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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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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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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16:04: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脸上的权利:作为“非隐私个人敏感信息” 的面部图像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安全发展视角下‘平台型’网络运营商法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7BXW090)的资助。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的名言“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被广为流传。但据说此名言系经改编而成,莱布尼茨的原话是“凡物莫不相异”“天地间没有两个彼此完全相同之物”。对于比树叶复杂得多的人而言,更是“莫不相异”。尽管每个人都有五官,谁也不多,谁也不少,但我们仅仅通过人的脸,就能区分出亿万个不同的个体。而除了脸之外的任何其他部位,虽然也都各不相同,但作为普通人,很难通过它们将人区分开来。

随着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大量的面部信息被采集、处理和使用,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此,已经有人通过诉讼捍卫面部信息的权利。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因不愿意使用面部识别,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法院,成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而《民法典》明确规定“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更是为公民个人捍卫面部信息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说肖像权起源于光影成像技术对人面部的再现,那么计算机视觉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则使得人的面部信息能够以数字化的方式处理、使用。技术对人的入侵、干预的方式和程度被大大改变,从而使面部信息成为了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对象。本文从面部识别技术及其应用出发,分析了其对人的基本权利带来的影响及在传播语境中的表现。然后分析了面部信息为什么是“非隐私个人敏感信息”。最后,在对欧美关于面部识别信息的保护路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研究背景: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与风险

(一)面部识别技术概述

面部识别技术(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FRT)也被称为人脸识别技术,是生物识别技术的一种,该技术通过创建“生物识别模板”(biometric template)来提取并进一步处理生物识别数据。关于面部识别技术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进入了初级应用阶段。过去十年,面部识别技术已成为最强大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WEF,2020)。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面部识别技术可以提取、检测和测量各种面部特征,并将它们与从其他面部获得的特征进行比较。通过面部识别技术,可以对人进行验证(verification)、识别(identification)、或分类(categorization)(FRA,2019)。将从摄像机(闭路电视CCTV)获取的连续镜头与数据库中的形象进行比对,被称为实时面部识别技术(Live FRT,LFRT)(Fussey & Murray,2019:36)。由于受光线、距离和位置等的影响,从闭路电视提取的面部图像的质量无法控制,因此,实时面部识别技术更有可能导致错误匹配。

计算能力的提高、海量面部数字图像以及现代机器学习算法的使用,使得面部识别技术的准确度自2014年以来取得巨大提升(Grother,Ngan & Hanaoka,2018)。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已经有研究尝试从面部图像中推断出性取向等特征(Wang & Kosinski,2013)。面部识别技术还可用于推断诸如愤怒、恐惧或幸福之类的情绪,并结合其他技术,检测人们是在说谎还是在讲真话。据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研究显示,2010年,最高效的面部识别系统已经达到72%的准确率,而现在这个准确率甚至可以超过95%(Grother,Ngan & Hanaoka,2018)。目前应用最广的面部识别算法有Facebook的DeepFace(2014)和Google的FaceNet(2015)。据全球第二大市场研究机构Markets and Markets2019年年中发布的预测显示,面部识别系统的改进将使该项技术的市场总量从2019年的32亿美元增加到2024年的70亿美元(Market and Markets,2019)。

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主体也越来越多。过去几年,许多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测试或计划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对企业而言,面部识别技术被广泛用于广告、营销和其他目的,例如通过识别客户并根据其面部表情预测他们对产品的偏好,分析面试中应聘者的面部表情等。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公司如Facebook还会通过标记人脸来部署面部识别技术以改善其系统。在足球俱乐部等体育场所,面部识别技术被用来识别禁止参加俱乐部比赛的人,也有机构将其用于会员制场所的入场(FRA,2019)。人工智能驱动的面部识别技术的最新发展不仅对企业有吸引力,也为公共行政开辟了新的可能性,包括用于边境管理、搜索通缉犯等执法活动,以及对公共场所的安保,以使控制系统更加高效,此外,面部识别技术还被用于寻找失踪人员或刑事案件被害人等。

(二)面部识别技术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及在传播语境中的风险

1.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风险及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新技术的产生总是会对既有的生活生产模式产生影响,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触及传统的权利,调整既有的权力结构,促使制度层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工业革命、信息革命都是如此。面部识别技术对社会和对个人的益处都是公认的。但是,该技术的应用也会给人的基本权利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准确性的问题。据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发表的研究显示,面部识别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偏见,会根据人口统计特征展现出不同的结果。性别、年龄、身高、是否戴眼镜或头巾都可能会影响其准确性和性能(Cook,Howard,Sirotin,Tipton & Vemury,2019)。因此,将非歧视要求纳入技术规范成为避免面部识别技术带来的风险的路径之一。在我国,尽管目前还没有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国家标准(GB),但是已经制订了一些行业标准(GA)。

不过,准确性问题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和偏见并不是面部识别技术应用具有的唯一风险,甚至不是最大的风险。商家不经授权就采集、处理和分析客户面部信息数据,学校运用面部识别技术监控学生,个人生物特征数据泄露事件,面部识别系统开发者未经同意使用用户数据进行开发等行为都在挑战着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指出,最令人担忧的是,面部识别技术原本仅仅是“收集和存储信息以备不时之需,现在却逐渐变成主动对人们进行监视,而且通常是实时监视”。

通常认为,对于身体的隐私部位,如果使其暴露、公开,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但人的面部通常总是公开暴露的,任何人都看得到,所谓“监视”也只是多一双眼睛来看,怎么会伤害尊严呢?人的脸上的尊严从何而来?

与暴露隐私部位会给人带来羞耻感不同,面部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其核心权利诉求是“信息自决”,即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拥有决定权。尤其是人的面部,更是一个人人格的外在表征,是个人悉心经营的自我形象,因此有很多表达如“脸面”“长脸”“打人不打脸”等都将人的面部作为个人人格尊严的表征。因而,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如果不是在个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那么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因此,面部图像数据如何以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进行采集处理,以使人能被有尊严地对待,也是该技术使用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由于人的面部具有“强识别性”,如果它被用来作为进入酒店、公寓和住宅的钥匙,用于解锁手机、电脑、车辆等设备,或用于登录银行在内的线上线下服务,还可能危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此外,面部识别技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影响还体现在其可能会干扰或侵犯表达自由。言论和信息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尤其是实时面部识别,会对知道自己正在被注视着的人产生“寒蝉效应”,在表达时畏首畏尾,而不会以原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德国法院将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在示威活动中拍摄的照片认定为非法,理由是这会对集会自由产生负面影响(FRA,2019)。人们在前往受监视的公共场所以及网络空间时可能会感到不舒服,并因此改变自己的行为,退出社交生活,不去受监视的地点,避免参加文化、社交或体育活动,减少网络活动。

