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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报道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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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2:1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4-1-20 23:14 编辑

【案例】1
上海大火被烧楼体内部照片曝光(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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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火灾让百姓更恐怖……

上海大火,3架直升飞机在火场上空作秀,竟没救出1个人……

大火一直烧了12个小时,100多辆全副武装高科技的消防车和消防官兵……竟看不见报道说有消防队员和警察冲上楼救出人的,只看见报道画面显示消防官兵隔着一条马路拿着水龙头往大楼滋水的,有点像在玩游戏……只看见有报道居民自己单枪匹马从18楼通过大楼外脚手架爬下楼逃生的……“就在大家快要绝望的时候,陈六妹和其他八九个居民突然听到那个有些熟悉的声音大喊,赶紧冲出去,再不冲就要死了……也许是求生的本能,他们一群人一窝蜂地冲过大火正在燃烧的地下室的大门,冲到了地面,此时外面已经满是消防队员和警察。很快,陈六妹他们就被待命的救护车送到了一街之隔的静安区医院。”——还是居民们自己在自救,消防队员和警察就站在大楼外面作秀……

内幕人士爆料:消防管理当局内部有规定,凡是在救灾过程中发生消防战士牺牲的,牺牲1名战士,指挥员的肩章上就拿掉一颗星,牺牲2名就拿掉2颗星,以此类推。现在大家该明白为什么看不见报道消防队员冲上楼救人的英雄事迹了吧,为什么老百姓会死那么多了吧……

……我们的本事都用在所谓“演习”的秀场上了!!!

我们处理大型人祸技巧公式:1、强调救援困难;2、夸奖领导重视;3、夸奖救灾人员;4、夸奖受灾群众;5、迅速开始栽赃;6、赞颂人性光辉;7、召开表彰大会;8、坚持绝不认错;9、承认工作瑕疵;10;一二三四,二二三四,从头开始,再来一次。  


网上爆料:那家造成上海静安区高楼失火的上海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佩信,就是静安区区长张仁良的夫人。所谓3000万的静安区节能改造实事项目“民心工程”,在没有经过任何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由静安区城建总公司分包给了那家所谓的“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该公司得到项目后,马上又转包给一个姓支的个人,姓支的个人再一次分别包给了一个姓郝的和姓沈的个人:姓郝的负责搭建脚手架部分,姓沈的负责电焊等部分,姓沈的引进了4个具有替罪羊资质的电焊民工……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火灾催生高楼专业灭火救援队
2007年8月17日 08:39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歆 选稿:陈洁
    东方网记者刘歆8月17日报道:高层建筑灭火,是世界级的灭火难题。8月14日,在建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失火,最高着火点在83楼,高近400米。上海消防官兵用仅用了一个多小时就扑灭了大火,这在国内是绝无仅有的。

  据悉,环球金融中心14日的火灾共有6处火点,分布在2楼夹层、18楼、26楼、50楼、52楼和83楼。消防部门早在一年多前就为该大厦制订了灭火预案,今年4月19日还在大厦84层进行了消防实战演习。

  这次灭火过程中,消防部门采用垂直供水方式,从地面向52层铺设了两路供水线路,确保灭火的水源源不断。消防部门还引进了40多辆德国产的一七式压缩空气泡沫主战消防车,其供水平均高度已达200米,最大供水高度可达375米。

  今年上半年,市消防局还组建了高层、地铁、化工、船舶灭火救援专业队伍 。其中,高层灭火救援专业队必须把全市典型高层建筑作为主要灭火救援熟悉对象,把高空救助、登高行动、高层水带铺设等作为主要训练内容。

红色的山河,红色的火

滚滚狼烟,似乎真的要预示着什么

直升机盘旋,警车呼啸着,嘈杂的交响过后

几十条鲜活的肉体退却了生命的颜色

生灵涂炭

涂炭生命的背后是什么

不可预知性!

裹挟了太多的中国特色

我可怜的族人啊!我们要将今后的命运揣摩

烈火中的黄昏都已经走过

夜的恐惧就可以抛舍

痛,是折磨,

炼狱中的我们救赎自我

生命是我们的,权贵投视的只是冷漠

祈求怜悯

还要等待施舍于你我

为什么永远做可悲的弱者

心中有河,我看见日头将落的红色

舀出内心的河水

协心宁力

将这颗暗红的残日浇落

民主自由,我们把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70915

另据经济观察网了解,位于失火大楼附近的公司和居民都已经被断网,公司也通知内部职员禁止传播和发送与火灾相关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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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071#
发表于 2023-5-9 22:16: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争鸣|巴厘岛命案相关报道引争议,媒体真的错了吗?

导读
5月8日,#疑似巴厘岛命案当事人照片被晒出#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发起话题的是一家主流媒体,原意是对这种恶意传播受害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提醒和批评,但却遭到网友指责:“二次发布和传播的媒体、平台好差,一边二次传播,一边说侵权。”
而在此前,也有媒体因在新闻标题中突出“情侣”“全身赤裸”引发争议。
巴厘岛案件相关报道中媒体的做法有问题吗?
5月9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南方都市报副总编辑王佳、《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主编胡韵、四川日报新媒体编辑中心主任兼四川在线总编辑赖永强、北京青年报视频部主任鲁燕华、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阴雨永。



