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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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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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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
 楼主| 发表于 2024-8-7 17:04: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马斯克又搞事,再次起诉OpenAI及其CEO奥尔特曼
据外媒报道,“天生爱搞事”的马斯克又有新动作了,他再次起诉人工智能初创公司OpenAI及其CEO奥尔特曼。
马斯克再次对OpenAI提起诉讼
五个多月前,马斯克对OpenAI提起诉讼,声称该公司违反了合同,应再次回归非营利组织。两个月前,马斯克撤销了对OpenAI的诉讼。
今天,马斯克对OpenAI提起了新的诉讼,声称他被“操纵”,共同创立了这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后来成为营利性OpenAI。
新诉讼中写道:“埃隆·马斯克针对奥尔特曼和OpenAl的案件是利他主义与贪婪的教科书故事……奥尔特曼与其他被告一起,故意讨好并欺骗马斯克,利用了马斯克对人类生存危险的人道主义关怀。”
马斯克的诉讼继续说道:“奥尔特曼和他的长期合作伙伴布罗克曼刻意操纵马斯克,共同创立了他们虚假的非营利企业OpenAI,并承诺该公司将制定比以利润为导向的科技巨头更安全、更开放的路线。”
至于为什么马斯克选择放弃之前的诉讼并提起新的诉讼,马斯克的律师马克·托伯洛夫表示,之前的诉讼准备不够充分有力。马斯克的律师表示,这将是一场更有力的诉讼。
马斯克和OpenAI的恩恩怨怨
和OpenAI公开交恶的马斯克,其实是OpenAI的联合创始人,他在2015年年底同奥尔特曼、布罗克曼等人联合创立了OpenAI,也曾是OpenAI使命的坚定支持者,提供了近4500万美元的资金。
但随后双方产生了分歧,马斯克也在2018年的2月份离开了OpenAI。在随后的几年双方也都相安无事,直到今年2月份马斯克发起诉讼。
今年2月,马斯克将OpenAI和CEO萨姆•奥尔特曼、总裁格雷格•布罗克曼告上加州高等法院的,指控他们与微软之间130亿美元的合作和将最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代码视作秘密,违反了当初创立时非营利性的使命,寻求OpenAI、奥尔特曼和布罗克曼退回从相关业务中获得的利润。
在马斯克起诉之后,OpenAI方面很快就作出了回应,先是在给员工的备忘录中否认了主要的诉讼主张,随后又在官网发文回应,披露了马斯克在离开OpenAI之前和公司的一些往事,并公布了马斯克和他们之间的一些邮件。
从OpenAI在文中披露的消息来看,他们和马斯克的分歧,是在探讨营利性架构、以实现长远的使命的过程中出现的。
OpenAI在文中披露,在2017年年底和马斯克决定下一步的使命是创建营利性的实体时,马斯克希望大部分的股权,最初是董事会的控制权,并要担任CEO,但他们认为不能同意这些条款,因为他们感觉到由个人完全控制OpenAI与使命相背离。
双方各执一词。马斯克不仅在法庭上发起攻势,还在社交媒体上冷嘲热讽OpenAI。马斯克调侃,如果OpenAI更改名字,更改成ClosedAI,就放弃起诉。
现在,又一场大戏即将上演,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TechWeb(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269#
 楼主| 发表于 2024-8-6 11:14: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联邦法院里程碑裁决:谷歌违反反垄断法
联邦法官周一裁定,谷歌维持对在线搜索业务的垄断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这是司法部遏制大型科技巨头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华盛顿地区法官阿米特·梅塔 (Amit Mehta) 宣布谷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 2 条,认为该公司向苹果等智能手机运营商支付数十亿美元,让谷歌成为其手机的自动搜索引擎,从而非法确保了其在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有效锁定任何竞争对手的企业都无法参与竞争。
梅塔在裁决中写道:“谷歌是一家垄断者,它一直在维护其垄断地位。”
去年,司法部官员和数十名州总检察长在华盛顿特区进行了为期 10 周的审判,试图全面揭露谷歌的反竞争策略,这些策略为谷歌成为全球领先的搜索引擎铺平了道路。
目前梅塔的裁决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接下来将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谷歌的垄断问题。专家表示,这可能包括向该公司发出具体命令,以解决其商业行为,或者更激烈地迫使其出售部分业务。
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针对谷歌的这次胜利对美国人民来说是历史性的胜利。没有一家公司——无论规模有多大、影响力有多大——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部将继续大力执行我们的反垄断法。”
信息来源:ABC

