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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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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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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21:21:05 | 只看该作者
“全球AIGC版权侵权首判”留下的三个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长期以来面临版权争议,一方面,此类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为文字、图片、视频等在传统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内容;另一方面,AICG的文学艺术表现力愈发接近人类创作的水准。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出现加剧了此类争议:在预训练阶段,大模型以无监督的方式广泛获取各类型的版权内容,高质量的内容还能在监督微调阶段激发模型能力,更强大的模型则能够在简单的指令下生成更为“逼真”的内容。不论是文本、图像甚至视频,大模型生成内容的能力都发展到了惊艳甚至让人惊讶的程度,也让历经技术变革的版权制度再次面临诸多挑战。


作为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11月率先做出裁判,认定用户使用提示词通过扩散模型生成的图片受版权保护,也是我国首例由司法判定人工智能“文生图”受版权保护的案例。而在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先回应AIGC版权侵权问题,实现了“全球首判”。


近期大洋彼岸纽约时报版权人等也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OpenAI和微软,繁杂的证据、多样的诉求、巨额的赔偿要求引发了全球热议。相比之下,广互案案情比较简单。此案原告为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版权独占授权人(版权人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被告通过PI接口调用大模型服务,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奥特曼”即显示和奥特曼形象一致的图片,也可生成包含奥特曼局部特征或具有特殊风格(如插画风)的图片。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AIGC生成和奥特曼类似的图片构成违法“复制”,基于奥特曼元素的AIGC再创作构成违法“改编”。被告被判令要求停止生成侵权图片,即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被告未实际进行模型训练,法院没有支持删除训练数据的诉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方面,判决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原因是被告未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未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缺乏对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000元。



判决虽然认定调用API接口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作品版权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但受限于被告并非模型训练者,而仅仅提供图片生成服务这一事实,判决留下了三个未解决的问题。

一、能否从合理使用角度回应AIGC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挑战法院从最终生成图片的结果“近似”推导出AIGC对原作品进行了“复制”,但扩散模型对原始图像的“还原”或“再现”与版权法长期以来禁止的直接“拷贝”式的复制差异明显。此外“改编”在传统版权法含义里指的是利用原作品进行的“再创作”,有先后的顺序之分,但在AIGC技术中并没有此类差别。对此法院并未回应AIGC技术带来的核心差异,以及此类技术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包括转换性使用)。目前大模型生成能力愈发强大,一方面在各类场景中用户期待模型能够生成更为逼真的图片,而另一方面AIGC侵犯版权的风险依然普遍存在,对于各方期待的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平衡,本案并没讨论。

二、在生成内容侵犯版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删除训练数据判决不支持删除训练数据的原因是被告为AIGC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大模型开发者,不涉及模型训练。但是判决并没有直接否定删除训练数据的可能性,在判决中也强调提示词阻断不能完全消除侵权图片的生成。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此前数字内容平台版权保护常用的“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并不适用与大模型输出内容的管理。大模型训练数据规模庞大、来源多样,判断所有数据的版权合规性难度很大,而且大模型版本往往经过多次迭代,模型的使用基本脱离了原始训练数据,删除原始数据的手段并不能解决输出端的版权侵权问题。


三、AIGC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为什么和人工智能合规责任相关判决认定被告的“过错”时,援引的并非版权法的规定,而是认定被告没有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未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缺乏对生成内容的显著标识,从而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过错”。然而《暂行办法》核心在于要求提供者承担内容管理责任,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其出发点并不是把提供者作为“平台”,要求其按照[color=var(--weui-LINK)][url=]避风港规则[/url]处理版权人的保护请求。而从《深度合成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建立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水印和标识制度,也并未在本意上用于识别、追踪和保护版权作品。判决将版权注意义务和人工智能合规责任混同,其内在原因和适用边界还待进一步探讨


总体来看,大模型研发投入大、迭代快、竞争强,在多模态发展的关键阶段亟需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扩大模型数据供给,降低模型数据合规压力。本判例适用范围有限,也未能解决各方关注的大模型版权侵权中的核心问题。如何平衡用户对AIGC更准更真的实际需求和版权保护的要求,应当采取哪些更为合理的手段控制侵权内容生成,以及怎么界分AIGC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和其他合规义务,还期待进一步的探讨和澄清。

来源:阿里研究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JkKEi7U2GfTNnF8MI6MaQ
编辑:李梦瑶




