的《沉默的视野》。
邓:《沉默的视野》,我给他写过书评,大部分是称赞的,最后有一部分值得商榷的,有点带批评意思的。我给他写的书评,叫做《涌动的视野》,就是视野不应该沉默,应该涌动,应该有动感,在沉默中要奋起,我有这么个意思在里面,后来他好像还写了回应,我有点不太记得了。萌萌说他那几天都没睡觉,写了四万多字的回应,后来删掉,删成一万多字,现在去找,可能还找得到。我其实是有点带批评的意思的,就是说视野不能沉默,应该涌动,应该奋起,说他太消极了,家琪他不太认同。

23、那您觉得这么多年,陈老师最大的不变是什么?
邓:他一直都表现出一种消极的状态,唉声叹气,不断的叹气,那是他的性格,不是说这有什么不好,但这影响到了他。他年轻时也叹气,但那时是有雄心的,有舍我其谁的一种气魄,我们都能感受得到。当然现在也还有,他觉得自己在思想界还是拔尖的人,领军的甚至是顶尖的人物,这也是事实。他所涉及到的问题,确实是顶尖级的问题,他的那种叹气,不是代表他个人,也是代表学术界的一种叹气。但是我还是跟他有一点不同,我觉得应该积极一点,所以他总说我是乐观主义者,他是悲观主义者。这也接近一点事实,我的确是乐观主义者,尽管我也很悲观,对中国文化界、思想界的现状,我看不到什么希望的火花,一片沉闷,也没有一点办法。但是你反过来想,你要有什么样的办法,思想界都是这样的,全世界几千年的历史,这些思想家都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不管是康德也好,包括黑格尔也好,黑格尔说话都是很受局限的,康德就更不用说了,他都受过国王的训斥,还写过检讨。所以这是常态,不要以为我们就特别不行,思想家就该是这样的,你得认,认了以后你还得思想。当然他也在思考,他也不是说唉声叹气就不思考了,他也还是在思考。我跟他的生活态度不一样,只能这么说,我从来不唉声叹气,我觉得要真正的想问题,就是现在这个时代了,几千年没有一回,就这个时代有一回。先秦百家争鸣都不算,我给先秦下的定义就是百家争宠,我们现在不争宠,我既不要当官,也不要头衔,我只要思考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理想呀。所以我对于当今的时代虽然有种种的格格不入,但是其实我很满意,我经常跟我的学生说这个时代你不做学问还做什么?当然现在的年轻人也有不少的压力,要发论文什么的,但也有学生不买账的,像有个学生在中国政法大学不要房子也不要老婆,就一间房,一个床垫,热水瓶放在地上,多少年了还只是个讲师,也不发文章,这是个性,性情中人。这是一个做学问的时代,你只要想做学问就可以做,什么核心期刊、权威期刊、c刊都可以撇开不管,有那么多问题需要去思考。

24、那您觉得中国未来的学术发展方向会是怎样?
邓:还比较看好,比较乐观。中国人有这样的文化底蕴,有这么多年轻人的兴趣集中在西方最尖端的形而上学问题之上,长此以往,中国的思想界会很了不得的。当年马克思说,德国这么落后,但是在哲学思想上仍然能演奏第一小提琴。现在我觉得有这个前景和希望,因为西方人包括德国人不管哲学怎么发达,不了解中国文化,对中国文化一无所知,包括汉学家,德国有很多汉学家,上次我们去图宾根汉学系,启示也是很差的。实际上他们对中国文化都没有体会,体会不了中国人是什么样的生活、思考方式。我们身为中国人,不需要学任何文化就生来就有这个体会,所以中国学者做中国哲学是有这个优势的。而西方哲学在21世纪已经面临穷途末路了,像德国哲学拉第一小提琴这么多年了,现在开始在走下坡路了,这么多年没有出一个大师,从伽达默尔以后,哈贝马斯算半个。

25、我们都知道您长期研究康德与黑格尔,他们各自最吸引您的地方是什么?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的话,您会怎么概括?
邓:康德是那种纯粹理性的思维方式,这是中国人所没有的,纯粹到那个程度,你怎么解释中国人也理解不了。他是建立在一种理想主义上的乐观,即不管人的本性败坏到何种地步,毕竟还是向他的理想接近,但是要达到是绝对不可能的。人不可能没有理想,但是人也不可能也不应该以为自己可以达到那种理想。康德的那种纯粹理性推理,不要以为他完全天马行空、不食人间烟火,启示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中国人如果有这样一种推理,能够为自己的理想去奋斗。我们其实也有“知其不可而为之”,但是从来没有认真去实践,中国人的信仰主要是历史主义的信仰,我在世也许见不到了,但后代人会实现的,因为中国人缺乏超验的维度。康德对中国人最大的启示是有个彼岸的理想,不用想去达到它,但是可以用它作为一个标准去衡量我现在走到哪一步了,真正的“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个是中国人最缺乏的。黑格尔,我最欣赏是他的历史纵深感,这比康德强太多了,康德是在平面上的,纯粹理性推过去就是了。黑格尔每推一步都涉及到历史纵深,我做《精神现象学》句读时深深感受到这一点,这一部书是整个西方文化的百科全书,西方文化的任何层次、任何方面都在他的书中都有反映,而且把它们安排在逻辑关系之中。从最开始的感性确定性、自我意识、理性、科学、伦理、艺术、宗教、哲学、历史,他都是那么熟悉,不提一个人的名字或一个历史事件,而是让人从那些人或历史事件中提升到思辨的高度,把注意力放在概念之间的运动上,这是对人思维的极大提升。人类精神是通过这些历史事件一步一步提升起来的,如果不深入到这些历史事件背后的思辨层次,你意识不到这个体系,就不会成为你精神中的结构。比如法国大革命在德国哲学里得到了一种定型,回到过去不可能了,这是西方人性的发展。中国的人性缺乏这样一个动态过程,老是循环,总回到原地,太令人失望了。我们不能从外在的事件去提取内在的意义,溶化在思维里成为一个结构。法国大革命别看人们都说失败了,康德、黑格尔都不认为是个失败,都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过程和阶段,经历法国大革命的法国人与没有经历之前的法国人那是完全不一样的。包括启蒙运动,中国三次启蒙,前两次启蒙没有任何改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原地,都把启蒙当作一个手段,用一用,没效就放弃了,救亡压倒启蒙。启蒙对人的思想提升被中国人忽视了,中国人只注重有效没效,关心能不能救亡,那些启蒙的知识分子很多人都回归传统,原来受的启蒙教育全都不作数,那都是手段。真正支配他们行动的是认同天命、认同王道,谁代表天命王道,我就跟谁,还是这套东西。第二次启蒙也是,80年代,没有真正的提升。搞来搞去,还是觉得国学更有用,中国人现在没道德了,把旧道德换回来,人文精神失落了,失落了找回来,中国知识界陷入一个怪圈,转来转去转不出来。我这些年一直大声疾呼第三次启蒙,每个人要自己思考问题,要有这个意识,知识界要有反省精神,把我们认定的东西变成我们人格结构的一个层次,鲁迅讲国民性改造,我讲人性改造,人性还缺一个层次。
本篇访谈录已刊登于《社会科学论坛》2017年第9期
来源:安斯本文化(公众号)
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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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6:49: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徐英瑾丨康德为何在“哲学黄金时代”退场?
我国的外国哲学研究,一向是重“内史”而轻“外史”的。这就造成一个奇怪的局面:按照这个传统培养出的博士生,虽然能够对某某哲学家思想体系的内部结构如数家珍,却对该思想体系与同时代文学、绘画、政治思潮之间的关系茫然无知,显得专而不博,有学问而乏见识。而要在“外史”研究上补课,记录哲学家大量“八卦”信息的准传记类作品是很好的入门书。沃尔夫拉姆·艾伦伯格的《魔术师时代—哲学的黄金十年:1919—1929》就很值得推荐。这本书选取了一个大师辈出的“黄金十年”作为切片,记述海德格尔、卡西尔、本雅明与维特根斯坦这四位德语世界哲学大师在求职、生活、婚恋诸方面的经历,让不少熟悉这些思想家的思想体系的读者大有豁然开朗之感,我本人读后则弄清楚了一个重要问题:为何在所谓的“哲学黄金十年”,康德的影响在全世界都退潮了。
其实,黑格尔逝世后,德语哲学界最主流的哲学流派就是新康德主义。新康德主义的总体特征是做“裱糊匠”,即试图在一个二元论的思想体系内同时兼顾实证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发展,以维护德意志第二帝国的隐蔽意识形态需要:一方面要鼓励实证研究以求“富国强兵”,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人文研究来建立德意志民族的文化自信。此外,康德哲学继承于卢梭的抽象人道主义也在新康德主义中得到了保留—比如,新康德主义最后的大师卡西尔便主张通过符号学的研究进行“再启蒙”,以便使得人格的独立性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德国哲学在亚洲最忠诚的追随者,日本哲学界在明治维新时期也经历过一个“康德化”过程。譬如,最早在日本引入西方哲学家的西周当年在荷兰莱顿大学学习的就是康德哲学;福泽谕吉提出的“独立自尊”的口号显然是接续康德的启蒙主义思想;甚至德语中的“启蒙”(Aufkl rung)一词的汉字译法,也是由日本伦理学家大西祝完成的—大西本人的哲学则在融贯西方启蒙思想的同时,又加强了社会批判的内容,并因此与幸德秋水在日语世界对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构成了呼应。另外,从纯学术传播的角度看,京都学派的大多数成员在留德之前其实都已经熟读康德与新康德主义的文献(而且是读德语原文),以至于他们真跑到新康德主义大师李凯尔特(即海德格尔的博士生导师)那里上课的时候,竟然由于没有获取新的哲学知识而大失所望。至于明治以后的日本重视康德主义的道理,亦与德意志第二帝国重视康德主义的道理大同小异:康德伦理学重视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主张,不但能与处在上升期的德、日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诉求构成共鸣,甚至也能为左翼的社会主义者提供义理框架,可谓“左右逢源”。
但奇怪的是,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康德哲学的影响却在世界范围内开始退潮了。在德语世界,现象学与新实证主义开始从不同方向蚕食新康德主义的领地,而在日本,以西田几多郎为首的京都学派的崛起,开始覆盖井上哲次郎、大西祝等上一辈日本哲学家的影响。与之相伴的社会思潮,是德、日两国内部的民族主义与军国主义思想的崛起,以及基于個体平等意识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式微。那么,在此期间,究竟是什么复杂的社会历史动因导致康德主义被德、日两国的哲学家集体抛弃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心理学与大众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待康德哲学的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今天很多哲学工作者认为哲学是一门高雅的学问,但在希腊化时期与罗马时期,诸如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这样的哲学流派是必须通过“知识付费”(即收徒取费)的方式才能生存的,因此,一个哲学流派在传播学层面上的胜出,在相当程度上不是靠其学理之精妙,而是依赖该学说对受众的“心理疗伤效用”。从这个角度看,康德哲学的“心理疗伤”作用就显示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康德知识论对于知识获取的普遍先验条件的探索,能够对科技上暂时落后的国家的民众提供如下心理安慰:东亚人、非洲人与白人的心智条件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只要使用正确的科学方法,任何人种都能获取巨大的科技进步。第二,康德伦理学对于抽象的道德律则的探索,则能对在经济与政治上受到压迫的人群提供心理安慰:既然伦理的第一要则是将人当成目的(而不仅是手段)来看,那么,每个人就都有“翻身做主人”的可能。第三,康德政治哲学对于“永久和平”的诉求会带给大众对于未来的稳定的期望,因为在正常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喜欢战争。
不过,上述三个心理安慰效应,都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彼此抵触并由此失效。譬如,如果暂时落后的民族的确发挥了其智力的潜能,并在科技上追上了先进的欧洲国家的话,那么,康德式的平等主义思想反而会促使其要求更大的政治权利,并由此为新的战争预埋导火索。因此,上述第一点与第三点就彼此产生了冲突。同时,上述第二点对于人与人之间平等权利的追求若在现实中长期得不到兑现,也会导致康德主义的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吸引力下降,最终受众会开始寻觅新的精神慰藉品。
艾伦伯格在《魔术师时代》一书中对于海德格尔生平的讨论,显然为康德主义在德语世界的失效过程提供了生动的注解。从表面上看,海德格尔的家庭背景属于典型的中产阶级(他父亲是教堂司事,他的岳丈是颇有家底的普鲁士旧军官),他本该对康德哲学的核心思想表示忠诚才对。但“一战”后魏玛共和国糟糕的经济状态使得年轻的海德格尔立即陷入了与当时的退伍军人以及失业工人一样的心态:迷茫与仇恨。战败使得其岳丈购买的战争公债成为废纸,而在弗莱堡大学做青年教师的海德格尔本人,竟然要靠老家的母亲邮寄土豆才能勉强维持一家的生活,甚至海氏到海德堡去找雅斯贝尔斯进行学术切磋,竟然也要对方付路费。同时,内心高傲的他不得不接受此刻在德国游学的九鬼周造的经济援助(尽管是以学费的名义),并在一边拿钱的同时一边忍住不想日本是“一战”战胜国这一事实。这种屈辱感使得海德格尔开始全面怀疑那种带有“裱糊匠”特征的新康德主义哲学是否能够真正说明现实。他成为一名思想的斗士:希望通过自己的学术努力,去颠覆当时德国的主流哲学,并由此证明,一个新的德国必须用一种新的哲学来武装头脑。
这种心态最终导致一九二九年的“达沃斯会议”中海德格尔与新康德主义大师卡西尔的对决。西装笔挺的卡西尔依然在纷乱的社会氛围中试图证明康德主义的有效性,并将康德伦理学的教条贯彻到了自己生活的所有细节中:对所有人彬彬有礼,对教学工作一丝不苟,对家庭忠诚,在政治上也对魏玛宪法体系忠心耿耿。在达沃斯辩论中,他亦对海德格尔的咄咄逼人多做忍让之姿,生怕观者认为他在利用“学阀”的名头打压学界新人。与之相较,人生第一次入住高级大酒店的海德格尔则故意当众破坏当时学术界默认的各种社交礼仪,比如:在开会的时候故意不坐在主席台上,而与大学生们坐在一起;在宴会的时候故意不穿正装,而穿滑雪服;在会后故意不与卡西尔一起去参观尼采故居,而与大学生们一起滑雪……很明显,他试图通过这种行为艺术来表达这么一层意思:他是贫困大学生的精神引路人,而不是衣冠楚楚的犹太哲学家的同类。
请注意“犹太人”这个标签。海德格尔是一个被犹太人哲学家包围的哲学家。且不论卡西尔是犹太人,思想前驱者胡塞尔是犹太人,他自己的弟子(兼情人)阿伦特亦是犹太人,与他关系稍远的学生(或同事)洛维特与斯坦因女士还是犹太人。而“犹太人”又是在一个经济混乱的魏玛共和国时代很容易被用作“出气筒”的标签:在大量德意志人缺医少药的时代,善于经营的犹太人的确还过着相对要好得多的生活,并因此成为各种阴谋论的牺牲品:“德国之所以战败,就是因为犹太人在背后捅刀子。”因此,海德格尔对于哲学前辈的斗争就不能仅仅以作为犹太人的卡西尔为目标,而且还要以作为犹太人的胡塞尔为目标。他的斗争策略是:虽然与卡西尔一样尊崇康德,他却试图通过将康德解释为一个“存在论思考者”而破坏新康德主义的启蒙方案;虽然也与胡塞尔一样尊崇现象学方法,他却试图通过“存在论转向”而破坏胡塞尔将现象学建立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努力。总而言之,一切有利于维护中产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哲学观念(如启蒙精神与科学精神),都是他试图在哲学层面上加以颠覆的东西。从这个角度看,他在三十年代初接受纳粹当局任命成为弗莱堡大学校长一事,就肯定不能以“趋炎附势”一词来加以解释了—或许在他看来,这就是“顺势而为”。
不过,这又如何能够解释在大正、昭和时代日本主流哲学界对于康德哲学的远离呢?从表面上看来,日本作为“一战”战胜国,二十年代的经济状况要远好于德国,否则九鬼周造也不敢在欧洲游学时挥金如土。一九二三年的“关东大地震”虽然造成了一些经济问题,但对学术界的冲击并不大,青年哲学家在学术界获得教学岗位的难度也远小于德国(譬如,西田几多郎仅仅凭借其做中学老师时期写的《善的研究》,就在京都大学获得了稳定的教職,而这在德国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日本内部没有反犹问题(九鬼周造甚至还曾帮助犹太哲学家洛维特逃到日本仙台以躲避大屠杀),几乎没有任何哲学家因为种族问题被迫害—三木清与户坂润主要是因为思想左倾而遭到残酷迫害,死在了监狱。因此,就哲学界的小环境而言,二十至三十年代的日本要比德国更有利于学术发展。那么,同时期的日本哲学界又是基于何种心理情绪与康德告别呢?我认为主要理由有以下几条:
第一,民族意识的勃发。对于日本人来说,康德哲学毕竟是舶来品,对之亦步亦趋会导致日本民族自信的削弱。若说在福泽谕吉的时代,其“脱亚入欧”的口号尚且由于当时日本落后的国情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的话,那么,在日俄战争后的日本,日本本土的民族自信已使得这种精神上的“学徒”状态难以为继(一个对日本本土的西化派构成严峻挑战的事实是:日俄战争中的名将东乡平八郎恰恰是阳明心学的学生,而不是西方哲学的信徒)。因此,一种融汇东西哲学资源的新民族哲学就成了哲学界心理上的期盼之物。西田哲学的成功也是因为顺应了这种文化心理的需要:一方面,他的《善的研究》的确融汇了来自冯特、詹姆士的最新西方思想材料;另一方面,他的思想又具有明显的佛教特征,体现出了一种与康德哲学截然不同的风味。这种综合性特征与日本人当时的文化自我定位产生了强烈共鸣,由此也导致京都学派的迅速崛起。
第二,对于政治问题的冷漠与怯懦。如果说海德格尔加入纳粹的行为是基于他在哲学中本就有的反犹主义政治私货的话,那么,京都学派在战时与日本官方的共谋则是基于其政治上的冷漠与怯懦。西田哲学中的禅宗意味也好,九鬼的“艺伎哲学”对于小布尔乔亚情调的追求也罢,其实体现的恰恰是日本“町人文化”的特征,而不具有明显的民粹主义色彩。因此,就进行哲学构建的心理动机而言,日本京都学派并不包含“向中产阶级复仇”这一隐蔽的意识形态目标—同时,为动不动就“下克上”的日本基层狂热军人提供精神吗啡的北一辉并不被认为是哲学界的成员。不过,与坚持人文主义理想的卡西尔以及雅斯贝尔斯相比,日本中产阶级及其哲学代表—京都学派—本身的政治是非感却是非常淡漠的。换言之,虽然他们未必是民粹,却又往往在民粹主义兴起的大背景下被动地表示出某种与历史大势合作的趋势,抑或又在形势再次巨变时快速选用新的政治表述。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便是田边元在战时对“共荣圈”的哲学辩护,以及在战后立即开始的对自己战时行为的忏悔。而九鬼周造在《对时局的感想》中对日本侵华战争的充满人格分裂特征的辩护(即一边说自己讨厌战争,一边说侵华合理),也能构成另外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注解。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看,京都学派的这种普遍的“政治软骨症”亦能从日本明治维新后自身的资本主义发展路径得以解释:与以英国为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不同,日本的工业革命一开始就具有“国家指导”的强烈色彩而缺乏资产阶级自身的自主性;同时,日本借以进行产业升级的资金又高度依赖于国家发动的战争(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给日本带来的大量赔款)。因此,软弱的日本资产阶级即使具有厌战的内在趋向,在精神上也本就缺乏与国家政权叫板的勇气,遑论在大学里“吃皇粮”的哲学家。
不过,虽然海德格尔与日本京都学派在战时的政治错误各有各的心理动因,却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又分享了类似的心理学机制:对于自尊的维护。“一战”后的德国与日本都在不同程度上遭遇到了“自尊危机”的问题:作为战败国的德国自不必多说,甚至作为战胜国的日本也在“华盛顿会议”上失去了与英美一个等级的造舰资格,让日本全国的民粹分子哗然。虽然京都学派的哲学家本身并不是民粹,但这种仇外的社会气氛不可能不对他们产生消极的影响。京都学派的招牌式口号—“近代的超克”—在此间的出炉,亦与此相关。“超克”这个汉字组合要比哲学界通常使用的“扬弃”一词更具有进攻意味,因为后者所具有的“既保留又放弃”的双重意蕴至少包含了向西方近代文明积极学习的含义。与之相较,“超克”却只有“超越与克服”之意,毫无“谦虚问学”之感。因此,这本就是一个被颟顸排外的民粹思想严重污染的术语。
从康德哲学的角度看,“近代的超克”的真义,其实就是对康德式启蒙精神的超克。无论是战时的田边元还是在“昭和研究会”工作的三木清,以及痛骂美利坚精神的和辻哲郎,无疑都表露出了这样一种思想:基于原子式个人假设的康德式社会伦理图景具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因此,它必须被一种具有超级家族温情的“东亚协同主义”所取代。然而,鼓吹“东亚协同主义”的现实政治代价却被这些思想家忽视了。概而言之,这种漠视个体自由选择权的意识形态若被放大到国际舞台上,就会导致对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国际关系的破坏,因为一种超越国境线的“东亚协同主义”必然会带来对于邻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无情践踏。然而,对这种践踏所必然导致的国际战争,京都学派的主流却没有表示出足够的罪恶感。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日本中产阶级及其哲学代表对于发起新战争之罪恶感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上与明治以后日军的长胜纪录有关。与之相较,同期德国民粹分子对于发起新战争之罪恶感的匮乏,则是基于“德国并没有在‘一战中被真正战败”这一集体意识。由此看来,缺乏一次令人心服口服的惨败经历,是当时日、德两国内部的和平主义思潮无法获得传播学优势的重要历史原因。或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的:康德主义思想在战后的德、日的重新回潮,恰恰是因为两国在“二战”中的不可置疑的惨败使得战争选项的魅力迅速消退—同时,两国在战后和平条件下强劲的经济表现,又使得康德基于普遍人道主义的交往模型迅速获得说服力。请特别注意“和平”这个社会变量。对于这个变量自身的确定能带来两大红利:
第一,长久的和平能够培养冷静的思维习惯,并使得卡西爾所建议的那种启蒙式教育得以有展开的空间—具体而言,每个人都能有充分的时间反思自己只不过是某种特定的“图腾文化”或“符号体系”的产物,并通过这种反思意识到“他者”的存在,由此摒弃民族沙文主义的思维模式。与之相较,频繁的战争思维却会强化个体的图腾行为,而强烈的敌我意识则又会使得康德的普遍人道主义思想被遮蔽,使得个体无法冷静地将“敌人”当作“人”来思考。
第二,战争意识本身会引诱个体用各种阴谋诡诈来获得一次性博弈的成功,并由此在交战双方之间构成囚徒困境。与之相较,长久的和平则使得市场交易主体有条件进行多次而稳定的博弈行为,由此消除囚徒困境,实现共赢—而在实现这种共赢的过程中,各交易主体则不必在意自己与对方的血缘和文化关系之亲疏,并由此使得交易圈能向全球拓展,最终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
因此康德主义在今日世界上的主流地位,与其说是一种学理上的胜利,不如说是一种对于全球市场分工之有效性的普遍信仰的衍生物。不过,在本文写作之时,基于和平预设的世界普遍贸易交往方式又由于各种各样的沙文主义、民粹主义与复古主义思潮的兴起而再次受到威胁,各种“脱钩论”与“冷战重启论”正大行其道。康德主义是否还能在这次攻击后得以幸存?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只有交给真实的历史博弈去回答了。但从长远来看,人类社会要进步,复杂的分工体系就必须将每个个体抽象化为独立的人格以便降低交易成本—而能够为这种分工体系提供良好的哲学辩护的,也就只有康德哲学或其变种了。毋庸讳言,这种高度的哲学简化固然会在学理上带来一大堆问题(否则就不会有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猛烈批评了),但如果我们的目标仅仅是为市场经济的可运作性提供一种底层逻辑的话,康德哲学的这种抽象性反而会成为一种优点。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种试图批判康德哲学之形式主义与抽象主义之弊的哲学(无论是黑格尔主义、海德格尔主义还是京都学派哲学),如果不能提出对于现实人类经济交往的更可行的解决方案,都要将对康德哲学的批判严守在学院范围内,而不能与各种来路不明的社会思潮产生不负责任的互动。
转自《读书》2023年5期
来源:哲学基础(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Mi1UJnv5Zsxq0NynPhjBw

