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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开卷有益——重新认识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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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1:5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载自《剑桥中国秦汉史》
导言

本卷论述的是分别称之为秦、前汉、新和后汉诸王朝的最早几个统一的
中华帝国。(西汉和东汉之称有时代替了前汉和后汉。)两个重大事件的明
显的日期标志着这段时期的起讫:公元前221 年秦帝国的建立和公元220 年
最后一个汉帝的逊位。但是这两个年份不应视作本卷所论述的时期的严格界
线。公元前221 年的几件大事是前几个世纪事态发展的最后结果,所以本书
第1 章必然要向读者交代战国时期的事件、人物和事态发展。与此相似的是,
虽然汉献帝的逊位可以视为汉朝的正式结束,但帝国瓦解过程的出现早已在
这个日期之前;甚至可以认为,公元184 年黄巾叛乱的爆发实际上标志着汉
帝权威的结束。在考虑毫无权力的皇帝仍坐着汉朝皇位的这几十年的政治发
展时,就必须进一步看到随之而来的时期,那时汉帝国最后崩溃,它的领土
被同时存在的魏、蜀、吴三国所瓜分。

与此相似的是,在考虑思想史时,把本卷绝对限定在秦汉两朝的时期内
是既不实际、也不可取的。必须交代在秦国时期发展起来的哲学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它们,帝国就不可能建立。已故的戴密微教授多年前所写的一章(那
是在原来以不同的方针规划的一卷中的论文)把关于佛、道两教哲学和宗教
的论述一直延续到隋朝(建于公元581 年)。这一章是作为一个整体撰写的;
本来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按时间顺序,分别载于本卷和第2 卷,但我们宁
愿保存原来的形式,因为它讨论的主题最好是一气呵成地去读完它。

只要对现存的秦汉史史料进行考察,就立刻可以看出预计的叙事范围是
根本不完整的,涉及许多重要主题和问题的证明材料在所讨论的四个多世纪
中分布得并不均衡。因此,我们掌握的有关前汉经济发展的材料多于后汉的
材料,而阐述公元1、2 世纪大家族成长和社会结构变化的材料,则比以前时
期的材料又显得更加清楚。辨认前汉时期政治变化的类型可能比辨认后汉时
期的类型更加清楚;在后妃及其家族对行政的影响方面,已知后汉的材料多
于前汉,而对关键的政治人物的影响,我们对前汉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又
比对后汉看得更加清晰。在思想史方面,我们掌握公元前200 年至前100 年
的情况,远不如后三个世纪的情况。

在长达约2000 年的时期中,中国的学者、历史学家和官员一直在研究秦
汉帝国,这两个王朝又是属于首先吸引研究中华帝国过去的日本和西方学者
注意力的朝代。根据近年来批判性的学术研究,本卷的目的是要提供原始史
料中所有资料的概要。但是迄今进行的研究对秦汉史各个方面的注意有点不
平均。例如,对前汉时期的研究多于后汉时期。仍有若干重要的题目不可能
有把握地写成。例如,本卷没有试图分析气候变化及其明确的长期后果。类
似的情况是,尽管对中国科学技术的研究近期有明显的进展,试图对秦汉时
期的这类发展作出概括说明看来仍为时尚早。总结这个时期文学成就的时机
也还不成熟。

文字史料及它们的问题

本卷的几位撰稿人讨论了他们所依据的史料的价值和缺陷,并且说明了
某些材料的重要意义和问题。关于对中国历史编纂学及其偏见的总的评价,



关于对秦汉史研究现有史料的探讨,请读者参阅一批现存的著作。①总的说,
研究这个时期的历史学家必然几乎只能依靠中国正史特有形式的史料,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求助于其他的文字材料,以确定这些正史的编纂者所依
赖的文献,检验它们的叙事是否准确,考查它们的可靠性的问题,或者权衡
它们的意见和判断。

然而,我们所说的三部正史——《史记》和前、后《汉书》——的篇幅
和性质可能稍许减轻这些困难。这三部著作都不是出之于一个作者或编纂者
之手;不同部分的卷是为了不同的目的而起草的;这些著作的不同部分之间
的内在的一致性在估计它们的准确性或正确性时能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
批判性地处理材料要求持谨慎的态度。

三部著作的叙事范围决不是一致的。《史记》意在写成一部直至作者时
代以前的人文通史,因此在进行论述秦汉两朝之前涉及了帝国以前许多世纪
的内容;它不包括西汉的全部记载,叙事至公元前100 年以后不久。这三部
正史都没有把新莽王朝当作一段应该同样享受一个虽然短命、却被视为合法
的王朝尊重的完整时期。《后汉书》中还没有相当于其他两部正史记述西汉
世系表部分的那几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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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4:16 | 只看该作者
货币经济力量更进一步的证据是劳役义务可以部分地转换成货币税。⑦
到后汉时期,以现金折成一个月劳役义务的做法看来己成通例;也许县令和

② 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
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
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 页。也可参见多田娟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
潮》,92〔1965〕,第36—49 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
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 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焯云:《汉代农业》,
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上文第10 章《税制》。
① “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398 页。
③ 《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 页。

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 页。

⑤ 《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 页。
⑥ 《后汉书》卷七,第319 页。
⑦ 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烺云:《汉代农业》,第77—79 页和注。

郡守支持这种代偿办法,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雇佣劳工,而不是使用征
调的农民来完成公共工程。劳役有时是从钱的角度来考虑。例如,130 年一
块石刻铭文赞扬了废除每年必须由劳役进行修路的做法;这样估计一年可节
省30 万钱。①有时也许农民不能亲自履行劳役,如果他需要亲自履行的话。
至少这似乎意味着在天灾期间经常豁免代役税的意思。②

