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5-11-23 18:17 编辑
[size=75.000000pt]应伦星空
[size=22.000000pt]第[size=22.000000pt]2[size=22.000000pt]期
[size=16.000000pt]【本期要目】
- [size=15.000000pt] [size=15.000000pt]观察与思考[size=12.000000pt]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基本特征: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甘绍平) [size=12.000000pt]........2
[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孙春晨) [size=12.000000pt]........................................................................7 - [size=15.000000pt] [size=15.000000pt]国内动态
[size=12.000000pt]第五届人权与伦理学论坛圆满闭幕 [size=12.000000pt]..................................................................16[size=12.000000pt]岳麓国际道德文化论坛和研究生暑期学校隆重举行 [size=12.000000pt]......................................17 - [size=15.000000pt] [size=15.000000pt]新书快讯
[size=12.000000pt]《中国应用伦理学 [size=12.000000pt]2014[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2015[size=12.000000pt]:伦理学视野中人的问题专辑》出版 [size=12.000000pt].........19 - [size=15.000000pt] [size=15.000000pt]域外研情
[size=12.000000pt]日本伦理学界近年加强对照护伦理([size=12.000000pt]Care ethics[size=12.000000pt])的研讨[size=12.000000pt].............................23
[size=12.000000pt]《转基因食品:生产、安全、管理与公共健康》新近出版 [size=12.000000pt]...........................25[size=15.000000pt] [size=15.000000pt]征稿
[size=12.000000pt]第六届 [size=12.000000pt]ISBEE [size=12.000000pt]世界大会征文([size=12.000000pt]2016 [size=12.000000pt]年 [size=12.000000pt]7 [size=12.000000pt]月 [size=12.000000pt]13 [size=12.000000pt]日[size=12.000000pt]--16 [size=12.000000pt]日,中国上海 )[size=12.000000pt].....26[size=12.000000pt]《应伦星空》征稿 [size=12.000000pt]..............................................................................................29
[size=16.000000pt]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编 [size=12.000000pt]2015 [size=12.000000pt]年 [size=12.000000pt]11 [size=12.000000pt]月 [size=12.000000pt]1 [size=12.000000pt]日
[size=15.000000pt]观察与思考
[size=14.000000pt]【观察与思考】
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基本特征: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 甘绍平
[size=12.000000pt]当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点在于个体的人的地位与价值受到尊重、凸显和强化,这一点并不会因近来西方世界出现了对个体责任意识的关注与呼吁而有所改变;这一点在我们中国这个传统以来高度重视共同体的文化土壤上,更具有一种剧烈的观念转向的积极意义。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个体作为行为主体的作用却出现了逐渐式微的趋向,从个体德性向整体伦理的位势改变,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换言之,从价值上讲,我们重视个体的人的地位;然而从道德上讲,我们却不能依靠个体的人的作用,而是需要立足于作为行为主体的社会整体的力量。
[size=12.000000pt]这样一种道德行为的主体从个体向整体的显著位移,恰恰是源于个体的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所发生的自身价值图景的巨大变迁。在重视共同体的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界定为仅仅以整体为价值依归、终生为共同体的福祉和目标发挥角色作用的行为主体,个体存在的意义就体现在为社会整体的永续持存及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上。而在尊重每一位个体的人自身价值的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会将个体首先定义为需求的主体与自由的主体。人之所以是需求的主体,是因为人从出生时起首先并不是行为主体,而是脆弱的、拥有保护需求的对象。道德对于新生儿而言,并不意味着发现或要求该当事人心地善良,而是应向他提供其生命不受侵犯、其身体完整性不受损害的周全保护;换言之,要尊重和保障他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每一位刚刚降临在世的人所能接触到的第一个道德概念;尽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伦理学教科书里,都不曾出现‚人权‛这样的字眼与表述。人之所以也是自由的主体,是因为人作为行动者区别于动物世界的地方,在于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体现在生理冲动上的[size=12.000000pt]自然界必然性的前定约束,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对各种不同的行为选项做出独立自主的抉择。恰恰是人的自由选择的能力构成了人之所以为人所独有的尊严以及这种尊严所确定的人在精神上的绝对不可强制性,也构成了人所有的道德判断及道德行为的基础与出发点;尽管我们人类拥有很长的道德哲学发展史,但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来进行道德的论证和实现道德的奠基,却是直到近代启蒙的思想家那里才可以想象并完成的事情。
