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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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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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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1-6-28 00:04: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记者站

新闻已死:回复@平治证券:这是法制日报山西记者站的大作。大凡记者站,多以创收为目的,新闻倒在其次。创收途径有两种,一是敲诈企业;二是为政府服务,政府付钱给宣传专版。 //@平治证券: //@王凡2012://@北京李海: // @建军伟业@新闻已死 :建军,你落实一下。我听到最新消息,说被捅伤的城建局长


@新闻已死:质问无良妓者:法制网记者马岳君,实习生兰茜 王亦菲,你们写《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6.23”拆迁事件调查》http://t.cn/aC9rHe ,摸了良心吗?吴学文的住房,是违章建筑吗?你们懂什么叫棚户区吗?这是四家政府单位联合建设的统建房!吴学文是从一政府干部手中买下的房子,怎么成了违章建筑?? 原文转发(93)|原文评论(16)






6月27日 23:57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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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1-7-1 10:26: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副总理陈永贵之子就“被刑拘”报道告赢报社

2011-07-01 04:17:06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380人参与

核心提示:国务院前副总理陈永贵之子、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被报刊张冠李戴,误指其“涉赌涉毒被刑拘”。实际上,重庆被刑拘的陈明亮是原重庆市古玩商商会会长,与其同名同姓。法院认定报社侵权,赔偿陈永贵之子陈明亮精神损失4万元。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只因和涉赌涉毒的原重庆市古玩商商会会长陈明亮同名同姓,国务院原副总理陈永贵之子、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被杂志张冠李戴,书报文摘随后又将该新闻进行了转载。为此,陈明亮将书报文摘报社告上法庭,称该报社刊登的假新闻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并索赔23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报社侵权,赔偿陈明亮精神损失4万元。

陈明亮起诉称,2009年9月14日出版的《书报文摘·朋友》刊载了题为《陈永贵之子陈明亮涉赌涉毒被刑拘内幕》一文,文中对他的简历进行了错误拼接,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给他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陈明亮说,该文的出处《收藏人物》刊载的题为《重庆最大古玩商重庆山西商会巨头陈永贵之子陈明亮涉赌涉毒被刑拘》一文,已被评选为2009年全国十大假新闻之一。书报文摘报社刊载该篇文章,主观恶意明显,刊载后使他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影响极为恶劣,他以此要求书报文摘报社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书报文摘报社说,文章并非其报社撰写,而是刊发在文史杂志出版的《文史杂志·收藏人物》第四期,他们只是转载此文。文章的失实内容不是他们造成的,而是文章的作者和原发刊造成的,“我们的过失只是转载该文时,没有发现该文内容失实”。

被告报社说,在发现文章内容失实后,他们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报社主要负责人和编辑部负责人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北京核实情况,并见到了陈明亮本人,表达了歉意,并随后刊发了更正和致歉声明。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重庆被刑拘的陈明亮并不是陈永贵之子陈明亮。之所以会产生错误,是因已被刑拘的原重庆市古玩商商会会长陈明亮,与陈永贵之子重庆山西商会会长陈明亮,同名同姓。

法院认为,文章虽然转载自《收藏人物》,并在原文的基础上删节、编辑,但是书报文摘报社并没有认真核实文章相关内容,保留了原文中对陈明亮和涉赌涉毒的重庆市最大古玩商“陈明亮”事迹错误拼接的内容,报道严重失实,文章刊发后,已经导致社会公众对陈明亮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陈明亮的名誉,因而文摘报社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鉴于被告报社已经刊登了更正说明,并向陈明亮及其家属道歉,积极为陈明亮挽回名誉,因而酌定判决其赔偿陈明亮精神损失4万元,并在《生活文摘报》上刊登致歉文章。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孙思娅 )
143#
发表于 2011-7-1 10:27:17 | 只看该作者
网易山东省济宁市网友 ip:112.235.*.* 2011-07-01 07:19:28 发表 网易山东省东营市网友 [强搂] 的原贴: 1
到底有,还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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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还是有?
顶[64]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湖北省天门市网友 ip:202.103.*.* 2011-07-01 08:05:32 发表 应判《书报文摘·朋友》刊停止出版!!!过去毛主席树立起来的模范和英雄确实好、确实值得全中国人民学习!!!人民永远怀念陈永贵同志!顶[56]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江苏省苏州市手机网友 ip:61.155.*.*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07:36:52 发表 同名同姓,同工同筹,啊,不是同工,不一样的 顶[37]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辽宁省鞍山市网友 [蝙蝠先生]: [加关注] 2011-07-01 06:17:18 发表 无语顶[2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浙江省温州市网友 [老枪手]: [加关注] 2011-07-01 07:49:03 发表 有了也是没有顶[2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天津市河东区网友 [真新鲜]: [加关注] 2011-07-01 08:25:20 发表 破报社,道听途说连转载都不会,倒闭吧顶[5]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http://news.163.com/11/0701/04/77RNHPHS00014AED.html
144#
发表于 2011-7-1 21:37: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员因辱骂奥巴马被停职

