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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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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8:16: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3-3 11:07 编辑

【案例】
美联社CEO:需控制网络新闻无授权使用
2010年09月25日01:44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9月25日凌晨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联社总裁兼CEO汤姆·科尔利(Tom Curley)周四称,需要创立一个执行机制来帮助控制互联网上新闻的无授权使用。
  科尔利表示,美联储正在追踪从事于内容“拼凑”的网站,并表示他计划在周五召开的一次行业会议上指出18家此类网站的名称,其中包括一家营收接近于1亿美元的网站。
  科尔利还表示,已经有900份报纸与美联社签定了自愿数字登记协议,700份报纸正在接收实时追踪数据。美联社认为,这项服务能帮助该社和报纸从网络授权和广告那里找到新的盈利机会。科尔利称,这项登记服务“是一个开端,我们需要继续发展下去”。
  目前,报纸正面临着刊物订阅量和广告销售量大幅减少的局面,而这在其营收中占了一大部分。所有报纸都正在寻找盈利方式。
  科尔利指出,控制内容使用的一种方式是创建一种通用的签约登记机制,并举美联社的Top 25大学足球网站为例。
  科尔利表示,美联社所集中关注的新闻领域包括恐怖主义、墨西哥边境的毒品战争、选举、信息自由和国家立法等。(唐风)

http://news.sina.com.cn/m/2010-09-25/014421163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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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10:47: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5-5-21 11:09 编辑

网吧长途客车放电影须向影著协缴版权费

2010-10-14 05:32:12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跟贴 467 条

核心提示:明年起国内网吧及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将须向影著协交纳版权费用。大巴车每台年收取365至500元。将在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试点施行。影著协将不会直接派人收取,而是聘请地方“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

北京晨报10月14日报道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昨日在江阴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宣布,《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上报国家版权局公示后已获批准通过。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

按照新通过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朱永德解释说,如果这个地区的上网费为2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0.15元/天;如果上网费为3元/小时,收费标准则为每台0.225元/天。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了,如何执行才是关键。此前“音著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就困难重重,纠纷不断。“影著协”是否会重蹈覆辙?朱永德表示,他们将吸取卡拉OK版权收费的教训,不会派人去各地收取,而是在地方上聘请“有人脉关系”的人员去执行收取工作。“首席代表若干名,每个省市的专门收费人员估计在20至30人左右。收来的钱直接进北京账号,他们开临时收据,我们再开发票把临时收据换回来。”朱永德强调,对于那些执意拒绝缴费的网吧,影著协在宣传无用的情况下,将以法律为武器,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杨莲洁)

网易澳大利亚网友 ip:131.243.*.* 2010-10-14 06:38:35 发表
收了这个所谓版权的钱,真的会老老实实交给原著作人吗?我看悬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10-14 07:53:35 发表
网吧长途车电影版权收费令人费解,网吧大部分人群都是在玩网游,没时间去看那些垃圾电影,再说就是看也看外国大片,从不看那些扯淡的洗脑的影片,再就是网吧自己没有影片库,大部分是专业电影网站下载,电影专业网站已交版权税,再收取网吧的费用就是重复收,跟抢差不多,再说你也不能找网吧啊,你到专业网站看下载量收取版税不是更有人性化吗;长途车播放影片是为乘客赠送的亲情服务项目,都是免费播放,不另收电影票钱,购买影片时已经缴纳了版权税,至于他们的赠送行为是不是合理我不明白,所以我不能评论,望楼下朋友正解


网易广东佛山禅城网友 [小喇叭你阿妈]: [加关注] 2010-10-14 06:31:20 发表
凡涉及收费的,有关部门绝不含糊
“聘请地方“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
~~~~
请解释如何才是“有人脉关系”?
为什么要请“有人脉关系”的人代收而不能请下岗人士?
