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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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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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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楼主| 发表于 2022-4-8 20:29: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日本2022新版《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如何应对日本数据跨境合规

文 |  陶佳鸿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新版APPI”)于2022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本文主要讨论出海企业应对新版APPI关于数据跨境的要求的合规思路。


•        新版APPI数据跨境的变化
新版APPI第24条针对日本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在数据跨境场景下的义务,新增了两项要求。

在此之前的2016年修订版APPI仅要求事先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方可向境外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而新版APPI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
1.        在获取数据主体的同意前,应当事先披露信息接收方所在国家及该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信息接收方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2.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境外第三方持续实施了与APPI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相当的保护措施,并能够在数据主体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关于企业采取的必要措施的信息。


•        适用例外
上述要求仅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事先取得用户的同意而向境外第三方提供日本境内个人信息的场景,而不适用于以下可不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形:
1.        向位于被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认定为具有与日本同等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国家(“白名单国家”)的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
2.        符合PPC制定的规则中的以下标准:a.基于信息提供方与接收方之间的合同(与《欧盟数据通用条例》(“GDPR”)中的“标准合同条款”类似的制度设计),或者信息提供方与接收方属于同一集团且建立了适用于双方的内部规章、隐私政策等(与GDPR中“有约束力的公司准则”类似的制度设计);b.信息接收方已经取得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国际体系的认证,如《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的认证。
根据我们服务出海企业的经验,基于事先取得用户的同意而进行跨境传输往往是多数出海日本企业可适用的合法基础,也就是说,大多出海企业均需履行上述APPI第24条项下的义务。


•        未充分披露的案例
企业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履行“事先披露”义务?我们从2021年PPC对日本最受欢迎的社交工具软件LINE及其母公司展开的调查事件中可以窥知一二。2021年3月,LINE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远程访问LINE日本境内用户个人信息事件喧嚣尘上,随后,PPC启动了对LINE及其母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性的调查,尤其是针对APPI第22条项下对承包商的监督义务和第24条项下向境外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的合规性。虽然调查结果未发现LINE存在明确违反APPI的情况,但PPC认为LINE的隐私政策未充分披露境外远程访问相关信息且对委托业务的中国相关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够充分,因而要求其修改隐私政策并加强数据保护治理。根据对上述事件的解读,我们认为,企业至少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充分披露数据跨境传输及远程访问相关信息。
图片来源:NHK新闻


•        落实“必要措施”
如何理解“采取必要措施”?根据PPC制定的规则,我们建议着重从以下方面落实“必要措施”:
1.        定期确认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处理状态,以及接收方所在国家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处理状态的体系的存续情况;
2.        准备好在个人信息处理出现不当时将采取的措施(例如提前确认反馈流程、建立制度、应急预案);
3.        信息接收方将采取的能够确保持续性妥善处理个人信息的措施(包括组织结构层面、技术层面、公司法务合规层面的准备,以及企业开展数据审计、认证保护等措施)。
上述措施对出海企业的合规成本影响显而易见,并且“定期”和“持续性”的要求恐怕需要企业内部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合规组织架构才具备实现的条件。企业可以采取的最低成本的合规方式可能是与信息接收方签署数据处理协议或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按照APPI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明确约定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的要求。


•        重视“境外第三方”
关于“境外第三方”的适用范围,出海日本的中国公司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位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根据我们为出海日本的企业提供服务的经验,部分企业虽然会在日本境内注册公司开展业务,甚至在日本境内设置服务器用以存储当地数据,但核心业务团队、技术团队往往位于中国,因而不可避免地从中国远程访问日本境内数据。上文中提到的LINE事件已经明确了远程访问日本境内用户数据也会被认定为APPI第24条项下的“向境外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此外,根据PPC发布的《关于向境外第三方传输数据的APPI指南》(Guidelines on the APPI (for Transfers to Third Parties in Foreign Countries))的规定,将在日本境内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转移到外国母公司的,也应通过内部规章确保实施符合该法第4章第1节规定的措施。


