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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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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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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楼主| 发表于 2022-8-11 20:51: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朱军涉性骚扰案二审维持原判,虽然胜了但是名誉难恢复
轰动一时的中国央视知名主持人朱军被指性骚扰案星期三(8月10日)二审开庭,因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并驳回原告周晓璇的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官微发布通报,法院星期三开庭二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通报称,原告、被告在庭审中依法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周晓璇星期三抵达北京中院之前,警方封锁了人行道并记录过往行人的信息。
周晓璇在上庭前告诉法新社:“我仍然感到有点害怕和沮丧......一审的过程,是深度的二次伤害。”
网名“弦子”的周晓璇2018年7月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2014年她在央视实习时遭朱军性骚扰。文章被她的友人、网名“麦烧同学”的徐超转发到微博,虽然帖文数小时后就被屏蔽,事件仍在中国舆论掀起轩然大波。
朱军随后否认指控,并控告周晓璇和徐超损害其名誉。周晓璇在2018年10月,正式提告朱军。
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经过持续10个小时审理后,认为周晓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周晓璇的诉讼请求。
周晓璇2018年指控朱军时,正值从西方兴起的反性侵运动“#MeToo”强势登陆中国,一些有社会地位的中国男性被公开举报性侵或性骚扰,包括大学教授、公益组织发起人、资深媒体人、公共知识分子等。朱军案被视为中国“#MeToo”运动的标志性案件。
来源:汪汪嗅闻
编辑:吴漫

1142#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22:14: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度将加速推进互联网监管新立法
印度电子和IT部长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称大型科技公司已经习惯了“很少或没有审查”。
印度政府一名高级官员表示计划“尽快”推进管理互联网的新立法。上周印度突然废除了一项期待已久、备受争议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长拉吉夫•钱德拉塞卡(Rajeev Chandrasekhar)也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后者抱怨该法案草案的合规成本和其中一些条款,包括要求企业在印度本地存储数据。
印度电子和IT部长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称大型科技公司已经习惯了“很少或没有审查”。
印度政府一名高级官员表示计划“尽快”推进管理互联网的新立法。上周印度突然废除了一项期待已久、备受争议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长拉吉夫•钱德拉塞卡(Rajeev Chandrasekhar)也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后者抱怨该法案草案的合规成本和其中一些条款,包括要求企业在印度本地存储数据。
来源:FT中文网
编辑:吴漫

1143#
 楼主| 发表于 2022-8-21 21:55: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推荐 | 张金玺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

Part.1
作者&译者 简介

作者简介

唐·R.彭伯,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和媒介法学者。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获得新闻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在威斯康星州大学获得大众传播法的博士学位,自1969年起任教于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于21世纪初退休。他撰写的《美国大众传媒法》《大众媒介史》《美国的大众媒介》等专著是美国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的经典教学用书。由于彭伯教授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他曾获得华盛顿大学的杰出教学奖、专业新闻工作者社会公共服务奖等荣誉。自1977年推出《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版,从第14版起,他邀请克莱·卡尔弗特博士参与此书的修订。第19版是彭伯在书上最后一次署名。

克莱·卡尔弗特,先后获得美国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传播学博士学位,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出版过多部相关论著,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并主持第一修正案的研究项目,他还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执业律师资格。

译者简介

张金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研究兴趣为传媒法,尤其是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著作和译作主要有《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美国大众传媒法》等。

Part.2
简要目录

第1章  美国的法律体系/1

第2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意涵/27

第3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代问题/62

第4章  诽谤:立案/106

第5章  诽谤:证明过错/130

第6章  诽谤:抗辩事由与赔偿金/157

第7章  侵害隐私:盗用与侵扰/183

第8章  侵害隐私:公开私人信息与错误暴露隐私/213

第9章  采集信息:记录与会议/233

第10章  保护信息来源/藐视法庭的惩处权/285

第11章  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正审判:审判层次的救济与限制性命令/320

第12章  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正审判:不公开的司法程序/338

第13章  规管淫秽与色情材料/360

第14章  版权/386

第15章  广告规管/424

第16章  电信规管/458

专业词汇/497

Part.3
推荐序

美国传媒法发展的历史记录

    这部美国的《大众传媒法》是张金玺博士第二次翻译成中文。上一次是在2004年,她是第一译者,底本是2003年出版的第13版,印售颇多,成为国人了解美国大众传媒法律制度的首选书籍。十多年过去了,有关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此书在美国也屡次修订重版,应出版社之约,她又翻译了这部于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据信这也是最新近的外国传媒法著作的中译本。

    此书作者唐·R.彭伯(Don R.Pember)博士,我在第13版中译本序言中已经介绍过:乃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教授,美国著名传播学和传媒法学者。此书初版于1977年,三十八年间版行十九次,是我所见到的至今版次最多的一部美国传媒法著作。时光荏苒,彭伯已在本世纪初退休。从第14版起,他邀请克莱·卡尔弗特(Clay Calvert)博士参加此书的修订。现在第19版原序告诉读者,这是彭伯在此书上最后一次署名,以后他将把凝结了自己半生心血的这部著作移交给卡尔弗特,由后者继续修订下去。可算是学坛的一段佳话。

    据网上信息,卡尔弗特先后获得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传播学博士学位,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出版过多篇(部)相关论作,现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并主持第一修正案的研究项目;他还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执业律师资格。我从网上搜寻到,卡尔弗特领衔(他又邀请了两位合作者)修订的《大众传媒法》第20版已于2017年底问世。

