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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总编田科武谈李易峰案隐私争议:警方通报完全可以直接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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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1:50: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北青报总编田科武谈李易峰案隐私争议:警方通报完全可以直接点名


顶流明星李易峰嫖娼事件真可谓一波三折。9月10日中秋节当天,先是有人发现最高检删除了李易峰相关微博。下午,央视中秋晚会修改节目单,李易峰被除名,与此同时,李易峰疑似嫖娼的消息在网上刷屏;当晚,李易峰工作室和李易峰本人发声明,晒出对所谓“造谣网友”的取证,并表示将针对涉嫌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就在人们以为相关网上传闻为虚假不实消息之时,9月11日下午5时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央视新闻“随即发布报道称,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一众媒体随后以”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为题对嫖娼事予以了广泛报道,同时,质疑媒体侵犯李易峰隐私权的声音开始现身网络。


李易峰嫖娼事件再一次引爆社会关于媒体责任及伦理、公民(名人)隐私权保护等话题的吐槽和讨论在不足无怪。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权、民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特别是名人)的隐私权保护,向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进入资讯和数据化时代,这一话题更是具有了空前的热度,也激起了更大的社会分歧。
资讯越快捷,媒体越发达,公民的隐私权受威胁的可能性越大,后果也越严重,因而,制定或完善隐私保护立法的呼声就越高。但各国立法者均表现得十分谨慎,因为立法者们心里清楚,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公民的知情权需要通过确保媒体的报道权来实现。倘若隐私保护法制定不当,便可能成为恶法,阻碍媒体的报道权,进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动摇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或许差不多,但不同的人享受的隐私权保护可能是不一样的。
名人显然也享有隐私权,但在许多情况下,名人的隐私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即是说,名人的隐私权是不完整的、受限制的。原因在于,名人本来就属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之下的人物,他们的行为也更具新闻价值(从新闻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看,所谓新闻价值,主要指新闻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此外,因为社会对名人的强烈兴趣和高度关注,名人的行为常常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影响,所以,合法正当地曝光名人,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猎奇需要,更是一种媒体权利和责任,因为这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人们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与名人有关的合宜判断和选择。那种只把报道或曝光名人视为娱乐媒体本分的说法,实在是矮化了名人报道的社会功能。
名人的隐私权有限制吗?本世纪初英国一上诉法庭的一项判决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2001年初,一位英国足球明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星期日人民报》刊登他与两名女性的婚外情报道,该报道的内容是报纸花钱从这位足球明星的婚外女友那里买来的。该足球明星申请禁止令的理由是,出版婚外情报道将侵犯其隐私,并违反保密义务等。
初审法官Jack J.认为,短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婚内性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应该受到隐私保护,于是向原告颁布了临时禁止令。
《星期日人民报》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认为,虽然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婚外情免于公开的可能,但在本案中,婚外性关系中的另外两人不希望继续保密时,这种婚外性关系就不再免于公开。2002年3月上诉法庭正式推翻了原审法官的裁决,解除维持了近一年的临时禁止令。
审理该上诉案的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还详尽阐释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公众人物在某些适当的情况下也享有隐私,其私人生活亦不应受到干扰。不过,公众人物也要接受这个事实——他们会引起传媒更多的注意。一般,大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会要求他们在某些方面为公众做出表率。公众想知道知名人物的某些隐私,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合理的要求。如果媒体不刊登公众感兴趣的消息,这是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媒体利益的。伍尔夫勋爵提醒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不应充当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员或品味裁判员。