编辑: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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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21:59: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杨小刚|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

杨小刚: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奥古斯丁思想与希腊化哲学。
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是多义的,涵盖受感性刺激产生的当即情感、欲求,对感性对象所属一类事物的倾向性追求,到最终针对某个符合倾向性意愿的个别对象的行动意志。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仅仅是行动意志是否自由的判定条件,奥古斯丁非常清楚它与罪责归属的关系。但因为他逐渐在追求低等的世俗善好这一宽泛含义上界定罪,自由选择不再是他关心的重点,源于意志的认可和拒绝即自由决断成为判定罪的实质条件,这包含在对一类事物加以认可或拒绝的倾向性意志中。尽管倾向性意志始终具有双向的可能,但就其而言的意志自由不再指自由选择,而是指决断的自发性。奥古斯丁的原罪指的是认可世俗善好作为人生目的的必然性,它源于意志,且并未否定以什么手段实现世俗善好的自由选择。至于意志的决断究竟属于作为独立官能的意志还是理智,取决于是在恶的本源的形而上学语境还是个体归责的伦理学语境中谈论意志。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第199-216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
杨小刚/著
圣奥古斯丁(Saint 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画像

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不揣浅陋也来继续加以探讨。在讨论意志概念时,人们往往假定不同语境下使用的意志概念表达的是同样的含义、承担同样的理论功能、能够回答同样的问题,这是本文首先要拒绝的。奥古斯丁在诸多不同层面使用意志,即“voluntas”概念。某一层面的意志概念所具有的特征并不能想当然地挪用至另一层面,也不能认为奥古斯丁就某一层面的意志概念提出了某种主张,便认为他关于意志有某种统一的理论。这些层面可以分类列举如下:作为个体心灵能力的意志,个体会在三个层次表现出这样的心灵能力,一是作为行为的效果因,二是作为一种心理倾向,三是作为一种心理反应;作为一个超感官的、形而上的抽象本原的意志,它由反叛的天使、初祖亚当在不同神学语境中承担。
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语境的意志概念与不同的问题相关联,作为行为效果因的意志涉及行为的归责,而这又涉及个体在行动时是否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以及作为行为效果因的意志与理智、与知识的关系,作为心理倾向和心理反应的意志涉及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反叛天使的意志涉及恶的根源以及意志是否是独立的本原,初祖亚当的意志涉及意志与原罪的关系。这些问题有的相互关联,奥古斯丁于其中之一的观点可作为另一者的解释和支撑;有的则不能径直作为另一问题的解答。本文将依照上述层面和相关问题对奥古斯丁意志概念的含义和功能及相互关系做出综述性的解释。


本文作者:杨小刚 副教授
1 意志与自由选择
奥古斯丁对“voluntas”及相关术语的使用起初就与行动,或者说罪的责任问题密切相关,而罪的责任之所以如此吸引他的关注又缘于早年困于摩尼教教义而不断求解的思想尝试。根据奥古斯丁的自述,他在19岁时起便为摩尼教传教士提出的恶的来源(undemalum)问题所困,摩尼教为主张其二元论教义将世间的恶归于恶神的创造III7,12)。在《论两种灵魂》(De duabus animabus)这部早期的驳摩尼教著作中,奥古斯丁便是借由意志概念截断了个体的恶行与恶神之间的因果溯源。由此即可注意,恶的来源和罪的责任问题在奥古斯丁那里一开始便处于一种神学和宇宙论的视野之中,所谓宇宙论的视野是指用一个单一的本原解释所有个体的恶行。《论两种灵魂》中本是用仅归属于个体能动者的意志来划归恶的责任,以此反驳摩尼教关于恶灵魂、恶神的主张。但随着之后原罪、恩典、预定等学说的提出,奥古斯丁本人对恶的来源的追问重又回到宇宙论的视野,且因此其自由意志说被认为遭到动摇。就此稍后会详加论述,本节首先澄清他的意志概念与自由选择的关系,这在《论两种灵魂》中便有清晰的展现(duab. an. 10.12-12.17)。
通常所说的自由选择指的是行动者具有以別的方式行动的能力和可能性(freedom to do otherwise),也被等同于行动自由。《论两种灵魂》中的分析与此非常相近,该作以一个日常的例子反驳摩尼教:一人睡眠中或全身被缚时被另一人强拽其手写下可耻的言辞不会被视为有错,因其不知或无力抗拒有错的举动,只有当他知道(sicret)有人将在睡中强拽其手或者愿意(volens)被缚时方才有错。奥古斯丁由此得出罪仅在意志之中的结论,并随后将意志定义为“心灵(animus)为了不失去什么或者得到什么的不受强迫的运动”。行动自由也就意味着不受强迫、不受束缚的自由,然而奥古斯丁紧接着的论述马上显示出意志所蕴含的自由选择的歧义性,正是这种歧义导致学界在讨论他的“liberum arbitrium"概念时产生分歧。他在这里提及被迫行某事的人既不愿又愿(invitus et volens),不愿行该事,但同时愿意不行该事,也就是说仍然保有不行该事的意愿。既不愿又愿的心灵在此被类比为一人居中既有左边又有右边,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在谈论中性的自由选择能力,不过奥古斯丁在此似乎绕进了语言的陷阱,因为不愿行该事和愿意不行该事只能是心灵的同一个而非两个运动。但意志居中有两个方向并非无所谓的类比,这一歧出表达的意义下文会明了。稍后的两处表达则确证他的意志概念与如今理解的自由选择之间的关联,他之后进一步将有罪责的意志界定为,具有不意愿做正义所禁止的事情的自由时却仍旧意愿做该事(velle injustum et libewm nolle)(12,15),而缺乏做或不做的心灵的自由运动(libero et ad faciendum et ad non faciendum motu anim),不具备避免某事的能力/可能性(potentia)的话,则不负罪责(12,17)。就此而言,早期奥古斯丁认为罪责由意志承担是以行动者在意愿某行为时具有不意愿该行为的可能,即同时能够做和不做的自由为前提。
20世纪初,茂斯巴赫(J. Mausbach)的著作便已提出这一问题: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是否蕴含自由选择,即经院哲学中所说的对立选择的可能(potentin ad oppositum)、另一选择的可能(potentin ad utmmque)(他的观点是,奥古斯丁并不持有毫无限制的自由选择观念和极端的非决定论。如上所述,原罪说、恩典说的提出以及对佩拉纠派的驳斥使得学界长期争论后期奥古斯丁是否放弃了自由选择的观念,辩驳他所说的自由意志是指自由选择还是自由决断。如果我们将自由选择的对立选项限定在行动范围,也就是以行动自由来理解自由选择,那么在奥古斯丁的著作中,自由选择的观念不唯最早期的《论两种灵魂》中可见,其他不同时期著作中也多处可见,如《论自由决断》(De libero arbitrio)第一卷提及人有不靠杀人获取欲求之物的自由(lib. arb. I 5,12),《驳摩尼教徒西昆迪》(Contra Secundinum Manicheum)中有言:“若认可或不认可在灵魂能力之内,灵魂便因此不致于在认可前屈从。所以我问,灵魂从何处有这所言之坏的认可,倘若没有与其相对的本然(natura)将其强加于它。然而若灵魂如此这般被迫认可,以别的方式行动(aliter facere)不在其能力之内,则如你所说,它未曾自愿(non voluntate)犯罪,因为此种情形它没有自愿认可。”(c. Sec. 19.1)在后期驳斥佩拉纠派的著作《论罪之惩戒与赦免及婴儿受洗》(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oe et de iaptismo paruulorum)中,围绕无辜的婴儿为何受洗的争论,奥古斯丁仍旧认为如没有对律法的知识,没有朝着另一个方向的理性的运用(in alterutram partem rationis usus),便无罪(Pecc. mer. I 35,65)。这几处文本都将具有以另一种方式行动的可能作为归罪的前提。奥古斯丁晚年回顾一生著作写下的《勘正》(Retractationei)也清楚表明,经过与佩拉纠派的辩论,在坚持原罪说和婴儿受洗的前提下,他仍然持有一种蕴含了自由选择含义的意志概念,只不过意志的表现已不限于自由选择一个层面。在对《论真的宗教》(De vera religione)的勘正中,奥古斯丁直言,只有意志才会犯罪这一定义并无错误,虽然他指出,当初这一定义所指并非《论自由决断》卷三所说对罪之罚(poena peccati),亦即原罪,但即便被称为非自愿之罪(non voluntaria peccate)的原罪也有意志的活动在内(retr. I 13,5)。他在该处坚持了早年提出的罪的定义,但原罪之中意志的活动已非早年用以解释罪在意志的自由选择。随后对《论两种灵魂》的勘正中继续解释了这一差别。针对这本著作中对意志的定义,奥古斯丁强调不受强制地自愿犯罪是就伊甸园中的初祖而言,初祖明知上帝的戒令却在未受强制的情况下违背戒令,也就是他们没有丧失做或不做的心灵的自由运动,具备"避免恶行的最大能力"(ab opere malo abstinendi summa potestas),而人类的原罪不是在具有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来说,婴儿的原罪是因为身心都来自亚当、夏娃的血脉,成人在此之外对肉欲也有意志的认可(1 15,2-6)。这里呈现了做或不做的自由选择和另外一种意志的认可的区别,而且与其他著作中的类似表述一道,令许多学者认为奥古斯丁主张堕落之后的人类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但原罪仍源于人的意志。原罪如何仍旧源于人的意志后文专论,而对于晚期奥古斯丁是否认为人类丧失了自由选择的能力这一问题无论持何看法,不容否认的是,他非常清楚自由选择的含义及与罪责的关联。
那么,提出原罪说之后的奥古斯丁是否认为堕落后的人类不再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这一问题的关节在于,奥古斯丁不以自由选择作为原罪的前提,等于他认为人类丧失了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还是另有所指?这就涉及刚刚所说《论两种灵魂》中就已埋下的自由选择的歧义。以另一种方式行动的选择自由要求意志与行动之间存在有效的因果联系,愿做则做之,不愿则不做。但这一因果联系可能并不存在,奥古斯丁对此有清楚的认识。《论圣灵与文字》(De Spiritu et littera)中辨析了意志(voluntas)与能力(potestas)的分离,有愿做而不能做者,有能做而不愿做者,意志作为原因不一定能引发作为效果的行动能力的使用,但行动能力的使用作为效果必然以意志为前提,所以他认为即便不自愿(invitus)做某事的人也是靠意志(voluntaie)所为,只不过是不愿(nolens)为的。这显示出奥古斯丁常用的几个与意志相关的术语进一步的分层。根据上面的引述,形容词“invitus"、动词现在时分词“nolens"与副词"non voluntate"本是同意,均指丧失了以另一种方式行动的可能,但在这里“voluntate”被放在另一个层次描述意志更内在的运动,行动能力与这一层次的意志相分离。如他稍后所说,受强迫之人不能做他意愿做的事情便是缺乏能力,认为人愿做则能做、不愿做则不能做是将能力附加在意志之上。然而,意志不能引发身体的行动并不代表意志或者说心灵本身丧失了运动能力,即便不能如其所愿地行动,但对另一种行动的意愿仍旧存在,更何况强制如果不是如极端例证中所描述的完全控制了人的身体,人的行动自由本质上并未丧失,问题仅在于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实现自由的行动。正因为心灵仍旧能意愿与实际不同的行动,罪行的发生便具有如下三种情况:
(1)具备行动自由,如果意愿不犯罪便能够不犯罪,但仍旧意愿犯罪,且不存在对不犯罪的意愿;
(2)不具备行动自由,即便意愿不犯罪也仍不得不犯罪,而事实上仅有对犯罪的意愿;
(3)不具备行动自由,虽然意愿不犯罪也仍不得不犯罪,但毕竟保有对不犯罪的意愿;
尽管奥古斯丁并未设想第二种情况,但理论上完全成立,例如一个面对恶行想要大声呼喊而不能的哑巴与丝毫不想呼喊的哑巴相比,在良知的法庭上无疑有不同的审判。既如此,在不具备行动自由的情况下,对罪行的判定便还需要考虑意志本身是否显现出双向的运动。而无论是否显现,意志都具有朝向对立的意愿选项的潜能。当奥古斯丁说意志是心灵的运动时,也完全可以理解为心灵内部的活动,自由选择也就可以指意志对以另一种方式行动的意愿,而非指只要意愿,就能实现另一种方式的行动。就此而言,如果要说原罪使人丧失了自由选择,要么意味着原罪如一般的强迫一样使人在可能产生罪责的任何行动选项中都丧失了如其所愿地行动的能力,要么意味着意志仅仅是单向的活动,对于前者,奥古斯丁没有如此强且明确的论断,而后者与他的许多其他表述相悖。然而如此一来,奥古斯丁驳斥佩拉纠派所说的自由意志又是否认了什么呢?这便需要深入勘查原罪中意志的活动所指为何。