    当初我在13版中译本序言中写下自己对美国传媒法的一点认识,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整个传媒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大众传媒赖以运行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高护法。而第一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诸多条文中的一条,在行使和维护它所规定的权利过程中,不能不同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其他条文或判例准则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传媒法的功能也就是调整传媒和传播权利与其他各方面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我对比了19版与13版的结构安排,不无惊讶地发现这相隔十余年、已经几度修订的两个版本,在“章”这个层次上并无更动,都是十六章,标题也维持原状。我进而查找此书的更早版本,发现上世纪末以来的版本都是同样的结构;更早在80年代出版的第5版则只有十二章,同如今版本具体比较:早期版本里宪法第一修正案、诽谤、侵犯隐私、公正审判都只有一章,后来这四个议题分别拆分为两章、三章、两章、两章,而原先第12章商业媒体管理被并入广告管理这一章,这才从十二章扩展成十六章,至于其他各章的议题仍无变化。我理解作者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惰性,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些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公民名誉、隐私、政府信息采集、保护消息来源、司法审判、淫秽材料管制和版权等等议题,正是体现了美国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所要处理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亦即美国传媒法的基本内容。这些议题下的调整规则和方式,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变化,但是“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些议题构成美国大众传媒法的基本框架则是长久的、固化的。此书得以长期流传,被相当广泛地采纳为大学教材,说明这个框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当然,此书对于美国传媒法结构安排并不是唯一的,也可能不一定是最佳的;我所见到的另一些美国传媒法著作,在章节标题、次序或重点安排方面各有不同,选择判例更是各有取舍,但是基本议题框架则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例如有的著作把公共安全单列一章,而此书则是在宪法议题下加以阐述。这说明大众传媒法在任何国家虽然都不是单一的一部法律,也不能构成如大陆法系中的一个单独法律部门,但是作为调整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这个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样存在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看起来是由学者所构建,因而会有不同的结构安排,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这些学术上的传媒法结构也总是基本体现了客观存在的这个国家的传媒法体系。

    大众传媒法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都具有总体上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或修订某些法律也是经常的,有些法律规则的变动就会涉及传媒和传播,所以大众传媒法的基本议题尽可不变,而具体内容总是要与时俱进。特别是像美国这样在普通法系制度下,一个重要判例往往就会改写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本版作者序言就提到对于上一版即第18版增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三个重要判例及其对传媒的影响,这是美国大众传媒法著作无不数年一改的重要原因。

    大众传媒和传播的制度变革还取决于传播科技的发展,自从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对大众传播产生了被认为是颠覆性的影响。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网络传播治理早就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比起第13版来,本版所增添的大量内容正是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则,如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议题中,在肯定互联网作为传媒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高水平保护(这在13版已有阐述)的基础上,讨论了网上涉嫌煽动、威胁、仇恨、教唆等言论底线问题,网络中立问题;在诽谤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责任和诽谤诉讼时效、管辖等问题;在隐私议题中,讨论了在互联网广泛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期待等问题;在保护消息来源议题中,讨论了网络传播中新闻记者身份界定、各类网络平台上匿名言论保护等问题;在淫秽材料管制议题中,特别讨论了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版权议题中,讨论了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颁行以来发生的若干争议问题,以及网上内容的合理使用底线等问题;在电信规管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电视规管、互联网宽带建设等问题;等等。作者的这样安排蕴含着一种理念,就是网络空间其实只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现实世界的既定社会关系和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网络空间。而由于网络传播在传播主体、载体(管道)、走向、储存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大众传播的重大差异,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关系愈益复杂,在适用原有基本法律准则过程中就需要作出新的安排。现实社会原有的大众传播基本规范与新兴的网络传播规范就是这样的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作为系统阐述大众传媒法原理的论作,就必须从传统的普通规范讲到如今的特别规范。而从此书修订内容变化所反映的美国传媒法的发展,似乎可以看出在那里对于互联网也从专注于保障自由而趋向寻求秩序,如网络色情规制,长期来美国朝野存在激烈争议,第13版曾经介绍了在世纪之交,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判决美国国会通过的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限制网络色情的规定违宪,而本版又介绍了美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一部严禁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法律,在2008年一次诉讼中,该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这里是不是可以看出某种走向呢?

    不难想见,这二十个版本的《美国大众传媒法》集结起来,真的可以成为考察美国大众传媒法发展历史的系统文献,这是彭伯学术生涯的重大业绩;相信卡尔弗特会把这件工作持久进行下去。

    互联网经历了从通讯工具到传媒到社会生活基础设施这样的发展,作为大众传媒法著作,此书有关网络法的内容被限定在有关信息传播范围之内,至于在美国同样十分重要的有关网络安全、网络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则未予涉及。在我看来,这个界限可能并不是绝对的,很难说未来不会有所扩展。

    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造成两国大众传媒法也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这是不可忽略的。有的学人看到美国某个判例原则,没有考察它同美国整个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就主张将它“引进”我国来,事实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冲突,所以是行不通的。我们对美国大众传媒法需要从整体上和历史上有所了解,主要是着眼于发展双方的文化和传媒的积极交流,在某些具体规则上或许可以有所借鉴,这包括正面的也会有反面的。

    本书译者张金玺博士在翻译第13版的时候,我们尚未相识。学人的传统是以文会友,正是我写那篇序言而与她有了联系,至今记得她拿到两本样书后把一本送到我手中的快乐情景。从此成为忘年交。她专治美国传媒法,学风细致认真,多年来对我帮助良多。其人寡言,言必有中,发表学术论作不多,但是凡发表出来的都有相当充实的内涵和见解。她正当盛年,相信会有更多成果问世。

