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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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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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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18 17:50: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听哲里丨简明伦理学第5讲:功利主义的历史
功利主义的历史
功利主义是哲学史上最强大、最有说服力的规范性伦理学方法之一。虽然直到19世纪才被完全阐明,但在整个伦理理论史上都可以看到原初的功利主义立场。
虽然讨论的观点有很多种类,但一般认为功利主义是指道德上正确的行动是产生最多好处的行动。有许多方法来阐述这一一般主张。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该理论是一种后果主义的形式:正确的行动完全是根据产生的后果来理解的。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区别在于相关后果的范围。在功利主义看来,一个人应该使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别人的利益。
古典功利主义者,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将善与快乐相提并论,因此,与伊壁鸠鲁一样,是价值方面的享乐主义者。他们还认为,我们应该使善最大化,也就是说,为 "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数量的善"。
功利主义的特点还在于公正性和代理人的中立性。每个人的幸福都是一样的。当一个人将善最大化时,它是公正地考虑的善。我的利益并不比其他人的利益更重要。此外,我必须促进整体利益的原因与其他人必须促进利益的原因是一样的。这并不是我所特有的。
事实证明,这种道德评价和/或道德决策的方法的所有这些特点都有些争议,随后的争议导致了经典理论的改变。
古典功利主义的前奏
虽然功利主义的第一个系统论述是由杰里米·边沁(1748-1832)提出的,但激励该理论的核心视角产生得更早。这一视角是,道德上适当的行为不会伤害他人,而是增加幸福或 "效用"。功利主义的独特之处在于,它采取了这种视角,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种道德评价和道德指南的理论。古典功利主义的早期先驱包括英国的道德家,坎伯兰,沙夫茨伯里,赫奇逊,盖伊和休谟。其中,弗朗西斯·赫奇逊(1694-1746)在谈到行动选择时是明确的功利主义。
一些最早的功利主义思想家是 "神学 "功利主义者,如理查德·坎伯兰(1631-1718)和约翰·盖伊(1699-1745)。他们认为,促进人类幸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这是上帝所认可的。在列举了人类承担义务的方式后(通过感知 "事物的自然后果"产生的德行的义务、由法律产生的我们的公民义务,以及由 "上帝的权威 "产生的义务),约翰·盖伊写道。"......从对这四种义务的考虑来看......很明显,一个充分和完整的义务,将延伸到所有情况,只能是来自上帝的权威;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在所有情况下使一个人幸福或痛苦:因此,由于我们总是有义务遵守被称为美德的规定,很明显,它的直接规则或标准是上帝的意志"。盖伊认为,既然上帝想要人类的幸福,既然上帝的意志给了我们美德的标准,"......人类的幸福可以说是美德的标准"。这种观点与带有自我主义因素的人类动机观相结合。一个人的个人救赎,她的永恒幸福,取决于是否符合上帝的意愿,就像美德本身一样。促进人类的幸福和自己的幸福是一致的,但是,鉴于上帝的设计,这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
然而,这种功利主义的方法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因为它不清楚上帝做了什么基本工作,至少在规范性伦理方面上帝没有给出什么明确的答案。“上帝是规范性的来源”这个观点可以与功利主义兼容,但功利主义并不要求这样。
值得注意的是盖伊对后来的作家,如休谟,的影响。正是在盖伊的文章中,涉及到了休谟关于美德本质的一些问题。例如,盖伊对如何解释我们对行动和性格的赞许和不赞许的做法感到好奇。当我们看到一个恶毒的行为时,我们不赞成它。此外,我们将某些事物与它们的影响联系起来,因此我们形成了积极的联想和消极的联想,这也是我们道德判断的基础。当然,我们将幸福,包括他人的幸福视为一种善,是由于上帝的设计。这是神学方法的一个关键特征,休谟显然会拒绝这种方法,而支持对人性的自然主义观点和对我们与他人的同情性交往的依赖,这是沙夫茨伯里(下文)所预期的方法。例如,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后来发展了功利主义的神学方法,但由于在呼吁上帝方面缺乏任何理论上的必要性,其吸引力变得越来越小。
安东尼·阿什利·库珀,沙夫茨伯里的第三任伯爵(1671-1713)被普遍认为是最早的 "道德感 "理论家之一,认为我们拥有一种 "内在的眼睛",使我们能够进行道德上的辨别。这似乎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对与错的感觉,或道德上的美与丑。同样,这一学说的某些方面将被弗朗西斯·赫奇逊和大卫·休谟(1711-1776)所采纳。当然,休谟会明确拒绝任何强有力的现实主义含义。如果道德感就像其他知觉感官一样,使我们能够捕捉到我们周围宇宙中的属性,这些属性独立于我们对它们的感知而存在,是客观的,那么休谟在这方面显然不是一个道德感理论家。但是,感知会捕捉到我们环境中的一些特征,我们可以把这些特征视为具有偶然性。有一个著名的论述,休谟把道德辨别力比作对次要品质的感知,如颜色。用现代术语来说,这些是依赖反应的属性,缺乏客观性,因为它们不存在于我们的反应之外。这一观点对一些人来说是很激进的:如果一个行为是恶性的,它的恶性就是人类对该行为(或其感知的效果)的反应(给定一个修正的视角)的问题,因此具有一种似乎令人不安的偶然性,当然对那些选择神学选择的人来说是不安的。
因此,休谟的观点是,做出道德判断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这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与功利主义的发展有关的是,沙夫茨伯里关于有德行的人有助于整体利益的观点,也会出现在休谟的著作中,尽管有所修改。就休谟的人为美德而言,它是对整个系统的利益做出贡献的美德。
沙夫茨伯里认为,在判断一个人在道德意义上的美德或善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个人对他或她所处的系统的影响。在这里,有时很难区分沙夫茨伯里的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思想路线。他明确指出,无论有什么指导力量,都使自然界成为这样:"......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和利益,都要为普遍的利益而努力,如果一个生物不再促进这种利益,他实际上就是在为自己着想,不再促进自己的幸福和福利......"。有时,很难辨别 "因为 "的方向——如果一个人应该采取行动帮助别人,因为它支持一个自己的幸福更有可能的系统,那么它看起来真的像一种自我主义的形式。如果一个人应该帮助别人,因为这是正确的事情——而且幸运的是,它最终也会促进自己的利益,那么这更像是功利主义,因为对自我利益的促进是一个值得欢迎的效果,但其本身并不能证明一个人的性格或行动是合理的。
此外,要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必须具备某些心理能力——例如,他们必须能够反思性格,并向自己表述他人身上被认可或不认可的品质。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生物能有公共利益的概念,并能达到对道德上的好与坏、可敬与可责、正确与错误的推测或科学时,我们才称其为有价值或有德行....,我们从不对任何单纯的野兽、白痴或变种人说他有价值或有德行,尽管他曾经是那么善良。
因此,根据该观点,动物不是道德评价的对象,因为它们缺乏必要的反映能力。动物也缺乏道德辨别能力,因此似乎也缺乏道德感。这就提出了一些有趣的问题。道德感似乎是对某件事情的一种感知。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种允许我们对感知进行分类的辨别性的感觉。它也有一个命题的方面,因此,在其他感官方面不缺乏的动物在这个方面也是缺乏的。
有德行的人是指其情感、动机、倾向是正确的,而不是指其行为仅仅是正确的,她能够反思善,以及她自己的善。同样,恶毒的人是一个体现了错误的精神状态、情感等种类的人。一个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伤害他人的人,"......因为他抽搐,使他打伤接近他的人",这不是恶毒的,因为他没有伤害任何人的愿望,而且他在这种情况下的身体运动是他无法控制的。
沙夫茨伯里通过美德和恶习来进行道德评价。他的功利主义倾向与他的道德感方法以及他的整体感性主义不同。然而,这种方法强调了利己主义的观点——这种趋势被赫奇逊和休谟拾起,后来被密尔在批评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时采用。对于沙夫茨伯里和赫奇逊这样的作家来说,主要的对比是与利己主义而不是理性主义。
与沙夫茨伯里一样,弗朗西斯·赫奇逊对美德评价非常感兴趣。他也采用了道德感的方法。然而,在他的著作中,我们也看到了对行动选择的强调,以及道德审议对行动选择的重要性。在《关于道德善恶的探究》中,赫奇逊相当明确地阐述了行动选择的功利主义原则。指出,是莱布尼茨首先阐明了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
.... 在比较行动的道德品质时......我们被我们的道德感引导着这样判断;在预期从行动中产生的同等程度的幸福中,美德与幸福所及的人数成比例(在这里,人的尊严或道德重要性可以补偿人数);在同等人数中,美德是幸福的数量,或自然的善;或美德是善的数量和享受者人数的复合比例,....因此,最好的行动是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最坏的行动则是以同样的方式造成痛苦。
斯卡尔指出,有些人认为道德感的方法与这种强调使用理性来确定我们应该做什么的方法不相容;在仅仅领会什么是道德上的意义与我们需要用理性来弄清道德对我们的要求的模式之间存在着对立。但斯卡尔指出,这些实际上并不是不相容的。
从赫奇逊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一种分工,在这种分工中,道德感使我们看好有利于他人的行为,不看好那些伤害他人的行为,而结果主义推理则决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实际选择的更精确的排序。
然后,斯卡尔用说谎的例子来说明:说谎对被说谎的人来说是有害的,所以一般来说,这被视为不受欢迎的。然而,在一个特定的案例中,如果一个谎言对于实现某些明显的利益是必要的,那么后果主义的推理将引导我们支持这个谎言。但这个例子似乎把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对道德认可和不认可的后果的考虑上。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指出,道德感关注的是动机——例如,我们赞同仁爱的动机,而且范围越广越好。认可和不认可的对象是动机而不是后果。但是,只要道德上的好人关心别人的遭遇(她当然关心),她就会根据行为对别人的影响来排列顺序,而理性是用来计算影响的。所以根本不存在不相容的情况。
赫奇逊致力于实现功利的最大化。然而,他坚持一个警告——"人的尊严或道德重要性可以补偿数量"。他还增加了一个义务论的约束——我们对他人有义务凭借他们的人格给予他们基本的尊严,而不管有多少人的幸福会受到有关行动的影响。
休谟深受赫奇逊的影响,后者是他的老师之一。他的体系也包含了沙夫茨伯里的见解,尽管他肯定缺乏沙夫茨伯里的自信,即美德是其自身的回报。就他在功利主义历史上的地位而言,我们应该注意到他的体系有两个不同的影响。首先,他对人为美德的社会效用的论述影响了边沁的效用思想。其次,他关于情感在道德判断和对道德规范的承诺中的作用的论述影响了密尔关于道德的内部制裁的思想。密尔在发展功利主义的 "利他主义 "方法时与边沁有分歧(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说法,但后面会详细说明)。与密尔相比,边沁代表了利己主义的分支——他的人性理论反映了霍布斯的心理利己主义。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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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7 23:57: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经典荐读 | 罗尔斯:道德理论的独立性

推荐理由

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道德哲学是从属于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的,因此,只有在诸如自由意志和人格同一性等问题有了答案后才能对之继续研究下去。对于这种看法,罗尔斯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反对意见。这篇文章是罗尔斯于1974年在美国哲学学会上的主席讲演。在其中,罗尔斯对道德哲学与道德理论进行了区分,阐发了反思平衡的理念,讨论了道德理论与哲学其他领域如意义理论、认识论和心灵哲学的关系问题,并认为道德哲学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道德观念结构的更深刻理解。道德理论的独立性这个基本理念,此后被应用到政治哲学中去,并且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提供了一个基础。



我希望概括一种有关道德哲学的观点,并且表达我目前关于如何最好地从事该学科中心部分的研究的一种确信。我的讨论的大部分都是方法论上的,尽管这些都是特别有争议的问题,但我相信我所描述的观点现在、并且也许一直以来就为许多人所持有,至少自十八世纪以来就是这样。我在本文所做的评论的目的,是通过阐述那些适合我们时代的解释而去支持哲学这个分支中一种为人们熟悉的传统。

I

也许我最好从解释题目的意思开始着手。我对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与道德理论(moral theory)做了区分;道德哲学包括后者,并将之作为其主要部分之一。道德理论是对实质性道德观念的研究,也就是研究正当、善、道德价值等基本概念被如何安排从而形成不同的道德结构的。道德理论尝试去鉴别这些道德结构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并且去刻画这些结构与我们的道德感受力(moral sensibility)、我们的自然态度的关联方式,以及去确定如果它们要在人类生活中扮演人们期望的角色的话,它们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我的想法是这样的:道德理论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哲学其他分支的。一般而言,意义理论、认识论、心灵哲学对道德理论贡献甚少。事实上,在研究道德理论时,若一心关注这些哲学分支里的主要问题,很可能会阻碍道德理论研究的推进。当然,哲学的某一分支不是绝对独立于其他部分的;对于我称为“道德理论”的道德哲学的那个部分而言,这一点同样为真。但对实质性的道德观念以及它们与我们道德感的关系的研究,有其自己独特的问题和主题,这要求我们要为着这些问题和主题本身而去对它们进行研究。同时,对有关道德概念分析、客观道德真理的存在、人性和人格同一性等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这些道德结构的理解。因此,道德哲学中与意义理论、认识论、形而上学以及心灵哲学有关的问题,必定要求对道德理论有一种理解。

有人表达了一种相反的观点。现代哲学被认为是以笛卡尔使得认识论在方法论上先于哲学的所有其他分支为开端的。而自弗雷格(Frege)之后许多人又倾向于相信占据此优先地位的是意义理论。因此,人们认为:首先,除非认识论或今天人们所认为的意义理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否则哲学的其他问题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答;其次,这些先在的问题可以独立地加以研究:对它们的回答既不取决于也不要求来自哲学其他分支的结论。因此,道德哲学也被认为是从属于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的,而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又是从属于意义理论和认识论理论的。因此,伦理学除了自身的问题外,也要等待诸如自由意志和人格同一性等这些问题有了答案后才能继续研究下去。

无论哲学其他分支的这种等级排列观念有多大的优点,我相信它不适用于道德哲学。相反,正如我们现在知道意义理论取决于形式逻辑的发展,打个比方说就是弗雷格依赖于哥德尔(Gödel),所以我们可以说:道德哲学的进一步推进,取决于对道德观念结构的一种更深刻理解,以及它们与人类情感的关系。在命题逻辑、谓词逻辑的潜在结构以及数学基础在集合论中的获得理解之前,逻辑和数学哲学必定停留在初步和原始的阶段。而道德哲学目前的状况呼唤一种相似的、在我们对道德观念结构的理解方面的一个大力提升;并且这种探究,在许多方面与逻辑及数学基础的发展一样,是可以独立地进行的。正如意义理论和数学哲学相关于逻辑以及数学基础那样,或甚至如物理哲学相关于理论物理那样,因此道德哲学也是与道德理论相关联的,也就是与对道德结构的解释以及它们在道德心理学中的基础相关联。



II

首先,让我们来考虑一下道德理论独立于认识论的一种方式。我主张当前我们应搁置建构一种有关正当和错误的正确理论,也就是搁置对被我们看作是客观的道德真理做一种系统解释。因为道德哲学史已经表明道德真理的概念是成问题的,在我们获得对道德观念的一种更深刻理解之前,我们可以搁置对它的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人们在生活中表达着道德观念,且似乎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我们可以这些观念本身作为研究的焦点;所以暂时地,我们可搁置道德真理的问题并且转向道德理论:我们探究在恰当界定的条件下人们持有的或将会持有的实质性道德观念。

为了做到这一点,人们尝试去找到原则的一个体系,它能够与人们在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判断以及普遍的确信相匹配。这个原则体系体现了他们的道德观念以及刻画了他们的道德感。人们可以将道德理论家看作是一个观察者,他尝试去阐明其他人的道德观念和态度的结构。因为看起来人们很可能持有不同的观念,并且这些观念的结构在任何情形中都难以描画,那么我们最好从研究道德哲学传统中那些主要的观念开始,并且从那些主要的、有代表性的作家开始,包括他们对特定的道德和社会议题的讨论。我们还可以将我们自己包括进去,只要我们为详尽的自我检视做好了准备。

但在对自身进行研究时,人们必须区分自己作为一个道德理论家的角色与作为持有某种观念的某个人的角色。在前一种角色中,我们探究人类心理学的一个方面以及我们道德感的结构;而作为后者,我们正在应用一种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可能(尽管不一定)被我们认为是关于客观对与错的一种正确理论。

反思平衡的程序看起来似乎是保守的,也就是说,它将探究限制到人们(包括研究者自己)当前所持有的观念上。但有几点防止了其保守性:第一、我们并不把人们特殊的深思熟虑判断(例如那些关于特殊行为和制度的判断),算做是穷尽了关于他们道德观念的相关信息。人们在所有一般性层次上都具有深思熟虑的判断,从那些关于特定情景和制度的判断,上升到关于宽泛标准和首要原则的判断,再到关于道德观念的形式和抽象条件的判断。我们尝试去观察人们怎样使得他们各种各样的确信整合为一个融贯体系的;每个人深思熟虑的确信,无论它处于什么样层次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原初可信性。通过抛弃和修订一些确信,通过重述和拓展另一些,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系统的、组织化的观念体系。尽管为了使我们的工作得以起步,各种判断要看作是足够稳定的,从而暂时地将它们当做是一些固定的点,但所有一般性层次上的任何判断,原则上都不是可以免于修订的。即使是特殊判断的总体也没有被赋予一种决定性的角色;因此,这些判断并没有取得如人们有时候赋予知识论中的知觉判断的那种地位。

我顺便提及一下,人们的道德观念可能是基于一些自明的首要原则的。反思平衡的程序本身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无论这是多么的不可能。因为在达致这种状态的过程中,有可能首要原则被阐述得是如此有吸引力,以至于它们引导我们去修改前前后后所有与它们不一致的判断。反思平衡只要求反思的主体带着确定和信心去做这些修订;并且假如人们可以接受这些原则的实践后果的话,反思平衡会要求人们继续认可这些原则。

还有,因为我们的探究受哲学上的考虑所驱动,所以我们关心在经过宽泛的反思平衡(widereflective equilibrium)而不仅仅是狭隘的反思平衡后,人们会持有的道德观念是什么;这种平衡是满足某些理性条件的平衡。也就是,我们采纳那个观察性的道德理论家的角色并去探究:当人们有机会考察另外一些可行的观念以及支撑这些观念的基础时,他们将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和接受什么样的结果?将此过程推至尽头,在对所有可行观念以及所有支持它们的合理理由进行理性考察后,人们就可以找到在此过程中幸存下来的那个观念或多个观念。当然,我们并不能现实地执行此过程,但我们可以执行一个次优的过程,也就是去描绘那些哲学传统中为我们所熟悉的主要观念,并且对那些对我们触动最大、我们认为是最有希望的观念进行进一步的提炼、阐明。

道德理论独立于认识论源自如下事实:反思平衡的程序并没有假定只有唯一一个道德观念是正确的。如果你喜欢的话,你可以将之看作一种心理学并且它并不预设客观道德真理的存在。即使假定每个人都达致了一种宽泛的反思平衡,但许多对立的道德观念依然存在。事实上,存在着许多可能性。某种观念可能打败所有其他的观念,并且非常狭窄地限制着我们比较具体的判断。而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又可能认可相互对立的观念。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可能就是一些观念能够通过反思平衡的经验而存活下来,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也许每个观念都与其他观念有冲突且不存在一个一致的基础;或者它们之间以类似于不同的几何体之间相连的那种方式相互关联着。也就是说,它们可能具有某些共同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如定义绝对几何那样定义着绝对的道德;然而在其他方面,它们采纳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些不同的解决方式界定着与众不同的道德,一如对平行线不同定理的不同选择刻画着不同的几何那样。在后面这种我怀疑是最有可能的情形中,人们可能想知道这些绝对道德原则的后果,以及这些原则是否足够厚实以至于能够提供一种相互调和的建构性基础。

人们很自然就会假定,客观道德真理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在经过宽泛的反思平衡后人们所认可的道德观念之间存在一种充分的一致性,当人们的道德确信满足理性的某些条件时,就可以达致这种状态。这个假设是否正确,充分的一致性是否能够达到,这些问题我们不需要考虑,因为任何这样的讨论都是不成熟的。在《伦理学方法》第一版前言中,西季维克解释道他希望抵制一种催促:去发现一种真确的方法,凭借此方法可以查明做什么是正当的。他转而希望从一个中立的立场并且尽可能不偏不倚地详细描述在人类道德意识中发现的各种不同的方法,并将之整合进一个熟悉的历史体系中。道德理论现在也应做相同的事情,只是在此所展开前沿领域要比西季维克所尝试的更宽广。西季维克花了很大精力去研究被他当做是一种伦理学方法的理性利已主义,其实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道德观念,而是对所有道德观念的一种挑战,尽管研究这一点也很有趣。除了利己主义,西季维克将他的比较研究大部分限于直觉主义和效用主义。他很少关注完善论或由康德所代表的那种道德观念;我相信西季维克对康德的学说做了一个非常狭隘的诠释,并因此,他似乎默认效用主义优于所有其他观念。但完善论和康德的观念这两种道德观念或伦理学方法也必须要被涵括进对道德理论而言是本质性的系统比较中。做这样的比较这项任务是我们应该有能力去完成的,它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哲学的其他分支的;并且在这项任务有进一步的进展之前,我们对道德真理的问题没有确定的解决方法。西季维克认为道德哲学所取得的进步是由启迪的欲望(the desire to edify)所支撑着的;如果道德哲学的探究要让路于急着回答人们尚未准备好去怎么回答的问题,那么这只会对道德哲学的发展形成障碍。至少就此情形看,如果存在任何优先关系的话,那么优先次序也是相反的,即从道德理论到道德认识论。



III

现在我要讨论下道德理论独立于意义理论。但首先要指出,我的用意不是说意义理论,或有关规范语言特征的研究对道德哲学毫无贡献。给定作为整体哲学的发展和语言哲学的成长,肇始自摩尔的《伦理学原理》这个方向的许多努力已经成为一个自然趋势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我相信,从道德理论这个角度来看,关于意义的考量最好的也只能为道德观念中的首要原则提供一些必要的所谓形式条件。超过这一点就要求对道德结构做系统性的比较;因为当我们尝试去界定这些形式条件本身时必定会遭遇到一些问题,它们会让我们认识到这种比较的必要性。即使在意义理论与道德理论看起来最相关的地方,它的作用也被证明是非常有限的。相似的命运落在康德相似的努力上——他试图去表明道德法则的形式是先验的,可以将之从一个纯粹理性存在者的概念中推导出来。定言命令经常能给出合理的结果,但这只是因为引入了另一些特征,而这些特征是不属于那个纯粹理性存在者概念的一部分的。

我想,这些形式特征最好被看作是一些非常一般化的属性,它们很自然地被以各种理由施加到道德概念上。这样做的根据可能是一个深思熟虑的高层次确信:任何有吸引力的观念都必须满足这些规定;并且很明显,正是在这个地方意义理论进入来了。或者有人会认为,考虑到道德观念的社会角色以及它们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引入某些形式条件是恰当的。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以对这些条件的一个特殊刻画开始,随后依据该理论发展出自身的方式而决定这些条件的去留。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由于存在着对道德观念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不同理解,道德哲学的不同传统都将毫无疑问地会以不同的方式去对这些高阶的条件做不同的诠释。我们需要确定各种不同的可能性,并且需要对这样而产生的对道德观念的那些限制做比较和评估。这就要求对这些一般属性以及它们所意味着的东西做一个更加详尽的阐述;而这种探究超越了意义的问题。

更具体地说,考虑一下一般性、普遍性、有序性、终极性以及公共性这些形式条件。这些条件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不同的方式去界定,并且即使这些多样性初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但其中的差异很可能是意义重大的。最恰当的定义并非是一个意义的问题,而是由此产生的理论整体上如何相互恰当地组合在一起的问题。例如,某些关于有序性(ordering)的形式条件,从道德原则处理冲突主张的这个社会角色的角度来看是合理的。但在此,人们脑海中想到的有序性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大概我们不会将斗争努力得来的结果,或遵循按照每个人的威胁性优势(threat advantage)来分配这个命令得来的结果看作是一种恰当的次序。但一种次序多大程度上受到历史的意外、社会地位的偶然性或人们在天赋和能力自然博彩中的遭遇的影响呢?仅仅关注有序性的概念是回答不了这些问题的;这就要求一种道德理论并且在这一点上对可能出现的观念进行比较,比如说,一种康德式的观点与一种自由至上主义观点的比较。

还有,一旦我们问有序性应该具备哪些逻辑属性,那么就会遇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因此,次序应该是完整的和具有传递性的吗?或者我们是否对只具有部分完整性和只是有时候具有传递性的次序感到满意吗?答案部分地取决于我们希望道德观念应用情形的范围有多大;范围越大对道德原则的要求也越高。如果我们要求该原则在所有可能世界都适用,并因此允许它的领域涵盖所有能构想出来的可能性的话,那么道德理论从一开始就被宣告是无用的。而且我们也尚未能对那些范围有限的传统问题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必须允许道德哲学自由地将其领域限制到理论的目前状态所要求的限度内,以及可行的经验性假设允许的范围内。一旦我们这样做,那么很明显,我们的探究超越了意义的考量。

相似的观察对于公共性(publicity)条件而言也成立,此条件在一种康德式的理论中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概略而言,公共性要求:在评估道德观念时,我们要对它们被公共认可时会产生的结果加以考虑。每一个人都被认为是知道其他人也持有相应的原则,而这个事实转而又成为一种公共知识,等等。这就使得这些原则仿佛是一个协议的结果。但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共性。最简单的情形就是只要求那个正义原则是公共的;但人们另外也可能要求那些用来为该原则做论证的关于人性和社会的一般信念也应该是公共的,或至少应得到获得公共地接受的探究方法支持的。最后,公共性可能被认为意味着对道德的观念——当它以其自己的术语表达出来时——的充分辩护(full justification)应该是公共的。应用此形式条件的一种方式就是去探究一下:若一种观念界定着一个社会的一部公共道德宪法,且在此社会里对该观念的充分辩护成为一种公共知识,那么此观念将会对社会产生什么后果?这就导向了符合此观念的组织有序社会的理想状况。对这样的理想状况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比较各种各样的结构。有时候,当一个观念不能被公共地实现,那么我们可能就说它被证明是不融贯的;在其他的情况下,它可能只导致了一些我们之前没有预见到的不便。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共性条件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去影响所有观念的。在此意义上,它是有选择性的。

现在看来,这种公共性条件可能太过强了。所以,这促使我们问:为什么要采用它?首先,考虑一下它在政治原则上的应用。应用到宪法以及和社会基本结构原则,即使它在有利条件下是有辩护的,通常也会包含着一些法律强制机制。这些制度重要地塑造着社会成员的品格和目的,并对这些方面有决定性的长远影响。因此,要求社会合作的根本条款符合公共性的要求就是合适的。因为,如果制度依赖于强制性制裁,无论对这种强制使用的约束是多么的严格,这些制度的基础与趋向都应该经得起公共的审察。当政治原则满足公共性条件时,社会安排和个体行为就是同样地有辩护的,如此—来,公民能就自己的信念与行为向其他人做出充分的说明,并且这种公共说明本身将会强化这种公共理解。在此意义上,没有任何事情会被隐瞒。

支持公共性的第二种考虑与道德动机有关。一种道德观念包含着一种关于人的观念(conceptionof persons )以及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观念。那些在某种特殊观念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人,久而久之就会变成某种人,并且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以及处理他人的关系中会体现这种观念。因此道德动机的基本形式就是成为某种人的欲望,以及被其他人认可成为了某种人的欲望。康德可能把这种欲望界定为成为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欲望,以及被他人认可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一员的欲望。现在让我们假定,某些原则以及对它们的辩护事实上正是阐明了这样一种人观念。那么,给定我们对社会的依赖,除非制度发展和鼓励我们按照这种观念行动的能力,除非其他人也公共地认可这种观念的实现,否则我们不可能成为这类人。人们获得这样的人观念,是社会合作的成果,因为成功取决于社会形式和彼此认可。那么,某些道德观念非常自然地与公共性条件的某些形式联系在一起。

在此,我们就可以很自然地引入稳定性的理念。我们刚才已经看到,一个完整的道德结构包含着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种人观念为对道德动机的说明提供了基础:成为某种人回应并集结自我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和抱负,并且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依照道德观念所阐明的那些原则和理想去行动。那么我们很自然地去问道:一种道德观念是否是稳定的呢?也就是在这些原则得到公共地实现的社会或社会团体那里,这些原则是否产生出了一种自我支撑(generate their own support)。请记住,一个社会,如果一种道德观念既是公共的而又被人们一致地遵循着去行动,那么此社会就是按照这个道德观念有序地组织起来的社会。因此,稳定性的问题就是:符合此观念的该组织有序社会是否是稳定的,或相对其他观念而言它是否多少表现出了一种稳定性呢?我相信,对组织有序社会的比较研究,是道德理论的核心理论努力,它预设了对各种各样的道德结构以及它们与我们的道德感及自然态度之间关系的把握。这种努力与一般经济均衡理论有几分相似之处。在两种例子中,人们都是关注一种理论性定义的社会体系的运作,或关于这种体系的某部分的运作,并且尝试去考察它们的主要要素如何相互结合进一个持续运作的体系中去的。探究者并不期待能得到涵括特殊情形和特殊例子的那些详尽结论,而只是希望去获得关于这种较大的结构是如何运作以及如何维持自身的一个全景图。正是在对组织有序社会的比较研究中,道德理论和心理学理论、社会学理论的关联性变得非常明显。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注意到公共性与两个实践的限制是相联系着的:原则的简明性(simplicity)以及原则清楚确定的应用所需要的信息总量。对简明性的需要是这样产生的,如果一种道德观念要是公共的,那么其原则的复杂性就必须要有一个限度:人们必须能够在没有太多例外以及不需太多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制定这些原则;并且原则的数量要合理地少以及规定了优先规则。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越简单明了的观念就越值得偏爱,并且若复杂程度越过了某一点,就会超出公共性所划定的边界。至于信息要求,应用原则所需的信息越少,以及关于它们曾经被正确地应用过的事实会有助于更轻易地确立起公共性。这可能是因为原则所应用到的那类东西,或被它们挑选出来是相关的那些特征,或它们要求我们对未来的计算有多远等,都取决于理论性的、或复杂的知识。当然,所有合乎情理的道德观念都要求相当多的信息,以便使之可应用到我们的世界中,以及引导我们根据当前环境来应用它的原则。但并非所有观念都要求同等的信息,有些要求的信息比其他的少得多。如果公共性被接受为一个重要的形式条件,那么简明性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就必须要考虑在内。这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但这个问题似乎无法避免。

我已经讨论过有序性和公共性这两个形式条件,因为它们是如此明显地表明了意义考虑的限制。我们应该将这些观念看作是道德观念的非常一般的属性,并且尝试去考察它们怎样与作为一个整体的道德结构,以及该结构的主要部分融合起来的。这些形式条件很有可能具有不同的力量,这取决于它们所归属的总体观念。我们已经看到,例如,公共性是怎样自然地与某些结构以及人观念(而不是另一些结构及观念)相联系着的。类似的,我相信一般性与普遍性在目的论和道义论中也具有不同的力量。当然,把意义的解释限于去考察这些形式性条件、或实际上限于一般性的道德结构,会招致一个反对:这把意义探究限制得太狭隘了。但同样严重的问题是,对这些条件的各种各样的描述,与某个特殊的道德观念(这些条件正是归属于此观念)的联系是如此的密切,以至于确定它们的意义并不是理解这些观念的一个独立的基础。



