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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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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开卷有益——重新认识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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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3:25 | 只看该作者
习性与其说是文明人,不如说是动物所具有的。只有当中国罪犯被迁去在他
们中间生活时,他们才获知某些中国文化的特性。当光武帝在位(公元25—
57 年)时,他们开始从事农业,而且用婚姻规范和学校来约束他们的生活。

后汉初期,一些地方首领继续向汉皇室表达他们的忠诚,但是一场严重
的叛乱在公元40 年爆发了。这是由征侧和征贰两姐妹领导的,从大约65 个
城镇或居民点引起了积极的反响。它需要后汉时期最著名和最勇敢的将军之
一马援的才略,和一支万人的军队,来加以镇压。征侧和征贰及时被处决;
其后她们作为致力于为越人争取独立地位的女英雄而在民间传说中占有一席
之地。以前马援曾被卷入汉朝重建之前的斗争中,并曾在西北进攻羌人部落
的战斗中服役。在对付征氏姐妹的战役中,他终于被授予所有军队的最高指
挥权,而不是将这些军队置于其他将领的领导之下。①

在汉代的剩余时间内,南方民族和汉朝当局之间的关系有相当大的变
化。有若干次关于他们首领们表现忠诚的报道,这些人向洛阳送贡赋,或者
访问首都表示敬意。可是,在公元100 年到184 年间发生的猛烈暴动不少于
7 次,经常引起中国人的强大的防御行动。②时时有必要从其他郡调出军队,
这种方法的明智与否构成了公元137 年在朝廷中辩论的一个重要题目。这一
次,日南郡象林县境以外的居民袭击了该县,杀死一些官员。来自邻近九真
郡和交趾郡的一万名救援军队本身发生了兵变,攻打中国的设施。暴动者几
次显示了坚决进攻忠于汉朝军队的迹象,情况紧急。

在洛阳召集了一次会议来讨论这一紧急的状态,绝大多数官员,高级的
和低级的,都建议从毗邻地区派遣一支4 万人的大军。①这种观点出于种种原
因遭到本人曾服过现役的李固的反对。考虑到内部的不安定状况,他认为调
出日南以北毗邻诸郡的兵力是极其危险的。他相信,由于气候的关系,中国
军队死伤的比例将会高达40%或50%。他进一步强调供应的困难和消耗,列
举了所需物力和运输这些东西的后勤工作的数字。他坚决主张,与其派遣一
支大军前去用军事压力来解决难题,不如指派经过仔细选择的官员前往南方
诸郡任职。他认为,只要选定公正的和宽大的官员,他们将会在这些地区行
施他们的权威。与此同时,百姓应该从某些地区暂时撤退,在骚乱平息后再
回来。最后,他建议,为了消除本地首领们的对抗,应该招募他们,并给予
适当的酬劳,这样的话,不满分子将被肃清。李固的意见取胜了,后来指派
的官员成功地恢复了秩序。但这只维持了很短的时间,被报道的下一次暴动
发生在公元144 年。②

① 《后汉书》卷一下,第66 页以下;《后汉书》卷八六,第2863 页以下。关于马援,见《后汉书》卷二
四,第838 页以下;以及马伯乐:《安南史研究:马援远征记》,《法国远东学院通报》,13∶3(1918),
第11—28 页。
② 在公元100、 116、 137、 144、 157、 178 和184 年,见《后汉书》卷八六,第2837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八六,第2838 页。
② 《后汉书》卷八六,第2839 页。

东南(闽越)

在现代福建的沿海地区,从结果看,汉朝与地方领袖们之间的关系和汉
朝与较远的南方部落之间的关系是有些不同的。山岭将这一地区与内地隔
开,海滨兴起了被称呼为王的首领,他们的世系追溯到前帝国时期著名的越
王勾践(公元前496—前465 年)。在汉帝国的创立的同时,闽越国和东海
国在汉帝国的默许下分别于公元前202 年和前192 年建立了起来;东海通常
以东瓯一名为人所知。当反对帝国政府的七国之乱发生时(前154 年),③
东瓯王首先支持叛乱的领袖吴王,但后来接受贿赂杀死了他。随之而来的是
东瓯与闽越之间的深仇;东瓯面对后者的攻击,于是请求汉朝的援助(前138
年)。太尉田蚡建议放弃所有地区,与之相反,庄助主张东瓯应得到帮助,
一支军队及时地被派出了。在军队到达以前,闽越中止了它的进攻;在东瓯
王的请求下,东瓯人民移到内地,居住在长江与淮河之间。①

紧接着汉朝政府在前135 年阻止闽越进攻南越的干预,两个王国再次在
该地区成立。一个是闽越国,现在由汉政府指定的傀儡国王统治;另一个是
东越国,它是由新近被汉军击败的闽越王的兄弟统治的,前112 年,东越袭
击并杀死了一些孤立的汉朝官员,而且国王采用了“帝”的称号,这便迫使
帝国朝廷采取坚决的行动。从陆路和海道派出了远征军,讨伐以国王之死和
人民向汉朝统帅投降告终。此后政府回到了前138 年提出的未实行的建议,
考虑到闽越和东越地区的多山地形和居民的不可靠,决定将该地区全部加以
放弃。历史记载中简洁地叙述说:“诏军吏皆将其民徙居江、淮间,东越地
遂虚。”②

这一简短的叙述需要作某些修正,③从该地区迁出全部居民是很难实行
的,它与汉朝政府设置郡县按照地方政府的一般方式来管理该地区一样行不
通。没有证据足以说明到公元1 年有来自中国其他地方的移民进入福建,很
可能在那时只存在一个较大的居民点。这是东冶镇或县,可能是武帝时期或
稍后建立的。它位于闽江口的海滨,至少从公元83 年起便成为从遥远南方带
来贡赋的远洋船只的一个补给点。①到公元2 世纪末,又有一些县可能在该地
区建立了起来,也许从公元300 年开始,县的数量显著增加;据推测,移民
的某些措施是在较早的几十年进行的,当时中国分裂成为魏、蜀汉和吴三国。

③ 见第2 章《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

《史记》卷一一四,第2979 页以下(沃森:《英译〈史记〉》第2 卷,第251 页以下);《汉书》卷九


五,第3859 页以下。
《史记》卷一一四,第2984 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 卷,第256 页);《汉书》卷九四,第

3863 页。

③ 见毕汉斯:《唐末以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收在《高本汉纪念文集》,埃盖尔德、格应赫恩合编
(哥本哈根, 1959),第98—122 页。
① 《后汉书》卷三三,第1156 页;毕汉斯的《福建的移民活动》第102 页已引征。

西南

在汉朝建立时,帝国在西方以陇西、广汉和蜀诸郡为界。边界——如果

可能确定这样一条线的话——此后急转向东,把巴郡、武陵郡和长沙国包括

在内。边界之外,向西去,在今天的云南省和贵州省境内,有若干河道流过,

包括今天的红河和黑河。其中一些从内地通航,并可使船舶顺流而下直抵靠

近海防或广州的大海。

这些西部地区居住着一大批部落,大部分是小的,其中最著名的是夜郎、

滇和邛都。有些部落过着定居农耕的生活方式,另一些位于离内地更远的部

落据记载则是牧民,他们过着游牧的生活,没有明确的各级首领统治。②公元

前339 年到328 年之间,楚王向这些部分发起了一次流产的军事远征,其结

果是一名中国官员庄0 成为滇国(今云南)的独立的国王。公元前4 世纪至

前3 世纪,由于秦帝国向南挺进,这个王国被隔绝了,随着秦帝国的崩溃,

新的汉朝政府循着滇国的东部边界(包括巴郡和蜀郡)建立自己的疆域。

据报道,汉朝对这些遥远地区的兴趣是由那里的商业活动激发的。滇以
西地区的居民据说是通过马匹、奴隶和牦牛的贸易获得财富的。公元前135
年,一个名叫唐蒙的中国官员向长安报告,来自蜀的货物——主要是柑桔类
水果制品——经由夜郎道在牂柯江顺流而下直抵南越。①唐蒙成功地说服中央
政府允许他着手组织一次远途考察,此事导致在同年(前135 年)建立犍为
郡。居民为汉的丝绸所诱惑而被争取过来,从巴郡和蜀郡招募的军队用来开
辟交通和运输的路线。与此同时,汉朝官员在司马相如的劝说下略微向北渗
入,邻近蜀郡的大片地区归属汉朝管理。司马相如是蜀人;他在历史上因对
中国诗歌作出的贡献而闻名。②

由于地方的不顺从,维持中国存在所引起的费用,以及有意识地决心集
中全部可用的力量去处理北方的匈奴问题,因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个间隙期,
在此期间中国的前进暂时中止了。然而,张骞在前122 年左右从中亚回来所
作的报告,立刻重新激发了对南方的兴趣。③他说,他注意到在大夏出售的货
物是商人们从蜀带到那里去的。他的描述促使中央政府派遣一队探险者前往
西南,为的是开辟一条通往身毒(印度)的道路。可是,他们的旅行为滇王
所阻,他将他们扣留在昆明可能达四年之久。

汉朝权威在西南的真正提高是在南越平定以后发生的,依靠的是参与那
次战役的包括有来自巴、蜀罪人的军队。前111 年,建立了牂柯郡,后来的


《史记》卷一一六,第2991 页以下(沃森:《英译〈史记〉》第2 卷,第290 页),《汉书》卷九五,


第2837 页以下。
关于唐蒙,见《汉书》卷五七下,第2577 页以下;《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 页(期旺:《古代中国
的粮食和货币》,第242 页)。


关于司马相如,见《史记》卷一一七,第2999 页以下(吴德明:《〈史记〉司马相如传译注》(巴黎,

1972);《汉书》卷五七上——五七下,第2529 页以下。关于他前往西南以前扮演的角色,见吴德明:《汉

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69 页以下。


他回来的时间是有疑问的。前122 年之说根据《史记》卷一一七,第2995 页(沃森:《英译《〈史记〉》

第2 卷,第293 页);《汉书》卷九九,第3841 页;见吴德明:《宫廷诗人》第102 页注6;《汉书》卷

六一,第2689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21 页以下)。


记载认为这个地区盛行鬼神崇拜,农业和畜产都很稀少。④与此同时,一个据
认为毫无疑问的效忠于皇室的夜郎地方首领被立为夜郎王;象其他地方一
样,汉朝当局准备将建立地区政府正规机构的直接统治和确认本土统治者的
地位及其权力两者结合在一起。不久以后,越巂郡建立了起来,此外两个较
小的郡后来并入蜀郡;广汉郡的一部分建成了独立的武都郡。

当汉朝的权威伸向云南时,政府再次将两种管理方式结合起来。除了建

立益州郡(前109 年)外,滇王的地位和他的名号都得到确认。最幸运的是,

文献记载的史实由一枚皇家印章的发现而得到确证,这枚印章是中国当局及

时刻制的,推测是授予国王的。①在石寨山遗址发现的其他文物包括种类繁多

的物品。其中有饰牌和源自斯基泰或鄂尔多斯样式的武器;具有南方东山文

化崇拜特征的大铜鼓;还有若干正规中国样式的、知名的而且广泛分布在北

方的物品。②后来的记载提到滇时,把它说成是一个具有盐、贵金属和家畜的

特别富裕的地区。③

据报道,前86 年和前83 年发生了反对汉朝权威的叛乱。在第一次事变

中据说参加的部落成员多达3 万人;记载告诉我们,前82 年叛乱结束时,5

万名本地居民被处死或当了俘虏,10 万头家畜被中国人拿走。④前28 年至25

年出现了更多的麻烦,由此而引起的全部问题是,为了保持这些遥远的地区

而耗尽中国的物力,并驱使中国军队进行艰巨的战役是否正确,是不是应该

放弃。结果,汉朝由于被任命为牂柯太守的陈立的强有力的行动而得以重新

在那里行施权力。①在王莽当政时(公元9—23 年),西南有相当多的骚乱,

有一次战役持续了三年,仅仅由于疾病便遭受了70%的损失。第二次远征也

没有取得更大的成就,这一次据说包括10 万人,装备所需在数量上是以前的

两倍。

后汉时期有报告说在南郡和巴郡的土著居民中爆发了骚动和叛乱。牂柯
郡的地方首领们很快便向光武帝提交贡品,显然是从水路把它们送到番禺(广
东)的;桓帝朝(公元146—168 年)采取了有意识的步骤,将各部落融合于
中国的生活方式之中,主要的办法是用中国的礼俗进行教育。②在益州,王莽
统治时期因若干骚动而引人注目,但由于灌溉工程的成果,大片土地可以耕
作。据报道,公元42 年至45 年进一步爆发了叛乱,然后是176 年有叛乱。
在此期间,相当数量的部落在公元51 年和69 年投奔中国人,明帝统治时期
(57—75 年)在益州西部建立了有六个属县的永昌郡。③依照协议,居民得

④ 《后汉书》卷八六,第2845 页。

见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北京,1959),第113 页和图107 之3。关于
云南的发现,见云南省博物馆编:《云南青铜器》(北京,1981);汪宁生:《云南考古》(昆明,1980)。

② 见埃玛·邦克:《滇文化以及它与东山文化关系的某些特征》,收在《早期中国艺术和它在太平洋海洋
盆地的潜在影响》,埃尔·巴纳德编(台湾, 1974),第291—328 页;马达兰·冯·杜瓦尔:《滇的青
铜艺术中的装饰观念和风格原则》,同上书,第329—372 页。
③ 《后汉书》卷八六,第2846 页。