恭喜发财


http://news.163.com/10/1014/05/6IUCG9870001124J.html


板凳
发表于 2010-10-21 15:53: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9-21 16:04 编辑

UC浏览器老总指责腾讯抄袭

2010年10月21日 01:45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张绪旺) 腾讯再度被人指责“抄袭”。昨日,手机浏览器UCWEB首席执行官俞永福在其微博上炮轰腾讯手机QQ桌面软件与UC桌面相似度超过90%。

  据了解,俞永福列出了QQ桌面和UC桌面四组图片共计8张比照图,来证明自己的判断。他还援引用户的反馈,称“从功能架构到界面相似度超过90%”,直斥腾讯“如果抄袭不被惩罚,还有谁愿意继续创新?”俞永福的公开炮轰也引发网民广泛关注。

  事实上,俞永福此番是第二次针对腾讯“抄袭”自己产品的炮轰,在其9月份的UC7.4版本手机浏览器宣传活动中,他就认为“UC浏览器一直在被腾讯‘山寨’”。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UC之前一直是手机浏览器市场霸主,但腾讯推出手机浏览器后对其形成巨大威胁。根据易观国际报告显示,今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手机浏览器市场占有率,UCWEB为56.68%,腾讯手机浏览器为6.87%。
http://tech.sina.com.cn/i/2010-10-21/01454769410.shtml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21:41: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0:45 编辑

美剧中现“龙套报纸” 因版权问题19年多次出镜

2010-06-10 15:07:22 来源: 重庆晚报(029版) 

1991年《达拉斯》剧照
1997年《奉子成婚》剧照
这张报纸的上镜率太高了。
有这样一份报纸,它的演艺经历比大牌明星还要丰富,曾经出现在多部美剧和电影中,从1991年“出道”至今,“穿越”了19年时光。它曾包裹过尸体,被做成过纸袋……这样一份“龙套报纸”,经过了美剧(剧评)迷和电影迷的多方鉴定。其实,它是一个道具。
穿越美剧19年都是同一张
据美国媒体昨晨报道,近日,多家美国媒体的网站都挂出了一组多部美国影视剧的视频截图,题为“总会出现的报纸”。它不仅出现在电影《老无所依》《德州电锯杀人狂》,甚至还在《绝望的主妇》(看专业剧评)《幸运路易》等诸多美剧中露脸。大多时候它被人拿着端详,最神奇的是,每次出现在镜头里的总是这份报纸的同一个版面。
这些画面中的演员都在看报纸,而他们手里拿的报纸上都有一位长发女子微笑的半身照,而且报道标题也完全相同:“她是难得一见的姑娘”。


据悉,这些美国影视剧最早的拍摄于1991年,最晚的拍摄于2010年,跨度长达19年之久。在1991年拍摄的经典肥皂剧《达拉斯》中,一位男主角手拿这张报纸坐在沙发上。而在2003年的恐怖电影《得州电锯杀人狂》中,这张报纸被用来包裹女尸。
真报纸牵扯版权问题
据美国网络杂志《石板书》报道,这张“神奇”的报纸其实是一张专门的道具报纸,之所以这么多美国影视剧里的演员都会看“同一张报纸”,是因为如果拍戏时使用真的报纸,难免会让剧组招惹上版权问题。
让人吃惊的是,美国竟然有专门生产这种假报纸的公司。据悉,这张报纸是由美国爱达荷州一个创建于1915年、名叫“厄尔海斯出版社”的小型道具报纸公司生产的。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

http://www.cqwb.com.cn/cqwb/html/2010-06/10/node_30.htm

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21:42: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0:54 编辑

收藏历史报刊毋忘版权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9日 (7版)作者: 马志春
    随着报刊收藏与投资的升温,特别是红色收藏的兴起,复制早期红色报刊等历史报刊现象在收藏界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以复制件冒充原件出售以牟取暴利。这不仅涉及文物打假和商业欺诈问题,还牵扯到更为复杂的报刊版权问题,不能不引起收藏界的高度重视。
    所谓历史报刊,一般指已停刊的报刊,或者继续出版的报刊中具有历史文献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部分。前者如《热血日报》、《向导》周刊、后者如《人民日报》号外、《新华日报》重庆版、早期《群众》杂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历史报刊从创刊那天起就具有著作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了牟利而私自复制历史报刊就侵犯了它们的版权。相应地,这里牵涉到三个法律问题,即: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复制什么样的历史报刊?怎样复制历史报刊?
