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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法官为什么疏离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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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4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4-8-15 18:46 编辑

2014-01-05 何帆  法影斑斓


      前不久,我参加一次同学聚会。席间,在校任教的同学免不了谈起谁又出了新著,谁又在核心期刊发了文章。有同学问我,你们法官平日会读法学期刊上的文章吗?我回答说,工作忙,最多读些名家新作。
       同学感叹,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也像美国一样,可以引用法学期刊上的观点,或许就能带动法官对学术进展的关注了。然而,对这一说法,我却持怀疑态度,因为法学期刊对美国法官的影响力,其实也在逐年走低。
       在美国,法学期刊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法律评论,由学生自行编辑、管理,如1887年创刊的《哈佛法律评论》;一类为专家法律刊物,由教授、法官或律师主办,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研究杂志》。可别小看学生刊物,历年来,学术引用率最高的法学期刊,绝大部分是各类法律评论。顶尖律所招聘员工时,向来先从法律评论编辑名单中选人。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里头,一大半在读书时担任过法律评论的编辑。
      对学者来说,发在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若能被联邦法院法官,甚至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引用,绝对是件值得自豪的事。哪怕是批评性的引用,这些学者也不会在意。2008年,一位名叫保罗·舒派克的教授就对《纽约时报》记者说,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著名法官亨利·弗兰德利1984年曾在一个判决的脚注中引用过他一篇关于留置权的论文,并评价“这一看法简直是混淆概念”。舒派克教授为此得意了很久。
      早期,大法官倒是很给学者面子。从1981到1983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551个判决中,引用法律评论文章多达760次,可见大法官与学者的“亲密”程度。之所以如此,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质量较高是一个因素,此外,许多法官助理,在校时都做过法律评论编辑,他们协助起草判决时,当然乐于参考或引用“老东家”上的文章。据统计,近35年来,被大法官引用频率最高的法学期刊,依次为《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学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与《密歇根法律评论》。
       但是,近些年来,联邦法官对法律评论的态度却明显转淡。200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至少引用过4410次《哈佛法律评论》。而在20世纪90年代,引用数量已经跌落到1956次。最近10年更少,只有937次。其他核心法律评论的遭遇与之相似。必须指出的是,30多年来,联邦法院的案件数量一直处于激增状态,可见,法官对法学期刊确实表现出逐渐疏离的态度。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丹尼斯·雅各布斯干脆如此“评论”法律评论:我们“没人谈论它们,也没人靠它们解决问题”。
       法官为什么疏远法学期刊?最近,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的师生就此话题专门对部分联邦法官进行了访谈。许多法官指出,当代法律评论上的文章,选题越来越侧重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类的文章越来越少,很少有人关注成文法的解释或具体判例。许多学者的语言也越来越晦涩,还喜欢生造一些冷僻术语,仿佛不这么做就无法显示自己的水平。也难怪罗伯特·萨克法官在访谈中说,法官现在引用学术文章,就像“醉汉喜欢扶着路灯柱”,更多是为了寻找论据,而非深入阐述,因为学术文章根本无法对法官提供智识上的帮助。他认为:“学者们要想改变世界,那也得先成为世界的一部分吧。”
     事实上,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也注意到了这一倾向,他在《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一书中提到,现在的学者多少有些“势利眼”,只关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观点,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审判实践却不大上心,令下级法院法官们颇为不快。而半个多世纪之前,学者们更多是与本杰明·卡多佐、勒尼德·汉德等下级法院法官紧密合作,研究的内容也主要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面临的实际问题。学者不关注下级法院法官,后者自然对学者的研究不待见。在法官心目中,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同事支持本人的观点,从而使自己成为多数方,或者是让判决得到上级法院法官的肯定,他们才不在乎学者怎么评判某一判决,更何况,许多批评本身也不得要领。
      法官疏离学术期刊的现状,在中国是否存在呢?早些年,法官们想读法学期刊,还得到大学资料室或图书馆借阅,随着法院硬件建设的发展,许多法院现在都有了自己的图书馆。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不但有了两个图书馆,还购买了Lexis、Westlaw和月照数据库,算是与国际接了轨。但是,据我了解,常读法学期刊的法官,数量确实不多。
      导致这一现象的成因,部分与美国类似,如法学期刊上许多文章文风太过晦涩,大词太多,过于注重形而上的讨论,与审判实践关系不大。而更大的问题,其实有中国的本土特色,比如,低水平重复太多,方法论上没有新意。某个话题一旦成为热点,各种观点顿时蜂拥而上,但无非是“问题——分析——对策”式的粗浅论证,许多文章的实证水平还不如法院内部的调研报告。  
      前段时间,我与几位同事想做一项研究,便从期刊网下载了近百篇同一主题的文章,令我们惊讶的是,居然没有一篇文章能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关于域外某项制度的介绍,竟然多数来自同一部中文著作,甚至援引的数据也多是上世纪80年代的。
       除了做研究,许多法官检索学术期刊是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但严格意义上说,不少文章在讨论“如何解决问题”时,论证逻辑存在问题,充斥着“因为德国法院这么判,日本学者这么认为,所以我们应当这么判”之类的思维定式。比较研究固然重要,但如果形成固定的分析模式,甚至令逻辑和结论都脱离中国语境,显然会让嵌入“中国问题”的法官们反感。
       学术期刊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与高校现行的学术评估机制,以及司法机关和学者间的互动关系均有关联。冯象先生曾在给《北大法律评论》编辑们的一封信中说过,学刊的目的,是为了“训练学者、团结同道、增进学术”,还有一个就是“反抗现行评级体制,捍卫学术尊严”。对此论断,我十分赞同,如果学术期刊要靠收取“版面费”维持生存,学术完全成了量化评估,那么法学研究将永远走不出“低水平重复”的怪圈。
       而且,学术不是阳春白雪,审判也非下里巴人,法官与学者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确实有必要通过各种交流与合作,真正形成良性互动。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司法事务更公开,判例公布更及时,学者获取资讯、了解实践的渠道更广阔,相信也会有更多令广大法官受益的学术产品出现在法学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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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50:25 | 只看该作者
这虽然是一篇反思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文章,但对新闻学教育和新闻实践何尝没有借鉴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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