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以为遭遇电信诈骗呢。隔日电话深圳南山区法院确认了,又满怀期许的等候法院快递腾讯方的起诉状副本。 待真的收到了,看了,又搁置一旁,好多天不想理会。因为不想给拉低到同个层次去。 腾讯,一个名扬世界的互联网企业,财雄势厚,人才济济,总想这代表马化腾的法务人员或者所聘律师,业务水准总该不低吧。但起诉状,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 马化腾半身像 图据网络 既然是以拙文《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名义告我,那最起码,得知道我写的是什么、文体属性应怎么界定吧? 拙文一目了然,文体是新闻评论。可腾讯起诉状中却称“不实报道”。 新闻评论和新闻报道是两回事。新闻评论的事实判断部分,以新闻报道为依托,而观点(价值判断)才是其核心内容。而价值判断,则由逻辑和价值观所孳生。连我写的是什么,都不明不白,就径直来起诉,狮子大开口索赔一百万,这怎么说得过去?作答辩,都要先来一番文体正名,真让人好笑。
我不能确定,这究竟是对方水平问题所致,还是故意淆乱概念,别有用心,希图搅混水误导法官裁判。也不想过多揣测了。但我知道,文体之别,关涉到业界的评价标准之别,乃至关涉到庭审中法官的法条适用问题。 关于名誉权纠纷,最高法相继出台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前者第8条规定: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后者第9条规定: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至于新闻报道、文学作品等,则另有对应的专门适用条款来规范指导法官裁判。 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不首先把概念厘清,有可能发生误导,不便于后续的庭审、质证顺利展开。但这样的纠正工作,要我被动来做,真是无奈。 编辑:陈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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