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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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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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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楼主| 发表于 2022-2-16 23:3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全文 | 美国拟出台《删除法》,赋予个人广泛的删除权,以对抗数据经纪人滥用个人信息
参议员奥索夫正在努力控制经纪人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 用户将能够要求数百个数据经纪人一次删除他们的私人数据 华盛顿特区——美国参议员 Jon Ossoff (D-GA) 正在努力让美国人重新掌控自己的数据。
今天,参议员 Ossoff 和参议员 Bill Cassidy, M.D. (R-LA) 提出了两党《数据删除和限制广泛跟踪和交换 (DELETE) 法案》,该法案将允许并授权美国人要求数据经纪人删除他们的个人数据。
数据经纪人是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出售个人数据的公司。 《删除法案》将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创建一个在线工具,美国人可以在其中向所有持有其个人数据的注册数据经纪人提交一次性数据删除请求。该法案还将创建一个“不跟踪列表”,以禁止公司在未来收集这些用户的数据。
“数据经纪人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收集和转售关于我们所有人的大量个人信息。这项两党法案是关于将我们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归还给我们,即美国人民,”参议员奥索夫说。
“人们希望隐私和他们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卡西迪博士说。“该法案为美国人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以确保他们的个人数据不被数据经纪人跟踪、收集、购买或出售。”国会女议员 Lori Trahan (D-MA-03) 在美国众议院介绍了配套立法。
“所有政治派别的美国人都同意,在线公司几乎完全控制了他们收集的数据,他们是对的,”众议员特拉汉说。
“一旦我们的电话号码、网络历史甚至社会安全号码被添加到数据经纪人的名单中,就几乎不可能将其删除。我很自豪地引入两党删除法案,通过赋予我们每个人从这些列表中删除敏感个人信息的权利,将权力交还给消费者。”
来源:数据保护官
编辑:李佳怿

1112#
 楼主| 发表于 2022-2-28 19:1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起诉前调查记者刘虎

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原媒体人刘虎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退休员工汤计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起因:

刘虎发文称汤计收房“平事” 被中纪委调查

2月23日,原媒体人刘虎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火星上的故事”发文称,自己前些天收到了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法院发出的传票。

公开资料显示,刘虎曾是我国知名调查记者。曾前后在《重庆晨报》、《成都商报》、《新快报》任调查记者。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震动舆论场,但也是因为举报,曾遭遇关押。

此次纠纷,主要是因为刘虎其另一微信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于今年1月20日发表的《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一文。

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三个点:

1.收受一套房产,帮山西商人“平事”。

文章引用微信公众号“鹈鹕说”与2021年12月发表的多篇文章,称汤计因为帮恒大公司、山西朔州商人殷培智等使用舆论工具,利用其身份影响力,干预司法走向,把其盟友的对手搞得几乎破产、心力憔悴,而他自己则获得了呼和浩特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首期14栋一套价值159万余元的洋房。该房实际记在其女儿汤苜名下。

刘虎本人在实地走访,从当事方内蒙古宏泰房地产董事长张宇2019年8月13日提供的《销控表》再次证实,这套房确实在汤苜名下,显示的是全款购得这套住房,但宏泰一名高管却表示,汤计实际并没有出一分钱房款,钱是由宏泰公司支付的。

2.汤计被实名举报,涉嫌受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干预司法等多项犯罪活动

文章称,汤计被内蒙古宏泰实名举报,积极干预司法,敲诈成功1.5亿元。宏泰股东还表示已向中纪委、新华社反映事件,2021年12月下旬,中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已立案,并派人前往内蒙古调查。

虽然之后汤计在微博称欢迎“组织上”调查。但有内蒙古资深记者对刘虎表示,汤计的微博没有正面回应其是否收受了住房、是否多次前往警局干预司法的问题,试图以“动机论”、“阴谋论”蒙混过关,令人失望。

3、被指消费呼格吉勒图案、在内蒙古山西“吃得开”

多名媒体人对刘虎透露,呼格吉勒图案的翻案,与汤计的内参没有直接关系,“他却贪天之功,仿佛成了正义的化身。”

