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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道德与知识分子的职业虔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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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22: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积极推行体制或制度转型的社会,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着一个风险,即与抛弃旧有模式迈向新的社会生活这一过程相伴发生的、共同体成员基于习惯瓦解和观念紊乱而出现的行为脱序。这种有时被描绘为既是天堂又是地狱的时代所呈现的复杂图景意味着一种代价,如果不能恰当地加以引导,在对社会进步的追求中发生文明的局部坍缩是完全可能的。从文化的角度看,一个社会不断调整着的制度层面之下,应当存在着远为稳定的具有普世价值的道德信念。正是这一深层的理性底蕴提出了社会制度模式改善的正当要求和价值引导,它也当然地提供新旧体制过渡期的社会稳定力量。无视伦理的力量,轻易地将道德价值边缘化,而放弃对社会内在精神的涵养和培育,盲目的激情和狭隘利益的追逐就可能把一场伟大的变革推向非常不确定的前景。本文拟从知识和知识分子这一对密切关联的存在中寻索伦理资源的蕴藏,从而探讨一个特定方面的社会规范问题。

一、      两个需要区别的概念

知识作为人类理智活动的果实,当然联系着这种活动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它的职业承担者知识分子,由此,相关的伦理诉求就往往被简单地归结为仅仅是对知识分子的道德约束。这里发生了一些混淆。首先,知识的求取与传播行为表现为一般的人类活动,每一个自然地从事该类活动的社会成员都应承当行为的正当性义务而非独独知识分子为然。其次,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对作为认知活动主体的行为人的道德要求,包括对知识分子,有时仅是在一个特定角度上提出来的,逻辑上不涉及其他方面的行为,比如他的经济活动与社交方式,否则,这类规范就会丧失其特定性与具体性从而丧失实际规范能力。由此,它导致了一对内涵互异的概念在语词表述上的必要分判:知识的道德与知识分子的道德。前者意谓人们(当然包括知识分子)在从事知识活动时所应秉持的旨在恪守真之境界的行为准则,而后者仅指谓知识分子特别是职业知识分子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伦理操守并涉及其全部人格和广泛行为的正当性。二者涉及的主客体外延的差异是显见的。

这种区别有意义吗?在概念上将知识的道德从含混的知识分子的道德中剥离出来意在建立一个独立的伦理范畴,通过这一范畴,可以期望用较为明确的方式建立起对某一方面人类社会行为的道德引导。从规范能力上看,这个范畴的特点之一是具备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约束力而非局限于其中一个部分,比如知识分子。在对特定民族文化的考察中,有关该民族对待真的态度往往是不被强调的,它远不及政治、宗教或艺术那样引起关注。后者被认为更关乎民族命运或更能表现民族的性格特色,因而,理所应当地得到更多的研究。事实却是,恰恰是对待真,即对待知识的态度更能决定一个社会整体文明水平的高下,包括其科技与经济的成就、制度的合理性与风习民情。对自由平等的热爱与人道主义情怀不取代对知识的忠诚,倒是对后者的不良态度可以使高尚的社会价值丧失理性基础和能量供给,最终沦为空谈和夸饰,乃至产生行为上荒谬的道德冲突。这种冲突往往表现为人们不能协调不同的行为目标,或者在手段与目的之间陷于恼人的分裂。在由知识提供的理性精神缺乏的时候,道德狂热所动员起来的社会冲动屡屡造成巨大的社会灾难。可以说,一个缺乏对社会成员有效地进行知识态度约束的文化,是幼稚的文化,也必然是贫乏的文化,在较大的历史尺度上,其社会是无一例外地落后的。如果将希望仅仅寄托于少数职业知识分子,即令该类精英勇于自律,也不免陷于形影相吊,徒叹道之不行的窘境,文明本身的进步必然是缓滞的。事实上,孤危之境的知识分子能够坚持下来的,也从来不多。