    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历史报刊著作权所有者,即历史报刊的创办者出版者有权复制。如人民日报社建国后曾四次复制《人民日报》创刊号,此为国家法定许可。二是历史报刊著作权继承者。如江苏新华日报社1960年代曾复制其前身《新华日报》汉口版、重庆版等各种版别;三是历史报刊收藏者出于研究、保护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复制所收藏的报刊,但具有一定限制条件。《著作权法》的限制条件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复制什么样的历史报刊?即我国法律保护并允许复制的报刊。历史上的反动报刊、当今非法报刊及宣扬色情、迷信、暴力之类报刊不得复制。此外,收藏者合法收藏的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为了教学或研究需要也可以复制。
    怎样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复制品必须注明“复制”字样,以区别于原件。如《羊城晚报》、《扬子晚报》复制的创刊号都在头版印有“复制”等字样红色印章。二是不得损害原报刊的署名权、完整权,更不能变造、伪造历史报刊。三是必须经过批准。除国家法定许可的著作权归属者复制其有权复制的报刊外,其他收藏者复制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历史报刊必须得到版权归属者的批准。对于著作权归属国家或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如不是收藏者自己的收藏品,复制也要经过批准。
    由此可见,收藏市场上高价出售的让人真假难辨的历史报刊复制件,大都属于违法或违规出版,不具有收藏投资价值。这些复制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者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复制报刊,只有让这些复制品没有市场,才能净化收藏市场。
附件: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chinaxwcb.com/xwcbpaper/html/2007-08/29/content_8186.htm
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21:4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20 编辑

新闻法讲座之六报刊为何无权禁止转载?
关于新闻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魏永征



一些畅销报刊往往为它刊登的文章被别的报刊随意转载而愤愤不平:文章是我们组织编发的,你怎么轻轻巧巧的就拿去了?有的报刊发表声明:本报(刊)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但是这种声明并无法律效力。有家报纸想了一个办法:与自己的记者签订协议,取得他们作品的代管权,然后刊登受权声明:这些记者的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据说算是取得了一些效果。

事情为什么要办得这么复杂呢?这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讲起。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财产权有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两项。

著作权法同新闻工作密切相关,是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在新闻工作中适用著作权法时,除了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新闻工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一般都享有著作权。一个例外是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国际著作权法的共同准则。因为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新闻,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纪录,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不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同时这也是为了有利于时事新闻的快捷传播。但是如果以此认为著作权法同新闻工作关系不大,那就是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因为这种不带作者任何理性或感情成分的单纯由事实构成的消息在新闻媒介上是很少的,新闻媒介上发表的其他体裁的新闻作品,如评论、杂文、散文、通讯、特写、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理论文章、小品文以及有相当成分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都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这些作品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色彩,或是具有一定的对现实社会的科学研究价值,都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单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主要为:新闻单位对编辑作品的整体如整张报纸、整本刊物及其相对独立的版面享有著作权,但其中每一件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新闻单位对自己主持、代表自己意志创作、并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如以编辑部名义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以及其他不署名的文字等。那么新闻单位对本单位记者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呢?通常情况下,这类作品只要是记者署名,就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应当由作者享有而不是由单位享有,本单位仅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此外,新闻出版单位还享有一种权利,就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又称邻接权。比如报刊社就享有出版者权,如对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擅自仿效。需要指出,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对于它所出版的作品可以按照同作者订立的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在专有出版权存续期间未经出版者许可他人不得再行出版,但报刊社一般不拥有这项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是否署名及署什么名、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及如何使用,被使用后,通常有权获得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使用其作品、把合作作品当作个人作品或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姓名发表、使用他人作品不按规定付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著作权人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作品既是个人的智力成果,而在进入社会之后又成为社会的精神财富。作品中包含的知识和信息,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后理应为社会所共享。事情就象我们业已说过的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权的平衡那样,在社会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之间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为了满足公众对知识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法律就要对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作一点适当的限制。这主要表现为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合理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偿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二,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第四,合理使用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最常见的合理使用就是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适当,就是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超越这个限度,就有可能构成抄袭和剽窃。与新闻工作直接有关的合理使用还有:新闻媒介刊播其他新闻媒介已经发表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新闻媒介刊播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播除外)。
  