魏永征

初稿于2018年2月16日,戊戌正月初一

Part.4
译者序

    历时三年才译完《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 版,这是起初没有预料到的。十余年前,经展江教授引荐,我有幸与老同学、人民法院报社的赵刚先生合作,翻译了《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3版。2015年初,我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拿到簇新的第19版,当时还以为,既然有第13版在先,那么这次的工作,不过就是比对两个版本的异同,在原译本的基础上增删点儿内容而已。

    然而,一动手才发现,从2003年的第13版到2015年的第19版其间相隔六个版本、十二年光阴,大量内容已经更新。增删的内容也不是一星半点,光从页数上看,第19版就比第13版多了一百页有余,新增了大量有关互联网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这十多年里,我身为译者,对翻译的理解也发生了改变。翻译之难,不仅在于要将作者的原意准确地用中文表出(法律领域的翻译尤其强调精确信实),更在于要以最自然妥帖的中文来表达原文的信息,最好读起来没有或极少有翻译的痕迹,倒更像是中文作品。高明的译者,殚精竭虑,只是为了让读者读起来少花力气。翻译家思果在《翻译研究》一书中说,他佩服英国散文大师Max Beerbohm 的话:“...to seem to write withease and de light is one of the duties which a writer owes to his readers,tohis art.”(让读者以为作者写得轻松且愉悦是作者的责任,唯其如此,才对得起读者,对得起这门手艺。)其实翻译何尝不是如此,译者也应该抱持同样的态度,处处替读者设想。优秀的作品,读起来如行云流水,浑然天成,读者甚至会以为,这是作者或译者轻轻松松、开开心心写成的,殊不知这背后费了多少推敲,花了多大气力。

    鉴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我反复思量后决定放下第 13版中译本,从头、重新翻译第19版。全书译完后,经五遍校对、修改,以求完善,但仍难免疏漏,本人对此负完全的责任,还望读者指正误。

    关于本书的内容,另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为精简起见,本书的译者注,均为译者反复考虑后所加,是理解本书内容必不可少且书末“专业词汇”中没有选录的法律词汇。这些法律词汇的释义,基本出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在此对这部经典之作的编撰者遥致由衷的谢忱。第二,本书中“defendant”一词的翻译颇费了一番思量,英文中,不分民刑,均称为“defendant”,而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称被追诉者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称被起诉者为被告。经考虑,本书也不分民刑,一律译为被告。

    本书之完成,要感谢诸多师友的鼓励与帮助,在此无法尽数。我要特别感谢魏永征教授,魏老师对译事进展的关心,是我懈怠时一剂激发精神的良药。2018年春节期间,魏老师为帮助本书尽快出版,在旁人都休假、与家人团聚的节日里抽时间为本书写了精彩的序言,令我腑篆心铭,感荷无已。我还想在此感谢展江教授和赵刚先生,没有二位当年的合作,我可能不会与本书结缘,遑论多年后再译本书。也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翟江虹编辑信任我,将第19版的翻译工作委托于我。

张金玺

初稿于2018年3月

来源:博闻传法(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1144#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22:27: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明星频频起诉肖像权,自媒体如何脱身?
来源:刺猬公社
“至少让大家知道,我们(自媒体)不是那么好惹,不会轻易的你来找我,我就把钱吐出去。”
写条推文配个图,突然就被明星、图片公司或者版权字库起诉了?做个视频配段音乐,也要被明星或者音乐版权公司起诉侵权?


这可能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内容创业者的共同经历。“用爱发电”的自媒体,该如何应对“版权流氓”们的天价索赔?


2022年8月25日,刺猬公社举办了一场微信视频号直播沙龙,邀请到了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乔良玉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律师,以及娱乐资本论创始人 郑道森,聊一聊自媒体都遭遇过哪些“奇葩”索赔,以及如何规避各类版权风险。
以下为直播精彩节录。
焦点1自媒体遭遇过哪些“奇葩诉讼”?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之前刺猬公社找我的时候,我就在想,终于有人来说这件事情了。开场的时候主持人讲到刺猬公社面临的一系列的诉讼,我听了之后,我就觉得原来大家都一样,就是能感觉到作为自媒体确实最近几年会面临比较密集的诉讼,不少都是来自以诉讼为盈利模式的版权公司或代理机构。