后汉时期地区间贸易继续繁荣的证据大量地是间接证据。当时竭力维护

桥梁、道路和旅行设施。③后汉保留下来了19 件为纪念修筑道路桥梁而立的

石刻。例如,公元63 年汉中郡(陕西省西南)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维修了褒

斜道,这条路翻越秦岭山脉,经过极其困难的地带,把汉中和京师联系起来。

总共完成了623 座栈桥、5 座大型桥梁、258 里(107 公里)道路、64 座建筑

物,如休息处、驿站和驿马场之类。④其他铭文记录了公元57 年和174 年之

间修建的桥梁和道路工程。

维修道路的原因当然很多。只有当政府拥有在必要时迅速派遣官员、军

队或信使的手段时,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才能得到维持。这样的运输体系一

旦建立起来,便对商业起促进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桥梁工程既为官员使

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铭文在解释为什么在四川修筑桥梁和石铺

道路以代替栈道时,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过河。因为栈道非

常狭窄,长三千英尺,车辆不能互相通过。因警报系统失灵,而发生碰撞,

一年之中翻车达数千起之多。①南方常用舟船运输,南方后汉墓葬里发现了不

少舟船模型。可是交通几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 世纪中叶一个官

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

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500 余里

(200 公里)。②

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山地修筑
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未曾
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
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③

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
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
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
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据说梁冀(公
元141—149 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

① 《隶续》卷十五,第4—6 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
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
第325—353 页。

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 页(公元97 和102 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 页(公元


132 和139 年)。
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 年),第69—91

页。

④ 《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 页。
① 《隶释》卷四,第11—13 页。
② 《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 页。

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值7000 万钱。



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

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9—23 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

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

业。明帝在位(公元57—75 年)期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

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或者无人理睬了。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

“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

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51

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 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

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①

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当181 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

匹时,据报导,“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②崔寔(死于170 年)是著

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

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

种活动非法。③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

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它列举了买卖各

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例如,必需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

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④这样经营农

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

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份。

农业的技术进步

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
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①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
用两头牛拉犁的话。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在选择
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
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

④ 《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 页。

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 页。许焯
云:《汉代农业》,第50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十五,第573 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 页。
② 《后汉书》卷八,第345 页。
③ 《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 页。
④ 《四民月令》,第46、54、64 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
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 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
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 67(1984),第34—47 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
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5—218 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
书》,汉堡大学,1963 年。
①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 页以下;许
焯云:《汉代农业》,第81—128 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
各处;本书第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 世纪末当赵过
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②公元76
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
的重要因素。③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
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导。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50 年代,与前汉
的60 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100 多处。④到1978 年,包
括现代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50 余处地
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
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
构逐渐得到改进。到2 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①
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
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
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②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
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③
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④《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
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
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
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⑤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
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
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
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
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
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
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①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 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 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 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 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

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 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

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 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

报》,载《文物》,1978.2,第28—43 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

载《文物》,1978.2,第44—47 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 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 页。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 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 页;朱成章:
《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 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 页,图版8、10。
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 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116 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 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
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
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
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 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
公元140 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
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②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
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
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 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
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
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③。即
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
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
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
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
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
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
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
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①按照保护人
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
农业税。公元30 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 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
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
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
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
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
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
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
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
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
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
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
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 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
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 页。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 册(东
京,1970),第426—437 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 页。

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
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
10 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
其数量大于田赋。①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
法。例如,公元84 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
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
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
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 次救济,
通常是2 至5 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
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
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 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
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 年的南阳地震。③但是,从公元76 年牛瘟的
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 年间,政府在
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
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 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
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 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 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
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
92 至93 年和96 至97 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 年和100 年的水灾,从公元
100 至103 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
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 亩(2.25 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 蒲式耳),有义
务交纳2 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 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 岁,一个孩子10 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
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 岁孩子纳人头税23 铜钱,15 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 铜钱,
人头税总数383 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 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
为2000 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 铜钱,便是883 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
2000 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 铜钱)。那末,一个20 亩地(583 钱或883 钱)的家庭
和一个田地多10 倍(2383 或2683 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
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
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67—80 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145 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74 页。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 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
文》〔上海,1911〕,第211—212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74—75、182—83、185—91 页。

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
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
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
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
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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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3:4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
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
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
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
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
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

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 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
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①结果,在公元前119 年,盐铁开始由
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
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
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

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120 年,当时齐国

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

② 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668 页,时间是公元197 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
书》卷二六,第790 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
185—212 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287 页以下、第363 页以下。

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于《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

麻省,1974),第99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59、116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51、274 页),《汉书》卷六一,第2704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36 页);《史记》卷一二

三,第3178 页。


管征收盐铁税。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
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②

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

区设立的48 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

由所在的郡县控制。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

有官奴隶。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

农具。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

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而且

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①

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34 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
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绝对禁止贩卖私盐。

桑弘羊②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当公元前115 年,孔仅
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作他的助手。于是桑弘羊提出一
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
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谋利的
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烦杂。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
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
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③

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

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
公元前110 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
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
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
售。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在公元前98
年,政府对酿酒卖酒业专营。

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书记
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500 万匹绢。


公元前87 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
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给桑
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
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霍光在公元前81 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


《盐铁论》卷六(第三六篇),第252—253 页。
关于桑弘羊,见上面526 页以下;克罗尔:《桑弘羊的经济观点研究》,载《古代中国》,4(1978—1979),



第11—18 页。

③ 均输制度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4—65 页;克罗尔:《桑弘羊》,第12 页、17 页注
17。主要资料是《汉书》卷二四下,第117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4 页以下),《盐
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 页以下)。

关于稳定物价,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6—318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5 页。酒的专卖,见《汉书》卷六,第204 页(德效骞:《汉书译

注》第2 卷,第107 页)。


弘羊的政策。

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一书,可能是在盐铁会议后大约20 年时候编集
的,而且可能带有当时占优势的政治的色彩,它偏袒反对专卖和有关财政政
策的一方面。文字大部分可看作夸张性的,没有办法准确地确定实际生活中
主要反对者的真正贡献。这些学者们激情地主张停止执行专卖政策,责备政
府与民争利,实际上在保护富商势族的利益。他们还肯定地说,人民不得不
买质劣价高的官盐和到很远的地方买不适用的铁器,并在均输、平准制下不
得不纺织丝麻,但对他们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抨击看来是真
实的,但要废止这些新的财政政策,国家失利太大,于是仅废止了很难推行
的酒专卖政策。讽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先以谋反罪处死桑弘羊之后,
他继续执行专卖政策;理由很简单,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废止这些政策后的损
失。