据了解,因为呼格吉勒图案,因汤计在报道和推动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中的杰出贡献,2015年01月22日,在汤计已退休后,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给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此后,汤计又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国“十佳记者”、“2015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和中国十大“正义人物”等荣誉称号。

此外,文章中还有媒体人对刘虎表示,汤加常年在内蒙古山西”很吃得开“。

汤计回击:告上法庭,索赔160万

在刘虎披露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汤计称,前文中刘虎文章中提到的三个主要内容中,大量整合、引述未经核实、缺少事实依据的不实言论,严重误导了公众。文章中涉及的多名媒体人对汤计的评论,是对汤计所获荣誉的诋毁、贬损,侵害了汤计的荣誉权。

汤计认为,刘虎作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应当立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荣誉,并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内容进行审核、把控,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腾讯公司对涉案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永久关闭“巴蜀独立评论”公众号,并就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刘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汤计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对“巴蜀独立评论”发布的侵害汤计名誉权、荣誉权的全部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账户等必要措施;刘虎连续三十日在“巴蜀独立评论”头条文章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中央级媒体报纸上向汤计公开赔礼道歉;刘虎赔偿汤计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及汤计维权产生的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等10万元,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刘虎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后,澎湃新闻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采访了双方当事人。

刘虎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已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新城区法院将于今年3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汤计则向澎湃新闻表示,“我是所有的东西在法庭上见,这也是我的原则,所以你也不要问了……刘虎他自己愿意卡拉OK,自娱自乐,他就自己玩去吧,我跟他法庭上见,其他的不用说。”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古凤

1113#
 楼主| 发表于 2022-2-28 22:58: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将于明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普通用户而言,算法摸不着也看不懂,却在广泛影响着我们通过各种平台获取互联网信息服务。

算法无处不在 滥用问题不断

算法推荐技术通过抓取用户日常的使用数据,分析得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喜好,进而精准化地提供信息、娱乐、消费等各类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流量造假、诱导沉迷等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烦恼。由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与互联网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大安全感知报告(2021)》显示,有七成受访者感到算法能获取自己的喜好、兴趣从而“算计”自己,近五成受访者表示在算法束缚下想要逃离网络、远离手机。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左晓栋:这些服务的推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给我们定制的,那么定制就容易产生滥用,轻则损害我们个人的权益,严重的就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算法推荐必须要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各类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几乎都在监管范围内,如各类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及餐饮外卖平台等。

为了打破算法摸不着也看不懂的“黑箱”,《规定》明确要求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权和算法选择权,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剑指大数据杀熟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个人信息搞大数据“杀熟”,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让消费者十分反感。对此,《规定》又将如何破解呢?

浙江绍兴的胡女士通过某商旅平台定购了一家酒店房间,结账时发现,通过平台支付的房费比酒店实际房价高近一倍,而她是该商旅平台的高级会员,本该享受8.5折优惠。胡女士怀疑商旅平台通过她此前的消费行为,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将商旅平台告上法庭。去年7月,法院一审对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予以准许。这起案件被众多媒体称为“大数据杀熟”第一案。


同样的送餐时间、地点、订单、外卖平台,会员却比非会员多付钱;同时同地打同类型车到同一目的地,某打车平台曾被用户发现熟客反而收费更高,类似的消费投诉多有发生。对此,《规定》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左晓栋:有的平台就会说,这个算法是我的知识产权,是我的商业秘密,我不能公开,这些说辞都不能成立了,平台的算法要保证必要的透明性。

专家强调,《规定》还明确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删除权等权益。通过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并提供选择或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避免消费者被算法“算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避免被算法所

此外,在《管理规定》中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相关情况,再来了解一下。

2020年9月,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备受关注。文章描述了在外卖平台系统的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外卖骑手的配送时间不断被压缩,而骑手在强大的系统驱动下,为避免差评、维持收入,不得不在现实中选择逆行、闯红灯等做法。不少外卖骑手表示,几十层的高层楼宇,电梯一等就是十几分钟甚至更长,但这样的客观情况,并没有被“算法系统”考虑进去。