•        从日本向“境外提三方”提供数据的建议
实践中,企业在向日本以外的境外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场景下可以采取哪些合规措施?首先,如果需要境外子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应当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应当采取的数据保护措施、数据分享限制、数据访问限制、对服务方的数据处理工作的审计权/监督权等条款;其次,隐私政策中应当披露数据跨境传输/访问的情况,包括信息接收方所在国、该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信息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人、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信息接收方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信息接收方接收的数据种类和使用目的等;第三,企业应当对数据跨境提供形成书面记录,在数据主体要求的情况下能够提供相关记录。此外,企业还可以指定专人追踪信息接收方所在国家的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发现可能对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变动的,及时上报企业采取进一步合规措施。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zxSiqo_gQSeniGWAIlmeA

编辑:邓秋雨


1122#
 楼主| 发表于 2022-4-17 21:30: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被遗忘”的数据可移植性为何重现在欧盟《数据法》?
数据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能否助力欧盟企业在数据市场分一杯羹,欧盟数据战略能否重塑其数据经济的价值链分工,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和当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一个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通的共同市场一样,欧盟还想打造一个自由流动的数据共同市场,实现商业和工业数据的再利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今年二月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据法》(Data Act)草案,该草案是继《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之后欧盟数据战略中的第二项重要立法行动。《数据治理法》侧重建立数据单一市场的治理机制和框架,而《数据法》关注的是数据权利和义务本身,即谁可以获得因使用联网设备或服务(智能家居设备、工厂机器人、智能汽车等)而产生的数据、如何获得和迁移这些数据。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B2C和B2B之间数据分享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产品在设计和制造时、服务被提供时,应确保用户在默认情况下能获取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而在与第三方的数据分享上,数据持有者(data holders)有义务应用户的要求,向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数据。第六章则是关于在不同数据处理服务之间的切换。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应当保证用户将其数据、应用程序和其他数字资产移植到另一个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

上面所罗列的条文,其实都在讲同一件事情,即如何实现数据在企业、个人、公共机构的分享和迁移。在实现数据的再分配和再利用的目标之下,数据可移植性(Data portability)的概念在《数据法》草案中被重新提了出来。

数据可移植性早就被安顿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里的第20条里,即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通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提供给数据控制者的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数据主体有权将这些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立法者的初衷是让数据主体将自己的个人数据在社交平台和云储存中进行转移,从而防止供应商锁定。不过,这项原本能赋予数据主体更多掌控力量的权利,几乎无人问津。

伦敦大学学院研究者们2019年曾对物联网领域中的数据可移植性权利的实际操作性进行了研究。研究者评估了160家联网设备制造商的隐私政策,其中关于数据可移植性的内容非常有限。该研究还选择了四种在消费者种比较常见的联网设备提供商(健康监测Garmin和Fitbit,智能家居AmazonEcho和Google home),并进行了数据移植实验。实验人员首先向设备提供商请求获得设备使用数据,然后将这些数据传输到另一家相关的设备提供商。结果发现,在数据接收、数据格式、所花费的时间上几乎都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实验者们无法将接收到的数据移植到另一家设备提供商,而从一家设备到另一家设备的数据直接迁移就更不可能了。而且,数据接收者无法理解数据的属性和结构,这影响到了接收者对数据的再利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数据可移植性,其实包含两个层次:对数据的获得和实现向第三方的数据移植。研究中的设备提供商满足的是数据可移植性的第一个层次。研究指出,这些设备提供商,显然是利用应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5条(数据访问权)的那一套工具来应付来自数据可移植性的要求。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数据可移植性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截至2022年3月,因违反该条例而开出的罚单已达约16亿欧元,违反第15条的数据访问权也比较常见,而数据可移植性并没有出现在榜单中,不是因为该权利的主张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而是,它并没有引起重视。

不过,阿姆斯特丹法院曾于去年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使用英国网约车服务Ola的司机要求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获得他们的个人数据,且要求数据必须是通过API或CSV文件。而法院认为,“机器可读”并不一定要求数据控制者通过API或CSV文件格式提供数据。

数据的格式是数据移植性所涉及到的模糊地带之一。WP29工作小组(现为EDPB)曾在相关指南中对数据的可移植性进行了解读。在数据格式上,工作小组认为,数据控制者提供的数据格式得能支持数据能得到再次使用。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结构化、通用和机器可读”是最低要求,它必须促进数据格式的互操作性。而且,可移植性的目的在于产生互操作性系统,而不是兼容系统。同时,工作小组建议,在没有共同格式的情况下,数据控制者应当提供常用的数据格式,如XML、JSON、CSV等等。其实,工作小组给出的指南并不十分明确,且没有法律效力,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却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

