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虎被囚346天后免于起诉 ——记者的自我权利维护之路 编者按:记者,是个传递信息的职业,但也不乏受众怀疑记者报道的真实性,甚至会有人将记者告上法庭。备受关注的《新快报》记者刘虎“诽谤案”现在已经尘埃落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不禁让人深思,记者在为大家说话的同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更好地避免遭遇诽谤的危险? 据中青在线9月10日报道,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前《新快报》记者刘虎“诽谤案”尘埃落定。北京检方认为,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决定不起诉刘虎。刘虎本人也已经从北京东城区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且将为其此前被羁押346天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记者诽谤案的真与假 2013年9月30日,北京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将时任《新快报》记者的刘虎逮捕,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刘虎被以涉嫌诽谤罪移送审查起诉。“诽谤”一词在刘虎的案件中被多次提及,而在所有记者被捕的案件中,也多是因“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萨利·斯皮尔伯利《媒体法》一书中,提到“诽谤”的定义是:在没有正当或者合法理由的情形中,通过将某人置于被仇恨、羞辱或者嘲讽的情形之下,从而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诽谤行为,最初多发生在娱乐明星的身上。因为娱乐明星身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不管是被记者诽谤还是普通的网络诽谤都层出不穷。早在2004年,台湾知名综艺主持人吴宗宪就以诽谤罪把台湾某电视台告上法院。事情的起因是这家电视台报道了吴宗宪在私人豪宅办派对,打扰邻居安宁,而吴宗宪则认为这是对其本人的诽谤。虽然,最后法院判电视台胜诉,但这个“诽谤案”也把娱乐明星被诽谤带入了大众视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博更为开放的网络环境,网络诽谤也开始泛滥。“人红是非多”,不少明星在爆红之后,也招来各方的诽谤,其中媒体占了不少。明星们纷纷选择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被诽谤的对象也开始不再只是娱乐明星了。无论是被实名举报的官员,还是被普通报道的老百姓都有被诽谤的可能性。 一般性的诽谤案,记者自身都是能够判断的。如果不是因为带着一定的目的性,对他人故意的诽谤极少发生。新闻记者应当引以为戒的是贪官也有其名誉权。早在2008年,安徽省厅级女贪官尚军就将其被羁押期间,对其进行“桃色新闻”报道的作者张国华推上被告席索赔20万。在国外,越南报纸因煽动中越仇恨被停刊3个月,斯大林子孙更是状告俄国《新报》诽谤其祖父,波兰《选举报》记者称白俄罗斯总统为独裁者也获刑3年。在这些诽谤案中,多数是记者媒体败诉。但无论是刘虎诽谤案,还是曾轰动一时的前《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由诽谤案的被告方到原告之间的转变,可以看出的是在记者的诽谤、敲诈案件中一直存在着真与假。 刘虎以诽谤罪被逮捕,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其在“记者刘虎”这一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诽谤的消息。在刘虎的案件中,除了诽谤罪以外,检方随后又加入了“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由于记者的敲诈勒索的案件近几年频发,刘虎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年公布了其查处的多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中国特产报》记者王铭泽在陕西省咸阳市等地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北京薛运冒、李凌团伙假冒记者敲诈勒索访民案,河北石家庄马雪鹏团伙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山西忻州袁凯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陕西西安“10·15”网络新闻敲诈案,湖北法制与社会杂志鄂西北工作站案,江西鄱阳“8·23”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在这些敲诈勒索案件中,记者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收集负面信息,以要进行负面的新闻报道相要挟,从被要挟的当事人处获得财物。 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记者这一职位的特殊性,通过购买假的记者证,伪装成记者进行敲诈。 民众的相信与质疑 记者敲诈勒索、诽谤的案件频发,其中有真有假。但是,不管真假,一旦有新闻曝出记者敲诈勒索或者诽谤的案件时,不少人就习惯性地选择相信。负面消息的传播,也让记者这个职位成为了众矢之的。记者是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眼睛。但是,正因为具有这样的职业属性,让记者不同于普通的职业。它具有更大的争议性,也更需要更多的正义感。伴随着失实报道的发生,记者逐渐失信于民。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相信记者说的话,也更加喜欢质疑记者发布的新闻的真实性。