“法定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所使用的作品都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前者必须付酬,而后者则不必付酬。“法定许可”与新闻工作关系十分密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刊上——引者)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是我国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文章的法律依据。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积极的:每家报刊由于发行时间、范围等原因,一次刊登并不能完全满足作品广泛传播的需要,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作品有利于让更多的受众了解有关信息。要是作品在某家报刊首次发表后,其它报刊进行转载、摘编都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不仅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且操作也十分烦琐,缺乏可行性。因此法定许可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和对重大社会事项及时知情的需要,体现了社会公益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这个规定也是同国际著作权的公约基本接轨的:我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有这样的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无线电广播或对公众有线广播,转载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广播作品,但以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情况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材料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制裁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在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仍然保留除许可使用外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因此,使用人在转载、摘编时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还必须注明作者、作品原题和原载何处,并且在发表后向作者支付稿酬。还要注意,法定许可只限于报刊之间的互相转载:被转载、摘编的作品必须是发表在报刊上,转载、摘编的也必须是报刊。至于转载、摘编已出版的图书作品或是把报刊上的作品摘编成图书,都不适用法定许可,都应事先征得专有使用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包括报刊社将本报刊发表的文章汇编成书交出版社出版,也必须一一征得原作的同意,如果未经作者同意就擅自转交出版社出版图书,就超出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就会构成侵权。

上述法定许可实际上是把发表于报刊的文章视为著作权人对其他报刊转载摘编的默示许可,也可以说是对作品有偿使用手续的某种简化,因为这种法定许可只要严格依法实行,作者不仅可以扩大自己作品的影响,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转载稿酬,对自己显然是有利的。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除外,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于法定许可的决定权。按照规定,这种声明应当在报刊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是否准许转载、摘编自己作品的意愿只能由作者本人决定,而原载作品的报刊则无权作这样的声明,也无权擅自以作者的名义作这样的声明,因为报刊并不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本文开头说的那家报社同自己的记者订立协议取得代管权然后发表受权声明的做法可以说是煞费了一番苦心。但是这样做必须出于作者的自愿。如果强行要求作者声明自己的作品不许其他报刊转载,或者把转载报刊支付的稿酬收归单位支配使用,那就有可能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前提是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者在其智力劳动成果被社会使用的过程中理应得到合理的回报。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一切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在新闻界,依法保护著作权的观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例如当前报刊转载、摘编确实存在着一定混乱,转载、摘编者有的不按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有的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和出处甚至署上别的名字,有的乱删乱改严重歪曲了原意,这些无疑都是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但是借口制止这种现象要求报刊也享有专有出版权、有权禁止转载的意见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要求报刊分享作者的权利,是同著作权法所要着重保护的智力劳动者个人权益背道而驰的。本文业已阐明,这种混乱现象并不是报刊文章的法定许可本身造成的,而恰恰是没有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法定许可的规范的结果。所以要改变这种混乱现象,还是要进一步宣传普及著作权法知识,鼓励我们的作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后直接同侵权者交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这种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这类侵权行为,净化我们的新闻出版市场。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0/node85/node86/userobject7ai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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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1:04: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35 编辑

【案例】
小布什自传陷“抄袭门” 整段“摘抄”报刊报道

2010年11月17日 10:20 来源:新京报(C12版) 

  对于小布什的自传《决策点》,《赫芬顿邮报》说:“粘贴复制的写作只说明了该书的浅薄,小布什太懒得自己写回忆录了。

  小布什自传《决策点》首日上市便在美国卖出20万册,在英美各大畅销书排行榜名列榜首。但在近日,美英媒体指出,《决策点》内容借用了很多此前别人写的“小布什传记”的内容,甚至借用了曾经被白宫指责失实的内容。

  抄袭被指“失实”内容

  美国互联网第一大报《赫芬顿邮报》在12日一篇名为“《决策点》出自他书”的文章中说,尽管《决策点》打着“关于前总统关键决策时刻中从未披露的细节”的口号,但是,《决策点》中还是混杂了很多其他由别人撰写的“小布什传记”中的轶事。这些摘录基本上都没有标明为引用,被一些人认为是明显的剽窃行为,而小布什“借用”的内容中,不仅有他并未曾出席过的活动的描述,甚至也包括了此前被白宫指为失实的内容。

  据分析,“水门案”名记者鲍勃·伍德沃兹在2002年写的小布什传记《战争中的布什》是小布什“借用”的首要来源之一,该书曾遭到白宫的强烈指责,称其内容失实。此外,小布什前媒体秘书阿里·弗莱舍写过的内容也被搬到了《决策点》中。

  整段抄袭报刊报道

  此外,小布什也从报刊杂志中“摘抄”了很多内容。比如,小布什在自传中回忆了在阿富汗总统卡尔扎伊就职典礼上的场景,以此举例证明阿富汗的未来是有希望的,小布什写道:“……卡尔扎伊独自从停机坪走过来,一位塔吉克军阀目瞪口呆地问他身边怎么没有人,卡尔扎伊回答道:‘将军,你就是我的人。所有的阿富汗人都是我的人。’”

  《赫芬顿邮报》指出,这一整段都几乎是逐字照搬自《纽约书评》文章“阿富汗之乱”,而布什本人根本没有目睹他所描述的这一切,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出席那场就职仪式。

  此外,小布什还引用了麦凯恩的话,写的好像是麦凯恩说给他听的一样,但事实上,这话却来自于麦凯恩接受《华盛顿邮报》时的采访。

  对于这些指责,出版方皇冠出版社只表示该书内容均为属实,但一些批评家则表示,这再一次显示了小布什身上常被批评的两个特点:没有原创想法,而且很懒惰。

  编译 本报记者 金煜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11/17/node_114.htm