显然,这里并非要将知识的地位强调到一个不恰当的程度,以至于认为知识自己就是一种决定的力量。知识的拥有程度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道德意义,不同时代人们的知识水平是大相径庭的,而一般与其社会道德状况无涉。先秦及古希腊时代的知识与二十世纪的世界不可同日而语,令我们钦敬和惊羡不已的是他们无与伦比的求真精神。我们不能不将最高的嘉誉留给他们。应当鄙夷的是对世界真相的漠不关心、怠惰推诿和自作聪明的油滑,这才是道德的堕落,并真正导致人的愚昧和怯弱,制造出无可救药的群氓社会。优秀的文明,其根基和最动人之处是整个社会持有的高贵知识态度,她由此获得的创造力谱写了历史的全部辉煌篇章。

二、知识的道德:内涵与衍生

知识的道德不是一种孤离的观念,它是人类基本道德信念在知识探求与传播领域中的衍生。没有人能在道德上为人类立法,所谓“道德律令”是人类在深入的社会交往中经过漫长的时间,于“无知之幕”下达成的一组普泛契约,其最基础的法则即是孔子和康德在迥异的文化历史背景中各自精确表述过的“对等律”⑷、⑴(参见杨柏峻著《论语译注》第65页、第166页及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53页)。这一黄金规则经由逻辑的引导而产生出诸如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勤奋勇毅以及悲悯同情等基本道德原则,用之于社会的分配、交往、评价及个人持身等基本行为领域。而在每一领域,它又遵循同样的逻辑程序,衍化为更具体因而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这一规律先天地决定了知识的探求与传播行为的伦理属性。知识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其实已经被给定了,我们的工作只是将它从表现为大量的格言和范例的直觉形式中整理出来,并在形式上赋予其必要的逻辑自洽性。其内涵可以作如下归结:

首先,是知识探求的责任承当。必须指出,知识一词在此具有最宽泛的含义,它不仅意谓经过精密逻辑处理的理论形态,也指普泛意义上人们可能是以非常简陋方式取得的有关事物真相的一切朴素了解,因此,与所有社会成员均发生内在关联。探求知识所以首先被理解为责任而非一种功利手段,是基于知识对于社会无与伦比的积极价值。一个也许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是,人不能从质和量上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同的知识。知识分布的不均匀性要求人们互惠,而人类互惠在其他所有方面已经是一个事实。每一社会成员既因他人让渡的利益而获得生存条件,他就当然地有义务基于对等原则向社会做出回报,这种回报也当然地包括知识的回报。尚无人敢于宣称自己的知识完全不是建立在他人知识的基础之上或者其行为不是以他人的知识为必要条件的。然而,知识的怠惰却是一种普遍心态,甚至在许多看起来不错的好人那里,也常常看到对事物和问题的不求甚解和慵懒的知足。其辩解是,世界如此之大,聪明人又如此之多,由别人去用脑子吧,况且,我也做不成什么。这是一种对社会智力资源的寄生行为,并不比懒惰的乞食者高尚。一当风气养成,整个民族将生活在似是而非的直觉中,繁荣的是迷信和形形色色的骗术,凋敝的却是科学和理性,而聪明人每以轻薄的“难得糊涂”来解嘲。这样的社会是自私和不思进取的社会,透露的是社会道德整合水平的低下。其实,敢于承诺知识并不是一项实质成就的期许,作为道德要求,求知仅是动机而非结果的诉求,结果微不足道或是一场完全的失败,丝毫不影响该行为的高尚性,而结果的辉煌也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价值,如果其目的不过是彻底的一己之私的话。分判仍在动机的性质。

