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普遍的逻辑和自己的逻辑 | 马少华[color=rgba(0, 0, 0, 0.298039)]原创: [color=rgba(0, 0, 0, 0.298039)]马少华 [url=]少华读书[/url] [color=rgba(0, 0, 0, 0.298039)]昨天
这篇文章的标题并不意味着我要讲两种不同的逻辑,而是这样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逻辑作为思维有效性的规律是不是普遍的?是不是既管到人家做学术,写论文,也管到我们说话,写评论? 第二,“逻辑”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是怎么使用的?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并列关系或统属关系(比如“普通逻辑”与“数理逻辑”;“形式逻辑”与“质料逻辑”),严格说来,它们没有需要认真对待的关系。但因为恰好使用了同一个词(一词多义很常见),又同样涉及人们的思维活动,所以经常会造成一些混淆或困扰。词语误人,也往往就因为这个原因。 人们相信逻辑是思维的普遍规律,从一些俏皮话中就可以看出来。比如:“这不是逻辑,而是某国逻辑”。这句话作为俏皮的反语,表达的是说话的人并不认可有两种不同的逻辑,而是认为有一些人违反了逻辑。 说这句话的人肯定坚信:逻辑作为检验思维有效性的规律和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不存在特殊的、个别的,同样有效的思维。就像不存在“某国物理学”、“海淀区化学”一样。 但是,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一些话反映了“逻辑”这个词的个别性。比如我们常听人问:“他的那篇文章是怎么一个逻辑呢?”——这里并没有讽刺的意思,而是要试图理解别人说的话和别人写的文章的具体思路。这里的逻辑,就是本文标题中的后一种“逻辑”——“自己的逻辑”。它是“逻辑”这个词本义的转义和泛化——获得了与原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语言中的一词多义现象,往往就是这么产生的。 比如今天曹林的公号发表《关于性侵,几种不要碧莲的逻辑》,标题中的“逻辑”,就是后一种含义。文尾说“不能被单方叙述逻辑牵着走”,也是在后一种含义中使用“逻辑”的,即指那些人自己的思路。而接下来一句“基本的逻辑和价值问题不能扭曲”,则是在前一种含义之下使用“逻辑”的,即指的是普遍的逻辑规律。 这两种不同含义的“逻辑”,在一段之内刚好脚跟脚,可以方便我们辨识“逻辑”这个词语的不同含义。比如,我们说“你的逻辑不符合逻辑”,这一句话,就让两个戴着同一顶帽子的人直眉瞪眼地面对面了。这方便我们认识究竟谁是谁。当然这话也容易把人弄晕。 所以在我看来,还是尽量别让这两个戴着同一顶帽子的人凑到一块为好,因为习惯于只看帽子的人容易被搞昏了头。 词语就是概念的帽子。词语发展演变的历史就是一顶帽子不断地从一个人头上转戴到另一个人头上的历史。 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其“逻辑”词条下有三个义项: ①思维的规律。例句:这几句话不合~ ②客观的规律性。例句:生活的~| 事物发展的~ ③逻辑学。[英logic] ————
看起来,词典虽然接受了“逻辑”的多个义项,其第②个义项已经是转义泛化了。但词典中的“逻辑”仍然保持着“普遍性”这个特点,目前还是没有接受在日常交流中已经泛化了的“自己的逻辑”的含义。 ——从语言发展的规律看,它早晚都会接受的。词典从来都是最终屈服于人们对词语大量的实际使用的。词典本身就自己“屈服史”的静态记录。
前面我就把两个戴着同一顶帽子的不同概念说清楚了。现在我回头再谈谈那个“逻辑学”意义上的、作为普遍规律的“逻辑”:人们真的坚信它普遍有效吗? 以我的观察,人们往往不自觉地怀疑或不愿意承认的它的普遍有效,尤其是在“自己的”领域。 评论文章,就是评论人自己的领域。 这两天,性侵、性骚扰的话题再度引发人们的关注。我在一位优秀的评论员的文章中,看到这样一句话: “连这样的群体都会有规模化的性骚扰事件,可见与性相关的侵犯,该以多么大的规模、多么常见的频率,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 ——针对这句话,我与一位朋友进行了一番讨论。 在我看来,“连……可见……”这样的句式反映了这样一种“自己的逻辑”,即以一个特定的群体的“性骚扰规模”来推定整个社会“性骚扰规模”。我觉得,这是一个弱的论证。 而那位朋友则认为:文中还有高校性骚扰的例子。高校老师、公益人士,都是人们觉得与性骚扰最“违和”的圈子。连这两个圈子都出现了“集中”(当然这个“集中”是媒体集中报道造成的接受效果)的性骚扰,那么,便可以推定全社会性骚扰的情况了。 而在我看来:高校也罢,公益圈也罢,任何一个群体都可能有败类,不能以“违和”(违反期待)的感觉推定超越群体的整体规模。 其实,我现在想来,那位评论员的那句判断后面,不仅真的有一个“自己的逻辑”;而且这个“自己的逻辑”,真的与一种“普遍的逻辑”相关呢——这就是逻辑学中的“关系推理”。 “关系推理”,即依赖于客观事物之间大小、轻重等“关系”的判断的推理。比如五大于三,而三大于二,那么,五就大于二。我比老王年龄大,而老王比小李年龄大,那我就肯定比小李大。 刑法解释中“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也是关系推理——如果一种比较轻的伤害都算犯罪,那比它更重的就不用说了。所以,在法条中往往只列举比较轻的伤害就行了。法官审案时,遇到比那伤害还重的,不会因为法律条文中没有列举,就判这重的无罪。同样,当法律条文说什么行为不算犯罪时,法官审案时,遇到比那还轻的行为时,就自然不会判有罪。 但是,虽然那位评论员内心先有一个对不同群体的道德水平存在差异的“关系判断”,并基于这个“关系判断”进行“关系推理”,但可惜,对某一行为在整个社会中的规模的判断,其实更是一个合理抽样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科学研究层面的操作规范问题。