1239#
 楼主| 发表于 2024-2-23 21:34: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假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名义开展对外合作,3人获刑!
2月22日,据央视网报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广州某企业及相关人员假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机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据了解,2023年2月,广东警方获得线索,广州一家名为“凛恪斯传媒”的机构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华南记者站”“CCTV华南采编工作站”等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宣称“全面负责CCTV《匠心》《态度》《了不起的国货》《舌尖上的中国》《国货优品》等知名节目”。
广东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非法机构位于广州某写字楼内,办公场所挂有“CCTV华南记者站”招牌,以“CCTV华南记者站”等名义开展“对外合作”,自称承接总台多档知名节目,并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宣传和招商信息,频繁对接当地餐饮企业和酒店,与不明真相的个人、企业和协会“洽谈”合作,并收取费用。
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部门核实,该非法机构和相关人员与总台不存在任何合作和代理关系。2023年2月28日,广东警方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往该非法机构驻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姚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查获伪造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CCTV华南记者站”“CCTV华南采编工作室”等印章,以及伪造的“总台广告代理证”、“授权书”、证件、话筒标等。联合执法组现场固定了合同、协议、文件和电脑等证据,并对该机构“站长”“副站长”“总导演”在内的12人予以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姚某某以“CCTV华南记者站”等相关机构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等业务,指使张某某伪造含有“CCTV”、“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字样的印章,张某某转而指使汪某某委托他人刻制上述印章。2024年2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汪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台记者 李锐 魏星)
来源:传媒茶话会
编辑:程正元

1238#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9:22: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根据《数字服务法》对TikTok提起正式诉讼

欧盟委员会已启动正式程序,以评估 TikTok 是否可能在与未成年人保护、广告透明度、研究人员数据访问以及成瘾设计和有害内容的风险管理相关的领域违反了《数字服务法》(DSA

根据迄今为止进行的初步调查,包括对 TikTok 2023 9 月发送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分析,以及 TikTok 对委员会正式信息请求(关于非法内容、未成年人保护和数据访问)的回复,委员会决定根据《数字服务法》对 TikTok 提起正式诉讼。

会议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遵守 DSA 义务与评估和缓解系统性风险有关,就 TikTok 系统(包括算法系统)的设计产生的实际或可预见的负面影响而言,这些影响可能会刺激行为成瘾和/或产生所谓的兔子洞效应这种评估是必要的,以应对行使个人身心健康的基本权利、尊重儿童权利及其对激进化进程的影响的潜在风险。 此外,在这方面采取的缓解措施,特别是 TikTok 用于防止未成年人访问不当内容的年龄验证工具,可能不合理、不相称和有效;

遵守DSA的义务,采取适当和相称的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高度隐私、安全和保障,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默认隐私设置方面,作为其推荐系统设计和功能的一部分;

遵守 DSA 义务,为 TikTok 上展示的广告提供可搜索且可靠的存储库;

TikTok为提高其平台透明度而采取的措施。该调查涉及根据 DSA 40 条的规定,在允许研究人员访问 TikTok 可公开访问的数据方面存在疑似缺陷

如果得到证实,这些失败将构成违反DSA341)、342)、351)、281)、391)和4012)条。委员会现在将作为优先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正式程序的启动并不预先判断其结果。

目前的诉讼程序并不妨碍委员会可能决定就可能构成DSA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任何其他行为启动的任何其他程序,例如与提供者在传播非法内容(如恐怖主义内容或在线儿童性虐待)方面的义务有关,或通知涉嫌刑事犯罪的义务。

它也不妨碍其他当局在其他监管框架下采取的执法行动,例如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

后续步骤
在正式开始诉讼程序后,委员会将继续收集证据,例如通过发送额外的信息请求、进行面谈或检查。

正式程序的启动使委员会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步骤,例如临时措施和不遵守情事的决定。委员会还有权接受 TikTok 做出的任何承诺,以就诉讼事项进行补救。

DSA没有为结束正式诉讼设定任何法定期限。深入调查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性、有关公司与委员会合作的程度以及行使辩护权。

正式程序的启动解除了数字服务协调员或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对涉嫌违反第28条第(1)款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执行DSA的权利。

背景
TikTok 2023 4 25 日根据欧盟《数字服务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此前该公司宣布在欧盟拥有 1.359 亿月活跃用户。作为 VLOP,在被指定四个月后,TikTok 必须开始遵守 DSA 中规定的一系列义务。

2 17 日起,《数字服务法》适用于欧盟的所有在线中介机构。

来源:合规观澜
编辑:程正元

1237#
 楼主| 发表于 2024-2-17 14:29: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数字服务法》将于17日在全平台生效