来源:凤凰美洲(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268#
 楼主| 发表于 2024-8-5 22:09: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只需转发链接就能赚钱?起底“标题党”网文背后的网络黑产
“震惊!”“速看!”“万分危急!”,类似这样的标题,相信我们在浏览社交媒体时都看到过。只看标题还以为发生了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点开之后才发现根本就是一些捕风捉影、夸大其词的内容。其实修改文章标题、提高关注度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针对社会热点、突发事件等,通过无中生有、恶意拼接等方式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标题党”网文,只要有人点击浏览就会成为网络黑产收割的对象。
近期,四川遂宁警方就打掉了一个为“标题党”恶意引流,并提供技术帮助的网络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7人,清理有害信息7966条。
2023年4月,四川遂宁大英县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网络上出现大量骇人听闻、抓人眼球的“标题党”网文,而且这些网文链接在当地市民的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广泛传播。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文杰:这些链接的标题就很吸引眼球,比如说秘闻、突发事件这一类的相关链接、微信文章,还有一些娱乐方面劲爆类的相关微信文章、链接,比如说某某明星背后的秘密,某某明星背后的势力之类的文章。
在警方的侦查下,频繁发布和转发“标题党”网文的遂宁本地市民夏某进入警方视野,并被依法传唤接受调查。据夏某供述,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看到有人提供兼职的信息,需要做的就是动动手指转发网文链接,点击的流量越多报酬就越多。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文杰:因为开始夏某都不知道文章内容都是些什么,看到这个文章的标题很大,很吸引人,她就会点进去。久而久之她就知道这里面内容到底是什么,她就不会去看了,她就直接看到之后就会转发到其他微信群。
警方分析发现,“标题党”网文获利的套路大致分为3步:
首先是寻找一些热点事件、社会热议话题等作为网文的引子;
接着再拟定一个惊悚、煽情或引发同情的标题,网文内容是否真实发布者并不关心,有的甚至通篇都是广告;
然后通过发展下线大量分享转发,骗取网友的点击获取流量,从而赚取广告收益。
“标题党”网文出自小程序软件
据警方介绍,夏某在熟悉了“标题党”网文赚钱的套路之后,她决定自己做上线,她不仅建了很多聊天群发展下线,还在网上购买了专门生成“标题党”网文的小程序,以此获取更多的流量。
据遂宁警方调查,自从夏某有了专门制作“标题党”网文的小程序后,她就开始大肆制作相关网文链接,并在其中加入了赌博、色情等非法广告,然后分享到聊天群中进行传播扩散。
夏某购买的小程序其实就是一个具备自动生成功能的“标题党”网文平台,其中预制了各种“标题党”网文模板,使用时只需更换标题就能直接生成网文链接,而里面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对夏某来说并不重要。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周春峰:编辑这个难度其实不大,都是有模板的,这个云场景软件里头提供了大量的模板,更多是只需要改下标题,里面的内容都有可能不会变,制作的人要求很低,而且制作得很快。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文杰:找到她的时候,她当时觉得自己做这个事情没什么,夏某觉得只在网上转发一些东西,是很正常的事情。他们这种行为其实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金额就构成了非法经营。