《汉书》卷七,第22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60 页)提供的数字,与《汉书》卷
九五第3843 页所载有些不同。

① 《汉书》卷九五,第3845 页。
② 《后汉书》卷八六,第2840 页以下、第2845 页。

《后汉书》卷八六,第2849 页提供了部落成员的准确数字。()公元51 年,2770 户,17659 人,(b)


到允许用纺织品和盐来交税;在郡境以外的一些部落则以犀牛、象和宝石作
为他们的贡赋;作为交换他们从汉朝接受封号(94—120 年)。来自其他地
方的贡品包括地方的乐师和艺人,他们中某些人自称来自东地中海世界。④

公元114 年,越巂郡以西的部落成员不少于167620 人向汉朝民政官员表
示归附,但两年以后爆发了反对苛重租税的一次起义,得到永昌、益州和巴
郡的响应。20 余县因随之而来的暴力事件遭受损失。它被镇压以后,接着是
一个据说民政管理促进了居民文化水平的时期。①在再远一点的北方,明帝时
期一个有事业心的官员将来自蜀郡疆域之外的多少有点不寻常的贡品献到洛
阳。按照非中国起源的音乐和舞蹈在帝国宫廷表演的传统,他送去若干土著
效忠者所作歌曲的歌词,这些歌词赞扬汉帝国的仁慈的统治和文明。②此后我
们交替地读到叛乱(107、123、156 和159 年)或它们被镇压、反对归顺或
呈献稀有珍品(108、161 年)的记载。

公元69 年,51890 户,553711 人。这些数字的清晰性表明,它们得自真实的计算,不可能是一种估计。关
于一户6 或10 口的比例,见以上第3 章《边境和邻邦》。

④ 《后汉书》卷八六,第2851 页。
① 《后汉书》卷八六,第2853 页以下。
② 关于中文和另一种语言的歌词,见《后汉书》卷八六,第2856 页以下。

和东地中海世界的接触


一次据报道在公元166 年发生的事件有时引起了误解。据《后汉书》说,
在那一年,大秦王安敦派遣使节从日南以外向汉朝呈献象牙、犀牛角和玳瑁
等礼物,这样便标志着中国与大秦交往的开始。后一个名称可能指地中海地
区的罗马世界的东部;安敦可能与马可·奥勒留·安敦尼皇帝是同一人。《后
汉书》的作者认为应当说明,这个传统的记事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贡品的
清单上缺乏珍品。

该事件决不应该当作东地中海世界一个统治者和一个中国皇帝之间正式
外交关系开始的证据。若干世纪以来旅行家已经由陆道来往于两个世界之
间,关于公元166 年的报道可能是罗马商人寻求海上通往东方之路的最早的
有记载的事件。紧接着张骞时代之后,中国的使者已被派往西方勘探,他们
报告中的一个结果是,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了关于安息波斯以及更远的西边的
某些地方的情况。①但到此时为止在罗马世界商人和中国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接
触被记录下来;据《后汉书》说,这是由于波斯人故意阻挠接触的发生。而
且,据说波斯人阻止甘英前往大秦的旅行,他是于公元97 年被派前往该处
的。②但不论用何种方式进行贸易,贸易留下了物证,其形式是遗弃在中亚或
者东地中海地区目的地的中国丝绸。此外,有已到达东方的罗马实物,如装
饰物和贵金属的迹象。③

有大量的证据表明,丝在帝国初期是罗马的一种奢侈的服饰。它常常提
醒人们,为这些进口物的支出对罗马经济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④同样有理由
表明,有些汉朝政治家了解输出剩余的丝绸到中国同盟者或远方买主那里的
潜在价值。⑤这些主张的含义已由一个主要根据西方资料进行工作的学者修
正,他根据西方的而不是东方的观点进行探讨。曼弗雷德·拉施克博士认为,

⑥丝绸从中国运送到中亚诸国,是亚细亚诸同盟者的主动行动,而不是出于中
国促进出口贸易的愿望。拥有丝绸是高级地位的一种标志,它使较强大的首
领们有别于较弱小的首领们,并增加了较强大首领们的威望。他提出,丝绸
被带到西方,可能比中国资料所证明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可能在公元前6
世纪便到达了多瑙河河岸。

《后汉书》卷七,第318 页;《后汉书》卷八八,第2919—2920 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 卷,

第197 页)。关于和罗马世界的接触的全部问题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53 页以下;何四维:《汉

代丝绸贸易考》,载《戴密微汉学纪念文集》(巴黎, 1974 年),第2 卷,第117—136 页。
《汉书》卷九六上,第3890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117 页);《汉书》卷六一,第2689 页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11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41 页以下。
《后汉书》卷八八,第2918 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 卷,第196 页);又见《后汉书》卷八

八,第2910 页、2920 页。

③ 关于丝绸发现物的梗概,见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新探》,第625,713 页以下,注219、220。关
于罗马珍寄品的情况,见布尔诺埃:《丝绸之路》,张伯伦英译(伦敦, 1966 年),第71 页;李约瑟:
《中国科技史》,第1 卷,第179 页。
④ 见余英时:《贸易与扩张》,第159 页;鲁惟一:《香料与丝绸:公元头7 个世纪世界贸易概观》,《皇
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173 页。
⑤ 关于《盐铁论》中的陈述,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7 页。
⑥ 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新探》。

拉施克还指出,匈奴帝国的力量不应低估。匈奴熟习铁器,这是帕米尔
以西制造的;他们从事一些农业,使用中国工匠,这些人是俘虏来的或是投
奔他们而来的。匈奴得到相当大的力量支持,并有比通常所赞扬的更为强大
的组织,有可能迫使汉初的皇帝依从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缔结一项保全面子
的中国的所谓“和亲”的协定。没有确切的证据足以表明,中国在这一阶段
从输出丝绸中获得财富,而且在中国明显地没有大量发现罗马货币或制成品
的情况。拉施克认为,这不能假定丝绸贸易是由像波斯人这样的中间人控制
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中国丝绸的进口耗尽了罗马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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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3:56 | 只看该作者
第7 章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文官职务

秦汉时期帝国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责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职能重复交叉和
文官的等级结构为特征。帝国希望利用这些手段避免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任何
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当数量的候选人充实政府机构。①

有几道诏令体现出寻找众多适当人选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仕途对所有
的人都开放,但事实上对商人和巫师有限制,有时还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
财产额。另外,作为一种惩罚或作为防止发展政治小集团的手段,有时可以
禁止某些人当官。②长期以来,各王国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以防止他
们利用这个机会在京城开展对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动。

仕途可以使一个人从吏员的卑贱身份变成某官署的高官,从而成为制订
国家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的政治家,因此,这同一个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
贯彻上级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虑,和充当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选人并
不需掌握专门技能,但是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 年)有所例外,他要
求候选人精通阴阳祸福的学说;精于数学或善于经营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
不是没有的。①

吸收文职官吏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员或朝廷高官的推荐。他们被要求物色
有适当的品质、即才德兼备的人;有时他们奉命寻找能批评国事的人。如果
一个官员举送的人证明不是合格的人选,这个官员就会受惩罚。自公元102
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额的制度,以确保帝国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输送人材。
但当时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约公元90—165 年)抱怨举荐制事实上更多
地依靠循私而不是功绩。另外,皇帝也会直接召见候补的官员。如果某人在
地方上赢得了声誉,皇帝或高级官员就会命令他亲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
的时候,高级官员会直接举荐自己的被保护人或子嗣;也有的时候官职还会
成为可以用钱购买的东西。②


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 页。
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
《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② 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 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
卷八十三,第2769 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
的摩,1938—1955〕第1 卷,第329 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 页。关于禁止某些
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135 页。

《汉书》卷九,第28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1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 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326 页(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2 卷,第411 页);《汉书》卷四十五,第2185—2186 页。


见《潜夫论》2(7),第62 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
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
第193 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 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


对送到都城的候选人有时要进行考试,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们感兴趣的
问题。有的回答可以见于《汉书》。①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 年),候
选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得到相应职位,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武帝时期
(公元前141—87 年)开始建立的太学可能对知识和教育有极大的推动。在
太学里,可以补充一批通晓国家活动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从公元前124
年起,学生们就由太学的博士进行教育。最初有几十名学生,但数量增长极
快,到成帝时期据说有三千人。

太学在后汉时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
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
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
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张。②

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
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预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
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
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
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
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
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
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
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
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
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①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
有20 级(后来减少到18 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
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
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
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
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
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120285 人。这个数
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
《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
《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②

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 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141 页。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2495 页以下、2506 页以下、2513 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
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
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 页。

②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 页下。
① 《汉书》卷十九,第724 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 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 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
第136—137 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
况的简要说明。

中央政府

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

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100 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手里。由丞相全面

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

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公元前141—前87 年),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

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预制订。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

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①

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
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
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
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
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

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
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象在汉代正规的官署
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
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
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
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
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46 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
可以看到;②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
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
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
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
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
的描述为依据的。①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
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 年统一
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
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
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

① 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66 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
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54—155 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
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
② 《汉书》卷七十八,第3284 页;《汉书》卷九十三,第3727 页;萧望之,见本书第2 章《思想文化背
景》。

《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 1969 年再版)第2 卷,第

513—533 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2 章。本章介绍的官衔

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

期(公元前195— 前188 年)至公元前144 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
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
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

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

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

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

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②御史大夫一职对

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

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

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

国家已制订的规定相矛盾。

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
前139 年曾一度空缺。①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与另外两公
平级。但事实上,行政的领导靠丞相和御史大夫,军事事务的指挥则委派给
级别较低的军官。

九卿所负的职责有相当大的差异。太常的任务是掌管国家的宗教祭祀;
他的下属有星象、占卜、音乐等方面的专家。其中的一个官署保存皇帝活动
的记录,从它那里后来产生了国家负责修史的责任。太常还负责接收和考核
担任官职的候选人。

光禄勋掌管大批等待官职的、同时被要求进谏或执行特殊任务的各种顾
问人员和廷臣。“卫尉”为皇宫提供保卫安全的禁卫;太仆负责维护帝国需
要的运输工具——车、马及其装备。当牧马的场地难以寻找时,他掌握着长
安以西和以北地区专门为此而设立的36 所马苑。

廷尉总的说负责法律程序及各地送来需要他判决的案件。②大鸿胪负责接
待外国显贵人士,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译员并安排适当的住宿地;另外他还参
预国家的祭祀活动。宗正负责保存宗室的记录,着眼于维持正确的席次,这
是唯一始终由刘氏皇室成员掌握的高级官职,有时宗正被要求召唤一位刘氏
家族成员到长安,此人将作为皇帝将受到人间最大的照顾。③

九卿的最后两位与财政和经济有关。大司农掌管主要的税收(用钱和谷
物支付的土地税与人头税),税收用来支付官员的俸禄和供给军队需要的给
养。大约从公元前120 年起,大司农负责执行特定的经济措施,比如国家的
盐铁专卖,控制或平抑物价以及运输。少府负责征收小额税收,如山川、湖
泊的收获物;少府的职务是维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医药和音乐方
面的工场和机构。它的辅助机构之一为尚书台。①

在三公与九卿的领导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
政工作时,大约有300 多名辅助人员在各种机构为他服务,但后来减少到30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24 页。惠帝与吕后统治时期曾设两位丞相,两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725 页。

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将出版)。

③ 《汉书》卷六十八,第2947 页记载了宣帝根据这种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况。

关于两个财政机构的不同职责,见以下第10 章;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

4 章;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载司徒尔特· R·拖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

敦和香港,1985),第237—266 页。


人。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务的部分机构相对地说小而简单。比如,廷尉的助
手有一名丞、两名监(左监、右监)、两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况
中,则涉及更多的部门。例如太仆,他指挥着十四个机构,各机构配备了自
己的令、丞、监和长。各辅助机构之间有相当多的重叠交叉;比如丞相的官
署负责挑选官职候选人,执行刑法,管理盐铁工业;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
辖范围之内。

其他独立的官职,其品级稍低于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匠作
大将,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与九卿同样,
这些官员都有助手和下属(匠作大将控制着七个官署,每个官署有自己的令
和丞,如管理建筑材料仓库或东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与地方政府

随着秦汉政府努力巩固中央的权力并把权力扩展到新近渗透的地区,郡
及地方政府的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行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同时发展
起来,使授权能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但是历届政府象它们的继任者一样,证
明没有能力一方面把相当大的权力委托给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时又能大力
保持地方对它们的忠诚以防止分裂主义。

秦汉帝国有大片地区不能充分贯彻政府的政令,因为没有足够的官员,

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区,如黄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

对地说相当先进和密集,因为它在帝国时期之前就有长期的行政传统的基

础;那里的土地生产力高,人口也习惯于过组织起来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区,

如西北或西南地区,郡级单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这里的官员或

多或少是与世隔绝的,很可能被那些没有被中国生活方式同化的异族包围

着。在那里任职的官员进行职权尽可能广泛的活动,如收税、征用劳役、维

护法律和秩序。①

秦、汉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在村庄里生活,在土地上劳作;因此,大多数

中国人接触到的官员就是县、乡最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官员。但是在考

察县、乡级机构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们的更大的行政单位。

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秦汉帝国的行政单位是或者作为郡,或者作为国而进行治理的,这一章
的“Province”,即指这两种行政单位。几个世纪以前,郡已在前帝国时代
的某些国家里出现,那里是任命郡守去进行管理的地区。除去给特定的家族
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个帝国设郡作为行政的标准形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
的传统。②在帝国建立时,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领土依秦制划为15 个郡,
郡的周围就是国。