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梁正:由于机器还在发展阶段,针对一些劳动工作场景,把决定权力交给机器,有很大的潜藏的公平性、可靠性的风险。

互联网平台优化算法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算法模型计算出业务经营的最佳策略,与此同时,与算法相配合的还有一整套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旦违背部分算法规则,则会在考核中失去“优势”,并可能带来了一些恶性应对行为。对此《规定》专门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王奕


111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4 21:44: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附件: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培育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和招募志愿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鼓励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对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互联网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时段、时长和内容,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发现违反本条例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发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未予以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其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依法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
  前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有必要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四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第四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督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五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用,并通过国家建立的统一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其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用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终止服务、注销账号。
  第五十四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第五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70.4%的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有关文件多次提出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也多次将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网信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司法部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大范围征求中央有关单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学校、家长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赴地方进行实地调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修订进展,反复研究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需要提高,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能力不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第十三条)。二是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配备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四条)。三是明确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有关场所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的功能(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四是强化学校、监护人的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上网管理制度,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六是强化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并设置专门义务(第二十条)。
  (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针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相应规范,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三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第二十七条)。四是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五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六是明确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和提供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第三十七条)。四是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第三十九条)。五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要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六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网瘾矫治机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第四十六条)。二是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四是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是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编辑:蒋可心

1115#
 楼主| 发表于 2022-3-19 16:39: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算法合规编译】应当如何开展人工智能风险管理?

【编者按】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近期发布了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动态性、复杂性和潜在影响性,因此NIST提出应当科学管理人工智能系统的总风险,尤其是那些发生效率较低但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风险。在此份文件中,NIST非常明确地对“风险”进行了定义,提出“风险”是指事件发生概率和相应事件后果的综合度量。NIST提出的框架概念文件以有意义、可操作和可测试的方式提出了人工智能系统可信度的衡量标准,并列出有效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人工智能的风险管理拟议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1)核心层,2)概况层和3)实施层。各个部分中又包含了不同的功能、类和子类,贯穿整个AI系统生命周期。NIST发布的这份文件对于企业构建算法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概述
1
本概念文件描述了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AI RMF或框架)提出的基本方法。AI RMF旨在供自愿使用,并解决AI产品,服务和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和评估中的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将算法方法和自动化扩展到新领域、新角色,包括为人们提供建议并在高风险决策中行动。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推荐、判断、模式识别以及自动规划和决策框架等任务,需要管理相关风险目标,为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提供机会,提高其可信度和实用性,同时解决潜在的危害。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遵循与其他学科类似的流程。然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带来了独特的挑战。一个例子是对AI系统的效果的评估,这些系统的特点是时期长,概率低,系统性和影响大。应对可能对社会造成代价高昂的后果或灾难性风险的情况时,应该考虑:强调管理人工智能系统的低概率、高后果效应带来的总风险,以及确保同更强大的先进人工智能系统保持一致的必要性。这项拟议的AI RMF是一项初步尝试,旨在描述AI风险与其他领域风险的区别,并提供了方向 - 利用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方法 - 用于创建和维护可广泛采用的可操作指南。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既反映了人工智能使用的广度,也反映了该领域快速发展的性质。AI生态系统是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家园,包括开发人员,用户,部署者和评估人员。对于组织而言,跨业务和社会关系大规模识别、评估、优先排序、响应和沟通风险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些挑战将人工智能风险的异质性放大,无论是在程度上还是在性质上,其中可能包括有害偏见,对安全的威胁,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等。

自愿共识驱动形成的框架可以帮助创建和维护人工智能驱动系统和商业模式核心的信任,并进行灵活性创新,使得该框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NIST在该框架上的工作与其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工作是一致的 - 正如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the National AI Initiative Act of 2020),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SCAI)建议,以及联邦政府参与开发人工智能标准和相关工具的计划(the Plan for Federal Engagement in AI Standards and Related Tools)所要求的那样 - NIST与私营和公共部门合作开发AI RMF。