IV

现在我要去考察下所谓道德哲学依赖于心灵哲学的这种说法,人们经常举人格同一性(personalidentity)这个问题去证明这种依赖性。但是,我要先说明一下,相比于前两个解释,我对这种联系的观察更多的是暗示性的,并且至多只能表明一种有关道德哲学的重大意义的观点。接下来,我将简单地陈述一下我推测是如此的一些情况。

第一,心灵哲学在有关人格同一性问题上的结论,并没有提供一种基础让我们去接受主流道德观念中的此观念而非彼观念。无论这些结论是什么,直觉主义、效用主义、完善论以及康德式的观点,每一个都可以使用与这些结论相一致的同一性标准。因此,尽管心灵哲学也许能够建立一些任何正确标准都必须满足的条件,但传统的道德学说中没有任一个学说会受这些限制的影响,至少只要这些学说是在正常的人类条件下应用时就不会受其影响。

第二,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不同的道德理论中包含着不同的人观念和理想。因此,每一个观念都以某种不同的方式使用人格同一性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中也存在着许多的变体,不同的观点对于人的某些特征的重要性如何看法各异。但同时,所有的标准又都同时能满足心灵哲学提供的结论;因此人格同一性标准的各种变体,并不是由心灵哲学这个学科来解释的,而是由不同的原则以及不同的道德理论中所采纳的不同的人观念来解释的。着重点的不同源于如下事实:一种关于同一性的标准会被调整,以使之适应一种特殊的道德观点的要求。据此,人格同一性标准的各种变体并非是先于道德理论的,而是要由道德理论来对它们进行解释的。

第三,道德观念的可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以及相应的组织有序社会的理论。给定它们是可行的,那么这些观念的合理性转而又取决于它们的内容,也就是取决于这些观念的原则引导我们去追求的那种社会是什么,以及它们鼓励我们成为什么样的人。而心灵哲学中的人格同一性的问题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都没有太多的发言权。

现在,我尝试去详细解释一下这些推测。为了确定理念,让我们把如下这些关于人格同一性的结论接受为是已经由心灵哲学所确立了的东西。就当前情况看来,它们体现了任何合理的同一性标准都必须满足的约束。首先,人的一个本质方面是精神性的,因此人格同一性的一种标准必须根据人的品格和目的,经验和记忆的连续性(continuities)来定义,这种定义也必须参考人们的生活计划以及在这种计划的转换与变化保持不变的那一类解释来进行。人的第二个本质方面是身体性的:人们总是具体地呈现着的,并且身体的连续性是人格同一性一种标准的一个进一步的必要特征。因此,总的来说,人是通过精神上的连续性,以及在时空中有计划行为的一种相连秩序而体现出来的。

我假定传统的道德观念的每一种都能满足这些约束。当然,这些约束并非是没有争议的;尤其是,尚不清楚身体上的连续性是不是人格同一性的一个必要部分。但在使用各种例子去研究同一性标准时,如果我们将这裂变和身体转移这样假设性情形搁置一边的话,那么认为这些条件将会给出错误答案的主要理由就将会是神学上的。灵魂不朽的学说引导我们去否定身体的连续性是人格同一性所要求的。但即使在一个世俗的框架里身体的连续性被证明是不必要的,我的推测是:它仍然不会使得一种道德观念比另一些观念更合理。

无论如何,我们还是继续讨论下去。人有许多方面是重要的:例如,意识与自我意识,推理和使用语言能力,品格与意志,等等。但从道德理论的角度看,人的这些方面最相关的是他们进入和维持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能力、他们具有及分享特定经验的能力、参与具有某些特征的活动能力以及他们有能力发展出一种正当感和正义感,以及一般性的道德倾向。一种同一性的标准是用于建立起一种道德秩序的;正义与义务被分派给个人和社会地位,而这些又转而意味着某些责任和职责。正如一种关于物理对象以及时空的同一性标准要求去建构一种关于物理体以及时空中的事件的客观秩序一样,人格同一性的一种公共标准也要求去描画以及维持一种道德秩序。但是道德观念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人,并且对人性的不同方面赋予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尽管每个道德观念都采纳一种符合心灵哲学结果的同一性标准,但每个观念都可能会具体化自己的准以使之符合一种特殊道德秩序以及人观念的要求。对这些问题的比较研究,属于道德理论并且会将我们带离心灵哲学。

这些评论可以通过比较一下在一种古典效用主义以及在一种康德式的理论那里对一种同一性标准的需要来进一步阐明。为了简明起见,我将以一种比较粗略的方式来陈述这种对比。追随西季维克对古典效用主义的阐述,我们假定存在且只存在一种终极的善,它是在意识上或知觉上令人愉悦的,并且理性的人是通过独立于所有条件与关系的内省来将它认可为终极的善的。说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是正当的,是在它们能够最大化如此理解的终极善的净余额这个意义上说的。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这样的学说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它不考虑这些善好在人们之间的分配。这里所体现的这种人观念实际上是一个容器人(a container—person);人们被看作是那些内在的有价值的经验(valuableexperiences)的发生地,这些经验被认为它们自身就是完整的。这样,人仿佛就只是这样一些经验的载体。谁具有这些经验以及接下来的在人们之间的分配都不重要;这些考虑只是时间和处所的问题,它们本身是不相关的。效用主义集中关注这种有价值的经验本身,并且唯一重要的东西就是所有容器人一起装载着的那些经验的总和。

和其他观点一样,一种效用的观念也需要一种人格同一性的标准,有两个理由。首先,为了最大化善的剩余额,它在实践中必须对因果关系以及其他自然关系加以考虑,以决定怎样最好地取得剩余额的最大值。它必须追踪个体们的同一性,因为这是探究各种行为和制度的结果之必需。例如,如果前一个时间点发生的事情影响人们其后对于那些有价值经验的装载能力的话,那么我们现在就必须有能力去鉴别谁之前受过有利或不利的影响。需要人格同一性标准的另一个理由在于道德理念本身,而在这方面,效用主义除了使用人格同一性去评估有价值的经验总体外,它在其他地方其实不需要一种人格同一性标准。假定没有任何一种经验的持续时间会长于某一特定的时间间隔,那么效用主义就没必要去问处于在当前时间区间内的具有一定有价值经验的人,是否与处于前一个区间中的具有一定有价值经验的人是同一个人;因为各种间隔的时间序列不再相关,正如同一时间间隔之内的人际间分配是不相关的一样。查明人们同一性的唯一理由,就是估计令人愉悦的意识(agreeable consciousness)的净剩余额,以及防止重复计算。

接下来,我们考虑一下康德式的观点。我们可以假定这种观点的最重要方面就是它对某些首要的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的强调,这些原则把权利和自由权,责任和职责分派给个体们,并要求基本制度和社会合作要采纳某种形式或符合某些限制。在康德式的观点这里,根本没提及最大化善的总额,更不用说最大化有价值经验的总体了。相反,它确定了为推进人类目的而必须的各种一般手段,并且要求以某种与个体们的贡献相关的方式分配这些手段;另外,这些分配方式要设计得有助于保持社会制度的长期正义性。此观点所涉及的人的观念是一种自主人(autonomous persons)的观念,他具有一个最高阶的利益去关心自己的其他利益、甚至包括他们的根本性利益是如何受到社会制度的塑造和规约的。因此,首要原则的设计,要保障某些服务于推进这些利益的基本自由权,以及确立一个正义的背景体系,以便在此体系里为达成这些目的的必需手段能够被有效地生产出来和公平地分配。这里表达的一种关于人的理想是:这样的人对横跨他们一生的那些根本利益负责,并且认为实现这些利益的方式应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我们可以在与讨论效用主义对人格同一性标准的需要时所列的相同标题下讨论康德式观点的情况。在第一个标题下,一种康德式的观点,与效用主义观点一样,必须对关系到确定如何才能最好地应用其原则的那些因果关系与自然关系加以考虑。如果不深入一些细节讨论的话,这两种道德观念在这一点上没有太多差别。因此我们说,在这一点上,追踪人格同一性对两者而言都是同等的重要,即使相关的自然事实在不同观念那里是不同的。但当我们转到第二标题,即从那种道德秩序本身产生的对人格同一性的要求时,我们就会发现相对于康德式的观点,效用主义对人格同一性标准的需求是较少的;或者更好地说,它可以在使用一个比较弱的同一性标准的情况下对付过去。首先,因为效用主义把不将任何价值赋予善好的分配,所以它不需要担心这方面的同一性问题;而分配问题对于康德式的观点而言是本质性的——责任与贡献之间的链接需要历时性地追踪,并且保证分配恰当地与它们联系起来。还有,对横跨他们一生的那些根本利益负责的自主人的理想,它所持续的时间,比效用主义理论认可的最长的完整、有价值的经验所延伸的时间要长得多;并因此,我们必须构想一种同一性,它能延伸跨越更长的时间间隔。因此,在实践中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更加依赖于人格同一性,也就是说,它依赖于一个更强的标准。

现在,我假定我们同意人们是通过精神上的连续性,以及在时空中的有计划行为的一种相连秩序而体现出来的。我将此论题看作是一种广泛的经验性心灵哲学的结果。我们的问题是:此结论是否偏向于依赖弱的人格同一性标准的那种道德观念?让我们考虑一下: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精神上的连续性并不总是持续不变的:记忆会褪色、希望会破灭、品格和意志会改变,而且有时候还变化得很突然,更不用说计划与欲望的变化了。构成人的那些东西,往往是一些易碎的东西且经常会遭遇混乱。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些事实,连同“任何人格同一性的标准都是最终建立在经验性的规律和关系之上”这个结论一起,支持效用主义而不是康德式的观点。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效用主义不考虑分配问题或人们生活的长期的连续性问题,并因此它就没有特殊的理由要去担心人或他们的同一性的易碎性。从最大化令人愉快的意识的总和这个立场看,甚至鼓励记忆的褪去以及品格的改变也许可被证明是最优的选择。但对康德式的观点而言,此事实可能会带来问题:因为它依赖于同一性的一个比较综合性的样式,并且它的人理想鼓励更强更持久的连续性。因此我们被引导去问:心灵哲学的结论以及精神联系的流转性及有时出现的短期性,是否是有利于古典效用主义理论。

在我看来,答案整个地取决于引起这些不连续性的条件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其他道德观念的可行性。例如,假定一种康德式的组织有序社会是可能的以及是可有效地运作的:它的成员能够并且一般而言的确是过着一种必要的、同一性能够被鉴定出来的生活。在这里,我假定这种人们可以过或的确在过着的生活,重要的是受到在他们社会中被公共地认可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我们成为怎样的人将由我们怎样看待我们自己来塑造,并且这又转而受到我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形式的影响。

如果一种康德式的观念是可行的,那么效用主义或任何其他观点依赖于一种弱的同一性标准这个事实,或它们在长久连续性方面要求不高的事实,都是不相关的。并且,假如康德式的计划所要求的连续性不能在一个效用主义社会里存在,这同样是不相关的。我们可以设想人们是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他们的生活缺乏一种康德式的观点赖以运作的那种关联性(connectedness)以及长久目的感(sense of longerpurpose)。但可能会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这些东西,并没有表明从一种道德观点看什么东西是可欲的。没有任何一种关联程度是自然的或固定的;人们生活中实际的连续性和目的感,是与那个社会性地去实现的道德观念相联系着的。

因此,最关键的要点是那个与某种道德观念相对应的组织有序社会,是否在其成员身上产生出那种对于维持该社会自身是必要的连续性以及目的感。我们还得考虑它是否是足够稳定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但要说非连续性的一般可能性的支持一种效用主义的观点,只有在社会理论能够表明如下一点时才成立:在其他观念的情形中,这些观念所要求的那种关联性不可能产生。

但我认为,没有什么理由可让我们去相信这一点为真。不同的道德观念每一个都可能通过此测试。并且这证实了如下推测:人格同一性的问题并没有在道德结构之间做有倾向的选择,它也解释不了各种道德结构对一种同一性标准的各种不同使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道德观点的内容以及它在人类情感中的根基。我们的研究的进一步推进,要求对道德结构及这种结构所包含的人观念要有一种更深刻的理解,还要对不同的组织有序社会进行一种系统化比较研究。



V

我现在必须简单地总结一下本文的主要观点。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质疑对哲学各个分支的那种等级安排,去表达关于道德哲学的一种观点。我相信,在意义理论,认识论、心灵哲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上,前者并非处于一种方法论上的优先地位。相反,道德哲学的一个中心部分,我称为道德理论;它存在于道德观念的比较性研究中,而这种研究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我首先讨论了反思平衡的方法,并认为客观的道德真理是否存在的问题,似乎取决于理性的人在达到或足够地靠近一种宽泛的反思平衡后能够达成的一致的性质与范围。这表明了道德认识论依赖于道德理论。接下来,我指出了施加到道德结构上的一些所谓的形式条件,并主张说这些条件最好的也只应看作是这些结构一般的和抽象的属性。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我们认为可以由一种意义理论来解释的这些条件,而是应该去检视它们作为整体道德观念的要素的力量。最后,我简单地考察了由人格同一性这个问题来示例的心灵哲学,并推测性地认为:所有主要的道德观念都可以使用一种与心灵哲学的结论相一致的同一性标准;但这些观念可能会以不同方式具体化此标准,以便它能与自己的道德秩序观念以及人观念相适应。我认为心灵哲学本身在这些问题上没有什么发言权,并且它也不能帮助我们在不同的道德观念间做选择。

因此,我力主道德理论在许多重要方面是独立于其他哲学分支的,并且有时候是在方法论优先于它们。但我并不太关心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我更倾向的理念是:哲学的每一个分支都有其自己的主题和问题,且同时与其他分支处于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依赖中。方法论上的等级制的错误,不同于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等级制的错误:它导致了视角的一种扭曲,并且误导了人们努力的方向。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形中,这种扭曲导致关于道德观念的实质性结构的许多问题以及对它们的差异的比较研究被推后了。人们夸大了道德哲学尤其是道德理论对哲学其他分支的依赖;并且我们对意义理论、认识论以及心灵哲学的期望有点过高了。

作为总结,我想重申我在开头说过的东西。也就是说,正如我们现在知道意义理论取决于形式逻辑的发展,打个比方说就是弗雷格依赖于哥德尔,所以我们可以说:道德哲学的进一步推进,取决于对道德观念结构的一种更深刻理解,以及它们与人类情感的关系;并且这种探究,在许多方面与逻辑和数学基础的发展一样,是可以独立地进行。我们必须不能因为此项研究任务的大部分似乎属于心理学与社会学而非哲学就对它感到厌倦。因为事实是:其他学科的人不会为哲学性的兴趣所触动去探究道德理论;这种动机是本质性的,因为没有它的话,这种探究就会关注错误的焦点。道德哲学传统中的所有主要观念必须持续地更新。只要有可能,我们必须尝试通过批评交流、相互吸收长处来不断增强对这些观念的系统阐述。在这种努力中,对某一特定观点而言最有吸引力的那些目的,不应被驳斥,而是要不断完善。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编辑:古凤


93#
 楼主| 发表于 2022-3-7 21:14: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哲学名家讲演录: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


导读

当时大陆和英国主要有两派在争论:大陆的唯理论派和英国的经验论派。唯理论派在康德的时代是以莱布尼茨和沃尔夫为代表。唯理论最早是由笛卡尔创立的,然后是斯宾诺莎……以后是莱布尼茨……莱布尼茨之后是其弟子沃尔夫,沃尔夫把唯理论的思想大大地扩展了,使之成为一个体系。……但与此同时,海峡对岸的英国盛行的是经验派。那是由培根所开创的,并经过霍布斯、洛克到贝克莱、休谟发展的。……人的知识是天赋予我们的,这是当时的理性派的观点。经验论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没有什么天赋的知识,一切知识都是后天的,是外界加于人们的感官造成的。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第一讲《纯粹理性批判》
1、2004年是康德诞辰280周年,逝世200周年,全世界都在纪念康德。……对康德哲学读得越多就越觉得里面有东西,这是今天哲学界的共识,叫做“说不尽的康德”。(p1)


一、《纯粹理性批判》产生的历史背景
2、当时对康德的哲学思想影响最大的是休谟,他说休谟打断了他的独断伦的迷梦,也就是说,打断了他的教条主义的迷梦。(p2)


3、当时大陆和英国主要有两派在争论:大陆的唯理论派和英国的经验论派。唯理论派在康德的时代是以莱布尼茨和沃尔夫为代表。唯理论最早是由笛卡尔创立的,然后是斯宾诺莎……以后是莱布尼茨……莱布尼茨之后是其弟子沃尔夫,沃尔夫把唯理论的思想大大地扩展了,使之成为一个体系。……但与此同时,海峡对岸的英国盛行的是经验派。那是由培根所开创的,并经过霍布斯、洛克到贝克莱、休谟发展的。……人的知识是天赋予我们的,这是当时的理性派的观点。经验论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没有什么天赋的知识,一切知识都是后天的,是外界加于人们的感官造成的。(p2-3)


4、经验论在贝克莱、休谟以前基本是唯物主义的……霍布斯、洛克都是属于唯物主义的经验论。但贝克莱和休谟把经验论推向了极端,形成了一种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只承认我们在感性中、在知觉中、在我们所接受的印象中所获得的东西,而把知识的来源问题撇开。……特别是休谟,他是一种怀疑论的经验论。他认为,一切离开我们直觉所获得的印象、知觉的知识都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们的认识永远超不出我们的感觉。(p3-4)


5、休谟一个著名的论证就是关于因果性的论证。……既然因果关系这样的概念是我们通过习惯性的联想形成起来的,那么,如果有某种效力的话,也只有主观的效力,而没有客观的效力。……当然,他不否认有客观规律,他只是说我们不知道,没有看到。休谟是非常实事求是的,……休谟对于因果性的可靠性和必然性进行了解构,这在当时大陆的学术界是一件大事情,因为因果性在西方哲学史和科学史上是一个理论的台柱。……休谟的批判可谓石破天惊!因果性都被摧毁了,那科学还有什么可相信的?都成了一大堆心理印象的偶然堆积了……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等同于一种错觉。(p4-6)


6、除了因果性以外,休谟还否定了很多,比如说实体性。他认为,我们没有看到客观物质实体,这个“实体”概念可以存疑。包括人格,一个人没有实体性了,那么人格的同一性如何理解?……没有人格同一性那还得了,那不天下大乱了!……人只相信自己的知觉、印象,就会没有任何规律可言。(p6-7)


7、为了回应休谟的这个难题,康德沉默了十年,思考到底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科学知识大厦的可靠性根基到底去哪里寻找。……直到1781年,康德才发表了他的《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一版,发表以后震惊世界!……以往的知识都是按照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真理定义,“知识就是观念和对象的符合”。什么是知识?什么是真理?就是观念和对象相符合。但康德认为,这样的定义在休谟的攻击面前已经站不住脚了。你怎么知道你的观念是符合对象的?你凭什么断言你的观念是真理?观念是观念,对象是对象,你看到的还是你的观念,对象在你观念里就是一种观念,已经不是对象了,你怎么知道你的观念和对象是相符合的?所以,对象在休谟看来只能是存疑。……我们的观念要符合一个外在的对象是不可能的,但我们的观念要符合一个我们自己建立的对象是可能的。(p8-11)


8、人与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人是有知识的,人有理性,这个理性有一套固有的结构,人具有这套理性的结构就有了主体能力,就可以去认识……所以知识体系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不在于反映了外在的对象,那个对象不是认识的对象,但知识之网所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毕竟符合于我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对象和对象观念。这个对象观念是显现给我们的,是我们能够感觉到的,他称之为现象界——现象世界。(p11-12)


9、康德和休谟有一点区别,休谟认为物自体是否存在也不可知,但康德认为物自体还是存在的,但不可认识。(p12)


10、休谟把这个因果性给摧毁了……在康德看来,因果性有一种先天的必然性、普遍必然性。……康德认为这种先天断言的肯定性不是基于人的习惯……这不是一种后天的习惯,而是一种先天的认识结构……人有一套先天的先验的结构,科学家一手持着这样的先天结构,另外一手拿着由外界所获得的感觉经验、知觉、印象等材料,面对自然界的种种千变万化的现象,用主体的一套规范去审问自然界。(p13-14)




11、人在自然界不是一个学生而是一个教师,人为自然界立法,不是自然界为人立法。人首先定了一套法律去规范自然界,让其守法,最后建立起科学知识体系。科学知识体系相当于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人为自然界立法是康德的一个“哥白尼式的革命”,以往的人总是采取观念符合对象,类似于太阳围着地球转这样一种思路,但自康德之后,他认为他进行了“哥白尼式的革命”,就是说不是太阳绕着地球转,而是地球绕着太阳转,不是观念符合对象,而是对象符合观念。……这个可靠性和普遍必然性是人的认识主体能动地建立起来的,所以康德把人的认识主体的能动性引入了认识论,客观对象即人的认识对象不是在那里等着你去认识,而是由你的认识过程能动地建立起一个对象。这个对象首先是符合于主体,然后人的认识的观念才当然地符合于这个对象。(p14-15)


12、普遍性就是普遍适用性,必然性就是不可能有相反的情况,因果性普遍适用于任何一个经验和现象,而且必然适用于一切现象。“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这是一个客观规律。……这不是什么高深的智慧,一个傻瓜也知道一件事情有原因,这是人的基本认识结构。科学知识的信念就建立在这个上面。你要是把人所皆知的这样一种规律也否定了,那科学知识确实就没有什么根基了,就垮台了。(p15)


13、所以康德就建立了一个理性的法庭,他认为人为自然界立法,立法之后的具体断案还有种种具体的情况,如石头热是太阳晒的还是火烧的,究竟是哪个原因,当然有后天的经验去断定。人为自然界立法,并不是说人把所有的具体情况都决定了,但是他建立了一个“法庭”,所有发生争论的事情,如太阳晒热、火烧热等具体的问题都可以到这个“法庭”打官司。……这是一个理性的法庭,如果你可以解释得头头是道,你就可以说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构,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但是如果这种解释跟其他因果关系冲突了,例如说,太阳并没有直接晒到石头上,你就得考虑了,是否换一种解释。但任何解释都必须建立在一切发生的事都有原因这一条上,你不能说有一件事没有原因,不能用它是纯粹的奇迹等来解释。所以人为自然界立法并没有解决一切科学知识的问题,它只是给科学知识的可靠性提供了一个根基。这个并不能决定所有东西的可靠性,但是它提供了一个基础,所有东西都要在这个法庭里面打官司。这是康德对休谟的回应。这个回应是以一个问题的方式展开的,这个问题就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p15-16)

二、《纯粹理性批判》的总问题: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
14、《纯粹理性批判》提出的总问题,也就是最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p16)


15、先天和先验是有区别的,先验的当然是先天的……但是先天的不一定都是先验的。“先天的”是说我们在一件事情还没有发生前就可以先天断言它。“先验的”除了可以先天断言之外……可解释为关于先天的先天,关于先天的先天知识就是先验知识,先验的知识比先天的知识层次更高,它是对先天知识的反思,即先天的知识如何可能。先天的知识还不一定是知识……比如形式逻辑……不管大前提,很多错误的前提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所以形式逻辑是先天的,但它不一定是知识,因为它不管对象的问题,完全脱离经验。先验的知识肯定涉及关于对象的知识,只有关于对象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先验的就是关于对象的知识如何可能。所以先验的知识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知识,关于我们的知识如何可能的知识,它先于经验,但是它又不脱离经验。……先验和先天具有一种层次上的区别。(p16-17)


16、按康德的说法,谓词已经包含在主词里面的判断就叫分析判断,谓词不包含在主词里面的判断就叫综合判断。……一切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他认为“物体是有广延的”是分析判断,但是“物体是有重量的”是一个综合判断,因为形成一个“物体”的概念不一定需要“重量”的概念。在当时牛顿物理学的背景下,人们认为重量是引力的产物,所以一个物体脱离了地球引力可能失重,就可能没有重量,但是它有广延。宇宙飞船到太空就会出现一种失重的状态。(p17)


17、康德认为,一切综合判断的特点是能够增加我们的知识,一切分析判断的特点就是……它只能澄清知识而不能增加知识。……一个不能增加新的知识但是有普遍必然性,一个能增加新的知识但是又没有普遍必然性。对此英国的经验派和大陆唯理论派双方各执一端。(p17-18)


18、康德力求在两派中作一个调和,在莱布尼茨和休谟之间作一个调和,在判断的理论方面也作一个调和。……就是说,有没有一种判断既是综合的……同时又带有普遍必然性、先天性?……如果有,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先天综合判断。这就是他说的先天综合判断的来由。(p18)


19、康德通过对我们已有的知识进行分析,认为有这样的先天综合判断。……康德认为一切纯粹数学判断,一切数学的最高命题都是先天综合判断。……认为数学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这是康德的一个创见。至于自然科学里面的基本命题也都是一些先天综合命题,像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但是“一切发生的事情”这个概念中没有包含“因果性”这个概念。……但它可以先天断言,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可见,以往的自然科学和数学都有先天综合命题作为它的基础。……以往形而上学是失败的,至少它们最终经不起休谟这一击。……即是它们全都失败了,但作为一种自然倾向,形而上学已经包含了先天综合判断。……所以康德认为先天综合命题存在于任何一种科学里面,甚至在一些失败的科学里面。(p18-20)


20、但康德问的不是先天综合命题是否存在,他问的是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这个问题构成了《纯粹理性批判》的总问题。……因为这个命题涉及科学知识如何可能。(p20)


21、《纯粹理性批判》总的来说是两大部分,一是先验要素论,一是先验方法论。先验要素论是主体,它对人的知识体系、知识大厦的元素、原件进行一番拆分,拆下来一个个分析、检查。这也是当时经验自然科学流行的做法。……认识结构要素通常分析为两种:一个是感性的要素,一个是逻辑的要素。感性的要素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感性认识,逻辑的要素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理性认识。(p21-22)

三、先验感性论
22、感性论是研究人的感性能力所获得的知识的结构……认为感性具有先验成分,这是康德的一个首创……感性的形式框架即是时间和空间。……人的认识主体先有一套时间、空间的结构,然后用这套结构去接受物自体刺激人的感官所形成和产生的那些知觉印象,这才叫作感到。……如果把时间和空间作为一种先天的直观形式,单独把它从知识里抽出来加以考察,就可以用来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数学如何可能、几何学和算数如何可能。康德时代所谓的数学包括连个方面:一个是几何学,就是关于空间的知识;一个是算数,是关于时间的知识。(p22-23)

四、先验逻辑之一:先验分析论
23、康德认为在人的知识里面有两大成分,一个是后天的成分,一个是先天的成分。后天的成分是经验性的,是后天获得的,先天的成分是由人的主体预先提供出来的,这两方面组合起来就构成了人的知识,缺一不可。所以他认为经验派和理性派双方都有片面性,知性和感性、知性和直观缺一不可。“知性无直观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这是他的一句名言。……自康德之后,人的认识就不再被看做是被动的,而是人主动建立起来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发挥。(p27-32)


24、时间是内部直观的先天形式,空间是外部直观的先天形式。……时间可以没有空间,它表现为人的意识流……人的意识不占空间,我可以天马行空……并没有真正占据空间。……所有看内部和外部的事物归根结底是一种意识流,是意识的时间过程,所以内部的时间要比外部的空间更占优势。康德对时间的这种看法很有意思。时间相当于后来人们所强调的认识的主体性……像伯格森的生命哲学,主张时间和自由意志具有同样的结构。人的自由意志和时间具有一定的关系,跟空间是相对立的。空间更多地表明人受到的限制,人受到空间环境的限制。空间更多地表达为一种必然性、一种命运以及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康德没有意识到那么多,只是认为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时间要比空间更具有根本性。(p36-37)


五、先验逻辑之二:先验辩证法
25、“超验的”……与……“先验的”概念,都来自于拉丁语。……都是超越于经验之上的意思。但在康德看来,超验和先验是有区别的,先验的东西超越于经验之上,却要应用于经验之中;而超验的东西超越于经验之上,却不能够应用于经验之中,而是完全脱离经验的。……也有人翻译成“超越”,但都是一个意思……是有关自在之物的,有关物自体的,不是有关经验世界的。(p48)


26、从物自身角度来说宇宙中是可以有自由的。比如你把人看作是一个自在之物,人作为现象也受因果律的支配,但是人作为自在之物,他有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是一种设定,不可能用经验来证明,但用经验也反驳不了。(p49)


27、如果人按照一个严格的因果性在运转,那我就不是一个责任主体了,有功有过都不在我。……同一个行为你可以用因果性认识,但是你也不能够否认也可能用自由来加以解释。因为这里面有一个物自体,你没有认识到这个物自体,你有什么根据来否定它呢?所以在认识领域可以预留下一个空位,虚位以待。这个空位在认识领域对自然科学家没有任何贡献,但是一旦进入实践领域就很有用了,空挡就会被充实起来。(p51)


28、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康德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康德的三大批判所关注的也就是这个问题。他的整个哲学都是为研究人的自由;他为自然科学奠定基础,归根到底也是为了自由;他把科学的范围限制在现象界、在经验领域,也是为给自由留下地盘。所以他在《纯粹理性批判》导言里说:“我们要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留下位置。”如何“悬置知识”呢?你要把知识的所有领域都考察一遍,建立和划定它的范围。有自由意志就有信仰了……(p51)


29、人具有理性,人比所有的万物都要高,是万物之灵长。所有的万物都为人所用,当然人就意识到自然界是被安排好的,都是一种合目的性的安排。这是谁安排的呢?当然是一个比人更高的上帝。由自然界的合目的性来证明上帝的存在,这是最古老、最朴素的一种证明。(p52)

六、先验方法论
30、所以康德说,真正的纯粹理性还不是理论理性、思辨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因为它不受经验的限制。……因此真正的法规就是实践理性的法规,实践理性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粹理性,它是完全不受感性的东西约束的。所以康德说实践理性要高于理论理性。(p60)


31、康德说,我的未来形而上学不是没有建立,我的《纯粹理性批判》同时就是我的未来形而上学,虽然它是一个导论,但未来形而上学如何建立,里面已经勾勒了一个大体轮廓。(p63)

七、《纯粹理性批判》的意义
32、康德处处存在矛盾,但实际上,康德的好处就在于他展示了这些矛盾。……他解决的方式无非就是把现象和物自体区分开来,不让它们接触,他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矛盾了。他恰好暗示了后来的人,推动了辩证法的产生。积极意义上的辩证法的产生就是从康德那里脱颖而出的。……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不再是毫不相干的,道德律可以在自然界实现出来,你可以采用自然的手段去实现道德的目的,难道一定要“杀身成仁”“舍身取义”吗?按照历史的规律来实现道德的目的也是可以的嘛。(p67)


33、当然,不同的哲学家对他有不同的看法。分析哲学、语言分析哲学以及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家,他们发展康德的哲学,主要着眼于他的认识论的形式方面,着眼于他的形式主义。弗莱堡学派主要着眼于他的价值论方面,着眼于他的《判断力批判》和他的《实践理性批判》这一方面。马堡学派着眼于他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认识论,并在形式主义的方面发展出后来的科学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等科学的倾向。……所以有人说,康德就像一个蓄水池,所有以往的哲学都流向他这里,所有后来的哲学都从他这里流出来。(p67-68)