到了前汉后期,郡的数量增加到83 个,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国的领地,

把大郡划分为小郡,和把势力伸入中亚和其他新领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

个行政单位的表格,公元140 年共有80 个郡。①郡的大小不论在面积上和人

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1—2 年的统计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郡的数字,见

表11。

对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这里由内史管理,官职与中央政府的匠

① 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 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
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
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 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
情况,见嘉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18—24 页。
② 见本书第1 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

《汉书》卷二十八上、下和《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十三列出了公元2 年和140 年组成帝国的郡和
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
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11 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
材料。


作大将平级,稍低于九卿。汉承秦制,但最后把这个又大又重要的地区划分
为两部分(公元前135 年),后来又划分为三部分(公元前104 年)。其官
员享有专门头衔并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员;但在其他方面,这些部分的行政
管理基本上与各郡一样。②

上面已经谈过汉代开国初年设立王国、把它们给刘氏宗室诸成员,以及
它们的权力和领土减少过程等情况。③所谓王国,是从其领土的角度来考虑
的,它们父子相传;或许国与郡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个方面;郡守各人的
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诸王每年必须去朝廷朝觐,并报告他们治国的情况;
除非从皇帝那里得到明确的授权,否则他们无权调动军队。

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有权任命他们的大

表11 选出的郡的人口统计

郡名登记的户登记的人口
颍川(面积最小的郡之一)432491 2210973
牂柯(面积最大的郡之一)24219 153360
敦煌(在偏远的西北地区)11200 38335
河东(位置居中)236896 962912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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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官员,把他们组成具体而微的帝国政府的雏形。因此,每一个王都有自
己的相和内史为他服务。但是在公元前145 年,王的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
当时中央政府负责对诸国高级官员的任命。这样中央政府就可以在诸国里培
植一批干练而忠诚的政治家,以便监督、控制清王的活动。①除了接管诸王的
领地和把较大的国分成小国外,中央政府有时还改变王位的继承顺序。这种
手段可以确保继位的男人或孩子与当朝皇帝保持着比他正要取代的王国太子
更紧密的关系。诸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持续到后汉时期,公元140 年有20
国的行政单位;但大约从公元前100 年起,国与郡之间的区别正在失去其大
部分实际意义。尽管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为郡和国效劳的官员的头
衔,可能还有征税的方法——王国已与郡一样,已成为帝国的组成部分。面
积的大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元前200 年,由诸王共同管辖的土地超
过15 个郡守管辖的面积;大约到公元前100 年,作为郡管辖的土地远远超过
作为国管辖的土地。但是国存在到汉末,是为了行政的方便;它们是给皇室
成员赏赐或封爵的手段,或者是把持异议的皇室成员安插到远离首都而不致
造成威胁的地方的手段。秦朝郡的行政工作由三个其作用分别与中央政府的
三公部分地相对应的高级官员分管。他们之中,“郡守”(公元前148 年改
称“太守”)对有条理的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该职始终存在于汉代;“尉”
(后称“都尉”)专门负责军事事务,前汉始终设有此职,后汉除了特定的


京畿区在公元前155 年或135 年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04 年管理这两个地区的高级官员采用“左冯翊”

和“右扶风”的官衔。同年,包括长安城的西边那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其中一部由命名为“京兆尹”的官

员管辖。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6 页;卷二十八上,第1543—1546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87—88 页。


见本书第2 章《地方组织》和《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

《汉书》卷十九上,第741 页。关于诸国的制度与诸王的职责,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


(东京,1962 年),第2 部分。


关键地区,不再设此官职;第三个官职“监”,汉代始终未设。守和尉的品
级很高,其官员有资格领取的俸禄都是2000 石和(名义上的)2000 石。他
们得到一批助手和掌管郡、国政府各方面事务的机构的支持,他(它)们负
责比如财政和税收、人口与土地登记、征募劳役和兵役、维持交通通讯、看
守谷仓、执行汉代法律、司法、内部防盗治安和抵抗外来侵略者。①

郡守的官署设在本郡管辖的某个县。郡、国与邻郡、邻国之间的界线并
不一定划得十分清楚,但有的界线由河流和山脉的走向形成,北方边界地区
也会把军事防线当作分界线。位于东北、西北、西部和西南边界地区的郡,
由郡守管辖的土地与被匈奴、羌,或者居于今越南与朝鲜的部落渗透的土地
混在一起。

汉向这些边远地区的渗透并不都导致郡的建立。比如,在向西北地区扩
张的过程中,有一段时期可能建立了附属单位(县),而没有进行协调和控
制其工作的上级单位。另外,政府有时承认属国的存在;即这些地区山汉族
官员任职,但那里的居民却没有别的郡、国的居民负担的那种税和役的一切
通常的义务。第一批属国大约在公元前121 年得到承认,公元前140 年,帝
国行政单位的表中列出了六个属国的名字。②

郡守定期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丞相评估他们的政绩,御史大夫则关心
郡守属员的行为和纪律。公元前106 年,朝廷通过革新采取了强化中央政府
监督权的措施。帝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一名“刺史”。①公元前89
年设第十四州。州刺史的品级比郡守低得多,州刺史有责任服从郡守的工作
和活动。刺史独立工作并直接对中央负责;他们的职守是调查贪污腐败、工
作无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国的压迫行为等事件。

到那时为止,那些大的区划不过是刺史在其中活动的地区,它们没有被

当作行政单位。但从后汉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发展远远超过原来规定的

权力。他们正在行使举荐官员候选人、宣布司法裁决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

这些权限到那时为止原属郡守所有。最后刺史终于有了由自己挑选的人在内

工作的长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在边界地区最为显著,后汉最后几

十年里,他们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强大,足以破坏中央政

府对郡国行政的控制。

郡的下属单位

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 年为1577 个,公元140 年为1179

个。②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

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

① 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 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
的官僚制度》,第93 页。

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67 页
以下。关于公元140 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14—3515、 3521、 3530 页。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 页。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 页;《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39—1640 页;《后汉书》(志)卷二十三,

第3533 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 和1180 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 页注77

78。


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 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
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
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
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
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
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 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 万,
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①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
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
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
们工作。②

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③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
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
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 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
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
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
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
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④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
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
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表12 前汉的侯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43、1563、1598 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
究》(东京,1955),第116 页。又见本书第10 章《城市和商人》。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 页。
③ 见本书第2 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03—104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 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 页记录了封侯
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 前13 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
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11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240 页〕)记载了命令各侯
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 页)。


封诸王之子封功臣封外戚
高帝3 137 —
惠帝— 3 —
吕后3 12 10
文帝14 10 3
景帝7 18 4
武帝178 75 9
昭帝11 8 6
宣帝63 11 20
元帝48 1 2
成帝43 5 10
哀帝9 — 13
平帝27 — 22

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
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


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

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

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决不能把这一
点看作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
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
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
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
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
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
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①

① 表12 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
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
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 页)。

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 页;《汉书》卷十七,第644 页。关于

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 页;《汉书》卷十八,第691 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

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十一,第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 页)。

① 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 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
别条目及本书第2 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
第639 页;《汉书》卷八,第26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49 页);《汉书》卷九十
六下,第3910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 年——公元23 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
(莱顿,1979),第161 页、162 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 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
112 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 页(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126 页以下)。

地方政府

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
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
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
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
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
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
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①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
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
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

专业机构

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
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
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 个盐官和48 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
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
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②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
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


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 页(德效骞:《〈汉书〉
译注》第1 卷,第75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十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69 页。
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16、1617 页;关于柑桔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
1603 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
《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61、70、107 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 章。盐、铁的管理,
见本书第10 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 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 卷,载《远东
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 页以下及地图11—12。

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
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 至
56 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 至56 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
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
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
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
南方当水兵。①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
30 万至100 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
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
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
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
应召当骑兵。②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
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
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③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
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
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
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
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
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①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
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
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
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②

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

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

工作。

① 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
第1 卷,第80 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312 页);《汉
书》卷二十三,第109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
第77 页以下、162 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 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发
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 页。

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41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8 页。

③ 例如见《后汉书》卷四十七,第1577、1580、1590 页。
① 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 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71 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
卷九十五,第3865 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② 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
(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 页。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
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
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
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
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 个屯,每屯有几个伍,
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 名)士兵组成。
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
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③

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
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
慰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
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动,以供当地士兵的需要。一队队的兵士没完没了
地给城墙和边防哨所砌砖抹泥;他们还要沿线往返传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
报告。①

这些守军的效率保持着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军官负责调解士兵之间的纠
纷,士兵有权要求收回债务。曲长的整齐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条理
的记录:士兵们的日常工作;官方邮件的准备和收发;军官射箭技术的定期
考核;刺史关于营地及装备的战斗力状况的报告。士兵生活的特点是严格准
时办事,这从传递邮件的日程表的记录、观察例行信号的记录、控制地点关
于个人通行的记录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关于官方的开支和军需品的分
配,军官的军饷或储存骨胶、油脂的费用,对士兵及其家属应得到的粮盐的
分发,士兵接受到的军衣和配备,委托各支部队照管的装备、武器和马匹,
都有详细的帐目和记载。②

③ 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4 页以下;第2 卷,第
384 页以下。
① 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39 页以下、99 页以下。
② 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 卷所收集的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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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实践

方法与程序

国家政策的重大决定在理论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权力的抉择。但实际上

如果没有高级官员在召见时从口头上提出的或以奏折形式提出的建议,决定

就很难作出。丞相的权力部分地表现在他有机会仔细审阅郡递送上来的报

告,或者直接驳回,或提出来作进一步考虑。到前汉末期,这种权力转移到

尚书令手里,他可以开启上呈的报告的副本。①很多时候在做出决定之前先进

行商讨,因为高级臣属将奉命审议和提出建议;商讨的问题涉及军事、民政、

财政等事项,或国家祭祀的礼仪。

命令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公布,从赐爵或授职的文书到诏书和律令。诏书

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员的建议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话“准”;

指令包括在诏书中,以便通过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传到直接负责执行的

官员。令和式以一系列顺序数相区别,比如式甲、式乙。这些令和式大多具

体规定了对触犯格(规章)的人所处的惩罚。或者,它们规定正确的手续和

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报的报表;对准备担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执行;

或者审判案例的应用。②

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
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
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帐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
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③

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
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订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
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104 年到公元85 年采取了重大的
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
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
道哪个月是长月(30 天),哪个月是短月(29 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
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
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
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
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①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
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

① 《汉书》卷七四,第3135 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 卷,第227 页以下、245 页以下。关于木简
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28 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
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 年),第201—284 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 章《行政的任务》。
① 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36 页以下、138 页注53,第
2 卷,第308 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
载《通报》,55:1—3(1969),第1—73 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
(伦敦,1974),第303 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 页。

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 年和公元140 年的两次统计数,
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
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
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
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
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②

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
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
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
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
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
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
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 年以前不久北
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
年相应的数字。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

表13 登记的人口和土地
公元2 年公元140 年
户数12233062 ( 12.4 ) 9698630 ( 9.5 )
人口59594978 ( 57.7 ) 49150220 ( 48 )
(每户平均人口)( 4.7 ) ( 5.1 )
界定的土地① 145136405 顷—
住宅、道路占地或内有
山林川泽之地102528589 顷—
有潜力作为可耕地的地32290947 顷—
已定为可耕地的地8270536 顷—

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
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
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①
奖惩与法律

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
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
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
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


关于对公元2 年和742 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 年至742 年时期中国的人
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 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
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


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 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
是毕汉斯在《公元2 年至742 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 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违初衷。②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
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
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
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

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
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③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
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
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①连续几次
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
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
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
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
直接用钱去买。

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

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

前123 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②

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
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
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
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
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
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
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
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

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

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

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

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

寝,或对皇帝不敬。①

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


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

165—171 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 页以下(德效骞:《〈汉

书〉译注》第1 卷,第174 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

58 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34 页)。关于大赦令,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 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

第3333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 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 页以下;《潜

夫论》卷四(16),第173 页。

③ 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 章、第2 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
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 页。
① 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 页。
② 公元前123 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 页。
① 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 章。

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对此本书另有专章论述。②一般

说来,汉代的税率保持不变;结果国家总收入的明显的增长只能靠耕种更多

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户数列入人口登记簿册之中。

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 至56 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
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
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
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
道。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

渭河(公元前129—前128 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

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 年以前

的几年和公元前29 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 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

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

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

了500 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

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

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

们后汉在公元63 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

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①

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
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
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②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
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
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
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
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
的存在在公元3 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③

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

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

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

这种活动看作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

② 见本书第10 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90 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 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 页(沙畹:《〈史
记〉译注》第3 卷,第526 页以下、532 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 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
和冲突》,第191 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 叶。

② 见本书第3 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 卷,第145 页。

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 页;《汉书》卷五,第13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

第1 卷,第309—310 页);斯旺:《粮食与货币》,第61 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

页以下、227 页以下、239 页以下。本书第6 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
是截然不可调和的。

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
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
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
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 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
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
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①

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
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
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
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
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
相应地增长。

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
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
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
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 年),试图推行稳定价
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
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
口贸易的价值。②

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

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

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

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

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

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

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

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

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

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 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①辩

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

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

直到公元前44 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 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

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 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

