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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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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发表于 2022-6-1 14:45: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环境这么差,你小子还坚持新闻理想呢?!”
编者按:
新闻理想不灭,今生不死必为新闻理想“抛头颅洒热血”!
南方都市报的一位老领导忽然联系我:小朱,现在新闻环境这么差,你小子还坚持新闻理想呢?!
我:老领导,当年不是您告诉我们说,新闻理想不灭,今生不死必为新闻理想“抛头颅洒热血”吗?
老领导:那是一个比喻,不过极个别管理部门从业者的武断和公权跋扈,要的不是你的头颅,而是头颅里的思想。
我:反正死不了,我也见过很多TZ内有担当的管理者愿意坐下来和我们交心、谈心,甚至还有不少愿意和我们一起扛事的XC系统领导啊!
老领导:你见了这些人应该给人家鞠个躬,为这份担当值得啊!当年(朱)厚泽部长就是这个样子,一个有脊梁的文人、学者和XC系统的领导!
老领导停顿了一下,然后说,还有咱们广东的任(仲夷)老,那都是新闻界恩人啊!当年没有厚泽同志和任老的那副骨架子,广东的媒体不会走在全国的前列!不过,不过可惜啊,这样的老领导越来越稀缺了……
我鼻子一酸,眼泪使劲滚落。
来源:反问号(公众号)
编辑:屈妍君

1349#
发表于 2022-5-30 08:15: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陶鹏辉

1348#
发表于 2022-5-30 00:32: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用IP代理保护隐私?“互联网面具”结局也许难如你愿

由于IP代理可隐匿用户行踪等特性,它成为网络黑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代理动态IP,变换境内外不同地区登录IP地址,用各种虚假服务器地址实施传播各类谣言、诈骗、涉黄涉赌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逃避警方打击。

近期,微博、知乎、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百家号、小红书等多家网络平台均宣布“公开账号IP属地”,且用户无法主动关闭,互联网社交平台进入“IP显形时代”。

而随之而来的是IP付费代理产业的爆火。

低成本的“互联网面具”

随着“IP属地”功能的上线,一大批“网红”账号翻车。比如某些海外代购账号,其真实IP归属地在国内;一些本地网红账号的IP归属地却在千里之外。

在一些电商平台上,IP修改服务已悄然上线。

尽管目前不少电商平台屏蔽了“IP代理”的关键词搜索,但记者尝试搜索了几个关联词,仍然找到了多个提供IP代理的商家。在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上,IP代理业务更是随处可见。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商家提供的服务,往往一天的价格在4—10元不等,包月价格平均下来则更优惠;而一些提供境外服务器的商家价格明显更贵。一些商家则注明只提供国内IP代理服务,并提示禁止将其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修改IP属地的原理并不复杂。当用户的设备正常访问某个网站时,该网站的服务器会检测到用户的本地IP。而如果通过IP代理进行IP的更换,用户的设备则是先连上代理服务器,然后由代理服务器帮助用户访问网站。这样一来,因为通过代理中转了一下,被访问的网站服务器检测到的自然是代理出来的IP地址,而非用户本身的IP。

通过购买IP代理服务,用户可以很容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地址,从而规避平台监管。在IP属地公开后,不少网络博主也被发现其IP属地频繁更换,引发公众质疑。

各网络平台显示IP属地,提供了一种约束网民不良网络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的有效方式,有助于打击网络暴力、恶意造谣、带节奏、蹭热度等不良行为。“显示IP属地信息有助于网络空间治理,并不会泄露个人隐私。实际上,目前各网络平台应用仅展示了IP的归属地并定位到市一级,用户大可不必担心,更不必使用各类IP代理。不当使用该手段反而会泄露个人隐私。而对于网络黑灰色产业的参与者,IP代理技术也并不能帮助其完全隐匿踪迹。”河南省嵩山实验室张建辉博士说。

在诸多领域已风行多时

事实上,IP代理技术并不是一项近期才出现的前沿网络技术,其已在网络加速、网络接入、网络安全等诸多领域中有所应用。以某款网游为例,由于该网游仅在北美地区发布,部分玩家就会选择通过IP代理方式在北美服务器进行游戏注册和下载;另外,访问部分网站需要经过多个运营商的转发和处理,导致访问带宽、时延难以保证,部分用户也会采用网络代理的方式来提高上网体验;同时,也有部分黑客、不法分子通过该技术隐匿自身踪迹,通过多个代理来加大自身的追踪难度。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应用层代理和网络层代理两种方式实现IP的‘更换’和‘隐藏’。” 南京紫金山实验室内生安全中心教授姚远介绍说,应用层代理主要出现在各类网络浏览器上,本意是节省网络资源,提高网络的利用率;而网络层代理则一般设立代理服务器作为“中间人”,并在上网机和代理服务器之间建立VPN网络,使得用户对外的上网行为由代理服务器呈现,从而隐藏上网机的真实IP,同时可根据选择的代理服务器地址来指定对外呈现的IP地址。

例如,各类云服务商都提供各类云主机、云服务器等业务,使用这些云主机、云服务器来建立代理服务器就可实现IP代理。建立IP代理并不需要特别高深的网络技术,在搜索引擎搜索“IP代理技术”即可获得步骤详细的操作教程,具备基础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即可按照教程实现代理。

“对专业人士来说,IP代理的操作难度不大。”一位业内人士称。

“当然,这种实现方式对普通网民来说仍具有一定门槛,且各类云主机费用不菲,年收费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上网用户会选择专业的IP代理提供商来实现指定IP区域的目的。”姚远说,用户只需要安装指定软件,并选择属意的IP区域即可,目前爆火的IP代理业务大部分都属于这一种。

IP代理亟须规范管理

出售付费代理IP,是不是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记者发现,一些提供代理IP的商家在付费页面声明称,其使用的服务器均有在中国国内备案,并严格遵守《互联网安全法》,没有违禁违规功能。

然而,从IP代理业务的实现途径分析,使用IP代理业务存在重大的信息安全风险,用户的网络账户、密码和上网行为都通过特定的代理服务器中转,可能面临财物损失、隐私泄露等风险。

此外,由于IP代理可隐匿用户行踪等特性,它成为网络黑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代理动态IP,变换境内外不同地区

登录IP地址,用各种虚假服务器地址实施传播各类谣言、诈骗、涉黄涉赌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逃避警方打击。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缺乏法律文件对IP代理技术本身进行限制。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付费IP代理涉及到网络黑灰产业的属性问题,目前来看它更多属于平台的自发选择,法律没有直接将它规定为义务来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IP代理还不能被一刀切地认为违法。但如果有人利用虚假的IP属地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付费IP代理商家可能成为“帮助犯”。就算商家在买卖时已就此问题提供单方面声明,也会被认定存有主观过错,不能撇清法律责任。