1
有网友指责媒体双标,一边发布命案当事人照片,一边提醒公众晒照涉嫌侵权。媒体这种操作妥当吗?
“显然不合适。”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阴雨永认为,这则报道主要问题在于技术错误:使用了当事人的生活照。“如果换成其他媒体涉嫌侵权的新闻报道截图会更加恰当。”
“我觉得媒体没什么错,公众跟律师的担忧只是猜测而已。”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持反对观点。“因为当事人自己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是公开的,照片、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是隐私。”
“该媒体虽然给照片打码了,但并不该用当事人照片。”北京青年报视频部主任鲁燕华表示。
对于公众的指责,她进一步分析说:“目前出现公众批评媒体的情况背后可能有多重因素,是否有别有用心博流量的也未可知。因此越是情况复杂的时候越需要主流媒体来‘正视听’”。
“这种做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尚需要讨论,但显然其存在一定的瑕疵。”四川日报新媒体编辑中心主任兼四川在线总编辑赖永强认为,即使受害者生前照片曾公开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但媒体是二次大众传播,范围更广,所以媒体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征得直系亲属的同意。
2
在报道巴厘岛命案时,有媒体设置了#疑似巴厘岛命案当事人照片被晒出#等话题,被指责引导网友围观死者隐私。话题本身设置妥当吗?
“设置这种话题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挑起网民的好奇心,目的是吸引更多眼球,博得更多流量。”
赖永强认为,媒体这样做是不合适的,是对死者和其亲属的不尊重。
南方都市报副总编辑王佳也认为此举不合适。“‘疑似’首先是未经确认的信息,媒体不应主动放弃核实的责任,参与传播可能失实的信息,其次不应脱离案件追责、追凶的公共价值方向,单纯鼓励和引导网友窥探隐私和讨论八卦。”
3
部分媒体报道时将“情侣”“全身赤裸”等写进标题,这种做法有问题吗?
“将‘全身赤裸’写进标题不符合规范,带有明显的色情暗示。”阴雨永提出,新闻报道标题应当避免出现暴力、血腥、色情等字眼,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可以使用不那么露骨、突出的字眼,例如‘并未着衣’等,中性地描述这一事实,甚至省略该信息都可以。”
“这可能有违新闻伦理。”《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主编胡韵表示认同,“我们的相关报道也避开了‘情侣’这个点。微博话题词设置也是#巴厘岛警方回应两中国游客酒店身亡#、#巴厘岛身亡两中国公民身份确认#、#两中国游客在巴厘岛一酒店身亡#这样的客观表述,其中前两个话题都登上热搜榜第一位。
4
不仅是巴厘岛命案,一些重大案件发生后也常有当事人的社交媒体信息被曝光,媒体可以未经授权发布当事人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内容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侵犯了哪些权利?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给出了专业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名誉权的限制”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具体到巴厘岛案件来说,受害人已经去世,媒体报道披露其在社交平台公开信息不算侵权,因为权利人已经不在了。”范玉吉进一步解释说,“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受害者亲属权益,如肖像权的权益等。此外,还可能给亲属造成二次伤害。”
5
公众知情权和受害者隐私权如何平衡?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需要遵循一个原则: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件无关的隐私需要得到保护。”阴雨永认为,如果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件有关,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目前看来,此次巴厘岛事件中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与案件本身并无太大关联。”
范玉吉也认为,公众的知情权、知情需要与想知情的欲望不是一回事,媒体要分清自己为了满足什么而报道。“巴厘岛案件是个案不是社会新闻,网友对事件的关注只是为了满足猎奇、窥探隐私的欲望,公众没有对具体事件知情的需要,更谈不上知情权。”
“如果媒体报道角度是印尼、巴厘岛的旅游安全,探讨去当地旅游是否面临危险等事关公共利益的话题,才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范玉吉表示。
6
在类似案件报道中,媒体应该遵守哪些报道规范?

1.聚焦核心问题,不过分透露细节
赖永强认为在类似案件报道时,媒体应该关注最核心的问题,以本事件为例应该是“案件产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当地政府、警方采取了什么措施”,而不应该过分透露受害人的遇害现场、人际关系等细节。媒体要选择大众最关心的核心内容进行报道。
2. 甄别信息,区别使用
王佳认为,对于当事人的信息要区别对待,如果明确侵犯隐私,包括未经处理的私密照片、疾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评价,特别是导致受害人人格被贬损的信息,不应采用。
“对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题材,在受害人已失去授权能力的情况下,若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需要,利于提醒各方重视并推进事件解决,媒体的挖掘不应受限制。”
3. “知情同意”,取得授权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全球传播全媒体研究院副院长张志安在接受“庖丁解news”采访时指出:知情同意是新闻报道两个重要伦理原则之一。
“媒体可以找到当事人的社交账号,但并不代表当事人愿意授权被报道。因为渠道接触的公开性,不代表新闻报道授权的合法性。”张志安指出,在讨论社交媒体的自我隐私暴露或者是媒体报道伦理有一项重要原则:可接触不等于可暴露。
阴雨永认为,在使用受害者照片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4. 坚持“最小伤害”原则,避免信息泄露
张志安提到新闻伦理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最小伤害”,指媒体要考虑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会对受害者以及家属、亲友造成更多伤害。
“在类似事件中,如果媒体想通过报道对网友进行提醒,在报道案件过程的时候对个人隐私信息要有适当把控,不能太过详细。”
第一,媒体可以通过采访拿到当事人真实照片,给照片打足够模糊的马赛克非常重要,应该遮挡住受害人的全部面貌;
第二,对遇难者职务、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如果报道太精准,即使没有点出姓名也容易让受害者无形当中被搜索,为网友确认本人的实际身份提供便利;
第三,媒体报道中注意规避出现受害者个人社交账号的截图信息,这样反而方便了公众快速检索,从而去围观。
5. 提升职业素养,不能流量至上
“归根结底是职业素养问题,考验媒体专业能力、经验累积。这正是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有本质区别的地方。”鲁燕华提醒说,面对恶性案件,编辑记者要有追踪报道能力,媒体审核人要有经验、应变能力。“媒体千万不要被流量冲昏头脑,失去基本判断。”
6. 现场或当事人画面不宜露出时,用模拟视频替
在报道巴厘岛案件时,有媒体用模拟视频的形式报道,没有使用一张当事人照片,这种呈现方式较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需要还原或解读没有现场视频的事件,或者做数据新闻时,适合采用模拟视频的方式处理。”鲁燕华分享道。
来源:传媒茶话会
编辑:洪韵

来自 1072#
发表于 2023-5-13 21:58: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当年报道汶川地震的记者,为啥都转行了?
去年的汶川地震14周年之际,传媒特训营发布了《那些报道汶川地震的记者,基本都改行了》,一度在媒体圈刷屏。
那么,当年报道汶川地震的记者现在如何了,他们又为什么纷纷转型呢?
B站新人up,一位媒体老兵,前调查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真相。注:视频作者为B站up主,丧心病狂周公子

