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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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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6:45: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8-19 16:23 编辑

【案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纪字[2002]423号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 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 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 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 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 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 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 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 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 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 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 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 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 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 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 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 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 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 、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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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法院驳回《华尔街日报》记者的上诉
一家莫斯科法院驳回了《华尔街日报》记者伊万·格什科维奇(Evan Gershkovich)的上诉,并裁定这名遭到间谍罪指控的美国记者必须在俄罗斯监狱中羁押至今年八月底。
格什科维奇是一名31岁的美国公民,他在今年3月下旬的一次采访途中被俄罗斯警方以涉嫌间谍罪的指控逮捕。一家莫斯科法院在上个月裁定将他羁押至8月30日,但他的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
美联社的报道称,在周四的庭审中,格什科维奇身着黑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出现在法庭上,他在等待开庭时显得很紧张并在玻璃囚笼内来回踱步。随后,法官要求所有旁听的记者离开,而当天的审判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判决结果通过法院大厅内的两个大型电视屏幕向记者播放。
在等待法官期间,格什科维奇与在场的父母进行了交谈。美国驻俄罗斯大使林恩·特雷西(Lynne Tracy)也在庭审现场。
特雷西随后对记者说:“在这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伊万继续展现了非凡的力量和适应能力。”她还对俄罗斯法院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并重申格什科维奇是“一位无辜的记者”,俄罗斯对他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特雷西说:“这种人质外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呼吁俄罗斯联邦释放他。”
格什科维奇本人和他的雇主《华尔街日报》此前已经否认了俄方的指控,美国政府则宣称格什科维奇遭到了“错误拘押”。
分析人士指出,莫斯科可能将被关押的美国人视作俄美关系因克里姆林宫在乌克兰的行动而紧张升级中的谈判筹码。最近几年已有包括WNBA球星布里特妮·格里纳(Brittney Griner)在内的至少2名被俄罗斯逮捕的美国公民,与被美国羁押的俄罗斯人进行了交换。
格什科维奇是自1986年9月以来第一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莫斯科当局逮捕的美国记者。当时,U.S. News & World Report驻莫斯科记者尼古拉斯·达尼洛夫(Nicholas Daniloff)被克格勃逮捕。达尼洛夫于20天后被无罪释放;作为交换,联邦调查局(FBI)释放了一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逮捕的苏联驻联合国使团雇员。
来源:百度
编辑:洪韵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6:46:11 | 只看该作者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1日 (中央法规)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6:46:20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11-14 17:38: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出版
      2010年10月27日   

  由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柳斌杰署长作序的《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日前由金城出版社出版。据悉,这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式施行之际,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委对行业保密工作作出调整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
  柳斌杰在序言中指出:“加强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保密教育,大力普及相关保密知识,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是推进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了解,长期以来,公开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物被认为是获取有价值情报的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的途径,是各国获取情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国内新闻出版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出现泄密事件,是新闻出版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宣传报道工作中一旦造成泄密往往是覆水难收,损失巨大而且无法补救。为方便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学习了解保密法,准确理解和把握保密法相关规定、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全书共分5章,分别介绍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必知的保密知识、保密行为规范、部分行业领域工作的保密事项、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防范知识。  (记者洪玉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6#
发表于 2010-11-14 22:05: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0-11-14 22:19 编辑

【案例】
                                              新闻出版总署将加强记者权益保护
                                                          2010年11月5日   