去年,公安部在“净网2021”工作成效发布会上就曾通报,专门针对网络电视和“动态IP代理”等网上违法有害信息滋生的重点基础资源开展治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平台146个,关停非法宽带线路1.3万余条、宽带上网账号5千余个。

“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IP代理技术的应用,从IP代理服务提供的资质、用户IP代理行为的范围和目的等方面进行具体划定。”中国网络空间内生安全技术与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张芳说,互联网从业者也应当利用技术手段,让IP代理有迹可循,对于通过IP代理“隐藏”起来的不法用户达到可追踪、可反溯、可举证,切实以技术手段保障网络空间风朗气清。

来源:新浪新闻
编辑:陶鹏辉

1347#
发表于 2022-5-30 00:12: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陶鹏辉

1346#
发表于 2022-5-29 23:56: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通讯社社会责任报告(2021年度)
来源:新华社(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1345#
发表于 2022-5-29 22:18: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沿转载 | 闫宏秀:数据时代的道德责任解析:从信任到结构

数据是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以数据为纽带的“东数西算”工程为数字中国的建设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基于数据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全球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基于数据的人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被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数据的社会形态构想正在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未来样态。就我国而言,近年来,旨在有效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关键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来自不同省市、不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一方面说明了数据所具有的重大战略意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关于数据要素的理论研究亟需加强。如关于数据的本质、伦理问题、经济价值、法律地位、治理等的研究就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与难点,而责任问题则伴随人类社会的数据化与数据的日益智能化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当人类基于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进行认知以及作出判断与决策等时,分布式数据的聚合及其与人类的融合所带来的后果是否可归因或可追责到数据,数据是否有承担道德责任的义务,数据承担着何种责任又是如何来承担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也相伴而至,并成为了技术伦理学研究的新论域。如同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当时的技术发展而展开对责任的反思一样,面对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在当今社会中所产生的重要效用,我们同样也需要对道德责任予以进一步的反思。

对数据的“信任”与道德责任的“转移”

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因其对人类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维模式与未来等的全范围塑型而引发了诸多讨论。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伊恩·艾瑞斯(Ian Ayres)、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等在论著中展开了关于数据的多种解读。其中,数据主义(dataism)将宇宙视为“由数据流组成,任何现象或实体的价值就在于对数据处理的贡献”。这种观点一方面充分彰显了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将世界万物的价值囊括在数据之中。

(一)世界的数据化与人类对数据的信任缘起

毫无疑问,人类正在通过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将人类社会中的诸多事物与事务予以表征。这种表征既包含人类对世界万物认知的数据化,也涉及人类自身生理、心理等的数据化。基于数据的人工智能、物联网、身联网、数字经济、数字人文、数字政府等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数据紧密地关联在一起。从本体论的维度来看,世界被视为是由数据构成的,即万物皆数据的观念涌现出来;从认识论的维度来看,数据已经成为人类表征与认识世界以及自我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下,数据自然界和数据自我被视为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界和自我并存的现象;从价值论与伦理学的维度来看,关于数据时代的人类自我评判与认知、关于人类文明的重新界定等打开了关于人与数据的关系、关于人的价值以及数据价值的深度反思,数据正义、数据偏见、数据挖掘、深度学习、数据所有权、许可权、隐私权等的伦理意蕴解析成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数据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分支也正在悄然兴起。

事实上,上述所描绘的人与数据的紧密关联所呈现出的种种现象不仅仅在于人类对数据的依赖,更多的在于人类对数据的信任。伴随海量数据的涌现,以及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对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通过对现实世界的模拟而构建虚拟世界的数字孪生技术(digital twin)已经超出了产品的设计和运维,延伸到了非物理对象和流程的分析与监控,信数据得永生、数字文明、数据权利、数据力等观念进入人类的视野之中。从这些观念中,可发现人类对数据的不同程度的信任。如,“信数据得永生”这一论断体现出了对数据的完全或绝对信任。进一步说,依据此论断,还可推演出若不信任数据,则意味着失败与错误。因此,信数据意味着通向成功与正确,人类也应该且有义务信任数据。若不履行该义务,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的责任主要指向由不信任数据而带来后果的追责、问责或曰指责。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由于信任数据而带来的后果也面临着责任的问题。如替代性制裁的惩罚性罪犯管理量表(Correctional Offender Management Profiling for Alternative Sanctions,简称COMPAS),因其依据数据智能所作出的预测与现实不吻合而遭受质疑,但这种质疑并非是对COMPAS的完全否定,而是旨在提醒人类注意数据主义所带来的危害,呼吁人类应当以更负责任的方式来对待数据,警示人类不应当无条件地信任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此时的更负责任既涉及后思性的道德责任,即追责、问责或指责,也包含作为前瞻性的道德责任,即作为义务与美德的道德责任。

因此,无论是数据主义对数据的完全信任,还是对由于信任数据而带来后果的追问,都伴随着道德责任的出场。虽然道德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境中出场的方式并非完全相同,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是由对数据的信任而引发的。就对数据的信任而言,包括人类究竟该不该信任数据、应该信任什么样的数据,以何种方式信任,这种信任的底线在何处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破解的一条有效途径是追溯对数据产生信任的源头。

(二)道德责任问题的出场:信任过程中的“委托”

对数据的信任源自人类依赖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来处理原本由人类所完成的任务。事实上,反观人类借助数据完成任务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类将自身的部分行为或部分能力委托给数据。这种委托旨在将任务进行委托,而非将人类自身进行委托。但也正是在这种委托过程中,人类将自身的责任也“随着机器在普通人的生活和工作中的普及,通过机器使行为和责任脱钩日益成为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将失败的责任转嫁到机器身上”。上述责任的转嫁意味着机器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种道德责任主体。

与此同时,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呈现出了某种能动性与某种技术自由的特征,而能动性与自由意志是判断是否应当负道德责任的两个基本依据。那么,机器被视为道德责任主体的原因何在?这种责任转嫁成立的理由又何在呢?若这种责任转嫁是成立的,机器与人又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

特别是在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完成任务的能力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了超越人类的迹象,其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超乎预期的结果或后果时,此时关于数据信任的追问就走向了关于道德责任的追问,更确切地说是人类是否可以将道德责任转移到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能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对谁负责?在数据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当下,无论是基于人类自愿式的主动性数据信任,还是基于人类对技术的长期高度依赖而形成的被动性的或者强迫性的数据信任,事实上对数据信任的探究,都是对人类道德责任转移的审视。只有当数据具有成为道德责任主体的资质时,人类的道德责任才有转移的可能。于是,数据时代的道德责任主体界定成为人类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关于此问题的解答可以从数据自身的特质与成为道德责任主体的条件两方面着手。