除了真正意义上的“普查”,整个社会整体状况如何可得?一些机构经常会发布这些数据,正是抽样调查的结果,即按照规范的(其实也是理论化的经验)方法抽取规模小得多的样本,对整体进行推定。但在这种规范中,不存在从一个“最干净”的群体中抽样,以此推定整个社会“性骚扰的规模”的方法。 ——这已经说远了。其实我们当时在讨论中都没有意识到这些。我们的争议集中于逻辑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像新闻评论这样“日常”的判断。 那位朋友说:“我确实不认为评论里会有纯逻辑推理,完全能剥离经验的。只有经验补充的多不是少的问题。” 我的回答则是:“逻辑是普遍的,没有纯和不纯的问题。所谓的逻辑,无非是审视一个推理的有效性。除非你只是这么说说而已。” 我在这里涉及的问题是:我们在一篇评论中对社会的整体状况做出一个事实判断,虽然肯定难以像在一篇论文或专著中那样提供扎实具体的数据,展开论证,但这样说算不算数?能不能让人们当真?还是让人们会对新闻评论的论证标准放松一点?新闻评论,真的需要这种让人不那么计较论证有效性的“特权”吗? 我当时并没有这样提出这个问题。 那位朋友这样回应我:“纯逻辑,是分析判断;带经验的,是综合判断。我觉得评论用的是后一种。” (少华按:我想对方这里所说的“纯逻辑”,是指可以用符号来代表的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但其实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归纳推理论据的充分性问题。后者同样是逻辑。) 我回应说:一个对量的事实判断,它的根据难道不应该是一个量的事实吗?当我们说“经验”的时候,它究竟是一个扎实的经验性论据,还是“我就这么感觉”? 朋友回应说:“经验肯定是难以和感觉剥离的啊。具体到性骚扰这件事,我的认识和观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数量超越想象。” 我回应说:你所推定的“日常生活中的数量”:总该是一个实在的量,而不是仅仅主观的感觉吧?而你的感觉如果是经验,那无非是你过去对一个群体观察的数量与日常生活中的整体的量的关系吧?如果你的根据中就包含着这个实际上没有数据的“日常生活中的性骚扰规模”,而结论中又是对这个规模的推断,这不是循环论证吗? 那位朋友说:“因为没有任何机构发布日常生活性骚扰的数量(实际上也无法统计),我就无法对眼见的事实进行批评吗?” 我回答:我们讨论的只是对“日常生活中性骚扰规模”的推定问题,不是讨论应不应该对日常生活中的性骚扰进行批评。没有那个规模也应该批评啊!
我们的讨论就到这里,双方礼貌道谢。但我感觉自己肯定没有说服对方。只是当时不免意气用事,只管口上争胜了。 过后,我感觉,这篇文章“自己的逻辑”——也就是它的思路,可能是在提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性侵害问题这个价值性的诉求之前,加上了一个事实判断作为条件——即全社会的性侵害已经到了一个严重的程度了,所以,我们必须……。但问题在于:这个作为条件的事实判断没有得到有效论证,或论证较弱。而这个条件本身,对于这篇文章来说,也许是不必要的。 此外,我过后意识到,其实,在性侵害领域的专业层面,确实存在一些经验性的比例关系判断。比如,女童性侵案进入司法程序与全社会可能实际发生的性侵女童案的数量关系。 2017年8月17日腾讯“今日话题”丁阳的文章《曝光性侵女童案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就引述说: 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方向明在向世卫组织提交的一项报告中称,其研究文献中提及的女童被性侵的比例,在7.5%~11.5%之间;男童被性侵的比例则是6.5%~9.6%。如果简单按照最高比例来算,中国可能有至少超过2000万被不同程度性侵的儿童。 美国学者、针对儿童犯罪案件专家Finkelhor认为,美国每5个未成年女孩中,就有一个人遭遇过性侵害。 ———— 这些数据的判断可能正符合那位朋友所言的“经验”。只是这种以“小量”推定“大量”的经验性判断,之所以被普遍接受,肯定不是基于个体的感觉,而是基于接近实践的长期观察或有效抽样得出的数据关系。 我这是第一次与我的朋友和过去的评论人同行针对逻辑的普遍适用性问题展开讨论。发生的也比较偶然。我意识到,我们之间认识上的隔阂也不是这样一场偶然的讨论能够消除的。我可能因为已经“不在其位”了,对评论文章和评论人提出了过于严格的标准。我也承认,不同的文章,不同的空间,不同的传播对象,对于论证充分性的标准应当是不同的。 也许,媒体评论根本就不适合对一个普遍存在的“量”做出事实判断,或没有空间和精力对这样的判断做出论证。但评论人和文章本身不应当依赖“自己的逻辑”拒绝“普遍的逻辑”。——这是两回事。 媒体评论中可能会有一些限于条件自身难以论证的判断,但我们需明白自身难以论证,并且尽可能避开。 接受逻辑的普遍性,接受普遍的论证标准,只会使评论更强,而不是更弱。 全社会的性侵害可能真的已经到了一个严重的程度了,但怎么论证这种严重的程度,仍然服从于逻辑规范和科学方法规范。 编辑:邢海波 https://mp.weixin.qq.com/s/wu_Y6O7H560gL2BZMa76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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