后来,在公元前57 至前54 年之间,政府以设立常平仓的方法尽力控制
粮价;常平仓大多数设在边地。这是按照耿寿昌的提议,目的是在粮价贱时
购买,粮价贵时以低价卖出。据说这可以稳定粮价,使民众受惠,当然,政
府也可从中得利。②

公元前44 年,常平仓和盐铁官都废止了,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争利;来自

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无疑加速了这个行动。毫不足怪,没有专卖政策所得

的岁入证明是行不通的,于是三年后的公元41 年这些机构又都恢复了。①

公元10 年,王莽建立了六筦制,实际上是继续执行并扩大了武帝的财政

政策。六筦是盐、铁、酒、山泽的自然产物(如鱼)、采铜和铸钱的专营,

加上控制物价的五均和放款的赊贷。六筦之中最后一项设五均官,设在首都

长安,以及洛阳、临淄、邯郸、宛、成都等城市,制定谷物、麻、丝的市场

标准价格,并在物价过高时出卖存货,物价过低时收买滞销货,以保持价格

的稳定。此外,政府还对为办理丧葬或庆典的民众给以无息贷款,对以营业

为目的的人给以10%利息的贷款。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抑制商人和高利贷者而

保护民众。虽然在设想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在执行时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

民众对这些措施和王莽的其他经济改革的不满,加速了他的垮台。②

依靠势族和富商支持的后汉政府,自然废止了王莽主张的国家统治经济
的政策,前汉时期的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或是被废止,或是由中央政府转入
地方当局管理。盐铁专卖政策在章帝(公元76—88 年)、和帝(公元89—
105 年)时期恢复了一个短时期,但其规模决不像前汉时的那样大。③可以看
出,武帝时期以来实行的这些财政政策,反映了政府与豪商和制造商之间关
系的变化,以及政府和势族日益加剧的对抗。

开始于汉代的专营经济政策,对后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铁
再也没有成为国家专营。由于铁矿分布广泛而且容易开发冶铸,因而私营冶


《汉书》卷九,第285、29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14、324 页);《汉书》卷二四上,


第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9 页)。
《汉书》卷二四下,第11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42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

注》第3 卷,第526 页以下)。公元84—86 年之间,关于政府应否参与谋利的原则的讨论,见《后汉书》

卷四三,第1460—1461 页。


后汉的专卖历史,见《后汉书》卷四三,第1460 页;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
第180 页。


铁发展了冶铁业。另一方面,盐成了后来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晚唐以来每
一个重要王朝都对盐的征税或垄断生产设立了复杂的制度。因为盐是一种生
活必需品,是可依赖的稳定财源。后来,当茶成为普及饮料的时候,它也常
成为政府的专营目标,如在宋代和明代。即使是极难实行的商业控制,宋代
的王安石也在均输这同一名称之下再度实施。因此后来各王朝政策的这类基
本特点,可以说是汉代财政革新的遗产。


第11 章后汉的经济和社会史

社会和经济的历史很少有明显转折点的标志。在汉代四个世纪中,每个
世纪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上都呈现巨大发展。公元1 世纪的社会非常近似公元
前1 世纪的社会,现成模式大都延续下来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从两个
时期的角度,而不是分成三个或四个时期来考察汉朝的社会和经济史。由于
前汉和后汉之间许多事物有其连续性,故对于后汉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无须乎
进行全面的描述。饮食、房屋、服装、运输工具、家族组织、村庄和企业这
类事物在汉代只有非常缓慢的变化,常常变化得太慢,以致在保留迄今的各
种史料中看不出变化。此外,农业技术和财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在前几章已经
叙述过了。这一章将着重于叙述和分析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诸如农
业生产的改革、新的地方组织形式的出现和上层阶级成分的继续变化。


经济史

人们在阅读正史时,可能想到前汉和后汉之间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巨大
变化。后汉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农民。但这种迹象并
不能证明经济萧条或商业衰落。《后汉书》和《三国志》中之所以缺少大企
业主传记和论述财政事务的“志”,大概可以归之于史家对于所叙述问题的
选择,也许反映政府在管理经济和在财政问题上进行试验的兴趣减退了。此
外,除了普遍萧条的因素外,农民还被各种经济力量逐出家园。如果把考古
学和文献的证据一起进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汉继续表现经济稳定,甚至整个
生产呈现出缓慢发展,直到公元184 年以后战乱使国家许多地方的生活遭到
严重破坏为止。可是正在这时经济机能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起
了严重社会混乱。①

商业和工业

在后汉时期,商业和工业不像在公元前1 世纪和王莽统治时期那样受到
政治干扰。②政府对于通货的管理,证明那时候没有任何频繁的倒退现象。公
元40 年恢复冶铸五铢钱,在流通领域不断补充钱币的供应,直到汉朝几乎崩
溃为止。此外,公元88 年暂时放弃了政府对盐铁的垄断,部分岁入向私营制
造商征税来弥补。甚至军队用的剑和盾也向私营企业家购买。③

人们感觉到,那时没有遏制商业的情况,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风气和
普遍地消费奢侈品。虽然有些社会评论家提到了这一论点,但是以王符(约
公元90—约165 年)的批评最为有力。他发现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经营
贸易和商业特别是奢侈品的地方:①


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
文著作是许焯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 年至220 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
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
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
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 至33 页:2:10(1935),第7 至32 页;3:1(1936),
第9 至31 页;3:2(1936),第2 至25 页;3:3(1936),第8 至38 页;3:8(1936),第37 至52 页;
3:9(1936),第9 至33 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
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
1980 年再版)。


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
至21 页;以上第10 章《城市和商人》。

③ 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 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
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 页。

《潜夫论》,3(《浮侈》),第120 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 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
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
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 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
六,第2520—2521 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29 篇〕,第
201 页以下)。


今察洛阳,浮末者什干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
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农业)末(手工业
和商业)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

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凋欺,以相诈绐,..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
不传犁锄。..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今多(妇女)不
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熒惑百姓。..或裁好缯,作为疏
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缯綵,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
之。或纺綵丝而縻,断截以绕臂。..此等之俦,既不助长农工女,无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
消费白日。..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
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
错镂,麞麂履舄,文组綵緤,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②今在仆妾。富贵嫁娶,车軿各
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竟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关于殡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各取方土所出,膠漆所致,钉细要,削除铲靡,不见
际会,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后京师贵戚,必欲江南〔东南〕檽梓豫章梗柟,边
远下土,亦竞相倣傚。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经历山岑,立千步之高,
百丈之谿,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斫连月然后讫,会众然后能动担,牛
列然后能致水,油溃入海,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雒。工匠雕治,积累日月,计一棺之
成,功将千万。夫既其终用,重且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輓。东至乐浪〔在朝鲜〕,
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