数据智能化与道德责任主体

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发展的核心重在预测与决策功能,而预测与决策功能能够得以实现的主要基础是数据智能化。近年来,数据智能(data intelligence)被视为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发展的未来所在,其旨在“从数据中提炼、发掘、获取有揭示性和可操作性的信息,从而为人们在基于数据制定决策或执行任务时提供有效的智能支持”,并“朝着更自动、更智能、更可靠、更普适、更高效的方向继续发展”。

(一)数据智能化及其对道德责任主体界定方式的新挑战

在数据智能化的过程中,数据在与人类的互动中不断地趋向自主,并逐渐呈现出成为具有自学能力的智能体的趋势,完成着原本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如,就人类的决策而言,无处不在并日趋智能的数据使得人类作出决策的这一行为被置于数据背景之中,数据可助推、导引甚或规约人类决策。在当下,从数据在决策中所发挥的效力来看,数据力是构成人类决策力的一个核心要素,但更值得人类关注的是“数据智能应用的终极目标是利用一系列智能算法和信息处理技术实现海量数据条件下的人类深度洞察和决策智能化,最终走向普适性的人机智能融合”。

在数据时代,预测与决策通常不仅仅是由人类独立作出的,而是在人类与数据科学和数据技术的交互中形成的。在数据智能所追求的人机智能融合中,或许人类可以如愿以偿地保持对机器智能的有效控制,即人类的预测与决策仅仅是基于数据智能,而非高度依赖或受制于数据。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且这种可能也颇受质疑。退一步说,假设这种可能就是人类的未来,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数据智能所蕴含的技术能动性与某种技术自由度。基于此,需要对“一个人只能在他行为——派生性的——的后果边界上承担责任,因为它是真正自我行动的后果,也即在控制力下自我意图的结果”作出新的解读。

智能主体、拟主体、准主体等词汇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学术界对新兴科学技术所蕴含的巨大力量作出的新诠释,另一方面对现有的道德责任主体界定方式提出了新挑战。如关于“某人对某事负道德责任是因为他对某物负责任是适当的,还是因为某人对某事负道德责任所以他对某物负责任”的争议等。“如果一个实体能对其行动承受道德责任,并具有道德层面的责任,它需要至少满足如下两个标准:意向性(intentionality,即形成意向的能力)和实现其意向的自由(freedom)。”在彼得·保罗·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这里,意向性即拥有意向,其意指能动性。那么,依据上述标准,基于数据智能的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是否可以被视为道德责任主体呢?

(二)基于能动性的道德责任主体与数据

首先,从能动性的维度来看,所谓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责任主体拥有完成某事的能力,即责任主体与能力或曰能动性相关。“当我们说某个人是一个道德责任的行为主体时,一般就意味着他有足够的能力对某事负责。”数据智能之所以被称为数据智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拥有预测与决策的能力。

数据分析是数据智能的核心所在,是在人类的需求与其自身的功能共同聚合下进行的,其结果是人类作出预测与决策的必要环节。如,在日常生活中,智能软件基于用户自身的习惯、喜好、体能特征、所处环境等数据参数的分析可为用户提供决策选项,可对用户的行为进行预测,进而导引用户的未来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的能动性与某种技术自由度不断呈现。这表现为智能软件在数据智能的驱动下,既可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也可以导引人类的需求;既可以呈现与分析人类已有的行为轨迹,也可以预设甚或创设人类未来的行为轨迹。特别是数据智能的导引、预设甚或创设能力,将技术的能动性与自由进一步放大。由谷歌所研发的自动机器学习(Auto ML)就旨在将数据的处理、特征的选取等任务无需人工干预而进行自动化。易言之,智能闭环式的自动机器学习将替代机器学习专家的技能,并拥有完成数据分析任务的能力,技术所具有的能动性可将人类置于该系统之外。

当这种能动性带来了人类从未预料或期望的结果时,虽然是数据的这种能动性促成了该结果的发生,虽然人类是处于技术回路之外且被动接受结果,但是这不足以将数据界定为道德责任主体。是否可以将数据界定为道德责任主体还需要辅助其他的判据。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论框架,道德责任是人特有的一种品质,“人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仅有人能够对其所为负道德责任”,“尽管人和非人都可能对某一事件负有因果责任,但只有人才能有道德责任”。

(三)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责任主体与数据

从自由意志的维度来看,“存在责任的唯一真正的形式,它和自身自由行动有关”。当某主体拥有自由意志且其行动是在自由的而非强迫的情景中进行时,才能探讨与其相关的责任问题,例如,何为责任主体等。

2018年11月,微软亚洲研究院在其所发布的《数据智能的现在与未来》一文列举了“数据智能技术的未来热点”,指出“智能代理(intelligent agent) 技术与数据分析技术的融合是一个重要的方向”,“且这样的智能体还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通过与人类分析师的对话交流积累特定领域的知识”。这种具有学习能力和拥有与人类进行沟通能力的智能体或许在特定场景中具有自由运作的能力,具有产生出乎人类意料结果的自由能力,但这种自由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由意志。

毫无疑问,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使得人类将数据作为自身的一个智能陪伴,数据自然界的出现为人类造设了一个新的存在境遇,数据画像成为人类自我的又一种表征方式。但是这些迹象可以说明数据智能可以拥有某种形式的自主性和某种技术自由度,但这并不足以说明其拥有自由意志,能被视为等同于人的自由行动者。

(四)基于可归因性的道德责任主体与数据

从可归因性的维度来看,当所产生的结果与道德责任主体有因果性时,道德责任主体才涉及相关的责任。承担道德责任意味着要追问促使这个结果的原因,即责任的可归因性。而责任的可归因性是“基于行动是我们的能动性表达的这一观点。我们对我们的行动负道德责任是在仅当我们的行动显示了我们是作为道德行动者的时候,即当作为我们的目的、承诺或价值表征的行动确实是由我们引起的时候”。

当数据智能调节人类的决策与预测时,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和人类一样都是参与者,只是参与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在对此情境中的预测与决策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道德责任归因时,该如何对数据的功能进行解析呢?之所以能被归因是因为主体的能动性及该结果与主体之间的因果性关联,而数据智能确实蕴含着某种能动性,且调节着人类的预测与决策。这种调节可以视为数据与道德责任存在相关性的理由,但关于道德责任是否可归因到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则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能动性与自由意志一直被哲学界视为考察责任主体的两个基本要点,即是否具有能动性与是否具有意志是具有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数据智能化并不意味着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可被视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即其并不拥有主动承担责任的资格,但是在被追责的意义上,应将其纳入其中,因为数据智能所具有的能动性确实是导致结果产生的一个原因。
基于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

分布式道德责任

对道德责任主体的考察有助于道德责任的厘清。当将数据视为对道德责任进行审度的一个元素时,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自身的特质也必须予以考察。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可将分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与不同主体的数据、分布在不同领域与不同区域的专家们,以及数据意义上的相关利益群体汇集起来,形成一个由分布式的行动者构成的数据之网。