[size=12.000000pt]如前所述,现代社会把个体的人不是视为为了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行为工具,而是拥有自身利益与独特价值的需求主体及自由主体。个体的人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统一。从需求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由于病患的缘故或许永远也不能成为行为主体为社会尽力。从自由主体的角度讲,有的人囿于认知的局限会自由自主地选择不道德的举动而长期成为社会的负能量。这样,指望每位具体的个人都能够变成道德的行为主体,在一个视自由先于道德且精神强制为根本之恶的现代社会看来,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size=12.000000pt]近代以来发生的重视个体价值的观念变化,催生了伦理道德在现代文明世界运作机制的巨大改观,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构成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的基本特征。诚然,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标示和映射着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以人为载体,而人则都是个体之人。个体之人毫无疑问构成了道德行为的主体。然而,人类历史一个最重要的经验教训就在于,人的不可靠性和可错性。由于个体的人的这种局限性,道德发挥作用显然就无法完全依赖于个体之人本身,而是要靠个体的人之组合所创建的刚性稳定的规制的功能,靠个体之人所聚集在一起的整体的力量,这就如同手工产品在工艺标准及质量水平上与机造产品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样。这样一种当代社会中道德从个体转向整体的运作与实现方式,是通过下述三个层面体现出来的。
[size=12.000000pt]第一,从个体榜样的示范效应转向规制中的道德渗透与伦理涵蕴。传统社会注重树立道德样板,正如‚见贤思齐‛的古训,说明孔子很早就体验到榜样教化万民的作用。但是,榜样的引领示范却并没有确定的约束效力。见义勇为的事例的确感动人心,但当遇到老人跌倒该不该扶的难题之时,阻碍并不在于当事人没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同情心,而在于一旦被讹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救助者并没有[size=12.000000pt]提供强力的道德支撑,从而使好人陷入既流血汗又流泪水的窘境。人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真正的终极依靠决不是子女孝心的觉醒,而是健全的覆盖所有的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刚性构建。一人有病,众人捐款,这的确体现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良好传统,但让受困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不丧失其尊严的前提下获得及时和稳定的援助,则有赖于惠及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制不够健全,一些跨国公司在环保标准上遭遇到两难:要么按照中国国内的低要求运作,但显然有悖于自身道德良心的底线。要么按照严格的国际标准,则经济上的损失就会使本企业大败于同其他低道德要求的企业的激烈竞争。个别道德榜样的力量未必能够改变弥漫性的不道德的环境,不道德的环境却肯定能使道德好人身心受损而令有德之行难以持续。在现代宏大的陌生人社会,道德运作的寓所主要不在于行使示范引领功效的个体榜样身上,而在于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地起规范制约作用的严密的制度框架之中。总之,不论涉及到扶贫济困的善举,还是关切到勇斗恶徒的义行,道德样板的引领与约束性力量都十分有限,个体的良心自觉构不成值得依傍的有效着力点。正如在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化的宏大的陌生人世界里,只有固化的宪制规章才能使万千公民凝聚在一起成为社会整体那样,伦理道德要发挥切实的作用,就必须渗透到经由民主程序形成的制度框架之中,通过刚性的典章实现规范性的效能,只有法治的恢恢巨网才能给每一位社会成员以最严密的道德保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制度是人建构的,但由外在的道德规范所浸润的制度框架反过来又会对人的作为内在规范的品质德性的塑造产生影响。由于体现道德要求的法规典章的制约作用,人们久而久之就会把外在规范转变为自身的内在品德,把规定动作自觉内化为自选动作,使道德行动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性选项,从而实现所谓道德法律化之后,法律又重新道德化的良好逆转。
[size=12.000000pt]第二,从个体德性的培育转向社会主导价值的建构。人类社会的道德意识最初是通过个体的素质品性体现出来的,不论是古代东方还是西方都拥有注重个体美德培育的历史传统。这种品质表现为慷慨、审慎、勇敢与节制,表现为孝敬、诚实、关心弱者与顾及同类,表现为做事认真负责与在两极中把握中庸中道。这类良好的习性是人际交往重要的润滑剂,也是个人踏上人生成功坦途的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但是这些品德也存在着局限与不足。例如有些德性根植于人类天然[size=12.000000pt]的血亲关系,从而造成来源的直接性与适用对象的差异性等缺憾。仅仅专注于个体品德是远远不够的。希特勒从个人德性上讲似乎并非乏善可陈。他素食、不抽烟不酗酒,物质要求极低,痛恨纵欲,热爱自然,保护动物,近乎清教徒的私人生活使他几乎被视为把全部精力都贡献给民族的典范与楷模。然而实际上所有这一切却并不能让希特勒成为道德上值得颂扬的形象。原因在于他在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上,站到了历史潮流的反面。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品性美德仅仅代表了一个方面,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社会主导价值规范的塑造。这种普遍的价值规范超越了某些德性的直接性、差异性的缺陷,它们是人类在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汲取中,通过契约的方式,自由自主地建构出来的,这就是自由、人权、民主、正义以及尊严、法治等价值规范,它们具有超越时空限制的广谱的适用性,体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与应有境界,作为珍贵的历史传承和精神遗产,它们为全人类所共同分享,承担和履行着为所有的人的根本利益提供保障的神圣使命。这样一些普遍的伦理理念的作用发挥,不仅需要根植于现代公民一般的思想意识和政治常识当中,而且更需要内化为国家的宪法法律的塑造和社会根本制度的形构,从而成为立国之本以及在观念立场与利益格局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使民众能够凝聚在一起的核心价值。