范围和受众
2

NIST制定的 AI RMF旨在作为映射、测量和管理AI系统相关风险的方案,涵盖各种类型、应用程序和成熟度。该文件的组织和编写方式将使其可以被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组织理解和使用,无论该部门或对特定类型技术的熟悉程度如何。最终,它将以多种格式提供,包括交互式版本,以便为用户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目标主要受众是:

(1)负责设计、开发AI系统的人员;

(2)负责使用或者部署AI系统的人员;

(3)负责评估或管理AI系统的人员;

作为本指南中关键激励因素的受众是:

(4)在AI系统新引入或扩大的风险领域受到潜在伤害或遭遇不公平的人。

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风险管理进程。这些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行动/任务倡导者(领导层),项目管理,系统工程师,AI开发人员,需求方代表,测试和评估人员,终端用户和受影响的社群,具体取决于应用程序。

框架风险
3

在AI RMF中,“风险”是指事件发生概率和相应事件后果的综合度量。虽然对后果的一些解释只关注负面影响(坏事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但NIST打算使用更广泛的定义,对潜在影响提供更全面的看法,包括积极的影响,与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实现积极成果的目标相呼应。如果处理得当,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和增强人们能力、为人们和社会带来新的服务、支持和效率方面具有巨大潜力。识别并最小化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潜在成本将推进这些可能性。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既要提供一条途径,来尽可能减少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期负面影响,如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威胁,也要寻找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影响。

AI RMF致力于为共同理解AI整个生命周期角色和责任奠定基础。对于责任是分散在整个组织中并受其管理,还是由没有任何组织从属关系的个人承担,这是不可知的。本框架概念文件以有意义、可操作和可测试的方式表明人工智能系统可信度的衡量标准,并列出有效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该框架旨在随时可供在AI全生命周期中具有不同角色和职责的人员使用。

AI RMF的属性
4

NIST根据最近一次的信息请求通知(RFI)和研讨会的公众反馈开发了一组属性。NIST鼓励大家就本概念文件中设想的框架以及AI RMF初始开发期间发布的所有未来文件是否成功满足这些预期发表意见。以下内容构成了 NIST 的框架属性列表:

通过公开、透明的流程,以共识为导向,制定并定期更新。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机会为AI RMF的发展做出贡献和评论。

清晰易懂。使用广泛受众可以理解的简单语言,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领导层,以及更广泛的那些非AI专业人士,同时仍然具有足够的技术深度,对从业者有用。AI RMF应允许在整个组织内与客户和广大公众沟通AI风险。

提供通用语言和理解来管理AI风险。AI RMF应提供AI风险各方面的分类、术语、定义、指标和特征,这些方面在各个部门之间是常见且相关的。

易于使用。使组织能够通过所需的操作和结果来管理 AI 风险。作为组织更广泛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流程的一部分,随时进行调整。

适用于与技术无关(水平)和特定上下文(垂直)的用例,以便对广泛的视觉、行业和技术领域有帮助。

基于风险,注重结果,成本效益,自愿性和非规范性。提供自愿使用的效果和方法集,而非一套适用于所有需求的方法集。

与管理 AI 风险的其他方法保持一致。AI RMF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标准、指南、最佳实、方法和工具,提高对AI风险管理的认识,并说明对额外改进资源的需求。支持各组织在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或监管制度下运作的能力应不受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一份动态文件。AI RMF应能够随着AI可信度的技术、理解和方法以及AI使用的变化而随时更新,同时利益相关者也能从实施AI风险管理中,尤其是本框架中进行学习。

AI RMF的结构
5

AI RMF的拟议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1)核心层,2)概况层和3)实施层。此结构以及核心层、概况层和实施层的预期定义类似于 NIST 改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框架(网络安全框架)和 NIST 隐私框架中使用的结构。

5.1核心层

核心层提供了一组精细的活动和成果,使能够就管理人工智能风险进行组织对话。与NIST网络安全和隐私框架一样,核心层并非是用于执行的操作清单。相反,它定义了有助于解决AI风险的关键结果。核心层将包括三个要素:功能、类和子类。图1说明了核心层的拟议结构。表1提供了一些示例来帮助阐明这些功能的意图。