第二讲  《实践理性批判》

一、《实践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批判》不同的程序
34、《实践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批判》是按照同一个“建筑术”建构起来的,但有一些细微的区别。《纯粹理性批判》是探讨知性的认识能力……要从感性出发上升到先验逻辑……这是层层上升的……但《实践理性批判》不同,因为实践理性跟感性的世界没有关系,涉及的是物自体的问题,涉及的是人的自由、人的实践能力、人的意志、人的欲望等问题。人本身不是从认识出发,不需要积累大量的经验,然后才有意志,才有欲望。人一开始就有欲望、就有意志,然后把自己的欲望和意志表现在经验世界,体现并实现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对感性的世界造成影响。所以《实践理性批判》不能从感性世界出发,而必须自上而下,从上面出发,降下来。这与《纯粹理性批判》是从下面升上去不同,《实践理性批判》从一开始就要从最高的地方降下来。所以它要从分析论中的原理分析出发——分析论中的原理分析是最高境界,……纯粹理性批判有了这些原理,它所作用的这个对象不是现实的感性经验的对象,而是一个概念的对象。这就是善和恶。……如果你把善恶当作自己的对象来进行实践,那么在感性世界中,你当然会受到影响。……感性的影响是你的后果,这不是你事先考虑的。你事先并不一定去考虑感性的后果,尤其是道德行为,是不应该考虑后果的,只有日常技术行为才要考虑后果。(p69-70)


35、康德在道德方面是一个动机论者,他要考虑的是动机。不过在康德看来,这个动机也有一半是在感性这边的……他是从先验的原理下降到人的感性……具体来说,就是人的道德实践,它所伴随的是一种对道德的敬重感,即道德情感。……所以它是从原理分析经过概念分析下降到感性的。这与《纯粹理性批判》的程序恰好颠倒。(p70)


36、纯粹实践理性还有一个辨证论,是谈人在实践中的两种取向……道德和幸福。……斯多葛派是主张道德本身就是幸福……这是斯多葛派的禁欲主义的道德观,也是一种理性派的道德观。伊壁鸠鲁主义是一种经验派的道德观——幸福主义,认为幸福本身就是道德。……康德认为这是一个辩证的二律背反。(p70)

二、《实践理性批判》的标题
37、《纯粹理性批判》主要探讨的是理性本身在纯粹的形式下何以可能建立知识。……首先抱有一种反思的态度,甚至是怀疑的态度……《实践理性批判》不是对纯粹实践理性进行批判,它是对一般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一般的实践理性包括我们通常所讲的日常实践……非常世俗化,当然也包括道德。纯粹理性批判是一般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仅仅包含道德。……它的根基是纯粹的自由意志。一般实践理性的根基是一般的欲望。欲望跟意志还不一样,欲望里面可能包含一些感性的成分,一些本能的东西。……但纯粹实践理性是更高的层次,它摆脱了一切世俗的感性的需求和感性的欲望,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它是为自由而自由,为意志而意志,为贯彻意志而立法,建立自己的意志的法规、法律。(p71-72)


38、康德把这一批判的标题叫“实践理性批判”,意思是说,它不是要批判纯粹实践理性,纯粹实践理性是一个自明的事实,不需要批判。……每个人都有,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我做什么可以受束缚,我想怎么做却可以不受束缚。……而是仅仅通过这样一种纯粹实践能力来考察和评价一般的实践能力,或是全部的实践能力,包括日常的一些具体、世俗的那些目的,那些目的的行为。……人具有一种纯粹的实践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人是活的,人跟物不同,可以有一种意志行为。(p72-73)

三、导言:自由和道德只具有实践意义,不具有认识意义
39、康德认为我们虽然不能证明有自由,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不能证明没有自由,所以我们有理由、有根据提出一个先验自由的理念放在那里。……自由是没办法认识的,凡是认识的都已经处在必然之中了。如果要给自由找一个原因,那这个自由已经不是自由了。……他要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负责。所以我不必去认识它(自由)。……自由的内容在认识意义上是空洞的,但在实践的意义上是充实的。(p73-74)


40、“自由”的概念……就成了两大批判之间的一个“拱顶石”。……最关键的中间的石头,那个石头一去掉,两边都会垮掉。……自由是康德所考虑的最关键的问题……康德主要探讨的甚至终身研究的最重要的核心问题,就是自由的问题,或者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p75)


41、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导言中,康德再次重申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康德的这两大批判,实际上处理的是人类的两种能力,一种是知,一种是意,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处理的是情。……所以他的三大批判合起来可以看作是一种人类学,因为人具有知、情、意。(p75-76)


42、意志就是自己实现自己的对象的能力。……自然界的万事万物的运动是由对象所决定的,……具有因果必然性。这是自然界的规律。……意志是目的的活动,……我这个策划如果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话,那么它不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来策划的,而是根据意志本身的规律来策划的。我做事不管符不符合外在的规律,我首先要对得起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是根据一种内在的目的来影响外部世界,这种能力是每个人心里都有的。……所以这种实践理性的能力不需要批判,不需要考察它何以可能,这种良心何以可能。良心直接的就在人心中……你是一个人就有良心,因为你有理性。这是可以直接确定的。(p76-77)

四、分析论之一:原理分析
43、在分析论中,康德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原理,一种是主观有效的准则,一种是对一切意志普遍有效的法则。法则是客观的、普遍的,它对任何人都有效,而准则是主观有效的。……总而言之,法则是更高的,准则没有普遍性,每个人的准则都是一次性的,都只适用于自私的目的,而法则是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律的。(p77-78)


44、任何把法则区分出来?康德提出了四条定理。四条定理中的前两条是消极的,是指我不能怎么样。第一条定理是说,你不能把你的现实的一个欲望的对象作为你的意志的动机,你的意志的动机不能建立在一个现实的对象身上。……把功利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这就不能够有一个普遍的法则,因为功利总是千差万别的。哪怕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不可能找到一个普遍的实践的法则。
第二条定理是说,个人的幸福也不能成为法则。……所以幸福主义伦理学更强调个人的感觉,个人的幸福感。但这个幸福感……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所以这个估计也不能成为实践理性的法则。
第三条是这样的:“能够提出这样一条实践理性的法则,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要使你的准则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在比较粗糙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相当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在严格的意义上还不能这样说,因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立足于人的欲望之上的。
第四条定理是自律的原则,是说上面这样一条道德法则不是外人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制定的。……这样一条道德律,是自律而不是他律,不是为别的目的,它就是为道德而道德。……自律的原则是康德的最高原则。自由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可见,意志中纯粹意志是最高的,是人生的最终的意志。人生必须有一个一贯的原则,而不是总是片段地使用自己的自由。如果那种片断的准则支配了一切行为,那么一生都在动摇,并表现出双重或多重人格,这看起来很灵活,其实是远远谈不上自由的。(p78-82)


45、功利主义、幸福主义都不能成为法则,真正成为法则的是道德律令。道德律令的根据就是自律。……你要使你的意志的准则始终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你要能够自律,也就是通常讲的听从良心的呼唤。……人是有理性的,跟动物不同……这个实践理性就是人的自由行为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必然的法则。这个法则总是在人的内心起作用。……虽然人的行为掺杂了很多感性、欲望、情感的东西,是一种不纯粹的理性,但是不纯粹的理性之所以是理性,还是因为它里面包含了纯粹的理性。纯粹实践理性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什么理性,而是一般的实践理性中的一个层次,一个最高层次,一个必然的成分。不纯粹的实践理性和一般的实践理性,只是把纯粹理性加上了一些其他的东西,混杂起来,使它变得不纯粹而已。……人为什么有良心呢?就是因为人有理性。……一般的动物做了坏事,它不会反省;人做了坏事,他总有一点感到惭愧,感到有罪。这是原理论。(p76-84)

五、分析论之二:概念分析
46、善和恶只关乎纯粹实践理性的概念,而跟它里面所包括的经验材料没有关系。……它只涉及人的动机……动机还是包含了效果的,但它不是从效果方面来看的,而是立足于动机,用动机去包容效果。……善的动机造成了恶劣的后果,但我们不能说这个事情是不道德的。(p84-85)

六、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47、动机就是促使我们去做一件事的机缘,是行动的动力,属于感性的。……当然你可以按照概念去决定自己的行动的动因,最后可以追溯到道德律。但具体的感性的人要有一个动机。动因与动机不一样,动机是促发真正行动的感性作用的推动力量,动因则是在一切感性的后面起作用。……就是说,从上面降下来,你已经有了自由意志、有了道德律的时候,你怎么把道德律实现出来,这需要一个感性世界中的动机,促使你能够现实地作出一种合乎道德律的感性行为、实践行为。这个动机是一种情感,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带有情感的。(p87-88)


48、道德律本身有一种敬重感。……我的一切情感与道德律相比,根本就微不足道……通常说“高山仰止,景行行止”,我是永远达不到那种境界的。敬重感中还包含了一种喜悦,有点像康德《判断力批判》中讲的“崇高”。“动机”这个词就是“发条”的意思,道德的动机就好比钟表的发条,能够推动人去做有道德的事情……道德的动因就不是情感,而是自由意志。……道德的源泉只能是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就以这样一种道德情感作为结束。(p88-89)

七、纯粹实践理性的辨证论
49、辨证论讲到两种幸福观——幸福和德性。……但是至善,不仅仅是要在道德上高尚,而且要效果好。康德在考虑道德的时候一般是不考虑效果的,效果是感性的。但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不考虑效果,就使道德成为一种最高的却不是最完满的善,最完满的善是要考虑效果的。至善就是最完满的善。……这个意义上的至善,是道德和幸福相配。(p89)


50、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都把道德和幸福的关系看做是一个分析的关系,但在康德看来,这是一个综合判断,“德福一致”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这个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必须有更高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灵魂不死。……第二个条件就是有上帝。(p90-91)


51、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这两个假设是“德福一致”这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它是通过理性推出来的,是通过人的自由意志推出来的。……所以在这两大悬设之外还有第三大悬设,或者说最根本的悬设——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悬设是最根本的。……因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必须要有德,要有德又必须追求一种完满的善,即不仅仅是道德高尚,还要有与之相配的幸福,而要有这样完满的善就必须要设定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当然这是一个信仰的对象,而不是一个认识的对象。有了自由意志的人就会有信仰……道德本身可以没有宗教,它可以独立,但宗教不能没有道德。而道德一旦确立,它必然会推出宗教。道德本身是自足的,一个有道德的人,他会逐渐地走向上帝,走向宗教。这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所阐明的道理。(p91)


第三讲  《判断力批判》

一、审美判断力批判
52、《纯粹理性批判》是关于认识论的,《实践理性批判》是关于道德以及宗教的。《判断力批判》的主体部分是关于审美的,除了审美以外还有一个目的论——自然目的论,所以《判断力批判》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审美批判力批判,第二部分是目的论判断力批判。(p93)


53、康德认为他的哲学有三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能够知道什么”,这是认识论的问题,是由《纯粹理性批判》加以解决的。人能够知道什么呢?能够知道的都是现象而不是物自体。第二个问题是“我应该做什么”,这就是道德问题,是由《实践理性批判》加以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是“我可以希望什么”,按照康德的说法,这是由他的宗教学加以解决的,但实际上实践理性批判后面一部分已经为宗教奠定了基础,从“应该做什么”已经过渡到“可以希望什么”这方面去了。这三个方面最后归结为一个问题,也就是康德的第四个问题——“人是什么”。(p94-95)


54、按照康德的说法,人类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的发展和艺术的发展,审美能力得到了提高,于是从人类的审美能力就可以猜到人的道德,所以美是道德的象征。……在《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间搭起一座过渡的桥梁,一切就顺理成章了。虽然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但理论也可以暗示实践,实践则应当体现在理论中。……审美和艺术的自由还不是纯粹的自由,但我们可以抓住它进行彻底的思考,意识到人其实是有一个纯粹的终极的自由,这样才能建立起道德律,建立起道德意识。……第三批判的桥梁作用,体现在认识和实践两者之间的一个领域,康德认为就是批判力批判的领域。(p97-98)


55、批判力就是知性运用到感性对象之上的那样一种能力。……在认识领域的批判力起的是一种规定性的作用……一个医生在医学院里学了很多书本知识,现在他拿着书本知识要进行临床实践了……对具体场合进行规定。所以规定性的批判力有一个特点,它是从普遍到特殊,先有普遍然后把普遍运用于特殊的场合。康德认为这种批判力的结果是形成知识。(p99)


56、反思性的批判力是从对象反思到自身的原则,为它寻求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客观对象的普遍认识、普遍知识。……主体有一种先天的普遍性,人性中有一种先天的普遍性,这种反思的批判力通过反思而有所体会,所获得的是一种美感而不是知识,是一种主观感受。这种主观的感受又是具有普遍性的一种感受,人性的普遍性的一种感受。这种反思的批判力回到人的内心,感到了一种普遍性的愉快。(p100-101)


57、审美的批判力的诸认识能力的活动不是为了认识外界的某个对象,相反,它是要从外界的某个具体对象返回到主体的内心,它是以内心的诸认识能力的自由协调活动本身作为自己的目的。我们审美、欣赏不是为了受教育……我们是以一种完全开放的心态、消遣娱乐的心态、放松的心态,走进电影院。电影所起的作用就是激发我们的自由协调的活动,至于它有什么认识上的意义或道德上的意义,我们不考虑,一考虑就败坏了欣赏趣味了。(p102)


58、反思的批判力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审美。审美又称之为鉴赏、或者鉴赏力。……所以审美批判力批判就是要研究人的鉴赏力和人的高级的鉴赏能力何以可能的问题。(p103-104)


59、审美就具有这种性质,属于这样一种合目的性的活动,后来人们把这种无目的的合目的看作是审美的本质特征。……只有抱着游戏的心态去欣赏,才是真正审美的态度。……一个饥肠辘辘的穷人对最美的风景也无动于衷……审美就是这样,只有无目的、无利害,才能够进行欣赏。(p108-109)


60、审美与科学知识不同的地方就是,审美的普遍性人人认同,但不是通过概念达到的。牛顿物理学大家都承认,是因为牛顿物理学的概念具有普遍性,大家在上面认识到的是同一个对象。蒙娜丽莎大家都认同,很美,但它不是通过概念,它是通过感受。……想通过概念的贩卖来对文艺作品进行评价,往往是失败的,不但不能引起别人对这个作品的美的感受,而且令人怀疑这个评论家自己到底有没有感受。……欣赏就是凭感觉,我被它感动了,我被它感动得热泪盈眶,说不出来,那就是欣赏;能够说得头头是道,那往往就不是欣赏了。所以通过概念来欣赏是非常荒谬的。(p110)


61、美的对象具有形式的合目的性,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也就是说,我们在欣赏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欣赏的不是它的内容,而是它的形式。我们常说某种东西中看不中用,中看就是一种审美的眼光,审美只要中看就够了,至于中不中用那是实用的态度。……康德把这个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称之为“自由美”,也就是摆脱了对内容的考虑的美。要考虑到内容,那就不是自由美了,那叫“依存美”,或者译作“附庸美”。这与西方传统的形式主义美学有很深的渊源。……对称、平衡、黄金分割律等,这都是从形式上来考虑的。……至于它里面所包含的内容,从道德的眼光,从神学的眼光,从认识的眼光,从实用的眼光,你都可以评价,但是从审美的眼光,那就只是着眼于它的形式。这是审美的第三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这个形式要具有一种合目的性,它要合乎人的眼睛的需要。(p110-111)


62、模态是讲必然性的。……它的根据就是共同感。……审美应该有共同感,虽然事实上不见得有,但是审美的目的是必然要趋向于共同感的。……审美就是为了传达情感,形成共同感。康德甚至把鉴赏定义为“对一个给予的表象的情感不借助于概念而能够普遍传达”。我们可以设想人类未来的目标,是越来越接近这种共同感的,人类在情感上会越来越达到相通,互相理解。(p112-113)


63、对美的鉴赏就是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协调活动。……光有想象力还不行……审美不是胡思乱想,必须有知性对想象力加以约束。……把它凝聚起来。……使想象力成形。……通过审美教育让人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进入道德境界,审美欣赏是进入道德境界的一个预报阶段。(p113-115)


64、欣赏崇高首先要经过一种痛苦,就是知性面对无限感到无能为力,有一种无能为力的痛苦,然后经过理性训练的人能够调动自己更高的理性能力来把握无限,他的理性与想象力达成一种自由协调活动。……审美者就获得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愉快。(p117)


65、崇高主要有两种:一是数学的崇高,一是力学的崇高。数学的崇高就是面对自然界的无限的量、庞大的体积、广阔的地平线,我们感到人的渺小。……但人在调动其理性后就可以想到,尽管自然界有如此巨大的体积和数量,但这种物资的体积是盲目的,是无理性的。人的理性可以更高,人的理性可以超越它,而且从性质上来说,人的理性比珠穆朗玛峰更具有无限性,可以超越整个物质世界而达到精神层次、道德层次。……一个经常欣赏珠穆朗玛峰的人,他心目中也可以形成一种人格,一种崇高的人格,而具有这种崇高人格理想的人在欣赏珠穆朗玛峰的时候,就有一种特殊的美感。……力学的崇高就是对力量的一种畏惧。……理性的力量是无限的……而自然界的力量是盲目的,所以人的力量可以胜过自然界的力量。就像巴斯卡说的,人是风中的一根芦苇,但他是一根会思想的芦苇,有理性的芦苇。……美不是道德……但它象征道德,它可以激发人的道德。(p117-118)


66、美的判断都是先天综合判断。……一个审美的判断首先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是主观的,但看起来好像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又是一种主观的客观。……具有一种主观的普遍性,好像是客观的一样……它就具有一种人人都会感到美的必然性倾向。……康德认为是因为人有共同感。这种共同感是先天的……这是审美判断之所以可能的前提。……除了这种先验的演绎以外,审美判断还有另一方面的演绎。……我们还有一种客观的经验手段,使我们能够现实地达成共识,这就是艺术。这种演绎就是经验性的演绎。(p119-120)


67、所以康德认为,人的内心的鉴赏力代表了人具有道德素质,因此比艺术要高,因为艺术家不一定是道德的……但一个能够欣赏自然美的人,一个能够在自然界的风景中感动得落泪的人,肯定具有道德心。……他认为,最纯粹的美应该是不带任何目的的,到自然界里面欣赏一片风景,就不带任何目的,但艺术美从创造出来就带有目的。……人们去欣赏的时候看不出它有什么目的,只是为了享受,只是为了欣赏它的美。它越是没有表达出它的目的,人们就越觉得它好。所以艺术品好像是没有目的的,但实际上是有目的的,艺术家把他的目的隐藏得很深。在这一点上,艺术品要低于对自然美的审美欣赏。(p122-123)


68、经验派美学认为“口味面前无争论”。……但理性派美学总是要找一个评价标准来……古典主义美学最喜欢搞这一套……康德认为两派各有道理,但是两派都不全面。……“审美的理念”就可以作为标准。……共同感的理念要求大家都要感到美,为了达到共同感,你可以设定一些暂时的概念去进行评价。……对艺术品的好坏的评价,大致上会形成一个标准,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会有所改变……但在一定的时间跨度之内,毕竟有一个相对的好坏标准、美丑标准,这些标准是通向审美的理念的。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艺术标准方面的二律背反……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有相对的标准、有无限的标准,这就是康德的回答。(p123-124)

二、目的论判断力批判
69、人们通常把《判断力批判》当作康德的美学著作,严格说来,这不完全对。康德其实不把美学作为美学来讲,而是把它作为判断力批判的一个部分,他的《判断力批判》一部分是美学,一部分是自然目的论……讲美学的原理和人类情感的先天原则是很重要的,但从它的意义来讲,从美学的先天原则推出自然目的论的原则,这一点更为重要,对后世哲学家的影响很大。……自然目的论涉及历史观,包括自然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涉及自然科学里目的论的讨论。当代自然科学界一直在讨论的一个很重要的自然科学问题,就是自然界的目的问题。(p125)


70、我们可以在自然界中自然天成的各种对象上看出某种目的、某种目的性,而且是某种实实在在的目的。比如说有机体,有机体是一个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自然目的论的产物,我们对有机体总是怀着一种有目的的观念去看它。如果我们对有机体仅仅从机械论的观点去把握,那是把握不了的。……有机体每一个部分表现为服从整体的目的,每一部分都以整体为目的。(p128)


71、一个艺术品,一个好的艺术品,它没有任何一个部分是多余的,每一部分都是那么天衣无缝地符合它的主题,促成它的主题。……所以艺术品本身包含着这样一种合目的性的观点,就是部分服从于全体。……但有机体的观念和艺术品的观念还有一点不同,就是……有机体碰坏了,比如说你擦破了块皮,过两天它自己就长好了,它能够自己修复自己,自己生长自己,而且这种自己修复不但是每一部分为了整体,还是整体为了每一部分。……关于有机体很重要的一个概念是“自组织”……自组织的观点体现出一个目的论的概念就是内在目的论的观点,即自己以自己为目的。(p129-130)


72、通常讲的目的,除了内在目的还有外在目的,这个外在目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目的。……外在目的论的目的和手段是相互外在的。而内在目的论的目的和手段是内在的……互为目的,同时又互相利用,融为一个整体。……唯独内在目的是不能还原成机械论的。(p130-131)


73、在康德的时代……科学的观点就是机械的观点。……他认为生物学这个东西不能用严格的牛顿物理学来解释它……康德认为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尽量运用牛顿物理学去解释,解释不了的时候就动用目的论。采用目的论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动物学家只有把鸟的身体看成是有目的的才能解释。……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真正把握有机体的规律、生物学的规律。……我们就想到用目的论去解释,其意图就是暂时弥补机械论在解释上的无能为力……在康德看来,有机体也好,动物、植物也好,它们归根结底服从的自然规律还是机械因果律。而目的论只是我们人类在看待复杂的有机体时的一种无奈之举。这种无奈之举不是针对自然科学来说的,它甚至不是一种严格的科学,但对人类本身来说,它是有意义的。……这种目的论的观点恰好表明一种反思的判断力,也就是反思到我们人类两种认知能力相互之间的一种协调活动。……就是知性和理性。知性的作用就是把握具体事务的规律,而理性能够把握无限的整体。……实际上是把人文的成分加入到科学之中,弥补我们在科学研究中科学的认识不能达到某些地方的缺陷。(p131-134)


74、康德从有机体的观念进一步推论……在一个有目的的有机体身上,我们要追索它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有机体跟它的环境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样,本来是有机体内在的目的,就变成了一种外在的目的。……整个自然界也是有目的的……对有机体来说,这些外部环境是一种外在的手段,它与这些外在的环境之间的关系时一种外在的目的论。……这些植物、动物相互之间处在一种毫无目的关系之中,它们相互利用,但没有一个整体目的,也不以哪一个为目的。……我们不由自主地把人看作是高于万物的……所以人是万物的灵长,而凡是接近人的,就比那些更远离人的生物更高级。……最后他得出结论,人为什么高于一切是由于人有文化,人有理性……所以理性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人的生存,更在于人的文化。(p134-137)


75、自然界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为什么?康德最后得出他的结论:所有科学、艺术、法制最终都是为了启发人,让人最后反思自己的道德素质。……道德律是一种绝对命令,是自由意志本身的一种和谐。……有了法律,人类变得越来越文明,越来越有道德,越来越意识到自己应该尊重他人。……康德认为,整个自然界发展的目的唯有在道德方面能够找到自己的绝对的目的和终极目的。他认为人类的道德心通往宗教、通往道德神学,通往伦理神学。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上帝的各种证明进行了批评以后,认为唯有一个对上帝的存在的证明还有一点点道理,就是对上帝的目的论的证明即自然目的论的证明。自然目的论的证明实际上不是诉诸证明,而是诉诸人的道德情感。……这种对上帝的证明,康德认为它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但在情感上是非常吸引人的。……整个自然界表面上好像是一种自然目的论,但实质上是一种道德目的论,因为自然界只能以人的道德作为终极目的,其他的自然物都不足以成为自然界的目的。……所谓对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本质是证明我们出于道德的目的必须相信有一个上帝。……但道德本身是不需要上帝来建立的,而它一旦建立起来,它就必然会设定一个上帝。上帝是建立在道德律之上的。……康德对他以前的基督教的信仰作了一番重大的改造,认为不是你信仰上帝你就会有道德,而是你有道德才会信仰上帝;不是用《圣经》来解释道德,而是用道德来解释《圣经》。(p139-143)


76、应该说康德的道德思想是形式主义的。这种形式主义受制于人的内心的一种无法认识的能力即自由意志,以及自由意志的连贯性。……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这个道德律是空的,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的时候,康德认为这就是一种人类的理想了,人类的理想社会以及永久和平就会有希望了。永久和平也是一个理念,永远也不会来到,但人们可以向它不断地接近。(p145)


77、作为科学家来说要尽量用机械论来解释一切……目的论只是一切努力之后的权宜之计。……前面一种是自然科学的观点,我们把目的论看成是对机械论的补充……这种目的最终如何构成是不知道的,但我们可以对自然界有一种道德眼光或者说是审美力。道德的眼光和审美的眼光在这里融合在一起了。我们认为自然界是非常壮美的,对这种美产生了一种惊异感……前面一种是自然科学的观点,我们把目的论看成是对机械论的补充;后一种是道德的观点,从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机械论看成是目的论的一种手段。……整个宇宙是一个以道德为目的的大系统,但其中又有机械关系,这与所有的自然科学是不冲突的。


78、所谓科学、科学精神其实都是人文精神的一个成分,我们可以从科学的眼光去看整个自然界,但最后要归到人文精神的眼光,从人文的眼光得到解释。所以人和自然界应该被看成一个整体。自然界以人为目的,自然界向人生成,自然界生长为人,人是自然界的目的。但在康德那里,人的道德是自然界的目的,道德包含了一切。要达到道德,必须经历许多阶段,包括人对幸福的追求、人的意志、科学艺术、社会法治等,这些都是为道德的生存所作的准备。(p148)


79、自然界好像有某种合目的的安排,安排自然和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地发展。当然这个天意是人们想出来的,是从自然界里看出来的,自然界本身没有。……一个有道德的人能看出来……这种观点后来在黑格尔那里被发展成一种所谓的“理性的狡计”。……“理性的狡计”在这里就体现出了它的背后的力量。(p149)

                   著作简介


      《康德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2版,2011年10月第4次印刷;定价:20元)是一本系统介绍康德三大批判的读物,是作者根据2004年10月应邀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所作的有关康德三大批判的系列讲座的录音稿审定修改而成。作者从自然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生动形象的事例出发,通俗地解读了《实践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并在中西文化心理的比较中展示了康德宗教思想的特点,在一个更广阔的全球视野中提示了康德伦理学的现代意义。《康德哲学讲演录》内容精妙,可读性强,对康德哲学研究具有现实性。



                   作者简介


      邓晓芒,男,湖南耒阳人,1948年4月7日生于东北。1964年初中毕业后即下放农村插队,1974年返城,当过临时工、搬运工。1977年恢复高考,年龄超过了本省大学报考规定的要求。1978年以初中学历直接报考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生,考试成绩合格,但因父母“右派”尚未平反,专业受限,政审没有通过。此后他重新选择了报考的专业,花了8个月的业余时间苦学他认为代表哲学最高水平的德语,终于在1979年考入了武汉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史研究生,师从陈修斋、杨祖陶两位先生。1982年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先后担任武汉大学哲学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西方哲学研究所所长等。2009年12月起,担任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德国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哲学史学会副会长,《德国哲学》主编。中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和批评家。主要研究德国哲学,亦研究美学、文化心理学、中西文化比较等,创立“新实践美学”和“新批判主义”,积极展开学术批评和文化批判,介入当代中国思想进程和精神建构,在学术界和思想界有很大的影响力。代表性著作《思辨的张力》、《文学与文化三论》、《新批判主义》、《实践唯物论新解》等。


来源:淦河家园




编辑: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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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0 20:40: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从一则相声段子看国人的思维方式

我之所以对康德哲学感兴趣、对整个西方哲学感兴趣,是因为从小生长在一个不讲道理的文化环境里,吃够了苦头。并不是说中国人不愿意讲道理,而是不会讲道理,只会讲眼前的道理,不会严格推理。因此眼前的道理也是似是而非的。我们先看一段相声,是刘宝瑞和郭启儒讲的有名的相声《蛤蟆鼓》:

甲:你这么有学问,我请问你,蛤蟆那么点小,叫声为什么那么大?
乙: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又憨。凡是嘴大脖子憨的叫声都大。
甲:我家的字纸篓也是嘴大脖子憨,怎么不响呢?
乙:那它是竹子编的,竹子编的它都不响。
甲:和尚吹的那个笙管也是竹子编的,它怎么就响呢?
乙:它虽然是竹子编的,但它上面有眼,所以就响。
甲:竹子编的,有眼,就响。那我家的筛子也是竹子编的,也有眼,它为什么不响?
乙:它是圆圆扁扁的,圆圆扁扁的它不响。
甲:那唱戏的打的那个锣,也是圆圆扁扁的,为什么又响呢?
……
甲:泡泡糖为什么响?
乙:那是有胶性的,才响。
甲:有胶性的,胶鞋底为什么不响呢?
乙:那它挨着地了,不响。
甲:挨着地的三轮车胎,放起炮来怎么又那么响?
乙:什么乱七八糟的!……

上述回答中,每个细节都是很认真的,似乎都说明了一种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总的来看是一团“乱七八糟的”。这样的争论或讨论,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艺术家所反映的是现实生活,这段相声之所以如此引人捧腹,是因为它把我们周围的日常所见的现象提炼出来,加以典型化了。

其实,中国人的一般思维方式就是这种状况,碰到什么就想当然地是什么。这种思维方式为人们非理性的情感情绪留下了大量的空间,而将理性挤压成了类似于条件反射的碎片。你不能说中国人不动脑筋,但中国人动脑子只动一下,然后就想到别的东西,通常都是情绪、体验这些不可言说的东西。这些东西未经认真思考,飘忽不定,渗透一切,它可以是大气磅礴,也可以是极精至微,它不需要用脑子,只需要用“心”。

人们通常喜欢赞美中国人的“诗性智慧”,但却很少有人看到这种诗性的负面。中国发生的种种怪事,完全不合理,却渗透着“诗性精神”。我当时的一个简单的想法,就是以往的种种荒唐事件不能让它们就这样白白地过去了,而必须加以清算,包括自己做的,身边的人做的,整个民族所做的事,它的来龙去脉,为什么会这样,都要搞清楚。为了搞清楚就必须读书,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

在读研究生以及后来参加工作时,我深研了康德哲学。其实按照我的兴趣来说,我更喜欢黑格尔。但我深知,要真正懂得黑格尔的思想,康德哲学是一项基本功。连康德的“纯粹理性”都没有搞清楚,谈何黑格尔的“辩证理性”?当然,康德哲学这项“基本功”也不是好对付的,康德和黑格尔都是人类历史上被公认为最难读懂的哲学家。然而,促使我不断地对他们、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对康德哲学锲而不舍地钻研的,正是我当年由于不会思维而感受到的那种刻骨铭心的痛苦,以及对周围非理性社会环境的那种反叛精神。我知道,这种反叛光靠说怪话是不行的,它不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而是成人的一种深思熟虑,是对理性思维的一种熟练掌握和恰当运用。所以它是一种反思,一种彻底的清理和颠覆,一种重建。

本着这样一种精神,我在读康德的书时内心常常有一种感慨,觉得这正是我们民族所迫切需要的。当然不是指康德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和他所做出的解答,而是指他的思维方法和表达方式。我力图在研究他的过程中,把他这一套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学到手,然后用来影响国人。康德哲学的普遍意义就在于,他交给每个人一件锋利无比的思想武器,让他们学会开展“纯粹理性”的批判,就是对任何哪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都采取批判的眼光,不盲从,而是要问一个“为什么”,问一个“何以可能”。