以下是视频文字版——
今年的5月12日,是汶川地震14周年,看到同行们在转一篇稿子,说当年报道汶川地震的记者们,基本都转行了。看了之后,我还是感慨不已。想再写点东西,和你们再絮叨絮叨这些老而不死、死而不僵的调查记者们。
汶川地震的报道中,公认最好的两组,一个是中青报的《回家》,一个是《南方周末》那个策划:汶川九歌。
《南方周末》一开始就判断这是个天大的新闻,当天,就让在成都的记者曹筠武、孟登科赶赴一线。第二天,更是一口气派出了十几个记者。
后方到处是“请战”的声音,当时的总编辑向熹在论坛中回复:优秀新闻人的新闻冲动,是南周荣光所系。
编辑部决定在地震的第三天出一期号外,曹筠武俩人就徒步赶往震中映秀镇,山体滑坡掩埋了公路,他们徒手翻山,没有任何物资和装备,全靠体力和精神支撑。
地震发生的时候,《财经》杂志的主编胡舒立正在主持一场典礼。收到消息,他的办公室迅速成了报道的指挥部。不到一小时,第一位出发的《财经》记者已经在前往四川的飞机上。后面还有九个记者。
当时,正打算去面试的李微敖正在重庆,突然接到电话:“你不用来北京面试了,就留在成都当记者吧!”
他就这么参与了汶川地震的报道。
前段时间,东航客机失事,看到现场的记者中,依然有李微敖的名字,让人唏嘘不已。
胡舒立被称为“中国最危险的女人”,他主持的《财经》和《财新》这两本杂志,一直是中国调查报道的最高峰,不需要加之一。
不到一个月,《财经》杂志刊出了一份长达12页的调查报道。在大多数媒体都在寻找故事的时候,《财经》杂志用冷静的语言和可靠的事实,追问天灾背后是否有“人祸”的存在。
地震当天下午,《南方日报》的记者赵佳月和杨曦就定了机票,但四川那边航空管制,只能飞重庆。凌晨到达后,一群记者租了辆中巴车赶去成都,走了一夜,终于到了成都。
但赵佳月他俩一到震区就失联了,整整15个小时之后,后方才接到他们报平安的电话,是用当地移动部门的一部海事卫星电话打的,当地的通信信号已经中断了。
15个小时里,他们两眼一抹黑,就是要冲向震中。车开不了就徒步,山路滑坡就爬山。当时赵佳月还处在生理期,但她没有片刻停歇,硬生生走了三四十公里到了映秀镇。
后来有人采访她,她说:“对于职业记者而言,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职业驱动,像警察抓小偷,图书管理员整理图书一样,做的都是份内事。”
赵佳月在地震现场很多记者都走过这条“死亡之路”,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是,这一路上,都是尸臭。
当年,最早徒步进入映秀的,除了解放军,就只有这些不要命、不惜死的傻记者了。
参与地震报道的叶伟民后来说,灾难报道就是迎着雪崩寻找那朵雪莲。那是个记者们还可以彼此奢谈新闻理想的年代,这样的逆行,对于任何一名记者而言,都是一种条件反射般的冲动。
到灾区短短几天,《中国青年报》记者林天宏目睹了平生最多的惨象,尸体和废墟到处都是。
他第一次哭是在都江堰,有个包工头开着铲车在废墟里四处挖,找他的孩子。最后,被他找到了。用裹尸袋把小孩裹好,他就抱着孩子往皮卡车走。
现场突然特别安静,所有人都立在那里,看着他。他走到皮卡车前,突然仰天长啸。林天宏的眼泪一下子就喷涌而出。
他觉得记者在采访中不应该掺杂太多个人情感,就扭头看了一眼摄影记者贺延光,他一边泪流满面一边还在拍照。贺延光后来对他说:“记者也是人,我也是孩子的爸爸啊”。
在赵佳月他们走过的那条通往映秀镇的路上,林天宏遇见了一个叫程林祥的男人。在一片混乱之中,程林祥就背着个人走了过来。
同行的一个医生想上去看看啥事,要不要帮忙。程林祥摆了摆手说:“不用了。这是我儿子,死了。”
他背的是她的儿子程磊,在映秀镇漩口中学读高一。地震后,程林祥赶到了学校,从废墟里扒出了他儿子的尸体。
林天宏一直忘不了这个人,后来又去程林祥的村子里找到了他。他媳妇见到他还一直道歉,说那天在山路上对他们太冷漠,不太礼貌。
林天宏问他:“你想过吗?回去的路上会有多危险?”
程林祥非常平静,他说:“我要带儿子回家,不能把他丢在废墟里。我只想,我每走一步,他就离家近一步。”
那条路,很多记者都走过。处处是余震和落石,脚下是湍急的江水,走路都很费劲儿,何况还要背上一个一百多斤的高中生。
程林祥的故事,就是那篇著名的《回家》。
稿子传回编辑部,领导看完后非常郑重地给林天宏发消息说:“天宏我要谢谢你。再广大的悲伤也比不上一个最具体的悲伤。”
直到现在,同行们提起汶川地震的报道,第一个想起的依然是这篇《回家》。
汶川地震的两年后,赵佳月离开了《南方日报》,去了即将IPO的阿里巴巴,负责公关。那年,她结婚了,另一半是陪她走过那条死亡之路的同事杨曦,汶川地震是他们第一次搭档出差。
婚礼现场,一堆记者空谈理想,痛饮狂歌。有同事写诗:
明天,我们还可以骑马射箭上天山
摇船去秦朝办报纸
一百八十个版
我们的头条是佛……
每个人都读得涕泪俱下,犹如交通不便年代的一次毕业散场,好像再难相见。
婚礼结束,赵佳月和丈夫一起,连夜赶往甘肃舟曲报道特大泥石流,虽然她已经不是记者了,但他还是。在阿里干了一年,她还是按捺不住内心不得不为的冲动,重新回到了媒体,加入《南方人物周刊》。为此,她放弃了即将兑现的期权,其实就是放弃一次轻而易举的财富自由的机会。
后来,她轻描淡写地说:“我喜欢报社里面自由自在,大家一起采访、写稿、比稿,像是比武功的那种。”
但最多的理想也敌不过世事的变化。
2015年,赵佳月还是辞职了。回到苏州和丈夫开了一家民宿,彻底退出了江湖。
汶川地震十周年的时候,赵佳月说:10年光景,调查新闻几乎完全消失,一个个鲜活、紧迫和惨烈的现场,都消失在自媒体夜夜笙歌的10w+里。
汶川地震的一年后,林天宏结了婚。又过了一年,他离开了中青报。
原因倒也简单,因为钱。