5.1.1功能

功能在其最高级别组织AI风险管理活动以建立上下文,并列举、评估、处理、监控、审查和报告风险。类是将功能细分为与方案需求和特定活动密切相关的结果组。子类进一步将类划分为技术或管理活动的具体成果。

NIST提出了以下功能:

映射:建立上下文,并列举与上下文相关的风险。
此功能的目的是“查找、识别和描述 AI 系统带来的风险”。作为该功能的一部分,收集的基线信息为有关模型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包括根据对收益,成本和风险的定性或更正式的定量分析,决定一个AI解决方案与现状相比是不必要或不合适的,并停止开发或避免部署。

注1:上下文(context)是指系统领域和预期用途以及范围,它可能与时间框架、地理区域、社会环境文化规范有关,在这些规范中存在预期利益或危害、特定的用户群以及用户的期望,以及任何其他系统或环境规范。

注2:风险列举(Enumeration of risks)是指了解人工智能系统对个人、团体、组织和社会构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数据、模型、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方式及其对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影响相关的风险。

注3:该功能应由一个足够多元化和多学科的团队来执行,该团队代表组织的多个部门,理想情况下包括来自组织外部的足够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

估量:对列举的风险进行分析、量化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追踪。
该功能的目的是了解风险或影响的性质及其特点,并促进对下文所述风险的管理。该功能为确定应如何管理所列举的风险奠定了基础。

注4:风险分析和量化可能包括风险水平,并涉及对不确定性、权衡、后果、可能性、事件、情景、控制及其有效性的详细考虑。一个事件可以有多个原因和后果,也可以影响多个目标。

管理:根据估量的严重程度,将风险按优先级排列,并加以避免、缓解、共享、转移或接受。
该功能的目的是支持决策,对解决风险的选项进行选择并实施。决策应考虑上下文、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和感知的后果、拟议制度与现实世界状态的相互作用,以及在部署或改变现状(包括其他系统、组织结构等)前就可能解决潜在过渡成本,以确保实现效益并将风险降至最低。

注5:该功能应处理列举的风险,但也包括对最初未列举的风险进行检测、监控和跟踪,以及将其引入更新的列举风险清单的过程。

治理:适当的组织措施,一系列政策,流程和操作程序,以及角色和职责规范。
该功能的目的是培养和实施风险管理文化,并帮助确保进行有效和持续地响应风险。

注6:治理应是每个功能的一部分,也是其自身的一项功能,反映了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和程序中融入治理考虑因素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治理可以被列为第一项功能,但它被列在前三个功能之后,以强调其作为在AI系统生命周期内有效进行AI风险管理的持续要求的重要性。如治理仅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早期阶段是稳健的,而不是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则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5.1.2

类是将功能细分为与方案求要和特定活动密切相关的结果组。为更好地解释每项功能的意图,每项拟议功能的可能类别示例见表1。此处所示的表1并非详尽无遗。(NIST特别邀请人们就AI RMF中应包含的潜在类别发表意见。)

5.1.3子类

子类进一步将类划分为技术或管理活动的特定成果。

5.2概况层

通过概要文件,用户能够对最符合组织价值观、使命或业务需求和风险的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和成果进行优先处理。概要文件可以是技术和非技术指南,用于管理特定于上下文的用例的 AI 风险。这类文件可以说明如何在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或在行业、技术和最终应用中管理风险。

5.3实施层

实施层对组织流程进行高效的沟通、决策以及所需资源提供支持(包括工程工具和基础设施以及具有AI专业知识的工程师),以管理组织或有关情况下发生的AI风险,来实现概要文件中成果和活动。


图1. 风险管理应在整个AI系统生命周期中进行,以确保持续和及时的风险管理。治理被建议作为其自身的一项功能,并贯穿于风险管理过程的其他功能。AI 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的示例活动如下。预设计:包括数据收集、管理或选择、问题公式化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讨论。设计和开发:数据分析、数据清理、模型训练和需求分析。测试与评估:技术确认与验证。部署:用户反馈和用户覆盖、部署后的监控和停用。