由知识探求的责任自然引导出知识传播的责任,后者是知识对社会的给予行为。知识由传播而实现其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且,知识本身也将在传播中获得进化的条件。传播上的第一个问题是知识拥有者的不作为倾向。基于利益的考虑和某种复杂的心态,人们常将有价值的知识保留在个人或特定社会圈子之内,如中国古代医学和某些工匠技艺的师授、公共权力对某些社会真相的封锁,等等。从法律上说,这些行为常常无可厚非乃至必要,它是有着一个合理范围的。但是,如果制限超出合理利益的界域,就将造成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损害,即使这种损害不表现为既有利益的减损而只是妨碍了可期望利益的增加。有些情况下,拒绝传播知识仅仅出于对他人或社会的冷漠,并不包含自身积极利益的期求,这仍然是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行为。该情形在一个涣散或衰落着的社会中较为常见。人们会提出一些如此行为的外在理由,然而,特殊的社会情境一般不能为这种猥琐态度提供像样的辩解,而毋宁说,这种态度恰是它的一个成因。知识传播的另一个问题,是利用传播达到不正当目的,比如暴利。以知识向社会交换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是不言而喻的通例,但是,将知识据为奇货,以谋求与其真实价值极不相称的利益,则是对社会的劫掠。而较为恶劣的情形是,利用知识的传播损害社会,如向犯罪人传授作案手段、向未成年者传播有害其身心的性信息,或利用片面传播达到社会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混乱,进而产生畸形的利益分配格局或达到离间关系、挑起纷争之目的。这种恶意昭彰的态度往往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迫使人们对其中极端的行为冠以罪名,进行严厉的追究。

然而,知识道德的核心问题则是知识探求过程中人们作为一个创造者所必须遵守的几项行为规则。这里首先需要指出,就如比较意义上的知识贫乏问题一样,许多知识的缺陷乃至错谬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以真诚的态度求知,未必就能如愿以偿地获得真理,正当性不能用结果来说明。表现为道德的是一个人面对知识所持有的动机。它有两个互相关联的要点,即对事实的绝对尊重和对逻辑的恪守。前者面对的是知识的内容实体,后者则对应着思维的结构和程序,它们分别关涉着人类知识由以形成的两个基元。

事实是人类知识的实质内容,对它的尊重之所以构成一项道德义务乃在于对它的正确描述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一种基本信息资源,昧于事实的社会是难以想象地危险和不可理喻的。当然,纯粹私人性的智力活动不具有伦理性质,而且这样的活动一般只存在于极端的情形中,没有讨论的意义。人不应当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不言而喻的道理所以难于为人信守,原因在于提供真实信息,认知主体可能付出某种代价,虽然这种代价未必就是一种没有补偿的牺牲。面对真实,是一个严峻的时刻,人们将经受利益与心理的双重考验。由于利益的权衡,真实的陈述可能被放弃,而代之以似是而非的说辞或纯粹的谎言;由于虚荣心,成就可能被夸大而瑕疵往往被巧妙地加以掩饰;由于成见,显见的事实也会被否认或被歪曲得面目全非;而由于懦弱,人们有时甚至不敢在他人生死攸关的时刻为真相提供证词。对事实的不良态度几乎无一例外地伴随着对逻辑的违背,因为逻辑是事实的陈述规则,非真实的陈述有必要借助非逻辑的结构,而非逻辑的所谓真实陈述本身就是一个谎言。然而没有人有勇气直接面对一场逻辑的灾难,于是,花样繁多的诡辩就成为文化的一道丑陋的风景。为了使一个虚假的陈述被接受,人们有时将不真实的前提隐藏于头头是道的推理中,稔熟地利用着他人的知识局限和轻信,经由自明的逻辑程序,前提的假被顺利传递到结论中。或者,将一组真实的前提嵌入一个片面的归纳结构,让局部的真实去担保一个整体的虚构。等等。这些过程中,逻辑技巧往往被运用到眩目的程度,足以使人享受到学问的高雅。在理论形态的知识活动中,这种形式大量产生了伪学术,而作为一种较为粗鄙的形式,则是基于社会成员智力发展的不均衡性,一部分拥有知识或智力优势的人为比较劣势的人设置逻辑陷阱,使后者永远生活在愚蠢的悖论中。巫术、某些亚文化以及压迫型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个中好手。它们败坏了生活,污染了社会淳朴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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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22:38:07 | 只看该作者
三、知识分子如何抉择

知识涉及的道德问题无疑首先给知识分子造成了困境。既以知识为业,如何以知识的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关于知识分子社会形象的一个基本评价尺度,在这一点上,他们遭遇了更为严刻的目光。知识分子的尴尬在于,他似乎不仅不能将知识仅仅理解为一个手段,而且还要为作为职业内容的知识奉献一份特殊的忠诚,身处的社会角色规定他们除了做为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从业者之外,还必须充任良心和理性的承载者。这几乎是不能推委的责任,因为,无论从能力还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说,唯有受过良好智力训练的知识分子勇于担当此任,文化才可能至少避免向洞穴时代倒退的厄运。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无论对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作何种解释,站在时代最前沿并在某些特殊时刻首先承担她的不测命运的,仍然是知识分子。

