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研究 | 罗尔斯与海萨尼的功利主义之争
本文载《现代外国哲学》2024年第2期 梁捷 编者按 《现代外国哲学》第25辑为“边沁专辑”,张庆熊,孙向晨主编,已由上海三联出版社于24年底出版。 摘要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道德哲学提出了激烈的批评。随后他提出“无知之幕”的重要假设,并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正义理论体系。但是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也遭到了功利主义者的强烈反击,其中最有影响的学者是博弈论奠基者之一的海萨尼。他基于风险理论向罗尔斯提出了挑战。海萨尼对功利主义本身抱有更大的希望,所以他也尝试从功利主义重建一套正义理论。当然海萨尼的重建也算不上成功。但是他与罗尔斯的交锋体现出正义理论构建过程的巨大挑战。功利主义是构建正义理论的优秀工具,但是由于本身的局限,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正义理论存在难以弥合的逻辑漏洞。 关键词:功利主义;无知之幕;效用;风险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罗尔斯(John Rawls)把正义看作一种社会基本制度的首要伦理价值。他在1971年出版的代表作《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第一美德。”(1)所以,一个合理可欲的社会必须是按照基本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人类共同体。 同时,罗尔斯也对当时的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ism)提出了最为直接的批评。功利主义,又称效用主义,基本目标是实现效用的最大化。(2)功利主义在20世纪初转变成为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至今仍然不可动摇。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主要批评观点如下。第一,它并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也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真正的正义应该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第二,它假定人类社会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原则的内容就无法成为协调全体成员的标准。第三,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化的标准来增加“善”,从而解释正当,而真正的正义原则应是事先设定,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第四,功利主义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如何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的过程中得到快乐的行为。(3) 罗尔斯认为,违背正义的利益没有价值。(4)为此,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康德式的假想场景,就是一个社会的所有公民在一起聚集商议,要规划出一个新的社会契约。罗尔斯建议说,公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社会契约,为了要保证它是公正的,只有当公民们在这样的讨价还价中都把自己的身份隐藏在无知状态才行。这样一来,每个公民都有同样的理由害怕,如果最终达成的这个契约偏离公正的话,自己就有可能成为这样不公正的一个受害者了。 罗尔斯清醒认识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起点平等的自然与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是相符的。可是这个起点并不是被作为现实的历史状态,更不是被作为原初的文化条件来思考的,它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假定状态,借以推导出一定的正义观念。在一个公平的起点即“无知之幕”背后,整个社会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大原则进行分配,整个社会就有可能达致一个正义、公平的分配水平。在《正义论》中,正义的核心特征表现为公平,即作为公平的正义。 具体而言,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满足以下两条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相似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享有最广泛的总体自由体系所赋予的相同的基本自由。