另外,从信息自由的角度看,使用面部识别技术还有一些法律和技术层面未能解决的问题。《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第2款和GDPR都规定了访问、更正和删除自己存储的个人数据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也在第1037条中规定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修改、删除的权利。尽管鉴于执法机构有义务在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下工作,以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欧盟的《执法指令》规定了公民访问、修改和删除个人数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数据处理的目的涉及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或维护公共安全,访问个人数据以及要求更正或删除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但在这些例外情况之外,对于个人如何行使访问、更正或删除存储在大型IT系统中的个人数据的权利,如果立法不能做出合适的安排,就会损害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这一获取信息的权利,又是行使表达权的前提。

2.面部识别技术对传播活动的影响及其风险

微型摄录设备的普遍使用,使得越来越多的智能终端都能够接收和传输面部图像信息,这进一步拓展了面部识别技术和面部信息的应用场景。除了公共场所的闭路电视,PC和智能手机等日用的智能终端都有视频采集功能,这些硬件装置和面部识别软件的使用,使得对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都变得极为便利。而且,由于智能终端的使用者距离摄像装置更近,以及终端设备对光线的调适能力更强,其所能采集的面部图像的清晰度比公共场所的摄像机更清晰。

在面部识别技术的支持下,对面部信息的商业化采集、处理和使用呈现井喷态势,而由此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如AI换脸软件“ZAO”仅需要一张正脸照,即可用用户的面部图像制作网络热门表情包,出演经典电影片段。但其也因数据安全问题于2019年9月被工信部约谈。还有企业开发APP,以提供小额贷款为名,要求用户注册后完善借款信息,获取用户姓名、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人脸识别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而面部信息的采集由静态变为动态,更是大大增加了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银行很多业务可以在线办理,只需做眨眼张嘴等简单的动作即可进行身份识别,而个人面部动态图像的采集,无疑会带来财产上的风险。此外,令人担忧的还有将面部图像用于色情产业领域等。例如,2017年,一位名叫“deepfakes”的外国网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将电影《神奇女侠》《哈利·波特》中明星的脸“移花接木”到不雅视频的女主角身上,一度掀起轩然大波。

如果说,上述情况可能仅和某些软件或这些软件的某些功能的主动使用有关,那么,从2019年到今天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实现远程线上交流,网络视频服务软件如视频会议平台等被普遍使用,使得更多的人不得不使自己的面部信息暴露于网络空间。如网络视频会议软件Zoom所暴露的加密技术的可靠性问题也确实会让人担心网络的视频互动是否会被非法干扰和利用。现在,几乎每个人都会在网络空间的多个平台留下自己的痕迹,其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和具有“强识别性”的面部信息聚合,可以形成对人的非常全面具象且直观可视的深度画像。

目前,由于缺乏经验性研究,面部识别技术的风险还难以被全面认知和预测。但面部识别技术与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相结合,使大规模的监视有了很大的可能性。人们在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进行面部识别,尤其是“实时面部识别”,会使个体相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力”,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weak position),进而引发公众对国家以及大型互联网企业与个人之间权力严重失衡的担忧。



作为“非隐私个人敏感信息”的面部图像

(一)为什么不是肖像?

提及面部识别,往往会联想到肖像。其实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肖像通常被认为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fixation)。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个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就被称为他的肖像(魏永征,周丽娜,2019:178-180)。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再现,这种“再现”并不要求在物质载体中表现的形象与本人的真实形象百分百的完全相同。因此,只要以某种方式在物质载体中表现出的形象能够使他人将其与特定的某人联想为同一人,就可构成“再现”(郭明瑞,2014)。这与作为生物识别信息意义上的面部信息是不同的。因此,漫画表现的人物形象如果能够辨别为某个特定的人就属于肖像,但却并不能被认为是面部信息。

(二)为什么不是隐私?

那么,面部图像属于隐私吗?有研究认为,面部图像的初始生物特征处理、视频片段的任何后续保留,以及将其数据与“监视列表”进行比较,都对尊重私人生活权和保护他人的权利构成了干扰(Fussey & Murray,2019)。国内也有学者提出,数字社会的隐私呈现出“信息隐私化”的新特征。即信息时代的隐私可能不同于传统社会,在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和使用中产生了性质的改变,一些传统上不属于隐私的信息在新的环境下成为了隐私(王俊秀,2020)。对于人的面部而言,一般社会环境下,除极少数文化背景外,都是公开示人的,本不属于隐私范畴,人体的私密部位才属于隐私。但人脸识别技术使得原本公开的信息成为隐私信息,也就是信息隐私化使得传统隐私的边界得以扩展(王俊秀,2020)。

的确,隐私的内涵与其最初产生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美国的语境中,从来没有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界分开来。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与沃伦(Samuel Warren)在《隐私的权利》中主张设立的隐私是“不被打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ft alone)。早在1967年,艾伦·威斯汀(Alan Westin)就已在《隐私与自由》中将隐私定义为“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多大范围公之于他人的决定权”(Westin,1967:7)。可见,在美国,隐私内涵的扩展早已把个人信息自决权包含在内。

尽管公共场合通常可以作为隐私侵权的抗辩理由,但是,并非公共场合就没有隐私。例如开在公共道路上的私人汽车里,处在公共场所的私人手机里的信息,都是隐私的范畴。与他人的亲密互动,即使是在公共场合,也可能属于私人生活。欧洲人权法院用“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指代人们可以期望在公共场所获得隐私的程度。在公共场合,人们的确可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这种隐私期待也并不仅仅指公共场合的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据联合国专家称,集会参加者公开露面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的隐私就不会受到侵犯。可见,隐私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私人生活范畴之外。

但是,在“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已经于1970年代被创设,今天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独立权利,且面部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已经被列入“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的背景下,继续延展隐私的边界,将几乎总是处于公开曝露状态的面部纳入隐私权进行保护,既没有必要,对于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也并无帮助。

隐私权的内核和本质要求是保密、不公开、不受干扰。根据《民法典》,侵害隐私的方式是“刺探”“侵扰”“泄露”“公开”。而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essence of right)是信息自决。面部信息的权利诉求是,它可以是公开的,但不是公共的,不可以随便采集、处理和使用,即个人对其有自决权。当然,对于隐私,个人也有自决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应当仅及于公开与否,而非如何被采集、处理和使用。面部信息从本质上没有保密的要求、属性和可能性。对于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内在结构,而不能以隐私概之。将隐私的范畴延展至个人面部信息,不利于有效地规范面部信息的使用,同时也会消解掉隐私概念。

在《民法典》中,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指向不能公开,个人信息则指向不能采集、处理和使用,无论其是否是公开的。隐私主要是被作为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而个人信息则有更多的积极的、支配性意味。个人在公共场合可以被看,但不可以被拍,就是因为这种“自决”或“支配”的权利。人的面部在公共场合被看到,不会涉及任何侵权,但面部图像一旦被采集则意味着可以在别的场合、别的时空、以别的方式被看到、处理和使用。这种在别的时空中被看到的可能性,不知被用于何处的可能性,以及通过信息聚合所产生的不确定的且不为个人所知的信息增量,才是最令人不安的。换句话说,个人对于面部信息所担心的,不是这些信息被别人知晓,而是自己无法知晓别人了解了什么、会了解什么,以及了解之后会产生什么后果。对面部信息的保护不是为了保密,而是为了避免面部信息被采集、处理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无法控制的后果,以及人被客体化对待的羞辱感。这是个人信息保护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隐私权要解决的问题。英国民间社会代表曾起诉南威尔士警方,理由是警方对在面部识别技术测试时试图遮住脸的人处以罚款(FRA,2019)。人的尊严来自被当作主体的人来对待,来自自己能够按自己的意志控制与自己有关的事务。因此,面部识别技术所干扰的不是个人的私人生活,而是作为具有主体性的人按其自由意志行事的自由。