如果说,像慷慨、诚信、中道、责任等个体的道德品质十分重要,但毕竟仅仅属于所谓二线伦理的话,那么主导国家的宪法建构及社会制度的整体塑造的核心的政治伦理价值,如自由、人权、民主、正义、法治等等,则属于更为根本的所谓一线伦理。从个体德性向普遍价值的转变,从二线伦理向一线伦理的过渡,体现了人类道德从初期的直接性、差异性的特质向成熟的平等性、普遍性的进化,展示出人类社会在自我治理模式上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size=12.000000pt]第三,从精英的道德导引转向民主的伦理商谈程序的运作。传统社会里,圣人与上帝被尊奉为芸芸众生的道德导师,《论语》和《圣经》为人们指明前行路径提供了不竭的智慧源泉。然而在当今的科技时代,人类活动在深度与广度上的突破性延展所带来的道德难题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却大大超越了古人的视野与想像空间。传统以来一直受到珍视的道德圣典中,无法找到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现成答案。从古至今一向受到尊崇的个体性的道德导师,难以承担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指点迷津的历史重任。在当今的时代,人们在对待诸如不伤害他者、公正[size=12.000000pt]处事、仁爱待人以及自由自主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上并不存在立场分歧,差异与分歧出现在这些不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间、相应的不同道德理论之间以及同一规范原则或理论在应用到不同的人群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这里还交织着国内与海外、同代与后代、现世与未来等不同利益诉求间的紧张关系以及政治与经济、理性与信仰、定见与预测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并且无法忽视的是当代人的认知与眼界的限度、人类行为长远后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无可掌控性以及相关损害所具有的不可逆性等复杂因素的叠加作用。更重要的在于,在一个自由民主的时代,任何道德义务与责任都源自于当事人自身体现在自主意愿和自由抉择上的道德权利,因而在遭遇伦理冲突和道德困境时,每个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和行为选择后果的承担者,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与地位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态度、伸张自己的诉求。具体途径,是直接或者通过合法委托人及民意代表参与到旨在解决道德难题的民主的商谈程序之中。这一商谈程序的构建体现了民主时代道德的一种基本面貌,即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案已不再是个别精英人物可以垄断的专利,而是取决于每一位作为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主体自身自由自主的意愿,这些意愿支撑着在没有任何强制因素的民主商谈程序中所提出的各种理据,这些理据又通过一种所有的商谈参与者均事先认同的规则而凝聚成一道最终的道德解答。这一解答方案并不代表着传统意义上的道德真理,而仅仅是民主时代拥有不同观念背景与复杂的利益诉求的人们经过一定程序所能达成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由于产生其程序的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传导而拥有内容上的合法性,但这样一种内容却无法享有道德正确意义上的绝对担保。这一道德共识不是个体性的,而是整体性的,它无法归溯为任何一位个体性的责任者。在这样一种有关道德共识的民主决策程序中,每个人的权益与价值,特别是那些没有机会出场参与商谈但其切身利益势必蒙受牵连和影响的未来世代的权益与价值,都应受到尊重和顾及,但没有任何一人能够主导道德方案的终极性质。这样一种从个体的探究道德真理到整体的寻求道德共识的程序转变,是民主时代协调伦理冲突、破解道德难题的唯一出路,也是价值观念多元化以及行为后果高度不确定的社会人们在道德思维上发生一种质的变化的鲜明体现。
[size=12.000000pt]综上,我们从产生渊源、运作方式和内容延展等三个层面,论述了当代社会道德形态从个体德性走向整体伦理转变的基本特征。一种整体性的伦理在一个民[size=12.000000pt]主的时代将无可逆转地定义着我们的道德世界,表现着我们道德的生存方式与运作方式。我们发现,在现代世界里对个体价值的重视与个体在道德上发挥作用的能力,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当代社会从个体德性向整体伦理的这种道德形态的改变,反映着在这个宏大的现代民主时代里个体力量的衰落与整体力量的强盛。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个体德性的培育及道德榜样对社会的示范效能完全可以忽视,而是说人类在面临像气候灾难、后代权利、科技风险、人类命运等紧迫的现实问题之时,通过道德共识的塑造而确立一种整体性、机制性的伦理,似乎应被视为更为重大的任务。另一方面,这种整体性伦理的产生,决不意味着个体价值本身的退却与式微,恰恰相反,整体伦理要从程序设置、内容延展与制度建构等层面,对每一位公民的价值表达与利益诉求提供一种更为规范、稳定和整全性的保障,从而以某种新的质量与规模发挥人类道德的功能和作用并且体现文明水平的全面提升。
[size=12.000000pt](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原载《伦理学研究》[size=12.000000pt]2015 [size=12.000000pt]年第 [size=12.000000pt]4 [size=12.000000pt]期)
[size=14.000000pt]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
[size=14.000000pt]孙春晨
[size=12.000000pt]摘要:全球伦理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具有最大范围的普遍适用性。国际伦理是指国家之间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等交往性事务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各个国家所认同的普遍性价值观和伦理观在国际事务中的具体运用。相对于道德呼吁和道德愿景式的全球伦理,国际伦理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在伦理行为的主体、伦理发展的基础以及伦理调节的手段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
[size=12.000000pt]关键词:全球伦理;国际伦理;伦理主体;国家利益作者简介:孙春晨([size=12.000000pt]1963[size=12.000000pt]—),男,江苏扬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size=12.000000pt]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理论和应用伦理学研究。