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

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

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 年到公元150 年有很大


如王符(约公元90—165 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 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 年),他们的情
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
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 页。又见本书第12 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
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① 见本书第2 章《存亡攸关的问题》;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 页。

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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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章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
《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
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
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

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0000 石
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 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
18 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
接构成比例。②


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
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 年再版)中可
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 卷,载
《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② 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
(1967),第633—653 页;本书第7 章《文官职务》。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
一朝共任命了12 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
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
一职就空缺下来。

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
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
75 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
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①

三公

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8 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

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51

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②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

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

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25—57 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

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帐册并进行审核,这些帐册
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
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
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

朝廷从公元前87 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③后汉并没恢复这

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51 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

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

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
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
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
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
职在公元前8 年的撤消(公元前1 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
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
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
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56 页。


关于公元前8 年、前1 年、公元51 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344 页(德效骞:《〈汉书〉

译注》第3 卷,第37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24—725 页;《后汉书》卷一下,第79 页;《后汉书》

(志)卷二四,第3557、3560、3562 页。
《汉书》卷七,第21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51 页);《汉书》卷六八,第2932 页;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18 页。


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

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

署,①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

(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由多名吏员和助手任职。

九卿

品级仅低于三公的九卿领导着专门机构,有的机构十分庞大。九卿不是
三公直接的下属人员,尽管三公要考察他们的政绩。

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国家的礼仪、占卜、皇家陵寝、星象和高

等教育。①他有几位高级助手。太祝令是国家的祈祷师。太宰令有许多助手,

他们为朝廷的祭祀活动准备、安排食品。太乐令于公元60 年改为太予乐令,

他指导宫廷表演和礼仪活动时的乐师和舞蹈人员。高庙令和世祖庙令负责为

洛阳的两汉创立者守灵。②园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后汉的每座皇陵。

太史令负责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观察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天文

台是灵台。③太史令编订每年的历法,确定吉日,记录吉凶之兆,监督占卜活

动,负责尚书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须通过的书写和阅读的测试,维修保养“明

党”。太史令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132 年发明世界上

第一个地震仪就不足为奇了。④博士祭酒掌管太学,太学是帝国的高等学府,

公元2 世纪中叶有3 万名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从公元 159 年以后任命了秘

书监,他是帝国图书馆的馆长。

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禄勳。⑤他的职责是确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宫外面的
安全。为此他掌管着五个单位。前三个称为三署,负责登记在京师见习的候
补官员,这些人通称为郎。郎的工作是当皇帝在皇宫公开的场合和外出巡视
时做皇帝的卫兵。郎由五官中郎将、左中朗将或右中郎将统带,归谁统带由
隶属关系决定。

还有两个部门的成员也称为郎,但他们不是等待补缺的人,而仅仅是皇

帝的禁卫。他们是骑兵。其中的一支部队由虎贲中郎将率领,另一支部队的

成员征自中国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将指挥。

后汉取消了几个其职能与这五个单位重叠的机构。另一方面,奉车都尉
和驸马都尉的权力也合并到官僚政府之中。它们在前汉时代曾是编外的头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57 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26 页以下。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1 页以下。


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

第54 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

冲突》,第179 页以下。

③ 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61 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
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1 ,第54—57 页。
④ 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
(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 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1897 页以
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 年—)第3 卷,第626 页。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4 页以下。


衔,到了后汉开始成为光禄勳属下的正式官职,同时分别授给三至五人。由
于他们没有配有下属,所以除了战争时期,他们的位置都是虚职。在同一部
门的另一个类似的虚职为骑都尉,同时有多达10 人担任此职。

光禄勳的另一项职责是监视朝廷某些皇帝的顾问。他们是:光禄大夫,
人数多达3 人;中散大夫,多达20 人;议郎多达50 人。他们都不自发地进
谏,只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朝廷也派遣这些官员完成各种差事。另外还任
命了多达30 人的谏议大夫。他们应该监督皇帝的行为,有时监督总的官僚机
器的活动,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有多大勇气履行自己的职责。

光禄勳还控制皇帝的谒者;谒者身负使命,被派往全国和国境之外,还
协助安排礼仪方面的事务。在以上三方面任职的谒者的人数,在后汉时代从
70 名减至35 名,并优先选用那些声音大、胡须浓的人。他们的顶头上司是
谒者仆射。

九卿的第三位是卫尉。①光禄勳负责身处宫内室外的皇帝的安全,卫尉则

负责统领宫外的禁军。权力的划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个别官员完全控

制皇帝的人身。

卫尉掌管的近3000 名募兵分别由七名司马率领,他们驻守洛阳南面的四
座门与北宫的三座门。卫兵们还在环绕着皇宫的城墙上巡逻,还可能在联结
两宫的高出地面的隐蔽通道上巡逻。另一名下属是公车司马令。南北两皇宫
都有公车门,门前备有专用车辆。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怀绝艺而被召见
的人乘坐这些车辆来到京都。奏章也在这两个门接受。

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后汉新增设的官职,他们可能取代了前汉的旅贲令。
左、右都侯指挥在两宫里巡逻并执行朝廷逮捕令的剑戟士。

九卿的第四位是太仆。①他掌管饲养军队和皇帝使用的马匹,并负责御马

厩和马车房。牧场最初位于西北地区,但从公元112 年起,部分牧场被四川

和云南的五个新牧场取代。

俭朴的后汉开国皇帝大幅度削减了马厩和马车房的数量。最初只任命了
一名主管马厩的未央厩令,一名主管马车房的车府令。不知何时增加了左骏
厩令和右骏厩令,公元142 年又任命了承华厩令,公元181 年增添一名助手
..骥厩丞。②

制造业主管考工令在前汉时期曾是少府的助手(见下文),后汉时期则
处于太仆的领导之下。考工令管理的工厂生产诸如弓、弩、剑、盔甲等,然
后放在洛阳武库里储存。很可能太仆提供运送兵器的马匹,这样就能对整个
作战行动负责。③

九卿的第五位是廷尉。④他是法律的主要解释人,并负责处理地方政府交
上来的案子;他也可能对郡的诉讼施加影响。在后汉,这个部门的高级职员
减少为一名丞,一名左监,一名左平。左平负责审理附属于廷尉的皇家监狱
里的诉讼。很可能由低一级的属员组织成曹,但情况不详。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9 页以下。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1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六,第272 页;《后汉书》卷八,第345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 页、第
167 页注137 和注138。
③ 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 页。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2 页。本书第9 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九卿的第六位是大鸿胪。①他负责接待朝廷的来访者,确定王、侯等贵族
头衔的继承顺序,指导那些应召参加帝王庆典的人,接待外国使节并与之进
行谈判。后汉重组这个机构并减小其规模。大鸿胪仍由一名丞协助工作,但
是从前的三个令只保留了一位大行令。史料中不再提译官,尽管译官一定继
续存在。②大鸿胪还掌管每个郡、国在洛阳所设的郡邸。郡邸是为因公或偶尔
因私事到首都的人提供食、宿的接待机构。对属国的指导不再归大鸿胪管,
而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

九卿的第七位是宗正,他本人必须是皇室成员。③他按时记载皇族每一成

员的新情况。如果皇室成员犯了重罪,宗正必须在量刑之前得到皇帝的批准。

宗正管理皇帝的姐妹和女儿王府的工作人员,而不管王子的工作人员。后汉

宗正的高级人员减少到只有一名助手(丞)。

九卿的第八位是大司农。④虽然他称为大司农,他实为政府的司库,负责

收存地方行政官征收和上缴的税。他支付费用,以维持官僚政府和军队,还

负责稳定重要商品的价格。

后汉初年大司农只有一名助手。公元82 年增加一大司农帑藏,负责掌管
钱财。太仓令管理为朝廷和官僚政府的需要服务的位于洛阳的太仓。平准令
在物价低时买进商品,物价高时卖出商品,以此确保价格的稳定。大司农还
一定控制过公元62 年建于洛阳东郊的常满仓。⑤

前汉时期大司农的其他属员,有的从一地运输货物至另一地为稳定物价

做出了贡献,有的为军队提供粮食,有的监督税收工作,有的负责保护社稷

坛(每年春天皇帝在这里举行躬耕仪式),但是在后汉则不再设置这些职务。

①盐铁的专卖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却把导官令的职权从少府手里转
移给大司农。导官令为宫廷监督挑选食品和干酺。
大司农还控制皇帝的私人财产。那些从市场所得,或从山、川、池、泽
获得收益的人上交的税,专门作为皇帝的私人收入。前汉时代,皇帝的私人
收入与公共收入严格分开,而由少府管理,公共收入则由大司农控制。后汉
时皇帝的私人收入和公共收入就合在一起,由大司农掌握。这一步是倒退,
使肆无忌惮的皇帝染指于公共资金。②

九卿的第九位即最后一位是少府。③他领导的官署最大,但却是九卿中权
势最小的一位。这是因为他只对尚书和宦官有名义上的权限。
少府本身并不是宦官,他负责照顾皇帝及其皇室,维护后宫的法律和秩
序,保护皇宫的园地和御花园。他是皇帝某些侍从名义上的监督人。后汉时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3 页以下。
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 页)。关于公元75 年有译官存在的记



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89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 页以下。

⑤ 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 页。
① 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 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
公元220 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 页。

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 年)第1 卷,第35


页。又见本书第7 章《中央政府》和第10 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 页以下。


期的少府经历了大改组,其中改组程度最小的是丞的数量从六名减少到一
名。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尚书台的规模扩大,权力加大。像以前一样,尚
书台由尚书令及替补者尚书仆射掌管。他们二者都为皇帝的文件盖印。他们
得到左丞和右丞的协助。

尚书划分为曹,前汉最后分为五个曹。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了其中的一
个曹,又把余下的曹中的两个一分为二。这样就有六个曹。①常侍曹处理三公
与九卿的所有文件。贰监侍曹掌管地方上刺史和太守的文件。民曹接收官员
和民众上奏皇帝的奏折。南北主客曹负责外族和部落的信件。每曹有一名尚
书主管,尚书有下属(包括官奴婢)协助工作。各曹位于皇宫的范围内,日
夜有人值班,还不断有武装的禁卫巡逻。

显然,尚书在接收和起草文件方面起关键作用,其结果是尚书的高级官
员可以影响政策的制定。由于可以接近皇帝或它的代理人,尚书的成员可以
不顾他正式的上级少府。事实上他们终于形成可与三公的权力相抗衡的皇帝
的内阁。谁掌握了控制尚书的权威,谁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相当严密地(虽然
不是全面地)控制中央政府。②..

尚书的成员不是宦官,因此不能在皇宫的后宫侍奉皇帝。但是后汉统治
者像他们前汉的前辈一样,也常在自己私人的官室处理政府公务。由于他们
没有恢复以前的中书机构,因此有理由说后汉皇帝非正式地利用宦官作为尚
书。③..

少府的另一种属员是符节令及其下属。他掌管皇帝的印玺和其他的纹章
和证书。

在前汉时期,御史中丞原在御史大夫的官署中,后汉把他与少府安置在
一起,仍兼有两种监察职责。一方面他检查因触犯法律而上奏皇帝的奏折。
另一方面他监察中央政府所有官员的表现,弹劾那些失职的官员。这意味着
御史中丞的权力与前汉相比既有增加又有所降低。他在首都的监察权已不限
于皇宫里的官员,但他完全丧失了地方行政机构主要监察官的作用。

后汉减少了编外人员官衔①的数量,并且通过增设新官职而使其他官衔正

规化。从此以后一直安排侍中作为皇帝的顾问。皇帝身边的黄门侍郎成为皇

帝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络人。

配备有许多辅助人员的太医令每天清晨检查皇帝的健康,负责为皇帝治
病。太官令为皇帝准备饮食(包括酒)、水果、甜食和皇帝餐桌上别的美食
佳餚。祠祀令是宦官,掌管宫里的小型祭祀活动,领导包括“家巫”在内的
一批侍从。公元157 年以后的守宫令是宦官,他负责文房四宝。②上林苑令管
理洛阳西部的狩猎园地,为御厨房提供野味。没有提到洛阳南部广成苑的官
职,这一定是一个疏忽。从公元158 年起,还任命了一个鸿德苑令。鸿德苑
大概位于洛阳东部,是养野禽的地方。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7 页。

② 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 页。
③ 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 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12(1949),第17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 页。
① 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 页。

《后汉书》卷七,第303 页;《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 页。

③ 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 页。

宦官由于已被阉割,故可以在掖庭,即皇帝的后宫工作,众所周知,他
们的数量和影响随着王朝的进程而增长。中常侍在宦官当中品级最高。④在前
汉时期,中常侍是授给非宦官的帝王顾问的编外头衔。后汉用这个称呼设立
了一个只能由宦官担任的永久性官职。明帝统治时期(公元57—75 年)批准
有四名中常侍,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88—106 年)增为10 名。作为皇帝的
随从和顾问,中常侍虽然没有属员,但他们由于变成了事实上的宦官首领而
逐渐掌握大权。

皇帝一般的服务工作和皇宫的管理工作由品级相同的宦官担任令和仆
射。御府令掌管纺织品,负责皇帝服装的制做、缝补和洗涤。他的劳动力包
括政府的女奴。内者令照管皇帝的饰物、帷帘等物品。①尚方令指导工匠制造
宫中的各种用品。中藏府令保管金、银、丝帛等物,因此也可能是宫里的出
纳员。