综上所述,面部信息和姓名一样,是重要的识别符,具有“强识别性”,但却不是隐私。但值得注意的是,面部信息虽然不是隐私,但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用什么系统收集到面部信息以及如何处理和使用面部信息可能会触及到隐私。即对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可能会产生和隐私权竞合的情况。面部信息不是隐私,也不是“合理的隐私期待”,但基于面部信息的聚合或者和其他信息的聚合所产生的信息则有可能是隐私。例如,利用多场合收集的面部信息确定一个人的行踪和生活习惯,通过与不同的人互动时的表情,推演出私人情感关系等。面部信息虽然本身不是隐私,但却有可能成为打开隐私的钥匙。从前面关于面部识别技术带来的风险看,由于其具有“强识别性”,如果被用于前文所述的进入酒店、住宅和公寓的钥匙,用于解锁手机、电脑、车辆等设备,或用于登录线上线下服务,那么通过它不仅可能获取隐私信息,还有可能进入私人空间。

(三)面部信息何以成为“个人敏感信息”?

面部信息在数据保护立法中通常被认为是生物识别数据的一种,生物识别数据在GDPR和欧盟《执法指令》中被定义为基于特别技术处理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而得出的个人数据,这种个人数据是能够识别或确定自然人的独特标识。生物识别技术涵盖多种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的DNA(GDPR将基因数据与生物识别数据分开,单列出来)、指纹、虹膜、手印、面部模板、语音、步态或签名等。欧盟将生物识别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身体(physical)/生理(physiological)”特征,如面部、指纹、视网膜和虹膜等身体特征;另一类是“行为特征”,如根深蒂固的习惯、行为、人格特质、成瘾等。

在数据保护立法中,生物识别信息被归入特殊类别的个人信息,即“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GDPR第9条规定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应当禁止处理。这些数据包括:显示种族或民族背景、政治观念、宗教或哲学信仰或工会成员的个人数据,为了独特地识别自然人的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以及和自然人健康、个人性生活或性取向相关的数据。美国国会正在进行的隐私立法尝试,多个立法草案如Data Protection Act of 2020、Data Privacy Act、Consumer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Act of 2020、Consumer Online Privacy Rights Act等,也都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个人敏感信息”。无论是美国的立法草案还是欧盟的GDPR,“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大体一致。

尽管GDPR禁止处理个人敏感数据,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数据主体同意授权的例外,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基本权利的例外,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例外,司法活动的例外,数据控制者履行责任的例外,为了研究统计目的的例外等,其中包括“数据主体已经明显公开的相关个人数据”的例外。中国的《民法典》也将自然人“自行公开”和“合法公开”的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人的面部信息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处于保密状态的,而是基本处于“明显公开”的状态。相比指纹和DNA等其他生物识别数据,人们的面部图像不能轻易隐藏,也易于捕捉。人的面部不可避免地会曝露在公共场合,无论是真实的公共场合还是虚拟的网络公共场合,如个人所在机构或企业的官方网站上。此外,个人也常常主动在网络进行公开传播。一个人通常无法避免其面部图像在公共场合被看到或获取。如果仅仅因为面部信息已经被公开,就可以被处理和使用,显然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初衷。尽管GDPR对简单的“照片”和作为生物特征的“面部图像”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区分,而生物识别数据的定义仅适用于通过特殊技术手段处理的,允许对自然人进行唯一识别或认证的照片,但实际上,经过特殊技术手段处理并不是照片能对自然人进行唯一识别和认证的必要条件。只要面部清晰的照片都有很强的识别性甚至是唯一的识别性。因此,尽管面部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被归入“个人敏感信息”,但面部信息本身的公开性使得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规定并不能为面部信息提供与其他“个人敏感信息”一样的特殊保护。因此,这个“明显公开”的例外是否应适用于面部图像或如何适用于面部图像是值得商榷的。

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将这些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这些信息究竟因什么而“敏感”(sensitive)或需要特别对待呢?如果说生物识别信息的敏感是因为它们具有“强识别性”,那么其他的诸如种族、信仰、政见等并不具有“强识别性”的信息,为什么也被列入“敏感”信息呢?这些“敏感”信息有些是隐私,如个人的性生活、性取向,但更多的信息很难划归到隐私范畴,如种族、政治观点、工会成员等信息。是什么因素使立法需要对他们特殊对待?非隐私个人敏感信息所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呢?


图1:个人信息、隐私、个人敏感信息关系图
(图中阴影部分为“非隐私个人敏感信息”)

按属性分,上述“个人敏感信息”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可称之为自然性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以及和自然人健康、个人性取向相关的数据,另一类是社会性信息,包括政治观念、宗教或哲学信仰或工会成员的个人数据。这些被列入“敏感”信息的,无论是种族、DNA、指纹等纯生物性的信息,还是信仰、政见等具有社会文化属性的信息,其实本身都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但它们是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最本质的部分,通常也是难以改变的部分。且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下,个人因这些属性有被区别对待的可能性。因此,个人希望自己能控制这些信息被了解的范围、程度,而不论其是否会带来其他的损害。这种控制本身就是对个人而言最核心的价值。外在的歧视也好,可能给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险也好,自然由其他的权利提供保护。“个人敏感信息”,作为个人最本质的、最难以改变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个人可以选择让谁知晓,让谁使用。这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尊严的体现。将“个人敏感信息”作为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予以特殊保护,保护的实际上是个人对自己作为一个独特个体的最本质的东西的守护。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指出的,人的面部图像构成了他/她人格的关键属性之一,因为它揭示了人的独特特征并将他/她从同龄人中区分出来。因此,保护面部图像的权利是个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与肖像权通常仅及于一张图片的权益不同,对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通常是指向对信息主体的识别、分析、以及更多地了解,是为了获得信息的增量,而肖像侵权是没有这个指向的。而且,信息的聚合可能会带来范围和后果均不可知的信息增量,而这种可能不断扩展的信息增量就可能构成对人的监视,使人被客体化。

此外,与肖像权不同,面部信息的“敏感性”高度依赖场景。面部信息的应用场景不同,其敏感性也有很大差别。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于2019年9月发布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尽管美国人中有过半数(56%)的人相信执法机构能够负责任地使用这些技术,但对技术公司(36%)或广告商(18%)则明显缺乏信任(Pew Research Center,2019)。英国调查显示,应用场景不同,公众的态度差别很大。只有9%的人对基于警务目的使用面部识别感到完全不适,在机场使用时感到不适的比例为10%,在公共交通中为24%,在学校中为28%,在超市中为37%,在工作场所中为37%。不会感到不适的主要原因与提高安全性有关,而感到不适的主要原因与干扰人们的隐私有关。