可能遇到的诉讼分为几类,第一类是名誉侵权,第二类是肖像权侵权,第三类也是最多的一类,是著作权侵权,这当中又分为图片版权和字体版权,行业里存在批量的诉讼。


不少版权公司是希望通过大量的诉讼,来获得图片库或是字体库的采买订单,这种情况下,法务部和销售部会密切联动,通常会直接给出解决方案——只要采买了他们的会员,就可以豁免前面的诉讼问题。在我们经验里面,绝大多数的版权官司都是以帮助公司获得销售收入为大的方向。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客户确实也是遇到蛮多类似的情况的,在我们在给他们做顾问之前,他们一般这种案子直接该赔赔该不搭理不搭理,该缺席缺席,什么样的结果就等着结果。一般是这样子一个状态,但是对他们来说最大的一个困扰就真的好烦,一年好几十个。我之前跟一家平台的一个法务一起沟通的时候,他说他们一年几百个,比我们还要烦。
我们当时给到的一个意见是,首先这些明星起诉,就我们有些文章写的是对明星非常好的,就把他夸得跟花一样,就说我们整个多少的明星里面,你穿着最好看最有品位,类似于这样的文章,别人过来起诉,我们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就都把你夸成这样了。而且我们的媒体本身还是会有一些在行业里面的影响力,他本来可能之前经纪人都来找过我们说能不能一起合作帮我们发一些宣传,现在我们都免费帮你发宣传,还是还说的都是好话,你还来找我们维权。
所以我们觉得这里面可能是会并不是明星本身他想维权,可能是会有一些商业化的原因在里面。所以我们就跟当事人就说建议说每一个案子都要去应诉,虽然赔钱是一个最快的方式,但是我们去应诉的时候,我们出于改变这个行业的一个生态,我们是去鼓励他去应诉。
我们在处理这个过程中,我们就发现明星案件里面大部分的明星案件是可以被劝退的,直接去跟他沟通,有些案子是到我们手里的时候,可能还有一个两个礼拜的开庭时间,我们当时也不觉得是会撤诉,可能是在比方说礼拜五开庭,礼拜四晚上就会达成一个协议,跟法官说就撤诉了,都会这样一些情况。蛮多的,我们沟通下来,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明星就是批量起诉。他就真的不知道他维的是谁,当我们主动找到他的时候,他会想,那这家媒体我不要告了,这篇文章也没什么太大的原因,这是我们处理类似的纠纷一种情况。
另外一种是劝不了,就非要起诉不可的。我们的策略:我不停的跟你去诉讼,会写非常多的一个答辩的意见,基本上这一轮下来之后,可能开庭大概也要一个多小时,这一轮下来之后还是会有很多的争议的,就我们会提出非常多你取证链上的问题。这一个完了,再接下去会判比较少的金额,起诉可能10万块钱,可能判就几百、一千,我们还是会就这个几百、一千的去上诉。
虽然在诉讼效率上可能不高很低,也没有必要,但是你这么去做的一个结果就是说我要增加你批量的商式的维权的一个成本,当你觉得成本很高的时候,它可能会减少(起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我可能跟乔律师不太一样,我有时候代表的是代理原告,有时候代理被告,也就是原告被告都代理过。我的一些客户是影视公司,有些客户是明星,所以有的时候我是站在明星这边去帮助他们维权。有的时候也站在被告席上,来抗辩。我的感觉是这样,就是很中立的去说:
第一,关于刚才讲到的,无论是侵犯肖像权,还是侵犯名誉权,有时候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人家的权利要承认。人家有肖像权,我们也有,我们长得好看不好看都有肖像权。
第二点,现在商业维权的确很多,但是我们的自媒体没有法律意识。使用他人照片的时候,不太注意,也不少。我们两边都说好吧。甚至还有一些自媒体,为什么说是侵犯名誉权,因为侵犯名誉权,大概就是要不就侮辱诽谤,要不是侮辱,要不是诽谤。现在从我接的案子来看,可能诽谤的比较多。侮辱就直接开骂的,这少。咱们就有素质。但是编故事不少,谁和谁又谈恋爱了,哪个明星又傍上大款了,有的没有根据,真不少,那就有可能就有人维权。
我曾经代理明星葛某,起诉过一家上市公司。他们为了自己宣传的需要,把葛某画成了一个漫画,他做的还挺好,做成为一个连续剧的感觉。这是不行的。所以有的时候它是有一些利益的需要。
我也曾经帮助一个化妆品公司,有两个典型的案件:我当时代理,这个原告方贾某某和李某某俩人。先是贾在朝阳起诉,因为一个海报。但是我说:我即使作为你的律师,我也跟你说,我说你这海报上最下面你看完就看完,你去传播消息就传播消息吧,为什么你自己的产品呢?还有链接呢。对不对?我们有的时候,看一个事儿,即使我代表代理被告,我有的时候也会提出这些问题,就说你的确是有不规范的地方,你看似又其实在做帮人家做宣传,后面还拉着自己的产品链接,其实你是有商业目的的。我说,在法院的时候比较看这些,因为我们关于侵犯肖像权,在我们民法总则时代是讲要求有一个以盈利为目的,我们民法典时代把这点去了,也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行,因为还有一些丑化的之类的,这些都不行。所以我说你在当时这个案件民法典还没有公布,我说你这肯定会被判断为盈利为目的。
刚才我记得提到是郑总还是哪位提到,就说几年前的网页上的一些可能图片之类的被使用,这种情况是有。
最近,我在跟一个杂志社的法律顾问,他们有官网。其实我做法律顾问之后,我第一件事我就告诉他们,咱们需要看一下我们的官网以及官方的微信、官方的微博,尤其是看一下,因为那个社长是刚上台的,我说尤其你之前的再梳理梳理。对于可能侵权,我们还要赶紧删除下架。因为对这种单位来讲还是比较敏感,一旦涉诉。
总体来看,像北京这边,我不在上海,那边不太清楚。北京这边那几支做商业维权的团队我都挺熟,就这个问题,不但跟他们聊,我跟法官也经常交流。因为大家其实都慢慢越来越熟,北京这边大部分案件现在都去北互,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互对于商业维权也特别头疼,目前掌握的一个原则就是最好判的不多,法官一般不往高给判。之前我说的贾某某他们的案件,当时大概一张图片,或者一个案件大概是两三万。现在估计还是还要往下。
就是说现在法院会来判断你这个究竟是一个商业的维权?还是一个非商业的维权?本质上我跟法官也探讨过,并不是说商业维权一定就矮人一等,不是这个意思,而是商业维权对他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负担。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大部分的时间,百分之七八十都被商业维权所占据了,就好多案子不能好好审。这是法院目前的一个情况。
