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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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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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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23:0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真记者为假“记者”办证,沆瀣一气,敲诈70多家企业……法院判了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团伙表达谢意。

01
企业给了“感谢费”,还是被“曝光”了

“汝阳县:企业蓝烟滚滚,污染大气,监管有问题……”2022年9月16日一大早,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王某接到洛阳市汝阳县有关部门的紧急电话,才知道企业被“曝光”了。原来早在半个多月前,“记者”刘某峰就找到王某表示:“你厂子的污染问题,我不再报道了。如果再有记者找事,我帮你处理。”王某遂给了其2000元“感谢费”,可此事依然被“曝光”了。

王某认为,企业经营中可能确有不规范的地方,行政部门及媒体可以进行监督,“但‘记者’拿捏住我们‘怕事儿’的心理,反复勒索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啊!”

以郭某国为首的该犯罪团伙深谙受害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瞄准公益热点,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2021年9月份,针对负责响水河村水沟环境修复项目工程的平顶山市汝州市某公司,郭某国在网上发布不实报道,声称“该项目冒用修复的名义去私自开采,非法占用耕地”。

为消除负面报道影响,确保项目可以早点开工,该公司无奈联系到郭某国,最后以2.8万元的价格让其删除负面信息。“害怕记者再报复,我们不敢去报警。”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很是无奈。基于不实报道,该项目停工多日,各项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从这次开始,该公司被郭某国团伙敲诈3次,共计3.45万元。

02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国利用其某报社持证记者、某新闻网站驻河南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和其在某单位办理的“新闻工作证”实施敲诈行为,并先后帮助“老乡”刘某峰、梁某强等人在多家媒体申办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以来,以郭某国为首要分子,焦某为重要成员,乔某、刘某峰、梁某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几人事先预谋寻找有违规事项的企业,由焦某、乔某等人实地查看。乔某等人拍照、简单编辑后发给郭某国,再由郭某国进行细致地编辑后在网上发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干起了“假监督真敲诈”的勾当。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团伙盯着企业经营不规范、不善维权、不敢维权的“软肋”,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企业负面新闻,三年间先后在河南多地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非法获利21.459万元,严重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3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6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多人联手,恐吓威胁。接续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审查逮捕环节,南召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以软暴力犯罪为主,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破坏企业经营秩序,初步具备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2023年4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查明“涉恶”行为,并补充相关证据。

证据链补全后,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认定: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名义,进行负面信息报道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郭某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较为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2023年12月3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郭某国等6人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南召县检察院向县网信办通报了这起假记者诈骗案的履职情况。2024年5月初,该县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邀请执法部门对辖区新闻工作者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摸底;同时,对辖区民营企业进行工作提醒。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刘诗扬

1272#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00:03: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继任者被一审判处14年




来源:卢克文工作室(微博)
链接:https://weibo.com/1875293522/5042775768433216

编辑:刘诗扬

1273#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1:17: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状告那个网暴者:公安局发言人侮辱遇害者家属被判道歉