[size=14.000000pt]一、全球伦理
[size=12.000000pt]因世界宗教议会的竭力倡导,全球伦理([size=12.000000pt]Global Ethics[size=12.000000pt])成为当代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size=12.000000pt]1993 [size=12.000000pt]年 [size=12.000000pt]8 [size=12.000000pt]月,为纪念‚世界宗教议会‛召开一百周年,来自全球各地的 [size=12.000000pt]120 [size=12.000000pt]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了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在此次大会上讨论、通过并签署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对全球伦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size=6.000000pt][ 1 ] [size=12.000000pt]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size=6.000000pt][ 2 ] [size=12.000000pt]耶稣的名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以及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全球伦理宣言倡导的‚黄金规则‛。全球伦理的具体行为规范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撒谎‛和‚不可奸淫‛四条道德古训。世界宗教议会对这四条道德古训作出了现代解释,并表述为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珍重生命,致力于非暴力与敬重生命的文化;正直公平,致力于团结与公平的经济秩序;言行诚实,致力于宽容的文化与诚实的生活;相敬互爱,致力于男女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
[size=12.000000pt]最初由宗教界人士以宣言的形式提出的全球伦理已经超越了宗教文化的疆界,日益成为不同文化背景下多学科学者关注的伦理议题。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化时代,以市场经济机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已然形成,与此相对的是,在文化和价值观领域,‚人们却看到一种本土文化身份的重建和抵制过程,与此同时,古老或新兴的非西方国家根据局势和自身利益,成为了反对或支持西方的势力。‛[size=6.000000pt][ 3 ] [size=12.000000pt]经济全球化并没有直接带来全球文化和价值观的同质化和一体化,多样性的文化和价值观同时并存,从而导致在处理国际社会诸多事务时面临着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英国学者金伯莉·哈钦斯(Kimberly Hutchings[size=12.000000pt])认为,全[size=12.000000pt]球伦理‚探讨的是由于世界人口的全球性相互关联、相互依赖所引发的伦理困惑和难题。因此,全球伦理对那些管理个体或集体这些全球性世界成员或参与者行为的标准进行考察,并加以评价。‛[size=6.000000pt][ 3 ] [size=12.000000pt]在全球化时代,提出全球伦理的主张是建立全球合理伦理秩序的理论创新,其目标是构建一个规范全人类行为的理论框架。全球伦理有三方面的特点:
[size=12.000000pt]1[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是最低限度的伦理,或者说是常识伦理,是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size=12.000000pt]只要是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都应该遵守并践行这样的道德。世界宗教议会承认,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只能提供一种最低的伦理‛,但是,‚假如实现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标准和基本态度,那就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了。‛[size=6.000000pt][ 5 ]
[size=12.000000pt]2[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具有普遍性
[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提炼出的‚黄金规则‛和最低限度的伦理,在各种不同的宗教文化和伦理文化传统中都有其思想资源,因而能够为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具有最大范围的普遍适用性。
[size=12.000000pt]3[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表达的是人类共同的道德愿景
[size=12.000000pt]虽然人们将现在的世界比喻为‚地球村‛([size=12.000000pt]Global Village[size=12.000000pt]),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传统的时空观念已经打破,生活在某个特定地区的[size=12.000000pt]人们与整个世界的联系更为紧密,人们相互间的信息沟通更为便利和快捷,但是,现代[size=12.000000pt]人类却陷入了日益深重的全球性道德危机之中。倡导全球伦理,旨在向全人类呼吁共同建立基本的伦理秩序,营造有益于人类共同发展的道德环境。这是一种愿景式的道德呼声,多少带有‚道德乌托邦‛的色彩,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是个未知数。
[size=14.000000pt]二、国际伦理