当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个人数据,且侧重于个人消费者服务领域,比如社交媒体和云存储。而《数据法》不仅包括个人数据,也有非个人数据,侧重于物联网领域,也覆盖了云服务。后者在数据可移植性补充了前者。《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数据范围为数据主体“提供的与其相关的数据“,数据主体有权将个人数据从一个数据控制者直接移植到另一个数据控制者,但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而《数据法》则规定用户有权接收和向第三方迁移因使用产品或相关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数据,不管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不管是主动提供的还是被观测到的数据,不管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此外,草案还确保第三方访问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类型数据的技术可行性。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可移植性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会在《数据法》中得到格外重视。

但数据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商品,如果要实现数据的可移植性,还会涉及到互操作性。各个服务商或供应商之前的数据移植缺乏互操作性,其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

《数据法》草案中专门有一章在谈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该条款主要应用在欧盟数据空间、数据处理服务和智能合同上。在互操作性的基本要求上,数据空间运营商应充分说明数据集内容、数据结构和格式、访问数据的技术手段等。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欧洲标准化组织起草符合这些要求的协调标准,或通过实施法案的方式建立通用规范。在数据处理服务的互操作性上,规定应实现相同服务类型的不同数据处理服务之间的数字资产的可移植性。云服务和边缘服务也在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条文规定,云服务和云数据应在技术规范上实现移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云供应商锁定,保证多方供应商云环境。

数据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可能会是在欧盟数据战略中起到关键作用。不过,它能否撼动赢者通吃的局面、助力欧盟企业也挤进得数据市场分得一杯羹,而欧盟数据战略又能否重塑其数据经济的价值链分工,将是一个庞大的未来工程。

来源:FT中文网(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11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23:19: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用户IP属地信息保护第一案:微博强制公开用户IP属地信息被诉至法院
案件背景
2022年3月4日,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微博管理员”发布了有关“微博拟上线真实地理位置功能”的文章,文章指出该功能将对部分用户展示微博/评论地理位置信息(国内显示到省份/地区,国外显示到国家),且该功能无法由用户主动开启或关闭。

2022年3月9日,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小月在一些微博文章下面发表评论后,发现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被公示在自己发表的评论下方,但小月在评论前并未同意授权微博获取、收集其地理位置信息,小月甚至在手机设置的应用权限管理中关闭了微博的定位权限。

小月认为,微博平台的该行为实质是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所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损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向浙理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维权援助。

办案经过
2022年3月10日,法律援助志愿者协助小月完成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民事起诉状的起草等工作。

2022年3月13日,小月正式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上提交了起诉材料。
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法院指出小月所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应法院要求,法律援助志愿者协助小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反复修改。

2022年4月21日,小月收到了法院通知,该案已经正式立案。
来源:数据法学
编辑:吴漫

112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14:10: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马源

1125#
 楼主| 发表于 2022-6-4 15:02: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政法虎”张本才落马,曾任《检察日报》社长、总编辑
6月1日,上海“解封”首日,巧合的是,这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官宣“被查。
张本才落马的很突然。此前一天,他还曾公开露面出席会议。
据《解放日报》5月31日报道,5月30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其中,出席会议名单中便包括市检察院检察长。