在这段短论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经济,而是批评当时的风气。在他

奋笔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时可能言过其实,但他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繁荣情况

的印象实际上不是没有根据的。在整个后汉时期,技术进步不断涌现,包括

造纸过程的完善、风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发展。①从考古发掘物来看,像漆器、

青铜器和锦缎这类奢侈品似乎比前汉时期更为普遍(虽然质量不高)。②在王

符强调的殡葬奢侈之风这个问题上,他说得完全正确;整个汉代的倾向是殡

葬一直越来越浪费和奢侈。1953 年在洛阳发掘的225 座墓葬中非常明显地表

现了这种情况。③甚至把后汉最奢侈的属于特别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

这些看来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上都在不断扩大。

王符说,从现代朝鲜的乐浪到甘肃敦煌都仿效这些地宫样式,他也没有
夸大其词。这两个地方很好地保存下来的墓葬,提供了在远离京城地方采用
奢侈品随葬(至少是官员和富人)的特别充分的证据。在从长安到敦煌稍微
过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从一处庞大的墓地发掘了70 余座墓葬。①公元2 世
纪中叶的第49 号墓葬有长而狭窄的墓室,估计长4 米,宽2 米。其中发现
14 件陶器;各种木器,包括一匹马、一头猪、一头牛、一只鸡、一个鸡笼和

② 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 卷,第211—217 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

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51—58 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

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

第78—85 页。

② 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①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9—23 页。

一头独角兽的模型;70 枚铜币;一件青铜制的弓弩机械装置;一枝毛笔;一
个装在漆盒内的砚池;一个漆制盘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装饰品;一
双麻鞋;一个草包;一面残破的题铭旗帜;一个竹发夹;两个草背包;一个
石制油灯。

后汉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发现这种怨言)是物质财富的分配不
均。富人拥有的东西比他们能够使用的还多,其他的人则一无所有。除原始
阶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重要问题在
于财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数人手中,以致商业几乎只与奢侈品打交道,而广
大居民则比前汉时期更少地从事商品经济,从而导致经济活动普遍衰落。②
现有论据基本上不能证实这种意见。把钱币作为交换中介和作为储藏物质财
富的手段来使用的情况未见减少,通过商业得到的物品,如铁犁和铜镜的使
用在扩大。

关于货币,铜钱在后汉完全赢得了支配一切地位。到那时,铜钱用作衡
量财富的正常尺度,应用于大规模交易中。例如,当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 年)被任命为蜀郡太守时,他发现他的下级官吏都很富有。①他不是用
他们占有土地的规模或他们雇工的数目,而是抽象地用铜钱来描述他们的财
富:“家赀多至千万”。②几十万铜钱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储藏大量钱
币。当杨秉(公元92—165 年)经济困难时,他以前的一个下属给了他100
万铜钱的巨款。③

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可以从交易的多样性上看出来,交易在理论上
可以通过交换土地、货物或奴仆来进行,不过这种交换是用钱币来进行的。
经常提到货币工资。④赠送钱币是常有的事;明帝(57—75 年在位)的姻亲
马家因为在冬节给每个绅士赏赐5000 铜钱来争取拥护者而受到批评。⑤整个
后汉诸帝在给予皇亲和官吏的较大规模的赏赐中,不是赏赐土地,而是赏赐
钱币和丝绸。在饥荒和天灾时,向受灾家庭发给钱币以支付丧葬费用。例如
在公元167 年,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啸灾难的人们,给每个
7 岁以上死者提供2000 铜钱。⑥这样,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穷人,而是依靠
钱币的效率,深信甚至乡下农民也知道钱作什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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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3:12 | 只看该作者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列的公元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①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146—168 年)和灵帝(公元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 英亩)加征10 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15 公元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 页以下。

时期年户口
前汉
后汉
2
57
12366470
4279634
57671400
21007820
75
88
105
125
5860573
7456784
9237112
9647838
34125021
43356367
53256229
48690789
136 — 141
140
144
145
10780000
9455609
9946919
9937680
53869588
48000000
49730550
49524183
146 9348227 47566772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15 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
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
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
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
的实际数字。①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
元前205 年,即为产量的1/15。②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 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 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
全免税,以后的11 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 年被
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 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
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①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
地税开始按1/10 征收,但在公元30 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

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

税”)。③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

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39 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

所提供的表16 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① 上表的公元2 年和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
卷二三,第3533 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 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
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 年和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 页的材
料进行了更正。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5 页;见注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 页。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196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 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⑤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 岁到56

表16 公元2—146 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时期



可耕地*

前汉

2


8270536


后汉

105


7320170


125


6942892


144


6896271


145


6957676


146


6930123


*以“顷”算,一顷=接近11.39 英亩。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
为每人一算(120 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 年,为了增
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 岁到30 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 钱),但后
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 钱。公元前140 年,对有80 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
免二算(240 钱)。公元前52 年,一算减到90 钱,公元前31 年,进而减到
80 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 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
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
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 钱),为普通人的一倍。①口赋也
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 岁到14 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 钱。如上
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 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
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 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
对象的年龄只是7 岁到14 岁的未成年人。①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
15 岁到56 岁),税率是每人3 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
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

二三,第2534 页的详细附注。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 页)。


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33— 前7 年)以前,1 算并不固定为120 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
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51—68 页。
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9 章关
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302 页以下)认为,对7 到14 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23
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史记》卷一○六,第2823 页,《汉书》卷七,第229 和230 页的如淳(盛年期221—265 年)的注(德
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70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10000 钱
一算(120 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2000 钱付一算,后者是每4000 钱
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

(11.5 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
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
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
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
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
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
有从15 到56 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
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23 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
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56 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
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
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
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
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 厅黄金(0.5 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
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 年停止国
家专营时是每升(0.2 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
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 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
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
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
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
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
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
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
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币》,第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163 页。