  11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京举行为公平与正义的守望者保驾护航——《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颁布一周年暨庆祝2010年记者节工作座谈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中国记协党组书记翟惠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东在讲话中指出,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新闻媒体和记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新闻记者自身权益的保障工作,加强了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保障,规范了新闻记者采编活动的管理,维护了新闻采访秩序。
  李东东表示,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闻媒体和记者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中承担着越来越重的任务。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新闻出版总署正抓紧新闻出版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中央要求落实到新闻出版规划中。在“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将以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努力做大做强主流媒体,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事业发展能力和传播能力;不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规范新闻记者职务行为,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
  李东东指出,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研究建立新闻记者职务行为规范准则和完善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记录制度,一方面通过规范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加强新闻队伍行业自律;另一方面通过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净化新闻队伍。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新闻出版总署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总署还将加快制定并实施2010年-2020年新闻出版(版权)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懂得经济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善于把握发展机遇和应对风险挑战的干部,进一步实施好“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对新闻界高层次人才培养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努力培养更多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主持人。
  翟惠生表示,中国记协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记者维权,但这项工作在今天仍然有一定难度。在接到投诉的同时,往往有记者的不自律相伴,有时候甚至是记者不自律在先。新闻报道有三大武器,即典型宣传、热点宣传、舆论监督。记者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社会人,真实已经成为对记者和媒体的最大挑战。导向是根本,真实是生命,希望记者能够真正成为公平和正义的守望者。
  会议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为主线,围绕加强记者权益保护展开了座谈。总署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主持座谈会,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会上介绍了两个管理办法新颁布一周年的工作情况。在谈到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时,朱伟峰说,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各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有权利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扰甚至打击记者。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涉及公共事务的合法采访,政府公职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无权拒绝。
  与会代表共同观摩了新闻出版总署制作的《加强记者权益保护短片》和《新闻记者警示教育片》,新华社、光明日报报业集团、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中国青年报社、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负责人、专家以及记者代表分别在会上发言。与会代表认为,新闻记者正面临着复杂的职业生态环境,两个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新闻记者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记者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宣部新闻局、中国记协、中国报业协会、中国期刊协会有关负责人,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高校新闻学院代表、企业界代表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代表近80人参加了座谈会。(记者晋雅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nelId=367&siteId=21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3:59: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涉嫌受贿受审2010-11-17 16:20:50 来源: 新华网(广州) 跟贴 47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受贿案,刘健春被指控受贿金额达101万元。当天的庭审并未涉及外界盛传的刘健春“涉黑”保护问题。

新华网11月17日报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受贿案,刘健春被指控受贿金额达10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刘健春在担任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代理、影响案件仲裁、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贿赂折合人民币1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刘健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表示“认罪”,未作过多辩解。
此案已在当天上午审理完毕,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宣判。
当天的庭审并未涉及外界盛传的刘健春“涉黑”保护问题。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3:59:57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高级官员下马都不是因为贪污下来的,其他原因你懂得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3_bbs/6LN37LR300014JB5.html
9#
发表于 2010-11-18 12:58: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实施“双起”

  网络流传的王立军讲话时间是10月16日,网帖表明该讲话是“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此次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

  在这次讲话中,王立军称:“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如此强硬的表态理解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评论指出,警察不应该与记者对立起来,涉及民警权益的调查、督办、维权等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深度参与、充分监督、大力支持、密切合作。”

  更有网友进一步指出,王立军强调用法律的手段应对“歪曲事实”的报道,“动用法律维权,正说明了警察的理性”,如果警察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维权,那才更可怕。

10#
发表于 2010-11-18 12:58:58 | 只看该作者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71453

核心问题是舆论报道尊重事实。
歪曲事实或者故意制造纠纷,依法维权,证据为上事实为上。法院依法判决。检察院依法监督。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利益,禁止恶意诽谤,人身攻击。

滥用舆论与滥用权力同样可怕!


法制社会就应该这样,大家都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

11#
发表于 2010-11-18 12:59:17 | 只看该作者
王立军的讲话没错。对当今一些素质低下的记者和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就得诉诸法律。以此规范其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王立军的做法没错,当记者弯曲实施的报道侵犯民警个人和公安整体形象时付诸法律,那是最好的手段,没什么好指质的。现在不良记者为数也不会少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有时候也是颠倒黑白,当然这也只是记者队伍中的一部分,但它的危害程度也是不轻的。在金钱利益面前在中国多少矿难能报道的?真的也是寥寥无几,有良知的记者真也是不多。

难道不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起诉,还让警察把他们直接抓进看守所吗?????
不是一直在提倡用法律武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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