关于版权,刚才提到了字体字库的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还有图片的版权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说那些是有商业维权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好多媒体自媒体,除了自媒体,包括他们的一些有证的媒体,在用图片的时候的确特别不注意,在百度上搜一个就是了。你这么用你还不让人告,上哪说理去。哪能这么使啊。所以我觉得还是打铁还要自身硬,我说最关键的我们别说发生案件之后怎么样,我们最关键的就是能不发生案件是最好的,我就先说这么多。
焦点2一张图片,背后有哪些版权风险?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们最近遇到的图片版权的维权,确实不少都是因为2016年、2017年前后的文章。后续我们对图片使用进行严格规范之后,此类诉讼少了很多。我其实想想问一下赵律师,版权的问题是可以规避的,但肖像权的问题我觉得防不胜防,你买了版权,他也可能觉得你侵犯他的肖像权,这种事情怎么去沟通,或者说它合理使用的边界是在哪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即使一张图片买了版权,它那上面是双重权,除了著作权还有肖像权,等于其实你没有得到肖像权的授权。
如果单纯的因为我们的文章只是单纯的发一些消息,我觉得倒还好。不敢说百分之百的不侵权,如果里面没有一些的商业性的问题,现在法院一般还不是会轻易的谈侵权。北京这边是这样,我不太清楚上海这边。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我看乔律在刺猬公社发的稿子,里边就提到一个观点,就是说使用了明星照片的自媒体都处于普遍违法状态头上的,那把剑是否落下来,就看明星是否和我们计较了。所以是不是我们自媒体只要是用了明星或者其他有肖像权的人的照片,是否起诉就掌握在对方手里了?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这个就是赵律师说的,不管明星不明星,好看不好看,你用了别人的照片,他就是侵犯肖像权的,人不同意,人家可以告你的。
如果说你给我一个通道,比如说图片库,像明星的集体授权库,我只要到上面去购买了,我可以用,自媒体也愿意做对不对?只要你给他一个合规的通道,他肯定也愿意做。但是你不能我想去获得授权,我都没有办法获得授权,那你怎么弄呢?他又不是故意违法。
像我之前也有客户去举办一个商业的会展,就是一个研讨会。他有一个背景音乐,他就跟我说:我想要去用在会场做背景音乐的,能不能拿到授权,其实有些企业他是愿意付版权费的,但是他不知道该怎么去做,你去拿明星的授权就更难了。
我的出发点觉得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提高商业维权的成本,降低它的收益,才能减少这个事情的发生。如果这个是出自明星本身想要维权,他确实想要维权,我觉得很正常,他也愿意去付出一些正当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他也愿意付出这个成本去做这个事儿,我觉得我们确实侵权了,我们也确实应该赔偿人家。但如果是出于整体打包的商业的,我是更倾向于说还是要给自媒体松绑,需要给他们一些机会。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有一些疑惑,其实想提问一下,其实我们媒体实践当中会碰到几个问题,第一就是电影海报、电视剧海报,第二就是剧照,第三就是官方微博或者官方网站发布的图片,或者说官方微博或者官方网站的截图,这些有侵权风险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都不能用,所有的都不能用。一张图片上面有很多权利。比如说剧照,剧照他有摄制者摄制组的权利。肖像权,是因为你生的那个样子,他本来就有。除此以外的著作权,都是只要你有创作、有思想进去,他就有权利。你自己写个什么东西,写一句广告词,它都是一个创作啊,它都应该有权利。其实一张剧照上面有很多种权利的,最后可能出来维权的就一个。他明星维权了,其实理论上电影的版权公司也可以维权的。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海报也好、剧照也好,它不本来就是用于在舆论场的传播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对,他用来自己传播,他没有给你传播。你要传播就得跟他购买,他制作这个东西他有成本。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所以其实也可以分成低风险行为、中风险行为,还有高风险行为。我们就在刺猬公社的一些实践中,也是不太敢用带有明星头像的海报、剧照。我们另辟蹊径想了一个办法,用豆瓣评分的截图,各位律师觉得这种办法行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律师:我觉得是这样,转载的、应用的肯定都是构成的,我们甚至遇到过我们转载了有新闻资质的媒体发布的,结果人家新闻媒体资质发布的平台给删除了,我们被公证取证了。我们再去找说我们确实是转载的,再去找找不到了,人家就说你不能证明自己是转载的,如果我能证明自己是转载的,我可以证明它是一个新闻报道性质。所以转载肯定也是侵权的,他们侵权我们跟着他侵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截图我觉得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你截成什么样子:如果截的海报之类的不大,挺小的,我觉得应该没事。你其实用截图,但是你说它放的挺大的,可能有点问题。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所以也跟使用的程度也有关系,它如果说只是作为像比方说豆瓣截图的那样那种,可能会风险小一点。
焦点3如何防患未然,规避侵权风险?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我看娱乐资本论的头图就很做得很有特色,基本上每个图都是设计师做出来的,是不是在这方面基于版权的考虑,也是出于美观的考虑?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们还是希望头图有自己的特色。但其实即便是自己设计,也涉及到图片版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头图当中如果用到一些版权图片,我们也会去采买版权。