(5)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中存在的不平等应该这样被对待:(a) 在与公平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为弱势(the least advantage)的人最有利; (b) 在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 而且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先去服从第二原则,原则之间绝对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因此,第一原则(也就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可能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6) 这就意味着作为整体的正义原则要优先于效率以及福利原则。经济效益以及利益极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否则就不会导向绝对正义的体系。古典功利主义对社会秩序的构建在道德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社会有可能以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名义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而这就是罗尔斯强烈反对的主要观点。 罗尔斯坚信并坚持一种平等的甚至有“平均主义”倾向的正义理念和理想。人们在建立并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时首先要确立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也就是基本自由。这既是正义的第一原则,也是建立社会正义秩序的前提,有点类似于产权之于公平交易的在先性,必须先于社会制度存在。 但是先定的宪政自由只能提供一种类似于机会均等的初步的社会制度安排,而不能保证长远有效的社会“基本品”的正义分配。由于人们先天禀赋的不同和后天诸多偶然因素所致,即便是有相同的机会,也会出现程度不同的差异,甚至是巨大的社会差异,因此又必须有矫正的机制,即差异原则。(7)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中,自由的权利优先于平等的权利;在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中,平等的要求又要优先于自由权利的要求。用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来说,就是社会制度应当这样安排:以使它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少数弱者。这些弱者在正义体系中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8) 差异原则可以说是罗尔斯理论中最独特、最激进也最有争议性的原则。有许多研究者包括海萨尼(John Harsanyi)都习惯用“最大最小化原则”来表示差异原则,也就是“最优化最不利的人的原则”,有时甚至就使用“最大最小化正义”这样的概念来取消差异原则。(9)但是罗尔斯本人并不完全同意这一点。他认为差异原则与功利主义者所熟悉的“最大最小化原则”之间有相似性,但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理由有两点(10): 第一,这个原则与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的最大最小化规则是两种极为不同的东西;第二,在论证差别原则优于其他分配原则(比如说有限的、平均功利主义原则)的时候,完全没有求助于不确定性条件下决策的最大最小化规则。 但是罗尔斯的这种解释并不足以说服大量的功利主义者,而且由于他直接点名批评了功利主义,很多功利主义者开始尝试加以反击,所以就引发了罗尔斯与海萨尼关于差异原则的著名争论。 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反击 面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于功利主义的激烈批评,很多功利主义者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经济学家森(Amartya Sen)和道德哲学家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在1981年主编的文集《超越功利主义》(Beyond the Utilitarianism)一书中,很多功利主义者表达了自己对功利主义现状的认识,并提出了关于未来的设想。这本书出版于1981年,(11)至今已近半个世纪。这几十年来,功利主义以各种形式运用到很多的社会实践中,而基于效用的幸福指数也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就功利主义理论本身而言,它后续并没有很大的发展,也没有发展出更多的辩护形态。 从追求最大化的方式区分,当代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两大类,前者的代表是澳大利亚哲学家斯玛特(J.J.C. Smart),而后者的代表是哲学家黑尔(R.M. Hare)与经济学家、哲学家海萨尼。 