年轻的奥古斯丁和母亲莫妮卡

2 意志与自由决断
意志与能力的区别已经显示出意志活动可以处于从心灵活动到身体行动的不同阶段,最直接的是作为行动的效果因,奥古斯丁将意志理解为与自然的效果因相区别的一种效果因(c".V10)。奥古斯丁也将作为行动效果因的“voluntas”视为欲望(libido)、追求(impetus)或欲求(appetitus),是为行动欲求(appetitus actionis),他明确提到,这个术语是对斯多亚派的概念“ὁρμή”的翻译(ciu. XIV 18,XIX 4)。当代学者拜耶斯(S. Byers)对奥古斯丁在斯多亚派影响下形成的处于心身历程不同阶段的意志概念有细致的辨析!,她的工作非常有助于解释奥古斯丁究竟在何意义上谈论意志自由,以往学者对此的争论实在是将不同阶段和层次的“voluntas”混为一谈。下文逐一展开。
如上节所述,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的丧失指的是行动欲求不能有效地引发与其一致的行动,但一个效果因未能导致相应的结果并不等于这个效果因不存在,故而有三种罪行情况中(2)和(3)的区分。未能引发与实际不同的行动的意志该如何理解呢?奥古斯丁虽然未从这一角度思考,但他完全清楚相关情形。我们直观上很容易构想一个剥夺了我们行动自由的外在强制,绝对不可能连我们对另一种行动的意愿都剥夺。《论圣灵与文字》中虽然区分了意志与能力,但更为出名的是《论自由决断》中的表述:没有什么与意志自身一样就在意志之中,没有什么与意志自身一样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中。这里的能力(potestas)显然不是如其所愿地行动的能力,而是意志自己使用自己的能力(lib. arb. II51)。也正因为意志自身能掌控自身,奥古斯丁在写于早期的《论自由决断》第一卷中认为,只要意愿善良意志,自身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善良意志(I 29)。意志对自身的使用便是使得自己意愿过正直、诚实、善好的生活,而非追求易逝的尘世之物。《论自由决断》中多次谈到意志双向的使用,如意志或者因为正义让理性不服从于欲望或者享受欲望(1 11,21),意志是中等的善,既可以用于好也可以用于坏,既能朝向不变的公共之善,也能朝向低等私有之善(II 19,51-53),意志既能朝向这也能朝向那(III 1,3)。这些表述让学者们认为奥古斯丁所谈即意志的自由选择能力,并进一步地争论第一、二卷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罪的定义与第三卷的原罪是否矛盾。然而,从这些表述来看,它们与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观念有重要不同,反而更适合用《论两种灵魂》中那个“意志居中、可左可右”的类比加以解释,显示的是意志的双向潜能。只不过,广义而言,可左可右的中性能力可就任何相对的选项而言,行动自由也是如此,但奥古斯丁关注的意志选项是可用好坏区分的不同生活追求,是直接就朝向的目的而言。这一点非常关键,虽然自由意志问题本身是就任何行动和意愿而言,但奥古斯丁显然不关心我们在中性的事情上是否具有意志自由,他思考的始终是有价值和道德属性的行动与意愿,而价值与道德属性必然是就目的而言,正是这一点使得行动自由与针对意愿选项的自由选择区分开来。
任何单一行动都以单一对象为目标,而单一目标要成为一种生活目的需要满足独一性,否则,不足以主导生活的追求。奥古斯丁并未阐述这样的主张,但他谈论的意志朝向的对象往往是某一类事物,事实上,在他的等级存在论(hierarchic ontology)视域下即两类事物:低等级的、可朽的、世俗的、肉身的善好和高等级的、不朽的、神圣的、精神的善好(an. quan. 33,7-76;diu. qu. 54;ciu. XI 16)。受到新柏拉图主义术语的影响,奥古斯丁称朝向神圣事物、朝向上帝为“皈依”(conversio),离开神圣事物而追求世俗善好和自身的享受则是背离(adversic)与颠舛(peaersio),后者被他视作一切罪的根源(c. Sec. 11;Gn. adu. Man.II 9,12;ciu. XII 9)。等级存在论又与他沿袭自古希腊的目的论相结合,以安享/利用(frui/uti)这对概念将事物分为可享的、可用的以及既可用又可享的,唯有只可享而其他一切均用于对其的安享的是至善,即上帝,若将可用的当作可享的便是低等的爱和颠舛的意志(peaersa voluntas)(diu. qu. 30;doctr. chr. I3;uerarel. 13,26;ciu. XIV 6;lib. arb. II 14,37;Gn. litt. VII 27,38)。在奥古斯丁的表述中,这些以不同善好为目的的意志并非引起直接的行动,而是以某一类事物为目的的整体追求。他对这一心理过程的典型描述可见《上帝之城》中追问亚当、夏娃食禁果的犯罪根源时所说的“坏树结坏果”(ci. XIV 13),结出罪行恶果的不可能是上帝创造的自然本性,而是潜伏在初祖心中背离上帝的意志。拜耶斯即认为这些文本中所指的意志并非直接指向单一对象的当即(occurrent)欲求,而是指向一类事物的倾向性(dispositional)欲求,当某个对象满足这种倾向时才会产生以其为目标的行动欲求。
倾向性意志的自由与行动意志的自由有显著不同,后者因为实际行动的唯一性,引发该行动的意志与否定该行动的意志相互排斥,一者产生会使另一者消失,其自由在于消失的另一种行动意志是可能的,而前者并不能直接引发实际行动,两个矛盾的倾向性意志也能同时并存。就如上文提到,丧失行动自由的人要意愿不同的行动也能意愿,这是最在意志之中的对意志自己的权能,可左可右、可好可坏,无法剥夺,只不过它和对某类事物的意愿一样都止于一种倾向。倾向性意志始终具有双向的潜能,在此意义上本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其是双向潜能而言也可以称作自由选择,但不是对行动的选择,而是对意愿或者说对追求的目的的选择。!但是,就像刚刚说过的,矛盾的倾向性意志也可以同时并存,而非如行动意志那样非此即彼,如此才能理解奥古斯丁在他花园皈依的记述中所说的“两个对立的意志将我撕裂”(conf. VIII 5,10-11)——追求神圣至善的意志和沉湎于世俗肉欲的意志在他心中同时存在,相互争斗。这也是他时常引用的“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罗马书》7:19)所描述的实情。因此,除非其中一种倾向彻底消失,选择之意在此就并非那么严格。这恰恰造成了究竟是用选择还是决断来翻译“liberum arbitrium"的困难。
“liberum arbitrium”与“voluntas"“libera voluntas”经常混用,这一点在《论自由决断》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卷一中明确宣称:除了自己的意志和自由决断,没有别的任何东西让心灵去服侍欲望。它们都被用来指称我们或者借以犯罪或者正直生活的能力(lib.arb. I16,35,II1,3-2,4,18,47),“liberum arbitrium"则更常与属格的“voluntatis"连用,以标示其是属于意志的活动或能力。学界一直有以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来理解或者要求“liberum arbitrium"的观点,典型如里斯特(J. Rist)认为基于原罪和恩典说的,"liberum arbitrium"已不具有“不这么做的选择自由",人因而只是如木偶一般。较晚近的柯万(C. Kiraan)和韦策尔(J. Wetzel)则明确指出“liberum arbitrium"是免于外力束缚的做或不做的自由,尽管二人就自由选择是否是自由意志的必要条件看法并不一致。这样的理解与分析哲学中自由意志论、决定论和兼容论的争论相结合,生出奥古斯丁在这三种主张中持有何种立场的争论。典型如《剑桥奥古斯丁指南》中自由意志一章的作者施杜普(E.Stump)吸收了兼容论代表法兰克福的研究,认为提出原罪和恩典说之后的奥古斯丁虽然认为人丧失了不犯罪的选择自由,即无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停止罪的行为,但仍旧能够选择向上帝祷告、祈求恩典。她从兼容论的观点出发,结论却是在意志薄弱问题上奥古斯丁和自由意志论者仍然是一致的,只是在晚年发展出预定论之后才导致祈求恩典的意愿也不在人的权能之内了。布拉赫腾多福同样是基于法兰克福的理论,但为奥古斯丁划定的立场却不同,他认为奥古斯丁与兼容论一致,没有再将自由选择作为罪和责任的前提,而是以自发的自由为前提,堕落后的人类对于罪行给予了意志的认可,但这一自由是不对称的,人只有对恶的认可,对善的认可依赖上帝的预定和恩典。且不管将奥古斯丁划归为什么立场,所有这些争论都源于"liberum arbitrium"是否意指做或不做的自由。
奥古斯丁研究的大家吉尔松早已阐明,"liberum arbitrium"是人在不同动机之间不可被剥夺的选择自由,但这一能力并不意味着选择目标的实现。如上所述,《论自由决断》中虽然多次谈到意志具有双向的能力,但并非在对立的行动之间选择,而是在对立的意愿亦即目的之间选择,用吉尔松的话说即在动机呈现的不同善好之间进行选择。该作虽然与《论两种灵魂》一样将意志作为罪责确立的前提,但意志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不一样。《论两种灵魂》关注的是意志不受外在强制的形式化条件,《论自由决断》关注的则是意志的何种活动构成罪的实质条件。相应的,前者对罪的定义也是形式化的,即已提过的:具有行动自由时做正义所禁止的事情(duan. an. 12,15),但无论是正义还是正义所禁止的事都未作说明。后者则对正义和罪都有实质性的定义,正义是存在者依其所处的存在者等级秩序中的位置活动,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即当热爱并追求更高等级的存在者(lib. arb.I 13,27),意志背离更高等级的永恒不变之善而转向低等的流逝之善便会犯罪、包含着罪(ibid. 1 3,6-11,23,16,35,II 19,50-53,III 5,14;conf. 115,10)。前者只是说明归责的外在经验条件,因此无法区分上节所说(2)和(3)两种情境,但也正因此凸显出一个重要差别,即二者所能判定的罪实有不同。
很诧异学者们在讨论自由选择是否是判定罪责的前提时却不强调罪的实质含义,这可能是因为奥古斯丁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谈论罪。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以尘世易逝的低等善好本身为目的,故而将其置于高等善好之上,这是一切罪的必要条件。这一定义绝对正确,如果不是废话的话。即便我们不接受奥古斯丁以上帝为至善的等级式价值实在论,任何对罪的判定都是认定犯罪者因其所追求的善好而损害了其他更高的善好,除非认为某些罪行出于追求恶本身的“魔鬼意志”。然而,因为是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判定罪,仅以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为条件便不足以涵盖所有情况,唯有说明心灵在一切罪中共有的活动方能满足,奥古斯丁接受斯多亚的思想,将这一活动称为意志的认可(consentire)和拒斥(dissentire),也就是“arbitrium voluntatis”。“conversor”(朝向)、“consentire”“arbiter”都是奥古斯丁描述意志活动的不同术语,用选择来解释也不为过,奥古斯丁本人也说过,选择(eligat)追求和拥抱什么在于意志(lib. arb. I 16,34),吉尔松也称“arbitium voluntatis”是一种选择。只要是在多个选项之间产生偏好都可以称为选择,无论是行动选项还是意愿选项,只是判定行动罪责所要求的自由选择可以被实实在在地剥夺,而就意志的朝向即可判定的罪所要求的自由选择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被剥夺,何况事实上意志可以同时认可多个相互矛盾的选项。正因此,是否存在多个选项、对某个选项是否有认可和拒斥的双重可能不是判定罪责的条件,对任何景象所呈现的善好接受或者拒绝都在我们的权能之内(in nostre potestate),在意志的权能之内(in potestate voluntatis)(lib. arb. III 25,74;ciu. V 9),我们完全可以既接受又拒绝,由此形成矛盾的或强或弱的倾向性意志,唯有在一定行动情景中才会排他性地选择将某个倾向性意志付诸实践从而产生行动意志。对于行动上的罪,需要行动自由作为归责的条件,而对于最宽泛意义上、仅就意志便可判定的罪,意志对可追求的低等善好的认可便是判定的实质条件(lib. Arb .III 10,29,10,31)。基于此,用“自由决断”来理解、翻译“liberum arbitrium”更为合适,这里的自由也就是早有人指出的自发、源于其的含义。
基于此,也可以理解《论圣灵与文字》中那句看起来如此自相矛盾的话:即便不自愿(invitus)做某事的人也是靠意志(voluntate)所为,只不过是不愿(nolens)为的。如上所述,“invitus”“nolens”“non voluntate”在《论两种灵魂》中本都指受到外在强制、丧失行动自由,此处的“voluntate”则与《论自由决断》中同义,指靠意志、由意志、源于意志。强迫只要没有强到彻底控制人的肢体,被迫的行为也是靠意志行使,也有意志将屈从所能获得的善好置于牺牲的善好之上的认可,只不过此时判定什么样的罪行是另外的问题。而对原罪之为罪意志的认可扮演了关键角色,对《论真的宗教》的勘正中说,被称为非自愿之罪的原罪中也有的意志活动便是其认可:处于原罪的两种境况——无知和无能中的人,前者是以意志将不可为的认定为可为的,后者束于肉欲,虽然不能如其所愿而为,却也以意志认可了肉欲(retr. I 13,5)。而针对《论两种灵魂》,尽管奥古斯丁已不再强调行动自由是罪责的前提,但依旧辩护了早年定义中罪在意志、非受强制这一点,在他看来,对肉欲的认可出于意志而非强制,无知之人的行为也是靠意志而非强迫,只不过非受强制并不以具有做或不做的自由为标志,而是以自发为标志(I 15,2-3)。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奥古斯丁一方面称原罪也出于意志、靠意志(voluntate),另一方面又称其为非自愿之罪(non voluntaria peccata)。他在《驳尤里安未完稿》中反驳尤里安将自愿(voluntarium)等同于非必然(non necessitate)、非受强制(non ccactum)时使用了这一概念(c. Iul. imp. IV 93),不过《论自由决断》卷三就以上帝的预知为背景提出了这一问题:如果意志转向流逝之善是必然的,对其归罪是否公正?奥古斯丁在那里论证了上帝的预知与出于意志并不矛盾,且有生于无知和无能虽是某种自然状态之语(lib. arb.III 18,54),但滞留于无知和无能并非受必然所迫(III 20 56),然而也能看到“愿做正直的事却不能”这一经典的体现原罪的情形被归为必然。而到了他晚年对佩拉纠派的反驳中,曾经著作里意志与必然之间的矛盾和隐约的关联竟被以“对必然的意愿”(voluntas necessitatis)和“意愿的必然"(necessitrs voluntatis)加以统一(c lul. imp. IV 93)。除了一-如既往地以人类与初祖之间的联结解释人自出生便陷于罪的必然性(peccati necessitas)中,以及原罪是对初祖之罪必然的惩罚之外,与意志概念相关的关键是,在原罪之中究竟有没有意志的认可?
奥古斯丁在这一点上同样表现出矛盾的陈述。《驳尤利安未完稿》中关于作为原罪体现的肉欲说道,有一种坏的性质(qualitas malt)内在于我们,当没有碰上念想或感官所欲求之物时,并不会被什么诱惑激动,可一旦碰上就会唤起一种欲念,这欲念是肉欲的效力(actus),虽然当心灵不认可时不会有什么效果(effectus),但就效力来看肉欲仍旧存在,这是内在于人的恶。就此而言,即便受洗之后肉欲的效力仍旧存在,只是它的罪责被赦免了,但基督徒依旧要与其争斗(c.T.VI19,60)。全书多次谈及肉欲被激发,但并无对其的认可(11 3,5,8,25,14,28,111 26,62,IV 3,9)。(驳尤利安未完稿》中也多次说,心灵、精神或者意志不认可肉身中的运动、对快乐的追求和肉欲(c.Iul. imp. I 68,101,V 50,59)。但同样这两部著作中也说到,肉欲会从我们这里偷走认可(c. lul. IV 2,10),牵扯我们去认可它(c. lul. Imp. I102,II 221)。更为明确的则是已经引用过的《勘正》中说的,即便非自愿之罪中也有意志的认可,尽管意志在其中占的分量非常之少。这些表述让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吴天岳认为,原罪中有并非基于意志的自由决断的认可。再结合奥古斯丁所说的罪的必然性,合乎逻辑的推论便是在原罪中有意志必然的认可,无论多么微小。
坚持罪在意志,却说这样的认可不是来自意志的自由决断,这是个奇怪的论断,将在自由决断之外赋予意志另一种能力和活动。且不论这一点,如果意志有必然的认可,是否就意味着它甚至丧失了仅仅在心灵内部否定肉身善好的可能?这与之前所说意志双向的自由决断不可剥夺岂不矛盾?再考虑到奥古斯丁经常说的,人类堕落后丧失了“能不犯罪"(posse non pecccare)的自由,便又会回到原罪使人类丧失了行动自由意义上的自由选择的观点,《勘正》中也确实将做或不做的自由仅归于初祖(retr. I 15,6)。是否如此呢?在笔者看来,学者们在此问题上聚讼不休的一大疏忽仍旧是没有强调罪的实质含义。如果把罪的实质定义套入上述结论就会得到,意志必然认可可朽的、世俗的低等善好是追求的目的,人类没有行不追求世俗善好之事的自由。一切的关节都在奥古斯丁的等级式价值实在论,一旦将所有仅仅追求上帝之外的善好的意愿划入罪的范畴,这样的意志的认可就在逻辑上“必然是”必然的,因为除了蒙受恩典的基督徒,不识上帝者自然只认可世俗善好。当然可以反驳说,人总是拥有行追求各种精神价值之事的自由,如何能说丧失了自由选择?但自从奥古斯丁拒斥了古希腊理智主义和德性后,如果它们不是服从于对上帝的追求便同样是颠舛的意志。
理解意志的必然性依然有赖于拜耶斯等人所说的,奥古斯丁的意志乃朝向某类事物的倾向性意志,这恰恰合乎他所说的“意愿的必然”。《驳尤里安未完稿》中提及的“对必然的意愿”以死亡是必然的但有人意愿死亡作解,这显然是一个逻辑错谬的语言游戏。但“意愿的必然”以所有人都必然意愿幸福作解则毫无问题,因为一旦将意愿的对象扩大到一个如此大的类别,对其的意愿就自然成为必然一无知者必然只认可世俗善好,无能者即便认识上帝,却摆脱不了对世俗善好的认可,奥古斯丁所说的原罪的必然性不过就是这样一个合情合理的含义。这样的学说看似源于对尘世善好的极端排斥且显空洞,却是对人类处境的深刻揭示。意志必然的认可并不排斥对低等善好的否定,罪的必然性没有剥夺形成双向的倾向性意志的可能,而双向的也就意味着杂多的意志(diversae voluntates)、破裂的自我(dissipabar a me ipso),奥古斯丁无数次以“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表述。“精神和肉身相争,肉身和精神相争”(《加拉太书》5:17)描摹的就是这样的真实困境:我们始终无法摆脱对低等善好的欲求,却又因认识到更高的善好而懊恼悔恨。在奥古斯丁看来,只有上帝的恩典能将人从这样的困境解救。这一必然性倒也确实否定了某种意义上的行动自由,即奥古斯丁驳斥佩拉纠派所坚持的,人有行追求高等善好之事的自由,但因为对他而言,所有对善好的追求若不以上帝为目的便仍为颠舛,所以他所否定的只是以信仰上帝为追求目的的行动自由。如果认为这一必然性否定了任何为了更高的善好放弃较低善好的行动自由,否定了选择以什么手段实现低等善好的自由,那将导致一个荒谬结论,即所有追求私利和肉欲的行为都因缺乏行动自由而在罪责上无法区别。

油画《圣奥古斯丁的胜利》(1664,Claudio Coello)

3 意志与理智
意志是杂多冲突的,自我是分裂的,那么意志在心灵中究竟占何等地位?学界关于奥古斯丁意志概念长期讨论的另一个主题即奥古斯丁是否是自由意志的发明者,古希腊是否有自由意志概念,以及奥古斯丁是否是唯意志论者。就“voluntas”一词的使用来说,奥古斯丁之前当然已有先行者,如西塞罗、塞涅卡、安布罗斯、维克多里努斯(Marivs Victorinus),但将之前思想家已经谈论过的各种含义汇聚于“意志”一词,形成影响后世的一个根本哲学概念,奥古斯丁是第一人。然而,也正因为是已经谈论过的种种含义和问题,要说清楚意志概念有何推陈出新之处,就需要辨析其中含义的继承与更替。
《论自由决断》卷一中以这样的方式提出意志的地位问题:“对于居主宰且拥有德性的理智(mens)来说,任何平等或优越于它的东西不可能使它作贪欲的奴隶,因为这样的事物必然是公义的,而比它低劣的东西也不可能做到,因为这样的事物太虚弱无力了。于是只剩下一种可能,即唯独理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决断能使它做肉欲的帮凶。”这明确表明,意志、自由决断既不可能是高于、同等于,也不可能低于理智,而是属于理智自己的(propria)。这里之所以将常常被译作心灵的“mens”译作理智,是因为前文已然说过,人因“mens”和“spiatus”优于动物,当“ratia”“mens”“spiatus”掌控灵魂的运动(motibus animae)时便是有序的(lib.arb. 1 8,18)。“Ratio”“mens”"spiatus”在奥古斯丁的术语中基本同义是学界早有的研究,分别译为理性、理智和精神。意志和自由决断,或者说意志的决断属于理智也能解释奥古斯丁将认可和拒绝既归于意志,也归于理智。与此相应,在《创世纪字义》中可以看到奥古斯丁还将判断(judicium)与意志的决断等同,即对内外感官呈现的各种景象(visa)的刺激加以认可或拒绝,从而形成各种欲求(Gn.litt. IX 14,25)。《驳尤里安未完稿》中提到尤里安将意志定义为理性基于判断进行的活动,奥古斯丁也接受了这个定义(c. lul. imp. I 47;另见c. lul. V 9,36)。
认可或拒绝首先针对的是各种感官刺激,受斯多亚派影响,奥古斯丁也称这些感官波动为初动的情感,理智或说意志尚未对其做出认可或拒绝(ciu. IX 4),做出认可或拒绝后便形成完整的情感(passiones),而情感就是对我们想要的东西认可、对不想要的东西拒绝的杂多意愿(vvluntates)(ibid. XIV 6)。上文也提过,奥古斯丁将欲求(appetitus)也称为意愿。这样混杂的使用让研究者们注意到奥古斯丁文本中复数的“voluntates”和单数的“voluntas”的区别:“voluntas”对感官景象做出认可或拒绝形成各种“vvluntatss”。同样结合法兰克福的研究,这被称为意志的二阶结构。我们已经知道,这些“voluntates”都是各种倾向性意志,这一二阶结构继而针对的便是各种潜存的、停留于念想,甚至相互冲突的倾向性意志,在认可或拒绝后产生行动意志。奥古斯丁就是用这一心理过程来解释不同的罪的发生。《论创世纪:驳摩尼教徒》中用伊甸园中蛇、夏娃、亚当的形象来比喻罪的发生经历的三个阶段:最初是通过思维或感官产生的罪的暗示(suggestio sive per cogitationem,sive per sensus corporis),但尚未在心灵中激起犯罪的欲求(cupiditas ad peccandum),好比蛇的引诱;然后是欲求已然产生,但尚被理性所压制,好比妇人被蛇所说服;最后是理性认可了对罪的欲求,好比亚当屈从于夏娃的主张(Gn. adu. Man. II 14,21;s. dom. m. I 12,34)。此过程可图示如下:

根据这个图示可以简单地说明奥古斯丁的意志概念与前人思想的关系。无论是作为行为效果因的意志所蕴含的自发自由,还是不受强制的选择自由,奥古斯丁均非常清楚,但这些亚里士多德的自愿(έκούσιου)概念已然蕴含。以某一类事物为目的的倾向性意志也近似于亚里士多德的愿望(βούλησις),甚至原罪中必然的认可在他所说的愿望的目的不是考虑的对象,“所有人都以显得善好的为目的,而对象如何显现不在人的控制之内”(EN 1114a32-1114b2)等观点中隐有端倪。如果说奥古斯丁有所发明,那就是他深入到心灵内部探究自发自由和选择自由的根源,并在斯多亚派的影响下将其确认为意志的自由决断。于是问题进一步成为,判断的终极权威究竟是理智还是意志?如果意志的决断属于理智,也就是说认可或拒绝以理性的认识和判断为基础,那就与古希腊的理智主义传统并无太大区别,事实上他用体现原罪的无知和无能解释个体行为,这些在亚里士多德讨论的对原则性知识的无知和习性中都可以找到类似论述。当然,众所周知的一个明确差别是,他不再将无能归因于无知,相应的是他不再认为靠古希腊的理智能够实现德性,德性必须包含对不变的精神善好、对至善的爱(ciu. XV 22)。
可以说,奥古斯丁构想了两个新的问题语境。一者,虽然他没有说过意志是独立于理智的更高的、终极的仲裁和权威,但在人类坏的意愿和行为中他确实赋予意志脱离理性知识的独立性,同时又不像柏拉图主义那样以非理性解释这种独立性。这一独立性在初祖的堕落和天使的背叛中达到了极端展现:初祖认识上帝且享有不受肉身束缚的完整自由,却仍旧以自己的意志背离上帝;天使更具有完满的知识且没有身体,却仍旧以自己的意志背叛上帝。在这样的神学叙述中,意志才成为彻底独立的官能,但这个意志概念已不再适用于解释个体行为。随着他在《上帝之城》中对恶的意志之根源的不断追问,推出造物都自虚无中创造和恶的意志是对虚无的意愿这两个回答(ciu. XII 6),由此意志概念被重新放进了宇宙论和形而上学语境。二者在人类好的意愿和行为中,与其说奥古斯丁发明了意志,不如说他发明了爱。是他第一个充分展示了爱是不同于知识的另一种何其重要的能力,展示了行为的理由和动机是如何分离,没有爱的推动不可能实现好的生活,只是对他来说,没有上帝的恩典,人无法摆脱对低等之善的爱,不可能爱更高的善好。

辩论中的奥古斯丁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郑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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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21:5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贺磊丨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贺磊: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关于人类意志及其自由的道德论证,是康德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关键。在道德哲学奠基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意志概念越来越清晰地被赋予和“实践理性”等同的含义,并最终区别于“意决”概念。这一区分可视作康德对作为“高级欲求能力”的道德能力的哲学阐释和辩护的后果。康德将道德能力关联于对无条件实践法则及由此导出的道德善的理性欲求,使绝对自发性意义上的自由成为道德能力的前提。但康德对道德经验的阐释表明,道德能力作为高级欲求能力只有在与低级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作为“意志自律”这一事实而展现。因此,意志与意决的概念区分共同构成了实践自我对自身道德能力的阐释。经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可能的实践自我理解,不仅主张人类理性具有不可以理论方式还原和解释的“向善的意志”,也作为理论之外的另一个截然不同的“视角”展现了人类理性的自由。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229-25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4月
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著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作为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意志(Wille)概念为阐释者带来的困难是系统性的,因为它与其他紧密关联的若干概念(实践理性、自律、自由)一道构成康德对人类道德能力的复杂理解,以至于对它的恰当把握很难不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奠基工作的整体阐释。当然,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具体困难首先在于对该概念本身的界定。康德不是一个吝于给出定义的哲学家,但越核心的哲学概念越难以在康德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前后完全一致的清晰定义。事实上康德自己非常清楚,哲学概念的一个清晰定义的获得意味着哲学工作的完成而不是开始(A731/B759)。考虑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本身,尤其是其实践哲学也经历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很容易理解康德并不一开始就将“意志”直接等同为“实践理性”,或从一开始就清晰地区分“意志”和“意决”(Willkü r)。因此,我们对意志概念的考察虽然不必是历史性的,但却必须考虑理论发展的可能线索和理路。本文的意图在于尽可能地展示意志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奠基工作中被赋予的哲学意义,因而我们将大致按照批判时期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顺序,逐步考察意志概念在不同著作中牵连的核心问题,从而围绕意志概念给出对康德道德哲学某些重要观点的辩护性阐释。
▲ 本文作者:贺磊 博士
1

