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美德伦理学,如何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类型? | 社会科学报
在伦理学上对德性论的复兴一再地重新开始,美德伦理能够作为一个完整的伦理学类型,与现代康德道义论的义务论体系和功利主义后果论相提并论吗? 原文 :《美德伦理能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类型吗》 作者 | 复旦大学教授 邓安庆 图片 | 网络
复兴传统德性伦理的潮流
虽然当代美德伦理学家一般都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作为典范,但古代却没有出现一个“美德伦理学”概念来标识自己的伦理哲学思想,我们一般都把“美德伦理学”视为一个地道的当代英美哲学概念。
这样说来,这个概念就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即从1958年牛津大学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才是它的开端,之后就出现了一个引起广泛共鸣的复兴传统德性伦理的潮流,力图把这种“美德伦理学”与现代两种主流的规范伦理学,即康德“道义论的义务伦理学”和英美“功利论的后果主义伦理学”并列,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个不同类别。
从道德哲学史的角度看,虽然现代人一再地感受到了传统美德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失落、缺失、边缘化,但绝对不是只有1958年之后的美德论者才开始“复兴”“美德伦理”。
著名现象学家舍勒1913年就发表了一篇《德性的复苏》,一开篇就给我们描述了这一场景:“18世纪的诗人、哲学家、教士一类的市民在呼唤德性一词时慷慨激昂,致使这个词变得令人生厌,我们一听到或读到它,便难以忍俊。”
他更是对美德怀着崇高的敬意,他通过对“现代人”的这种批判,从基督教而非亚里士多德复兴美德伦理:“德性根本就与一切习俗尖锐对立;德性具有内在的高贵——也只有内在的高贵才是其尺度。一般地讲,德性才能够‘使人承担义务’,才能从自身出发去规定人们可能义务的等级、品质和充足。”
这说明,在伦理学上对德性论的复兴为何一再地重新开始。
舍勒
如何在相互对立的基础上 形成美德伦理学
美德伦理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类型吗?这既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内部问题,从伦理学史上看也是一个外部问题。
从内部来讲,每一个当代的美德论者都试图将美德伦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伦理学类型,让它作为与现代康德道义论的义务论体系和功利主义后果论相提并论的三种规范伦理之一。但实际上,无论是对于这样一种伦理体系特征的表述,还是对其规范特征的表述,都存在严重的内部分歧。正如赫斯特豪斯所言:
“美德伦理学被描绘成许多样子。
它被描述为: (1)一种‘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 (2)它更关心‘是什么’,而不是‘做什么’; (3)它着手处理的是‘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为’; (4)它以特定的德性概念(好、优秀、美德),而不是以义务论的概念(正确、义务、责任)为基础; (5)它拒绝承认伦理学可以凭借那些能够提供具体行为指南的规则或原则的形式而法典化。”
“我之所以列举上述清单,是因为对美德伦理学的这些描述实在太常见,而不是因为我觉得它们很好。相反,我认为,就其粗糙的简短性而言,这些描述存在着严重的误导性。”
对于任何一个完备的伦理学体系,行为者和行为,关心他能够“是什么”和他应该“做什么”,美德和义务等等,都是不可分割的,而美德伦理学一味地为了显示自身的独特性,强行把它们分割和对立起来,务必造成这种理论过于做作、狭隘和碎片化,其实究其根本又什么问题都不可能获得彻底的哲学阐明。
因此,本人曾经著文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而我的批评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分析哲学内部如弗兰克纳(William Frankena)对规范美德伦理学批评的一种延伸而已,他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给美德一个明确的、较为客观的定义,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要么成了利己主义的美德论者,要么成了功利主义美德论者,要么成了义务论的美德论者。每一种美德的定义都依赖相应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因此,美德伦理学理论上没有自身的独立性,最多只能是其他伦理学理论的补充。”
但就是这种“补充”却强行想把自己建构成独立的体系,与其他理论对立起来,却又没有自己独立的存在论、知识论和价值论的基础阐明,势必给人造成了“霸王硬上弓”之感。我们只须设想一下,当代美德论者只把“美德”突出为中心以取代道德规范概念,但有的依赖亚里士多德,有的依赖斯多亚主义,有的依赖休谟,有的依赖尼采,如此等等,所有这些“美德”赖以成立的“哲学体系”确实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对立,如何可能在这些相互对立的基础和主张之上形成一种美德伦理学的独立类型呢?