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1:03: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1:59 编辑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7 17:00   
【信息来源】:办公厅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发展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依托。广播影视是文化事业产业的重要组成,是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实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广播影视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使广播影视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总体要求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重要方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全面实施。着力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大幅度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创新广播影视制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增强广播影视创新发展的活力,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作用。
  三、战略目标
  3、到2020年,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获得较大程度提高。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广播影视舆论引导能力、文化创新能力、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广播影视市场发展环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广播影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步增长,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和品牌频道频率、栏目节目,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四、主要任务
  4、推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实施。积极主动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立法工作和有关网络影视版权等其他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执行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公约》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法使用作品,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尊重创作、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5、鼓励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广播影视创意产业群。大力实施广播影视精品工程,坚持抓创意、促原创,扶持内容创作生产,提高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原创能力。发展广播影视新兴业态,增强多元化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需求。完善艺术创作激励机制、内容评价机制和技术发明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关作品创作资助、评奖、推广、评论机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台标、栏目的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做大做强一批节目内容制作企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广播影视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联合创造机制。
  6、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市场化和商品化。建设公平有序的广播影视版权交易市场,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搭建二至三个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信息库和审批信息库,有效地提高合法影视作品的公信力和可识别性。加强自主商标运用。提升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自主商标的能力,支持发展自主品牌特许经营等运营方式,提高自主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广播影视专利技术,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推动广播影视系统技术升级。大力支持自主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线,以三网融合为契机,加强标准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加强高清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下一代传输网络、数字电影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引导广播影视单位综合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对广播影视原作品、复制品、衍生品和形象产品进行多媒体传播,多渠道营销和多层次开发,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形成广播影视多元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广播影视产品的整体效益。
  7、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广播影视创新环境。探索建立广播影视版权认证制度和评估体系,合理划分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状态和著作权价值。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系统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指导和帮助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对运营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底和使用作品付酬数额等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工合理流动的关系。开发推广技术保护措施。研发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推广自主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开发网络影视节目内容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
  8、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建设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内部版权合同管理、台标标识管理、品牌栏目注册管理等制度,推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形成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海外维权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对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保护广播影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有关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在转企改制、股份制、规模化、集约化等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进程中,避免商标、商号、栏目名称等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设版权信息记录系统,对广播影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储与版权登记管理。