(一)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分布式特征所引发的分布式道德责任

从技术层面来看,数据既是分布式的散落,也是全球化与网络化的聚合;既是个体性的独立呈现,也是集体性的汇集表征。如在日常生活中,由诸多用户所提供的网络点评、道路信息等数据虽然是个体性的、分布式的,但是由这种大量分布式的数据聚合所带来的效应确实远远超乎其在单个个体层面的效用,并创建出新的效用。其中,与数据的这种分布式特征相伴随的是分布式道德(distributed morality,DM)和分布式道德责任(distributed moral responsibility,DMR)。

分布式道德仅仅指“在一个多代理系统中,道德中立的或者至少是道德上可以忽略的代理间的交互行为能产生的道德行动。在这里,代理可以是人、人工的,或者是杂合体”;分布式道德责任则是基于分布式道德基础之上的,旨在对分布式行动的道德责任进行厘清。例如,将某人存留在不同区域的分布式数据痕迹进行综合之后,不仅可以勾勒出其行动轨迹、行为模式、偏好,更可以衍生出关于其的数据画像,并可借助该数据画像对其进行行为预判。显然,该数据画像是由不同代理的交互行动聚合而形成的,且其用途及其结果也并非是原始数据采集者或提供者所能有效预期的。面对不同用途所带来的迥异结果,将产生相应的责任问题。数据提供者是上述数据画像中的一个代理,但就单个代理而言,其无法对其被综合化之后的用途作出有效判断。那么,该如何审视这种由分布式代理聚合而来的结果的道德责任呢?

(二)道德责任多手问题与分布式道德责任

汤普逊(Dennis F. Thompson)在其关于公共部门的道德责任论述中指出,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是源自不同的部门,因此存在难以辨别谁应当对政治结果负道德责任的情况,于是他提出了多手问题(the problem of many hands)。此时的道德责任针对的是人以及由人组成的机构。对上述数据画像所带来结果的道德责任追问,与汤普逊所言的多手问题有着共同之处,即结果都是由多元代理以及多代理之间的交互或曰互动形成的,但也有不同之处,即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多元代理除了数据的提供者、使用者等之外的人的因素,还涉及数据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逻辑的因素,以及人与技术之间的交互。

关于此,劳伦斯·马格尼尼(Lorenzo Magnani)和艾曼纽·巴顿(Emanuele Bardone)将分布式道德视为伦理知识外化在技术物中的结果,认为:“虽然从道德的视角来看,许多外部事物是惰性的,但是其可被转换为道德调节者(moral mediator)。因此,并非所有的道德工具都是内在于头脑之中。事实上,在作为道德装置发挥作用的外部客体和结构中,也有一些道德工具,如互联网就是一种道德调节者。”当今,关于算法中立的质疑、关于算法霸权的揭示、关于数据权力的阐述等一方面显示了对技术作为道德调节者的某种认同,另一方面则说明了对结果进行道德责任厘清的复杂性。

因此,关于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所带来结果的道德责任毫无疑问也是一个多手问题。如同汤普逊对多手问题分析的那样,“我们很难鉴定是谁应当对所有的一切负责”,但是“对个人责任的追寻,能为人类能动性在好的政府和坏的政府中的作用解读提供最好的基础”。依据此逻辑可发现,就对由数据多代理所带来结果的道德责任探究而言,对各个代理的分布式道德责任探讨或许有助于对结果的解读,但是这并不足以对其进行解析。因为“如果将分布式道德责任的诠释彻底还原为(某些)人、个体和负道德责任的行为总和时,那么分布式道德责任的分配,无论是赞赏和奖励或谴责和惩罚,从概念的角度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从实际操作上则是非常困难的”。

(三)分布式道德责任在数据时代的有效性与局限性

在数据智能化的背景下,虽然数据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有助于对道德责任的归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数据的运作及其与人的交互过程中不会形成更新的模糊性与不可解释性。例如,一种新的、未曾预期的结果在各代理之间的交互中出现,然而关于这个结果的归因却并不能被简单还原到某个或某几个代理,或某个具体的环节。因为即使数据生产者或提供者清楚何种数据被采集与被输入,且数据使用者或平台按照约定使用上述数据,但是最终呈现出的数据样态及数据所产生的效用并非如各方所愿。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过程中,信息疫情的出现就是由科学技术的分布式特征与多元主体汇聚所产生的爆发效应带来的。目前,对于信息疫情的防控已经成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个核心任务。在此情境中,若囿于还原式的分布式道德责任,将可能出现基于交互的隐匿性、基于交互过程中的隔阂或交互错误而造成诸如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泛化,或者诸如安德烈亚斯·马蒂亚斯(Andreas Matthias)所言的“责任鸿沟”等困境。因此,对数据时代道德责任的合理解析与数据相关伦理问题的有效应对必须走出分布式道德责任。恰如尤金·施洛斯贝格尔(Eugene Schlossberger)所言,“不能将道德责任局限于行动和选择”,而且关于道德责任的解析不应是“一个因果概念。重要的不是如传统观念所要求的,我们导致某事以正确的方式发生的原因,而是特性,那种我们通过实例所表达的或者适合我们世界观的特性”。

易言之,分布式道德责任虽然有效地呈现了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分布式特征,但是其尚未能有效诠释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全球化与网络化特征,因为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在线性、生成性及其与人的交互等又使得分布式的多元个体责任与网络式的集体责任之间的转换更为深度与及时。反观对分布式道德的界定可发现,道德行动可以是源自道德中立或道德上可以忽略的代理之间的交互行为。进一步来说,对道德责任考察需要将各个代理在系统中的交互行为纳入。因此,依据此逻辑,道德责任至少可以推演到代理所在的系统之中。这种推演因其包含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自身的逻辑演绎、人与数据之间的交互等,所以并非是重现基于以人为单位的集体责任,而是一种多元代理的结构式道德责任出场。

探寻分布式道德责任有限性的破解

在《“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数据治理标准化白皮书》《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等对数据治理模式所展开的探寻中,责任共担、责任分担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议题。2020年11月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中所提出的“责任共同体”㉖显示出了分布式道德责任在当下的有限性。人类对数据信任的道德责任转移、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分布式特征是分布式道德责任产生的两大主要原因。而上述两大主要原因恰恰为分布式道德责任的破解提供了最佳的突破口。

(一)弗洛里迪的破解方式
弗洛里迪基于设计的视角,提出了解决之道,即“制定一个机制,在默认情况下,把对整个因果关系网络造成的所有责任后向传播给它的每一个代理”。该解决之道是基于如下两点建立起来的:一是基于视角的转换,即从以代理(agent)为导向的伦理学走向以受事(patient)为导向的伦理学,从关注个体发展、社会福利和终极救赎,转向了对受影响体系的福祉和终极繁荣的关注;二是基于对无意向性的伦理是何以可能的论证,将道德责任与代理意向性之间的关联进行了某种剥离。