海萨尼(1920—2000)是博弈论(game theory)的奠基者,因为对不完备信息博弈的重要贡献获得了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时他也是一位坚定的功利主义者。他乐观地认为,经过修订的准则功利主义足以回应罗尔斯以及其他学者(主要是社群主义者)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同时也可能构建出一套更为完备的正义理论。 海萨尼并不认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的激烈批评,而且认为罗尔斯自身所构建的体系由于最大最小原则的存在,同样存在严重的逻辑漏洞。我们不妨按照海萨尼的思路来思考下面这个“无知之幕”博弈格局,(12)它完全是依照罗尔斯理论所设计:
假设W和B分别为两种状态,而S1和S2是个人或者社会可能选择的策略。那么根据最大最小原则,参与者在S1和S2中必然会选择S2,因为只有S2可以避免极端的情形。但是很显然,在这个博弈中,随着n逐渐增大,一般的参与者选择S1的冲动会越来越强烈。因为随着n逐渐增大,选择者在W状态下的效用差异越来越小,而在B状态下的效用差异越来越大。最大最小原则在这种状况下等同于极端风险规避策略。但是假定人们为了规避微不足道的事实上的风险而放弃极大收益的可能性,这种策略在实践中几乎不会被接受。 举例来说,S1和S2是个人选择的两种上班交通出行方式,S2是绝对安全的步行,而S1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坐飞机出行,而W和B分别表示“出事”和“安全”两种最终状态,每个人在每天出门时都不知道自己最终可能要面对的状态。 很显然,从风险的角度思考这个博弈,风险占优策略一定是S2。因为如果不出事,那么S2有一定的收益但不高;而一旦出事,那么S2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个人的收益是1n而非0,不会陷入失去生命的危险之中,所以个人应该选择S2。 但是这种选择并不稳定。事实上,大量有关人的行为模式的研究都表明,虽然人会规避风险,但几乎没有人极端规避风险。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在面临风险极小、收益极大的时候,愿意为了收益而去承受一点点风险。比如要求个人每周在北京和上海之间飞机往返,这种工作形式存在微不足道的交通风险,很多人也许不愿意接受。但如果补偿工资足够高的话,比如把年薪提高到一千万或者一亿的时候,拒绝这份具有微小风险的工作就是不合理的。在博弈中,当n变得非常大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愿意从S2转向S1。在这种情况下,坚守S2的社会分配原则就并不恰当,也与绝大多数人的偏好或意见相悖。 面对海萨尼的批评,罗尔斯后来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也承认了这一点。但罗尔斯辩解认为,关于差别原则的论证依赖于对不确定性的极端厌恶,这只是一个得到广泛传播的观念。不确定性只适用于理性计算,而不适用于道德计算。(13)海萨尼坚持认为罗尔斯这个观念本身是错误的,按照最大最小原则来思考的公平理论 会使得当事人对不确定性抱有非理性的、难以名状的厌恶。(14) 罗尔斯认为,当事人对待不确定性的态度取决于他们将什么东西当作这些人切身利益的代表。在原初状态下,对于重要事务的看法是由他们的终极目标来决定。而当事人的目标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以及达到目的之手段,其中也包括收入和财富的基本善,以便所代表的公民能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并利用这些机会。海萨尼抽象掉这些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语境,简单套用最大最小化原则,将正义理论推向风险规避的决策理论,这种做法并不恰当,也不具备清晰的道德哲学含义。 在上述例子中,0所代表的并非效用,而是极端悲惨、极端不公的社会状态,比如奴隶制。那么在无知之幕背后,为了规避这可能存在的最极端状况,人们会选择最大最小策略,即使放弃可能导致极高收益水平的分配方案。所以,这是罗尔斯对于无知之幕的最终辩解。 “无知之幕”的厚薄问题 站在海萨尼的角度,还有一种有力的反驳,可以直接动摇罗尔斯有关“无知之幕”的基本假设。“无知之幕”是《正义论》的基石,如果这个概念出现动摇,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也会随之动摇。 海萨尼指出,参与者在决定自己的效用函数时必然已经将风险程度考虑在内,风险是效用函数的必要组成部分。(15)因而,给出的支付已经考虑了风险贴现。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一次以最大最小的名义来归避风险,那实质上就是对风险进行了两次贴现,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所以“无知之幕”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假设,必须要关注这层幕布过滤掉哪些信息,保留了哪些信息。它的厚薄将直接影响到最终整个正义理论的可靠性。 我们根据海萨尼的准则功利主义思路(16)来讨论一种变形的“无知之幕”博弈。