《汉书》卷一上,第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 页以下)。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0、375 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10 万户的
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
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
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
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
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
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②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
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
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
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
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 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
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
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
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
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
史书上有记载。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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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2:43 | 只看该作者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186 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

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 克)。四年后,

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 克),等于真正半


见《汉书》卷五九,第2652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 页以下和382—383 页的图表;
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 页以下。

两钱(7.5 克)的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
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
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 年)。

公元前175 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
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1/6 两(2.6 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
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
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157—前141 年),上面提到
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
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
行了50 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 年)。同时在公元前144
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

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120 年,

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 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

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

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40 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

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3000、

500 和300 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 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

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 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

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

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

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

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

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

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113 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
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
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
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2822 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3192 页。这两
人在《史记》卷三十,第1419 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第240 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
第195—207 页。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142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564 页以下);《汉

书》卷六,第17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6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68 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51 页。后者的看法是:

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史记》卷三十,第143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58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9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91 页)。如淳(公元221—265 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

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

何也”。


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113 年
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118 年到大约公元1 至5 年这一阶段,
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280 亿,假定年均铸量为2.2 亿左右或22 万贯(一贯
1000 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742—755 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

32.7 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1045 年是300 万贯,1080 年是586 万贯)。
①看到公元前1 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
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
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
制的大改革。②公元7 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
12 铢(7.6 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50、500、
5000——五铢钱。公元9 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
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
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
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
是一种铲形的钱,③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28 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

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

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

是小钱的50 倍)。公元14 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

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3.25 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

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25 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
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
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
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
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
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24—26 年),有一段时间
曾铸造铁钱。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40 年决定
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5 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
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
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
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
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剑桥,1970),第78

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 卷,第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
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537 页。

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 两或384 铢,245 克),价值铜钱一万。
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10 斤金
或10 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
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
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
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
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
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
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
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
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 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 年)的和
平时期则低到10 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 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 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1.2
万钱和2 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
帝时期(公元前7—前1 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
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
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 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 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 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
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剑桥,1951),第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 卷,第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 页注333、第218 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
的新探》。第624—625、725 页(注305)。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1—72 页。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
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 页。


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
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
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
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
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②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
赋税,公元前119 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
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
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
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
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

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

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

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

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 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 至14 岁(后改为7 至14 岁)

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 钱;后改为23 钱,其中20 钱归少府,3 钱供军

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

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2 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 人,假定1/5 的人口是7 至14 岁
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 钱,那么总额就是3.8 亿钱。①少府还有归它分管
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
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 顷(57000 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
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
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

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

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
算,则总数为57671400 人。见毕汉斯:《公元2 至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 页。此外,还应
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15 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1680 页。

计每1000 人四两(60 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
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112 年,有106
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
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2 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
超过638 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380 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1600 万钱。再
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

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

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

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

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 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

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公元前74—前49 年)初期,霍光受到1.7

万户的封地、7000 斤黄金(1050 公斤)、6000 万钱、30000 匹绢、174 名奴

隶、2000 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①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

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

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

超过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

元前43—公元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40 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13 亿钱。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大司农经管40 亿,水衡都尉经管25 亿,少府经管18 亿。④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2947 页。

《汉书》卷七二,第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49 页和59 页注21。原文的83 亿被认为是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34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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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
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
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
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
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
获利20 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

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

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

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

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6 页)。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2 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



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143 页。
《史记》卷一二九,第32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62 页)。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1 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20 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
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
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130 年)

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

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

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

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

公元94 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97 年,班

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

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

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

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

公元前111 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

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

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166 年一个有为的商

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

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

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

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

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

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

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180—220 年)

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

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
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
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
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

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

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
(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
1971.2,第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2 卷,
第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2 部分,第604—1361 页;上面第6 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 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
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
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
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1500 钱,这表明
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
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

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
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
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
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
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
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
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28 年废了东织
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

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

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

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
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
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
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
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楼船官建造战船。①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119 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
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48 个地方设立铁官,在36 个地方设立盐官,这
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
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
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141—142 页)。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1—34 页;70:11(1964),

第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
1597 页。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

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
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
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
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
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
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500 万。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
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
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
元前49—前33 年)、成帝(公元前33—前7 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
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
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
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
铁官署曾在公元前44 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41 年就恢
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9—23 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
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

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

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

冶铁业者。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

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

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
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
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
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
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

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
而拥有1000 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
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
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
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
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
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
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 页。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 页。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35 页)。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
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
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
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
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44 至前41 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
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
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
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
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98 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
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81 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
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74—前
49 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700 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
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
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
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
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
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
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
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
提为基础。①

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
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
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
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
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12 铢或半两(7.5 克),半两二字铸在
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
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
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
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1.5 克(或甚至轻到0.2 克),和
以前7.5 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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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
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
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
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
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
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
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
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
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
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
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
再买回来。①

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

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

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

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

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

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

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①由于原始

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

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204 年)②的解释,其说如下: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
耕水耨。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
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
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
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
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67—80 页。
“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1437 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

“三”——译者),第20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18—19 页);《汉书》卷六,第182 页(德效骞

译:《汉书译注》第2 卷,第72 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

里奇,麻省,1961),第175 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120 页。

② 《汉书》卷六,第1833 页,应劭注。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③

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
明年乃稼。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
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
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6 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
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

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
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
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
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
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
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
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

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决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
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
到过一次稻。②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
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

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
的意见是:③

《氾胜之书》曰: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
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
令水道错。

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
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①

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

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

③ 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34 页。
①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 卷,第110 页以下。
② 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169、181 页。
③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21 页以下。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 卷,第118 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
令校注》,第43 页。

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
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它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②

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限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
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
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5 厘米)高时才移苗。
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
更为进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
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
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
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

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

方在6 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

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

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
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
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
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
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2 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140 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
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①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
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
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

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
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
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
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
即公元8 至9 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
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
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 卷,第111 页(11、6、1)。

① 在比较这两个人口数字时应记住这一点:公元140 年的人口调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
外族不久前经常入侵蹂躏华北的结果。这些入侵深入内地,以致在公元139 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设立
300 防守点(见《后汉书》卷六,第269 页)。关于汉代人口调查数字的解释,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
理之关系》,载《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5:2(1935),第179—214 页。该文的英文节本《两汉的人
口和地理》,收于孙任以都和约翰·戴弗朗西思合编的《中国社会史》(华盛顿,1956),第83—101 页。
又见毕汉斯:《公元2—742 时期中国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
页。还有《汉代的中兴》第3 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39(1967),第11、第140 页以下。毕
汉斯认为西北人口的减少是由于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见本书第3 章《边境和邻邦》。

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
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
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
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
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
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事业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
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
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
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
总有势族参加。

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
(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
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
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
了。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城市和商人

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

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

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

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

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

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

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

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

江中、下游区域。

《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310 个县的户口数字。

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40196 到80000,口是从109000 到246000。①可

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

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1500 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

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

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50 万左右。②..