2020年8月16日,江西抚州,数千名武警、警察、民兵经过连续数日地毯式搜山和道路盘查,当天下午在一座大山上将曾春亮抓获。(人民视觉供图)
  31岁那年,康乐莹失去了父母。
  2020年8月8日上午,她的父母在江西乐安县家中被杀害,7岁的外甥受重伤,凶手是隔壁村的曾春亮。警方追捕期间,曾春亮又杀害1名驻村干部,酿出全国关注的“曾春亮案”。
  让康乐莹难以接受的是,这场意外早有预兆。案发半个月前,曾春亮已潜入康家,但被发现,康家随后报警。
  父母遇害后,康乐莹在微博上发文,质疑民警不作为,提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久,一些带有侮辱、诽谤意味的言论出现在她的评论区。
  康乐莹没有想到,这些言论的发布者竟然是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乐安县隶属抚州,处理“曾春亮案”引发的舆情是辛平的职责。
  确认辛平的身份后,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辛平和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此外,康家姐妹还起诉了另两名网暴者。
  2024年5月20日上午,康乐莹收到了法院的3份判决,判令3人在微博上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但微博运营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25日23时许,辛平在微博账号“睡不够的”发布了道歉声明,称其曾对康女士及其家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发表了恶意贬损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
  “扎眼”的评论
  康家人第一次与曾春亮碰面,是在2020年7月22日。
  那天早上6点半,康母熊小美起床,在三楼发现一个光着膀子的陌生男子,当即大声喊叫。此人就是曾春亮,前一天晚上,他入室行窃未果,还在房间内睡着。
  康乐莹的哥哥听到动静后赶到。冲突中,熊小美和儿子身体多处被划伤。曾春亮逃走后,康家人报警。
  据宜春市检察院起诉书记载,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在找他时,认为是康家人报警致他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心。
  2020年8月7日深夜,曾春亮从后院小门潜入康家。第二天一早,他杀死了熊小美和丈夫,锤伤他们的外孙。
  直至命案发生,康家人也未得到警方对报警的反馈。事发次日,康乐莹在微博上公开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质疑乐安县公安局在第一次接警后不作为。一个月后,2020年9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调查组口头回复家属,称县公安局没有渎职问题,但工作流程存在瑕疵。
  处理完父母后事,康乐莹从江西回到深圳。11月,她才注意到一个名为“摄影师老卡”的网民发布的那些言论。
  那时,事件的关注度已经下降,微博上每天的评论停留在数十条,那些带着侮辱、诽谤意味的评论愈发“扎眼”。
  2020年11月8日,“摄影师老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说来说去还是为了钱,喝带血流量而已”。两天后,“摄影师老卡”又在自己的账号上发表言论——“吸毒,追责,索赔,再吸毒。鉴定完毕,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敢公开否认吗?”名为“抚州吃货”的博主转发了这条微博,还附上评论。
  康乐莹的家族确有人在多年前吸食过毒品,不过那都是早年间的事,到事发时早已戒除。“退一万步说,有家人吸毒,和我父母的事有什么关系?”康乐莹还疑惑,网友是怎么了解到家中情况的?
  很快,康乐莹注意到,“摄影师老卡”曾在账号上发布过一张登机牌的照片,乘机人姓名是辛平,他还分享过一张证件,照片显示持证人为辛平,还附有他的一寸照。
  康乐莹将此事公开后,作为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就引起了媒体关注。2020年11月26日,他答复媒体,“摄影师老卡”的账号并非自己所有,而是属于当地一家影楼老板,“我平时喜欢玩摄影,这个老板可以算是我的粉丝。”
  起诉 “摄影师老卡”
  让康乐莹感到意外的是,辛平在微博上进行评论时,用了4个账号。除“摄影师老卡”,还有“抚州人家”“抚州吃喝”和“抚州突发”。
  知道这个信息,是康乐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后。
  要起诉网暴者,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2021年3月,她起诉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要求调取十多个账号的注册信息。
  当年4月,微梦公司提供了这些账号的注册手机号。康乐莹又拿着法院开具的调令函,向手机运营商申请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这时,她发现,上述4个账号通过3个手机号注册,机主都是辛平。
  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将辛平和微梦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辛平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另两名网暴者,一名是乐安县的公职人员詹元芳,另一名是在校大学生,事发时未成年。
  虽然调取了十多个账号的个人信息,但固定证据时,有些账号的言论已删除,能收集到证据的,只剩下这3人发布信息的账号。康乐莹觉得愧疚,认为自己“不成功”“很失败”,“怎么就没想到要早点收集证据呢?”
  按照法院判决,辛平在本人微博发表言论3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5条,在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3条。这些言论的总阅读量是4.9万次。
  辛平一方的答辩状显示,他的律师认为,辛平的言论显示双方间确实存在冲突,但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侮辱、诽谤。其中一个理由是,辛平发言时,用的是“康某”,没有指名道姓或针对特定个人。
  一审法院则认为,康乐莹已在微博号“心口有酒窝”披露了真实姓名和与受害者的亲属关系,辛平在微博中发表言论,针对对象就是康乐莹发表的内容,部分评论是直接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布,社会公众足以识别出“康家人”是受害者一家,评论指向对象清晰、明确。
  法院认为,辛平的言论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要求辛平在4个微博账号置顶公开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7天。此外,还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以及承担康家的律师费。
  2024年5月28日下午,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上辛平,他目前在抚州另一政府部门宣传科工作。
  辛平解释,自己在微博所发内容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当时是因为家属的一些行为和言论对公安机关不大友好,我个人性格也不太成熟,就根据网上的零碎信息说了些对康家形象有贬损的话”。

康乐莹父母生前。(受访者供图)