  9、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播影视执法机构实施国家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配合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海关、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严厉查处涉及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2011年5月底前,完成广电总局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和媒体资产管理体系,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10、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构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宣传体系,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1、增强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创新广播影视“走出去”模式,增强广播影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国际影视节展,加大国产影视作品海外营销力度。推动建立海外节目推广平台,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国际传播能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广播联盟、欧洲广播联盟、亚太广播发展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研究国际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新问题,关注了解和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电总局根据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制定广播影视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各直属单位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将落实知识产权计划的具体任务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制和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到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和工作经费。发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扶持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管理与保护委员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13、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有关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理论、案例和管理实务的研究,2011年,完成《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案例》的编写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体系,定期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落实进行阶段性评估,推动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14、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针对广播影视系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品创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与骨干员工驾驭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加快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从2011年开始,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开展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继续贯彻实施《广播影视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和《广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广播影视行业选拔培养一批既熟悉广播影视法律,又具备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的人才以及广播影视名家和青年创新人才。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供需库,注重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合理有序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创新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对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机制,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 ... 17170032860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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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9 19:50: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04 编辑

广电总局两发禁令 视频网站免费美剧消失

核心提示:国家广电总局于今年11月12日下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再次强化了对盗版美剧、日韩剧的打击力度。近日不少美剧迷们发现,平时很容易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找到的美剧,一下子全部消失。

重庆晚报11月29日报道  提起《越狱》、《迷失》、《绯闻女孩》等电视剧的名字,“美剧迷”一定不会陌生,每周在网上追看最新一集的美剧,早已成为众多美剧迷们的必修课。不过不少美剧迷们最近发现,平时很容易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找到的美剧,一下子全部消失。

免费美剧“一夜消失”


“什么时候开始的,迅雷上的美剧都没有了?”网友“emily398”在微博上发出了这样的惊呼,“到哪里才能看到最新的美剧”也一度成为百度美剧贴吧、豆瓣网美剧迷小组的热门讨论话题。


昨天,记者在“迅雷看看”上没有找到美剧的踪影。

在土豆网“电视剧”一栏中点击“美国”地区,也没有搜索到美剧,像《24小时》、《CSI》、《绯闻女孩》等热门美剧,通过剧名来搜索,只能看到上一季的预告片或零星的剧集,且多为网友自发上传。


在优酷网站上,美剧迷期待的最新一季《绝望的主妇》、《实习医生格蕾》等开始播出,但在地区分类搜索中,却没有“美国”这一标签,显得十分小心翼翼。

不过,仍有资深美剧迷在论坛和小组里给网友支招:如PPS播放器和verycd新推出的在线观看,只需注册登录,仍能看到目前最新的热门美剧;暴风影音上也可观看部分美剧,不过更新速度较慢;此外,还可以通过电驴和BT下载美剧。


广电总局两度出手


记者随后了解到,早在去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时隔一年半后,国家广电总局于今年11月12日下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再次强化了对盗版美剧、日韩剧的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分析,《意见》的出台,成为免费美剧“断粮”的主要原因。


斥巨资购正版美剧


其实,自去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后,酷6网就已经开始了“删剧”行动,开始清理、删除网站上无版权的国际影视剧,并禁止用户上传影视内容。如果继续盗版,上市公司酷6网将面临国际版权诉讼。


目前,土豆和优酷上市在即,也将步酷6网的后尘。目前,优酷通过和华纳以及迪斯尼中国办事处,已经购买了一些美剧版权,如最新一季的《绝望主妇》、《实习医生格蕾》等热门电视剧,暂时缓解美剧迷的“断粮危机”


一位圈内人士透露,虽然目前各大网站暂时免费让网民看美剧,但事实上,各大视频网站都在为高成本头疼,以优酷为首的大型视频网站正在策划收费点播。


纷纷试水“网络自制剧”


在购买正版影视剧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视频网站开始自起炉灶,试水网络自制剧。


今年初,土豆网斥资600万元打造了第一部网剧《欢迎爱光临》,海外版权最高单集已达3万多美元,将陆续在中国台湾和香港、日本、马来西亚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台播出。


此外,酷6网依托当红美剧《生活大爆炸》,推出《新生活大爆炸》,并且已经与内蒙古电视台达成合作协议。“网络自制剧已成为潮流。”土豆网相关负责人称,眼下最热门的视频短片《老男孩》的导演肖央,最早就是通过土豆映像节脱颖而出,后来被优酷网看中,招来和中影公司做自制剧的。


酷6网副总裁姚建江还表示,做自制剧主要是为了迎合广告客户的需要,因为传统的网络视频广告方式已不受网友欢迎,客户更希望在自制剧中植入广告。


昨天,针对大量删除美剧一事,记者连线各大视频网站。


记者:美剧什么时候能再度回归?