意志与实践哲学的可能性
在康德的批判时期的著作中,意志概念的频繁出现伴随着实践哲学工作的展开,而这一工作的前提是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主题的《纯粹理性批判》。虽然提及次数有限,康德已经将意志概念联系于自由问题,并指出意志概念和我们对什么是“实践”的东西的理解相关。在明确提及实践自由的语境中,康德时常使用“意决”概念。由于康德直到《道德形而上学》才在术语的意义上严格区分了意志和意决,这两个概念都可能关联宽泛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问题。确定的是,这对概念和康德的“理性”概念一样都表达了某种“能力”(A534/B562),而且是一种和“情感”(Gefuhl)一样不属于“认识”的能力(B66)。这种与认识能力和情感能力区别且并列的能力,在康德的后续著作中更常被称作“欲求能力”(Beeehrungsvermogen),不过在第一批判中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A802/B830),且指涉一种感性的、不依赖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与之相对照,意志与理性的关系似乎更为密切,因为康德会谈到理性具有能够规定意志的“因果性”(A8O3/B831)。因此,即便不考虑康德赋予意决的自由的确切含义,同样被理解为是一种因果性的“自由”,在与理性的关联中也潜在地关联于“欲求能力一意决一意志一理性”这一概念簇。最后,第一批判也已经零星提到了“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某种联系(A44f./B79)。
仅凭上述有限文本事实,我们还无法看出一个清晰的意志学说的轮廓,但可以从中获得一些重要观察。由于自由问题首先是在思辨形而上学的语境中提出的,康德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证成一种与“自然的形而上学”相并列的“道德的形而上学”(A841/B869),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按照康德后来的自我理解,《纯粹理性批判》仅仅是对“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的考察,那么前者当然不与道德哲学或广义上的实践哲学有直接关系。但问题在于,康德在第一批判中直接将一切实践哲学排除在了“先验哲学”之外。即便二律背反学说论证了先验自由是可设想的,这一先验自由概念也仅仅是一个关于绝对自发性(absolute Spontaneitat)的理念,没有任何对应直观可以被给予。更重要的是,先验自由之所以是一个“宇宙论的”理念,正是因为该理念对应的首先不是世界中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而只关涉某种“必须仅仅存在于世界之外”(A451/B479)的能力,其首要哲学意义更多关联的是古代哲学所讨论的“第一推动者”(A450/B478)的问题。但是既然康德认为,“凡是经由自由而可能者皆是实践的”(A800/B828),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先验自由”不是一个实践哲学的问题?如果实践哲学整个不属于先验哲学,与自然的形而上学对置的道德形而上学又如何可能?
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很显然在第一批判中就认为,意志自由问题是与先验自由紧密关联的,以至于会提出实践自由“建立在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这一论断,并且敏锐意识到是后者构成了我们理解自由的可能性的真正困难(A533/B561),因此关于先验自由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对于实践哲学才可能有重大意义。而在直接谈论人的实践自由的时候,康德明显更偏好使用"意决"概念。被康德称作是“arbitrium liberum"的人类意决,是在与动物所具有的类似能力(所谓arbitrium brutum)的对照中得到界定的,指涉一种尽管(受到某种感性意义上的刺激)是感性的,但同时[不在感性的意义上受强制(necessitiert)]是自由的能力(A534/B562,A802/B830)。基于这种看起来首先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独立于感性驱力的强制”,康德似乎轻易引出了一种可能的积极自由概念:由自己而规定自己(sich von selbst bestimmen)(A534/B562)。然而,#自我规定"(Selbstbestimmung)这一后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可以视作自律(Autonomie)的同义词的概念,并没有由此得到真正阐明;因为康德还需要为此说明,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行规定或决定的“己”,而不只是被规定或决定的“己”。更重要的是,第一批判中的意决概念虽然显然和实践自由问题有关,但不直接指向后来道德哲学著作中与实践理性等同的“意志”概念。康德非常清楚,他在此仅仅表达了人类意决有一种“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A802/B830),并不直接绑定于道德现象的实践自由,至于这种实践自由“是否又会是自然”(A803/B831),则是另外一个所谓的“思辨”的问题。
第一批判中的这一观点,即“实践的自由是一种自然原因,亦即理性在规定意志方面的一种因果性”,在后续著作中得到了保留。这一方面意味着,康德不排斥以理论方式解释人类实践能力的可能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直接断言康德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持有某种当代所谓相容论的立场。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作为实践哲学主题的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在康德的内部语境中,如果人类的欲求能力所具有的实践自由归根到底“只是”这样一种能够作为自然原因起作用的自然能力,而不涉及先验自由,那么“实践哲学”就不可能建立在一种与自然判然区别的“自由”概念之上,康德随后在“道德一实践”和“技术一实践”之间做出的分别也将没有意义。反过来,只有论证实践自由和先验自由之间确实有某种重要联系,实践哲学才有资格和理论哲学并列,而不隶属于后者。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将自由概念称作是整个批判哲学的拱顶石时,这个自由概念的含义不能只是宇宙论的和先验的,也不能只是第一批判中被归于“arbitrium liberurn"的自由,而必须同时是先验的和实践的。换言之,“实践自由”不能仅仅是一种可以有理论解释的、归根到底服从于自然法则的自然能力,而且需要是一种按照另一种“法则”才可能的能力,这种能力正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自发性”而不能进一步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
如果第一和第三批判之间的道德哲学工作能够为理性批判的体系和哲学的体系的划分提供坚实的依据,那么对道德问题的探讨应当有助于我们证成一种不仅仅是“自由意决”的自由能力。按照康德的计划,这种能力是通过对所谓“实践理性”的批判来给出的。众所周知,在这个批判中康德想要表明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并且由此自由这一先验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也得到了证明(5; 3f.)。然而要真正理解这一计划并不容易,其困难不仅仅在于康德自己采取的论证方式,也在于现当代哲学对于“实践理性”的流行理解与康德的理解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差异。泛泛而论,理性能力或思维和认知的能力,当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康德并不是对我们的认知和思维能力如何运作给出一般性的刻画,然后再去考察这种能力在某种特定情境下(所谓实践)如何起作用,例如如何根据欲望和动机进行实践推理,如何形成关于目的一手段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信念等。相较这种或多或少可称为休谟主义——在当代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哲学讨论中,这种观点无疑是主导性甚至常识性的——的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远为复杂的义涵和理论负担。这首先体现在,康德在其成熟伦理学著作中多次将“实践理性”与“意志”完全等同(4:412,5:55,6:213)。这一做法都有可能制造理解上的困难,例如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频繁使用“意志规定”(Willensbestimmung)、“意志的规定根据”(Bestimmungsgrund des Willens)这样的表达时,意志似乎一方面可以是主动的、行规定或决定的一方(作为“纯粹意志”),从而与实践理性同一,另一方面似乎又可以是被动的一方、需要从纯粹实践理性获得其根据才能导向个别的欲求和行动。意志的这两种可能含义,与第一批判中“意决自由”隐含的两层(消极的和积极的)含义是相对应的。无论将一种“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称作是意志还是意决,这种能力似乎都必须包含着一种内在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而如果“实践理性”概念不能表达这种统一,反而仅仅代表着区分之一端,将这种能力称作实践理性似乎就有问题;对于“意志”概念而言也是同样的情况。
事实上,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和意志概念的一个主要困难,就在于意志概念涉及两种需要区分但又存在关联的语境:其一是对一般而言人的实践能力或欲求能力的理解,其二涉及对人的道德能力的刻画。如果道德能力只是一般欲求能力在某些条件下的运用,则无歧义地谈论人有一种“意志”的能力就是可能的。但康德恰恰认为,道德能力本质上有别于人的一般自然能力,恰恰是这种能力——因而既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能力,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使人有资格具有任何自然物所没有的尊严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区分“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我们因而可以将康德的整个伦理学视作是对这样一种特别的道德能力的哲学辩护,而这种辩护的后果似乎就是两种欲求能力很难得到统一解释。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康德哲学中随处可见的二元论的一种表现而已,只要我们不打算认真对待康德哲学的整体方案,就不需要将这两种能力的关系作为真正的问题提出来。但微妙之处在于,在康德对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中,这两种能力之间的关系恰恰是我们的道德自我理解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道德能力只有在与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表明自身的现实性。
我们将看到,这个微妙之处对应的正是康德的道德自律概念的难解之处。人类意志在道德事务中可以是自律的,康德的这个基本主张最需要解释的地方在于,为什么正是在道德这个特定语境中,意志概念和自律概念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类似问题在自由的主题上表现得更尖锐,因为比起自律,自由与意志的关联看起来更不应当受道德语境的限制,是否在道德领域之外还能有意义地谈论意志的自由?既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清晰地区分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和作为自由选择能力的意决,那么我们为何不能像莱茵霍尔德及后世很多康德研究者一样认为,康德势必也要承认一种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一种立法的实践理性能力的——狭义上的——实践自由的能力?显然,这种选项至少是与康德自己的许多考虑相违背的。康德毫不掩饰地将实践自由、意志自律牢牢绑定在道德能力之上,以至于在道德语境之外谈论自由和自律并以此作为理解道德现象的前提反而成了问题。这种在康德研究中不断被质疑的绑定关系,对于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建构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然与自由概念的对立所证成的哲学的划分,实质上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划分(vgl. 5:171)。换言之,按照康德的思路,只有证成了道德能力是一种自律和自由的能力,实践哲学才在一般意义上可能,“自由”才既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也不仅仅是一个“先验理念”,而是有“实在性”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哲学体系作为整体的意义,就高度依赖于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而这一工作的核心,就是论证我们有一种可以被称作意志的“高级欲求能力”。
2

意志作为高级欲求能力
《奠基》第一章开篇的论断是康德伦理学最广为人知的主张之一:唯有“一个善良意志"(ein guter Wille)才能不受限地或无条件地被设想为是善的(4:393)。这个需要整个康德伦理学来辩护的论断,将意志概念置于明确的道德语境中,因为这个论断中的“好”(gue),如康德后来在第二批判中所强调的那样,作为“恶”而非苦和祸的对立面,表达的是无条件的道德价值,因而对应汉语中的“善”(5:59f.)。然而“善良意志”这个表达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意志也可以是不善的,除非我们能够论证善乃是意志的必然属性。考虑《奠基》第二章对意志的定义:意志乃是“依照法则的表象而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4:427)或者理性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4:412)。仅仅通过该定义并不能看出,在什么意义上这种规定行动的能力本身必定是善的。但在定义意志概念时,康德直接引出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的论题,并由此阐述了所谓意志的“善”的含义:
既然为了从法则引出行动就需要理性,故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必然规定意志,则这样的存在者被认作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换言之,意志是一种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就认作实践上必然,亦即认作善的东西的能力。但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则意志就还服从于一些并不总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若意志并非自身就完全合乎理性(如在人这里确实如此),则客观上被认作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即是偶然的,而依照客观法则而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换言之,客观法则与一个并不完全善的意志的关系被表象为对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虽是通过理性的根据的规定,但该意志按照其自然并不服从这些根据。(4:412f.)
由这段关于意志和理性的关系的界定,至少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对法则的表象需要理性能力,因而如果意志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通过对法则的表象才能发动的能力,那么意志的运用一般而言就需要理性;第二,人的意志并不必然按照通过理性能力认识到的法则产生行动,其理由在于意志的规定还要求主观条件(即动机),在该条件缺乏时理性就无法规定意志,并且就人的意志的自然(Natur)而言,始终存在与理性的客观法则拮抗的其他主观条件;第三,意志的“善”被直接理解为与作为意志规定的客观条件的法则的一致,即便是以一种强制的方式,或者说恰恰是这种强制表达出一种实践上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是对“善”的认识的标志。单纯从第一、第二点看,康德的意志概念似乎与休谟主义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不冲突,因为通过区分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康德很接近预设了一种“欲望—信念”模型。但第三点导向了一种关于道德价值和意志的特别观点:不仅意志的善良与否取决于一个理性标准,而且理性能够以强制的方式按照客观法则规定意志,由此意志才能够是善的。
相较第一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奠基》传达出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决定性的一个新主张:对于人的欲求和实践的能力而言,除了有一种“看起来”能独立于感性和自然的强制的自由能力(即第一批判阐述过的意决)之外,还可能有另一种与“善”有着直接关联的能力,且这种关联展现的方式是理性对于欲求能力的强制。值得注意的是,与意决是通过和动物的欲求能力的对照得到界定不同,这种能力是通过与另一种可设想的意志的对照得到界定的:神性的(gottlich)或神圣的(heilig)意志就其意欲(Wollen)必然与客观法则一致而言是"完全善的意志"(vollkommen guter Wille),就此而言,理性的客观法则不可能对这个意志有任何强制,因而我们不能设想法则对该意志呈现为表达出“应当”的诫命或命令(4:414)。通过这一对照,康德得以引出同样作为其伦理学核心概念的“应当”(Sollen)和“命令式”(Imperativ)。但这不意味着人的“意志”与“善”的关系就此得到了完全澄清,因为与一种神性的意志不同,人的意志与理性恰恰不是原本就是同一的,因而在前者那里不会存在对于后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究竟是因为意志为客观法则所规定,从而意志才能够被称作是善的,还是因为出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的命令,客观法则本身才是善的?这个看起来只关涉善和法则的优先性的问题,实际涉及对“意志”概念的根本理解:非神性的意志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以至于意志和理性各自原本都有可能是“善”的来源?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更为清晰的方式展示了实践理性及其法则对于善的概念的优先性,以至于“善良意志”不仅不再成为引出定言命令和义务的出发点,甚至不再是一个对于论证而言的重要概念。相反,康德更多以“纯粹意志”的概念表达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由此康德不仅似乎避免了某种类似于游绪弗伦难题的困难,而且由于“善”被定义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纯粹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就在同一个意义上成为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根源与标准。然而这也意味着,“纯粹意志”是一种既给出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从而是理性的,又提供“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从而是欲求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能力就不可能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在不同选项之间能自由选择的能力。相反,对道德责任和感性需求之间的对抗和克服关系的强调,只能表明道德能力是无论有怎样别的选择都一定“能够”认同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约束力的能力。换言之,康德想要证明的是,作为有限的、非神性的但却一定在某种意义上“有理性”的人类欲求能力,人的意志存在着一种相较于其更“低级”的运用而言截然不同的运用方式,正是这种运用方式使得道德对于人类而言是可能的。
因此,虽然《实践理性批判》没有在术语上严格区分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和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但“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分判已经是其核心的论证目标了。为此,康德给出了对于人的欲求能力的一般界定,这种界定方式与《奠基》中的意志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结构上的相似,即人的欲求能力一般而言被理解为某种存在者“通过其表象而成为此表象之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5:9 Anm.)。这一对一般欲求能力的界定隐含表达了一种通过目的联结而起作用的能力,不过这种能力的运用所依赖的“表象”不必然是法则。如果“意志”或至少“纯粹意志”意味着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似乎就在于是“法则”的表象而不是其他表象成为行动以及由此得到实现的某种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一但是,仅仅通过“表象”在种类上的分别还并不能说明有一种原则上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
因为当人们追问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并将这些规定根据设定在从某种东西那里期待的愉快中时,重要的并不是这个令人愉悦的对象的表象来自何处,而在于它有多令人愉悦。若一个表象,即便它在知性中有其位置和根源,也只能通过预设主体之中的一种快乐情感才能规定意决,那么其之为意决的规定根据,就完全依赖于内感的性状,即后者由此能被其刺激而有愉快。对象的表象尽可以大不相同。它们可以是知性表象,甚至是与感官表象相对的理性表象,但它们真正借以构成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快乐情感(愉快,即人们所期待的、催动去产生出客体的活动的愉悦)皆为同一种类,不仅因为它只能纯然经验地被认识到,还因为它刺激了同一种在欲求能力中表达出的生命力,而在这种关系中,它和其他规定根据的差异只能在于程度。(5:22f.)
康德很清楚,为了有意义地区分两种欲求能力,就必须说明“表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不在于表象本身的内容。而如果我们评判对象是否可欲(由此当然我们必定有能力获得关于对象的“表象”)的终极标准只能在于对象的表象与内感的经验性关系(即是否由此会产生愉快),那么我们的欲求能力就只有一种。问题在于,一种可设想的与之截然不同的人的欲求能力,并不在于其发动完全不依赖于感性。正如康德坚持感性直观之于成功认知活动的必要性一样,感性因素并不能被排除出人的欲求能力的任何运用。因此,当康德在《奠基》中称人的意志总是需要主观条件,亦即总是以主观的动机为条件时,这一刻画涵盖了欲求能力的全部运用,而非仅限于低级欲求能力;相反,“客观上”某个行动的实践必然性,针对的只是理性的判断,更确切地说,是理性的价值评判。如果存在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它的发动需要同时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有效”的理性的价值评判必须能够在“主观上”提供出意志规定的动机,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在我们对所谓低级的欲求能力的理解中,对“动机”的客观化几乎是自然而然的,这也是因果主义的行动理论在根本上与我们的直觉相符之处。无论“表象”的内容是什么,对表象能够导向行动的理解,很难不是一种表达了“动机或理由作为某种类型的原因导向作为结果的行动”因果解释,即便这种因果解释难免因涉及身心问题而在形而上学上是存疑的。康德并不认为这种因果解释仅仅是一种成问题的常识性理解,因为在经验意义上为心理现象给出自然解释本身就有某种可辩护的正当性。但在道德的语境中,看起来康德所谓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可能性,似乎就在于自然因果解释的不适用。因为如果我们不再将一种自然因果联系运用于“表象”“欲望”等被理解为心理现象的意识内容,而是将看起来同样可以成为意识内容的“法则”理解为直接规定欲求能力的第一原因,那么由此发动的欲求能力必须预设一种自由因果性,对法则的表象也就不能再追溯到时间上在先的自然原因(例如某种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欲望)而得到解释。相反,法则直接规定意志的方式只能对应于一种绝对的自发性,由此道德意识与一种先验自由的联系便可以理解了。
但是,这个看起来表面上符合康德意图的阐释方式,掩盖了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困难;或者说,这种阐释会导向对“高级欲求能力”一种成问题的理解。在什么意义上,理性的“法则”作为原因起作用的方式,不同于自然原因起作用的方式?如果我们依然以自然的因果性为模型来理解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果性,并将这种对自由因果性的理解直接运用于欲求能力,则欲求能力就成为一种被理知的原因所决定的欲求能力:设定理性的法则具有自由因果性,即作为第一因而开启因果序列的能力,由此得到规定的欲求能力及进一步产生的行动都是该理知原因(而非任何现象序列中的自然原因)的结果。进而,康德的道德动机学说无非是将一种特别的情感“敬”解释为理性的法则对于人的感性接受性的因果作用的结果,由此,“欲求能力”与“认识能力”“意志”与“理性”便不得不在因果联结中呈现为果与因的外在关系。既然“高级”欲求能力被铆定在理性这一侧,其在道德意识中起到的作用无非只是表象法则。至于对法则的表象如何能够对感性这一侧的“低级”欲求能力有一种因果作用,这不可解释(因为引入了一种自由因果性)而只是被设定。但由此,高级欲求能力就难以避免被削减为一种纯然的认知能力,因为它只需要表象法则,法则即必然会提供行动的主观根据即动机。反之,这种动机要能够被我们理解,就依然需要设想一种被法则在因果上所影响的“接受性”以便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即一种被法则决定的“低级”欲求能力依然是必须的。即便来自理知原因的影响似乎已表明这种能力相对于自然“强制”的独立性,因而在消极的意义上可以称其是一种自由的能力。但由于这种自由停留在“被理性的法则决定的可能性”的意义上,因而作为结果而言,一种理性的欲求在因果上被一种自由的因果性所必然决定,正如一种自然的欲求在因果上被视作服从自然的必然性一样。在因果解释的语境中,重要的本来就不是在道德“评判”中表达的实践必然性(应当),而是一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知的,自然的还是自由的。
诚如霍恩(Christoph Horn)所见,康德的意志概念,尤其是在作为与“低级”欲求能力对立的“高级”欲求能力的意义上,更多表达了一种目标指向性的追求倾向。这意味着,被等同于实践理性的意志概念指称一种建基于理性而非对幸福的自然需求的“欲求”能力,因而它并非一种价值中性的、无方向性的、可以任意指定可欲对象的能力,而是带有某种必然性地指向确定对象(道德善)。但如前所述,在将其与一种中性的“选择”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被理解为截然不同于意志的意决)分离之后,这种能够产生“理性的欲求”的能力就其理性特质而言,其作为“原因”而能够有效力的根据只能归结于理性本身,但就其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并不必然服从于法则而言——这一点恰恰是人的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根本区别——又似乎与理性能力并不等同。换言之,即便我们要设想一种直接指向道德价值或道德善的理性欲求,我们也不能仅仅考虑一种只是表象法则的理性能力,而必须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这种理性能力“同时”是一种欲求能力,并因而可以有意义说“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而只要我们从一种因果解释的角度理解这种能力起作用的方式,那么即便是引入了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的概念,也不能真正澄清一种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是如何可能的。
如果康德的意图是要证明人因其理性而有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能力的特别的道德能力,那么单单将这种能力理解为一种“能够被理知的原因(法则)所规定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有悖于康德想要展示的道德自律的真正含义:“因为若设想人只是服从一个法则(不管是什么法则),则该法则就必然带来某种作为刺激或强制的关切,因而不是作为法则产生自他的意志,而是该意志按照法则被某种别的东西所强制而以某种方式去行动。”(4:432f.)作为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意志”,它必须是“自己”给出自己的法则,即便它在道德意识中感受到了强制,这种强制也不能是“别的东西”所施加的,而必须是自我强制。“自律”正是为了描述这样一种特殊的意志的自我关系而成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理解康德所描述的这种自我关系,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阐释最艰难的部分。
3