决策者在d1、d2、d3中作出决策,而自然会按照不同概率随机出现C1、C2、C3这几种情境。我们可以清楚看到,d1和d2所面临的情境是比较接近的。当自然出现C1情境时,d1和d2都会出现负的收益,这是博弈中所面临的风险。但是反过来看,当自然出现C3情境时,d1和d2又都会出现很高的收益。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与之相反,d3既不会带来风险,却也没有什么可观的收益。 当我们知道C3出现的概率非常高而C1出现的概率非常低时,很有可能会选择d1和d2。而根据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无论C3和C1出现的概率如何,我们都应当选择d3而非d1和d2。 海萨尼的看法更为直接。假设存在这样的博弈,每个人都身处无知之幕背后来制定社会契约,R表示富人状态,P表示穷人状态,每个人都有可能变成富人,也有可能变成穷人。T表示征收累进税,W表示不征收累进税。我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以货币来计算结果,另一种则以效用来计算结果。 下面我们就分别用货币和效用这两种不同的计算结果来分析博弈局面:
由表3和表4可见,这两种博弈其实有所不同。前者是以货币来计算的博弈,此时个人还没有开始计算效用,只是看到货币收益。这时他的风险判断也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以效用来计算的博弈,那么在计算效用的时候必然要同时计算风险。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风险和一般的效用不在一个层面上,而在更高阶的层次上进入我们的效用。 现在我们就来看用效用计算的博弈。假设每个人成为富人和穷人的概率相等,那么我们很直接地计算出效用: WT=0.5,而WW=0.6 按照海萨尼的看法,所有风险中性、无偏无倚的人都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WW=0.6,即不征收累进税的社会契约。可是森指出,寻求公平的穷人很有可能不会接受WW=0.6,而情愿选择WT=0.5。因为在事态W的情形下,不仅富人与穷人的差距非常悬殊,而且穷人的绝对效用非常低。公平的社会契约应该倾向于保护穷人,因为穷人抗击风险的能力本来就比较弱。 海萨尼则辩护说,构成W的那些效用已经反映出个人对风险的态度。如果坚持利用个人效用来决策W或者T状态时还要考虑风险规避,那么实质上是对社会产出进行了两次的风险贴现计算,而这样的计算肯定是不正确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又是一重有力的打击。 罗尔斯认为,人们不公平地从那些并非属于他们的天赋才能和社会才能中受益(或者受难),这一点普遍被人接受。(17)诚然“我”自出生那一刻起就拥有诸多天赋才能,从这些才能“偶然”被我拥有这一点来看,它们“属于”我。但是这种所有概念并不能证明我对此拥有任何特权,或者对由它们而来的收益有任何特许请求权。 更准确地说,没有人应该得到自然天赋分配的位置,同样也没有人应该得到其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声称一个人应该得到优越天性以使其能够努力培养自己的能力,这一点必然是存有疑问的。个人的天性和天赋很大程度上依赖他生命中并不愿轻易承认的优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所以罗尔斯无法简单接受传统的“分配正义”概念。他认为,人们的常识性看法都趋向于假设收入、财富以及生活中其他美好的东西一般都应该按照道德应得来分配。正义是合乎美德的快乐。如果人们承认这种理想的虚幻性,那么分配正义就是一个适当的、优先性的原则,社会应该在环境所允许的条件下实现这一理想。 可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恰恰拒斥“分配正义”这样一种天真的概念。罗尔斯认为,这样的原则不可能在原初状态被人们选择。(18)每个人的特殊才能即使得自遗传或者自然禀赋,也应该归属于整个社会。比如说,乔丹由于其特殊的篮球才能获得了比普通人多成千上万倍的收入。但是乔丹能成为乔丹,能够拥有他那样的篮球能力,也完全是一件偶然的事情。真正公平的分配方案并非要剥夺乔丹所获得的天赋或者由这些天赋而获得的财富,而是要事先设定好财富分配方法,使得任何人都不会对乔丹出于各种原因获得的财富感到嫉妒。 但罗尔斯的契约论显然不够彻底。效用是一个相对可以测量、可以比较的目标,但是进一步分析可能会发现其中存在各种悖论;而正义只能作为目标,不能对它进行分析。罗尔斯在构建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很谨慎地使用了少数基于效用的分析工具,但仅仅这几步就已经与过去的功利主义者一样,留下一些难以弥合的破绽,遭到来自功利主义者的一系列严厉批判。 海萨尼对准则功利主义的重建 海萨尼的野心远不止于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致命性的攻击。他的理想是在准则功利主义的基础上重建一套比《正义论》更为优越的正义体系。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海萨尼对准则功利主义的看法。 