为知识分子设置过于沉重的道义负担显然有失公允。一个人不应当因为选择以知识为业而无条件地成为他人福祉的牺牲。从公平的角度说,知识分子只应当承当与其他任何正当职业一样的道德责任,没有理由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减损他应当得到的那一份利益。确立这个原则,知识分子才能获得其尊严,并进而获得承当社会责任的合理前提。于是,现在问题就有了两种情境,即能够被社会公正对待和不能被社会公正对待的情况。从道德基本法则出发,这两种情形下,知识分子都应当作出自己明确的态度抉择。

在不能被社会公正对待的情形下,知识分子有理由采取较强的态度,也有理由采取一种弱态度。所谓强态度,就是不惜一切个人牺牲为知识的真理性而抗争,直至真理胜利或自己生命的毁灭。这是当然的英雄,也是品性崇高的极致,无论其最终成功与否,人类都将怀着极大的敬意铭记他们的恩德。所谓弱态度即是,审时度势,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选择沉默,表现为部分或全部放弃表述或放弃从事的职业而另谋他就。这种沉默之所以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乃在于它同时放弃的还有说谎、伪证和客观上的助纣为虐。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沉默不能被道德容忍,那就是当沉默是一种默示承认或沉默已经成为灾难发生的一个必要条件的时候。此时的沉默本身就是一桩积极助成的行为,它是没有任何辩护理由的。即便如此,关于沉默态度仍有极大的争议。人们一般很难容忍这种临事的卑怯。但这是不公平的。在历史上,布鲁诺勇敢地走向火刑柱,而哥白尼由于藏起他的书稿得以寿终正寝,伽利略没有为教廷荒谬的判决申辩,康德也在接到柯尼斯堡大公的警告时谨慎地表示“可以不说我所知道的”。在中国,杰出的人文学者顾准于人生危厄中将其深邃的思考保留在私人日记上,而未选择大声疾呼。我们有什么理由将这些先贤的行为指责为一种道德瑕疵呢?实际上,正是他们的沉默为后人保存了真理的火种,仍是一种策略上的胜利。他们在维护自己生之权利的同时,也在沉默中保持了人的尊严,特别是,他们没有丢掉那一份可贵的对知识的虔诚与敬畏。无条件赞美牺牲的道德乌托邦本身就隐含着极大的不公正。

然而,在良好的或大致能够公正待人的社会条件下,知识分子就必须以完全积极的方式履行对社会的关于知识的道德承诺。作为一个从业者,他应当理解和遵从一系列相应规范。这些规范是由知识的道德原则在执业者的行为领域中直接派生出来的。

首先,知识分子应当以知识承诺至善,以真知博取人生的光荣和尊严。对至善的承诺不是一个廉价的态度,而是以创造性的劳动作为前提的。马克斯﹒韦伯认为英裔美国人从新教伦理中接受的“天职”观念是新大陆资本主义经济成功发展的最重要的道德资源,同样,对知识的虔敬之心也应当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⑵(参见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58页)。没有知识的大量创造,人类历史将陷于停滞,而一切其他的热情将可能转化为非理性甚至毁灭性的力量。道德本身也会由于理性的缺失而变得紊乱、空洞和苍白。正是知识的贡献,人类才能逐渐获得对世界的支配力量,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构筑起现代文明的大厦。这个过程中,知识分子证明了自己崇高的道德地位。这种无须宗教的宗教精神为之提供了不竭的力量源泉。

