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作为罗伯斯庇尔口中的“法国大革命的先驱”,他的这部著作令他对此当之无愧。 作者深谙人性中与生俱来的偏私和愚蠢的一面,因此在思考如何缔造国家、如何制定法律、如何确定社会制度时,将这些劣根性可能导致的状况和后果纳入考虑范围,并不以单纯的“性善”或是“性恶”论调来将人看作天使或是魔鬼。他将理性作为重要的基础,不是仅仅考虑这些成果是否适用于当下,更将可能出现的状况都列入思考的范围。 书中的几段论述让我产生一些思考、一些共鸣和一些疑惑,记录在此,供自己思考更多。 关于死刑的问题,多年来讨论不曾终止。卢梭的观点是,在一个人成为犯人之前,他以缔约者之一的身份参与了社会规则的制定,而当他破坏了法律,危害了社会时,其国家成员的身份便已经被自动剥离。这时,他的身份变成国家的敌人,而不是公民,所以被处以死刑的已经不是国家的一份子,不是主权者之一,而是对立者。 但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呢?就算是国家的敌人,那么我们就有权利决定他的生死了吗?尽管卢梭在后文还说到:“我们没有权利擅用死刑……只有在保存他就不可能不给人们带来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处死他。”但什么样的情况是这样的情况呢?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如果他因为犯罪而成为国家的敌人,我们将他处以死刑,是否也是在侵犯他的权利呢? 另外,卢梭在“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章中批评到,“政论家们由于他们不能在理论上分割主权,就在主权的行使方面分割主权。他们把它分成强力和意志,分成立法权和行政权,分成税收权、司法权、战争权、内政和外交权。”而在后文中,他又表示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应掌握在同一个集团或人的手中,这是否自相矛盾呢?此外,由这段话我想到美国后来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至今人们仍然对这一制度赞赏有加。那么卢梭所说的“分割主权”和“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说“分割主权”不好呢? 作者在文中注重区分主权行为和行政行为。主权行为是主权者在公意的指导下做出的行为,是公正的,可以形成法律,而行政行为由少数人发出,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是一种行政部门的行为,顶多只能算是一个命令。而看现在我们身处的社会中,大概多得是行政命令,而主权行为是少之又少的吧。而在更多的时候,一个个单独的主权者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授权的政府是在行使行政行为还是主权行为,在根本没有选择项的情况下,何谈选择?正如作者所说,“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看到这句话我深感羞愧,因为这样的错误我犯了十几年。我可以立刻纠正自己的认识,但政府本身若是继续故意或是误以为自己即是主权者,必是社会的可悲之处,公民将继续可怜地把自己的权利无偿的让渡给公意的执行人,使“公意”成为“众意”,又或许,在少数人组成政府时,就连“众意”也算不上了。 在论述民主制时,他指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是像民主制政府或人民的政府这样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了。……在这种体制下,公民们尤其应当以勇气和力量来武装自己,在他们一生中天天都要在心里牢牢记住一位德高望重的侯爵在波兰会议所说的这句话:‘我甘冒危险也要自由,绝不愿为了安宁而受奴役。’”看到“民主制”我还没想到什么,但看到“人民的政府”,我猛然想到自己身处的国家,它的政府不就宣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吗?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以勇气和力量武装自己,甘冒危险也要自由,绝不为安宁而受奴役呢?然而,看看在北京车辆禁止开窗、禁止买菜刀等规定,似乎我们的自由的空气甚为稀薄,大概是雾霾天气和黄沙来袭的原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