  “高度盖然性” 认定另一网暴者
  被起诉的另一位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注册的手机号机主是詹元芳,亦是抚州当地一名公职人员。
  庭审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是否可以认定詹元芳是账号使用者——按照他的解释,这个账号被人盗用。
  詹元芳在书面答辩状中称,自己注册微博的手机号是半弃用状态,直到他成为此案被告,才记起有这个号码。况且,自己与康家无“一面之缘”,说不上有冤仇,他当时已年近60岁,不懂网络,根本没有能力、精力和兴趣在微博上发言。
  “网络环境是真开放了,成了发动舆论勒索政府的平台了。吃相不要太难看”“问政府要钱给你弟弟买毒品吗?”……根据判决书中的列举,2020年8月19日、20日两天,“鉴影毒舌君”在康乐莹微博和评论区发表言论11条,阅读量总计3.6万多次。
  为了证明这个账号不是自己使用,詹元芳提供了两个时点的IP属地:账号注册时间在2013年,IP地址在江苏,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离开过江西。他还向网络行业人员咨询过,得知康乐莹列举的言论在北京发出,但2020年8月19日、20日间,他没有到过北京。
  詹元芳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单位2024年3月开具的证明:自2020年以来,他就被抽调到乐安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8月,除8日至12日,其余时间他都有打卡。
  是否可能存在他人盗用手机号注册微博的情况?同一账号是不是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
  对此,微梦公司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规定,微博用户就得实名认证。同一账号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首次登录时,需通过手机验证码验证。
  针对涉事言论发布时的IP属地信息在北京的说法,微梦公司认为,2022年后平台才会展示IP属地,用户主张自己在2020年登录地在北京,需由用户自己举证。
  判决书中指出,“鉴影毒舌君”在2015年绑定了詹元芳的手机号,2017年10月1日开始,微博实行实名认证。涉案评论发表时间是在2020年,可以推断“鉴影毒舌君”通过詹元芳的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
  “验证码作为私人数据信息,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对应性。詹元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验证码进行妥善保管。”法院认为,詹元芳主张手机号码不排除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可能性,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凶杀案案发地在抚州乐安县,詹元芳住所和工作地也都在乐安县。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詹元芳是“鉴影毒舌君”的注册使用者,涉案言论是他本人发表。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明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4年5月27日,“鉴影毒舌君”以詹元芳的名义,在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5月30日下午,他在电话中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称“没有这个时间”。
  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辛平和詹元芳时,康乐莹和姐姐还起诉了微梦公司。她们认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对网暴者的恶意造谣行为采取措施,导致当事人持续遭遇网暴,应承担连带责任。
  微梦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微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承担有效通知后删除涉案微博的责任。在收到有效通知前,公司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什么是“有效通知”?民法典1195条规定,当有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微梦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称,微博投诉与人身权益投诉流程有区别。投诉是通过具体微博页面进入,选择投诉理由,不用提交用户身份信息,只处理涉黄涉暴等根据内容就可以判断是否违法违规的投诉。人身权益投诉则是根据民法典1195条设置的“有效通知”投诉渠道,需填写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理由等,以便微博平台判断被投诉人内容是否存在针对投诉人的侵权行为后做处理。
  南方周末记者在新浪微博上注意到,点开一条微博页面后,即可选择“投诉”选项,跳转出的页面可选包括涉黄、网暴、人身攻击、违法信息、违规营销、侵犯个人权益、不实信息、诈骗等13种投诉类型。页面上方的一行黄色小字提示,“投诉将在24小时内受理”。
  页面下方的一行灰色小字,可以链接至个人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投诉表单中,需填写个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证件扫描件、投诉链接、理由等。在这类投诉的流程中,对处理时限仅表述为“尽快”,未规定具体回复时间。
  微梦公司认为,康家姐妹没有举证证明进行过有效通知。微梦公司在收到涉案材料后已进行了处理,不存在由于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发布的微博不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如相关权利人没有进行有效通知,则公司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康家姐妹诉请微梦公司对辛平、詹元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法院的判决,辛平的态度是,“既然舆论已经形成一边倒的态势,我作为工作人员,也没必要做过多的解释。”




来源:南方周末


编辑:刘诗扬



127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3 18:25: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真记者为假“记者”办证,假监督真敲诈,法院判了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团伙表达谢意。