表 1. 每项拟议功能的类的可能示例

AI RMF的有效性
6

鼓励组织根据其目的、实施计划、指标和预期行为定期评估 AI RMF的表现。与NIST和其他机构共享对于AI RMF有效性的反馈,以推动AI RMF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持续改进。

来源:网络法理论与实务前沿

编辑:蒋可心

1116#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15:42: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回应:正在核实研究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九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运营方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维权一事引起多位代表委员关注。

中国知网总部办公楼。长江日报驻京记者柯立2021年12月8日 摄

  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正在核实研究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

  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在回复记者网上留言说:“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核实研究。”对这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去年12月16日给出的答复是:“市场监管总局将予以核实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之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反垄断法》是非常专业的一部重要法律,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才能判定知网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执法或司法机关在判定时要遵循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第二步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步是判定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另有专家介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是合法的,只有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调查一般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

  多位代表委员发声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针对赵德馨老教授状告知网维权一事公开发声,在剖析知网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具体建议。

  01
  赵德馨老教授状告知网维权一事让全国人大代表、湘能华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苗振林印象深刻。今年全国两会,他精心准备了两个建议,其中一个是《关于加强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建议》。3月6日湖南代表团小组讨论会上,苗振林发言时专门提到了这一建议。他说,知网作为科技文献数据服务商,在知识服务和商业性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如果以国家力量来推动,肯定可以做得更好。

  02
  “我一直在关注九旬老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的相关报道,知网的转型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知网的垄断问题迟早会解决,他对此充满希望。他认为,知网让知识变得越来越贵,根源在于垄断。他说:“最珍贵的往往是免费的,比如空气,而知识是现代社会的空气,知识获取成本越低,越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03
  全国政协委员傅道彬认为,我国现在最大的科学文献检索系统,基本由中国知网、万方等文献检索系统承担。这些检索系统虽然对中国学术研究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着收费过高、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等问题。在信息化时代,国家应该建立独立的供全民免费使用的信息库和信息检索系统。

  04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知网的版权问题是多年堆积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并且这种整改要上升至一个法律行为。”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建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顶层设计,通过法律来规范、引导中国知网等学术数据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05
  “公众对知网利用数据资源收费和获利过高的质疑一直存在。”全国政协委员、云南联通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张云勇认为,“知网的论文检索和查重服务应该更为普惠,让知识分子和广大师生用得起”。

  06
  知网问题还引起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关注。他今年已完成《关于破除知网困境,推动知识共享和科研创新的提案》等提案,考虑到有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细化等原因,准备等文本更成熟时再提交。

  科技日报在两会期间刊发评论:网上“天下苦知网久已”的声讨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始终未能找到一个平衡点。要解决这个问题,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的关系,须贡献中国智慧。

来源:学术成长学苑(公众号)

编辑:张铭麟
1117#
 楼主| 发表于 2022-3-24 15:55: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关于处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已出版学术著作的意见
  作者:仲娅,杭州一法律工作者。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李步云教授在《人民日报》发表过一篇《论罪犯的法律地位》,指出罪犯理应接受法院的依法生效判决,一部分财产、自由等方面乃至生命的权利被依法剥夺,但人们需要注意的是,罪犯总有未被判决剥夺的剩余权利,对这未被法院依法判决剥夺的剩余权利,人们也理应尊重和保障。李教授的这篇文章在当时颇具启蒙意义,它纠正了过去一些人认为罪犯没有什么剩余权利,可以“斗倒斗臭,再踏上一只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的不当看法。

  一些曾经在一定领导岗位的专家,在任期间出版了一些学术著作,或者主编出版了一些学术著作。但后来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而被调查、逮捕,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罪处刑,那么对他们在此之前出版的学术著作该当如何处理?笔者循着李教授几十年前《论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的思路,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如下处理:

  第一,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之前的监委调查留置,公安侦查和逮捕、起诉,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等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版的著作不得下架停止销售、销毁,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学术著作出版权未被法律剥夺,需要给予尊重。