本卷的其它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③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
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
安市西约10 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200 年),在公元前194
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前188
年)。公元前192 年,征集居住在此城250 公里(150 英里)范围内的146000
个居民据说用30 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2 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
工程。公元前190 年,145000 个居民又被征用30 天时间修城,到同年9 月
完工。①..

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32 里18 步(13300 米),形成一个大约44.5

平方公里(1100 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5940 米,南面是

6250 米,西面是4550 米,北面是5950 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25100 米。

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

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

围的城墙。②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8 万户,最多达

① 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112 页以下。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9—20 页。

③ 见上面第3 章《京都》。

见《汉书》卷一下,第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18 页);《汉书》卷二,第88—9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79—183 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1957—1958 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
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28—60
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
报》,64:1—3(1978),第1—46 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

16 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160 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
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
—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
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
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
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③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
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367 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
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
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
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
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
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①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36 名不同名称的
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
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
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
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
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
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
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
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
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
这一类型。④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
在公元前97 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
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
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
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206—前195 年),发布过一道
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

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500 步(690 米)。城区估计为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
长安是由160 个里和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2 章,地图4。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2000 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
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10 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
第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05—464 页。

见张晏(公元3 或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20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08 页)。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
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 年),对所有的商
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
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
的哀帝时期(公元前7—1 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
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
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 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
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
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
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
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
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
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
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
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
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
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
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
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
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
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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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0:36 | 只看该作者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
元9 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
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
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
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
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
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
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
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
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148—209 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
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
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25 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
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63 页以下及他处。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1 页以下)。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114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8 页以下)。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92 页以下。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
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
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
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
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
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 户组成
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
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
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
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
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
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
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
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
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 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
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
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
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800—1500
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800 毫米的
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1 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
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
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
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
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
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10 世纪时,南方
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
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
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①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
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1 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6 世纪的有名的
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
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 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2 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
第434 页以下。

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
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
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
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
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
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
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

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

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 米),均宽一锹

(8 寸或18.4 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

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②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

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

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

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

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

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

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③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

沟宽一尺(0.23 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 米),长240 步(331 米,因此合0.113 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
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
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
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
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
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20 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

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

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

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

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
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
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
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 亩(3.4 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
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
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



六尺(一步,1.38 米)宽,百步(138 米)长;汉代的1 亩是一步宽,240 步(331 米)长。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

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61—185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967 年),第2 卷,第319 页、329 页注10。


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
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
后(公元前87 年)。①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
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
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
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
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81
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
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
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
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
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
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
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
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
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
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
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
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
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
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①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
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
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
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①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
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 英
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
广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

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33—前7 年)时期。

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

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作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
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
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
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
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
究》,第101 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1 卷,第13 页。


之书》,是列于《汉书·艺文志》的各种农学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
的我们能知其内容的农学书。全书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从其他书中发现
的片断的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内容,共三千多字。②

这部书除去论述犁田、播种、收获等事的一般理论外,还包括详细论述

种植以下诸种农作物的方法,如稷、麦、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芦、

芋头以及桑等,还谈到了精耕细作的区田法。

这部书除去实践的指示之外,还包含有以充满整个汉代思想界的阴阳五
行说为基础的论述算命的篇章。但总的说来,《氾胜之书》内容主要是重视
实践和经验的,和《吕氏春秋》最后四篇强调全面的农业政策形成鲜明的对
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国农业科学的奠基人。

这部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对称之为区田法的增产方法的论述。它
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沟里播种,一是在坑里播种。前者以30 步(41.4
米)长、八步(11 米)宽的土地为一标准亩,横分为15 块,块与块之间留
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块地又横分为24 个小沟,种子就播种在沟里。如果种的
是穗状的和粘性的稷,每个沟就种成两行,行距五寸(11.5 厘米),这表示
一亩可生长15000 棵苗,①苗距和每亩的总苗数,自然按照谷物的种类而有所
不同。

在采用浅坑播种的地方,一个标准土地单位被分为若干个一尺(23 厘

米)和五寸(11.5 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个六寸(13.8 厘米)深、六寸

宽的小坑,叫作一区,一亩有3840 个小坑。每坑撒种20 颗,上面浇上一升

(0.2 公升)用土拌匀的粪。每亩撒上两升种子,每坑可生产三升(0.6 公升)
谷物,每亩(0.113 英亩)可生产100 石(2000 公升)谷物,十亩年产1000
石(20000 公升)谷物,可供耕种者26 年食用。这个数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说
的,对中、下等级的土地来说,坑就要大一些,间隔就要远一些,其产量也
就按比例地降低。②
这种方法的好处不止一端。只需对坑里播下的种子供水、肥,土地的肥
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问题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区田法
不需要牛耕,产量却非常高。氾胜之与政府合作,发明并推广这种方法,甚
至实际上是为了贫农,政府总是迫切地把农民作为国力主要基础来加以供
养,并且要保护他们不受大地主的不断蚕食。

尽管为了提倡区田法在当时和以后作了种种努力(尤其是在后汉、三国、

北魏、晋、元、明、清等朝),但这种方法从没有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而足

以促使中国北方农业发生持久的变化。其主要缺点始终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

劳动力,同时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产量。这样,氾胜之的著作对华北旱田的

基本耕作方法的论述虽然很有价值(在这方面,它给作于6 世纪的《齐民要

术》以很大影响),但区田法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与氾胜之书有关而应该提出的另外一点,是关于小麦的种植。在他的时
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区种植小麦,其根据是种小麦被认为与种其他