企业给了“感谢费”
还是被“曝光”了

“汝阳县:企业蓝烟滚滚,污染大气,监管有问题……”2022年9月16日一大早,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王某接到洛阳市汝阳县有关部门的紧急电话,才知道企业被“曝光”了。原来早在半个多月前,“记者”刘某峰就找到王某表示:“你厂子的污染问题,我不再报道了。如果再有记者找事,我帮你处理。”王某遂给了其2000元“感谢费”,可此事依然被“曝光”了。
王某认为,企业经营中可能确有不规范的地方,行政部门及媒体可以进行监督,“但‘记者’拿捏住我们‘怕事儿’的心理,反复勒索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啊!”
以郭某国为首的该犯罪团伙深谙受害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瞄准公益热点,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2021年9月份,针对负责响水河村水沟环境修复项目工程的平顶山市汝州市某公司,郭某国在网上发布不实报道,声称“该项目冒用修复的名义去私自开采,非法占用耕地”。
为消除负面报道影响,确保项目可以早点开工,该公司无奈联系到郭某国,最后以2.8万元的价格让其删除负面信息。“害怕记者再报复,我们不敢去报警。”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很是无奈。基于不实报道,该项目停工多日,各项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从这次开始,该公司被郭某国团伙敲诈3次,共计3.45万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
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国利用其某报社持证记者、某新闻网站驻河南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和其在某单位办理的“新闻工作证”实施敲诈行为,并先后帮助“老乡”刘某峰、梁某强等人在多家媒体申办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以来,以郭某国为首要分子,焦某为重要成员,乔某、刘某峰、梁某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几人事先预谋寻找有违规事项的企业,由焦某、乔某等人实地查看。乔某等人拍照、简单编辑后发给郭某国,再由郭某国进行细致地编辑后在网上发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干起了“假监督真敲诈”的勾当。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团伙盯着企业经营不规范、不善维权、不敢维权的“软肋”,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企业负面新闻,三年间先后在河南多地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非法获利21.459万元,严重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6人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多人联手,恐吓威胁。接续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审查逮捕环节,南召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以软暴力犯罪为主,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破坏企业经营秩序,初步具备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2023年4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查明“涉恶”行为,并补充相关证据。
证据链补全后,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认定: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名义,进行负面信息报道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郭某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较为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2023年12月3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郭某国等6人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南召县检察院向县网信办通报了这起假记者诈骗案的履职情况。2024年5月初,该县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邀请执法部门对辖区新闻工作者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摸底;同时,对辖区民营企业进行工作提醒。
来源:中播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HJqpQ5MzJNSIxqBLaRaFQ
编辑:程正元
1275#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21:04: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们被上游新闻告了




家人们,很不幸的告诉大家,我们被上游新闻告了。


6月5日一早起床后,我没来得及吃早餐,就开始收集、整理、翻阅海归科学家高志强被跨省抓捕的相关资料,构思写作思路和文章结构。


上午9点49分,电话响了,一位自称是重庆市自贸区法院的女性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上游(河南)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她说:“你们公司在我们这里有一个民事案件,是重庆上游新闻传媒有限公司对你们进行了起诉,你们知不知道这个情况?”


我回答不知道。她继续说:“给你送的传票,你们也没有签收到是吧。”我说:“没有”。她说:“明天下午就要开庭了。”


我瞬间蒙圈,说:“我们啥都不知道,怎么开庭?”


她说:“你可以提供一个地址,我们重新给你邮寄传票,重新排期。”


挂断电话,我半信半疑,甚至觉得是骗子。


今天(6月17日),我收到了重庆自由贸易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定于2024年6月25日14点30分,在该法院第十五审判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海归科学家被跨省抓捕的文章已于6月12日推出,引发关注并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我想是时候也有必要跟家人们说说,我跟上游新闻之间的“恩怨情仇”了。

以前在媒体做调查记者,现在做自媒体,都是为他人发声,为社会公义仗言。而今,形势所迫,不得不占用家人们的一点时间和公共资源,为自己“呐喊”一次。




见面定心丸:
一年能做到两三百万
我冰凉的心沸腾起来了


我接触上游新闻,是在20226月中下旬。


2019年从新京报离职后,我就不想再回媒体了,决定走创业这条路,希望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过得好一点。但创业何其难,尤其是媒体人转型,一般人很难体会得到。很快,我手头上的积蓄全部被掏空。


不喜欢向别人开口的我,开始频繁向亲朋好友借钱。不过还是没有任何起色。最后只能被迫向银行贷款数十万,可惜,最终还是蛋打鸡飞。




无比失意的我,只有重回媒体这一条出路。


可回媒体能做什么呢?正当这时,我认识了上游新闻的副总裁王成老师。


王成老师当时所在部门为上游新闻融合发展板块-城市营销事业部,职位是上游新闻党委委员、董事、副总裁、总经理、工会主席。


彼时,上游新闻正在国内开设各省级频道,招募合作伙伴。我先是给王成老师打电话,表示自己对做省级频道感兴趣。


2022620日下午,我加了王成老师的微信。成为微信好友后,我们相互寒暄了一下。


627日早上959分,我给王成老师发微信,表达想去重庆细聊频道代理的事。之后,他给我发了上游新闻所在位置。


第二天早上我搭乘贵阳-重庆的高铁,于1015分赶到重报集团大厦楼下,并顺利来到王成老师所在的办公室。


刚坐下,王成老师热情地接待了我,并介绍上游新闻的历史和取得的辉煌成就。他说,上游新闻app下载量4300多万,全网用户8700多万,版权收入一年上千万。


王成老师说,在内部会上他已经说服领导层,前三年给足合作伙伴优惠空间,让合作伙伴多挣钱,把合作伙伴培养、孵化起来以后,到那时平台的影响力会更大,溢价空间也会提高,实现双赢。