同时我们严格要求,不允许直接用百度搜来的图片。所以我们现在用的比较多的是手机截屏,或者说是电脑的截图。刚刚一凡讲那个点我觉得非常认同,用一些豆瓣评分页面来替代,可能也是风险比较小的。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刺猬公社也是一样的,也会建议作者在写稿子的时候就谨慎使用风险比较高的那些剧照或者是图片。这个就像赵律之前讲的那样,自媒体肯定还是要打铁还得自身硬。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律师事务所自己的公众号,我们是不太用图片的。因为万一我们律所自己侵权了,这个事情真的(很无语)。所以反正大家看我们的文章基本上都看文字,我们基本上不用图片,就不用图片去增加人的东西,宁愿枯燥一点,这个是我们从根本上杜绝侵权的可能性。
然后对于我们客户来说媒体来说,我觉得我其实是没有觉得有特别好的方法,最好的就是去买一个付费图片库,尽量从那里选。肖像权我觉得没什么特别好的方法,就是用完快删,文章热度过了赶紧删掉,哪怕文章留着图片删掉,我觉得也是一个办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有的律师有公众号,有一个原则就是不发图片,这跟乔律师说的差不多。我们这个是有的时候要发图片,所以当时我们团队又做了个图片库,就是我们到处玩,玩这么多年来图片库里的图片越来越多,自己是自己的,这是其中一种方式。
第三其实我有些客户是广告公司的,大家知道广告公司其实他们经常会用别人的东西,他们做一些创意,总之在别人的基础上改来改去。这是他们这行业的特点。后来我一看这样,我就给了个建议,我说至少你要改这个和原来的看不出来是一样的,你要把好多这个地方都改掉,既然改就改彻底点,这就给他们的建议。
再一个还是刚才讲的,大家也不用太对一些正常的使用,不用太觉得不敢用,我觉得可以对一些真的单纯的消息对不对?比如说你也没侮辱也没丑化他,而且说这事又说得很客观,我觉得应该也没事。还有刚才讲到的电影公司在宣发期间剧照海报,我相信不会有电影公司干蠢事,除非是他就拍完这部电影,再也不拍了。
焦点4自媒体遭遇版权起诉,要如何应对?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这也很简单,我们会咨询我们的法律顾问,判断一下是不是真的侵权,如果我们不认为侵权的话,那就应诉嘛。如果确实是我们侵权了,那我们会跟对方沟通协商相应的方案,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应诉,交给法院解决。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一般是这样子的,就是说我们都是谈肯定是最主要的,因为大部分还是可以劝退的。第二还是我一直的观点,我们是会一直应诉,并且会应诉到二审的。因为我们其实类似的案子跟自媒体的收费其实还是不高的。但是我们是至少还有费用可以收,维权律师是你要维权了,有收益了才可以收。
我们对他来说,我们其实还是有这样一个经济上的优势的,所以我们收媒体方可以承受的费用,然后去让媒体坚持应诉,增加对方的维权成本。至少我要在他的起诉时,他能检索出来,这家媒体怎么打都要打到二审,维权成本太高了。如果能够达到这种效率,我觉得我们就胜了。
我基本上都会给我的客户灌输这种思想,咱们不要怕麻烦,咱们也不用怕说在企查查上可以看到我们有一列的被诉的情况,不怕,咱们就往这个路上走,可能走个两三年之后,人家看到我们也绕着我们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
我的建议第一收到那些所谓的侵权函之后,我一般都建议不要回他,因为他们经常是什么广泛撒网,重点培养。他发的多了,谁先搭理他,他就先跟谁谈。如果是后头的可能顾不上,他太多了。所以有的时候如果能判断出来是什么的,连拆都不拆,这些都得退回。这个说我们说的是技巧的问题,我不是教侵权。这是论技巧的问题,就是说无论是那些字体库,还有那些照片图片肖像权,他们经常是先给你发一些以前发纸质的,现在不知道是不是发电子的,一发发很多,所以没必要回,这第一点。
第二点我同意乔律师的观点,一旦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去打,就要给他打到底,增加它的成本,让他知道这家不好惹。我也曾经有那种官司,他一开始的时候对方心气很高,说他和解也行,和解不高。七八万多少的,后来给它不断的增加难度。当时是一个明星叫胡静,增加了好多难度,包括管辖异议。我说,你是不嫁到马来西亚了?而且我看新闻了,你大部分时间都在马来西亚,你到朝阳区来诉什么诉,对不对?你应该按照这个外籍来走,法院不能管了。打得很热闹。最后人家说能不能给1万块钱算了。所以增加难度之后,会有好多聊的空间,当然如果是一口气给他打到底,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就说至少让大家知道,我们不是那么好惹,不会轻易的你来找我,我就把钱吐出去。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145#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22:03: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法官允许马斯克在对推特反诉中纳入举报人指控内容,但拒绝推迟审判