据警方调查,截至2023年4月,夏某利用该小程序累计发布了“标题党”网文链接23条,获取广告收益5万余元。而遂宁警方根据夏某这条线索,发现了一个专门炮制“标题党”网文骗取流量,进而获取广告收益的网络黑色产业链。
为了躲避监管 开发者增加“防封”功能
警方调查发现,夏某购买的“标题党”网文制作小程序还有另外一个功能,那就是能躲避平台监管,使用者在生成“标题党”网文链接后,每一次转发都会自动变更一次网址链接,从而使非法链接无法被彻底封禁。那么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到底是谁呢?
根据掌握的线索,遂宁警方很快便锁定了“标题党”网文制作软件的开发、运营企业——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2023年6月,专案组组织警力20余人,分赴山东、江西、广东等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等7人抓捕归案。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文杰:我们对张某的背景进行了解,就发现这个人平时是在做二手手机市场,他在无意间就看到网上有一些网民想购买编辑制作文章的软件需求,他本身自己也懂一点技术,然后他就自己制作了“云场景”这么一个网站。
据张某供述,在这个网站上线使用后,他发现客户用得最多的功能就是编辑制作“标题党”网文,最初由于这些网文链接很容易被平台发现并封禁,而这也导致使用人数开始减少。为了留住客户,张某找到了合伙人王某,并开发了另一款嵌入软件,名为“防封系统4.0”。
据警方调查,张某犯罪团伙通过提供大量“标题党”网文模板和自动生成的功能,然后以2000元到35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使用权,截至2023年6月,张某开发的软件购买用户达到1293人,大量加载非法广告信息的“标题党”网文在网上被传播扩散。
为“标题党”恶意引流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年
张某等人明知自己开发的软件被他人用作非法用途,仍为非法信息传播提供便利。今年3月,张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遂宁警方调查,为了能吸引更多的使用者进而获利,张某通过各种社交平台不断发布兼职信息,以在家点点手指转发链接即可赚钱为噱头,招揽客户使用“标题党”网文制作软件。
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周春峰:一般一个账号会加挂二三十个链接或者广告,这部分的广告他是按分钟来收费,一个广告1分钟的收益大概在一角钱,一个账号一天按24小时算,这个收入也是可观的。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张某等人并不会直接参与“标题党”网文的制作与传播,但是,他们开发的软件中却储存了大量“标题党”网文模板,另外,他还会指导软件购买者如何使用、如何引流变现。
截至2023年6月,张某等人开发的软件购买用户达1293个,警方累计固定该软件发布的有害信息7966条。另外,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立刑事案件17件,共抓获涉案人员69人,关停账号18个,清理有害信息2000余条。
今年3月5日,该案犯罪团伙头目张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月5日,该案犯罪团伙成员王某某因提供侵入计算机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总台央视记者 张岗 黄鹂 遂宁台)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王晨雅