王成老师接着介绍,上游新闻在国内10个省有调查记者,目前已经有广州、四川、湖南、山西、陕西、安徽、河北7个省开设频道,接着信心满满、掷地有声地说:我们的品牌影响力在重庆已经变现了,要面向全国变现,一年做两三百万以上。


王成老师还举例说,他分管政务,重庆有41个区县40个左右市级部门(重庆为直辖市,市级等于省级),一个单位年度合作大概都是70万,因此本地政务的体量一年有几千万。


你在当地做,其实这是一个模式,其中你能够搞定一部分,去签一些年度合作,一年给他们发100条或500条,那么他可能就给我们30万、50万、80万。王成老师说。


古话说得好,大树底下好乘凉。


顿时,我这颗冰凉的心,沸腾起来了。就像一个人在沙漠里一直走,突然发现了绿洲。那种愉悦,无以言表。


吃下定心丸的我,当场暗下决心,接手上游新闻河南频道,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谈经营之道:

正面负面监督记者配合

我听得目瞪口呆震惊不已


在我们第一次见面的过程中,王成老师还承诺,可以给频道授权,而且,为了配合频道经营,可以派记者做阶段性采访,不管是调查记者还是热点还是什么记者。


王成老师担心我不理解,举例说到,山西出现矿难,某媒体山西代理给总部提要求,希望总部派人来采访,王成老师话锋一转,接着说,这个一点问题都没有,不管正面的负面的监督类的,都是可以的,目的就是配合搞好经营,搞好政府关系。


当时,我有些纳闷,追问了一句“跟总部联系记者,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啊?”


王成老师表现出些许失望:“你做调查记者,你连这个……这个就是他们最常见的那个套路,最常见的啊。”


我追问:“我们(上游新闻)这边的尺度呢?”


王成老师说:“就是说白了,咱们既要站得稳,又要分得开…就像我们当地,我们也有记者,比如这个地方叫渝北区出了个什么事,他去做了报道,当地就会说,你们就不要来了,我们合作一下,签个年度合作,日常做点正面宣传,我说这个是两码事,这不能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怎么回事,可能是要在你们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你自己心里有数就行。”

说到这里,王成老师特别强调,不能搞新闻敲诈勒索,但他继续向我承诺,一些独家的调查新闻,可以帮忙协调撤稿、删稿,但最好把工作做在前面,在记者采访或发稿之前处理。


中途,王成老师的电话响了,接着进来一名男子。


王成老师介绍说,此人是省级频道的负责人、主编罗某某。


当着省级频道主编的面,王成老师现场给我传授媒体经营之道。他说,在开展经营过程中,如果正好遇到记者调查某件事,在采访阶段可以把信息反馈回来,协调处理,如果遇到好的线索,也可以转过来,转给调查部门,让他们安排记者采访报道。


这时,主编罗某某接过话茬说:“刚才安徽那边接到一个实名举报的线索发给我,我告诉他们不能自采,因为没有采编资质,你们把信息拿过来,调查这边可以去做,做了以后该去收尾的你去收尾。只要稿子出来了,你再去宣誓主权也好,还是收割也好,前提一定安全,不能让人产生联想。”


王成老师接着补充道:“即便你们把通稿写好,都不能署你们的名,只能署我们调查记者的名字。”




说到这里,王成老师继续举例子:“我刚说了,本地都是这样,举个例子,龙湖地产出了事,他们说你不要报了嘛,我给你投广告,我说你投广告我非常欢迎,但跟报道是两回事,但是你投了广告,之前、之后,如果实事求是,回头我反馈给做内容的老总,让做内容的老总来判断,报了是不是影响当地的稳定?”


王成老师继续说:“如果给我们30万、50万、80万的年度合作,我承诺给你扬正控负。”


王成老师表示,这些东西在合同里不好体现,但有什么事了提前给他说,他来协调解决。


王成老师现场说的这些媒体经营之道,听得我目瞪口呆。我虽然在媒体工作了10多年,但都是在一线做采访,没接触过经营,所以对经营一窍不通。


不过,做记者的时候,我们是有纪律要求的,绝不能跟经营沾边。采编经营两分开,这是国家对新闻单位的硬要求。


上游新闻作为一家权威、在国内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居然能如此开展经营,着实让我感到震惊和意外。


但这不是我可以过问的问题。于我而言,只想依附这棵大树挣点钱,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不求过得多好,只求让自己和家人有得吃,穿得暖。


合同签完后:

承诺未兑现事事遇阻

我坚持做好频道内容生态


介绍完上游新闻的影响力和经营之道,王成老师没有忘记代理上游新闻频道,所需费用这个重要环节。


不过,在说代理费用之前,王成老师先说其它媒体省级频道的代理费用,比如他的前同事重庆晚报的记者,代理成都某某新闻、上海某某新闻重庆频道,代理费用一年200万,广东更高,一年400万。