意志的自律
当康德在《奠基》第二章中将“意志自律”称作道德的“最高原则”时,自律概念的复杂性已经凸显,因为康德密集给出了许多不同的主张:(1)自律乃是意志借由对自己而言“是法则”的一种“性状”(Beschaffenheit);(2)“自律的原则”则意味着只选择“在同一个意欲中被一道把握为普遍的法则”的准则;(3)该原则作为一个命令式是一个综合命题;(4)该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5)该原则实质上要求的就是自律。(vgl. 4:440)仅仅在这一个段落,自律概念就有至少两种根本可区分的用法:用以描述一种意志的性状,用于指称唯一的道德原则及其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显然这两种用法并不能简单合并。《奠基》第二章阐述定言命令的自律公式(即所谓“意志自律原则”)时,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自律概念,而该原则的核心含义即“自我立法”(Selbstgesetzgebung)(4:431)。既然该原则进一步表达的是“意志”的自律,那么自律和自我立法之“自”似乎就指称“意志”"如果意志是一种能力,而自律又可以描述性地表达意志的“性状”,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拥有自律这一性状的意志本身不仅是“自我立法”的,而且这一自我立法实际表达的规范性要求,就是自律本身?同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第五节中,康德也清楚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仅仅关心准则的普遍法则形式的意志究竟有怎样的“性状”?这次他的回答则是自由(5:28),以便得出自由与道德法则交互回溯的结论。直到第八节,康德才重新提出自律概念,并且是在道德法则和一切义务的“唯一原则”的意义上提出的:在再一次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自由之后,康德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等同于“自己的立法”(eigene Gesetzgebung)(5:33)并进一步等同于自律。由此,康德将道德法则所表达的内容再次表述为自律,但却是“实践理性的、亦即自由的自律”。而在进一步的阐述中他又解释道,在与自律相对立的他律的情形中,“意志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5:33)。在什么意义上,“意志的自律”“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自由的自律”可以理解为通过同一个道德法则的“自我立法”,因而都指涉同一个“自我”?
上述问题,只有在澄清一个关键问题之后才能回答: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究竟与道德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意识有什么实质关联?在“分析论”的演绎部分的一开始,康德就声称:“这一分析论表明,纯粹实践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一这虽然是通过一个事实,即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通过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理性凭此规定意志去行动。”(5:42)康德在这里将“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等同于一个事实(Faktum),正是通过这个事实,纯粹实践理性才得以表明自身是实践的。这个说法清楚表明了自律概念本身的事实性要素: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似乎正是需要在道德经验或道德意识中现实地自身显示出来,而不是通过一种理论的方式得到推导或演绎。换言之,也只有澄清了康德通过自律概念所表达的道德意识的事实性要素,我们才有可能判定康德对自律概念的各种使用是否有意义。
由此,我们必须考虑饱受争议的“理性事实”学说是否可理解的。由于该学说直接与第二批判否定道德法则“演绎”的可能性相关,因而在这个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上,重视和轻视该学说的对立态度都基于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康德放弃演绎而诉诸某种事实性要素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其理论的固有缺陷还是因为某种重要的洞见?限于篇幅,我们将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即原因应在于后者。这一判断的根本考虑是:康德在自然一自由、理论理性一实践理性、理论哲学一实践哲学这些核心区分中表达的一个洞见,即我们的理性能力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运用方式。这种区分首先表达了一种特别的视角主义的观点:理性能力与通过理性能力得到理解的现实性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可以不是唯一的;一旦确认有不同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便不可化约和还原。如果“理论的”运用是理性的一种基础性的理解现实性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有效”的前提便是不能放弃和脱离理论的视角或立场。而如果“实践的”运用是一种不可还原为“理论的”运用的第二种运用,那么它本身就当然不能再通过“理论的”方式被理解。因为这意味着又必须切换回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在这一视角中,原本就不存在任何不能被以理论的方式理解的现实性,或者说任何不能被理论化的现实性本身就不可能在这一视角中呈现。
如果康德的道德学说原本就并不旨在给出一种经验性的、描述性的、与可认识的其他自然实在本质上相容的“理论”(无论称之为道德心理学、行为学还是人类学),如果正相反,道德哲学需要辩护道德现象中存在着另一种理性运用的根本方式的可能性,那么不仅“演绎”的不可能性是可理解的,而且“理性事实”学说的必要性也将凸显。这一学说首先并非独断地在理论上声称有一些事实,而是展示一种可能性是现实的:道德现象表明人类理性有一种不同于理论认知的运用方式,这种运用方式一言以蔽之,即自律。无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什么称作是理性事实,道德现象中的事实性并不在于某种需要被解释的对象,而就在于人的道德能力本身,即康德通过“纯粹意志”和“纯粹实践理性”概念所表达的这种理性的欲求能力。“自律”概念的描述性意义,只在于表达这一能力特别的运作方式,即这种能力是按照“自己”给出的法则而规定自己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律是“自我立法”这个隐喻的另一种表达。而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是在道德意识中直接自我展示的,其方式在于自我自发地认同法则对自身的约束力(Verbindlichkeit),这种认同的结果就是对法则本身——确切地说,是意愿之中表达出的准则的普遍立法的形式——的“意愿”(Wollen)。因而自我既不是意识到被动地被法则所规定,也不是完全任意地选择和指定规则,而是在对法则之为法则的形式的无条件认同中意识到,实践理性不是满足给定的欲望一或按照康德更愿意采用的说法,被给定的需求——的工具,而是它本身就有自身的关切。这种特别的理性关切,指向的不是任何外在被给定实践自我的价值或善,而仅仅指涉实践自我通过自我立法而意识到的“能立法”的自我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称这个自我是意志或实践理性,称其是自由或自律的,都是对实践自我的这种“能力”的不同面向的描述。
另一方面,用以表达道德法则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的自律概念,相关于道德意识作为一种“道德应当”意识的内容。自黑格尔始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的批评,或多或少误解了康德对道德意识的内容的阐释,也就没能公正对待康德的自律概念。自律这种能力的现实性,对应于在道德意识中被认同和承认的基础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但却并不等同于后者。有限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意识中自我展现的自律,之所以表达为一种“应当”的意识,正是因为被承认、被认同的法则并不与承认和认同的自我同一,这是康德一再区分人类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核心理由。换言之,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足以认识并承认一种普遍的行动原则对自身的效力,并正因此意识到,自身负有通过行动使该原则成为现实性的构成性原则(亦即真实的法则)的义务;相反,神性意志在其表象法则的同时,法则就是现实性的秩序。更重要的是,道德意识中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定与“自因”(causas))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自我关系的样态。无条件的法则既非自我从无到有的创造,亦非被任何他者强加的束缚,而是自我的真实意欲的对象,因为行动着的自我在对法则的认同中意识到,自己无条件地想要将自己“委质于自己的人格性之下”(5:87)。人的意志虽然不是完全善的,但其能够有尊严或无条件的价值的可能性正在于,人能够在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及其法则的关系中规定自我,由此人的意志才能是善的。这种“能够”就是一种自律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之所以是自律,就在于道德意识虽然指向对一个与自我相区别的他者(无条件的法则)的认可,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我经验,即自我能够在一种自我区分的前提下理解自我的统一性:我能将我置于我所认同的法则之下,从而我能将我提升为人格而非视作纯然的物。由此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何“自律”本身能够成为道德意识本身表达出的规范性内容,因为“我”应当使自己有资格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立法者,而这一资格就在于我通过这样一个普遍立法而规定我自己。
在这个意义上,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的区分,甚至康德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意志和意决的更明确区分,在道德的情形中可以理解为是对同一种实践能力的内在区分。只有如此,“意志自律”这个表达中的“意志”才可能指涉同一个“自我”的统一的能力。相应,“意志自律”刻画的乃是道德意识所对应的、人的实践自我理解的内容,这种自我理解原本就包含着自我区分,通过这种区分才能有意义地谈论“自我规定”“自我立法”“自我克服”和“自我提升”等。所谓高级欲求能力、纯粹实践理性、纯粹意志本身就预设了低级欲求能力或不纯粹的意志的可能性,甚至正是以后者为前提的。因而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不能简化为一种与感性的、自然的、在非道德语境中也起作用的人的实践能力单纯对立的概念,道德自我也不能被解释为与经验自我截然分离和无关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经常使用的“立法”的隐喻,那么“自我立法”就意味着自我在一个目的王国中拥有立法成员和臣民的双重身份(5:82),而一个没有臣民只有立法者的国度及其立法是没有意义的。
4

意志与自由
基于上述对康德意志自律原则的阐述,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虽然借助意志和意决的区分而将自由仅仅归于后者,但却坚决否认了一种“libertasindifferentiae"意义上的意决自由(6:626f.)。这一做法绝不像普劳斯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再度强化在《宗教》中已经松动的道德法则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而最终收回了意志的自由。因为意志并不在真正意义上是与意决完全分离的一种特殊能力,而是如康德在这同一个文本中所表达的那样:“其内在规定根据、因而甚至喜好本身也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欲求能力,就称作意志。所以意志就是欲求能力,不过并非(如意决那样)从与行动相关的方面来看,而是从与使意决去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关的方面来看,故意志本身真正说来没有对于自身而言的规定根据,而是就理性能规定意决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6:213)康德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观点,即我们有从不同的关系来看(betrachten)同一种欲求能力的可能。因此,尽管在以这种方式区分了意志和意决之后,法则和准则、必然性和自由看起来被分配到了不同的能力上,但这不能坐实为任何一种简单的能力二元论,正如现象一物自身区分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存在者领域的区分一样。
事实上如前文所论,康德所看到的道德现象中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本来就既不只在于一种出于法则的必然性,更不在于一种不受任何强制的完全自由的选择能力,而只能在于从一种理论的必然性中摆脱而认同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则性(即道德应当所表达的规范性)的能力。当然,对另一种合法则性的认同本身虽然不是被强迫的,但总是带有必然性的,所以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准确地指出,理性的法则“并没有给我们留下自由”去选择什么是可欲的,因为它给出“赞同的规定根据”本身就使得我们的判断是必然的(5:210)。但这不意味着理性的道德判断必然导致道德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不是自身完全善的意志,而仅仅是一种“向善”的意志。如果说一种“向善”的意志是自由意志,那其自由恰恰在于它“能够”去成为善,而不在于其能够做别的选择,甚至是能够去作恶。
因此,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通过意决概念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意志自律的自由意志概念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如康德所说,“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关的自由真正说来只是一种能力;违背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无能”(6:227)——换言之,真正说来,如果自由作为一种能力的现实性已经确凿通过意志自律而展现,那么与自我立法相违背的可能性(康德从不否认这种可能性)并不能证明,意志自律依赖于另一种不建立在任何立法之上的自由。正相反,恶的可能性恰恰证明了自由的能力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我们并不总是能成功地使用我们的能力。很显然,任何预设我们有一种中性的,并不直接与道德相关的自由选择能力的自我理解,都只能停留在第一批判已经阐明过的“自由意决”的意义上,甚至都没有触及对作恶的可能性的理解。这种在根本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和相对的(komparativ)自由,康德在第二批判中称为“烤肉机的自由”(5:97)。而为了理解这种自由,我们既不需要确定任何特别的“实践法则”,也不需要给出任何类似“意志一意决”的区分,更不需要引入任何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自由观念并不否认自然的必然性对于解释任何一种现实做出的选择的效力,从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某些行动作为行动即便从未在这世上发生也“应当”在这世上发生。换言之,只有引入一种使得“无条件的应当”能够被理解的道德视角,才能同时谈论作为向善的能力的自由及其对应的作为“无能”的恶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为其道德哲学奠基的方式,则要证成任何一种不同于“烤肉机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就只能从第一人称视角确证一个事实:道德能力(意志自律)显现在道德经验的自我理解中,即人将自己理解为不服从于任何不被自己认可的规则,可以独立于任何时间上在先的条件判定怎样的现实无条件地应当发生,并出于这一判断而规定自己的欲求和行动。这意味着在所有康德刻画的道德意识中,自我确实预设了康德所谓的先验自由,而并非只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感受到了某种类似于“我想举手我就能举手”的经验性的自由。但这种道德自我理解之所以能够摆脱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不被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是因为它完全在另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上赋予了自己与无条件者(法则)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它预设了无指向性的先验自由。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其说证明了道德现象中存在一种不能用自然法则解释的、时空中发生的事态,不如说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为一种特别的实践自我理解辩护。这种自我理解之所以是实践的,正在于由此得到理解的自我虽然总是向来处在时空中,因而在因果上牵连于全部的自然现实,但却确证自身有一种赋予现实以意义(价值)的能力和意愿。如果这一自我可以称作是“意志”,那么其与作为纯然认知主体的自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并非只是自发地表象可理解的现实,而是自主地努力去实现具有某种形式的现实,但其努力的方式是仅仅按照自我认同的法则规定自我的行动,由此行动才作为行动而不是纯然的发生而有意义,由此立法或给出法则(Gesetzgebung)就是给出意义(Sinngebung)。
正是通过道德意识,人意识到除了一种理论的,将连同自我在内的一切自然现实理解为服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将这同一个自我理解为自律的意志的视角。这种视角转换的可能性,或者说这两种视角对于人的理性能力同时可能的事实,在另一个层面上表明了理性的自由。真正说来,任何一个视角都不可能通过一种单一的、通过该视角而可能的现实而被理解为一个视角的;只有在某种视角转换中,视角才在与其他视角的区别中作为视角得到理解,同时并不丧失其所开放的现实性作为现实性的意义。意志自律作为一个视角性的“事实”,首先并不是证明了世界之内存在着作为“特例”甚至奇迹的道德自我,而是证明了道德自我理解和自然认识同样建立在理性所采取的“立场”或视角之上。而正如一种真正的道德自由永远只存在于对被给定的偶然需求和偏好的克服之中一样,理性的自由也只有在从一种视角向另一种视角的转换中才能得到证成。任何想要用一种关于理性或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一理论来克服所谓的康德的二元论的意图,都从一开始就错失了康德最难以理解的洞见。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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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6 22:28: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经典荐读 | 迈克尔·史密斯: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

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
作者简介:迈克尔·安德鲁·史密斯(英文:Michael A. Smith,1954—)是一位澳大利亚籍伦理学家,现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史密斯著有《The Moral Problem》,为元伦理学领域中的经典。史密斯在该书中提倡“理想观察者论”(ideal observer theory)。2017年,史密斯受邀在牛津大学发表“约翰·洛克讲座”(John Locke Lectures),主张元伦理学构成论(constitutivism)。

文章来源:迈克尔·史密斯著,何瑶,张洁婷,陈真译。有何理由采取道德的行动[J]。江海学刊,2020(03):33-41。

内容提要:有些行动道德上是禁止的,也有些行动我们有理由不去做。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两种行动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答案是:从道德立场所提出的行动评价可以相当普遍地为从理性立场所提出的行动评价所解释,因此,那些不道德的行动者从理性立场上是可以加以批评的。在论证这一结论的过程中,我们将会看到两种道德原则可以从关于何为一个理性行动者的抽象事实中推出。
1.规范性立场的多样性
每当我们将人们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必须做、允许做以及禁止做的行动相比较时,或者更普遍地,当与他们有理由做、没有理由不做以及有理由不做的行动相比较时,我们就会从某个规范性的立场来评价他们的行动。这样的评价无处不在。的确,我们难以想象任何一种没有这些评价的社会生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评价本身已经得到充分的理解。

关于规范性评价,首先也是最为明显的一点即是,导致这些评价的许多规范性立场各有不同。有些评价是局部的和特定的。比如,当你是一个俱乐部的成员,俱乐部的规则会告诉你,作为俱乐部的一员,你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这些规则是局部的和特定的,因为俱乐部的规则会因俱乐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加入者的不同兴趣。其他一些规范性立场则更为普遍,但仍然局限于某些地理区域,比如你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个国家的法律会告诉你,作为该国境内之居民,什么是你必须做的、什么是可允许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国家的法律也是特定的,因为一国之内的法律取决于一国之内的某些群体的利益——在一个民主政体中,这些利益是每个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利益;在一个富豪统治的政体中,这些利益是富人的利益;在一个独裁的政体中,这些利益是独裁者的利益,如此等等——这些利益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规范性的立场,我们可以据此评价一个人能够对另一个人做什么,而不管他们生活在哪一个国家。这样一种规范性立场已在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表达。然而,正如其题目所表明的那样,它所允许的评价依然是特定的,因为宣言的内容所反映的是1948年联合国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国的利益,这些评价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为只有人类之间相互影响的行动才属于其评价的范围《世界人权宣言》完全不适用于人类影响其他非人类动物的行动,即使这些非人类的动物具有非常复杂的心理状态,如猩猩和海豚;也不适用于外星人的行动(假若外星人存在);甚至不适用于那些如若存在则像人类理性行动者一样,完全是理性行动者的外星人。顺便提一下,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正在发起一场运动,要求联合国通过一项关于类人猿权利的世界宣言。

关于有多少不同的规范性立场的看法以及对它们之间区别的评价会引出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否存在着完全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简短的回答是:有两种这样的立场。较长的回答则涉及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将说明较长的回答。

2.理性的立场

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一定是这样的规范性立场:我们据此评价任何一位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这些行动者是人类和如若存在则与人类具有同样理性行动能力的外星人——而我们的评价只需根据他们是理性行动者的事实。很显然,至少有一种这样的立场,即我们可以从理性自身的立场出发,仅仅根据我们是理性行动者,去评价每一个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因此,我将从关于理性立场的讨论开始。

成为一个理性行动者,就是要既能够根据已有证据形成关于世界是怎样的信念,而且如果处于适当的情景中,也能够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并且能够实现他们关于世界应当怎样的欲求。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知识获取和欲求实现的内在标准,亦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来评价理性行动者的行动,二者共同构成了从理性的立场评价行动者的标准,尽管谈论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来评价行动者可能意味着我们只能评价那些具有高水平思维和复杂规划能力的人,但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这些标准也允许我们评价那些远不够成熟的行动者的行动。

想象一个极为简单的行动者,如一条鱼。它处于某一特殊安排的环境中,在处于这一环境中的这条鱼看来,某一处有食物,实则恰恰相反。这条鱼游向那个看似有食物的地方并且采取了取食的行为,结果却徒劳无功。由于鱼的行动是基于对食物的欲求以及对食物所在环境位置的错误再现,因而以失败告终,这条鱼并未获得任何食物。虽然这条鱼不能进行高水平的思考或制定复杂的计划,但是从理性的立场看,它对世界的再现依然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对世界的再现导致它所采取的行动并不能可靠地满足产生这些行动的欲求。因此,理性自身告诉我们,在行动的产生中发挥作用的再现必须是怎样的再现才能发挥它们所应发挥的作用。这样的再现必须能够可靠地用于指导我们以实现我们的欲求,这反过来要求它们必须是准确的或真实的。

当我们转而思考拥有高水平思维和复杂规划能力的行动者时,我们可以想象那些更为复杂的失败,这些失败远不止是错误的再现。我的信念,无论真假,可能不仅仅是根据已有的证据而形成的,而且还是根据我对这些证据的反应方式而形成的。理性自身告诉我们,有些信念的失败是由于我的反应方式。由于没有注意到所有的已有证据,或者注意到了但却是以错误的方式注意到的,因而我的信念在理论上是不理性的。无论这些信念是否错误地再现了事物的存在方式,当它们与我的欲求结合在一起而产生一个行动之时,我基于这些信念所采取的行动相应地也是不理性的。此外,即使是由于某种侥幸,这些信念碰巧为真,并且引导我采取了实现我欲求的行动,我的行动依然是不理性的。它们是不理性的,因为它们仍然不能可靠地与欲求相结合以产生满足这些欲求的行动。行动者在欲求形成的过程中也存在可能出错的地方。假设我有两种欲求,一种欲求理性上较弱——渴望愉快的经历,一种则理性上更为强烈——渴望健康。我此刻面对着一盘色香俱佳的美食,我也知道它非常不利于健康,我面临的选择是:吃或不吃。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想象的到,即使我没有错误地再现我所做选择的后果,即便我关于我选择的信念得到已有证据的支持,我依然还是抵挡不了美食色香的引诱而将它吃掉,尽管事实上我知道我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它对我的健康不利。这里我们对我的行动有一个规范性评价——即使我不应该吃掉这一美食,但我依然吃了——这一评价并不能用某种错误的再现来解释,也不能用我的某一信念理论上的不理性来解释。那么究竟什么东西可以解释这一评价?可以用工具理性的规范加以解释。工具理性规范是这样一类规范,这些规范根据下述事实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即我们或强或弱地欲求各种不同的事物,并且对于如何实现这些不同的欲求有许多不同的信念,对于这些信念也有不同的确信度。这些规范自身是我们可以局部地或普遍地遵守的规范。每当我们采取行动,都必须局部地遵守这些规范,因为行动的事实即表明我们已设法将某些欲求与我们关于这些欲求如何才能实现的信念结合在一起。在刚刚给出的例子中,我拿起刀叉将盘中的美味佳肴送进我的嘴里,我咀嚼并吞下食物,都是为了获得想要的快乐。但是我这种局部的工具理性实则是更加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

为明白这一点,不妨想象一下,在刚刚描述的例子中,我较弱的享乐欲求与我关于如何以相应的行动方式获得快乐的信念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我沉溺于美味佳肴的色泽和香味,我对健康的更为强烈的欲求则没有与我关于如何做才能保持健康的信念结合在一起。这也是一个我采取了我不应当采取的行动的例子。我采取了我不应当采取的行动,是因为尽管我在局部的意义上是工具理性的,但在更加普遍意义上却缺乏工具理性。因此,满足局部工具理性要求的行动者可能会成功地满足他们的某些欲求,但如果他们不能满足普遍意义上的工具理性的要求,那么他们将不能满足他们的总体性欲求,也就是说,他们不能按照他们的欲求强度来满足他们不同的欲求。

我前面已经提及,理性的立场是普遍的、非特定的。说它是普遍的,因为我们可以从理性立场评价任何一位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因此,人类与具有和人类理性行动者完全一样的理性能力的外星人全都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评价。说它是非特定的,因为只有一种理性立场,而非多重这样的立场。这种立场告诉我们,产生行动的欲求和信念必须怎样才能满足内在于行动自身的理性标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内在于行动自身的理性标准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标准。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行动者的行动时,或是因为他们按照他们的行动方式行动不过是对这个世界的错误再现(按照理论理性标准,这是一个缺陷)的结果;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过是对已有证据不当反应而形成的关于世界的信念(按照理论理性的标准,这同样是一个缺陷)的结果;又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没有满足普遍工具理性的要求(按照实践理性的标准,这是一个缺陷)。

此外,如果上述批评成立,那么还可以从理性的立场提出另一种批评。许多行动者,按照上面提到的任一情况,其行动方式是可以从理性立场加以批评的,当他们那样行动时,他们能够知晓自己的行动方式是可批评的,甚至在他们那样行动之前,他们中的许多人也能够预料到如果他们不自制的话,将会做出那种会遭受批评的行动。因此,行使自制力可以防止这些行动者受到批评。对于那些拥有自制力却不能行使的行动者,也可以因未能行使自制力而受到批评(按照实践理性标准,这是另一种缺陷)。

我们有必要暂停下来提一个问题:行动者拥有并行使自制力究竟意味着什么。事实上,行动者有很多方法可以行使自制力。人类行使自制力的一种常见方法是通过想象某些事物,这些事物导致他们的动机状态从理性立场可批评的转变为不受批评的。重新思考一下美味佳肴的色香引起我缺乏工具理性的情景,在此情景中,我最为渴求的是寻求某种手段去满足我理性上较弱的享乐欲求,而不是理性上更强烈的保持健康的欲求。这是一个需要行使自制力的典型情景。假设我已向我母亲保证不受不健康食物的诱惑,并且如果我能够想象得到,一旦她知道我要吃不健康的食物时她脸上失望的表情,那么我的动机将会有所改变,我会选择健康的食物。在这一情景中,我行使自制的能力就相当于我能在关键时刻想象出我母亲脸上失望表情的能力。

重要的是,何为行使自制力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问题。这取决于行动者启动了哪一种心理触发机制,这种心理触发机制可以导致行动者的动机状态从可批评的理性立场转变为不受批评的,而这种心理触发机制因人而异。对于正常的人而言,想象自己母亲脸上失望的表情是一种心理触发机制。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正常的,如若有外星人,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也许并没有母亲的参与,也无法和母亲建立一种亲密关系,因而上述想象技艺对于它们来说甚至也是不可能的。结果可能是,外星人的自制力采取了一种我们人类难以理解的形式。无论一个理性行动者拥有的自制力究竟是什么,这种能力都将在这些拥有者的生活中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人类如此,外星人亦如此。这是因为那些拥有自制力的人比那些缺乏自制力的人更能以一种模态上相对稳定的方式避开理性立场的批评。如果这些行动者能够发现自己的弱点,即其行事方式易受理性立场的批评,那么尚可救药,因为他们可以了解自己的弱点,然后采取措施确保自己不会以这种方式行事。这又进一步意味着,具有自制力的人,如果他们所缺少的远不止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的知识,也会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自知之明——即理性行动者知道他们需要做什么才能避免理性立场的批评,知道自己的弱点是易于以某种受批评的方式行动,并且知道他们可以启动心理触发机制加以补救——同样至关重要。我们马上回到这一点。

让我们总结一下目前为止所讨论的内容。我们已经看到,行动者的行动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批评,如果他们的行动或者是由于对世界的错误再现,或者是因他们所形成的关于世界的信念包括自我认识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按照理论理性标准,这些都是缺陷),或者是由于他们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或者是因为他们拥有行使自制力的能力却未能行使(按照实践理性的标准,这些都是缺陷)。但这是否就已穷尽了所有的可能?尤其是,理性的立场是否支持或反对或完全允许行动者的内在欲求(“内在欲求”是指出于自身的、不依赖于其他欲求而存在的欲求—译者注),这些欲求正是他们行动的根源?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牢记一些显而易见的经验事实和一个毋庸置疑的规范性真理。

显而易见的经验事实是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内在欲求;同一个人在一生中的不同时期也可以有不同的内在欲求;即使当两个人有着同样的内在欲求时,他们欲求的强度也不尽相同;而且当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拥有同样的内在欲求时,这些欲求的强度也会因时而异。毋庸置疑的规范性真理是指:从理性的立场来看,内在欲求的这些变化往往是可允许的。举一个例子。考虑一个吃某种口味冰淇淋的内在欲求。你可以有这个内在欲求,也可以没有;你可以在某一时刻有这个欲求,也可以在某一时刻放弃它;当你拥有这个内在欲求时,它可强可弱。最为重要的是,上述这些情形理性上都是可允许的。因此,当谈到内在欲求,比如想吃某种口味的冰淇淋时,从理性立场看,这些都是完全可允许的。

上述经验和规范性事实迫使我们澄清这一问题:仅仅依据他们是理性的行动者,是否存在着所有理性行动者都应当有内在欲求去做的事情,或者他们不应当有内在欲求去做的事情?请注意,鉴于行动者避开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与他们有理由采取的行动之间存在例行的联系,我们可以根据行动者的行动理由提出同样的问题:行动者是否有理由按照其欲求的强度去满足他们偶尔拥有的内在欲求,无论这些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抑或是,是否存在他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而与他们是否偶尔拥有的内在欲求毫不相干?