有了这样的精神,知识分子便不难做到所谓“价值中立”,即绝对保证知识的客观性,而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偏见和各种利害考虑在逻辑上剥离于知识的内容⑶(参见韦伯著《学术与政治》第34页)。价值中立的态度对于知识的探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将避免对事物真相的人为歪曲,减少无谓的错谬,并且大大降低成本的耗费。其所以在实践中仍成为一件艰难的事情,是因为人们难以或不愿意确立一个中立的心态,致使实践态度和研究态度发生可悲的混淆。一些极端的民族主义者拒不承认其他文明的优点和合理性,而宁愿抱残守缺乃至不负责任地煽动民众的盲目排外情绪,就是近年来频繁发作的一个显见的例子。知识分子在知识的问题上不能屈从于感情和社会压力,它必须用最冷静的眼光审察世界,用最精密的方法寻找规律,然后以最理性的方式向他所从属的共同体陈述真实。他也许不能决定事态,并且有着自己强烈的价值倾向,但是,他所持有的关于知识的正确态度将为社会寻求行为的合理性和校准价值目标提供最重要的基础。

最后,是知识分子对知识的运用问题。一旦进入实践领域,知识分子专业范围里的价值中立便告结束,就如他的职业属于社会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实践行为也将归于共同体的统一目标而必须接受它的拘束。但这不意味着至此他便完全丧失了独立性。知识阶层从现代社会学的观点来看,并不是一个所谓的依附者,它与其他各种社会成分具有平等的身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具有不可剥夺的主体地位。它在服务于共同体的同时,应当以“和而不同”的方式坚持自己的主体性。由此,知识分子对社会的忠诚绝然分判于苟且从众,或仅仅做一颗螺丝钉。他以谠言成为权力的诤友,以忠正成为民众的表率,以智慧烛照社会坎坷的前路。“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 ⑸(参见中华书局《诸子集成﹒ 荀子集解》第347页)。荀子表述的气势磅礴的士之精神已被丢弃二千年,今天,它不应该再被遗忘。



从知识的道德到知识分子的职业操持,是一个连续的逻辑进路,人们从中可以看到的是同一的伦理之根。一个社会,只有当她的每一个成员而不仅仅是职业知识分子,都能以积极的道德态度面对真并努力创造知识的时候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22:38:24 | 只看该作者
事实是人类知识的实质内容,对它的尊重之所以构成一项道德义务乃在于对它的正确描述是社会赖以存在的一种基本信息资源,昧于事实的社会是难以想象地危险和不可理喻的。当然,纯粹私人性的智力活动不具有伦理性质,而且这样的活动一般只存在于极端的情形中,没有讨论的意义。人不应当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不言而喻的道理所以难于为人信守,原因在于提供真实信息,认知主体可能付出某种代价,虽然这种代价未必就是一种没有补偿的牺牲。面对真实,是一个严峻的时刻,人们将经受利益与心理的双重考验。由于利益的权衡,真实的陈述可能被放弃,而代之以似是而非的说辞或纯粹的谎言;由于虚荣心,成就可能被夸大而瑕疵往往被巧妙地加以掩饰;由于成见,显见的事实也会被否认或被歪曲得面目全非;而由于懦弱,人们有时甚至不敢在他人生死攸关的时刻为真相提供证词。对事实的不良态度几乎无一例外地伴随着对逻辑的违背,因为逻辑是事实的陈述规则,非真实的陈述有必要借助非逻辑的结构,而非逻辑的所谓真实陈述本身就是一个谎言。然而没有人有勇气直接面对一场逻辑的灾难,于是,花样繁多的诡辩就成为文化的一道丑陋的风景。为了使一个虚假的陈述被接受,人们有时将不真实的前提隐藏于头头是道的推理中,稔熟地利用着他人的知识局限和轻信,经由自明的逻辑程序,前提的假被顺利传递到结论中。或者,将一组真实的前提嵌入一个片面的归纳结构,让局部的真实去担保一个整体的虚构。等等。这些过程中,逻辑技巧往往被运用到眩目的程度,足以使人享受到学问的高雅。在理论形态的知识活动中,这种形式大量产生了伪学术,而作为一种较为粗鄙的形式,则是基于社会成员智力发展的不均衡性,一部分拥有知识或智力优势的人为比较劣势的人设置逻辑陷阱,使后者永远生活在愚蠢的悖论中。巫术、某些亚文化以及压迫型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个中好手。它们败坏了生活,污染了社会淳朴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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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22:38: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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