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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璐被抓 律师们是这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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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20:35: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由财经女记者部落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财经女记者部落并标注微信ID:cjnjzbl】

财女说:[size=1em]新华网30日刊发新闻称,备受关注的中信证券、《财经》杂志社、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一事又有最新进展。《财经》杂志[size=1em]社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因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受贿等犯罪,于8[size=1em]月30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王晓璐事件”不仅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就连法律界人士也跳出来有话要说。对于奋斗在第一线的财经记者而言,这个案件有哪些要吸取的教训[size=1em]呢?

进展:王晓璐刊发未经审核消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讯刊文称,《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因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受贿等犯罪,于8月30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介绍,《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事实。王晓璐向社会公众和广大股民表达了深刻的悔意和歉意。

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发布记者王晓璐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受该报道影响,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当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报道不实,并强调有关媒体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报道不与监管部门核实是不负责任的。

王晓璐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根据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了上述报道。自己作为经过培训、从业多年的专业财经记者,对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没有进行核实,并且明知该信息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不实报道,造成了市场混乱和恐慌,严重影响了市场信心,给国家和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此,王晓璐表示深刻的悔意和歉意,希望公安机关给自己一个机会,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有关情况,并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财经》杂志回应:维护记者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
8月26日,《财经》杂志对记者王晓璐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一事进行了回应。


律师,你怎么看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
著名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接受小灵儿采访时表示,“王晓璐事件”给财经记者界敲了一次警钟,值得引起高度重视。但有关部门对王晓璐如此处理“至少目前来说欠妥”。

富敏荣认为,现在必须要弄清王晓璐是否与券商有勾结谋取利益。“如果是合谋一起做的这个局,那王晓璐受到这样的处理无可厚非,但目前而言并没有证据说明这是王晓璐是券商的共犯。”而针对王晓璐关于《证金公司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的报道,富敏荣认为从新闻业务专业角度来说值得探讨,“从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上看,先要弄清楚王晓璐是否明知这是假消息传播,还是因为对于消息源审核不严谨造成的工作失误。王晓璐听到的是所谓内部消息显然是业内人士的消息,不可能是路边大妈的消息,这点毋庸质疑。而他在得到这个消息后没有去证监会进行核实,这就是操作的专业问题,你可以批评他专业性不强,但直接定罪是不妥的。”

至于王晓璐所撰写的报道引起了股市的异常波动是否构成犯罪?富敏荣认为,记者的使命就是将所知晓的消息通过媒体让更多的人知道。平日里记者新闻采写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一般媒体采取的是更正或致歉,但不会构成犯罪。“现在拘留王晓璐的理由是他‘编造并传播’,意思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但这次王晓璐只是采写时没有与有关部门核实,从以往经验来看只是犯了记者们都可能犯的错误。而证监会也做了平日里记者采写的其他机构公司都会做的开发布会予以澄清,事实证明证监会的澄清是非常有效的。但你不能因为这个消息太劲爆引起股市动荡了,就说王晓璐犯的错误是犯罪。”富敏荣认为直接给王晓璐定罪欠妥,并且表示愿意出面为王晓璐进行辩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


看到新华网消息中,王晓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已有消息判断,其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被刑拘,尚未被逮捕。对于此事件,我有下述看法:

1、从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上看,要考虑王晓璐是否明知这是假消息而进行传播,还是因为采访报道环节中对消息源真实性的审核不严谨造成的工作失误,这是认定是否构罪的重要信息。

2、从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看,“编造并传播”行为该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按照此前案例可见,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3、新华网报道中前文提到王晓璐“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这在下文王晓璐的自述中并未辅证,且王晓璐的自述恰恰证明其行为只是出于记者对于新闻报道天职,这种职业追求不可称之为“伙同”证监会涉嫌伪造虚假信息的供职人员。我们需要界定其作为私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

4、关于上述罪名的认定中,还需考虑到王晓璐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多次”编造编造传播等。这个都需要等待案情的进一步披露。

来源:微信财经女记者部落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A0NzY5NA==&mid=209340087&idx=1&sn=8e1116bdab792cca67c519b72a5e97b7&scene=1&srcid=YclVnr8vSgdLPzwAkDrd&key=dffc561732c22651f43a7f2bfde22fb3a8a5e43d530389097026861c0f32237e9832f0a96d132e1e4ce157c5079f9c51&ascene=1&uin=Mjk2NDAyMjQyMw%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PvISL%2Bzn5qzm%2F8GBnuMXw7klHsYP2q2KErQMVL9qbtwpVmAKJdcVm5kBcidgYq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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