酷6:我们将联合搜狐视频,出资千万美元,设立“国际影视版权联合采购基金”,对国外影视剧进行正版购买。


土豆网:今年已花费5000万左右购买正版美剧,明年上市后将出资上亿购买海外版权引进。


记者:是否会把购买剧集的费用转移到用户身上?


搜狐视频:如果大家都买正版,剧集的价格肯定会上涨,一些热播剧要花上百万购买,但暂时没有收费的趋向。


优酷:暂时还不会收费,网民可以免费观看。


记者:自制网络剧前景如何?


酷6:不管是购买美剧,还是自制网剧,归结为一点的核心词是“内容”,视频网站走向了一个从平台制作到内容制作的境地,得内容者,一定得天下。


Tan:没地儿看美剧,我不淡定了,筒子们赶紧支支招,分享一下能看的地址。


奇驿果:我还指着用美剧来练听力和口语呢。美剧没了,国民英语水平大幅下降。


DJOE:的确该整顿,好莱坞辛辛苦苦做的片子,就在国内被这样赚钱,实在不应该。


童仔:免费午餐吃得太过瘾,以至于忘了总有一天它会告别我们。只不过,来得那么突然,有点手足无措。


璐易的影生活:中国内地观众大概是世界上最爽的美剧观众了吧,不用花钱买版权税、下载费,盗版光碟、网上多如牛毛的下载方法就能看到海量美剧,连老外都要到内地来买片子看,能看就多看会儿吧。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9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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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1:49: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播放盗版视频 天线视频法人代表被批捕
2010-12-01 03:18:2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11 条

本报讯 (记者刘洋)近日,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天线视频法人代表、副总裁及其公司高管、员工等6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朝阳检察院批捕,播放侵权影视作品的视频网站被取缔。

被控非法广告收入数千万元

据检方介绍,该涉案单位的公司法人代表伙同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公司内容部主管等人,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视频点播服务,并指使该传媒公司天津分公司内容部编辑在明知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互联网上下载影片,或者在外购买盗版光盘,然后上传到网站上播放,并在其绝大部分影视节目中,嵌入贴头广告和背景广告,以收取广告收入,违法所得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经检方查实,该网站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影视作品,目前仅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的侵权影视作品即有百余部,另有国内版权作品电影50余部,电视剧近两千集。

检方认为,天线视频网站的6名高管及员工,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刑罚最高可达7年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可对单位判处罚金。

另据了解,根据法规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涉案人员最高可获刑7年,并被处罚金。

■ 探访

电视频道无法打开


昨天,在天线视频网站(openv.com),该网站有关新闻的报道仍正常登载,但页面上仅仅是文字内容,导航高清、电视等频道内容链接无法打开。首页右上角有“公告”称,由于服务器故障,网站视频无法访问,将被尽快恢复服务。

据了解,今年9月,天线视频曾关站一周,之后恢复访问。天线视频网站尚未就此事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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