掖庭令管理后宫的宫女,在一名丞的协助下参预挑选她们的工作。他还

掌管狱中的医院(暴室),暴室连同其周围的场地有时称为掖庭狱。这是一

个包括被废的皇后在内的后宫宫女的医院和监狱,也是织、染、缫、晒丝和

丝织品的地方。永巷令管理宫人。宫人是政府的女奴,她们侍奉皇后和宫女,

也充当奶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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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6:47 | 只看该作者
黄门令似乎掌管直接侍候皇帝的宦官。另外他还领导几个低级宦官机
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没有一一列出,很可能与装饰、保养各种宫殿有关。

中黄门冗从仆射的官职创设于后汉时期,他在后宫挥指皇帝的宦官卫

兵。②皇帝出宫以后,他与光禄勳的郎分担责任,骑着马紧靠舆车。以这种典

型的中国式做法,使皇帝不致于听凭某一个官员的摆布。中谒者仆射及其下

属可能都是宦官,接办皇帝各种各样的杂差。最后,钩盾令负责管理御花园、

苑囿、池塘,还有离宫和洛阳附近的住地。他的职责是维修保养,以及种植

果树以供皇帝享用。

其他宦官的品级较低。小黄门是后汉开国皇帝首设之职,到和帝统治时

期(公元88—106 年),任职的宦官数量增加到20 人。他们是皇帝的通讯员,

并做皇帝与尚书之间的文件传递员。③

随着时间的推移,宦官担任的监分别隶属于各种宦官的机构,它们在中
常侍的非正式领导下协调这些宦官的活动。宦官势力的增长也可从公元175
年平抑物价的工作从大司农转移到宦官担任的中准令一事得到证明。①必须再
次强调的是,就像尚书的事例一样,宦官权力的增长并没使少府的权力相应
加大。由于可以直接接近皇帝,宦官不需要向少府汇报情况,因此少府对宦
官的管辖权完全是假象。

皇宫里的其他官职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3 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 章《宦官的作


用》。
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卷三十下,第3661 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

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 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37 页。

后汉对皇后居住的长秋宫的服务人员进行改组和扩大。皇后的朝廷是皇

帝朝廷的雏形。从理论上讲,皇后的小朝廷应该由宦官组成,但是却有一些

例外。

皇后的官员中,品级最高的是大长秋。②低级官员的职权更加有限。中宫
永巷令管理宫女。中宫私府令保管金、银、丝绸等物,同时监管缝纫、修补
和清洗服装和寝具。中宫仆控制马匹和车辆。中宫谒者令带领一班下属执行
各种差遣。五名中宫尚书担任秘书工作。中宫黄门冗从仆射可能负责指挥禁
卫兵。中宫署令可能记录皇帝与皇后同居之事。这项工作的负担不重,因为
皇帝大多回避为政治目的选择的配偶。中宫药长是皇后的医生。

皇帝的配偶一旦成为皇太后,就移往长乐宫居住,她的侍从班子也要增
加。所有的官衔前面都冠以皇太后的宫名。与此相同,皇帝的母亲如果不是
皇太后,那么她的居室至少从公元150 年开始称为永乐宫,她的侍从人员的
官衔前也都冠以此宫的名称。③

太子的居室称为东宫。后汉太子的侍从组织有一些变化。太子太傅与所
有的行政机构没有关系,纯粹是从全国最著名的学者中任命,作为王子的老
师。太子少傅虽然也是教师,但同时掌管它的全体工作人员。与皇后一样,
太子的小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五名太子中庶子提意见和劝谏。两位顾问
太子门大夫据说负有保卫的职责,但也许也充当进谏者。太子家令负责生活
费用,并保证饮食的供给。太子仓令和太子食官令协助他完成这些任务。太
子厩长协助太子仆工作。

太子少傅的另一项职责是主管太子的安全,通常由几名官员执行。太子
率更令带领太子庶子和太子舍人负责太子在宫中室外的安全。太子中盾掌管
在太子宫中巡逻的士兵,太子卫率则指挥宫门的禁卫门卫侍。①最后,太子洗
马在太子舆车之前先行,也用他们来做信使。

其他京官

有几位官员由于他们的职务在洛阳并与首都地区的管理有关,因而十分
重要。其中第一位即执金吾,其头衔可能来自据其职责所执的权仗。②前汉时
期执金吾的品阶与九卿相同,有时列在九卿之内。后汉的执金吾品阶降低,
同时其属员也大大减少。他仍然负责皇宫以外首都市区的法律和秩序,为此
他派部下按时进行巡逻。执金吾通过武库令掌管位于洛阳东北部的武器和装
备的仓库。③

将作大匠负责建筑和修缮宫室、庙宇、陵寝及陵园,还负责植树。这个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 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 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


十九上,第734 页。
《后汉书》卷十下,第442 页。《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8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3608 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 页。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5 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 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

十九上,第732 页。

③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 页。

官职于公元57 年被取消,但公元76 年又得到恢复。劳动力由住在两个圈地
内的囚徒组成。后汉一直有左校令一职,右校令在公元124 年重设。①

水衡都尉一职被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仅在每年举行立秋的仪式时才予
恢复。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曾负责长安的上林苑,后汉用品阶较低的令长期代
替他,此人是少府的一名下属,负责洛阳的与上林苑同名的新狩猎场。②

城门校尉率1 司马、12 门候,指挥把守洛阳12 座城门的军事分队。他
的官职十分重要,因此常授给皇帝的母系亲属。③

司隶校尉负责包括七个州、郡在内的京畿地区。④他的职责与其他地区的
刺史没有什么不同。他通过组成为曹的职员检察百官的行政、礼仪的举行,
首都和其他地区学校的成就。他察举官员的违法行为,但也表扬他们有道德
的举动。

正如京畿地区享有特殊的地位一样,京师所在的河南郡也与别的郡不
同。虽然掌管河南郡的长官的品价与正规太守的一样,但自公元39 年起称为
河南尹,除地方官的职责以外,他还关心商业方面和首都的礼仪生活方面的
工作。他的洛阳市长监管首都的三个市场和从水路到达的船货。⑤一位名称不
详的下属管理位于洛阳东面130 公里处、一定对首都的粮食供应做出贡献的
敖仓。公元98 年,河南尹的部下廪牺令被重新任命,为国家祭祀仪式准备粮
食和牺牲。⑥

洛阳令的地位十分脆弱,因为他必须在皇亲、贵族、权臣居住的城市维
持法律秩序,而这些人常常为所欲为。他控制着一座帝国的监狱。他的另一
项特殊职责是通过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监视由郡、国推荐到京师的官员候选
人。①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 页。

② 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 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36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3 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
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7 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 页。关于几个市场,见华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 页。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下,第3623 页注3 所引的汉官。


地方行政管理

郡级官员

公元35 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

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②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

从14 个减少到13 个。

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
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1 年以
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42 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
188 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③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
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
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
十美的。

公元35 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

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35 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

视察,但平时常驻郡冶。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

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

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

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

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①

郡治

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

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

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103 个。公元37 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10 个。后

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6 个新郡,因此公元140 年郡、国的总数是99 个。②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
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
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
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③

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
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

② 《后汉书》卷一,第58 页。
③ 关于公元前106 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7 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
《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6、263 页。关于后汉头街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70 页;《后
汉书》卷八,第357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17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19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2 页、181 页注9。


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三。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1 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

究》(东京,1962 年),第369 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 年)第1 卷,第

257—268 页。


境各郡以外,公元30 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
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
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

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
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
仓、市场、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
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
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

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

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

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①

县级官员

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2 年有1577 个县,但公元140 年只有1179 个。

削减400 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

实而于公元30 年发布的。②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

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

夷”的县,称为道。

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
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
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
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
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小。如果一县的户数是10000 或者更多,
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10000 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
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
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①

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
据县的大小,设一、二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
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
京师。②

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

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③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

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

① 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 卷,第153 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99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49 页。本书第3 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185 页注77、注78。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2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2、3623 页注2。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4 页以下。


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 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
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
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
居民每5 户组成一伍,10 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
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
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

侯爵的官员

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子的长子世袭。
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127 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
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候。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
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①

随着公元前154 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
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145 年起,王甚至
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主的道德行为的
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
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长,一名礼乐长,一名主
持祭祀的祠祀长,一名医工长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长。

公元37 年,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孙中的资深者设置了公国,但无法知晓
公国的行政管理。②公以下最高级的贵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级贵族一
般没有封地。列侯分为三类:王族侯、对本朝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和外戚。这
几类列侯的总数仅有公元37 年的数字,分别为137 人、365 人和45 人,共
547 人。③

每一位侯都在一个或几个县、乡、亭得到一块有一定户数的封地。朝廷
希望侯与王一样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这个规定难以实行。经官方允许住在
首都的侯为奉朝请。后来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划为三等,即特进侯、
朝廷侯和侍祠侯。④

侯不影响封地的行政管理,只从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们家族事务的官

员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汉允许千户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当卫兵

的庶子。对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当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隶作为随从,但这些人
都是私人所用,没有官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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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沿用建立属国的老习惯。属国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
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属国绝大多数人口不是汉族人,它们在北部和西部边境


《汉书》卷十九上,第741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7 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3 卷,
第22 页。又见本书第2 章《地方组织》和第7 章《郡的下属单位》。


《后汉书》卷一上,第38 页;卷一下,第61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9 页。

③ 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1—62 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十九
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7 章表12。

地区对匈奴和羌起着缓冲国的作用。属国由都尉统领,都尉最初是邻近郡守
的下属,但从后汉中期开始,他的地位实际上与郡守相等。①

为了对付边界以外的邻居,中国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员,视情况需要,或
作为外交使节,或作为军事将领。公元33 年永久性地恢复了护羌校尉,公元
49 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复了“护乌桓校尉”。两位将军指挥靠近边境的部队。
每人接受一根称为节的权仗,使他成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们受权不用等待
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独立行动。护乌桓校尉不只管理乌桓族的事务,
还负责鲜卑的事务。他与北方“夷狄”在季节性市场上做买卖,特别是买马。


公元50 年,南匈奴与中国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区的大片土地割让给他
们,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将。这位官员也被授予节,总部设在鄂尔多斯
地区的美稷县,成为中国在南单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还负责处
理与北匈奴的关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协助下指挥骑兵部队和囚徒,后者因
在边境戍军中服役而能减刑。①

后汉的开国皇帝拒绝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绿洲——重
设都护府。随着对北匈奴采取进攻性行动,中国的态度改变了,从公元89
年起,中国再次成为主宰中亚的力量。西域都护和戊己校尉经过一次毫无结
果的尝试后从公元92 年起再次被任命。②对这两个官衔的意义有争议。但他
们都有下属的军官并指挥着几支部队。公元107 年取消了西域都护一职,从
此戊己校尉成为中国在中亚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汉结束,即使在公元2
世纪中叶以后西域摆脱了中国的控制,仍继续在中亚任命这几种官职。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1 页。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6 页;又见本书第0 章。

① 《后汉书》卷一下,第77—78 页;《后汉书》卷八九,第2943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四,第173 页;《后汉书》卷十九,第720 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
《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 年至公元23 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79 页注63;本书第6 章《行
政管理的安排》。

军队

后汉继续征兵。所有体格健壮的人到了23 岁都在本郡作为材官(步兵)、

骑士或楼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训练。他们还要当一年戍卒,或是作为京师

卫尉统帅下的或诸王朝廷中的卫士,或是作为郡和边境的士兵。服兵役满两

年以后,他们返回家乡,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起来的地方民兵。从56 岁起,

参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担负任何职责。③

北军由驻守京城执行防卫任务的职业士兵组成。由于这支部队由五名军

官指挥,故称为五校兵。后汉时期不再设南军。前汉曾把由卫尉指挥的征募

的卫兵称为南军。北军由光武帝重新组成,公元39 年定型。

五校分别掌管各自的营地,他们是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
水校尉和射声校尉。除长水校尉的骑兵征自乌桓和匈奴以外,其余的士兵似
乎都是汉族。长水校尉的头衔是一个时代错误。前汉享有这个官衔的军官曾
驻守在长安东南方的长水岸边。后汉仍保留这个头衔,虽然其营地已移往洛
阳。北军中侯监管五校及其营地。北军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4000 多人。①

黎阳营位于洛阳东北方200 公里左右的华北平原,属于首都外围的保卫
力量。公元43 年已有文献记载,它由1000 名步兵和骑兵组成。公元110 年
在西北地区的渭河谷地建起两个附加的军营。②其中雍营恰好位于渭河中游的
北岸,虎牙营位于渭河南岸,在更东的长安。二者显然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
成一条连续的防线,但不一定总是有效。虎牙营于公元前140 年被南匈奴、
羌和乌桓袭击并摧毁。③

在前汉,关都尉在保卫赖以通过悬崖直达西北京都地区的关隘时起重要
作用。这名军官监视着通过关隘的往来旅客并负责保护它们不致遭到除重大
攻击以外的一切攻击。后汉的创立者把首都迁往洛阳以后,这个职务似已变
得不必要,因此公元33 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发现来往于西北的行旅仍然很
繁忙(特别是通过黄河正南面的函谷关),需要进行监督,因此他于公元43
年再次任命了函谷关都尉。④

度辽将军一职在前汉从公元前77 年至前66 年只存在了12 年。公元65
年后汉重设这一官职并不再废除。与其头衔相反,度辽将军与东北的辽河毫
无关系;他指挥的部队驻守在鄂尔多斯区黄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说他
驻守了一段长城,他的部队就等于插在中国西北的南匈奴与中亚的北匈奴之
间。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部落再次联合起来。①