32岁了,一年到手就只有七八万。对于一个北京已婚男人来说,非常窘迫。
他在各大媒体兜兜转转,终于在2014年离开,在万达、阿里影业和韩寒的亭东影业之间颠沛流离。很长一段时间,他和中国最优秀的特稿记者李海鹏一起工作。当李海鹏宣布离开韩寒的公司、解散团队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
我只知道,他接受采访时说:再也不会回到媒体了。
那些年,林天宏身边的记者朋友们一个一个转型,挣了大钱。
比如,他在冰点的同事张伟,搞了个公号叫“新世相”,成了文艺教父。
《京华时报》的总编辑朱德付2010年就加入了阿里,直接做到了副总裁。
《汶川九歌》统筹人之一的郭光东,先后出任饿了么和拼多多的副总裁,现在好像又去了一家电子烟品牌。
《南方周末》记者傅剑锋去了腾讯,成了大浙网总裁。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良军成了去了菜鸟负责公关,后来投奔他的,还有参与过《汶川九歌》的丁补之。
《汶川九歌》的另一个记者曹筠武,一度被视为李海鹏的接班人,他去了阿里巴巴。再次看到曹老师的消息,是他以淘宝公关总监身份辟谣35岁魔咒,他说:我都38了。
朱红军是《南方周末》“绿色”版块的负责人,也参与汶川地震报道,后来离职去了蚂蚁金服负责公关。
《汶川九歌》策划人邓科离职后,创办了“智谷趋势”。
转型最为成功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杨磊,他去了阿里之后被称为“阿里公关三杰”,后来更是身居要职,成了阿里影业的副总裁。再度传出消息,已经是财富自由之后的提前退休了。
我的前同事们,排着队奔赴杭州,投身阿里麾下。
可以说,半个互联网的公关,都被这些曾经照耀江湖的调查记者们掌握。
看了上面的故事,剪辑对我说:我一点都不感动。她把稿子发给一个朋友,那边的回复是:泪流满面。我想,如果是一年之前的剪辑,一定也会泪流满面。
但时代真的变了,是一去不复返的改变。
还在媒体苟延残喘的前同事问我:你还会回去做记者吗?
我特别想,但已经回不去了,不是吗?
肯定会有人问:为什么回不去了呢?
你们都知道答案。
现在,很多北京上海一线媒体的年轻记者,工资到手不过七八千。十年之前,林天宏离开中青报的时候,记者们就拿这个数。那个时候,《南方周末》的很多记者,工资是可以到一两万甚至更多的。
但十年过去,我们的GDP和房价水涨船高,记者的工资不升反降。
另一边,互联网大厂招公关,点名要主流媒体的记者,年薪能开到60万。这是个让人无法直视的差距。
你们可能会说,你们这些死穷鬼,难道就那么在乎钱吗?你们就不能为了新闻理想再忍一忍吗?
你们看看现在的媒体,新闻理想比钱都少。
现在所有人都在各大流量平台上看新闻,任何一个媒体,想要被读者看到,就必须适应这个平台的流量法则。没有流量,它也拉不来广告,也没法养活自己。
但动辄四五千字客观冷静又枯燥的调查报道,是不如小姐姐、小哥哥和小笑话有流量的,这就注定了调查记者的崩塌是迟早的事儿。
汶川地震纪念雕塑现在,有些媒体偶尔还有点调查报道,我们最应该感谢十年前的那批人中,还有些傻子在垂死挣扎。
1999年,《南方周末》新年献词说: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新闻系的学生把这句话印在身上,招摇过市。
在这种炽热的感召下,《河南商报》副总编陈峰和与云南《生活新报》副总编王雷双双辞职,跑到《南方都市报》当了普通记者,后来,他们报道了改变新闻史的“孙志刚案”。
这样的傻子,现在永远不会再有了。
当年报道地震的卫毅还在《南方人物周刊》,就跟活化石一样。他当时觉得2008年是一个媒体盛世的开端,但没想到是一个顶峰。从此之后,这个行业顺流而下。
以至于在丰县事件沸反盈天、真相晦暗不明的时候,竟然没有一篇镇得住场子的调查报道。两个云南的老记者铁木和马萨,一个在昆明卖啤酒,一个在大理卖茶叶。他们按捺不住,放下生意就冲进大山之中,写了一篇调查报道。
这样的报道,放在十年前,只不过是一篇普通的调查报道而已,但在万马齐喑的当下,它竟然成了唯一的一个。
在这样一个只以财富和流量衡量价值的时代,我们正在承受调查记者消亡的代价。但好像也无所谓。
东航坠机的时候,很多自媒体拿着教科书里新闻伦理逐条批驳记者写的稿子。只是,记者们在现场左冲右突,他们在电脑前坐而论道。不知道,他们义正词严地说着那些大词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在14年前去映秀镇的那条余震不断、塌方不断的路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不避生死的傻子,徒步走入震中?
新闻是走出来的,真相是调查出来的。但现在的流量,却可以是骂出来的、是可以编出来的。
现在,大家旁若无人地嘲笑新闻理想,义正词严地痛骂无良记者。但14年前,一帮傻子曾经那么真诚地笃信过现在几乎一文不值的新闻理想。14年前,学新闻的孩子怀着宗教般的虔诚去做记者,然后纷纷转型做公关。现在,无数新闻学子梦寐以求地就是进大厂做公关。学成文武艺,卖与BAT。
两代新闻学子殊途同归、万流归海,但背后,是一个时代的悲伤与隐痛。
很多做着“公关梦”的人可能永远也不会明白,为什么那些调查记者们转型做公关可以那么成功?我想,并不只是因为他们学过新闻,而是他们对这个社会和时代怀有过赤诚。
他们对社会的理解,对人性的理解,这是你从新闻教科书里学不到的,这是他们值钱的地方。
朱德付后来离开了阿里,重新回归媒体。他在一次演讲中说:
我们这一代媒体人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
来源:17谭语(公众号)
编辑:洪韵

