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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为何引来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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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21:2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 方新  记者站  2018-10-30
文丨方新 来源 记者站
法网、英超、奥斯卡颁奖礼、MTV音乐录影带大奖,这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庞大观众群和强大影响力的境外直播节目,或将与大陆众说“再见”了。
9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针对该局起草《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发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机构和制度等方面做出了众多创新。
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该《意见稿》中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数量、比例,节目审核权限与审批时限问题等条款,自公布伊始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引发了有关方面的反弹。
争议焦点:
播前审批、播出比例限制、不均等对待、单一化管理
法网、英超的直播,国内购买了版权的视频网站在播出前,需要经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前审批,而且这个审批时长有可能达到90天;
世界瞩目的奥斯卡颁奖典礼,国内有关单位在引进时,不能超过可供播出的该类别节目总量的30%,否则便涉嫌违规;
另外,对于有些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对电视台直播节目进行同步转播,而不能直接直播……
这些单一化的管理手段、不符合直播节目特性的播前审批制度等不符合国内视听节目发展现状的条款,均出现在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中。
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存在于播前审批范围扩大、审批时限不符合直播节目特性、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与传统的电视台实行双重标、对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实行不超过30%的播出比例限制、对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实行单一化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根据《意见稿》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时,需由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进行播前审批,且审批的范围从此前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延伸到线上几乎所有的网络视听节目。
在审批时限上,从有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有需要时,还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批时限最长可达90天。
另外,在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时,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而且,该《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同步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引进的节目,而无法直接直播。
在引进的境外综艺、体育等节目的管理上,与引进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在播前审批制度、审批时限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标准,而没有体现出境外综艺、体育等直播节目本身的特性,单一化的管理,同样不符合这类节目的发展特性。
带来后果:
1.事前审批,割裂优秀文化产品的传播
目前,一些境外的影视剧作品、纪录片、综艺和体育节目等,之所以在很长世间内都保持着长盛不衰的活力,取得了品牌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多重丰收,成为体现本国风土人情、传播本国文化特色的重要载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节目在内容和技术等方面对市场有着非常清晰的认知,始终走在发展的前沿,坚持创新发展,不断精益求精。
国内的观众,也在观赏境外视听节目的过程中,逐渐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接收来自于境外的先进理念,开阔视野,了解最前沿的技术和最新的文化。
但播前审批制度,则切断了国内观众接收境外文化产品的快速通道。根据该《意见稿》,对引进和传播的所有境外视听节目进行播前审批,且审批时限达达90天,这严重影响了这些优秀境外节目在国内的传播,导致国内的观众无法第一时间接收到世界上最新的文化产品。
当然,播前审批对于杜绝不良文化思想的传播,减少文化糟粕带来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的形势下,播前审批已经无法满足网络视听节目的特性,难以满足视听产业在节目创新、传播创新等方面的要求。
2.播出比例限制,阻碍国内视听产业百花齐放
实行播出比例限制的策略,在国内的很多行业和领域内都有着长足的历史。但那是基于当时国内的相应产业发展比较落后,为保护国内企业,保护相应领域安全而做出的临时策略,这种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控制,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保护国内企业,保护市场安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对境外视听节目实行播出比例限制,也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它已经无法起到保护的目的,反而破坏了国内正常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壮大自己,对于国内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另外,实行播出比例限制,对于繁荣国内的视听产业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配置,促进优秀境外节目在国内的传播,帮助国内视听企业通过充分参与竞争来壮大自己,促进国内视听产业的百花齐放。
3.不均等对待,无法激发国内视听市场活力
该《意见稿》规定,对于以直播形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直播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这种规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导致境外的很多优秀直播节目无法在国内播出。
首先,很多境外的优秀直播节目,其版权费用等成本高昂,国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并不一定拥有知识产权方的版权许可或授权许可,这会导致很多此类直播节目在国内无法播出。
另外,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境外视听节目,早已不是单纯的播出,更多的是采取以更符合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方式进行传播,在技术和运营等方面,传统的广播电视机构显然无法与一线的互联网企业相匹配。
再者,这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国内的诸多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由于在技术和对用户及市场的理解上更为开放,在助力国内视听产业发展上,拥有自己独特的地位,这种作用反而会激发市场活力,促使从业者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公平竞争。
一些建议:
1.播前备案,事后抽查,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实行播前备案,既可以让国内的观众第一时间体验到优秀境外视听节目的魅力,还可以让国内的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能够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的调整播出策略,更好地服务受众,同时减少视听节目主管机构的人工、时间和审核成本。
可以建立一套科学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已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可以进行事后抽查,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利于国内文化发展,传播有害信息的境外节目,对引进机构和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严重者拉入黑名单,直至禁入。
2.类型化管理,公平对待,维持充分竞争
由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境外视听节目本身就有着复杂化、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目前采取的是严格禁入的政策。
但是,对于发展比较成熟的综艺和体育赛事节目,其本身的安全风险比较低,直播过程中风险可控,对于此类满足人民群众娱乐生活的节目,应考虑充分放开,且取消网络视听服务单位只能转播由广播电视机构播出节目的限制。
如此,即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其他网络视听服务单位的自主性,让各市场主体充分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国内文化市场。同时,也把对境外视听节目的自主选择权,交给观众,通过观众的自主选择,优胜劣汰,最终营造出健康、有序且强大的国内视听产业。
总结
作为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国家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这部规范我国境外视听节的引进及传播的规章制度,待其正式实施后,将对国内引进和传播境外视听节目产生长远且深刻的影响。
基于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前,就应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既要与时俱进,也有符合我们目前的发展现状,一切都要朝着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有利于繁荣国内视听节目发展的目标前进。
编辑:陈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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