因此,康德哲学对于中国人来说就具有巨大的启蒙意义。这种启蒙意义,首先就表现在对理性的运用上。康德对启蒙的定义是:“启蒙就是人们走出由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对于不由别人引导而运用自己的知性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知性!这就是启蒙的箴言。”在这里,所谓“知性”大致相当于理性。但理性在康德那里不仅仅包括知性,而且还包括超越的“勇气”。为什么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因为知性作为一种被“运用”的工具性的能力,本身不具备超越自身的能动性,它只是逻辑理性,而非超越理性。它只有作为超越理性的利器才能发挥其无坚不摧的作用。超越理性的勇气首先体现为怀疑精神,即像笛卡尔那样,对一切既定的规范原则加以摧毁。这就是批判精神。笛卡尔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勇者,康德的批判哲学更是体现了大智大勇。而这种勇气最终归结到人类本源的自由精神,表现在认知上和行动上,就是每个人都愿意相信由自己亲证的道理,都愿意做自己自愿的事情。一切由他人或者环境、历史、传统给他预设的樊笼都是不能长期忍受的,都势必要加以突破。

那么,有了这种勇气,如何做呢?如何运用自己的知性呢?其实每个人只要是成人,都已经具备自己的知性,也会懂得如何去做。但这里做一点归纳也不是没有必要的,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我认为,一般知性的运用有三个要件,第一是良好的记忆力,第二是敏锐的计算能力,第三是综观能力。

先说记忆力。是人都有记忆力,甚至动物也都有一定的记忆力,有的动物比人的记忆力还强。但动物的记忆力是外在的,只是外部事物刻在动物神经系统或大脑中的刻痕;而我这里说的记忆力是指内在的记忆力,是人对自己的行为思想的记忆力,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有过的念头不忘记,而能够保持住,随时能够返回。这是动物不具备的,动物只记得外界的事物,它的记忆只是为了应付外界的生存条件,动物不记得自己的记忆。动物可以记得一条路,一种谋生技巧,一个对它好的同伴或主人,当这个主人在它面前时它可以认得出来。但是动物不可能在自己的心理活动中主动调用自己的记忆,将这种记忆和现实中的事物作比较、进行抽象或类比,从而凭借记忆进行思维活动。而人的记忆具有反思的意味,人记得一件事,就可以对这件事运用思维,记忆是反思的前提。自我意识本身就已经是内在的记忆了:当他把自己看做对象的时候,他记得这个对象当初正是自我设立起来的;因此他也可以在这个对象身上随时返回到自身。

在读康德的书的时候,这种内在的记忆力是特别要注意训练的,否则你无法进入。当你跟着康德的思路前进时,你要尽可能记得他说过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用词,在理解后面的话时,要时时把前面说过的摆在面前,加以比较。如果不记得了,就要翻到前面去,加以查对。因此我在翻译康德的书时,特别强调应该有详细的术语页码索引,就是为了便于读者查证。《纯粹理性批判》后面有50多页都是索引,聪明的研究者就会善于利用这个索引来做学问、写文章。康德自己也说过,读他的书如果只抓住一两句话,也许会认为他有矛盾;但如果全面地来作总体性的把握,这些表面的矛盾就自然消解了。

因此,我的讲解康德采用了一种我称之为“全息式”的讲解法,就是讲到每一个地方,都尽可能前联后挂,联系其他地方相应的说法,特别是把康德前面已经讲过的话提出来,放到一起来理解。

同时,我们读康德的书本身就是对这种记忆力的超强训练,因为康德的句子是有名的长句子,连德国人都嫌太长、无法卒读。如果一句话你读到后面就忘了前面,那是根本无法理解的。我们中国人就特别缺乏这种训练,因为中国历来都是短句子。文言文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省字,言简意赅;但这同时也是它的缺点,就是不适合于表达那些特别复杂和精确的关系。当然,文言文的这种特点也使它成为了一种适合于背诵的文字,由于句子短小,每个字的含义又都很丰富,所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把它背下来。中国古代做学问其实是很强调背诵的,这叫“童子功”;但这种背诵只是一种外在的记忆,即从小在脑子里刻下刻痕,到老不忘。这不用动脑子,和动物记得它的主人的声音气味没有什么不同。直到今天我们的学校教育还是在花大力气训练这种记忆,在这方面中国人举世无双。这就压抑了人的内在记忆。如果用这种方法治康德哲学,就会发现根本是南辕而北辙。有的人把整本《纯粹理性批判》抄下来,有的据说读过20遍,但还是无济于事,搞不懂。他们缺少的是内在的记忆,就是把前面读到一句话、一个词时所理解的意思从记忆中随时拉回来,与现在所理解的意思相比较,而不仅仅是把背熟了的那句话、那个词回想起来。

我们开头提到的刘宝瑞的相声也说明了这一点:你要确立一个事物发出声音的原理,就必须在各种场合下记得这个原理,如果场合一变就可以随意改变甚至忘记了先前的原理,那就不是真正的原理,而只是想当然的意见。

下面再说计算能力。通常认为学数学的人比较理性,这在一般意义上也没错。理性这个词,reason,本来就有计算的意思。只不过这种计算不一定是对于数的计算,而且也是对于概念的一种掂量,对逻辑的一贯性的一种敏感和坚持。比如说,你连着说两句话,你要能够察觉到后一句话的意思比前一句话增加了什么,减少了什么,能够算得出来。

一般说,结果不能大于原因。你如果要说“因为”什么,“所以”就怎么样,你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如果要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此,这就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比如前面讲的那个相声,本来说的是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粗,后来又加上了不能是竹子编的,再又加上了不能有眼、不能是圆圆扁扁的,……这样不断地增加,每遇到一种情况就加上一条,可以没完没了。但加得再多,仍然是原因小于结果,因为总还是可以再加一种情况来解释物体为什么发声。

我们很多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这样,他们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凭感觉定一个意思再说,然后发现概括不了,就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延伸和扩大自己的定义,搞得定义越来越长,以为这样最后总可以把所有的情况都收揽进来,结果变成了一种泛泛而谈,甚至不知所云。比如说,李泽厚先生给“美”下的定义:“美是包含着现实生活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理想而用感官可以直接感知的具体形象(包括社会形象、自然形象和艺术形象)。”就够累赘的了,他后来说这还不够,又不断地作了补充。真正的本质定义只能是唯一的,就是属加最近的种差(例如我对美的定义:“美就是对象化了的情感。”),当然有时候这可能只是理想,事实上有可能同时并存好几种定义,但这几种定义必定要相互归摄或者相互冲突,而不能和平共处。而这种归摄和裁判的标准就是逻辑上的不矛盾性、同一性,也就是一种逻辑计算能力。

也正是由于缺乏这种逻辑计算能力的训练,很多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偷换概念,偷换论题,在和人辩论中,拼命反驳人家没有说过的意思,拼命捍卫人家没有攻击的观点。在读康德的书时,这就表现为不注意康德一句话中的逻辑值,任意减少和增添。康德的长句子最需要把所有的成分都考虑在内,他之所以要写那么长也正是出于这种意图,即将复杂的意思组织成一个固定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当然也不能多。有很多时候,读康德书产生的疑惑都是由于没有注意他的一个句子成分,如一个从句,一个修饰语,一个状语或一个条件。有的翻译也是这样,为了图省事把一个小词漏掉了,或者为了好理解把一句话截成几段,因此而意思大变,读不懂了。康德有次说到,一个命题如果有它的限制条件,它就是一个有限命题;但如果把这个限制条件加进去而形成一个命题,那么这个加了限制的命题就成为一个无限的命题了。而读者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个限制条件,或者译者把这个限制条件放在命题之外译成了另一句话,那么这个有限的命题就被误以为是一个无限命题了。

最后是综观能力。什么是综观能力?最简单地说,就是能够把两句或数句话合并成一句一针见血的话、同时又保持话语的一贯性和同一性的能力,又叫做概括能力。我们在日常谈话中是很随意的,从一个话题转到另一个话题,这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在学术交流中也限于闲谈或漫谈,最终你会发现一无所获,纯粹是浪费时间。中国人非常喜欢把学术讨论变成漫谈和闲谈,把学术文章写成随笔和散文,而不习惯于咬定一个主题追根到底,觉得那样太累。我们看苏格拉底的对话录,会惊异于苏格拉底从头至尾保持一个论题不走样,有时候看似跑马似地走远了,但一会儿又回到了原来的论题。苏格拉底的谈话对手经常抱怨说,我跟不上你的思路了,说明这样的交谈是很累人的。但人们为什么还是爱读,正是因为它使人能够有所收获,即使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也能够把前面所讨论的内容作一个综观,说明我们的讨论已经达到了哪个层次。康德的思维方式就是这种严格逻辑方式发挥到极致的产物。由于心中有坚强的逻辑支撑,他不怕走得更远,这往往使那些缺乏逻辑训练的人跟不上他的步伐,丢失了逻辑线索。但正因为如此,康德的著作在今天就是中国读者最好的思维训练营。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这种综观能力追溯到自我意识的本源的统觉能力,它实际上表达了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人决不是被动地接受外界给予的认识材料,而是主动地综合这些材料以形成有规律的知识,这种主动性体现的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所形成的一种超越理性的精神,即努斯精神。这种精神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至少是很稀少的,中国人理解的超越精神是一种什么也不干的清高,一种没有责任、置身事外的散淡,而不是努力进行高层次的精神创造。康德的努斯精神则一方面体现在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能动性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人为自己立法的道德自律上。
这就回到了我开头讲的,为什么康德说“要有勇气”?要有勇气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最终是一个道德问题、自由意志问题。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干什么呢?做一个自由人,进行道德自律。而这就是启蒙的真义。通常认为启蒙理性就是专门着眼于科学技术,是唯智主义的,而它的负面就是败坏淳朴的道德。其实,康德的启蒙理性恰好是要重建道德,他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他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第一次把道德从一种天经地义的教条、风俗习惯或信仰变成了自由意志的法则,使得启蒙的道德高于任何以往的道德。

我们中国人历来认为,中国文化的道德水平举世无匹。然而,儒家道德基本上是一种前启蒙的道德,它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而是诉之于天经地义的天理天道。它也讲意志的选择,但前提是选择的标准已经预定了,这标准强加于每个人,就看你接受不接受。接受了你就是君子,不接受就定为小人。这是不自由的选择。反之,康德的道德本身就是自由意志自律的产物,人们并没有一个先定的道德善恶标准,这标准还有待于人的自由意志去建立。自由意志如何去建立?也不是从外部选择一个标准,而是从自身的逻辑一贯性中形成标准。自由意志不受任何外在标准的束缚,而只受它自己的束缚,即在时间中保持一贯。自由意志必须做到不自相矛盾,自我取消,这才是真正自由的。

我们设想有一群人,素不相识,也没有什么文化,不知道德为何物,也没有任何天经地义的教条,只有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这样一群人聚在一起要组成社会,他们只有凭借对他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同,去寻求如何能够使各人的自由意志延续的有效法则。在不断磨合中他们终于会认识到,只有这样做,使你的行动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才最能保持每个人自由意志的一贯性。于是这对他们来说就会成为一条“定言命令”,建立在这一原则上的行为就被称之为“道德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了超越文化和宗教的普世价值的因素。

康德的这一道德革命具有极其震撼的启蒙意义。原来,道德并不是我们历来所以为的,似乎就等于一种习惯或风俗,需要人从小被动地去适应和服从。真正的道德正好是人的自由意志所建立起来的;人性并不是天地自然或神的产物,人是人自己造成的。这种道德原理颠覆了东西方数千年的传统,赋予了独立自由的人以最高的尊严。今天有不少人以为,通过返回到我们以前所具有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就可以改变今天社会的道德状况。但这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以往传统中国几千年的道德固然也有秩序井然、民风淳朴的时代,但那是有代价的,其代价就是牺牲广大老百姓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所有的人都去顶礼膜拜一个至高无上的君权。

最后我想说,我并不认为康德哲学就是终极的真理,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宝。它只是一种思维训练工具,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更新我们的观念。西方近代不只是康德,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都有这样的作用。也许康德在这方面比较突出一点,但他也有自身固有的毛病,这是必须也可以加以批评和分析的。但前提是,首先要搞懂他,才能超越他。


来源:思想严选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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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1 22:02: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孙伟平 李扬 | 论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原则

摘要:工智能作为一种革命性、颠覆性的高新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塑造着人与社会。在伦理道德领域,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提出了许多新颖的问题,引发了剧烈的伦理冲突,特别是对人自身的道德主体地位提出了挑战。直面这些尖锐的新问题、新挑战,既有的一些伦理原则彼此缺乏联系,并没有作出应有的整体性回应,同时又很少顾及对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伦理支持。立足于智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智能化趋势,在准确研判其伦理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构建一个以人本原则为核心、包括公正原则和责任原则在内的整体性的伦理原则体系。它力求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予以必要的引导和伦理规制,实现其为人类服务、促进人与社会发展的崇高价值目标。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人本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
作者:孙伟平,上海大学伟长学者特聘教授;李扬,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本文载《哲学分析》2022年第1期。


目次
一、事实判断:人工智能之所“是”
二、关系判断:人工智能导致的伦理后果
三、价值判断: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原则体系
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全方位急剧变革的伟大时代。继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智能化已经成为时代强音,成为“现代化”的最新表征,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的标志。智能时代标志性的高新科技——人工智能——究竟会如何发展,可能导致哪些伦理后果,可能推动人与社会走向何方?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或许人们观察和思考这些问题的视角不同,认知也不一,短时间内难以取得基本共识,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开放性、革命性、颠覆性的高新科学技术,确实已经引发了大量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冲突。如何立足智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智能化趋势,准确研判其伦理后果,提出合理的、整体性的、具有前瞻性的伦理原则体系,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予以必要的引导、规制和支持,是不容回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一、事实判断:人工智能之所“是”

显而易见,提出关于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伦理原则体系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所揭示的“应该”必须以“是”为基础一样,合理的价值判断也必须以事实判断为基础。只有回答了“人工智能是什么”“人工智能存在一些什么样的发展可能性”“人工智能可能给人与社会带来哪些改变”等问题,才能提出人工智能发展的合理的价值原则(体系)。这正如海德格尔所说,“揭示发生之处,才有真实的东西”。


人工智能是以基于大数据的复杂算法为核心,以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和超越为目标的高新科学技术。它比人类历史上所发明的任何科学技术都更具革命性和颠覆性。究竟应该如何给人工智能下一个定义?这是一个令所有人都感到头痛、迄今仍然莫衷一是的问题。囿于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特别是远未定型的事实,或许任何匆忙的定义都是不明智的。不过,无论“人工智能是什么”的问题具有怎样的开放性、革命性和颠覆性,我们都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它仍然是人类所创造并一直服务于人类的一种高新科学技术;或者说,人工智能与其他任何“属人的”科学技术一样,都植根于人类生活实践活动的需要,都服务于人的解放、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


在人类早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是具体社会实践的发起者与评价者,是实践工具的制造者和操控者,是社会协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实践动力的提供者和实践后果的承担者。在原始的渔猎、采集活动,以及农耕、家庭手工业活动中,人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体力劳动,而且几乎包揽了全部的脑力劳动。以蒸汽机为标志性成果的第一次科技革命和以内燃机、发电机为标志性成果的第二次科技革命,通过机器代替人承担社会实践所需的大部分动力,承担越来越多的体力劳动,大幅提升了人类活动的能力和效率。机器在发展过程中,还通过“生产流水线”这一协作方式,将包括教育、文化在内的各项生产活动高效地组织起来。在“生产流水线”上,既有机器之间的,也有人与人、人与机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随着大机器生产的应用和普及,个体的人日益成为“生产流水线”的一部分。具体的社会实践不再仅仅由人发起,机器开始“承担”部分的脑力劳动,“接管”一部分职责和权力。“生产流水线”外化、固化了人的“生产思维过程”。每一步生产加工什么?怎么进行生产加工?各个生产加工步骤如何衔接?……这些原本人脑思维过程之中的内容使用“生产流水线”“表达”、固定下来了。当然,生产流水线般对人脑思维过程的外化、固化不仅是片段的,而且缺乏对思维过程的变动性处理,省略了作为思维过程背景的知识体系,造成了实践过程的“程式化”和“机械化”,产生了一系列非人性、异化劳动者自身的后果。对此,以马克思、马尔库塞、海德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进行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第三次科技革命不同凡响,出现了模拟人的大脑和智能,并以“像人一样思考、像人一样行动”为目标的人工智能。这导致人类生活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人工智能是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基础的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它基于强大的数据采集能力、处理能力和大数据,弥补了生产流水线所欠缺的作为思维过程背景的知识体系的不足;它以算法为核心,不仅外化了人的思维过程,也可以对思维过程进行变动性处理,实现了机器在“思维”“理性”方面的跃升。无论是“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都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发起”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对实践工具的操控,组织人与机器的社会协作,并对实践过程适时进行评价和调整。作为“人造物”的人工智能甚至日益接近突破“图灵奇点”,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接近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从而前所未有地取代人的工作,将人从各种繁重、单调的强迫劳动中解放出来。


人工智能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在生活实践中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日益接近突破“图灵奇点”,日益接近成为“主体”,不可避免地给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全方位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智能科技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技术支撑,智能机器人在一定意义上日益成为“人”(如2018年沙特阿拉伯授予汉森机器人技术公司研制的类人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而且促使社会的方方面面经受无孔不入的“智能化洗礼”,导致我们身边的一切快速信息化、智能化,以至于“世界每天都是新的”。

首先,智能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重塑了社会生产方式,使经济活动日益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这不仅极大提高了劳动能力和劳动生产率,导致物质财富前所未有地丰富,而且令信息和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在21世纪的数据驱动型社会中,经济活动最重要的‘食粮’是优质、最新且丰富的‘实际数据’。数据本身拥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对数据领域的控制决定着企业的优劣。”信息、知识具有可共享性、主体依附性、价值增益等与土地、资本、自然资源完全不同的自然禀赋,这种与源自资源的自然禀赋之不同正在深刻地改变经济活动,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例如,催生知识经济、智能产业快速崛起,将知识劳动者置于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位置。


其次,伴随智能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智能化,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分工体系正在形成。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以往“机械”“呆板”的机器装上了聪明的“大脑”。智能机器不仅能够自己“看”和“听”,也能对生产过程进行“思考”,从而“自主”地运转起来,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制型生产”。人们所从事的大量重复、单调、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越来越多的脑力劳动,正被一批又一批地交给智能机器去做。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背景下,人与机器之间正在重新分工,传统的“人机关系”在轰轰烈烈的解构中重建。在这种新型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知识劳动者”以其自身掌握的信息和知识,特别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为社会生产、服务、管理的主体;各种智能系统“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承担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劳动任务和工作职责;一种人机协作、人机一体化的新型分工体系正在形成。


再次,社会上层建筑正在“重筑”,信息化、智能化的组织方式和治理方式渐成主流。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依靠土地、工厂组织社会生产和生活不同,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资源的转向,使得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出现摆脱地域限制的趋向,虚拟银行、虚拟企业、虚拟车间、虚拟商店、虚拟博物馆、虚拟法庭、虚拟学校、虚拟医院、虚拟社区、虚拟家庭等新兴社会组织方式大量出现。新兴社会组织方式以其数字化、虚拟化、智能化特点,呼唤社会治理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在信息科技,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加持”下,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变得更为敏捷,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金字塔式的科层组织管理结构日益显现出自身的弊端,组织管理结构出现了扁平化、分权式之类的趋向。

最后,在生产方式、社会分工、社会组织方式、社会治理方式变迁的基础之上,思想文化领域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基于智能经济、智能社会而产生的各种新思想、新文化,基于智能算法推送的各种公共信息、文化服务和商业广告,可以越来越及时、精准地传递给受众。思想文化的生产、传播、消费在人工智能的“加持”下日益信息化、智能化。同时,随着信息、知识转变为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随着社会组织方式和组织结构的变迁,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产生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正在遭受猛烈的冲击。与全新的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一种新型的具有智能时代特质的思想文化体系正在孕育、生成。

毋庸置疑,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早期,远未成熟、定型,它对人与社会的变革、塑造仍然是初步的。未来人工智能将如何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如何变革、塑造人与社会,仍然有待冷静观察。但非常明显的是,正在发生的变革与塑造之快速、广泛与深刻,是以往一切科技革命无法比拟的。事实上,人类正处在一场波澜壮阔的生存、活动革命之中。

二、关系判断:人工智能导致的伦理后果

伦理道德作为人与动物相揖别、“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植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且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深刻改变世界、对社会“再结构”的高新科学技术,正在全方位、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关系。

(一)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日益增强,在经济和社会领域越来越活跃,对人作为唯一道德主体的地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伦理道德曾被认为是专属于人的哲学范畴。从传统伦理学的视角看,人因其有理性、会思维,能够根据自主意识开展活动,而被认为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被设定为唯一具有自主性的道德主体。如果说人工智能作为“人造物”日益接近突破“图灵奇点”,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接近成为“主体”,那么,它是否可能成为“道德主体”?这引发了持不同立场的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

弗洛里迪(L. Floridi)和桑德斯(J. Sanders)提出了判断X是否为道德主体的标准:只有X在能够起作用,例如对世界产生重要的道德影响的前提下,并且具有交互性、自主性和适应性,它才是道德主体。即是说,只有X能够与其环境发生交互作用;能够在不受外部环境刺激的情况下,具有改变其自身状态的能力;能够在与环境发生交互作用中改变规则,才是道德主体。显而易见,智能系统能够符合上述各项标准,弗洛里迪和桑德斯由此直接承认了智能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


而与此相对照,不少学者则表示质疑,拒绝承认智能系统的主体地位,最多只给予其“准道德主体”的地位。有些学者引用泰勒(P. Taylor)1984年提出的判断道德主体地位的五条标准:“第一,具有认识善恶的能力;第二,具有在道德选择中作出道德判断的能力;第三,具有依据上述道德判断作出行为决定的能力;第四,具有实现上述决定的能力与意志;第五,为自己那些未能履行义务的行为作出解释的能力”,据此质疑、否定今天智能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例如,布瑞(P. Bery)用道德主体应该具备的三个特征,即“有能力对善恶进行推理、判断和行动的生物;自身的行动应当遵循道德;对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负责”,来否定智能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然而,如果我们深入地进行分析,那么不难发现,上述判定标准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判定标准,特别是其中“意志”“生物”等用语,直接显示了标准提出者的“人类中心主义”思路,明显是以人为参照物来衡量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其二,根据上述判定标准得出人工智能仅具有“准道德主体”地位的结论,显示其理论视野仅仅局限于弱人工智能,而没有考虑到突破“图灵奇点”之后的强人工智能或超级智能。但无论学术界具体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无论不同学者站在不同立场上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激烈的争论本身就表明,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与快速发展已经对人作为唯一道德主体的地位提出了严峻挑战。


如果说肯定纯粹由人所制造的智能系统拥有道德主体地位还存在难度,一时难以被学术界和社会公众所认同,那么,说生物智能与人工智能的混合体将拥有道德主体地位,则明显比较容易被认可和接受。因为,否定人工智能具有道德主体地位的关键就在于,人工智能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心灵”,而“心灵”则是独属于人的。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与智能技术的综合发展,人的自然躯体一直在被修补、被改造。虽然这种修补和改造目前还是初步的,还停留在物质性的躯干部分(如假肢对手或腿的修补、冠状动脉支架对血管的改造),还没有深入到对人脑及其智能的修补和改造,但是,“生物智能必将与我们正在创造的非生物智能紧密结合”,人机互补、人机一体显然处于技术发展的逻辑进程之中。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强大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计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等,正是人的自然躯体所缺乏或存在严重局限的智能和技能。科幻小说中所描绘的在人脑中植入特定的芯片,辅助人脑承担感知、记忆、判断、表达等功能,创造出打破技术与人的传统界限的新生事物,都很有可能变成现实。在智能化进程中,无论在何种程度上否定这种生物智能和人工智能“共生体”的道德主体地位,将会直接导致对人的道德主体地位的否定。可见,人作为唯一的道德主体的地位遭遇到人工智能强有力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挑战“人的唯一道德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通过所拥有的越来越强大的劳动能力,以及对人所占据的劳动岗位的排挤,令人的生存、生活环境变得恶劣。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正在日益增强,在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展现出相对于自然人的优势。它们不仅能够代替人从事各种危险或有毒有害环境中的工作,而且开始向曾经“专属于人的工作岗位”发起挑战。例如,在复杂的城乡道路上开车曾经一直是人的“专利”,而无人驾驶汽车正在兴起;写出自己所感、所想,引起他人共鸣,一直是作家引以为傲的资本,“薇你写诗”之类智能程序也可以做到;绘画、书法、作曲、弹琴、舞台表演一直是高雅的人类艺术,相应的智能系统正在向这些领域快速进军……在智能技术指数级进步速度的衬托下,人(特别是“数字贫困者”之类普通劳动者)的进步速度显得过于缓慢,远远跟不上智能机器进化的速度;加之现实社会中原本就存在的贫富差距、技术差距和“数字鸿沟”,“数字贫困者”之类普通劳动者在这场智能革命中很可能彻底丧失劳动的价值、工作的权利,从而被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系排斥在外,沦为“无用阶层”或“多余的人”。在社会快速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中,这种不公正、不人道的“社会排斥”现象可能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因为丧失劳动价值、丧失工作机会,从而令自己在生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遭遇危机,令自己的存在看上去变得可笑和荒谬。


(二)人工智能不仅重构了社会基础设施,而且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挑战。


首先,“人—智能系统”的道德关系已经引发忧虑与不解。人工智能既是人类所创造的一种工具,又绝非一般性工具,它具有成为“主体”的潜质。它剧烈地冲击、解构着传统的“人机关系”,引发了学术界关于“人—智能系统”的道德关系的热烈讨论。目前学者们的立场和观点越来越分裂,达成普遍共识的难度越来越大。有些科学家和学者甚至充满忧虑地提出,“强人工智能”或者“超级智能”是否会失控、异化,反过来统治、虐待、奴役人类。如阿库达斯(Arkoudas)和布林斯约德(Bringsjord)在为《剑桥人工智能手册》(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所供稿件中认为,人工智能不会仅仅满足于模仿智能或是产生一些聪明的假象,成为真正的主体是技术发展的逻辑追求。库兹韦尔甚至预言:“(有意识的)非生物体将首次出现在2029年,并于21世纪30年代成为常态。”这种超越其设计者的“强人工智能”自我学习、自主创新、彼此联系,是否会超出原先设计者对其职能边界的设定而走向“失控”,成为统治、虐待、奴役人类的“超级智能”?这种“强人工智能”或“超级智能”是否会基于自身的强大,判定人类“没有什么用”,并且“浪费资源”,从而怠慢“数字贫困者”之类弱势群体,进而漫不经心地灭绝人类?


其次,人工智能对现有的“人—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带来了冲击。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尚未成熟、定型的通用型技术,已经展现出自身强大的威力,开始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经并正在造成一系列严重的伦理后果。例如,在历史与现实中,人与人之间本来存在一定的自然能力差距、贫富差距、城乡和地区差别、社会分化等现象,这种不平等的现实往往令弱势群体感到愤愤不平,而在死亡面前的“终极平等”又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甚至是最重要的平等。或许正是因为“死亡面前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不平等都变成了有限的不平等。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与智能技术的综合发展,一些原本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可能更有条件实现“智能+”,更好地享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人与人之间的分化可能以知识、智慧为突破口而不断拓展,“数字贫困者”之类弱势群体可能处于更加无助、无奈的地位。医疗技术、生物技术与智能技术的综合发展,还可能对人的基因进行重新编辑,通过基因增强大大改善人的健康状况,大幅延长人的寿命;通过“思维上传”实现“精神不死”,甚至成了一些精英群体现在就开始讨论的话题。如果基因增强等技术真的能够实现,原本处于优势地位的精英群体自然更有可能受益,可能优先获得弱势群体渴望而不得的提升机会。这将直接瓦解“死亡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铁律,令既有的社会不平等得以长期延续,甚至变本加厉。


再次,基于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可能产生难以计数的道德问题。例如,在具体的道德关系中,如何确定智能系统的道德责任就是当前困扰人们的一个道德难题。正处于测试阶段的智能无人驾驶汽车如果获准上路,马上就颠覆了传统的驾驶员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智能无人驾驶固然可能更便捷、更安全、更高效,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它显然并不能完全消灭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传统的以驾驶员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已经土崩瓦解,智能无人驾驶系统的设计者、生产者、拥有者、使用者等之间难以避免相互间的责任推诿。此外,智能无人驾驶系统本身还会加剧原有的一些“道德两难”问题。如义务论和功利论争论不休的“电车难题”并非没有根据的理论设想,完全可能出现在发达的智能时代。例如:一辆载有大量乘客的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突遇横穿马路的行人,在刹车不足以避免相撞的情况下,紧急转向可能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客伤亡,而不转向、仅刹车则可能造成行人伤亡。面临两难情形,如果驾驶员是自然人,凭借自身的道德直觉所作的决定往往能够得到人们的理解;而如果是算法主导的智能无人驾驶,则很难逃脱义务论者或者功利论者的苛责,以及没完没了的追责。


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可能导致的伦理道德挑战还有很多,比如近年来人们热衷讨论的虚拟对真实的挑战、大数据与隐私权问题、算法可能内嵌的歧视问题、智能推送加剧人的单向发展问题、人形智能机器人对人际关系(特别是婚恋家庭关系)的挑战、杀人机器人的研制和应用问题,等等。我们可以肯定,更多的新问题、新挑战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显现出来。所有这些新问题、新挑战对智能时代的伦理建构和道德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呼唤我们基于新的伦理原则体系重建新的伦理秩序,建设更加合乎人性、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社会也更加公正的新型智能文明。

三、价值判断:人工智能发展
的伦理原则体系
直面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对世界的变革,以及所产生的新的伦理问题和挑战,社会各界对此都极其关注。不少组织机构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例如,微软公司将“公平、包容、透明、负责、可靠与安全、隐私与保密”作为人工智能的六个基本道德准则;腾讯研究院从“技术信任”“个体幸福”“社会可持续”三个层面提出若干道德原则;欧盟将“人的能动性和监督能力、安全性、隐私数据管理、透明度、包容性、社会福祉、问责机制”作为“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七个关键性条件。乔宾(Anna Jobin)等人从美英等国84份关于人工智能伦理指南的资料中,按出现频率的高低,将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归纳列举如下:“透明、公正和公平、不伤害、责任、隐私、有益、自由和自主、信任、尊严、持续性、团结”。还有不少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理论视域提出和论证了“透明”“责任”“问责”等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要求智能系统具有一颗“良芯”的呼声此起彼伏。


然而,细致思考既有的各种伦理主张,以及所提出的各种伦理原则,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或隐或显地存在着两个严重的缺陷:其一,诚如有些科学家所说,面对人工智能对世界的全方位改造和对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参与,这些伦理原则彼此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和挑战提供整体性的解决方案;其二,这些彼此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伦理原则更多是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消极预防或限制,而很少顾及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伦理支持。无论是从智能科技的良性发展而言,还是从智能社会的伦理建构来说,这两个严重的缺陷都是不容回避的,应该得到关注和解决。


基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建构能够整体性回应人工智能对现实社会的众多问题和挑战,并包含对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予必要规制和积极支持的伦理原则体系,必须寻找一个类似“阿基米德支点”的“基点”。这个“基点”,也就是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最高伦理原则。


这样的“基点”或最高伦理原则只能从“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立足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找。众所周知,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人工智能等高新科学技术,都是“属人的”创造物,都是为人类的根本目的和利益服务的。任何科技活动(包括技术的应用)本质上都属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范畴,是“人为的”且“为人的”价值创造活动。这类活动必须遵循“人是目的”,以人作为“万物的尺度”的原则。因此,无论人工智能体多么接近突破“图灵奇点”,多么接近成为具有自主意识的“主体”,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改变其“属人性”。“人”是我们在这里看待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伦理原则体系的“基点”和最高原则。