“我个人觉得,他做得比较吃力,从任务额上面分析,就是他很难挣到什么钱,还亏了不少。”


王成老师说完,好心提醒我,说:“我们不希望给你们太大的任务,我们需要给你一定空间,让你们有积极性,就是你要愿意来做,还有你一定要评估好,就说你做的事情,我们希望的是一定要挣钱,我觉得最好就是说你不说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你得有七八成以上,我跟每个合作伙伴都是这么说的。”


王成老师接着说,你一定要有盈利和挣钱的能力,不然的话最后你挣不到钱,平台的美誉度也受损,“我虽然非常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万一你做半年做不起来,那怎么办?”


我问王成老师:“如果是走到这一步的话,是怎么个结束法?”


王成老师说:“我们法务有约定,不是你交了3万保证金嘛……就是这个意思,不会太累,我们不会太苛刻。目前我们这里的任务,没有任何一个小伙伴说负担重,或者是高,绝对没有,我们这里放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同等量级的(媒体)我们绝对是最低的,我敢打保证。”


这时,罗某某打圆场说,我听广东那边说,他们应该是已经在挣钱了。


罗某某说完,王成老师建议合同期限签三年为佳,“比如你签一年,不科学,组建团队啊,一年刚刚起步也看不出效果,我们之前前面的全部签的都是三年,有两个地方非要签五年。”


当时我以为王老师这是好意,后来我想,他和罗某某打的这套“组合拳”,我总感觉自己是被“诱签”。


但我转念一想,三年就三年吧,如果真的做不下去,按照王成老师说的,最多也就3万块保证金打水漂。

王成老师铺垫完以后,问我想要做哪个省的频道,得知是河南后,他说代理费三年最低120万。


我想,120万就120万,我决定放手一搏。


回到贵阳后,按照王成老师和上游新闻的要求积极筹备组建公司。





202284日,上游(河南)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20日,我代表公司与重庆上游新闻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独家代理上游新闻河南频道广告。


协议约定,代理区域为河南省全行业独家代理,代理权限及标的: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上游新闻客户端开设河南频道,深耕河南省区域。代理费不低于120万,其中,202291-2023831日,需支付不低于30万,202391-2024831日,需支付不低于40万,202491-2025831日,需支付不低于50万。




签完合同后,我们开足马力寻找办公场地,组建团队。遗憾的是,我们和上游新闻以及王成老师之间的矛盾,一开始就出现了。


202295日,我们综合了一篇稿件,内容基于9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出于尊敬和礼貌,我把稿件发给王成老师,请问他河南频道可不可以发。


王成老师立马回复:不行,你们综合的不要发




而且,我们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文章,发出不到半小时,王成老师就把链接扔过来,然后打电话让我们删除。


我们不是上游新闻的员工,没有领取上游新闻一毛钱,我知道王成老师无权要求我们删自己公众号上发的文章,但为了和谐,我们还是第一时间将文章删除。


即便心里出现波动,但我还是想用心把频道经营好。


2022107日,我安顿好孩子,离开舒适区贵阳,独自一人来到郑州,准备大干一场。没曾想,被突如其来的疫情全部打乱。


我记得走出新郑机场扫码的时候,我发现自己的健康码变黄了。我头天晚上做的核酸,未超过24小时,按理不应该是黄码。地铁入口的工作人员说,黄码只能坐出租车。当时我没太在意,以为到住的地方做核酸就没事了,没想到核酸结果出来没问题,可第二天还是黄码。


第二天下午的时候,社区流调人员几次三番电话轰炸我,说必须在当天晚上离开,不然就得居家监测7天。我有一种不好的预感,郑州可能不安全了,就购买了绿皮火车票,连夜逃离郑州。经过20多个小时奔波,才回到贵阳。


果不其然,没过几天郑州封城。接下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疫情,我被迫在家待到过完春节。


2023321日,河南本地一位朋友知道我负责上游新闻河南频道后,找我帮忙协调处理上游新闻刊发的一篇调查新闻。


这天晚上856分,我把文章链接发给王成老师,给他发微信:麻烦王总帮忙协调处理一下,支持频道开展工作,前期工作铺垫也不容易;他们这边比较着急,想尽快处理,他们也会积极妥善处理好家属的诉求。


6分钟后,王成老师直接回复:这个处理不了,社会纠纷。




我想,作为分管副总,接到频道这样的诉求,按正常流程,即便不需要开会研判,至少也得先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再回答我结果,而不是如此藐视,目中无人。