而在一个月前,张本才曾公开主持会议。资料显示,5月6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5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本市相关会议精神。
担任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张本才还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履历显示,张本才是个“老检察”,毕业后一直在检察系统任职。
让人所熟知的是其从事检察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近20年。从一名校报编辑到创办《明镜周刊》、《检察日报》社长,再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的人生可以总结为“办报出色、仕途出彩、最终出事”。
资料显示,张本才,男,1967年生,汉族,山东临沂人,山东大学中文系本科毕业,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在大学期间,张本才就展露出文学才华发表过许多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并长期负责校报校刊编辑工作。
张本才的仕途起点很高。1990年,刚毕业的他便进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一年后,又进入中国检察报社担任了编辑一职。
此后的四年,在中国检察报社先后担任了文艺部副主任,后又任《检察日报》总编辑助理、总编室主任等职位。
期间,张本才曾短暂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
2004年2月,张本才再任检察日报社总编辑,同时兼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2005年3月任检察日报社社长、党委书记、总编辑。
2011年9月,张本才离开《检察日报》,先是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
2016年1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晋升副部级领导。
不少读者比较熟悉“郁东方”这个名字,资料显示,张本才以该名字开创的“郁东方传媒工作室”在90年代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实际上,“郁东方”就是张本才的笔名。
1994年,张本才主持创办了检察报的第一份周刊——《明镜》周刊, 并以笔名“郁东方”在《明镜》周刊的“每周观察”等栏目刊发评论文章,并为多家报纸提供评论类稿件。
由于文章精彩,观点独到,以《明镜》周刊为代表的检察报刊发行量迅速攀升,最多的时候达到60多万份,在中央级媒体报纸中进入前六名。
值得一提的是,张本才的前任是陈旭,而陈旭离任一年后,也落马被查。
据此前的报道称,原上海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因受贿案7423余万元,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披露的细节显示,陈旭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697909万元。
自此,张本才的落马成为了上海市近年反腐落马第二位市检察院检察长。
另据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11个省区市的“两院”同时出现了一把手都更换现象,在本次调整的12位领导中,张本才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
“他在检察系统口碑很好。”多年和张本才共事的老同事们说,他为人低调谦和、作风稳健、勤勉务实,长期从事检察机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
彼时的张本才“空降”上海,舆论也对他抱有很高的期望。
实际上,张本才在职期间还曾多次强调反腐。在刚刚接任上海检察院检察长一职的张本才在接受《解放日报》采访时强调,上海在“十三五”期间,将继续高压惩治反腐。
张本才表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上海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勇于担当,坚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重点查处危害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的职务犯罪,保障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要心系民生、维护公正,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腐败问题,保障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要严肃查处司法、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还要惩防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在任职的一年后的2017年,张本才再次强调反腐。
上海2017年“两会”结束后曾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6年,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承办和参办重大专案,锻炼了队伍,也增强了我们的信心。

当时,张本才还表示,新一年,一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治标”。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改革创新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二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作用,推动“治本”。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屈妍君


1126#
 楼主| 发表于 2022-6-5 23:54: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人工智能法》收到数千份修改建议
来源:Euractiv
翻译:黄锐奇,上海交大法学院硕士生
欧洲议会的每个政治团体对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提交了几百条修正建议,这为未来的讨论定下了基调。
这些修正建议总共有数千条,为将在夏季之前开始的复杂协商做了铺垫,在谈判期间,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IMCO)的联合报告员Brando Benifei和公民自由委员会(LIBE)的Dragoș Tudorache将寻求通过妥协来达成多数。
据一位欧洲议会官员称,两个主要委员会的欧洲议会议员在中右和中左轴线上几乎平分秋色,在最有争议的问题上,这将是一场"计算游戏"。
定义
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是人工智能(AI)本身的定义。
欧洲议会议员贝尼费提议采用宽泛的定义,并删除附件一中的人工智能技术和方法清单,以使该法面向未来。
相比之下,欧洲人民党坚持采用在经合组织层面商定的定义。欧洲人民党还提出了一个机器学习的定义,即在没有为特定任务明确编程的情况下寻找模式的能力。
这两位联合报告员坚持反对遏制通用人工智能的例外。相比之下,欧洲议会提议减轻这些提供者的义务负担,对新的、以前的和原来的提供者提出不同的要求。
范围
自由人Tudorache提出了一个新的条款,在监管的范围内捕捉元宇宙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包括对区块链支持的货币和NFT的提及。他还建议长臂管辖,在某些情况下将规则适用于不位于欧盟或不在欧盟经营的供应商。
禁止的实践
绿党议员在禁止行为方面提出了主要建议,将这一类别扩大到生物识别分类、情绪识别和任何自动监测人类行为。这些包括用于在执法、移民、工作和教育等领域推荐虚假信息和非法内容的推荐系统。
生物识别和认证
在一个重大的立场变化中,自由派的图多拉奇加入了社会民主党和绿党,主张完全禁止生物识别,取消了原提案中的例外情况。
关于生物识别,Tudorache和EPP都提议将进入服务、设备或场所的双方同意的认证排除在定义之外。
绿色团体提出禁止基于从互联网上刮取信息的私人生物识别数据库,如有争议的公司Clearview AI。
高风险系统
欧洲人民党提出了一个新的制度,改变了对属于附件三中提到的 "关键用例 "列表中的部门的系统的自动分类。
根据这些用途,人工智能供应商必须自我评估其系统是否对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构成重大风险。
此外,EPP建议,如果通过履行法规的风险缓解措施,系统已经通过操作对策或内置功能充分缓解了风险,那么高风险应用的义务可以部分或完全取消。
保守的立法者还将旨在评估信用度的系统排除在高风险名单之外。相比之下,绿党的欧洲议会议员将这一类别扩大到了媒体推荐系统、医疗保险过程中使用的算法、支付和债务收集。
绿色集团提出了更严格的环境要求,并增加了第三方和被通知机构的参与。此外,基本权利影响评估已成为所有供应商和部署者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的明确性
欧洲议会提议设立一个新的条款,通过引入一套原则来定义可信度,即在要求和技术标准方面,这一概念应如何应用于人工智能。
此外,为了更好地定义如何应用准确性、可靠性、稳健性和网络安全的概念,保守的立法者引入了要求国家计量和基准机构提供非约束性指导的条款。
治理
欧洲议会遵循主席国法国的建议,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欧洲人工智能委员会的工作,并提议给予该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以制定自己的议程。
绿党希望欧洲EDPS为该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欧洲EDPS将作为大型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欧盟合并条例的标准,其违规行为具有 "社区层面"。
两边的立法者似乎都同意给予监督机构更多的调查权,而绿党在更正权方面尤其雄心勃勃。
广告和黑暗模式
欧洲议会议员Maria-Manuel Leitão-Marques在无跟踪广告联盟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项单独的修正案,将用于提供在线广告的人工智能系统纳入高风险系统的名单。
绿色团体增加了一个段落,规定自动决策的透明度要求应有助于解决数字环境中的权力不平衡,并对抗黑暗模式。
罚款
自由派和保守派的议员都提议普遍降低罚款,特别是EPP包括对中小企业的豁免,并增加了当局在计算罚款时要考虑的因素,如意图、过失和合作。
相比之下,中左翼的Benifei正在推动全面增加制裁,并将规模和市场份额的考虑从当局实施处罚时必须考虑的标准中删除。
来源:数据保护官(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j2wdjh-qwEzjgDw5FDicw
编辑:屈妍君