[size=12.000000pt]国际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在国家和地区间利益纷争的当代世界,‚国际关系领域似乎是一个最不适合谈伦理的领域,但同时它的确又是一个最有必要讲伦理的领域。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乏道义境况实际上是互为因果,两者存在着深刻的相关性。在国际关系领域内要不要、或能不能讲伦理?讲道德会不会使自己处于一种弱势、被动的局面,尤其是在对方不讲道德的情况下。......在[size=12.000000pt]国际领域里,道德相对主义最为盛行,完全的道德虚无主义都有可能。‛[size=6.000000pt][6] [size=12.000000pt]然而,正是因为国际关系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缺德‛或‚失范‛现象,国际伦理([size=12.000000pt]International Ethics[size=12.000000pt])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研究国际伦理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size=12.000000pt]国际伦理,也被称作国际关系伦理,是当今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什么是国际伦理?国内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例如,‚国际关系伦理,即国际社会中制约和影响国际行为体之间关系与行为的观念规范总和。‛[size=6.000000pt][7][size=12.000000pt]又如,‚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以国际社会的价值秩序形成与发展规律为对象,着重探索国际道德与政治、利益、和平、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与合理性途径。‛[size=6.000000pt][ 8 ] [size=12.000000pt]再如,‚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的他国人的生存状况,我们是否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size=6.000000pt][ 9 ] [size=12.000000pt]对国际伦理的上述界定,虽然视角不一,侧重点不同,但大体上表达了这些学者对国际伦理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等内容的理解。
[size=12.000000pt]综合相关研究成果,如果对国际伦理概念作一个相对完整的描述,可以将国际伦理界定为:国际伦理是指国家之间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等交往性事务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各个国家所认同的普遍性价值观和伦理观在国际事务中的具体运用。
[size=12.000000pt]国际伦理由于适应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客观需要,日益成为相关学者关注的时代课题。国际伦理既是规范伦理学应当研究的问题,也是应用伦理学应当研究的问题。如果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伦理所要研究的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果从应用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伦理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解决具体的国际事务中的道德难题和道德冲突。但是,处理国际关系事务所应遵循的普遍性价值观、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应成为国际伦理的研究重点,因为诸如人权、人道主义、正义、平等、相互尊重等处理国际关系事务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当今的文明社会,已经具备了不需要论证的自明性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国际关系事务中实现这些具有普遍性价值的[size=12.000000pt]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因此,国际伦理的研究重心是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何在国际关系事务中的应用和实践问题,而不是确证某几条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处理国际关系事务的那些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和认可。在应用伦理学或道德实践的层面上,国际伦理不是研究普遍性伦理的形而上知识,也不是研究理念性的规范体系,而是研究国际关系事务中存在着的纷繁复杂的现实伦理问题。
[size=12.000000pt]国际伦理具有跨国界的性质,它‚关注的是考察作为集体参与者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它比全球伦理的历史还要悠久,尤其是关涉到战争与和平的道德探讨。‛[size=6.000000pt][ 1 0 ] [size=12.000000pt]如果某一个国际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能够被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认同,那么,这样的国际伦理就可能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全球伦理。基于人类共同人性而提炼出来的人道主义作为一条伦理原则,具有底线伦理的意蕴,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会赞同。全球伦理宣言提出的‚黄金规则‛和[size=12.000000pt]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都可以视为人道主义伦理原则细化而来的具体表述。从应然的角度看,全球伦理宣言倡导的最低限度伦理,在处理国际伦理事务时理应得到共同的执行和遵守,但是,全球伦理的构想尽管非常美好和令人向往,却缺少在行动和实践层面的必要的制度保障基础,目前尚停留在非政府组织道德呼吁的阶段,犹如一个美妙的全球‚道德梦想‛。全球伦理宣言旨在号召每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每个地球人都遵守最低限度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然而,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事务中,有的国家和地区有意无意地不遵守全球伦理,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实的道德难题应该如何处理?显然,全球伦理的倡导者们是无能为力的。全球伦理的构想固然令人向往,但是,能不能全面践行全球伦理,却主要取决于道德行为主体(国家、政府和个人)的自愿和自觉,现实中缺乏制度和法律设计的有效约束,这是全球伦理依然停留在道德愿景式的理念层次的根本原因之一。
[size=12.000000pt]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难题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难题不能只停留在呼吁或愿景的层次,因此,相对于全球伦理的‚道德乌托邦‛谋划,国际伦理更具有当下的针对性和实际的应用价值。国际伦理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及其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关系基础之上的,对国际伦理的研究,往往不是基于全球或全人类的视角,而是从国家和地区之间伦理关系的层面展开的。国际伦理既包括基于不同道德文化传统而形成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礼仪规范[size=12.000000pt]等如何获得尊重和理解的问题,也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环境伦理以及战争伦理等广泛范围内的多种多样的伦理问题。