  第二,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罪犯的政治权利被剥夺,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生效之前罪犯出版的学术著作仍然不得下架停止销售。

  第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没有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出版学术著作。

  第四,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的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期限已经终结,那么罪犯就可以恢复出版学术著作的权利。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Qy_jOTCo0dZhZiyUvMHBg

编辑:张铭麟

1118#
 楼主| 发表于 2022-3-29 19:11: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侵犯肖像权 索赔18.3万元
3月28日,自媒体人“万小刀”发文称,艺人小沈阳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他,索赔18.3万元。“万小刀”已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将在4月20日开庭审理。

万小刀”称,小沈阳起诉他的原因,是因为他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这篇文章采用了《鲁豫有约》等媒体采访小沈阳的截图。小沈阳以此认为“万小刀”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将“万小刀”起诉至法院。
小沈阳起诉自媒体索赔18.3万元
根据“万小刀”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小沈阳起诉广州云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为“万小刀”。小沈阳起诉的理由为:小沈阳是知名艺人。代表小品有《不差钱》《捐助》《同桌的你》。代表电影有《猛虫过江》《情圣》《西游记女儿国》。曾获得过2010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第30名;2011年,获得华鼎奖华语年度电影十佳新锐演员。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万小刀”收到的民事起诉状

小沈阳在起诉书中提到,2021年0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小沈阳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小沈阳肖像权,小沈阳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小沈阳认为,他作为一名演艺人员,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万小刀”非法使用小沈阳涉案图片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小沈阳享有的肖像权,给小沈阳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小沈阳为了维权也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

“万小刀”收到的开庭传票

小沈阳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停止侵害;判令“万小刀”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小沈阳道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成本3千元,共计18.3万元。
“万小刀”表示系粉丝追星行为
“万小刀”认为,他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万小刀”表示,他作为小沈阳粉丝,引用了主流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演出剧照以及《鲁豫有约》等媒体采访小沈阳的截图,目的只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万小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
“万小刀”称,小沈阳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受到公众和粉丝的监督,对粉丝“合理使用其肖像行为”应保持足够理解与宽容。小沈阳在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保护上,相较普通人,应具有更高的容忍度。
“万小刀”此前发布微博,表示他收到被起诉一事后,曾通过天眼查检索,发现小沈阳已起诉多家自媒体公司,案由均为“侵犯肖像权”,多数案件因正在审理等原因未公布判决结果,其中仅有2起案件小沈阳胜诉。
红星新闻检索发现,小沈阳胜诉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淘宝商家未经授权,用小沈阳剧照制作恶搞搞笑T恤售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小沈阳的肖像权。另一起小沈阳胜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运营某公众号的主体,未经小沈阳授权同意,在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引用小沈阳本人肖像头像的6张照片,文章后附的阅读版面,包括该公司的购物链接、课程推介链接和公众号二维码和文章打赏板块。“该文章公开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的阅读群体,”引用小沈阳照片并不满足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之条件,不适用于肖像权合理使用范畴,构成肖像侵权。
“万小刀”则表示,自己的文章中没有带商城链接或者公司介绍,“纯粹个人文章,文章文末只带我个人公众号二维码和个人作品介绍。”他认为,他所引用的小沈阳照片未进行过任何加工,没有进行任何恶意丑化;也没有在肖像图片上投放任何商业广告、链接,没有利用小沈阳的照片进行任何盈利活动,只是作为小沈阳的粉丝,对小沈阳的艺术之路进行思考与监督。他作为粉丝,对被小沈阳起诉一事表示心寒。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万小刀”的微信公众号,也无法检索到涉案文章。据“万小刀”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显示,这篇文章阅读数约为13万,打赏共计160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
链接:
编辑:马源


1119#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16:45: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出版管理条例》全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四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编辑课堂(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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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8 20:20: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晨报社破产清算!!债权人申报债权!又一个传统纸媒陨落