当然,“人本原则”是既抽象又含混的,学者们对其内涵与外延的争议颇多,聚讼不断。但删繁就简,它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重含义:首先,在技术的伦理价值取向方面,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必须“以人为中心”,始终坚持“人是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人在世界上的主导性地位。其次,积极推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为人类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要,同时在技术研发、应用的方向上,防止它朝着蔑视人类,甚至危害人类的方向发展。再次,就具体的风险防控而言,不能放任人工智能“随心所欲”地发展,不能对任何可疑的技术风险和负面社会效应听之任之;相反,正如稍后提到的责任原则将要论及的,必须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一切不负责任的行为问责、追责。迈入智能时代,面对越来越智能、越来越强大的人工智能,人类自身的不完满、局限性和缺陷正在被不断放大。但是,不完满、有局限性和缺陷的人依然是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伦理道德或“人机(智能系统)道德关系”的主体,依然是一切科技、人文活动的目的和宗旨之所在。各种智能系统虽然可能在体力甚至脑力活动方面超过人,却始终只是人的工具、助手和伙伴。任何算法都不能忽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格和尊严,任何不直接受人控制的智能系统,例如“智能杀人武器”,都不应该被研发和应用,任何智能系统都不应在能够救人于危难时袖手旁观。


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最高伦理原则,“人本原则”是所有的、各个层级的伦理原则的“基点”和“统领”。即是说,其他各项伦理原则都可以从“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并基于“人本原则”得到合理的解释。


“公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德性之首”,是“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最为基本的价值诉求。公正作为人们被平等相待、得所当得的道德直觉和期待,是社会共同体得以长久维系的重要保障;公正作为一种对当事人的利益互相认可并予以保障的理性约定,更是社会共同体制度安排、“人—人”的道德关系、确定主体和“类主体”道德责任最为基本的伦理原则。当然,对于公正是什么、公正怎样阐释才是合理的这类问题,自古以来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如何在现实社会实现公正,特别是解决一直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并没有一劳永逸的万能方法。或许应该说,公正的理解和实现都是历史的,人们永远只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踉跄前行。在促进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并对人与社会带来革命性、颠覆性的改变时,我们需要“以人为中心”进行“公正的制度设计”,既遏制“资本的逻辑”之贪婪成性和为所欲为,也防止“技术的逻辑”的漠视人性与横冲直撞,从而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接触、应用人工智能的机会,都可以按意愿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并与人工智能相融合,都能够从这一场前所未有的科技革命中受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劳动时间、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体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数字鸿沟和“信息贫富差距”,消除经济不平等、社会贫富分化和“社会排斥”现象,维护“数字贫困者”等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责任是人工智能研发、应用过程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也是“人本原则”的逻辑延伸。如果说公正原则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整体,那么责任原则更多指向的则是个体。人工智能的研发毕竟是由科研人员进行的,他们往往是处在人类知识边缘的直接评价者和具体决策者,他们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往往决定着人工智能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社会影响,因而肩负着神圣的、不容推卸的道义责任。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员不仅要关心技术的进步,以及技术的应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福祉,也要关注技术本身的伦理后果、技术应用的负面社会效应。这正如科学巨擘爱因斯坦对科学工作者的谆谆告诫:“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责任原则绝不仅仅局限在人工智能的研发领域,它同样也是对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的道德要求。它不仅是确定智能系统的道德责任的伦理原则,而且是在受人工智能影响的“人—人”道德关系中确定相应主体道德责任的伦理原则。在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过程中,研究者、生产者、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应该对人工智能的技术边界有着清晰的界定,应该让人工智能“可靠”地为人类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则可以及时、有效地追责;从而确保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实现为人类谋福利,促进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伟大目标。


总而言之,以“人本原则”为“基点”和“统领”,以公正原则和责任原则为主干,这就构成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整体性的伦理原则体系。这一原则体系在逻辑上是提纲挈领、一以贯之的,是一个有主有次、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它既涵盖了对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进行必要的伦理规制的内容,也能够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提供积极的伦理支持。同时,人们经常讨论的诸如公开、透明、可控、可靠等次级伦理原则,或者更为具体、更为细致的伦理实施细则,完全可以结合相应的生活实践领域,以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为基础加以解释,从而被纳入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原则体系之中,实现对由人工智能引发的诸多问题和挑战的整体性回应。当然,在时代和社会急剧变迁过程中,以上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整体性的伦理原则体系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我们必须坚持辩证的、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将其具体地应用于解决问题、应对挑战,使之在智能时代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丰富、完善和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人工智能前沿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9ZDA01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智能时代人的新异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BZX001)阶段性成果。

来源:哲学分析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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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19:14: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听哲里丨简明伦理学第8讲:功利主义的历史——西季威克和理想功利主义

编者按
以声入心,倾听哲理,欢迎收听中国伦理在线语音播客听哲里,我是主播颜晗。在前三期节目中,我们分享了《功利主义的历史》一文关于古典功利主义的内容,今天的节目,作为《功利主义的历史》一文的最后一部分,将为听众朋友们带来关于西季威克、理想功利主义的内容,以及对功利主义理论的概括性总结。让我们开始吧。

功利主义的历史


亨利·西季威克


亨利·西季威克(1838-1900)的《伦理学方法》(1874)是的功利主义道德哲学中最知名的作品之一,它当之无愧。它为功利主义提供了辩护,尽管一些作家认为,它不应该主要被理解为对功利主义的辩护。在《伦理学方法》中,西季威克认为自己关注的是,对“发现隐含在我们常见的道德推理中的不同的伦理学方法。”进行阐述。这些方法是利己主义、基于直觉的道德和功利主义。在西季威克看来,功利主义只是基础的理论;它简单地依赖直觉,却不能解决价值或规则之间的基本冲突,比如真理和正义之间的冲突。用西季威克的话说,“我们需要一些更高的原则来决定这个问题……”这就是功利主义。此外,那些似乎是常识性道德的基本组成部分的规则往往是模糊的和描述不足的,应用它们实际上需要求助于理论上更基本的东西——功利主义。然而进一步说,对规则的绝对解释似乎是非常反直觉的,而功利主义则可以为所有例外情况提供合理的解释。西季威克为功利主义在理论上的首要地位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作为一名英国哲学家,西季威克的理论是从边沁和密尔的观点中发展出来的,也是对他们的回应。他的《伦理学方法》是他对功利主义理论和主要替代方案的探索,也是一种辩护。


西季威克还致力于澄清该理论的基本特征,在这方面,他的论述对后来的作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对功利主义者和一般的后果主义者,而且对直觉主义者也是如此。西季威克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彻底而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被最近的伦理学家们所发展的关切。

西德威克的观点中有一个极富争议的特点,那就是他拒绝了道德理论的宣传要求。他写道:

因此,功利主义的结论,仔细说来,似乎是这样的:认为保密可以使一个行为变得正确,否则就不会如此,这种观点本身应该保持相对的秘密;同样,认为深奥的道德是有利的学说本身应该保持深奥。或者,如果这种隐蔽性难以维持,那么最好是由常识来否定那些只适合于少数开明人士的学说。因此,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个功利主义者可以合理地希望他的一些结论被人类普遍拒绝;或者甚至希望庸俗的人对他的整个体系敬而远之,因为其计算的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它在那些庸俗的人手中可能导致坏结果。


这接受了功利主义可能是自我贬低的说法:如果人们不相信它,可能是最好的,即使它是真的。这一理论受到了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的批评,他认为该理论实际上只是反映了西季威克时代的殖民主义精英主义,它是“政府大楼的功利主义”。他言论中的精英主义可能反映了一种更广泛的态度,即受过教育的人被认为是比未受过教育的人更好的政策制定者。


上述评论中提出的一个问题与一般的实践审议有关。某一理论、某一规则或某一政策的支持者——甚至某一一次性行动的支持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他们认为人们实际上会做什么,而不是他们认为这些人应该做什么(例如在充分合理的反思下)?这是实际主义/可能主义辩论中出现的关于实际商议的一个例子。从上面的例子推断,我们有一些人主张说出真相,或者他们认为是真相的东西,即使真相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别人误用而导致不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有人建议在预测真相会被他人误用以达到不良效果时,不要说出真相。西德威克似乎建议我们遵循我们预测会有最好结果的路线,因为作为我们计算的一部分,其他人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失败——要么是由于有坏的愿望,要么只是不能有效地推理。威廉斯指出的担忧其实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具体担忧。西德威克会指出,如果隐瞒真相是不好的,那么人们就不应该这样做。当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直觉。


西德威克提出的问题产生的更深的影响在于我们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解。例如,早期功利主义者对效用原则的定性方式留下了严重的不确定性。主要的问题在于总效用和平均效用之间的区别。他在人口增长和越来越多的人(或有生命的人)的效用水平增加的背景下提出了这个问题。

假设人类的平均幸福是一个正量,假设享受的平均幸福不减,功利主义指导我们使享受幸福的人数尽可能多。但是,如果我们预见到人数的增加可能伴随着平均幸福的减少,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从未被正式注意到,而且似乎被许多功利主义者大大忽略了。因为如果我们认为功利主义规定,作为行动的最终目的,是整体的幸福,而不是任何个人的幸福。那么,如果额外的人口在整体上享有积极的幸福,我们就应该权衡额外人数获得的幸福量和其余人失去的幸福量。


对西季威克来说,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不是简单地争取更大的平均效用,而是把人口增加到我们使目前活着的人的数量和平均幸福的数量的乘积最大化。因此,这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总平均的观点。这场讨论还提出了关于人口增长的政策问题,后来的作者,特别是德雷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将更详细地探讨这两个问题。


理想功利主义
摩尔(G. E. Moore)坚决不同意古典功利主义者采用的享乐主义价值理论。摩尔认为,我们应该促进善,但他所认为的善其内容是远远超过可以简单的“快乐”一词的。在内在价值方面,他是一个多元化的人,而不是一个一元论者。例如,他认为“美”是一种内在的善。一个美丽的物体的价值独立于它可能在观看者身上产生的任何快乐。因此,摩尔与西季威克不同,后者认为善是由一些意识组成的。世界上的一些客观状态是内在的好,而在摩尔看来,美正是这样一种状态。他用他的一个更有名的思想实验来说明这一点:他让读者比较两个世界,一个是完全美丽的,充满了相互恭维的事物;另一个是一个可怕的、丑陋的世界,充满了“一切最令我们厌恶的东西”。此外,人们想象,周围没有人类来欣赏或厌恶这些世界。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世界中哪一个更好,哪一个的存在会比另一个的更好?当然,摩尔认为很明显,美丽的世界更好,即使没有人在周围欣赏它的美丽。这种对美的强调是摩尔作品的一个方面,使他成为布鲁姆斯伯里集团的宠儿。如果美是善的一部分,独立于它对他人心理状态的影响——实际上,独立于它如何影响他人,那么人们就不需要再在美的祭坛上牺牲道德。追随美不是一种单纯的放纵,甚至可能是一种道德义务。尽管摩尔本人肯定从未将他的观点应用于此类案例,但它确实为处理当代文献中被称为“令人钦佩的不道德”的案例提供了资源,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高更可能抛弃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但那是为了一个美丽的结局。


摩尔通过反对早期的功利主义者来反对享乐主义,后者认为善是某种意识状态,如快乐。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有点摇摆不定,摩尔始终不同意享乐主义,因为他认为即使美本身并不是一种内在的善,为了使对美的欣赏成为一种善,美也必须实际存在于世界上,而不能把它认为是幻觉的结果。


摩尔进一步批评了快乐本身是一种内在的善的观点,因为它没有通过他为内在价值提出的一种隔离测试。如果人们将一个空旷的宇宙与一个由虐待狂组成的宇宙相比较,空旷的宇宙会让人觉得更好。即使在施虐者的宇宙中存在大量的快乐,而没有痛苦。这似乎表明,善的必要条件至少是没有坏的意向性。虐待狂的快乐,由于他们伤害他人的欲望,会被打折扣——它们不是善,尽管它们是快乐。这与边沁的观点大相径庭,边沁认为即使是恶意的快乐也是内在的善,如果没有任何工具性的坏东西附着在快乐上,它也是完全的善。


摩尔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提出了一个“有机统一”或“有机整体”的价值观点。有机统一的原则是模糊的,对于摩尔在提出这一原则时的实际意思有一些分歧。摩尔说,“有机”是用来“表示一个整体在数量上有别于其部分价值之和的内在价值”。而且,对摩尔来说,这就是它应该表示的全部内容。因此,举例来说,人们不能通过将身体各部分的价值相加来确定其价值。身体的某些部分可能只在与整体的关系中才有价值。例如,一条胳膊或一条腿,如果与身体分开,可能根本没有价值,但与身体相连却有很大的价值,甚至会增加身体的价值。在《伦理学原理》关于理想的一节中,有机统一的原则发挥作用,指出当人们通过对美的事物的感知来体验快乐时(这涉及到在对适当的对象——情感和认知的一系列要素——的认识面前的一种积极情感),当体验的对象,即美的对象实际存在时,对美的体验会更好。这个想法是,体验美有一个小的积极价值,而美的存在有一个小的积极价值,但把它们结合起来有很大的价值,比两个小价值的简单相加还要多。摩尔指出“对一个物体的真实性的真实信念,大大增加了许多有价值的整体的价值。”

摩尔的这一原则——特别是适用于实际存在和价值,或知识和价值的意义,为功利主义者提供了应对一些重大挑战的工具。例如,在摩尔看来,妄想的幸福将严重缺乏,特别是与基于知识的幸福相比。


5
总结
自20世纪初以来,功利主义经历了各种改进。在20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很少有哲学家完全同意古典功利主义者提出的观点,特别是在享乐主义的价值理论方面,所以更多的是被认同为“后果主义者”。但古典功利主义者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在道德哲学中,而且在政治哲学和社会政策中。边沁提出的问题:“有什么用?”是政策形成的基石。这是一个完全世俗的、前瞻性的问题。这种政策形成方法的阐述和系统发展要归功于古典功利主义者。

来源:斯坦福哲学百科2009年3月27日首次发表;2014年9月22日最后修改。

译者:颜晗 周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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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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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11:18: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经典荐读 | 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

推荐理由

道德哲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在进行道德评价或确定道德责任时要遵循“可控原则”,即行为人所受到的道德评判仅仅局限在其能够掌控的因素之内。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两个人道德行为的不同仅仅是由某些他们无法掌控的因素造成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道德上给予二人不同的评判。“道德运气”是一种被认为由于违背“可控原则”而具有“自相矛盾”特性的道德现象,这一概念自1976年被伯纳德·威廉斯等人提出以来,一直是当代道德哲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参见:贾佳.“道德运气”问题与道德哲学的当代发展——基于伯纳德·威廉斯的批判性立场[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4(04):43-48.
作者简介

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1929-2003),早年在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古典学。威廉斯的主要工作领域是伦理学、知识论、心灵哲学和政治哲学,但他最重要的影响是在伦理学方面。威廉斯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对道德和道德要求的本质的探究,主导了近30年来西方伦理理论的思维,在某种意义上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主要著作有《功利主义:赞成和反对》(1973,与J.Smart合撰),《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1985),《羞耻与必然性》(1993),《真理与真诚》(2002)等。

道德运气

译者:徐向东

来源:《美德伦理学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在哲学思想中已经有这样一个谱系,它把生活的目的鉴定为幸福,把幸福鉴定为反思性的平静,把平静鉴定为自我充分性的结果——不是处于自我的领域中的那些东西也不在自我控制之内,因此就受到了运气的影响,成为平静的偶然敌人。在西方传统中,这个观点的最极端的变种是古典时代的某些学说,尽管对于那些学说来说有这样一个显著的事实:即使好人或圣贤免于受到容易发生的运气的冲击,但一个人是否是一位圣贤或者是否能够成为一位圣贤却取决于我们称为“生成运气”(constitutive luck)的那种东西:按照这个流行的观点,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成为一位圣贤并不是他们不可企及的生活历程。

通过成为圣贤,一个人的一生就可以免于受到运气的影响,这个思想从那时起就很少流传开来(例如,在主流的基督教传统中,它实际上并不流行),不过,它的地位已经得到一个很有影响的思想的接受,那个思想就是:有一种基本的价值——道德价值——是不受运气所影响的。用那个思想的最严格的解释者的术语来说,道德价值是“无条件的”或者“不受支配的”(unconditioned)。按照这个观点,不管是对道德判断加以纠正的倾向,还是道德判断的对象,都不会受到外在偶然性的影响,因为在它们相互关联的那种方式中,二者都是那个无条件的意志的产物。不管偶然性是世界中产生的东西是幸运还是不幸,它们被认为都不是道德评价的恰当对象,也不是决定道德评价的恰当因素。在品格的领域中,真正算数的东西是动机,而不是风度、权力或者天赋这样的东西,类似地,在行动的领域中,在世界中实际上得到实现的东西不是变化,而是意图。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些考虑,那么甚至那种使得古代的圣贤们幸运地得到好处的生成运气就被认为消失了。实施道德能动性的那种能力,被认为在任何理性行动者那里都是存在的,在能够把这个问题向自己呈现出来的任何人那里都是存在的。成功的道德生活,一旦从对出生、幸运的培养的考虑中被移交出来,或者实际上从对一个非佩拉吉乌斯的上帝(non-Pelagian God)的那种不可理喻的恩惠的考虑中被移交出来,就被呈现为这样。

一种生涯——那种生涯不仅对这些才能开放,而且也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在同样的程度上都必然具有的一种才能开放。这样一个概念把一种根本的正义放在它的核心,而这就是它的魅力所在。康德主义只是表面上令人厌恶:即使它在表面上具有这个特点,但它提供了一种诱惑,在面对世界的不公正时向人们提供了一种安慰。

然而,只有当某些东西得到承认时,康德主义才能提供这样一种安慰。即使道德价值根本上不受运气的支配,但如果道德价值只是其他价值当中的一种,那么它们不受运气支配这个事实就变得没有多大的意义了。相反,为了具有这种宽慰作用,康德主义必须假设道德价值具有一种特殊的、实际上至高无上的重要性或者尊严。假设确实有这样一种价值,它与其他类型的价值不同,是所有理性行动者都可以得到的,那么,要是那种价值只是一种最终的诉求,只是精神的卧室,那个康德主义的思想就不会提供多大的鼓舞。相反,那个思想必须在两件事情中具有一个主张:一件事情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而具有的最根本的关注,另一件事情是一个人对如下事实的承认:他被假设要把握的东西不仅是道德可以不受运气的影响,而且也是他自己可以通过道德部分地不受运气的影响。

按照这个观点,任何“道德运气”的概念都是极端不连贯的。这个短语听起来确实有点奇怪。这是因为:这个康德式的概念,在其纯粹的形式上,体现了一些对于我们的道德观念来说很根本的东西。然而,使道德免于受到运气的影响这一目的必定是一个很令人失望的目的。从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要点的最常见的形式就是:道德倾向,不管被放在离动机和意图的方向多远的地方,就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有条件的”。然而,道德毕竟仍然屈从于生成性的运气这个苦涩的真理,尽管这一点并不是我即将要讨论的东西。那个康德式的观念把一系列的概念联系起来,并影响了那些概念。那些概念包括道德、合理性、辩护以及根本的或者至高无上的价值。在那个康德式的观念下,那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就对行动者对自己行动的反思评价产生了一些后果。例如,康德主义者认为,在根本的和最重要的层次上,行动者在履行他所履行的行动上是否得到了辩护,这不可能是一个运气问题。

这个领域恰好就是我想要考虑的领域。事实上,关于道德,直到本章结束为止我说得并不多,相反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到理性辩护的观念。我相信这是开始讨论问题的正确起点,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对这种关于合理性和辩护的观念具有某种承诺,另一方面,就道德而论,他们都倾向于认为那个康德式的观念就是问题之所在,那个观念只是表达了一种无法摆脱的夸张。不过,事实并不完全如此,而且,那种试图摆脱运气的康德式的努力也不是一项毫无根据的事业。实际上,那种努力与我们的道德概念是如此亲密,以至于它的失败反而会促使我们去考虑这一问题:是否我们不应该完全放弃那个概念?

我将会很慷慨地使用“运气”这个概念,而且,即使我没有定义这个概念,但我认为它是可理解的。待会儿我们就会看到:当我们对某件事情说它取决于运气时,我并不想让这个说法具有这样一个含义:那件事情是没有原因的。一般来说,我的方法是这样的:对于一些很不寻常的状况,我要读者去反思一下他们如何思考和感受那些状况,但不是按照实质性的道德观念或者道德“直观”,而是按照他们对那些状况的体验去思考和感受它们。我不想暗示说人类不可能没有那些感受和体验。在不太寻常的情形中只有这样一个主张:我所考虑的那些思想和体验是可能的、连贯的、可理解的,而且,没有理由把它们谴责为不合理的。在更加寻常的情形中有这样一些暗示(我也会大致描述一下支持它们的理由);要是我们并不处于头脑含糊不清或者没有经过反思的状态,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与人们通常所假设的状况相比,尤其是与某些哲学家通常所假设的状况相比,要是我们在生活中没有那些体验,那么我们就需要对我们的情感以及我们的自我观念进行一种规模更大的重建。在这里,我所提到的那些哲学家是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就好像我们对自己的能动性的体验,我们对自己所持有的那种遗憾的感觉,在经过清理之后,不仅符合一个很简单的合理性图景,而且实际上已经符合那种图景。

让我们首先描述这样一位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家,为了过一个他认为他可以追求他的艺术才能的生活,他背离了人类社会对他提出的一些确定的和紧迫的要求。让我们把这位艺术家称为“高更”,尽管在这样做的时候我并不想要用任何历史事实来限制我的讨论。高更可能已经是这样一个人:他对他所生活的社会向他提出的要求毫无兴趣,只是喜欢过另一种生活,而他的最好的绘画作品就是从那种生活中产生出来的,有可能也是从他的那种喜好中产生出来的。在这里,我将不关心其他人的主张不会对行动者产生任何影响的那种情形,即使这种情形可以提醒我们一些与目前的关注有关的东西,即:即使我们有时候受到了一个观念的引导,即:一个对道德加以普遍尊重,而且所有人都倾向于确认道德的世界,就是所有世界中最好的那个世界;但我们实际上有深刻而持久的理由感谢那个世界并不是我们所具有的世界。因此,我们不妨把我们在这里所提到的高更理解为这样一个人:他关心其他人的主张,关心那些主张在受到忽视的时候可能会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假设这种忽视很残忍),但是,面对这一切,他仍然选择了另一种生活。他希望实现他作为一个画家的天赋,在这个抱负下,他想要追求的另外那种生活可能不是他很明确地看到的,不过,为了把问题变得简单一些,我们不妨补充说,他确实在那个抱负下很明确地看到了那个生活——那个生活,作为将使他能够成为一个画家的生活,就是他想要选择的生活。于是,在他的计划最终是否取得成功这件事情上,“什么东西对他来说是有价值的”这一问题就变得比较清楚了——至少有一些可能的结果将会成为成功的明确例子(当然,这种成功与得到承认并不一定是同一回事),不管有多少其他的事情仍然是多么不清楚。

就这种情形的本质而论,他是否将会取得成功是事先无法预测到的。我们在这里所要处理的并不是这样一种东西:把某件事情的外在障碍消除,而一旦那个障碍被消除了,我们就可以明确地预测到那件事情将如何发生。在我们的故事中,高更是在把很多东西放到尚未把自己明确地揭示出来的那种可能性上。我想要探究和维护的主张就是这一主张:这种状况中,唯有成功本身才能为他的选择做辩护。如果他失败了,如果我们很快就会更准确地看到那种失败是什么样子,那么他就做错了事情,但不是在人们日常所说的意义上做错了事情,而是在如下意义上做错了事情:既然在那种情形中他已经做错了事情,他也就没有根据支持这个想法——在履行他所履行的行动上他得到了辩护。另一方面,如果他取得了成功,那么他就确实得到了一个支持那个想法的根据。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我将把下面这个问题留到最后来讨论:辩护的概念如何符合那些与众不同的道德观念?然而,我们应该提醒自己:即使高更最终能够得到辩护,这无需向他提供任何方式来向其他人(至少向所有其他人)表明他的选择是正当的。因此,对于那些因为他的选择而遭受了痛苦的人,他可能没有办法表明他们将没有正当的理由责备他。即便他成功了,他并没有因此就获得了这样一项权利:那些人应该接受他不得不说出来的话;如果他失败了,那么他甚至就无话可说。

如果存在着一个辩护的话,那么这个辩护本质上将是回顾式的。高更不可能做那件被认为对于合理性和辩护的概念来说都是本质的事情,即: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一个人应该能够运用辩护性的考虑,而且事先知道他是否是正确的(在那件事情结果表明是正确的意义上)。我将主要讨论为什么会是这样。但我目前并不想要过分强调道德的概念,不过,我们可以首先提出一个比较狭窄的问题,即我们是否可以预先按照道德规则对高更的选择提出一个辩护,因为对这个问题的部分阐明将会深化我们对“辩护”这个概念的理解。

假设一位道德理论家承认,有某个价值与高更的计划的成功相联系,因此可能也与他的选择的成功相联系,那么,通过形成一个在结果出现之前就能辩护那个选择的辅助规则,他就可以尝试在一个道德规则的框架中来容纳那个选择。那个规则可能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则呢?它不可能是这样一个规则:如果一个人是一位具有创造性的伟大艺术家,那么在决定忽视其他人的主张上他就在道德上得到了辩护。因为这种说法在内容上很值得怀疑,此外,在做出一个选择的时候,既然一个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够成为一位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家,因此用来陈述这个条件的那句话也是成问题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确信自己是一位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家”这个说法只会使得辩护条件具有一种自以为是和自我欺骗的色彩,而“……如果一个人合理地确信自己是一位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家”这个说法则是一种更糟糕的说法。因为我们可以问:在这种情形中,什么东西被假设是合理的信念呢?高更应该就这个问题与艺术学系的教授进行商榷吗?这些附属条件是荒谬的,而且恰好表达了如下做法的荒谬性:试图在道德规则的框架中来为这样一种情形发现一个地位。

与按照道德规则来提出的表述相比,功利主义的表述不会为理解这种状况做出更大的贡献。功利主义的表述可以提供“他选择那种生活更好(或者更糟糕)”这样一个思想,而且,在功利主义那里,这个思想的力量仅仅表现在“那件事情的发生更好(或者更糟糕)”这个说法中。然而,这个说法本身对于描绘行动者的选择或者它的可能辩护毫无帮助,功利主义本身没有特殊的材料来实现这个目的。如果功利主义试图详细阐明这个“更好”的内容,那么它就碰到了它的那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按照功利主义的标准观点,高更最终所成为的那样一个画家变得越流行,他的决定就似乎已经成为一件更好的事情。但是,有比这种困难更加有趣的东西。就高更的情形而论,功利主义的观点会明确地(即使不是唯一地)错失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这个问题:什么样的“失败”可能与功利主义的道德评价有关?高更是为了某些好处或利益而做出他的选择的;从后果的观点来看,那些好处或利益要么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实际体现,要么没有得到实际体现。但是,如果高更的计划失败了,那么“他的计划是因为什么而没能得到实现”这个问题就与我们正在考虑的思想具有很重要的关联。如果高更在去往塔希提岛的路上受到了某种损伤,结果使他无法继续从事绘画工作,那么那肯定就意味着他的决定(假设这个决定现在已经变得无法扭转)只是枉费,而且,在这个结果中实际上没有什么东西抵消了其他人的丧失。但是,那一系列事件并没有激发这个思想:他的选择归根结底是错误的和没有辩护的。他并不知道是否他已经错了,而且永远不会知道这一点。在他的计划中,如果有什么东西能够表明他错了,那么那个东西就不仅仅是他的计划失败了,而是他失败了。

这个区分表明:即使高更的辩护在某些方面取决于运气,但它并非同样地取决于所有类型的运气。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失败的原因与那个计划本身具有多么内在的联系。至少相对于他的事业来说,他受到了损伤这样一件事情是一种最外在的和最偶然的运气。这种类型的运气以一种不可还原的方式影响了他是否会得到辩护,因为如果那种厄运落到他头上,那么他就不会得到辩护。但是,这种运气是一种过分外在的运气,因此就很难表明他的选择得不到辩护,相反,只有他作为一位画家所能做的事情的失败才能表明他的选择得不到辩护;不过,在另一个层次上,那种事故仍然是一种运气,即在一个人能够成为他希望自己可能成为的那种人的过程中所碰到的运气。有人可能很想知道那种事故是否根本上是一种运气,或者,如果它是一种运气,那么它是否可以不是那种对一切都可能产生影响的生成性运气,而我们现在已经把这种运气放置在一边。但我们还需要补充说,他成为这样一个人不仅是一个运气问题,而且是相对于进入他的决定中的那些思考而成为一个运气问题,因为正是相对于那些思考,他最终才成为他所成为的那种人,但他有可能(在认知上)还没有成为那样一种人。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在一些情形中,虽然也许不是在高更的情形中,在这种决定上的成功可能被认为并不取决于相对于那个决定而论的认知运气。可能有一些理由断言:准备采取而且事实上正确地采取了那个决定的那个人,实际上知道他将会取得成功,不管他在主观上可能是多么不确定。但是,即使这一点对于某些情形是正确的,它并不有助于解决回顾式辩护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所使用的知识概念本身是回顾式地加以利用的,而且,即使这种运用说不上有什么错误,但它不能使得行动者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做出任何他不可能已经做出的区分。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在这种情形中,即使结果表明行动者确实知道他将会取得成功,但是,相对于他在那个时候、在他做出决定的那个层次上可以得到的考虑而言,他竟然已经知道他将会取得成功这件事情仍然是一个运气问题。
在高更所做出的那样一种决定中,有些运气是外在于他的计划的,有些运气是内在于他的计划的;这两种运气对于成功来说都是必要的,因此对于实际辩护来说也都是必要的,但只是后者才与没有得到辩护相联系。如果我们现在略微拓宽一下范围,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内在运气的概念。在高更的情形中,他的计划本质上具有这样一个特点:有两个区分大致是相吻合的。一个区分是在内在于这项计划的运气和外在于这项计划的运气之间的区分;另一个区分是在由他自己以及他所成为的那种人来决定的东西和不是被这样决定的东西之间的区分。在高更的情形中,内在运气本身实际上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他在绘画方面是否真正具有天赋,他在从事真正有价值的工作上是否能够取得成功?显然,并非使这项计划得以实现的所有条件都在于他,因为其他人的行动和抑制提供了那项计划得以实现的很多条件,而这个事实就是外在运气的一个重要的所在地。但是,在使他的计划得以实现的条件中,那些与没有得到辩护有关的条件,即内在运气的所在地,基本上是在他那里——当然,这并不是说那些条件取决于他的意志,即使确实有一些条件取决于他的意志。这两个区分的大致吻合是高更的情形的一个特点。但在其他的情形中,内在运气(也就是说,内在于这项计划的运气)的所在地可能部分地处于行动者之外,这是一种重要的、而且实际上很典型的情形。

考虑另一个例子——安娜·卡列尼娜的例子,即使在这里我们同样只是很简略地论述这个例子。在安娜与沃伦斯基的生活中,她仍然意识到了其他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尤其是意识到了她的儿子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事情已经变得好转,而且,相对于当她离开卡列林时她的思想状态而言,事情可能已经变得好转,那么她可能就是用那种意识来生活的。正如事实所表明的那样,她所处的社会状况以及她自己的精神状态都具有这个特点:她与沃伦斯基的关系在她的生活中占有很大的分量,而且,那种关系变得越明显,它所占有的分量就越大;我把这个事实理解为一个不仅与社会有关而且也与她和沃伦斯基有关的真理;而且,不管托尔斯泰根本上使得这个真理看起来多么不可避免,但相对于安娜的早期思想来说,那个真理有可能已经是另外一个样子。用目前的术语来说,她与沃伦斯基的关系是一个内在运气的问题,是在她的核心计划上的一个失败。但这个运气的所在地并不完全在她那里,因为也在沃伦斯基那里。