[size=14.000000pt] 三、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的区别 [size=12.000000pt] 虽然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是,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size=12.000000pt]1[size=12.000000pt]、伦理行为的主体不同
[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也可以是独立的个人,从全球伦理提出的最低限度伦理——‚黄金规则‛的内容看,它既是对国家和组织行为提出的伦理规则,也是对全球每个公民的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因此,个人亦是践行全球伦理的重要的行为主体。国际伦理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及其政府的行为应该如何以及怎样履行对全球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道德义务问题,其伦理行为主体是人格化的主权国家,虽然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国际伦理事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背后,依然有着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支撑,况且,在处理某些国际伦理关系事务的行动过程中,当国家出于种种考虑不适合走向前台时,委托某个非政府组织出面应对国际伦理问题,这个非政府组织实际上就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力代表。
[size=12.000000pt]面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和伦理难题,公民个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其自认为合适的处置方式与方法,而处理国际伦理问题则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伦理问题通常牵涉到国家和地区的整体利益,这就不是公民单凭一己之力所能协调和解决的,一国之公民虽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某一国际伦理问题的立场、观点和看法,但是,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担当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行动角色,因而,国家或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才是处理国际伦理问题最强有力的主体力量。国家以国民‚道德代理人‛([size=12.000000pt]moral agent[size=12.000000pt])的身份参与到国际事务的伦理协商之中,但国家能否真正代表全体国民的道德意愿和道德诉求,这是需要认真审视的问题。然而,无论国家出于怎样的伦理考量、站在怎样的伦理立场,其作为国际伦理行为主体的身份并承担国际伦理赋予的责任是确定无疑的。
[size=12.000000pt]2[size=12.000000pt]、伦理发展的基础不同
[size=12.000000pt] 全球伦理能够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的心理认同,其前提条件是,在多[size=12.000000pt]元文化共存的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某些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伦理文化,因此,这是全球公民在精神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是全球伦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本不牵涉具体的国家利益竞争。但是,国际伦理就没有这样纯粹,在国际间的伦理纷争中,利益与道德之关系始终贯穿于其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与权力如何分配是国际关系中时刻遇到的重要问题,它们是国际伦理生成和发展必须面对的基础性前提。面对当代复杂的国际关系,一个国家依据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来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根本上取决于作为伦理主体的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考量。
[size=12.000000pt]早在十九世纪,英国首相帕麦斯顿(Lord Palmerston)说过一句名言:‚国家没有永远的朋友或盟友,只有永远的利益。‛(Nations have no permanent friends or allies, they only have permanent interests. )国际关系学[size=12.000000pt]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国家利益的主导力量过于强大,因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为自己挣得最大利益的现实背景下,谈论国际伦理只是一种空想,现实的国际关系是非伦理的,甚至是反伦理的。虽然国际关系学的现实主义学派对国际伦理存在合理性的质疑只是国际关系学中的支流,大多数国际关[size=12.000000pt]系学研究者仍然确信存在着有助于推进国际关系新秩序发展的国际伦理,但是, 这一学派的主张带给国际伦理理想主义学派以强烈的警醒:必须意识到国家利益[size=12.000000pt]之争对国际伦理可能带来的强大冲击。当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表明,超越于国[size=12.000000pt]家利益之上的具有理想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原则总是被搁置一旁,国家的道德立场[size=12.000000pt]遭受着国家利益的裹胁,实用主义、功利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size=12.000000pt]便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伦理立场。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表明,超级强国[size=12.000000pt]依凭着国家强权可以不顾国际伦理的基本准则,对他国和地区采取一系列旨在攫[size=12.000000pt]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战争行为,而这样的行为是否正义、是否[size=12.000000pt]合乎全球伦理要求,弱国是不能质疑的,因为超级强国总是以它所理解的国际伦[size=12.000000pt]理对其行为自由地予以解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霸权主义‛面目由此可见一斑。