而另一起隐私诉讼案件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媒体合法曝光名人隐私的公共利益属性。该案主角为英国广播公司的节目主持人杰米·希克斯顿,他主持的流行音乐节目以青少年为对象。杰米·希克斯顿在2001年底醉酒后到色情场所召妓,有人闯进并拍了照片。杰米·希克斯顿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理由,要求高等法院颁布禁止令,阻止《世界新闻报》作有关报道。
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原告杰米·希克斯顿败诉。法官在最后判决中指出,原告进出色情场所时,路过的人都会见到;而且色情场所不属私人领域,更没有规定里面的事情要保密,加上原告与三个妓女曾多次交易,所以原告光顾色情场所的事实很难称得上是秘密。使用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去保护与性行为有关的秘密,一般适用于夫妻关系,而一夜情之类的情况只属有可能被掩盖的范畴,至于到色情场所逢场作戏就更难说了。法官更指出,此相关报道会涉及公众利益。因为一些青少年家长没有要求原告一定是道德楷模,但至少希望他在青少年当中不起坏作用,所以媒体有权将此事件公开,让公众做出判断。
从以上的两个判决可以看出,英国的司法实践支持如下观点:
1.任何人都有隐私权,但名人的隐私权是受限的、不完整的。
2.合法地曝光名人隐私,不仅符合大众的兴趣,也是符合社会和媒体利益的。


但是,媒体曝光名人,也存在边界和限制,虽然这个边界和限制还在不断形成中。超级名模黑珍珠坎贝尔对英国《每日镜报》的出版人每日镜报报业公司提起的一项诉讼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001年2月《每日镜报》刊登了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并在报道中详细报道了治疗的细节。坎贝尔将《每日镜报》诉至法院,控告《每日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同年3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坎贝尔胜诉,获赔3500英镑。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坎贝尔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坎贝尔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
《每日镜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10月,伦敦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决《每日镜报》有权利以民众知情的权利立场报道坎贝尔的毒品问题。
坎贝尔不服,继续上诉。2004年3月27日,英国上议院宣布:《每日镜报》的报道,侵犯了坎贝尔的个人隐私,判决该报向坎贝尔赔偿3500英镑。
在《每日镜报》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包括五个主要因素:
1、坎贝尔吸毒的事实;
2、坎贝尔为了戒毒接受治疗的事实;
3、坎贝尔是在戒毒互助所接受的治疗;
4、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
5、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
上议院最终以3:2的比例,判定坎贝尔获胜。对此案发表了冗长意见的霍普法官和其他法官一样,认为报纸披露前两项是正当的,因为此前坎贝尔曾经吸毒。但剩下的因素还是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报社没有必要曝光其他更深入的信息,特别是那些会危及到坎贝尔后续治疗的信息。
霍普法官认为,在戒毒互助所治疗和在一个诊所或者医院治疗是不同的。你必须从一个正在接受治疗的吸毒者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你得理解发现某人在某个地方跟踪着你之后所产生的不安全感。“我能理解一个吸毒者本来只是希望通过匿名和其他吸毒者聚会来讨论他们共有的问题,在其发现被跟踪后会觉得很有压力,感到备受冒犯。”
虽然律师和法官界认为上议院误判了这个案子,但是,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一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永远不会出现错误,因为它已成为法律。对此,我们只能解释为:在英国,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正在升级和加强,媒体曝光名人的限制会越来越多。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限于篇幅,不在此赘述。
就目前而言,主流媒体对于李易峰嫖娼事件的报道并无多大不妥。
其一,李易峰嫖娼是事实,且李易峰是公众人物,对青少年影响巨大,不能以其隐私权来对抗媒体报道和公开的权利,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符合公众兴趣和利益,也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二,在笔者所见的范围内,众主流媒体对嫖娼事件的报道,基本以通报的内容为限,没有猎奇,更没有刻意的低俗描写,遵从了媒体报道的必要性原则。
最后再补充两点:一是在嫖娼已被查实的情况下,李易峰本人及经纪人团队仍大张旗鼓地辟谣,如果不是因为他们过于自信认为摆平了警方,就是因为他们愚蠢,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他们过于自信高估了自己;二是在警方的通报中,完全可以直接点名李易峰。警方所以要遮遮掩掩,不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对此事件中,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权法保护不予公开的内容、哪些属于应该理直气壮公开的内容,心中没有十足的把握。
特别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全部引自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网《英国媒体如何处理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的冲突》一文,其中部分文字被直接转录过来。所以要引述这几个案例,因为它们实在是太经典了。本文还引述了《隐私与传媒》一书中关于坎贝尔一案的描述。在此一并致谢并郑重说明。


来源:传媒特训营(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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