要是沃伦斯基实际上已经自杀,他们两人的关系就已经是一种内在的失败。要是沃伦斯基已经被偶然地杀死,他们两人的关系就不是一种内在的失败,而是一种外在的不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她的计划仍然会成为她的一个目的,但它不会遭受它实际上所遭受的那种失败。这个差别精确地阐明了我们所关心的那些思想。要是安娜在那种情况下已经自杀,那么她的思想可能就会是这样一个思想:“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我继续生活下去了。”但是,按照我的理解,安娜在决定自杀时的想法不仅仅是这样一个想法,我们倒不如说,她的想法也会不可避免地与过去、与她已经做出的事情相联系。她现在发现她在过去的所作所为得不到支持,因为她大概只能用她所希望的那种生活来辩护她的所作所为,但实际上发生的事情不仅否定了她的那些希望,而且也反驳了那些希望。

正是对于这些思想,我想要把它们放在一个将会使得它们的意义更加明显的结构中。我在这里的讨论首先不是针对我们或者其他人可能会对这些行动者提出的说法或想法(虽然它也具有这样一个含义),而是集中于这个问题: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他们能够被期望有什么连贯的想法?在描述他们的精神状态时,我们肯定要使用的一个概念就是遗憾(regret)的概念,我们首先需要对这个概念提出一些必要的评论。

遗憾的本质思想一般来说是这样一个思想:“要是事情已经是另外的样子,那么那就更好了”;只要一个人能够对一件事情形成“它有可能已经是另外的样子”这样一个概念,并且能够意识到要是那样的话事情如何会变得更好,那么这种感受原则上就可以应用于任何这样的事情。在遗憾的这个一般意义上,人们感到遗憾的东西是事态,而任何了解那些事态的人原则上都可以对它们有所遗憾。不过,有一种特别重要的遗憾,我将把它称为“行动者遗憾”(agent regret)。只有对一个人自己过去的行动,或者至多只是对一个人认为自己参与了的行动,一个人才能感觉到这种遗憾。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假设的可能差别,即:一个人可能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遗憾的焦点是针对那个可能性,而他对遗憾的想法部分地是由他自己对“他可能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这个问题的理解来形成的。“行动者遗憾”并非只是因为它的题材而不同于一般而论的遗憾。对于一个人自己过去的行动来说,也可以有一些遗憾的情形,但它们不是行动者遗憾,因为过去的行动是以一种纯粹外在的方式来加以看待的,就像一个人可以看待任何其他人的行动那样。行动者遗憾不仅要求一个第一人称的题材,也不仅只是要求一种特殊的心理内容,而且也要求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

作为一种特殊的情感,行动者遗憾绝不局限于有意的能动性(voluntaryagency),而是可以扩展来超越一个人在过去对任何事情有意地做出的行为,只要那些事情是他因为有意地做了某件事情而必须因果地负责任的事情。不过,甚至在能动性的很偶然的或者非志愿的层次上,行动者遗憾的情感也不同于一般而论的遗憾,例如可以被一位旁观者所感受到、在我们的实践中被认为有所不同的那种遗憾。假设一个卡车司机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而辗过一个小孩,那么他的感受就不同于任何旁观者的感受,甚至不同于坐在他旁边的那个旁观者的感受,除非那个旁观者就像那个司机一样接受了这一想法:他自己可能已经避免了这场事故的发生。在安慰这个司机时,人们无疑会试图把他从这种感觉状态中解脱出来,实际上把他从与一位旁观者的地位相类似的某种地位中解脱出来,而且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但重要的是,这种做法被视为一件应该去做的事情,不过,对于一位很容易被其他人鼓动来采取那个态度的司机,或者对于一位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得很冷漠的司机,人们实际上仍然有一些怀疑。我们对那个司机感到遗憾,但那种情感是与如下这一点相共存的,而且实际上预设了这一点:这个事故的发生与他有一些特殊的关联,而这种关联不可能只是因为考虑到那个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他的过错就可以排除的。在能动性比在这样一个事故中显得更为充分的地方,仍然有一些更多的东西要说,即使行动者仍然是因为无知而无意地行使了他的能动性。

因此,行动者遗憾与旁观者所感觉到的遗憾是有差别的,那种差别并不仅仅是在进入了那种情感的思想和想象中显示出来的,而且也在表达方式的差别中显示出来的。假设那个卡车司机认为他可以用某种方式来行动,也希望那种方式将构成某种形式的补偿或赔偿,或者至少认为它是那种补偿或赔偿的象征,那么他的这种做法就是把行动者遗憾表达出来的一种方式。然而,甚至当一个人认识到他应该进行这种补偿的时候,愿意这样做并不总是表达了行动者遗憾,而且,在这些方面,准备进行补偿这件事情可以在很不相同的意义层面上把自己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承认我们需要对我们无意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但这种承认是一种外在的承认,只是由一种很一般的遗憾相伴随,或者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遗憾相伴随。它可能只是这样一个想法:如果存在着另外的选择,如果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只是作为行动者的有意活动的一个附属效应而产生的,而这样一个选择是人们可以在他那里发现的,那么让受害者忍受损失就是不公正的。
在这种情形中,行动者意识到他已经做了一件对别人有害的事情。这个意识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行动者自己认识到那件事情是作为他的行动的后果而发生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他具有这样一个思想:在这种情形中,那件事情发生的代价可以被公正地归因于他自己。行动者可以承认他应该进行补偿,而为了检验他是否确实处于这种思想状态,我们就可以追问这个问题:从他的观点来看,是否保险金额至少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我们不妨假设那个受害者已经被支付一笔保险费(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那笔保险费是由别人支付的,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澄清这个检验的话)。现在,如果行动者了解到受害者将会得到那笔保险赔付,如果他对这件事情的了解将会消除他所感觉到的任何不安,那么那种情形对他来说就是一种外在的情形。这个检验有一个明显的和让人欢迎的结果,即:是否一个行动者可以用一种可接受的方式把一个特定的情形看做是外在的,不仅取决于他与那个情形的关系,而且也取决于那个情形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除了他是否应该赔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个问题外,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他所造成的损失是否是那种完全可以由保险金额来补偿的损失?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即使一个行动者意识到他是无意中才造成那个损失的,但他仍然会觉得他应该做点事情——他有这种感觉,不一定是因为他确实能够在保险金额无法补偿的地方进行补偿,而是因为(假若他很幸运的话)他的行动可能有一些超越了补偿的弥补含义。

在其他情形中,就没有任何恰当行动的余地了。因此就只有进行弥补的欲望和这样一个痛苦的意识:对于这件事情我无能为力;某个其他的行动(也许不是那么针对受害者)可以充当来表示这种感觉。这种感觉在什么程度上是合适的,在弥补的行动中可以去尝试做些什么,或者可以用什么样的东西来取代那种感觉,这些问题都是只有针对特定的情形才能回答的问题,而且,非理性的和自我惩罚性的借口,那种任何人都不太可能否认的借口,在这个领域中仍然是有一些余地的。然而,如果有人认为他从来都没有对任何人体验到这种情感,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他处于一种精神错乱的状态;如果有人强调说一个理性的人绝不会具有这种情感,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他是在持有一个精神不健全的合理性概念。此外,坚持这样一个合理性概念,除了会产生其他类型的荒谬外,还会把这样一件很虚假的事情暗示出来:如果我们用一种头脑清醒的方式来引导我们自己,那么我们可能就会把我们自己与我们的行动的那些无意的方面完全分离开来,把它们的代价转移到(比如说)保险基金,而且仍然还会保留我们作为行动者的同一性和品格。一个人作为一个行动者的历史是一个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作为意志的产物出现的任何东西,都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由那些不是那种产物的东西来环绕和支撑的,而且是由那些东西部分地形成的,以至于反思只能往两个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上进行:其中的一个方向是断言“负责任的能动性”(responsible agency)概念是一个很肤浅的概念(在和谐化所发生的事情上用处很有限),另一个方向是断言那个概念不是一个肤浅的概念,但又认为它不可能在根本上得到净化——如果我们按照一个人已经做的事情,按照一个人在世界上要负责任的事情来理解他的同一性,并认为这种理解很重要,那么我们差不多就得接受这个说法:我们只能按照在一个人那里实际上发生的事情来理解他的同一性。高更和安娜·卡列尼娜的例子当然是有意的能动性的情形,但这种情形仍然与刚才提到的那种无意的情形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因为他们两人的“运气”与那些在结果的发生中起到了本质作用、但却是他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具有某些关联;而且,按照我们对这两个例子的讨论,它们以一种很极端的方式体现了现实对结果的决定,在他们的意志之外实际上发生的事情对他们按照自己的决定所做出的判断的决定。此外,对有关无意行为的行动者遗憾的讨论也有助于我们摆脱一个二分法——有些哲学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经常依赖的那个二分法。这个二分法是用“遗憾”和“懊悔”(remorse)这样的术语表示出来的,在这里,“遗憾”实际上被鉴定为旁观者的遗憾,而“懊悔”就是我们已经称为“行动者遗憾”的那种东西,但受到了一个限制,即:它只是适用于有意行为。对于无意行为,我们有行动者遗憾,而且,若没有这种遗憾,我们就不会欣然承认一个生活,而这个事实就已经表明了这一点:这个二分法中有一些错误的东西,因为这种遗憾既不是单纯的旁观者遗憾,又不是用这个定义来得到的懊悔。

前面我们一直在讨论行动者遗憾。在这种遗憾和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情形中的行动者的感受之间,是有一个差别的。正如我们可以从无意行动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行动者遗憾在行动者那里涉及到一个愿望,即希望他还没有做那件事。他深深地希望他已经做出了这样一个变化:要是他已经知道那个变化,那么那个变化就是他有能力控制的事情,而且会改变那个结果。但是,在我们的讨论中,不管是高更还是安娜·卡列尼娜都有这样一个愿望:只有当他们已经知道他们的计划不会取得成功时,他们才会采取其他行动方式。(假设他们随后的思想和感受本质上仍然是由我们已经赋予他们的计划来形成的,那么至少在这个假定下,他们能够具有那个愿望,仅仅是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他们的计划失败了。不过,这种说法仍然是一个过分简单化的说法,因为他们显然可以在失败的过程中形成新的计划,即使安娜并没有这样做。以下我将继续维持这个假定。)不管这些行动者在做出决定之后、但在宣告他们的成败之前具有什么样的感受,那些感受都不会产生一个充分发达的愿望,使他们已经采取了其他行动方式,因为那个愿望只有在已经宣告失败时才会出现。

遗憾必然涉及到“但愿事情已经是别的样子”这一愿望,比如说,一个人尚未不得不用他确实行动的那种方式来行动。不过,它并不必然涉及到这样一个愿望:在把所有的事情都加以考虑后,但愿自己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两个行动历程发生冲突的情形提供了一个这样的例子(尽管这个例子基本上与目前的问题无关);在这两个行动历程中,每一个行动历程都是道德所要求的,而且,即使其中的一个行动历程被判断为是最好的,但采取它还是会使人留下遗憾,而且这种遗憾就是我们目前所说的行动者遗憾——对一件有意做出的事情的遗憾。我们不应该完全把行动者遗憾同化为刚才提到的那个愿望,即:在把所有的事情都加以考虑后,但愿自己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我们现在必须考察一下二者之间的某些联系,以及它们与我们对辩护的某些看法的联系。通过这样做,我们就可以把最后的那个要素补充到我们试图描绘这些情形的努力中。

把我们正在讨论的情形与实践慎思的某些更直接的情形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那些回顾式的反思相比较是有帮助的。我们可以首先考虑最简单的情形,即纯粹利己主义的慎思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不仅行动者的注意力被限制到利己主义的计划,而且道德批评者也会同意这种限制的合法性。在这里,在一种意义上,行动者并不需要对他的慎思过程提出辩护,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是他必须加以回应的,但是,人们经常假设还有另外一种意义,在那种意义上,甚至这样一个行动者的慎思过程是可以得到辩护或者不可以得到辩护的。这种意义就是这样一个意义:不管他的决定会产生什么实际结果,相对于他的处境来说,他的决定可以是合理的或者是不合理的。与此相关的考虑至少包括他的思想的一致性,他对各种可能性的理性评价,以及在时间上对各个行动的优化排列。

辩护的语言是在这种联系中被使用的,但与通常所假设的相比,不太清楚的是它的内容是什么,尤其是,说一个行动者不仅回顾式地关心他的决定的成功,而且也关心他的决定的合理性,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人最终看到他的慎思与结果不相匹配,那么我们如何理解他的那种回顾式的思想?如果他慎思得很糟糕,并因此使得他的计划出了错,那么,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就很容易看到他对结果的遗憾如何恰当地与他的慎思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他慎思得很好,但事情仍然出了错;尤其是,就像有时候所发生的那样,如果在他慎思得很糟糕的情况下事情反而会变得更好;那么,当他意识到他“得到了辩护”时,既然他仍然倾向于对事情的发生变化及其结局有一种确定无疑的遗憾,那个意识对他的那种倾向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他认为他得到了辩护,这个思想中似乎包含了这样的东西:一方面,他对事情就是它实际上的那个样子感到遗憾,另一方面,在一种与那个遗憾相对应的意义上,在他并不希望自己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的同时(因为他遵守了导致他的实际行为的理性慎思过程),他又希望自己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类似地,对于相反的现象也是如此:行动者在慎思中已经犯了错误,但发现得太晚,因此来不及改正错误,但却侥幸取得成功,而且,要是他已经采取了其他行为方式,他反而不会那么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自己就像实际上那样行动他感到高兴,缺乏采取其他行动方式的愿望。这种心态是在这样一个层次上发挥作用的;在那个层次上,即使他因为就像实际上那样行动因而有了一种自我责备或者一种回顾式的自我警告,但那种心态仍然符合后面那种感受。

这些观察都是一些很平常的看法,但我们仍然不清楚它们的真实内容是什么。自我责备或者自我遗憾的说法并没有把什么东西反映出来,而那种共存的遗憾和满意则更没有把什么东西反映出来,除非我们能够把那种感受的某种表达方式鉴定出来。在这种情形中,那种表达方式肯定不是要被鉴定为对其他人进行补偿的倾向,因为没有任何其他人受到了影响。与此相关,其他人提出的批评,与他们在怀有怨情的时候所提出的批评相比,在基础上是不同的,正如在下面这种情形中体现出来的那样:一位行动者因为错误、疏忽,或者(很有趣地)只是因为选择了一个高度冒险的策略,从而使得人家委托他参与管理的一笔财物遭受到了损失的危险,而如果他只是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那个策略是他完全有资格选择的策略。托管人没有资格拿婴儿的钱来赌博,即使他由此获得的任何利润肯定都属于那些婴儿,因为成功本身不会消除(或者开始消除)人家对他提出的非议。在纯粹利己主义的情形中,那种批评当然是不合适的,而且,事实上没有理由认为,其他人所提出的批评并不仅仅是这个利己主义情形中的一个后果上的考虑,是从其他人对理性审慎的美德的推荐中产生出来的考虑,因为那些美德首先需要得到说明。

即便我们假设,在纯粹利己主义的情形中,并不存在对他人进行补偿的问题,但是,遗憾的那种表现形式,正如里查茨所说,看来必定是针对行动者对其未来慎思提出的决议。他对自己的慎思的遗憾自身表现为“下一次一定要好好考虑”这样一种决心;不管慎思的特定结果多么令人失望,行动者对慎思的满意是在下面这种做法中体现出来的:他从这种情形中没有发现什么有待吸取的教训,并确信下次即使他改变了方法他也不会有更好的成功机会(在某个特定的支付层次上)。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只有在理性慎思的一项政策或者一个倾向(应用于一类正在展开的情形)的语境中,行动者对他以前在慎思上的表现是感到遗憾还是感到满意的概念才变得有意义。

这是一个很谨慎的想法,不过,重要的是要看到这个想法是多么谨慎。这个想法暗示了一类相对于慎思实践来说充分相似的情形,而一旦我们把握到了这种相似性,我们就可以把其中的一种情形转变为另一种情形;不过,它并不意味着这些情形加在一起就构成了实践推理的题材。我今天可以在某种类型的各个选项之间做出一个深思熟虑的选择,而且,既然我已经看到了这种选择是如何做出的,我就决定下一次以一种很不相同的方式来处理同一种类型的选择,但我并不需要从事(或者决定要从事)那种一下子对多个类似场合的选项进行权衡的实践推理。

这些不同状况的结果是相互影响的,因此,当我们说理性慎思原则上应该对它们一并加以考虑时,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会产生一些压力的。但是,如果一个人具有充分的信息,那么任何选择实际上都会被认为对所有后来的选择产生了影响,这样一来,对某些人来说,这个过程的理想极限,与一个正在展现的理性慎思倾向的那个很有节制的概念相比,似乎就成为了某种更加雄心勃勃的东西。这就是以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生活计划为目标的理性慎思模型,它把一个人生活的所有时刻处理为那个人应该平等地加以关注的东西。提出这个理性慎思图景的理论家都一致认为:因为无知以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生活中的遥远时刻打折扣看来确实是合理的。这些考虑就是他们随后用来产生一个模型的考虑,该模型把一个人的生活设想为一个矩形,一开始就被勾画出来,然后再被优化地加以填充。那些理论家认为,我们有这样一个理性渴望,即渴望使我们自己的一切生活计划变得和谐。因此,在他们对那个模型的描绘中,那个模型不仅被认为体现了对那个渴望的理想实现,而且也被认为对一个思想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根据。那个思想就是:一种更为根本的遗憾是对在慎思上发生的错误的遗憾,而不是对一般而论的错误的遗憾。一方面,这种遗憾采取了一种自我责备的形式,另一方面,按照那个思想,假若我们用慎思的合理性来行动,那么我们就可以使自己免于受到我们的未来自我的责备——“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使我们免于受到我们的知识的模糊性和局限性的影响,或者换句话说,没有什么东西保证我们必定能够发现我们所能得到的最好的选择。用慎思的合理性来行动只能保证我们的行为是免于责备的,我们作为一个在时间上延续的人是要对我们自己负责的。”罗尔斯曾经倡导这样一个引导性原则:“一个理性的个体总是这样来行动,以至于不管事情最终是如何发生的,他永远都不需要责备自己。”而这些张力就聚集在罗尔斯对这个原则的倡导中。

罗尔斯似乎认为这个命令在某种意义上是形式的,并没有决定行动者应该采纳多么冒险或者多么保守的策略。但在这里,我们需要提出这样一个评论:当一个人因为发生慎思上的错误而责备自己的时候,如果他认为这种责备的一切根据都要在他的晚期自我的反诉中来发现,那么他就必须在一种实质上更加谨慎的意义上来考虑罗尔斯提出的这个命令。

然而,产生这个命令的那个模型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除了其他的困难外,它不言而喻地忽视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即: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以及他所过的那种生活支配了他后来的欲望和判断。那个回顾式的判官将是我的未来自我,而他的观点就是我早期选择的产物。所以,就不存在任何一组既是固定的又是相关的偏好,以便我可以按照那组偏好来比较我用来填充我的生活空间的各种东西。如果我要参考我在那些填充物中想要的各种东西来评价它们,那么相关的偏好就不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如果我要用我现在(比如说)想要的东西来评价,它们,那么这种做法就会产生一组固定的偏好,而那组偏好不一定是相关的。在这个生活空间模型中来做出这种求助,实际上就是像功利主义那样做出这样一个假设:存在着某种满足的流通货币,按照那种货币,一个人就可以相对于一组偏好及其实现来比较另一组不同的偏好及其实现的价值,而且是以一种中立的方式来加以比较的。但我们没有理由假设存在着任何这样的货币,我们也没有理由假设实践合理性的思想应该不言而喻地预设这种货币。

如果没有这样的货币,那么我们只能在一个很有限的程度上从我们实际上具有的计划和偏好中进行抽象,于是,原则上我们就不可能得到这样一个观点——从那个观点出发,我们就可以毫无偏见地比较我们用来填充我们的生活矩形的各个可供取舍的东西。对一个人的生活进行审慎选择的观点天生就是来自这里。相应地,用更加丰富的知识来进行评价的观点必然也是来自那里,我不仅无法保证那个观点事实上将是什么样的,而且在根本上说,我也无法保证我主要的和最根本的遗憾将是来自什么样的评价观点。

有很多决定构成了行动者正在进行的活动的一部分(我们不妨把这个部分称为道德生活的“常规科学”);对于这些决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根本上说,遗憾的出现与否是由慎思过程的那个回顾式的观点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特定的结果来决定的。根本上说,一个人自己以及一个人的观点是被鉴定为与一个正在进行的决策序列相适应的理性慎思倾向,而不是被鉴定为在那些场合取得成功或者遭受失败的特定计划。但是,在我们正在考虑的那些情形中,有某些与此并不相似的其他决定。实际上,慎思的合理性以及随后对这种合理性的评价是可以有地方出现的。在我们的情形中,要是行动者尚未在其处境允许的情况下严肃地考虑这些理性想法,正如他们实际上可以针对他们的处境的现实条件来考虑的那样,那么他们也不会得到任何严肃的考虑。但是,他们并非主要是在这个方面来回顾他们的处境的,这个方面也不是因为它对一系列的慎思状况做出了贡献因而就对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虽然他们会从这个方面吸取教训,但他们不是以那种方式来吸取教训的。在这些情形中,行动者为此而做出决定的计划,就是他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自我认同的那个计划:要是那个计划取得了成功,那么他用来进行评价的观点就会来自这样一个生活——对他来说,正是因为他已经取得了成功,因此他就从这个事实中引出了那个生活的一部分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如果他失败了,那个计划在他的生活中就不再具有任何这样的意义。如果他成功了,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出现:他一方面欢迎这个结果,另一方面又对他的决定感到很遗憾。如果他失败了,他的观点就会成为这样一个人的观点:对这个人来说,这个决定的根本计划已经证明毫无价值,而且,如果我们简单地假设这个过程中他并没有把其他恰当的计划产生出来,那么他的失败就只能给他留下最基本的遗憾。所以,如果他失败了,他最基本的遗憾就会与他的决定发生联系;如果他成功了,他最基本的遗憾就不可能与他的决定发生联系。当我们说他的决定对他来说能够得到成功的辩护时,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说的。

按照这个论述,清楚的是,我们所关心的并不仅仅是那些很冒险的决定,甚至也不仅仅是那些能够具有一个实质性结果的格外冒险的决定。结果必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为实质性的——那种方式重要地支配了行动者对其生活的意义的把握,因此支配了他的回顾式评价的观点。由此推出,那些决定实际上是冒险性的,而且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成为冒险性的那种方式有助于说明外在失败和内在失败的差别对这些计划的重要性。就内在失败而言,把决定产生出来的计划被揭示为一种空洞的东西,一种无法为行动者的生活奠定基础的东西。就外在失败而言,那个计划不是被这样揭示出来的,而且,即使他不得不承认那个计划已经失败,但他并未抛弃那个计划,反倒是在某种新的抱负中利用那个计划来理解剩余的东西。在他的回顾式思考中,在那个思考对基本遗憾的分配中,他不可能在完整的意义上把自己鉴定为他的决定,所以并没有发现自己得到了辩护;但是,他也没有与那个决定完全分离开来,他不可能仅仅把那个决定视为一个灾难性的错误,因此他并没有发现自己得不到辩护。

最终,我就辩护所说的这一切与道德究竟具有什么关系呢?它们之间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吗?托马斯·内格尔赞同道德深深地和令人不安地受制于运气这一说法,但否认像高更这样的例子表明了这一点,因为在他看来,这种例子只是表明:高更那种最基本的回顾式的感受并不一定是道德上的感受。

内格尔提出了一个理由来支持他的主张。正如我早期所暗示的那样,这个理由是这样的:在其他人不会具有正当抱怨的意义上,高更可能无法面对他们来为自己辩护。然而,这个考虑本身并不具有很大的分量,除非我们对伦理一致性的本质提出一个很强的假设,这个假设大致是说:如果某个人已经有辩护地从一个道德的观点来行动,那么从那个观点来看,就没有任何人能够正当地抱怨他已经那样来行动。但是,这个假设,作为一个一般要求,是一个很强的假设,因此就显得很不现实,正如我们可以从政治的情形中看到的那样,因为在那种情形中,我们(比如说)可以有理由确认结果,确认行动者产生那个结果的选择,确认他就是能够做出那个选择的行动者这一点,即使我们也意识到他的选择中已经有了一个“道德代价”。在这种情形中,指望那些已经受到欺骗、受到利用或者受到伤害的人们确认行动者的行动并不是不合理的,他们也不应该屈从于一个要人领情的思想,即:当他们的抱怨按照这个总体的图景没有得到辩护时,他们与行动者的牵涉过分密切,因而就看不到真相。他们的抱怨实际上是得到了辩护的,他们可以很恰当地拒绝接受行动者提出的辩护,而那种辩护是我们当中的其他人都可以恰当地接受的。他的行动已经涉及到了一个道德代价,而这个思想就意味着他已经做了某些糟糕的事情,更经常地意味着某个人已经受到了不正当的对待。此外,如果那些已经受到那种对待的人们并不接受他所提出的辩护,那么就没有任何人能够要求他们应该接受那个辩护。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准备采纳能够使得那个辩护生效的观点,这是一个要由他们自己来决定的问题。如果道德情感就像我们实际上所体验到的那样就是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它们不可能用这样一个世界观来作为模型——在那个世界观中,每一个事件与每一个人的距离都是同样的。我刚才所说的东西就是表达这个思想的一种方式,而时间上的距离则是表达这个思想的另一种方式。

我们的情形确定无疑地不同于政治家的情形。在后面这种情形中,进行辩护的条件是与如下问题相联系的:我们想要什么东西得到实现,我们想要什么样的政府体制,在那个体制中我们想要与什么样的人打交道。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些愿望本身是由“日常意义上的道德考虑是什么”这一问题来形成的。就我们的例子中的行动者而言,进行辩护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些例子之间本身是有差别的。如果高更的计划成功了,那么它就会给世界带来某些好处,而安娜的成功则不会带来这样的好处。道德旁观者必须考虑到这个事实:他有理由为高更的成功感到高兴,因此也为他的努力感到高兴——或者,如果一个特定的旁观者发现他不想感激高更的绘画,或者不想感激一般而论的绘画,那么就不会有某个其他的情形。有人可能会说,这只是表达了我们的这样一种感激心情:道德并不总是占据统治地位——道德价值已经被处理为其他价值当中的一种价值,而不是被处理为一种不成问题的最高价值。我认为这种说法至少错误地描述了我们与这个高更的关系,但我们也需要记住那种感激心情的根据、范围以及对道德的限度的意义,正如我先前提到的。如果道德实际上就是最高的价值,那么它就不得不普遍存在:就像斯宾诺莎的实体那样;如果道德要成为真正无条件的东西,那么就不应该有任何其他东西来支配它。

这个要求是我们都很熟悉的一个要求,因此它就很容易渗透到这些情感中来。那个康德式的观点如此强制性地要求的那种根本的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既然道德不受运气的影响,它就应该成为最高价值。尽管这个要求在形式上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其他的情感或依附,但是,就像罗伯斯比尔的政府一样(海涅曾经把这个政府与那个康德式的体制做了一般的比较),它事实上能够稳定地成长起来,最终就要求情感的广泛服从。正义不仅要求我是什么样的存在者这件事情应该不受运气的支配,而且要求我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成为什么样的存在者这件事情应该不受运气的支配。此外,按照这个要求,如果一个人欣赏、喜欢或者享受运气的幸运的表现形式,那么他似乎就是在背叛道德价值。即使一个人就像康德曾经认识到的那样认识到,有一些事情是一个人要负责任的,而其他事情是一个人不用负责任的,但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他还是要对情感的提升负有一种罪过感。当那种康德式的正义感与功利主义的负面责任概念联合起来时,最终的毁灭就出现了,在任何具有重要性的层面上,人们只剩下纯粹的道德动机,而且这种动机的运用是没有极限的。最终,也许除了以健康的名义分配给一个人的那个微不足道的无意义的隐私领域外,一个人自己的生活也就不复存在了。

正是因为这种生活是道德生活的一种真正病态的形式,道德的限度本身就成为一种道德上重要的东西。但是,如果一位理论家仅仅把高更的决定视为一种超道德的东西的令人欢迎的入侵,那么他的这种做法无论如何都过分狭窄。只有当他把高更看做一位超越道德的人物时(这是我们一开始就不予考虑的假设),他的那种做法才是恰当的。如果高更不是这样一位人物,那么高更自己就会为他已经对别人做出的事情而感到遗憾,而且,如果他失败了,那么那种遗憾就不仅仅是他所具有的东西,此外,他甚至不再具有这样一个观点,在那个观点中,他可能已经用某个其他的东西来平息那种遗憾,正如我已经试图表明的那样。对于道德旁观者来说,这就产生了一些分别。即使那位旁观者可以赞赏那个超越了道德的高更的成就,而且实际上赞赏他,但另外那个高更却是这样一位人物——他自己就存在于道德关怀的世界中,并且分享了其中的某些关怀。这些行动者所经受的冒险本身就是在道德领域中的冒险,是他们当中那些已经超越了道德的人们不会经受的冒险。

如果这些行动者得到了辩护,那么他们的辩护不会恰当地平息所有的抱怨。不过,这个事实本身不会导致“那些辩护不是道德辩护”这一结论。然而,也许我们仍然应该接受这个结论。我们应该说,他们的道德运气并不在于获得一种道德辩护,而是在于他们的生活与道德的关系,在于他们的辩护或者缺乏辩护与道德的关系。那种关系首先必须在他们自己的观点中来加以看待,而他们自己的观点本身就具有了这一特征:如果他们失败了,那么他们剩下来的就仅仅是遗憾。但是,他们的生活显然是道德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对我们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然而,现在有一个紧迫的问题:那个道德概念提供了多少东西?到论证的这个阶段为止,对于它所发生的事情,它到底有多么重要?不管运气是否是生成性的,是否影响了一个人的决定与道德的关系,或者只是影响了一个人的行为的最终结果,运气对于道德生活来说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提醒我们自己注意到这个事实时,我们本质上利用了那个道德概念,因为我们是从那个概念的核心运用中来反思“使用那个概念的基本动机可能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我们已经看到,那个基本动机就是:通过使用那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我们的决定和评价中把一个有望超越运气的方面确立起来。一旦那个动机得到了理解并被询问,我们就可以再次追问那个概念的目的,同样就可以追问这个问题:在那个概念所具有的特点中,有多少其他的特点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

道德被认为摆脱了运气的影响。然而,一旦我们对这个观点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那么那个道德概念就不可能处于它原来所处的位置了。这就类似于如下情形:我们通常假设存在着一个道德秩序,在那个秩序中,我们的行动具有一种不可能只是按照纯粹的社会承认来赋予它们的意义,然而,一旦我们怀疑我们对这样一个秩序所具有的最接近的形象,那么它就不可能依然保持原状。这些形式的怀疑论会向我们留下一个道德概念,但与我们通常所采取的那个道德概念相比,它就不再是那么重要;我们现在所得到的那样一个道德概念将不是我们的概念,因为对于我们的道德概念来说,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那个道德概念要被看得多么重要。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编辑: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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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5 15:36: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职业伦理的现代价值与当代中国的成功实践


作者简介: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摘要〕职业伦理一直是人类不同历史时期道德结构中的重要因素,具有悠久和优良的传统。较之传统社会,现代职业伦理具有如下特性:利益与道义相统一;契约与德性相协调;制度与教化相结合。现代职业伦理在当代中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与发展,当代中国四十多年来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是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干出来的,凝结在他们身上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当代职业伦理的成功实践经验主要是:利益和竞争机制的驱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

