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每日一怼(1237)
公众 gōngzhòng
(一) 2022年1月29日《东莞日报》第8版刊登一家企业的广告,表示因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社会公众致歉。广告的标题是“公众致歉声明”,但是这个标题中的“公众”一词使用有误。 “公众”的意思是社会上大部分人,大众。按这个广告要表示的意思,“公众”是受到利益损害的人,是动词“致歉”的接受对象,应该处于“致歉”的宾语位置。但句中的“公众”被安排在“致歉”的主语位置,“致歉”成了“公众”做的事情,这与作者要表示的原意正好相反。“公众”的使用出现了错误。 可以把“公众致歉”改为“致歉公众”。作为一个标题,也可以把“公众”删去,也就是说把标题改为“致歉声明”。 (二) 2021年8月16日《光明日报》第2版刊登文章《别让小事变成百姓急难愁盼的大事》。文中写道:“与搬家公司相关的案件引发关注不是偶然的,这大概与大多数公众都会经历搬家有关……”。句中的“公众”一词使用有误。 “公众”是一个集合概念,单个的人不能称为“公众”,因此“公众”在使用中不可计数。句中的“公众”前加上了“大多数”,这不合“公众”作为集合概念的使用要求。 可以把“公众”改为“人”。“人”可以计数,因此其前面可以加上“大多数”。也可以保留“公众”而删去“大多数”。 (三) 2021年9月26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文章《周佛海果真“淡定自若”?》。文中有一个句子写道:“那天‘簇拥’在大道两旁的‘万众’,全部是要求将周佛海绳之以极刑的公众,周在庭上,不但不‘自若’,而且还扶着囚栏数度发抖呢!”句中的“公众”一词使用有误。 “公众”作为一个集合概念,不能计数。句中的“公众”和“全部”组成了语法上的主宾关系(“全部”是主语,“公众”是宾语),但“全部”表示的是某一对象(在句中这个对象就是“那天‘簇拥’在大道两旁的‘万众’”)各个部分的总和,它表示的意思同样有计数的性质,这不合“公众”的使用要求。 可以把“公众”改为“民众”。“民众”与“公众”有不同点,“民众”与“官员”等相对,侧重于表示人的社会地位,“公众”与“个人”“个体”等相对,侧重于表示人的数量,因此“民众”可以计数(但所指对象如果是单个人通常也不能用,如不能说“这个民众”,但可说“这些民众”),而“公众”不能计数。因此,“民众”适用于这个句子。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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