迄今为止,欧洲国家公共机构实际使用实时面部识别技术的例子尚不多见,但也已经有一些成员国如英国、德国、法国、匈牙利、瑞典、捷克、奥地利和荷兰在考虑、测试或计划将该技术用于执法目的、大型活动和聚会以及公共场所的日常保安(FRA,2019)。德国汉堡警察局在2017年7月G20峰会中根据八个火车站的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来源(例如公共汽车、地铁)的图像和录像资料,确定犯罪活动和相关个人,但汉堡数据保护专员发布的关于G20中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报告称该技术的使用不符合数据保护法,尽管目前还没有看到德国法院有关于警方违法使用该技术的判决。在美国,西雅图机场部署面部识别技术受到抵制(EPIC,2020),而旧金山市及其他一些城市也禁止使用该技术,以避免该技术被执法机构滥用,过度侵犯人们的隐私。在英国,南威尔士州警方因在体育赛事中使用实时面部识别技术被起诉至卡迪夫法院。此前,Facebook因在伊利诺伊州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引发集体诉讼而赔偿5.5亿美元。在中国,如前文所述,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也因不愿使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设置的人脸识别,将其诉至法院,并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是,尽管面部识别技术面临来自各个方面基于各种理由的挑战,但一旦获得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支持,面部图像处理还是会更系统地用于出入境、安全等目的的大型IT系统。



国际社会对面部识别技术应用的立法动向

(一)欧盟

欧盟已有多部法律为面部识别技术的使用提供指引,除了GDPR外,还有《执法指令》(Law Enforcement Directive,2016),《欧盟机构、团体和部门数据保护规定》(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for EU institutions,Bodies and Agencies,2018)等也涉及到欧盟执法活动中和欧盟的组织机构对面部信息使用的规定。

欧盟基本权利局(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FRA)于2019年11月发布报告《面部识别技术:执法中的基本权利考虑》(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 Fundamental Rights Consid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Law Enforcement),其中介绍了欧盟公共机构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情况,并对面部识别技术给基本权利的潜在影响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包括尊重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非歧视、儿童和老年人的权利、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享受善政权和有效救济权等。

(二)美国

在美国,关于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一些州已进入立法试水阶段。2020年7月,华盛顿州《面部识别服务法》生效,成为美国首个通过面部识别法案的州。同年,加州也通过了《面部识别法》。这些立法旨在避免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对面部识别技术无限制地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使州和地方政府以有益于社会、避免危害民主和公民自由的方式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根据这些立法,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可以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定位或识别失踪人员、确定死者身份、警报对象或其他可能的受害者等。这些立法要求相关机构在面部识别技术投入使用前至少90天通过其公共网站向公众发布问责报告,其中包含面部识别名称、供应商和版本、如何生成、收集和处理数据,数据管理政策以及数据安全措施、错误匹配率以及接收反馈的流程等信息。

除了各州的立法外,在联邦层面,2020年2月,也有议员向参议院提出了《合乎伦理使用面部识别法案》(Ethical Use of Facial Recognition Act)草案,该草案拟由国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制订面部识别技术指南。在委员会形成政府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之前,暂时禁止政府机构使用人脸识别,以防止面部识别技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即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影响公民自由。该草案称,面部识别技术的影响尚未经过充分考虑和适当讨论,但已有越来越多的美国执法机构使用或被推介使用该技术。已有证据显示面部识别技术对有色人种、活动家、移民和其他原本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的不良影响更为显著,特别是在识别女性、年轻人、非裔美国人和其他族裔群体时。有证据显示,面部识别技术已在抗议和集会现场被使用,而这可能会使公民发表言论时感到畏惧。面部识别技术不可用于压制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相关活动、侵犯隐私或以其它方式对个人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产生不利影响。

(三)欧美对面部识别技术规制的特点

1.重视准确性问题。鉴于准确性问题可能带来歧视和不公平问题,欧盟和美国在准确性方面做了很多测试,而在规则制订中对准确性及由此带来的算法歧视问题也投入了较高的关注度。这些规则大多要求将达到技术标准,即错误率低于一定比例作为可以使用或部署面部识别技术的前置条件,并要求将其公开写入使用前的问责报告。另外,还要求提供人工干预或其他替代方案应对准确性风险带来的问题。

2.重视对公权力的规制。尽管相比技术公司和广告商等,公众对公权力基于安全目的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接受度更高,但不论是在欧洲还是美国,立法中对政府机构部署面部识别技术仍很谨慎。对于公权力对面部图像的采集处理在GDPR之外又通过《执法条例》等进行规范。对照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看,公权力对面部图像的采集处理往往不能受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原则——知情同意或通知选择原则——的调节。例如,不管是执法或边境使用,以及用于失踪人口的寻找,都不可能获得权利人的知情同意,因此,需要超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单独的规定。

3.强调面部识别技术使用的合理性、相称性,对必要性的要求有弱化倾向。与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性要求——必要性原则不同,在面部识别技术的应用上,欧盟和美国都更强调要能证明采集和处理面部图像的合理性、相称性,而非必要性。

4.对透明性的要求范围广泛。这些规则普遍要求,对于面部识别技术的使用,应当对监管机构和相关权利人(包括终端用户)保持透明性。这种透明性一方面要求其提供的信息要以简明、易懂、非专业人士都可理解的形式公开披露,另一方面,立法对面部识别技术使用的透明性要求非常彻底,公开的范围很广,且具体翔实。



面部信息立法的对策建议

面部信息鉴于其具有“强识别性”以及和其他个人信息的聚合能力,成为了对社会管理、商业利用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加之,人的面部常常处于公开状态,不易保密,对个人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不可能完全禁止。从国际和国内的立法看,都尽力在面部识别技术的利用价值和给个人权利带来的影响之间维持平衡,在进行限制的同时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情形。而公众对面部识别技术的接受度因应用场景的不同而不同,对相同的应用场景,也会有个体差异。基于上文对面部信息法律属性和国际立法动向的分析,本文对面部识别技术的使用和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提出两项规范建议。

(一)确立面部信息采集处理的“二元规则”:“公用”与“民用(商用)”双轨制

面部图像具有公开性,任何人都能看见。但是,不同主体对面部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聚合能力的差别却非常悬殊。例如,个人的行车记录仪以及住宅外的摄像头也会采集人的面部信息,但由于个人的数据处理和聚合能力弱,因而给他人权利带来的风险相对较小。

公权力和作为“私权力”的网络服务商是对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处理最主要的主体,公众对面部识别技术的担忧主要来自公私权力对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个人是不透明的,而个人面对公私权力却是赤裸的。公众担忧的是,公私权力有可能成为被技术加持的big brother,而社会由此成为升级版的《1984》。对于面部识别技术的担忧来自其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和由此带来的权力失衡,使个人在面对公权力、“私权力”时更加脆弱。而这种脆弱来自个人信息处理和聚合能力的悬殊。因此,治理的核心是改变个人在面对公权力和“私权力”时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能改变这种权力失衡的状态,就无法回应公众对“智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可能会导致监控社会的担忧。