就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而言,上述解决之道一方面呈现出了各个代理之间的交互性,以及由这种交互性所带来的生成性等对人类的影响,如数据智能的生成性、人与数据之间的交互性等所产生的结果并非可以简单地还原到某个代理的意向性;另一方面用后向传播的方式来界定道德责任主体,避开了分布式道德责任因其分散性而造成无道德责任主体的僵局。即不能因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多代理分布而使道德责任消解,应当通过严格的后向传播来进行破解。因此,该解决之道有效地回应了技术、意向性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恰如汉森(F. Allan Hanson)对延展能动性道德责任的考察一样:“对于一个行动来说,如果道德责任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且如果主体包括人和非人的话,那么道德责任也可以如斯。”

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分布式道德责任恰恰是在一个由多代理构成的结构式系统之中产生的。因此,必须重视关于这个系统的整体考察。如果说,分布式道德责任是基于向后看的后向传播而展开对道德责任的探究,那么对其产生语境的考察则应是从向前看的视角展开对道德责任的探究。弗洛里迪通过转向关注受影响体系的福祉和终极繁荣来树立道德责任产生语境的伦理目标,但又该如何看待产生语境的道德责任呢?当向前看的视角与向后看的视角共同指向分布式的道德责任时,需要从广义的视角将上述二者置于某个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统摄。易言之,对于分布式道德责任的审视应有效涵盖分布式道德责任,但又不能囿于其简单汇集,这样才有可能破解分布式道德责任的局限性。

(二)基于系统视角的分布式道德责任破解

同样地,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道德责任是散落在基于多元代理集成的系统之中,也正是在这个系统中,多元代理可以构成一种结构式意图。这种意图因其并非是单个代理意图的静态拼图,故不可也不应被直接还原,但是它确实存在。

以数据治理为例,其至少包含两方面:其一,将数据作为被治理的对象而展开的对数据的治理,即对技术的治理;其二,将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作为治理工具而展开的治理数据化,即基于技术的治理。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从技术生命周期的意义上来看,在数据收集、分类、典藏、交易等的过程中,道德责任已经渗透在所有环节之中;从该行为所涉及的群体来看,数据的生产者、使用者、拥有者以及数据挖掘工具的设计者与开发者等都可视为道德责任的主体。进一步而言,基于技术生命周期的以单个过程为模块的数据治理和将所涉及群体进行细化的数据治理为将问题在某个环节进行最大限度的阻断提供了可能。
与此同时,更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正在以基础性架构的方式深植到人类社会之中。毫无疑问,分段、分层式的碎片化治理模式与数据科学和数据技术的分布式特征相契合,但是数据效能的释放恰恰在于流通与汇聚,缺乏顶层逻辑的碎片化治理必将以隐匿的方式带来灾难性后果,特别是由单个独立的善意或非恶行为悄然汇聚的恶。即,虽然就每个参与者、每个环节而言都没有恶的输入,但是最终输出的恰恰是恶的结果。针对上述现状,亟需一种结构式道德责任出场来弥补碎片化的治理模式。那么,何谓结构式道德责任呢?

(三)结构式道德责任的定位

首先,结构式道德责任的定位是分布式道德责任的一种补充,其功能是通过对分布式道德责任产生语境的解析,将基于多元代理交互的道德责任从一个整体性的视角予以呈现,以一种动态结构式的模式进入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道德责任探究之中,进而避免数据治理的碎片化。

其次,结构式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底层架构,为分布式道德责任的后向传播阈值设定提供理论依据。弗洛里迪从结果输出的角度,以后向传播的方式进行道德责任的分配。例如,当输出的结果是恶的时候,将责任通过后向传播分配到每一个代理。从理论上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对每个参与者、每个环节都没有恶的输入但是最终输出的恰恰是恶的结果的情况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追责。然而,循环式的无限后向传播可能会导致该过程中的某个代理不愿承担技术创新风险,进而阻碍技术发展的现象。因此,需要为其设定一个合理的阈值,确保在保留追责边界的情景下保护技术创新。

最后,结构式道德责任是依托于一个宏观的伦理主旨,且该主旨渗透在分布式道德责任之中。针对数字技术的发展,贝尔纳·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认为:“一个系统性愚昧的时代”已经开始,“普遍性麻木状态似乎已经伴随着系统性愚昧、功能性愚昧而出现了。”反观数据时代的日常生活,信息茧房的出现与斯蒂格勒所言的“系统性愚昧”之间有着某种同构性,对数据的高度依赖与斯蒂格勒所言的“功能性愚昧”之间有着某种相似性,深度沉溺于数字技术及其产品现象的出现,事实上就是一种斯蒂格勒所言的“普遍性麻木状态”的悄然而至。对于系统性的、普遍性问题的应对,需要有一种更为本源意义上的系统性纲要,即以宏观的伦理主旨作为顶层逻辑为人类行动提供指南。就宏观的伦理主旨而言,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准则是其底线,科技为善、构善、至善是其主线。在数据活动与数据生产的所有环节中,以保持该条主线一直在线的方式,规范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发展,避免出现斯蒂格勒所言的数字化困境,为构建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提供实践智慧。

综上,分布式道德责任与结构式道德责任分别从两个不同的维度回应了由数据科学与数据技术的不同特征所引发的道德责任问题,但这两者并非是以二元的割裂模式来应对数据时代的道德责任,而是以一种有效的融合来共同构筑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共同助推数据要素潜能的激活。

注: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4期,于2022年05月17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ID:tansuoyuzhengming)”,原文标题为“闫宏秀|数据时代的道德责任解析:从信任到结构|“东数西算”与科技伦理治理”,作者“闫宏秀”,原始链接: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1344#
发表于 2022-5-23 02:50: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邓秋雨

1343#
发表于 2022-5-21 23:11: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传统媒体人,在理想和现实的拉扯中抉择

来源|职场Bonus
作者|张瀚锐
又到一年毕业季。每每临近毕业,传媒类专业的学子们都要经历一场校内理想与择业现实的“油水分离”。
“同学们都挤破了脑袋想去互联网和新媒体。”季杨杨是一所传媒高校的编导毕业生,当被问及是否考虑报社、电视台之类的单位,他告诉职场Bonus:我没把它们作为第一目标。
曾代表 “新闻最高理想”的传统媒体,已不再是大学毕业生的理想就业去处,也不再是新闻科班生的就业首选。
根据“传媒蓝皮书” 课题组的统计, 2020-2021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达25229. 7亿元, 同比增长6.51%。虽然总体呈增长趋势,但细分领域中报刊、图书、电影等传统媒体业务受各因素影响,收入下降。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应用,传统媒体面临断崖式下滑。以快手、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潮、人工智能算法的应用,加之以大数据为内核的全媒体时代正在重塑、改变受众的信息习惯与行为。
2020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互联网社交媒体和自媒体遍地开花,传统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以及发展前景等综合吸引力急剧下降。
但,传统媒体至今仍是孕育行业新秀们的重要摇篮。对于另一位同为广播电视编导出身的应届生李可,专业性仍是她考量的第一因素:无论是中央电视台,还是各大卫视或地方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整个流程都更加严谨、权威。
在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作家的年代,传统媒体行业的一线从业者们如何感知与抉择?