最近,3岁的叙利亚小难民,因为一张照片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样一张引起了广泛关注的照片,也在随后的质疑中让人们把关注点转移到了“摆拍”这件事上。 微博名为@莲蓬人lianpengren的网友,在网上发出两张媒体上的现场照片,提出了之前的照片是摆拍的质疑。网友转发关注,网络上一片哗然。几日之后,土耳其道安通讯社在被求证实表示,记者并没有作假,“摆拍”的谣言不攻自破。时评人西坡在《新京报》的“沸腾”公众号上发表评论称,“没有什么是不可以质疑的,但理性质疑与阴谋论是两码事。”民众不够理性的质疑,让更多人跟着没有得到证实的舆论走,在相信和质疑之间做出不属于自己的决定。 北京检方决定不起诉刘虎之后,刘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诽谤案尘埃落定。有了检方的决定书,刘虎也并没能摆脱掉质疑的声音。面对这些质疑的声音,刘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反对的声音主要是由某些舆论引导的,而他本人也留意到了《环球时报》的社评和吴法天的反对评论。至于普通群众,刘虎则认为,他们是因为不了解真相,受到了舆论的引导。 走好维权之路 记者这个职业相较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身份的特殊性,是记者敲诈、诽谤行为发生之后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原因。 据《法制日报》9月3日报道,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假期刊假记者的敲诈勒索案件。以假期刊《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主编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被网上缉逃近两年,假主编陈某在首都机场被抓获。此案涉案金额共计172.7万元,是近年来北京全市范围内以区县扫黄打非办公室为主,协调文化、公安等部门破获的最大一起假期刊、假记者敲诈勒索案。并且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还只是敲诈勒索案中的冰山一角。 此外,刘虎诽谤案让人想起在2008年时发生的另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诽谤案。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名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在文章中,报道了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的拆迁行为,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文章发表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到法制日报社拘传记者朱文娜。后经媒体曝光,西丰县公安机被迫于1月8日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对刘虎诽谤案的起诉,是因为警方认为刘虎在其微博@记者刘虎上发表的28条微博涉嫌对李瑞华、马正其等四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并且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朱文娜被以诽谤罪拘传,则是因为其报道中存在着诽谤。在结果上,刘虎没有被起诉,朱文娜也被撤销拘传。记者中存在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的人,也有自身利益被侵害需要维权的人。除了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对记者权益的保护外,记者还要学会自我保护。 不少媒体在报道刘虎案件的时候,称他是幸运儿。能够在被羁押346天以后,免于起诉在国内很少见。并且,刘虎案件的尘埃落定,也给了国内记者更多的信心。那么记者在自己的维权道路上能够做些什么呢?资深媒体人沈亚川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帖评价说:(记者)干净就是最好的自保途径。刘虎在接受《京华时报》的采访时也谈到,在实名举报的过程中“举报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好的自我保护。” 在谈到此次诽谤案中,是如何保护自己时,刘虎对记者说:“不违心认错、认罪,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另外,多学习法律知识,能够让自己在审讯时不被审讯人员牵着鼻子走,也是刘虎自我保护的方式之一。 对于记者如何保护自己,刘虎则说:“记者保护自己,最常用到的是多求证 确保发布的事实的真实性。” 回归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明确规定,这就是说,如果记者作品侵权,只能列单位为被告,记者不应成为案件的被告。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记者仍然是被告。被告之后,记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呢?孙奎律师说道:“首先是与单位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联系,吃透案情,听取专业意见。认真准备,积极应诉,积极行使抗辩权,用充分理由反驳对方诉求,发现报道确有失误之处,及时刊登更正,取得当事人谅解,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保存采访证据,立于不败之地,记者的采访录音、录像、照片、采访记录等,是一个重要的供参考的证据。热情对待投诉人,减小矛盾激化,化干戈为玉帛。如果报道有瑕疵,力争和解或调解解决。”记者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新闻的最高准则真实性,那诽谤性事件也是可以减少的。 ■ 张 霞 周美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