〔关键词〕职业伦理 现代价值 中国实践

  职业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需要,职业伦理是伴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所有价值观念、规范体系与主体品质的统一,它既包含着不同职业群体所拥有的不同的价值观,如医务道德的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教师道德的传道授业、教书育人等;也包含着职业同事关系以及不同职业关系之间相互交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从业者作为该职业人的某些个人品质,如企业家精神、军人作风、干部作风、师德风范等。但从总体上看,职业伦理的重点似乎是一种做事的行业道德,虽然这并不排斥在职业活动中的做人道德与交往道德。职业伦理不仅在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和优良的传统,而且在现代社会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社会发展进步,离不开职业道德的推动;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推动着中国人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进步。

一、职业伦理的历史地位与优良传统
  职业就是人因社会分工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形式的正当谋生劳动、活动形式和人群集团。人类最初是根据性别、年龄等因素而形成的自然分工,体现了人类最初的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状况。之后,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牧业、商业、手工业的相对分离独立。伴随着社会分工,从事某一分工的人员相对稳定,便形成了职业,相应地为调节职业活动而制定的规范、价值理念等职业伦理逐渐形成。在我国上古文献中就有职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记载,《尚书·夏书·胤征》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意指工匠艺人们用包含在工艺技术中的道理进行规劝,这说明当时不仅出现了各种技艺性的职业分工,而且有了一定的职业规范要求。《周礼》将职官分为六类:天官主管宫廷、地官主管民政、春官主管宗族、夏官主管军事、秋官主管刑罚、冬官主管营造,这是官员的职业分工。最后一篇《周礼·冬官考工记》又把当时社会中存在的职业分工概括为“六职”,即“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尽管这种分工还是社会阶级、职业、性别混合在一起,但已经有了职业分工及其伦理的初步思考。

  在儒家原创时期,孔子、孟子、荀子都有关于职业分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思考,尽管这种思考还是很初步和简单的。《孟子·离娄上》曰:“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虽然这些论述更多的是在谈朝野官民、君子小人的政治道德,但也包含着政治伦理对“工”这种职业伦理的影响。《荀子·王制》则对“工”的规范进行了专门论述:“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考察工匠的技艺、审查生产事宜、辨别产品质量、挑选坚固好用的器具是工师的职责。《荀子·王霸》篇则认为,“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荀子上述思想虽然仍有职业伦理与政治伦理的混同,但毕竟已经开始清晰地论述了农、商、工、士四民的基本伦理义务,是儒家职业伦理思想的重要端启。

  从古至今,凡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欲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生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都要从事一定的社会生产劳动或工作,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凡人不可以无职业,何则?无职业者,不足以自存也。”他还认为,如果一个人无正当职业,“无材无艺,袭父祖之遗财,而安于怠废,以道德言之,谓之游民”,其实就是社会的寄生虫。因此,职业不仅是人的谋生活动,更是一种以某种特定事业活动而结成人群集团的方式,或者说职业是因为这类人要做一种特定的事而结成的人群关系,因此,也就形成了这类人的行规、特有品质、价值观念和作风,即形成了不同的职业伦理。

  涂尔干在其《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把道德规范分为政治规范与职业规范两类,这二者构成了每个历史时代的公共规范。他分析了西方历史上职业伦理的发展,认为,“在历史中,这种职业群体被称为法团(corporation)”,“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许多职业都能够满足这样的需要”。涂尔干认为,古罗马时期的“法团”还不是纯粹的职业团体,还兼有一些宗教、家庭共同体的性质,只有到了中世纪,随着手工业、商业的逐步发达和城市生活的兴起,“法团”才具有更为典型的职业行会性质。“法团用牢固的纽带把具有同样职业的人们结合起来。……在每一行中,雇主与雇工的相互义务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雇主之间亦如此,……其他规定则旨在保证职业诚实。”“法团或法团制度(regime corporatif)的重要性似乎并非因为经济原因而是源于道德的理由。唯有借助法团体系,经济生活的道德标准才能形成。”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达,第三等级即平民阶层或资产阶级得以发展起来,“实际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资产阶级和商人是完全一样的,……资产阶级就是城镇居民”。“商人(mercatores)和居民(forenses)这两个词与公民(cives)是同义的:都同样适用于公民权(jus civilis)和居民权(jus fori)”。可见,西方历史上的职业伦理与公民伦理具有产生根源上的内在联系。到了现代社会,大工业消解了这种法团组织,因为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不再是一种地方性、城市性的活动,但在现代社会,仍然需要职业伦理,只是现代职业伦理需要国家力量的更多介入,“所有分崩离析的情形,所有政治无政府状态的趋势都会伴随着不道德的状况而产生”;“国家首先是一个道德纪律的机构”,“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对个体负有的义务”。通过国家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对职业行为的调节,最终形成“产品和服务之间稳定和谐的交换,以及所有善良的人的相互合作,才能实现人们没有任何冲突而共。涂尔干在此书中分析了西方社会职业伦理的发展历史和现代职业伦理的国家干预,充分说明职业伦理和国家伦理(或称之政治伦理和公民伦理)始终是社会伦理结构的两个重要因素。

  职业分工逐步明晰以后,相应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就产生了。尽管传统社会的职业伦理远没有现代社会那么重要,中国传统道德或者儒家道德往往是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几个方面加以分类的,修身伦理是基础,“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学》)。职业伦理虽然也有其传统,特别是一些比较稳定的自由职业伦理,如医德、师德、武德等历史悠久,但在主流伦理结构中似乎不占统治地位,有的职业被消解在阶级伦理中,比如士人道德大多被看作是一种政治伦理而非职业道德;而涉及商业、手工业等行业的伦理规范大多是以民间行会、行规形式得以传承发展,它们显然在主流社会道德结构中不占主体地位。尽管如此,职业伦理在传统道德结构中还是长期存在、发展的,甚至梁漱溟先生还曾提出一种不为过去主流观点认同的意见,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阶级对立的社会,而是职业分途的社会,“假如西洋可以称为阶级对立的社会,那么,中国便是职业分途的社会”。“士、农、工、商之四民,原为组成此广大社会之不同职业。彼此相需、彼此配合。隔则为阶级之对立;而通则职业配合相需之征也”。

  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了在阶级社会,虽然各阶级都有其道德,阶级道德在阶级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同时也存在着职业道德,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是因为,无论如何,人类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能离开做事,离开了做事就不能生产出物质和精神产品,也不能产生在生产中因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从而对产品和利益进行占有分配的阶级关系,没有阶级的存在,自然阶级道德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阶级社会,职业道德与阶级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也可以说,阶级社会的道德结构主要是由这两种要素组成的。

  正因为职业伦理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它自身也就形成了一些优良传统,其中以亘古延续的“执事以敬”为代表。孔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敬”,作为一种临事执业的态度、精神、行为规范,是在中国伦理史上出现较早的德目之一,具体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执事主一专一。宋儒陈淳在其著作《北溪字义·敬》中说,“程子谓‘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文公合而言之,曰:“主一无适之谓敬;尤分晓。……所谓敬者无他,只是此心常存在这里,不走作,不散漫,常恁地惺惺,便是敬。主一只是心作主这个事,更不把别个事来参插。若作一件事,又插第二件事,又插第三件事,便不是主一,便是不敬。”可见,所谓“敬”,首先是指对某种职业和事业要全心全意去做,不可三心二意、见异思迁。“敬”可以说是人们从业精神的总动员,而且要全神贯注、聚精会神。

  第二,对待事情严肃认真。在西周金文中,王或者诸侯在册封官职之后,经常告诫被封者“敬夙夜勿废朕命”,显然是要求被授职的人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君主的任命。孔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在这里“敬事”是指严肃认真地对待政事。现代大儒冯友兰也说:“有真至精神是诚,常提起精神是敬,粗浅一点说,敬即是上海话所谓‘当心’。《论语》说:‘执事敬。’我们做一件事,‘当心’去做,把那一件事‘当成一件事’做,认真做,即是‘执事敬’。”

  第三,勤勉努力。《周礼》郑注:“敬,不懈于位也”,说的就是努力。《说文》曰:“惰,不敬也,慢,隋也。怠,慢也,懈,怠也。”这些字的说解从反面说明了敬有勤勉、努力的含义。“敬者何?不怠慢、不放荡之谓也”(《朱子语类》)。

  第四,畏惧谨慎。《诗·大雅·报》中有曰:“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渝,无敢驰驱。”“戏豫”是游乐安逸的意思,只看这其中的“无敢”,便可知“敬天”之“敬”含有畏惧的意思。只有敬畏天地万民,才会办事谨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引逸《书》曰:“慎始而敬终。”可见,敬和慎义极相近。

  在西方,受新教的影响,甚至产生了“职业是天职”的观念。在新教教义中,“职业”一词是“呼唤”“呼叫”的意思,即人的职业是上帝在天上对人类的呼唤和命令,是每个个体天赋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感恩神的恩召的举动。天职是一种使命,人必须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兢兢业业、辛勤劳作,才能获得上帝的青睐。人应该将世俗的工作视作自己的神圣天职,视作自己的信仰。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这种视工作为天职的观念作为一种精神道德力量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全身心投入的做法,过去是,现在也一直是我们的资本主义文化的一个特有的组成部分”。这种基于新教伦理基础上的职业天职观,极大地促进了西方人的职业伦理进步,使西方从业人员对工作保有神圣感、使命感、责任感,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不是仅把工作看作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是为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崇高意义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内不自欺、外不欺人,踏踏实实地完成任务,才能获得上帝的认可。在现实生活中,做好本职工作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更是提升自我,实现进步的阶梯。

  中西方由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不同,在敬业精神方面既有共性,也表现出不同的历史和文化特点。“中西方敬业精神在强调勤勉努力、严肃认真方面,有一致性。但由于社会状况、文化背景不同,强调主一专心、谨慎稳妥则是中国传统敬业精神独有的,与西方之开拓进取、倡导冒险精神等是大异其趣的。而西方敬业精神中把赚钱、成功看作是人生目的和人的天职,特别重视职业责任等因素,则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等价交换规律、权利义务相统一等的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是独具特色的,也是中国传统敬业精神中所没有的。”“敬业精神,作为一种对待职业劳动与事业追求的执事道德,不像人际道德那样,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特征,而有更强的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我们在研究现代职业伦理时也要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

二、职业伦理的现代地位与特性
  职业伦理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但相较于传统社会,职业伦理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了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传统职业伦理的现代特征。

  正如前述,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是以修身的个体私德作为基础,而以家庭(家族)伦理和政治(君臣)伦理为核心,以天下治平伦理为目标的。职业伦理虽然长期存在,但并不居于核心地位。现代社会的生产活动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大工业生产必然带来更为精细的社会分工,这导致了现代的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虽然家庭仍然是人们的私人生活场所,但其生产甚至生活功能、教育功能、交往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分离出来,人们的生产与交往活动主要是在职业场所和公共领域中进行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社会的经济活动、个体的谋生职业活动和交往显得比传统社会更加频繁和重要,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主要是凭借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根据社会学的研究,现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逐步淡化,中国民众的生活方式已经由过去的四世同堂、聚族而居演变为核心家庭模式,即一对父母和儿女两代人生活在一起的模式。业缘关系的强化致使职业交往的频度和广度都增强了,随之地缘关系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了,整个社会逐步由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人们的交往关系主要是依靠业缘关系维系的,这种发展变化凸显了职业伦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从个体的角度看,现代人的社会身份、利益获取、社会交往、自我实现主要是通过职业活动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政治地位平等,相区别的只是职业身份,人们在社会中因职业不同而获得的身份认同不同,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公民在私人生活中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身份。现代社会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公民的社会公共身份主要是一种职业身份,从事不同职业劳动的公民,以自己特定的劳动提供相互服务,以尽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获得收入和经济利益,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生活的意义感,使自我得到了实现并获得了社会交往和社会荣誉的机会。

  相较于传统职业伦理,现代职业伦理具有下述三个特征。

  第一,从现代职业伦理的动力根源看,是利益与道义相统一。人们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劳动方式和职业形式取得生活资源、获得收益,因此,职业劳动首先是一种谋生手段,如果某人不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其直接的后果或者危机就是会“丢了饭碗”,这是人们遵守职业伦理的自然的、基本的需要和动力,这也完全符合马克思“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的人性理论。人首先是一个肉体的自然存在,故必然有其基于生存和享受的物质利益,这种利益的满足必须通过一定的职业劳动来获得;而人不仅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人还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因此,劳动就具有两重性质,即谋生和奉献社会,前者必须按照按劳分配的利益原则来实现,而后者则是职业劳动更加崇高的社会意义。马克思曾经说过:“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相反,人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的学者、伟大的哲人、卓越的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的、真正伟大的人物。”“历史把那些为共同目标工作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称为最伟大的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了职业的崇高社会价值和自我实现意义,因此,人们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活动时,一定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可以选择那些高收入、高回报的职业,同时也应是我们自己所喜欢的并且具有崇高社会价值的职业。这样,我们才可以使自己过上既富足又高尚的生活。如果仅以收入的多少和待遇的好坏为标准选择职业就会带来人性的某些异化,使人陷入一种物役主义的状态,从而失去精神的快乐和幸福的体验。如果仅仅将职业当作一种谋生手段,那么,职业劳动和职业伦理对其就是一种外在的束缚;如果能将利益的追求与道义的追求结合起来,职业就变成崇高的事业,人就会迸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持久的工作热情。

  第二,从现代职业伦理的维护手段看,是契约与德性相协调。职业伦理不是被外部权威附加的道德教化,而是从业者们自发地创造和自觉地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这是因为,选择职业的行为是建立在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之上的。职业契约关系既为自愿,遵守该行业的行为规范也应是自愿的。某个行业的从业者遵守该行业的职业伦理既是德性,也是义务。正如涂尔干所说:“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个体才不至于生活在道德真空之中。……有必要确立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告诉每个工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细致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采用笼统的说法,它必须考虑到每天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这段话不仅强调了职业伦理的契约性的必要性,而且还要求这种规范细化,才会具有更好的可行性。职业伦理具有契约性、规范性,甚至技术性,但如果仅仅是这样,职业伦理就变成了职业集团内部的律法,它的作用只能是外在性的他律。真正的职业伦理还必须变成从业者真正的职业德性、品质和作风,才能真正内在地发挥作用,这不仅需要职业团体对其成员进行职业伦理教育,也需要职业人员对其职业伦理规范、价值观有内在的认同、服膺和践行,从而使其成为自己内在的德性。某些学者在介绍涂尔干关于职业伦理的相关思想时,比较强调职业伦理规范的技术性、价值中立性,甚至非道德化,这是值得商榷的。职业伦理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契约的行业技术规范,更应该具有其价值性、道德性,舍此就不能称为伦理或者道德规范。当然,该文最后的结论仍然是正确的:“要化解职业道德带来的道德困境,我们首先应该通过德性伦理来恢复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让‘职业道德对人们的道德品质’发挥重要影响。”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应该是契约与德性的统一。

  第三,从现代职业伦理的培育方式看,是制度与教化相配合。契约与规范必然在各种职业团体中以制度的形式得到体现和保障。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在各种职业团体中往往以制度、守则、公约、誓言、条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如各个单位均有不同的岗位责任制和各种制度、公约,这样便于不同的职业与行业人员明确和践行职业伦理规范。这种显性的职业伦理规范具有行业规范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可以用组织制度的机制力量确保这些规范得以贯彻实施。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建设与培育,首先要求各个职业团体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职业团体、本单位的各种制度,其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规范内容,这是其道德成熟性的表现,也是建设现代职业伦理所必需的,是职业团体的伦理责任。如前所述,现代职业伦理不仅是契约性的约束性规范,它还是人的自觉德性追求与培育,而职业人良好的伦理德性的养成不仅需要个体的修养与实践,更需要社会与团体的思想教化。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有明确的职业伦理规范与制度,又有对员工及时有效的职业伦理教化,从而促成员工职业德性的形成,才能真正培育建设好本职业团体的职业伦理与道德。

三、职业伦理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现代职业伦理在新中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这是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干出来的,凝结在他们身上良好的职业伦理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主要任务已经由通过革命夺取政权而进入建设时期。要建设发展,自然需要各行各业职业伦理的支撑。我们在道德结构认知上,经过长期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道德和主流道德为主导的新的道德结构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即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其中,职业道德居于重要地位,这并不是否定其他两个方面的重要性,而是突出强调职业道德是集中体现公民的社会贡献和实质价值的领域。因此,新中国出现了很多职业伦理的典型,比如工人职业的“以工人王进喜为代表的铁人精神”、农民的“大寨精神”、军人的“雷锋精神”“王杰精神”、科技军事的“两弹一星精神”、干部的“焦裕禄精神”等,要取得非凡的成就,离不开职业伦理精神的支撑。当然,这其中可能也是基于职业人的革命热情和政治热情,但从行为和效果的角度看,显然也可以视作一种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

  1978年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模式主要是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日益扩大,体现一个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的活动是其职业生活。经济活动与交往的复杂化需要更为具体的职业伦理加以规范,因为大多数职业活动与经济活动都有联系,职业伦理对于个人安身立命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显著增强了。正因为如此,相较于前一个发展阶段,社会和民众会更加重视职业伦理。在这一时期,中国的职业伦理建设也有了显著的进步。

  对比这两个阶段我们能明显地感到:由于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大锅饭”制度,“责、权、利的结合还不甚紧密,干好干坏一个样,责任由集体承担,加之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上的论资排辈、缺乏活力和竞争机制,这些都压抑了人们的社会积极性与敬业精神,甚至在部分人中还形成了与敬业精神相反的一种德行——混事(世)伦理态度。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做和尚也不撞钟,对职业劳动缺乏创业的热情,更谈不上顽强拼搏、开拓进取、优质服务、精益求精。缺乏严肃认真、恪尽职守的职业责任感。以至人们在打招呼时,相互问候不是说近来‘干’得怎么样,而是问近来‘混’得怎么样?”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工厂实行责任制、股份制,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等改革,并把这种旨在实现权利义务平等的改革精神和物质利益原则向各行各业推广,极大地调动了各个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使职业伦理的提升具有了动力机制,涌现出很多具有高度职业伦理精神的群体和个人先进典型,比如,“北斗”科技青年创业群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白衣天使群体,甚至近年来形成的快递外卖小哥群体,他们均遵守着不同形式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为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复兴、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奉献着自己的智慧、汗水和辛劳。从个人模范典型方面看,有为“辽宁舰”歼15舰载机做出突出贡献的罗阳,有两次援藏而献出生命的党的好干部孔繁森,有像袁隆平、屠呦呦等为代表的科学家,抗疫也使我们了解了钟南山、张伯礼等医者的大爱职业精神。这些群体和个人身上无不体现出当代中国职业伦理提升的现状。它们集中体现为一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

  总结我们当代职业伦理得到提升的经验,主要是:利益和竞争机制的驱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并在今后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继续坚持,发扬光大。

  第一,用利益和竞争机制作为激发提升人民群众职业精神的动力。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人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即从事职业活动换取生活资料,甚至是某些生产资料。职业伦理作为人的一种职业精神,确实离不开思想教化与培育,但也离不开一定的利益机制作为激励机制,因为每个人都是要以某种职业开展其谋生活动,以维持其生计的,他如果想获得该职业的权益与利益,就必须遵守该职业的伦理规范,具有某种敬业精神。因此,这必然成为职业伦理的内在利益驱动力。为什么有些人愿意投入全部的热情与精力去从事职业劳动,因为那关涉他们的收入、地位、成就感、事业心、荣誉感等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成为他们职业活动的根本动力。国家用合理的利益机制如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竞争、奖勤罚懒等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这样依靠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通过敬业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伦理支撑取得的。

  第二,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作为人民群众职业伦理的可靠保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的满足、利益的追求成为职业伦理提升的动力机制。但除此之外,还要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将职业伦理加以落实,并保障其持久健康运行。这些制度是一个体系,包含着很多相互联系的制度设计,比如契约制度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根本原则,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职业义务和责任及其行为规范甚至技术规范;又比如企业普遍实行的股份制改革,把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很好地连接为一个整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极大地保证了从业者对企业的忠诚与敬业;再比如,诚信监督制度很好地保证了服务过程中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施。以电商的发展为例,我们在网上下单购物,稍后就会有物流、安装、回访、投诉和评价等多个环节跟进和衔接,电商、快递投送业务之所以能够顺畅运行,皆源于有供货商、电商中介、送货几方的很好的制度安排与制约,这些都很好地保证了职业伦理和操守的健康实践。制度有激励性的,有保障性的,也有约束惩戒性的,如中共中央近年来制定的若干党内惩戒制度就很好地发挥了防止干部贪腐的效果,推动了政治伦理的发展和完善;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教师师德一票否决的相关制度,对维护师德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职业伦理建设来说,制度的保障作用不可缺少。

  第三,将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作为提升人民群众职业伦理自觉性的手段途径。职业道德比社会道德更具体,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德主要依靠宣传教化,它具有深厚的利益基础,也需要根本制度和行业制度的保障。即便如此,我们在职业伦理建设上的进步仍然离不开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这是因为道德是人的道德,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如果不具备自觉性、主动性,这种道德有可能仅仅是利益追求的自然行为,制度约束的规约,而不具更高的道德价值。因此,职业道德建设最终还是要按照道德建设的规律进行,坚持对民众进行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使他们具有职业伦理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精神,而真正化约成他们的职业伦理精神、德性和良好作风,甚至形成不计定额、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崇高境界。实际上,很多劳模和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就是这样做的,值得全社会见贤思齐,向他们学习。

  国家、社会、单位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将职业道德作为主流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与家庭道德、社会道德作为社会三大生活领域的道德,并把道德教育的主体在过去的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的基础上,把单位也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2019年又颁布实施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在道德养成中的作用。我们长期坚持评选的全国道德模范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类,其中“敬业奉献”就是针对职业伦理而言的,“诚实守信”也是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三牛”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的公开提倡和奖励甚至新发布的“第一批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很多精神其实从一定的角度看都是职业伦理,这些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伦理宣传教化工作的重视。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全社会树立了职业伦理的价值引领和道德楷模。全社会各个职业团体尤其是企业,普遍进行了企业文化与伦理建设,创造形成自己团体的职业价值观、职业精神与伦理规范并加以宣传、推广、培训,使之成为员工的职业伦理行为和作风,我们大力宣传职业伦理中的敬业精神,使民众普遍形成了较强的职业伦理意识和敬业精神,职业伦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和进步。