 《华尔街日报》9月7日消息,推特(41.6427, -0.21, -0.50%)与马斯克诉讼案的主审法官、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Kathaleen McCormick裁定,马斯克可以修改其反诉,以纳入推特前安全主管Peiter Zatko提出的举报内容。不过,这位法官拒绝了马斯克将此案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审判日期从10月17日推迟到11月的请求。

  当地时间周二,McCormick在长达数小时的听证会后做出上述决定,推特和马斯克在该场听证会上就是否应在反诉中纳入Zatko的指控展开口头辩论,后者于今年早些时候被推特解雇。

在7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月公布于众的举报人投诉中,Zatko指控推特未能保护敏感的用户数据,并对自身的安全问题撒谎。

来源:新浪财经
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 ... qqsmrn8237278.shtml

编辑:张铭麟


1146#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21:57: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辽宁省案例:人民网公开发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刘某某,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刘某某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刘某某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刘某某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刘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刘某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某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文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0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
法定代表人:叶蓁蓁,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乐陵市。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东方卫视的采访无相关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东方卫视曾对刘某某的母亲张明进行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刊登的文章并未超出采访信息内容,但该采访内容双方均未提供,即便有也未经过质证。东方卫视采访的是张明本人,无法认定该视频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东方卫视的采访视频与本案有无关联性也无证据支持。2、本案所述事实经北京辽宁两地法院判决,转载涉诉文章已构成侵权。多起诉讼经过判决均认定网站方侵权,需要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却在同一客观事实下做出相悖的判决不知何意。3、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文章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扰乱刘某某的正常生活。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发布的文章内容泄露他人隐私和秘密,未经过刘某某本人许可,并未严格审查文章的内容,文章标题及内容采用多次贬损他人的言语,侵范了刘某某的名誉权。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不当,应依据《民法总则》等予以裁判。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刘某某的母亲张明在一审法官询问时承认其曾经接受东方卫视就本涉案事件进行相关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涉案事件相关的采访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裁判依据合理合法。刘某某针对此涉案事件的相关报道多次向北京、沈阳等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涉案文章内容与本案涉案文章内容并不一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文章均为系统自动抓取的转载,分别转载自《新华网》、《法制晚报》、《郑州晚报》和《沈阳晚报》。在转载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文章进行任何的修改,不存在任何的侵权故意,且转载自《沈阳晚报》的涉案文章中主要是针对涉案时间的变化采访稿,内容客观。刘某某作为此案件当事人已进入公共领域,融入公共世界,其肖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刘某某的图片均为转载文章的配图,未作修改,属于非盈利性使用。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受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我方网页上转载的涉诉报道均转自其他网站,报道中文字内容基本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并无严重失实报道。同时,涉案文章所提及的公共事件已被各媒体进行报道,刘某某已经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刘某某的社会评价并非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转载涉案文章而必然导致下降。所以,我方未侵犯刘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及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014年5月,后,此事件造成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黄海波作为文化领域的知名人物,属于“绝对新闻人物”,刘某某作为此事件的当事者,属于“相对新闻人物”,基于报道该特定新闻事件需要,刘某某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可不经允许使用其肖像。另外,刘某某母亲张明接受东方卫视采访,对刘某某的个人情况进行披露,本案涉案文章就事实部分的陈述并未超出刘某某母亲张明在接受东方卫视采访中披露的信息范围。就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他人并不负有高于自然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对自然人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注意义务。故刘某某主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事实上不成立,对刘某某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刘某某向本院提交:2019年6月4日打印的人民网的网页截图两份,证明人民网至今未删除对刘某某的有关报道,构成侵权。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质证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起诉材料后,对刘某某此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了全网查删,涉诉的六篇文章均已删除,刘某某提交的该两篇文章不在本次诉讼涉诉文章中。但是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再次进行全网查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刘某某构成侵权,应否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刘某某,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刘某某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刘某某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刘某某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刘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刘某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某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分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关于公证费问题(1000元),公证费系刘某某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本院审理中,刘某某表示,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诉的六篇文章删除,故撤回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涉诉文章及赔理道歉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准予。
另外,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诉六篇文章内容未超出刘某某母亲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时所披露的内容,故其不构成侵权。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
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公证费1000元;
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元,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晓英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焦龙
书记员施跃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公众号)

编辑:马源

1147#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01:48: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青报总编田科武谈李易峰案隐私争议:警方通报完全可以直接点名


顶流明星李易峰嫖娼事件真可谓一波三折。9月10日中秋节当天,先是有人发现最高检删除了李易峰相关微博。下午,央视中秋晚会修改节目单,李易峰被除名,与此同时,李易峰疑似嫖娼的消息在网上刷屏;当晚,李易峰工作室和李易峰本人发声明,晒出对所谓“造谣网友”的取证,并表示将针对涉嫌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就在人们以为相关网上传闻为虚假不实消息之时,9月11日下午5时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央视新闻“随即发布报道称,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一众媒体随后以”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为题对嫖娼事予以了广泛报道,同时,质疑媒体侵犯李易峰隐私权的声音开始现身网络。


李易峰嫖娼事件再一次引爆社会关于媒体责任及伦理、公民(名人)隐私权保护等话题的吐槽和讨论在不足无怪。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权、民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特别是名人)的隐私权保护,向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进入资讯和数据化时代,这一话题更是具有了空前的热度,也激起了更大的社会分歧。
资讯越快捷,媒体越发达,公民的隐私权受威胁的可能性越大,后果也越严重,因而,制定或完善隐私保护立法的呼声就越高。但各国立法者均表现得十分谨慎,因为立法者们心里清楚,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公民的知情权需要通过确保媒体的报道权来实现。倘若隐私保护法制定不当,便可能成为恶法,阻碍媒体的报道权,进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动摇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或许差不多,但不同的人享受的隐私权保护可能是不一样的。
名人显然也享有隐私权,但在许多情况下,名人的隐私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即是说,名人的隐私权是不完整的、受限制的。原因在于,名人本来就属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之下的人物,他们的行为也更具新闻价值(从新闻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看,所谓新闻价值,主要指新闻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此外,因为社会对名人的强烈兴趣和高度关注,名人的行为常常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影响,所以,合法正当地曝光名人,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猎奇需要,更是一种媒体权利和责任,因为这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人们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与名人有关的合宜判断和选择。那种只把报道或曝光名人视为娱乐媒体本分的说法,实在是矮化了名人报道的社会功能。
名人的隐私权有限制吗?本世纪初英国一上诉法庭的一项判决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2001年初,一位英国足球明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星期日人民报》刊登他与两名女性的婚外情报道,该报道的内容是报纸花钱从这位足球明星的婚外女友那里买来的。该足球明星申请禁止令的理由是,出版婚外情报道将侵犯其隐私,并违反保密义务等。
初审法官Jack J.认为,短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婚内性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应该受到隐私保护,于是向原告颁布了临时禁止令。
《星期日人民报》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认为,虽然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婚外情免于公开的可能,但在本案中,婚外性关系中的另外两人不希望继续保密时,这种婚外性关系就不再免于公开。2002年3月上诉法庭正式推翻了原审法官的裁决,解除维持了近一年的临时禁止令。
审理该上诉案的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还详尽阐释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公众人物在某些适当的情况下也享有隐私,其私人生活亦不应受到干扰。不过,公众人物也要接受这个事实——他们会引起传媒更多的注意。一般,大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会要求他们在某些方面为公众做出表率。公众想知道知名人物的某些隐私,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合理的要求。如果媒体不刊登公众感兴趣的消息,这是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媒体利益的。伍尔夫勋爵提醒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不应充当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员或品味裁判员。

