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怼(1070)
归还 guīhuán
2021年8月16日《广州日报》第11版刊登报道《丈夫车祸去世妻子重伤,婆婆独吞百万赔款获刑》。这篇报道说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年轻的黄某失去了生命,他的母亲和妻子、女儿三人获得事故责任者和保险公司支付的两笔赔偿款,她们对这两笔赔偿款都享有权力,而它们都由黄某的母亲(即黄某妻子的婆婆)收取了。报道在介绍了这个情况后写道:“婆婆收到赔偿款后并没有把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归还给她们。”这句话中的“归还”一词使用有误。 “归还”的意思是把钱或物还给原来的拥有者。“归还”在使用中有一个前提条件,它的指向对象,即钱或者物本来就在拥有者手里,只是因为某种原因到了拥有者手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者把钱或者物再交回给原来的拥有者,使其再度成为拥有者,才可使用“归还”。句中“归还”的指向对象是“赔偿款”中“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但这个“部分”并未有过为“儿媳和孙女”所拥有的情况,也就是说,她们对这个“部分”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拥有者的身份,但事实上并未成为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婆婆”把这个“部分”交给“儿媳和孙女”,使用“归还”是不合适的。 可以把“归还”改为“交付”。“交付”的意思是交给,用到句中即是指“婆婆”把“赔偿款”中“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交给“儿媳和孙女”,符合表达需要。 2021年7月28日《北京晚报》第10版刊登报道《老人家中水管爆裂,物业抢修争分夺秒》。这篇报道讲述了物业公司帮助一位独居老人修理好了家中爆裂水管的事情。文中写道:“当天下午,老人的家人登门致谢,说什么也要归还水管配件的费用,张志强婉拒了居民的好意,‘处理好群众的急、难、险事,是我们的工作要求,物业责无旁贷。’”句中的“归还”使用有误。 “归还”在使用中要求其指向对象曾经由原拥有者拥有,行为主体把指向对象还给原拥有者,而在这一行为发生前,行为主体对指向对象处于一种占有状态,即把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钱或物留置在自己手里。在这个句子中,“归还”的指向对象是“水管配件的费用”,但这笔“费用”产生于修理水管这一活动中,这是一种商务活动。对于这笔在商务活动产生的“费用”,行为主体“老人的家人”并没有占有,而是愿意付出的(句中物业公司方面的“张志强”拒收相关“费用”,但这并不改变其修理水管的商务活动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归还”的使用是不合适的。 可以把“归还”改为“支付”。“支付”指的是在商务活动中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按交易双方合意付出相关款项,这个意思适用于这个句子。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品购买方向商品供应方付出货币,使用“支付”是合适的,其间商品供应方向商品购买方供应商品和商品购买方向商品供应方付出款项之间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一般可以忽略不计,不能把在这个时间差中商品购买方对相关款项的暂时拥有称为占有对方款项,也就不能把付出行为称为“归还”。进一步说,假设句中“老人的家人”不愿意付出“水管配件的费用”而物业公司一定要收,在经过一些曲折,经历了很长时间后,如果“老人的家人”最终必须向对方交出规定款项,仍然只能用“支付”而不能用“归还”。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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