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③
1975),第49 页和59 页注21。原文的83 亿被认为是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
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35 页)。
③ 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34 页。
①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 卷,第110 页以下。
② 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169、181 页。
③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21 页以下。
①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 卷,第118 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
令校注》,第43 页。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
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
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
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
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
究》,第101 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①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1 卷,第13 页。
① 《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 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 页
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于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
第218 页以下、207 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
②
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 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2637 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 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2052 页;《汉书》卷四○,第2039 页。
①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3(1960),第97—174 页西嵨定生:《中国古
① 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 页。
②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104 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
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48、53 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
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
③ 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477—489 页。
④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382—392 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56—37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