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
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 页以下。

① 原文作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15840 或15180 棵。见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38—42 页。
② 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43 页以下。

作物稍有不同。①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
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
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
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

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
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
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
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 年)、

灵帝(公元168—189 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

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

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

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

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

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
文字。②“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
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
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
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
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
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
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

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

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

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

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

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

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
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
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
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
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

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

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①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7 页以下)。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

论文,汉堡大学,1963 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294 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

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173—205 页。

①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7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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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40:0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
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
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型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
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
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它国家而完成
统一。①

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
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它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础。
发生在公元前6 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
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
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
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
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

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 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
见上面第1 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① 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
区别开来。
① 见上面第1 章《实行变法》。

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
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
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 世
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
专营。

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
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
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
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
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
供了一种新的动力。

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
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
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
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

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

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
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
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
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 年就灭亡
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
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
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 年
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
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
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
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

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

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

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

①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
时桓宽编的《盐铁论》,②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
年)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
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

斯旺译:《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年)。


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 年);埃森·盖

尔、彼得·布德伯格、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

65(1934),第73—110 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

提要,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 章(伦敦,1974)。


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 年)的《氾
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
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③

其它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 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④作
于公元1 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 年)的《论衡》⑤中的某些篇;王符(约
公元90—165 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 年)
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①应劭(约死于204 年)的《风俗通》
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 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
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 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
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
中。

1930 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
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它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
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
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

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
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
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
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②结果是,
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 世纪作者的
论战著作。


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焯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靓206— 公元220 年)农田经济的形成》,
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 页。亦见下面的注28 和32。

④ 关于《僮约》这篇难懂文章的详细讨论,可看宇都宫清吉:《僮约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汉代社会经
济研究》(东京,1955),第256—374 页。英译文见韦慕庭:《西汉时代的奴隶制度》(芝加哥,1943),
第383—388 页和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31—234 页。

译文见福克:《论衡》第1 部分《王充的哲学论文》和第2 部分《王充的杂文》(上海、伦敦,1907、
1911;再版,纽约,1962)。

① 《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 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 页
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于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
第218 页以下、207 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

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

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

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

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

“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门

口,住有大约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

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

甚至一个“县”。

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

有关他的一个佚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

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这个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

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维妙维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

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开,

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①由这件事看来,

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

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

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

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②

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
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
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
邦的追随者、后来作丞相的陈平,他分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③

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

爵有20 个等级,最低的8 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

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15 岁以上的男性平

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200 个授爵事例。每一

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

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匹牛的肉和一百石(200 公升)

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

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与一个里的全体,

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

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坐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

位。附属于爵制的其它优惠,包括犯罪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①实例见于

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 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2637 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 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2052 页;《汉书》卷四○,第2039 页。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3(1960),第97—174 页西嵨定生:《中国古

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12 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

(维也纳,1965),第71—90 页。


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
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
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
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
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
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
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
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
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
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
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
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
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
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
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
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
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 万顷(45 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
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
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 万顷(11.3 万英亩)。在渭
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
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
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 万顷(11.3 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 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
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 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
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
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
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 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
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3 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
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
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
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
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
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
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
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
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
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
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
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
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 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
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
帝(公元前74—前49 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 石(4 万
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 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
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
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
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
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
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
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
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
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 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
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
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
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
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
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 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
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
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
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
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
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
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①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

缘。如文帝时(公元前180—前157 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 公顷,11.3 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 石(2000 公升)以上的
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
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
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
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 卷,第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

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
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

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

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

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

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 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

帝(公元25—57 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

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 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

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 年,哀帝即位时,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

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 顷(340 英亩)。此

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 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100 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 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

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

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

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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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9:33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依然有效。⑥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
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
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⑦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

② 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 页以下。

《睡虎地》,第207、220、221、27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睡虎地》,第131、143、147、222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⑤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 页。
①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
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
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
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
《秦法律残简》中。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 页。
③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 页。
④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 页;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 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 页。
⑥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以下、第333 页。

《睡虎地》,第150—17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斗殴等事,⑧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
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

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①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

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

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②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

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

罚。③特别要避免任用那些以前被免职并永不叙用的人员。④

秦律中有很多关于谷物贮存、分配口粮和仓库管理等的条例。对谷物的
情况要作定时报告,⑤对于收进来的谷物的堆放、⑥登记、库存账目、⑦防止浪
费和偷盗、⑧处罚舞弊⑨等事,也有详细的规定。还有一个关于应在什么时候
核查和怎样核查的单独规定。⑩因此就制定了所有的仓库都必须有衡器和量
器,(11)而且这些工具要每年测验一次;(12)衡器和量器如有损失,则要受
罚。(13)如计量工具不准确,有关人员则要受罚。(14)

对于每亩(约450 平方米或约一英亩的1/10)所用的不同种子(如谷子、
豌豆、黄豆等)的数量也有严格规定,①这可能因为汉代的习惯是贷种给农民。

②按一定标准的原粮,舂成白米的数量也有规定,这可能是作为女犯人的劳动
定额。③舂出来的米发给犯人作为口粮,定量按照工种对男子、妇女、儿童各
有详细的规定。④我们有相当多的关于汉代在西北边境敦煌、居延一带戍军的
口粮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汉代实际应用的规定与秦代的十分类似。⑤
除去谷物之外,牛、马也是秦律中的项目;这些牲畜受到定时的检查,
如果主管人对它们不精心照料和使它们受伤,也要受罚。⑥
由于中国学者如劳榦、严耕望,日本学者(这里仅举几个人)如加藤繁、
森谷光雄、滨口重国、镰田重雄、大庭脩、宫崎市定等人的艰苦的研究,文


《睡虎地》,第185—19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 年),第19 页。


《睡虎地》,第103—10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

③ 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 页注5、第278 页。

《睡虎地》,第127 页以下,第13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 注5。
《睡虎地》,第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


《睡虎地》,第35 页以下、第98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19、86)。


《睡虎地》,第35、38—39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21)。


《睡虎地》,第96—98、113—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4、B1—B6、D127—D130)。
《睡虎地》,第99—100、 113、115—11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86—87、B1、 B5—B6、