以上所详细叙述的武职属于和平时期和战时的组织。在发生重大紧急事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4 页注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867)第1 卷,第162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下,第53、55、66 页;《后汉书》卷十八,第684 页;《后汉书》卷二四,第859 页;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2 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17 页。
② 《后汉书》卷十八,第694 页;《后汉书》卷五,第215 页。
③ 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269 页;《后汉书》卷八七,第2895 页;《后汉书》卷九十,第
2983 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象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
国内的叛乱。

《汉书》卷七,第23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71 页);《汉书》卷十九下,第796、
803 页;《后汉书》卷二,第110 页。


件而动员民兵时,营的将领通常被授予将军的头衔。营划分为由校尉指挥的
部,部划分为由军候指挥的曲,曲再次划分为由屯长指挥的屯。还有其他担
负各种职责的军官,事实上很可能没有一支部队与别的部队完全相同。当为
之招集的战役结束以后,民兵也就被解散。②

最大的一次遣散发生在内战快结束或结束以后。在转变为和平时期的军
事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还免除了以前的战地军事将领之职。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再次授予某些军事头衔时,它们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具有政治上的意义
了。公元57 年汉明帝恢复了骠骑将军的头衔,把它授给自己的一个亲弟弟。
公元188 年汉灵帝将此头衔授给自己的亲姨表兄弟。这两位任职者都不是真
正的将军;他们得到的职位都是荣誉性的闲职。③

公元77 年恢复了车骑将军的头衔。④在公元110 年之前车骑将军在外进
行征战,但是确定车骑将军的人选时则优先考虑皇帝的母系亲属,他们当中
有两个人直接从这个位置晋升为摄政。公元110 年以后,只有在战争的紧急
时刻战地将领才被授予此职。其余时间此职只由皇亲国戚或宦官担任,因此
车骑将军一职也成了为政治目的而设的闲职。

在国内战争时期,大将军的头衔被授给突出的军事将领,但后来就被免
除了。公元89 年重新采用这个头衔时,它已经成为摄政的同义语。第一位和
最后一位大将军在行使政治职能的同时指挥着军事征战。其他的大将军则与
军事事务不相干;他们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义控制政府。如表14
所示,①后汉时期有七位这样的摄政掌权。大将军的品级与三公相同,但权力
比三公大。他在洛阳的官署实际上成为按照习惯分成若干个曹的主要机构。

表14 后汉的大将军

窦宪公元89 年10 月29 日—92 年8 月14 日
邓骘公元109 年1 月18 日—110 年10 月和11 月间
耿宝公元124 年9 月16 日—125 年5 月24 日
梁商公元135 年5 月19 日—141 年9 月22 日
梁冀公元141 年9 月28 日—159 年9 月9 日
窦武公元168 年1 月30 日—168 年10 月25 日
何进公元184 年4 月1 日—189 年9 月22 日


《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64 页。

③ 《后汉书》卷二,第96 页;《后汉书》卷八,第356 页。
④ 《后汉书》卷三,第135 页。
① 《后汉书》卷四,第169 页;《后汉书》卷五,第211、240 页;《后汉书》卷六,第264、271 页;《后
汉书》卷八,第328、348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4 页;本书第3 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文职官员的吸收

后汉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汉的更为完备。最高荣誉仍然是被皇帝召见以

委派给可能的官职。可以拒绝这样的召唤,不过抵制专横的皇帝是十分困难

的。

诏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发布,要求推荐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质或专门技能
的人。①他们到达首都以后要通过一次专门的考试。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
王国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报告中作为例行公事推荐两名孝廉。孝廉已经有
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
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92 年开始采用定额
制。从此有20 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2 名孝廉做为候选人,人口少于
20 万的每两年举荐1 名,少于10 万的每三年举荐1 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
烟稀少的各郡,公元101 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10 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1
人,人口不到5 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1 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
250 至300 人。②

公元132 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

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40 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

书来评定等级。③

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
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
于公元36 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
三公、光禄勳、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17 人通过这种方法
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
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


公元178 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

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

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

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

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①

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
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
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 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
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

① 《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132 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
6:1(1966),第67—78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89 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 页。
③ 《后汉书》卷六,第261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0 页、341 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 页。赋的出现及形式,
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 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
赋:扬雄(公元前53— 公元18 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 页以下。

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②

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
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
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
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

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

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③

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

这与公元178 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

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①

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

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 年为止,前汉的丞相

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

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

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分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
甚为器重。②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
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
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
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
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
争。③

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
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
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 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
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溶
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
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
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
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
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
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
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
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 年末

②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 页。
② 见本书第7 章《中央政府》。
③ 比如,见本书第4 章

至159 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
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
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
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
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
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
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
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
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
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大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
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
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
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应。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
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
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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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章秦汉法律

史料

按照传统说法,中国很早就有了法典。至迟从公元8 世纪起,它就已有

了一部刑法。①把编纂法典与大而集权的国家——它逐渐取代了一大批小而陈

旧的国家——的成长和与在这些新政治体制中一个真正官僚政治的发展联系

起来,看来是合乎逻辑的。但除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以外,这些法典以及

后来的帝国的法典大部分都不存在了。我们得到的最早的完整法典是编纂于

653 年的唐代刑法的725 年修订本和几百条唐代的行政规定。我们所知我对

去世的莱顿大学司自励(Szirmi)教授和鲁惟一博士的可贵的提示表示谢意。

道的较早时期的法律,绝大部分是辑自历史和文学著作中的引文与其它材

料,和一定程度上来自铭文与考古发现的文书。用这种方法,我们获得了一

批较早的法律的引文和一宗可观的判例法。

除去近来发现的部分秦律的汇集之外,我们的主要史料是连续叙述公元
前202 年以后一统的或割据的各王朝的史书,尤其是这些史书中的几篇刑法
志,它包含了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法典编纂和修订的史事,以
及大案要案的讨论摘要。这些史书是,司马迁(大约公元前100 年)的《史
记》、班固(公元32—92 年)的《汉书》、范晔(398—436 年)的《后汉
书》以及一批较后期的著作。这些史书的叙述之所以更加重要,是由于它们
提供了官方文书的摘要,并常引用原话;这些引语的可靠性以及这些著作作
为整体的传统的忠实性为考古发现的物证所证明。这些史书的早期注释者以
及原籍的注释者,在解释原文的晦涩而古雅的段落时,给了我们一系列的法
条引文。搜集有关早期中华帝国的法典材料和有关的判例法,应归功于中、
日两国学者。中国最早做这个工作是在快到13 世纪末的时候;而到了近19
世纪末,这种研究才继续进行,但是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进行的,并取得了
卓越的成果。我们所遵循的主要是这些学者们的力作——特别是活跃于20
世纪头十年的沈家本和程树德的著作与考古学发现。

关于统一帝国建立(公元前221 年)前的时期的情况,与上面的情况十
分类似,因为我们也掌握了一批可从中选取有关法律和法制材料的文、史、
哲的著作。但确定这些原文的时期则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并且远远没有得到
解决,而对原文的校勘工作也几乎没有开始。①因此,仅靠这个基础,不可能
给这一时期的法制画出一个条理清晰的轮廓。但最近几年大量的秦王国的手


关于“法”在中国制度和社会中的地位的概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海牙,

1961);卜德:《中国的法的基本概念:传统中国的法的思想的根源和进化》,收于他的《论中国文明论

文集》,勒布朗和博雷合编(普林斯顿,1981),第171—194 页。关于最早的法典编纂,见何四维:《秦

代的法家和法律》,收于《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3 页。关于汉律遗文的搜集和解释以及《汉

书·刑法志》的译文,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日文译文见内田智雄:《汉书·刑法

志》(京都,1958)。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

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他在书中提供了最近发现的秦律残简的译文;以下提到的这些文书的细目,

即根据这一著作的分类。

① 关于对这些文书的看法,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 页以下。

写法律文书残简的发现和出版,使这种情况大有改进。①


1975 年,这些文书发现于公元前217 年的一个古墓,它位于湖北武汉西北约75 公里(45 英里)处。关
于这个发现的详情和把原文转写为现代汉文的各种版本,见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
《通报》,64:4—5(1978),第177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关于中文材料,可参见睡
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这个版本不同于1977 年出版的同一名称的
线装本。当本文付印时,接到初步的报告说,秦律的原文现正被进一步发现的法律文书所补充,这些文书
的年代在前汉的头几十年。从江陵(湖北)张家山M247 墓中发现的汉简总数超过了500 件;见张家山汉
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1,第9—15 页。


总的原则

早期中国的法,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古代社会的法。它的古代性甚至到了

表现出某些属于所谓“原始”思想特质的程度;而在其它方面,则从现代意

义上说是纯理性主义的。

中国思想自汉代以前及以后的世纪以来,本身清楚地表明,它受宇宙各
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影响和互相依存这一观念的支配。其结果是个人的行
为被认为会影响万物;这样,统治者的行为自然会有万物的感应,甚至普通
人的行为也有这样感应。这样,被认为是反常或违时的自然现象,因此就被
看成是天时失调的表现。②

为了与这种观念谐调,即个人的行为必须与宇宙的进程紧密配合,以保
持与自然界的一致,从而对人类有益,死刑只能在死亡和衰落的季节执行,
也就是在秋冬两季执行而不能在春季,否则就妨碍了繁殖和生长,从而引起
灾害。有趣的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死囚如果“熬过了冬季”,那就意味着
他可能不被处死;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官吏时常急着在春季到来之前对
死囚行刑的原因了。①

自然界和人在自然界的地位这一概念导致了这样一种看法,就是因扰乱
和谐的行为而引起的不平衡,必须用另一个行为去抵消这个不平衡而使其平
衡。因此,必须用刑罚来抵消罪行,如所用术语的“当”和“报”等的含义
就是如此;用惩罚去“压倒”罪行或进行“回报”,这样,原来被错误行为
所打乱了的和谐就得以恢复。②

从这个概念派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发生一个错误行为时,它必
须被纠正;刑罚必然紧跟罪恶之踪。一个人——当然是可以追踪到的犯罪者
——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理论上是不论此人的年龄、性别或条件。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疯子被处以死罪;而在后世只受到稍为从轻的惩处。


从古代的经典④中可以清楚地断定那时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原则,中国社会
就是以这个原则像一座金字塔那样组织和形成的。这个组织形式一直支配着
中华帝国的始终;虽然许多世纪以前的远古的具有神性的王权已转变为人世
的王的统治,但统治者个人依然具有宗教的威严。于是反对统治者本人和他
的政府的事情都被认为是罪大恶极。他的住地和墓地以及更直接与宗教有关
之地也围绕着同样的气氛;在那里发生不吉利的事件比在非神圣化的地方发
生的要严重得多。等级的原则也同样在家庭之中生效,从而产生了子孙对祖
先,长辈对晚辈的行为的不同评价。不孝父母和弑父弑母当然属于大恶不赦
的范畴。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于长官与他治理下的百姓、老师与学生、主人和
奴隶之间。

② 关于这些思潮的发展,见以下12 章《道及其衍生的思想》和《董仲舒和天的警告》;鲁惟一:《中国人
的生死观:汉代(公元前202— 公元220 年)的信仰、神话和理性》(伦敦,1982),第4、8 章。
①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3—109 页。
② 关于董仲舒的这种观点的表现,见《汉书》卷56,第2500 页以下。
③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01 页。
④ 例如,《书经》的非伪造的部分、《春秋》和《左传》。

另一个古代现象是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①特别是犯

重大罪行者的家属也要受到惩罚,有时被处死,有的被罚作奴隶。这种原始

古代特征的一个后世的派生物,是罪党推荐的政府官员被罢官。②

但也有其它倾向在起作用。首先,我们已经提过等级原则可因情况不同
而导致减刑或加刑。具有较大意义的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作了个区分,这在
前帝国时期已经如此了。法官在“贼杀”(预谋杀害)或“故杀”(有意杀
害)与“误”和“过失”之间予以区分。后两个范畴也可应用于非杀人的案
件。③

另外一个区分是在“首”(为首者)即主谋者与实际执行者即“手杀”

(亲手杀害者)或“从”(随从者、共犯者)之间。还有各种不同的术语,

如“教”、“使”、“令”等,都表示怂恿之意。④

虽然带有些古典的特质,但法的主体是理性的和政治性的,它由很多的
具体规定组成,目的在于通畅政府的职能,并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来支持政府的稳定。这些条文表明中国社会世俗化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它们
远不是古典的,不再是仅建立在“自然法”或神权时代的风俗习惯上;它们
非常清楚地表示了统治者的意图。它们形成了一个完全具有实际含意的法规
组合体,普遍适用于全体居民,只有那些继续使用等级原则的领域才是例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例外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首先,按定义身

为皇室后裔的王极少受法律的惩处,虽然有大臣们的劝谏,但皇帝则“不忍”

使他们受惩罚。更重要的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就是必须先征求皇帝的同意,

才能开始以法律程序来惩罚帝国的高级官吏。①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增大,至

少从公元的头一个世纪以来,例外的范围不断地扩大。最后实际上包括了整

个占有土地的上层社会,即一般称为绅士的阶层,所有的士大夫由这个阶层

组成。前王朝时期的古代贵族早已不复存在;秦汉时期的诸侯虽有头衔而无

真正的封地,因而没有势力。新的豪族逐渐占有了儒家经典(尤其是《礼记》)