1127#
 楼主| 发表于 2022-6-16 23:41: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一网络主播涉偷逃税被追缴罚没1.08亿!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网站截图

来源:半月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wxtc-snv-bSrDqEQst-_g


编辑:张铭麟

1128#
 楼主| 发表于 2022-6-18 20:56: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链接:http://www.cac.gov.cn/2022-06/17/c_1657089000974111.htm

编辑:张铭麟

1129#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22:27: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大法官欲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美媒的新闻自由差点没了!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意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当地时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基督教媒体公司Coral Ridge Ministries Media诉南方贫困法律中心 (SPLC)的关于重申“实际恶意原则”的请愿书。

Coral Ridge Ministries Media因为反同性恋言论,被SPLC指定为“反LGBT仇恨团体”(Anti-LGBT hate group)。该公司认为这是一种诽谤,故而起诉了SPLC,但该案在下级法院被驳回,因为该公司的诽谤之诉并不适用“实际恶意”原则。

“实际恶意”原则是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沃伦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的,指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明知陈述有误,或漠视事实真相,否则不能算是诽谤。这项原则给予了美国媒体极大的报道自由,被业界认为是1964年以来美国新闻自由最重要的法律保护原则。

但Coral Ridge Ministries Media认为这项原则并不合理,于是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重新审视“实际恶意”原则。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书,但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这情况下,他会批准移审令(certiorari),重新审视“实际恶意”原则。

托马斯表示,这个案例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展示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及后续案件是如何允许媒体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公众人物进行虚假诽谤,而几乎不受惩罚。”

托马斯认为,由于“实际恶意”原则规定的判定诽谤的标准几乎不可能被满足,所以Coral Ridge很难让SPLC对其所坚持认为的诽谤行为负责。

这并不是托马斯第一次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裁决表示不满,据彭博社报道,托马斯在2019年就曾呼吁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裁决。

但不得不说的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裁决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奠定了基石,“实际恶意”原则的确立让诽谤诉讼不再是遏制媒体发声的政治工具,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言论自由。正如当时作出裁决的大法官布伦南法官所说:“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130#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16:01: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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