01
是圆梦,也是破灭吴文飞 某研究院经济政策理论研究员
为了去浙江电视台,我硬是考了浙江传媒学院的研究生。
毕业后我如愿去了浙江台,也拍上了心爱的纪录片——这只是个看似圆梦的结果。
我不太喜欢台里的工作氛围,同行竞争压力比较大可以理解,但在考核期的我并未感受到一视同仁,甚至晋升渠道、自我表达这些方面都多多少少受了限制;第二,工作量和收入不成正比,仅仅只是养活自己而已;最后也是我个人问题,拍纪录片这个事儿,比想象中,门槛更高。
file:///C:/Users/lenovo/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受访者供图)
我不得不断舍离,推翻长久以来的梦想后,我很迷茫、犹豫:留在媒体行业,我还可以做什么呢?在杭州,除了浙江台就是杭州台,当时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一番纠结,我去了杭州广播电台。
我记得自我介绍时,我说我从浙江台过来,大家的反应都是:为什么?是不是因为你不优秀?被刷下来?或者犯了错?我说不是,只是不喜欢那个工作才来这里。在电台我就是普通记者,约稿采访、写稿、播音,有时也帮忙摄影摄像,毕竟广播电视新闻的学生,采写编都能干点儿。
很忙,很充实,但感到迷失——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找到像之前那么强烈地想当一个纪录片导演的欲望。我并不在意职业能够带来多少金钱或者社会地位,我只想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但那时我没有方向,于是只能埋着头,没有目的地在广播台学习、工作,对未来没有任何职业规划。
现在回过头,我很后悔,我当时不应该把什么东西都往身上学。我会很多技能,但却是目前工作中完全用不到的,学了也白学。我最后悔的事就是当时没多看点儿书,没多去跟有见识的人沟通,没花更多时间了解行业前沿,反而浪费时间在那些会不断更新的技术上。
最终打算离开传媒行业,是因为我思来想去也找不到任何途径可以实现“新闻理想”。我认为所有社会媒体,都是市场化的媒体,是对社会主旋律的“有益补充”,但它本身并不能主导受众,不能“过于自由”发声。既然没有办法实现,我就选择不去实现了。所以我现在这份工作跟传媒完全没有关系,不过虽然所谓的“新闻理想”在我目前的工作岗位里得不到体现,但精神内核是一样的。
做新闻人、媒体人,需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因为论资排辈的不一定是作品,而是时间资历。同时,不要被外界诱惑影响,不要觉得“别人工资多高,别人马上当上主管了,别人当上公司副经理了,而我呢?我只是一个小记者”——因为,你最终爆发的能量,可能会比别人还大。
如果现在能够时光倒流,我想我会在台里再坚持一段时间,哪怕再坚持三个月呢。
02
是工作,也是理想肖安 现某平面媒体公司管理中层
我工作十五年了,现在在一家平面媒体任职。
十几岁时,我读到一本法拉奇的传记——采访邓小平的那个法国女记者的传记,在我心里她简直是无冕之王。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决定选择和她一样的道路。
我在纸媒的黄金时代进入这个行业。刚入行时从记者做起,除了体育条线没跑过,其它基本上都跑过了。那会儿只要进入所谓的综合性“报业集团”,作为新人,会受到非常系统的训练。这种训练绝不只是像在学校上新闻写作课那样,而是要从最琐碎的社会新闻开始接触。因为好些民生类新闻都是突发,新手在这个过程中会掌握很多基本技能,非常锻炼能力。有了相对扎实的基本功后,才会专注于某个特定领域——也就是常说的条线。
所以这么多年在平面媒体的经历,于我不仅是一份工作那么简单,也是实现理想的过程。
这份职业带给我丰富的人生体验:可以做想做的选题,采访想采访的人。工作需要,我去过很多地方。和纯粹游玩不同,职业身份给我更多追寻、探索的途径和资源,因此能更深入地体验、理解。同时,我很喜欢它赋予我的个人状态:我始终在一个高度活跃的思维状态里,它迫使我不断了解新事物。
曾有很多后辈问我在平媒的发展如何,回望自己,我个人很满意,可对新人来说,还是要考虑清楚自己要什么。很多新闻毕业生多多少少都怀揣着新闻梦想,但又指望靠它吃饭、赚钱。如果一定要在理想和现实里做选择,光凭一腔热爱,举步维艰,要做好心理准备。
第二,不论做什么,每一个阶段对它的期望、需求都会变,刚工作、工作五年和工作十年是不一样的。头两年你和同龄人可能差不多,但五年十年后,当你发现别人收入是你的很多倍时,你的心态是不是还能平衡?所以也要考虑:即使物质层面没有担忧,用爱发电到第十年时,面对这样的情况,你还会保持初心吗?
坦诚讲,我能达到目前的高度不是我多么优秀,也因为我进入行业的时间刚好处于行业风口期。就像当年那些进入互联网的同龄人已经财富自由,而现在进入互联网的很有可能只有996。所以方向、风口很重要。如果已经进来了,那么还有一条通路是去找门槛更高的条线。
财经类记者应该是记者门槛最高的,我之前跑财经的同行,有跳去风投的,也有跳去甲方的。光是泛泛沉淀、积累,那可能只是堆砌,没有深入,用处不大。
新媒体、互联网发达之后,这个行业准入门槛越来越低,所以更要又精又专。