假设存在这样的内在欲求,也存在如此的行动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经提到的种种评价之外,必定存在着可从理性立场对行动者的信念和欲求的另一维度的评价,即除了错误的再现、不相信已有证据所支持的东西、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以及缺乏自制力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评价维度。这样一种评价的维度必定存在,因为上述列举的这些评价维度表明,从理性的立场来看,没有什么内在欲求是必须的或应被禁止的。

3.道德的立场

在试图弄清这个另一维度的评价究竟可能是什么之前,我们需要考虑另一种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讨论这个立场。因为我们必须小心翼翼,不要从我们正在提出问题的立场的评价,亦即理性立场的评价,滑向另一个规范性立场的评价,即道德立场的评价。

考虑一种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假设这是一条鱼的行动:一条鲨鱼袭击了一个正在游泳的人。虽然鲨鱼的行动很糟糕,但是我们不会从道德上来评价它的行动。鲨鱼不受禁止伤害人的道德律令的约束,其中的缘由显而易见。行动者能够受禁止伤害人的道德律令的约束,仅当他们能够理解当他们在伤害他人时的所作所为确实是在伤害他人。鲨鱼无法理解它们行动的这些后果,自然也就不受此道德禁令的约束。

现在想象一下,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是一个年幼的儿童或是某个有冲动控制障碍的人所实施的行动。尽管他们也许能够理解当他们伤害他人的时候,其所作所为确实是在伤害他人——因此,尽管他们也许像正常成年人一样受不许伤害人的道德禁令的约束——但是他们可能没有能力理解伤害人是道德上禁止的行动,或者缺乏自制力去克制自身不去做他们原先没想克制,但现在他们能够知道道德上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事情的本身而言,即使年幼的儿童和那些有冲动控制障碍的人可能都受道德禁令的约束,但是他们违反道德禁令的行动也许能够被原谅。追究他们的道德责任也许并不合理。

现在想象一下,严重伤害他人的行动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所实施的行动。他们理解他们的行动确实在对他人造成伤害,他们也知道这样的行动在道德上是禁止的,他们也具备必要的自制力使得他们能够在原先并不倾向遵守这一道德禁令的情况下遵守道德禁令。他们受不许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之约束,并且如果他们故意或者无意地违反了道德禁令,他们无法寻找借口开脱。因此我们可以合法地追究他们的责任。换句话说,道德上允许,甚至要求我们去指责他们违背道德禁令的行动,此处“指责”所代表的内容,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可以理解为对前面所提到的违反禁止伤害人的道德禁令行动的恰当的反应,无论这种恰当的反应是什么。这种反应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也许是对施害人的谴责,也可能是要求施害者补偿他所伤害的人,也可能是将施害者与某些社会关系隔离开来,甚至可能径直记录他们的违规行动,以便当相似的违规行动继续发生时采取上述任意一种措施。

此处我们还有另一个立场,即道德的立场。它也是非特定的,并且几乎是完全普遍的。之所以说它几乎是完全普遍的,是因为它是一个我们可以据此评价所有可能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这些理性行动者能够了解他们的行动对其他理性行动者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普通人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其行动就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即便是外星人,如若存在且符合这一条件,其行动也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以此类推,哪怕仅仅只是可能的行动者,仅仅只是小说中或神话中的人物,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其行动都要受道德评价之约束。道德立场也是非特定的,因为不同于俱乐部的规则,一国之法律或是《世界人权宣言》,道德上所必须的、允许的、禁止的规定并不是由某些群体的利益决定的。关于何为道德所必须的,何为道德所允许的,何为道德所禁止的,我们下面将会进行更多的讨论。

当然,强调道德立场是普遍的和非特定的并非否认人们可以对关于何为道德上所必须的、所允许的、所禁止的问题产生根本的分歧。人们可以有并且确实存在分歧。此外,强调这些事实是普遍的和非特定的,与承认道德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并不冲突。仅举一例。何事可以算作对一个理性行动者的伤害取决于行动者的身体性质。因此,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蕴含禁止拳击或刀伤人类(human beings),因为这些都是可以使得人的身体受损的方式,而身体受损就是伤害之一种。但是,可能并不存在禁止拳击、刀伤外星人或虚构的行动者的相似禁令,如果它们的身体拳打不伤,刀砍不入。

我们刚才提及,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一个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时,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方式或是对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错误再现,或是他们关于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信念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或是普遍意义上的工具非理性,或是他们未能行使他们所拥有的自制力。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是:这份清单是否详尽?尤其是,我们是否可以从理性的立场来批判作为他们行动根源的内在欲求?是否存在某些事情是我们应当出于自身欲望去欲求做的或是不应当出于自身欲望去做的?是否允许我们出于自身欲望去欲求我们所喜欢的事物?所有的内在欲求都和吃冰淇淋的欲求一样么?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特别小心,不要从理性立场的评价滑向道德立场的评价。由于道德不仅不允许我们伤害他人,而且不允许我们有致使伤害他人发生的内在欲求,因此,有些内在的欲求从道德的立场来看是不应当持有的。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所要提出的问题。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从理性的立场来看,是否存在某种内在欲求是我们不应当持有的。我们也可以用行动的理由来阐明这一问题。问题不在于伤害他人是否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而在于是否存在不去伤害他人的理由。这才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4.康德与休谟关于道德立场与理性立场关系之观点的对比

许多人认为上述问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因为他们认为何为道德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这些事实本身是由何为理性上所必须、所允许、所禁止的那些事实所决定的。在西方哲学中,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休谟《人性论》,1740年)和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6年)的著作中。

一方面,休谟关于何为道德上所要求、所允许以及所禁止的观点相当常见,但另一方面他认为理性对于我们所能追求的目的没有任何的限制。正如他的那段声名狼藉的言论所言:

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是完全陌生的人的一些小不快,我宁愿毁灭自己,那也不是违反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于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同样不是违反理性。(休谟《人性论》,2.3.3.6)

休谟得出这一结论,因为他认为批评行动者的行动就是批评他们没能实现事实上能够满足他们内在欲求之目的。在他看来,行动者有理由满足他们的内在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

康德的观点则截然不同。许多事实上满足行动者偶然拥有的内在欲求的行动是他们有理由不去采取的行动。这是因为,在他看来,道德的要求自身就是理性“绝对的”要求。也就是说,它们(道德要求)是行动者的行动理由,仅仅因为他们是理性的,因此完全独立于他们先前的欲求和利益。康德将这种行动的动机称为“对道德法则的尊重”。但在我们看来,这种动机是一种内在的欲求,其所欲求之内容就是选择道德上所要求的行动。康德认为,这种动机——即那些内在的欲求——本身就是理性所要求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裁定这一分歧?康德观点的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康德认为存在一种所谓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如果存在一种禁止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那么这种禁令适用于所有的理性者,无论是人还是外星人都是一样,这些理性者能够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伤害。而对于那些违反这一道德禁令的人,可以合法地追究他们如此行动的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找到推脱责任之理由,这种理由或是无法理解伤害他人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或是不具备自制力——这种自制力对于遵守你原本不打算遵守的道德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上述道德禁令适用于这一范围,以上理由是仅有的推脱责任之理由,那么,期望那些满足这些条件者不去制造伤害似乎就必定是合乎情理的,这进一步表明,理性的力量自身必定足以使行动者理解不许伤害他人的道德禁令,并促使他们自身据此行动。无论是人类还是外星人都必定具备道德知识和自制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具备这些必备之能力的理性行动者。

如果康德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此时我们对道德禁令的理解就是:那些违背道德禁令的理性行动者,在没有任何推脱之辞的情况下,从理性的立场是可批评的。而自制力必须是一种让我们随心所欲去做事情的能力,而我们随心所欲所做之事不仅仅是符合普遍工具理性所要求之事,而且,既然我们拥有这样的自制力,我们所欲做之事还应当是任何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受到理性立场批评之事。换句话说,如果确实存在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与休谟的观点正好相反,从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的存在自身就可以推出:一个人如果拥有伤害他人的内在欲求并据此而行动,那么此人就违背了实践理性标准的要求。道德禁令的存在即蕴含着不许造成伤害的理由。

话虽如此,休谟观点的吸引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当我们从理性的立场批评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时,我们这样做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是基于对世界(包括他们自身)的错误再现,或是因为他们所形成的导致行动的信念是对已有证据的不当反应,或是因为他们的行动部分地不符合普遍的工具理性,或是因为他们未能行使他们所拥有的自制力。由于这些批判维度中没有一个允许我们批评那些拥有某种造成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的理性行动者,因此,即使康德的观点是正确的,即存在一种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这也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洞见以理解何种理性的能力足以让我们认识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或促使我们自身遵守这样的道德禁令。

当然,在休谟与康德的分歧中,我们可以给予他们各自应有之评价,我们可以赞同康德的观点,即存在道德—理由—责任之关联,但同时坚持这不过是一个概念真理:如果存在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那么就存在一个不要制造伤害的理由,由此可以推出,拥有制造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在理性上是不能容允许的。这就等于认可,除了其他事情以外,道德禁令的概念还是一种行动的概念,我们可以因这种行动而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无论我们先前的欲求和利益如何。但由于这一有关道德禁令的概念性真理与我们从休谟那里所学习到的并不冲突,休谟认为,拥有制造伤害的内在欲求并且据此行动并非是理性上不能允许的,由此可以得出恰如其分的结论:任何事情都不属于道德禁令的范畴。没有任何理由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换句话说,这一恰如其分的结论可能就是约翰·麦凯(John Mackie)1977年提出的关于道德的错论(Error Theory)所下的断言。

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如此这般地给予休谟和康德各自应有的评价,但是在我看来,这样做是错误的。康德观点的正确性不仅仅在于提出道德禁令的概念,而且在于确实存在道德禁令:道德禁令的概念可以例示。为了弄明白这一点,我们需要更加仔细地思考我们是如何批评有能力知道他们所生活的世界并且有能力在这个世界中实现他们愿望的那些人。理想的行动者——即可以避开理性立场的所有批评的行动者——必须稳固地拥有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这些能力。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行动者事实上拥有并行使他们的自制力有助于他们稳固地拥有并行使这些认识世界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因为它意味着即使不是理想的行动者,其行动方式也能够成功地避开理性立场的批评。但是很显然,有些行动者能够更为稳固地拥有和行使其认知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

想象一下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自制力的行动者,他们能够实现其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他们能够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这些行动者甚至比我们目前为止所描述的行动者更加理想,因为他们成功避免批评的事实并非与他们所持有的具体欲求捆绑在一起,也与这个世界本来的具体存在方式无关。由于这样的行动者在这一方面不受偶然性的影响,因此,他们能够最为稳固地拥有和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然而,如果这就是一个理想行动者最为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实现欲求的能力的意思之所在,那么紧接着就可以推出,肯定有比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更多的东西可以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此外,我们还将看到,如果有更多的东西受理性立场之批评,这就意味着伤害他人从理性立场也是可以被批评的,换言之,存在着不要制造伤害的理由。

5.道德立场与理性立场有何关系?

理想的行动者——即那些免于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者——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实现欲求能力的行动者,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认识世界能力的行动者,无论世界是怎样。让我们将此称之为“理想的”一词的模态解释。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按照这一模态解释,是尽可能理想的行动者,那么肯定会有比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更多的东西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如果情况不是如此,那么在那些理想的行动者能够拥有并实现的内在欲求中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内在欲求,这些欲求的实现与行动者的理想状态不一致。换言之,理想的行动者是不可能的。

为了明了这一点,考虑一个不同的理想的理性行动者的困境,该理性行动者有一种内在的欲求,(比如)相信草是红色而非绿色的。如果没有什么比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的更多的事情可以从理性立场加以批评的话,那么这样的行动者就不会因拥有和实现这样的欲求而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但在和我们一样的可能世界里,草是绿色的,拥有这种内在欲求的行动者不可能不受到理性立场的批评,因为他们不可能同时行使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他们的欲求,而无论欲求的内容为何,也不能够行使他们的能力去认识世界,而无论世界是怎样。要么他们相信草是红色的这一内在欲求无法实现,尽管他们有能力去认识草是绿色的,要么他们可以行使他们的能力去实现他们相信草是红色的这一内在欲求,但是这样一来就会阻碍他们去认识草的颜色。

但是,还有什么事情可以从理性的立场加以批评呢?我的推测是,由于是理想的,行动者必定不能不关心某些事情,也就是说,如果行动者打算让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当他们行使他们实现欲求和获取知识的能力时,发生刚才所描述的那种冲突的潜在可能即会消失。为了解决上述的那种冲突,理想的行动者显然有一种内在的欲求,即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现在或是将来,不去干涉他们行使自己的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因为,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拥有这样一种内在欲求,那么即使他们确有内在的欲求去相信草是红色的,也会实现前一种内在欲求而非后者,这是因为当他们行使其能力以可靠地实现其欲求而无论其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时,这种行使都与他们所拥有的这些不同欲求的强度息息相关。这也不是理想行动者必须具备的唯一的内在欲求。由于行动者生活在时间之中,在现在行使实现欲求的能力与现在和未来行使实现欲求的能力之间也会产生类似的潜在冲突。由于现在内在欲求的满足会影响现在和未来内在欲求的满足——可以设想一下某个人现在最强烈的内在欲求是现在或未来不去按照一种普遍的工具理性的方式行动——同样思路的推理表明,理想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在他们存在的每一刻都稳固地拥有并行使他们的能力)也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即不会现在去干涉他们行使他们的能力以实现他们现在或未来的内在欲求,条件是:他们现在和未来的内在欲求的实现不会导致他们去干扰更为遥远的未来行使他们自身的能力去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

从现在起,我将后一条件视为不言而喻的,但在继续讨论之前,有必要停下来澄清一下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欲求的内容,特别是在上述不言而喻的条件下对后者的澄清。需要注意两个内在欲求,一个是现在不去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能力去认识现在或未来的世界,一个是不去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能力去实现其现在或未来的内在欲求,条件是:一个人未来的内在欲求,即其实现自身不会导致干涉一个人行使其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能力,与一个现在的内在欲求,即最大限度地不干涉一个人现在和未来行使其实现欲求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并不是一回事。拥有后一种欲求的人对下面两种情况是无所谓的:现在干涉未来,以确保未来没有类似的干涉;现在不干涉,因而允许未来的干涉。但是,拥有前一种内在欲求的人不会对此无动于衷。此外,如果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那么此人似乎不应当对此无动于衷。

当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时,他可以现在干涉他未来的自我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方式之一就是抢占先机,让他未来的自我行使其自制力。如此,当一个人未来的自我拥有自制力时,不干涉一个人未来的自我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就相当于说,无论未来是否有干涉,一切都必须由一个人未来的自我去决定。如果这是正确的,在一个人未来的内在欲求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其在更遥远的未来行使自身能力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条件下,那么,如果一个人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是现在不去干涉他未来行使其能力去实现其内在欲求的话,他就有充分的理由不得不容忍来自于他未来自我的某种程度的干涉,这是他不干涉其未来自我的可接受的代价。理想的行动者还必须具备其他的内在欲求。根据“理想的”一词的模态解释,理想的行动者有能力实现他们的欲求,无论其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有能力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在他们的整个生命进程中,他们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来行使这些能力。但是,鉴于这些能力的发展和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行动者自身的控制之下,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我们究竟能否连贯地假设一个理想的行动者会坐视自己失去发展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如果他们可以选择发展这些能力?理想行动者是否会眼巴巴地坐视失去他们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如果他们可以选择维持这些能力?答案似乎是:我们无法想象这种结果。理想的行动者将会竭尽所能去发展和维持他们自身的这些能力。因此,理想的行动者必须具有另外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即竭尽所能以确保在现在和将来发展并维持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的能力。

如果理想的行动者拥有所有这些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并且如果他们有能力行使这些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他们的欲求——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那么请注意,当他们行使我们之前看到的那些能力时,就不再有可能发生冲突。当然,理想行动者必须拥有的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之间依然有可能产生冲突。设想这样一种情境,行动者保持其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能力的唯一途径是干涉他们行使自己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某些能力。然而,一个行动者可以稳固地拥有并行使其能力去认识世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欲求,无论欲求内容是什么,一个关于这样行动者的支配性的概念本身可能会指导我们解决这些冲突。也就是说,理想行动者的概念将告诉我们,哪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应该主导当前情况下的内在欲求。

我们迄今为止看到的,理想的行动者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他们现在和未来行使其获取知识的能力,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他们现在和未来行使其实现欲求的能力,以及必须拥有一种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竭尽所能帮助他们能够发展并维持这些能力。简言之,让我们将这些欲求称之为帮助而非干涉他们理性能力的欲求。我们已经看到,他们必须拥有这些欲求,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稳固地拥有和行使这些能力。他们可能只是偶然地拥有这些欲求,这些欲求的实现不会干涉他们拥有和行使他们的理性能力,但这将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偶然性的影响,即他们偶然拥有他们所拥有的这些欲求,或者世界碰巧变成现在这个样子。

话虽如此,我们依然要看到,帮助而非干涉的欲求,至少就我们目前所理解的而言,仅限于行动者自身现在和将来对其理性能力的行使。问题是,理想行动者帮助而非干涉的欲求是否只是以这种方式限于他们自身?或者,他们是否也会将他们的关切延伸到其他行动者身上?此处我们注意到一些惊人的对称。再次考虑一下行动者现在的自我希望所做之事是如何影响行动者未来的自我拥有和行使其理性能力的:即使他们现在的自我不希望去干涉,即使他们未来的自我也不需要帮助,如果他们现在的自我已拥有了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去帮助而不是干涉他们未来的自我,那么他们未来的自我拥有并行使他们理性的能力就不会如之前那样稳固。由于理想行动者的模态概念告诉我们,理想行动者在拥有和行使其理性能力方面是最为稳固的,因此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行动者现在的自我必定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去帮助而不是干涉其未来的自我拥有和行使理性的能力。

惊人对称的是,每个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就像他们未来的自我与现在的自我之间的关系一样。在理想行动者能够拥有和实现的欲求中有一些是社会欲求,而社会欲求只有在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相互交往中才能实现。现在试着想象一个理想行动者,就像我们迄今所描述的理想行动者一样,周围充斥着其他行动者,我们称之为理想行动者的世界伙伴。我们想知道的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理想行动者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最为稳固地拥有并行使他们的理性能力?虽然我们肯定能够想象得到,他的世界伙伴不会干涉他,他也不需要他们的帮助,但是在某种可能的世界里(modally),他的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很可能是脆弱不堪的。如果他的世界伙伴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碰巧是帮助而非干涉他,那么他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将会更加稳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他身处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即他的世界伙伴确实想要干涉他的世界里,他仍然会高度地拥有并行使他的理性能力,但他自身不可能像他的世界伙伴那样,竭尽所能地去发展和维持他的理性能力。即便如此,在某种可能的世界里,他的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依然可能是脆弱不堪的,因为他还有可能身处许多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在这些可能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并没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帮助他,然而确实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干涉他,在这些世界里,这些世界伙伴实现自身欲求的能力将使得他毫无防御能力。