从国际社会目前对面部识别技术的立法现状来看,针对公权力的立法较多。例如,欧盟在GDPR之外,《执法指令》《欧盟机构、团体和部门数据保护规定》都对面部图像的采集和处理做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对面部图像的处理的要求是“透明”和“数据最小化”,而非数据保护法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和使用的一般原则——“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或“通知选择”(notice-choice)的原则。从公权力对面部信息的应用场景看,这不难理解。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往往不能受该原则调节。例如,不管是通缉逃犯还是用于边境管理,抑或是用于失踪人口的寻找,都不可能让权利人知情同意。欧盟在GDPR之外对公权力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进行单独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于公权力和个人或企业对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应有不同的规制路径。

公共机构的核心价值指向是安全、秩序,而商业机构的价值指向是发展、自由。这与二者的法律属性和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密切相关。面对公权力,作为个体,往往不能选择同意与否,也无法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个人面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就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只是这种同意需要以另一种方式获得。个人对公权力的“授权”需要通过立法,即公民和政府的“契约”,以公民“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在引入面部识别技术时,应当对使用该技术的各种方式、涉及的所有基本权利、要达到的合法目的、面部图像的获取方式及其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诸如预防犯罪或公共安全之类的普遍关注目标本身不足以证明其采用面部识别技术是正当的。

(二)建立“互动式授权”机制,使“知情同意”更加有效

鉴于数据流动的常态性,面部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处理是动态的过程,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对数据使用的同意、撤回同意、访问、删除等权利的行使实际上应该是用户日常化的行为,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且,信息技术的升级迭代周期非常短,每一次技术升级,都可能对权利产生新的影响,信息聚合又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个人信息,因此都应当对权利的影响进行重新评估和说明,然后由权利人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还要继续授权。在数据不断流动和被共享的动态情境中,个人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势,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遵从自己的意愿做出授权应该成为个人日常的决策。

但是,目前通行的授权机制,是通过“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这样的格式合同,让用户一次性、一揽子授权。这种传统的授权机制下,尽管权利人点击了同意,但很可能并不是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要切实保障权利人授权的真实性,即建立在知情和平等磋商基础之上的同意,就需要改变格式合同造成的对权利人的不公平待遇。

“互动式授权”指对面部信息使用的授权可以由数据控制者或权利人任何一方启动,在数据被采集、处理、使用、分享或以其他方式流动的过程中,权利人对原来的授权有疑问,或有新的风险忧虑,随时都可以向数据控制者寻求解释和说明,并进行磋商。在这种机制下,权利人可以变单向的被告知为双向的沟通和磋商,同时,个人也可以有目的地寻求、获取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在信息流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动态授权。当然,这会增加数据控制者的成本,但这是其为使用权利人面部信息付出的必要的代价。不过,大量的常态性沟通可以通过客服机器人完成,正如现在很多购物平台所采取的方式一样。

此外,目前的授权机制下,用户对数据采集、使用的“知情”都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即其只知道服务商在“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里所描述的数据会被如何处理使用,但其并不知道其数据被处理和使用的“实然”情况,即数据究竟是被如何处理和使用的。将“互动式授权”机制与查阅权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权利人知晓其数据被处理、使用的实然状况。

在这种“互动式授权”的机制下,对个人权利产生影响的每一次数据处理或共享,都会给个人提示,以获取其重新授权。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对面部信息的关切度,选择对何种处理可以自动同意,何种处理或使用需要进行提示,也可以随时撤回同意。另外,用户应当可以方便地查看完整的授权和服务的详细对照列表。总之,贯穿整个过程的,是权利人在信息透明基础上的自我选择。而这种互动磋商和授权的记录也可以作为以后纠纷裁决的依据。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2年第2期。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执编/小恒

来源: 国际新闻界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hpeSccxbwyLUWpV8qveTQ

编辑:邓秋雨


1132#
 楼主| 发表于 2022-7-18 09:42: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SEC关注马斯克收购Twitter交易 将来或展开调查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7月14日晚间消息,据报道,Twitter今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显示,SEC上个月曾要求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Elon Musk)对其有关Twitter交易的推文进行解释,而马斯克却回应称,没有这个必要。
  由于对Twitter平台上机器人账号的比例表示怀疑,马斯克5月17日曾在Twitter上发文称,除非Twitter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虚假用户比例不到5%,否则收购交易将无法推进。
  6月7日,马斯克的律师在一封信中称,SEC的工作人员对马斯克的这条推文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而马斯克则认为,这条推文还足以让他修改之前提交SEC的申报文件。
  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迈克·林格勒(Mike Ringler)在信中写道:“马斯克认为,2022年5月17日在Twitter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垃圾邮件和虚假账户的推文,还不足以让他对之前提交的Schedule 13D文件进行任何必要的修订。
  林格勒还称:“尽管马斯克希望获得信息来评估潜在的垃圾邮件和虚假账户,但当时马斯克关于拟议交易的计划和提议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马斯克律师的这封信表明,SEC正在就马斯克以440亿美元收购Twitter交易的披露情况提出质疑。上周,马斯克表示将放弃这笔交易,而Twitter已经提起诉讼。
  2018年,马斯克曾与SEC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除了罚款、卸任特斯拉董事长,根据该和解协议,特斯拉还承诺对马斯克的推文和其他有关公司的通讯进行监督。
  今年3月,马斯克请求法官终止这项协议,称该协议被SEC用于践踏《第一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并事先限制他的言论。但该请求被法院驳回,而马斯克也提起上诉。
今日有分析人士称,SEC很可能会对马斯克收购Twitter交易展开调查,以评估马斯克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误导了市场。
来源:新浪财经
编辑:屈妍君