2011-07-01 11:34:49 来源: 中国日报网(北京) 有865人参与

据国外媒体6月30日报道,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员马克 霍尔珀林因在直播节目中辱骂奥巴马被公司停职。

霍尔珀林在参加一个早间节目时,误以为节目播出有7秒延迟,所以他说:“我想先对总统昨天的表现做个评价。我觉得他真是XX烂。”

当霍尔珀林发现自己的话被播出后,他在电视上表达了“绝对真诚的歉意”。但电视台方面认为他的言论是“完全不恰当和不可接受的”,并将其无限期停职了。


(本文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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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1:40:36 | 只看该作者
网易江苏省手机网友 ip:117.136.*.*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2:32:13 发表 网易河南省手机网友 [网易河南省手机网友] 的原贴: 1
老美言论也不自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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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骂一下你们村长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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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省手机网友 ip:120.84.*.*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2:11:51 发表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手机网友 [HMB] 的原贴: 1
美国难道也有言论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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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牵涉到法律的一条公开侮辱人格罪了,关键看奥巴马起诉不起诉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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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省手机网友 ip:120.84.*.*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2:52:33 发表 网易河南省手机网友 [网易河南省手机网友] 的原贴: 1
红歌不仅能治癌,村头刘大爷,六十多岁了,唱完红歌,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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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也生蛋,经过浮化结果破壳出了个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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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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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手机网友 ip:218.203.*.*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2:11:52 发表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手机网友 [HMB] 的原贴: 1
美国难道也有言论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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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节目中说了脏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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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省武汉市手机网友 ip:115.156.*.*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2:50:16 发表 这个人是使用了f词汇,这是美国公开场合的底线。我想如果他是就事论事批评美国总统是不会下课的吧,不然全美九成以上的电视新闻节目要裁掉了顶[40]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重庆市手机网友 ip:222.55.*.*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1-07-01 19:43:21 发表 网易重庆市手机网友 [网易重庆市手机网友] 的原贴: 1
如果他因骂美国总统被逮捕了,被跨省了,被失踪了,被精神病了,这叫言论被自由。对言论自由的打压一定跟国家机器公权机构相关。而美国电视台不是挡企,是私人的,你在电视台正常工作节目里而非私下不按公司规定乱骂人被开除有问题么?除非这个是美国公权力施压电视台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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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701/11/77SGT8PJ00014JB5.html
146#
发表于 2011-7-2 11:17: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深圳巨贪"无罪获释后起诉媒体侵权索赔10万

2011-07-02 01:30:45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613人参与

核心提示:“深圳巨贪”王某被法院宣布无罪获释后,起诉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和辽沈晚报社索赔10万,称《辽沈晚报》之前的报道对其名誉造成恶意中伤。法院报社主要针对王某被抓捕的过程所做的新闻报道,并没有对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因而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辽沈晚报》刊登的《深圳巨贪沈阳大街上被捉》惹来官司,文章主人公王某被法院宣告无罪后,起诉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和辽沈晚报社索赔10万。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报社并没有对王某的经济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并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起诉称,2005年8月25日,《辽沈晚报》刊登了《深圳巨贪沈阳大街上被捉》一文,文中还附上了他被捕时的大幅正面照片,对他被捕的经过进行了大幅版面的报道。王某认为,报道未经调查证实,仅凭主观臆断,就绘声绘色地虚构和捏造了他贪污挪用2.57亿元、逃亡两年后被捕的详细过程,对人民群众形成了严重的误导。

王某说,2008年7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他作出了无罪判定,他被立即释放。“冤案在法律上是得到了昭雪,但是报纸的报道内容却对我的名誉形成了恶意的中伤”,王某认为,报道给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毁了他的声誉和名誉,对他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他的家属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因而起诉索赔要求《辽沈晚报》在头版用与原稿标题字号大小一致的题目和篇幅刊登更正及报道文章,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