为了想象一个被其他行动者所包围的理想的行动者,即一个行动者即使身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但依然会极力去认识世界而无论世界是怎样,去实现其欲求而无论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因而必须假设,帮助而非干涉本身就是他的世界伙伴在一个更大范围的邻近可能的诸世界中所采取的行动。但我们果真能想象这是可能的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理想行动者所关心的不只是自己现在以及将来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而且将他们的关切扩展至所有的行动者,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并且如果按照我们最初的假设,在这些可能世界里,我们所想象的行动者是一个具有社会欲求的理想的行动者,他的世界伙伴也是理想的行动者,那么,我们的理想行动者将依然高度拥有并行使他的种种理性能力,即使他身处众多的邻近的可能世界里,在这些可能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并没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帮助他,但确实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欲求来干涉他,并且在这些世界里,这些世界伙伴实现自身欲求的能力将使得他毫无防御能力。这是因为在众多的邻近的世界里,他的世界伙伴知道他们理想的同类者会希望他们帮助而不是干涉他,他们行使所要求的自制力去做的正是如此,尽管事实上他们原来并没有打算这样做。

如前所叙,理想行动者的情景是对称的。因为理想行动者的模态概念告诉我们,理想行动者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最为稳固的,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每一个理想行动者必须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去帮助而非干涉的不仅仅是他们自身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无论这种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现在还是未来,还包括任何其他行动者理性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无论这种能力的拥有和行使是现在还是未来。不仅确实如此,我们还不得不得出:在那些理想行动者具有社会欲求的可能世界中,理想行动者自身身处其他理想行动者当中。用一句格言来表达这一至关重要的论点,这是因为“如果他人的自我更好,我们每个人也会更好”,或者用一句车尾贴来表达同样的观点“共创美好”,又或者用带有学究气的语言来表达:康德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即弄清何为免于理性批评的行动方式将把我们引向目的王国的假设。



6.结论

总之,我们最初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完全普遍的、非特定的规范性立场。我们注意到存在两种规范性立场:理性的立场和道德的立场,这使得我们想知道这两种立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

我们已经看到,那些免于所有理性立场批评的行动者就是那些稳固地拥有并竭尽所能获取知识及实现欲求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不去干涉任何行动者行使他们获取知识或实现欲求的能力,并且具有一般占主导地位的内在欲求去帮助所有的行动者获得并保持这样的能力。由于帮助而非干涉也是免于道德立场批评所要求的,其结果就是,理性立场与道德立场亲密地联系在一起。道德的立场根植于理性的立场。两条道德原则,即帮助和不干涉,因此也就根植于两条一般占主导地位的行动理由当中,即帮助而不是干涉的理由当中。或者用禁止伤害的道德禁令来表达同样的观点,这样“不许伤害”的道德原则就被分解为两条原则,这两条原则对应于我们伤害他人的两种方式:干涉他人和不帮助他人。

这两条道德原则的日常内容是什么?不干涉任何行动者获取知识和实现欲求能力的行使就相当于让每个人自由地自己判断他们所生活的世界的性质,以及自由决定他们将如何在那个世界中生活。帮助行动者获得和保持这些能力就相当于确保每个人都拥有必要的手段自己判断他们所生活的世界的性质并拥有必要的手段选择在那个世界中过自己想要的生活。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这两条道德原则表明,如果我们想要免于理性立场的批评,我们所有人都有责任为一个人人享有基础教育、医疗保障和机会平等的社会做出贡献。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让他人自由地按照他们所喜欢的方式生活,只要他们的生活方式不侵犯他人按照他人所喜欢的方式生活。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听起来像是自由主义道德的基本信条,然而实际结果却是:自由主义道德本身必须符合理性的立场。此外,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若要了解为何得此结论,除了将我们自己理解为理性的行动者外,别无所需。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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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楼主| 发表于 2023-6-29 19:54: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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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老师确实值得学生磕一个头



编辑:秦克峰



147#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22:20: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 | 什么是自由?

作者简介
邓晓芒,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自由”二字,中国古已有之,但时常写作“自繇”。自由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是一剂具有诱惑力的毒药,人人都想要,却是一个贬义词。《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顾名思义,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据说隋文帝杨坚的爱妃被皇后偷着杀掉了,杨坚一气之下骑马出走,狂奔二十多里,流连于山谷之中,叹曰:“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后来皇后去世了,无人管着,杨坚压抑了多年的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纵情声色,两年后便一命呜呼。临死前对人说,如果皇后在,我不至于此。宋儒讲“存天理而灭人欲”,自由大约也就相当于“人欲”的意思,也就是一种动物性的欲望冲动。
到了20 世纪,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 On the Liberty)时遇到了麻烦:他明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国字来译,只好权且用“自繇”这个今人不太常用的词来代替,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然而直到今天,懂得严复这番苦心的人仍然如凤毛麟角。有人甚至否认人有自由,认为所谓自由不过是人的心理感受而已,实际上人都是受规律和命运支配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自由的起源;二是自由的历史;三是自由的谱系。

一、自由的起源

通常我们讲的自由有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狭义的自由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至于广义的自由,我们有时候觉得自然界也有,自然万物都在自由生长。但是就无机物而言,虽然物理学上有所谓“自由落体定理”,不过那只是借用,真正说来无机物是没有自由的。为什么?因为无机物没有“自”。什么是“自”?“自”具有一种自我保持的特性,是一个内在目的,所以它是属于有机物的。有机物有“自组织”的能力,西文“有机的”(organisch)一词本来的意思就是“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但严格说来,有机体的自由也是我们人看出来的,是拟人化的结果。我们通过拟人化可以把我们的自由感推广到动植物身上,甚至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身上,这就是“造物”的概念,“造化”的概念。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认为具体的自然物如动物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但我们也的确可以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自由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从无机物到植物、动物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级的部分,所以人的自由就可以代表自然界的自由。有机生命是人的自由的前提,人要有自由首先要有“自”,所谓自由就是不受他者束缚,那就要有自和他的区别。有机体有了自和他的区分,就可以“依自不依他”,就可以摆脱“他”的束缚。但是有机体的“依自不依他”和人的自由还是有所不同:它是相对的,绝对地来说还是要依他:植物和动物都要依赖于整个自然环境。达尔文进化论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天择”,它自己没办法择,只能够适应。这种“天择”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动植物自己是料不到的,它们所依靠的是本能。动物的行为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它没有能动性,也没有创造性。它也可以有选择,有任意性,但动物的任意是以本能为边界的,动物从来不做那种不能够用本能来解释的事情。人则可以胡思乱想,并且可以把这种胡思乱想付诸行动。于是人就有创造力,有想象力,有语言和思维,这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和超越性的层面来设定自己的目的。人的目的不可能全都用本能来解释,有些完全是超越本能的,甚至于超越生命的求生本能,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那么,人的自由与动物的任意这个区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就涉及人猿之别的问题。人和猿的区别,按以前流行的观点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野生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了。动物学家珍妮·古多尔告诉我们,黑猩猩为了吃到蚁穴里面的蚂蚁,它可以掰一根树枝下来,把上面的叶子去掉,加工成一根合适的钓杆,伸到蚁穴里面去钓蚂蚁。(参见古多尔,第277 页以下)那么人跟黑猩猩的区别究竟何在?我认为这个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也不在于使用工具,而在于保存和携带工具:保存、携带工具比制造和使用工具更关键。很可能,人类最早就是由于要携带工具才学会了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它不会保存工具,用完就扔了;它的前肢要用来走路和爬树,不可能把工具总是带在身边,当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也不会把这种东西传下来。而人类则由于保存工具而使工具连同其使用经验都得到了传承,这是人类所特有的。只有保存、携带工具,才把工具当成了一种普遍的媒介:它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而是可以反复不断使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使得人类的观念中产生了一次飞跃,出现了一种“符号”现象:工具成了一种符号。什么是符号?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象:与它相关的对象可以变来变去,但是这个符号永远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与此几乎同时,人类还制造出了另外一种符号,并且把它保存下来了,那就是语言。保存工具和形成语言在心理学上应该属于同一层次的功能,这是人类和猿类最重要的两大区别。动物也有类似语言的东西,它是呼喊性的,是“信号”而不是符号。比如狮子来了,黑猩猩用叫声提醒同伴,这不能说是真正的语言。什么是真正的语言?真正的语言是从“命题语言”开始的,它不是一种信号,而是一个“命题”:首先是对一个东西的命名,用一种发声来代表这个东西,并且对它加以陈述。这不是说:“狮子来了大家快逃啊”,而是说:“这是狮子。”这样一种客观的陈述才是符号,才是真正的语言。这样,不仅在狮子来了的时候可以警告大家,而且在狮子没有来的时候还可以谈论狮子,互相交流对狮子的看法,甚至还可以扮演狮子、模仿狮子。这种情况只有人才有,其他动物没有。例如黑猩猩在一起时是沉默的,顶多有些互相梳理毛发之类的“肢体语言”。工具是人与大自然交流的媒介,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媒介,这两者都是人的符号,从中就形成了概念。工具的保存和语言的形成都有一种抽象的作用,把动物的心理活动提升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意识”,也就是“类意识”。
人最先产生的意识就是类意识:人不可能孤独地存在,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自己的本质。类意识已经是一种超越意识了,它表现在语言上:语言作为一种人与人交流的手段,使人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是“同类”,这样人就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人要照镜子才能看到自己,而在一个社会中,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于是人就产生了对自己的反思。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超越性首先就体现在从别人身上看到自己、反思自己。反思使人意识到他们在精神上是相通的,人的意识就提升到了超越的层面,超越自己和对象的肉体的区别而看到了精神的共同性。
  
什么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由此形成类意识。通过类意识,人就不光是有物质生活了,而且也有了精神生活,有了理性,有了自我意识,动物性的本能欲望由此提升到了意志。欲望和意志是不一样的,欲望是随机的,饿了就要吃,满足了就没有欲望了。但意志是要一贯下来的,这就要求有意识的普遍性,它包含有理性。我们说一个人没有意志力,是说他做事不能坚持。怎样才能坚持呢?必须有理性,还必须按照理性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什么是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生命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多次提到,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不是单纯的欲望了。相反,对欲望来说,人的自由是一种克制。我们经常以为对欲望不加克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其实自由在人这里一开始就是对欲望的克制,比如说劳动就是对欲望的克制。当我已经吃饱了时,为了生存我不能休息,还得去干活,甚至吃饱了就是为了去干活。还有克制食欲:虽然我很想放开肚皮吃一顿,但是不能,因为有的要留作种子。还有渔猎的诱饵,也是不能享用的。劳动首先就是对欲望的克制,这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是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劳动也是创造: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要能够把它创造出来,这就是对于自然的超越。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和内在的自然:克制欲望是超越内在自然,创造则是超越外在自然。我们今天的工业技术、飞机、电视机等等,都是自然界从来没有过的,单凭自然界是产生不出来的。在这两者中,首先是对内在自然的超越构成了自由的源头。真正的自由可以归结为在一个普遍理性的层面上驾驭欲望。当然也包含满足欲望,但跟动物的满足欲望不一样,它不是临时性地满足欲望,而是在一种普遍理性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驾驭人的欲望、规划人的欲望,并且通过克制欲望而更大地满足欲望。动物看到什么想要的,就扑过去把它吃掉;它不会像人这样设一个机关来捕捉别的动物。人借自己的理性而强过一切动物:他为什么能成为万物之灵长?就因为他的机巧、他的理性、他的普遍性的设想能力,以及基于理性之上的克制欲望的能力,通过克制欲望来满足欲望的能力。
  
而正因为人在日常的劳动、狩猎或种植活动中已经体现出有这种克制欲望的能力了,所以他同时也就具有了超越一切欲望的创造能力。最初的克制能力还是在欲望的框框之内,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欲望;但这种能力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更高的超越的可能,就是说甚至可以不是为了满足更多的欲望,而是根本不考虑任何欲望,纯粹为了精神的创造,比如说献身于艺术,发明“奇技淫巧”,或者为了好奇仰望星空,做科学和哲学研究,以及克制求生的欲望来成全某种道德理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一种超越精神。但是所有这些超越性的根,都是从劳动本身、即通过克制欲望来实现更大的欲望这种机制中培育起来的。只要培育了克制欲望的能力,人就有了很大的余地,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可以做很多事情;这些事情当然也包括为人类谋利益,但是还有更加超越的事情,这种超越就是真正的自由。科学、艺术、道德,这样的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目标,也是真正自由的目标。自由的起源就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它就是从人的劳动中,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历史中一步一步地产生出来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超越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自由。
  
然而,卢梭说过,人生来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第4 页)“生来自由”是人的一个使命,一种本质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人必须去不断地追求自己的自由,这样才是一个现实的自由人。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在枷锁中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但这恰好说明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只有感到不自由的人才会去追求自由。反过来,一个安于不自由的人,一个自愿做奴隶的人,他因此也必须独自为他的受奴役负责。所以,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和一个可能的自由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他们都在枷锁之中,但前者是不断地解除和突破枷锁而越来越自由,后者却是承认枷锁而自我禁锢,他的自由停留在沉睡状态。现实的自由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二、自由的历史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人类自由意识的发展过程体现为从东方到西方的进程: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罗马世界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基督教以来的西方则知道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黑格尔,第19页)就东方来说,在中国,人们只知道皇帝是最自由的,但又人人都想当皇帝,人人都有帝王思想,这种观念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的。而古希腊知道了一部分人是自由的,也就是奴隶主和自由民都是自由的,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奴隶除外。到了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知道了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要由健全的宪政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这一点直到黑格尔的时代都还没有做到。
但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是很有历史感的。中国古代的自由意识正像他所说的,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同时也说,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同上,第18 页)换言之,东方、包括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在中国先秦时代,整个社会你取我夺、弱肉强食,礼崩乐坏成为流行时尚,自由也就被理解为穷奢极欲。孔子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论语·八佾》)这种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由,退回到了动物式的本能欲望。当然,动物式的本能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自由;但在狭义上,只有对这种自由进行反思,才会有一种人类起码的自由意识。儒家将这种自由冠以“人欲”而弃之如蔽屣,而道家则对人的广义的自由进行了一种反思。道家是拟人的,庄子就经常把河里的鱼、天上的飞鸟、旷野里的树都看作是自由的;但是庄子的拟人不是导致树立人的自由的主体性,而是导致回归自然。这是一种逆反,但这种逆反是否定一切社会生活;它不是一种反抗精神,只是一种逃避。
道家已经意识到人的自由本性,但是他们是在自然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个自由的,是向后看的,就是说要能够离开社会,“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庄子·天下》),那多好!他们以为脱离社会人就自由了。其实脱离社会人是没有办法生活的。老庄是在生物界的自由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由的,他们不愿意上升到普遍的理性,不愿意上升到语言。“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庄子·知北游》),主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2章)、“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他们拒斥语言、拒绝符号、拒绝一切形式规范,只求内心的轻松,这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就是植物动物的那种自由,它等于自然界。所以《庄子》第一篇就是《逍遥游》:游于自然之中,和自然齐一。可见,与其说庄子追求自由,不如说他追求逍遥。什么是逍遥?就是脱离社会,到大自然里面去,你就逍遥了。今天很多人喜欢到处旅游,到大自然里去“放松放松”,放松就是逍遥。
  
儒家和法家都把自由贬低为人欲,一个要灭除,一个要利用。理论上儒家说得较多,主张不要太自由了,要坚守某些规范,要“克己复礼”,克制自己动物式的欲望。他们把道家的自由看作是动物式的欲望,这在某种意义上没错。道家确实是崇尚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其实是自然。而儒家是主张超出自然的,强调人禽之辨,但一超出自然就没有自由了。所以儒家讲的是一种意志,但却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有人说儒家也讲自由,孔子讲“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从心所欲”不就是自由吗?但是又不破坏规矩。只不过很少有人想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这个“矩”,它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是无可选择的。孔子经过七十年的“克己复礼”的训练,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但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当然,儒家和道家的区别也不是那么严格的,道家有些言论也近似于儒家,儒家也常常表现出道家的情怀,所以李泽厚讲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的结构,中国人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是片面的。(参见李泽厚,第49页以下,特别是第53页)但这个“儒道互补”并不是双方统一,而是交替摇摆,在穷达之间顺势流转:一会儿是“无自由的意志”,一会儿是“无意志的自由”;两者都跳过了中间的自由意志,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换言之,要么就没有自由,只有意志的强制;要么就像动物似的率性而为,没有规矩,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容不下的,只好逃到自然界里面去。中国人既然是人,当然也是有自由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人的自由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所以中国人的自由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他们要么把自己的自由等同于自然,要么就不讲自由、贬低自由。这是中国文化对自由价值的一种遮蔽。
现在再来看看西方自由意识的发展。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则导致了西方个体人格的独立。马克思讲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页),他们的儿童期的自由意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诸神完全是拟人化的。到了中世纪,他们的拟人化主要体现在上帝身上,对上帝的理解折射着人对自由的理解。但所有这些拟人化都已经不单纯是自然本能的发泄了,而是加入了理性。比如古希腊神话中有神的自由意志,也有神的法律,雅典娜是理性之神,宙斯是法律之神。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传达给人类,上帝是立法者。宙斯和上帝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当然,宙斯还充满着人间的情欲,并且掌握着自然界的雷电;但他不仅仅是情人或雷电,他主要代表法律,代表对人间自由的调节原则。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创造了自然界,但是上帝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代表精神上的追求,代表正义。西方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的反叛,跟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对着干。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一种逆反心理;但是与道家的逆反不同,西方人接下来就对这种自由进行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批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他们每个人都来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说我们将来的社会应该这样:以往的社会最多是自然状态,那是非法的,必然陷入到弱肉强食;我们从今以后应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然,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那里当时是失败了,因为法国人民还没有准备好,还处在逆反期。但是英国早在17 世纪“光荣革命”时就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以后经过好几代人的修改和协调,使这个理想最终实现出来、完善起来了。
  
西方近代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特别是权力制衡理论,标志着西方自由意识已经进入到了实行期和成熟期,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叫做“天赋人权”,也就是人人生来自由。每一个人都生来自由,那么这里面就包含有平等,就是平等地自由。自由、平等、博爱,这就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所提出的口号。但实行期的特点就是形成了政治自由的理念。光是有口号,没有制度保障,那还不是成熟的自由意识。政治自由就是着眼于建立保障每个人平等地自由的社会制度而提出来的,这是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过的。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自由放在政治的层面上考虑过,它顶多被看作个人的一种心情或境界。政治自由为其他自由奠定了基础,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还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没有一种是儒家或道家关心过的。自由和意志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体的:近代西方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没有什么“无意志的自由”或者“无自由的意志”。
  
到了康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又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自由主义人性论的理论建构。后来还有些改进,像黑格尔,他对康德的批判只不过是把这一套自由的抽象理论加以充实,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建构为一个历史过程。当然他也有很大贡献,但基本的自由原则康德已经奠定了。还有像现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进一步把自由理论细化了。哈耶克讲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建立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讲社会正义,强调最终还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要有起码的保障,能够使一个人和比他优越的人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或者说,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者如何协调?平等究竟应该是起点上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应该两者兼顾。这一套东西是中国人所不熟悉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中国,需要我们大量地去学习和领会。

三、自由的谱系

最后是自由的谱系。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1.自在的自由

首先看自在的自由,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如印第安人在美洲大陆游荡,虽然已经是自由的了,但当时没有觉得自由;只有在后来的怀旧中那种生活才成了自由的理想。通常,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失去时才会被人明确意识到,而在拥有的当时则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自由。只有当产生了奴隶社会以后,人们失去了自由,才开始意识到自由了。文明时代初期,人们开始怀念这种失去了的自在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

2. 自为的自由

自为的自由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1)反抗的自由。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老庄不是说“不”,而是说“无”;不是反抗,而是逃避。禅宗则是完全退回到了内心。能够说出“不”是最直接的反抗,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已经有一种行动,而不是一味逃避。当然,真正反抗的行动就是起义、暴动,但这其实还是很初级的自由。起义的农民唯一想望的可能就是“翻身得解放”。“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报仇,要奴役你。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么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它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它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2)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也是不同的。孟子也讲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参见《孟子·万章下》),但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甚至禽兽不如。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你不敢沦为千夫所指的禽兽。而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如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有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3)立法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伯林讲“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重要,因为积极自由总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不能为所欲为或任意选择,成为不自由。立法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减少:一个人不能把自由都占全了,你得分一点给别人。
这样,选择的任意性就提升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意志”,任意性和意志的不同就在这里。任意性当然也可以用理性来加以选择,但还是外在的,它本身并不是理性;而意志不但是有理性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理性的体现,是有一贯性的、有法则和规律的自由。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意志的意志”,因为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这种立法自由在西方古希腊就已经有它的萌芽了,但还是潜在的,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什么叫“众意”?众意就是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那么,什么叫“公意”?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比如说,一个社会“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最终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可能陷入“多数的暴政”,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添加了保护少数的修正,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道德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的自由意识上升到了“自律”而不再是“他律”。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意志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它是超功利的,但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并不违反功利。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3. 自在自为的自由

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这个理想康德已经提出来了,就是“目的国”,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面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这种目的国不同于设想中的“自然状态”:那种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也许都是为所欲为的,但总体上看却是弱肉强食。
  
这种自由王国还可以借用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来说,但意思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这个“矩”不是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了,而是由人的理性建立在自律的自由意志之上。孔子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他的“不逾矩”是回到本性,属于人的“自在”状态;而“自在自为的自由”则是以前面两种自由即自在的自由和自为的自由作为前提的,是前两者综合起来的合题,所以这个概念不是以人的本性的善、而是以“人性自由”为前提的。而当这种目的国实现之日,孔子的另一句从来没有实现过的话也就会成为现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终有一天,国家、法律都会消亡,由道德来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只是一个逻辑推论,是否能够实现尚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终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说人总要有点理想,不能只盯着眼前: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总而言之,做一个自由人,为此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但是它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世界历史的过程;它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正像胡适所讲的,一个自由的国家不是一批奴才能够建立得起来的。(参见胡适)所以我们在观念上必须有一种突破。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请见谅)


来源:至善与善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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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炳哲: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按照福柯的说法,是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它导致了一种无人的伦理学和美学


关于权力概念,仍然存在理论上的混乱。这一现象如此不言而喻,概念本身却如此晦暗不明,二者形成了鲜明对比。对一些人来说,权力意味着压制。对另一些人来说,权力是一种建构性的交往要素。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权力概念不可调和地相互对立。权力有时关乎自由,有时与胁迫相连。有人认为,权力建立在集体行动之上。其他人认为,它与斗争相结合。有人把权力和暴力截然分开。对其他人来说,暴力仅仅是一种强化的权力形式。权力有时与法律相关,有时与专断相结合。
鉴于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应当寻找一个灵活的权力概念,能够把不同的权力观念统一起来。需要制定一种权力的基本形式,通过转变内部的结构要素,从而产生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本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预设。
在对卢曼、卡内蒂、福柯、海德格尔、施米特、阿伦特、哈贝马斯等人逐一进行检阅和辨析后,韩炳哲提请我们注意尼采权力意志的另一面向:“它不为自己谋求任何东西,却奉献了自己的一切。”