他认为,为了使用准则功利主义分析方法并得到一个满意的政治哲学体系,必须保证下述三点原则(19): 第一,在不同的情形下,个体总是可以分辨自己对于各种不同结果的偏好排序;旁观者在不同的参考标准或者不同的情形下使用这个方法时,也能与个体一样,得到本质上相同的效用函数。 第二,这种方法得到的效用函数必须要允许进行人际比较。 第三,必须要有一种一致性的阐释,使得这种测量效用的方法可以对包含道德含义的结果进行评判。 下面我们就来构建这样一种体系。假设我们所考虑的社会包括n个个体,根据它们在这个给定的社会中所处的位置高低如第一(最高)、第二(第二高)……第n(最低)分别编号为1,2……n。令U1,U2……Un分别代表个体1,2……n的效用水平。那个想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进行相对价值判断的个体被称为个体i。根据等概率假定,个体i将以下述方式行动,即他有相同的概率1/n处于社会中的任何特定位置,从而以同样的概率拥有效用水平U1,U2……Un。 现在,在同样的假设下,根据贝叶斯决策理论,一个理性的个体将选择那种可以最大化其期望效用的社会制度,即最大化能代表社会中所有个体效用水平的算术平均数: (1)Wt=1n∑j=1nUj 我们也可以把这个结论解释为,一个理性的个人将会把这个平均数视作个人的社会福利函数;或者这样来解释,假如个人是一个功利主义者,那么真正的功利主义者把社会效用定义为个体效用的算术平均数,而不是像边沁式的传统功利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定义为个体效用的总和。海萨尼的准则功利主义明确反对过去边沁式的总体功利主义。 海萨尼认为,功利主义的论证只需要帕累托最优和贝叶斯理性决策假定,是一种前提极弱、因而本身极有力的论证。我们需要三个公理: 公理1: 个体理性。社会中的n个个体的个人偏好满足贝叶斯理性假定。 公理2: 道德偏好的理性。至少一个个体,比如个体i的道德偏好要符合贝叶斯理性假定。 公理3: 帕累托最优。假设至少一个个体j(j=1……n)偏好A胜于B,并且没有人与他有相反的个人偏好。那么个体i将在道德上偏好A胜于B。 公理3是一个非常弱的并且几乎不能被反驳的道德假定。公理1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理性要求。公理2同样是一个自然的理性要求: 当我们尝试决定社会的利益时,很自然地我们应该遵从(由公理1)至少像我们追求我们的个人利益一样高的理性标准。 公理1意味着每一个个体j(j=1……n)的个人偏好可以表述为一个冯·诺依曼(vNM)效用函数Uj。公理2意味着个体i的道德偏好可以表述为一个社会福利函数Wt,在数学上它同样有vNM效用函数 的性质。最后,这三个公理一起可以导出下面的定理: 定理T。个体i的社会福利函数Wt,Wt一定有如下形式: (2)Wt=∑j=1nαjUj,对j=1……n有αj>0 上述结果可以由下面的公理4进一步加强: 公理4: 对称性。社会福利函数Wt,Wt是所有个体的效用的对称函数,即不同的个体应该平等对待。 根据此公理,我们可以知道: (3)α1=……=αn>0 公式(2)和(3)放在一起,本质上等价于公式(1)。 很多经济学家和道德哲学家都会对这些模型辩护时使用的较为抽象的论述感到不安,罗尔斯即是典型代表。而海萨尼坚持认为,他所给出的四个公理只需要非常弱的哲学、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的、人的道德偏好要符合贝叶斯理性、帕累托最优、人应该平等被对待,任何有理性反思能力的人应该都会认同,它们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人的理性,而不是道德感。相比之下,无知之幕就是一个更强的假设,需要更多理性思考和道德感加以支撑;同时,罗尔斯两大原则之间排序的论证也主要诉诸人的道德感,而非人的理性。 所以海萨尼认为,这些很弱的公理假设可以推导出一个关于道德的功利主义理论,而且它比罗尔斯的理论更诉诸理性,因而更可靠,难以用理性逻辑的方法进行动摇。 莫里斯对海萨尼功利主义的批评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功利主义处理道德问题尤其公平问题时前景并不那么乐观。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莫里斯(James Mirrlees)提出了功利主义进路分析公平问题时可能存在的困境。(20) 让我们不妨考虑一个仅仅包含两个人Tom和Dick的社会,他们二人的效用都是收入和工作时间的函数,收入则全部用来花费在由二人的劳动所带来的产出上。Tom一个小时工作时间的产出是Dick在同样长的时间内产出的二倍。效用符合边际递减法则,即更多的收入使额外的收入的价值递减,更少的工作时间使额外闲暇时间的效用递减。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而且明显与事实相符——更多的收入会使他们更愿意用闲暇来代替收入。 功利主义的观点表明,在这个理想的情况下,Tom和Dick会选择这样的工作量: 在此工作量带来的收入给定的情况下,多一单位的产出将会使Tom或Dick的效用减低相同的量。 通过简单的经济学推理可以得知: (1)Tom由于生产效率更高,应该比Dick工作更长时间;但是(2)Tom的收入应该比Dick的少;并且事实上(3)Tom的效用应该小于Dick的。 当然,这个结论的含义就是“各尽其能,各取所需”。功利主义显然会认为这种再分配法则太过激进。但是,不能因为功利主义不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就认为它是错误的而拒绝它。 