而另一起隐私诉讼案件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媒体合法曝光名人隐私的公共利益属性。该案主角为英国广播公司的节目主持人杰米·希克斯顿,他主持的流行音乐节目以青少年为对象。杰米·希克斯顿在2001年底醉酒后到色情场所召妓,有人闯进并拍了照片。杰米·希克斯顿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理由,要求高等法院颁布禁止令,阻止《世界新闻报》作有关报道。
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原告杰米·希克斯顿败诉。法官在最后判决中指出,原告进出色情场所时,路过的人都会见到;而且色情场所不属私人领域,更没有规定里面的事情要保密,加上原告与三个妓女曾多次交易,所以原告光顾色情场所的事实很难称得上是秘密。使用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去保护与性行为有关的秘密,一般适用于夫妻关系,而一夜情之类的情况只属有可能被掩盖的范畴,至于到色情场所逢场作戏就更难说了。法官更指出,此相关报道会涉及公众利益。因为一些青少年家长没有要求原告一定是道德楷模,但至少希望他在青少年当中不起坏作用,所以媒体有权将此事件公开,让公众做出判断。
从以上的两个判决可以看出,英国的司法实践支持如下观点:
1.任何人都有隐私权,但名人的隐私权是受限的、不完整的。
2.合法地曝光名人隐私,不仅符合大众的兴趣,也是符合社会和媒体利益的。


但是,媒体曝光名人,也存在边界和限制,虽然这个边界和限制还在不断形成中。超级名模黑珍珠坎贝尔对英国《每日镜报》的出版人每日镜报报业公司提起的一项诉讼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001年2月《每日镜报》刊登了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并在报道中详细报道了治疗的细节。坎贝尔将《每日镜报》诉至法院,控告《每日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同年3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坎贝尔胜诉,获赔3500英镑。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坎贝尔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坎贝尔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
《每日镜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10月,伦敦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决《每日镜报》有权利以民众知情的权利立场报道坎贝尔的毒品问题。
坎贝尔不服,继续上诉。2004年3月27日,英国上议院宣布:《每日镜报》的报道,侵犯了坎贝尔的个人隐私,判决该报向坎贝尔赔偿3500英镑。
在《每日镜报》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包括五个主要因素:
1、坎贝尔吸毒的事实;
2、坎贝尔为了戒毒接受治疗的事实;
3、坎贝尔是在戒毒互助所接受的治疗;
4、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
5、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
上议院最终以3:2的比例,判定坎贝尔获胜。对此案发表了冗长意见的霍普法官和其他法官一样,认为报纸披露前两项是正当的,因为此前坎贝尔曾经吸毒。但剩下的因素还是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报社没有必要曝光其他更深入的信息,特别是那些会危及到坎贝尔后续治疗的信息。
霍普法官认为,在戒毒互助所治疗和在一个诊所或者医院治疗是不同的。你必须从一个正在接受治疗的吸毒者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你得理解发现某人在某个地方跟踪着你之后所产生的不安全感。“我能理解一个吸毒者本来只是希望通过匿名和其他吸毒者聚会来讨论他们共有的问题,在其发现被跟踪后会觉得很有压力,感到备受冒犯。”
虽然律师和法官界认为上议院误判了这个案子,但是,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一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永远不会出现错误,因为它已成为法律。对此,我们只能解释为:在英国,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正在升级和加强,媒体曝光名人的限制会越来越多。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限于篇幅,不在此赘述。
就目前而言,主流媒体对于李易峰嫖娼事件的报道并无多大不妥。
其一,李易峰嫖娼是事实,且李易峰是公众人物,对青少年影响巨大,不能以其隐私权来对抗媒体报道和公开的权利,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符合公众兴趣和利益,也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二,在笔者所见的范围内,众主流媒体对嫖娼事件的报道,基本以通报的内容为限,没有猎奇,更没有刻意的低俗描写,遵从了媒体报道的必要性原则。
最后再补充两点:一是在嫖娼已被查实的情况下,李易峰本人及经纪人团队仍大张旗鼓地辟谣,如果不是因为他们过于自信认为摆平了警方,就是因为他们愚蠢,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他们过于自信高估了自己;二是在警方的通报中,完全可以直接点名李易峰。警方所以要遮遮掩掩,不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对此事件中,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权法保护不予公开的内容、哪些属于应该理直气壮公开的内容,心中没有十足的把握。
特别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全部引自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网《英国媒体如何处理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的冲突》一文,其中部分文字被直接转录过来。所以要引述这几个案例,因为它们实在是太经典了。本文还引述了《隐私与传媒》一书中关于坎贝尔一案的描述。在此一并致谢并郑重说明。


来源:传媒特训营(公众号)

编辑:马源

1148#
 楼主| 发表于 2022-9-18 00:28: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马源

1149#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5:52: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本报北京电  (记者张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极大便利,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移动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形势予以规范。《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9个方面具体要求。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秋雨

1150#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5:53: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本报北京电  (记者张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极大便利,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移动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形势予以规范。《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9个方面具体要求。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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