1126#
发表于 2024-11-2 20:15: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王晨雅

1125#
发表于 2024-9-13 21:21:00 | 只看该作者
灾害报道“娱乐化”,伤了谁?


日前,今年第11号台风“摩羯”以超强台风级登陆海南文昌,破坏力“超乎想象”。但随后有媒体调侃台风后的“赶海模式”,引发网友的不适与批评。


图片来源:网络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面对各种极端灾害,总有个别看似轻松的调侃和娱乐的表达。前一阵,河南郑州强降雨致道路积水,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出现“蹦迪”等“娱乐化”的表述。

图片来源:网络

为什么会出现灾害报道“娱乐化”现象?媒体在灾害事件中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怎样避免对受灾群众造成二次伤害?媒体应该关注哪些话题?回避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庖丁解news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楚新以及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安。



黄楚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志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何出现“娱乐化”

在黄楚新看来,灾害报道的娱乐化现象是新媒体时代产生的报道异化。虽然灾害报道的泛娱乐化并不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媒介现象,但不容否认的是,随着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传播内容的碎片化使得这种倾向苗头不减。“蹦迪”等词汇原本作为网络用语,但现却用于形容暴雨导致的城市内涝现象。这种表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调侃和娱乐化的色彩,缺乏对灾害严重性的认知和敬畏之心。
张志安指出,个别媒体想通过一种戏剧化的表现、趣味化的表达,让这样的稿件或者视频更加具有吸引力,更加有流量。过于追求“热度”,忽视了报道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媒体角色

黄楚新认为,媒体在灾害事件中应当承担多重角色。首先,要成为保持渠道畅通的信息传递者。媒体应第一时间深入受灾现场,通过实地拍摄、采访等方式,获取最真实的灾情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次,媒体要担起正确舆论的引导者。要秉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传递正能量。一方面要关注救援工作进展;另一方面要注意疏导公众情绪,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重建生活信心。
最后,媒体要成为社会责任的传播者。在灾害报道中,媒体应注重传播正能量和人文关怀,激发社会的正能量。同时,媒体还可利用自身平台向公众普及灾害的成因、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知识等,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规避“二次伤害”

灾害事件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记忆创伤。张志安指出,过度展现灾害的场景会造成二次伤害,尤其是地震或者其他灾害当中涉及到死亡、伤亡,特别是残缺的尸体,是不能过度展现的。另一方面,对悲伤进行戏谑解读会对风暴当中的当事人或者部分公众造成不适,违背人文情怀和人文精神。
黄楚新认为,媒体采访时采用轰炸式与抢夺式采访,也会加剧二次伤害。在受灾群众情绪不稳定或身体状况不佳时,有些媒体为了获取更多的新闻素材,在报道过程中出现“越界”的行为。
灾害报道怎么做?

张志安强调,“知情同意”和“最小伤害”是灾害报道的两个遵循,采访灾害中的受害者要征求同意,同时要力图规避让经历痛苦的人“被迫”不断回忆具体细微的痛苦场景。
黄楚新认为,灾害报道要正向构建议程,规避灾难美学。在灾害报道中,以下方面应受到媒体重点关注:
1、要详细了解受灾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破坏等具体数据和状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传播,以便公众了解灾害的严重程度。
2、要及时跟进报道救援行动,包括救援队的行动进展、投入人力物力资源情况和如何采取的救援措施等,有助于公众及时了解灾害的真实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减少谣言传播。
3、要发布权威的灾害预警、预防、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提醒可能受到影响地区做好防范准备,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以下方面应当予以回避:
1、避免发布未经证实的谣言和猜测,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媒体应严格核实报道内容,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和谣言。
2、避免报道过度悲惨场景,以免给受灾群众和公众带来心理创伤。媒体不能为了流量而主动消费灾难,强调个体悲剧从而夸大灾情。
3、避免煽情化与娱乐化的报道形式,警惕灾害的娱乐化消解。不应用“震撼”、“壮观”等词汇来描述灾害场景,也不应为了短暂的情感满足发布过度煽情内容忽视报道的严肃性和人文关怀。
总而言之,媒体在灾害报道中要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既要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又要充分考虑受灾者的感受和权益,遵循新闻伦理,展现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本文来源:庖丁解news,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





来源:中播网(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AjI39ullBMqvo36nVzzAw
编辑:李梦瑶



1124#
发表于 2024-7-9 22:42:20 | 只看该作者
越想把舆情按下去,越要支持采访报道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日前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1月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突发事件往往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因其多具有突发性和强烈现实性,尤受公众关切。在突发事件初期,往往信息匮乏和信息爆炸并存,一方面主流渠道信息公开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博流量”“蹭热点”乱象层出,众说纷纭致流言四起,极易引发晕轮效应。倘若任谣言一直跑在真相前面,很可能因信息恐慌造成心理恐慌。在这种情况下,要赢得舆论引导主动权,必须“先声夺人”。媒体作为公共传播机构,以专业能力做好突发事件报道,澄清事实真相,纾解各界疑问,弥合信息鸿沟,既是自身职责所在,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每一起突发事件,都是考验地方政府责任担当的关键时刻。近年来,各地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愈发及时透明,但仍有不少“被动”应对,只想“稳”字当头的情况,一些人视媒体记者如洪水猛兽,生怕那些掌控之外的报道影响了当地形象。甚至在“舆情恐惧症”驱使下,出现围攻记者、干涉采访、封控删稿等乱象。凡此种种,不仅难以消除公众质疑与焦虑,反而会衍生次生舆情灾害,让当地陷入被动的“塔西佗陷阱”,结果越想把事按下去,越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在突发事件面前,媒体正当采访报道不是“添堵”,更不是“添乱”。深入现场,是记者的职责;采访报道,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责任。此次相关法律修订完善,明确了“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相当于给媒体采访突发事件吃了一颗“定心丸”。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也是在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对如何做好“服务引导工作”,各地也应拿出对应的一揽子计划,不阻拦、不回避,不给记者“画地为牢”,不让采访变成一纸通稿,把新闻报道当成改进工作的契机,更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更能防止次生舆情发生。


  当然,此次修法在充分明确突发事件中媒体采访报道权利的同时,也明晰了其相应义务。“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是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向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注重报道时效,查验事件真伪,力求兼听则明,杜绝夹带私货,让报道经得住时间检验而不会发生反转,考验着新闻记者和媒体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我们的新闻报道,包括那些犀利的监督性报道,从来不是为了找问题而找问题,为了挖内幕而挖内幕,而是要秉持建设性姿态,以及时的报道推动问题解决。


  突发事件从来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地方孤立的事,而是社会公众关切的大事。在新闻发布和事件处置中,心朝一处想,劲朝一处使,才能最短时间、最大程度解决问题、凝聚共识。

责任编辑: 张景云

来源:中国记协网
链接:http://www.zgjx.cn/2024-07/04/c_1310780486.htm
编辑:李梦瑶




1123#
发表于 2024-7-7 21:27: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李佳


1122#
发表于 2024-7-6 22:39: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洞庭湖大堤溃口!新华社6支队伍紧急集结
我在现场|洞庭湖大堤溃口!新华社6支队伍紧急集结
本文作者:周楠 我长期负责联系防汛、水利相关报道,经常在洞庭湖区采访,深知洞庭湖一线堤防的重要性。
近期湖南连续遭遇强降雨,多地遭遇洪水。分社派出多个队伍在抗洪一线开展报道工作。其中,我与同事阮周围7月3日从长沙出发,奔赴岳阳采访洞庭湖抗洪。
7月5日,我们正在岳阳县毛田镇采访一名在防汛时不幸遇难的年轻党员干部事迹。当日16时许,知情人发来讯息,告知洞庭湖大堤出现险情。