财联社2月16日电,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欧盟《数字服务法》将于17日正式在全部网络平台生效。该法案涵盖社交媒体审核、电商广告推送以及打击假冒商品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此前该法律仅适用于包括亚马逊、苹果、谷歌、Meta、微软等在内的约20家大型网络平台。



来源:财联社

链接:https://www.cls.cn/detail/1596540


编辑:徐思凡


1236#
 楼主| 发表于 2024-2-7 22:16: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红张美丽被捕

据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7日消息,陕西榆林警方处置一起“网红”寻衅滋事案件。

陕西绥德某网络主播张美丽(网名,账号已关停),因在直播过程中辱骂自己母亲后在网络上快速走红,其在直播过程中装疯卖傻、利用网络制造话题随意谩骂侮辱他人。

随着网红身价的不断提升,名网红以绥德代言人自居,不仅吃“霸王餐”,还乘坐交通工具不给钱、强行打广告、随意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寻衅滋事。

期间,榆林范围内的部分网络主播为达到涨粉带货敛财效果,雇佣张美丽直播、恶意挑逗张美丽骂人、同张美丽合拍低俗不雅视频等方式直播。

张美丽直播视频被多人转载点击观看,相关低俗直播录屏和短视频浏览播放量达172.5万。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张美丽这些行径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2024年2月2日,张美丽被绥德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执行逮捕,5名参与雇佣张美丽进行低俗直播相关人员被依法行政处罚。网警提示网红“耍特权”影响恶劣。
一方面,网红有一定影响力,“耍特权”会引发跟风模仿,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网红在社交媒体上发声,越界表达诉求或者谋求特殊待遇,其实是在滥用粉丝的同情和支持,占用公共资源。
这样的“耍特权”行为,该停止了!
此前报道
2023年10月20日,陕西绥德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张艳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绥德县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集张艳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张艳宁(又名张改宁、张美丽),在某直播平台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故意使用污言秽语直播低俗、不雅视频获取流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请本案被害人或知情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提供关于张艳宁随意辱骂他人、吃霸王餐、乘坐交通工具不给钱、强行打广告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被害人各项权利。


原标题:
网红张美丽被逮捕!彻底凉凉!
来源:中国新闻社(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cMa9I_piRNmpjF4gxOSPw
编辑:李佳

1235#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23:04: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王晨雅

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9:29: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官员V”伍皓被查 曾因躲猫猫事件声名鹊起

云南宣传系统近期频繁出事,曾经的网络红人伍皓也栽了。
12月13日,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伍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伍皓,1970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达县,1988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1992年毕业后自愿申请进藏工作。历任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拉萨记者站站长、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曾参与推出了孔繁森、陈金水等全国重大先进典型的报道。2016年3月至今任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由记者转任官员
1992年从北京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伍皓赴新华社西藏分社任记者,此后担任过拉萨记者站站长、新华社西藏分社政文采访室主任、西藏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等职。
1999年后,伍皓历任新华社云南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内刊编辑室主任、《云南内参》主编、新华社云南分社副总编辑等职。
2008年年末,时年38岁的伍皓从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辑任上转任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并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之一。
据《经济观察报》此前报道,这位前新闻记者在上任仅三个月的时间里就搞了很多“新名堂”:建实名工作QQ群收集所辖媒体记者的意见和建议;宣传部主动向媒体提供舆论监督线索;率先对国外媒体放开地方“两会”报道;让自己管辖的报纸批评自己等等。
·   躲猫猫事件声名鹊起
不过,最终让伍皓广为外界知晓,还是其以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身份,组织网民去看守所调查轰动一时的 “躲猫猫”事件真相。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警方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死因不仅死者家属无法接受,而且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
面对公众质疑,刚刚到任2个多月的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出手”,组织网友对案件真相进行“调查”。
作为一次全新的尝试,云南省委宣传部从网上报名的500多报名群众中选派15位民间调查代表组成“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到看守所察访“真相”。他们开展了为期一天的“调查”,随后,在网络与媒体上公布了“调查报告”。但是,这次调查并没有解开公众疑问……一些网民指责这次没有真相的调查纯属“作秀”,有人说,工作观念过于“超前”,会把云南引入舆论灾难……
此举产生的轰动效应,一时间已经超过了对“躲猫猫”事件本身的关注。面对公众的质疑,伍皓表示,宣传部门以前在保证公众参与权方面做得工作较少,组织调查委员会参与“躲猫猫”案件只是向前迈出很小的一步,让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就行使监督权。虽然调查报告网友并不满意,但参与目的达到了。有了公众参与,有关部门就不会“拖”案子,会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执法。
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自己的“心路历程”。他说,如果碰到像“躲猫猫”这样的热点事件,宣传部只求自己没有风险,明哲保身,能躲就躲,不去疏导公众情绪,那将是最大的失职。这样的“太平官”做不来,让自己去当“缩头乌龟”有愧宣传部副部长的职责。
·   在云南掀起新闻改革
2009年6月,伍皓提出聘用“媒体义务监督员”,这一举措被很多人认为是“画蛇添足”。伍皓多次进行了回应,他的表述很明确:“我们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
伍皓还主导、策划和组织政府实施了“网络发言人”制度,政府部门必须实名回帖;要求各级政府开通微博,通过微博在第一时间公开发表事件进展消息。
在官员中,他第一个开通了实名微博,从个人财产到家庭生活到工作理念,无所不谈, “把自己放在阳光下”,“信息越公开,政府越可爱”,舆论对此多有褒奖。有人说他爱出风头,有人说他不够成熟,总之,争议很大。此后,他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称,“本博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将自愿自动自杀式关闭。
如今,伍皓的有关信息再次受到关注,竟是他在任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位子上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伍皓简历:
1992.07-1998.01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政文室主任
1998.01-1999.04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研室副主任
1999.04-2003.04新华社云南分社政文部主任、内刊主任
2003.04-2005.09新华社云南分社副总编辑
2005.09-2008.10新华社云南分社常务副总编辑(正处)
2008.10-2011.01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2011.01-2016.04云南省红河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6.04-2018.10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16.03-2017.03年,挂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任艺术司副司长)
2018.10-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来源:  鲸平台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ufUBxf9VLGki6r8G9H35g
编辑:吴氏垂心
迁移:李梦瑶