所描写的他们的远古前驱者的特权。但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形成一种抑制

统治者的意图或主观专断的因素。

等级原则不应和社会地位相混,至少在汉代是如此。秦汉时期的爵制给
受爵的人一些特权,包括犯罪减刑在内;但除了拥有最高爵位者以外,其他
列侯和贵族并没有特殊地位。②更进一步的一个地位区别,也可说是一种理论
上的区别,是自由民(庶民,普通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同。在汉代以后的割
据王朝时期,大势族的确终于享有特殊地位,而非自由民阶层也有所发展。
奴隶继续存在,但介于奴隶和自由民之间几个集团形成了。这些集团都不享
有完全的自由,但他们的地位也不像奴隶那样低。它们包括近似农奴身份的

① 见上面第1 章《连坐》。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1 页以下。

详情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51 页以下。又见《睡虎地》,第65 页以下,第169、264 页(何
四维:《秦法律残简》,文书27、28 以下,文书35、36 以下和释文20);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5—270 页。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 页以下。
② 关于爵级,见上面第2 章《侯与爵》和第7 章《奖惩与法律》。关于对有爵者的减刑,见鲁惟一:《汉
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55 页以下: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2
页。

客和部曲;部曲是一些起初在私人军队中服役的人,后来形成一个非自由的
奴仆阶级。③

奴隶的人数似乎一直不占人口的多数,据美国学者韦慕庭说,前汉时期
的奴隶数字不会超过近于6000 万的人口总数的1%,而且可能更少。①私人
奴隶大多从事家务劳动,很少有生产任务;中、日两国学者已经有说服力地
证明:对主人来说,在农业上使用佃农比使用奴隶要合算得多。②这些私人奴
隶是偿债和买卖的产物;“野蛮”的西南地区似乎是奴隶的主要来源,战俘
则是较次要的来源。③官奴隶的来源是因大罪而被处死的犯人的亲属或依附
者;他们被安置在国家机构劳动,显然是从事卑贱的劳动,以及在矿山或冶
炼厂劳动。

中国的整个传统法的特点是,如体现在法典里的那样,只涉及公共事务,
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则被
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部分的有关家庭
的习俗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礼记》)中被神圣化了,但是社会的和法典
的儒家化,则是一个缓慢的进程,仅在公元7 世纪的唐代法典中部分地实现。
由于关心公共法的这种情况,我们的史料提供了很多行政的和刑法的资料,
而关于家庭的和商业的惯例则提供得很少。

③ 关于这种形式的社会演进,见下面第11 章;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收于《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
等编(华盛顿),第103—134 页;杨中一:《部曲沿革考略》,收于同书第142—156 页。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芝加哥,1943), 165 页以下。又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
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5 页以下。

② 例如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历史研究》,1954.4,第1—24 页;宇都宫清吉:《汉
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359 页以下。

秦律有一条规定,“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第1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3b)。


法典

与其他的很多民族不同,中国人从来没有把他们的法归之于神授。在为
数不多的传说里,有一系列的“发明家”和“创造者”,我们从中发现一个
传说中的帝王手下的一个同样是传说中的司法大臣,据说他制订了第一部法
典。与刑罚有关的,还有“天讨”的表达字眼,这是公无前11 世纪周朝的创
建者用来对付商朝最后一个无能的统治者的话。①但除了这一似乎是特殊的情
况外,法律看来完全是人的事情,制约整个生活的规定,因而可以合法地称
之为“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在“礼”(正确的行为标准)中也看不到起源
于神的迹象。

耐人寻味的是,“法”这个辞缺少一个明确的含义,“法”字最初的意

义是“规范”(norm)或模式(model);“律”字一般译为“律令”(statute),

原义看来是定调管。②但公元前3、4 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们想依据写下来的规

定来实行赏罚以保持和平与秩序,因此他们被称为法家。顺便应说一句,法

家的思想虽然专注于“法”的观念,但从他们的大量著作中很难找到一个具

有“法”的含义的准则。

在1975 年12 月从一个古墓中发现公元前3、4 世纪秦国的部分法律文书

之前,③关于前王朝时期的法典我们几乎一无所知。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以标题

提出的近30 条律的条款,虽然它们只是挑选出来用于一个地方低级官吏的。

汉代的新法典编于公元前200 年;它是汉朝的著名功臣、丞相萧何作的。

据说他在秦代的六章法典之上增加了三章,这九章法典都是关于刑法的,其

中有两章则涉及诉讼程序。④通过整个汉代,直到这个帝国的灭亡,这部法典

基本上是由律组成的刑法典;汉代以后的其它所有法规叫作令和格,有时叫

作式,还常叫作制。在汉代,不存在这种明细的划分,而且我们发现同样的

法规既叫作“律”又叫作“令”,其名称完全依据法规的古典性。虽然汉代

的法典继续被称为“九章”,但在史料里我们发现很多不同的律文。令的史

料中提到的有27 种,但其中有的也可看作律,其它的似乎用作特定地区当局

的律文摘要。

这些数字不能说明成文法规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求助于偶尔找到

的参考材料。有时这样的数字可看作全部的法规,包括行政的和刑法的,有

时只可看作刑法的。这样,我们发现汉代的全部法规有960 卷,其内容是:①

..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
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 页;高本汉:《书经》,《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22(1950),
第18 页。

② 定调管作为工具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了万物普遍循环律中的阶段,见卜德:《中国人的称为观天的宇
宙学魔法》,收于他的《中国文明论文集》,第351—372 页。
③ 见上面注3。

《汉书》卷一下,第8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46 页);《汉书》卷二三,第1096 页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以下。

① 这些数字见于6 世纪的《魏书》卷一一一,第2872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52 页以下。

因而我们看到了公元前1 世纪和公元1 世纪时的抱怨:②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至于以后的时期,我们只知道刑法典的条文数字,公元268 年的晋代刑
法有1522 条,6 世纪初期的南朝梁的刑法有2529 条,而异族北魏的刑法仅
832 条。583 年的隋代和其后的唐代的刑法则标准化为500 条,这是由于受到
了被尊崇的《书经》中的经典数字的影响。③

如上所述,我们不知道汉帝国行政法规的精确内容,至于晋代及其以后,
由于我们知道了卷的题名,因而得知其主要内容。至于唐代,我们知道仅624
年的令就有1546 条。

从史料中(包括法典中的引语和讨论)我们得到的总的印象是,每一王
朝初期所宣布的法典决不是创新;总的说,它仅是继承前期的法典而枝节性
地稍作些修订。这是因为大多数王朝的更换只意味着一批人员为另一批同类
型的人员所替代,他们的行政管理观念则依然照旧。这个原则甚至对分裂时
期统治中国北方的异族王朝也适用;他们的部族习惯很快地让位于中国的传
统习惯。


《汉书》卷二三,第1101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8 页、389 页注199)。


详情见白乐日译:《隋书·刑法志》(莱顿, 1954),第208—209 页。


司法当局

传统中国如同很多其它前近代社会以及离近代不久的殖民地行政当局那

样,也无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严格区别;大多数的情况是一个地区的行政长

官同时也是他所辖地区的唯一法官。①一般地说,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就是他

属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因此,指挥将领就是他部下的最高法官,甚至掌握

生死大权。同样的道理,县的长官(县令或县长)就是县的法官,郡的长官

(郡守或太守)就是郡的法官。②因而产生一种奇怪的情况,后二者(县令、

郡守)负责同一地区的司法事务,但从没有听说过有争权的事;这是因为对

刑事案件似乎有一条原则,就是逮捕罪犯的当局也审判罪犯。我们甚至听说

郡守告诫他的属下县令要勤于审理刑事案件,以免他们的上级长官出于必要

而干涉。

由于太常掌管有皇帝陵墓及其周围地界的县的行政,所以这个九卿之一
的太常也是这些地区的法官。③

另外一个九卿——廷尉,既是最高法官(对皇帝当然不在此例),又是

诉讼的最高裁决权威。史书说他的职责是在保卫皇帝和国家的事务上起法官

的作用,防止弑君和叛乱的发生,以及审理牵涉诸侯王与高级官员的案件。①

同时,他还审理行政官员不能作出正确裁决的“疑案”。但是对皇帝的臣仆,

如首都的高级官员和他们的属僚,以及地方上的郡守和县令的裁判权,并不

在他的手里,而是在丞相属下一个属员的手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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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皇帝自然成了最高法官;他本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到什么程度,取
决于他的性格。实际上他不仅是法官和司法的源泉,也是最高的制法者,他
的意志或主观专断可以践踏任何现存的法规或实行赦免。作为皇帝,他同样
可以任命非司法官吏参加审判,特别是参加对反叛案件的审判。

贵族阶级(诸侯王或贵戚)没有司法权,虽然在公元前2 世纪前半期的

汉代初期,诸侯王在他们封域内的越权行为显然是被容忍的。但从公元前154

年诸侯王的叛乱失败以后,以及接着而来的对他们的全部权力的削夺,他们

被严厉地排斥出所有的司法活动和其它的行政事务之外。③可以清楚地看到,

列侯对他们封域内的行政从来没有任何发言权,更不用说司法了。他们只能

享有他们封地的租税,甚至连这种财政事务也由这个地区的实际长官郡守办

理,这些由皇帝任命的官员也掌管司法。④

如果说郡守和县令是他们所管地区的唯一法官,他们并不是单独处理司
法事务的。在郡、县这两级还设有几个官署来协助他们执行这个任务。史料

① 关于司法当局的详细研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 页以下。
② 关于这些机构的下属及其官员的设置,见第17 章《郡的下属单位》。
③ 关于太常,见第7 章《中央政府》和第8 章《九卿》。

见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不久发表),这篇论文还说明廷尉的“廷”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


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
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8、12 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

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4 页以下。
关于公元前154 年的叛乱,见上面第2 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


第315—325 页。

④ 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2 章《侯与爵》和第8 章《县级官员》。

说明,这些官署是由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但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则未提起。
这些官署中的最高级的贼曹就是如此;贼曹设在首都,由皇帝的亲信官员—
—尚书——组成,负责审理疑难案件,也许还协助廷尉办事。

为了防止地方官在司法上的专断,中央政府对其加以正规的控制。①第
一,地方官的全部行政处于刺史的监督之下,头一次任命刺史是在公元前106
年。这些官员直属于御史中丞,巡行他们负责的广大地区,按规定于每年十
月向中央报告那里的情况。要求他们检查的内容中有一条是审查文官提出的
裁决是否公正,可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在于他们与地方豪族勾结而损害小民的
利益。除去刺史的正常巡察之外,有时还有廷尉派出的仲裁者的私访,其明
确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决,或有皇帝派出的以纠正不公正裁决为任务的特
使。最后,被告人和他的亲属还可提出申诉,但史料没有提供关于这个问题
的更详细情况。②

司法也能在私人领域即广义的罗马法家长权通行方面和报仇方面量刑。
家长虽有权力处罚家庭成员,但至少在理论上他不能伤残和杀害他们;即使
处死奴隶也要提交县令办理。③报仇对孝子和忠臣来说是一种神圣事情,经典
中曾予以强调,但国家则对此深感不安,尽力防止这类事件发生,对犯报复
罪的人的惩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快要结束时越来越重;它能株连家
庭成员,但史料表明公众总对被告表示同情。

关于地方长官在民法范围内的职能,我们知道的很少。买卖重要物品如
土地、奴隶、牲畜等的契约,必须有一份副本上交当局存档,这主要是因为
这类事对纳税很重要。④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的争议有时要听县令解决;从记
载的上下文看,似乎县令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仲裁
人。可以设想,在早期是有土地登记册的;还发现了几张相当精细的地图,
但我们不知道县衙门或更低级的下属单位是否也有这些地图。①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91 页以下。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9—80 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7 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8 章《郡级官
员》。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88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56 件、58 件、86 件文书,释文
第18。

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11—38 页。


公元前168 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3(1977),
第124—125 页。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②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
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印。③对嫌疑者
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
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④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
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⑤审讯嫌疑者时常
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
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

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

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

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

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
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

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
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
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
阶级。①

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

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

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包括乱伦行为的“鸟兽行”)。

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

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

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
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
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
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 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
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28 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
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1—22 页。

《睡虎地》,第264、267、27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20—22)。


《睡虎地》,第245—2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1—2)。


例见《汉书》卷二三,第110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7 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80 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 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
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56—204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8—302 页。

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④

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

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
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
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
们用的。公元6 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
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

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 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

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①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

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②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
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
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③而实际上是
被判处1—5 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
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
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
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④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
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

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

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①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
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
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
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
锁链穿着“赭衣”了。②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2 页以下。

《汉书》巷四,第12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55 页;《汉书》卷二三,第1097 页(何四维:
《汉法律残简》,第333 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167 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第16—17 页和注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1
页、147 页注9、240—242 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1 卷,第79 页。

《睡虎地》,第44—45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250 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
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205— 公元196 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
爵位的等级》,第165—171 页。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
由”。③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
赎“流”、④“徒”、⑤“墨劓剕”、⑥“宫”⑦等刑,甚至可赎死刑。⑧对汉代
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
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
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 个钱),①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
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
赎金而受宫刑的。②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
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

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

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④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

20 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⑤后来二十

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

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

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

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

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
西蜀地区。①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
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
(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
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8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419 页注102。

《睡虎地》,第9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


《睡虎地》,第84—85、 143、 178、 179、 200、 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
D94、D136、D164)。