1267#
 楼主| 发表于 2024-8-1 08:48:15 | 只看该作者
阿武时评:互联网接入是一项基本人权

2016 年 6 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正式将互联网接入认定为一项基本人权。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深刻彰显了互联网在当代社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以及对人类发展的深远影响。

其一,信息获取与知识传播。互联网宛如信息的浩瀚海洋,涵盖了教育、文化、科学、新闻等诸多内容。接入互联网,人们能够自由获取信息和知识,这对个人的自我成长、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文化素养的培育至关重要。

其二,表达自由与意见交流。互联网为人们搭建了一个畅所欲言、分享见解和交流思想的宽广平台。这种表达自由作为民主社会的核心要素,有力促进了思想的交融碰撞,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其三,社会参与和政治权利。借助互联网,人们能够更便捷地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及时知晓政策、监督政府行为、参与公共讨论和投票等,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其四,经济机会与就业。互联网催生了众多商业机遇和就业岗位,无论是创业、远程工作还是获取市场信息,接入互联网对于个人实现经济独立和发展都极其重要。

其五,医疗与健康服务。远程医疗、在线健康咨询等互联网应用能够为人们提供更便捷、更广泛的医疗服务,对于偏远地区或医疗资源稀缺的人群,意义尤为重大。

其六,教育公平和文化娱乐。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和经济的限制,使更多人有机会获取优质教育资源,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的实现,为个人发展创造了平等机会。同时,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娱乐内容,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综上所述,互联网接入在个人于现代社会中的全面发展、自由表达、平等参与以及各类基本权利和服务的享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而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为保障这一基本权利,需要多方协同努力。政府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尤其要在偏远地区实现网络的全面覆盖;降低接入费用,让更多人能够承担得起。企业应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创新技术。同时,要开展数字教育,增强公众数字素养,消除数字鸿沟,使人人都能平等、充分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尤为重要的是,政府要从管制思维转变为服务思维,营造更优越的条件与环境,确保人人享受互联网服务这一权利得以实现。



来源:东书房大讲堂(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BjaSp4I_2wBQ0ApdAOO6g
编辑:李梦瑶




1266#
 楼主| 发表于 2024-8-1 08:15: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政府信息封锁与媒体造谣的法律博弈

编辑:李梦瑶


1265#
 楼主| 发表于 2024-7-31 21:33:34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海洋石油报社原副总编辑王一新从媒体人到高官的升迁之路


2024年7月2日,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原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一新作出逮捕决定。


王一新职场场景相对简单,从1987年参加工作到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上被查,总共4个场景。其职务升迁过程中有几个重要节点值得关注。


第一场景:中国海洋石油。1987年7月,王一新从武汉大学毕业即进入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工作,从秘书起步,经历秘书科副科长、中国海洋石油报社采编部主任、记者部主任、副总编辑,1996年10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1999年9月任中海油办公厅主任、党组秘书。

第二场景:海南省。2004年7月,王一新从企业调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2007年5月起至2013年1月,任海南省农垦总局(总公司)局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第三场景:山西省。2013年1月,48岁的王一新升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直到2021年12月,王一新任山西省副省长整整9年。

第四场景:黑龙江省。2021年12月,王一新调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任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主任,至2023年12月任上被查。


补充:

经查,王一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家庭房产情况,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低价装修,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一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一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真知啄见(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tGaa7W_ze1em2tkrpyxtg
编辑:李梦瑶








126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20:22: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
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7月26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来源:网信中国
编辑:程正元


1263#
 楼主| 发表于 2024-7-8 22:5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TikTok 收购方案呈现新的变数。所有权和经营权予以分离!

美国政府要求字节跳动出让 TikTok,由犹太资本全额收购。字节跳动坚决回绝了美国政府这一无理诉求。

眼瞅着美国政府给字节跳动公司设定的期限日益临近,美国泛大西洋投资集团以及红杉资本等字节跳动的投资者,提出了全新的解决办法,使公司无需出售 TikTok。

在技术层面,引入美国技术团队。在字节跳动于 TikTok 的股份占比保持不变的状况下,引入新的经营团队。字节跳动不得参与 TikTok 的实际运营。



来源:今日头条
链接:https://www.toutiao.com/w/180400 ... t&wid=1720448006842
编辑:李梦瑶






1262#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22:3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近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国务院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应当纳入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及时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国家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保障其依法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能,加强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依照本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八十五条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九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佳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8AtBVGKDICJQS--q20Xww
1261#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17:56: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报业协会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报业协会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
中国报协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报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报协事业发展和增强报协凝聚力、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经研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在中国报协领导下,按照《中国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遵循协会宗旨和工作方针,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交流,为报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主要任务是学习文件,传达精神,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报协事业发展部,报协领导批准后执行。年终要写出总结,报送报协事业发展部,报送最迟不超过第二年的一月份。
三、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举办的重大活动,事先要向中国报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召开或举办。
四、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团结各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影响、有意义的全体活动。
五、建立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联络人制度,中国报协事业发展部委派有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在中国报协领导下开展联络工作,加强中国报协与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
六、按照民政部社团管理的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七、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换届。
八、各分支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也不得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九、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会员收取会费;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中国报业协会的委托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得重复收费;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由专人管理。
十、各分支机构如有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向中宣部报告,必须经中国报协审核后方可报送。各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如要以中国报协向下行文,经协会领导批准后,需在报协办公室编号备案。                             
中国报业协会
2024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报业协会(公众号)
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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