1233#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9:28: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游新闻被指跨区域开设省级频道,违规从事采编工作

各位网友大家好!


很不幸的告诉大家,我们被上游新闻给告上法庭了。以前都是帮他人发声,今天,形势所迫,不得不占用一点读者朋友的时间,为自己呐喊一次。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4月初,经人推荐,我们关注到重庆上游新闻APP平台并与之联系,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经几轮和上游新闻副总裁王某的电话交涉,就代理事宜达成一致。

为此,我们注册了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我们以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和重庆上游新闻有限公司签署了“第一次”代理合同。因为当时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对方先盖章邮寄给我方,我方在西安盖章签名邮寄给对方。

2022年6月20日左右,因我们招聘信息中有“视频编导”这个岗位,被陕西省委宣传部认定违规,并举报到中宣部,中宣部要重庆上游新闻说明情况。

2022年07月5日左右,我们在王某的授意下,以认定涉事人员不是我方人员,重庆上游新闻与陕西上游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为事件终结,算是给上级部门一个交代。

此时,我们就提出质疑,还能不能这么干?是不是违法违规了?上游新闻副总裁王某给我们说,这事可以继续干,让我们重新再注册一家公司,所有谈好的条件平移到新的公司。

于是,我们注册了新公司——陕西上游传媒有限公司。

就在我们还在办理新公司手续的时候,王某一再催促抓紧成立新公司,尽快签订协议。但是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变更了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表述,实质是在隐藏合同违规的本质,掩盖其欺骗性。

2022年7月1日,我们跟上游新闻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签订方式同样是他们签字盖章邮寄给我们,我们签字盖章邮寄过去。(注:陕西上游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成立注册日期是2022年7月4日)。

从2022年7月1日签订协议到2022年12月20日,我方因“不可抗力”(西安疫情全面放开是在2022年12月20日 有官方通知为证)一直没有开展经营。但对方在2023年02月02日和2023年07月01日分别两次给我方发催款函要求全额支付当年度代理费。

2023年6月30日,对方停发我们稿件,使我们无法对已签合同客户交代。

经多次交涉,对方还是依据“2022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单方面给我方发了终止合作函(此函件并未收到,被邮政退回)。

并于8月的某一天,对方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一家陕西公司签订了陕西频道代理合作协议。也就是说对方在和我方还处于交涉的过程中,没有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的情况下(此条7月1日合同中有约定)和第三方签订了同一事项合作协议。

2024年1月19日,我们收到重庆自由贸易区法院电话,被询问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我答没有。从对方口中才得知,我们被上游新闻起诉,并于2024年02月02日开庭。