《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睡虎地》,第20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睡虎地》,第84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⑨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5—14 页。

《睡虎地》,第8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 卷,第232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0 页以下,注6、11、17。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16 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6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8—222 页。
①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2 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165—
198 页。


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③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
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见《睡虎地》,第261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行政法规

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1975 年发现

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

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

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
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
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
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
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
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④接近后汉末期
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

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
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
提升、罢免,都有一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征税和劳役的条例。简而言之,有
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条令,以保证这个大帝国的结构复杂的政府行使职能。

虽然这些条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复得,但我们现在至少能整理
出一些法规的轮廓,如征税制度或文官的职能。

关于征税和劳役,①我们知道,在唐代(618—907 年)的改革以前,原

则上是成年人要缴纳人头税,因时期不同而或以钱或以物(一般是一定长度

的绢或麻布)缴纳。对商人的税率较高,奴隶主要为每一个奴隶缴纳两倍于

一般人的税额。再者,因时期的不同,对一户中的妇女(有时还对男少年)

征税较少,对儿童也是这样。除去人头税(在汉代,原则是120 钱)以外,

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 年左右)定为收获的1/15,几十年以后,减

为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

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

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

从公元1 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

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

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

税,而只向地主交租。②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2/3,当中

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

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
的男子,从15 到23 岁之间起,理论上到56 或60 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
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①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

④ 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2 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7 章《郡与地方政府》,
第8 章《地方行政管理》。
① 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10 章《税制》。
② 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10 章《农村社会结构》。

关于公元前132 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40 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 页;《史记》卷二九,第1410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

第527 页)。


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
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

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
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③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
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
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

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
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
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
境内。⑤

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200 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
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
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
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

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①这些发现物表明,

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

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

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②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③对因父母丧葬而准

假的文书,④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⑤总之,这些材料

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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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9:33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依然有效。⑥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
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
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⑦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

② 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 页以下。

《睡虎地》,第207、220、221、27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睡虎地》,第131、143、147、222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⑤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 页。
①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
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
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
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
《秦法律残简》中。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 页。
③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 页。
④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 页;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 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 页。
⑥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以下、第333 页。

《睡虎地》,第150—17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斗殴等事,⑧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
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

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①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

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

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②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

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

罚。③特别要避免任用那些以前被免职并永不叙用的人员。④

秦律中有很多关于谷物贮存、分配口粮和仓库管理等的条例。对谷物的
情况要作定时报告,⑤对于收进来的谷物的堆放、⑥登记、库存账目、⑦防止浪
费和偷盗、⑧处罚舞弊⑨等事,也有详细的规定。还有一个关于应在什么时候
核查和怎样核查的单独规定。⑩因此就制定了所有的仓库都必须有衡器和量
器,(11)而且这些工具要每年测验一次;(12)衡器和量器如有损失,则要受
罚。(13)如计量工具不准确,有关人员则要受罚。(14)

对于每亩(约450 平方米或约一英亩的1/10)所用的不同种子(如谷子、
豌豆、黄豆等)的数量也有严格规定,①这可能因为汉代的习惯是贷种给农民。

②按一定标准的原粮,舂成白米的数量也有规定,这可能是作为女犯人的劳动
定额。③舂出来的米发给犯人作为口粮,定量按照工种对男子、妇女、儿童各
有详细的规定。④我们有相当多的关于汉代在西北边境敦煌、居延一带戍军的
口粮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汉代实际应用的规定与秦代的十分类似。⑤
除去谷物之外,牛、马也是秦律中的项目;这些牲畜受到定时的检查,
如果主管人对它们不精心照料和使它们受伤,也要受罚。⑥
由于中国学者如劳榦、严耕望,日本学者(这里仅举几个人)如加藤繁、
森谷光雄、滨口重国、镰田重雄、大庭脩、宫崎市定等人的艰苦的研究,文


《睡虎地》,第185—19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 年),第19 页。


《睡虎地》,第103—10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

③ 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 页注5、第278 页。

《睡虎地》,第127 页以下,第13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 注5。
《睡虎地》,第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


《睡虎地》,第35 页以下、第9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19、86)。


《睡虎地》,第35、38—39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21)。


《睡虎地》,第96—98、113—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4、B1—B6、D127—D130)。
《睡虎地》,第99—100、 113、115—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86—87、B1、 B5—B6、


D131—D132)。


《睡虎地》,第96—101、112—12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9、B1—B29)。


《睡虎地》,第4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7)。
见《汉书》卷四,第11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242—243 页);《汉书》卷九,第27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02—303 页)。

③ 见上面注51。

《睡虎地》,第49、5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2、15)。

⑤ 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93 页以下。

《睡虎地》,第33、81、132、141—142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74、C6、C17—C18)。


官的组织得以整理出来。虽然有关的文字(秦汉两朝正史中的职官志)提供
了很多有关中央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详情,但对这些部门的实际工作则谈得很
少,而且几乎没有谈到地方行政的任何情况。

此外,细致的研究揭示了有关对文官的训练和任用以及对文官资格的要
求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关于文官的入仕途径和俸禄的材料;这些规定一定是
依据现已不存在的法令和章程制定的。⑦更没有想到的是,还有很多的次要
材料,即关于请假的材料,我们掌握的这类片段材料至少有秦代的一个律、
汉代的两个令,还有汉代的三个令、两个先例、一个格。

汉代制定的几个入仕途径,在以后的帝国时期还继续通行,即入仕要通
过荐举、考试、袭爵①这三种途径。起初,经济状况看来是唯一的要求,这可
能是为了防止入仕的人的贪污腐化,但从大约公元前130 年以来,郡被要求
每年推荐两个人进京入仕。这些人的行为必须“孝而廉”;他们先在中央政
府机关工作,以后再出任县官。②但除去这些道德品质之外,他们还必须精通
在郡的低级行政机关中学过的吏治;最后,这些被推荐者要通过考试,回答
有关时局的问题。结果,某些高级官员有权让他们的后裔在政府任职。这种
惯例虽屡经废止,但仍继续存在。

另一个入仕途径(它的细节我们已不能知)是进太学。太学设立于公元
前124 年,有一定数目的博士和50 名学生。但200 年以后,学生的数目多达
几千。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学生不一定是年轻人;为了防止任人唯亲,“孝
廉”的年龄最后提高到至少40 岁,这是中央政府不顾一切地力图扼制地方豪
族势力的表现。

①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 页以下;支里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征募制》,载《崇
基学报》,6:1(1966),第67—78 页。

《汉书》卷六,第160、1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4、42 页);《汉书》卷五六,第
2512—2513 页。


《汉书》卷六,第171—17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4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 页以下。


私法

如果我们在公法方面知道得很少,如果我们不得不满足于以上所说的大
概情况,那么我们对私法的知识就甚至更不能令人满意了。我们掌握的材料
之所以贫乏,不仅是由于史书上的记载稀少,而且主要是由于私法主要属于
地方的风俗习惯的范畴,只是在触犯私法到了需要惩办时才见之于文字。由
于中、日两国学者的努力,我们掌握了一些诸如有关婚姻、继承、买卖契约
和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零散材料。①

早期的礼书描绘了一幅氏族组织,嫡长支(大宗)中的长辈握有相当大
的权力。这个制度在帝国时代继续盛行,但它必须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遗留下
来的法规作斗争,汉初的统治者继承了秦国的法规而未加变革。结果,例如
已结婚的成年男子必须从父亲的家庭中分出而单独立户,这是和世代同堂的
儒家理想不相容的。

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式妻子;不过在理论上他
可有数目不限的妾。奴隶之间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虽然我们不知道奴隶
怎样得到(或被赐给)配偶的。②婚姻有彩礼,如嫁妆,但我们不知道在早期
的离婚案例中怎样处理这些彩礼。我们偶尔知道,一个被判刑的妻子的嫁妆
转给了她的丈夫。③

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
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 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④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
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
只有36 天。

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

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

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

是这样。①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

出离婚的事例。

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
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
回。②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
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

人们积极从事商业,从文书中可以显然看出,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反对经
商。因此《史记》和《汉书》列举了可以致富的多种行业。商人的足迹遍及


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

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 页;仁井田陞:《中

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 页以下。

②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 页以下。

《睡虎地》,第2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④ 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 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190
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1 部分第4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7 页。
① 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42—43 页。
② 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09、
143、151 页。

全国,甚至和边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们不知道海外贸易
的情况,也根本不知道有没有海商法。③仅有的可靠证据是考古发现的一些买
卖土地和衣服的契约,后一种契约涉及很贵重的长袍,是西北边境戍军之间
的交易。④契约上要写明转让货物的名称、价钱、买卖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
证人的签字等。

买卖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还常提到酒价,用来确定这宗交易。地契
大多附有条款,说明地上的种植物和可能发现的财物都归买主所有。同时买
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赎回权;这一特点显然是中国人对于“卖”的特殊概念。

①它表明土地的所有权总是相对的,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结果,土地权依
然在国家手里,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它对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税
可看作是为使用和收益而支付的地租。②
卖长袍的契约,实际上可看作是典当,卖主有赎回权。当以人作抵押物
时,典的正式用语“质”则被另一个用语“赘”所代替。有这样一些事例。
有的人为了还债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为典当物;这种事很容易导
致长期的奴役。③

至于买卖奴隶,我们只有一种文字游戏式的契约,但它包含了与其它契
约相同的基本内容:完整的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卖的东西(在这个契约
里是一个奴隶的名字)和价钱。④古》,1965.10,第529—530 页;蒋华:《扬
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 页;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 页。


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53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420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86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 页以下)。
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92 页以下。


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
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
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16 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
(北京,1959),第13 页和图版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
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10,第529—530 页;蒋华:《扬州甘泉
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 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
古学报》,1982.1,第15—34 页。

① 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 页。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104 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
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48、53 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
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

③ 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477—489 页。
④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382—392 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56—374 页。

第10 章①..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202—公元220 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

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

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过去一般

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

年)、战国(公元前403—前221 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

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

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

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

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

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

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

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

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

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

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

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403 年后分为韩、①魏、

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

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

要意义的趋势。

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

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

6、7 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
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
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
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
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
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
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

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

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②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 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
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
济》(东京,1981 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 卷,
《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 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 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 章注
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
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
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 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

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
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
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
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
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
间。①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
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
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 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
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
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
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
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
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
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
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
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
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
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础。

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
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
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
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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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0:0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
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
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型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
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
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它国家而完成
统一。①

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
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它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础。
发生在公元前6 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
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
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
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
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

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 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
见上面第1 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① 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
区别开来。
① 见上面第1 章《实行变法》。

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
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
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 世
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
专营。

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
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
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
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
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
供了一种新的动力。

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
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
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
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

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

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
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
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
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 年就灭亡
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
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
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 年
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
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
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
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

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

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

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

①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
时桓宽编的《盐铁论》,②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
年)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
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

斯旺译:《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年)。


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 年);埃森·盖

尔、彼得·布德伯格、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

65(1934),第73—110 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

提要,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 章(伦敦,1974)。


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 年)的《氾
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
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③

其它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 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④作
于公元1 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 年)的《论衡》⑤中的某些篇;王符(约
公元90—165 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 年)
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①应劭(约死于204 年)的《风俗通》
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 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
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 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
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
中。

1930 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
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它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
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
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

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
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
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②结果是,
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 世纪作者的
论战著作。


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焯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靓206— 公元220 年)农田经济的形成》,
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 页。亦见下面的注28 和32。

④ 关于《僮约》这篇难懂文章的详细讨论,可看宇都宫清吉:《僮约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汉代社会经
济研究》(东京,1955),第256—374 页。英译文见韦慕庭:《西汉时代的奴隶制度》(芝加哥,1943),
第383—388 页和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31—234 页。

译文见福克:《论衡》第1 部分《王充的哲学论文》和第2 部分《王充的杂文》(上海、伦敦,1907、
1911;再版,纽约,1962)。

① 《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 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 页
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于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
第218 页以下、207 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

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

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

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

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

“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门

口,住有大约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

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

甚至一个“县”。

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

有关他的一个佚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

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这个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

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维妙维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

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开,

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①由这件事看来,

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

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

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

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②

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
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
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
邦的追随者、后来作丞相的陈平,他分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③

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

爵有20 个等级,最低的8 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

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15 岁以上的男性平

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200 个授爵事例。每一

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

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匹牛的肉和一百石(200 公升)

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

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与一个里的全体,

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

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坐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

位。附属于爵制的其它优惠,包括犯罪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①实例见于

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 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2637 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 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2052 页;《汉书》卷四○,第2039 页。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3(1960),第97—174 页西嵨定生:《中国古

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12 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

(维也纳,1965),第71—90 页。


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
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
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
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
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
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
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
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
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
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
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
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
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
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
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
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
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 万顷(45 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
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
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 万顷(11.3 万英亩)。在渭
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
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
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 万顷(11.3 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 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
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 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
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
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
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 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
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3 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
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
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
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
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
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
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
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
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
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
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
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
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 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
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
帝(公元前74—前49 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 石(4 万
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 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
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
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
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
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
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
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
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
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 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
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
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
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
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
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 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
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
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
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
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
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
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①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

缘。如文帝时(公元前180—前157 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 公顷,11.3 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 石(2000 公升)以上的
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
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
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
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 卷,第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

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
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

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

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

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

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 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

帝(公元25—57 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

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 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

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 年,哀帝即位时,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

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 顷(340 英亩)。此

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 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100 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 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

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

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

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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