[size=12.000000pt] 3[size=12.000000pt]、伦理调节的手段不同
[size=12.000000pt]全球伦理属于最低限度的伦理,意在通过对最低限度伦理的倡导和强调,以提升国家、组织和个人遵守道德准则的水准,诉诸于国家、组织和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是全球伦理调节的主要手段。从全球伦理涵盖的内容看,它无意主动插手国际关系事务,也无力协调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利益的道德争端。国际伦[size=12.000000pt]理调节的范围非常广泛,国际政治伦理、国际经济伦理、国际环境伦理、国际战争伦理等都是国际伦理关注的领域。当代国际伦理调节国际关系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和地区之间、国际组织之间通过协商以寻求各方认同的道德共识,这一调节手段是否有效,既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的正义原则能否得到共同遵守,也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元性价值观能否趋向于求同存异。而引发更多争议的国际伦理调节手段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虽然国际社会对是否应该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什么样的情势下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以及实施何种程度的人道主义干预等方面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在现实的国际关系领域,以各种名目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在这个星球上持续上演。至于人道主义干预带来的伦理后果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国际社会的道德评价亦存在着诸多分歧。
[size=12.000000pt]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对国际事务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最重要的道德理据。然而,对《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价值和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原则,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着相同的认识和理解。与人权普遍性([size=12.000000pt]Universality of HumanRights[size=12.000000pt])理论共存的还有人权相对性([size=12.000000pt]Relativity of Human Rights[size=12.000000pt])理论。人权相对性理论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它的存在和实现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种群当中存在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和行为准则。[size=6.000000pt][11] [size=12.000000pt]依据人权相对性的观点,被某些国家认为是侵犯了人权的行为,在另一些国家看来并非如此。面对人权价值的认识不同和人权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何确认人道主义干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呢?人们期待的是既符合人道主义伦理原则、又能够给被干预国人民带来安宁和幸福并且促进国际伦理新秩序建构的干预行动,而不是超级强国为了国家利益、打着人道主义旗号所进行的干预行动。国际关系事务中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国际伦理研究中的一大难题,它集中显现了国际伦理发挥调节功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size=12.000000pt]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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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6.000000pt][ 8 ] [size=12.000000pt]余潇枫:伦理视域中的国际关系[[size=12.000000pt]J[size=12.000000pt]],世界经济与政治,[size=12.000000pt]2005[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1)[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19[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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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6.000000pt][ 1 1 ] [size=12.000000pt]李林: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size=12.000000pt]J[size=12.000000pt]],学习与探索,[size=12.000000pt]2006[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1)[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30[size=12.000000pt]—[size=12.000000pt]36.
[size=12.000000pt](该文发表于《唐都学刊》[size=12.000000pt]2015 [size=12.000000pt]年第 [size=12.000000pt]1 [size=12.000000pt]期)
[size=9.000000p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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