望着王成老师这几个冷冰冰的字,我的心凉了一大截,明显感觉到,这跟签合同之前王成老师的承诺相悖。


我已经怒火冲天,积攒的情绪已到燃爆的界点,但我还是强行将自己的情绪压制下来,说:哦哦,好的,谢谢王总。


极为滑稽的是,没过两天,这篇新闻就在上游新闻全网帐号上消失了。我不知道,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虽然事事遇阻,但我并没有因此丧失信心,既然接手频道,绝不能轻易放弃,那也不是我行事的风格。

20234月,疫情有所好转后,我收拾行囊,再次踏上去郑州的飞机。


选好办公场地,购买全新的办公家具,租好住的房子,组织搭建团队人员,众志成城,全力做好宣传河南、讲好河南故事的准备。



接下来的每一天,我们都有大量丰富多彩的内容输出,涉及政务、企业宣传等。


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我们也开始接到一些医疗、酒水以及饮料等广告。


而且,经过我们在当地的宣传推广,仅上游新闻app在河南区域,在我们代理频道期间,下载量少则上千多则上万次。


一切都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我实在忍无可忍,最终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分道扬镳。


分道扬镳:

他们说及时止损

我听从安排决定放弃


导致我们合作破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件事,是关于一位郑州11岁男孩家属的求助。该男孩接种疫苗后导致血小板骤降,差点出现生命危险,经官方调查诊断,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但厂家不管不问,连句道歉都没有,因此,家属求助我们。


我把线索给上游新闻省级频道负责对接的肖某(此前的省级频道主编罗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抓),最后得到的消息是做不了。


无奈,我只能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为家属发声,最终家属获得疫苗生产企业近10万元的赔偿。


第二件事,是一条自宣稿。2023925日下午5点左右,我通过上游新闻给我们的上稿平台系统,上传了一条我当选河南省川渝商会副会长的稿件。不知何故,这条稿子迟迟未签发。


我问编辑为什么还没发,编辑回复称等王总看,省级频道负责人肖某则表示,因为涉及和上游新闻关联的内容,需要他(指王总)确认一下。





当天这篇自宣文章没有发出来。第二天,我私信肖某,希望他争取发一下。


926日下午158分,肖某把我自宣文章的链接微信发给我,说:这稿他通过了,我发了,低调点哈。




我打开一看,有关上游新闻河南频道及频道负责人等字眼被删得一干二净。


此刻我才明白过来,不管我们为上游新闻做了多少事,到头来都只是个局外人,而此前说好的上游新闻河南频道负责人,完全是幌子、骗局。


我要求删除文章,肖某安慰我先发声,以后再慢慢宣传,并称她已尽力了。


可我在想,连个头衔和频道,上游新闻都不敢公开,我们在前方还怎么开展工作?


当然,让我无地自容的,是王成老师的高高在上。


针对肖某多次催款,20231031日,我给肖某发去微信,大意是频道运营确实难,运营这半年来,花了很多精力,也努力了,也花了不少钱投入到运营,但是因为上游新闻政务不能加分,仅凭宣传发稿人家都不认,所以推动起来不是一般的难。


我说先支付3万,肖某态度坚决,说不行。


通过多次沟通,1114日,肖某给我发微信:如果确实你们这边感觉频道运营压力很大,大家也可坦诚沟通,及时止损。不光你们付出了真金白银和一线跑动的精力,我们整个团队也是一直给予河南频道热情配合的一片诚意,你这边有啥想法直接说,一起来商量如何处理后续问题就是。


肖某的一句及时止损戳痛了我,也点醒了我,我随即回复她:“OK”




之后,肖某又多次跟我沟通,说先交3万也可以,问我什么时候交。


这时,团队成员提醒我,说交钱可以,但上游新闻必须兑现之前的承诺,给足频道权限,不然频道工作还是很难开展下去,最后还是死路一条。


我给王成老师打电话,主要提了两个诉求,一个是之前他的承诺能否兑现,另一个就是希望给我们减免一部分代理费,因为签完合同后就遇到疫情,我们有半年时间没有开展工作,频道也没有为我们服务。


王成老师对之前的承诺只字不提,对于代理费减免问题,他还是像以往一样高高在上,不留任何余地,也不说跟领导汇报、商量,直接说不可能


我说疫情期间,国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想方设法为企业减负,就连业主作为个体也给经营者减免租金,上游新闻作为机构媒体,更应该考虑和理解频道代理商的实际困难,作适当减免。


王成老师还是那句冷冰冰的不可能!后面补了一句我们是国企。


我每次有事找王成老师,他回答问题的态度,给我的感觉,上游新闻不是国企,反倒觉得,上游新闻是他家开的一样,不需要开会商量,也无需请示领导,不管我提什么问题他都不支持,更别说签合同前他说的那些承诺了。