03
是开心,也是初心刘一心 某公司品牌部员工
回想前六七年,最开心、最有收获的还是在报社的时光。
大学时期误打误撞在报社的实习经历,燃起了我心中的记者梦。毕业后我有幸入职了某一线城市报社,走上了传统新闻媒体的道路。
对于初出茅庐的我来讲,记者带着大大的光环。电影节、文化艺术节和体育赛事等等活动,我都跑过,工作第一年能去这么多活动上跑一圈,我一边学到东西,一边发自内心感到快乐。
报社不打卡,通常上午都没人。下午两点后才陆陆续续来人,四五点人最多,因为要忙第二天的出版。要是碰上重大活动,记者们可能晚上九十点还在写稿。我讨厌打卡,别人在公司上班的时间我却在外面跑活动,这种感觉很自由。
(受访者供图)
自由归自由,但我对报社的工作还是渐渐动摇。首先新媒体崛起后,我们的版面越来越少。以前几十个版面,后来能剩给我们文体这块两个版面就不错了。而且报社作为事业单位编制有限,其组织性质决定了晋升机制上并不一定优先考虑员工的工作专业度,而是其他一些因素。就连老员工们都很难等到机会,轮到后辈得什么时候呢?
最主要的,还是工资不高,基础工资加上按每月出稿篇数计算的绩效,到手上撑死也就那点钱。前辈的一句话,让我下定决心离开:你这么年轻,又是重点院校毕业,囿于报社干嘛呢?
跟随兴趣,我做起了制片助理。影视行业最大的弊端是项目周期过长:拉资金、谈合作平台、谈播放权益……一系列的事情反复沟通,甚至还会换团队。整个过程像来回拉锯一样没有尽头。
同时,我也越来越明白为什么国内影视行业的土壤会如此匮乏:资本逐利、内容让位、创作自由缺失……我越来越意识到生命在被浪费。随后,我跳到一家做法律的新媒体。
这次换工作我醒悟了——我告诫自己,千万别轻易把兴趣爱好当工作。在法律新媒体工作,非常切合我的优势:一方面我毕业于法律专业,另一方面我出身于传统媒体;一方面我懂法,另一方面我会写,完全在我的擅长领域里。
作为非新闻专业的人,报社工作培养了我的新闻素养和写作能力。相比新媒体,传统媒体对于新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高,对于新闻从业的实践、经验,都会得到相当大的提升;哪怕是离开这个行业,在公司、集团里面写任何文案我基本都没什么问题。因为写作基础已经打得非常扎实了,底层逻辑是贯通的,写起来就很容易。
我面试现在这份工作时,恰好面试官也是从传统媒体出来的。不少从传统媒体黄金时代走来的前辈们在步入市场大潮后也都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我们很有可能就在下一个职场遇到他们。而相似的传统媒体经历,或许能让我们从面试阶段就建立起“缘分”。
做传统媒体的如果想要转型,大多会从新媒体、公关、品牌和互联网这几条路中选择。说白了,不论做什么,打铁还靠自身硬,有能力的人去哪都会发光。
资料推荐
从行业角度来讲,传统媒体呈现不可避免的式微。但从个人发展角度,每个媒体人都有独特的发展路径。
职场Bonus认为:传统媒体能提供的更多是职业素养和人脉的沉淀累积。从各个报业、平媒已经走出了不少颇有成就的创业者、行业领头人。传统媒体至今仍在持续培养行业新秀,这也是传统媒体对个人价值发展的影响。
行业一直都会有优秀人才诞生。留下或离开的选择,更像是认识自我的过程。
无论你最终选择的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还是其他行业,这份书单都能让你更好地理解新闻,它们来自于近20位媒体从业人的推荐:
《华尔街日报是如何讲故事的》威廉·E.布隆代尔
《王国与权利》盖伊·特立斯《巴黎烧了吗》拉莱·科林斯 多米尼克·拉皮埃尔《江城》、《寻路中国》何伟《冰点周刊》、《南方周末》
(文中受访者吴文飞、肖安、刘一心为化名)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342#
发表于 2022-5-21 01:24: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Google因共享DeepMind患者数据丑闻在英国面临新的集体诉讼



Google在英国正面临着一场新的集体诉讼,这与2016年爆发的健康数据丑闻有关,其人工智能部门DeepMind在伦敦皇家自由NHS信托基金的一个应用开发项目中,在患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传输了超过一百万名患者的数据。
该信托基金后来受到英国数据保护监督机构的制裁。在2017年,它在与DeepMind签署的数据共享协议时违反了英国的数据保护法。DeepMind被信托基金合作,帮助开发NHS算法的应用程序,以提醒临床医生注意急性肾损伤的早期迹象。
几年后这一诉讼的目标由该信托基金会变成了Google和DeepMind。如果对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寻求损害赔偿的索赔获胜,那么与可能会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该索赔是针对Google和DeepMind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这属于普通法范畴,"Mishcon de Reya的一位女发言人告诉说,"我们也可以确认这是一项损害赔偿要求。"
据这位女发言人说,去年9月宣布的一项类似的索赔,已经停止了。她确认,"这是一个关于滥用个人信息的新索赔。"
在一份关于他为什么起诉Google和DeepMind的声明中,Prismall说:"我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取得一个公平的结果,并为许多病人提供帮助,他们的保密记录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这些大型科技公司获得并使用。"
"Mishcon de Reya的合伙人Ben Lasserson在另一份支持性声明中补充说:"这项索赔特别重要,因为它应该提供一些亟需的澄清,即允许技术公司访问和利用个人健康信息的合理范围。
Google目前还没有作出回应。
在欧洲,针对科技巨头滥用数据的集体行动式诉讼一直在增加,一些诉讼集中在试图根据数据保护法提出索赔。
其中一个案例是英国长期以来针对Google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式的起诉,该案例与Safari用户的隐私设置的历史性翻转有关,不过该案去年在英国最高法院失败。然而,Prismall(现在)是根据普通法中滥用私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起诉的,所以英国早期案件的失败在这里不一定有很大的关联性。
不过,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先前的诉讼被中止,而提出新的诉讼。"当我们问及此事时,Mishcon de Reya的女发言人告诉我们:“以前的索赔是基于违反《数据保护法》,而新的索赔是基于滥用私人信息,这是正确的。”
虽然DeepMind NHS的病人数据丑闻可能看起来像陈旧的新闻,但当时对监管部门的反应有很多批评,因为信托公司本身并没有面临更多的声誉损失。
例如,它没有被勒令告诉DeepMind删除病人数据——DeepMind也能够继续与其他NHS信托机构签订协议,推出该应用程序,尽管它的开发首先没有使用病人数据的有效法律依据。
虽然DeepMind曾为其广告技术母公司Google的隐私问题辩护,声称后者在丑闻爆发后不会接触到敏感的医疗数据,但它随后在2018年将其健康部门移交给了Google,这意味着这家广告技术巨头直接接管了为NHS信托基金提供和支持该应用程序以及处理患者数据的角色,这可能就是为什么Google和DeepMind技术公司共同被列入这个案件中。
还有一个问题是DeepMind和皇家自由基金会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其中规定了一个五年计划,利用NHS的病人数据建立AI模型。尽管DeepMind一直声称没有为人工智能处理过病人数据。
去年夏天,这一事件出现了转折,Google宣布它将关闭Streams APP——当时皇家自由NHS信托基金仍在使用该应用程序。尽管Google宣布打算停用该应用,但该信托基金仍声称将继续使用该应用,因此这就引起了人们对Google取消技术支持(如安全补丁)后患者数据安全的质疑。
虽然Google可能希望通过悄悄关闭Streams来将整个事件抛诸脑后,但它现在要么不得不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为2015年NHS的数据滥用丑闻带来新的说辞,要么提出和解,以便让诉讼快速结束。
对主导市场的科技巨头的反击,不断促进了其他的集体诉讼。例如,今年早些时候,对Facebook的母公司Meta发起了一项重大诉讼,要求对涉嫌滥用英国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数十亿美元的赔偿。

