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引述“权威信源”引发诉讼,媒体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字节跳动和腾讯之间因“猪食”引发的隔空互怼,终于在两年半后有了新进展,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字节跳动起诉腾讯商业诋毁的诉请。 2021年6月3日,腾讯公司副总裁孙忠怀在一次大会上公开发表“猪食论”,称“现在短视频平台的个性推荐实在太强大了,你喜欢‘猪食’看到的就全是‘猪食’。” 该言论随后引发两家公司的论战。次日,字节跳动通过官方账号发布了《字节跳动遭遇腾讯屏蔽和封禁大事记》的52页蓝皮书,称遭腾讯封禁逾3年,导致每天有4900万用户的分享受阻。 蓝皮书发布的当晚,多家媒体称“从腾讯获得”、“从腾讯方面获得”一份名为《字节跳动涉嫌窃取用户隐私及屡次碰瓷相关证据结果公示》的31页PDF文件,但字节跳动认为腾讯对媒体造谣、传播误导信息,于是将腾讯诉至法庭,要求腾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书显示,法庭上,腾讯否认了“碰瓷证据”一文由腾讯公司整理撰写并对外散布,并表示如果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应该起诉报道发布者,与腾讯无关。 “中伤字节的信息,到底是不是腾讯向媒体透露的?”这个问题也成为这起诉讼案中的关键点。 腾讯否认后,如果字节跳动因此起诉媒体或记者,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记者在类似“权威信源”曝料中,应当注意什么?“权威信源”指的又是哪些? 实际上,类似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出现。 2011年,《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一桩假“批示”事件。 报道细节显示,彼时某办案机关领导向海南某媒体记者披露了一宗枪击案的侦办过程,还透露说该案已被某重要领导人做了“批示”。 尽管没有看到“批示”内容,出于对办案机关的信任,该记者随后采写并刊发以此为题的公开报道。 后经调查发现,该“批示”是子虚乌有。 而事发后,两名涉案的“办案人员”向调查机关否认曾向记者提供上述“事实”。 否认向媒体提供“相关证据” 字节跳动与腾讯的这一事件还要从2021年6月3日说起。 当日,腾讯副总裁孙忠怀在第九届中国互联网视听大会上称,“现在短视频平台的个性推荐实在太强大,你喜欢看‘猪食’,看到的就全都是‘猪食’。” 腾讯高管的这番话,被认为是映射抖音短视频平台“低智”。 次日,字节跳动发布了长达52页的蓝皮书《字节跳动遭遇腾讯屏蔽和封禁大事记》,其中称抖音遭腾讯封禁3年多,每天4900万分享受阻。 就在蓝皮书发布的当晚,一份名为《字节跳动涉嫌窃取用户隐私及屡次碰瓷相关证据结果公示》出现在网络上,多家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了该文件,并称“从腾讯获悉”、“从腾讯方面获得”等等。 字节跳动认为腾讯向媒体散播了虚假内容中伤了自己,因此在6月8日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立即停止编造、散布、传播相关虚假及误导性信息,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庭审时,腾讯方面对于“结果公示”一文的来源矢口否认,其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文章由腾讯公司整理撰写并对外发布,涉案的PDF文件上也没有落款和盖章,任何人均可以腾讯公司的口吻撰写。腾讯方面甚至在庭审时表示,不排除该文章是字节跳动自编自演。 至于多家媒体在报道中出现的“从腾讯方面获悉”、“从腾讯获得”等相关表述,腾讯方面称,这些都是第三方媒体的报道,如果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字节跳动应该起诉媒体,与腾讯公司无关。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取证环节中,有一家媒体向法院出示了盖章公函,称“记者询问腾讯有关人士,获知31页“结果公示”材料,并进行了报道”。 判决书显示,案外人《某某报》社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字节跳动涉嫌窃取用户隐私及屡次碰瓷相关结果公示>材料”的来源方问题的回函,内容为:2021年6月4日晚,记者从网 上获悉腾讯已回应字节跳动“蓝皮书”,询问腾讯有关人士,获知 31页的《字节跳动涉嫌窃取用户隐私及屡次碰瓷相关结果公示》材料,并进行了报道。 2023年10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认为,“结果公示”一文并无出处、落款、盖章、获取渠道等信息,来源无法确定,并且该文中内容或是在先公开渠道已经披露的信息,或是根据公开信息做出的表述、评论,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公开信息以腾讯的口吻撰写而成,仅凭“结果公示”一文本身的内容无法认定该文章是由被腾讯方面撰写并对外发布的。 法院还认为,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报道中涉及的相应事件均能够于在先的公开渠道中找到相应的事件信息、具体说明或原始资料,且相关新闻报道均没有完整展示“结果公示”一文的内容,如果字节方面主张媒体报道构成商业诋毁,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引述所谓“权威信源”,引发重大失实 2011年,中国青年报就曾披露过类似事件。据报道,2006年2月24日,《海南某某报》刊发报道《警察枪击无辜青年 某某某批示讨回公道》一文。 但后来调查发现,该“批示”竟是子虚乌有。 既然没有批示,媒体报道所说的“批示”一事是怎样出笼的呢? 《中国青年报》当年的报道显示,该报道的署名,除记者名字外,还有通讯员王某泽。王某泽是A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且主办此案。 此外,该披露“批示”的报道还被A区检察机关当作了证据使用。 《中国青年报》报道显示的最早披露“某某某批示”的《海南某某报》的消息来源是:“据A区检察院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 采写稿件的记者称,某某某批示是A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泽和主管该案的副检察长王某向他证实的。当时,他还联系了摄影记者准备拍摄该批示,但王某泽和王某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 据报道,B市人民检察院、A区人民检察院人员也多次对媒体表示,由于有了某某某的批示,3名警察才被追责。 但最终发现,该所谓“批示”是子虚乌有。然而当调查机关调查时,上述两名办案人员否认了曾向记者说过有“批示”的说法。 由于成了“无头公案”,最终两名办案人员与记者被各打“五十大板”。 深度参与“假批示”报道的一位资深媒体人认为,首先报道的记者没有捏造事实的动机,也不敢信口虚构有“某某某”的批示。 其次,该报道当时作为证据被“曝料”的办案机关所使用,说明他们看到这篇报道,而且“办案人员”还与记者一起署名,如果没有向记者亲口披露过,当时就应该发现。 