1121日下午,肖某给我发微信,大意是接法务通知,把中止合同函转给我,并提醒说参照函件内容,处理款项相关事宜。


我回复肖某:上个星期跟王总沟通了,总部给的支持力度还是不是太多,我们团队商量了,确实很难变现,这半年来也没挣到钱,前两天肖老师说得也挺好的,提醒我们及时止损,我们也听从肖老师的意见,决定不做了。




梦碎上游:
赔了个精光还被告
我惘然失措泪湿脸颊


过了一段时间,上游新闻主要领导给我打了两次电话。


第一次电话,我把我如何被上游新闻欺骗的经历和希望减免半年代理费的诉求说了一遍。


和王成老师相比,这位领导善解人意多了,说代理费减免的事他们开会研究了再回复我,至于王成老师的问题,这位领导问我有何证据,我说有但不方便提供。


第二个电话是今年18日,当时我没接到这位领导的电话,第二天我给这位领导回电话,这位领导在电话里说,如果给我们减免半年代理费,就意味着要给其它频道代理商全部减免,所以只能以减免三个月再延长三个月的方式解决,不过需要我们把欠款补交完。


我没有同意这位领导的这个解决方案,我认为我们被上游新闻欺骗了,因为上游新闻没有兑现签合同之前承诺的条件,而且合同、授权书上白纸黑字注明是河南频道,实际给我们的是运营中心。


这不是口说无凭,而是有合作协议、授权书和上游新闻给我们开具的介绍信为凭。





因为上游新闻的欺骗,我赔了个精光,办公室费用每月一万多,购买办公家具近10万,人员工资等,加上上游新闻的代理费,半年时间导致我损失了几十万。

我的梦彻底碎了。


看着传票上冷冰冰的字,四十有余的我,再次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

现在是晚上9点多,我一个人躲在办公室不想回家。看着窗外霓虹,茫然失措,不知所终,强忍的泪水,不经意间润湿了脸颊。


上游(河南)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付松(追月数星)
2024.6.17



原帖标题:我们被上游新闻告了
原帖来源:追月数星(公众号)现已被删除



1276#
 楼主| 发表于 2024-6-23 11:39: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法院裁定来了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不久前,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对簿公堂。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二审后认为,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了上诉。

据了解,燕某、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踢出了群聊。被踢出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徐某不服,认为管理员郑某将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绝其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

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

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业主群、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维权颇多,一些“被踢者”因此将“踢人者”告上法庭。
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来源:中国青年报(公众号)
原作者:法治日报记者:徐伟伦,通讯员:刘津宁、王一捷

编辑:徐思凡


1277#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17:56: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报业协会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报业协会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中国报协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报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报协事业发展和增强报协凝聚力、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经研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在中国报协领导下,按照《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遵循协会宗旨和工作方针,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交流,为报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主要任务是学习文件,传达精神,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报协事业发展部,报协领导批准后执行。年终要写出总结,报送报协事业发展部,报送最迟不超过第二年的一月份。
三、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举办的重大活动,事先要向中国报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召开或举办。
四、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团结各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影响、有意义的全体活动。
五、建立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联络人制度,中国报协事业发展部委派有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在中国报协领导下开展联络工作,加强中国报协与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
六、按照民政部社团管理的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七、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换届。
八、各分支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也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九、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会员收取会费;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中国报业协会的委托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得重复收费;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由专人管理。
十、各分支机构如有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向中宣部报告,必须经中国报协审核后方可报送。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如要以中国报协向下行文,经协会领导批准后,需在报协办公室编号备案。                             
中国报业协会
2024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报业协会(公众号)
编辑:李佳


1278#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22:3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近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国务院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应当纳入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及时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国家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保障其依法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能,加强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依照本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八十五条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九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佳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8AtBVGKDICJQS--q20Xww
1279#
 楼主| 发表于 2024-7-8 22:5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TikTok 收购方案呈现新的变数。所有权和经营权予以分离!

美国政府要求字节跳动出让 TikTok,由犹太资本全额收购。字节跳动坚决回绝了美国政府这一无理诉求。

眼瞅着美国政府给字节跳动公司设定的期限日益临近,美国泛大西洋投资集团以及红杉资本等字节跳动的投资者,提出了全新的解决办法,使公司无需出售 TikTok。

在技术层面,引入美国技术团队。在字节跳动于 TikTok 的股份占比保持不变的状况下,引入新的经营团队。字节跳动不得参与 TikTok 的实际运营。



来源:今日头条
链接:https://www.toutiao.com/w/180400 ... t&wid=1720448006842
编辑:李梦瑶






1280#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20:22: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
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来源:网信中国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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