来源:数据保护官(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341#
发表于 2022-5-20 23:21: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拜登2千万推特粉丝几乎一半是假粉;马斯克有70%的假粉;马斯克:不解决假粉问题不收购

为还美国人言论自由,钢铁侠马斯克上月宣布收购推特。从马斯克宣布以440亿美元购买推特后,风波不断。近日,他表明将暂停购买推特,原因是推特可能存在过多假账号。

5月17日,马斯克在推特上表示,推特可能有高达20%的垃圾/虚假账户,比推特宣称的5%高出4倍,甚至可能“更高”.这比推特当初告诉他的数值来得更高。除非推特能够向他证明垃圾用户占整体用户比不到5%,否则他不会购买。
《新闻周刊》报道称,美国软件公司SparkToro为这家社交媒体巨头进行的审计发现,拜登的美国总统官方账号(@POTUS)有2220万粉丝中,但其中49.3%是“假粉丝”。
据报道,SparkToro的审计工具将“假粉丝”定义为“无法访问且看不到该账户推文的账户(要么因为这些账号是垃圾邮件账号、机器人、政治宣传等,要么因为这些账号不再活跃)。”

该报道说,SparkToro对马斯克的推特粉丝也进行了同样的审计,审计发现马斯克9330万推特粉丝中有约70.2%是“假粉丝”。
《纽约邮报》提到,目前正准备收购推特的特斯拉CEO马斯克对推特上越来越多的虚假账户表示担忧,并提议对虚假账户进行严厉的打击。朋友圈有多个公众文章,请加微信:shenyi220220
据美国福克斯新闻网报道,推特CEO帕拉格•阿格拉瓦尔16日连发13条推文,详细解释推特上的垃圾邮件及处理问题。他承认垃圾邮件损害了推特上真实用户的体验,称推特公司每天要处理超过50万个垃圾邮件的账户,还有数百万个怀疑可能是垃圾邮件的账户,但处理方法还面临困难和挑战。对于这番解释,马斯克回了个“便便”的表情符号表示不满。

据彭博社17日报导,马斯克可能不会用440亿美元收购推特,原因是现在推特股价37.14美元,当初马斯克是以54.2美元购买价格,落差近32%左右。推特在同一天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会致力于按照原本商定的价格和条款完成交易”。


推特假账号及对用户动态的跟踪

对于推特假账号和机器人的问题,马斯克15日在推特上表示,推特的法律团队找上门,说他违反了NDA(保密协议)。
13日他曾宣布过,将暂时搁置对推特收购交易,原因是他需要确认垃圾/虚假账户的数量少于推特整体用户的5%,这让推特股价从45美元下跌至40美元。
目前推特为用户提供两个版本的信息,即“最新推文”(Latest Tweets)和“主页”(Home)。“主页”是由推特的算法生成,而“最新推文”则按发送顺序显示来自关注账户的推文。

接着他表示,并非暗示算法中存在恶意,但推特正试图猜测你想要阅读的内容,这样会无意中操纵/放大了你的观察角度,而你却没有意识到。15日马斯克表示,修复你的推特信息流(Feed)非常重要,首先点击主页(Home)按钮,再点击屏幕右上角的星星,并选择“最新推文”(Latest Tweets),简单地来回切换就能看出区别。

马斯克似乎遭遇死亡威胁



5月9日,马斯克发了一个推文:“如果我在神秘的情况下死去…”随后他的母亲梅耶‧马斯克(Maye Musk)回应帖文说:“这一点都不好笑。”马斯克然后回应他的母亲说:“对不起!我会尽力地活下去。”

不少人们猜测,马斯克发出被“死亡威胁”的推文,可能与马斯克用星链帮助乌克兰不被俄罗斯进行网络封杀,导致俄罗斯方面可能暗杀他。

但也有不少人推测,可能与他多次表明将提供给那些右派和不同声音的人一个能发声的平台有关。此举遭致左派的记恨。
在人们猜测马斯克为何发这则推文同时,政治评论家和新闻记者迈克‧瑟诺维奇(Mike Cernovich)在同一天(9日)上午11点左右发文时标注马斯克。

该推文表示,当推特的员工总是在执法政策上向你撒谎时,也许可以解释他们为什么会允许那些经过验证的账户,在推特上实施煽动恐怖主义,且不用担心被禁止。

随后,马斯克回应瑟诺维奇推文表示,“观察到推特有很强的左翼倾向(Twitter obv has astrong left wing bias)”,并重申自己倾向于遵守推特运营所在国的法律,若公民想要禁什么,需通过法律,否则不允许。

左派团体要求大型国际公司抵制推特



在马斯克宣布将购买该平台一周后,26家左派团体(左翼组织),联合致信给可口可乐、卡夫(Kraft)和迪士尼(Disney)希望抵制推特,要求他们不要在推特上投放广告。
这些团体在信中声称,推特将在马斯克带领下变成一个拥有错误讯息的污水池,使得机构和媒体的信任度再度被拉低,甚至污染这些大公司的品牌。

联名信中的组织包括,“黑命贵”(Black Lives Matter)、“支持堕胎权组织”(NARAL Pro-Choice America)、“妇女大游行”(Women’s March),和“反歧视同性恋联盟”(GLAAD)等26家被认为是极端左翼的组织。

5月4日,马斯克在推特上呼吁,“调查这些组织和团体”。没多久他在这则推文上留言,“我想知道那些资助这些组织的人,是否完全了解这些组织在做什么呢”,文中还特地放上了一篇英国《每日邮报》的文章。

该文直接披露这些左派团体,大多是由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开放社会基金会(Open Society Foundations,OSF)、克林顿(Clinton)和奥巴马(Obama)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所创立的非政府组织(NGO)、民主党有钱的捐助者及其家庭基金会、工人工会和欧洲国家的政府所支持。

索罗斯

4月初当马斯克表示可能要收购推特时,就被西方多家主流媒体,如MSNBC、英国《卫报》、《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等接连发表文章攻击。不过,现在马斯克表示暂停收购,当时拒绝被收购的的推特如今也慌了,连同一直支持它审查美国人民言论的这些媒体帮凶吧?

对于马斯克而言,不收购推特,耍耍那帮伪君子也同样好玩!

来源:新秋菊(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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