D131—D132)。


《睡虎地》,第96—101、112—12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9、B1—B29)。


《睡虎地》,第43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7)。
见《汉书》卷四,第11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242—243 页);《汉书》卷九,第279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02—303 页)。

③ 见上面注51。

《睡虎地》,第49、5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2、15)。

⑤ 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93 页以下。

《睡虎地》,第33、81、132、141—142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74、C6、C17—C18)。


官的组织得以整理出来。虽然有关的文字(秦汉两朝正史中的职官志)提供
了很多有关中央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详情,但对这些部门的实际工作则谈得很
少,而且几乎没有谈到地方行政的任何情况。

此外,细致的研究揭示了有关对文官的训练和任用以及对文官资格的要
求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关于文官的入仕途径和俸禄的材料;这些规定一定是
依据现已不存在的法令和章程制定的。⑦更没有想到的是,还有很多的次要
材料,即关于请假的材料,我们掌握的这类片段材料至少有秦代的一个律、
汉代的两个令,还有汉代的三个令、两个先例、一个格。

汉代制定的几个入仕途径,在以后的帝国时期还继续通行,即入仕要通
过荐举、考试、袭爵①这三种途径。起初,经济状况看来是唯一的要求,这可
能是为了防止入仕的人的贪污腐化,但从大约公元前130 年以来,郡被要求
每年推荐两个人进京入仕。这些人的行为必须“孝而廉”;他们先在中央政
府机关工作,以后再出任县官。②但除去这些道德品质之外,他们还必须精通
在郡的低级行政机关中学过的吏治;最后,这些被推荐者要通过考试,回答
有关时局的问题。结果,某些高级官员有权让他们的后裔在政府任职。这种
惯例虽屡经废止,但仍继续存在。

另一个入仕途径(它的细节我们已不能知)是进太学。太学设立于公元
前124 年,有一定数目的博士和50 名学生。但200 年以后,学生的数目多达
几千。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学生不一定是年轻人;为了防止任人唯亲,“孝
廉”的年龄最后提高到至少40 岁,这是中央政府不顾一切地力图扼制地方豪
族势力的表现。

①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 页以下;支里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征募制》,载《崇
基学报》,6:1(1966),第67—78 页。

《汉书》卷六,第160、1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34、42 页);《汉书》卷五六,第
2512—2513 页。


《汉书》卷六,第171—17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4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 页以下。


私法

如果我们在公法方面知道得很少,如果我们不得不满足于以上所说的大
概情况,那么我们对私法的知识就甚至更不能令人满意了。我们掌握的材料
之所以贫乏,不仅是由于史书上的记载稀少,而且主要是由于私法主要属于
地方的风俗习惯的范畴,只是在触犯私法到了需要惩办时才见之于文字。由
于中、日两国学者的努力,我们掌握了一些诸如有关婚姻、继承、买卖契约
和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零散材料。①

早期的礼书描绘了一幅氏族组织,嫡长支(大宗)中的长辈握有相当大
的权力。这个制度在帝国时代继续盛行,但它必须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遗留下
来的法规作斗争,汉初的统治者继承了秦国的法规而未加变革。结果,例如
已结婚的成年男子必须从父亲的家庭中分出而单独立户,这是和世代同堂的
儒家理想不相容的。

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式妻子;不过在理论上他
可有数目不限的妾。奴隶之间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虽然我们不知道奴隶
怎样得到(或被赐给)配偶的。②婚姻有彩礼,如嫁妆,但我们不知道在早期
的离婚案例中怎样处理这些彩礼。我们偶尔知道,一个被判刑的妻子的嫁妆
转给了她的丈夫。③

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
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 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④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
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
只有36 天。

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

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

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

是这样。①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

出离婚的事例。

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
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
回。②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
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

人们积极从事商业,从文书中可以显然看出,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反对经
商。因此《史记》和《汉书》列举了可以致富的多种行业。商人的足迹遍及


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

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 页;仁井田陞:《中

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 页以下。

②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 页以下。

《睡虎地》,第224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④ 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 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190
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1 部分第4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7 页。
① 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42—43 页。
② 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09、
143、151 页。

全国,甚至和边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们不知道海外贸易
的情况,也根本不知道有没有海商法。③仅有的可靠证据是考古发现的一些买
卖土地和衣服的契约,后一种契约涉及很贵重的长袍,是西北边境戍军之间
的交易。④契约上要写明转让货物的名称、价钱、买卖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
证人的签字等。

买卖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还常提到酒价,用来确定这宗交易。地契
大多附有条款,说明地上的种植物和可能发现的财物都归买主所有。同时买
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赎回权;这一特点显然是中国人对于“卖”的特殊概念。

①它表明土地的所有权总是相对的,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结果,土地权依
然在国家手里,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它对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税
可看作是为使用和收益而支付的地租。②
卖长袍的契约,实际上可看作是典当,卖主有赎回权。当以人作抵押物
时,典的正式用语“质”则被另一个用语“赘”所代替。有这样一些事例。
有的人为了还债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为典当物;这种事很容易导
致长期的奴役。③

至于买卖奴隶,我们只有一种文字游戏式的契约,但它包含了与其它契
约相同的基本内容:完整的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卖的东西(在这个契约
里是一个奴隶的名字)和价钱。④古》,1965.10,第529—530 页;蒋华:《扬
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 页;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 页。


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53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420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86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 页以下)。
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92 页以下。


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
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
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16 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
(北京,1959),第13 页和图版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
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10,第529—530 页;蒋华:《扬州甘泉
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 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
古学报》,1982.1,第15—34 页。

① 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 页。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104 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
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48、53 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
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

③ 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477—489 页。
④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382—392 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56—374 页。

第10 章①..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202—公元220 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

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

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过去一般

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

年)、战国(公元前403—前221 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

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

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

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

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

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

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

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

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

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

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

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403 年后分为韩、①魏、

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

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

要意义的趋势。

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

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

6、7 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
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
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
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
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
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
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

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

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②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 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
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
济》(东京,1981 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 卷,
《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 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 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 章注
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
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
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 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

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
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
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
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
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
间。①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
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
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 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
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
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
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
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
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
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
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
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
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
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础。

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
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
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
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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