1133#
 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00:11: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推特董事会与马斯克的法律大战
78日,美国亿万富翁马斯克(Elon Musk)宣布撤回以440亿美元报价对网络社交平台推特(Twitter)的收购。马斯克的这项决定距离他与推特董事会达成收购协议不到三个月的时间。
推特董事会12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马斯克履行收购协议。而在近三个月前马斯克宣布收购推特时,推特董事会曾打算以“毒丸计划”抵御马斯克的收购行动。
三个月不到,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都发生了180度的变化,是什么原因呢?
马斯克指推特董事会违反收购协议的多项条款,未向他提供必要的数据来评估推特的假账户究竟有多普遍;马斯克发现,推特提交的用户名单中,有大量的假账户,又叫幽灵账户或者机器人账户。马斯克的律师指出:推特不能证明其假账户不超过用户总数的5%,推特用户总数不能如实反应推特的股价。也就是说,马斯克认为,440亿收购价显然高于推特的价值。
马斯克决定停止收购推特,重挫了推特员工的士气。440亿美元,对推特董事会来讲,是天降的一笔财富,其吸引力远远超过失去推特的不快。推特董事会表示,他们已经与马斯克完成交易,他们按照马斯克的要求,每日向他提供发送推文原始数据,每天删去100万个假账户。马斯克不相信推特的假账户占推特总用户的5%,那是为毁约找借口。
当初,马斯克宣布收购推特,引发美国企业界、政界与媒体的高度关注,媒体认为马斯克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拥护者。马斯克也表示收购推特不为赚钱,是因为相信推特作为全球言论自由平台的潜力,并相信对于正常运作的民主体制来说,言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元素。三个月后,马斯克由言论自由的拥护者回归为一个商人,痛惜自己的440亿美元,他虽为全球首富,即使为言论自由,也不愿多花一分钱。
推特是个坚持左派理念的言论平台,其董事会并无言论自由的概念,毫不手软的删除和屏蔽与自己的理念不符的言论,关闭发表这些言论的账户。但在440亿巨资收购面前,他们放弃了自己的理念,把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言论平台交给收购者马斯克。曾经要以“毒丸计划”抵御马斯克收购行动的推特董事会,现在为了让马斯克收购自己,甚至要与马斯克打一场法律大战。
马斯克与推特董事会不到三个月180度的变化,像是上演了一出剧情急剧翻转的大戏。戏中表达的理念是真的,但金钱比理念更真实。
推特董事会最终能不能迫使马斯克收购他不再想收购的推特,要看推特董事会与马斯克法律大战的结局,而结局将由法官决定。媒体报道:主审此案的是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首席法官麦考密克(Kathaleen McCormick)。根据法庭记录,命令想在收购中途走人的买家完成交易的法官屈指可数,麦考密克是其中之一。麦考密克主审此案,这对马斯克并不是好消息。
来源: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编辑:吴漫

113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21:18: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汤计诉遭网络侵权案宣判:原媒体人刘虎被判赔礼道歉,腾讯无责
原媒体人刘虎因在其微信公号发布《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文章,他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退休员工汤计以网络侵权起诉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60万元。
刘虎7月19日收到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虎的案涉文章中,对于未经查实的有关原告汤计的举报、评论等内容进行引述、整合,并进行了具有引导性、倾向性的叙述和评论,对文章所载内容未能尽到审核的审查义务,文章容易导致读者对汤计的名誉产生错误的认识,易使社会公众作出对汤计的贬低性评论,构成对汤计名誉权的侵害。在无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此,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刘虎在判决生效后,连续十日在涉案微信公号上发表致歉声明,并向汤计赔礼道歉,驳回汤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虎7月20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并准备上诉。

新华社退休员工汤计起诉腾讯和原媒体人刘虎网络侵权案一审宣判,腾讯无责,刘虎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新华社退休员工诉腾讯和自媒体侵权索赔160万
一审判决书显示,汤计今年1月27日起诉刘虎和腾讯公司后,新城区法院1月28日对该案立案受理。
汤计在诉讼请求中表示,2022年1月10日,微信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推送原创文章《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作者为刘虎。涉案文章通过整合方式,大量引述其他自媒体账号及相关人员关于汤计的不实言论。
公开资料显示,刘虎曾先后在国内多家媒体担任调查记者。
汤计在诉状事实理由中举三个例子称:1、引用公众号“鹈鹕说”文章内容“汤计……利用身份影响力,干预司法走向……他自己则获得了呼和浩特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首期14栋一套价值159万余元的洋房”;2、“宏泰(注: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公司几位股东认为……汤计涉嫌受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干预司法等多项犯罪活动”;3、“一位曾经在呼和浩特市媒体工作的人告诉笔者(注:刘虎)‘消费呼格(注:呼格吉勒图)是一方面,这个电影也是汤计淫威来源’”等。
起诉状写道,除了大量引用不实言论,涉案文章还称经“笔者实地探访”,宏泰公司高管说“汤计实际没有出一分钱房款,钱由我们宏泰公司支付了”;“内蒙古资深记者告诉笔者,呼格吉勒图案的翻案……跟汤计的内参根本没有直接关系,他却贪天之功”。
除此之外,汤计对涉案文章中“汤计是否涉嫌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中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已对此立案调查……丰镇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等亦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异议,认为涉案文章在明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结果待定的情况下,大量整合、引述未经核实、缺少事实依据的不实言论,严重误导了公众,使公众误认为汤计有违法乱纪行为;刘虎探访所得的所见所闻已经超出客观评价的范畴,也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起诉状称,涉案文章发表后产生极大的浏览量,并在新浪微博等其他自媒体平台进一步转发、扩散,严重损害了汤计的名誉,降低了社会评价,侵害了汤计的名誉权。
其次,涉案文章所谓“资深记者”关于汤计因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所获荣誉属于“贪天之功”等言论,是对汤计所获荣誉的诋毁、贬损,侵害了汤计的荣誉权。
汤计认为,刘虎作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应当立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荣誉,并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内容进行审核、把控,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腾讯公司对涉案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永久关闭“巴蜀独立评论”公众号,并就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刘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汤计的诉讼请求包括: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对“巴蜀独立评论”发布的侵害汤计名誉权、荣誉权的全部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账户等必要措施;刘虎连续三十日在“巴蜀独立评论”头条文章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中央级媒体报纸上向汤计公开赔礼道歉;刘虎赔偿汤计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及汤计维权产生的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等10万元,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刘虎赔礼道歉、腾讯无责,驳回索赔诉请
对于汤计的诉讼请求,刘虎一审时辩称,案涉文章的主要内容是报道“‘鹈鹕说’运营者举报汤计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举报汤计,汤计予以回应”一事,刘虎全文并未对该事件进行主观评价,且文末也明确表示案件正在侦办中,因此不存在误导公众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故其没有侵犯汤计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汤计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腾讯公司也辩称,汤计对该公司的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刘虎在其原创涉案文中,对于未经查实的有关原告的举报、评论等内容进行引述、整合,并进行了具有引导性、倾向性的叙述和评论。
刘虎作为资深媒体从业者,应当以谨慎、求实、客观、公正的态度撰写文章或发表评论,对于受害人名誉可能受到贬损的报道,更应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发表案涉文章时,对于文章所载内容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发表文章容易导致读者对原告汤计的名誉产生错误的认识,易使社会公众作出对汤计的贬低性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依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刘虎的行为侵害了汤计的名誉权,故汤计主张刘虎进行赔礼道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汤计要求腾讯公司对案涉文章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关闭账户等必要措施的诉请,经庭审查明,案涉文章已由腾讯公司采取断开链接处理,故该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对于汤计主张的160万元赔偿:原告主张因维权产生的费用,仅提供了产生律师费的相关证据,但该费用并非维权产生的必然费用,且原告与律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包含了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而本案二审程序并未实际发生,其相应主张并无事实基础,该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经济损失,其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文章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汤计作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新闻从业者,较之普通民众需要承受更多的评论压力,亦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故对汤计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不予支持。
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腾讯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即知悉涉案文章存在,目前涉案文章已被断开链接无法查看,在无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新城区法院判决刘虎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续在涉案微信公号“巴蜀独立评论”上发表致歉声明,并向汤计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该院审核;驳回汤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0元,刘虎负担500元,汤计负担14900元。
刘虎对此表示,他写了别人指控汤计的内容,也引述了汤计自辩的内容,然后实地观看了这个争议标的物,是很平衡的,没有什么误导,不构成对汤计的名誉侵害。所以他并不认同判决结果,并准备上诉。
汤计7月20日告诉澎湃新闻,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除了对案件受理费不满意外,其他的结果他都能接受。他表示,暂时还没考虑是否上诉。新华社纪检部门、内蒙古多个公安部门对其被指控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接下来,他将抽时间就此事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并展示相关证据。同时,还将对最早撰文披露此事的“鹈鹕说”进行诉讼。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吴漫