“这可不得了”!我们立即从山区奔赴洞庭湖防汛现场。在我们出发的同时,新华社湖南分社还有五支队伍,包括席敏、韩曦乐、范军威、李继伟、白田田、丁春雨、程济安、陈泽国、陈思汗、谢奔、戴斌、胡函博、廖华江等多位总社和分社同事从不同所在地赶往现场。
(一)
司机滔哥带着我们一路疾驰,我们也十分熟悉当地情况,所以很快抵达现场。
19时40分,我们到达离大堤大约两公里的位置。面前,大量救援车辆正排队驶入救灾现场,为了不阻碍救援车辆通行,我们决定下车,带好装备,徒步前进。
20时左右,我们一行爬上团洲乡所在的洞庭湖大堤,并很快抵达抢险现场。22时左右,新华社湖南分社的四支队伍在现场汇合。决堤口不断延伸,现场救援工作十分紧急,我们记者团队迅速分工,以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向总社发去现场最新情况。

(二)

来到现场后,我们对洞庭湖大堤溃口情况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


7月5日16时许,华容县团洲垸洞庭湖一线堤防(桩号19+800)发生管涌险情。17时48分许,紧急封堵失败后堤坝决堤。经初步勘测,决堤口宽度约10米,至晚上11时,溃口已扩大到150米左右。

洪水破堤后,抢险人员虽然对溃口采取了“沉车裹头”等紧急处理方式,但由于水位较高,随着时间推移,决堤口仍在进一步扩大,抢险形势十分严峻。
[color=rgba(0, 0, 0, 0.9)]来自各地的抢险救援力量迅速向决口附近汇集。

[color=rgba(0, 0, 0, 0.9)]天气潮湿闷热,大量蚊虫飞来飞去。即便如此,加入抢险救援的队伍还在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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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有着三十余年水利工作经验的湖南省洞庭湖水利事务中心的二级巡视员陈文平是大家非常倚重的专家。他告诉我们,溃口处洪水难以阻挡,当务之急是紧急筑好第二道防线,也就是离溃口约两公里的一道间堤,这道土堤横亘在团洲垸和钱南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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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今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固这道间堤,坚决不让洪水冲破第二道防线,淹没钱南垸。”他说。


据了解,险情出现前,华容县政府已紧急组织群众转移。当地防汛部门称,晚上6时许,附近6村1社区需转移的约5000名群众已基本转移完毕。


夜晚,现场亮如白昼,口号声不绝于耳,到处都是战士、干部奔忙的身影:消防队员的头灯、巡堤人员的手电筒、运送沙袋的卡车车灯……大堤上星火攒动。

(三)

洪水无情,人有真义。

救援现场,来自各地的抢险力量都纷纷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

抢险过程中,大批消防、武警和民兵队伍步履匆匆,没有丝毫迟缓,不断重复着加固间堤、运送物资的紧张工作。
[color=rgba(0, 0, 0, 0.9)]陈文平下个月就满60岁了,正在进入退休倒计时的他,在得知险情的第一时间便赶到现场,针对溃口情况,提供了极为详细的技术支援方案。

[color=rgba(0, 0, 0, 0.9)]加固堤坝的过程中,看到一些年轻人因缺乏经验稍显笨拙时,他在一旁急得直跺脚,赶忙上前指导,生怕耽搁抢险进度。

[color=rgba(0, 0, 0, 0.9)]他反复强调抢险工作不能马虎,“沙袋要把彩条布压实,横向一个挨着一个放,纵向每10米放一排沙袋。”

[color=rgba(0, 0, 0, 0.9)]还有一位具有三十多年抗洪经验的水利工作者,虽然早已退居二线,也主动请缨,到现场给技术人员做指导。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君山区钱粮湖镇团洲村组织了32个村民,拿着割草机、镰刀,到大堤上清基扫障。“必须马上把大堤上的杂草、灌木清理干净,才有利于发现堤身渗漏这些险情。”

[color=rgba(0, 0, 0, 0.9)]他们不断奔波于各个加固点,通宵工作着,累了就坐在地上眯一会儿,丝毫不敢松懈。

[color=rgba(0, 0, 0, 0.9)]首批抵达“战场”的唯一女记者阮周围,是一名“90后”,是第一次参与到抗洪抢险现场报道工作中。我们到达现场时,为了省电不敢开手机灯,只得摸黑前进。她一点儿没露怯,采访加固间堤比较危险时也冲在前面。

[color=rgba(0, 0, 0, 0.9)]此时,我们不仅是报道现场的记者,也是抢险救援的一份子。

[color=rgba(0, 0, 0, 0.9)]当地的老百姓,拖家带口拿着家里的电器、背着锅米、提着油站在大堤上。我也是农村长大的,深知老百姓的不易。我们嘴上劝着他们尽快离开,手上则协助他们一同赶着不听话的牛,只希望尽快帮他们撤到安全的地方。

[color=rgba(0, 0, 0, 0.9)]通宵未眠,6日凌晨5点多,东方露白,溃口处仍在涌入洪水。垸内水位继续上升,一些低矮房屋已经被淹没屋顶,洪水冲击着间堤,抢险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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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截至7月6日14时,溃口已经扩大至约226米,“第二道防线”的防守任务艰巨。抢险救援力量从各方汇聚,在淹没区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转移被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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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来源:中国记者(公众号)
[color=rgba(0, 0, 0, 0.9)]编辑:李佳
[color=rgba(0, 0, 0, 0.9)]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5S4g3kCz7anxzY6hOT9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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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发表于 2024-7-6 22:06: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甲:如果出现溃口险情,当务之急该做什么?
乙:封口!
甲:我们发通知封口了,为啥溃口险情仍未解决?
乙:你封的是哪个口?
甲:全县公职人员的口啊!
乙:。。。。。。

编辑:李佳

1120#
发表于 2024-7-2 22:28: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近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国务院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应当纳入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及时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国家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保障其依法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七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条 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能,加强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服务群众能力。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依照本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八十五条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九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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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22:15: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本台报道本台被淹”始末