因此,弗兰克纳的第二个批评就是:美德伦理学根本无法为我们提供正确行为的指导原则,而这却是一门伦理学应有的或主要的职责。而如果美德伦理学想要完成伦理学应有的这项职责,那么 “美德依然只从属于义务和规则”。
美德伦理学须在 实践哲学的理论上突破
这才非常到位地与康德道德哲学连接上了。美德论者把康德当作批判的靶子,但他们根本不知道,“德性论”作为与为行动立法的法权规范论相对的伦理学,实际上最早是由康德正式提出来并作出了系统的论证:“伦理学在古时候意味一般伦理学说,人们也把它称之为关于义务的学说。后来人们发觉,把这个名称只用于伦理学说的一个部分是适宜的,亦即转用于单独关于义务的学说上,这些义务是不服从于外部法则的(人们在德语中恰当地给它找到德性论这个名称),于是,现在总的义务学说的体系就被划分为能够有外部法则的法权论(ius)体系和不能有外部法权的德性论(Ethica)体系。”
康德在这里就首次把“古代”(他实际上指的是希腊化时期斯多亚主义的“古代”)作为一般规范论的“义务论”伦理体系,区分为为行动立法的外部规范(外部法则),区别于它是不能有外部法则的“德性论(Tugendlehre)”,并强调这是伦理学的“一个部分”,这一“德性论”的“伦理学”就是试图论证,一个有美德的人是如何确立自己行动的道德性的,这种具有“道德性”的“美德”体现为一个人的为人处事的原则上,这个原则就是行动以可普遍化的法则为自己主观的准则立法,继而把这种自律的德性法则,落实为自己的义务上践行:最自身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等。所以,不从行动的立法原理出发,“有美德的人”如何能成为一种“规范”就是根本说不清楚的问题。
康德
同样一直批评康德伦理学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后来明确地把一门完备的伦理学体系区分为“描述的伦理学”、“哲学的伦理学”和“应用的伦理学”。而“哲学的伦理学”也被称为“真正的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整体为对象”,“指明历史中的那些法则”如何是“人的本性通过理性而灵性化”(Beseelung)。
任何一门伦理学都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必须包含三个各自独立的部分:“诸善论”(Güterlehre,相当于后来新康德主义提出的“价值论”)、“德性论”(Tugenglehre)和“义务论”(Pflichtslehre)。“德性论”和“义务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德性和伦理存在是通过合乎义务的行为才变得能够存在”,也就是说“每种合乎义务的行动都以德性和伦理存在为前提”,德性和义务对于伦理学而言是相互的、对应的,体现于人的品质为德性,而德性品质必须体现为行动原则所具有的伦理性,即出于义务而尽义务的德性,所以两者不可分割,不可对立。但从分殊的角度,它们鉴于从属于“至善”原则下可各自分述为一个体系。
施莱尔马赫
从康德和施莱尔马赫丰富的哲学伦理学中,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任何试图拒绝道德、义务等规范概念的哲学根本不可能阐明“德性”,而缺失“德性论”的伦理学根本就不是“实践”伦理学,伦理学的实践必定是指向人自身“成人”,即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的德性品质。把两者对立起来、分割开来的伦理学显然是作茧自缚、不可能成功、因而也是没有前途的事业。
因此,国内现在也有论文对美德伦理展开了批判。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美德伦理学要在现代取得成功,真正成为与义务论和后果论相提并论的伦理学体系,必须继续在实践哲学的基础理论、即实践的形而上学(伦理形而上学)上能够取得突破,并在美德伦理的相关领域进行延伸性的探究。 (本文节选自新近出版的《伦理学术》第七期)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88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来源:社会科学报社
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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