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说,2005年8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依据深圳警方网上通缉逃犯信息,将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抓获,次日将王某移交给深圳警方处理。事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向媒体进行了通报,《辽沈晚报》进行了客观报道。

辽宁报业传媒集团指出,虽然王某后经法院判决无罪,但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对于王某被认定无罪,《辽沈晚报》也给予了报道,因而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院认为,《辽沈晚报》刊登的文章主要是针对王某被抓捕的过程所做的新闻报道,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王某的人格贬损,并没有对王某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因而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孙思娅 )

http://news.163.com/11/0702/01/77U0DUQK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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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1:19:36 | 只看该作者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ip:112.94.*.* 2011-07-02 03:32:06 发表 把法官也说是巨贪登在报纸上
看你怎么想顶[51]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东莞市网友 [粤东之东]: [加关注] 2011-07-02 08:41:39 发表 都自由了,最后还要贪那10万?顶[3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山西省网友 ip:118.80.*.* 2011-07-02 07:46:43 发表 应该负一定责任,木有宣判,仅仅是逮捕,就只能称嫌犯,不应该那么早就冠罪。顶[16]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江门市网友 [情种]: [加关注] 2011-07-02 11:00:06 发表 “深圳巨贪”王某被法院宣布无罪获释。。----------太他妈的搞笑了。顶[3]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深圳市网友 [大便干小便黄]: [加关注] 2011-07-02 09:22:39 发表 王某,难道是王熔?顶[2]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ip:113.119.*.* 2011-07-02 08:39:00 发表 所以香港的报道一般都会说“犯罪嫌疑人”顶[2]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网易广东省广州市网友 ip:183.3.*.* 2011-07-02 08:38:32 发表 报纸意向就是为了吸引眼球爱走极端
前几年汽车撞人的事情,报纸要么说撞了白撞,要么就说撞了全责,从来就没有按责任分担的说法去报道。顶[2]回复收藏转发复制
148#
发表于 2011-7-2 22:37: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林达:为什么“散布谣言”不能轻易入罪

2007-08-15 08:48:05 来源: 南方网 跟贴 0 条

很难在其他法治国家的刑法里找到“传播谣言”的罪名。“谣言”作为一种言论,不能因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就能入罪。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内容“符合事实”作为受保护的先决条件,因为法律不可能对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

作者:林达 知名旅美作家。著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随笔文集、《西班牙旅行笔记》、《带一本书去巴黎》、《扫起落叶好过冬》等。

谁没有传播过不实消息?

一个网名叫“红钻帝国”的青年,因在网上传播济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导致某地下商场死了人的“不实消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一规定措辞不严,实际上很难统一执法。

所谓“谣言”,最基本的定义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传言”,可是将传播谣言写入刑事罪名,却会产生很多问题。人都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传播不实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你不可能在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如果如此“传播谣言”就能入罪,每个人都可以抓起来审一审,没有一个是清白的。

所以,很难在其他法治国家的刑法里找到“传播谣言”的罪名。“谣言”作为一种言论,不能因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就能入罪。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内容“符合事实”作为受保护的先决条件,因为法律不可能对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传播内容不符事实的消息,也是一种言论,原则上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说话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有些发言者必须负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属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呢?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谨慎审视的问题。

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

美国司法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探讨了很多年,可以给我们作一个参照。

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时间,地点,方式”。最高法院的经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有可能被判为一种刑事犯罪,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那么,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其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就以在剧场散布“着火”这个“谣言”来说,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在这个例子里,“真实”是一个重要考量,如果确实着火了,叫喊着火即使仍然会造成混乱,但显然不能作为刑事罪来处罚。可是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真实”不是唯一标准。比如说,有人看到了冒烟,闻到了烟味,因此判断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诉旁人着火,可是事后证明并没有失火,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没有得到确证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诉他人失火,也可能贻误了帮助他人逃出火灾的机会,等于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手脚。还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诉他着火了,他是不是应该转告他人,如果转告他人而事后被证明是“传播谣言”,是不是应该判他犯罪?