1135#
 楼主| 发表于 2022-7-21 19:58: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华尔街见闻”创始人与副总裁分别被判刑:涉案金额7500余万元
近日,一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披露,金融商业信息自媒体平台“华尔街见闻”的创始人吴晓鹏及高管樊殿华,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年九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自去年四月因“选股宝”涉嫌无照经营,吴晓鹏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后,首个被披露出来的司法程序结果。
华尔街见闻是中国金融和商业信息自媒体平台,通过APP、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媒体矩阵向投资者提供财经信息服务。
华尔街见闻网站是吴晓鹏于2010年底创立的,吴晓鹏原是《21世纪经济报道》驻美金融记者,曾采访过“债券之王”格罗斯、“股神”巴菲特等众多美国金融名人。
吴晓鹏早先在博客上发布金融财经信息,其个人博客名为“华尔街见闻”。在2012年底,吴晓鹏辞职回国全职运作华尔街见闻。2013年5月,华尔街见闻网站创始团队将公司总部注册在上海,而后曾先后获得华人文化、芒果传媒等投资。
全职运作华尔街见闻不久后,该平台微信粉丝就上升到47万,微信粉丝也达到了22万。
随后华尔街见闻开发客户端,APP上线后华尔街见闻拥有60万的独立访客,微信粉丝也涨到了近百万。一时间“华尔街见闻”在财经媒体圈里风光无限。
2019年6月10日,华尔街见闻在微博发布公告称,依据有关部门要求,其网站和APP下线整改,且未在公告中明确产品上架时间。
据此前媒体报道,华尔街见闻APP和网站被迫关停整改后,吴晓鹏开始尝试转型,将此前上线的投资理财软件“选股宝”加以完善。
2020年9月22日,华尔街见闻重新回归,APP和官网都可以正常访问,而在华尔街见闻“下线”的15个月里,选股宝一直都处在正常运营状态。
2021年4月,有传言称“选股宝因无证荐股被查”。有媒体发现,4月23日,选股宝断连后恢复,但涉及“专家”“大V”直播、发文荐股的板块,已被悄然下线。
同时有消息传出,吴晓鹏夫妇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近日传出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华尔街见闻副总裁樊殿华的名字。此外第二被告为吴某,出生于1984年的湖北红安县,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裁,因该案于2021年4月21日被羁押,5月28日被逮捕。上述该被告人信息与吴晓鹏的个人信息高度重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吴某为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裁,樊殿华为该公司原副总裁。2016年下半年起,在吴某的主持下,A公司在互联网以及移动客户端推出“选股宝”业务。2017年5月起,“选股宝”推出大V栏目,由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邀请对方入驻“选股宝”平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选股宝”大V版块发布各类关于证券股票市场及个股的分析预测,提供具体股票的买卖操作建议等文章内容,从而进行非法证券咨询业务。2019年6月,深圳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设立。被告人樊殿华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B公司设立后,“选股宝”业务全部划转至B公司经营,并在樊殿华的主持下,继续以上述方式开展大V栏目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起诉内容显示,因公安机关接到举报,202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樊殿华、吴某住处将2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经审计,在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选股宝”大V栏目接受用户充值金额人民币7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用户在A公司“选股宝”大V栏目充值金额2200万余元;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4月23日,用户在B公司“选股宝”大V栏目充值金额5300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在单位经营活动中,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2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樊殿华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
判决书显示,多份证据证明了检方指控的内容和金额。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殿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传媒特训营
编辑:吴漫

1136#
 楼主| 发表于 2022-7-23 20:07: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侵犯肖像权!索赔1元
继知名交通普法节目《谭谈交通》版权归属问题引发高度关注后,7月22日,南都记者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处获悉,近日,一名曾在《谭谈交通》中出镜的市民以节目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正式委托他向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要求成都电视台删除节目中带有其肖像的作品,并赔偿损失金额1元。周杰告诉南都记者,该市民希望以起诉成都电视台作为介入到相关维权事件中的手段,“避免节目因当前的侵权纠纷而下架或沦为牟利工具”。

据南都此前报道,7月10日,《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乔自称被一家文化公司投诉侵权,自己在视频网站上传的往期节目已经被陆续下架。11日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发布公开声明称,该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时任交警的谭乔是受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进行现场主持。电视台已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7月22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告诉南都记者,近日,至少有五名曾在《谭谈交通》节目中出镜的市民向他咨询有关节目侵犯其肖像权事宜,目前已有一名市民正式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
据周杰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谭乔警官拦停并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成都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此后,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
原告认为,由于当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因此未就《谭谈交通》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但在2022年,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就《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基于此,可认为成都电视台制作、传播《谭谈交通》是基于盈利目的,故原告不同意成都电视台制作、传播含其肖像画面的图片。
周杰告诉南都记者,本案委托人除要求被告删除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外,目前还暂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元,但如果庭审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成都电视台因原告视频获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进行维权索赔取得的利益)超过1元,将保留以“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作为原告索赔金额的权利。周杰向南都记者表示,“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至于为何将赔偿金额定为1元,周杰向南都记者透露,起诉并非为了获利。“本案委托人所涉视频不如‘二仙桥大爷’‘气球哥’等人的视频知名,诉求的本质是希望促成《谭谈交通》维权事件相关方的和解,避免节目因当前的侵权纠纷而下架或沦为牟利工具。”周杰称,委托人起诉成都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无非是介入到相关维权事件中的一种手段。“《谭谈交通》归根到底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节目,是这些被采访者构成了节目的灵魂。”
周杰告诉南都记者,法院已于7月19日接受其递交的诉讼材料。按照规定,法院将在经过7天审查期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吴漫

1137#
 楼主| 发表于 2022-7-24 22:57: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前员工追讨1300万元加班费、工资差额 法院终审获赔9万元
“7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腾讯必须向我支付年终奖差额90765元。”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前员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当事人”闫先生处获悉,他与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处被告腾讯公司向其补发年终奖差额90765元。同时,闫先生称,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7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腾讯必须向我支付年终奖差额90765元。”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前员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当事人”闫先生处获悉,他与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处被告腾讯公司向其补发年终奖差额90765元。同时,闫先生称,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腾讯公司有关方面回应红星新闻称,该前员工因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公司已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经仲裁、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均认可我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本案系闫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差额、工资差额共计约1300万,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补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部分差额90765元,驳回闫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辞后腾讯前员工起诉公司
追讨1290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闫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败诉。