(一)
“卫华主任,洪水已漫过一楼大厅还在往上涨,现在怎么办?”
“这么快?赶紧通知大家撤离!”等到融媒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李卫华下达指令时,大家发现,楼外天岳广场上混着泥沙的洪水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向融媒体大楼逼近。

此时的融媒体中心二楼,还未撤离的新媒体中心24位编辑记者还在紧锣密鼓地编辑防汛指令和救援视频。“赶紧走,带上必要的机器设备,到防汛指挥部对面找个地方搭个临时指挥部。”卫华主任一边喊,一边带着大家收拾。
“素材都在媒资库里,怎么办?”有人问。“等一下,我在接防指的电话”“卫华主任,卫视要素材,是不是通信基站出问题了?”“网速好慢”“稿子再等一个数据就好了。”
虽说撤离命令已下,但同事们仍沉浸在工作中。这样紧张的工作状态,自6月21日第一场连续强降雨持续至今。
收拾东西时,新媒体中心主任周杏电话接个不停,后期制作余紫燕还在找素材,手指在键盘上敲。突然头顶的电灯暗了,“停电了”,坐在非编线前工作的曾小玉、苏娟娟这才不得不停下手中的工作。
清点了一下人数,此时这栋大楼里,包括中心干部刘武林临时救援的3名群众在内,共有30人。其中,还有一个9岁的小朋友。
“走吧走吧。”李卫华主任带领大家一起下楼。到楼下一看,洪水已经漫到了一楼楼梯间。同事刘武林蹚进水里,发现水深已经齐腰,连连摆手说:“不能走了。”
技术部主任黄红光大喊:“不能去!一楼演播厅没有断电源,怕触电。”
这种情况下,大家只能返回二楼待命。
(二)
雨还在下,洪水还在继续上涨。
站在单位四楼放眼一望,对面的临江小区一楼已经浸没在洪水里。而同事们停在单位的车辆,一点一点地被洪水吞没。遭遇同样命运的,还有广场里、巷子里尚未转移的车辆。

楼外天岳广场一片汪洋。我们的融媒体中心大楼,就像大海中央的孤岛。
更让人焦虑的是,我们得到消息,从晚上9点到次日凌晨1点,平江县城还有一轮50mm的降雨量。手机信号时有时无,天色渐渐暗了下来。
我们清点了一下,还有4个应急灯、 7块摄像机电池做成的充电宝,新媒体中心还剩一些饼干之类的干粮。
网络时断时续,防汛的指令没法传出,新华社、湖南卫视要的素材根本传不了,外派的摄像们需要的设备都困在楼里,素材也无法送到后期制作手中。
正在这时,楼外依稀传来几声呼救。“快来救救我们啊,我这里还有小孩子。”大家爬上四楼,用手电筒一照,天岳广场被困的车上还有三个人站在车顶。眼看洪水就要浸没车顶,一家三口不得不奋力呼救。
借着微弱的手机信号,记者谢鸿终于联系到了蓝天救援队。半小时之后,救援队到达,三人乘坐皮划艇离开。
我们站在四楼喊,“你们要回来啊,我们这里也需要救援。”可得到的回答是,这支救援小分队的皮划艇底部已经开始漏水,不可能回来救我们了。
外面大风大雨,大楼渐渐安静下来。
“有人来救我们吗?”年轻主持人陈怡心弱弱地问,“好像是没有,老城还有很多被困的群众等着要人去救。蓝天救援队根本忙不过来。”记者谢鸿无奈笑笑。
(三)
晚上10点左右,卫华主任接到电话,武警官兵们带着冲锋舟已赶到平江参与救援。各地的蓝天救援队正集结赶往平江,央视、卫视、新京报的记者也正在路上。
融媒体中心目前的情况也已上报,我们感觉救援只是时间问题。
为了省电,我们只开了一盏应急灯,但工作无法继续了。
此时此刻,我们能做的只有等待。
没想到的是,那一艘救了“车顶一家三口”的蓝天救援队划着小船回来了!
他们听说大楼里还有小孩子,冒着船随时漏水的危险,克服体力不支的困难,接走了困在这里的母子。皮划艇只能停在一楼窗户下,孩子跳下去的时候吓得哇哇大哭。
为了尽快发稿,新闻采编中心主任余毅也上了船。年轻主持人戴勇驰自告奋勇当起了船夫,奋力划桨。
“今天是七月一日建党纪念日。”融媒体中心机关支部副书记刘武林说,“这真是一个特殊而有意义的七一。咱们融媒体中心的党组织真是不错,党组书记(卫华)、机关党委书记(钟建武)、机关支部书记(李磊)都在这里,机关支部的党员在抗洪一线坚守岗位。”
“我们自己报道一下自己吧,本台报道本台被淹!”卫华主任提议。
而此时,消防员救援的冲锋舟已经过来了。
匆忙中,我们打着唯一一个能亮的应急灯,副主任钟建武写了几句出镜词,举着快要断电的手机,主持人陈怡心抹了一把脸,在一楼被淹的楼梯间、以几个等着上船的记者为背景,在消防员的催促声中,完成了“本台报道本台被淹”的现场报道。

晚上11时30分左右,我和新媒体中心主任周杏第二批被救援。上船的时候,卫华主任在二楼窗户伸着脖子交待,“你去神帆大酒店找个房间作为融媒体中心的临时指挥所 。”
摇摇晃晃坐上冲锋舟,雨水噼里啪啦打在脸上。定眼一看,带队来救援的居然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还有消防大队指导员彭艳波。
周杏问:“凌主任,这是第几次救援啊?”晓明主任说,“我今晚是第三次了,李勇书记他们都在现场组织救援。”“坐好了、扶稳,往前坐,船头进水了,后面的人往外舀水!”消防员不断地发指令,此时的天岳广场一片漆黑。
突然,一个消防员大喊,“停停!下面有车。”说时迟,那时快,他立即跳下了船,洪水齐到了脖子,用力拨正了船向。
因为看不清方向,记者甘芳芳打开了导航。冲锋舟发出的声音惊动了天岳广场附近被困的居民,我们清楚地听见有一个人在喊:“能不能送点吃的来,我们一家都没吃晚饭!”
船上的凌晓明主任问,“楼里还有什么人啊?”“还有卫华主任、建武主任,和十几名年轻的记者、编辑和主持人,还有这次洪灾的现场影像资料,请您一定安排救援。”晓明主任沉默了一会儿,缓缓说了一句“我来想办法,告诉卫华一艘冲锋舟只能坐八个人,要分批,还有同船救援的老人你要安顿好。”
冲锋舟到东方红面馆附近的时候停了下来,一个战士跳下水,用力地拽着舟向前走。
晓明主任说,只能送大家到这了。
蹚水到路边,县人大办主任徐鹏武安排,县人大办副主任喻乐开车把我们送到神帆大酒店。我打电话告知李卫华主任,融媒体中心临时指挥所设在神帆大酒店1317房。
今晚我们的工作才刚刚开始,这注定是一个惊心动魄的不眠之夜。
不久之后,27名同事陆续撤离到了临时指挥所,所需设备也随之到达。还有更多的记者、摄像正在全县各乡镇抗洪一线采写报道,素材全部汇集到指挥部。
我们接到的任务是,做一个洪灾的专题汇报片,编发《告全县父老乡亲书》《洪峰正过境平江》等等。
站在酒店13楼往下看,瓢泼大雨中,一场大救援正有条不紊地展开。
而我们这支融媒力量,正是其中一员。