/[德]韩炳哲
权力的伦理学
颇为有趣的是,福柯坚持自我主导的范式。显然,他继承了这样一种欧洲文化传统,“在这种文化中,人们不断试图建立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自我的美学”。除了蒙田、波德莱尔和叔本华之外,福柯还将尼采纳入这一传统中。尼采的权力哲学当然带有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特征。但与此同时,尼采的理论也发展出一种动力学或辩证法,引导权力超越自身。
尼采要求,一个人应当尽可能对自己诚实!生活“本质上是占有、侵犯、压制陌生者和弱者、镇压、严酷、强制施加自我的形式、吞并,或者最低也最温和的,是剥削”。剥削不属于“败坏的或不完善的、原始的社会”。作为一种“有机体的基本功能”,它属于“生命的本质”。它是 “真正权力意志的结果,而权力意志正是生命的意志”。每个生命体都想“增长、攫取、吸引周边事物、占据主导地位”,而这“并非源自任何道德或不道德的观念,而是因为他活着,因为生命正是权力意志”。

行使权力在这里意味着将自我强加于他人,自我在他人身上过度生长、过度蔓延,即在他人身上延续自我,或者穿透他人,搭建一种连续性、一种自我连续体。权力本身是一种对自我的渴望(Sich-Wollen)。权力无法从自身内部产生对抗措施来反抗这种意图,即反抗对自我的渴望。一切转向他者的行动都同时是向自我的回归,也就是说,一切对他者的关怀都不会超越自我关怀。权力与这种持续的自我指涉和自我满足,以及持续的回归自身联系在一起:“权力的感觉首先是征服,然后是支配(组织)——它管理已被征服者,以便保存他们,它保存了已被征服者本身。”
尼采并不把权力只归属于人类行为。相反,权力被提升为一般的生命原则,甚至单细胞生物也在努力争取权力:“让我们以最简单的情况为例,即基本的进食:原生质伸出它的伪足,寻找抵抗它的东西,不是出于饥饿,而是出于权力意志。”真理也被解读为一种权力事件。事实上,真理是一个光学镜片,有权力者将其作为自身的视角注入他人之中,并在他人中延续自我。它是一种统治的媒介。美也遵循权力的经济学:“形式的肆意发展:最美丽的只能是最强壮的:作为胜利者,他们维持自身,并为他们的类型而感到欣喜,繁衍后代。”权力确保了一种类型的繁衍。因此,它创造了一种连续性。哲学家也努力延伸自己的光学镜片,从而延续自身。因此,尼采这样阐释柏拉图的理念,“甚至哲学也是一种崇高的性冲动和生育冲动”。

因此,“征服”、“剥削”或“侵犯”都属于“生命的本质”。它们反映了权力意志,这种意志赋予生命活力。每个生命体都想增长,攫取、吸引周边事物。面对这种普遍的、无所不能的权力意志,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对一切生命的厌恶”从何而来,而这正体现了“强大心灵的沉静”。尼采显然不同意将权力归于一种剥削或压制的否定形式。相反,他把权力与种种其他属性交织在一起,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的特征。例如他把正义说成是一种“向四周远眺的权力的功能”。剥削性或压制性的权力当然也可以向四周远眺。然而只要它仍然以自我为中心,环顾四方的目光最终只会朝向自我,权力将远方纳入视野,仅仅为了扩大自我的范围。只有当权力被一些事物触动,而这些事物并不围绕权力自身旋转时,权力才能够为了远方、为了远方的事物而眺望。然而正义具有“高度、明确的客观性,深入且宽容地看待问题”,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效应。它那“关怀的目光”,也会转向渺小、短暂之物,并不等同于权力的目光。权力不熟悉那种“极温柔的情绪”,那种目光柔和的友善。只有一种不属于权力的、陌生的品质,才能帮助权力获得宽广、长远、友好的目光。

严格来说,正义引发的运动是与权力的集合结构相对立的。权力中固有的是向统一的牵引。因此,权力不会友善地对待众人、多重性、多样性、旁观者、偏离中心者。相反,正义想要“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东西,无论他是生者或死者,是真实的或虚构的”。因此,正义既不是以自我为中心,也不是中心化的。尼采也称其为“信念的反对者”。正义者更多地倾听事物,而不是听从自我。放弃信念同时也是放弃自我。因此,有必要更多地从事物的角度去倾听,更多地超越当下的信念去开阔视野,这种当下的信念总是包含着一种自我的信念。正义者放弃了自己的判决,因为这种判决总是来得过于急促。判决已经是对他者的背叛:“罕见的克制。——这往往是人道主义的标志,不愿评定他人,拒绝对他人做出判断。”一个人通过悬置个人的信念,悬置对他人的看法,通过听、倾听,通过放弃个人的判断,也就是放弃自身,来实现正义。因为自我总是来得太急促,而有害于他人。这种罕见的节制不可能来自权力本身。迟疑不决不是权力的固有特性。权力本身从不拒绝评定他人,也不拒绝对他人做判断。相反,权力正是由判断和信念组成。
只有“向四周远眺的权力”,也就是拥有“关怀目光”的权力,才能在不产生非—地的情况下定位。因此,它建立了一个公正的地方,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尼采并没有止步于这种公正性。他显然设想了一种无边际的友善,无差别地欢迎每个人、每件事物:“……一切生成者、徘徊者、追求者、转瞬即逝者,都将在这里受到我的欢迎!好客是我现在特有的友善!”这种独特的好客之道给予每个人超过给予他自身。在这一点上,好客之地与公正之地不同。海德格尔论述的地方也是一个公正之地,因为它“照亮和穿透了所集合之物,从而释放了它的本质”。但它不能发展成无边际的好客,后者也会接受“集合”之外的事物。

在《朝霞》中,尼采用一种贵族式的友善(Freundlichkeit)来反对基督教的邻人之爱(Nächstenliebe):“另一种邻人之爱。——那些不安的、嘈杂的、不对等的、紧张的存在,是伟大激情的对立面:伟大的激情在人的内心深处静静地燃烧,在那里聚集了全部光和热,使他的外表看上去冷酷、漠不关心,在他的容貌上刻下了无动于衷的印记。这种人偶尔会有邻人之爱,但这种爱不同于善于交际和卖弄风情之人的爱:这是一种温和、体贴、从容的友善。他们仿佛透过其城堡的窗户向外张望,这城堡是他们的屏障,因而也是他们的牢笼:观察陌生的、自由的世界,观察他者,这对他们有益!”在这种贵族式的友善状态下,自我仍然是自己的囚徒。尼采取消了界限,把它定义为一种无条件的好客,没有任何“不稳定性”,没有城堡,没有自我的屏障。这里涉及一种“危险的疏忽”,一种“充盈的心灵的疏忽,它从不费心去交朋友,而只懂得好客,总是实践并且懂得如何实践好客——心和房间向任何想进入的人开放,无论他们是乞丐、跛子还是国王”。与这种无条件的好客相对立的,是那种在朋友身上看到“第二自我”的友谊。它之所以是一种“危险的疏忽”,因为它不是一种自我关怀,因为它从不操心自我。
从权力的自我中心式经济结构出发,无法解释为什么观察陌生世界和他者对那位强大的城堡主如此有利。这种凝视并不出于征服的意图,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有权力者来说,自己的城堡是牢笼。是什么促使他把目光从自己身上转向他人,将他的视线完全投向陌生世界?是什么导致有权势的人超越了贵族式的友善,变成了无差别的、无条件的、不对等的友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如何能从自身产生这些友善,这种对他者的友善?

尼采错误地将友善追溯到权力,即追溯到“想要泛滥的权力”。慷慨是“权力过剩所产生的冲动”。因此,权力的自我中心特质不容置疑。有权者的道德的本质正是“自我美化”。然而,这种“想要给予和馈赠的富足的意识”,确实能建立在自我美化的基础上吗?作为权力基础的意向性,将重新把一切馈赠据为己有。统治者在馈赠中获得愉悦,因为这显示了他的权力。例如,在这个意义上,恩典是对统治者的权力和自我的最高肯定。在馈赠中,他满足自身。然而,这种自我满足使泛滥变得不可能。这就是自我的泛滥。这种泛滥的特点恰恰在于,不能重返自我。
尼采还将贵族与“暴民”和“暴力统治”进行了对比:“因此,我的兄弟们啊,需要一种新的贵族,它是所有暴民和所有暴力统治的对手,并将‘高贵’一词重写在新的石板上。”在这里,尼采区分了高贵的权力和作为暴政的权力。然而这一区分的前提,是权力本身并不高贵。统治者脱离平民,用贵族的光环环绕自身,这并不是权力的效果。权力本身并不能从自身出发上升到富足的状态,这种状态是高贵的标志。由于权力之中包含欲望,权力永远无法唤起富足的感觉。充盈或丰富并非仅仅来自权力的积累。权力也许永远无法摆脱匮乏的感觉。
权力自身,即便是富足的权力,也不会使心灵漂移到那种“危险的疏忽”,而变得只懂好客。由于权力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做到那种无边界的好客,不能把房子向每个人敞开。尼采非常清楚,自我的经济结构将导致什么形式的好客:“好客。——在好客的习俗中蕴含的意义是:麻痹陌生人身上的敌意。一旦人们不再立即在陌生人身上感受到敌意,好客之道就会减少;只要这种危险的假定依然兴盛,好客之道就会兴盛。”

友善并不是权力的内在品质。相反,权力必须被一些不属于它自身的事物触动,以便权力的中介能够超出其可能的中介范围。友善也是一种中介,甚至是一种强烈的中介形式,但它缺乏权力的意向性,即主体性的“至高地位”。友善之地与权力之地不同,因为它并不完全从一个人的连续性角度出发,来看待孤立的或相邻的事物,它也允许他们在自身的如此存在中发光。友善的定位超越了权力的定位。这样一来,友善便不会产生非—地。友善抵抗那种对空间的清除(entorten),权力则永远无法完全避免这些效果。
即使权力在其富足状态下表现为无条件的好客,它也与权力的另一面相邻。它已经成为一种超级权力,在其内部包含了一种独特的权力的自我否定(Selbstaufhebung),从其中发出无边无际的馈赠,不能通过返回自身或自我意愿将之重新据为己有。这种馈赠,仿佛无意识、无目的地发生,一种无边无际的友善,其产生甚至先于对他人的关心,先于对他人的任何强调意义上的关怀。
尼采,这位不同寻常的“权力意志”哲学家,当他召唤另一种权力和意志时,我们要认真倾听:“在窗外,澄明、和煦的阳光下沉思的秋天,北方的秋天,我爱它如同爱一位挚友,因为它是如此成熟,如此无欲求、无意识。无须一阵风,果子便从树上掉下来。……在一片寂静中,它坠落,并感到幸福。它不为自己谋求任何东西,却奉献了自己的一切。”这里所召唤的是一种“在那里”(Da),它无欲求也无意识,没有自我,没有名字,没有渴望。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按照福柯的说法,是一种“自我的伦理学和美学”,它导致了一种无名学(Nemologie),一种“无人”(Niemand)的伦理学和美学,一种无意图甚至无欲求的友善。尼采很可能一再听到那神圣的声音,敦促他把自己赠予他人,把自己清空(entleeren),成为“无人”:
你想要馈赠,
想把你的剩余赠送出去,
但你自身就是最多余的!

明智些吧,你这个富人!
查拉图斯特拉啊,先把自己赠予他人吧!



来源:纯粹pura(公众号)

编辑:潘洁




150#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23:01: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杜威向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回归 | 社会科学报
深度

杜威的伦理学常被视为一种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毫不相干的学说,但杜威的实践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具有某种连续性。同时,亚里士多德与杜威“实践”学说在实践主体、实践“品性”方面存在区别。从中可以看出,杜威的实践学说基于经验论的哲学而努力回到亚里士多德。

原文 :《杜威向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回归》

作者 |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廖申白

图片 | 网络


在杜威学说中挖掘

亚里士多德“实践”观念


自杜威访华百年来,杜威的伦理学理论常被理解为将“人本身”特有的实践目的置于视野之外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并因此被视为一种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毫不相干的学说。郦平却在其《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和《实用主义伦理学新解》两本书中深入探掘杜威的经验的实践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的某种连续性。这一讨论基于杜威对功能与实践的理解所做的深入研究,改变了大陆杜威伦理学研究者关于杜威伦理学仅“是实用主义的”的陈旧观念,在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之内掘出某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践”观念。据此,你甚至可以说杜威是一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但又不同于亚里士多德。

我认为,通过郦平的研究,至少如下三个要点已变得较为明显。第一,杜威的“道德是人的特有功能的实践”学说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是人的区别于动物,也区别于只属于一部分人的技艺的、职业的活动,属于每一个人的“那种特有活动(杜威称为‘功能’)”学说的强烈影响,是向这一学说的一种“回归”。杜威接受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学说,并且一方面把它区别于康德将实践仅仅看作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运用或执行的观点,另一方面把它区别于皮尔斯、詹姆斯将实践仅仅看作寻求个体需求与所处环境的关系的技术性的改善活动的观点,尤其在后面一点上疏远了皮尔斯和詹姆斯,接近了亚里士多德。

第二,杜威的学说在经验主义哲学中复活了作为人特有活动(功能)的“实践”的观念。这一点被清晰地呈现出来:实践是具体的、应对变化的题材,是一个人出于意愿寻求其个体性在所处社会环境中的实现的功能性活动。这种活动指向这个实践主体的个体性的实现,同时也指向他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关系的某种改善,即社会共同体的某种共同善的实现;这扭转了技艺实践与技艺规范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生活观念。

第三,杜威的这一“功能-实践”学说为我们以区别于效用主义与康德主义的方式理解规范的道德生活提供了新的可能。因为,杜威把道德看作使这种“功能-实践”成为个体生命的一种有系统的努力与这种努力所实现的东西;这种实现是快乐的来源,这种生活努力与可期望于它的东西也使得我们自然地把快乐感受与“实现”的善联系起来,把人“自身”不仅仅理解为他的目的与命运,而且理解为一个社会机体的成员;幸福也就是这种实现所带来的满足感,我们也因此不需要把“幸福”理解为抽象的普遍目的,而是把它理解为个体性的实现与社会的满足,理解为“感受与目的的和谐”,即理解为一种“社会统一体”。所以,这一学说扬弃了密尔-西季威克的效用主义和康德的形式主义,并某种程度地回到亚里士多德主义,重构了规范伦理学的基础,表达了一种远远超出教育关切的哲学关切,并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适合未来人类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的方向。



亚里士多德和杜威的

实践主体的区别


让我从这里转向讨论亚里士多德与杜威“实践”学说的两个主要区别。我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的“实践”概念还存在其他区别;但在“具体实践”的概念下,这两个区别在我看来比其他区别更重要。不过,我首先需要限定讨论的范围。因为,关于杜威与亚里士多德“实践”学说的区别方面的许多问题,例如关于拒斥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与目的论以及许多关联的问题,例如通过这一简化,个体寻求其能力的“实现”,寻求他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善,与他同时也要寻求社会的公共善目标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成为中心的问题,郦平对此已经谈得很充分。我在这里只作两点必要的补充。

我想在这里讨论的第一个区别存在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与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之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是“严格意义”上的,尽管在原理上每个人都是能够成为“实践者”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在事实上“是”一个“实践者”;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则似乎与每一个现实的个人相关,因为,即使并非每个人都是一个“功能-实践(者)”,我们仍然可以按照杜威的观点,说许多人都是“功能-实践(者)”。

亚里士多德赋予了一个“实践者”一些非常确定的意义。首先,他在儿童时期获得“良好教养”,得到过教师“调教”和培养。由于获得了这种培养,他在自然赋予了人的那种特有活动(功能),即会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形成了良好行为定向:他向往高尚行为,希望能像一个有德性的人那样去做高尚的事情。因此其次,他是伦理学讲座的一个适合的听讲者,关于实践的那些道理对他会有不小的帮助,他倾向于听从正确的逻各斯,并且,由于不是喜好空谈的人,愿意去行动、去做高尚的事情。再次,他的自然的感觉-运动能力已经在这样的行动过程中成为听从逻各斯的感觉-行动能力,他成为一个“实践者”,一方面听取和接受“他人”的“逻各斯”,一方面在自己“实践地学习”,在人特有的那种活动上。最后,由于每个实践都因它包含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而值得他欲求,通过这种“实践的学习”,他的实践能力不断生长,每一步这样的生长都伴随快乐的新感受,并积淀地塑成他的实践品性;随着他的实践理智通过教导与运用而生长,他自己具有了逻各斯,变得听从自己的逻各斯,他在“实现”地成为一个好人、有德性的人。

杜威的个人,作为“功能-实践”的主体,无论是否获得“良好教养”,也无论是否形成良好的行为定向,都是在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很好地实现自然赋予的那种(那些)能力的人。说“很好地”,是因为他的那种个体性只有通过体现好的品性的行为才能并且才是实现。但既然一个人的个体性的实现必然是在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实现,并且通过这样的实现而成长,实践的核心的问题就是在那个环境之中来实现其欲求与能力。而既然这个实现只有在体现好的品性的行动中才可能,不言而喻,一个实现不仅是他的个体性——他的实践能力和实践兴趣以及更广泛的兴趣——的进一步的丰富与展现,而且是他与那个社会环境向着更好的关系的改善,是他作为其中一个成员与那个社会环境——简言之,那个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善的实现。


我们能够读出在这两种实践主体之间的一些与上述描述相关联的区别。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者”是相同、相近的人,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实践地学习”上积累的差别,一种必然由于时间与实践阅历而产生的差别。杜威的“功能-实践”主体是不同、不相近的人,他们所处的环境不同,他们与所处环境的关系也不同,他们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这也意味着充实)各自的个体性,并寻求与各自的社会环境的关系的改善。刚刚谈到的这种区别将在我们谈到这两种实践学说间的第二个重要区别之后变得更为明显。

亚里士多德和杜威的

实践“品性”的区别


我要谈到的第二个区别存在于这两种主体所获得的并在他们身上成长的“品性”之间。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践者的品性主要是他们实践-学习地获得的:实践的性质,或实践所包含的灵魂能力的实现的性质,决定实践者将具有什么样的品性;进行和完成得好的实现使一个人成为好人,相反的实现则相反。既然实践是在会让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那种活动上的那种持续的努力,既然每个正确的实践都包含灵魂的实践能力的一个好的实现,即包含那种实践能力的一个运用和伴随它的一种特有的愉快感受,实践者就也通过他的每个实践在积淀他的实践品性,发展他的实践能力。既然实践者的实践是“依照德性”即像有德性的人那样行动的,是要“按照正确的逻各斯”的,实践者所获得的实践品性就是相同或相近的。外在环境是否有利,实践者是否具有必要的外在善,将影响一个行动能否被选择,影响那个实现是将受到阻碍还是能够进行或完成。但在这些环境因素不再阻碍实践的状况下,它们对实践者的品性就不会带来重要影响。实践或实现是品性的首要原因。实践的品性是属于实践者自身的,是由那种实践而不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所以不会被外部力量剥夺。

按照杜威的观点,“功能-实践”主体的“个体性”具有两个方面:内在的特殊置性、气质或性情、禀赋、嗜好或倾向(special disposition, temperament, gifts, bent, or inclination),外在的特殊状态、境遇、局限、环境、机会(special station, situation, limitations, surroundings, opportunities)。它们共同构成他的个体性、实践品性。因此,作为“功能-实践”主体,这个人与那个人的实践品性是不同的:正如实践主体是多种的,他们的“个体性”、品性也是各异的。我们在杜威对其《伦理学批判大纲》的三个基本观念的阐述——自然的观念:行动目的与行动感受之间存在自然的联系;作为社会成员的自我观念:人把他自身,把他的目的与他的命运,看作社会机体的一个成员;特殊“幸福”或目的观念:“幸福”或目的是诸种“感受与目的的和谐”或“社会统一体”——中能够发现对复多的实践主体及其品性的观点的深层解释。在这种解释中,相对于外部性因素的总体影响,具体实践活动对个体性、品性的塑造作用被看作比较小的。例如,在同一家庭成长起来的兄弟,可能因从他们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了不同的资源,形成不同的嗜好、倾向等,而具有迥异的“个体性”。因此,按照杜威的观点,我们应当把实践主体的个体性或品性看作不仅仅取决于他自身,而且是由那些外部环境塑造的,实践的核心的问题就是实践主体在那个环境之中来实现其欲求与能力。


我们由此回到了亚里士多德提出实践品性问题的那个出发点上,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一个人的品性,例如,就像一个好人的德性一样,放纵的人的放纵,怯懦的人的怯懦,挥霍的人的挥霍,吝啬的人的吝啬,空谈爱智慧的人的不行动,不自制者的“能”而不自制,是决定于他自己,而不是决定于外部情况的?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使只是人最初的实践决定于自己,也仍然应当说人的品性是由他自己造成的。人“自身”是他的行动或实践的原因,也因此是他的品性的原因。按照杜威的观点,环绕着人的外部环境与他自己一起造成他的品性,如果他系统地努力以好的方式运用并发展自然赋予他的能力;他的“自身”,无论是否有,仅仅部分地是他的品性的原因。

我在这里不是对杜威的实践学说做深入讨论,也不是对杜威的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学说做批评的比较研究。我在上面所指出的他们的实践学说包含的这两个区别都是很明显的,但是它们的哲学的和伦理学的含义需要深入思考。这种思考看起来是引人入胜的。

这一点已经变得明白:杜威的实践学说基于经验论的哲学而努力回到亚里士多德。杜威在经验哲学基础上清理了这个本原,表明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践是在使得一个人成为好人或坏人的特有活动(“功能”)上持续而系统的努力,并且作为正确的活动包含着灵魂能力的实现,故此带给我们愉悦的感受。杜威在看到我们需要回到这样的实践观点来面对今日社会生活问题这点上无疑是正确的,并且在经验哲学的基础上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但是,由于看重我们“今天”的“需要”,杜威似乎还没有来得及清楚地表明我们在这个根据上应当吸纳的所有重要的东西。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4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来源:社会科学报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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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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