日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京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晨报社破产清算案件。
2022年3月17日,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晨报社管理人,案号为(2022)京01破52号。
北京晨报社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向北京晨报社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法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09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晨报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北京晨报破产案,正有序的推进。
事实上,2018年12月31日,北京晨报正式休刊。当日,北京晨报头版发布了这一消息。配文:早安北京晨报明起休刊抱歉这个冬天的离开20年来,我们跨过千山万水20年后,我们还要跋山涉水我们并未远去我们在这座城市的血脉里“廿”念不忘,一如往
1998.7.20—2018.12.31


同时,北京晨报发表了休刊纪念文章——《1998年之前,,,2018年以后》。刊发于2018年12月31日第16版,原文如下:





主动拥抱变化,或被变化拥抱,无论是哪种情况,无论舍与不舍,今天,《北京晨报》要跟大家说再见了。这份创刊20年的新闻纸,头版左上角的标注会永远定格在“第7461期”。
7461个沉甸甸的日子,20年无法回头的光阴。1998年,作为首都第一张都市早报与第一份彩色日报,《北京晨报》创刊,并被市民亲切地称为“信息早餐”。那一年,人们出行打车会打辆“小面”,先富起来的人正考虑买辆“夏利”,手机要在“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中精心挑选,年轻人腰间别着“Walkman”骑着二八单车穿行在“崇文”、“宣武”的老胡同里,平面直角彩电上正用“爱多VCD”播放着《泰坦尼克号》,晚上一家人的欢乐时光是围坐在一起看《还珠格格》……都成历史了,人生若只如初见该多好,那一年,晨报人都好年轻,都还长着一张没被岁月“欺负”的脸。
20年,立足北京、放眼全国,这片土地上的所有大事,《北京晨报》从未缺位。抗洪、加入WTO、奥运、地震、暴雪暴雨,北京晨报记者总是第一时间抵达新闻现场,与万千读者同喜同悲。这份报纸并不只关心宏大叙事,在那些平常与温和的日子里,《北京晨报》偏爱把事关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的最新消息放在报纸头版,放在报纸最显著的位置上。生于斯、长于斯,我们执拗地牵挂着这座巨大城市里的普通人,像一位有点唠叨的老友。
却终究要告别,精致的新闻早餐遇到了全天候的信息零食。就仿佛竹简看到印刷、诗词遇到白话、邮筒碰到网络、纸笔见到键盘,曾经美好的东西,并非不能渐行渐远。有的人没有错,他只是不年轻了;有的事物没有错,它只是该转身了。或许是巧合——20年前,《北京晨报》在一轮巨大的媒体变革中应运而生;20年后,这份报纸在另一轮澎湃的媒体变革中毅然转型。应该是注定——40年来,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小至人与报,大至家与国,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才能与时代同行。大势所趋,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格局已经显露,浪潮之下,晨报人整合优质资源尽快抵达新的阵地无可避免。
20年前,我不认识你、你不属于我;20年后,我们是朋友、还可以问候。改写一句比这份报纸还“年轻”5岁的老歌词,前半句说的是《北京晨报》,后半句说的是北京晨报人。1998年之前,我们跨过千山万水;2018年之后,我们还要跋山涉水。20年,看似跋涉良久,无非人生节选、长河片段。祝福那选择坚守的,愿你们专心逐梦,勿忘刚来报社时心中的火与眼里的光;祝福那选择远行的,愿你们勇敢生活,他日相见时,心中有火,眼里有光。
最好的祝福,留给曾经与现在的读者们。你们是《北京晨报》最亲切的陌生人,列车里、飞机上、街头巷尾,每每看到读报的你们,都想送上一个大大的拥抱。感恩这么多年的陪伴,抱歉这个冬天的离开。2019年的新年贺词今天提前发出,所有晨报员工在这里向所有读者深深鞠躬,祝大家元旦快乐、新春大吉、长假开心、中秋团圆!愿你们身体健康,愿你们幸福从容!我们并未远去,我们在媒体里,在各行各业里,在大家的朋友圈里,在这座城市的血脉里,“廿”念不忘,一如往昔。

(北京晨报创刊号 来源:网络)

又一个传统纸媒陨落,是喜还是忧呢?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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