事已至此,我们联系了几个同样代理上游新闻其它省级频道的负责人,他们的遭遇也跟我们差不多,签合同之前,上游新闻分管领导王某好话说尽,称上游新闻在全国有影响力,并许诺为配合省级频道经营,可以删一些稿子,也可以给总部提供线索,总部派人去做报道。但是签完合同后,这些承诺都没有兑现。

各位网友,合同里注明“上游新闻陕西频道”,但上游新闻从来不敢让我们对外宣称“频道”。而且在运营的过程中,上游新闻给我们开具的介绍信为“陕西运营中心负责人”。

后来我们才明白,国家有明文规定,除中央级媒体,地方新闻机构不得跨区域设站点、频道,更不能让经营(运营)人员参与采编,我们没有记者证,也是上游新闻的编外人员,但干得还是采编的活,这个从上游新闻相关人员和我们往来微信记录以及我们一年多的微信日常工作群,都能完全体现。

所以,上游新闻明知不能跨区域开设省级频道,更不能让运营人员从事采编的工作,但他们靠打擦边球,试图避开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们签订“广告”合同,玩文字游戏。

在此,我们向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检举上游新闻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多地开设省级频道,授意“编外人员”从事采编工作,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对上游新闻的这种现象严肃处理。




来源:微博(用户秦地之巅)



1232#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3:01:44 | 只看该作者
特朗普被裁定就其诽谤案向作家卡罗尔赔偿8330万美元
2024-01-27 07:14 来源: 新京报 发布于:北京市

原标题:特朗普被裁定就其诽谤案向作家卡罗尔赔偿8330万美元

据央视新闻消息,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当地时间26日,美国纽约曼哈顿联邦陪审团就前总统特朗普所涉诽谤诉讼案作出审判,裁定特朗普向作家卡罗尔支付8330万美元的赔偿金,理由是特朗普在2019年发表公开言论贬低卡罗尔,并否认卡罗尔对其发起的性侵指控。

据悉,由于另一个陪审团已于2023年5月裁定特朗普性侵卡罗尔事实成立,并裁定特朗普在2022年宣扬卡罗尔撒谎、称其指控是“骗局”对卡罗尔构成名誉诽谤,因此在本次名誉诽谤诉讼案中,陪审团仅需决定赔偿损害问题。(总台记者 赵淼)
编辑 李忆林子
来源:新京报
链接:https://www.sohu.com/a/754562727 ... 8770166W01YyFJ_1090
编辑:李梦瑶

1231#
 楼主| 发表于 2024-1-26 20:51: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线上加班费”怎么算?官方明确了
2024-01-26 00:0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于:广东省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显示,某传媒公司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公司未支付线上加班费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认定。
  典型案例显示,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
  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三部门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都短评
  明确“线上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日前,最高法、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系有关“线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最高法在总结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线上加班是否属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加班偶有争议。用人单位常以“只是用微信简单回复问题”“没有付出实质劳动”等理由主张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就线上加班而言,需要通过“留痕”才能够证明加班确有其事。而假设能够确定加班事实,加班时长也很难通过除自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从线上加班的定义争论到线上加班的举证困难,信息社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全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各级法院的更多判例,以及最高法从诸多判例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部分向社会普法。
  最高法公布的这起“线上加班费”案件,其基本案情是: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尔后,李某提出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通过法院起诉才获得“线上加班费”。
  这起案件有两处细节值得关注。其一,原告李某从事的是非常典型的互联网相关工作,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上班、加班以线上为主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鲜明特征。明确此类工种劳动争议的裁判原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非常重要。法院判决也坦言这类案件查明事实有困难: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所以,法院如何为“难以量化、科学统计”的职业找出一条争议解决路径,也关乎信息社会的发展质量。
  其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化解在制度设计上为“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诉讼。而该案中,李某并未获得仲裁支持,这反映了当前劳动仲裁的一种取向,即以传统工时认定方式去“套”一个全新的社会变化。而如果劳动仲裁不能吸收法院裁判的精神,则会把大量此类争议推到法院一端,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因此,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到仲裁机构再到各级法院,都需要更新“别拿线上不当上班”的观念。
  无独有偶,在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的同一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写进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线上加班费”与“离线休息权”是此类争议的一体两面,通过这两起案件以及以往的类似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使用社交媒体工作是否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是否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等正在成为司法裁判共识。
  期待这种共识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让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喊出:线上加班是要给钱的。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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