所以他认为,“批示”一事肯定是办案人员向记者披露的。 什么是“权威信源”与“单一信源“ 事实上,在媒体报道过程中,“信源”是非常重要的,既可以彰显内容的真实性也可以表现内容的权威性。 到底什么是权威信源,什么又是单一信源呢? 而以上两起相隔十多年的案件,其共性就是媒体在报道时都直接援引了所谓“权威信源”。但“信源”却并不稳定。 在这种状态下,媒体记者对于“权威信源”的使用是否应该更谨慎?不稳定的“信源”会给媒体带来哪些后果?媒体记者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如腾讯与字节跳动的诉讼案。虽然有诸多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从腾讯方面获悉”、“从腾讯获得”等相关表述,但从终审判决的司法实践中却没有认定来源是腾讯,那么如果字节据此若起诉媒体,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前资深媒体人,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如果字节方面因此起诉媒体,新闻媒体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里的基本真实,是指新闻真实。 根据新闻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就足以证明它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就实现了新闻真实。 案件中媒体引述的“来自腾讯”这一信息来源并不是“权威信源”,而是单一匿名消息来源。 法律规定的“权威信源”是指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构成侵权。 “权威信源”真实性由发布机关负责,媒体不必进行调查核实;但是不能随意增加、删减或使用诽谤、侮辱性文字,或者添加引人误导的标题。 一般来说,消息来源越透明,报道的可信度就越高。记者应尽量要避免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做报道,因为这类消息来源是所有消息来源中法律风险最大。在只有“单一匿名消息来源”时,从新闻报道的规范要求来看,则更应尽到更高审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权威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也不属于“权威信源”。 此外,新闻记者采写新闻报道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采访证据。 另外《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有诉讼时效的。名誉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之日起算。而由于名誉权处于继续状态,比如侵犯名誉权的文章、图片、视频一直在网络上,则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意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新闻报道,新闻记者要长期保存相关采访证据。因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建议新闻媒体建立采访证据保存机制,对于一般的新闻报道采访证据要保留三年,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新闻报道要长期保留。 而在新闻报道刊发前,就要要求记者提交相关采访证据,由编辑部门和法务部门审核保存,以免记者遗失证据或者其离职时交接出现问题。 前资深媒体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对于“权威信源”披露的信息,媒体在报道使用时仍然需要进行必要的核实,是否履行了相求的求证、核实工作,是判断报道是否失实甚至名誉侵权的关键。 长期以来,国内媒体在对待“权威信源”时,大多数采取了直接使用、不加求证的态度,例如各地权力机关的情况通报、事件公告等,“基于客观原因,“权威信源”在作出一些认定或者结论时,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些出入,甚至可能会有较大的错误。 极端情况下,可能出于部门利益,甚至会故意作出与事实相违背的结论,此时如果媒体记者在引用时完全相信这属于“权威信源”,事实上就会造成稿件失实。 《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等舆论监督行为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只列举了三种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 换句话说,如果媒体记者在使用信源时核实不当造成了对他人名誉损失的结果,那么就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所谓的“权威信源”也同样适用,记者在对待“权威信源”时也应当进行必要合理的核实,而且应当基于专业的新闻判断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字节方面如果因媒体报道的失实而起诉媒体,媒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尽到了相应的合理义务,构成了名誉侵权行为的话,刊发报道的媒体将承担因名誉侵权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前资深媒体人,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吕博雄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失实报道”的侵权诉讼案例来看,作为媒体的被告若不能对报道信息来源予以举证,则大多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所以仅从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角度出发,在新闻采写中,对于关键信息采集过程要保有可溯源的客观证据。 但实践中如果被采访对象虽然愿意开口,但并不同意对采访过程进行摄录,那么新闻采写者就面临两难处境,或是不被授权而摄录的新闻伦理责难,或是要承担因未固定采访过程证据而一旦被诉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媒体不能提供“来自腾讯”的信息来源证据,那么败诉风险很大。 曾担任多家媒体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则认为,媒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媒体一旦被诉,只要报道中涉及到的“原始资料”能证明有相应出处,没有歪曲事实,基本上都能免责。 建议媒体对于一个欲报道的消息来源要进行求证,确保出处准确。如果出处不准确且内容失实,媒体就会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磨稿子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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