来源:中国记协(公众号)
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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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7 16:32: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央媒公开课:洪灾报道怎么做?
编者按:连日来,南方多地持续出现强降雨、洪涝和地质灾害,各地积极搜救失联被困人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全力应对灾情。
自然灾害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覆盖面广、危害严重等特点,在抢险救灾报道中,记者需要做哪些工作?中新社广西分社记者林馨向我们分享了报道柳州洪水的经历与感受。
6月19日,柳州市沿江低洼居民楼被淹。林馨 摄
柳江穿城而过,作为国家重点防洪城市,柳州因地势原因,夏季易遭洪水袭击。6月19日,受强降雨影响,柳江出现近14年来最高洪峰水位。作为驻点记者,我在现场参与了抗洪抢险救灾的报道。
汛期做好准备,及时关注水情变化
6月15日,受强降雨影响,柳州市柳江河市区河段水位上涨。柳州水文中心预计柳江柳州水文站将于15日17时前后出现80.8米左右洪水,未超警戒水位。
当天,虽然未超警戒水位,但我也到现场去查看柳州的涨水情况,发出中新网组图稿《广西柳州:柳江河水上涨 低洼地段被淹》。
6月15日,受强降雨影响,广西柳州市柳江河市区河段水位上涨,漫过沿江低洼地段以及金沙角亲水平台。图为民众在被淹路段的岸边捞鱼。林馨 摄
6月18日,强降雨再次导致柳州市柳江河水位大幅上涨。在广西分社采编会结束后,我立即到柳江河边查看情况。
当时,柳州市水位已超警并持续上涨,预计19日将出现超警3米洪峰。根据多年洪水报道经验,我意识到此次洪水涨势不小。于是,我提前准备好相机、手机等设备,也对发稿题材、发稿方向等做了些准备。
6月21日清晨,广西柳州市环卫、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力清淤。林馨 摄
离现场再“近”一点
洪灾现场,救援肯定是民众关注的新闻点。我梳理柳州市各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试图从中寻找与往年洪水报道相比不同的落脚点。随后,我注意到利用无人机“喊话”沿河民众“搬离”这个点,于是决定从有关部门一些比较特殊的救援方式来切入报道。
洪水淹没柳州市街道,市民乘船出行。林馨 摄
19日一早,我联系柳州市水上派出所,跟随他们的救援队伍走进洪水救援一线。在跟随救援船的数个小时里,我在民警身后,看着救援船驾驶在柳江河上。此时的河面上树枝、电线“挡”在救援路前,民警拿着刀砍掉挡在我们面前的树枝。
虽然这不是我第一次坐救援船,但依然给我很大的冲击感。我在一同亲历救援的同时,看到很多鲜活的画面、故事。最终,这些救援的现场和交警无人机“喊话”送药的故事,被我写进文字通稿《直击广西柳州超警洪水过境:无人机、快艇齐上阵》里。
保证信息权威性,准确及时报道
在防汛抗洪报道中,要客观、稳妥、真实、准确地报道灾情,正确把握导向,不过度渲染,不刻意炒作,不为争夺眼球造假新闻,不为追求速度放弃核实。
图为中新社广西分社记者林馨在融水洪灾一线采访。资料图
面对汛情,民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防汛抗洪抢险报道中,我深知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从权威部门、权威渠道获得第一手信息;准确及时报道汛情、气象、卫生、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信息;及时报道气象变化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
复盘洪灾报道:四点心得
此次柳州洪水过境,身处前线的我将一手经验作如下总结,与大家分享洪灾报道中的感悟。
1善用后方资源
融媒体时代,一个人是一支“队伍”。
在驻点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多平台的发稿需求?首先,合理做好事前计划、准备,第一时间处理短、平、快的稿件,并善用后方资源。在柳州涨水时,广西分社新媒体同事第一时间和我联系要素材,我在洪灾现场时也及时将图片、视频发给后方处理,形成较好联动。
图为中新社广西分社记者林馨在融水洪灾一线采访。资料图
2多平台联动发力
在驻点人手有限情况下,我们可以善于借助多平台发力,与当地主流媒体和地方融媒中心加强合作。比如6月22日,《广西日报》、柳州市融媒体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三级联动共同推出《洪水过境60小时,那些难忘的瞬间》,这种多级联动的报道模式也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
6月19日9时40分,广西柳江柳州水文站出现86.3米洪峰水位,超警戒水位3.8米。中新社记者 林馨 摄
3借新技术讲好新故事
当前,直播、无人机、AI等新技术让我们可以更靠近灾害现场,但随着新技术出现,信息传播方式也更加碎片化。如何运用这些新技术“跑突发”,成了许多媒体的新课题。
在做好客观记录报道的同时,我们还要学会借助这些新技术,讲好新故事。
4不信谣、不传谣
近日,网络上一些谣言和毫无根据的信息扰乱了舆论环境。
图源《三湘都市报》
如6月24日有网友发照片称,湖南长沙橘子洲头被暴雨淹没。后经多方核实,该图片拍摄于2017年7月3日,并非今年新图,橘子洲头并未被大面积淹没。
作为记者,在面对突发的灾情时,需要保证客观和冷静。对于网友们讨论、关切的社会话题,不盲目相信和传播。在情况允许下,主动核实信息真伪,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来源:NEWS全媒体采访与写作(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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