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在岗时间
此前,腾讯方面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院传票
2021年6月,闫先生再次起诉腾讯,追讨入职以来七年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290万余元。
一审中,闫先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645000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87586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2727233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腾讯减少年终奖理由不成立
补差九万余元
7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闫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年终奖差额的问题,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2019年年终奖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年终奖的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虽辩称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是因闫某某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合格、不能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求等,但只作了概括描述,未举证证明闫某某存在上述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减少闫某某该年度年终奖系按照既有的考核规则且履行了正当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补发年终奖差额。金额为90765元。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加班工资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加班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2017年7月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2017年7月2日之后的年休假,对于腾讯公司提交的休假证据,闫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的问题,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判决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应补发闫某某年终奖差额90765元
闫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自己目前暂未收到腾讯公司的这笔9万元的年终奖差额。其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对于闫先生的说法,7月23日,腾讯方面向红星新闻表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薪酬制度,进行工资支付与离职结算。该前员工在离职时,依据法律规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公司离职结算制度,结算了经济补偿金、年度服务奖与年度绩效奖。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吴漫

1138#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4:09: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法庭上见——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永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红专北街3号院,电话,13503993279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08461136T;电话 0755-86013388。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腾讯恢复我微信的群聊和朋友圈功能。

2,腾讯公开向我本人道歉。

3,腾讯承担此次诉讼费用1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14日晚上,浏览澎湃新闻网时发现青岛市市南区摊派强制教师接种疫苗的新闻,我写了一篇时评,用自己使用多年的微信号“zhyj1128”登录了知乎,在“评论作者朱永杰”专栏发出。翌日,7月15日早上,打开微信,忽然发现被永久限制了群聊和朋友圈功能。

经过连续三天跟腾讯客服投诉,均被告知“经核实,该账号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每一次我都要求腾讯明确告知我具体是什么内容“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如果确实违反了,那是我先违约,属于咎由自取。可根据我的自查,我没有发现我的群聊和朋友圈有任何“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

于是,我不得不感叹“腾讯,你太恐怖了”,并写出文章予以谴责。

我认为:

腾讯,你怎么这么恐怖?你能不能把对我的处罚依据说清楚?我到底哪里违规?你能不能让人死也要死的明白?死都不知道为何而死,世界上还有比这更恐怖的事情吗?

腾讯,你这么做,太恐怖了!

首先,腾讯是在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对,是在明目张胆地违宪!宪法说,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腾讯难道不知道吗?

照理说,腾讯应该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榜样,尤其在捍卫“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这方面,要让客户享有真正的获得感。

从一定意义上讲,腾讯是在跟境外递刀子,因为这是在跟我国的法治建设抹黑!我这篇控诉文章,境外会看到的,他们又看到了一个被你们的恐怖行为封嘴的鲜活例子!

我已经联系了你们的客服,我说:“请告诉我具体原因,这是为什么?太恐怖了!”

可是,一个多星期过去了,尽管我每天都在联系客服,可在腾讯流于形式的回答中,我再次感到了恐怖!

我的这个微信号已经使用多年,一直小心翼翼地呵护备至,发群聊和朋友圈一直秉持实事求是谨小慎微的态度,从不沾黄赌毒,不涉欺诈,不制造传播谣言,用我54年的人生经验做到了中规中矩,坚守了法律法规的底线。

我是一名时评人,业余写作三十多年,对于坚守法律的边界,我坚信自己能够做到。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我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鉴于腾讯此次对我微信进行永久限制群聊和朋友圈,因为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我没有违约,我自然是一百个不服,所以我必须抗议,必须呐喊,必须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也想告知腾讯,从此以后,请停止你们动辄删帖封号的恐怖行为!

此致

敬礼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朱永杰

2022年7月25日

来源:知乎@朱永杰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545 ... #showWechatShareTip

编辑:张铭麟
1139#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13:51: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行业】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以下简称《译制规范》),标准编号为GY/T 359-2022,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

《译制规范》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翻译协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影视翻译制作中心、广西广播电视台、云南广播电视台、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维度视界(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达时代集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局、
中国传媒大学共同起草。

《译制规范》规定了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的要求,包括翻译、配音、字幕、后期制作等多个环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版权方、译制机构及播出机构等对于节目的制作、译制、交换和播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电发〔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电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卫星直播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GY/T 359-2022。

该标准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nrta.gov.cn)公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广电猎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0TZTJ-EsIWKPjZjsqRi_w

编辑:张铭麟


1140#
 楼主| 发表于 2022-8-7 00:10: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吃了区长的高档宴请,山西省传媒圈里2名厅级干部被处理

因吃了太原市晋源区区长杨建忠的一顿高档宴席,山西省6名厅级干部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诫勉,其中包括传媒圈中的两名厅级干部李伟和刘英魁。
据《山西日报》发布的通报显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高档宴请被处理的干部共7名,其中包括太原市晋源区委副书记、区长杨建忠,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刘伟,以及山西传媒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伟,省农信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任晓峰,山西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刘英魁,团省委副书记、省少工委主任丁国栋,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任晓华等5名党员领导干部。
鉴于李伟、刘英魁等上述5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决定对他们予以诫勉。
在李伟、刘英魁的工作履历中,两人都有过在团省委工作的经历,但二人是否早就相识,目前尚不可知。
公开资料显示,李伟是山西壶关人,1970年出生,自1991年8月参加工作后,曾先后担任过多个山西省内院校的管理岗位,如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此前还曾担任过团省委办公室主任。2018年9月28日,李伟接任成为现任山西传媒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据山西传媒学院官网显示,该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建高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设立山西传媒学院,成为全国第三所公办传媒类本科院校。
今年6月,李伟还曾经主持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揭牌仪式。
当年,李伟刚上任山西传媒学院院长职务时,在就职发言中曾表示:今天,加入山传这个大家庭,深感担子重、责任大;作为新成员,将尽快熟悉工作、融入集体,绝不辜负省委省政府重托和大家期望。今后,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讲政治、有信念上下功夫;提升能力,讲担当、有作为上下功夫;严守党纪,讲规矩、有纪律上下功夫。
如今因违纪被处理,也令人唏嘘不已。
而现任山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总编辑的刘英魁,则是河南长垣人,1970年出生,自1992年8月参加工作后,先后担任过共青团山西省委宣传部部长、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2017年7月,成为山西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
值得关注的是,刘英魁担任山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之前,就曾在电视台工作过2年时间,当时的职位为副台长,随后,他调至山西省朔州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随后又再次回到山西广播电视台任职。


2022年6月27日,山西省广播电视台党组组织全台党(总)支部书记、党员干部代表50多人赴闻喜县裴氏家风家训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召开了“清廉好家风”为主题的座谈会。
台党组书记、台长刘英魁在会上表示,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论述精神,牢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道理,在全台党员干部中积极倡导树立“知廉、讲廉、守廉、助廉、崇廉”的良好风尚。要学习好弘扬好裴氏家族优良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实现以家风促党风政风,着力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清廉机关夯实基础。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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