从这样简单分析就能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逐渐建立何种言论受法律保护的标准时,为什么要谨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实上,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以后,最高法院后来对这种危险进一步缩小范围,指出只有在言论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法律才加以干预。也就是说,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合法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

美国最高法院发现,仅仅考察可能的后果,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还不够。有些言论涉及公众利益,必须给这种言论以最大保护,有尽可能宽敞的空间。如果用“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后果”来约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关公众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权运动在报纸上散布的关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这种言论违法必须证明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恶意,这种言论即使不符合实际,也因为事关公众利益,必须允许表达,是合法的。

如果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言论者有可能要负民事责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对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复审,维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Amwey公司在竞争中恶意散布谣言伤害同行公司,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动机,这种造谣竞争不能要求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范围之鉴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统一执法的。传播一种消息是否合法,关键不在其内容是否“符合真实”,而是在于传播这种消息的后果,以及传播者的动机。如果传播不会引起立即的危险,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传播者有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动机,那么,传播这样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标准下,即使传播的消息内容不符合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或者真实性无法确定,传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担心警察来拘留你。

该怎样尽可能减少谣言?

现在再看“红钻帝国”的“散布谣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惩处。问题就在于,将“谣言”和“谎报”一词写入法律,这个门槛太低。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一秒钟救火救灾。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过“谣言”。既然人人都可能传播谣言,却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过谁拘留谁就成了警方手里的处置权。这种模糊的法律,给了警方过于宽泛的处置权,属于“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们有法律应该保障公民言论空间的观念,可以公正地说,“红钻帝国”在网上发帖,并没有形成犯罪,还不到需要政府来加以阻止和惩罚的地步。现在已经公开宣布,地下商场在大雨灾害中没有死人,可这是我们事后才“听说”的,我们采信了没有死人的消息。而“红钻帝国”在事件进行之中,听说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这一消息。她在网上传播这一消息,和我们此刻传播没有死人的消息,都没有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没有引起社会不安的立即危险,也不能证明有恶意的动机,那就都属于公民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在这里,消息是否“符合真实”无关合法还是非法。

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喜欢打听消息,喜欢传播消息,因为社会生活有这个需要。人不仅需要吃穿住,而且结成社会,需要信息。我们需要听和说,不让听不让说,即使吃得饱饱的,也会憋死。

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发生时,电视中市长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队这样救险指挥不间断地发布公告和回答记者提问。而且他们发布信息的诚信历经过长期考验,能够取信于民。同时,新闻台除了新闻主播现场报道,也不断插入从民间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如录像、目击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灾难前,没有“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假如济南在突发灾害面前普遍出现不实信息流传,需要检讨的是,政府是否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去处罚在灾难临头的刺激下传递消息的民众。 (本文来源:南都周刊 作者:林达)  
http://news.163.com/07/0815/08/3LU482KH000121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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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10:34: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诽谤的拉锯战
程鹤麟:程老汉还是那句话:必须像防贼一样紧盯掌权者,你一打瞌睡他就做坏事,举球皆然。//@笑蜀:这我们绝不能学,否则即为西奴//@诗风:9·11时美国红十字会处理给受害人的捐款不当,只发放善款的了1半不到,结果红十字会执行主席给拉去国会听证会质询,被骂得狗血淋头,最后把余款全部发放,并且辞职谢罪。


@诗风:新加坡最大慈善组织NKF的CEO杜莱一向声誉很好,05年有乘客给报社爆料杜莱坐头等舱,杜莱反告其诽谤得胜;报社遂重金请最好的私家侦探,找到铁证:此君领天文高薪,办公室设私人浴室,头等舱常客。政府请独立会计公司毕马威审计其旧账,发现每1元捐款竟只有1毛钱用于慈善,民众怒不可遏,NKF被解散。 原文转发(1761)|原文评论(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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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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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1-7-6 22:06: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波兰报记者称白俄罗斯总统为独裁者获刑3年

  2011年07月06日16:11  环球时报

  环球网记者梁旭报道 7月5日,白俄罗斯格罗德诺市法院就波兰《选举报》记者安德烈·博楚普特公开侮辱和诽谤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一案进行宣判,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
  俄媒称,格罗德诺市法院没有认定博楚普特存在“侮辱”,但认定其具有“诽谤”事实,因为博楚普特在一篇文章中对卢卡申科使用了“独裁者”一词。这位波兰报记者4月6日被捕,6月14日开始受审,其相关博客和记录被认作为相关证据。博楚普特表示不服该判决,将提起上诉。他解释称,他仅仅是“就白俄罗斯总统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这不能构成诽谤。白俄罗斯检察官此前向法院提出博楚普特应被判3年徒刑,目前还未对此判决发表意见。


http://news.sina.com.cn/w/2011-07-06/161122767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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