在这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上,我们不应有什么先入为主的道德成见。不管如何,在这一类问题上诉诸事先的道德成见是不恰当的。如果功利主义是一个有价值的道德理论,那么有些时候我们应该对它们可能得出一些令人意外的结论做好准备。对一项功利主义观点的本能的拒绝可以被很好地用来重新审查这个观点,看有没有什么一些问题没有考虑到,而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 对这个例子可以进行更深一步的解读。在一个功利主义政府下,如果Tom了解政府无法分辨自己的生产率,他很有可能假装自己的生产率并不比Dick来得更高。这时最可行的分配方案应该是给每个人相同的效用。这就是功利主义看到的平等:最大程度减轻对激励的压制。如果政府可以通过Tom和Dick自我选择的工作量来确定两人的生产效率差距时,一定会实施正向的激励,从而保证工作较多的人不会减少工作,并且也对自己和另一人的收入差距感到满意。但这样做的话就会导致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生产率高的人将会拥有更高的效用水平,而生产率的高低只是偶然的。 社会中的不平等影响人们的效用,在一些情形下增加了人们的效用,但在大部分情形下是减少。我们不能估算出这种影响的大小到底是多少。事实上,经济学家还没有思考过人们非常关注的各种类型的不平等是如何形成的。由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编辑的不平等指数确实用心良多,但在相关性问题上并没有检验。 我们很难知道人们对不同类型的不平等有多少的关注,因为外部性对效用产生影响时,需要测量这种影响,就会面临概念上的困难。人们不妨问问自己和他人: 是否愿意为改变某一不平等的状况支付钱,又愿意支付多少钱?这个问题无论在认知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都具有很大的挑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今天的人们也许可以做得更好。 另一个导致没有用实证方法来分析不平等对效用的影响的原因是很难区分偏好与价值。不平等可以通过在调整富人和穷人行为时可能招来的嫉妒、骄傲或不舒服来影响道德激励,但是这些感觉在严格的自我审查要求下会有逐渐消失的倾向。另一方面,许多人对不平等有一种厌恶的感觉,而这种厌恶的感觉可以通过自我审查而增强。这是不是与偏好相关?或者是与效用评价无关的价值问题?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估测不平等对效用的影响问题时实际上会非常困难: 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单独地或额外地允许不平等。 如同严刑拷打和奴隶制度一样,不平等也会带来强烈的道德和政治反感。对它的看法,有时甚至可以作为对一个道德系统正当性的检验标准。所以有时候即使有人愿意以身作则投入到某种道德计算中,也总是事与愿违,因为对他人效用的体会甚至理解都是很困难的。 在考虑政策评估方法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想当然,都要面对批评的声音。分析不平等问题时更应如此,因为事先我们甚至不知道它是什么,更遑论其如何度量。因此,这就使得我们应当注意,如果并非是对不平等本身感到厌恶,那么便需要从其他的一些事情中去探寻不平等的坏处,例如分配后的效用变动不平等,或者导致的坏的激励效应等。 总结 罗尔斯《正义论》自1971年出版以来影响巨大,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各个方向的学者的批评。功利主义者对他的批评也是其中颇有影响的一支。而在功利主义者的批评中,最为有力的就是海萨尼基于风险对“最大最小化原则”以及“无知之幕”的批评。 海萨尼不仅要对现有关于正义的道德哲学体系提出批评,还试图基于准则功利主义重建道德哲学。他的论证固然十分有力,但也遭到很多严厉的批评。对海萨尼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海萨尼提出的有关效用函数的代表性个体定理是否需要一个先在的概率分布。因为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可能对应不同的个人加总方式。有一些经济学者认为这是必然的前提条件,但另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海萨尼定理所需要的概率分布与先验或是后验无关。这个问题涉及概率的基本定义,也涉及我们对现实社会结构的基本认知情况。(21) 第二,个人是否会在如此高的水平、如此复杂的环境下进行概率计算?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情况并不一定如此。但海萨尼定理的关键正在此处。海萨尼认为,个人最终的社会状况可以由他的预期效用中揭示出来,这意味着个人必须具备极高的信息水平,同时要对各种不确定性的概率作出主观判断。这在今天已经完全可能。对于这一点,很多人保留不同的看法,风险和不确定性仍然是今天的个人选择中难以处理的问题。而且,罗尔斯也坚决认为在道德衡量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思考与对一般事物在这方面的选择不同。