  职业伦理是人类道德结构中的一个永远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和平与发展的年代需要人们用良好的职业伦理推动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用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拼命奋斗才能实现,因此,今后我们应该更加自觉地在社会道德建设中重视并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2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编辑:张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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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0 21:12: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沿转载 | 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利他主义(上)
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利他主义(上)
作者:Richard Kraut
译者:王宝锋
来源: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20/entries/altruism/
当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自己以外的人的利益,通常被描述为利他主义。这个词与“自利”、“自私”或“利己主义”相反--这些词适用于完全出于为自己谋利的动机的行为。“恶意”指的是一个更大的对比:它适用于那些仅仅为了伤害他人而表达出伤害他人的愿望的行为。
然而,有时这个词被更广泛地用于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这种广义的利他主义可能被归因于某些种类的非人类动物--例如母熊,它们保护自己的幼崽不受攻击,并在这样做时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如此使用,并不意味着这种成年熊“为了”它们的幼崽而行动(Sober and Wilson 1998: 6)。
本文将讨论前一种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即为了其他个体的利益而故意采取的帮助别人的行为。关于利他主义有大量的、不断增长的经验文献,这些文献询问人类的利他主义是否有进化或生物基础,以及非人类物种是否表现出利他主义或类似的东西。这些问题在关于利他主义和生物利他主义的实证方法的条目中有所涉及。
人们普遍认为,我们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利他的。但是到什么程度呢?利他主义是否一定令人钦佩?为什么一个人应该为他人着想而不是只为自己着想而行动?就这一点而言,人们事实上是出于利他主义而行动,还是所有的行为最终都是自利的?
  录
1. 什么是利他主义?
1.1 混合动机和纯利他主义
1.2 自我牺牲、强和弱的利他主义
1.3 道德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
1.4 福祉与完美
2. 利他主义是否存在?
2.1 心理利己主义:强和弱的版本
2.2 心理利己主义的经验论证
2.3 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
2.4 饥饿与欲望
2.5 欲望和动机
2.6 纯粹的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
2.7 利己主义是否存在?(本期结束)
3. 自我和他人:一些激进的形而上学选择
4. 为什么要关心他人?
4.1 幸福主义
4.2 不偏不倚的理性
4.3 内格尔和非个人立场
4.4 感性主义和同胞情感
5. 康德关于同情心和责任
6. 重新审视感性主义
7. 结语
1.什么是利他主义?
在继续讨论之前,需要进一步澄清“利他主义”一词。
1.1混合动机和纯粹的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行为不仅包括那些为了给他人带来好处而采取的行为,也包括那些为了避免或防止他人受到伤害而采取的行为。例如,假设某人在驾驶汽车时格外小心,因为她看到她在一个有儿童玩耍的地方,她想确保她不伤害任何人。说她的谨慎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是合适的。她并不是想让这些孩子过得更好,但她很小心,不想让他们过得更糟。她这样做是因为她真正地关心他们,为他们着想。
此外,利他主义行为不需要涉及自我牺牲,即使是出于混合的动机,其中一些是自利的,它们仍然是利他的。前面的例子中的司机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到达她要去的地方;放慢速度和多加注意可能并不违背她自己的利益。即便如此,如果她谨慎的动机之一是为了孩子们着想,她的行为也算得上是利他主义。她也可能知道,如果她伤害了孩子,她可能会因为鲁莽驾驶而受到惩罚,她当然想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她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她的谨慎既是利他的,也是自利的;它不是只受一种原因的驱动。我们不应该被“自利”和“利他”是对立的事实所迷惑。一个动机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特征;但一个行为可以从两种动机出发。
如果某人完全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而实施某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完全没有自利的动机,我们可以把她的行为描述为“纯”利他主义的案例。我们应该注意区分纯粹的利他行为和自我牺牲行为:前者不涉及自己的利益,而后者涉及一些损失。如果某人有一张剧院的票,但他因为生病而不能使用,他打电话给售票处,让别人使用这张票,这是一个纯粹利他主义的案例,但它不涉及牺牲。
1.2 自我牺牲、强和弱利他主义
考虑一个人,他的考虑总是以这样的原则为指导:“除非这样做对我最好,否则我永远不会做任何事情”。这样的人拒绝牺牲自己的福祉,哪怕是最轻微的牺牲。但是,考虑到刚才的术语,他可能对他所做的一些事情有利他主义的动机,或者甚至对他所做的大部分或全部事情有利他主义的动机。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他都可能有混合的动机:他总是小心翼翼地做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但这也允许他受到他所做的事情对别人也有好处的观念的激励。
如果说这样的人是一个利他主义者,那将是很奇怪或误导的。很多人都会批评他不够利他。常识性道德的一部分是,一个人应该愿意与他人妥协--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要求他接受对自己来说不如其他方式好的东西,以便其他人可以得到他们的公平份额。
这些思考导致了一个奇特的结果:这样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但我们却不愿意,而且有理由说他是一个利他主义者。兼顾这两种似乎都很紧张的想法的最好方法是区分“利他主义”这个词的两种用法。如果一个行为是在感觉到它涉及到个人福利的一些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强势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至少是部分动机,是为了使别人受益,或者是为了不伤害别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弱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上面两段描述的个人是一个从未在强意义上采取利他行为的人。这种政策似乎令许多人反感--尽管他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采取弱意义上的利他行为。
1.3 道德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
在我们与他人的互动中,我们所做的一些事情是出于道德动机,但不是利他主义。假设A向B借了一本书,并承诺在一周内归还。当A在最后期限前还书时,他的动机可以被描述为道德性的:他自由地做出了承诺,他认为自己有义务遵守这种承诺。他的动机只是为了遵守诺言;这不是一个利他主义的例子。但是,如果A把一本书作为礼物送给B,认为B会喜欢它并觉得它有用,他的行为只是出于使B受益的愿望。
同样,假设一位母亲不给她的成年儿子提供关于某件事情的建议,因为她认为她不应该这样做--这将是对他私人事务的过度干涉。即便如此,她也可能认为他将从接受她的建议中受益;她尊重他的自主权,但担心他因此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她的克制是有道德动机的,但通常不会被描述为利他主义的行为。
正如这些例子所表明的,利他主义的概念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出于道德动机的对待他人的行为,而是更狭义地适用于出于对他人利益的关注-—换句话说,对他人的福祉的关注。利他主义行为可能被描述为慈善或仁慈或善良,因为这些词也表达了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正确地对待他人。
通常情况下,作为利他主义行为“目标”的个人被选中接受这种待遇,是因为施惠者和受益者之间有个人联系。如果A在B还是个孩子的时候对B特别好,而在后来B有能力帮助A走出困境,那么B对A的帮助就是利他主义的动机,尽管他们共同的过去解释了为什么B选择帮助的是A(而不是一个需要帮助的陌生人)。这里假定B不是把促进A的幸福作为他自己(B)的幸福的一个单纯的手段。如果是这样的话,B就不是为了A而使A受益,而只是为了B而受益。(另一个假设是,B的动机不仅仅是他欠A的回报;相反,他不仅觉得欠了A,而且还真正关心他。) 我们以利他主义方式对待的人往往是那些我们对其有感情的人,或者我们对其感到感激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可能性。有些利他行为的动机仅仅是认识到受益者的巨大需求,而受益者和施助者可能是彼此陌生的。
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利他的,并不意味着它是合理的或值得赞扬的。A可能错误地认为她在提高B的福利;B也可能错误地认为她在从A的努力中受益。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A的动机是值得赞赏的,但仍然可以判断她不应该采取这样的行动。
1.4 福祉(Well-Being)与完善
如上所述,利他主义行为是由代理人对其他一些个人或群体的福祉的假设所引导的。福祉包括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没有争议的是,必须在(i)什么构成福祉和(ii)什么是实现福祉的必要手段或前提条件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是人们所熟悉的,并且适用于各种情况。例如,我们区分了早餐的内容(麦片、果汁、咖啡)和吃早餐所需的东西(勺子、杯子、水杯)。不存在吃了早餐却没有吃早餐所包含的任何东西的情况。同样地,必须通过寻求和促进福祉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物品来寻求和促进福祉。对立的福祉理论是回答这个问题的竞争性方式: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在我们回答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需要解决如何最好地获得这些成分的进一步问题。(关于福祉的当代讨论可以在Badhwar 2014; Feldman 1994,2010; Fletcher 2016; Griffin 1986; Kraut 2007; Sumner 1996 Tiberius 2018中找到。)
福祉是有程度之分的:一个人拥有的物品越多,他的处境就越好。对一个人说:“她有福祉”是一种尴尬的说话方式。表达这一想法的更自然的方式是使用这样的术语:“她过得好(faring well)”,“她很好(well off)”,“她正在蓬勃发展”,“她的生活对她来说很好”。福祉的成分也可以说成是利益或好处——但当人们使用这些术语来指称福祉时,必须认识到这些利益或好处是福祉的成分,而不仅仅是工具性的价值。换句话说,利益和好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某人有好处的,仅仅是因为它们促进了其他物品,另一类是对某人有好处的,因为它们是该个人的福祉的组成部分。
在擅长于什么和什么于自己好之间必须作出区分。说“他擅长于演戏”是一回事,说“演戏于他有益”是另一回事。哲学家们把前者称为“完美主义价值”,把后者称为“审慎的价值”。这是因为当一个人试图做好某件事时,他希望能更接近完美的理想。审慎价值是指某人对之的获取符合其利益——它属于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术语组:“福祉”、“福利”、“利益”等等。
即使必须区分完美主义和审慎价值,也不应该推断出擅长某事不是福祉的构成要素。回到上一段使用的例子:如果某人有很好的演员天赋,并且喜欢表演和戏剧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说他的福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他对这些活动的享受,是有道理的。这里有两个不同的事实在起作用。(i) 他是一个优秀的演员,(ii) 作为一个优秀的演员对他有好处(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手段,而是作为他的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i)中提到的价值是完美主义的价值,(ii)是审慎的价值。换句话说,他继续作为一个优秀的演员是审慎的。
这些关于福祉和卓越的观点与利他主义的研究有关,因为它们有助于防止对利他主义者可能在他人身上促进的各种益品的过于狭窄的概念。利他主义者并不只是为了减轻痛苦或避免伤害——他们也试图为他人提供积极的利益。什么算作利益取决于正确的福祉理论是什么,但人们普遍认为,某些类型的卓越是好生活的组成部分。例如,有人创办了一所学校,培训儿童在艺术和科学方面或在体育方面表现出色,仅仅是为了让他们喜欢锻炼这些技能,这样的人将被视为一个伟大的公共捐助者和慈善家。同样,培养学生和孩子们对文学的热爱以及欣赏文学所需的技能的教师和家长也会被视为利他主义者,如果他们的动机是认为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对这些学生和孩子的好处。
然而,一个人有可能在致力于追求卓越的同时,对人类的福祉完全漠不关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并不倾向于说这样的人是受利他主义的激励。有人可能致力于某个学科——数学、哲学或文学——而不是致力于研究和掌握该学科的人的福祉。例如,想象一下一个文学学生,他非常关心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因为他认为它是人类思想的最高成就之一。他不希望这本小说只是在图书馆的书架上落满灰尘——它应该得到读者的喜爱和理解,因此,欣赏它所需要的技能必须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这种对完美主义价值的奉献不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形式。
对于一个行为来说,利他主义的动机是施惠人——而不是受益人——对它有某种态度。一个从网球教练那里获得了优秀运动员的技能和对网球运动的热爱的孩子,可能只是把网球当作一种很好的乐趣,而不是对他有好处的东西,也不是他生活顺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孩子不需要因为他相信这样做对他有好处而练习他的技能:这不是他成为利他行为的受益者的必要条件。同样,有人可能否认身体上的痛苦算作对他不利的事情。(根据斯多葛派,他应该否认这一点。)但在任何合理的福祉理论中,他都是错的;一个人出于对另一个人的福祉的关注,旨在减少他的痛苦,就是利他主义的行为。
再举一个例子,考虑一个人对哲学的热爱并沉浸在这个主题中。当她问自己这样做是否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时,她可能会回答说她的理由是完全不同的。她可能会说:“哲学本身是有价值的”。或者说:“我想解决心身问题和自由意志问题,因为这些是深刻而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向她建议,她的哲学奋斗是她福祉的一个组成部分,她可能会认为这是看问题的一种奇怪方式。但她的观点并不具有权威性-——她是否正确取决于最佳的福祉理论是什么。其他关心她的人可以合理地认为,她对哲学的热爱是她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构成了对她思想的丰富和深化,这对她本身是有价值的,不管它是否导致了一些进一步的结果。如果他们仅仅为了她的利益而帮助她追求她的哲学兴趣,他们的动机将是利他主义的,即使她自己并不是因为认为哲学对她有好处而关心哲学的。
2.利他主义存在吗?
2.1 心理利己主义:强和弱版本
根据一种被称为“心理利己主义”的学说,所有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自我利益驱动的。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同意常识所认可的观点,即我们经常寻求使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受益;但他说,当我们这样做时,那是因为我们把帮助他人仅仅看作是为自己谋好处的手段。根据心理学上的利己主义者,我们并不是为了他人而关心他们。换句话说,利他主义并不存在。
既然我们已经区分了使用“利他主义”一词的几种不同方式,那么在不同种类的心理利己主义之间做出类似的区分将是有帮助的。回顾一下,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至少是部分动机,是为了使别人受益(或不会伤害别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弱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上一段所定义的心理利己主义,否认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这是这种学说的最强形式;这通常是哲学家们在讨论心理利己主义时想到的。但我们可以想象更弱的版本。其中一个版本会否认利他主义曾经是纯粹的;换句话说,它会说,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另一种较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认为,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这第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会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它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
2.2 心理利己主义的经验论证
有人可能会得出这些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因为她认为自己是人类场景的敏锐观察者,而且她对其他人的了解使她相信这就是他们的动机。但这种为心理利己主义辩护的方式有一个严重的弱点。其他人可以对这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说:“也许你认识的人是这样的。但我对世界的体验与你的相当不同。我认识很多人,他们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努力造福他人。我自己的行为也是利他主义的。所以,你的理论最多只适用于你社会世界中的人。”
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用两种方式回应这种批评。首先,她可能声称他的学说得到了实验证据的支持。也就是说,她可能认为:(i)心理学家在精心进行的实验中研究的对象被证明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或者(更强烈的)这些对象最终只关心自己的利益;(ii)我们可以从这些实验中推断出所有的人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激励。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实验证据表明,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强和弱形式表示怀疑,但争论仍在继续(见Batson 2011;Stich等人,2010)。
2.3 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
心理利己主义者的第二种反应是为这种学说的一个或另一个版本进行先验的哲学论证。根据这种思路,我们可以“从扶手椅上”看到——也就是说,不需要寻求任何形式的经验确认——心理利己主义(以其形式之一)必须是真实的。
这样的论证可以如何进行?借鉴柏拉图对话中的一些观点,我们可以肯定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见Meno 77c;Symposium 199-200a, 204e)。
阐述一下(ii)背后的想法。当我们饿的时候,我们的饥饿感有一个对象:食物(或者也许是某种特定的食物)。但我们并不是为了食物本身而摄取食物;我们真正追求的是我们期望通过吃东西而得到的满足感。摄取这块或那块食物是我们想要的东西,但只是作为实现满足感或饱腹感的一种手段。
如果所有的欲望都以同样的方式被理解,所有的动机都采取欲望的形式,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心理上的利己主义在其强形式下是真实的(因此其较弱的版本也是真实的)。考虑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是利他主义动机的行动。我给你一个礼物,仅仅是因为我认为你会喜欢它。现在,既然我想给你这个礼物,而所有的欲望都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饥饿,我在渴望你感到高兴,就像我在渴望一块食物。但是,就像没有人愿意为食物本身而摄取一块食物一样,我也不希望你为自己而感到高兴;相反,我所寻求的是你高兴时我将得到的满足感,而你的高兴只是我获得满足的手段。因此,我们不必对其他人进行敏锐的观察,也不必看自己的内心就能得出心理上的利己主义。我们只要思考一下动机和欲望的本质,就能认识到这个学说是正确的。
2.4 饥饿和欲望
但是,所有欲望在相关方面都像饥饿的假设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一个人在吃完饭后仍然感到饥饿,那么饥饿感就不会得到满足。它在自己身上寻求某种意识。但许多种类的欲望并不像那样。例如,假设我希望我年轻的孩子在我死后很久还能像成年人一样富裕,我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实现这一遥远目标的几率。我的愿望是他们在遥远未来的繁荣,而不是我现在或未来的满足感。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真的会带来我所寻求的目标;我所知道的是,当他们成年时我不会活着,因此,即使他们繁荣了,也不会给我带来快乐。(因为根据假设,我只能希望,而且并不感到自信,我为他们所做的规定实际上会产生我为他们所寻求的好结果,所以我从我的行为中得到的当前满足很少。) 因此,如果说我不是为了他们而希望他们繁荣,而只是作为实现我自己的某些目标的手段,那是没有意义的。我的目标是他们的福祉,而不是我自己的福祉。事实上,如果我把我自己需要的资源分配给他们,希望这样做能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好,我就在做一种心理利己主义所说的不可能的事情:为了别人,在某种程度上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心理利己主义者声称这种自我牺牲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那么回答应该是,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欲望情况。
回顾一下扶手椅上的心理利己主义者所使用的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第二个前提是不可信的;而且,由于这两个前提都必须是真实的,论证才能得出结论,所以这个论证可以被拒绝。
2.5 欲望和动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论点的第一个前提也是值得商榷的。
只有当我们很好地理解了什么是欲望的时候,这个关于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的论点才应该被接受。如果欲望被简单地认定为促使某人采取行动的任何内部状态,那么,“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一说法,当被更全面地阐述时,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它说:“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总是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这不是对人类心理学的实质性见解,而是一个同义声明,其形式为“A=A”。我们可能以为我们通过被告知“促使人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而学到了一些东西,但如果“欲望”只是激励我们的任何东西的术语,我们就没有学到任何东西(见Nagel 1970: 27-32)。
这里有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同样的观点:正如“欲望”(desire)和“想要”(want)这两个词经常被使用的那样,说:“我不想这样做,但我认为我应该这样做”是很有意义的。当我们认为自己有一个不愉快的责任或义务时,或者当我们面临一个我们预计会很困难和紧张的挑战时,我们经常会说这种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渴求我们走向的目标。因此,正如人们经常使用的“欲望”一词,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根本是错误的。现在,为这一学说寻求先验辩护的心理学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说:“当我声称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时,我并没有使用有时使用的‘欲望’这个词。我的用法要宽泛得多。在欲望中,在广义上,我包括一个人应该做某事的信念。事实上,它包括任何导致某人采取行动的内部状态。”
显然,当我们这样理解时,那种认为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欲望的论调是空洞的。
我们经常用来解释我们为什么要帮助别人的常识性术语,并不需要指我们自己的欲望。你在一个公共空间里,遇到了一个外表令人讨厌但似乎需要你帮助的人。他看起来很痛苦,或者很困惑,或者在某些方面有需要。认识到这一点,你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向他提供帮助。你认为你应该问他你是否能提供帮助——尽管这将耽误你的时间,并可能给你带来一些麻烦和不适。这些描述你的动机的方式就可以解释你为什么向他提供帮助,而没有必要再加上“我想帮助他”。诚然,当“欲望”被用来指代激励某人的任何东西时,你想帮助他是真的。但是,在这些情况下,起解释作用的是你对他的需要的认识和你的判断,因此你应该提供你的帮助。说“我想帮助他”会有误导性,因为这将表明你期望通过提供帮助得到一些令人愉快的东西。的确,在你帮助他之后,你可能会回想这次的遭遇,并为自己做了正确的事情而感到高兴。但你可能不会,你可能会担心你所做的事实际上使他变得更糟,尽管你有良好的意图。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你回顾自己的善举时感到高兴,并不意味着感觉良好一直是你的目标,而你只是把他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只有当欲望在本质上是一种饥饿的形式时,才会产生这种情况。
2.6 纯粹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
在上面区分的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最不容易受到反对的是认为利他主义从来都是纯粹的弱形式。它声称,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这个论点没有很好的先验论证,或者说,无论如何,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最强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并不支持它,因为该论证中使用的两个前提是如此的不靠谱。但还是有人提出,事实上我们总是能发现一些自利的动机伴随着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要反驳这个建议是很难的。我们不应该假装我们知道支撑我们行为的所有考虑和原因。我们的一些动机是隐藏的,在我们的头脑中发生了太多的事情,我们无法意识到我们心理的全部。因此,就我们所知,我们可能永远不会成为纯粹的利他主义者。
但是,另一种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呢?这种形式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理由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换句话说,它说,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
关于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首先要指出的是,再一次没有先验的论据来支持它。我们一直在研究的两个前提——所有的行动都是由欲望驱动的,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是不可信的,所以它们不支持我们从未在任何程度上牺牲我们的福祉这一论点。如果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要得到支持,它的证据就必须从对每个人的行动理由的观察中得出。它将不得不说:当我们的动机被仔细检查时,确实可以发现,尽管我们为他人着想而为他人做好事,但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减损我们自己的福祉时,我们绝不会这样做。换句话说,我们把别人的好处算作本身给了我们一个理由,但这总是一个弱的理由,因为它永远不会像来自我们自身利益的理由那样强大。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如此的统一。关于人类动机的一个更为合理的假设是,它们因人而异,有很大的不同。有些人从来不是利他主义者;有些人就像这种微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所说的那样:他们是利他主义者,但只有当他们认为这不会减损他们自己的福祉时才会这样做;然后还有属于第三类很大类别的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愿意为他人牺牲他们的福祉。在这个类别中,范围很广——有些人只愿意做出小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较大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特别大的牺牲。这种思维方式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那就是允许我们对每个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证据,以便我们对他进行定性。我们不应该根据一些先验的理论给每个人贴上利己主义者的标签;相反,我们应该根据我们能看出的他们的动机来评估每个人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程度。
2.7 利己主义是否存在?
关于我们假设存在利他主义这种东西的理由,还应该进一步指出。正如我们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他主义存在?”我们也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己主义存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这种可能性?
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再次回答说,我们所有的行为最终都只受自我利益的驱使,这是一个先验的真理,但我们已经看到支持这一论点的前提的弱点。因此,如果一个人有时只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的假设是真的,它必须基于由对人类行为的密切观察的支持而向我们推荐自己。我们必须找到某人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的实际案例。对这种事情有信心并不比对某人纯粹出于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有信心容易。我们意识到,我们为自己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对其他人也有影响,而且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关心这些其他人。也许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包括一个关心他人的成分。要找到反对这一建议的证据比人们想象的更难。
如果把事情推向一个极端,可能会有人提出,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完全出于对他人的考虑。根据这一不可靠的假设,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根本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完全为了别人的利益。这里重要的一点是,否认利他主义的存在应该和这种相反的否认一样被怀疑,根据这种否认,人们从来没有最终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两者都是令人怀疑的普遍性概括。两者的可信度都远远低于常识性的假设,即人们有时以纯粹的利己主义方式行事,有时以纯粹的利他主义方式行事,而且经常以不同程度地混合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译者:王宝锋
注: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王子笔记,原始链接: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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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1 21:43: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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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什么是自由?
“自由”二字,中国古已有之,但时常写作“自繇”。自由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是一剂具有诱惑力的毒药,人人都想要,却是一个贬义词。《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顾名思义,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据说隋文帝杨坚的爱妃被皇后偷着杀掉了,杨坚一气之下骑马出走,狂奔二十多里,流连于山谷之中,叹曰:“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后来皇后去世了,无人管着,杨坚压抑了多年的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纵情声色,两年后便一命呜呼。临死前对人说,如果皇后在,我不至于此。宋儒讲“存天理而灭人欲”,自由大约也就相当于“人欲”的意思,也就是一种动物性的欲望冲动。
到了20 世纪,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 On the Liberty)时遇到了麻烦:他明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国字来译,只好权且用“自繇”这个今人不太常用的词来代替,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然而直到今天,懂得严复这番苦心的人仍然如凤毛麟角。有人甚至否认人有自由,认为所谓自由不过是人的心理感受而已,实际上人都是受规律和命运支配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自由的起源;二是自由的历史;三是自由的谱系。
自由的起源
  
通常我们讲的自由有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狭义的自由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至于广义的自由,我们有时候觉得自然界也有,自然万物都在自由生长。但是就无机物而言,虽然物理学上有所谓“自由落体定理”,不过那只是借用,真正说来无机物是没有自由的。为什么?因为无机物没有“自”。什么是“自”?“自”具有一种自我保持的特性,是一个内在目的,所以它是属于有机物的。有机物有“自组织”的能力,西文“有机的”(organisch)一词本来的意思就是“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但严格说来,有机体的自由也是我们人看出来的,是拟人化的结果。我们通过拟人化可以把我们的自由感推广到动植物身上,甚至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身上,这就是“造物”的概念,“造化”的概念。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认为具体的自然物如动物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但我们也的确可以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自由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从无机物到植物、动物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级的部分,所以人的自由就可以代表自然界的自由。有机生命是人的自由的前提,人要有自由首先要有“自”,所谓自由就是不受他者束缚,那就要有自和他的区别。有机体有了自和他的区分,就可以“依自不依他”,就可以摆脱“他”的束缚。但是有机体的“依自不依他”和人的自由还是有所不同:它是相对的,绝对地来说还是要依他:植物和动物都要依赖于整个自然环境。达尔文进化论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天择”,它自己没办法择,只能够适应。这种“天择”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动植物自己是料不到的,它们所依靠的是本能。动物的行为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它没有能动性,也没有创造性。它也可以有选择,有任意性,但动物的任意是以本能为边界的,动物从来不做那种不能够用本能来解释的事情。人则可以胡思乱想,并且可以把这种胡思乱想付诸行动。于是人就有创造力,有想象力,有语言和思维,这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和超越性的层面来设定自己的目的。人的目的不可能全都用本能来解释,有些完全是超越本能的,甚至于超越生命的求生本能,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那么,人的自由与动物的任意这个区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就涉及人猿之别的问题。人和猿的区别,按以前流行的观点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野生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了。动物学家珍妮·古多尔告诉我们,黑猩猩为了吃到蚁穴里面的蚂蚁,它可以掰一根树枝下来,把上面的叶子去掉,加工成一根合适的钓杆,伸到蚁穴里面去钓蚂蚁。(参见古多尔,第277 页以下)那么人跟黑猩猩的区别究竟何在?我认为这个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也不在于使用工具,而在于保存和携带工具:保存、携带工具比制造和使用工具更关键。很可能,人类最早就是由于要携带工具才学会了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它不会保存工具,用完就扔了;它的前肢要用来走路和爬树,不可能把工具总是带在身边,当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也不会把这种东西传下来。而人类则由于保存工具而使工具连同其使用经验都得到了传承,这是人类所特有的。只有保存、携带工具,才把工具当成了一种普遍的媒介:它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而是可以反复不断使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使得人类的观念中产生了一次飞跃,出现了一种“符号”现象:工具成了一种符号。什么是符号?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象:与它相关的对象可以变来变去,但是这个符号永远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与此几乎同时,人类还制造出了另外一种符号,并且把它保存下来了,那就是语言。保存工具和形成语言在心理学上应该属于同一层次的功能,这是人类和猿类最重要的两大区别。动物也有类似语言的东西,它是呼喊性的,是“信号”而不是符号。比如狮子来了,黑猩猩用叫声提醒同伴,这不能说是真正的语言。什么是真正的语言?真正的语言是从“命题语言”开始的,它不是一种信号,而是一个“命题”:首先是对一个东西的命名,用一种发声来代表这个东西,并且对它加以陈述。这不是说:“狮子来了大家快逃啊”,而是说:“这是狮子。”这样一种客观的陈述才是符号,才是真正的语言。这样,不仅在狮子来了的时候可以警告大家,而且在狮子没有来的时候还可以谈论狮子,互相交流对狮子的看法,甚至还可以扮演狮子、模仿狮子。这种情况只有人才有,其他动物没有。例如黑猩猩在一起时是沉默的,顶多有些互相梳理毛发之类的“肢体语言”。工具是人与大自然交流的媒介,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媒介,这两者都是人的符号,从中就形成了概念。工具的保存和语言的形成都有一种抽象的作用,把动物的心理活动提升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意识”,也就是“类意识”。
人最先产生的意识就是类意识:人不可能孤独地存在,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自己的本质。类意识已经是一种超越意识了,它表现在语言上:语言作为一种人与人交流的手段,使人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是“同类”,这样人就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人要照镜子才能看到自己,而在一个社会中,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于是人就产生了对自己的反思。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超越性首先就体现在从别人身上看到自己、反思自己。反思使人意识到他们在精神上是相通的,人的意识就提升到了超越的层面,超越自己和对象的肉体的区别而看到了精神的共同性。
  
什么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由此形成类意识。通过类意识,人就不光是有物质生活了,而且也有了精神生活,有了理性,有了自我意识,动物性的本能欲望由此提升到了意志。欲望和意志是不一样的,欲望是随机的,饿了就要吃,满足了就没有欲望了。但意志是要一贯下来的,这就要求有意识的普遍性,它包含有理性。我们说一个人没有意志力,是说他做事不能坚持。怎样才能坚持呢?必须有理性,还必须按照理性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什么是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生命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多次提到,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不是单纯的欲望了。相反,对欲望来说,人的自由是一种克制。我们经常以为对欲望不加克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其实自由在人这里一开始就是对欲望的克制,比如说劳动就是对欲望的克制。当我已经吃饱了时,为了生存我不能休息,还得去干活,甚至吃饱了就是为了去干活。还有克制食欲:虽然我很想放开肚皮吃一顿,但是不能,因为有的要留作种子。还有渔猎的诱饵,也是不能享用的。劳动首先就是对欲望的克制,这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是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劳动也是创造: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要能够把它创造出来,这就是对于自然的超越。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和内在的自然:克制欲望是超越内在自然,创造则是超越外在自然。我们今天的工业技术、飞机、电视机等等,都是自然界从来没有过的,单凭自然界是产生不出来的。在这两者中,首先是对内在自然的超越构成了自由的源头。真正的自由可以归结为在一个普遍理性的层面上驾驭欲望。当然也包含满足欲望,但跟动物的满足欲望不一样,它不是临时性地满足欲望,而是在一种普遍理性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驾驭人的欲望、规划人的欲望,并且通过克制欲望而更大地满足欲望。动物看到什么想要的,就扑过去把它吃掉;它不会像人这样设一个机关来捕捉别的动物。人借自己的理性而强过一切动物:他为什么能成为万物之灵长?就因为他的机巧、他的理性、他的普遍性的设想能力,以及基于理性之上的克制欲望的能力,通过克制欲望来满足欲望的能力。
  
而正因为人在日常的劳动、狩猎或种植活动中已经体现出有这种克制欲望的能力了,所以他同时也就具有了超越一切欲望的创造能力。最初的克制能力还是在欲望的框框之内,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欲望;但这种能力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更高的超越的可能,就是说甚至可以不是为了满足更多的欲望,而是根本不考虑任何欲望,纯粹为了精神的创造,比如说献身于艺术,发明“奇技淫巧”,或者为了好奇仰望星空,做科学和哲学研究,以及克制求生的欲望来成全某种道德理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一种超越精神。但是所有这些超越性的根,都是从劳动本身、即通过克制欲望来实现更大的欲望这种机制中培育起来的。只要培育了克制欲望的能力,人就有了很大的余地,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可以做很多事情;这些事情当然也包括为人类谋利益,但是还有更加超越的事情,这种超越就是真正的自由。科学、艺术、道德,这样的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目标,也是真正自由的目标。自由的起源就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它就是从人的劳动中,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历史中一步一步地产生出来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超越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自由。
  
然而,卢梭说过,人生来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第4 页)“生来自由”是人的一个使命,一种本质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人必须去不断地追求自己的自由,这样才是一个现实的自由人。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在枷锁中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但这恰好说明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只有感到不自由的人才会去追求自由。反过来,一个安于不自由的人,一个自愿做奴隶的人,他因此也必须独自为他的受奴役负责。所以,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和一个可能的自由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他们都在枷锁之中,但前者是不断地解除和突破枷锁而越来越自由,后者却是承认枷锁而自我禁锢,他的自由停留在沉睡状态。现实的自由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自由的历史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人类自由意识的发展过程体现为从东方到西方的进程: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罗马世界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基督教以来的西方则知道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黑格尔,第19页)就东方来说,在中国,人们只知道皇帝是最自由的,但又人人都想当皇帝,人人都有帝王思想,这种观念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的。而古希腊知道了一部分人是自由的,也就是奴隶主和自由民都是自由的,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奴隶除外。到了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知道了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要由健全的宪政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这一点直到黑格尔的时代都还没有做到。
但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是很有历史感的。中国古代的自由意识正像他所说的,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同时也说,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同上,第18 页)换言之,东方、包括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在中国先秦时代,整个社会你取我夺、弱肉强食,礼崩乐坏成为流行时尚,自由也就被理解为穷奢极欲。孔子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论语·八佾》)这种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由,退回到了动物式的本能欲望。当然,动物式的本能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自由;但在狭义上,只有对这种自由进行反思,才会有一种人类起码的自由意识。儒家将这种自由冠以“人欲”而弃之如蔽屣,而道家则对人的广义的自由进行了一种反思。道家是拟人的,庄子就经常把河里的鱼、天上的飞鸟、旷野里的树都看作是自由的;但是庄子的拟人不是导致树立人的自由的主体性,而是导致回归自然。这是一种逆反,但这种逆反是否定一切社会生活;它不是一种反抗精神,只是一种逃避。
道家已经意识到人的自由本性,但是他们是在自然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个自由的,是向后看的,就是说要能够离开社会,“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庄子·天下》),那多好!他们以为脱离社会人就自由了。其实脱离社会人是没有办法生活的。老庄是在生物界的自由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由的,他们不愿意上升到普遍的理性,不愿意上升到语言。“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庄子·知北游》),主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2章)、“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他们拒斥语言、拒绝符号、拒绝一切形式规范,只求内心的轻松,这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就是植物动物的那种自由,它等于自然界。所以《庄子》第一篇就是《逍遥游》:游于自然之中,和自然齐一。可见,与其说庄子追求自由,不如说他追求逍遥。什么是逍遥?就是脱离社会,到大自然里面去,你就逍遥了。今天很多人喜欢到处旅游,到大自然里去“放松放松”,放松就是逍遥。
  
儒家和法家都把自由贬低为人欲,一个要灭除,一个要利用。理论上儒家说得较多,主张不要太自由了,要坚守某些规范,要“克己复礼”,克制自己动物式的欲望。他们把道家的自由看作是动物式的欲望,这在某种意义上没错。道家确实是崇尚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其实是自然。而儒家是主张超出自然的,强调人禽之辨,但一超出自然就没有自由了。所以儒家讲的是一种意志,但却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有人说儒家也讲自由,孔子讲“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从心所欲”不就是自由吗?但是又不破坏规矩。只不过很少有人想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这个“矩”,它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是无可选择的。孔子经过七十年的“克己复礼”的训练,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但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当然,儒家和道家的区别也不是那么严格的,道家有些言论也近似于儒家,儒家也常常表现出道家的情怀,所以李泽厚讲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的结构,中国人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是片面的。(参见李泽厚,第49页以下,特别是第53页)但这个“儒道互补”并不是双方统一,而是交替摇摆,在穷达之间顺势流转:一会儿是“无自由的意志”,一会儿是“无意志的自由”;两者都跳过了中间的自由意志,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换言之,要么就没有自由,只有意志的强制;要么就像动物似的率性而为,没有规矩,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容不下的,只好逃到自然界里面去。中国人既然是人,当然也是有自由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人的自由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所以中国人的自由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他们要么把自己的自由等同于自然,要么就不讲自由、贬低自由。这是中国文化对自由价值的一种遮蔽。
现在再来看看西方自由意识的发展。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则导致了西方个体人格的独立。马克思讲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页),他们的儿童期的自由意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诸神完全是拟人化的。到了中世纪,他们的拟人化主要体现在上帝身上,对上帝的理解折射着人对自由的理解。但所有这些拟人化都已经不单纯是自然本能的发泄了,而是加入了理性。比如古希腊神话中有神的自由意志,也有神的法律,雅典娜是理性之神,宙斯是法律之神。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传达给人类,上帝是立法者。宙斯和上帝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当然,宙斯还充满着人间的情欲,并且掌握着自然界的雷电;但他不仅仅是情人或雷电,他主要代表法律,代表对人间自由的调节原则。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创造了自然界,但是上帝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代表精神上的追求,代表正义。西方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的反叛,跟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对着干。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一种逆反心理;但是与道家的逆反不同,西方人接下来就对这种自由进行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批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他们每个人都来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说我们将来的社会应该这样:以往的社会最多是自然状态,那是非法的,必然陷入到弱肉强食;我们从今以后应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然,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那里当时是失败了,因为法国人民还没有准备好,还处在逆反期。但是英国早在17 世纪“光荣革命”时就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以后经过好几代人的修改和协调,使这个理想最终实现出来、完善起来了。
  
西方近代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特别是权力制衡理论,标志着西方自由意识已经进入到了实行期和成熟期,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叫做“天赋人权”,也就是人人生来自由。每一个人都生来自由,那么这里面就包含有平等,就是平等地自由。自由、平等、博爱,这就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所提出的口号。但实行期的特点就是形成了政治自由的理念。光是有口号,没有制度保障,那还不是成熟的自由意识。政治自由就是着眼于建立保障每个人平等地自由的社会制度而提出来的,这是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过的。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自由放在政治的层面上考虑过,它顶多被看作个人的一种心情或境界。政治自由为其他自由奠定了基础,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还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没有一种是儒家或道家关心过的。自由和意志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体的:近代西方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没有什么“无意志的自由”或者“无自由的意志”。
  
到了康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又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自由主义人性论的理论建构。后来还有些改进,像黑格尔,他对康德的批判只不过是把这一套自由的抽象理论加以充实,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建构为一个历史过程。当然他也有很大贡献,但基本的自由原则康德已经奠定了。还有像现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进一步把自由理论细化了。哈耶克讲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建立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讲社会正义,强调最终还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要有起码的保障,能够使一个人和比他优越的人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或者说,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者如何协调?平等究竟应该是起点上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应该两者兼顾。这一套东西是中国人所不熟悉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中国,需要我们大量地去学习和领会。
自由的谱系
  
最后是自由的谱系。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1. 自在的自由首先看自在的自由,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如印第安人在美洲大陆游荡,虽然已经是自由的了,但当时没有觉得自由;只有在后来的怀旧中那种生活才成了自由的理想。通常,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失去时才会被人明确意识到,而在拥有的当时则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自由。只有当产生了奴隶社会以后,人们失去了自由,才开始意识到自由了。文明时代初期,人们开始怀念这种失去了的自在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
2. 自为的自由自为的自由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1)反抗的自由。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老庄不是说“不”,而是说“无”;不是反抗,而是逃避。禅宗则是完全退回到了内心。能够说出“不”是最直接的反抗,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已经有一种行动,而不是一味逃避。当然,真正反抗的行动就是起义、暴动,但这其实还是很初级的自由。起义的农民唯一想望的可能就是“翻身得解放”。“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报仇,要奴役你。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么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它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它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2)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也是不同的。孟子也讲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参见《孟子·万章下》),但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甚至禽兽不如。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你不敢沦为千夫所指的禽兽。而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如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有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3)立法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伯林讲“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重要,因为积极自由总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不能为所欲为或任意选择,成为不自由。立法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减少:一个人不能把自由都占全了,你得分一点给别人。
这样,选择的任意性就提升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意志”,任意性和意志的不同就在这里。任意性当然也可以用理性来加以选择,但还是外在的,它本身并不是理性;而意志不但是有理性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理性的体现,是有一贯性的、有法则和规律的自由。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意志的意志”,因为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这种立法自由在西方古希腊就已经有它的萌芽了,但还是潜在的,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什么叫“众意”?众意就是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那么,什么叫“公意”?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比如说,一个社会“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最终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可能陷入“多数的暴政”,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添加了保护少数的修正,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道德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的自由意识上升到了“自律”而不再是“他律”。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意志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它是超功利的,但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并不违反功利。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3. 自在自为的自由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这个理想康德已经提出来了,就是“目的国”,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面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这种目的国不同于设想中的“自然状态”:那种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也许都是为所欲为的,但总体上看却是弱肉强食。
  
这种自由王国还可以借用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来说,但意思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这个“矩”不是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了,而是由人的理性建立在自律的自由意志之上。孔子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他的“不逾矩”是回到本性,属于人的“自在”状态;而“自在自为的自由”则是以前面两种自由即自在的自由和自为的自由作为前提的,是前两者综合起来的合题,所以这个概念不是以人的本性的善、而是以“人性自由”为前提的。而当这种目的国实现之日,孔子的另一句从来没有实现过的话也就会成为现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终有一天,国家、法律都会消亡,由道德来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只是一个逻辑推论,是否能够实现尚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终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说人总要有点理想,不能只盯着眼前: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总而言之,做一个自由人,为此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但是它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世界历史的过程;它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正像胡适所讲的,一个自由的国家不是一批奴才能够建立得起来的。(参见胡适)所以我们在观念上必须有一种突破。
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来源:二哈轻阅读(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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