(22) 第三个问题,海萨尼是否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一方面我们根据外部事件的概率来塑造自身的偏好,另一方面,我们又根据自身的偏好来理解和判断外部的事件。按照海萨尼自己的理解,期望效用只不过表达了一种有序偏好,只在构造期望效用函数时起作用,而与认知外部事件概率无关。但罗尔斯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偏好只有通过普遍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才有可能实现。(23) 所以海萨尼提出了一套非常富有创造力的道德哲学体系。但是它本身并不完备,也触发了更多的基本概念上的分歧。可以说,罗尔斯《正义论》最大的贡献并不是提出了一套接近完备的道德哲学体系,而是创立了一个可供各个学派、各种专业学者进行讨论的平台。海萨尼对罗尔斯的批评就像诺奇克、泰勒、桑德尔、沃尔泽、哈贝马斯等无数学者对罗尔斯的批评一样,都并不能否定《正义论》的巨大价值,而是开启了更多审视道德哲学的可能视角。 同时,海萨尼也并没有彻底完成对功利主义理论的重建。功利主义自边沁以来,经历了密尔、西季维克、黑尔等很多代学者的持续研究,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它进行拓展和辩护。虽然追求严格公理化的功利主义理论本身仍具有破绽,但是它已成为经济学的基石,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广泛的利用。这就是罗尔斯—海萨尼关于功利主义争论对社会带来的最主要的影响。 总体而言,罗尔斯与海萨尼各自给我们提供了一套道德哲学体系。罗尔斯提供的是已经经典化了的《正义论》;而海萨尼提供的是只有骨架、尚待血肉填补的“准则功利主义”。这两套系统都与古典功利主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但也各自走出了不同方向。两人的分歧主要在于对一些关键概念的界定有所差异。海萨尼坚持公理化的严格定义,而罗尔斯倾向于面向道德哲学、更为包容、更具反思特性的定义,这是两人不同的思想气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罗尔斯与海萨尼都已去世二十余年,但他们遗留的思想在今天仍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正义论》已经被无数人从各个角度进行过检视,但至今没人能够成功构建一套更成功、更有包容性的有关正义的政治哲学体系。海萨尼的公理化功利主义体系似乎也不可动摇。今天的经济学家着手做了大量有关道德的实证、实验研究,但仍远未达到能与海萨尼体系相结合的程度。所以,两位大师构建的理论体系仍将长久存在,并且作为学者后续探索时需要时常对照的路标。 注释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 (2)“Utilitarianism”是由“Utility”衍生而出。国内大多数文献将“Utilitarianism”翻译为“功利主义”,而将“Utility”翻译成“效用”,所以本文以下都称其为功利主义。 (3)可以参考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0—53页。 (4)罗尔斯:《正义论》,第437页。 (5)罗尔斯:《正义论》,第56页。 (6)同上书,第57页。 (7)罗尔斯:《正义论》,第71页。 (8)同上书,第79页。 (9)海萨尼:《道德和理性行为理论》,载森、威廉姆斯主编:《超越功利主义》,梁捷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2页。 (10)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46页。 (11)Sen and William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中译本见森、威廉姆斯主编:《超越功利主义》。 (12)海萨尼:《道德和理性行为理论》,第59页。 (1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18,140. (14)海萨尼:《道德和理性行为理论》,第52页。 (15)J.C Harsanyi,“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in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1,no.5 (1953),pp.35-434. (16)海萨尼:《道德和理性行为理论》,第66页。 (17)罗尔斯:《正义论》,第275页。 (18)同上书,第130页。 (19)海萨尼:《道德和理性行为理论》,第54—56页。 (20)莫里斯:《功利主义在经济上的应用》,载《超越功利主义》,第69页。 (21)参见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88—93页。 (22)同上书,第125—126页。 (2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43页。
来源:功利主义研究(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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